范文一:董监高任职规定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任职一般规定
一、《公司法》的规定
(一)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任职的法定限制
第一百四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五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三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公司违反前款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监事或者聘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该选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第一款所列情形的,公司应当解除其职务。
(二)《公司法》对董事的有关规定
(1) 董事的产生
第三十八条 :股东会行使下列职权: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第四十五条:两个以上的国有企业或者两个以上的其他国有投资主体投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其董事会成员中应当有公司职工代表;其他有限责任公司董事会成员中可以有公司职工代表。董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
第九十一条:创立大会行使下列职权:选举董事会成员 ;
第一百条:本法第三十八条关于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职权的规定,适用于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
第一百零九条:董事会成员中可以有公司职工代表。董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
综上,有限责任公司非职工董事由股东会选举产生,股份有限公司非职工董事由股东大会或创立大会选举产生;职工董事由公司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且公司根据实际情况可以不设职工董事。
(2) 董事任职期限
第四十六条:董事任期由公司章程规定,但每届任期不得超过三年。董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董事在任期内辞职导致董事会成员低于法定人数的,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第一百零九条:本法第四十六条关于有限责任公司董事任期的规定,适用于股份有限公司董事。
综上,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的每届任职最长期限均为三年且可以连选连任;同时,对董事在任职期间内离职而导致董事会成员低于法定人数时设臵了义务,即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仍需要继续履行董事职务。
(3) 董事会董事人数
第四十五条:有限责任公司设董事会,其成员为三人至十三人;但是,本法第五十一条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五十一条:股东人数较少或者规模较小的有限责任公司,可以设一名执行董事,不设董事会;
第一百零九条:股份有限公司设董事会,其成员为五人至十九人。
综上,有限责任公司的董事人数为三至十三人;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人数为五至十九人;股东人数较少或规模小的有限责任公司可不设董事会,只设立一位执行董事。
(4) 董事长的产生
第四十五条:董事会设董事长一人,可以设副董事长。董事长、副董事长的产生办法由公司章程规定。
第一百一十条 【董事会的组成】董事会设董事长一人,可以设副董事长。董事长和副董事长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
综上,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责任公司均得设立董事长,而副董事长是否设立由公司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副董事长的产生办法采取意思自治,由股东在公司章程中规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副董事长的产生办法由法律直接规定,即只能由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
(5) 董事会成员兼任经理
第五十条:有限责任公司可以设经理,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
第五十一条:股东人数较少或者规模较小的有限责任公司,可以设一名执行董事,不设董事会。执行董事可以兼任公司经理。
第一百一十五条:公司董事会可以决定由董事会成员兼任经理。
综上,无论有限责任公司还是股份有限公司的经理/总经理均可由董事会成员担任,包括董事长、副董事长。
(6) 独立董事的设立
根据《公司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的规定,上市公司必须独立董事。
(三)公司法对监事的有关规定
(1) 监事的产生
第三十八条 :股东会行使下列职权: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第五十二条:监事会应当包括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的公司职工代表,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于三分之一,具体比例由公司章程规定。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
第九十一条:创立大会行使下列职权:选举监事会成员;
第一百条本法:第三十八条关于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职权的规定,适用于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
第一百一十八条:监事会应当包括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的公司职工代表,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于三分之一,具体比例由公司章程规定。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
综上,有限责任公司非职工监事由股东会选举产生;股份有限公司非职工监事由股东大会或创立大会选举产生;无论有限责任公司还是股份有限公司的监事会中都应当包括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的职工监事,其中职工监事的比例不得低于三分之一,具体比例由公司根据具体情况在公司章程中规定。
