范文一:心理产生的标志
心理产生的标志 意识中实际上承认了只具有感觉的
婴儿也具有心理~心理随着感觉的
在逻辑层面上,心理现象包括诞生而诞生,一旦有了感觉也就有感觉、知觉、表象、记忆、思维、了心理。单单有了感觉,就标志着想象、情感和意志等,到底是那一心理的诞生,其他一切心理现象都种心理现象的出现标志着心理的诞是以感觉为“胚芽”发展起来,是生,即心理产生的标志是什么,是胚芽成长的不同阶段。随着婴儿的何种心理现象的产生宣告了心理的发育,其心理也逐渐发展起来,心产生, 理现象愈来愈复杂。(3)动物进化
有现象必有其本质,心理现象史也表明了感觉是心理产生的标志产生了,就会有心理产生。在所有和“胚芽”。感觉是在什么时候产心理现象中那一种是最先产生而又生的呢,也就是说感觉在动物进化最基本心理现象,又能合理推出发史中是在那种动物身上开始出现的展其他心理现象,显然是感觉。只呢,动物进化史中。最开始出现心有感觉才产生的最早又能发展出其理现象的动物是腔肠动物。具有网他心理现象,应该是心理诞生的标状神经系统的腔肠动物以简单的感志。这可以从三个方面来推理:(1)觉对外界刺激作出反映,腔肠动物感觉是其他一切心理现象的基础,具有最简单最低级的心理现象,也没有感觉就没有其他一切心理现即有了心理,心理在腔肠动物身上象。感觉诞生了,其他心理现象就诞生,以后随着动物的进化和发展,在感觉的基础上发展起来,感觉是心理也在逐渐发展,丰富,渐次出其他一切心理现象的源头和“胚现了知觉、表象、想象和思维等等。芽”,其他心理现象是在感觉的基心理进化史是动物进化史的附着础上发展、壮大和成熟起来的。感物,并随着动物的进化而进化的。觉是其他心理现象大厦的“地心理也是从只具有感觉的动物随着基”,其他心理现象都是建立在感生物的进化而发展起来的,心理在觉的基础上。(2)个体心理学表明:感觉的基础上随着生物的进化而纷刚出生的婴儿就只有无条件反射,繁复杂起来,出现了知觉、表象和只有简单的感觉,而知觉和表象等想象等等,直至出现了意识和思维等还没有发展起来,但我们不能否等高级心理现象。 认婴儿就没有心理。这样我们在潜
神经系统 心理产生的机制
心理并不是人脑特有的。例如: 从单一心理产生的起点来看,涡虫断头可以再生;蛙与蟾蜍切除首先是刺激作用于神经细胞而引起大脑半球仍有条件反射;去除大脑心理的,这个单个刺激是如何引起的鸽子仍有本能的非条件反射,仍心理的,神经细胞的细胞膜存在极能走和飞。在大脑缺失的情况下,化现象,细胞膜内侧聚集负电荷,这些动物仍表现出心理现象.因此,细胞膜外侧聚集正电荷,膜两侧相大脑并不是心理存在的必要条件。 当于各存在一个极板,膜内侧相当
动物进化史表明:心理是动物于负极板,膜外侧相当于正极板,进化到腔肠动物时产生的,此时的这样细胞膜上就相当于存在一个电动物产生了最原始的神经系统----场,在细胞膜未受到任何刺激时,网状神经系统。在生物进化链上,膜两侧相对静止不动并存在静息电神经系统出现之前并无心理现象,位,一旦膜受到一定强度的刺激,心理是与神经系统同时产生的。而静息电位就会变成动作电位,膜两后随着神经系统逐渐复杂,心理现侧的带电粒子又重新组合,形成了象也亦步亦趋的丰富起来。作为心膜内聚集正电荷而膜外聚集负电荷理的外观之一,其行为也日益复杂。的电场,当刺激消失后,细胞膜又不论处于何种阶段的动物,假如抽进行了调整,又恢复到未受刺激地出或破坏其全部的神经系统,心理态状态,此时膜内聚集负电荷膜外必将消失。并且若损坏某部分神经聚集正电荷,这样在膜两侧电场就系统,其心理必然会出现若干不正发生两次方向性的改变,即电场发常。 生了重大变化,变化的电场产生磁
心理是由刺激引起的,是刺激场,此时形成了电磁场,这相当于引起的电脉冲在神经系统上传播的电磁震荡。而这次变化的结果是刺结果,是生物电流在神经系统中传激处的细胞膜又恢复原态,故刺激播所引起而产生的,是刺激在细胞作用对细胞施加的能量全部传递出膜上引起的电流在神经系统中传导去。这些能量是如何传递的呢,这所引起的。是神经系统在刺激的作个刺激在细胞膜上引起了细胞膜上用下产生的。因此,神经系统是心电位的变化,产生一个兴奋点,引理产生的工具。 起邻近未受到刺激的细胞膜电位也
