范文一:新三板挂牌后公司关联交易披露合规指引
(本文共2508字,阅读需要约5分钟)
关联交易,是指挂牌公司与关联方之间发生的转移资源或者义务的事项。鉴于关联交易或产生利益输送行为并损害投资者及非关联股东的合法利益,因此法律法规规定了新三板挂牌公司应当按照要求公告关联交易,披露关联方及关联关系、关联交易内容、定价以及公允性、关联交易的必要性、关联交易的审议程序等。然而实际中,存在不少新三板挂牌公司因关联交易未及时披露、未完整披露、隐瞒关联关系、未及时履行内部决策程序等问题,遭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以下简称“股转公司”)采取相应监管措施及纪律处分以及证监会采取行政监管措施。对于新三板挂牌公司而言,其后果影响包括新三板挂牌公司企业形象,影响其创新层的进入、影响公司转向主板、创业板上市等。鉴于此,以下就新三板公司挂牌期间关联交易的披露作简要分析。
一、新三板对于关联方的认定
根据新三板相关规定,关联方及关联关系包括《企业会计准则第 36 号-关联方披露》规定的情形,以及挂牌公司、主办券商或股转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原则认定的情形。
(一)公司关联方
公司关联方主要包括如下:
1.?公司的母公司。
2.?公司的子公司。
3.?与公司受同一母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
4.?对公司实施共同控制的投资方。
5.?对公司施加重大影响的投资方。
6.?公司的合营企业。
7.?公司的联营企业。
8.?公司的主要投资者个人及与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
9.?公司或其母公司的关键管理人员及与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
10.?公司主要投资者个人、关键管理人员或与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控制、共同控制或施加重大影响的其他企业。
(二)公司关联方认定的例外情形
仅与公司存在下列关系的各方,不构成企业的关联方:
1.?与公司发生日常往来的资金提供者、公用事业部门、政府部门和机构。
2.?与公司发生大量交易而存在经济依存关系的单个客户、供应商、特许商、经销商或代理商。
3.?与公司共同控制合营企业的合营者。
4.?仅同受国家控制而不存在其他关联方关系的企业。
二、新三板关联交易的主要类型
关联交易的主要类型如下:
1.?购买或出售资产;
2.?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
3.?提供财务资助(含委托贷款、对子公司提供财务资助等);
4.?接受或提供担保;
5.?租入或租出资产;
6.?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
7.?赠与或受赠资产;
8.?债权或债务重组;
9.?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
10.?签订许可协议;
11.?购买或销售原材料、燃料、动力;
12.?购买或销售产品、商品;
13.?提供或接受劳务;
14.?委托或受托购买、销售;
15.?与关联方共同投资;
16.?其他通过约定可能造成资源或义务转移的事项;
17.?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属于关联交易的其他事项。
三、新三板关联交易的履行程序与披露
根据关联交易发生的频率,上述关联交易可分为日常性关联交易和偶发性关联交易。股转公司对前述关联交易决策机构及披露要求均有相关的规定。
(一)关联交易的类型以及相应的决策机构和披露要求
1.日常性关联交易
1.1日常性关联交易
(1)挂牌公司与关联方之间发生的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销售产品、商品,提供或者接受劳务,委托或者受托销售、投资(包含共同投资、委托理财、委托贷款),财务资助(挂牌公司接受的)等交易行为;
(2)公司章程中约定的适用于本公司的日常关联交易类型。
1.2.日常性关联交易决策程序以及披露要求
(1)年初预计部分
决策机构。对于每年发生的日常性关联交易,挂牌公司应当在披露上一年度报告之前,对本年度将发生的关联交易总金额进行合理预计,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披露要求。年初预计的日常性关联交易应当以临时报告的形式予以披露。对于预计范围内的关联交易,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中予以分类,列表披露执行情况。同时应当披露相关的股东大会决议。
(2)超出预计部分
决策机构。如在实际执行中预计关联交易金额超过本年度关联交易预计总金额的,公司应当就超出金额所涉及事项依据公司章程及《关联交易管理制度》提交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审议。
披露要求。对超出预计金额的日常性关联交易,以临时公告形式披露,并披露超出的累计金额及超出预计金额的原因。同时应当披露相关的董事会及股东大会决议。
2.偶发性关联交易
决策机构。偶发性关联交易,即日常性关联交易外的关联交易。偶发性关联交易应当经过股东大会审议。
披露要求。偶发性关联交易应当以临时公告的形式披露,同时应当披露相关的股东大会决议。
(二)关联交易审议程序及相关决议的披露要求
1.董事会审议关联交易的审议程序及相关决议披露要求
1.1审议程序
(1)关联董事应当回避表决,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
(2)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非关联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做决议须经非关联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董事会的非关联董事人数不足三人的,公司应当将该交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3)董事会应当就审议关联交易出具有效的会议决议。会议决议和会议记录中应当记载关联董事的回避表决程序及表决情况。
(4)列席董事会的监事会成员,对关联董事的回避事宜及该项关联交易表决应予以特别关注并发表独立、公允意见。
(5)如公司已设有独立董事的,独立董事应对关联交易发表独立意见。
1.2 相关决议披露要求
董事会决议的公告应当充分披露非关联董事的表决情况。
2. 股东大会审议关联交易的审议程序及相关决议披露要求
2.1审议程序
(1)关联股东不应参与投票表决,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不计入有效表决总数。
(2)股东大会应当就审议关联交易出具有效会议决议。会议决议和会议记录中应当记载关联股东的回避表决程序及表决情况。
2.2 相关决议披露要求
股东大会决议的公告应当充分披露非关联股东的表决情况。
四、免于披露的关联交易