(2) 监事任职期限
第五十三条:监事的任期每届为三年。监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监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监事在任期内辞职导致监事会成员低于法定人数的,在改选出的监事就任前,原监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监事职务。
第一百一十八条:本法第五十三条关于有限责任公司监事任期的规定,适用于股份有限公司监事。
综上,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监事的每届任职为法定的三年,且可以连选连任;同时,对监事在任职期间内离职而导致监事会成员低于法定人数时设臵了义务,即在改选出的监事就任前仍需要继续履行董事职务。
(3) 监事会监事人数
第五十二条:有限责任公司设监事会,其成员不得少于三人。股东人数较少或者规模较小的有限责任公司,可以设一至二名监事,不设监事会。
第一百一十八条:股份有限公司设监事会,其成员不得少于三人。
综上,一般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的监事人数不得少于三人,只有在某些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人数较少或规模较小的情况下设一至二名监事,不设监事会。
(4) 监事会主席的产生
第五十二条:监事会设主席一人,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
第一百一十八条:监事会设主席一人,可以设副主席。监事会主席和副主席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
综上,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的监事会主席/监事会副主席均由监事会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
(5) 监事任职的禁止性规定
第五十二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一百一十八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二百一十七条: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
综上,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责任公司的董事、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均不得兼任公司监事。
(四)公司法对高级管理人员的相关规定
(1) 高管的产生
第四十七条:董事会对股东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及其报酬事项,并根据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报酬事项;
第五十条:有限责任公司可以设经理,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经理对董事会负责。
第一百零九条:本法第四十七条关于有限责任公司董事会职权的规定,适用于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第一百一十四条:股份有限公司设经理,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 第二百一十七条: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
综上,有限责任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均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解聘。
(2) 经理的职权
第五十条有限责任公司可以设经理,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臵方案;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
(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
(八)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公司章程对经理职权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经理列席董事会会议。
第一百一十四条:本法第五十条关于有限责任公司经理职权的规定,适用于股份有限公司经理。
范文二:董监高减持相关规定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
第七节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股份管?理
3.7.1 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下列时?间内委托公?司向本所和?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申?报其个人身?份信息(包括姓名、担任职务、身份证件号?码等):
(一)新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公司申请股?票上市时;
(二)新任董事、监事在股东?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2个?交易日内;
(三)新任高级管?理人员在董?事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2个交易日?内;
(四)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其已申报的?个人信息发?生变化后的?2个交易日?内;
(五)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离任后2个?交易日内;
(六)本所要求的?其他时间。
以上申报数?据视为相关?人员向本所?和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提交的将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按相关?规定予以管?理的申请。
