范文一:林业法律法规
一、盗伐林木行为
(一)、行为表现
1、擅自砍伐国家、集体、他人所有或者他人承包经营管理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
2、擅自砍伐本单位或者本人承包经营管理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
3、在林木采伐许可证规定的地点以外采伐国家、集体、他人所有或者他人承包经营管理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
(二)、情节规定
1、数量较大
以2至5立方米或者幼树100至200株为起点;
2、数量巨大
以20至50立方米或者幼树1000至2000株为起点;
3、数量特别巨大
以100至200立方米或者幼树5000至10000株为起点。
(三)、行政责任
《森林法》第三十九条
1、由林业主管部门责令补种盗伐株数10倍的树木
2、没收盗伐的林木或者变卖所得
3、并处盗伐林木价值3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
(1)、不足0.5立方米,幼树不足20株------3倍至5倍罚款
(2)、0.5立方米以上,幼树20株以上------5倍至10倍罚款
二、盗伐林木罪
※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行为人盗伐林木必须达到“数量较大”的标准才构成犯罪,此为构成犯罪的量化情节要件。
(一)、刑事责任
《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
1、数量较大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2、数量巨大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3、数量特别巨大的,处7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盗伐、滥伐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内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从重处罚。
三、滥伐林木行为
(一)、行为表现
1、未经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及法律规定的其他主管部门批准并核发林木采伐许可证,任意采伐本单位所有或者本人所有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
2、虽持有林木采伐许可证,但违反林木采伐许可证规定的时间、数量、树种或者方式,任意采伐本单位所有或者本人所有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
3、超过林木采伐许可证规定的数量采伐他人所有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
4、林木权属争议一方在林木权属确权之前,擅自砍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
(二)、情节规定
1、数量较大
以10至20立方米或者幼树500至1000株为起点;
2、数量巨大
以50至100立方米或者幼树2500至5000株为起点。
(三)、行政责任
《森林法》第三十九条
1、由林业主管部门责令补种滥伐株数5倍的树木
2、并处滥伐林木价值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1)、不足2立方米,幼树不足50株------2倍至3倍罚款
(2)、2立方米以上,幼树50株以上------3倍至5倍罚款
四、滥伐林木罪
(一)、刑事责任
《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
(1)、数量较大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2)、数量巨大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盗伐、滥伐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内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从重处罚。
※认定盗伐、滥伐应注意的问题
1、对于一年内多次盗伐、滥伐少量林木未经处罚的,累计其盗伐、滥伐林木的数量,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盗伐、滥伐珍贵树木,同时触犯刑法第三百四十四条、第三百四十五条规定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3、将国家、集体、他人所有并已经伐倒的树木窃为已有,以及偷砍他人房前屋后、自留地种植的零星树木,数额较大的,依照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以盗窃罪定罪处罚。
五、非法采伐、毁坏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
非法收购、运输、加工、出售国家重点保护植物、国家重点保护植物制品罪
(一)、珍贵树木的范围
1、省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或者其他部门确定的具有重大历史纪念意义、科学研究价值或者年代久远的古树名木
2、国家禁止、限制出口的珍贵树木
3、列入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名录的树木
(二)、“情节严重”的情形
1、非法采伐珍贵树木2株以上或者毁坏珍贵树木致使珍贵树木死亡3株以上的;
2、非法采伐珍贵树木2立方米以上的;
3、为首组织、策划、指挥非法采伐或者毁坏珍贵树木的;
4、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三)、刑事责任
《刑法》第三百四十四条
(1)、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2)、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六、买卖、伪造林木采伐许可证、木材运输证、批准出口文件、允许进出口证明书的处罚规定
(一)、买卖林木采伐许可证等经营许可证
1、行政责任
(1)、由林业主管部门没收违法买卖的证件、文件
(2)、没收违法买卖的证件、文件的违法所得
(3)、并处违法买卖证件、文件的价款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2、刑事责任
《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非法经营罪
表现: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的。
注意:买卖是双方行为,即行为人为牟取非法利益而擅自出卖上述证件或行为人为牟取非法利益,明知上述证件、证明书是禁止流通的而购买。
(二)、伪造、变造、买卖林业上的有关证件
1、证件范围
林木采伐许可证,木材运输证,森林、林木、林地权属证书,占用或者征用林地审核同意书,育林基金等缴费收据,批准出口文件,允许进出口证明书
2、刑事责任
《刑法》第二百八十条: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罪
伪造、变造、买卖或者盗窃、抢夺、毁灭国家机关的公文、证件、印章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七、非法收购明知是盗伐或者滥伐的林木的处罚
(一)、“明知”(指知道或应当知道)的情形
1、在非法的木材交易场所或者销售单位收购木材的;
2、收购以明显低于市场价格出售的木材的;
3、收购违反规定出售的木材的。
(二)、情节规定
1、情节严重
(1)、非法收购盗伐、滥伐的林木20立方米以上或者幼树1000株以上的;
(2)、非法收购盗伐、滥伐的珍贵树木2立方米或者5株以上的;
(3)、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2、情节特别严重
(1)、非法收购盗伐、滥伐的林木100立方米以上或者幼树5000株以上的;
(2)、非法收购盗伐、滥伐的珍贵树木5立方米或者10株以上的。
(3)、其他情节特别严重的情形。
(三)、行政责任
在林区非法收购明知是盗伐、滥伐的林木的
1、由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2、没收违法收购的盗伐、滥伐的林木或者变卖所得
3、并处违法收购林木的价款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四)、刑事责任
《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
以牟利为目的,在林区非法收购明知是盗伐、滥伐的林木
1、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2、情节特别严重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八、无木材运输证运输木材的法律责任
《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
(一)、无木材运输证运输木材的
1、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没收非法运输的木材
2、对货主可以并处非法运输木材价款30%以下的罚款
(二)、运输的木材数量、树种、材种、规格与木材运输证规定不符又无正当理由的,没收其不相符部分的木材。
(三)、使用伪造、涂改的木材运输证运输木材的
1、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没收非法运输的木材
2、并处没收木材价款10%至50%的罚款
(四)承运无木材运输证的木材的
1、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没收运费
2、并处运费1倍至3倍的罚款
九、非法开垦、采石、采砂等毁林行为的法律责任
(一)、《森林法》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法规定,进行开垦、采石、采砂、采土、采种、采脂和其他活动,致使森林、林木受到毁坏的
1、 依法赔偿损失;
2、 由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3、 补种毁坏株数1倍以上3倍以下的树木;
4、 可以处毁坏林木价值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二)、《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一条
违反森林法和本条例规定,擅自开垦林地,??对森林、林木未造成毁坏或者被开垦的林地上没有森林、林木的
1、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2、限期恢复原状;
3、可以处非法开垦林地每平方米10元以下的罚款。
(三)、《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
未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的
1、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恢复原状;
2、并处非法改变用途林地每平方米10元至30元的罚款。
临时占用林地,逾期不归还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2001年刑法修正案(二)将《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修正为:非法占用农用地罪
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耕地、林地等农用地,改变被占用地用途,数量较大,造成耕地、林地等农用地大量毁坏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四)、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森林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0年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第十五条
非法实施采种、采脂、挖笋、掘根、剥树皮等行为,牟取经济利益数额较大的,依照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以盗窃罪定罪处罚。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五)、《森林法》第四十四条第二款
违反本法规定,在幼林地和特种用途林内砍柴、放牧致使森林、林木受到毁坏的
1、 依法赔偿损失;
2、 由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3、 补种毁坏株数1倍以上3倍以下的树木
一、 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
(一)、对象:珍贵、濒危野生动物
“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包括列入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的国家一、二级保护野生动物、列入《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一、附录二的野生动物以及驯养繁殖的上述物种。
(二)、行为方式:
实施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行为。
(三)、情节规定:
非法猎捕、杀害、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
1、 情节严重:
(1)、达到本解释附表所列相应数量标准的;
(2)、非法猎捕、杀害、收购、运输、出售不同种类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其中两种以上分别达到附表所列“情节严重”数量标准一半以上。
