范文一:民法对法治建设的作用之我见
DOC格式论文,方便您的复制修改删减
民法对法治建设的作用之我见
(作者:___________单位: ___________邮编: ___________)
[摘要]民法作为与人类经济、生活联系最紧密的一个法律部门,它在法治建设中的作用体现在,在法律体系中居于主导地位,促进市民社会的形成,是市场经济的基本法,以及促进人的观念革新。
[关键词]民法,法治建设,市民社会,市场经济,权利观念
宪法确定我国基本治国方略是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在党的十五大报告中为我们描绘了法治国家的蓝图,指明了法治国家是我们国家建设的理想。“我们希望法治精神弥漫全国,也希望有一个以人权为唯一正当政治目标、以人民意志为唯一权力来源的法治政府,还希望建立一种消除任何权力超出合法限度而不被制止的体制,因为这些都是法治社会所应具备的。”依法治国是实现这一理想的阶梯。因此,良好的法律是法治建设的基础与核心。在我国现行的法律体系中,民法作为与人类经济、生活联系最紧密的一个法律部门,其对我国法治建设的重要作用越来越明显、越来越受到人们的重视。
DOC格式论文,方便您的复制修改删减
一、法治建设依靠法律,民法在法律体系中居于主导地位
完备的法律体系是依法治国的基础、关键和最基本的标志。在众多的部门法中,发展历史最悠久,因而也是最完善、最引人注目的当属民法。民法源于罗马法,是对罗马市民法的简称。古罗马地处地中海沿岸,经济形式以商业为主,不同城邦以及同一城邦之间由于交换形成了市场,这就是商品经济,是民法产生的经济基础。罗马法是当时简单商品经济条件下十分完善的法律制度,也体现了商品经济最一般的规律。尽管后来以《法国民法典》《德国民法典》《瑞士民法典》等为代表的资本主义国家民法典以及前苏联与东欧一些社会主义国家的民法典都体现了本国区别于它国的特殊的经济制度,但商品经济是其共同的经济形式,从罗马法流传下来的许多基本原则(如平等自由、诚实信用、公平竞争等)与基本制度(如所有权、债权制度等)都驻扎在这些国家的民法中。我国的民法也不例外。虽然在几千年的封建社会中,我国的经济一直以自给自足自然经济为主,没有形成商品经济,民法作为调整手段发展也相当薄弱。但解放后随着经济建设的发展以及由于民法与人们日常生活关系密切的特性,民法逐渐受到重视,《担保法》《物权法》等一系列民事法律的出台就是体现,老百姓也逐渐认识了民法,了解了民法。如今我们翘首以待《民法典》出台,因为它意味着我国的经济发展和法治建设将会更上一个台阶。
市场经济是法治建设的经济体制。市场经济要求经济运行
DOC格式论文,方便您的复制修改删减
遵循等价交换的原则,通过市场供求关系来组合生产要素和分配多元的利益,这对市场主体的自觉性提出了更高要求。民法所具有的平等、公平的品质是对这种自觉性的最好扶持与保障,这正与市场经济关系的内在要求相符合,因而民法必然成为市场经济的法律选择并发挥着主导作用。民法的发展历程说明了“民法是一切部门法的基础,其他部门法可以说都是从不同侧面对民事法律关系和基本原则的保护、充实和发展,或者为它们的完满实现创造必要的法制条件和环境”。又由于民法被实践所证明的正义性,其他法律也逐渐吸收了民法蕴涵的平等、自由、人权的价值观念以及源远流长的基本原则。“有关平等、自由的观念,往往都是先在民法中予以确认,而后才见诸宪法的。民法的许多观念几乎不需要经过任何加工即可成为法哲学的研究对象,成为整个法学发展的向导。”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民法对多元利益的调整功能使竞争激烈的社会向着健康稳定的方向发展。因此,民法是调整商品经济关系的主要法律规范,它与市场经济的关系较之其他法律部门更加密切。民法的发展代表了人类文明的发展,民法的进步将推动法治国家的建设与和谐社会的建立。
二、市民社会是法治产生的社会基础,民法促进市民社会的形成
市民社会一词在其刚刚产生时就与古罗马时期的文化有着直接的渊源关系,它被人们当作一种文明、进步的社会形态。“在市民
DOC格式论文,方便您的复制修改删减
社会中,每个人都以自身为目的,其他一切在他看来都是虚无。但是,如果他不同别人发生关系,他就不可能达到他的全部目的,因此,其他人便成为特殊的人达到目的的手段。但是特殊目的通过同他人的关系就取得了普遍的形式,并且在满足他人福利的同时,满足自己。”黑格尔认为,市民社会中每个市民都被看作是合理地追求自己利益最大化的具有理性的“经济人”。然而利欲的发展必然会造成对他人利益即权利的侵犯,这是必然的。而这样的冲突有时市民无法自己解决,为了和谐地生活,市民需要把他们的权利以契约的形式授权给一个组织以解决这个难题,协调他们之间的利益关系,这个组织就是国家。马克思认为,随着社会利益分化为私人利益和公共利益两大相对立的体系,整个社会就分裂为市民社会和政治社会两个领域。可见,市民社会是与国家相对应的私人自治领域,在这个领域内个人自由地进行商品交换,合理地追求着自己最大化的利益。在市民社会与政治国家的关系上,先有市民社会,后有政治国家,市民社会是政治国家产生的前提,政治国家是市民社会的体现。如果“有一定的市民社会,就会有不过是市民社会正式表现的一定的政治国家”。那么,这样的政治国家必须是一个法治国家。市民社会与政治国家的二元分化是中国法治建设必须选择的进路,因此市民社会的建立是中国法治之路的不归选择。
但是,如何建立市民社会?由于历史原因及现实情况,我国的市民社会不可能像西方国家的市民社会一样自发形成,只能靠外部力量的规范与引导。这一外部力量直接表现为民法。“民法在市民社会
DOC格式论文,方便您的复制修改删减