3.7.2 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其向?本所和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申报数?据的真实、准确、及时、完整,同意本所及?时公布相关?人员买卖本?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种?的情况,并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3.7.3 上市公司应?当按照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的要求?,对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股?份相关信息?进行确认,并及时反馈?确认结果。如因确认错?误或反馈更?正信息不及?时等造成任?何法律纠纷?,均由上市公?司自行解决?并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3.7.4 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委托上?市公司申报?个人信息后?,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根?据其申报数?据资料,对其身份证?件号码项下?开立的证券?账户中已登?记的本公司?股份予以锁?定。
上市已满一?年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证券账户?内通过二级?市场购买、可转债转股?、行权、协议受让等?方式年内新?增的本公司?无限售条件?股份,按75%自动锁定;新增有限售?条件的股份?,计入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上市未满一?年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证券账户?内新增的本?公司股份,按100%自动锁定。
3.7.5 每年的第一?个交易日,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以?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上年最后一?个交易日登?记在其名下?的在本所上?市的本公司?股份为基数?,按25%计算其
本年?度可转让股?份法定额度?;同时,对该人员所?持的在本年?度可转让股?份额度内的?无限售条件?的流通股进?行解锁。
当计算可解?锁额度出现?小数时,按四舍五入?取整数位;当某账户持?有本公司股?份余额不足?1000股?时,其本年度可?转让股份额?度即为其持?有本公司股?份数。
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因上市公司?进行权益分?派、减资缩股等?导致董事、
份变化的,本年度可转?让股份额度?做相应变更?。
3.7.6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拥?有多个证券?账户的,应当按照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的规?定合并为一?个账户,在合并账户?前,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按?本指引的规?定对每个账?户分别做锁?定、解锁等相关?处理。
3.7.7 对涉嫌违法?违规交易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可?根据中国证?监会、本所的要求?对登记在其?名下的本公?司股份予以?锁定。
3.7.8 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登记?为有限售条?件股份的,当解除限售?的条件满足?后,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可?委托上市公?司向本所和?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申?请解除限售?。解除限售后?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自?动对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名?下可转让股?份剩余额度?内的股份进?行解锁,其余股份自?动锁定。
3.7.9 在锁定期间?,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依法享有?的收益权、表决权、优先配售权?等相关权益?不受影响。
3.7.10 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离?任并委托上?市公司申报?个人信息后?,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自?其申报离任?日起六个月?内将其持有?及新增的本?公司股份予?以全部锁定?,到期后将其?所持本公司?无限售条件?股份全部自?动解锁。
3.7.11 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在买卖本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种的?2个交易日?内,通过上市公?司董事会向?本所申报,并在本所指?定网站进行?公告。公告内容包?括:
(一)上年末所持?本公司股份?数量;
(二)上年末至本?次变动前每?次股份变动?的日期、数量、价格;
(三)本次变动前?持股数量;
(四)本次股份变?动的日期、数量、价格;
(五)变动后的持?股数量;
(六)本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及董事会拒?不申报或者?披露的,本所在指定?网站公开披?露以上信息?。
3.7.12 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违?反《证券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将其所持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的,公司董事会?应当收回其?所得收益,并及时披露?以下内容:
(一)相关人员违?规买卖股票?的情况;
二)公司采取的?补救措施; (
(三)收益的计算?方法和董事?会收回收益?的具体情况?;
(四)本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3.7.13 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前述人?员的配偶在?下列期间不?得买卖本公?司股票:
(一)上市公司定?期报告公告?前30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公告日?期的,自原公告日?前30日起?至最终公告?日;
(二)上市公司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10日?内;
(三)自可能对本?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事项发?生之日或进?入决策程序?之日,至依法披露?后2个交易?日内;