2、情节特别严重
(1)、达到本解释附表所列相应数量标准的;
(2)、非法猎捕、杀害、收购、运输、出售不同种类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其中两种以上分别达到附表所列“情节特别严重”数量标准一半以上。
3、非法猎捕、杀害、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构成犯罪,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情节严重”;非法猎捕、杀害、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符合1、2的规定,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情节特别严重”:
(1)、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
(2)、严重影响对野生动物的科研、养殖等工作顺利进行的;
(3)、以武装掩护方法实施犯罪的;
(4)、使用特种车、军用车等交通工具实施犯罪的;
(5)、造成其他重大损失的。
※该罪只要实施了非法捕猎、杀害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行为,既构成犯罪,猎杀的结果只作为量刑情节。
(四)、刑事责任
《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
1、 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2、 情节严重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3、 情节特别严重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二、 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珍贵、濒危野生
动物制品罪
(一)、对象:国家重点保护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
(二)、行为方式:
1、 非法收购
包括以营利、自用等位目的的购买行为
2、 非法运输
包括采用携带、邮寄、利用他人、使用交通工具等方法进行运送的行为
3、 非法出售
包括出卖和以营利为目的的加工利用行为
(三)、情节规定:
非法猎捕、杀害、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同上
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
1、 情节严重
(1)、价值在10万元以上的;
(2)、非法获利5万元以上的;
(3)、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2、 情节特别严重
(1)、价值在20万元以上的;
(2)、非法获利10万元以上的;
(3)、具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
(四)、补充
1、国家一级保护陆生野生动物的价值标准
按照该种动物资源保护管理费的12.5倍执行;
2、国家二级保护陆生野生动物的价值标准
按照该种动物资源保护管理费的16.7倍执行。
3、 国家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具有特殊利用价值或者导致野生动物死亡的主要部分,其价
值标准按照该种动物价值标准的80%予以折算;其他部分其价值标准按照该种动物价值标准的20%予以折算
eg.250×16.7×80%×34
(五)、行政责任
违反《野生动物保护法》规定,出售、收购、运输、携带国家或者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的
1、 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实物和违法所得;
2、 可以并处罚款。
(六)、刑事责任
违反《野生动物保护法》规定,出售、收购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情节严重、构成投机倒把罪、走私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三、非法狩猎罪
(一)、对象: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
1、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
2、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
(二)、行为方式:
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进行狩猎。
(三)、情节规定:
情节严重
1、 非法狩猎野生动物20只以上的;
2、 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或者禁猎期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狩猎的;
3、 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四)、行政责任
1、 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狩猎野生动物的
(1)、由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没收猎获物、猎捕工具和违法所得;
(2)、处以罚款。
2、违反狩猎法规,未取得狩猎证或者未按狩猎证规定猎捕野生动物的
(1)、由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没收猎获物和违法所得;
(2)、处以罚款;
(3)、并可以没收猎捕工具;
(4)、吊销狩猎证。
3、未取得持枪证持枪猎捕野生动物的
由公安机关比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处罚。
(五)、刑事责任
《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
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范文二:林业法律法规
林业政策与法规题目及参考答案
一、填空题
1.林业政策一般通过党的组织和国家机关以决定、 条例 、规定、办法等形式公布。
2.林业政策根据具体业务,可分为 造林 绿化政策, 森林资源 管理政策,野生动植物保护政策,荒漠化防治政策,林业产业政策,林产品价格政策,林业财税政策等。
3.林业建设的基本方针之一是坚持生态效益,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相统一,生态效益 优先 。
4.行政法规指由 国务院 依法制定和 发布的规范性法律文件。
5.林业法律法规表现形式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地方性法规, 等。
6.制定林业法规必须以党和国家的林业政策为依据,制定林业政策不得与现行 法律 、行政法规相违背。
7.林业不但要满足社会对木材等林产品的需求,还要满足改善生态状况,保障国土生态安全的需求。 生态需求 已成为社会对林业的第一需求。
8.对林业建设应当实施分类指导,分区施策。就某一区域而言,应是扩、治、用、休多策并举,做到扩中有治, 治中有用 , 用中有休 ,休中有扩。
9.森林、林木和林地使用权可依法继承 、抵押、 担保 、入股和作为合资,合作的出资或条件。
10.在明确权属的基础上,国家鼓励森林、林木和林地使用权的 合理流转 ,各种社会主体都可以通过承包、 租赁 、转让、拍卖、协商、划拨等形式参与流转。
11.按照主要用途的不同,全国林业可分为 公益 林业和商品林业两大类,分别采取不同的管理体制、经营机制和政策措施。
12.森林、林木、林地的权属,通常称为 林权 ,也被人们称为山林权。
13.林权的主体是指森林、林木、林地的 所有权 和 使用权 。
14.林权争议解决的方法有当事人 自主协商 解决, 行政 解决和诉讼解决。
15.林权争议的焦点是森林、林木和林地的所有权或使用权的归属问题,其性质属于 财产权益 争议的民事纠纷范畴,应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处理。
16.实践证明,林权争议的主要解决办法是 当事人自主协商 解决。
17.森林公安机关实行林业主管部门和公安部门 双重 领导,以林业主管部门领导 为主 的体制
18.森林防火工作的方针是“预防为主,积极消灭”。
19.森林防火条例规定,森林火灾扑救时,不得动员 残疾 人员,孕妇 和儿童参加。
20.森林病虫害防治实行“ 预防为主 , 综合治理 ”的方针。
21.森林病虫害防治实行“ 谁经营 , 谁防治 ”的责任制度,作为考核领导干部的一项主要内容。
22.防治森林病虫害施药必须遵守有关规定,防止环境污染 ,保证人畜安全 ,减少杀伤有益生物。
23.国家对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植物,实施在其 生长 地区进行保护为主的措施。
24.《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沙法》于 2002年1月1日起 施行。
25.对防沙治沙工作,坚持以生物措施为主, 农耕措施 与工程措施相结合的治理方针。
26.退耕还林是国家组织的一项重要生态环境建设活动,国家要对退耕还林者给予一定的 生活费补助 和粮食补助。
二、选择题
1.在《森林法》施行以前发生的事件和行为,是否适用《森林法》(B )
A、适用 B、不适用 C、暂不适用
2.森林法关于森林保护的规定,关于限额采伐、凭证采伐制度、用材林消耗低于生长量的原则以及对不同林种采伐的规定,都体现了下列哪一条森林法基本原则( B )
A、以营林为基础、永续利用的原则
B、严格控制森林资源消耗的原则
C、依法治林的原则
3.对权属明确并已核发林权证的,要切实维护林权证的法律效力,对权属明确尚未核发林权证的,要尽快核发。已经划定的自留山,由农户无偿使用,不得强行收回。这些符合下列哪一条森林法基本原则( B )
A、依法治林的原则
B、稳定森林、林木、林地权属的原则
C、依靠全体人民办林业的原则
4.下列哪项不属于符合林权登记申请需具备的条件:(E )
A、申请登记的森林、林木和林地位臵、四至界限、林种、面积或者株数等数据准确
B、林权证明材料合法有效
C、无权属争议
D、附图中标明的界桩、明显地物标志与实地相符合
E、登记人无刑事记录
5.林权登记机关对已经受理的登记申请,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在林地所在地公告,公告期为(B)
A、40日 B、30日 C、20日
6.凡符合林权登记申请四项条件,登记机关应当予以登记,时限为自受理申请之日起(A )
A、3个月内 B、半年内 C、60天内
7.根据《森林法》第17条规定,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发生林权争议,应当由当地县级或者乡级人民政府依法处理,其林权争议处理机构是(B )
A、乡镇林业工作站
B、各级人民政府设立的林权争议处理机构
C、乡镇人民政府
8.县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批临时征占用林地的权限是(A)
A、除防护和特种用途林以外其他林地面积在2km2以下的
B、林地面积在3km2以下的
C、林地面积在3~5km2内的
9.经批准进行的生产性用火,要有专人负责,事先开好防火隔离带,准备扑火工具,其对天气要求为(A)
A、3级风力以下 B、3级~5级风力 C、3级风力
10.盗伐森林或其他林木,数量较大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量较大的”起点一般是指盗伐林木2-5立方米或者幼数100-200株的。以上所说的“幼树”是指胸径(B)以下的树木。
A、6cm以下 B、5cm以下 C、4㎝以下
11.违反规定擅自开垦林地,对森林、林木未造成毁坏或者被开垦的林地上没有林木的,由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可以处非法开垦林地罚款,处罚金额按(A)。
A、每平方米10元以下 B、每平方米15元 C、每平方米20元
12.无木材运输证运输木材的,由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没收非法运输的木材,对货主可以并处罚款,其数额是非法运输木材价款的(B )
A、40%以上的罚款 B、30%以下的罚款 C、35%的罚款
13.《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施行的时间是(A)
A、1997年1月1日 B、1987年1月1日 C、1995年1月1日
14.《防沙治沙法》第26条规定,集体或个人使用国有土地从事治沙
活动,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其土地使用年限最高可达(C )
A、50年 B、60年 C、70年
15.使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从事治沙活动,治理者与土地所有人签订土地承包合同,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其土地使用年限(A )
A、具体承包年限由承包合同双方在土地承包合同中约定
B、50年
C、70年
16.沙化土地治理者不按照治理方案进行治理的,或者治理后经验收不合格,又不继续治理,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治沙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其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并可处相当治理费用( A)
A、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B、三倍以上的罚款
C、五倍以上的罚款
17.《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施行时间指(B)
A、2002年1月1日
B、2000年12月1日
C、2001年1月1日