发生变化,形成新的兴奋点,具体是这个电磁场,电磁场在神经系统过程是:兴奋点的电场与邻近未兴内的有序扩展与运动就是心理活奋点的电场之间出现电势差,带电动。
粒子就会移动,使邻近未兴奋部兴 电磁场是人类无法用感官直接奋,电场发生方向的改变,该处的感知的,看不见,摸不着,闻不到,电位由原来的静息电位变成动作电这是由人类感官的局限造成的,而位,产生一个膜内聚集正电荷膜外且心理只有在刺激下才能产生,故聚集负电荷的电场,与未兴奋时的而使人感到神秘莫测,心理难以为电场方向相反,原来兴奋部的能量人所理解所把握也就不足为怪了,转移到未兴奋部,使未兴奋部兴奋可是,人的心理作为人对刺激反应起来,进行一次电磁震荡,产生了的产物,在人类生活中占有极其重电磁场。同理,这个新的兴奋部又要的地位,发挥了非常广泛的作用,依次向下一个未兴奋部传播电磁由于人类对他的无知,对他的巨大场,其机理在于膜两侧带电粒子的作用又无法控制,但人类又必须对流动,但是,若我们比较相距较远心理现象作出看似合理的解释,所的已兴奋过的兴奋点的话,就发现以就把他神秘化,产生了种种假想。 这两点并未有粒子的交流,相同的 植物和低等动物没有神经系只是两点都经历了一次电场的连续统,细胞膜上产生的电磁场无法在变化,并产生了电磁场,这是什么细胞膜上实现远距离传播,更无法引起的呢,究其根源,这实际上是实现定向传播,膜在刺激下所产生刺激引起的电磁场在膜上进行的传的电磁场只是在小范围内近距离扩播。神经细胞的细胞膜把刺激“编散,实现不了电磁场的规范有序传码”成一定频率和强度的电磁场,播,故而这种电磁场不是心理。只沿神经纤维传播,从而引起人的感有在神经系统的定向传导与约束觉,产生了心理,电磁场在神经系下,在膜上产生的电磁场才是心理。统内的活动就是心理活动,电磁场离开了神经系统,心理将不会产生在神经系统内传导与加工所引起的和存在。
总之,心理的本质是神经系统现象就是心理现象(电磁场通过神在刺激作用下形成的有序变化的电经牵引肌肉细胞从而表现为体态的磁场。
变化,因此我们可以通过考察体态
的变化来推测心理变化)。心理就
范文二:心理产生的标志
心理产生的标志 心理产生的标志:感觉
在逻辑层面上,心理现象包括感觉、知觉、表象、记忆、思维、想象、情感和意志等,到底是那一种心理现象的出现标志着心理的诞生,即心理产生的标志是什么,是何种心理现象的产生宣告了心理的产生,
有现象必有其本质,心理现象产生了,就会有心理产生。在所有心理现象中那一种是最先产生而又最基本心理现象,又能合理推出发展其他心理现象,显然是感觉。只有感觉才产生的最早又能发展出其他心理现象,应该是心理诞生的标志。这可以从三个方面来推理:(1)感觉是其他一切心理现象的基础,没有感觉就没有其他一切心理现象。感觉诞生了,其他心理现象就在感觉的基础上发展起来,感觉是其他一切心理现象的源头和“胚芽”,其他心理现象是在感觉的基础上发展、壮大和成熟起来的。感觉是其他心理现象大厦的“地基”,其他心理现象都是建立在感觉的基础上。(2)个体心理学表明:刚出生的婴儿就只有无条件反射,只有简单的感觉,而知觉和表象等等还没有发展起来,但我们不能否认婴儿就没有心理。这样我们在潜意识中实际上承认了只具有感觉的婴儿也具有心理~心理随着感觉的诞生而诞生,一旦有了感觉也就有了心理。单单有了感觉,就标志着心理的诞生,其他一切心理现象都是以感觉为“胚芽”发展起来,是胚芽成长的不同阶段。随着婴儿的发育,其心理也逐渐发展起来,心理现象愈来愈复杂。(3)动物进化史也表明了感觉是心理产生的标志和“胚芽”。感觉是在什么时候产生的呢,也就是说感觉在动物进化史中是在那种动物身上开始出现的呢,动物进化史中。最开始出现心理现象的动物是腔肠动物。具有网状神经系统的腔肠动物以简单的感觉对外界刺激作出反映,腔肠动物具有最简单最低级的心理现象,也即有了心理,心理在腔肠动物身上诞生,以后随着动物的进化和发展,心理也在逐渐发展,丰富,渐次出现了知觉、表象、想象和思维等等。心理进化史是动物进化史的附着物,并随着动物的进化而进化的。心理也是从只具有感觉的动物随着生物的进化而发展起来的,心理在感觉的基础上随着生物的进化而纷繁复杂起来,出现了知觉、表象和想象等等,直至出现了意识和思维等高级心理现象。