(四)本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3.7.14 上市公司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对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规定更长?的禁止转让?期间、更低的可转?让股份比例?或者附加其?它限制转让?条件的,应当及时向?本所申报。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按?照本所确定?的锁定比例?锁定股份。
3.7.15 上市公司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对未?担任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核心技术人?员、销售人员、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进行锁定?或前述人员?自愿申请对?所持本公司?股份进行锁?定的,应当及时向?本所申报。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按?照本所确定?的锁定比例?和限售时间?锁定股份。
公司应在招?股说明书或?定期报告中?及时披露上?述人员股份?锁定或解除?限售情况。
3.7.16 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确保下列?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不发生?因获知内幕?信息而买卖?本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种的行为:
(一)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
(二)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制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三)上市公司的?证券事务代?表及其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
(四)中国证监会?、本所或上市?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上?市公司或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有特殊关?系,可能获知内?幕信息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3.7.17 上市公司应?当加强股份?管理的内部?控制,督促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按?照本指引及?本所其他相?关规定的要?求,在买卖本公?司股票前将?买卖计划以?书面方式通?知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当核查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及重大?事项等进展?情况,如该买卖行?为可能存在?不当情形,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书?面通知拟进?行买卖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并提示相关?风险。
《关于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份交易?行为的规范?》
关于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份交易?行为有哪些?法规和规章?制度予以规?范,
目前,关于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交易行为?的法规和规?章制度主要?有:《公司法》、《证券法》、中国证监会?证监公司字?[2007]56号《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票及其变动?管理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重申上?市公司董监?高管转让所?持本公司股?份的通知》和《关于利用C?A证书在线?填报和持续?更新本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个?人基本信息?的通知》等。
如何计算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每?年可转让股?份的数量,
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每?年可转让股?份数量可以?分四种情况?计算:
(1)可转让股份?数量的基本?计算公式。
在当年没有?新增股份的?情况下,按照“可减持股份?数量=上年末持有?股份数量×25%”的公式计算?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可?减持本公司?股份的数量?;不超过10?00股的,可一次全部?转让,不受25%比例之限制?。
例如,某上市公司?董事张先生?,2008年?末持有公司?无限售股份?10000?股。2009年?度,按照“可减持股份?数量=上年末持有?股份数量×25%”的公式计算?,张先生理论?上可减持股?份数量为2?500股。
(2)对于在多地?上市公司的?处理。
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同时包括?在登记在其?名下的所有?本公司股份?,既包括A、B股,也包括在境?外发行的本?公司股份。
(3)对当年新增?股份的处理?:
当年新增股?票应分别两?种情况处理?:第一,因送红股、转增股本等?形式进行权?益分派导
可同比例增?加当年可减?持的数量。第二,因其他原因?(上市公司公?开致?所持股票增?加的,
或非公开?发行股份、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或因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二级市场购?买、可转债转股?、行权、协议受让等?)新增股票的?,新增无限售?条件股票当?年可转让2?5%,新增有限售?条件股票不?能减持,但计入次年?可转让股票?基数。
继续以前述?张先生为例?,直至公司年?度股东大会?召开完毕,张先生并未?减持公司股?份。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10送1?0的红股分?配方案,张先生持有?的公司股份?变更为20?000股。此后,张先生通过?二级市场增?持1000?0股,还获得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授予?的5000?0股(但该部分股?份需待三年?后才能上市?流通),张先生持有?本公司的股?份变更为8?0000股?,其中,30000?股为无限售?条件股,50000?股为有限售?条件股票。2009年?度,张先生可以?减持的股份?数量,由2500?股增加为7?500股(因分红同比?例增加25?00股,因二级市场?购买新增无?限售条件股?票当年可转?让25%即2500?股),而张先生新?增的有限售?条件的50?000股激?励股份则不?能上市流通?,但计入次年?可转让股票?基数。
