范文一:营业执照有效期(共1篇)
以下是网友分享的关于营业执照有效期的资料1篇,希望对您有所帮助,就爱阅读感谢您的支持。
花店营业执照篇一
办理个体户营业执照
1.需准备店面房产证复印件,(是租的房子还要租房协议书)
2.身份证复印2张 ,一寸照片5张.
3.到当地工商所申领表格办理工商营业执照。
4.再到税务所办税务登记证,现在好象还得办行业代码证,在质检局。
5.拿到税务登记证后申请发票,发票申请分2种:第一,按定税方法,即每月不管有没有营业额都是每月交纳相同的税额;第二是根据开具发票的金额每月按税率缴税
6.整个过程收费大概在500元左右,时间大概是15,30天,这个各地不同的
1
具体:
1.拿着你的房屋租赁合同、身份证复印件、去你开店地所在的辖区工商所,交钱领一份表,根据要求填好
2.去租房,注意签好租房合同,工商局也要用的
3.提交资料给工商所
4.如果资料全,三天可以领证,一共花700多元钱
5.能不交的钱尽量想办法不去交,要不哪有得赚呵呵
个体工商户登记注册
(一)执法内容及期限
依照《城乡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办理各类个体工商户登记注册,凡手续完备、证件齐全、符合法定条件的,自受理之日起在以下期限内办理完毕:
(1)名称预先登记,3个工作日;
(2)个体工商户开业、变更、注销登记,15个工作日。
(二)登记需要提交的文件
1、申请个体工商户名称预先登记应提交的文件、证件;
(1)申请人的身份证明或由申请人委托的有关证明;
(2)个体工商户名称预先登记申请书;
(3)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应提交的其他文件、证明。
2
2、申请个体工商户开业登记应提交的文件、证件:
(1)申请人签署的个体开业登记申请书(填写个体工商户申请开业登记表);
(2)从业人员证明(本市人员经营的须提交户籍证明,含户口簿和身份证,以及离退休等各类无业人员的有关证明;外省市人员经营的须提交本人身份证、在京暂住证、劳动用工证、进京经商证明及初中以上学历证明;育龄妇女还须提交计划生育证明;
(3)经营场地证明;
(4)个人合伙经营的合伙协议书;
(5)家庭经营的家庭人员的关系证明;
(6)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7)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应提交的有关专项证明。
3、申请变更个体工商户登记内容应提交的文件、证件:
(1)个体负责人签署的变更登记申请书(填写个体工商户申请变更登记表);
(2)须提交的其它有关文件、证件,如:变更字号名称,应提交新的已预先登记的字号名称,变更经营地址,应提交新的经营场地证明,变更经营范围、方式,涉及到有法规、规章及政策规定的,应提交有关专项证明;
3
(3)要将原营业执照正副本交回注销;
(4)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应提交的其他文件、证明。
4、申请个体工商户停业登记应提交的文件、证件:
(1)个体负责人签署的停业登记申请书(填写个体工商户停业登记的存照证明表);
(2)要将营业执照正副本交回暂存(最长期限六个月);
(3)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应提交的其他文件、证件。
5、申请个体工商户注销登记应提交的文件、证件:
(1)个体负责人签署的注销登记申请书(填写个体工商户申请歇业登记表);
(2)税务部门出具完税证明;
(3)个体营业执照正副本及营业用章;
(4)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应提交的其他文件、证件。
(三)收费依据和标准
依据(92)价费字414号标准:登记费:20元、副本费3元
4
(四)设立基本户(主要用于和公司转帐用)
办理资料:
(1)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复印件
(2)个体工商户户主自分证复印件
(3)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4)国税、地税登记证复印件
5
范文二: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有效期
篇一:个体工商户条例
个体工商户条例
(2011年4月1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96号公布 根据2014年2月19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
第一条 为了保护个体工商户的合法权益,鼓励、支持和引导个体工商户健康发展,加强对个体工商户的监督、管理,发挥其在经济社会发展和扩大就业中的重要作用,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有经营能力的公民,依照本条例规定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从事工商业经营的,为个体工商户。个体工商户可以个人经营,也可以家庭经营。
个体工商户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害。
1
第三条 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为个体工商户的登记机关(以下简称登记机关)。登记机关按照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规定,可以委托其下属工商行政管理所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
第四条 国家对个体工商户实行市场平等准入、公平待遇的原则。
申请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申请登记的经营范围不属于法律、行政法规禁止进入的行业的,登记机关应当依法予以登记。
第五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对个体工商户实行监督和管理。
个体工商户从事经营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遵守社会公德、商业道德,诚实守信,接受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
第六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在经营场所、创业和职业技能培训、职业技能鉴定、技术创新、参加社会保险等方面,为个体工商户提供支持、便利和信息咨询等服务。
第七条 依法成立的个体劳动者协会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指 - 1 -
导下,为个体工商户提供服务,维护个体工商户合法权益,引导个体工商户诚信自律。
2
个体工商户自愿加入个体劳动者协会。
第八条 申请登记为个体工商户,应当向经营场所所在地登记机关申请注册登记。申请人应当提交登记申请书、身份证明和经营场所证明。
个体工商户登记事项包括经营者姓名和住所、组成形式、经营范围、经营场所。个体工商户使用名称的,名称作为登记事项。
第九条 登记机关对申请材料依法审查后,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予以登记;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要求的,当场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二)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性内容进行核实的,依法进行核查,并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日内作出是否予以登记的决定;
(三)不符合个体工商户登记条件的,不予登记并书面告知申请人,说明理由,告知申请人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
予以注册登记的,登记机关应当自登记之日起10日内发给营业执照。
国家推行电子营业执照。电子营业执照与纸质营业执照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3
第十条 个体工商户登记事项变更的,应当向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
个体工商户变更经营者的,应当在办理注销登记后,由新的经营者重新申请办理注册登记。家庭经营的个体工商户在家庭成员间变更经营者的,依照前款规定办理变更手续。
第十一条 申请注册登记或者变更登记的登记事项属于依法须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向登记机关提交许可证明。
第十二条 个体工商户不再从事经营活动的,应当到登记机 - 2 -
关办理注销登记。
第十三条 个体工商户应当于每年1月1日至6月30日,向登记机关报送年度报告。
个体工商户应当对其年度报告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办法由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制定。第十四条 登记机关将未按照规定履行年度报告义务的个体工商户载入经营异常名录,并在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上向社会公示。