的表现形态就是私法自治,私法至上是市民社会的一种内在信念。”这里的私法主要是指民法。市场经济培养了人们独立的人格、主体的意识与自决的能力,因而有可能孕育一种与国家相对应的力量即市民社会,以真正实现社会自治与政府权力的平衡,因为市民社会越完善,国家得以存在的必要性越小,市民社会是对国家的限制。“市民社会中人的价值在法律上反映为两个方面,即私权的充分享有和私权的不受侵犯。”民法是市民社会的基本法,这一历史使命唯有民法才能完成。民法对市民社会的规范与引导作用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方面它用权利本位、意思自治的基本理念、平等公正的价值及具体制度来保证私法主体的利益和经济民主的实现,另一方面它又通过界定国家权力运作的范围,来控制政府权力的滥用,以尊重私权,真正实现私法自治的美好局面。民法实质调整市民社会与政治国家之间的关系,民法越发展,市民社会越发达,政治国家的领域也就越狭小,民法成了市民社会建立与发展的主要动力。可见,确立民法的基本地位是正在形成中的市民社会的内在要求,也是民法重要作用的又一体现。
三、市场经济是法治建设的经济基础,民法是市场经济的基本法
法治是以商品经济为基础的,现代法治是以市场经济为基础的,没有市场经济,法治国家的建立将是空中楼阁。综观人类社会的历史,法治总是与商品经济、市场经济有关,而与自给自足的自然经济和以国家垄断为内容的产品经济、计划经济无缘。西方国家法治
DOC格式论文,方便您的复制修改删减
建设的经验告诉我们,市场经济是法治建设的经济基础,一个国家法治的实现程度取决于市场经济的发展程度。依法治国依赖充实完备的法律,法律的出现源于社会的需要。而在自然经济条件下,交换的不发达使得社会对复杂的法律规范需求很少,更多求助于习惯、宗教等,在产品经济和计划经济体制下,政治和经济融为一体,经济关系由行政命令来调整,法律的作用微乎其微,市场经济是高度发达的商品经济,是以市场作为配置社会资源的基本手段,经济关系靠经济规律自发调节,社会需要大量的法律规范,法治国家才有实现的可能。市场经济本质上必然是法治经济,市场经济构成了法治的基石。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人们对自我权益的关注更自觉、更积极,对法治的要求更强烈,民法成了市场经济的基本法。因为市场范围的大小、市场成熟程度、市场经济的发展程度,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市场主体的独立程度。首先,民法以确认市场主体的独立资格为首要任务。赋予市场主体以法律资格相当于为市场经济注入鲜活的血液,它使市场经济得以健康运转起来。这种对主体资格的确认彻底摒弃了等级特权思想,培养了人们独立人格与自由权利的观念。市场经济的张扬个性、追求平等、自由、效率的特性正好满足了民法公平、正义、自由的精神内涵,从而民法的作用就是解放人们的思想,使市场经济充满活力。其次,民法以通过设置并不断壮大民事权利的方法,使人们得以自由地从事民事行为并受到民法的保护。再次,民法通过规定基本制度与原则来对多元的利益冲突加以协调,促使市场经济健康、有序地进行。最后,民法的责任制度能保障市场主体权利的实现,从
DOC格式论文,方便您的复制修改删减
而创造一个和谐的竞争环境。“总之,民法以人为中心,以意思自治为基本理念,以权利为基点,以基本制度和基本原则为手段,以责任制度为保障,为市场经济法治化作了科学的构建,使市场经济获得了一个完整的法制基础以及成功的法治模式。”
四、法治建设是人的工程。民法推进人的观念革新
法治建设归根结底是人的工程。我国是人民当家作主的社会主义国家,人民是国家的主人,也必然是依法治国的主体。法治的实现不仅在于有无良法的存在,更在于法律被遵守的程度。守法的行为源于守法的观念,守法的观念来自对法律的信任,亦即对自己及他人权利的尊重。因此,权利观念的培养是法治建设的思想基础。没有观念的革新,法治便是空谈。
中国古代由于长期的自然经济与重农抑商、重刑主义,使得商品生产与交换被遏制在极狭小的空间内,商品经济极不发达,也无从产生自由、平等、公平等观念,并且由于几千年专制体制即人治社会对中国的政治统治、身份有别、国家本位的思想统治,使人们习惯于从义务的角度思考自己和评价他人的行为,因而很难滋生出权利的意识。“在人格不独立、身份不平等、身体不自由的地方,法治便是遥远的梦想。”“人民群众主张权利、维护权利、实现权利,是法治和法治国家的强大推动力。而人民群众对权利的无知(权利盲)、护权意识和护权能力的低下——不知道权利为何物,不知道权利有多少,不知
DOC格式论文,方便您的复制修改删减
道权利的内容和界限,不知道权利受到侵害怎么办,却正是实现法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最大障碍。”而民法蕴涵的传承于罗马法的私法自治、身份平等、私权神圣的基本理念,必然有助于现代社会人们权利观念的培养,而且只有在这种权利文化中才能造就出法治所需要的理性公民。随着民法原则被宪法升格为民主与法治的普遍原则,权利观念已渗透到整个社会中。高度宣扬民主与民法精神,使公民的权利观念由“权力本位”向”权利本位”转变,是建设法治国家的必然要求。公民具有正确的、强烈的权利义务观念是建设法治国家的重要条件,因为从根本上说,法治要靠公民行使权利、履行义务来实现。总之,民法是权利法的性质,获得私人的权利是民法的终极关怀。尽管任何法律都以保护人的权利为宗旨,但只有民法表现得最彻底、最充分、最淋漓尽致。提高民法的地位有助于人们更好地去关注自己的权利,去尊重他人的权利,这样,法律的权威必将树立,法治的国家必将到来。
范文二:试析法治对德性养成的作用
试析法治对德性养成的作用
( 作者,张路 发表时间,2014年11月 )
论文摘要 柏拉图的“理想国”与孔子的“礼治”,其本质都是从个人的品质着手,强调道德修持与德性的重要。他们眼中的完美人格,多少带有乌托邦的色彩,试图单纯通过教育培养出具有完美德性的人,最终只能在残酷的现实中败下阵来。而随着资产阶级自由、平等思想的传播,民主共和政体的建立,一种属于更广大多数人的,平等的、全面的、更加契合人性的德性培养机制便成为了普遍的需要,法治的出现正是响应了这种号召。
论文关键词 德性 民法基本原则 民法基本制度
亚里士多德是最早对法治进行过注解的西方先哲,他所提出的法治的概念也是后来的法学家引用最多的。在他看来,法治应包含两重意义,已成立的法律获得普遍的服从,而大家所服从的法律又应该
