范文一:河南办理低保的条件
(一)申请城市低保待遇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1、持有本县常住非农业户口。2、申请人家庭可核算的月人均收入和实际生活水平必须低于我县城市低保标准(各地标准不同,具体咨询当地民政部门)。3、申请人家庭中就业年龄内有劳动能力的人员,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中的一项:①按有关规定,认定属于不具备工作能力或工作条件(如学生或需在家照顾幼儿、病人或伤残人员的对象等);②符合就业条件尚未就业的人员,必须先到劳动部门进行登记,积极寻找有收入的工作,参加当地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街道办事处或社区居委会组织的劳动自救计划。
(二)有下列情况的家庭,不予或取消享受城市低保待遇:1、可核定的家庭月人均收入虽然低于当地城市低保标准,但实际生活水平明显高于当地城市低保标准的(参照水、电、话费等消费情况);2、拥有非维持基本生活需要的汽车、摩托车等高档消费品的;非因城建拆迁等原因近期出资购买商品房、新建房有二处以上或对住宅进行非必要性装修的;有购买股票或其他较大金额投资行为的;安排子女择校就读、出国留学或子女在义务教育期间入读私立收费学校的;家庭成员中有经常出入娱乐消费场所的;饲养观赏性宠物或配戴金银等高档手饰的;3、家庭中在就业年龄段内有劳动能力者,无正当理由不参加社会组织的公益活动的;4、不配合低保核查人员入户核查或“年度审核”的,有弄虚做假行为的;5、在享受低保待遇期间,家庭有更换或新购家用非生活必须设施的;6、因赌博、吸毒、嫖娼等行为造成家庭生活困难且仍未改造的,后因其他违法行为在司法机关处罚期间的,违反人员本人不能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
(三)申请审批程序:
1、申请。申请对象按属地管理的原则,由户主(通过社区居委会或直接)向住户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提出书面申请,并将申请书和相关资料(户主身份证复印件、家庭成员户口簿复印件、家庭收入证明、就业状况、家庭成员合影等)报所属社区居委会。
2、初审。
①社区居委会或厂矿单位受当地民政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委托,对申请人家庭成员的户籍、收入和就业状况进行调查评审,在社区等公共场所公布第一榜,并指导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填写《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申请审批表》,签署意见,将其连同其它证明材料一并报送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审核,上报材料必须齐全。
②审核。乡镇人民政府接到申请表和相关证明材料后,应开具书面受理通知书,立即组织人员入户核实,进行调查核实,对于符合条件的签署同意意见,由社区居委会(厂矿单位)公布第二榜名单,同时将申请表和相关证明材料报送县民政部门,对于不符合条件的,应通知申请人并说明原因。
③审批。县级民政部门收到上报的申请表和相关证明材料后立即组织人员入户抽查,办理审批手续。对于符合城市低保条件的家庭,应当区分不同情况,批准其享受城市低保待遇。经县级民政部门批准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对象,要经乡镇人民政府通知社区居委会或厂矿单位公布第三榜,并由县民政部门发放低保金领取证及银行存折。
范文二:河南唐河农村低保条件 河南办理低保的条件
(一)申请城市低保待遇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1、持有本县常住非农业户口。2、申请人家庭可核算的月人均收入和实际生活水平必须低于我县城市低保标准(各地标准不同,具体咨询当地民政部门)。3、申请人家庭中就业年龄内有劳动能力的人员,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中的一项:?按有关规定,认定属于不具备工作能力或工作条件(如学生或需在家照顾幼儿、病人或伤残人员的对象等);?符合就业条件尚未就业的人员,必须先到劳动部门进行登记,积极寻找有收入的工作,参加当地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街道办事处或社区居委会组织的劳动自救计划。
(二)有下列情况的家庭,不予或取消享受城市低保待遇:1、可核定的家庭月人均收入虽然低于当地城市低保标准,但实际生活水平明显高于当地城市低保标准的(参照水、电、话费等消费情况);2、拥有非维持基本生活第一文库网需要
1
的汽车、摩托车等高档消费品的;非因城建拆迁等原因近期出资购买商品房、新建房有二处以上或对住宅进行非必要性装修的;有购买股票或其他较大金额投资行为的;安排子女择校就读、出国留学或子女在义务教育期间入读私立收费学校的;家庭成员中有经常出入娱乐消费场所的;饲养观赏性宠物或配戴金银等高档手饰的;3、家庭中在就业年龄段内有劳动能力者,无正当理由不参加社会组织的公益活动的;4、不配合低保核查人员入户核查或“年度审核”的,有弄虚做假行为的;5、在享受低保待遇期间,家庭有更换或新购家用非生活必须设施的;6、因赌博、吸毒、嫖娼等行为造成家庭生活困难且仍未改造的,后因其他违法行为在司法机关处罚期间的,违反人员本人不能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