第十五条 登记机关接收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和抽查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第十六条 登记机关和有关行政机关应当在其政府网站和办公场所,以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公布个体工商户申请登记和行政许可的条件、程序、期限、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
4
和收费标准等事项。
登记机关和有关行政机关应当为申请人申请行政许可和办理登记提供指导和查询服务。
第十七条 个体工商户在领取营业执照后,应当依法办理税务登记。
个体工商户税务登记内容发生变化的,应当依法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税务登记。
第十八条 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向个体工商户集资、摊派,不得强行要求个体工商户提供赞助或者接受有偿服务。
第十九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个体工商户所需生产经营场地纳入城乡建设规划,统筹安排。
个体工商户经批准使用的经营场地,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
第二十条 个体工商户可以凭营业执照及税务登记证明,依法在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开立账户,申请贷款。
金融机构应当改进和完善金融服务,为个体工商户申请贷款提供便利。
- 3 -
第二十一条 个体工商户可以根据经营需要招用从业人员。个体工商户应当依法与招用的从业人员订立劳动合同,履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和合同约定的义务,不得侵害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
5
第二十二条 个体工商户提交虚假材料骗取注册登记,或者伪造、涂改、出租、出借、转让营业执照的,由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4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注册登记或者吊销营业执照。
第二十三条 个体工商户登记事项变更,未办理变更登记的,由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15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
个体工商户未办理税务登记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经税务机关提请,由登记机关吊销营业执照。第二十四条 在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有效期内,有关行政机关依法吊销、撤销个体工商户的行政许可,或者行政许可有效期届满的,应当自吊销、撤销行政许可或者行政许可有效期届满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通知登记机关,由登记机关撤销注册登记或者吊销营业执照,或者责令当事人依法办理变更登记。
第二十五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加强个体工商户管理工作的信息交流,逐步建立个体工商户管理信息系统。
第二十六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收受贿赂或者侵害个体工商户合法权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6
第二十七条 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国公民,台湾地区居民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申请登记为个体工商户。
第二十八条 个体工商户申请转变为企业组织形式,符合法定条件的,登记机关和有关行政机关应当为其提供便利。
第二十九条 无固定经营场所摊贩的管理办法,由省、自治 - 4 -
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实际情况规定。
第三十条 本条例自2011年11月1日起施行。1987年8月5日国务院发布的《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同时废止。
从中国政府网获悉,2011年4月16日,国务院总理**签署国务院令,公布《个体工商户条例》,自2011年11月1日起施行。日前,国务院法制办、工商总局负责人就《个体工商户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有关问题回答了记者提问。[2]
问:条例是如何从制度上体现鼓励、支持个体工商户健康发展的,
答: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
一是取消了暂行条例规定的一些不适当限制,为个体工商户经营发展提供了更加宽松的制度环境,主要包括:
取消了对个体工商户从业人员人数的限制。暂行条例规
7
定:个体工商户可以根据经营情况请一、二个帮手;有技术的个体工商户可以带三、五个学徒。条例取消了对个体工商户从业人员的人数限制;同时增加规定:个体工商户申请转变为企业组织形式,符合法定条件的,登记机关和有关行政机关应当为其提供便利。
取消了申请设立个体工商户的身份限制。暂行条例规定的申请设立个体工商户的人员范围为“有经营能力的城镇待业人员、农村村民以及国家政策允许的其他人员”,条例扩大为“有经营能力的公民”。
放宽了经营范围。暂行条例规定的个体工商户的经营范围为,在国家法律和政策允许的范围内的工业、手工业、建筑业、交通运输业、商业、饮食业、服务业、修理业及其他行业。条例根据国务院已有的政策规定,明确国家对个体工商户实行市场平等准入、公平待遇的原则,个体工商户申请登记的经营范围不属于法律、行政法规禁止进入的行业的,登记机关应依法予以登记。
取消了个体工商户管理费。暂行条例规定,个体工商户应缴纳管理费。根据国务院2008年批准取消个体工商户管理费的精神, - 5 -
篇二: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办法(2014年修订)
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办法
(2011年9月30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56号公
8
布,根据2014年2月20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63号公布的《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登记管理规定〉、〈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办法〉等规章的决定》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护个体工商户合法权益,鼓励、支持和引导个体工商户健康发展,规范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行为,依据《个体工商户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有经营能力的公民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领取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依法开展经营活动。
第三条 个体工商户的注册、变更和注销登记应当依照《个体工商户条例》和本办法办理。
申请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申请人应当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第四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是个体工商户的登记管理机关。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主管全国的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和设区的市(地区)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本辖区的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工作。
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以及市辖区工商
9
行政管理分局为个体工商户的登记机关(以下简称登记机关),负责本辖区内的个体工商户登记。
第五条 登记机关可以委托其下属工商行政管理所(以下简称工商所)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
第二章 登记事项
第六条 个体工商户的登记事项包括:
(一)经营者姓名和住所;
(二)组成形式;
(三
)经营范围;
(四)经营场所。
