范文一:安全生产约谈制度
江苏省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
安全生产约谈制度
(试 行)
第一条 为进一步促进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落实,加强对重点企业的安全监管,依据《安全生产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江苏省内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经营和使用等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企业(以下统称危险化学品企业)。
第三条 发现危险化学品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可视情况约请企业主要负责人或相关负责人进行安全生产告诫谈话:
(一)企业近一年内发生较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或有重大影响事故,或企业一年内连续发生两次以上一般生产安全事故的;
(二)发现企业在安全生产方面有严重违规行为,或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有迟报、漏报、谎报和瞒报的;
(三)发现企业有重大事故隐患未及时整改或逾期未完成整改的;
(四)企业主要负责人未按照规定要求定期报告安全生产履职情况的;
(五)企业没有按规定及时落实安全监管部门部署的有关安全生产工作制度、措施和要求的;
(六)有必要进行约谈的其他情形。
第四条 约谈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市管以上企业由省辖市负责),由县级以上安监部门组织实施,上级安监部门可指派下级安监部门实施,也可指派内设执法机构实施(以下统称约谈部门)。
第五条 约谈对象(以下称被约谈人)由安监部门指定。视企业情况不同,被约谈人为企业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分管安全负责人或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负责人。
第六条 约谈一般以谈话形式进行。约谈时,约谈部门听取被约谈人对有关情况的陈述,并可针对企业存在问题,提出具体工作要求。约谈部门应派出两名以上工作人员参加,做好约谈记录,必要时可邀请其他相关部门和新闻媒体参加。
第七条 约谈时,被约谈人要对本企业安全生产基本情况进行整体陈述。
并就下列约谈内容进行具体陈述:
(一)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主要汇报事故发生的原因,吸取的事故教训,采取的整改措施及落实情况,企业相关责任人的处理及有关人员受教育的情况等;
(二)有严重违法违规行为或迟报、漏报、谎报和瞒报生产安全事故的,主要汇报企业对违法违规行为的认识,下一步的整改计划和措施,停产停业整顿期间采取的安全防范措施等;
(三)有重大事故隐患的,主要汇报未及时进行隐患整改或逾期未完成整改的原因,下一步整改计划和实施方案,隐患整改“五落实”(整改措施、资金、期限、责任单位、应急预案)情况等;
(四)未按规定履行定期报告制度的,主要汇报未定期提交报告的原因,并对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履职情况进行陈述;
(五)未按规定落实工作部署的,主要汇报未开展相关工作的原因,下一步整改计划和措施。
第八条 约谈部门发现企业有本制度第三条所列情形之一,需要约谈的,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书面通知企业,告知约谈事项、约谈时间、约谈地点和被约谈人(见附件1)。被约谈单位收到约谈通知书后,应由被约谈人签字确认,并加盖本企业公章后,将约谈通知书返回约谈部门;
(二)约谈时,约谈部门应安排专人记录(见附件2),约谈结束后,约谈记录由约谈双方签字;
(三)约谈中,约谈部门对被约谈单位提出具体工作要求的,被约谈企业应在约谈结束后15日内将约谈时的工作要求落实情况,以书面形式报约谈部门;
(四)约谈后,约谈部门应将约谈通知书、约谈记录以及企业约谈后的情况报告存入“一企一档”中。
第九条 被约谈人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期谈话的,应提前告知约谈部门并说明理由,重新约定时间。无故不参加约谈或没有认真落实约谈要求的,约谈部门应将情况记录在案,并予以通报批评,责令做出书面检查,必要时可在媒体上曝光;因约谈事项未落实或落实不到位而引发生产安全事故的,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追究被约谈人的责任。
第十条 本制度自颁布之日起试行。
附件:1、安全生产事项约谈通知书
2、安全生产事项约谈记录
附件1:
安全生产事项约谈通知书
编号:
范文二:安全生产约谈33
马鞍山钢铁股份有限公司第一钢轧总厂 管理标准
M/O/501-16.28-2011.0
安全生产约谈
编制部门: 生 产 安 全 部
审 核 人: 周 庆 升
批 准 人: 乌 力 平
2010-08-26发布 2010-09-01实施 控制状态:
受 控 发放编号:
前 言
本标准是总厂管理标准体系系列标准之一,系列标准结构包括标准化、综合、质量、环境、职业健康安全、基础设施、测量过程和测量设备、能源等管理标准。
本标准在制定过程中考虑了公司的相关文件。 本标准由总厂标准化委员会提出。 本标准由生产安全部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生产安全部。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胡晓东。 本标准2011年首次发布。