(三)申请审批程序:
1、申请。申请对象按属地管理的原则,由户主(通过社区居委会或直接)向住户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提出书面申请,并将申请书和相关资料(户主身份证复印件、家庭成员户口簿复印件、家庭收入证明、就业状况、家庭成员合影等)报所属社区居委会。
2、初审。
?社区居委会或厂矿单位受当地民政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委托,对申请人家庭成员的户籍、收入和就业状况进行调查评审,在社区等公共场所公布第一榜,并指导符合条件的申
2
请人填写《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申请审批表》,签署意见,将其连同其它证明材料一并报送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审核,上报材料必须齐全。
?审核。乡镇人民政府接到申请表和相关证明材料后,应开具书面受理通知书,立即组织人员入户核实,进行调查核实,对于符合条件的签署同意意见,由社区居委会(厂矿单位)公布第二榜名单,同时将申请表和相关证明材料报送县民政部门,对于不符合条件的,应通知申请人并说明原因。
?审批。县级民政部门收到上报的申请表和相关证明材料后立即组织人员入户抽查,办理审批手续。对于符合城市低保条件的家庭,应当区分不同情况,批准其享受城市低保待遇。经县级民政部门批准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对象,要经乡镇人民政府通知社区居委会或厂矿单位公布第三榜,并由县民政部门发放低保金领取证及银行存折。
百度搜索“就爱阅读”,专业资料,生活学习,尽在就爱阅读网92to.com,您的在线图书馆
3
范文三:办理低保的条件及标准[技巧]
办理低保的条件及标准
2005-6-10 17:57:19 文章来源:加格达奇光明社区网
按国发仁 1997]29 号文件规定:“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保障对象是家庭收人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持有非农业户口的城市居民口”经测算,加格达奇区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为 117 元。
二、关于申请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人员各类收入计算办法
(一)家庭收入。家庭收人是指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的全部货币收人和实物收人。包括各类工资、奖金、津贴、物价补贴及其它收人;家庭成员在技校、大(中)专院校读书和学徒得到的奖学金、生活津贴等收入;依法接受亲属的赡养、抚(扶)养费及遗产、遗款;失业保障金;接受的馈赠。
(二)各类人员收入的计算。
1 、在职职工困难家庭收人的认定,由职工单位劳资部门出具工资证明,按其应得工资和其他实际收人一并计算家庭收人。
2 、下岗职工困难家庭收人的认定,有职工原单位劳资部门出具的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应得基本生活费证明和其他收人一并计算家庭收人。
3 、职工遗属收人的认定,按《关于调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的通知》中确定的标准和其他收入一并计算家庭收人。
4 、企业产改解除和终止劳动关系所得的补偿金等收人,从解除和终止劳动关系之日起,将其收人按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摊人其家庭月收人,累计计算至用完为止。
5 、离退休职工的收人。包括按政策应得的离退休费和其他收人;未参加社会统筹的集体企业离退休人员的收人;包括企业实际支付的款物和其他收人。
6 、参加失业保障的失业职工将本人领取的失业救济金计算在家庭收入中。
7 、无我区常住非农业户口的成员与持有本区常住非农业户口成员组成的困难家庭,其本人收人按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留足后,所余部分计人家庭收人。
8. 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虽有法定赌养人、抚(扶)养人,但法定赡养人,抚养人无赡养、抚(扶)养能力的、按“三无”对象对待。
9 、残疾人家庭收人的认定,将各类补贴赌养、抚(扶)养费、接受的馈赠和劳动保险金筹计人家庭收人。有工作单位的,还应将单位支付的工资和实物一并计算家庭收人。
1 0、对家庭收人来自多渠道、且难确定的按以下标准计算 ;
(1) 从事蹬三轮车、蓄力车等运输的,按我区现行最低工资标准 290 元每月计家庭收人。
(2) 从事修鞋、修锁、修小家电、修自行车等行业的按月收人 200 元计算。
(3) 持有临时许可证的各类小商贩,按月收人 120 元计人家庭收人。
(4) 从事木工、油工、水暖等技术零工劳务的按月 300 元计人家庭收人。
(5) 从事力工、家庭服务等非技术零工劳务的按月收人 150 元计人家庭收人。
(6) 家有有线电视、冰箱、电话等非生活必需品的,每月按月收人 50 元计人家庭收入。
(7) 对于有劳动能力但又无法测定其收人来源的,民政部门以城市最低生活保障限 200 元为基础计算。
(三)赡养费、抚(扶)养费的计算。
1、 父母每月付给非共同生活的未成年或不能独立生活子女的抚养费,按其月收人的