挂牌公司与关联方进行的下列交易,可以免于按照关联交易的方式进行审议和披露:
1.?一方以现金认购另一方发行的股票、公司债券或企业债券、可转换公司债券或者其他证券品种;
2.?一方作为承销团成员承销另一方公开发行的股票、公司债券或企业债券、可转换公司债券或者其他证券品种;
3.?一方依据另一方股东大会决议领取股息、红利或者报酬。
4.?挂牌公司与其合并报表范围内的控股子公司发生的或者上述控股子公司之间发生的关联交易。
综上,新三板挂牌公司违规披露信息,不仅影响投资者及相关人员的合法权益,同时还对新三板挂牌公司的发展产生了一定的负面效应。因此,新三板公司在其挂牌期间应依法依规真实、充分、及时地披露其关联交易。
上海信和安律师事务所
联系电话:021-50689618
范文二:关联交易披露
披露的底线——每个关联交易均应以临时报告形式披露,且在定期报告(半年报、年报)重要事项中披露报告期内发生的重大关联交易事项,按照交易类型要求披露(如与日常经营相关、收购或出售资产、共同对外投资、债权债务、担保)。 关联自然人:交易金额为30万元——披露的底线
关联法人:交易金额300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0.5,以上——披露底线
可以不作为关联交易披露的交易行为:——但需要按照该等行为涉及的其他类型履行披露义务
1、一方以现金认购另一方公开发行的股票、公司债券或企业债券、可转换公司
债券或者其他衍生品种;
2、一方作为承销团成员承销另一方公开发行的股票、公司债券或企业债券、可
转换公司债券或者其他衍生品种;
3、一方依据另一方股东大会决议领取股息、红利或者报酬。
可向交易所申请豁免按照关联交易的方式进行披露的交易行为:——但需要按照该等行为涉及的其他类型履行披露义务
1、因一方参与面向不特定对象进行的公开招标、公开拍卖等活动所导致的关联
交易;
2、一方与另一方之间发生的日常关联交易的定价为国家规定的; 3、关联人向上市公司提供财务资助,财务资助的利率水平不高于中国人民银行
规定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且上市公司对该项财务资助无相应抵押或担保的; 4、关联人向上市公司提供担保,且上市公司未提供反担保的; 5、同一自然人同时担任上市公司和其他法人或组织的独立董事且不存在其他构
成关联人情形的,该法人或组织与上市公司进行交易;
6、关联交易属于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本所认可的其他情形,按本指引披露
或者履行相关义务可能导致其违反国家有关保密的法律法规或严重损害公司
利益的
披露需提交的文件:
1、公告文稿;
2、与交易有关的协议或者意向书;
3、董事会决议、决议公告文稿;
4、交易涉及的有权机关的批文(如适用); 5、证券服务机构出具的专业报告(如适用); 6、独立董事事前认可该交易的书面文件; 7、独立董事的意见。
关联交易公告内容包括(基本):
1、关联交易概述;
2、关联人介绍;
3、关联交易标的的基本情况;
4、关联交易的主要内容和定价政策; 5、该关联交易的目的以及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6、独立董事的事前认可情况和发表的独立意见; 7、独立财务顾问的意见(如适用);
8、审计委员会(或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的意见(如适用);
9、历史关联交易情况;
10、 控股股东承诺(如有)。
日常经营相关的关联交易于定期报告中披露内容包括: 1、关联交易方;
2、交易内容;
3、定价政策;
4、交易价格,可以获得同类交易市场价格的,应披露市场参考价格,实际交易
价格与市场参考价格差异较大的,应说明原因;
5、交易金额及占同类交易金额的比例、结算方式;
6、大额销货退回的详细情况(如有);
7、关联交易的必要性、持续性、选择与关联人(而非市场其他交易方)进行交
易的原因,关联交易对公司独立性的影响,公司对关联人的依赖程度,以及
相关解决措施(如有);
8、按类别对当年度将发生的日常关联交易进行总金额预计的,应披露日常关联
交易事项在报告期内的实际履行情况(如有)。
资产收购和出售相关的重大关联交易于定期报告中披露内容包括: 1、关联交易方;
2、交易内容;
3、定价政策;
4、资产的账面价值和评估价值、市场公允价值和交易价格;交易价格与账面价
值或评估价值、市场公允价值差异较大的,应说明原因;
5、结算方式及交易对公司经营成果和财务状况的影响情况。
共同对外投资发生的关联交易于定期报告中披露内容包括:
1、共同投资方;
2、被投资企业的名称、主营业务、注册资本、总资产、净资产、净利润; 3、重大在建项目(如有)的进展情况。
债权债务往来、担保关联交易于定期报告中披露内容包括:
形成的原因及其对公司的影响。
范文三:关联方交易信息披露
安徽财经大学
2012届本科毕业论文
论文题目我国上市公司关联方交易信息披露的探讨
所 在 班 级 2008级会计2班
姓 名
学 号 2008305361
指导教师及职称 毛志忠 教授
二○一二年五月
我国上市公司关联方交易信息披露的探讨
陈波 会计学院会计学专业 2008(2)班 2008305361
指导教师:毛志忠 教授
内容摘要:我国《企业会计准则》第36条明确规定,关联方交易是指在关联方之间发生转移资金或义务的事项,而不论是否收取价款,并在此规定的基础上详细地列举了各种可能的关联方交易形式。关联方交易因其特殊性和对会计报表信息质量的影响,受到了会计领域的广泛关注。关联方交易并非一种纯粹的市场行为,其将市场交易趋向内部化的特性有利于降低成本、提高企业运营效益和盈利能力。但如果缺乏相应的法律监管,关联方和上市公司便会人为曲解交易条件,谋取个人或小集团的不正当利益。为减轻关联方交易的不利影响,我国财政部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第36号一关联方披露》对关联方关系及其交易的信息披露进行了规范。虽然证券监管部门对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制定了不少的规定,但一些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随意性仍很强,不分时间、场合、方式随意披露信息。有的在证监会发布信息之前,就随意散布信息,使投资者获得信息的时间先后不一致。本文以对关联方交易的界定为切入点,指出我国上市公司关联方信息披露中存在的问题并进行分析,进而提出完善的建议。
关键词:关联方交易;信息披露;上市公司
China's listed companies the affiliated party transactions information
disclosure of the discussion
Abstract: Our country
Keywords: the affiliated party transactions; information disclosure; listed companies
目 录
中文摘要
英文摘要
一、我国上市公司关联方交易概述 ················································································· 1
