范文一:辩证逻辑:黑格尔的贡献
作者:王成华
安徽师大学报:哲社版 1996年06期
摘 要 在逻辑史上,黑格尔构建了第一个全面而系统的辩证逻辑体系,这一体系是以古希腊朴素辩证法和康德的先验逻辑为主要思想渊源的。黑格尔的辩证逻辑是亚里士多德的形式逻辑和康德的先验逻辑发展的结果,从亚氏的形式逻辑到黑格尔的辩证逻辑的中介环节是康德先验逻辑,黑格尔从这一中介或“蓄水池”出发,创立了自己的辩证逻辑。这一崭新的逻辑体系是以概念的思维为对象,以思维自身所具有的辩证法为方法,以思维形式与思维内容相统一为特点,以本体论、认识论和辩证法三者一致为总特征的。黑格尔的这一划时代贡献,对我们拓展当代辩证逻辑学的视域,树立现代的“关系”观,具有重要意义。
关键词 辩证逻辑 先验逻辑 形式逻辑 黑格尔 康德 亚里士多德
黑格尔是辩证逻辑的奠基人。他在逻辑思想史上第一个构建了一个全面而系统的辩证逻辑体系,对辩证逻辑的发展做出了划时代的贡献。
黑格尔的辩证逻辑既不同于亚里士多德的形式逻辑,也有别于康德的先验逻辑,它是思维形式的辩证法,是以辩证的方法来研究思维形式在认识过程中的内容、联系和发展;它同时又是一个辩证发展的理论体系,其中最初的范畴是最简单、最贫乏和最肤浅的,但由于其自身的内在矛盾,逐渐发展成较复杂、较丰富和较深刻的范畴,最后发展成最复杂、最丰富和最深刻的范畴。但黑格尔的辩证逻辑又与亚里士多德的形式逻辑和康德的先验逻辑有着不可分割的联系,它是在研究、总结和批判吸取后二者的基础上创立的,是形式逻辑和先验逻辑思想发展的必然结果。可以这样说,如果没有亚里士多德的形式逻辑,也就不会有康德的先验逻辑,因而也就没有黑格尔的辩证逻辑。其中,康德的先验逻辑是亚里士多德形式逻辑到黑格尔辩证逻辑的中介(或过渡)环节。在今天,探寻黑格尔辩证逻辑思想的源流,阐发其精要或贡献,批判地继承和发掘这份珍贵的精神遗产,对于我们拓展当代辩证逻辑学的新视域,具有重要的意义。
一
要深入地理解黑格尔的辩证逻辑思想,就须先对其理论渊源有个基本的了解。古希腊的辩证法思想是其重要来源;康德的先验逻辑思想则是它的主要的和直接的来源。
1.古希腊辩证法——黑格尔辩证逻辑的“胚芽”
古希腊哲学是欧洲哲学的源头,“在希腊哲学的多种多样的形式中,差不多可以找到以后各种观点的胚胎、萌芽。”〔1〕古希腊哲学家大多是天生的辩证法家,其哲学中涵有丰富的辩证法思想,其杰出代表是赫拉克利特。赫拉克利特认为世界的本原是“火”,“火”作为始基的首次出现,在希腊哲学中引起了一场巨大的变革,形成了西方绵延两千余年的哲学传统(“火的哲学”);提出了“一切皆流,无物常住”的运动变化观;在欧洲哲学史上第一次提出了对立面统一和斗争的学说;第一次提出了对后来欧洲哲学发展有重大影响的“逻各斯”这一哲学范畴。赫拉克利特如此系统地发挥了古代希腊的自发辩证法思想,因而他是欧洲哲学史上“辩证法的奠基人之一”(列宁语)。赫拉克利特的辩证法思想对后来欧洲哲学尤其黑格尔哲学发生了深远的影响。概括起来,古希腊辩证法有这样几个特质:
(1)辩证法主要是作为一种讨论问题和日常生活的辩论方法被应用的,它指的就是“以揭露对方论断中的矛盾并克服这些矛盾来求得真理的艺术”〔2〕, 即它是被作为形式逻辑的归谬法来应用的:在讨论或辩论问题时,从对方的论断中揭露(或引出)和克服逻辑矛盾,以取得胜利,最后达到真理的艺术或方法。这个方法就是古希腊本来意义的辩证法。
(2)辩证法是以感性直观为基础的,因而是朴素的、自发的、 猜测性的,“辩证的思维还以天然的纯朴的形式出现”〔3〕。
(3)朴素的辩证法常常是与朴素的唯物论(自然观)天然结合一体的,因此它又是本体论辩证法(相对于黑格尔的认识论辩证法和马克思的实践论辩证法而言)。
黑格尔以全面研究和深刻批判古希腊辩证思想作为始点,开启了他的辩证逻辑的创建活动;他将古代辩证法中的合理成分吸取过来,作为自己逻辑的“胚芽”,从而将辩证法由古代朴素的、自发的形式提升到精致的、自觉的形式。
2.康德先验逻辑——黑格尔辩证逻辑的直接来源
康德是先验逻辑的创始者。康德声称,“降至今日,逻辑已不能再前进一步,在一切外表上,已成为完善的学问”〔4〕。 但康德既不满意形式逻辑,又不满意数理逻辑,因而他独辟蹊径,建立了自己的“先验逻辑”,并借此对旧逻辑作了一番“补充”和“改造”。这一补充和改造在许多地方远远超出了旧逻辑,尤其超出了形式逻辑。康德首先将逻辑作了分类:
康德认为,普通逻辑所研究的思维形式及其规律是和思维内容、客观世界无关的东西,它排斥一切具有经验内容的知识,而只管“先天的原理”。并且着重提出了他的先验逻辑体系:
康德认为先验分析论(知性)和先验辩证论(理性)构成了先验逻辑。这就说明了逻辑问题存在于知性和理性中,这是有道理的。康德在逻辑史上第一次提出先验逻辑问题,这是他对逻辑学的一个重要贡献。康德认为先验逻辑的对象是属于纯粹知性和理性的知识,它以规定这种知识的来源、范围及客观正确性为己任。但是关于先验逻辑的内容和作用范围,康德阐述的并非十分清楚,先验逻辑与普通逻辑的界限他划得也不太清晰,致使后人难以明了,颇多搔首猜测和主观发挥,连康德自己也说他讲的先验逻辑“晦昧难明”。
康德认为人的认识能力有三种:感性、知性、理性。“感性是人类知识的源头”〔5〕,感性也即感受性。“知性”阶段产生概念, “直观由知性而被思维”〔6〕。“理性”就是克服感性、知性的缺陷、 盲目性,达到“先天的”理性统一,使思维达到更高境界。研究这些与对象先天地相关联的知性和理性的规则就是先验逻辑的任务。概言之,先验逻辑就是力图说明和证明由纯概念形成的先验纯粹知性和理性知识或先天综合判断的来源、范围与客观正确性的科学。
可见,康德的先验逻辑实际上也就是他的先验认识论,在一定意义上也就是他的本体论(形而上学),是不彻底的逻辑与本体论的统一。这里已有逻辑学与认识论、本体论统一的意思。康德的这个天才思想对黑格尔启发很大,黑格尔后来总结和发展了这一思想。
二
1.对康德先验逻辑的批判继承
我们完全有理由这样说:康德的先验逻辑是黑格尔的辩证逻辑产生的契机,后者正是在直接批判继承前者的基础上创立的,它是从康德先验逻辑这一“蓄水池”中流淌出来的。黑格尔在其《逻辑学》的“导论”中曾说:“本书所谓客观逻辑,有一部分就相当于他(指康德——引者)的先验逻辑。”〔7〕黑格尔认为, 康德先验逻辑的主要贡献是提出了理性矛盾学说(指二律背反学说),从而使逻辑学具有了辩证法色彩,使辩证法第一次摆脱了主观的随意性而与逻辑学联姻。在康德看来,“理性”中出现“二律背反”,并不是一般因违反形式逻辑的推理规则而造成的错误,而是在认识过程中必然要发生的东西。康德的这个思想对黑格尔的辩证逻辑思想有很大影响,黑格尔对此进行了吸收。但黑格尔又认为康德的先验逻辑在总体上仍未根本摆脱形而上学和主观主义,因此,他又对之进行了比较详细的批判:即用自己的唯心主义一元论批判康德的唯心主义二元论;用客观的概念批判康德的主观的概念;用唯心主义的可知论批判康德的唯心主义的不可知论;用辩证法批判康德的形而上学。这种批判可概括为:黑格尔是从唯心主义甚至是更彻底的唯心主义立场批判康德的不彻底的唯心主义的,批判的目的是破形而上学,立辩证法。
2.对形式逻辑的批判
黑格尔对形式逻辑的批判相当全面。
(1)黑格尔对于亚里士多德的形式逻辑并不是全盘否定, 而是首先给以肯定,表示极大的尊敬。他认为,形式逻辑的思维规律和形式,能使人思想明晰、准确,避免思维混乱和前后矛盾,是经验科学的必要工具,因为经验科学是依照这些规律和形式建立的。这个评价是较为客观的。之后他又指出了形式逻辑的不足,并加以改造。
(2)黑格尔批判了人们对逻辑学功用的狭隘的实用主义精神。 他认为,人们长期以来是以“实用的精神”来看待逻辑学(形式逻辑)的用处和目的的,这就是逻辑的“命运”。逻辑学的形态和内容几千年来几乎没有变,在科学中以及现实中生长起来的辩证法新精神,在逻辑中还没有得到体现。但是这种新的精神最终会“流行”起来,尽管人们仍然“漠视”它〔8〕。
(3)黑格尔集中地批判了形式逻辑空洞的形式主义。他认为, 形式逻辑的思维形式只是空洞的形式,缺乏认识论的、本体论的和辩证法的内容。形式逻辑的思想形式因其“空洞无物”,故而不能掌握客观的具体对象,只是主观的抽象的东西。对此,列宁写道:“黑格尔则要求这样的逻辑:其中形式是具有内容的形式,是活生生的实在的内容的形式,是和内容不可分割地联系着的形式。”〔9〕
(4)黑格尔指出了形式逻辑的形而上学性。 他指责形式逻辑的思想形式是片面的、孤立的,人们可以利用不同的前提和中项作出不同的推理和得出不同的甚至相反的结论。黑格尔所指出的形式逻辑没有辩证的本性,没有认识论的、本体论的和辩证法的内容及内容之间的相互联系和转化,是客观事实。但他因此就批判甚至讥笑形式逻辑,则是不公允的,因为各门科学之间都是有明确分工的,它们都有其特殊的研究对象和内容,有特殊的研究方法,由此构成了不同的学科。形式逻辑毕竟不同于辩证逻辑,它有自己特殊的研究对象、内容和研究方法,如果一味强求形式逻辑应包含辩证逻辑的内容和方法,则无异于取消形式逻辑的存在。
(5)黑格尔批判了形式逻辑的主观主义因素。 他讥笑形式逻辑的体系中缺乏必然的内在联系,把形式逻辑对思想形式之间关系的处理比作“小孩玩画迷时把多块画片摆在它们的恰当位置上”,“碎片拼凑起来的游戏”〔10〕。这种看法显然也有失偏颇。
总之,黑格尔对形式逻辑的批判在许多方面相当中肯,至今仍有价值;但也不乏牵强附会、过于苛刻之辞。