18.销售的林木种子应当附有标签,下列标签内容中哪一项不属于标签应当标明的内容(C )
A、产地 B、质量指标 C、种子大小与色泽
D、检疫证明编号 E、生产或经营许可证编号 F、品种名称
三、判断题
1.关于开展全民义务植树运动的决议规定,年满11岁的中国公民,每人每年义务植树3~5株。不能参加植树的,是否可以完成相应劳动量的育苗、管护和其他绿化任务:
A、可以(√ ) B、不可以( )
2.森林划分生态公益林和商品林两大块。公益林要按照公益事业进行管理,其投资主体:
A、以政府投资为主(√ )B、主要由市场配臵资源( )
3.林业政策与林业法律法规既相应统一,又有所区别。各级政府、包括党的组织,对有关林业的决定、指示、通知、通告等形式属:
A、林业政策(√ )B、林业法律法规( )
4.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委委员会通过的《森林法》,即一般情况下所说的森林法指:
A、广义森林法( √)B、狭义森林法( )
5.请你判断,下列哪一种说法是错误的:
A、森林、林木、林地使用权的主体是国家、集体或公民个人,公民个人可以拥有对林地的所有权(√ )
B、林地归国家或者集体所有,公民个人没有林地的所有权,但可以依法享有林地的使用权( )
6.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经济组织依法采取承包、租赁形式,获得国家或集体林地的使用权,是否同时拥有 :
A、林地所有权( )B、不拥有林地所有权(√ )
7.森林所有权的主体是:
A、①国家 ②集体 ③个人 (√)B、①国家 ②集体()
8.林木所有权的主体是:
A、①国家 ②集体 ( ) B、①国家 ②集体 ③个人(√)
9.集体所有的森林,林木和林地,由所有者向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提出登记申请,由该县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证书,确认:
A、所有权( )B、使用权(√ )
10.在不违反国家法律政策的前提下,从安定团结大局出发,本着互谅、互让、合理公开的原则,当事人之间协商解决林权争议,并通过协议确认。该协议是否应上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办理确认权属的登记手续 :
A、将协议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认权属(√ )
B、以双方协议确定权属( )
11.下面两种法律程序描述,哪一种正确:
A、林权争议当事人一方或双方,因不服人民政府做出的林权争议处理,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B、林权争议当事人一方或双方,因不服人民政府做出的林权争议处理,应当先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12.护林公约是林区的基层单位为保护森林,经民主讨论制定的乡规民约,属 :
A、一种行为规范( √) B、一种地方性规章( )
13.对森林病虫害防治措施,应实施以营林措施为主,其他3项措施相结合。这3项措施指:
A、①生物防治 ②化学防治 ③物理防治(√ )
B、①行政措施 ②经济措施 ③法制保障( )
14.发生疫情的地区,植物检疫机构可以派人参加当地道路联合检查站或者木材检查站,发生特大疫情,要设立植物检疫检查站,其批准机关是:
A、省级人民政府(√ ) B、地级市人民政府( )
15.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森林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若干问题的解释》,盗伐林木20~50m3或幼林1000~2000株的属
A、盗伐森林或其他林木,数量巨大的(√ )
B、盗伐森林或其他林木,数量较大的( )
16.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森林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盗伐林木100~200 m3以上或幼树5000~10000株的属:
A、盗伐森林或其他林木,数量巨大的( )
B、盗伐森林或其他林木,数量特别巨大的(√ )
17.滥伐林木犯罪行为的刑事处罚分为滥伐数量较大和数量巨大两类。请判别滥伐林木10~20 m3,或幼树500~1000株的属哪一类:
A、滥伐林木数量较大的(√ )
B、滥伐林木数量巨大的( )
18.根据《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下列动物如大熊猫、金丝猴、长臂猿、藏羚羊、野马等,应列为:
A、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 )
B、国家一级保护野生动物(√ )
19.根据《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下列动物如小熊猫、穿山甲、黑熊等,应列为:
A、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 )
B、国家一级保护野生动物( )
20.下列动物如青蛙、蛇类、黄鼬等,根据《野生动物保护法》属哪一种类型保护动物:
A、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 ( )
B、具有一定的经济、科研价值或者在保护生态环境中具有显著作用的野生动物(√ )
21.根据《野生植物保护条例》,受保护的野生植物应具有以下特征:
A、①稀缺性 ②濒危性 ③经济、科研价值高( )
B、①原生性 ②天然性 ③珍贵稀有程度高(√ )
22.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对珍贵野生植物的监督管理的范围指:
A、全国林区内野生植物和林区外珍贵野生树木(√ )
B、全国国土范围内的珍贵野生植物( )
23.建设项目对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和地方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的生长环境产生不利影响时,建设单位在提交的环境影响报告中,是否应对当地野生植物生长影响的程度作出评价:
A、应当依法进行环境评估的法律规定(√ )
B、不必要进行环境评估的法律规定( )
24.沙化土地的综合治理,其最终目的是:
A、要恢复和增加地表植被,重建生态系统(√ )
B、要消灭荒漠化,夺回失去的土地( )
25.根据《防沙治沙法》对土地沙化情况的监测分为两级,这两级指:
A、①全国土地沙化情况 ②地方土地沙化情况(√ )
B、①区域土地沙化情况 ②乡镇土地沙化情况( )
26.根据《防沙治法法》规定,从事营利性治沙的,必须遵守法律规定,履行相应的申请程序。如果治理者不是沙化土地所有者,是否需先行取得土地的使用权:
A、需要(√ ) B、不需要( )
27.集体或个人在取得沙化土地合法使用权的治理范围内,其他单位和个人是否可以进入该沙化土地范围内从事开垦耕地、建设项目等开发利用活动:
A、严格禁止( ) B、允许开发(√ )
28.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林木种质资源属:
A、国家所有(√ )B、所在地集体所有( )
29.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对于农民个人自繁、自用的常规种子有剩余的,是否应当办理林木种子经营许可证 :
A、不需要办理(√) B、需要办理( )
30.我国地域广阔,各地气侯、土壤、自然、水利和经济发展情况差异较大,农民文化素质不同,对农业新技术的消化、理解也不一样,因此,推广农业技术应结合各地实际,逐步稳妥地开展。这种作法,符合下列农
业技术推广哪一条原则:
A、尊重农业劳动者意愿的原则( )
B、因地制宜,经过试验、示范的原则(√ )
31.农业技术推广机构是国家事业单位,推广农业技术是代表国家扶持农业,其推广经费是应由国家财政负担。农业技术推广对农业劳动者原则上应实行:
A、有偿服务( )B、无偿服务(√ )
32.下列两种政策叙述哪一种符合《退耕还林条例》规定”
A、退耕土地还林后的承包经营权期限可以延长到70年。承包经营权到期后,可依照有关法律继续承包,退林还林土地和荒山荒地造林后的承包经营权可以依法继承、转让。(√ )
B、退耕土地还林后的承包经营期限由合同约定,需要继续承包的,应重新签订承包合同,退耕还林土地和荒山荒地造林后的承包经营权归集体所有。( )
33.林业行政诉讼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林业行政执法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被形象称为“民”告“官”,请判断在林业行政诉讼中,被告指的是 :
A、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
B、林业行政执法主体(√ )
34.林业行政诉讼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林业行政执法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被形象称为“民”告“官”,请问在林业行政诉讼中,原告一方应指:
A、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 B、林业行政执法主体( )
四、简答题(共3题,每题10分,共计30分)
1.请简述护林员的主要职责。
答案提示:护林员的主要职责是:巡护森林,制止破坏森林资源的行为。对造成森林资源破坏的,护林员有权要求当地有关部门处理。
2.请简述森林公安机关的主要职责。
答案提示:负责维护辖区社会治安秩序,保护辖区内的森林资源,并可以依照本法规定,在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授权的范围内,代行森林法第三十九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规定的行政处罚权。
3.位于四川盆地和青藏高原过渡地带,地形复杂,气候多变,森林茂密,有着亚热带到寒带的完整自然景观,全国重点保护区之一,面积20万公顷。请问说出自然保护区名字和国家重点保护的野生动物名称。
答案提示:四川卧龙自然保护区, 是以保护高山生态系统及大熊猫、金丝猴、珙桐等珍稀物种为主的综合性国家级自然保护区。
4.根据《森林法》及其《森林法实施条例》,对人为破坏森林行为作了规定,请简要列出禁止人为破坏森林资源的5种行为。
答案提示:
1、违法进行开垦、采石、采砂、采土、采种、采脂和其他活动,致使森林、林木受到毁坏;
2、在幼林地和特种用途林内砍柴、放牧致使森林、林木受到毁坏;
3、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的;
4、擅自开垦林地,致使森林、林木受到毁坏;
5、盗伐、滥伐林木。
5.简述防沙治沙工作应当遵循7项基本原则,请简述其中的5项。 答案提示:
(一)统一规划,因地制宜,分步实施,坚持区域防治与重点防治相结合;
(二)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综合治理;
(三)保护和恢复植被与合理利用自然资源相结合;
(四)遵循生态规律,依靠科技进步;
(五)改善生态环境与帮助农牧民脱贫致富相结合;
(六)国家支持与地方自力更生相结合,政府组织与社会各界参与相结合,鼓励单位、个人承包防治;
(七)保障防沙治沙者的合法权益。
6.沙化土地预防措施包括8个方面内容,请你简要说出其中的4个方面。
答案提示:
沙化土地监测制度和报告制度;因地制宜地营造防风固沙林草植被制度;土地沙化地区的林木采伐管理制度;植被管护、移民安臵、修建铁路、公路有关规定;草原地区实行控制载畜量规定;统一调配水资源;限制新开垦耕地和退耕还草;沙化土地范围内进行开发建设活动实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
7.请简述林木种子使用者享有的权利。
答案提示:
1 、知晓权。种子使用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种子的真实情况的权利。
2 、自由选择权。种子使用者享有自主选择种子的权利,即有权自主选择种子的经营者、种子的品牌,有权对购买的种子进行比较和挑选。 3 、公平交易权。即在购买种子的时候,有权获得质量保障、价格合理、计量正确等公平交易条件,有权拒绝经营者的强制交易行为。
4 、请求赔偿的权利。种子使用者在购买到假冒伪劣种子或者经营者不履行合同义务等原因而受到损失时有权要求责任人给予赔偿损失。
8.根据《退耕还林条例》,退耕还林应当遵循的原则是什么?
答案提示:
(一)统筹规划、分步实施、突出重点、注重实效;
(二)政策引导和农民自愿退耕相结合,谁退耕、谁造林、谁经营、谁受益;
(三)遵循自然规律,因地制宜,宜林则林,宜草则草,综合治理;
(四)建设与保护并重,防止边治理边破坏;
(五)逐步改善退耕还林者的生活条件。
9.请简述因不慎失火造成森林火灾的立案标准。
答案提示:
失火造成森林火灾,过火有林地面积2公顷以上,或者致人重伤、死亡的
10.制定年度森林采伐限额的原则指哪2条?
答案提示:
用材林的消耗量低于生长量和对森林实行限额采伐原则
11.从事森林资源保护,林业监督工作的林业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和其他国家机关的有关人员滥用职权或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而构成犯罪的,应如何处臵?
答案提示:
林业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违反森林法的规定,超过批准的年采伐限额发放林木采伐许可证或者违反规定滥发林木采伐许可证,情节严重,致使森林遭受严重破坏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12.为拥有一支稳定、积极、过硬、创新的农业技术推广队伍,需要做好两方面工作,请说出这两个方面工作。
答案提示:
一、采取措施,保障和改善从事农业技术推广工作的专业科技人员的工作条件和生活条件,改善他们的待遇,依照国家规定给予补贴,保持农业技术推广机构和专业科技人员的稳定;
二、有计划地对农业技术推广人员进行技术培训,组织专业进修,使其不断更新知识、提高业务水平。
13.保护野生植物生存环境,是保护野生植物的关键措施。在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物种和地方重点野生植物物种的天然集中分布区域,应采取的保护措施是什么?