(一)我国上市公司关联方交易的界定 ··································································· 1
(二)我国上市公司关联方交易的特征 ··································································· 2
(三)我国上市公司关联方交易信息披露的重要性 ··············································· 3
二、我国上市公司关联方交易信息披露存在的问题 ···················································· 3
(一)关联方信息披露不完整、不适当 ··································································· 4
(二)关联方信息披露不及时、时效性差 ······························································· 5
三、我国上市公司关联方交易信息违规披露的原因分析 ············································ 6
(一)相关会计准则对关联交易披露要求带有模糊性 ··········································· 6
(二)上市公司违规披露的预期收益大于预期成本 ··············································· 7
(三)注册会计师的审计缺乏独立性 ······································································· 7
(四)监管机构对关联交易信息披露监管不力 ······················································· 8
四、完善我国上市公司关联方交易信息披露的对策与建议 ······································· 8
(一)完善企业会计准则 ··························································································· 8
(二)完善上市公司的公司治理结构 ······································································· 9
(三)中注协应加强对注册会计师的管理 ······························································· 9
(四)加强监事会的监督作用 ················································································· 10 结束语 ···························································································································· 10 参考文献 ························································································································ 11
在我国,随着经济的不断发展,证劵市场的不断完善,上市公司层出不穷,而上市公司关联方交易已经成为市场关注的热点问题,成本要少,交易成本大大低于一般的公司交易费用,其成本可得到有效的节约。故关联方交易可作为上市公司实现利润最直接、最基本的方法。《企业会计准则——关联方关系及其交易披露》第四条对于关联方的定义为:在企业财务和经营决策中,如果一方有能力直接或间接控制、共同控制另一方施加重大影响,本准则将其视为关联方;如果两方或多方同受一方控制,本准则也将其视为关联方。例如:各关联方的馈赠;委托经营等。健康的关联方交易不仅能降低交易成本,而且能优化资本结构、提高资产盈利能力,提高竞争力。相反,不健康的关联方交易会影响上市公司独立经营能力和抗外部风险能力,使关联各方利益失衡。当前关联方交易由于种种原因,未能达到理想效果,给上市公司带来了不可忽视的财务风险。关联方交易并非一种纯粹的市场行为,其将市场交易趋向内部化的特性有利于降低成本、提高企业运营效益和盈利能力。但如果缺乏相应的法律监管,关联方和上市公司便会人为曲解交易条件,谋取个人或小集团的不正当利益。为减轻关联方交易的不利影响,我国财政部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第36号一关联方披露》①对关联方关系及其交易的信息披露进行了规范。
一、我国上市公司关联方交易概述
一方控制、共同控制另一方或对另一方施加重大影响以及两方或两方以上同受一方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的,构成关联方。关联方之间发生转移资源或义务的事项,不论是否收取价款。都属于关联方交易。为保护投资者权益,《企业会计准则》要求,上市公司就其关联方及其关联交易进行全面恰当地披露。
(一)我国上市公司关联方交易的界定
关联交易是指在关联方之间发生的交易,各国的会计准则和上市规则中多数都列举了一些常见的关联方交易。我国将关联交易定义为“关联交易是指在关联方之间发生转移资源或义务的事项,而无论是否收取价款。”这也是判断关联交易的标准。关联交易的类型有:(1)购买或销售商品;(2)购买或销售除商品以外的其他资产;(3)提供或接受劳务;(4)代理;(5)租赁;(6)提供资金(包括以现金①引自财政部《企业会计准则第36号一关联方披露》
或实物形式);(7)担保和抵押;(8)管理方面的合同;(9)研究和开发项目的转移;
(10)许可协议;(11)关键管理人员的报酬。此外,我国的一些其他规范,如沪、深证券交易所的《股票上市规则》、证监会的一些相关规定对上市公司关联方关系的内涵及关联交易的类型做出了更加全面和具体的界定,从而扩大了上市公司关联交易监管的范围。如规定上市公司的关联人包括关联法人和关联自然人,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或自然人,视同为上市公司的关联人:(1)因与上市公司的关联人签署协议或做出安排,在协议或安排生效后,或在未来十二个月内,符合关联法人或关联自然人认定标准的;(2)在过去十二个月内,曾经符合关联法人或关联自然人认定标准的。但是,由于现实经济中关联方关系的不断延伸及复杂多变,以及关联方关系及其交易理论发展的相对滞后,决定了在某些交易中似乎总存在若隐若现的关联方关系而无法认定的情形,所以认定关联方关系的时候还是要遵循实质重于形式原则,而用列举的方式也是无法穷尽所有的关联方关系和关联交易的,也正因为如此,在《股票上市规则》中规定了兜底的条款,即关联方还包括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或上市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上市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造成上市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法人或自然人。