黑格尔还谈到了形式逻辑与辩证逻辑之间的关系。他把形式逻辑看作思维形式和规律的初级阶段,把辩证逻辑看作思维形式和规律的高级阶段。辩证逻辑包含着形式逻辑,保存有形式逻辑的思维形式、定律和对象,但它又高于形式逻辑。
三
形式逻辑的研究对象是知性思维,其客观基础是事物最基本最普通的关系,是以静态、抽象的方式研究思维形式。康德的先验逻辑是以研究纯粹知性和理性的知识及其来源、应用范围与客观有效性或真理性为己任。关于辩证逻辑的研究对象(或者说辩证逻辑的定义),黑格尔有这样几种说法:“逻辑学是研究纯粹理念的科学,所谓纯粹理念就是思维的最抽象的要素所形成的理念。”“逻辑学是研究思维、思维的规定和规律的科学。但是只有思维本身才构成使得理念成为逻辑的理念的普遍规定性或要素。理念并不是形式的思维,而是思维的特有规定和规律自身发展而成的全体,这些规定和规律,乃是思维自身给予的,决不是已经存在于外面的现成的事物。”〔11〕在《逻辑学》的“导论”中,黑格尔又明确写道:“逻辑的对象即思维,或更确切地说,概念的思维”〔12〕。
从这些论述可以看出,黑格尔认为辩证逻辑的研究对象是“纯粹理念”、“思维的规定和规律”或“概念的思维”,这三种表述含义相同,都是指最抽象、最普遍和最一般的理念或概念。它们至少有这样三个特征:
(1)纯粹性。 “纯粹理念”不是指向任何一个具体事物的概念,它不涉及经验科学中的那些可感性的具体内容,它同通常讲的知觉、表象、感觉等等不同;“纯粹理念”是摆脱了所有外在感觉具体性的单纯本质的世界,是思想的抽象成分,是属于思想自身所产生的思想,它是完全撇开感性杂质、毫无经验内容的思想。例如:在逻辑学中研究的有、无、变、质、量、度、本质、现象、必然、偶然、原因、结果,等等,这些理念或概念不同于通过感觉直观就能获得的概念,如:红、黄、硬、软、冷、热等,后者不是最抽象的,不具有普遍性,只是某些事物特有的。从这个意义上说,黑格尔的“纯粹理念”就是纯知识,它具有超感性。黑格尔认为,研究逻辑学就是要遨游于这种纯粹超感性知识的“思想的王国”或“阴影的王国”,而不应陷入日常具体事务的纷争、某种实用的具体需要等等庸俗氛围和功利之中。哲学家的书斋应是“平静”的。
(2)客观性。黑格尔把“纯粹理念”看作是自然界、 人类社会等等一切具体事物内部潜藏着的普遍本质,它是世界的灵魂。黑格尔要求逻辑学成为本体论性质的“形而上学”,即把对思维形式的研究同对客观事物的本质、世界的本原和本性的研究统一起来。黑格尔逻辑学中的范畴不仅是思维形式,而且具有实体性的内容,是对客观世界的最高本质所作的本体论式的论证。列宁肯定了黑格尔的这些思想,并作了唯物主义的改造。
(3)具体性。“纯粹理念”摆脱了一切感性的具体性, 上升到抽象思维的“阴影的王国”。但逻辑学不是只停滞在抽象领域而不再运动了,它的理念“不是抽象的、僵死的、不动的,而是具体的”〔13〕,“不再是与其他特殊物并立的一个特殊物,而是统摄了这一切,并且是这一切的本质,是绝对的真。”〔14〕即是说理念是抽象中的具体,是多种规定的统一。列宁认为,具体概念的思想是天才的。
四
黑格尔认为,逻辑学的研究对象和研究方法是统一的。因此,逻辑学既不能从其他科学借来它的研究方法,也不能预先假设任何研究方法,而只能由纯思想在其发展中自己产生方法。研究问题的方法即存在于问题之中。他说:“对于那唯一能成为真正的哲学方法的阐述,则属于逻辑本身的研究;因为这个方法就是关于逻辑内容的内在自身运动的形式的意识。”〔15〕
由于逻辑的对象和方法的统一性,建立逻辑的内容同时也就是建立逻辑的方法。这种方法就是逻辑对象和内容自身运动所具有的辩证法。黑格尔明确指出:“这个方法……正是内容在自身所具有的、推动内容前进的辩证法。”〔16〕
康德认为,如果把范畴或纯概念应用于无限(无条件者),就会产生二律背反,就会产生矛盾。康德维护形式逻辑的不矛盾律,不允许范畴、纯概念中包含矛盾。黑格尔高明于康德之处在于:他认为,不只是把纯粹理念用于宇宙中的那四种对象会产生矛盾,而且把纯粹理念用于任何对象会都产生矛盾,矛盾是普遍存在的,是发展的动力。矛盾不是外加于纯粹理念、范畴的结果,而是内在于纯粹理念、范畴本身的性质,是纯粹理念、范畴的辩证法的重要因素。所以,矛盾不但是逻辑范畴、思想、理念本身所固有的特性,而且还正由于有了矛盾,才能使逻辑范畴、思想、理念不断地自己否定自己,自己发展自己,从而极成推动逻辑内容前进的灵魂。因此,矛盾规律又是逻辑的对象和内容的研究方法。
在黑格尔的逻辑中,一个概念或范畴a由于自身的矛盾性, 必然要运动发展,经过否定,跃进到另一个概念b。尔后,概念b又被概念c所否定。c包含了被它否定的概念中的本质的东西, 而且还包含了更多更丰富的内容或本质规定性,这是一个更高级的否定,即否定的否定。根据概念的辩证法,黑格尔的逻辑学就是一个“肯定——否定——否定的否定”的发展过程,就是一个“正——反——合”的统一体。他的整个逻辑学的三大阶段——有、本质和概念,就是一个正——反——合统一体。在这三个阶段中,又分成许多较小的正——反——合统一体,这些较小的正——反——合统一体还可以再分为许多更小的正——反——合统一体。这样的正——反——合统一体就是黑格尔的三一体格式。这一逻辑格式是从最简单、最抽象的概念“有”开始,然后向着愈来愈复杂、愈具体的概念发展,最后到达一个最复杂、最具体的概念“绝对理念”。整个逻辑就是由抽象到具体的运动发展。在这里,黑格尔应用了从抽象上升到具体的方法,揭示了概念、范畴的相互联系、转化和对立统一的辩证关系。这正是他的高明之处。
总之,黑格尔辩证逻辑的方法是概念、范畴自身发展的辩证法,其对象和内容也是概念、范畴的辩证发展。逻辑的研究对象、内容与研究方法在这里统一了。逻辑学和辩证法的统一是黑格尔的一个重要思想。
五
黑格尔辩证逻辑的根本特点是思维形式与思维内容的统一。逻辑对象和方法的统一体现了形式和内容统一的特点。黑格尔认为,逻辑形式必须是富有内容的形式。
形式逻辑的特点是撇开思维的内容,单纯从思维形式方面考察任何一种正常思维所必须遵循的思维规律,使思想具有明确性、确定性和一贯性,以避免发生逻辑矛盾和逻辑混乱。但是形式逻辑因此也就割裂了思维形式与思维内容的统一。黑格尔尖锐地批评了形式逻辑割裂思维形式和思维内容的思维方法,认为形式逻辑所考察的思维形式是“外在的形式”,“只是附着于内容而非内容本身的形式”〔17〕,这是形式逻辑的缺陷,列宁注意到“这也是不对的”〔18〕。
黑格尔对自己的逻辑明确提出了这样的要求:“不仅应当对‘外在形式’,而且应当对‘内容’进行‘思维的考察’”〔19〕。他认为,内容和对象不是外在于思想形式的、完成了的、离开思想形式而独立存在的。思想形式就是内容和对象的本质,二者是和谐一致、不可分离的,因而辩证逻辑不能只研究思想形式而不管思想内容。黑格尔认为,“内容不如说是在自身那里就有着形式,甚至可以说唯有通过形式,它才有生气和实质;而且,那仅仅转化为一个内容的显现的,就是形式本身”〔20〕。列宁在评价黑格尔辩证逻辑的特点时指出,“黑格尔则要求这样的逻辑:其中形式是具有内容的形式,是活生生的实在的内容的形式,是和内容不可分离地联系着的形式。”〔21〕思维形式与思维内容统一的思想,是黑格尔对辩证逻辑的重要贡献。
六
列宁在《哲学笔记》中反复指出:在黑格尔的逻辑学中,本体论、认识论、辩证法是一致的。黑格尔从其唯心主义的思维与存在同一的原理出发,阐明了辩证逻辑的对象和方法的一致性,在考察辩证思维的运动时,又处处将其形式和内容结合起来,由此建立了本体论、认识论和辩证法三者有机统一于逻辑学的严谨的辩证逻辑体系。
1.辩证逻辑和本体论的统一
黑格尔把纯粹理念既看作是思想(思维)的规定性,也看作是事物或存在的规定性,认为“思想也正是自在的事情本身”。在他那里,逻辑思维的形式和事物或存在的规定性是同一的,关于逻辑思维的学说(辩证逻辑学)当然也就是关于存在及其本质的学说(本体论或“形而上学”)了。于是,正如黑格尔自己所说,他的“逻辑学便与形而上学合流了。”〔22〕辩证逻辑因之便具有了本体论内容,因而,辩证逻辑中的逻辑范畴,也就是他的本体论中的存在范畴。
在有阶段,黑格尔说明了事物的变化,事物有质也有量,有质变也有量变。而在事物的质量互变过程中,必然有稳定的常往的东西,这就是本质。在本质阶段,黑格尔说明了事物既有现象又有本质;任何一个事物都同别的事物相关联,以别的事物为根据。“现实”是事物的本质,但“现实”还不是哲学的最高的原则,因而还应当由现实自身通过矛盾运动发展出它的对立面即概念。概念才是本体论的最高范畴。
黑格尔辩证逻辑的前两个阶段(有阶段与本质阶段)中的范畴,就是通常所说的客观事物的范畴;而第三阶段即概念阶段中的范畴,则是主观思想的范畴。由此,黑格尔把有与本质阶段叫做客观逻辑,把概念阶段叫做主观逻辑。
在黑格尔逻辑中,有阶段的范畴是最先出现的。有阶段的范畴由于自身中的矛盾,必然要发展到本质阶段的范畴,进而发展到概念阶段的范畴。由有、本质必然发展到概念,表明有和本质是隐在的概念,概念则是显在的有和本质。这表明,主观思想方面的概念是事物或存在方面的有与本质的真理和根据。
2.辩证逻辑和认识论的统一
黑格尔认为,逻辑学是以真理为研究对象的,它的纯理念运动的任务就是回溯过去,以求对自己的意识或认识。逻辑学也就是认识论。
根据黑格尔自己的说法,他的辩证逻辑中的有阶段大体相当于认识中的感性阶段,本质阶段大体相当于认识中的知性阶段,概念阶段大体相当于认识的理性阶段。