答案提示:
依法建立自然保护区
五、综合题
1.在森林经营活动中应采取哪些预防森林病虫害发生的措施。 答案提示:
(一)植树造林应当适地适树,提倡营造混交林,合理搭配树种,依照国家规定选用林木良种;造林设计方案必须有森林病虫害防治措施;
(二)禁止使用带有危险性病虫害的林木种苗进行育苗或者造林;
(三)对幼龄林和中龄林应当及时进行抚育管理,清除已经感染病虫害的林木;
(四)有计划地实行封山育林,改变纯林生态环境;
(五)及时清理火烧迹地,伐除受害严重的过火林木;
(六)采伐后的林木应当及时运出伐区并清理现场。
2.林业政策是党和国家在不同历史时期有关林业的大政方针。林业法律法规是国家立法机关制定的有关保护森林,发展林业的各种法律、法规以及地方政府的规章等。请阐述两者的差异,以及你对这一问题的认识。
答案提示:略
3.背景材料:2006年3月1日中午,李甲在责任田上放火烧除田埂草,未采取任何防火措施,不慎火苗引发附近山林着火,造成森林火灾事故。经核实,过火森林面积251.2公顷,烧毁松类中、幼林12311株,面积125.8公顷,直接经济损失达36200元。经审理,李甲因故意放火烧山,使国家财产遭受重大损失,人民法院以放火罪判处有期徒行5年。
根据以上背景材料,请对案情作一评析。
答案提示:李某故意放火的行为构成了放火罪。
国家林业局、公安局《关于森林和陆生、野生动物刑事案件管辖及立案标准》规定,凡故意放火造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火灾的都应当立案;过火有林地面积30亩以上为重大案件;过火有林地面积150亩以上,或者致人重伤、死亡的,为特别重大案件。
李某放火烧除田埂草,引发森林火灾,导致过火森林面积251.2公顷,烧毁松类中、幼林12311株,面积125.8公顷,直接经济损失达36200元,该案件为森林火灾特别重大案件。
故意放火烧毁林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比照刑法第114条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刑法第114条规定,放火破坏公私财产,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4.林业行政执法机关是国家行政执法的组成部分,国家为什么还要制定《行政诉讼法》,允许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林业行政执法主体做出的行政行为不服的提起行政诉讼?你如何看待这一问题?
答案提示:
略
范文三:A林业法律法规
一、盗伐林木行为
(一)、行为表现
1、擅自砍伐国家、集体、他人所有或者他人承包经营管理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
2、擅自砍伐本单位或者本人承包经营管理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
3、在林木采伐许可证规定的地点以外采伐国家、集体、他人所有或者他人承包经营管理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
(二)、情节规定
1、数量较大
以2至5立方米或者幼树100至200株为起点;
2、数量巨大
以20至50立方米或者幼树1000至2000株为起点;
3、数量特别巨大
以100至200立方米或者幼树5000至10000株为起点。
(三)、行政责任
《森林法》第三十九条
1、由林业主管部门责令补种盗伐株数10倍的树木
2、没收盗伐的林木或者变卖所得
3、并处盗伐林木价值3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
(1)、不足0.5立方米,幼树不足20株------3倍至5倍罚款
(2)、0.5立方米以上,幼树20株以上------5倍至10倍罚款
二、盗伐林木罪
※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行为人盗伐林木必须达到“数量较大”的标准才构成犯罪,此为构成犯罪的量化情节要件。
(一)、刑事责任
《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
1、数量较大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2、数量巨大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3、数量特别巨大的,处7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盗伐、滥伐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内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从重处罚。
三、滥伐林木行为
(一)、行为表现
1、未经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及法律规定的其他主管部门批准并核发林木采伐许可证,任意采伐本单位所有或者本人所有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
2、虽持有林木采伐许可证,但违反林木采伐许可证规定的时间、数量、树种或者方式,任意采伐本单位所有或者本人所有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
3、超过林木采伐许可证规定的数量采伐他人所有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
4、林木权属争议一方在林木权属确权之前,擅自砍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
(二)、情节规定
1、数量较大
以10至20立方米或者幼树500至1000株为起点;
2、数量巨大
以50至100立方米或者幼树2500至5000株为起点。
(三)、行政责任
《森林法》第三十九条
1、由林业主管部门责令补种滥伐株数5倍的树木
2、并处滥伐林木价值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1)、不足2立方米,幼树不足50株------2倍至3倍罚款
(2)、2立方米以上,幼树50株以上------3倍至5倍罚款
四、滥伐林木罪
(一)、刑事责任
《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
(1)、数量较大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2)、数量巨大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盗伐、滥伐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内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从重处罚。
※认定盗伐、滥伐应注意的问题
1、对于一年内多次盗伐、滥伐少量林木未经处罚的,累计其盗伐、滥伐林木的数量,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盗伐、滥伐珍贵树木,同时触犯刑法第三百四十四条、第三百四十五条规定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3、将国家、集体、他人所有并已经伐倒的树木窃为已有,以及偷砍他人房前屋后、自留地种植的零星树木,数额较大的,依照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以盗窃罪定罪处罚。
五、非法采伐、毁坏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
非法收购、运输、加工、出售国家重点保护植物、国家重点保护植物制品罪
(一)、珍贵树木的范围
1、省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或者其他部门确定的具有重大历史纪念意义、科学研究价值或者年代久远的古树名木
2、国家禁止、限制出口的珍贵树木
3、列入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名录的树木
(二)、“情节严重”的情形
1、非法采伐珍贵树木2株以上或者毁坏珍贵树木致使珍贵树木死亡3株以上的;
2、非法采伐珍贵树木2立方米以上的;
3、为首组织、策划、指挥非法采伐或者毁坏珍贵树木的;
4、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三)、刑事责任
《刑法》第三百四十四条
(1)、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2)、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六、买卖、伪造林木采伐许可证、木材运输证、批准出口文件、允许进出口证明书的处罚规定
(一)、买卖林木采伐许可证等经营许可证
1、行政责任
(1)、由林业主管部门没收违法买卖的证件、文件
(2)、没收违法买卖的证件、文件的违法所得
(3)、并处违法买卖证件、文件的价款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2、刑事责任
《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非法经营罪
表现: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的。
注意:买卖是双方行为,即行为人为牟取非法利益而擅自出卖上述证件或行为人为牟取非法利益,明知上述证件、证明书是禁止流通的而购买。
(二)、伪造、变造、买卖林业上的有关证件
1、证件范围
林木采伐许可证,木材运输证,森林、林木、林地权属证书,占用或者征用林地审核同意书,育林基金等缴费收据,批准出口文件,允许进出口证明书
2、刑事责任
《刑法》第二百八十条: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罪
伪造、变造、买卖或者盗窃、抢夺、毁灭国家机关的公文、证件、印章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七、非法收购明知是盗伐或者滥伐的林木的处罚
(一)、“明知”(指知道或应当知道)的情形
1、在非法的木材交易场所或者销售单位收购木材的;
2、收购以明显低于市场价格出售的木材的;
3、收购违反规定出售的木材的。
(二)、情节规定
1、情节严重
(1)、非法收购盗伐、滥伐的林木20立方米以上或者幼树1000株以上的;
(2)、非法收购盗伐、滥伐的珍贵树木2立方米或者5株以上的;
(3)、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2、情节特别严重
(1)、非法收购盗伐、滥伐的林木100立方米以上或者幼树5000株以上的;
(2)、非法收购盗伐、滥伐的珍贵树木5立方米或者10株以上的。
(3)、其他情节特别严重的情形。
(三)、行政责任
在林区非法收购明知是盗伐、滥伐的林木的
1、由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2、没收违法收购的盗伐、滥伐的林木或者变卖所得
3、并处违法收购林木的价款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四)、刑事责任
《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
以牟利为目的,在林区非法收购明知是盗伐、滥伐的林木
1、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2、情节特别严重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八、无木材运输证运输木材的法律责任
《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
(一)、无木材运输证运输木材的
1、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没收非法运输的木材
2、对货主可以并处非法运输木材价款30%以下的罚款
(二)、运输的木材数量、树种、材种、规格与木材运输证规定不符又无正当理由的,没收其不相符部分的木材。
(三)、使用伪造、涂改的木材运输证运输木材的
1、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没收非法运输的木材
2、并处没收木材价款10%至50%的罚款
(四)承运无木材运输证的木材的
1、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没收运费
2、并处运费1倍至3倍的罚款
九、非法开垦、采石、采砂等毁林行为的法律责任
(一)、《森林法》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法规定,进行开垦、采石、采砂、采土、采种、采脂和其他活动,致使森林、林木受到毁坏的
1、 依法赔偿损失;
2、 由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3、 补种毁坏株数1倍以上3倍以下的树木;
4、 可以处毁坏林木价值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二)、《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一条
违反森林法和本条例规定,擅自开垦林地,??对森林、林木未造成毁坏或者被开垦的林地上没有森林、林木的
1、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2、限期恢复原状;
3、可以处非法开垦林地每平方米10元以下的罚款。 (三)、《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
未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的