范文三:关于法学产生标志问题的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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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法学产生标志问题的研究
摘要,法学是以法或法律及其发展规律为研究对象的一门社会科学。在人类社会历史上,法的演进表现为一个法从无到有、从低级到高级、从简单到复杂的漫长的 发展过程。法律思想的存在具有相当悠久的历史,古罗马时期也曾经发展出相对独立的法学,但是,一个现代学科意义上的法学,则是近代以后才产生的。本文通过 论述法学产生的特殊条件,从不同的角度探讨法学产生的问题,从而得出法学产生的标志的最终结论。
关键词,转制型 高新技术企业 评估
法学是以法或法律及其发展规律为研究对象的一门社会科学。每一门学科都有自己的研究对象,人们一般也是根据研究对象的不同区分不同学科的。因 此,法学作为一门独立的学科,必须具有自己独立的研究对象。法学的研究对象可以从三个层次加以界定:首先,法学作为社会科学,其研究对象具有社会科学研究 对象的一般属性。其次,法学作为社会科学的一个组成部分,又具有与其他社会科学门类和学科不同的特点。再次,作为一个学科,法学不是对本国法律的简单诠释 或注释。
正如我们所知道的,大多数学科的产生都是近代以来的事情,法学也不例外。最初的学问主要集中在哲学领域,哲学被视为有关智慧问题的思考,是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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切学科的科学。中世纪,各个门类的知识又依附于神学。法学在这个时期也分别隶属于哲学或神学。只是到了近代,学科才出现了大分化,其中的根本原因当然是社 会发展所导致的大规模的社会分工,然而,就法学本身而言,法学的产生,也是需要一定的特殊条件的。
从逻辑角度看,法学产生的首要条件是法律的产生。法学有着自己特定的研究对象,这就决定了法学的产生与法学研究对象的分化和独立相关。换句话 说,如果作为法学研究对象的法律现象没有作为一种独立的社会现象,或者,法律已经独立,但是人们尚未认识到法律的独立性,那么,法学仍然不能够作为一个独 立的社会科学门类而存在。所以,法律是法学的研究对象,只有在法律产生之后,才可能产生专门研究法律的学术门类。目前,在关于什么是法律的问题上学术界存 在许多争议,例如,有人认为法律是伴随着阶级、私有制和国家的产生而产生的,也有人认为,并不存在普通同质的法律现象,各国所称的法律实际上只具有家族 相似性。这个问题可以暂且不谈。但是从逻辑角度看,法律现象的存在必然是法学存在的前提条件。由于法律在各个国家产生与发展的具体情况不同,各国法学产 生的方式也就有所差异。
从经验事实看,法学的产生还与立法的发展是密不可分的。法学作为一个独立的学术门类是19世纪以后随着分析实证法学的出现而出现的。19世纪 以后,伴随着主权国家的出现,法律发生了一个重要的变化,即出现了专门的立法机关,立法权成为国家的垄断性权力,只有出自于国家立法机关的规则才具有法律 的效力,才能获得法律的身份和资格。如果说,在此之前,各种形式的诉讼解决机构不仅运用官方法律,而且运用民间规则解决纠纷,法律、道德、宗教、习惯 等混为一体,那么,在此之后,国家法律则成为唯一或者最基本的法的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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式渊源。