相当于感性认识的有阶段的思想范畴都是十分贫乏和抽象的,它们尚处于一种原始混沌的抽象统一中。由于其内在矛盾的本性,思想范畴便自我分化,不断地向前运动,由此过渡到本质阶段。相当于知性认识的本质阶段的思想范畴,则比有阶段的思想范畴较丰富、较具体,但它们仍是处于一种对立与差异状态,尚未达到有机的统一。随着思想内部矛盾的推动,它就继续运动,最后过渡到概念阶段。
理性认识,也就是思辨的认识或辩证法的认识。它既要应用分析也要应用综合,要将知性所执着的对立与差异加以克服,并把知性所建立的对立统摄在自身内部作为自身有机的环节。概念阶段的思想范畴表现了理性认识的这些特点:这些范畴扬弃了本质阶段范畴的对立性与孤立性,把各种对立的范畴统合起来。
黑格尔特别指出他的逻辑范畴的发展是和哲学史上哲学思想的发展相对应的。与逻辑中的最初范畴一样,历史上的最初的哲学思想也是最抽象、最贫乏的,随后逐渐演进成较具体、较丰富的哲学思想。
本体论(逻辑学)、认识论和辩证法三者统一的思想是黑格尔的最大功绩所在,也是他的辩证逻辑中最有价值的思想。这一思想深刻地体现了西方哲学史上两大哲学传统——实体主义与非实体主义(关系主义),体现了实体主义与关系主义在黑格尔逻辑学中的统一;而实体主义与关系主义二者有机统一的模式,在笔者看来,可能是当代及未来世界哲学的基本模式。当然,黑格尔关于辩证逻辑和本体论、认识论、辩证法统一的思想是在他的唯心主义的思维和存在同一说的基础上阐发的,是为构造其唯心主义体系提供论证工具的。但是,他却在唯心主义的形式中深刻地猜测到并隐晦地表达了主观辩证法与客观辩证法的一致,正如列宁所说:“在黑格尔这部最唯心的著作中,唯心主义最少,唯物主义最多。‘矛盾’,然而是事实!”〔23〕“最少”的唯心主义,指的是其形式上是唯心的;“最多”的唯物主义,指的是其内容(或实质)上是唯物的。唯心主义的形式与唯物主义的内容统一于一身,是黑格尔哲学(包括辩证逻辑)的显著特征。
自从亚里士多德创立形式逻辑以来,经逍遥派、斯多葛学派、注释家、中世纪逻辑家、文艺复兴,以后又经培根、笛卡尔、莱布尼兹直至康德,逻辑学虽在不断丰富和发展,然而一直未根本离开形式逻辑的轨道。至黑格尔这里才一改故辙,提出了人类另一种思维类型——辩证逻辑的方向,将逻辑学的发展推进到一个新阶段。黑格尔提出的第一个完整、系统的辩证逻辑体系,为辩证逻辑科学的建立和发展奠立了重要的思想基础。
马克思和恩格斯在唯物主义的基础上批判地吸取了黑格尔辩证逻辑的合理思想,并结合近代科学的成果,创立了科学的辩证逻辑。之后,列宁又全面地批判吸收了黑格尔的辩证法,发展了马克思和恩格斯的辩证逻辑思想。辩证逻辑作为一门科学,绝非一蹴而就和固步自封的,它应随着时代和人类思维能力的发展而不断发展。经典作家们仅仅只是为这门学科提供了某些最基本的生长原点、设想或构架,它还远非完成态的、尽善尽美的,尚待继续丰富、生长,方能枝繁叶茂。
随着哲学和科学的发展,辩证逻辑必然改变着自己的形态。在当代,科学和人的发展正促使人们形成一种世界机体论或世界关系论的辩证观,认为世界是一个有机的大系统,一个庞大的关系的存在或“场中之有”;人们应当用人与世界的大系统、大关系的观点,从事物的相关性来观察和说明世界,树立现代的“关系”观,摒弃传统的“实体”观。而这也正是现代辩证逻辑科学所必须关注和致力之所在。在这方面,有一件事我们不要忘了:回溯先哲,感通大师的智慧!这样,我们定会获得某种启迪和开悟。我们不企望从黑格尔那里找到问题的现存答案,但我们可以从他那里发现探索真理的线索。
注释:
〔1〕〔3〕《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3卷,第468页。
〔2〕《斯大林选集》下卷,第425页。
〔4〕〔5〕〔6〕《纯粹理性批判》第二版序、第47、44页。
〔7〕〔10〕〔12〕〔14〕〔15〕〔16〕〔20〕《逻辑学》上卷,第45、35、23、42、36、37、17页。
〔8〕参见《逻辑学》上卷,第2—3页。
〔9〕〔13〕〔18〕〔19〕〔21〕〔23〕《哲学笔记》,第89、98、89、91、89、253页。
〔11〕〔22〕《小逻辑》,第63、79页。
〔17〕转引自《哲学笔记》,第89页。
作者介绍:王成华 本刊编辑部
范文二:黑格尔是如何看待真理的
黑格尔是如何看待真理的
黑格尔是如何看待真理的
【作 者】陈也奔
从历史上看,黑格尔的真理观是最为与众不同的,这不光是指与我们大多数人的观点不同,而且还指与大多数哲学家的观点不同。就我们一般人的观点来看,真理不是别的,乃是认识与对象的相互一致,这一点,黑格尔并不反对,他所反对的是我们通常所说的那样的一种认识和那样一种认识所建立的对象。他之所以不断地批评康德,就是因为康德坚持了那样一种认识的观点,其实康德的观点,也就是我们一般人通常的观点。在康德看,认识乃是人们主观上的一种能力,它属于人的意识知性,人是先天具有认识能力的,他把这样一种能力称之为统觉。所谓统觉,就是人们心智中先天就存在的那样一种判断能力,人们就是根据这样一种能力去认识事物。康德认为,事物(或存在)作为意识的对象,具有不同的存在样态,一种是显现的,存在于现象界的领域,另一种则是不显现的,存在于现象界的背后,康德把这样一种存在称作是物自体。康德指出,人的认识只能认识到现象界,而不能认识到物自体,这是被认识的自然限制所决定的。不管康德的观点结论如何,我们可以看到,他的原则是一种常规的,认识是人的认识,对象是客观事物(它或者是现象,或者是物自体)。因此,有关真理的问题,就可以归结为,人的意识是否能够认识(把握)客观事物的问题。但黑格尔的观点却与此完全不同。黑格尔诚然也承认真理应该是意识与对象的相互符合,但他所说的意识及对象,则完全是另一回事,与我们一般人的观点相去甚远。
实际上,黑格尔是把真理当作一种实体来看的,他在《精神现象学》的序言上这样写道:一切问题的关键在于:不仅把真实的东西或真理理解和表述为实体,而且同样理解和表述为主体。这样看,真理的关系便完全是另一回事了。黑格尔认为,实体、主体本身不是别的,只是自我意识,但这样一种自我意识又不是人的自我意识(要是那样去理解自我意识,就完全误解了黑格尔),而仅仅是事物的理念。在黑格尔看,事物、存在被产生出来,总要有它的原因的,而其原因不能是别的,只能是一种精神性的原因,精神性的原因只能发生在一种意识里,换句话说,只能发生在一种意识的主体里,黑格尔把这样一种主体称为绝对精神。一般来说,绝对精神也可以被看做是实体、概念,而事物的存在也就是被实体和概念所设定的。既然事物是发生在精神和概念里,那么,事物也就是发生在一种主体里,而主体中的存在不是别的,只是一种自我意识,真理的关系也就是这种自我意识与其对象的关系。自我意识作为终极的东西乃是自我设定者,因为存在最初的规定就是在自我意识中完成的,而自我意识本身的存在也不是为了别的目的,而只是为了去认识事物,那种认识,也就是自我意识自身的活动。由于自我意识是绝对精神,它的那样一种认识活动便只是主体之中的活动了。在主体中,自我设定对象,因为主体要想认识,就要把一个对象设定出来,主体恰恰不是别的只是一种设定对象的能力。另一方面,自我意识作为一种主体的活动,本身就是纯思维的活动,而纯思维的活动不是别的,只是作为一种共相的威力而存在的。黑格尔认为,一般说来,纯粹思维只是一种单一的东西,作为存在,思维自身就是一种共相的单纯的流动,不过,在这样一种单纯的流动中,思维要确立出自身的环节。换句话说,思维要在单纯的流动中确立自己的对象,而对一个对象的确立,就是对那个对象作出规定。在规定中,思维就作出了限制,限制从形态上看,好象是对于对象的限制,因为思维所作出的那样一种规定,恰恰是对于一个对象的规定,一个对象能够产生,只是一种思维规定的结果。不过,另一方面,那个限制也就是对于思维自身的限制,因为设定(规定)对象者不是别的什么力量,只是思维自身,是思维自身去规定一个对象的,因此,
当思维作出了那个对象的限制(即设定对象)的同时,也就作出了对于自身的限制。黑格尔认为,这样两种限制,实际上是一回事,就是说,当思维设定了一个对象时,它同时也就限制了自己;反之,当它对自身进行限制的时候,事实上,它也正是在设定一个对象。
这里,黑格尔是受到了费希特的启示的。人们通常容易看到,黑格尔的哲学与康德的哲学之间有着某种联系,但实际上,黑格尔的哲学与费希特的哲学(以及后来谢林的哲学)之间的联系要更为密切得多。我们甚至也可以说,费希特的哲学在一些最基本的方面,直接就可以过渡到黑格尔的哲学,这就是为什么黑格尔在自己的哲学史中会作出那样的评价,认为费希特的哲学要高于康德的哲学(这是与近当代的看法完全不同的。)费希特的哲学是从设定一个自我(意识)开始的,他对自我做了如下的规定,自我作为一种意识首先是一种自身确定性,在这样一种确定性里,主体仅仅与自身发生联系,主体是一个察知者,但我(作为主体的我)所察知的东西,又只是我自己,我在意识中察知到一个对象,那个对象不是别的什么,正是一个察知者本身,就是说,我与对象是一种同一的关系,用抽象的形式来表述这种关系,也就是自我,自我。因此,自我在这里仅仅表明了一种僵化的同一性,这样的同一性毫无内容可言,主词和宾词之间不是差别中的联系,只是一种无差别的自身等同的联系。因而,在这里,自我仅仅是表现了一种形式上的确知性,费希特自己很清楚,这样一种自我只是对确定自身起作用,这里,还没有出现对象,因此,也可以说,这里的自我还仅仅是主体对其自身的一种确知,它不是对于对象的(也就是还未介入到对象的)一种确知。但一个自我仅仅能够意识到自己,是很不够的。费希特很了解这一点,他接着就进入到另一个命题,引入了非我概念。非我也就是对象,非我是与自我不同的东西,是自我的一种对立物,非我进入意识以后,自我(意识)之内就有了一种分化和差别,这样一种差别为自我提供了实在的内容。自我便不再是一种纯粹