1、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恢复原状;
2、并处非法改变用途林地每平方米10元至30元的罚款。
临时占用林地,逾期不归还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2001年刑法修正案(二)将《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修正为:非法占用农用地罪
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耕地、林地等农用地,改变被占用地用途,数量较大,造成耕地、林地等农用地大量毁坏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四)、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森林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0年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第十五条
非法实施采种、采脂、挖笋、掘根、剥树皮等行为,牟取经济利益数额较大的,依照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以盗窃罪定罪处罚。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五)、《森林法》第四十四条第二款
违反本法规定,在幼林地和特种用途林内砍柴、放牧致使森林、林木受到毁坏的
1、 依法赔偿损失;
2、 由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3、 补种毁坏株数1倍以上3倍以下的树木
一、 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
(一)、对象:珍贵、濒危野生动物
“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包括列入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的国家一、二级保护野生动物、列入《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一、附录二的野生动物以及驯养繁殖的上述物种。
(二)、行为方式:
实施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行为。
(三)、情节规定:
非法猎捕、杀害、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
1、 情节严重:
(1)、达到本解释附表所列相应数量标准的;
(2)、非法猎捕、杀害、收购、运输、出售不同种类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其中两种以上分别达到附表所列“情节严重”数量标准一半以上。
2、情节特别严重
(1)、达到本解释附表所列相应数量标准的;
(2)、非法猎捕、杀害、收购、运输、出售不同种类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其中两种以上分别达到附表所列“情节特别严重”数量标准一半以上。
3、非法猎捕、杀害、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构成犯罪,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情节严重”;非法猎捕、杀害、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符合1、2的规定,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情节特别严重”:
(1)、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
(2)、严重影响对野生动物的科研、养殖等工作顺利进行的;
(3)、以武装掩护方法实施犯罪的;
(4)、使用特种车、军用车等交通工具实施犯罪的;
(5)、造成其他重大损失的。
※该罪只要实施了非法捕猎、杀害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行为,既构成犯罪,猎杀的结果只作为量刑情节。
(四)、刑事责任
《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
1、 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2、 情节严重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3、 情节特别严重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二、 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珍贵、濒危野生
动物制品罪
(一)、对象:国家重点保护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
(二)、行为方式:
1、 非法收购
包括以营利、自用等位目的的购买行为
2、 非法运输
包括采用携带、邮寄、利用他人、使用交通工具等方法进行运送的行为
3、 非法出售
包括出卖和以营利为目的的加工利用行为
(三)、情节规定:
非法猎捕、杀害、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同上
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
1、 情节严重
(1)、价值在10万元以上的;
(2)、非法获利5万元以上的;
(3)、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2、 情节特别严重
(1)、价值在20万元以上的;
(2)、非法获利10万元以上的;
(3)、具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
(四)、补充
1、国家一级保护陆生野生动物的价值标准
按照该种动物资源保护管理费的12.5倍执行;
2、国家二级保护陆生野生动物的价值标准
按照该种动物资源保护管理费的16.7倍执行。
3、 国家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具有特殊利用价值或者导致野生动物死亡的主要部分,其价
值标准按照该种动物价值标准的80%予以折算;其他部分其价值标准按照该种动物价值标准的20%予以折算
eg.250×16.7×80%×34
(五)、行政责任
违反《野生动物保护法》规定,出售、收购、运输、携带国家或者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的
1、 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实物和违法所得;
2、 可以并处罚款。
(六)、刑事责任
违反《野生动物保护法》规定,出售、收购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情节严重、构成投机倒把罪、走私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三、非法狩猎罪
(一)、对象: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
1、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
2、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
(二)、行为方式:
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进行狩猎。
(三)、情节规定:
情节严重
1、 非法狩猎野生动物20只以上的;
2、 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或者禁猎期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狩猎的;
3、 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四)、行政责任
1、 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狩猎野生动物的
(1)、由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没收猎获物、猎捕工具和违法所得;
(2)、处以罚款。
2、违反狩猎法规,未取得狩猎证或者未按狩猎证规定猎捕野生动物的
(1)、由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没收猎获物和违法所得;
(2)、处以罚款;
(3)、并可以没收猎捕工具;
(4)、吊销狩猎证。
3、未取得持枪证持枪猎捕野生动物的
由公安机关比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处罚。
(五)、刑事责任
《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
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范文四:林业法律法规
2012.07.27
林业有关法律法规及案例分析
杨全胜
一、林业行政执法设定依据
(一)法律
1、《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
颁布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席令第17号
颁布日期:1984年9月20日
实施日期:1985年11月1日
修订日期:1998年4月29日
2、《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
颁布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席令第9号
颁布日期:1988年11月8日
实施日期:1989年3月11日
修订日期:2004年8月28日
另外,还有《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沙治沙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等。
(二)行政法规
1、《植物检疫条例》
颁布机关:国务院第98号令
颁布日期:1983年1月3日
实施日期:1983年1月3日
修订日期:1992年5月13日
2、《森林防火条例》
颁布机关:国务院
颁布日期:1988年1月16日
实施日期:1988年3月15日
修订日期:2008年11月19日
3、《森林病虫害防治条例》
颁布机关:国务院(第46条令)
颁布日期:1989年12月18日
实施日期:1989年12月18日
4、《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
颁布机关:国务院(第278号令)
颁布日期:2000年1月28日
实施日期:2000年1月29日
5、《退耕还林条例》
颁布机关:国务院(第367号令)
颁布日期:2002年12月14日
实施日期:2003年1月20日
另外还有:《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实施条例》等。
(三)部门规章
《林木林地权属争议处理办法》
颁布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林业部(第10号令)
颁布日期:1996年10月14日
实施日期:1996年10月14日
《占用征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
颁布机关:国家林业局(第2号令)
颁布日期:2001年1月4日
实施日期:2001年1月4日
(四)规范性文件
《财政部、国家计委关于批准收取林权证工本费和林权勘测费的复函》
颁布机关:财政部、国家计委财综【2001】43号
颁布日期:2001年6月19日
实施日期:2001年6月19日
二、林业行政执法事项
(一)行政许可
(二)行政处罚
(三)行政强制
(四)行政征收
(五)行政确认
(六)行政裁决
(七)行政给付
今天在这里重点讲解(二)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林业行政执法人员在调查处理林业行政处罚案件时,应当依法收取证据:
证据有以下几种:
1、书证2、物证3、视听资料4、证人证言5、当事人的陈述6、鉴定结论7、勘验笔录、现场笔录
凡给予林业行政处罚的应当具备下述条件:
1、有明确的违法行为人
2、有具体的违法事实和依据
3、法律、法规和规章应当给予林业行政处罚的
4、属于查处的机关管辖
立案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1、有违法行为发生
2、违法行为是应受处罚的行为
3、属于本机关管辖
4、属于一般程序适用范围
1、违法行为:盗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
盗伐林木罪(刑法第345条第1款)是指违反国家森林法规,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擅自砍伐国家、集体所有或者个人所有的森林或其他林木,数量较大的行为。
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39条第1款:盗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依法赔偿损失,由林业主管部门责补种盗伐株数10倍的树木,没收盗伐的林木或者变卖所得,并处盗伐林木价值3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38条:盗伐森林或其他林木的,以立木材积计算,不足0.5立方米或幼树不足20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补种盗伐株树10倍的树木,没收盗伐的林木或者变卖所得,并处盗伐林木价值3倍至5倍的罚款。