本身是制订得良好的法律。从亚里士多德有关论断中,法治的应有之义首先是要有法可循,这是不言而喻,不证自明的。而作为“万法之母”的民法,自然对德性人格的养成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
一、民法的基本原则对德性养成的作用
已故的德沃金先生曾经提到过,法律帝国是一个包罗万象且无懈可击的有机整体。法律是没有缺陷的,它由规则与原则组成。当法官碰到疑难案件,应用现有的法律规则无法解决时,就应当深入到法律原则中去探寻立法者的原意,以期获得符合法律精神的答案。民法的基本原则就是这样一个经过漫长时间演化而成的产物,是主观与客观的有机统一,表达了民法的基本价值取向,是高度抽象的、最一般的民事行为规范和价值判断准则。学者公认的几项民法基本原则,平等原则、私法自治原则、公平原则、诚实信用原则、公序良俗原则莫不是如此,这些原则从不同的方面促进着现代人德性的养成。
,一,平等原则对养成德性养成的作用
柏拉图和孔子关于德性的培养是建立在不平等的基础之上的,即每个层级的人拥有各自不同的德性,虽然他们也承认不同阶层的人如果表现出了更高的德性也可以进行升格,但本质上来说柏拉图和孔子还是将人划为为了三六九等,流动只是不同人在等级间的流动。而民法平等原则的诞生,毋宁说是对人格等级原则的一种颠覆和挑战,虽然这种平等只是体现在私法领域。民法上的“人”包括自然人、法人
和其他组织。一切自然人,无论国际、年龄、性别、职业,一切经济组织,无论中小企业还是大企业,都是民法上的“人”,都具有平等的权利能力,同样具有民法上平等的人格。“正是借助这一点,民事立法实现了从身份立法到行为立法的转变。即从按照社会成员的不同身份赋予不同权利的立法,转变为不问社会成员的身份如何,对同样的行为赋予同样法律效果的立法。”不再像以往通过教育培养德性而最终使得德性沦为少数统治者的垄断物。至此,无论你是王亲贵胄,还是普通的平民百姓,在私法领域的准则都必须一体遵循,这就为普遍的德性养成扫除了障碍。
,二,私法自治原则对德性养成的作用
平等原则为普遍德性的养成扫清了障碍,私法自治原则更是将这种普遍的德性变成了可能,它赋予并且保障每个民事主体都具有在一定范围内,通过民事行为来调整相互关系的可能性。如果说平等原则凸显的价值是“平等”,那么意思自治原则凸显的价值就是“自由”。每个人可以按照自己或者按照彼此的共同意志自主地行事,不受外在因素的干涉,尤其是不受公权力的干涉。以往的德性教育,立足点是于个人所处的社会地位,其所谓的“德性”,并不是全面的德性,而只是基于你所处社会地位考虑到统治的稳固所被要求的“德性”。无论是柏拉图还是孔子,都认为“智慧”是一种美德,但落实到具体的社会情境中,情况就不一样了。孔子甚至说,“民可使由之,不可使知之。”国家统治人民,指使驱赶他们去做事就行了,不要让他们明白在做什么。柏拉图也认为,“智慧”是哲学王的美德,其他的人不必拥有。由此可
见,他们虽然嘴上承认德性的存在,实际上却是一种高高在上的姿态,对底层人民始终抱有怀疑和猜忌,否认普遍的德性培养的可能。而私法自治原则所持的价值立场则恰恰相反,它鼓励的是每个人自由地去实现自己的德性,意思自治,机会均等。这就最大程度地激发了人们,特别是底层人们的激情,鼓励他们去实现全面的德性。正是在最大程度彰显自由,鼓励公民实现普遍而全面的德性意义上,民法的公平原则、诚实信用原则与公序良俗原则的作用才得以体现。
,三,公平原则、诚实信用原则、公序良俗原则对德性养成的作用
如果说民法平等原则与私法自治原则为培养普遍而全面的德性创造了条件的话,那么民法中的公平原则、诚实信用原则与公序良俗原则直接就是人们所应当追求的德性的基本内容。公平、诚实信用与遵守公序良俗本身就是人们所应该保有的美德,而民法将其以法律的形式固定下来,赋予了它强制力和执行力。以诚实信用原则为例,它要求处于法律上特殊联系的民事主体应该忠诚、守信,做到谨慎维护对方的利益、满足对方的正当期待、给对方提供必要的信息等,这些都是最低限度的道德要求在法律上的体现。民法将诚实信用作为一般条款,就相当于以强制性规范的方式要求当事人在进行民事活动时必须遵循基本的道德要求,从而增进了人与人之间的信赖,为培养普遍而全面德性营造了良好的市场环境。
通过上述我们可以看到,现代民法的各项基本原则无一不是为培养普遍而全面的德性服务的,它们或者为德性养成创造条件、扫清
道路,或者直接成为德性培养的价值追求和主要内容。
( 作者,张路 发表时间,2014年11月 )
二、民法的基本制度对养成德性养成的作用
如果说民法的基本原则对德性的养成作用还只停留在理念和精神上,那么基于民法所形成的各项民事基本制度则从行为规范和裁判规范两个方面将这种养成作用落到了实处。现代的民法是以调整财产所有和财产交换为目的的、由民事主体、物权、债和合同等制度组成的具有内在联系的各项制度所组成的有机体系。
,一,民法主体制度对德性养成的作用
“主体制度中所规定作为民法中的当事人,是商品在静态中的所有者、在动态中的交换者。他,它,们的主要特征在于独立性,即意志独立、财产独立、责任自负。”这里讨论的德性,主要是指自然人的德性,法人与其他合伙组织的德性最终也要落实到自然人身上。民法将民事权利能力赋予了每个独立的自然人,它是法律赋予自然人得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普遍地、无区别地赋予所有自然人以民事权利能力正是贯彻民法平等原则的体现。而赋予自然人民事行为能力,则将实现民事权利实现的可能转变为现实。与传统社会,
只有家父才拥有完全而独立的民事行为能力相比,现代民法对行为能力所限更少,门槛更低——主要是以不同的年龄阶段和理智是否正常作为划分的的标准,其意也是在保护未成年人和神志不健全人的利益。如果说在古代道德伦理教育下的德性培养,其基本单位还局限在家庭范围内的话,民法对自然人权利与行为能力的规定则打破了这种范围的限制,落实到了个人。如果每个人都拥有平等的民事权利和行为能力,那就意味着无论是家父还是家子,他们实现德性人格的条件和机会都是均等的。家父不能像以往一样对家子肆意横加干涉,而需要尊重家子的自由意志与各项权利,家子也不能再借口社会地位和条件不同,而拒绝培养某些美德。作为独立的人,他同样需要具备勤俭持家、约束子弟、温良恭俭让等以往家父才需要具备美德。因而,德性突破了家庭和等级的桎梏实现了普遍和全面的发展。人身权制度是对主体制度的重要补充,它将培养德性的各项主观条件一一列明细化,身体、生命、健康、隐私、名誉、荣誉等等,赋予自然人在这些方面权利,用民法的强制力保护其存在,服务于人格的平等、自由和尊严。缺少其中任何一项,德性都不能得到全面的发展。