的(自知的)意识,而是意识到某物(某个对象)的那样一种意识了。这里,自我作为一种主体已经接受了对象的内容,即接受了非我的内容,这使得自我不再是一种空洞的同一关系,但同时,自我既然接受了非我的内容,也就要受到非我的限制,非我一般来说就是自我的一个否定物,因为非我总是某种特定的内容,它只是一种有限的意识,那种有限的意识一旦进入自我,也就破坏了自我的无限性,使一种纯粹的意识落到了意识的某一点上,这也就使自我成为了一种特殊的意识,成为了一种对于非我的意识,非我这样看起来好象成了一种决定性的东西了,其实费希特并不是这样看的,他既没有让自我成为决定性的东西,也没有让非我成为决定性的东西,而是通过交互规定的原则,把自我和非我引入到一个统一体,并把二者相互作用(即相互规定)的结果看成是实在的,这一点,较深地启发了黑格尔。我们可以看到,黑格尔后来在自己的哲学中,又更好地发挥了这里的思想。费希特的第三条原则是这样的,那就是自我和非我都被自我所设定,并且在自我内被设定为是彼此限制的。自我首先受到了一个对象的限制(即非我的限制),那个对象作为一种意识的内容使自我成为了一种特殊的东西。不过,另一方面,这样一种限制不是别的什么,又恰恰是自我自己所给出的,是自我设定了一个非我使之成为自我的一个对象,用费希特自己的话说:这就是自我通过活动把一个受动设定于自身之中。从这个意义上讲,自我又是根本性的东西,因为最初只有自我是直截了当地设定起来的,只有自我才能进行设定,当自我设定了一个非我时,也就在自我中建立了一种否定性的关系,因为非我作为一种对象正是自我的一种否定物,但这样一种对象既然是由自我所引入的,那么,作为对象的非我,也就早已受到了自我的限制,正是通过这二者相互限制的运动,一种实在性的事物才能够产生出来。#p#分页标题#e#
费希特这里的思想,被黑格尔更好地发挥了,黑格尔运用了费希特的自我意识原则,并且又有所发展。黑格尔认为,自我意识既然是一种
纯思,那么,它就要把一切中间的环节都扬弃掉,而那些中间的环节,也就是自我意识的个别的规定,它们是作为自我意识所设立的对象而存在的。由于自我意识在设定了对象时,自身也遭到了否定,它的单一的纯粹思维形式受到了破坏,共相自身那种单纯的流动也就分化出殊相来,换句话说,从思维的纯粹形态中分化出个体存在来,而这不反映着别的,只反映着自我意识的一种异化,自我意识本来是一种纯粹的精神。但现在,这种精神由于设定了对象,而在那种对象中变成了一种异在,精神没能保持在精神自身里,而是在一个外在于自己的他物那里,异化了自己,使自己成为了一种客体,这种客体,就是外部世界。
到这里,我们便可以回过头来重新看看黑格尔对于真理的定义,黑格尔是把真理当作主体和实体来看的,主体和实体实际上是同一回事,不过,只有当主体能够产生出一种实在来的时候,这两者才是一回事。也正是在实体中,黑格尔才建立起自己那种独特的真理关系,认识与对象的一致,也就是绝对精神(作为自我意识而存在的)与自己所外化出的客观世界相一致。黑格尔认为,普通的认识是无法与对象相互一致的,因为严格说起来,普通的认识是外在于对象的(这包括康德那样的认识观),因此,也根本无法谈到认识与对象相互一致的问题。黑格尔举例说,象上帝是爱,上帝是秩序这样一些认识形式,本身就不可能与对象相互一致。在这里,上帝是作为一个主词而存在的,一个主词自身是无法显示什么内容的,主词要靠宾词去陈述自己,但这里的宾词却是人的一种判断,人们可以说上帝是爱,上帝是秩序,也可以说出其它别的判断,但无论怎样,这样一些判断都是由人自己所作出的,它们只取决于人的那样一种认识,因此,它们完全是外在于那样一个主词的,与上帝那个主词也就不可能有什么同一性。只有当主词自身去产生一个自己的内容时,主词与宾词才能真正一致的,但要是那样,主词自身就应该是一个主体(或实体),这个主体不是人们自我意识中的一种主体,而是事物自身的主体,这种主体,也就是
事物的绝对理念。只在在绝对理念中,认识与对象才能真正地相互一致。因为绝对理念自身是思维,只有思维才可以建立起一个对象,同时,绝对理念作为一种精神又不是纯粹主观的东西,思维在思维自己的对象的时候,也就把一个对象建立起来,把主观的东西变成客观的了。正是在这个意义上,思维才不光是一个主体,而且还是一个实体。认识与对象的一致,也就是思维与自己所设定的那样一个客体相互等同。既然思维自身就是产生客观对象的一种威力,那么,一种客观的事物在思维中产生出来,也自然就可以看作是思维的统一物了。这样,黑格尔就从一种独特的认识方法出发,解决了认识与对象的相互一致问题,而真理,在黑格尔看,也就是自我意识(即绝对理念)把一个客观的世界设定出来的过程。
基于这样一种认识的前提,黑格尔就把真理作为全体来看了。黑格尔认为,真理只有在结果中,它才是单一的,但真理既然有一个结果,它也就要有一个开端,而由开端到结果的那样一种运动,也就是真理的体系。黑格尔在许多地方都曾强调过,真理是作为体系而存在的,但这个体系所要展示的东西,不是别物只是绝对精神自身。绝对精神不是一下就实现的,作为一种自我意识,它要分化出无数的环节。而每个环节,一方面,都是自我意识自己所建立的,都是一种自我相关的反映;另一方面,它们又都是纯粹的否定性,是作为差别而被扬弃掉了的东西。因此,自我意识(真理)只是就一种共相形态上去看,它才算作是单一的,而从一种外在化的过程去看,它们又只是一种差别中的连续。因为每个环节都是必要的,每个环节都是向下一个环节过渡的保障,而每个环节又都在向下一个环节的过渡中消融了自己,其实,这样一种消融的表现也就是共相的作用。思维要保持自己的单一形态就必须要扬弃差别,在不断地扬弃过程中,思维才能保持自身的单一性,但思维也无法在纯思中进行活动,即当我思维我自己时,我必须又要把自己表现为一种差别(这正是黑格尔对费希特非我思想的运用)而差别也就是环节,是具体的规定,思维也必须要在环节中
才能获得规定。这样看,真理作为主体(实体)就会成为双重的,一方面,作为共相的存在,自我意识将保持自己的单一形态,即纯粹思维形态,另一方面,自我意识又要在环节中(即自己所设定的对象中)发展自己,而那些环节,又是对自我意识(单一形态)的扬弃和否定。正是在这样一种双重的作用中,存在才产生出一种发展和演变。存在的规定是思维,思维是一,但外部存在却表现了多的特征,而那些多又都是思维的具体环节,多不断地消解自己,最后,也归于一。真理就是由多(现象的东西)返归到一(思维自身)的那样一个过程(其实这也正是展开自己的那个过程)。
黑格尔后来把真理看作是自我意识向自己回归的一个圆圈,在古希腊哲学家里,圆圈表示着一种完满性的东西。亚里士多德甚至把圆圈运动当作实体来看,而实体也就是事物本质性规定。黑格尔无疑是受到了亚里士多德这一思想影响,在黑格尔看,绝对精神作为一种本质乃是自在自为地存在着的东西。一方面,它是自身规定着的,另一方面,它又在自身规定中成了一种他在(异在),并在那种他在中保持了自身的同一。从这一点上看,绝对精神就是一种绝对的知识,这种知识既是关于对象的,又是关于自身的,因为绝对精神的本质不是别的,只是要在对象中去建立自己,因此,它对于自己要在对象里建立什么是完全自知的。从这一点上说,绝对精神就是真正的主体,绝对的自我意识,因为它明确地表现了一种目的性。思维在一开始的时候,就知道自己要成为什么,这样,思维就运用了自己否定性的威力,不断地去扬弃那些中间的环节,通过那种扬弃,思维(自我意识)就达到了自己的终点。终点也就是思维的目的,但这个终点实际上就是最初的那个起点,因为正是在起点那里,思维才规定出一个终点的,既然开端就是一种目的,那么,它所达到的结果也就是一种开端了。真理也就在这样一种自我意识的展开中实现了自己。实际上,真理也只能做为一种自我意识的运动,因为没有别的什么东西能够通过自己的运动实现自己,只有绝对精神那样一种主体能够做到这一点,因此,真
正说来,真理也就不是别的什么东西,而只是绝对精神在自我运动中所建立的一种体系,那个体系自身做圆周运动,自我意识在起点中所规定了东西,又在最后的终点中达到了,真理作为自我意识所设定的东西又回归到自我意识。
严格说起来,黑格尔的真理观是被他那种独特的认识论所决定的。我们或许不能把这样一种思路看作是黑格尔的独创。其实,早在柏拉图的哲学里,这样一种思路的萌芽就已经出现了,经过后来许多哲学家之手,这样一种思想变得越来越精致了,最后,通过费希特和谢林,便完全确立起来。黑格尔的这种方法,原本也是为了解决认识论上的一个难题,那就是:认识与对象如何才能一致的问题。他发现沿着康德那条路线,这一问题是无法得到解决的,因为康德的认识代表着人的一种知性,而其对象又是客观世界,这二者本身都是相互外在的,无法获得一致性的规定。这就迫使黑格尔另辟蹊径,以他自己的方式去解决认识问题。我们可以看到,黑格尔确实找到了自己的方法,他的哲学就是建立在这样一种方法之上,他在演绎自己的哲学时也确实花费了巨大的精力。我们也完全承认,他所建立起的那样一个体系,在整个哲学史中是独一无二的。但黑格尔的这种方法,实际上回避了一个重大的问题,那就是,就人来说,人的意识能否与客观对象真正保持一致,这一点,黑格尔甚至是不屑一顾的。因此,我们不能不说,黑格尔的认识在这样一个地方也遇到了困难,这个困难是这样发生的,一方面,他否认人的认识可以与事物的对象相互一致(其实事物是作为概念成为对象的),人不可能对自己的概念真正把握,从而达到对于事物概念的那种知,但另一方面,他自己所建立的那样一种认识关系(那样一种关系实际上也是在人的意识中发生的,它代表着事物的对象),他却认为是真实的,因为那是一种事物自身的关系(即一个概念产生出一种存在的关系)。事实上,那样一种关系与其说是建立在事物自身中,倒不如说是建立在人的思维中,直截了当地讲,倒不如说就是建立在黑格尔自己的思维中,正是在黑格尔自己的意识