(4)对当年可转?让未转让股?份的处理
对于当年可?转让但未转?让的本公司?股份,不得累计到?次年自由减?持,而应当按当?年末持有股?票数量为基?数重新计算?可转让股份?数量。
继续以张先?生为例,2009年?度,张先生最终?减持了50?00股,尚有250?0股可减持?股份未减持?。张先生可转?让但未转让?的2500?股,不得累计到?次年自由减?持,而应当按当?年末持有股?票数量为基?数重新计算?可转让股份?数量。
2009年?末,张先生持有?本公司股份?为7500?0股(80000?股减去其减?持了的50?00股),根据前述规?则计算,张先生20?10年可以?转让的公司?股份数目按?照“可减持股份?数量=上年末持有?股份数量×25%”的公式计算?应为187?50股。
(5)上述计算中?涉及的几个?概念问题
持有,系以是否登?记在其名下?为准,不包括间接?持有或其他?控制方式。从事融资融?券交易的,还包括记载?在其信用账?户内的本公?司股份。
转让,是指主动减?持的行为(如通过集中?竞价、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转让),不包括因司?法强制执行?、继承、遗赠、依法分割财?产等原因导?致被动减持?的情况。
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哪些情况下?不得转让股?票, 以下情形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得转让其所?持有股票: (1)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
(2)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后半年内?;
3)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承?诺一定期限?内不转让并?在该期间内?的; (
(4)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禁止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股?份交易的窗?口期是如何?规定的, 禁止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股?票买卖的窗?口期包括: (1)上市公司定?期报告公告?前30日内?;
(2)上市公司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10日?内;
(3)自可能对本?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事项发?生之日或在?决策过程中
?,至依法披露?后2个交易?日内;
(4)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范文三:3家上市银行12位董监高增持自家银行股权增持不管多少表个态度-中国纺织报
4个交易日增持A+H股近200万元,此外,南京银行董监高通过定向资产管理计划增持近200万股,耗资3597万元
编者按:资本市场永远充满了加减法,机构如此,散户如此,即便是上市公司的高管也身在其中。近日,上市银行纷纷宣布稳定市场的举措,高管增持无疑是最行胜于言的加法;然而今年以来,董监高和核心员工的的高离职率也成为了上市银行最无奈的减法。
?本报记者 张 歆
针对非理性暴跌后很多“白菜价”估值的A股,散户呼吁“请高管买菜回家”,而这也与监管部门的要求不谋而合。于是近日来,大量上市公司的董监高已经启动了增持自身公司股权的行动,其中包括3家上市银行——交通银行、兴业银行和南京银行。
《证券日报》记者详细查阅沪深交易所数据和公告发现,从7月10日-7月15日的4个交易日中,已经有3家上市银行的12位董监高增持了A股或H股,合计耗资约200万元。从增持的手法来看,兴业银行2位高管和南京银行1位副行长直接在二级市场增持A股,而交通银行的董监高则相中了颜值高、估值低的H股(截至7月19日,交通银行H股股价较A股折价约三成)。此外,南京银行董监高通过定向资产管理计划增持近200万股,耗资3597万元。
兴业及南京银行高管
践行增持承诺
《证券日报》记者注意到,截至7月19日晚间,16家上市银行中已经有15家披露了关于维护资本市场稳定措施的公告。
例如,平安银行7月16日披露称,“收到控股股东中国平安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来函,鉴于近期证券市场出现异常波动,为维护资本市场稳定,切实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中国平安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将严格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5〕18号文的有关要求,在未来六个月内均不通过二级市场减持本公司股票;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且条件成熟的情况下,本公司将积极研究探索股权激励、员工持股、部分业务板块和条线子公司制改革等措施,不断提升经营效率和公司业绩;本公司将建立健全投资者回报长效机制,积极落实中国证监会关于现金分红有关规定,加大对投资者的回报力度,坚持为股东创造长期价值”。
事实上,上市银行不仅披露了股东或高管不减持的承诺,更有2家银行直接表达了高管增持的愿望。
兴业银行全体高级管理人员承诺,“基于对公司未来持续稳定发展的信心,近期将根据依法合规、风险自担的原则,以个人自有资金自愿购买本公司股份,并承诺将所购股份从购买结束之日起锁定一年。上述购买股份计划将通过合法渠道及适当方式予以实施”。
南京银行也公告表示,“本公司持股5%以上的股东及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严格执行证监会的有关要求,在股市异常波动时期不减持本公司股票,并择机通过定向资产管理计划等方式增持股票”。
《证券日报》记者查询发现,7月15日,兴业银行董事、副行长林章毅和监事李健分别通过二级市场买入兴业银行40000股和2000股,成交价格分别为17.15元/股和16.92元/股,增持的持股数量分别为90000股和12000股,增持耗资合计88.9万元。
南京银行也公告称,“副行长束行农已通过自有资金购买公司股票”。但由于截至7月19日,该笔股权变动暂时未被上交所录入数据系统(需要交易人主动申报),因此目前关于股权变动数量、成交价格等细
节尚不得而知。
事实上,南京银行并非仅此一位副行长出手增持。公告显示,南京银行董监高自愿参加华泰基石1号定向资产管理计划,7月14日,华泰基石1号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证券交易系统增持公司股份共计1996100股,占公司已发行总股本的0.06%,增持均价为18.02元。
《证券日报》记者据此计算,本次增持耗资3597万元。而南京银行在公告中强调,“公司股票连续10个交易日内累计跌幅超过30%,为了维护资本市场稳定,增强投资者对公司的信心,共建风险共担机制,并使广大投资者共享公司发展成果,实施此次增持”。