(二)我国上市公司关联方交易的特征
关联交易是与一般市场交易相对应的交易方式。在一般市场交易中,交易双方在法律上地位平等,在遵循市场竞争的原则下,趋利性使双方完全从自身利益最大化的角度出发,通过价格上的博弈达到均衡,进而实现交易双方效用的最大化。在关联交易中,虽然从法律角度看交易双方均具有独立的人格,处于平等的地位。而且也各自以自己的法人财产权为限独立承担民事处于平等的地位。而且也各自以自己的法人财产权为限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然而由于双方之间的特定关系,一方对另一方拥有控制能力或重大影响力,“利已”的动机会驱使处于优势的一方利用自己的控制能力或重大影响力按不等价的方式来达成交易,因此交易中就可能会存在事实上的不平等,处于弱势的一方及其利益相关人的合法权益可能会受到侵害。“关联交易的本质特点在于交易表面上发生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当事人之间,实际上由一方决定”。在实践中,大股东由于在上市公司的决策机构和经营机构中有充足的代表,因此可以保证其利益的维护。但中小投资者由于股权分散,往往无法对上市公司的经营决策发挥实质的影响,因此其利益常会受到侵害。因为在法律上,虽然上市公司是独立的法人实体,其财产权由上市公司控
制,但是上市公司的运营是靠人来实现的,是依照资本多数表决原则来进行的,因此上市公司的财产权、管理权实际上被少数控股股东所控制。特别是随着现代股份有限公司的社会化,多数持股较少的股东不关心公司经营,不参加股东大会,这更加剧了控股股东控制上市公司的财权和管理权的趋势。在股东大会中心主义转向董事会中心主义的今天,上市公司事实上被少数控股股东所选举的董事会所控制,上市公司操纵在以董事会及其所聘任的经理所组成的公司管理集团的手中。而握有多数股份表决权的控股股东则隐藏在其背后,控股股东的意图不可避免地渗入上市公司行为之中。控股股东可能迫使上市公司牺牲自身利益,从事有利于控股股东的不正当交易、致使公司少数股东或债权人蒙受经济损失。因此,关联交易很有可能违背正常的商业条款和市场规律,影响交易的公平和公正。尤其在缺乏必要的法律约束的情况下,关联交易可能被用于为某些利益人谋求私利,破坏了证券市场诚信、公平的基本原则。如何有效地将关联交易的不公平性最小化一直是法律、法规努力的方向。就市场而言,应该向市场参与者充分披露信息,使每个参与者面对同样的信息。信息的完善程度直接决定着市场定价效率的高低。依据现行信息披露制度的要求,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应遵循充分、真实、及时三原则。但目前信息披露的虚假性、不充分性和缺乏及时性的现象比较严重,在很大程度上误导了投资者。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公司经营活动日益复杂。有关监管部门必须进一步加强对上市公司的监管,否则不仅为上市公司的经营埋下隐患,而且很可能侵害到广大中小投资者的利益。
(三)我国上市公司关联方交易信息披露的重要性
根据信息不对称理论,市场中交易各方掌握的信息存在差别,通常情况是公司经营管理人员比投资者更多地了解公司内部的经营情况,投资者只能通过公司经营管理人员提供的信息间接地评价公司的市场地位,因此,在两者的博弈中,投资者处于弱势地位。由于大股东可以通过董事会控制经理人,因此在经理人与投资人之间信息不对称的基础上又产生了大股东与中小股东之间在会计信息占有方面的不对称,进而出现了较为严重的大股东侵害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非公允的关联交易就属于这种情况。本着证券市场“公开、公平、公正”的三大原则,向所有股东及社会公众进行对外报告就成为保护各方利益的必要举措和重要机制。只有实现充分披露,才会尽可能的减少由于信息不对称所带来的诸多问题。
二、我国上市公司关联方交易信息披露存在的问题
会计作为一个经济信息系统,旨在向利益相关的各个集团提供有助于其决策的信息。在现代信息社会,各信息来源相互竞争,会计信息的充分披露显得日益重要。在试图寻找上市公司关联方交易会计信息披露存在的问题时,首先应该明确何为会计信息的“充分披露”。所谓充分披露是指为达到公正反映企业经济事项及其影响所必要的信息都应完整提供,并使使用者易于理解。披露的会计信息要全面、完整、适当、有效。根据以上对会计信息充分披露的理解,我国上市公司关联方交易信息披露存在以下几方面的问题。
(一)关联方信息披露不完整、不适当
1.关联方交易信息披露不完整
根据实质重于形式原则,应对关联人、潜在关联人和实际控制人进行披露,但许多公司仅对关联人的信息进行披露,并只披露关联企业的主营业务、经济性质等资料,缺少关联企业的注册资本及其变化情况,有些公司披露交易的金额,而不披露公司占此交易的比例。再有,企业支付给关键人员如董事、总经理的报酬属关联方交易,应在附注中予以披露,但上市公司报告中很少有此项内容。此外,有些关联方交易免于披露并不意味着关联方关系也免于披露,上市公司对此类交易的披露往往模糊不清。《企业会计准则——关联方关系及其交易的披露》中规定:在存在控制关系的情况下,关联方如为企业时,不论他们之间有无交易,都应当在会计报表附注中披露如下事项:企业经济性质或类型、名称、法定代表人、注册地、注册资本及其变化、企业的主营业务及所持股份或权益及其变化。在企业与关联方发生交易的情况下,企业应当在会计报表附注中披露关联方关系的性质、交易类型及其交易要素。上市公司在披露关联方关系及交易时,对关联企业的情况披露不全面,这是比较普遍的现象。有些企业仅仅披露了关联企业的名称、主营业务、经济性质、与本公司的关系等资料,但缺少关联企业的注册资本及其变化情况。在披露关联方交易要素时,存在的问题就更多。有些公司在披露交易的金额或比例时,仅仅披露交易的金额,而不披露占公司此交易的比例,这在除购销业务的其他业务里表现尤为明显。在对定价政策的披露上,上市公司描述更是比较简单,有的陈述为“以市场价作为定价基础”,有的则干脆是“协议价”,没有具体说明制定价格的方法和基础。由于各上市公司在同类型关联方交易中的定价政策上存在较大差异,使得其会计信息缺乏可比性。由此可以看出,上市公司对关联方交易的会计信息披露不十分全面。另外值得注意的一点是,企
业支付给关键人员如董事、总经理、总会计师等的报酬属关联方交易,应在附注中予以披露,但上市公司报告中很少有此项内容。再有,按照会计准则的要求,两类关联方交易时不需要披露的:第一,在合并报表中披露包括在合并会计报表中的企业集团成员之间的交易;第二,在与合并会计报表一同提供的母公司会计报表中披露的关联方交易。这些关联方交易免于披露并不意味着关联方关系也免于披露。同时,上市公司对以上两点的认识亦不全面。合并报表中不要求披露关联方交易,这是指已抵销了的部分,现在许多上市公司都编制了合并会计报表,但是,并非所有的关联方交易都能在合并报表中抵销。如上市公司与其非上市公司的母公司发生的交易,无法在合并报表中抵销,还有可以不纳入合并报表范围的子公司,其与纳入合并报表范围的企业集团内其他成员之间的交易等也无法抵销。因而,这些关联方交易也应当在会计报表附注中披露。综上所述,上市公司对会计准则的误解和忽略直接导致了关联方关系及交易的会计信息披露不完整。
2.关联方交易信息披露不适当