里,黑格尔才确立了那样一种认识关系。黑格尔的矛盾是:他只承认他所确立的那种认识关系是真实的,而不想承认发现了那样一种关系的认识(实际上,这也包括他自己的认识)是真实的,这就让人处于两难的境地了:如果人们接受了黑格尔的认识论(包括他的真理观),那么,就必须同时也接受黑格尔的认识(人的自我意识)是虚假的那样一种观点,而如果人们认为黑格尔的认识是真实的,那么,人们同时就不得不放弃他的那种认识论的观点,而这两者,自然是矛盾的,这或许就是黑格尔认识论上的最大的一个困难吧。 #p#分页标题#e#
范文三:黑格尔对刑法中责任理论的贡献
法治视点
TheruleofLawPerspectiVe
黑格尔对刑法中责任理论的贡献
口王韬吕端
【摘要】黑格尔在其法哲学著作中用其唯心主义和辩证法思想来系统解释法、犯罪和责任的问题,因而成为德国古 典法哲学的主要代表。他的责任理论对刑法中的责任论作出了重要贡献,其自由意志论成为道义责任论的理论内核, 社会共同体理论为雅各布斯的功能主义责任论奠基,区分法的责任与道德责任乃成为法的责任论的基本内容。
【关键词】黑格尔刑法责任论
是主观法,主要解决故意和责任、意图和福利、善和良心问题; 黑格尔不是一个专门的刑法学家,他是德国古典哲学的集
伦理是主观与客观统一的法,主要解决家庭、社会和国家的 大成者。但是,作为刑事古典学派代表人物,其法哲学思想不 问题。黑格尔认为法是一种精神层面的东西,而精神的根基 仅为西方刑法中的责任理论奠基,而且对当前重构我国刑法中 是意志,黑格尔认为意志是自由的,所以法的实体和规定性 的责任理论具有重要的借鉴意义。 就是由自由构成的。因此,他将每一个阶段的法,都和意志自
由联系起来。他将意志作为一种不需要证明的既存现实,通 黑格尔的刑法责任观 过论证意志与自由的不可分割,来论证了意志自由的存在。 他认为,既然自由是意志的本质性决定,既然所有的人都有 黑格尔哲学的主要贡献是其客观唯心主义和辩证法的思
意志,那么就可以认为所有人都有自由,所有的人就都因而 想,他的法哲学就是在此理论基础上展开的。在其法哲学著作 享有与意志自由相伴而生的权利,同时承担着与意志自由相 中,他用唯心主义和辩证法思想来系统解释法、犯罪和责任的 伴而生的责任。 问题,因而成为德国古典法哲学的主要代表。
黑格尔对犯罪和责任的本质的论述也是在自由意志的基 和康德将世界的本源归结于上帝不同,黑格尔主张整个世 础上展开的。黑格尔认为,不法和犯罪是一种特殊意志,而其 界乃至现存的所有事物都以一种“绝对精神”为其本源和基础,
本身也是一种自由,同时它又是一种侵犯自由的暴力,因而其 自然界和人类的一切事物都是这种“绝对精神”的表现和外化, 本质上是和自身相对立的,它实际上是对自由的否定,也是对 并受其制约和主宰。“绝对精神”的发展过程,分为三个阶段, 自身的否定。所以黑格尔认为抽象法是一种强制法,因为侵犯 它们是逻辑阶段、自然阶段和精神阶段。黑格尔认为,自然界出 抽象法的不法行为在本质上就是侵犯了他人自由之客观表现 现之前即存在逻辑阶段,在这个阶段,绝对精神仅仅以一种“自 的暴力。进而,黑格尔认为,刑罚是对犯罪的否定之否定,是用 在的”抽象的、纯粹的逻辑形态而存在;而后,“绝对精神”外 暴力的方式来扬弃暴力,“所以抵抗暴力以维护我的自由的定 化到客观世界中,表现为世间万物,即自然阶段;再以后,绝对
精神又否定自然界而进入精神阶段,重新在思维领域进行活动, 在这件事本身乃作为外在的行为而出现的。”哪黑格尔认为,责
任不是外部的强加,他是自由意志自身的要求。他认为对犯罪 但这种思维已经变成了人类的思维,这就出现了人类社会。在 的刑罚本身就是正义的,是不需要证明的。因为刑罚本身是犯 精神阶段,“绝对精神”又先后体现为主观精神,客观精神和
绝对精神。前者为个人意识,包括灵魂、意识和心灵三个环节。 人意志的反映,是他的自由的表现和要求,是犯罪人通过自己
的自由意志所确立的法,并且是在他的犯罪中他所确立的法。 中者为社会意识,它的发展又分为抽象法、道德和伦理三个渐 一个具有理性的人的行为,是一种“普遍物”,通过犯人自己的 进的阶段。后者为绝对意识,包括艺术、天启宗教和哲学三个
行为,他定下来了一条法律,犯人在他自己的行为中自为地承 环节,哲学就是一种绝对知识,在这里,“绝对精神”最终返回 了其自身,实现了否定之否定。 认他自己定下来的这条法律,因此他应该服从这条法律,就像 黑格尔认为,客观精神所包含的抽象法、道德和伦理构 一个人应该服从自己的法一样。在这里,黑格尔也将责任归结
为行为人自由意志的结果,是他的自由意志所认同的行为方式, 成了法哲学体系的主要部分。而抽象法阶段、道德阶段和伦 从而自己也将接受这个认同所带来的结果。这里,虽然没有像 理阶段,也是法律的发展所要经历的三个阶段。抽象法是客 康德那样提出类似己所不欲、勿施于人的绝对命令,但也是将观法,主要由所有权、契约和不法三个方面的内容构成;道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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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归结于自由意志自身的产物,两种思想殊途同归。 依据。在刑法领域,共同体理论能更好地说明刑法的目的和公 民遵守刑法的理由。从而继续推导出公民对刑法的忠诚义务, 值得注意的是,黑格尔将不法区分为无犯意的不法、欺诈 和犯罪,从而区分了意图在不法中的地位。他认为无犯意的不 说明维护这种对法的忠诚的必要性。因此,共同体理论为后来
的功能主义刑法学奠定了理论基础。功能主义责任论认为刑 法是指一种潜在的不法,而不是自觉的不法,也就是说,当行
法上责任的本质是欠缺对法律的忠诚,而人们之所以需要对法 为人把不法误认为合法的时候,他的不法就是一种无犯意的 律忠诚,是因为人不是孤立存在的,而是社会中的人格体。 了不法。第二种不法是欺诈,在欺诈的情况下,行为人是认识到 可知论的意志自由理论是道义责任论的核心。黑格尔主张 自己的不法的,但是他人并没有认识到他是不法,此时“他 “合理的就是现实的,现实的就是合理的”,因而一切存在之 对法自身说来不是什么假象,实际情形是我对他人造成了假 物都是可知的。这和康德不同,康德认为形而上学是科学所不 象”。?第三种不法是犯罪,在这种情况下,犯罪无论是从其社
能及的,因此人类的头脑不可能获得关于一切现实的理论知 会表现还是从行为人的内在自我认识,都是不法。即这种不法
识。因此,黑格尔所代表的自由意志论更加绝对和彻底。这种 无论从其自身本质来说还是从其主体来说,都是不法。而且行 为主体此时并没有让他人将其不法行为看成合法行为的意图。 绝对的自由意志论和对人的认识能力的夸大,成为后来人们批 判的对象。但是,这种自由意志论成为刑法道义责任论的内核, 黑格尔认为,作为诈欺的不法和作为犯罪的不法,其区别 道义责任论的主要内容是“以从古典学派为出发点的非决定论 在于,前者在其行为中所表现出来的是他表面上还承认有法,
的立场出发,主张由于自由意志的人根据其自由的意思决定来 而后者即使在其行为表面也不承认法的存在。也就是说,当行
实施犯罪,因此,当然应当将该行为和结果归于行为人,行为 为人对不法行为不存在故意和过失时,就是无犯意的不法, 人对于其行为和结果应当受到道义上的谴责。”@ 能不说是后对于无犯意的不法,只需要赔偿,不需要刑罚。这个区分,不 区分道德和法,从而区分了道德责任和法的责任。黑格尔 来刑法学中区分不法和罪责、不法和犯罪的肇始。 严格区分了道德和法,他认为善是道德的目标,是一个人内心的 不法、诈欺和犯罪的本质区别在于行为人对法的承认程度的不 自我要求。善,在一个人进行反思时,在他对自己的决定中体现 同,或者说冒犯程度的不同。将责任与对法的违反程度结合起来,这与后来规范责任论的思想一致。 出来,或者说一个人,他的道德性反思使得善得以实现。但是,
作为善的表现的道德,完全属于人的内心范畴,人们无法对他 加以强制,国家的法律不能惩罚单纯的内心。道德和法律不同, 黑格尔对刑法责任论的贡献 道德完全是人的内心的东西,国家暴力不可能强制道德实施,
社会共同体理论为功能责任论奠基。在霍布斯和洛克眼 而法却是能够通过暴力加以强制实施的。在区分道德和法的基
础上,黑格尔认为,犯罪是不法,而不是道德问题,对犯罪的否 中,社会联合的基础是社会中的每个人都基于功利的目的进 定是法的否定,而不是道德的否定。也就是说,犯罪虽然是来 行的公共契约。而黑格尔则完全反对这个公共契约论,他认 源于人的自由意志,但是他是违反了法,是对法的否定,因此要 为社会契约论把国家的使命规定为保护个人的自由和财产, 承担责任,责任是法对犯罪人自由意志的否定。这和康德不同, 但是这种理论其实是把国家同市民社会混淆了起来,而误认