因此,法律呈现了国家化和官方化的特点,在这个意义上,法律成为政治的从属 物,同时也成为理性建构活动的结果。与此同时,法律也就发展成为一个独立于其他各种社会规范的理性的规则体系,具有科学意义上的正确性和客观性,从而 使其可能成为科学研究的对象。分析实证法学正是在这样一个背景下提出法学的科学性问题,进而将实证主义方法引进法学领域,将法律与道德以及其他社会规范分 离,将法学与政治学、伦理学、神学分离,促使法学成为一个独立的学科。因此,法学的产生与立法的发展分不开,国家越是垄断法律,法律越是独立,法律作为独 立的规则体系在社会中的作用越强,越依赖人的理性能力,法学越是发展。相应地,在法治条件下,伴随着理性权威的确立,形成了法律的话语霸权,或者说法律 帝国,法学才获得了充分的发展。
法学的产生还以一个职业的法学家群体的存在为前提条件。法律的存在以及立法的发展推动了一个专事法律研究和法律工作的职业群体的产生。职 业意指一种专门化的工作,需要依靠专门的知识和技能。法学家职业群体就是指凭借专业法律的知识专门从事法律研究和法律实施工作的群体。我们知道,在历史 上有许多优秀的法律思想家,他们提出并发展了丰富的法律思想,但是,由于他们之中的大部分人并不是专门研究法律的,而且,在相当长的时间里,法律也并不具 备作为独立的研究对象的条件,所以,他们不是职业的法学家,法律研究只是他们整个思想活动的一个组成部分。关于这点我们可以通过法学这个词的词义演变 过程进行观察。我们现在所使用的法学一词,一般认为是从拉丁文jurisprudentia中发展和演变而来的。Jurisprudentia一词由 词根jus,法,的形容词形式Juris和另一个词根providere,知识,构成,意指法律的知识或法律的技术。古罗马著名法学家乌尔比安 ,Ulpianus,228,对该词的定义是,神事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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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的知识,正义和非正义的科学。众所周知,有关正义问题的讨论,不仅仅为法学所关注,同样为 政治学、神学、伦理学的主题。因此,古代思想家有关法律问题和正义问题的思考尽管对我们具有重要的启发,但是,这种思考仍然不同于法律思维。法学家职业群 体的形成与韦伯所说的形式合理性的法律的产生过程是一致的。在这个过程中,法律日益独立并知识化,导致了法律职业群体的产生。从这个角度观察,我们可以发 现,西方国家的法学家群体,除了存在于短暂的古罗马时期外,几乎是近代以后才形成的,而中国先秦时期的刑名法术之学和其后的律学尽管也是专研法律的, 但是,其研究者也不能被视为法学家,更不存在法律职业。
综上可见,法律思想的存在具有相当悠久的历史,古罗马时期也曾经
发展出相对独立的法学,但是,一个现代学科意义上的法学,则是近代以后才产生的。
中国的法学是近代以后经过日本借鉴西方的学科分类而出现的。这个时期,也是中国法律现代化的转型时期。可以说,正是在中国现代化的历史过 程中,同时学习西方国家的法律文化,中国才出现了独立的法律体系和职业法学家群体,才出现了独立的法学学科。因此,中国的法学是中国现代转型的组成部分。 中国论文联盟wWw.LWlm.com
参考文献:
[1]葛洪义.法理学.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3.
[2]苏力.法治及其本土资源.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6.