安 全 生 产 约 谈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安全生产约谈范围、内容、程序管理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各单位和相关外来单位安全约谈管理要求。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安全生产约谈
是指总厂安委会对安全生产存在突出问题的单位负责人的约谈告诫,帮助其提高思想认识,总结事故、事件教训,深入分析安全管理中的问题,督促其改进和落实安全管理工作。 4 主要职责
4.1 总厂安委会行使安全生产约谈职责,由安委会主任、副主任主持约谈。 4.2 生产安全部具体办理安全生产约谈工作的管理、归档。 5 管理内容与要求 5.1约谈范围
对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单位,在事故调查分析报告正式形成后,由总厂安委会主任组成专门领导小组对责任单位主要负责人进行约谈:
a)发生职工轻伤或轻伤以上事故的相关职能部门、执行单位; b)外来单位发生伤亡事故,负有属地管理责任的相关单位; c)发生重大安全事件(安全生产险肇事故)的相关单位; d)在总厂属地发生伤亡事故的外来单位; e)总厂安委会认为有必要约谈的其他情况。 5.2 约谈内容
5.2.1 安委会听取被约谈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基本情况、事故发生的原因及具体过程、事故发生后的应急救援预案、事故教训的总结、事故责任人处理、事故防范措施的制定及落实等各方面的专题汇报。
5.2.2 听取被约谈人在安全生产事故、事件中所承担的责任分析。
5.2.3 安委会帮助被约谈人对事故原因进行深入分析,找出本单位安全管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并提出具体明确的要求。
5.3.4 被约谈人对改进本单位安全管理工作、落实事故防范措施做出承诺,并最
终兑现其承诺。 5.3 约谈程序
5.3.1生产安全部通知被约谈单位,告知约谈原因、约谈地点、时间、被约谈对象、以及需要提交的相关资料。
5.3.2 约谈时,生产安全部安排专人记录,形成约谈纪要及时送交被约谈单位,并通报全厂。
5.3.3 约谈后,被约谈单位在12日内将约谈要求落实情况以书面形式上报总厂生产安全部,经约谈小组验收合格后结束。 5.4 约谈要求
5.4.1 被约谈人应准时参加约谈,不得委托他人,对无故不参加约谈或不认真落实约谈要求的单位和个人将进行考核,并严肃追究其责任。
5.4.2 各执行单位可根据本标准要求,结合具体情况制定本单位的约谈制度,下发给各作业区、班组对照执行。 6 报告与记录
6.1 过程中产生的记录的管理执行《记录》管理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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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文三:安全生产约谈制度
安全生产约谈制度(试行)
第一条 为进一步促进师市各团(场)、各街道、开发
区及师市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相关行业管理部门安全
监管主体责任和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落实,加
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有效防范和遏制各类生产安全事
故的发生,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师市实际,制
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安全生产约谈,是指师市领导和师
市有关部门对未履行或未全面正确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或未及时排除治理重大安全隐患,
或未按时完成重要安全生产工作任务的团(场)、街道、开
发区及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部门和生产经营单位的相
关领导和人员,依照本办法进行问责诫勉谈话,要求其对有
关问题做出解释,并承担相应责任的制度。
第三条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依照本制度接受约谈:
(一)发生一般生产安全事故的,事故发生所在团(场)、街道、开发区和相关行业管理部门分管负责人接受约谈;发生较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的,或年度内再次发生一般生产安全事故的,事故发生所在团(场)、街道、开发区和相关行
业管理部门主要负责人接受约谈;
(二)对非法生产、非法经营、非法运输、非法储存、
非法建设打击不力的,所属团(场)、街道、开发区主要负
责人和及相关行业主管部门主要负责人接受约谈;
(三)未按时完成国家、兵团、师市安委会挂牌督办的
重大安全隐患整治任务或重大安全隐患整改治理不彻底、可
能引发较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的,所属团(场)、街道、开
发区分管负责人和师市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分管负责人及相
关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接受约谈;
(四)未按时完成国家、兵团、师市部署的安全生产工
作重大专项任务,或因工作不实、不力,上级领导或检查督
查组提出应当约谈的,师市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分管负责人和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接受约谈;
(五)师市认为有必要约谈的其他情形。