2D ,一 30% 计算。
2 、祖父母(外祖父母),每月付给父母死亡的未成年孙子女(外孙子女)的抚养费,按保障标准的 10% 计算。
3 、兄姐每月付给父母死亡或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弟妹的抚养费,按保障标准的 10% 计算。
4 、上述 1 一 3 项中,法定赡养、抚(扶)养义务人属于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的,视为无赌养、抚(扶)养能力,不计算其应付赡养、抚(扶)养费。
5 、有法院判决或调节的应付赡养、抚(扶)养费,按法院判决或调节书确定的标准计算。
(四)下列各类不计入家庭收入。
1. 优抚对象享受政府发给的抚恤金,定期定量补助费、伤残军人抚恤金、临时性补助费及义务兵一次性优待金。
2 、对国家和人民做出贡献,政府给的一次性奖励金。
3 、教育部门及社会为解决在校生就学困难,给于的临时困难补助金。
4 、在职人员及离退休人员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
5 、因工负伤、牺牲、死亡的职工及其供养的直系亲属享受的工伤津贴、护理费、一次性抚恤金、丧葬费等。
(五)下列人员不列入保津范围。
1. 因法定赠养、抚(扶)养义务人有赔养、抚(扶)养能力的(造成被赡养、抚(扶)养对象生活困难的家庭。
2、违反《黑龙江省计划生育条例》超计划生育,为落实计划生育补救措施的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收养子女,造成生活困难的家庭。
3、日 常实际生活消费水平明显高于我区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如拥有空调、高档组合音响、移动电话、摩托车等非生活必需品的高档消费品及存款、有价证券累计超过千元以上)的家庭。
4 、除个人居住外有多余私产房和承租方的家庭。
5、 因吸毒、赌博造成生活困难且仍不悔改者的家庭。
6 、对于购买楼房从事生产经营,买车养车户,有营业执照,并有固定经营场所而且有稳定收人的家庭不予保障。
范文四:办理低保的条件及标准
办理低保的条件及标准
2005-6-10 17:57:19 文章来源:加格达奇光明社区网
按国发仁 1997]29 号文件规定:“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保障对象是家庭收人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持有非农业户口的城市居民口”经测算,加格达奇区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为 117 元。
二、关于申请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人员各类收入计算办法
(一)家庭收入。家庭收人是指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的全部货币收人和实物收人。包括各类工资、奖金、津贴、物价补贴及其它收人;家庭成员在技校、大(中)专院校读书和学徒得到的奖学金、生活津贴等收入;依法接受亲属的赡养、抚(扶)养费及遗产、遗款;失业保障金;接受的馈赠。
(二)各类人员收入的计算。
1 、在职职工困难家庭收人的认定,由职工单位劳资部门出具工资证明,按其应得工资和其他实际收人一并计算家庭收人。
2 、下岗职工困难家庭收人的认定,有职工原单位劳资部门出具的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应得基本生活费证明和其他收人一并计算家庭收人。
3 、职工遗属收人的认定,按《关于调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的通知》中确定的标准和其他收入一并计算家庭收人。
4 、企业产改解除和终止劳动关系所得的补偿金等收人,从解除和终止劳动关系之日起,将其收人按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摊人其家庭月收人,累计计算至用完为止。
5 、离退休职工的收人。包括按政策应得的离退休费和其他收人;未参加社会统筹的集体企业离退休人员的收人;包括企业实际支付的款物和其他收人。
6 、参加失业保障的失业职工将本人领取的失业救济金计算在家庭收入中。
7 、无我区常住非农业户口的成员与持有本区常住非农业户口成员组成的困难家庭,其本人收人按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留足后,所余部分计人家庭收人。
8. 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虽有法定赌养人、抚(扶)养人,但法定赡养人,抚养人无赡养、抚(扶)养能力的、按“三无”对象对待。
9 、残疾人家庭收人的认定,将各类补贴赌养、抚(扶)养费、接受的馈赠和劳动保险金筹计人家庭收人。有工作单位的,还应将单位支付的工资和实物一并计算家庭收人。 1 0、对家庭收人来自多渠道、且难确定的按以下标准计算 ;
(1) 从事蹬三轮车、蓄力车等运输的,按我区现行最低工资标准 290 元每月计家庭收人。
(2) 从事修鞋、修锁、修小家电、修自行车等行业的按月收人 200 元计算。
(3) 持有临时许可证的各类小商贩,按月收人 120 元计人家庭收人。
(4) 从事木工、油工、水暖等技术零工劳务的按月 300 元计人家庭收人。
(5) 从事力工、家庭服务等非技术零工劳务的按月收人 150 元计人家庭收人。