个体工商户使用名称的,名称作为登记事项。
第七条 经营者姓名和住所,是指申请登记为个体工商户的公民姓名及其户籍所在地的详细住址。
第八条 组成形式,包括个人经营和家庭经营。
家庭经营的,参加经营的家庭成员姓名应当同时备案。
第九条 经营范围,是指个体工商户开展经营活动所属的行业类别。
登记机关根据申请人申请,参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中的类别标准,登记个体工商户的经营范围。
第十条 经营场所,是指个体工商户营业所在地的详细地址。
10
个体工商户经登记机关登记的经营场所只能为一处。
第十一条 个体工商户申请使用名称的,应当按照《个体工商户名称登记管理办法》办理。
第三章 登记申请
第十二条 个人经营的,以经营者本人为申请人;家庭经营的,以家庭成员中主持经营者为申请人。
委托代理人申请注册、变更、注销登记的,应当提交申请人的委托书和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或者资格证明。
第十三条 申请个体工商户登记,申请人或者其委托的代理人可以直接到经营场所所在地登记机关登记;登记机关委托其下属工商所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的,到经营场所所在地工商所登记。
申请人或者其委托的代理人可以通过邮寄、传真、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向经营场所所在地登记机关提交申请。通过传真、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提交申请的,应当提供申请人或者其代理人的联络方式及通讯地址。对登记机关予以受理的申请,申请人应当自收到受理通知书之日起,日内,提交与传真、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内容一致的申请材料原件。
第十四条 申请个体工商户注册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一)申请人签署的个体工商户注册登记申请书;
(二)申请人身份证明;
11
(三)经营场所证明;
(四)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定提交的其他文件。
第十五条 申请个体工商户变更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一)申请人签署的个体工商户变更登记申请书;
(二)申请经营场所变更的,应当提交新经营场所证明;
(三)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定提交的其他文件。
第十六条 申请个体工商户注销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一)申请人签署的个体工商户注销登记申请书;
(二)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正本及所有副本;
(三)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定提交的其他文件。
第十七条 申请注册、变更登记的经营范围涉及国家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在登记前须经批准的项目的,应当在申请登记前报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并向登记机关提交相关批准文件。
第四章 受理、审查和决定
第十八条 登记机关收到申请人提交的登记申请后,对于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受理。
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登记机关应当当场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登记机关应当受理。
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登记机关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第十九条 登记机关受理登记申请,除当
12
场予以登记的外,应当发给申请人受理通知书。
对于不符合受理条件的登记申请,登记机关不予受理,并发给申请人不予受理通知书。
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个体工商户登记范畴的,登记机关应当即时决定不予受理,并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第二十条 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登记机关应当当场予以登记,并发给申请人准予登记通知书。
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性内容进行核实的,登记机关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并填写申请材料核查情况报告书。登记机关应当自受理登记申请之日起15日内作出是否准予登记的决定。
第二十一条 对于以邮寄、传真、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提出申请并经登记机关受理的,登记机关应当自受理登记申请之日起15日内作出是否准予登记的决定。
第二十二条 登记机关作出准予登记决定的,应当发给申请人准予个体工商户登记通知书,并在10日内发给申请人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不予登记的,应当发给申请人个体工商户登记驳回通知书。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篇三: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办法(2014修订)
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办法(2014修订)
13
(2011年9月30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56号公布,根据2014年2月20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63号公布的《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登记管理规定〉、〈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办法〉等规章的决定》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护个体工商户合法权益,鼓励、支持和引导个体工商户健康发展,规范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行为,依据《个体工商户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有经营能力的公民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领取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依法开展经营活动。
第三条 个体工商户的注册、变更和注销登记应当依照《个体工商户条例》和本办法办理。
申请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申请人应当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第四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是个体工商户的登记管理机关。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主管全国的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和设区的市(地区)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本辖区的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工作。
14
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以及市辖区工商行政管理分局为个体工商户的登记机关(以下简称登记机关),负责本辖区内的个体工商户登记。
第五条 登记机关可以委托其下属工商行政管理所(以下简称工商所)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
第二章 登记事项
第六条 个体工商户的登记事项包括:
(一)经营者姓名和住所;
(二)组成形式;
(三)经营范围;
(四)经营场所。
个体工商户使用名称的,名称作为登记事项。
第七条 经营者姓名和住所,是指申请登记为个体工商户的公民姓名及其户籍所在地的详细住址。
第八条 组成形式,包括个人经营和家庭经营。
家庭经营的,参加经营的家庭成员姓名应当同时备案。
第九条 经营范围,是指个体工商户开展经营活动所属的行业类别。
登记机关根据申请人申请,参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中的类别标准,登记个体工商户的经营范围。