,二,民法物权、债权制度对德性养成的作用
马斯洛的需求层次理论认为,人的需求由低到高可以以此分为生理需求、安全需求、社交需求、尊重需求和自我实现的需求。我们在论及德性的养成也必然不能忽视人的需求属性。不否认少数贤人、圣人能够在生理和安全等需求得不到满足的情况下追求社交、尊重与自我实现等更高的需求,而更广大的普通人,还是遵循着由低到高的
需求结构。而物权、债权、知识产权、侵权责任的确立为追求普遍而全面的德性培养,创造了良好的物质和制度环境。
物权明确了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侵犯物权的行为会受到物权法和侵权责任法的制裁。知识产权的作用类似,与物权相比它保障的是人的智力成果,保护当事人因此而获得的物质成果,鼓励当事人进行智力的再创造。物权关系、知识产权关系反映财产的归属和利用关系,其目的是保护财产的静态的安全,而债的关系反映的是财产利益从一个主体转移给另一主体的财产流转关系,其目的是保护财产的动态的安全。
民法中的上述制度,都为保有人的生存和发展德性奠定了物质基础。有恒产者有恒心,如果人总是担心自己的财产和成果会被别人拿走或者受到侵害而无法追偿,甚至可能导致最基本的温饱都不能解决,他们又如何能培养起更高尚的美德呢,民法基本制度对德性养成的作用不仅简单地体现在保障实现德性的物质基础上,其还下着辖若干具体的民事制度和民事规范,它们同样受到民法基本原则和基本制度价值的影响。通过对对这些具体制度和规范的科学合理规整,就可以将民法对德性的养成作用从宏观逐步渗透到微观层面,鼓励和引导人们在生活行为中去追求和实现个案的德性。
范文三:论道德对法治的保障作用
论道德对法治的保障作用
-
zZzuu5年第6嗣
谶镎孚罅
一谢淑玲冯卫红
摘要:道德对立法,司法,守法等法治的各个环节起着重要的保障作用,道德还可以弥补法律的缺陷,在加强法治建设的同
时,必须大力加强道德建设.
关键词:道德立法司法守法
综观世界各国的法治进程,任何国家的法治建设均需以一
定的道德为前景和基础,在依法治国取得巨大成就的今天,现
代法治的诸多缺陷也日益显现出来,并成为影响我国法治进程
的重要原因.而这其中的许多缺陷源自近年来对于道德建设的
轻视,从而使法治失去了道德的保障.要解决这一问题就必须
深入研究道德对以立法,司法和守法为主构成的法治的作用及
影响,这对我国今后进一步加强道德建设,推动法治化进程,建
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有着极为重要的意义.
一
,立法的道德保障
首先,道德为所立之法提供一种内在的价值基础.任何法
实际上都组含了一种深刻的精神,即一种伦理道德价值体系.
亚里士多德曾指出:”法律的实际意义应该是促成全部人民都
能促进于正义和善德的制度”.罗马法学家乌尔比安认为公道
和正义是法律的目的,并且是它的准绳.他说:”正义乃是使每
个人获得他的权利的一个固定的和永恒的力量.法律的箴言是
这样的,过诚实生活,不伤害任何人,给予每个人他自己应得的
东西,法学是有关人和神的事物的学问,是有关正义和非正义
的学问”.他的”法是善良和公正的艺术”的名言,一直成为人
们探讨道德和法律关系的座右铭.着名的罗马法学家西塞罗在
论述法的概念时说:”某种存在物是否法律,并不是看它是否
出自国家或是否为习俗,而是看它是否与正义,与自然相一
致.’’’’法是一种自然的权力,是理智的人的精神和理性,恶是
自然的对立物,所以制止非正义的行为就是自然的事情,而不
是惩罚”.这些论述既直接道出了法的精神,又提示了法与道
德的某种联系:法是道德的直接应用.由于法是道德理念的升
华,所以法的精神是道德的一个部分或层次,道德中包含有正
义.当然,较之立法上的公正,道德上正义的涵义要宽泛得多.
公正之所以直接深化为法的梢神,是因为它在实践中是最基本
却又最现实的道德原则.道德作为法的价道基础的作用主要是
通过为法提供一种迫求社会公正的价值目标来实现的.
其次,道德为立法活动提供引导.法律不仅以道德为价值
基础,也始终以正义和普即道德为依托和最终归宿.法律的正
义与否,在相当程度上取决于立法者的道德价值取向和道德水
准,没有道德的引导法治遥不可及,要制定良法,从立法者,立
法过程到立法内容都必须以正确的思想道德观念来引导,并将
某一部分道德规范转化为法律规范.任何法律都需要有一定的
道德指导思想,都有立法者关于善恶是非的价值判断,反映立
法者允许什么,限制什么,禁止什么的价值取向.立法者决不能
违背正义观念,公共利益和其他道德基本原则,否则制定出来
的法就是恶法,这种法不仅难以实施,而且还会使立法者失信
于民,使法律权威受到破坏.
二,司法的道德保障
法律的宗旨就是创设一种公正的社会秩序,司法者的职责
就是通过具体的司法活动,使法律的公正精神在社会生活中得
以体现.同时,社会又总是在不断发展变化着的,立法者为了尽
量使法律在调整社会关系时具有较大的适应性,便保留了充分
的道德平衡空间,采用一些模枷性条款,使司法者能够对具体
问题进行具体分析和处理,然而立法者虽然立意高远,用心良
苦,但能否如愿以偿,还要司法者具有一定的道德素养,不然法
制条文的模糊性就可能被司法者利用来兜售其私,使法律遭到
不应有的践踏.同时,法律又总是有其适用中的弹性和幅度,这
也给了司法者一定的自由裁量权.以法官为例,现代司法强调
的是法官的主观判断,即法官本人在自己的法律价值观念指导
下对案件的法律问题和事实问题进行判断,在具体的司法活动
中,法官必须经常对相互冲突的利益加以权衡,并在两个或两
个以上可供选择的,在逻辑上可以接受的判决作出抉择.在进
行选择时,法官必定会受到自身的本能,传统的信仰,后天的道
德观念和社会之观念的影响,面临着受道德意识支配,认定事
实,适用法律,作出决定的思维活动过程,即司法道德行为选择
过程.