盗伐森林或其他林木的,以立木材积计算0.5立方米以上或幼树20株以上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补种盗伐株树10倍的树木,没收盗伐的林木或者变卖所得,并处盗伐林木价值5倍至10倍的罚款。
相关法律文件: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森林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四条:盗伐林木“数量较大”以2至5立方米或者幼树100至200株为起点,盗伐林木“数量巨大”,以20至50立方米或者幼树1000至2000株为起点;盗伐林木“数量特别巨大”以100至200立方米或幼树5000至10000株为起点。
第七条:对于一年内多次盗伐,滥伐少量林木未经处罚的累计其盗伐、滥伐林木的数量,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处罚种类或者相关行政措施:
责令补种树木、没收盗伐的林木或者变卖所得。
处罚主体: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
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依法授权的森林公安机关
2、违法行为: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
滥伐林木罪:是指违反森林法规定,未经有关部门批准并核发采伐许可证,或者虽持有采伐许可证,但违背采伐证所规定的地点、数量、树种、方式而任意采伐本单位所有或管理的,以及本人自留山上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数量较大的行为。
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39条第2款: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由林业主管部门责令补种,滥伐株树5倍的树木,并处滥伐林木价值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39条:滥伐森林或其他林木,以立木材积计算,不足2立方米或幼树不足50株的,由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责令补种滥伐株数5倍的树木,并处滥伐林木价值2倍至3倍的罚款。
滥伐森林或其他林木,以立木材积计算 2立方米以上或幼树50株以上的,由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责令补种滥伐株数5倍的树木,并处滥伐林木价值3倍至5倍的罚款。
相关法律文件: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森林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6条:滥伐林木“数量较大”,以10至20立方米或幼树500至1000株为起点;滥伐林木“数量巨大”以50至100立方米或者幼树2500至5000株为起点。
处罚种类或相关行政措施:
责令补种树木
罚款
处罚主体: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
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依法授权的森林公安机关。
3、违法行为:在林区非法收购明知是盗伐、滥伐的林木
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四十三条:在林区非法收购明知是盗伐、滥伐的林木的,由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收购的盗伐、滥伐的林木或者变卖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收购林木的价款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相关法律文件: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森林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0年11月17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141次会议通过,自2000年12月11日起施行)
(法释[2000]36号)
第十一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在林区非法收购盗伐、滥伐的林木“情节严重”:
(一)非法收购盗伐、滥伐的林木二十立方米以上或者幼树一千株以上的;
(二)非法收购盗伐、滥伐的珍贵树木二立方米以上或者五株以上的;
(三)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在林区非法收购盗伐、滥伐的林木“情节特别严重”:
(一)非法收购盗伐、滥伐的林木一百立方米以上或者幼树五千株以上的;
(二)非法收购盗伐、滥伐的珍贵树木五立方米以上或者十株以上的;
(三)其他情节特别严重的情形。
处罚种类或者相关行政措施:
没收违法收购的盗伐、滥伐的林木或者变卖所得;
罚款: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处罚主体:林业主管部门
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依法授权的森林公安机关
4、违法行为:未经批准擅自在林区经营(含加工)木材
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四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经批准,擅自在林区经营(含加工)木材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没收非法经营的木材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下的罚款。
处罚种类或者相关行政措施:
没收非法经营的木材和违法所得;
罚款。
处罚主体: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
5、违法行为:无木材运输证运输木材
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无木材运输证运输木材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没收非法运输的木材,对货主可以并处非法运输木材价款30%以下的罚款。
处罚各类或者相关行政措施:
没收非法运输的木材;
罚款。
处罚主体: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
6、违法行为:退耕还林者擅自复耕,或者林粮间作、在退耕还林项目实施范围内从事滥采、乱挖等破坏地表植被的活动
处罚依据:
《退耕还林条例》第六十二条:退耕还林者擅自复耕,或者林粮间作、在退耕还林项目实施范围内从事滥采、乱挖等破坏地表植被的活动,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县级以上人员政府林业、农业、水利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森林法、草原法、水土保持法的规定处罚。
处罚种类或者相关行政措施: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确定。
处罚主体: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
三、 林业行政执法案例评析
1、盗伐林木案件:承包人擅自采伐本人承包经营管理的集体林木构成盗伐
[基本案情]1995年7月,李某通过竞标承包了村集体在路两旁栽植的林木,路段长1000米,杨树1200棵。合同规定,承包期限为10年,林木所有权归集体,林木采伐收益四六分成,即集体分四成李某分六成。四于李某平时悉心管理,林木长势良好,到2004年已长成大树。2004年10月,李某碰到本县某木材加工厂的木材收购员赵某,赵某表示有意购买李某承包经营的林木。李某在未征得村委会同意的情况下,私自将所承包的1200棵林木以每立方米500元的价格卖给赵某。李某并于第二天组织人员对林木实施采伐作业,当天上午便采伐了25株交给赵某运回厂里。下午李某准备继续采伐时,被村委会负责人发现并制止。县林业局接到报案后,当即派人赶到现场对案件进行调查。经查,李某在未依法办理林木采伐许可手续的情况下砍伐林木,属无证采伐,又因李某系承包集体的林木,在未征得村委会同意的情况下私自采伐林木25株,立木蓄积9立方米,构成盗伐林木罪,随即将案件移送县公安局查处。
[处理意见]县公安局接到林业局移送的案件后,经过审查认为,李某虽然承包的是集体的林木,但按照合同分成比例李某占大头,所以不能认为李某是采伐集体的林木。李某的行为不构成盗伐林木,应当定性为滥伐林木,但是9立方米又达不到刑事立案的标准。
县公安局将案件退回林业局处理。
[案件评析]县公安局对该案的处理是错误的。
李某采伐的是集体的林木。当初李某与村委会签订承包合同,明确约定林木所有权归集体,因此,林木权属并未发生转移。至于林木收益分成李某占大头的约定,只是村委会对李某承包经营这片林木给予的报酬,收益分成比例并不等于林权的股权比例,因此,林木权属归集体所有的事实并没有改变。根据合同约定,李某对其承包经营管理的林木依法享有经营管理权,并不享有所有权,没有采伐等处分权。
李某采伐集体林木的行为应当定性为盗伐。《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森林资源刑事案
件具有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具有下列情形之一,数量较大的,依照《刑法》第345条第1款的规定,以盗伐林木罪定罪处罚:
(1)擅自砍伐国家、集体、他人所有或者他人承包经营管理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该解释同时规定,盗伐林木“数量较大”,以2立方米至5立方米或者幼树100株至200株为起点。由此可见,李某擅自砍伐本人承包经营管理的集体的林木,并且数量较大(立木蓄积9立方米),已经符合盗伐林木罪的构成要件,应当按盗伐林木罪定罪处罚。
林业局对李某无证采伐林木的定性是正确的,应重新移交公安相关进行查处。另外,林业局还应对某木材加工厂非法收购盗伐林木的行为依法作出处理。
[观点概括]承包人未持有林木采伐许可证,擅自采伐本人承包经营管理且所有权属于发包方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属于盗伐林木的行为。
2、滥伐林木案件:滥伐林木行为的处罚幅度应当如何把握?
[基本案情]2004年12月至2005年1月,农民林某在进行油松抚育采伐作业过程中,没有按照设计要求进行采伐作业,滥伐林木145株,折合立木材积8.17立方米,采伐的林木归村集体。
[处理意见]对林某滥伐集体林木行为的处理,有两种不同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林某没有按照设计要求进行采伐作业,按照森林法第39条的规定,可处滥伐林木价值2—5倍罚款,责令补种滥伐株数5倍的树木。
第二种意见认为,林某给集体造成较大损失,情节较重,应处滥伐林木价值3倍以上的罚款,责令补种滥伐株数5倍的树木。
县林业局责令林某补种滥伐株数5倍的树木,并处林木价值5倍的罚款。
[案件评析]县林业局的处理是正确的。
林某在油松抚育采伐作业时,已经过当地林业主管部门进行采伐设计并签发采伐许可证,但没有按照设计要求进行采伐。林某在此次案件中共滥伐林木145株,折合立木材积8.17立方米。根据有关规定,其行为构成滥伐林木行为。
《森林法》第39条第2款规定:“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由林业主管部门责令补种滥伐株数五倍的树木,并处滥伐林木价值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森林法实施条例》对《森林法》的上述规定进行了细化,其第39条明确规定,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以立木材积计算不足2立方米或者幼树不足50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补种滥伐株数5倍的树木,并处滥伐林木价值2倍至3倍的罚款。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以立木材积计算2立方米以上或者幼树50株以上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补种滥伐株数5倍的树木,并处滥伐林木价值3倍至5倍的罚款。《森林法实施条例》的规定是行政法规对法律规定的明确和具体化。《森林法》对处理滥伐行为赋予行政执法机关以较大幅度的自由裁量权,可以对违法行为人处以滥伐林木价值2倍至5倍的行政罚款,但《森林法实施条例》
为防止权力滥用,保证行政处罚的公平、公正性,对这一自由裁量权进行了限定。执法机关及执法人员必须在法律限定的权限范围内行使自由裁量权,即对滥伐林木的行政违法行为,除责令补种树木外,只能根据滥伐的具体数量分别的滥伐林木价值2倍至3倍或者3倍至5倍两种幅度范围内确定行政罚款数额。
本案中,林某滥伐立木材积8.17立方米,已远远超过2立方米,所以,应依据《森林法实施条例》第39条的规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补种滥伐株数5倍的树木,并处滥伐林木价值3倍至5倍的罚款。
[观点概括]实施行政处罚,应当在法律、法规规定的幅度内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