第十条 经营场所,是指个体工商户营业所在地的详细地址。
15
个体工商户经登记机关登记的经营场所只能为一处。
第十一条 个体工商户申请使用名称的,应当按照《个体工商户名称登记管理办法》办理。
第三章 登记申请
第十二条 个人经营的,以经营者本人为申请人;家庭经营的,以家庭成员中主持经营者为申请人。
委托代理人申请注册、变更、注销登记的,应当提交申请人的委托书和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或者资格证明。
第十三条 申请个体工商户登记,申请人或者其委托的代理人可以直接到经营场所所在地登记机关登记;登记机关委托其下属工商所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的,到经营场所所在地工商所登记。
申请人或者其委托的代理人可以通过邮寄、传真、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向经营场所所在地登记机关提交申请。通过传真、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提交申请的,应当提供申请人或者其代理人的联络方式及通讯地址。对登记机关予以受理的申请,申请人应当自收到受理通知书之日起,日内,提交与传真、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内容一致的申请材料原件。
第十四条 申请个体工商户注册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一)申请人签署的个体工商户注册登记申请书;
(二)申请人身份证明;
16
(三)经营场所证明;
(四)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定提交的其他文件。
第十五条 申请个体工商户变更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一)申请人签署的个体工商户变更登记申请书;
(二)申请经营场所变更的,应当提交新经营场所证明;
(三)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定提交的其他文件。
第十六条 申请个体工商户注销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一)申请人签署的个体工商户注销登记申请书;
(二)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正本及所有副本;
(三)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定提交的其他文件。
第十七条 申请注册、变更登记的经营范围涉及国家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在登记前须经批准的项目的,应当在申请登记前报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并向登记机关提交相关批准文件。
第四章 受理、审查和决定
第十八条 登记机关收到申请人提交的登记申请后,对于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受理。
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登记机关应当当场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登记机关应当受理。
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登记机关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
17
第十九条 登记机关受理登记申请,除当场予以登记的外,应当发给申请人受理通知书。
对于不符合受理条件的登记申请,登记机关不予受理,并发给申请人不予受理通知书。
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个体工商户登记范畴的,登记机关应当即时决定不予受理,并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第二十条 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登记机关应当当场予以登记,并发给申请人准予登记通知书。
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性内容进行核实的,登记机关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并填写申请材料核查情况报告书。登记机关应当自受理登记申请之日起15日内作出是否准予登记的决定。
第二十一条 对于以邮寄、传真、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提出申请并经登记机关受理的,登记机关应当自受理登记申请之日起15日内作出是否准予登记的决定。 第二十二条 登记机关作出准予登记决定的,应当发给申请人准予个体工商户登记通知书,并在10日内发给申请人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不予登记的,应当发给申请人个体工商户登记驳回通知书。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三条 个体工商户应当于每年1月1日至6月30
18
日向登记机关报送上一年度年度报告,并对其年度报告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公示办法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另行制定。
第二十四条 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以下简称营业执照)分为正本和副本,载明个体工商户的名称、经营者姓名、组成形式、经营场所、经营范围、注册日期和注册号、发照机关及发照时间信息,正、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二十五条 营业执照正本应当置于个体工商户经营场所的醒目位置。
第二十六条 个体工商户变更登记涉及营业执照载明事项的,登记机关应当换发营业执照。
第二十七条 营业执照遗失或毁损的,个体工商户应当向登记机关申请补领或者更换。
营业执照遗失的,个体工商户还应当在公开发行的报刊上声明作废。
第二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登记机关或其上级机关根据利害关系人的请求或者依据职权,可以撤销个体工商户登记:
(一)登记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作出准予登记决定的;
(二)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登记决定的;
19
(三)违反法定程序作出准予登记决定的;
(四)对不具备申请资格或者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登记的;
(五)依法可以撤销登记的其他情形。
申请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个体工商户登记的,应当予以撤销。
依照前两款的规定撤销个体工商户登记,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不予撤销。
20
范文三:营业执照公证书有效期是多长时间
? ? ? ? ?营业执照?公证书有?效期是多?长时间
?篇一:
? 公?证书有效?期是多久? 公证书?有效期是?多久 公?证书的有?效期一般?多久,公?证书的有?效期一般?分为3类?情况:
? 公?证书中被?证明的法?律行为或?文书规定?了有效期?的,公证?书的有效?期和其一?致。如一?份《委托?书》中规?定的委托?期限为三?个月,那?么该《委?托书》的?公证书的?有效期限?也为三个?月。
? 公?证书的有?效期一般?分为3类?情况:
?
一?、公证书?中未规定?的,有效?期由公证?书的使用?部门单方?规定,公?证处一般?不作规定?。一般民?事类公证?如出生公?证、结婚?公证、亲?属关系公?证、学历?学位公证?、驾驶证?公证等就?属于这一?类。申请?人应该注?意向公证?书的使用?部门咨询?公证书的?有效期;?
?二、公证?书中被证?明的法律?行为或文?书规定了?有效期的?,公证书?的有效期?和其一致?。如一份?《委托书?》中规定?的委托期?限为三个?月,那么?该《委托?书》的公?证书的有?效期限也?为三个月?;
? 三、公?证书中被?证明的法?律行为或?文书也没?有规定有?效期,但?是该法律?行为或文?书存在不?确定状态?的,公证?书的有效?期视具体?情况而定?;如经公?证的合同?,合同双?方后来协?议解除了?合同,那?么该合同?的公证书?就归于无?效了;又?如经公证?的房产赠?与合同,?因为赠与?双方没有?及时办理?过户登记?手续,后?来赠与人?死亡,无?法过户,?赠与合同?落空,赠?与公证书?也无法使?用。
? 本?文系华律?网收集整?理,转载?请注明出?处:篇二?:委托书?》中规定?的委托期?限为三个?月,那么?该《委托?书》的公?证书的有?效期限也?为三个月?。
? 公证?书的有效?期一般分?为3类情?况:
? 一、?公证书中?未规定的?,有效期?由公证书?的使用部?门单方规?定,公证?处一般不?作规定。?一般民事?类公证如?出生公证?、结婚公?证、亲属?关系公证?、学历学?位公证、?驾驶证公?证等就属?于这一类?。申请人?应该注意?向公证书?的使用部?门咨询公?证书的有?效期; ?