[3]张文显.法哲学范畴研究,修订版,.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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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文四:关于法学产生标志问题的研究
关于法学产生标志问题的研究 关于法学产生标志问题的研究
?陈天勇
(广东技术师范学院天河学院)
【摘要】法学是以法或法律及其发展规律为研究对象的一门社会科性和客观性,从而使其可能成为科学研究的对象.分析实证法学
学.在人类社会历史上,法的演进表现为一个法从无到有,从低级正是在这样一个背景下提出法学的科学性问题,进而将实证主义
到高级,从简单到复杂的漫长的发展过程.法律思想的存在具有相方法引进法学领域,将法律与道德以及其他社会规范分离,将法学
当悠久的历史,古罗马时期也曾经发展出相对独立的法学,但是,一与政治学,伦理学,神学分离,促使法学成为一个独立的学科.因
个现代学科意义上的法学,则是近代以后才产生的.本文通过论述此,法学的产生与立法的发展分不开,国家越是垄断法律,法律越
法学产生的特殊条件,从不同的角度探讨法学产生的问题,从而得是独立,法律作为独立的规则体系在社会中的作用越强,越依赖人
出法学产生的标志的最终结论.的理性能力,法学越是发展.相应地,在法治条件下,伴随着理性
【关键词】转制型高新技术企业评估权威的确立,形成了法律的话语霸权,或者说"法律帝国",法学才
法学是以法或法律及其发展规律为研究对象的一门社会科
学.每一门学科都有自己的研究对象,人们一般也是根据研究对
象的不同区分不同学科的.因此,法学作为一门独立的学科,必须 具有自己独立的研究对象.法学的研究对象可以从三个层次加以 界定:首先,法学作为社会科学,其研究对象具有社会科学研究对 象的一般属性.其次,法学作为社会科学的一个组成部分,又具有 与其他社会科学门类和学科不同的特点.再次,作为一个学科,法
学不是对本国法律的简单诠释或注释.
正如我们所知道的,大多数学科的产生都是近代以来的事情, 法学也不例外.最初的学问主要集中在哲学领域,哲学被视为有 关智慧问题的思考,是一切学科的科学.中世纪,各个门类的知识 又依附于神学.法学在这个时期也分别隶属于哲学或神学.只是 到了近代,学科才出现了大分化,其中的根本原因当然是社会发展 所导致的大规模的社会分工,然而,就法学本身而言,法学的产生, 也是需要一定的特殊条件的.
从逻辑角度看,法学产生的首要条件是法律的产生.法学有 着自己特定的研究对象,这就决定了法学的产生与法学研究对象 的分化和独立相关.换句话说,如果作为法学研究对象的法律现 象没有作为一种独立的社会现象,或者,法律已经独立,但是人们 尚未认识到法律的独立性,那么,法学仍然不能够作为一个独立的 社会科学门类而存在.所以,法律是法学的研究对象,只有在法律 产生之后,才可能产生专门研究法律的学术门类.目前,在关于什 么是法律的问题上学术界存在许多争议,例如,有人认为法律是伴 随着阶级,私有制和国家的产生而产生的;也有人认为,并不存在 普通同质的法律现象,各国所称的法律实际上只具有"家族相似 性".这个问题可以暂且不谈.但是从逻辑角度看,法律现象的存 在必然是法学存在的前提条件.由于法律在各个国家产生与发展 的具体情况不同,各国法学产生的方式也就有所差异. 从经验事实看,法学的产生还与立法的发展是密不可分的. 法学作为一个独立的学术门类是19世纪以后随着分析实证法学 的出现而出现的.19世纪以后,伴随着主权国家的出现,法律发生 了一个重要的变化,即出现了专门的立法机关,立法权成为国家的 垄断性权力,只有出自于国家立法机关的规则才具有法律的效力, 才能获得"法律"的身份和资格.如果说,在此之前,各种形式的诉 讼解决机构不仅运用官方法律,而且运用民间规则解决纠纷,法 律,道德,宗教,习惯等混为一体,那么,在此之后,国家法律则成为
唯一或者最基本的法的正式渊源.因此,法律呈现了国家化和官 方化的特点,在这个意义上,法律成为政治的从属物,同时也成为 理性建构活动的结果.与此同时,法律也就发展成为一个独立于 其他各种社会规范的理性的规则体系,具有"科学"意义上的正确 获得了充分的发展.