上市公司在披露关联方交易的内容时,表述模糊、分类不准。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的要求,关联方交易应当分关联方以及交易类型予以披露,重要项目应详细披露并加以重点说明;普通项目则应简略披露,做到主次分明、轻重有别,但对上市公司按交易类型关联方交易进行统计时发现,上市公司对一次发生多笔关联方交易倾向于合并披露。很明显,上市公司对关联方交易进行披露时,违背了重要性原则,披露不适当。
(二)关联方信息披露不及时、时效性差
上市公司对某些关联方交易的信息披露不及时,披露的时效性差,报表的有效性受到损害。这使得投资者很难认清企业的真实业绩。上市公司对关联方信息披露的不及时对报表的可用性危害很大。事实上,与其说是信息披露不及时,不如说是上市公司对关联方交易的刻意隐瞒。因此,关联方交易信息披露不及时对相关利益集团分析企业的真实业绩构成比较大的阻力。信息的及时性是影响股票市场资源配置质量的因素之一,信息的及时披露有利于投资者及时做出决策,减少信息延误带来的风险。这就要求上市公司必须依照有关规定在一定的期限内以法定形式披露相关信息,以确保投资者及时获取做出理性决策所需要的信息。而且,关联交易信息披露的及时性对股东来说意味着现实的利益,因为信息披露的越晚,从中滋生内幕交易的可能性越大。但是,很长时间以来,许多上市公司并
未按照及时性原则履行关联交易信息披露义务。比如、应该在临时公告中披露的关联交易,许多上市公司要等到中报或者年报中才披露,这不仅贻误了投资者做出正确决策的时机,而且在实质上是侵犯了投资者的知情权,极大影响了市场的有效性。任何信息都具有时效性,而证券市场千百万人赖以赢利的信息更是如此,信息的及时性对市场上各类投资主体有着至为重要的意义。其他信息披露中存在的问题还包括披露信息的形式不规范,没有按照证监会统一规定的格式和要求进行披露,不利于投资者对信息的统计、分析和利用。另外,还存在着信息披露渠道不规范的情况,而规范性则标志着一个市场的成熟、完善与有效。一些上市公司不分时间、地点、场合在一些非正式媒体上发布信息,这一方面不利于监管部门的管理,另一方面也加大了投资者收集信息的难度,投资者往往会由于所搜集的信息不全面而影响了投资决策。
三、我国上市公司关联方交易信息违规披露的原因分析
对于我国上市公司关联交易信息违规披露的原因,本论文主要从相关会计准则、上市公司、注册会计师、监管者等几个方面进行分析。
(一)相关会计准则对关联交易披露要求带有模糊性
首先,在《企业会计准则一关联方关系及其交易的披露》的指南中规定关联交易的披露要遵循重要性原则,而且规定在判断关联交易是否需要披露时,不以交易金额的大小为判断标准,而应以交易对企业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影响程度来确定,但是对于应该按照什么标准来衡量“影响程度”却没有明确说明。由此而导致在实务操作中,对“影响程度”的判断带有极强的主观性。其次,由于交易价格是判断关联交易公允性最为关键的标准,因此,充分、详细地披露关联交易的定价政策,是关联交易披露的核心所在。但是该准则仅规定应该披露与关联方交易时的定价政策,但对在何种情况下使用何种定价政策未作具体规定。因为准则认为,在日常商业活动中,由于关联交易的特殊性,其定价方法也各不相同,所以准则不可能涵盖所有的定价方法。理论上虽然如此,但是也将模糊性带入定价政策的披露中,致使一些上市公司据以逃避披露监管而另外一些上市公司则在具体操作中无所适从,披露所能传递的信息十分有限。再次,《企业会计准则一关联方关系及其交易的披露》的正文中规定需要披露的交易要素一般包括交易的金额或相应比例、未结算项目的金额或相应比例和定价政策共三项,而在该准则
的指南中又规定,披露的交易要素除了前述三项之外,还包括交易的收付款方式及条件等。这样的规定可能会引起准则使用者的困惑,不知道要披露的交易要素到底都包括哪些内容,为什么所要求披露的交易要素不都在准则的正文中说清楚。如果某些准则使用者没有仔细阅读指南,很可能会发生披露交易要素不完整、不充分的情况。
(二)上市公司违规披露的预期收益大于预期成本
上市公司的本意是不愿披露的,而关联方关系及其交易信息披露又是一种强制性披露,不按规定进行披露同样是要受到惩罚的。所以作为披露主体的经营者就必须权衡利弊得失,在披露与不披露之间做出抉择。显而易见,不披露关联交易对上市公司或者其关联方来说一定是有收益的,其收益或者表现为股价提升,或者表现为避免被ST,退市而继续保留融资资格,或者表现为控股股东利益的增加。在我国,特殊的产权制度背景和与此相联系的经理人考核、升迁机制则是关联交易违规披露更为现实的原因。我国上市公司大多数是由国有企业改制而来的,国家直接或间接地成为上市公司的最大股东,国家股或国有法人股往往是上市公司最大的股份。国有股的一股独大导致了公司股权结构的失衡,从而使公司治理结构失效,内部人控制严重。在这种情况下,一些上市公司的多数董事和经营者就是控股股东委派的,他们实际就是大股东利益的代言人,当然不能披露与控股股东之间的关联交易,否则,他们就丧失了高额的经济报酬和奢侈的职务消费。
(三)注册会计师的审计缺乏独立性
在我国,很多注册会计师在披露信息的真实性问题上,和上市公司一道与监管部门周旋,从而使监管和被监管的力量发生了很大的变化,在专业水平上使监管者处于劣势。来自于发起人或控股股东的经营者事实上集公司决策权、管理权、监督权于一身,股东大会形同虚设(大股东“一言堂”),经营者由被审计人变成了审计委托人,并决定着审计人的聘用、续聘、收费等事项,完全成了注册会计师的“衣食父母”。注册会计师在审计“交易”的契约中明显处于被动地位。注册会计师身为“监管者”,但又向审计客户收费,被审计对象又是“衣食父母”,这难免会影响审计独立性。加之目前审计市场的不正当竞争,致使许多注册会计师严重丧失独立性,即使他们发现上市公司存在着关联交易违规披露的情况需要进行调整,他们也还是会与上市公司协商是否进行调整,而没有起到“把关”的作用。另一方面,注册会计师和事务所的执业业绩与其信誉之间没有建立起有效
的信息传输机制,使注册会计师付出高昂代价维持的独立性和公正性不能给他们带来信誉的增加和未来服务收入的增加,却使其由于报告违规行为所丧失的“准租金”收入大于其不报告违规行为对本人审计收入的影响,从而打破了信用行为与良好经济后果之间的内在平衡。注册会计师审计业务的基础,在于上市公司要投资者相信其所披露的信息是真实、及时、充分的,而投资者也需要知道上市公司披露的信息是否真实、及时、充分。注册会计师存在的基础也在于投资者是否相信其职业判断。如果投资者对其工作成果丧失信心,上市公司似乎也就没有必要聘请注册会计师了。
(四)监管机构对关联交易信息披露监管不力
目前,我国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进行监管的部门主要是证监会、两个证券交易所和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但各自的职责和权限有所不同。相对来讲,证监会享有最为广泛的权力,也是最权威的监管者;证券交易所处于一线监管的地位,但其享有的权限相对较为有限;中注协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监管较为间接,主要是通过对会计师事务所的监督和管理来实现的。我国证券监管的模式属于政府监管。证券交易所作为一线监管部门,没有对上市公司的调查权。证券交易所主要通过上市公司提供的报告发现问题,发现问题后,可以要求上市公司不断解释以澄清疑问,但不能对可疑问题做出实质性判断。如果认为某上市公司披露的信息确有重大问题,可以向证监会反映,由证监会进一步进行调查核实。证监会有更大的调查权和处罚权,应该比证券交易所更能发现真实性问题,但以证监会目前的人力和物力条件,以及面临的与证券交易所类似的专业上的障碍,也很难及时发现问题。对于关联交易的违规披露,尤其是上市公司刻意隐瞒关联方关系和关联交易的情况,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及时发现“蛛丝马迹”的难度就更大了。