二?、公证书?中被证明?的法律行?为或文书?规定了有?效期的,?公证书的?有效期和?其一致。?如一份《?委托书》?中规定的?委托期限?为三个月?,那么该?《委托书?》的公证?书的有效?期限也为?三个月;?
?三、公证?书中被证?明的法律?行为或文?书也没有?规定有效?期,但是?该法律行?为或文书?存在不确?定状态的?,公证书?的有效期?视具体情?况而定;?如经公证?的合同,?合同双方?后来协议?解除了合?同,那么?该合同的?公证书就?归于无效?了;又如?经公证的?房产赠与?合同,因?为赠与双?方没有及?时办理过?户登记手?续,后来?赠与人死?亡,无法?过户,赠?与合同落?空,赠与?公证书也?无法使用?。
? 本文?系华律网?收集整理?,转载请?注明出处?:篇二》?;
? 2、公?司签署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本人签?字); ?备注: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本?人签字)?; 备注?》、股东?会决议或?股
东书面?决定或国?资监管机?构批准文?件、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减?少注册资?本的,提?交刊登减?资公告的?报纸报样?; 备注?:
?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变更?注册资本?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 ?
?
(?4)实收?资本变更?:
? 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
? (5?)住所变?更:
? 自有?房产提交?产权证复?印件;租?赁房屋提?交租赁协?议原件或?复印件以?及出租方?的产权证?复印件;?以上不能?提供产权?证复印件?的,提交?其他房屋?产权使用?证明复印?件; 备?注:
? 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变更住?所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 ?
(?6)法定?代表人姓?名变更:?
?公司签署?的《公司?(企业)?法定代表?人登记表?》、股东?会决议或?董事会决?议或书面?决定或其?他任免文?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备?注:公司?(企业)?法定代表?人登记表?》、股东?会决议或?董事会决?议或书面?决定或其?他任免文?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备?注》、股?东或发起?人名称或?姓名变更?证明、新?股东或发?起人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自然?人身份证?复印件;? (10?)股东变?更:
股东?会决议、?股权转让?协议或股?权交割证?明、新股?东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自然人?身 ?
份证复?印件; ?备注:
? 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变更?股东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复印件。?
?
?5、 登?记机关所?发的全套?登记表及?其他材料?;
? 6、《?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 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由股?东加盖公?章或签字?。
? 以上?需股东签?署的,股?东为自然?人的,由?本人签字?;自然人?以外的股?东加盖公?章。
? 营?业执照有?效期一般?是根据您?公司的情?况来决定?的,比如?租赁协议?,经营期?限等情况?,所有建?议您询问?一下登记?机关,看?您公司的?执照有效?期为什么?设定到今?年的下半?年,然后?根据您公?司的实际?情况来决?定如何递?交材料。?篇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 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由股东?加盖公章?或签字。?
? 以上需?股东签署?的,股东?为自然人?的,由本?人签字;?自然人以?外的股东?加盖公章?。
? 营业?执照有效?期一般是?根据您公?司的情况?来决定的?,比如租?赁协议,?经营期限?等情况,?所有建议?您询问一?下登记机?关,看您?公司的执?照有效期?为什么设?定到今年?的下半年?,然后根?据您公司?的实际情?况来决定?如何递交?材料。篇?三》,具?有法人资?格。〔其?法定代表?人是××?( 职务?)×××?(姓名)?,注册资?金××元?,法人住?所在
××?××××?,其经营?范围是,?,, ,?,,,,?经营方式?是×××?×。〕 ?本公证书?有效期至?××××?年×月×?日止。 ?
?中华人民?共和国×?×省××?市(县)?公证处 ?公证员 ?(签名)? ×××?×年×月?×日 注?:
? ,(中?括号中内?容可根据?当事人要?求证明。?
? ,(有?效期截止?日期应为?当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规定?的年检截?止日。 ?
?颁布 单? 位: ?国家工商?管理局 ?颁布 日? 期: ?1986?篇五:
? 私?人独资企?业资格公?证书 私?人独资企?业资格公?证书 (?)ХХ字?第ХХ号? 兹证明?ХХХХ?(企业名?称)系Х?Х(姓名?、身份证?号码)核?准登记,?一人独资?经营的企?业,已于?ХХ年Х?月Х日经?ХХ工商?行政管理?局,取得?工商ХХ?字第ХХ?号《营业?执照》。?
? 本公证?书有效期?截止ХХ?年Х月Х?日止。 ?
?注:
? 有效?期截止日?期应为当?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规定的?年检截止?日。 ?