法学的产生还以一个职业的法学家群体的存在为前提条件. 法律的存在以及立法的发展推动了一个专事法律研究和法律工作 的职业群体的产生."职业"意指一种专门化的工作,需要依靠专 门的知识和技能.法学家职业群体就是指凭借专业法律的知识专 门从事法律研究和法律实施工作的群体.我们知道,在历史上有 许多优秀的法律思想家,他们提出并发展了丰富的法律思想,但 是,由于他们之中的大部分人并不是专门研究法律的,而且,在相 当长的时间里,法律也并不具备作为独立的研究对象的条件,所 以,他们不是职业的法学家,法律研究只是他们整个思想活动的一 个组成部分.关于这点我们可以通过"法学"这个词的词义演变过 程进行观察.我们现在所使用的"法学"一词,一般认为是从拉丁 文jurisprudentia中发展和演变而来的.Jurisprudentia一词由词根 jUS(法)的形容词形式Juris和另一个词根providere(知识)构成,意 指法律的知识或法律的技术.古罗马着名法学家乌尔比安(Ulpia— nus,_-228)对该词的定义是:"神事和人事的知识,正义和非正义 的科学."众所周知,有关正义问题的讨论,不仅仅为法学所关注, 同样为政治学,神学,伦理学的主题.因此,古代思想家有关法律 问题和正义问题的思考尽管对我们具有重要的启发,但是,这种思 考仍然不同于法律思维.法学家职业群体的形成与韦伯所说的形 式合理性的法律的产生过程是一致的.在这个过程中,法律日益 独立并知识化,导致了法律职业群体的产生.从这个角度观察,我 们可以发现,西方国家的法学家群体,除了存在于短暂的古罗马时 期外,几乎是近代以后才形成的;而中国先秦时期的"刑名法术之 学"和其后的律学尽管也是专研法律的,但是,其研究者也不能被
视为法学家,更不存在法律职业.
综上可见,法律思想的存在具有相当悠久的历史,古罗马时期 也曾经发展出相对独立的法学,但是,一个现代学科意义上的法 学,则是近代以后才产生的.
中国的法学是近代以后经过日本借鉴西方的学科分类而出现 的.这个时期,也是中国法律"现代化"的转型时期.可以说,正是 在中国现代化的历史过程中,同时学习西方国家的法律文化,中国 才出现了独立的法律体系和职业法学家群体,才出现了独立的法
,中国的法学是中国现代转型的组成部分. 学学科.因此
参考文献:
[1]葛洪义.法理学.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3. [2]苏力.法治及其本土资源.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 社,1996.
[3]张文显.法哲学范畴研究(修订版).北京:中国政法大学 出版社,2001.
191g蠛
范文五:广州亚运会标志怎么产生的
万里选一 百易其稿
第16届亚运会会徽,以柔美上升的线条,构成了一个造型酷似火炬的五羊外形轮廓,构图以抽象和具象相合,在灵动、飘逸中不失稳重,象征着亚运会的圣火熊熊燃烧、永不熄灭。既体现了广州的城市象征,也表达了广州人民的美好愿望,还表现了运动会应有的动感。
2006年11月26日晚8时20分,在全世界的目光聚焦中,广州2010年亚运会徽在中山纪念堂正式亮相。经过5个多月的征集、评选,倾注了专业设计者、无数专家和工作人员大量心血,融合了亚洲奥林匹克精神和中国广州文化元素的2010年亚运会会徽,终于揭晓。
广州亚运会会徽到底是怎么诞生的?日前,本报记者采访了会徽的主要设计者张强,了解到“五羊圣火”产生背后许多鲜为人知的“故事”。
设计是个漫长艰辛的过程
会徽亮相后,作为设计者的张强成为了媒体关注的热点。虽然已经时隔数月,但这位“海归”设计师谈起会徽设计中的曲折与艰辛,仍感慨万千。会徽设计过程中大体分三个阶段:一是设计师们深入研究广州历史和文化,寻找广州的文化特质和识别元素;二是视觉识别元素的筛选与融合,视觉创意设计;三是创意图形的视觉化、精致化设计。
2006年6月8日至8月15日是广州亚运会会徽的广泛征集阶段。8月28日,经专家评审选出了10件入围作品,并选取其中一件作品作为候选作品。但由于该作品将“太阳”置于下方,违背了亚运会会徽的设计要求被淘汰。9月中旬,广州亚组委决定,再次定向邀请一些专业设计公司进行新一轮的创作。作为被邀请的设计者之一,张强组织专项设计团队重新对会徽进行创意设计。此时团队中除了张强之外,还有张毅、杨劲松、服部光彦、李陈嘉、梁懿慧。