为单个个人之所以结合成为国家,是为了本身利益的自由契 在康德那里,法的责任(包括刑事)和道德责任是完全同一的。
因此,严格地说,黑格尔的责任论,已经脱离了道德责任的领域, 约。这个理论认为:成为国家成员是一件任意的事。但是,事 实是,国家与个人的关系并非如此,国家并非人们任意结合 进入到法的责任论的范畴中。匣匿圜 的结果。因为国家的本质是一种客观精神,人们进一步的特 (作者单位分别为:河北经贸大学法学院,北京理工大学法 殊需求和行为方式,都是以其作为国家这一实体组织中的一 学院;本文系河北经贸大学校内科研基金项目“刑法上的责
员为逻辑起点和逻辑结果的。在黑格尔看来,把构成市民社 任问题研究”最终成果,项目编号:2013KYYll) 会的家
庭、家族和其他组织理解为工具性联合是不恰当的。 也就是说,认为这些联合的存在仅仅是为了促使他们的成员 【注释】 的私人目的和目标的实现,是不恰当的。故此,黑格尔把真正 ??[德]黑格尔:《法哲学原理》,范扬、张企泰译,北赢
商务印书馆,2009年,第97页,第92页。 的国家描述成一种伦理共同体,或者更准确地讲是一种形式 的美德,它具体
?[日]大谷实:《刑法讲义总论》,黎宏译,北京:中国人 表现了内在于它的规则、法律和过渡性程序 民大学出版社,2008年,第283页。 之中的道德上的善与价值。 责编,张蕾相对于“社会契约”的不可证明性而言,共同体理论能够 更好地说明国家的本质,从而说明人类社会的共同需求的产生
9z。,。,。,,中总第。 z。期f,3万方数据
范文四:黑格尔对刑法中责任理论的贡献
黑格尔对刑法中责任理论的贡献
王韬
【摘要】黑格尔在其法哲学著作中用其唯心主义和辩证法思想来系统解释法、犯罪和责任的问题,因而成为德国古典法哲学的主要代表。他的责任理论对刑法中的责任论作出了重要贡献,其自由意志论成为道义责任论的理论内核,社会共同体理论为雅各布斯的功能主义责任论奠基,区分法的责任与道德责任乃成为法的责任论的基本内容。
【关键词】黑格尔 刑法 责任论
黑格尔不是一个专门的刑法学家,他是德国古典哲学的集大成者。但是,作为刑事古典学派代表人物,其法哲学思想不仅为西方刑法中的责任理论奠基,而且对当前重构我国刑法中的责任理论具有重要的借鉴意义。
黑格尔的刑法责任观
黑格尔哲学的主要贡献是其客观唯心主义和辩证法的思想,他的法哲学就是在此理论基础上展开的。在其法哲学著作中,他用唯心主义和辩证法思想来系统解释法、犯罪和责任的问题,因而成为德国古典法哲学的主要代表。
和康德将世界的本源归结于上帝不同,黑格尔主张整个世界乃至现存的所有事物都以一种“绝对精神”为其本源和基础,自然界和人类的一切事物都是这种“绝对精神”的表现和外化,并受其制约和主宰。“绝对精神”的发展过程,分为三个阶段,它
们是逻辑阶段、自然阶段和精神阶段。黑格尔认为,自然界出现之前即存在逻辑阶段,在这个阶段,绝对精神仅仅以一种“自在的”抽象的、纯粹的逻辑形态而存在;而后,“绝对精神”外化到客观世界中,表现为世间万物,即自然阶段;再以后,绝对精神又否定自然界而进入精神阶段,重新在思维领域进行活动,但这种思维已经变成了人类的思维,这就出现了人类社会。在精神阶段,“绝对精神”又先后体现为主观精神,客观精神和绝对精神。前者为个人意识,包括灵魂、意识和心灵三个环节。中者为社会意识,它的发展又分为抽象法、道德和伦理三个渐进的阶段。后者为绝对意识,包括艺术、天启宗教和哲学三个环节,哲学就是一种绝对知识,在这里,“绝对精神”最终返回了其自身,实现了否定之否定。
黑格尔认为,客观精神所包含的抽象法、道德和伦理构成了法哲学体系的主要部分。而抽象法阶段、道德阶段和伦理阶段,也是法律的发展所要经历的三个阶段。抽象法是客观法,主要由所有权、契约和不法三个方面的内容构成;道德是主观法,主要解决故意和责任、意图和福利、善和良心问题;伦理是主观与客观统一的法,主要解决家庭、社会和国家的问题。黑格尔认为法是一种精神层面的东西,而精神的根基是意志,黑格尔认为意志是自由的,所以法的实体和规定性就是由自由构成的。因此,他将每一个阶段的法,都和意志自由联系起来。他将意志作为一种不需要证明的既存现实,通过论证意志与自由的不可分割,来论
证了意志自由的存在。他认为,既然自由是意志的本质性决定,既然所有的人都有意志,那么就可以认为所有人都有自由,所有的人就都因而享有与意志自由相伴而生的权利,同时承担着与意志自由相伴而生的责任。
黑格尔对犯罪和责任的本质的论述也是在自由意志的基础上展开的。黑格尔认为,不法和犯罪是一种特殊意志,而其本身也是一种自由,同时它又是一种侵犯自由的暴力,因而其本质上是和自身相对立的,它实际上是对自由的否定,也是对自身的否定。所以黑格尔认为抽象法是一种强制法,因为侵犯抽象法的不法行为在本质上就是侵犯了他人自由之客观表现的暴力。进而,黑格尔认为,刑罚是对犯罪的否定之否定,是用暴力的方式来扬弃暴力,“所以抵抗暴力以维护我的自由的定在这件事本身乃作为外在的行为而出现的。”?黑格尔认为,责任不是外部的强加,他是自由意志自身的要求。他认为对犯罪的刑罚本身就是正义的,是不需要证明的。因为刑罚本身是犯人意志的反映,是他的自由的表现和要求,是犯罪人通过自己的自由意志所确立的法,并且是在他的犯罪中他所确立的法。一个具有理性的人的行为,是一种“普遍物”,通过犯人自己的行为,他定下来了一条法律,犯人在他自己的行为中自为地承认他自己定下来的这条法律,因此他应该服从这条法律,就像一个人应该服从自己的法一样。在这里,黑格尔也将责任归结为行为人自由意志的结果,是他的自由意志所认同的行为方式,从而自己也将接受这个认同所带来的
结果。这里,虽然没有像康德那样提出类似己所不欲、勿施于人的绝对命令,但也是将责任归结于自由意志自身的产物,两种思想殊途同归。
值得注意的是,黑格尔将不法区分为无犯意的不法、欺诈和犯罪,从而区分了意图在不法中的地位。他认为无犯意的不法是指一种潜在的不法,而不是自觉的不法,也就是说,当行为人把不法误认为合法的时候,他的不法就是一种无犯意的不法。第二种不法是欺诈,在欺诈的情况下,行为人是认识到了自己的不法的,但是他人并没有认识到他是不法,此时“他对法自身说来不是什么假象,实际情形是我对他人造成了假象”。?第三种不法是犯罪,在这种情况下,犯罪无论是从其社会表现还是从行为人的内在自我认识,都是不法。即这种不法无论从其自身本质来说还是从其主体来说,都是不法。而且行为主体此时并没有让他人将其不法行为看成合法行为的意图。黑格尔认为,作为诈欺的不法和作为犯罪的不法,其区别在于,前者在其行为中所表现出来的是他表面上还承认有法,而后者即使在其行为表面也不承认法的存在。也就是说,当行为人对不法行为不存在故意和过失时,就是无犯意的不法,对于无犯意的不法,只需要赔偿,不需要刑罚。这个区分,不能不说是后来刑法学中区分不法和罪责、不法和犯罪的肇始。不法、诈欺和犯罪的本质区别在于行为人对法的承认程度的不同,或者说冒犯程度的不同。将责任与对法的违反程度结合起来,这与后来规范责任论的思想一致。
黑格尔对刑法责任论的贡献
社会共同体理论为功能责任论奠基。在霍布斯和洛克眼中,社会联合的基础是社会中的每个人都基于功利的目的进行的公共契约。而黑格尔则完全反对这个公共契约论,他认为社会契约论把国家的使命规定为保护个人的自由和财产,但是这种理论其实是把国家同市民社会混淆了起来,而误认为单个个人之所以结合成为国家,是为了本身利益的自由契约。这个理论认为:成为国家成员是一件任意的事。但是,事实是,国家与个人的关系并非如此,国家并非人们任意结合的结果。因为国家的本质是一种客观精神,人们进一步的特殊需求和行为方式,都是以其作为国家这一实体组织中的一员为逻辑起点和逻辑结果的。在黑格尔看来,把构成市民社会的家庭、家族和其他组织理解为工具性联合是不恰当的。也就是说,认为这些联合的存在仅仅是为了促使他们的成员的私人目的和目标的实现,是不恰当的。故此,黑格尔把真正的国家描述成一种伦理共同体,或者更准确地讲是一种形式的美德,它具体表现了内在于它的规则、法律和过渡性程序之中的道德上的善与价值。
相对于“社会契约”的不可证明性而言,共同体理论能够更好地说明国家的本质,从而说明人类社会的共同需求的产生依据。在刑法领域,共同体理论能更好地说明刑法的目的和公民遵守刑法的理由。从而继续推导出公民对刑法的忠诚义务,说明维护这种对法的忠诚的必要性。因此,共同体理论为后来的功能主
义刑法学奠定了理论基础。功能主义责任论认为刑法上责任的本质是欠缺对法律的忠诚,而人们之所以需要对法律忠诚,是因为人不是孤立存在的,而是社会中的人格体。
可知论的意志自由理论是道义责任论的核心。黑格尔主张“合理的就是现实的,现实的就是合理的”,因而一切存在之物都是可知的。这和康德不同,康德认为形而上学是科学所不能及的,因此人类的头脑不可能获得关于一切现实的理论知识。因此,黑格尔所代表的自由意志论更加绝对和彻底。这种绝对的自由意志论和对人的认识能力的夸大,成为后来人们批判的对象。但是,这种自由意志论成为刑法道义责任论的内核,道义责任论的主要内容是“以从古典学派为出发点的非决定论的立场出发,主张由于自由意志的人根据其自由的意思决定来实施犯罪,因此,当然应当将该行为和结果归于行为人,行为人对于其行为和结果应当受到道义上的谴责。”?