范文四:营业执照公证书有效期是多长时间.doc
营业执照公证书有效期是多长时间
公证书的法律效力 警方证明公证书有效期 声明公证书有效期 公积
金公证书有效期 篇一:公证书有效期是多久
公证书有效期是多久 公证书的有效期一般多久,公证书的有效期一般分为3类情况:公
证书中被证明的法律行为或文书规定了有效期的,公证书的有效期
和其一致。如一份《委托书》中规定的委托期限为三个月,那么该
《委托书》的公证书的有效期限也为三个月。 公证书的有效期一般分为3类情况: 一、公证书中未规定的,有效期由公证书的使用部门单方规定,公
证处一般不作规定。一般民事类公证如出生公证、结婚公证、亲属
关系公证、学历学位公证、驾驶证公证等就属于这一类。申请人应
该注意向公证书的使用部门咨询公证书的有效期; 二、公证书中被证明的法律行为或文书规定了有效期的,公证书的
有效期和其一致。如一份《委托书》中规定的委托期限为三个月,
那么该《委托书》的公证书的有效期限也为三个月; 三、公证书中被证明的法律行为或文书也没有规定有效期,但是该
法律行为或文书存在不确定状态的,公证书的有效期视具体情况而
定;如经公证的合同,合同双方后来协议解除了合同,那么该合同的
公证书就归于无效了;又如经公证的房产赠与合同,因为赠与双方没
有及时办理过户登记手续,后来赠与人死亡,无法过户,赠与合同
落空,赠与公证书也无法使用。 本文系华律网收集整理,转载请注
明出处:.66lae. 房产公证书有效期是多久 公证书中未规定的,有
效期由公证书的使用部门单方规定,公证处一般不作规定。一般民
事类公证如出生公证、结婚公证、亲属关系公证、学历学位公证、
驾驶证公证等就属于这一类。申请人应该注意向公证书的使用部门
咨询公证书的有效期。 公证书的有效期一般分为3类情况: 一、公证书中未规定的,有效期由公证书的使用部门单方规定,公
证处一般不作规定。一般民事类公证如出生公证、结婚公证、亲属
关系公证、学历学位公证、驾驶证公证等就属于这一类。申请人应
该注意向公证书的使用部门咨询公证书的有效期; 二、公证书中被证明的法律行为或文书规定了有效期的,公证书的
有效期和其一致。如一份《委托书》中规定的委托期限为三个月,
那么该《委托书》的公证书的有效期限也为三个月; 三、公证书中被证明的法律行为或文书也没有规定有效期,但是该
法律行为或文书存在不确定状态的,公证书的有效期视具体情况而
定;如经公证的合同,合同双方后来协议解除了合同,那么该合同的
公证书就归于无效了;又如经公证的房产赠与合同,因为赠与双方没
有及时办理过户登记手续,后来赠与人死亡,无法过户,赠与合同
落空,赠与公证书也无法使用。 有法律问题,上法律快车.lae./篇三:请问营业执照到期后该怎么
办, 请问营业执照到期后该怎么办, 问:我公司的营业执照到今年下半年就到期了,请问如何更换新的
营业执照,需要哪些准备哪些资料, 答:有限公司变更登记,到原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所需提
交的材料: 1、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公司变更登记申请书》; 2、公司签署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及指定代表
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本人签字); 备注:应标明具体委托事项、被委托人的权限、委托期限。 3、公司章程修正案(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 4、变更相关登记事项还需提交下列文件; (1)名称变更:企业名称变更预先核准通知书;
备注: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公司名称变更必须报经批
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 (2)经营范围变更: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经营范围必
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 备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变更经营范围必须报经有关部门批准
的,提交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 (3)注册资本变更:《公司股东(发起人)出资情况表》、股东会
决议或股东书面决定或国资监管机构批准文件、依法设立的验资机
构出具的验资证明;减少注册资本的,提交刊登减资公告的报纸报
样; 备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变更注册资本必须报
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 (4)实收资本变更: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 (5)住所变更:自有房产提交产权证复印件;租赁房屋提交租赁协
议原件或复印件以及出租方的产权证复印件;以上不能提供产权证
复印件的,提交其他房屋产权使用证明复印件;
备注: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变更住所必须报经批准
的,提交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 (6)法定代表人姓名变更:公司签署的《公司(企业)法定代表人
登记表》、股东会决议或董事会决议或书面决定或其他任免文件、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备注: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变更法定代表人必须报经
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 (7)公司类型变更:股东会决议或股东的书面决定; 备注: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变更公司类型必须报经批
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复印件。 (8)营业期限变更: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变更营业期
限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复印件; (9)股东或发起人名称或姓名变更:《公司股东(发起人)出资情
况表》、股东或发起人名称或姓名变更证明、新股东或发起人的主