10月8日,张强的设计团队将创意设计集中到两个方案:“舞动的亚洲心灵窗”和“阳光普照下的冲出亚洲的跑道”。方案一很快进入精致化设计;方案二因在动感表现方面还存在不足等原因被暂时搁置。
细节调整就达一月之久
此时有专家提出,能不能把作为广州城市标志的“羊”的形象放进去。张强他们发现五羊雕塑恰好与方案二的跑道在形态上有相似之处,于是萌发了把五羊与跑道相结合的创意,并将部分跑道化作丝绸飘带的造型,寓意“海上丝路,广州是起点”,同时,丝绸飘带既有象征中国盛会的喜庆,又有运动员冲线夺取胜利的意思。跑道、五羊、丝绸飘带元素全部确定之后,设计进入了手绘阶段。
10月19日,张强绘出飘带、跑道、火炬手稿。10月23日,广州亚组委在审看了经评委推荐的3件作品之后,决定推荐由张强等设计的《五羊圣火》为最终会徽方案。
10月26日晚,张强接到亚组委的电话,要求他马上对送交的会徽方案进行进一步的调整与精致化设计。10月28日晚,他从日本回到广州,马上投入到会徽的最终修改设计中,期间的修改达数百次之多。直到11月20日会徽才最终确定。
“五羊圣火”到底如何从众多竞争者中脱颖而出?记者专门采访了亚运会徽征集、评审的主要组织者们。
2006年9月上旬,亚组委邀请了广州本地的王序设计、白马、黑马、众家、天艺等广告设计公司,以及一位广州美术学院的研究生,要求他们集中提交一批方案备选。会徽的征集设计进入了“指定设计”的时期。
在先前选出的10个方案当中,一位兰州设计者的“东方之扇”,被专家们认为具有相当潜力。因此亚组委给这些指定设计者提出两方面的建议:对“东方之扇”方案进行修改,或者自己重新创作。
这一批提交上来的方案有100多件,经过多轮修改,“东方之扇”的构思也无奈被淘汰,众家公司的“亚洲窗”,王序设计的“红棉”、“鼓舞”3个方案脱颖而出,在9月25日被提交给亚组委执委会。遗憾的是,这些方案仍然被认为不够完美。
“羊”元素提升广州味道
此时,广州亚组委和专家们的理念趋于一致,那就是广州亚运会的会徽应该将本地的文化符号融入到会徽的设计中去。能不能把作为广州城市标志的“羊”的形象放进去呢?在这个想法的启发下,众家、王序以及美院的那位研究生在继续修改“亚洲窗”等方案的同时,专门做了一批以“羊”为主题的作品。
广东胜伦律师事务所律师黎达和肖胜方指出,亚运会会徽是亚组委委托张强所在的众家设计公司进行设计的,我国著作权法第十七条规定,受委托创作的作品,著作权的归属由委托人和受托人通过合同约定。合同未作明确约定或者没有订立合同的,著作权属于受托人。无论是北京奥运会会徽,还是广州亚运会会徽,其著作权均属于主办方。亚组委在委托时已有明确的说明。
由于亚组委委托张强带领的设计团队,即众家设计公司对会徽进行设计。对于整个设计团队而言,每个人都是在张强的带领和指导下完成工作,并由设计公司支付劳动报酬,利用众家公司提供的物质技术条件进行设计,所以设计工作属于职务行为。对于亚运会徽这一个委托设计的职务作品,设计者和众家公司都不享有除署名权以外的其他著作权利。
美言网? 生活百味? 龙文心 发表于:2007-12-4 16:2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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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亚运会会徽被指涉嫌抄袭 亚组委遭起诉
黄子良参赛作品
亚运会会徽
毕业于番禺职业技术学院的黄子良站出来了。他称,2010年广州亚运会会徽涉嫌抄袭他已发表过的作品。黄子良拿出一幅和亚运会会徽酷似的设计作品向法院起诉,要求确认他才是会徽的真正设计者。今日,该案将在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
两幅作品基本一致