H股深度折价
交行9位董监高出手增持
如果说A股的银行股估值已经低得令董监高们做不住了,那么H股中银行股的估值则更为令人愤而出手。
和讯网数据显示,截至7月19日,9家AH两地上市银行股的AH比价呈现一边倒的态势,H股全面折价:招商银行折价率最低,为7.4%;其次是工商银行,折价13%;其余银行股H股的折价率均超过了20%,分别是建设银行21.8%、农业银行22.1%、民生银行25.5%、交通银行27.9%;光大银行、中国银行、中信银行的折价率则更高。
尽管此前并没有披露高管增持计划,但H股相较于A股接近三成的折价无疑触动了交通银行董监高增持的决心。
《证券日报》记者查阅交易所数据发现,7月10日-7月14日的3个交易日,9位交行的董监高二级市场增持交行H股,合计增持17.3万股,耗资约127万港元,折合约102万元人民币。再加上兴业银行和南京银行高管的个人增持,12位董监高个人增持(不包含南京银行资管计划进行的增持)合计耗资约为200万元。
当然,交通银行的董监高并不仅仅对于H股情有独钟。早在2014年5月14日晚间,交通银行就曾公告称,公司部分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等分
别于2014年5月13日和14日以自有资金从二级市场买入本公司A股股票,成交价格区间为每股3.75元-3.77元。公告显示,包括董事长牛锡明、副董事长彭纯、副行长等在内的13名交行董事和高管合计买入56.31万股。对于本次股份增持,公告称高管们“自愿承诺所持股份自买入之日起锁定3年”。此外,去年7月份和9月份,交通银行部分高管也曾增持该行A股股权,耗资约350万元。
范文四:康美药业董监高1.25亿元增持公司股份(15.7.21)
7月21日,康美药业发布公告,公司董监高人员(马兴田、许冬瑾、邱锡伟、李建华、林国雄、王敏、彭钦、庄义清、温少生)于2015年7月14日至2015年7月21日完成增持股份计划,以总额约1.25亿元增持公司股份近628万股,兑现7月10日的增持承诺,并承诺6个月内不减持。
现价:19.30 涨跌:-0.08 涨幅:-0.41% 总手:1127674 金额(万):215211 换手率:2.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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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月21日,康美药业发布公告,公司董监高人员(马兴田、许冬瑾、邱锡伟、李建华、林国雄、王敏、彭钦、庄义清、温少生)于2015年7月14日至2015年7月21日完成增持股份计划,以总额约1.25亿元增持公司股份近628万股,兑现7月10日的增持承诺,并承诺6个月内不减持。
据公告内容,此次增持行动中,马兴田、邱锡伟、林国雄、李建华、王敏、彭钦、庄义清、温少生等董监高人员均通过个人证券帐户增持公司股份。而许冬瑾是通过自筹资金3,400万元及融资资金6,800万元认购由华润深国投信托有限公司发起设立的信托计划“华润深国投信托有限公司-润金76号集合资金信托计划”,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买入公司500万股,成交价格为20.20元。
据悉,自6月29日以来不到一个月时间里,广大投资者和网友赞之为“最美老板娘”的许冬瑾已经连续两次进行增持,金额近2亿元,并许诺6个月时间里择机以其名义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证券交易系统继续增持康美药业公司股份,累计增持比例不超过公司总股本的2%。
近来康美药业的一系列增持行动,也给其发展带来了积极作用。在当前“互联网+”行动炙手可热之时,公司遵循“健康中国”战略,依托重要全产业链优势,已经率先完成“互联网+医疗”的产业布局,建起依靠网络医院、掌上医院、智慧药房、健康智库、健康管家、医药支付和医疗保险等构建的互联网医疗平台,相关项目以一个个得以快速落地推进,康美药业形成全国性的互联网医疗“超级大平台”,实现虚拟医院的完整生态圈已显雏形,将为广大投资者做出积极回报,对于我国医疗改革和医药事业发展更是一个有益的探索和贡献.
(责任编辑:DF1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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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文五:证监会喊话上市公司董监高增持本公司股票
消息股汇总:7月7日盘前提示奋达科技周涨幅达22.89%
沪深Level2十档行情 掌握主力动向
涨停尖兵:高频监控盘中涨停股
证监发〔2015〕51号
中国证监会[微博]各派出机构,各交易所,各下属单位,各协会:
为维护资本市场稳定,支持上市公司控股股东、持股5%以上股东(以下并称大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通过增持上市公司股份方式稳定股价,切实维护广大投资者权益,现就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在6个月内减持过本公司股票的上市公司大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通过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定向资产管理等方式购买本公司股票的,不属于《证券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禁止情形。通过上述方式购买的本公司股票6个月内不得减持。
二、上市公司股票价格连续10个交易日内累计跌幅超过30%的,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本公司股票且承诺未来6个月内不减持本公司股票的,不适用《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证监公司字〔2007〕56号)第十三条的规定。
三、在一个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的30%的,每12个月内增持不超过该公司已发行的2%的股份,不受《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六十三条第二款第(二)项“自上述事实发生之日起一年后”的限制。
四、鼓励上市公司大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本公司股票出现大幅下跌时通过增持股票等方式稳定股价。
五、上市公司大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上市公司股票应按照《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相关规定,及时履行报告和信息披露义务。
六、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中国证监会
2015年7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