体资格证明或自然人身份证复印件;
(10)股东变更:股东会决议、股权转让协议或股权交割证明、新
股东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自然人身份证复印件; 备注: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变更股东必须报经批准
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复印件。 5、 登记机关所发的全套登记表及其他材料; 6、《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由股东加盖公章或签字。 以上需股东签署的,股东为自然人的,由本人签字;自然人以外的
股东加盖公章。 营业执照有效期一般是根据您公司的情况来决定的,比如租赁协
议,经营期限等情况,所有建议您询问一下登记机关,看您公司的
执照有效期为什么设定到今年的下半年,然后根据您公司的实际情
况来决定如何递交材料。篇四:公证的时效、效力问题 公证的时效、效力问题 《赠与公证细则》第七条规定,办理不动产赠与公证的,经公证后,应
及时到有关部门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否则赠与行为无效。实践
中,公证书的有效期一般分为3类: 一、公证书中未规定的,有效期由公证书的使用部门单方规定,公证处
一般不作规定。一般民事类公证如出生公证、结婚公证、亲属关系
公证、学历学位公证、驾驶证公证等就属于这一类。申请人应该注
意向公证书的使用部门咨询公证书的有效期; 二、公证书中被证明的法律行为或文书规定了有效期的,公证书的有
效期和其一致。如一份《委托书》中规定的委托期限为三个月,那么
该《委托书》的公证书的有效期限也为三个月; 三、公证书中被证明的法律行为或文书也没有规定有效期,但是该法
律行为或文书存在不确定状态的,公证书的有效期视具体情况而定;如
经公证的合同,合同双方后来协议解除了合同,那么该合同的公证书就
归于无效了;又如经公证的房产赠与合同,因为赠与双方没有及时办理
过户登记手续,后来赠与人死亡,无法过户,赠与合同落空,赠与公证书
也无法使用。篇五:从一案例对营业执照的营业期限的分析(卫 勇) 从一案例对营业执照的营业期限的分析 卫 勇 某工商机关于2008年3月受理了一个企业延长经营期限及补检上一
年度年检的申请,该企业为一液化气有限公司,经营期限为2003年
4月至2007年4月,以前该企业的资质为建设部门颁发的临时资
质,所以没有参加2006年的年检,直至2007年8月该企业取得了
正式的资质许可。在2008年1月该企业被工商机关以超期为由为由
进行了处罚,并要求企业在限期内进行补办。 该工商机关受理后,以申请材料不符合法定形式,决定不予受理,
后来该企业不断上访,经法制科会同登记科及省局法制处商议的意
见,决定依据行政许可法第50条的第1款的规定,驳回请求,该企
业不服认为依据公司法的规定经营期限为企业自主行为且我已经被
工商部门进行了处罚,应该为我办理相关手续,虽然没有参加2006
年度的年检,但我现在各种审批手续齐全,登记机关没有理由要吊
销我的执照。现在此问题也没有了结 分析从上述案例,应该基于以下认识: 一、基本的法理制度 不同的市场主体的登记事项均属于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事项,而
其它的下位法均不能对其进行规定;根据是否在营业执照上载明,
可分为营业执照(法定证明文件)载明的登记事项和登记文书(法
定登记文书)载明的登记事项;营业期限或者经营期限是否作为法
定的登记事项,根据不同的主体法可归纳为以下几种情形:一是明
确规定为登记事项的,如《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九条把“营业期
限” 规定的公司的登记事项,《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 第九条把“经营期限”规定的非公司法人登记注册的主要事项等,二
是章程或者协议应当或者可以约定营业期限的,如外资法(合资、
合作属于应当约定的范畴,合营属于可以约定的范畴)、合伙法
(可以约定合伙期限)、农民专业合作社等,登记时应在相关的地
方载明,三是既不属于法定登记事项也不属于约定的事项,而是属
于可自行申报或者便于监督管理进行登记的事项予以核定的,如个
体、独资等。 二、区别的关键所在 首先,《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九条规定的公司的登记事项“营业期
限”和《行政许可法》第五十条规定的“行政许可的有效期”不是等同
的概念。企业的营业期限是该企业合法存续的期间,营业执照上的
营业期限不应根据前置许可的有效期限核定,也不应该根据前置许
可的有效期限对营业执照的营业期限变相设置成为营业执照的有效期限;并且前置许可的有效期限一般是法定的,即是由法律、法规或者细化的规章明确规定了有效期限的,一般规定为3—5年,但也有临时和长期的;而作为不同类别的市场主体,最终获得主体资格的行政许可即营业执照的经营期限或者营业期限,纵观相关的所有市场主体法均没有明确规定,即主体资格的许可的期限不是法定的,而是由投资人在有关章程或者协议中约定的,或者在登记时结合自己的情况自行申报的期限,或者行政机关便于监督管理结合管理习惯自行核定的期限,这是主体资格的许可和其前置许可最大的区别之处。
其次,《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九条规定的公司的登记事项“营业期限”和《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九条规定的非公司法人登记注册的主要事项“经营期限”也有一定的区别。
对前者,虽然规定为8项登记事项之一,但是在变更登记的专章中,仅没有对营业期限如何进行变更登记作出具体规定,更没有对营业期限的变更登记的具体情形进行列举或概括列举,由此可以说明,在一般情况下,只有章程约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才可产生营业期限的变更登记问题,而前置许可的有效期限届满不是执照营业期限届满的充分条件。对后者,《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十七条明确规定为应当申请办理变更登记。在《企业年检办法》中对公司法人和非公司法人进行审查的主要事项就可知道,不仅仅是文字上的区别。