(6) 家有有线电视、冰箱、电话等非生活必需品的,每月按月收人 50 元计人家庭收入。
(7) 对于有劳动能力但又无法测定其收人来源的,民政部门以城市最低生活保障限 200 元为基础计算。
(三)赡养费、抚(扶)养费的计算。
1、 父母每月付给非共同生活的未成年或不能独立生活子女的抚养费,按其月收人的
2D %一 30% 计算。
2 、祖父母(外祖父母),每月付给父母死亡的未成年孙子女(外孙子女)的抚养费,按保障标准的 10% 计算。
3 、兄姐每月付给父母死亡或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弟妹的抚养费,按保障标准的 10% 计算。
4 、上述 1 一 3 项中,法定赡养、抚(扶)养义务人属于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的,视为无赌养、抚(扶)养能力,不计算其应付赡养、抚(扶)养费。
5 、有法院判决或调节的应付赡养、抚(扶)养费,按法院判决或调节书确定的标准计算。
(四)下列各类不计入家庭收入。
1. 优抚对象享受政府发给的抚恤金,定期定量补助费、伤残军人抚恤金、临时性补助费及义务兵一次性优待金。
2 、对国家和人民做出贡献,政府给的一次性奖励金。
3 、教育部门及社会为解决在校生就学困难,给于的临时困难补助金。
4 、在职人员及离退休人员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
5 、因工负伤、牺牲、死亡的职工及其供养的直系亲属享受的工伤津贴、护理费、一次性抚恤金、丧葬费等。
(五)下列人员不列入保津范围。
1. 因法定赠养、抚(扶)养义务人有赔养、抚(扶)养能力的.造成被赡养、抚(扶)养对象生活困难的家庭。
2、违反《黑龙江省计划生育条例》超计划生育,为落实计划生育补救措施的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收养子女,造成生活困难的家庭。
3、日 常实际生活消费水平明显高于我区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如拥有空调、高档组合音响、移动电话、摩托车等非生活必需品的高档消费品及存款、有价证券累计超过千元以上)的家庭。
4 、除个人居住外有多余私产房和承租方的家庭。
5、 因吸毒、赌博造成生活困难且仍不悔改者的家庭。
6 、对于购买楼房从事生产经营,买车养车户,有营业执照,并有固定经营场所而且有稳定收人的家庭不予保障。
范文五:低保办理条件
什么是低保办理条件?
根据《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国务院令第271号)和《国务院关于在全国建立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通知》(国发〔2007〕19号)规定,办理低保的条件如下:
户籍状况、家庭收入和家庭财产是认定低保对象的三个基本要件。
持有当地常住户口的居民,凡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当地低保标准,且家庭财产状况符合当地人民政府规定条件的,可以申请低保。
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包括:
(一)配偶;
(二)父母和未成年子女;
(三)已成年但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包括在校接受本科及其以下学历教育的成年子女;
(四)其他具有法定赡养、扶养、抚养义务关系并长期共同居住的人员。
下列人员不计入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
(一)连续三年以上(含三年)脱离家庭独立生活的宗教教职人员;
(二)在监狱、劳动教养场所内服刑、劳动教养的人员;
(三)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根据本条原则和有关程序认定的其他人员。
持有非农业户口的居民,可以申请城市低保。持有农业户口的居民,可以申请农村低保。
取消农业和非农业户口划分的地区,原则上可以将申请人户籍所在地为城镇且居住超过一定期限、无承包土地、不参加农村集体经济收益分配等作为申请城市低保的户籍条件。
家庭收入是指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在规定期限内的全部可支配收入。
家庭财产是指家庭成员拥有的全部动产和不动产。
办理低保的条件之保障对象
农村低保的范围是农村贫困家庭,即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年人均纯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农村居民家庭。主要是因病残、年老体弱、丧失劳动能力以及生存条件恶劣等原因造成生活常年困难的农村居民。
《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规定,持有非农业户口的城市居民,凡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当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均有资格申请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救济。申请人员经最低生活保障管理审批机关审核批准后,即成为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