四、完善我国上市公司关联方交易信息披露的对策与建议
正是由于我国上市公司对关联方关系及其交易的披露中存在诸多问题,信息使用者对上市公司关联方交易的规范性产生怀疑,使我国证券市场的进一步规范化发展将受到影响,特别是在现在证券市场不景气的情况下,投资者的热情受到了抑制。因此,进一步完善关联方交易的信息披露制度十分必要。对此,针对我国上市公司关联方信息披露存在的问题及原因,本论文提出如下建议:
(一)完善企业会计准则
只有在对关联方的正确认识的基础上,才能对它的披露进行规范。我国现有准则没有给出关联方的定义,只给出了关联方的判断标准,关联方的判断标准只是关联方表现形式的一种不完全归纳,不可能涵盖所有的关联方关系和交易,尤其是随着环境的变化,金融创新等新型工具的使用,关联方的表现形式将更加复杂和多样化,固定的判断标准会暴露出性较差,不适应新情况的局限。只有给出关联方的实质性定义,才有助于企业从原则上判断关联方的范围和特殊表现。另外,我国准则中对关联方关系的认定方面也存在不足。而实际上我国上市公司存在着潜在关联人、潜在关联人关系和潜在关联人交易,而且潜在关联方关系及其交易影响着企业关联方交易形式的变化。因此,准则制定机关应该充分认识到这种情况,反映这种客观存在,在完善关联方具体准则时,引进潜在关联人的概念,并且对其信息披露加以规范。同时,我国关联方准则仅将同受某一企业控制或同受某一个人直接控制的两方或多方之间视作关联方,而将同受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的两方或多方之间视作非关联方。从实质重于形式的角度考虑,同受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的两方或多方之间可能达成某种默契,理应属于关联方。对此,我国关联方准则认定的关联方关系过于狭窄。因此,我国应借鉴国际会计准刚,扩大关联方关系的范围,将同受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的两方或多方之间视作关联方。
(二)完善上市公司的公司治理结构
要想减少上市公司对关联交易信息的违规披露,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是非常必要的。目前我国上市公司股权结构中存在的“一股独大”的状况,是导致关联交易大量存在、关联交易信息违规披露的重要原因。所以必须对这种高度集中的股权结构进行调整,要采取多种渠道减持国有股,要引入机构投资者,使上市公司最终能够形成几大主要股东之间相互制衡的股权结构,这样不仅可以制约控股股东随意利用关联交易进行利益转移的做法,更可以对关联交易的信息披露起到规范和监督的作用。
(三)中注协应加强对注册会计师的管理
中注协要结合政府职能转变的工作,进一步理顺协会与有关政府部门的关系,特别是理顺地方协会与地方政府有关部门之间的关系,明确协会的职责。积极加强协会与有关政府部门的沟通和协调工作,建立协会和政府部门在监管和惩处工作上的“互动”合作机制,要加紧研究并理顺中注协与地方注协的关系。同时,中注协应顺应行业体制改革的大方向,循序渐进,逐步实现行业自律化管理。此
外,注册会计师协会应积极丰富监管手段,加强监管工作。主要有以下几点要求:一是要积极和各有关政府部门加强“联手”;二是要实施业务报备制度;三是要完善“同业互查”制度。
(四)加强监事会的监督作用
监事会是法定的监督、监察机构。我国《公司法》明确规定:“监事会或监事,对董事、经理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行为进行监督。当董事和经理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和经理予以纠正。”对于关联交易,无论是在其决策过程中,还是在关联交易发生之后的信息披露过程中,监事会都可以起到很好的监督作用,在我国,目前一个关键的问题是通过股东大会产生的监事及监事会是否能够真正代表中小股东、公司本身、债权人及公司职工利益。大股东(控制公司)操纵下产生的监事及监事会只成为其巧取豪夺的工具,而很难真正起到监督作用。对于一名拥有较多股票的股东,章程可以通过规定最高金额或是分成等级的办法来加以限制。此外,也可以通过累积投票制来尽量选出能为中小股东的利益而行使监督权的监事。另一方面,也应从程序上完善监事会监督职权的法律保障机制。如果缺乏程序上的可操作性,在实践中也难以保证监事会有效行使其监督权。在公司不当关联交易中难免涉及监事自身利益。所以如果只给它诸多权利,而缺乏其监督的责任,同样起不到有效的监督作用。因此,也要加重监事会在关联交易中应承担的义务和责任,使其能够公正行使职权而有效地保护利益相关人的合法权利和利益。监事如果违反忠实义务,怠于履行监督、监察权而对股东及利益相关人造成损失的则应与控制公司董事及监事共同承担连带责任。
结束语
本论文针对我国上市公司关联方交易的现状进行了比较深入系统的研究,并探讨了形成这种情况的原因,通过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完善企业会计准则,中注协加强对注册会计师的管理,加强证券市场监管,真实,详尽地披露信息对关联方交易进行有效地监管,以保证投资者、债权人和其他报表使用者能够了解有关上市公司关联方交易真实的信息,此外还需要社会各界的监督与合作。由于资料和时间所限,本文在关联方交易信息披露方面的研究的还不很透彻,有待以后做进一步的研究。
参考文献
[1]沈玲.对上市公司关联方交易信息披露的探讨[J].证券期货,2010(4)。
[2]黄媛媛.新关联方披露准则中关联方的界定及其完善[J].财会月刊,2009(9)。
[3]姚炳明.我国上市公司关联方信息披露缺陷及对策 [J].商场现代化,2008(6)。
[4]张川.我国关联方披露的规范、监管及其国际影响[J].财会通讯,2007(12)。
[5]孙小梅.上市公司关联方交易信息披露分析[J].中国农业会计.2008(6)。
[6]尹艳丽.我国上市公司关联方交易及其会计信息披露研究[D].东北大学.2010。
[7]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企业会计准则[M].经济科学出版社.2006。
[8]曹阳.上市公司信患披露缺陷的理性思考[D].武汉大学.2010(11)。
[9]肖楠.上市公司关联方交易信息披露相关问题的探讨 [D].重庆大学.2010。
[10]博学民.上市公司关联交易披露存在问题的成因[R].理论纵横.2009(1)。
[11]粱莱敢.我国高科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现状解析[R].商业经济.2007(3)。
[12]王镇.上市公司关联交易的会计控制研究[D].哈尔滨理工大学.2011。
[13]杨莉.上市公司关联交易对经营活动现金流的影响[D].清华大学.2011。
[14]胡琛.上市公司关联交易定价方法选择的实证研究[D].浙江大学.2011。