实际上司法的过程既是司法者运用自己的学识,根据法及
法的精神作出公正行为的过程,更是司法者高尚道德情操体现
于公正适用法律的过程.要做到司法公正,很重要的就是要依
靠司法者的道德素养,只有当司法者自身的正义与法律中蕴藏
的正义价值相吻合时,法的正义才能够被发掘,进而得到实现.
在司法过程中,司法者应凭着自己的个人良知,理性以及合乎
道德的情感来理解法律当中的正义精神,充分实现法的正义,
使立法的正义价值最终得以完整的实现,从而达到维护社会公
正与正义的目的.
三,守法的道德保障
德治的重要价值目标之一是通过道德教化等手段使公民
有良好的道德,这种道德在守法中的体现就是公民将守法视为
自己应尽的道德义务,这对法治目标的最终实现具有重要意
义.因为在建设法治国家的具体进程中,立法主要保证行为主
一
95—
I黟簪幕.朋
…
LflA_)L王也YL五也,,ULAIjt以v
提高教师素凌是新课程改革祷关麓
?郑宇红林丽君
作者简介:郑宇红(1970一),女,山东日照人,济南大学社科学院讲师,在读硕士.主要研究方向:教师教育,教育管理.林丽君
(1964,),女,山东龙口人,山东广播电视大学学生处.
摘要:新课程具有与以往的课程改革不一样的特点,对教师素质提出了新的要求.从教师素质的现状来看,教师素质存在着
教育观念落后,知识结构不合理,研究意识缺乏的问题,这些问题的存在会直接影响到新课程的推广.为此,本文从改变师范教育模
式,强化教师继续教育,以校为本营造教师学习研究的氛围几个方面探讨了提高教师素质的途径.
关键词:新课程教师素质
目前新课程的推广正在全面展开,这次课程改革理念新
颖,力度空前,其鲜明的特色就是减少以往应试课程过于浓重
的指令性色彩,赋予学校,学生,教师更多的发展自主权.新课
程标准与过去的课程比较,绝不是简单的数量上的增加或减
少,或者是内容难度上的提高或降低,而是一种整体的转型和
创新.新课程的实施,对整个基础教育的课程体系,功能,结构,
内容,评价和管理等都带来了新的变化和突破.能否利用新课
程推广的契机,使我国的教育改革进一步深化,教育质量更上
一
层楼,笔者认为,提高教师素质是关键.
截至2001年底,全国小学专任教师总数为579,77万人,
学历达标率(以中等师范学校毕业为起点)由1977年的
体有法可依,甚至可以保证所依之法是良法,但并不能保证有
法必依.要实现有法必依,除了抓好司法这一环节外,还必须培
养主体的守法意识,而守法意识的最终形成在很大程度上则需
要道德的保障.
首先,公民自觉守法观念的形成需要道德.守法有两种形
式,也是两个阶段,即外在守法与内在守法.所谓外在守法是指
法律主体迫于外在的威慑和强制而服从法律,即被迫守法.内
在守法则是指法律主体自觉认同法律.而把守法内化为一种道
德义务.即自觉守法.如果社会成员缺乏对法律的信仰和道德
自律,不能把外在守法上升为内在守法社会就无法形成法治氛
围,也就不可能构建良好的法治秩序.而要使外在守法上升为
内在守法,就必须依靠道德的力量.着名人权理论家米尔恩指
出:”法律可以创设特定的义务,却无法创设服从法律的一般
义务.一项要求服从法律的法律将是没有意义的.它必须以它
竭力创设的那种东西的存在为先决条件,这种东西就是服从法
律的一般义务.这种义务必须,也有必要是道德性的”.一般说
来,社会成员的道德水平越高,守法的观念就越强,法律的实施
也就越彻底.大多数社会成员遵从法律并不仅仅因为法律的强
制力,而是由于他们认同法律中所蕴涵的基本道德标准.法律
一
96—
47.1%上升到了96,81%,其中专科以上27.40~4;初中教师总数
为334.84万人,学历达标率(以师范专科或其他大专毕业为起
点)由1977年的9.8%提高到了88,81%,其中本科以上
16.95%;普通高中教师总数84万人,学历达标率(以师范本科
或其他本科为起点)由1977年的45.9%提高到70.71%,其中
研究生0.63%.教师学历水平的逐步提高,对于我国基础教育
的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这并不意味着我国教师的整体素
质已经能够跟上教育改革的要求.正如有些专家所说的那样,
面对新课程,教师必须做好以下准备:教师要由传授者变成促
进者,由管理者变成引导者;教师要不断改善自己的知识结构;
教师要具备整合课程的能力,学会开发课程资源;此外还要具
可以利用国家强制力迫使人们守法或对违法行为进行惩罚,但
却无法保证每个社会成员在任何时候都是守法者,只有道德上
的知耻才是守法最深厚,最持久的力量.法律能治标不能治本
的缺陷,需要通过道德来弥补,通过道德教化把他律转化为自
律,才能使法律的作用更大更有效.
其次,公民普遍守法意识的形成需要良好的道德氛围.形
成公民普遍守法的意识,是建设法治国家的重要任务,而这种
意识的形成需要良好的道德氛围.良好的道德氛围就是要通过
宣传,舆论和榜样的作用来提高人们的道德素养,提高道德的
社会影响力和感召力,使好的思想,好的品格,好的作风,打动
亿万人民的心灵,使之得到发扬光大,并逐渐形成风气,积淀为
习俗;使那些消极的,腐败的,丑恶的东西受到抵制,受到谴责.
由此可见,营造良好的道德环境,是促成普遍守法得以实现的
一
种长久之计.
道德对于法治的重要保障作用启示我们,在建设法治国家
的进程中,必须充分重视道德的作用,大力加强道德建设,这对
保障依法治国的实现,具有基础性,关键性和深远性的意义.