区分道德和法,从而区分了道德责任和法的责任。黑格尔严格区分了道德和法,他认为善是道德的目标,是一个人内心的自我要求。善,在一个人进行反思时,在他对自己的决定中体现出来,或者说一个人,他的道德性反思使得善得以实现。但是,作为善的表现的道德,完全属于人的内心范畴,人们无法对他加以强制,国家的法律不能惩罚单纯的内心。道德和法律不同,道德完全是人的内心的东西,国家暴力不可能强制道德实施,而法却是能够通过暴力加以强制实施的。在区分道德和法的基础上,黑
格尔认为,犯罪是不法,而不是道德问题,对犯罪的否定是法的否定,而不是道德的否定。也就是说,犯罪虽然是来源于人的自由意志,但是他是违反了法,是对法的否定,因此要承担责任,责任是法对犯罪人自由意志的否定。这和康德不同,在康德那里,法的责任(包括刑事)和道德责任是完全同一的。因此,严格地说,黑格尔的责任论,已经脱离了道德责任的领域,进入到法的责任论的范畴中。
(本文系河北经贸大学校内科研基金项目“刑法上的责任问题研究”最终成果,项目编号:2013KYY11)
【注释】
??,德,黑格尔:《法哲学原理》,范扬、张企泰译,北京:商务印书馆,2009年,第97页,第92页。
?,日,大谷实:《刑法讲义总论》,黎宏译,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8年,第283页。
范文五:黑格尔对辩证法的重大贡献
黑格尔对辩?证法的重大?贡献(1)
张大军
黑格尔的辩?证法是在批?判康德哲学?(特别是批判?“物自体”)中形成的。对于康德哲?学,黑格尔直到?晚年仍不免?流露出赞叹?之情,但是他却仍?然坚持要进?行批判。“物自体”是康德哲学?的基础,黑格尔几乎?从各个方面?都对其作了?批判。例如,黑格尔认为?,哲学不能从?主观的“自我”出发,而要以客观?的“绝对理念”来吞并、推演和派生?出一切,主张彻底取?消作为感性?来源的“物自体”。在黑格尔看?来,“物自体”是与理性系?统相对立的?非理性的东?西,必须纳入理?性—逻辑之中。黑格尔尖锐?地批判康德?“物自体”学说的主观?性的理念,指出“物自体”是一种抽象?,是抽象思维?的产物;“理念”必需是概念?和客观性的?统一。“理念”在黑格尔《逻辑学》里是最高的?“总念”,是超越的扬?弃本质论诸?范畴(实体、因果、交互等等)之上的更高?一级的认识?阶段。黑格尔否认?康德的“物自体”是认识的趋?向、目的和永远?达不到的“彼岸”,而认为现实?与概念(认识)是能够一致?和统一的,这就是具体?真理,人是能够认?识和获得客?观真理的。这个真理是?什么?黑格尔说是?对上帝的认?识,也就是绝对?理念的自我?认识。可见,黑络尔是要?在他的“绝对精神”领域里使主?观和客观相?统一。他虽然批判?了康德的“物自体”学说,却仍然没有?跳出“物自体”设定的范畴?,但却通过逻?辑的演绎,创立了辩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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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
那么,黑格尔何以?在“绝对精神”的“无”中,通过把实体?表述为主体?,并引进否定?、扬弃、中介、双重化等概?念而创立了?辩证法泥?这至今看来?仍是一个谜?。在纯粹精神?、理性领域里?诞生这些阳?性物质世界?运动的法则?,没有以下两?个条件是不?可能的:一是在阴性?物质世界贮?存了阳性物?质世界这些?运动法则的?信息;二是黑格尔?的“心—脑”思维波深入?到阴性物质?世界,提取、检索、加工整理了?这些信息,他并具有这?种特殊才能?。否则就只能?靠上帝了。黑格尔虽然?做到了这些?,但是他却不?能科学地加?以解释,因而错误地?将这一切归?功于上帝。他否定了自?己,也就否定了?人类具有从?阴性物质世?界获得知性?和理念的本?领。但是需要指?出的是,人类即便从?阴性物质世?界获得了现?实的阳性物?质世界的全?部知识,对于阴性物?质世界的认?识也还是皮?毛的,因为阴性物?质世界本身?还有它不同?于阳性物质?世界的特殊?的构造、特殊的本质?、特殊的规律?,人类对其直?觉的感知仍?是相当肤浅?的。未来人类只?有靠科学的?发展,特别是当自?身的运动速?度超过光速?而进入到阴?性物质世界?之后,并采用特殊?的方法和手?段,才能弄清楚?那里的一切?,这也叫做“不入虎穴,焉得虎子”。这一天一定?会到来的,那时人类就?真正自由了?,而黑格尔的?“绝对精神”乃至康德的?“物自体”神秘的面纱?就会彻底地?揭掉了。那时人们甚?至会感到黑?格尔从“绝对精神”领域来摘到?辩证法的智?慧之果,虽是艰难但?却又是十分?容易的事情?。因为人类这?时已经完全?以新的视角?观察宇宙,并以崭新的?姿态能够从?阴性物质世?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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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由出入?,就会感到过?去哲学大师?们所探索的?那一切都是?极平常的事?情。
但是从今天?来说,黑格尔通过?对“绝对精神”领域的探索?,对辩证法的?贡献却是极?其巨大的。没有它,就没有马克?思哲学的一?部分来源,也就没有我?们今天对客?观世界认识?的这个高度?。黑格尔对辩?证法的贡献?主要有以下?几点:
(1)逻辑学不仅?是研究思维?规律的科学?,而且是研究?整个世界—阳性物质世?界和阴性物?质世界秩序?和规律的科?学。这两个世界?的秩序和规?律的特点是?辩证的,所以黑格尔?的逻辑是辩?证逻辑。逻辑学对阴?性物质世界?秩序和规律?的探索,只能通过人?的“心—脑”的感知,然后进行综?合分析,但由于毕竟?不是人自身?深入到阴性?物质世界去?看个究竟(受四维时空?的限制),因而这种探?索就受到很?大的局限,这种局限是?属先天性的?;人们“心—脑”的思维波,可以以超光?速的速度进?入四维以上?的多维时空?的阴性物质?世界,但人本身却?做不到这点?(人要做到这?点必须使自?己的运动速?度超过光速?,这在目前还?是不可能的?)。因此,黑格尔的逻?辑学主要还?是研究阳性?物质世界秩?序和规律的?科学。黑格尔指出?:“没有一门科?学比逻辑科?学更强烈地?感到需要从?问题实质本?身开始,而无需先行?的反思。??逻辑是什么?,逻辑无法预?先说出,只有逻辑的?全部研究才?会把知识逻?辑本身是什?么这一点,摆出来作为?它的结果和?完成。”1[1] “逻辑的东西
1[1]黑格尔:《逻辑学》上卷,杨一之译,商务印书馆?,1981年?版第2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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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人是那么?自然,或者不如说?它就是人的?特有本性自2?[2]身。”对于逻辑学?的研究,黑格尔着重?指出:“把真理放在?一旁的这种?考察思维的?方式,是不完备的?;要补充它,唯有在考察?思维时,不仅要考察?那通常算做?外在形式的?东西,而且要考察?内容。随着内容这?样被引入逻?辑的考察之?中,成为对象的?,将不是事物?(die Dinge?),而是事情(die Sache?),是事物的概?念。这里也要记?住,有的是大量?概念,大量事情。这些“大量”之所以被缩?减,一部分如前?面所说,由于概念作?为思想一般?,作为共相,就是对浮现?于不确定的?直观和表象?之前的大量?个别事物的?极度缩写;一部分也由?于概念首先?它本身是概?念,而这个概念?只是一个概?念,并且是实体?性的基础;其次,概念诚然是?一个有了规?定的概念,它本身的规?定性就是表?现为内容的?那种东西;但概念的规?定性却是实?体性的统一?性的一种形?式规定,是作为整体?的形式的一?个环节,亦即概念本?身的一个环?节,这个概念本?身乃是有了?规定的诸概?念的基础。这个概念本?身是不能以?感性来直观?或表象的;它只是思维?的对象、产物和内容?,是自在自为?的事情,是‘逻各斯’(Logos?),是存在着的?东西的理性?,是戴着事物?之名的东西?的真理;至少它是应?该被放在逻?辑科学以外?的‘逻各斯’。”3[3] (2)“存在论”为质量互变?规律奠定了?基础。黑格尔把代?表纯思维或?概念运动的?第一个范畴?称之为“存在”。存在是一个?自身规定和?自我发展的?东西,它把一切元?素和规定性?都包括在自?身之内,但在体
2[2]黑格尔:《逻辑学》上卷,杨一之译,商务印书馆?,1981年?版第10页?。
3[3]黑格尔:《逻辑学》上卷,杨一之译,商务印书馆?,1981年?版第16—17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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系或?运动开始时?,它只是一种?最直接、最模糊的东?西,对它的任何?规定都有待?于它自身的?逐步展开,人们不能对?它进行任何?假设和预先?规定。黑格尔把逻?辑分成存在?逻辑和思维?逻辑两大部?分,也就是客观?逻辑和主观?逻辑,客观逻辑的?内容相当于?康德的先验?逻辑,也就是传统?哲学中的形?而上学部分?。它又被分成?关于“存在论”和“本质论”。这里说的“存在论”包括质(规定性)、量(大小)和度三个环?节。黑格尔认为?康德把质放?在量之后是?没有理由的?,因为只有质?作为规定性?才能说明事?物到底是什?么,量的变化并?不涉及事物?的本质。所以量是一?个被扬弃的?质。度代表质与?量之间的一?种关系,也可把它看?作是一种样?式,因为它不是?内容的规定?性,只表达内容?和思维的关?系。一个事物的?度发生改变?,这个事物也?就变了。逻辑间从一?个范畴到另?一个范畴,或从一个环?节到另一个?环节的过渡?,都是辩证运?动的一种特?定方式,特别是存在?论的前两个?范畴“存在”和“无”,它们是相互?过渡的,存在论中的?辩证运动形?式就是“过‘渡’”。