第四条 约谈内容
(一)对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单位的约谈。重点是被约谈
责任单位负责人或责任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情况,以及
事故发生经过、事故现场应急救援、事故原因分析、应汲取
的事故教训、采取的安全管理事故防范措施和强化安全责任
等情况;
(二)对打击非法生产、非法经营、非法运输、非法储
存、非法建设不力单位的约谈。重点是被约谈对象对存在非
法生产、非法经营、非法运输、非法储存、非法建设的现状
及原因分析,采取对策措施,责任体系建设与落实等情况。
(三)对重大安全隐患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及时整改治
理,或整改治理不彻底单位的约谈。重点是听取被约谈对象
对工作任务未完成、重大隐患久拖不改或逾期未完成整改的
原因分析,下一步工作计划、整改措施及整改责任落实情况;
(四)对重要安全生产工作任务未完成,工作不实、不
力单位的约谈。重点是被约谈责任单位负责人或责任人加强
基层基础管理工作情况,包括机构人员、安全生产责任制、
安全生产管理规章制度、安全检查、安全投入、隐患整改、
安全宣传教育培训、提高安全生产管理水平的措施等方面制
度建设和贯彻执行情况,改进措施、整改时限、资金筹措及
整改责任落实等情况;
第五条 约谈小组的设立
约谈小组由师市领导、师市组织部门(人事局)、监察
部门和安监部门等行业主管部门组成。
(一)被约谈人是团(场)、街道、开发区、师市相关
行业主管部门主要负责人的,由师市主要领导任约谈小组组
长,师市分管组织部门(人事局)、监察部门的师市领导及
师市行业分管领导参加;
(二)被约谈人是团(场)、街道、开发区、师市相关
行业主管部门分管负责人的,由师市各行业分管领导任约谈
小组组长,师市组织部门(人事局)、监察部门和安监部门
的主要负责人参加;
(三)被约谈人为师属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的,由
师市安全生产分管领导任约谈小组组长,师市组织部门(人
事局)、监察部门和所属行业主管部门的主要负责人参加;
(四)被约谈人为其他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的,由
师市安全生产分管领导任约谈小组组长,师市所属行业主管
部门的主要负责人参加。
第六条 约谈程序
约谈一般以召开谈话会的形式进行,由约谈小组组长主
持召开,按以下方式组织实施
(一)约谈前,由师市安委会办公室发出书面通知,通
知书上应注明被约谈单位名称,被约谈人姓名、约谈事项、
约谈时间、约谈地点、需要提交的相关资料等。
(二)约谈时,被约谈人对存在问题和发生事故的原因
做出说明。内容包括:
1、原因及处理经过;
2、责任划分;
3、应吸取的教训及采取的防范措施等。
约谈小组成员就有关问题提出询问,被约谈人进行解
答。
(三)约谈小组提出处理意见。
(四)师市安委会办公室要安排专人记录,形成约谈书
面备忘录或会议纪要,由约谈会参加人签名并存档。
(五)约谈后,被约谈人要将约谈要求落实情况在15
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报告师市安委会办公室。
第七条 约谈时限
(一)对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单位的约谈,在事故等级、
性质确定后15日内进行;
(二)对打击非法生产、非法经营、非法运输、非法储
存、非法建设不力单位的约谈,在属于非法生产、非法经营、
非法运输、非法储存、非法建设的性质确定后10日内进行;
(三)对上级党委组织或师市安委会部署的重要安全生
产工作任务未完成或重大安全隐患未及时整改的约谈,在要
求的期限或重大安全隐患整改期满后10日内进行;
第八条 约谈的处理
约谈小组根据不同情形对被约谈对象,作出以下相应的
处理决定:
(一)责令作出限期整改书面承诺;
(二)责令向同级或上级党委组织作出书面检查;
(三)通报批评;
(四)取消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和直接
责任人当年评优、评先资格;
(五)提交有关部门依法依规给予相应处理。
以上决定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
第九条 对未及时落实约谈中提出的整改要求,履行在
约谈中作出的承诺而引发生产安全事故的,要按照相关法律
法规规定的处理上限,追究责任单位和被约谈人的责任。
第十条 约谈对象应准时参加约谈,不得委托他人。约
谈对象不接受约谈的,由师市安委会予以通报批评,责令作
出书面检查,必要时在媒体上曝光,并纳入年度安全生产目
标管理考核。
第十一条 各团(场)、街道、开发区对有本制度第三
条规定情况之一的,应当比照本制度组织对有关责任单位责
任人进行约谈;不组织约谈的,师市安委会将对该责任单位
所属团(场)、街道、开发区的主要负责人或者分管负责人
进行约谈。
第十二条 各行业领域内的其他有关安全生产事项需
要约谈的,师市各行业主管部门可参照本制度规定的程序组
织进行。
第十三条 本制度由师市安委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 )安监管约谈〔 〕 号
(单位) (姓名): 因 ,
请你于 年 月 日 时到 接受约谈,来时请携带下列证件材料(见打√处): □身份证 □营业执照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或者委托书
□
如无法按时前来,请及时联系。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地址: 联系人: 联系电话:
年 月 日
范文四:安全生产约谈制度
安全生产约谈制度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公司安全生产管理工作,落实安全生产责任,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安全生产约谈,是指公司对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及存在安全问题的单位和人员进行约见谈话。