(作者单位:河北省沧州市委党校)
范文四:探析民法对法治建设的作用
探析民法对法治建设的作用
====================================================================== 宪法确定我国基本治国方略是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在党的十五大报告中为我们描绘了法治国家的蓝图,指明了法治国家是我们国家建设的理 想。“我们希望法治精神弥漫全国,也希望有一个以人权为唯一正当 政治 目标、以人民意志为唯一权力来源的法治政府,还希望建立一种消除任何权力超出合法限度而不被制止的体制,因为这些都是法治社会所应具备的。”依法治国是实 现这一理想的阶梯。因此,良好的法律是法治建设的基础与核心。在我国现行的法律体系中,民法作为与人类经济、生活联系最紧密的一个法律部门,其对我国法治 建设的重要作用越来越明显、越来越受到人们的重视。
一、法治建设依靠法律,民法在法律体系中居于主导地位
完备的法律体系是依法治国的基础、关键和最基本的标志。在众多的部门法中, 发展 历史 最悠久,因而也是最完善、最引人注目的当属民法。民法源于罗马法,是对罗马市民法的简称。古罗马地处地中海沿岸,经济形式以商业为主,不同城邦以及同一城 邦之间由于交换形成了市场,这就是商品经济,是民法产生的经济基础。罗马法是当时简单商品经济条件下十分完善的法律制度,也体现了商品经济最一般的 规律 。尽管后来以《法国民法典》《德国民法典》《瑞士民法典》等为代表的资本主义国家民法典以及前苏联与东欧一些社会主义国家的民法典都体现了本国区别于它国 的特殊的经济制度,但商品经济是其共同的经济形式,从罗马法流传下来的许多基本原则(如平等自由、诚实信用、公平竞争等)与基本制度(如所有权、债权制度 等)都驻扎在这些国家的民法中。我国的民法也不例外。虽然在几千年的封建社会中,我国的经济一直以自给自足 自然 经济为主,没有形成商品经济,民法作为调整手段发展也相当薄弱。但解放后随着经济建设的发展以及由于民法与人们日常生活关系密切的特性,民法逐渐受到重 视,《担保法》《物权法》等一系列民事法律的出台就是体现,老百姓也逐渐认识了民法,了解了民法。如今我们翘首以待《民法典》出台,因为它意味着我国的经 济发展和法治建设将会更上一个台阶。
市场经济是法治建设的经济体制。市场经济要求经济运行遵循等价交换的原则,通过市场供求关系来组合生产 要素和分配多元的利益,这对市场主体的自觉性提出了更高要求。民法所具有的平等、公平的品质是对这种自觉性的最好扶持与保障,这正与市场经济关系的内在要 求相符合,因而民法必然成为市场经济的法律选择并发挥着主导作用。民法的发展历程说明了“民法是一切部门法的基础,其他部门法可以说都是从不同侧面对民事 法律关系和基本原则的保护、充实和发展,或者为它们的完满实现创造必要的法制条件和环境”。又由于民法被实践所证明的正义性,其他法律也逐渐吸收了民法蕴 涵的平等、自由、人权的价值观念以及源远流长的基本原则。“有关平等、自由的观念,往往都是先在民法中予以确认,而后才见诸宪法的。民法的许多观念几乎不 需要经过任何加工即可成为法 哲学 的研究对象,成为整个法学发展的向导。”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民法对多元利益的调整功能使竞争激烈的社会向着健康稳定的方向发展。因此,民法是调整商品经济 关系的主要法律规范,它与市场经济
的关系较之其他法律部门更加密切。民法的发展代表了人类文明的发展,民法的进步将推动法治国家的建设与和谐社会的建立。
二、市民社会是法治产生的社会基础,民法促进市民社会的形成
市民社会一词在其刚刚产生时就与古 罗马时期的文化有着直接的渊源关系,它被人们当作一种文明、进步的社会形态。“在市民社会中,每个人都以自身为目的,其他一切在他看来都是虚无。但是,如 果他不同别人发生关系,他就不可能达到他的全部目的,因此,其他人便成为特殊的人达到目的的手段。但是特殊目的通过同他人的关系就取得了普遍的形式,并且 在满足他人福利的同
黑格尔认为,市民社会中每个市民都被看作是合理地追求自时,满足自己。”
己利益最大化的具有理性的“经济人”。然而利欲的发展必然会造 成对他人利益即权利的侵犯,这是必然的。而这样的冲突有时市民无法自己解决,为了和谐地生活,市民需要把他们的权利以契约的形式授权给一个组织以解决这个 难题,协调他们之间的利益关系,这个组织就是国家。马克思认为,随着社会利益分化为私人利益和公共利益两大相对立的体系,整个社会就分裂为市民社会和政治 社会两个领域。可见,市民社会是与国家相对应的私人自治领域,在这个领域内个人自由地进行商品交换,合理地追求着自己最大化的利益。在市民社会与政治国家 的关系上,先有市民社会,后有政治国家,市民社会是政治国家产生的前提,政治国家是市民社会的体现。如果“有一定的市民社会,就会有不过是市民社会正式表 现的一定的政治国家”。那么,这样的政治国家必须是一个法治国家。市民社会与政治国家的二元分化是 中国 法治建设必须选择的进路,因此市民社会的建立是中国法治之路的不归选择。
但是,如何建立市民社会?由于历史原因及现实情况,我国的市民社会 不可能像西方国家的市民社会一样自发形成,只能靠外部力量的规范与引导。这一外部力量直接表现为民法。“民法在市民社会的表现形态就是私法自治,私法至上 是市民社会的一种内在信念。”这里的私法主要是指民法。市场经济培养了人们独立的人格、主体的意识与自决的能力,因而有可能孕育一种与国家相对应的力量即 市民社会,以真正实现社会自治与政府权力的平衡,因为市民社会越完善,国家得以存在的必要性越小,市民社会是对国家的限制。“市民社会中人的价值在法律上 反映为两个方面,即私权的充分享有和私权的不受侵犯。”民法是市民社会的基本法,这一历史使命唯有民法才能完成。民法对市民社会的规范与引导作用主要表现 在两个方面:一方面它用权利本位、意思自治的基本理念、平等公正的价值及具体制度来保证私法主体的利益和经济民主的实现;另一方面它又通过界定国家权力运 作的范围,来控制政府权力的滥用,以尊重私权,真正实现私法自治的美好局面。民法实质调整市民社会与政治国家之间的关系,民法越发展,市民社会越发达,政 治国家的领域也就越狭小,民法成了市民社会建立与发展的主要动力。可见,确立民法的基本地位是正在形成中的市民社会的内在要求,也是民法重要作用的又一体 现。 三、市场 经济 是法治建设的经济基础,民法是市场经济的基本法