[15]马经乔.我国上市公司关联交易披露研究[D].武汉科技大学.2010。
范文四:如何规范新三板挂牌关联交易
知识是浩瀚的海洋
发奋识遍天下字,立志读尽人间书
如何规范新三板挂牌“关联交易”
来源:21世纪经济报道
导读对于众多中小企业而言,为了提高企业竞争力和降低交易成本,在其经营过程中不可避免的存在大量关联交易,但关联交易的存在可能会对企业形成内幕交易、利润转移、税负回避等不利影响。所以当企业拟到资本市场发展时,关联交易是监管部门审核的重点项目。而目前我国的多层资本市场体系对关联交易的审核又有着不同的标准。本文拟就企业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俗称“新三板”,挂牌转让时,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公司,以下简称“股转公司”,对关联交易的审核要求及律师在此过程中的相关工作进行简要梳理。
一、关联交易的定义根据《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细则,试行,》第三十一条规定,“挂牌公司的关联交易,是指挂牌公司与关联方之间发生的转移资源或者义务的事项”,《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10.1.1条规定“关联交易是指在上市公司或者其控股子公司与上市公司关联人之间发生的转移资源或者义务的事项”。 二、新三板对关联方及关联关系的认定根据《全国中小企业
------精品word文档 值得下载------
--------------------------------------------------------------------------------
知识是浩瀚的海洋
发奋识遍天下字,立志读尽人间书
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细则,试行,》第三十二条规定,“挂牌公司的关联方及关联关系包括《企业会计准则第36号-关联方披露》规定的情形,以及挂牌公司、主办券商或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原则认定的情形”。可见,对于关联方和关联关系的认定,目前股转公司的审核态度是公司关联方根据《公司法》和《会计准则》确定即可,并不要求符合IPO审核标准。
三、新三板对关联交易的审核要求根据目前股转公司审核披露的公开文件来看,新三板对关联交易并非绝对禁止,在符合一定条件的情形下是允许存在的。通常能够容忍的关联交易应当符合以下条件,1、实体上交易价格和条件公允,不能存在转移利润的情形,2、程序上严格遵循公司章程和相应制度的规定,3、数量上不能影响到公司的独立性,4、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必须进行清理,5、及时进行真实、准确、完整的信息披露。
四、律师对关联交易的核查重点
对于为企业在新三板挂牌提供法律服务的律师而言,在前期的尽职调查过程中应当对公司的关联交易予以高度重视。一般可通过与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访谈、查阅公司重大合同和财务资料等多种方式,从以下方面对公司可能存在的关联
------精品word文档 值得下载------
--------------------------------------------------------------------------------
知识是浩瀚的海洋
发奋识遍天下字,立志读尽人间书
交易进行核查,
1、明确公司的关联方及关联方关系,2、核查关联交易决策是否按照公司章程或其他规定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3、核查关联交易定价是否公允,与市场独立第三方价格是否有较大差异,4、关注来自关联方的收入占公司主营业务收入的比例、向关联方采购额占公司采购总额的比例是否较高,5、关注关联方的应收、应付款项余额分别占公司应收、应付款项余额的比例是否较高,6、关注关联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利润总额的比例是否较高,7、核查关联交易有无大额销售退回情况,如有,对财务状况的影响,8、核查是否存在关联方关系非关联化的情况,9、分析关联方交易存在的必要性和持续性。
五、对关联交易的规范律师在尽职调查的基础上,对拟挂牌主体存在关联交易应进行梳理,对其中可能存在对挂牌形成障碍的关联交易,律师应会同主办券商根据拟挂牌主体的不同情况采取以下方法规范关联交易,
1、主体非关联化。比如将关联方股权转让给非关联方,对已经停止经营、未实际经营或者其存在可能对拟挂牌主体造成障碍的关联企业进行清算和注销,剥离关联方的业务等,2、程序合法化。即严格按拟挂牌主体章程和关联交易管理
------精品word文档 值得下载------
--------------------------------------------------------------------------------
知识是浩瀚的海洋
发奋识遍天下字,立志读尽人间书
制度对关联交易进行审批和表决,
3、价格公允化。了解拟挂牌企业的定价机制,充分论证关联交易的价格遵循市场定价机制,定价公允。 六、律师的主要工作新三板挂牌业务中,对关联交易的核查、规范及披露是律师的重要工作之一,具体而言,律师的主要工作有以下几个方面,1、会同主办券商对可能对挂牌形成障碍的关联交易进行规范,
2、为拟挂牌主体起草《关联交易管理制度》,对关联交易的定义和认定、审核权限、表决和回避、信息披露和定价机制等内容进行规定,为挂牌主体未来的关联交易规范提供制度保障,3、按照《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章程必备条款》的要求,在起草拟挂牌主体《公司章程》时,要体现关联交易规范的相关内容,4、根据股转公司审核要求,挂牌前为拟挂牌主体制作《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关于减少及规范关联交易的承诺函》,5、在出具的法律意见书中对关联交易情况进行披露和发表意见。综上所述,律师在为企业拟在新三板挂牌提供服务,应适时关注和掌握股转公司对关联交易审核的基本要求和态度,深入开展尽职调查,对拟挂牌主体现存的关联交易进行梳理和必要的规范,并在法律意见书中按照监管要求进行信息披露。根据目前股转公
------精品word文档 值得下载------
--------------------------------------------------------------------------------
知识是浩瀚的海洋
发奋识遍天下字,立志读尽人间书
司监管要求和发展趋势判断,对企业在新三板挂牌的信息披露要求越来越严格,若企业未按照要求及时、真实、完整、准确的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将不能顺利挂牌,即使挂牌成功,对负有责任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和责任人亦将可能受到严厉的处罚。
------精品word文档 值得下载------
--------------------------------------------------------------------------------