3、毁林案件:擅自开垦无林地种植农作物应如何处罚?
[基本案情]2005年6月,村民薛某与村委会签订了一份承包造林合同,承包宜林荒山55亩,承包期为30年。合同生效后,薛某并未按约定进行植树造林,而是为了尽快获得经济收益,将部分集体林地开垦为农田,种植了农作物。经县林业局调查后认定,薛某共开垦集体宜林地4.5亩。
[处理意见]在案件处理过得中,县林业局存在两种不同的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薛某未严格履行承包造林合同的约定,私自将村集体的宜林地开垦为耕地,属于擅自改变林地用途行为。
第二种意见认为,薛某违反《森林法实施条例》的规定,为种植农作物,私自开垦集体的宜林地,属于擅自开垦林地行为。
县林业局采纳了第二种意见,对薛某作出如下处理:(1)责令停止违法行为;(2)限期恢复原状;(3)处非法开垦林地每平方米5元的罚款。
[案件评析]县林业局的处理是正确的。
首先,薛某的行为性质不属于《森林法实施条例》第43条规定的擅自改变林地用途。《森林法》第18条第1款规定,进行勘查、开采矿藏的各项建设工程,必须占用或者征用林地的,经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依照有关土地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规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并由用地单位依照国务院有关规定缴纳森林植被恢复费。根据这一规定,如果未经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将林地改为建设用地,就构成了擅自改变林地用途行为。擅自改变林地与用途行为一般具有以下特点:(1)行为人主观上具有改变林地用途的故意;(2)客观上实施了擅自将林地改为建设用地的行为;(3)违法情节较轻,尚不够追究刑事责任。本案中,薛某在宜林地上开荒种植农作物,开垦后的林地仍然是农用地的性质,并未将林地改为建设用地,显然不能以擅自改变林地用途为由对其进行处罚。
其次,薛某的行为属于擅自开垦无林地种植农作物的林业行政违法行为。《森林法》第23条第1款规定,禁止毁林开垦和毁林采石、采砂、采土以及其他毁林行为。所谓擅自开垦林地行为,是指行为人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擅自开垦无林地种植农作物或者在开垦林地过程
中未造成林木毁坏的行为。一般具有如下特点:(1)行为人主观上以种植农作物为目的;(2)客观上实施了擅自开垦无林地或者在开垦林地过程中未造成林木毁坏的行为;(3)违法情节较轻,尚不够追究刑事责任。本案中薛某为了种植农作物,擅自开垦集体的无林地,面积为
4.5亩,已构成擅自开垦林地的行政违法行为。对于擅自开垦无林地行为的处罚,《森林法实施条例》第41条第2款规定,擅自开垦林地但对森林、林木未造成毁坏或者被开垦的林地上没有森林、林木的,由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可以处非法开垦林地每平方米10元以下的罚款。
因此,县林业局采纳第二种意见对田某进行行政处罚是正确的。
[观点概括]违反《森林法实施条例》的规定,擅自开垦无林地的,由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可以处非法开垦林地每平方米10元以下的罚款。
4、违法经营木材案件:非法加工木材并收购盗伐的林木应分别追究法律责任
[基本案情]村民丁某于2006年3月初,在自家院落内搭建了简易工棚,购进一套木材加工设备,开始承接附近村民的木材加工业务,但未办理木材经营(加工)审批手续。该木材加工点自开业以来,除承接废料、旧料加工外,还多次收购了以明显低于市场价格出售的杨树原木累计23.80立方米。县林业局经调查发现。这些杨树原木均系当地村民盗伐的林木。案发时,丁某已赚取废料、旧料加工费1700元。
[处理意见]在案件处理过程中,县林业局存在两种不同的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丁某开办的木材加工厂,从事来料加工业务,应当以在林区非法加工木材行为进行行政处罚。
第二种意见认为,丁某不仅从事了非法加工木材活动,而且还收购了村民盗伐的林木,应当对其在林区非法加工木材、非法收购明知是盗伐的林木行为分别进行处罚。
县林业局采纳了第二种意见,对丁某非法加工木材的行为作出如下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1700元;(2)处违法所得2倍的罚款,计人民币3400元。将丁某收购村民盗伐林木的相关证据材料移交给了森林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案件评析]县林业局的处理是正确的。
第一,县林业局对丁某擅自加工废料、旧料的行政违法行为,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为了加强对木材经营、加工行业的监督管理,《森林法实施条例》第34条规定,在林区经营(含加工)木材,必须经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批准。根据这一规定,所谓擅自在林区加工木材是指行为人以牟利为目的,未经林业主管部门批准或者虽经批准但违反其规定,在林区从事木材加工活动、赚取加工费的行为。该行为一般具有以下特点:(1)行为人主观上以牟利为目的;(2)客观上实施了在林区非法加工木材的行为;(3)违法情节较轻,尚不够追究刑事责任。本案中,丁某未经林业主管部门批准,在林区擅自承揽木材加工业务、赚取木材加工费的行为,违反了《森林法实施条例》第34条的规定,已构成擅自在林区非法加工
木材行为。对擅自在林区非法加工木材行为的处罚,《森林法实施条例》第40条进一步规定,未经批准,擅自在林区经营(含加工)木材的,由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没收非法经营的木材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下的罚款。因此,县林业局对丁某擅自加工废料、旧料行为处以没收违法所得1700元、罚款3400元的处罚是正确的。
第二、丁某收购盗伐林木的行为已涉嫌构成犯罪,县林业局应当依法将丁某涉嫌犯罪部分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本案中值得注意的是,丁某不仅实施了非法加工木材的行政违法行为,还收购了部分盗伐的林木。《森林法》第43条规定,在林区非法收购明知是盗伐、滥伐的林木的,由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收购的盗伐林木或者变卖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收购林木的价歀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所谓在林区非法收购明知是盗伐、滥伐林木的行为是指以牟利为目的,在林区收购明知是盗伐或者滥伐林木的行为。该行为一般具有以下特点:(1)行为人主观上以牟利为目的;(2)客观上实施了明知是盗伐、滥伐的林木而予以收购的行为。明知与否对于认定丁某非法收购行为的性质十分关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森林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0条规定:明知包括知道和应当知道。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视为应当知道:(1)在非法的木材交易场所或或者销售单位收购木材的;(2)收购以明显低于市场价格出售的木材的;(3)收购违反规定出售的木材的。本案中,丁某以牟利为目的,收购以明显低于市场价格出售的杨树原木,符合非法收购明知是盗伐滥伐林木行为的主观要件,应当视为明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森林资源刑事案件具有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1条规定,非法收购盗伐、滥伐的林木20立方米以上或者幼树1000株以上的,属于“情节严重”的情形之一。本案中,丁某收购村民盗伐的杨树23.80立方米,已达到刑事案件的立案标准,县林业局将有关证据材料移交公安机关立案侦查的做法是正确的。
[观点概括]在非法经营(含加工)木材活动中,有收购明知是盗伐滥伐林木行为的,林业主管部门应对行政违法部分予以行政处罚,涉嫌犯罪部分则应当移送公安枝关立案,追究刑事责任。
5、违法运输木材案件:超出木材运输证准运数量运输木材的应给予处罚
[基本案情]2005年6月13日,毛某在甲县办理了一张20立方米的木材运输证后,雇请货车将木材从甲县运往丙县,途经乙县时,毛某又加装了5立方米木材,经群众举报后被查获。
[处理意见]对毛某的处理有三种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毛某行为属于超数量运输行为,应按《森林法实施条例》第44条第2款处理,即没收超出的5立方米。
第二种意见认为,毛某加装的木材地点与申请办理木材运输证的地点不符,该运输证对
于加装的木材而言,可以视为无效证件,其行为不是证货不符,而是无证运输,应按《森林法实施条件》第44条第1款处理,即没收超出的5立方米,并可以处30%以下的罚款。
第三种意见认为,毛某在乙县购买的5立方米木材可能是盗伐或者滥伐的木材,但毛某故意不问木材的来源,因此,毛某的行为是非法收购明知是盗滥伐木材,应按《森林法》第43条处理,没收非法收购的5立方米木材,并处1—3倍的罚款。
林业主管部门根据第二种意见对毛某进行了处罚。
[案件评析]林业主管部门的处理是正确的。
实行木材运输凭证的管理制度,目的是保障林区木材运输的正常秩序,防止非法采伐的木材流入流通领域。木材凭证运输和木材凭证采伐制度配合实施,能有效监督采伐计划的执行,更好她保护森林资源。运输的木材数量超出木材运输证所准运的运输数量案件是非法运输木材案件中最常见的运输违法行为。
本案表面看是简单的超数量违法运输木材行为,但本案有证据证明,毛某在乙县加装了5立方米木材。这5立方米木材相对毛某在甲县办理的20立方米的木材运输证来讲,是完全处在无木材运输证的状态,所以应当认定是无证运输。
当然,如果没有证据证明毛某在乙县加装了5立方米木材,那应当按超数量违法运输木材来处理。同理,本案因无法证明毛某在乙县购买的5立方米木材就是盗伐或者滥伐的木材,所以,不能认定毛某的行为是非法收购明知是盗、滥伐木材的行为。
[观点概括]运输的木材数量超出木材运输证所准运数量的,一般按超数量运输处理。但有证据证明,木材办理运输证后,货主再装木材,造成超数量的,加装的木材应当按无证运输处理。
范文五:贯彻法律法规
贯彻法律法规
法制纵横
百藕1莉蕊
贯彻法律法规推动事业发展
——
通辽市对人防工作任务落实情况实施督查
2008年10月20日至25日,通辽市
人民政府组成由政府督查室与人防办
工作人员参加的联合督查组,首次对
全市8个旗县(市,区)落实人民防空
工作任务情况进行了督查.
联合督查组以国家,内蒙古自
治区相关法律法规及通辽市人民政府
与各旗县(市)人民政府签订的工作
责任状为主要依据,重点督查了旗县
(市,区)人防机构人员落实,加快
人防工程建设,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
收缴,人防建设经费列入当地财政预
算等四个方面的情况.督查组每到一
地,首先召开由当地政府领导及财
政,规划,国土,编办,城建,人武
部,人防办等相关部门领导参加的会
议.除听取政府主管人防工作的领导
汇报外,还与其他部门领导就当地人
防工作的开展情况进行座谈,从中了
解人防工作开展的详细情况.其次,
实地考察人防工程建设数量,质量等
情况,并到财政局对人防建设资金的拨
付和人防易地建设费的收取账目进行
抽查.最后,召开意见反馈会议,对
当地在人防工作中存在的问题进行逐
项分析,并提出整改方向,目标,要
求和整改期限.
通过督查,市政府主管领导及
相关部门较全面地掌握了全市人防发
展状况,找出了影响人防工作任务落
实的主要问题,明确了今后的努力方
向.督查行动成效显着.
落实政策,强化职能,
旗县级人防工作
已步入良性发展轨道
通辽市旗县级人防机构成立于
2002年.从2003年起,各旗县(市,
区)即开始有重点地展开人防工作.
2006年初,市委又决定将人防工作列
入考核旗县党政班子内容之一并由
市政府与旗县(市)政府签订工作责
任状.联合督查组考察后认为,经过
几年努力,通辽市旗县人防工作已呈
现出领导重视,机构设置基本合理,
工程建设及收费管理逐步规范,业务
范围迅速拓展的良好态势.
各旗县(市)对人防工作的领
导力度不断加大.几年来,在对人防
工作认识不断提高的基础上,各旗县
(市)党政军机关普遍加大了对人防
工作的领导力度,为工作的开展创造
了良好的条件.一是主动解决人防建
设遇到的突出问题.旗县级人防起步
时间不长,还属于新生事物.各旗县
党政军领导识大体,顾大局,在机构
和人员编制都十分紧张的情况下,优
先考虑人防部门的需要,抽调精干力
量充实到人防工作第一线.在人防部
门开展各项业务工作中,各地领导主
动过问人防工作,及时听取工作汇
报,同人防部门一起研究问题,并积
曹树祥王辉
极协调财政,规划,城建,发改委,
教育等部门支持人防工作,使人防工
作环境逐步得到改善.二是将人防工
程审批列为城建审批的前置条件.
根据内蒙古自治区实施(中华人
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以
下简称”实施办法”)规定,大部
分旗县(市)将人防工程审批列为
城建审批的前置条件.从源头上堵住
了人防工程应建不建或少建的口子,
有力地促进了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收
缴工作.开鲁县还将人防部门列入了
城市建设工程验收成员单位,实行了
全程的管理和监督,使人防工作更趋
于规范化.大部分旗县(市)政府能
正确认识到人防建设与经济发展的关
系,主动把关,不乱开口子,不以牺
牲人防事业的代价换取地方经济的
“发展”.三是人防经费得到及时保
障.各旗县(市)政府在财政比较紧
张的情况下,都能做到及时保障人防
工作的费用支出.奈曼旗,霍林郭勒
市,扎鲁特旗,科尔沁左翼后旗按照
人民防空法规定及与市政府签订的目
标责任状的数额,足额列入了财政.