(3)“本质论”为矛盾的对?立统一学说?提供了依据?。黑格尔认为?,本质论中的?一系列范畴?彼此间都具?有密切的内?在联系,它们都是成?对出现的,其中的一个?没有另一个?就不能生存?。例如,根据设定了?被它所根据?的东西,原因带来结?果,它们都处于?一种对立的?显现的关系?之中。本质首先显?现在自身之?中,它的第一个?形态是“反思”;本质的存在?就是“实存”,实存着的东?西或物;它首先表现?为直接的东?西,随后进一步?规定自身,反思表现为?它的根据,反思扬弃了?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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种直接性?,使实存证明?自己是一个?被设定的存?在。这就表明作?为物的真理?证实自身是?一种“现象”。最后本质与?实存的统一?就是现实性?,本质的毫无?规定性的存?在与现象的?不能持久的?多样性都在?现实性中找?到了自己的?真理。现实性的最?高形态就是?作为与自身?关系的绝对?或实体。4[4]
5[1]黑格尔:《逻辑学》上卷,杨一之译,商务印书馆?,1981年?版第23页?。
6[2]黑格尔:《逻辑学》上卷,杨一之译,商务印书馆?,1981年?版第10页?。
7[3]黑格尔:《逻辑学》上卷,杨一之译,商务印书馆?,1981年?版第16—17页。
8[4]参见张慎:《黑格尔传》,河北人民出?版社,1997年?版第125?—127页。
(4)“理念论”直接成为否?定之否定规?律。黑格尔客观?逻辑的发生?与完成即是?概念的生成?或说明,由此进入“主观逻辑”。它分为主观?性、客观性和理?念三个部分?。主观性探讨?传统形式逻?辑中概念、判
4[4]参见张慎:《黑格尔传》,河北人民出?版社,1997年?版第125?—127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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断、推理和思辨?的考察等问?题。客观性探讨?近代科学对?世界的新认?识:力学、化学和目的?性。理念的高峰?是绝对理念?,它是思辨思?维的唯一对?象。这种概念逻?辑的运动被?黑格尔称之?为“发展”,在发展这种?运动形式中?产生了普遍?性,它包括特殊?性与单一性?。黑格尔指出?:“知性作出规?定并坚持规?定;理性是否定?的和辩证的?,因为它将知?性的规定消?融为无;它又是肯定?的,因为它产生?一般,并将特殊包?括在内。”9[1]黑格尔在1?812年明?确提出,否定之否定?的方法是推?动概念运动?的基本方法?,是逻辑与形?而上学的灵?魂。黑格尔谈到?否定之否定?规律时指出?:“第一个普遍?的东西,就其是自在?和自为的来?考察,便显露其本?身就是作为?自己的他物?。很一般地来?把握,这一规定可?以这样来看?,即这个最初?是直接的东?西,这里便作为?有了中介的?东西,与一个他物?相关,或者说,普遍的东西?是作为一个?特殊的东西?了。由此发生的?第二个,便是第一个?的否定的东?西,而且当我们?对以后的过?程作事先考?虑时,它便是第一?个否定的东?西。直接的东西?依照这个否?定的方面,便在他物中?没落了。但这个他物?本质上不是?空虚的否定?的东西,不是无,即习惯所认?为的辩证法?的结果,而是第一个?的他物、直接的东西?的否定的东?西;所以它被规?定为有了中?介的东西,—一般说来,包含第一个?的规定于自?身之中。于是第一个?本质上也就?在他物中留?藏并保持下?来了。—把肯定的东?西在它的否?定的东西中?,即前提的内?容中,在结果中坚?持下来,这
9[1]黑格尔:《逻辑学》下卷,杨一之译,商务印书馆?,1981年?版第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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里理性认?识中最重要?之点。”10[2] “第二个规定?,即否定的或?有中介的规?定,往后又同时?是进行中介?的。首先,它可以被当?作是单纯的?规定,但按照其真?理说,它是一种关?系或对比;因为它是否?定的东西,但却是肯定?的东西的否?定,并把肯定的?东西包括在?自身之内。所以它之是?他物,并不是它对?之漠不相关?的一个东西?的他物,那样它便会?不是什么他?物,也不是一个?关系或对比?,—而本身就是?自在的他物?;因此,它把它自己?的他物包括?在自身之内?,从而是作为?它本身建立?起来的辩证?法的矛盾。—因为第一个?或直接的东?西,是自在的概?念,从而也仅仅?自在地是否?定的东西,所以在它那?里的辩证环?节,就在于它自?在地包含着?区别,将在它里面?建立起来。第二个则正?相反,本身就是规?定了的东西?,是区别或对?比;因此,在它那里的?辩证环节,就在于建立?包含在它里?面的统一。11[3] “上面考察过?的否定性,构成概念运?动的转折点?。这个否定性?是自身的否?定关系的单?纯之点,是一切活动?—生命的和精?神的自身运?动—最内在的源?泉,是辩证法的?灵魂,一切真的东?西本身都具?有它,并且唯有通?过它才是真?的;因为概念和?实在之间对?立的扬弃,以及成为真?理的那个统?一,都唯一地依?靠这种主观?性。—第二个否定?的东西,即我们所达?到的否定的?否定,是上述矛盾?的扬弃;但是这种扬?弃,和矛盾一样?,并不是一种?外在反思的?行动,而是生命和?精神最内在?、最
10[2]黑格尔:《逻辑学》下卷,杨一之译,商务印书馆?,1981年?版第541?页。
11[3]黑格尔:《逻辑学》下卷,杨一之译,商务印书馆?,1981年?版第54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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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观的环?节,由于它,才有主体、个人、自由的主体?。”12[4] (5)黑格尔在《哲学全书》第二部分的?自然哲学中?,既有精辟见?解和天才猜?想,又有不少违?反科学事实?的臆想。黑格尔说:“在我们面前?的是自然事?物向精神的?过渡。自然界在有?生命的东西?中得到完成?,并在转变为?更高级的东?西时建立起?自己的和平?状态。”13[5]黑格尔的天?才猜想和违?反科学事实?的臆想,放在四维时?空的阳性物?质世界,是站不住脚?的。但是,黑格尔的思?维已经进入?阴性物质世?界,如果说从四?维时空的阳?性物质世界?进入到四维?以上时空的?阴性物质世?界,或者相反,那么这种天?才的猜想和?一些臆想未?尝就没有道?理。例如,他说的“自然事物向?精神的过渡?”,还可以理解?为阳性物质?世界的自然?诸物进入阴?性物质世界?,这里的关键?是物质运动?的速度要超?过光速。超过光速自?然诸物就由?“实”变为“虚”或者说是“无”,但是在这些?“虚”或“无”里却储存了?作为“实”时的一切秩?序的信息或?密码。相反,在阴性物质?世界里,成为“虚”或“无”的东西,一旦将运动?的速度降到?光速以下,其中原来储?存的秩序的?信息和密码?,就又重新恢?复到原来“实”的状况。阳性物质世?界和阴性物?质世界的物?质变化过程?的奥秘全在?于其运动速?度是否超过?光速的临界?值。有人还会问?,将物质运动?速度提高到?超过光速比?较困难,而让它的运?动速度从超?光速降到低?于光速是否?容易些?我认
12[4]黑格尔:《逻辑学》下卷,杨一之译,商务印书馆?,1981年?版第543?页。
13[5]黑格尔:《自然哲学》,梁志学、薛华、钱广华、沈真译,商务印书馆?,1980年?版第617?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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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也不?那么简单。超过光速的?临界值和低?于光速的临?界值在科学?没有发展到?应有的高度?时都具有同?等的困难性?。黑格尔在当?时的条件下?对“自然事物向?精神的过渡?”做了许多猜?想,已实属不简?单,这种在荒唐?中确已包含?着未来科学?发展的可能?性,同当时的空?想社会主义?者的一些思?想在历史上?的价值是一?样的,至少它可以?启发和打开?人们的一些?思路,这总比保守?落后和因循?守旧好得多?吧。 (6)黑格尔在《哲学全书》第三部分精?神哲学中,把研究人的?精神哲学放?在体系的最?高和最后的?位置,认为“精神的知识?是最具体的?,因而是最高?的和最困难?的。”14[6]黑格尔指出?,精神以自然?为前提,又是自然的?真理,自然在精神?中消失,精神成为达?到自为存在?的理念。从形式方面?看,精神的本质?是自由。这些论述在?今天看来对?我们仍有一?定的启发性?。黑格尔的精?神哲学涉及?实践、劳动、法权、道德、家庭、社会、国家、文化、艺术、宗教、哲学等诸多?领域的问题?,都是和我们?人自身和生?活的社会息?息相关的,很多观点对?我们仍有启?迪作用,并警戒着我?们不要重犯?历史上的同?类错误。所以,黑格尔的精?神是不朽的?。
15[1]黑格尔:《逻辑学》下卷,杨一之译,商务印书馆?,1981年?版
14[6] 《黑格尔文集?》(苏尔坎普出?版社理论版?),第10卷,第9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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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页。
16[2]黑格尔:《逻辑学》下卷,杨一之译,商务印书馆?,1981年?版第541?页。
17[3]黑格尔:《逻辑学》下卷,杨一之译,商务印书馆?,1981年?版第542?页。
18[4]黑格尔:《逻辑学》下卷,杨一之译,商务印书馆?,1981年?版第543?页。
19[5]黑格尔:《自然哲学》,梁志学、薛华、钱广华、沈真译,商务印书馆?,1980年?版第617?页。
20[6] 《黑格尔文集?》(苏尔坎普出?版社理论版?),第10卷,第9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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