范文五:关联交易报告与披露控制制度
8.7.6 关联交易报告与披露控制制度
下面是某企业制定的关联交易报告与披露控制制度,供读者参考。
关联交易报告与披露控制制度
第1章 总则
第1条 为了规范企业的关联交易,减少关联交易中的风险,特制定本制度。
第2条 本制度适用于企业关联交易的报告与披露。
第3条 本制度中的主管机构主要包括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及地方政府的相关行政管理部门等。
第4条 关联交易中的关联方主要分为关联法人与关联自然人。
1.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人,视为企业的关联法人。
(1)直接或者间接控制企业的法人。
(2)由前项所述法人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除企业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
(3)关联自然人直接或者间接控制或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除企业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
(4)持有企业5%以上股份的法人或者一致行动人。
(5)在过去12个月内或者根据相关协议安排在未来12个月内存在上述情形之一的。
(6)主管机构或者企业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企业有特殊关系,可能或者已经造成企业对其利益倾斜的法人。
2.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的自然人,视为企业的关联自然人。
(1)直接或者间接持有企业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
(2)企业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3)直接或者间接控制企业的法人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4)与上述第(1)、(2) 项所述人士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 包括配偶、父母、年满18周岁的子女及其配偶、兄弟姐妹及其配偶, 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 子女配偶的父母。
(5)在过去12个月内或者根据相关协议安排在未来12个月内存在上述情形之一的。
(6)主管机构或者企业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企业有特殊关系,可能或者已经造成企业对其利益倾斜的自然人。
第2章 关联交易报告与披露的内容
第5条 企业及其控股子公司相关责任人应仔细查阅关联方,审慎判断是否构成关联交易。如
构成关联交易,应在各自权限内履行审批、报告义务。报告事项主要包括下列四个方面。
1. 关联交易标的真实状况,包括交易标的运营现状,盈利能力,是否存在抵押、冻结等权利和诉讼、仲裁等法律纠纷。
2. 关联交易对方的诚信记录、资信状况、履约能力等情况。
3. 根据充分的定价依据,确定交易价格。
4. 遵循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要求,以及在企业认为必要时,聘请中介机构对交易标的进行审计或评估。
第6条 企业在下列两种情形下必须披露关联交易。
1. 企业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30万元以上的关联交易。
2. 企业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300万元以上,且占企业最近一起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0.5%以上的交易。
第7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企业可以不披露关联交易的内容。
1. 企业以现金方式认购关联方公开发行的股票、公司债券或企业债券、可转换公司债券或者其他衍生工具。
2. 企业作为承销团成员承销关联方公开发行的股票、公司债券或企业债券、可转换公司债券或者其他衍生工具。
3. 企业据关联方股东大会决议领取股息、红利或报酬。
4. 企业参与公开投标、公开拍卖等行为所导致的关联交易。
5. 企业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单笔交易金额或12个月内累计发生交易标的的相关同类关联交易总金额少于30万元的关联交易。
6. 企业与关联法人发生的单笔交易金额或12个月内累计发生交易标的的相关同类关联交易总金额少于300万元或占企业最近一起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0.5%以下的交易。
7. 主管机构认定的可以不披露交联交易的其他情况。
第8条 对于企业的关联交易,需及时编制关联交易报告进行披露,以便于中小股东实时监督。
第9条 关联交易报告的主要内容包括以下八个方面。
1. 交易概述及交易标的的基本情况。
2. 独立董事的事前认可情况和发表的独立意见。
3. 交易各方的关联关系说明和相关关联人的基本情况。
4. 关联交易的定价政策及定价标准,包括成交价格与交易标的的账面值、评估值以及明确、公允的市场价格之间的关系,以及因交易标的的特殊而需要说明的与定价有关的其他特定事项。
5. 关联交易合同的主要内容,包括交易价格、交易结算方式、关联人在交易中所占权益的性质和比重以及合同生效条件、生效时间、履行期限等。
6. 关联交易的目的及对企业的影响,包括此次关联交易的必要性和真实意图,对本期和未来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影响等。
7. 当年年初至披露日与该关联人累计已发生的各类关联交易的总金额。
8. 主管机构要求的有助于说明交易实质的其他内容。
第10条 企业向主管机构报备的文件包括以下八项。
1. 关联交易报告。
2. 与关联交易有关的协议书或意向书。
3. 董事会或股东大会的决议公告。
4. 关联交易涉及的政府批文。
5. 中介机构出具的专业报告。
6. 独立董事事前认可该交易的书面文件。
7. 独立董事意见。
8. 主管机构要求的其他文件。
第11条 企业在披露关联交易时,需要将关联交易报告发布在指定的报纸和网站上。
第12条 企业在披露关联交易前,严禁知情人员散布消息,更不允许知情人员利用关联交易信息获取利益,否则后果由当事人承担。
第3章 附则
第13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制定,解释权、修改权归属董事会。
第14条 本制度自股东大会审批之日起实施,修改时亦同。。
转载请注明出处范文大全网 » 新三板挂牌后公司关联交易披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