法治是以商品经济为基础的, 现代 法治是以市场经济为基础的,没有市场经济,法治国家的建立将是空中楼阁。综观人类社会的 历史 ,法治总是与商品经济、市场经济有关,而与自给自足的 自然 经济和以国家垄断为内容的
产品经济、计划经济无缘。西方国家法治建设的经验告诉我们,市场经济是法治建设的经济基础,一个国家法治的实现程度取决于市场经 济的 发展 程度。依法治国依赖充实完备的 法律 ,法律的出现源于社会的需要。 而在自然经济条件下,交换的不发达使得社会对复杂的法律规范需求很少,更多求助于习惯、宗教等;在产品经济和计划经济体制下, 政治 和经济融为一体,经济关系由行政命令来调整,法律的作用微乎其微;市场经济是高度发达的商品经济,是以市场作为配置社会资源的基本手段,经济关系靠经济 规律 自发调节,社会需要大量的法律规范,法治国家才有实现的可能。市场经济本质上必然是法治经济,市场经济构成了法治的基石。
在市场经济 条件下,人们对自我权益的关注更自觉、更积极,对法治的要求更强烈,民法成了市场经济的基本法。因为市场范围的大小、市场成熟程度、
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市场主体的独立程度。首先,民法以市场经济的发展程度,
确认市场主体的独立资格为首要任务。赋予市场主体以法律资格相当于为市场经济注入鲜活的血液,它使市场 经济得以健康运转起来。这种对主体资格的确认彻底摒弃了等级特权思想,培养了人们独立人格与自由权利的观念。市场经济的张扬个性、追求平等、自由、效率的 特性正好满足了民法公平、正义、自由的精神内涵,从而民法的作用就是解放人们的思想,使市场经济充满活力。其次,民法以通过设置并不断壮大民事权利的方 法,使人们得以自由地从事民事行为并受到民法的保护。再次,民法通过规定基本制度与原则来对多元的利益冲突加以协调,促使市场经济健康、有序地进行。最 后,民法的责任制度能保障市场主体权利的实现,从而创造一个和谐的竞争环境。“总之,民法以人为中心,以意思自治为基本理念,以权利为基点,以基本制度和 基本原则为手段,以责任制度为保障,为市场经济法治化作了 科学 的构建,使市场经济获得了一个完整的法制基础以及成功的法治模式。”
四、法治建设是人的工程。民法推进人的观念革新
法治建设归根结底是人的工程。我国是人民当家作主的社会主义国家,人民是国家的主人,也必然是依法治国的主体。法治的实现不仅在于有无良法的存在,更在 于法律被遵守的程度。守法的行为源于守法的观念,守法的观念来自对法律的信任,亦即对自己及他人权利的尊重。因此,权利观念的培养是法治建设的思想基础。 没有观念的革新,法治便是空谈。
中国 古代由于长期的自然经济与重农抑商、重刑主义,使得商品生产与交换被遏制在极狭小的空间内,商品经济极不发达,也无从产生自由、平等、公平等观念;并且由 于几千年专制体制即人治社会对中国的政治统治、身份有别、国家本位的思想统治,使人们习惯于从义务的角度思考自己和评价他人的行为,因而很难滋生出权利的 意识。“在人格不独立、身份不平等、身体不自由的地方,法治便是遥远的梦想。”“人民群众主张权利、维护权利、实现权利,是法治和法治国家的强大推动力。 而人民群众对权利的无知(权利盲)、护权意识和护权能力的低下——不知道权利为何物,不知道权利有多少,不知道权利的内容和界限,不知道权利受到侵害怎么 办,却正是实现法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最大障碍。”而民法蕴涵的传承于罗马法的私法自治、身份平等、私权神圣的基本理念,必然有助于现代社会人们权 利观念的培养,而且只有在这种权利文化中才能造就出法治所需要的理性公民。随着民法原则被宪法
升格为民主与法治的普遍原则,权利观念已渗透到整个社会中。 高度宣扬民主与民法精神,使公民的权利观念由“权力本位”向“权利本位”转变,是建设法治国家的必然要求。公民具有正确的、强烈的权利义务观念是建设法治 国家的重要条件,因为从根本上说,法治要靠公民行使权利、履行义务来实现。总之,民法是权利法的性质,获得私人的权利是民法的终极关怀。尽管任何法律都以 保护人的权利为宗旨,但只有民法表现得最彻底、最充分、最淋漓尽致。提高民法的地位有助于人们更好地去关注自己的权利,去尊重他人的权利,这样,法律的权 威必将树立,法治的国家必将到来。
范文五:德治对法治的辅助作用
维普资讯 http://www.cqvip.com
一
个 国家 是 否 只 要 有 良好 的 法 律
( 当然 这 种 良好 只能 是 一般 意 义 上 的 良 不是 “ 望 的道 德 ” 法律 是 道 德 的 底 业 规 范 遵从 ,特 别是 社会 舆 论 的 压 力而 愿 ,“ 好 , 大 多 数人 认 同的 并 获得 普 遍 遵 从 线 ”而 “ 德 是最 高的 法 律 ” 即 道 。非 法律 义 起 作 用 的 。 这种 力量 , 比之 国 家 强制 力 , 的 良好 ) 可 以 了? 是 否 只 要法 律 的 触 务行 为 是 公 民 的 自治 领 域 , 不 为法 律 在 通 常情 况下 虽 是 软性 一 些 ,要通 过 社 就 并 角 伸 向社 会的 方 方 面面就 可 以 穷尽 一 切 所 强制 调 整 。由此 可 见 ,道 德 的适 用范 会 主体 在 外界 道 德压 力下 唤起 个 人的 羞 社 会 问题 ,就可 以 实 现 对 社 会的 优 良控 围远 远 大 于 法律 ,更 加地 贴 近 生 活 ,是 耻 感 、罪恶 感 而 起作 用 ,但 在特 定 情 况