在亚组委官方网站上,张强是亚运会会徽的“创意、设计”,张毅、吴仲旻、李陈嘉被列为“参与设计”。会徽一揭晓便受到一致好评,但随之而来的却是谁是会徽设计者之争。
一方面,黄子良状告亚运会会徽的设计者,称广州亚运会会徽涉嫌抄袭其发表在广州网游动漫网上的作品。
黄子良今年23岁,今年6月从广州番禺职业技术学院建筑与艺术设计系毕业,现在珠海从事设计工作。“我第一眼看到亚运会会徽觉得震惊,它与我参加广州动漫大赛的作品惊人地相似。”黄子良说。黄子良的这幅作品是参加2006年5月“网游动漫总动员·广州”标志征集活动时创作的。据黄子良介绍,这幅作品的灵感来源于五羊和火焰。他认为,五羊最能代表广州,而动漫激情、动感、活跃的特征用火焰来表现最适合。最终,这幅作品没能入围。
黄子良表示,自己曾经打算拿这幅作品参加亚运会会徽征集,由于参赛要求应征作品必须没有参加过其他的比赛,他便放弃了这个想法。
黄子良认为,无论从图形结构、创作时间还是信息来源,会徽都涉嫌抄袭自己的作品。黄子良说:“2010年广州亚运会会徽和我的作品最大的区别在于会徽右上角的太阳标志,而这一标志是每届亚运会会徽上必有的,只是位置不同而已。”黄子良说,从图形结构上看,两副作品整体形态基本一致,色彩及架构一致,局部线条方向感也非常相似,创作思想都采用五羊雕像和火焰的喻意。
亚组委被追加起诉
黄子良表示,从创作时间上看,他的作品早在2006年5月便已公开发表,而会徽的征集时间为2006年6月8日至8月15日。从信息来源看,张强等人作为设计人员,对于广州动漫总动员标志征集活动不可能不关注,因而看到他的作品的可能性非常大。
此后,黄子良委托律师发函给亚组委请求处理此事,后又多次打电话催促,但因种种原因没有得到实质性的答复。
2007年3月6日,黄子良正式向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状告张强等人,同时追加第十六届亚运会组委会为第三人。
黄子良要求,法院确认其为第十六届亚运会会徽的设计作者;要求张强等人停止侵权,在国内省级以上媒体公开赔礼道歉,消除影响;要求张强等人赔偿经济损失10万元。
黄子良还表示,如果自己胜诉,第十六届亚运会组委会可以继续将会徽用于亚运会有关的宣传、经营等用途,但应在适当场合确认黄子良是中标会徽的作者。
他表示,自己创作该作品时还是学生,这种行为剥夺了学生最宝贵的创造力。黄子良的代理律师、广东国融律师事务所律师唐国雄表示,希望在维护亚运会声誉的前提下,维护黄子良的合法权益。
今日,该案将在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
会徽迷局
设计者拿出草图力争署名权
无独有偶,2010年广州亚运会会徽的参与设计者吴仲旻在接受媒体采访时,曾公开表示,亚运会会徽出自其手,张强只是对作品进行了局部指导。为了证明自己,吴仲旻还在网上公布了其创作的草图。
据悉,11月26日,广州2010亚运会徽的正式发布让吴仲旻大感意外。在广州亚组委的官方网站上,张强是亚运会徽的“创意、设计”者,张毅、吴仲旻、李陈嘉被列为“参与设计”者。吴仲旻表示,自己作为独立画出草图并执行正稿的方案主创者,连第二署名都没有得到,即使作为“参与设计”者,对设计无足轻重的张毅也排在了吴仲旻之前,吴仲旻甚感不公,决定向老师张强讨回公道,争取“至少与张强平等”的亚运会会徽署名权。
2006年底,中山市青年设计师吴仲旻的父亲代子向2010年亚运会组委会递交申诉材料,追索亚运会会徽的第二署名权。
作者:?呦呦鹿鸣 发表于:?2007-12-4 20:03:00
谁能看懂这个标志的内涵
那时候,有人传言这个标志的含义非常隐晦........呵呵
那时候是1990年亚运会哦。
大家仔细想。
作者:?龙文心?? 发表于:?2007-12-4 16:30:00
作者:?iginet??发表于:?2007-12-5 16:30:00
你倒过来看就是陆、肆,再看看那太阳向一滴什么?
作者:?991dajueli 发表于:?2007-12-23 19:41:00
英文亚洲开头是A,所以是一个相形的A长城表示是在中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