第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实施约谈:
(一)发生一般等级及以上事故的;
(二)发生重伤事故的,频繁发生轻伤事故的;
(三)安全生产问题较多,安全生产形势比较严峻的;
(四)发生对社会影响较大事件的其它情形。
发生(一)、(二)、(四)情形的,由公司总经理组织安全生产委员会成员与约谈对象约谈。发生(三)情形的,由公司主管生产的副总经理组织有关人员与约谈对象约谈。
第四条 约谈对象
(一)发生事故或存在问题的项目经理、分包单位负责人;
(二)其他认为有必要约谈的人员。
第五条 约谈前,公司向被约谈单位发出约谈通知。被约谈单位按照约谈通知要求准备书面材料,内容包括:约谈事项基本情况、经过、性质、原因分析及教训、采取的措施,安全生产现状,存在的主要问题和整改措施等。
第六条 约谈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被约谈单位负责人对事故的情况或存在的问题进行说明。内容
包括:原因及处理经过,目前存在的问题,应吸取的教训和采取的措施;
(二)公司就有关情况提出询问,并提出处理建议;
(三)形成书面约谈记录。
第七条 被约谈单位应当在约谈后 7 个工作日内,向公司质安部写出约谈要求的落实情况报告。
第八条 约谈对象应准时参加约谈,不得委托他人。对无故不接受约谈或约谈后仍不采取改进措施的单位和个人,公司将进行通报批评,并追究被约谈人的责任。
第九条 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开始实施。
安全质量管理部
2014年1月1 日
范文五:安全生产约谈制度
安全生产约谈制度
第一条 为认真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方针,强化“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的安全生产责任体系,做好安全生产各项工作,有效预防和减少各类事故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四川省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规定》、《四川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责任规定》、《国务院关于坚持科学发展安全发展促进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的意见》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安全生产约谈,是指市安委会对未履行或未正确履行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镇乡党委和政府、行业主管部门、生产经营单位进行提醒、督促、警示、诫勉谈话的制度。
第三条 约谈对象
镇乡、行业主管部门党政主要负责人和分管安全负责人;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
第四条 约谈组织 市安委会成立由市政府市长、市委、市政府分管安全生产领导、市政府办、市监察局、市安监局主要领导组成的约谈领导小组,对相关责任人进行约谈。必要时可组织有关人员和安全管理专家参加约谈会议。约谈工作由市安委办负责组织实施。
第五条 约谈条件
辖区或监管范围内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本制度进行约谈。
(一)对市委、市政府、市安委会安排部署的安全生产工作落实不到位、不能按时完成安全生产工作任务的;
(二)发生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的;
(三)死亡人数超市安委会下达的控制指标的;
(四)一年内发生两起及以上一般事故的生产经营单位;
(五)重大安全隐患未能及时发现、发现后未能及时整改消除的;
(六)被通报或挂牌督办的重大安全隐患,未按要求进行整治的;
(七)未认真对待群众关于安全生产方面的举报,造成群众上访或产生不良影响的;
(八)对辖区、行业(领域)内存在的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打击不力的;
(九)年度安全生产目标考核不合格或排位在倒数3名以内的。
第六条 约谈内容
工作开展情况、原因分析、当前重点工作、预防及整改措施、下一步工作目标等。
第七条 约谈程序
约谈前,由市安委办发出约谈通知,被约谈单位应按照要求提供书面汇报材料并做好相应准备工作。约谈时,被约谈人按照约谈内容进行汇报;约谈小组就有关问题提出质询和下一步整改要求,作出约谈处理决定,被约谈单位作出承诺;市安委办安排专人记录,约谈后形成约谈书面备忘录或纪要。约谈结束后,市安委办及时将约谈结果以书面形式发送被约谈单位;被约谈人根据约谈要求,将整改措施落实情况在10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报告市安委办。
第八条 责任追究
(一)取消被约谈单位及其安全生产目标责任人当年评优、评先的资格。
(二)对无故不参加约谈、不认真落实约谈要求或一年内被约谈两次(含两次)以上的单位和个人进行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抄送组织部、纪委,按有关规定严肃追究被约谈单位和被约谈人的责任。
(三)生产经营单位因约谈事项未落实或落实不到位而引发生产安全事故的,在事故调查处理中要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处理上限对被约谈单位进行处罚,对被约谈人从重追究责任。
第九条 本制度由市安委办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