制 ? 答案 当然是 否定 的 。 律 是 有 其 局 “ 高的 法 律 ” 是 人 类维 系 日常 生活 秩 下 , 会产 生 硬性 的 、 法 最 , 也 强有 力 的效 应 , 甚
限性 的 ,这 种局 限 性 不 仅 反映 在 它 的 时 序 、保 障 正 常 交往 的 必 须 。 间性 上— — 法 律 的稳 定性 要 求 必须 使 其
至 更甚 于法 律 制 裁 。
我 国古 代思 想 家孔 子 就 曾 强调 当权
德 治对 法 治 的影 响 还在 于道 德 坚定
产 生适 用 的 超 前 或滞 后 的 问题 , 反 映 了法 治 的 信念 ,确 立 了法 治 的 精 神 。法 者 要 以 身作 则 。他说 : “ 者 , 也 , 还 政 正 子
在 它的 地域 性 和技 术 性上 — — 法律 只 能 律 是 必须 被 信 仰 的 ,否 则就 形 同虚 设 。
帅 以正 , 敢 不正 ”( 颜 渊 》 , 不 能正 孰 ( 《 )“
是 原 则性 的 , 普 遍而 非 具 体 的 。同时 , 对 于 法 律 信仰 而 言 ,它 的存 在 有赖 于 人 其 身 ,如正 人 何 ”(《 是 ( 子路 》 。如 果 当权 ) 法律 作 为 人 的理 性 的 产 物 ,不论 是 个 人 们 对 其 自身 所 固 有 的 终 极 正 义 性 的 信 者连 自己的 行 为都 不能 端 正 , 样 去端 怎 的理 性 还 是 众 人 的理 性 , 只能 是 一 种 仰 ,而 这 种终 极 正 义 感 的确 立 ,当然 地 正 别人 呢 ? 廉政 建 设 ,也是 促 进 社 会稳 都 残 缺 的理 性 , 永 远 无 法 达 到 完 美 的 境 落 在 了 “ 治 ”的 身上 。“ 德 德治 ”的 作 用 定 的一 部 分 。如果 政 府 工 作人 员 、执 法 地 。在 某 些地 方 或 某 些场 合 ,法 律 的效 并 不 仅仅 是 对现 有
法律 的 宣传 和树 立 要 者 为 政 不 廉 , “ 身 不 正 ,虽 令 不 行 ” 其 力是 苍 白的 , 并 不是 因 为人 们 对 法 律 求 人 们 普遍 遵 守 的 道 德标 准 ,更 重要 的 ( 子 路 》 ,可想 而 知 ,国 家治 理 工 作 如 这 ( 《 ) 有 厌恶 的 情 绪 , 是 因 为人 们 的 行 为 更 是 唤 起 人 们对 人 生 全 部 内容 的 意 识 , 而 对 何能 搞 好 ?
多地 受 到 道 德 、习惯 、习俗 的 制 约 和控 终 极 目的和 神 圣 事物 的意 识 ,引导 人 们 制 。在 很 多地 方 ,人们 对 道 德 、习惯 和
中国共 产 党 一 直就 很 注 重党 员的思 想道 德 修 养 问题 , 史 已 经并 将 继续 证 历 明开 展思 想 道 德教 育 工作 的 重要 性 。
自觉 遵 守法 律 。 德 制 …, 治 实 施 的支 撑 法
习俗 的 崇 拜 和信 仰 远 远 大 干法 律 ,法律 在那 个 充满 默 契 与情 感的 社 区 中反 而 显
德治 对 法 制实 施 的 支撑 作 用首 先 体 “ 三讲 ” “ 、 三个 代表 ” 活 动的 开 展便 是 等
得 可有 可 无 。社 会治 理 ,单 靠 法治 “ 严 现 在 德 治要 求 人 们 普遍 地 遵 守 法 律 ,通 我 党 大 力 加 强政 治 思 想 工 作 的 实 际 行 打 ” 是 不 行 的 , 难 责 众 , 难 调 动全 过 道 德 教 育 ,使人 们 自觉地 遵守 法 律 与 动 。通 过 一段 时 期 的 思 想 整顿 ,取得 了 , 法 更 { 会 的 力 量扭 转 社 会 风 气 。 土 社 会 公 德成 为 现 实 。另一 方 面 ,道 德 也 很好 的 效 果 ,在 全 党 范 围 内树 立 了 “ 讲 法 律 的 产生 以 道 德 为基 础 ,法律 的 约 束 国 家的 权 利 。 治 对 制定 法 律 和 执 学 习 、 法 讲政 治 、 正 气 ”的优 良作 风 。 讲 这 实 现 也 要靠 社会 道 德 的 支撑 ,法治 不能 行 法 律 的人 提 出 了很 高的 要 求 。法 治 不 些都 是德 治 作 为法 治 实施 的 支撑 作用 的 拒 绝 德治 的 帮助 。法 治 ,就 如 同 断 臂 的 仅 是 以 法律 统 治 老 百姓 ,更 重要 的 是 以 现 实 证 明 。 维 纳 斯 ,散 发 着 ,也 只能 散 发 着 一种 缺 法 律 约 束统 治 者 。 治 实 质上 就 是 对 权 法
陷的 美 。
如 果 法治 是 断 臂 的维 纳 斯 ,德治 就 是我辈 、 下辈 、 下下辈 … …所 奋斗的 目标 。 总 之 , 德治 ” 为 一个 相 对 独立 的 “ 作
力 的 限 制 。 光 有 法律 的 约 束是 不够 的 , 是 维 纳 斯 的断 臂 ,将 二者 合而 为 一 ,便 维 纳 斯 的断 臂
还 需 要道 德 的 辅 助 。道 德 不仅 仅 是 隐 藏
德 治
德治 — — 法 治产 生的 基 础
于
内心 的信 念 ,更 是 “ 良心 ”与 “ 行 ” 德
美 国法 学 家 富 勒 曾把 道 德 分 为 “ 愿 的 统 一 ,是 必 然 要 表 现 于 外 的 社 会 行 治 国方 略 ,对 于 建立 “ 治 ”国 家具 有 法 望 的 道德 ” “ 和 义务 的 道 德 ” 在 他 看 来 , 为 ,必 然 要 影 响 社会 。这 种制 约 主 要 是 深 刻 的 意 义 ,它 是对 “ 法 治 国 ”方略 。 依
法 律 所能 调 整 的 只是 “ 义务 的 道 德 ” 而 通 过 家 族 伦 理控 制 、团 体纪 律 约 束 、行 的有 益 补 充 。■ , 编校 :索 忠连
转载请注明出处范文大全网 » 民法对法治建设的作用之我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