四是各旗县(市)领导对今后人防工
作的信心十足.督查中,大部分旗县
(市)领导对人防工作的发展前景持
乐观态度.奈曼旗,库伦旗,开鲁县
针对本地没有自建人防工程的实际,
表示将力争以最快的速度弥补这一不
中国人民防空00./总第’6期45
法制纵横
足.科左中旗在认真剖析差距基础
上,表示要想尽一切办法,努力改变
落后现状,不再拖全市人防工作的后
腿.
人防机构稳定,人员得到落实.
2001年,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和内
蒙古军区联合下发((关于扩大人防工
作区域的通知,从此揭开了通辽市
旗县人防工作的序幕.2002年3月,
通辽市编制委员会下发了关于进一
步明确各旗县(市)人防机构,职能
和人员的通知》,规定人防机构设在
旗县市政府办公室,人员为2一一3人.
2002年4月,市委议军会议再一次明确
了旗县人防机构和编制问题.2002年6
月,通辽市委,市政府和通辽军分区
联合下发了关于加强人民防空工作
的实施意见》,到2002年7月底,7个
旗县(市)人防机构和人员全部得到
落实.
随着人防工作任务的全面展开,
加强人防队伍建设显得日趋紧迫.
2007年,通辽市委组织部发出”关
于旗县人防领导干部管理意见的通
知》,明确了市级人防部门和旗县武
装部参与考核旗县人防干部的责任;
2008年6月,市国防动员委员会下发
《旗县市区国防动员委员会各专业办
公室正规化建设标准,进一步明
确:”旗县市区人民防空办公室设在
政府办公室,设专职人员3至5人,主
任可单独配备或由政府办公室副主任
兼任,如兼任的必须配备1名专职副主
任负责常务工作.”根据上述文件精
神,各地对人防部门的工作人员再次
进行了充实.霍林郭勒市,科左后旗
设立了专职人防办主任;扎鲁特旗,
科左中旗设立了专职副主任;开鲁县
人防工作人员达到7名;开发区人防办
自2008年8月份成立以来,迅速进入角
色,工作已经启动.机构和人员的全
面落实,为完成各项人防工作任务打
下了坚实的组织基础.
人防工程建设不断得到加强.
人防工程是人民防空最重要的基础设
46中国人民防空D口./总第’.期
施,也是人防建设的一项重要标志.
通辽市县域经济基础差,底子薄,建
设人防工程难度较大.2004年,在上
级没有下达旗县人防工程建设任务的
情况下,通辽市克服困难,在内蒙古
自治区率先开始了旗县人防工程建
设.霍林郭勒市目前已建设人防工
程5处,在全区旗县(市)中名列前
茅;扎鲁特旗,开鲁县不断创新工作
思路,加大”结建”工程建设力度,
工作有较大突破;奈曼旗,科左后
旗,库伦旗也都相应建设了一批人防
工程.联合督查组在督查过程中还得
知,各地建设人防工程的积极性空前
高涨,大部分旗县(市)已对人防工
程建设有了明确安排.
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收取和使
用规范有效.各旗县(市)从宣传工
作人手,努力规范工作程序,加大行
政执法力度,大大提高了社会群众和
建设单位对缴纳易地建设费的认知
度.霍林郭勒市连年较大幅度超额完
成任务指标;奈曼旗去年进行了专项
整顿,采取”源头把关,加大力度,
法律追缴”的方法,取得重大突破;
科尔沁左翼后旗进一步完善了分管旗
长,主管主任,专职人员的三级联审
制度,有效防止了”跑,冒,滴,
漏”;科尔沁左翼后旗去年采取有力
措施加大执法力度,首次超额完成了
收缴任务,打了一个翻身仗.
面对现实,冷静思考,
一
些阻碍和制约人防事业发展的
“瓶颈”问题不容忽视
通辽市联合督查组在对所属旗县
(市,区)人防工作任务落实情况分
析后认为,全市人防工作总的发展趋
势是好的,但也存在着一些制约发展
的”瓶颈”问题.
在人防机构人员落实方面,主
要存在着四个问题:一是人员配备不
足,尤其是专职人员数量不够.二是
人员流动性过大,人防工作缺少连续
性.三是人员专职不专,相当一部分
人员名义上是专职,而实际上却另有
其岗或他责.四是人员结构不合理.
有的旗县缺乏统筹兼顾考虑和科学合
理搭配,造成人在职而不能谋其事.
在财政列入人防专项经费方面,
主要存在三个问题:一是部分旗县
(市)没有按照人民防空法,实施
办法》和与市政府签订人防工作目标
责任状确定的数量足额列入,个别旗
县甚至没有列入.二是以拨代列,即
人防经费未列入财政预算,需要时则
一
事一议,临时拨付.三是以人防业
务费代替财政列入.
在人防工程建设方面,主要问
题有三:一是发展不平衡.发展快的
地方如霍林郭勒市已达到了全区先进
水平,而个别发展缓慢的旗县至今尚
无一处人防工程.二是工程质量不达
标.三是人防工程维护管理滞后,重
建轻管现象较为普遍.
在人防易地建设收取方面,由于
涉及利益问题,受方方面面干扰,影
响较大,出现的问题也更多一些.一
是擅自出台违法政策.个别地方不能
妥善处理人防建设与招商引资,经济
发展的关系,违规出台免建,免收的
政策,致使国家的社会与战备效益无
法保障,国家资金大量流失.如某旗
以文件形式擅自决定几十万平方米建
筑免收免建,损失巨大.一些旗县虽
未公开出台此类政策,但行政干预,
“打招呼”的情况也时有发生.二是
收费标准过低.大部分旗县收费标准
远低于国家标准,造成大部分建设单
位和开发商宁愿交钱也不愿意建设人
防工程,影响了当地工程建设规划的
实现.三是人防前置审批程序没有得
到落实,缓交或不交现象屡禁不止.
夯实基础,科学发展,
需要进一步采取有力措施
近几年来,通辽市人防建设取
得了显着成绩.但一些阻碍和制约人
防发展的瓶颈问题仍然存在,各地发
展状况不平衡的问题还亟待解决.为
邳州市一起拒缴
法制纵横
civilair
人防易地建设费案被法院强制执行
2008年”八一”前夕,江苏省
邳州市人民防空办公室依法向徐州市
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邳州市某
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拒缴人防易地建
设费征收案件,最终将该公司拖欠的
84万元人防易地建设费追缴入库.至
此,这一起拖了近六年的追缴人防易
地建设费案件终于有了结果.
2002年9月,邳州市某房地产开
此,联合督查组认为,今后要全面贯
彻人防法律法规,推进人防事业又好
又快发展,必须进一步采取有力措
施.
要加快落实通辽市国动委《旗
县(市,区)国防动员委员会各专
业办公室正规化建设标准》精神.
一
是各旗县(市)要按规定配齐专
职人防办主任或副主任,并保持相
对稳定,二是各地都要达到3至5名
专职人员的要求l三是调整工作人
员结构,调剂年龄较轻,文化素质
较高的人员到人防工作岗位.此项
工作应在近期完成.
切实加大人防工程建设与管理
力度.一是严格执行人防工程建设
规划.在大力抓好自建工程项目
的同时,鼓励建设单位和开发商多
建人防工程.二是确立人防工程审
批和收费管理为城建审批的前置条
件,从源头上堵住人防工程不建或
发公司在珠江路开发”中央花园”一
期项目,建筑面积2.1万平方米.经
市人防办执法人员多次上门宣传人民
防空法和江苏省有关政策规定,该公
司同意建设防空地下室,并于2002
年10月15日按规定向市人防办报送
了建设人防地下室报告.市人防办
于次日下文批复同意该公司修建防空
地下室的报告.在市人防办的积极协
少建,易地建设费减收或免收的口
子.将人防部门列入城市建设工程
验收成员单位.三是加强工程质量
监督.每项工程都要严格按照人防
设计规范组织实施,并做到事前,
事中,事后全程跟踪监督检查,确
保工程质量达标.四是切实加强已
建人防工程维护管理工作,努力探
讨人防工程与市场经济接轨的思路
和途径,大力开展平战结合.
严格人防易地建设费征收标
准.一是本着”以建为主,以收促
建”原则,在鼓励多建人防工程的
前提下,严格按照上级下发的收取
易地建设费标准上限进行收取.公
益项目及招商引资等享受优惠政策
的项目,严格控制在收费标准下限
以上.二是废止已出台的减免政
策,今后不得以各种名目再出台减
免人防易地建设费标准的政策.将
此项内容列入市委考核旗县党政班
王旭
调下,该公司委托江苏省第二建筑设
计研究院设计了”中央花园”一期人
防工程图纸,并于2003年4月1日破
土动工.但在施工过程中,该公司并
未按照人防施工图纸施工,也不按操
作规程操作,不予配合会审图纸,不
予配合验收基础地槽.为了检验工程
质量,市人防办邀请徐州市人防办工
程处领导及”中央花园”防空地下室
子政绩的重要内容.
落实人防经费列入当地财政预
算工作.从2009年开始,各旗县
(市)要依照法定形式,按照市政
府提出的目标,将人防经费足额列
入财政预算,杜绝出现空转和以费
代列的现象.
通辽市这次督查行动迅速,作
风扎实,涉及面广,效果明显.实
地督查结束后,根据各地情况进
行汇总,找出个性与共性问题,形
成督查报告,并由市政府进行了转
发.同时,这次督查活动还标志着
通辽市政府已将人民防空工作纳入
了政务督查范畴,今后每年将组成
督查组对上一年督查情况进行跟踪
检查逐项落实,以此促进通辽市人
防工作的深入发展.一
(作者单位: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
人民防空办公室)
中国人民防空009/总第’6期4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