再次,《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九条规定的公司的登记事项“营业期限”和《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第四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的“营业执照有效期”也是不同的法律概念。营业执照有效期至今还没有任何一部法律、行政法规进行明确规定,只是为今后立法预留一个空间而已,目前没有法律实践上的意义。这不是强辩,也不是语义的混同。同时,国家局相关的行政解释也有明确规定,企业营业期限届满没有申请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工商部门应该责令办理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对拒不办理的,才应依法处罚。
另外,前置许可虽然有效期届满,但是没有被前置许可机关依法注销,其效力应该待定,在此不再深究。
三、期限的自治性质
非公司法人和外商投资企业法中专门有经营期限的条款进行规定,而《公司法》中却没有营业期限的规定,且在公司章程的必备条款中也不是规定的必须载明的事项,但在其条例中却明确规定为八项登记事项之一;公司登记条例关于登记事项“营业期限”的概念,是指公司成立日期至公司终止日期这一期间,成立日期就是设立登记
时执照的签发日期,终止日期就是注销登记的日期,但是在公司的八项登记事项中,对其他登记事项都有进行变更登记的法条进行明确的规定,而只是没有营业期限的变更登记条款,为什么呢,这说明公司的营业期限属于公司自治的范畴,是否约定营业期限,约定多长的营业期限,是否约定改变营业期限,不需要公权力的干涉,是否继续经营或者终止经营活动,由公司自己决定后,办理营业期限的变更登记进行续期即可。
四、案件的性质认定
首先,先前营业执照的营业期限核定为2003年4月至2007年4月,其依据是什么,是前置许可核准载明的期限,是章程约定载明的期限,还是工商机关根据管理习惯核定的期限,不同的情况对其违法行为性质的认定和登记采取不同的程序息息相关。对第一种情形,如果其前置许可有效期届满或者被吊销、注销,企业应申请营业期限的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否则,应以不按规定办理变更登记论处,因为注销前进行清算,登记机关依法是可以知道的;对第二种情形,企业权力机关或者有权人可修改章程或者协议变更营业期限,并申请营业期限的变更登记,否则,也应以不按规定办理变更登记论处;对第三种情形,其实质是行政机关的一种监督管理方式,有一定的效力,对个体和非公司企业法人可以不服从监督管理论处,但是对其他主体好像目前没有明确的法律责任依据。
其次,公司执照上载明的营业期限终止日期为2007年4月届满,企业应该参加2006年度的年检而没有参加有错,2007年8月该企业取得了正式的资质许可应该及时补检而没有补检也有错,这些错误被行政机关于2008年1月发现,并予以了处罚,但是是怎么处罚的,无论上述何种情形,只要工商机关以《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或者相关实体法认定为
无照,并进行处罚,都似有不妥。如果办案机关定性为无照经营,则堵死了补检和变更的路,自然其后的结果就是唯一的选择;如果办案机关以未参加2006年度检验和未依法办理变更登记处罚,则补检和进行营业期限续期的变更登记不存在法律上的障碍。关键是办案机关选择了何者进行处罚,选择的是否正确,个人认为选择前者是错误的。
五、把握的三项原则
综上,纵观本事件全过程,登记机关的行为不符合企业便捷设立和低成本设立原则,同时又有违政府诚信原则。到目前为止,企业被处罚了,又没有做出吊销的行政处罚,又不能再对同一行为作出第二次处罚,同时又不能加重处罚。2006年度、2007年度年检又不给补检,企业至今又没有申请注销登记。并且,生效的处罚决定要求
补检,工商机关(办案机构)已经给企业指出了怎么办,但是工商机关(登记机构)又不许企业这样办,怎么能出尔反尔呢,难道系统内部的矛盾需要外部的当事人为此埋单吗,严重有违政府诚信之原则。这不是解决问题的办法。
另外,假使企业注销了,再走设立登记程序,一是不利于债权债务的处理,二是重新设立存在法理上的困难,如果使用原企业名称,不能及时核准,且无论如何,前置许可上的企业名称随着营业执照的注销已不能独立存在,但是其前置许可又依法有效。如果在工商机关另行核准一个名称,当事人凭新名称在没有设立登记前向前置许可机关申请前置许可的变更登记,法律又没有规定。一般原则下,营业执照部分载明事项的变更登记是以前置许可的变更登记作为其变更登记的前提条件,如果前置许可不进行变更登记,那么作为营业执照的经营范围就不能核准,也就设立不能。
至今,企业的违法行为必须要付出这样的代价吗,既不能补检,又不能续期,也不能设立,把此企业弄得既上不了“天堂”又下不了“地狱”,就这样生死不能悬在半空中吗,是让它“风化”还是让它“蒸发”,这样也有违企业便捷设立和低成本设立之原则,也不符合当前鼓励创业和增加就业的政策。
总之,不论是什么领导也不论是什么机构,不能只求行政合法性这一形式正义,还必须深刻理解行政合理性这一最重要的实质正义,深入实践中的法律,践行在法律中的实践,这才是有灵魂的法律,这才是有人性的法律,这也才是依法行政的最本质所在。
范文五:营业执照公证书有效期是多长时间
精品文档
营业执照公证书有效期是多长时间
公证书的有效期一般多久,公证书的有效期一般分为3类情况:公证书中被证明的法律行为或文书规定了有效期的,公证书的有效期和其一致。如一份《委托书》中规定的委托期限为三个月,那么该《委托书》的公证书的有效期限也为三个月。
公证书的有效期一般分为3类情况:
一、公证书中未规定的,有效期由公证书的使用部门单方规定,公证处一般不作规定。一般民事类公证如出生公证、结婚公证、亲属关系公证、学历学位公证、驾驶证公证等就属于这一类。申请人应该注意向公证书的使用部门咨询公证书的有效期;
二、公证书中被证明的法律行为或文书规定了有效期的,公证书的有效期和其一致。如一份《委托书》中规定的委托期限为三个月,那么该《委托书》的公证书的有效期限也为三个月;
三、公证书中被证明的法律行为或文书也没有规定有效期,但是该法律行为或文书存在不确定状态的,公证书的有效期视具体情况而定;如经公证的合同,合同双方后来协议解除了合同,那么该合同的公证书就归于无效了;又如经公证的房产赠与合同,因为赠与双方没有及时办理过户登记手续,后来赠与人死亡,无法过户,赠与合同落空,赠与公证
1 / 13
精品文档
书也无法使用。 本文系华律网收集整理,转载请注明出处:www.66law.cn
想学法律,找律师,请上
http://hao.lawtime.cn 房产公证书有效期是多久 公证书中未规定的,有效期由公证书的使用部门单方规定,公证处一般不作规定。一般民事类公证如出生公证、结婚公证、亲属关系公证、学历学位公证、驾驶证公证等就属于这一类。申请人应该注意向公证书的使用部门咨询公证书的有效期。
公证书的有效期一般分为3类情况:
一、公证书中未规定的,有效期由公证书的使用部门单方规定,公证处一般不作规定。一般民事类公证如出生公证、结婚公证、亲属关系公证、学历学位公证、驾驶证公证等就属于这一类。申请人应该注意向公证书的使用部门咨询公证书的有效期;
二、公证书中被证明的法律行为或文书规定了有效期的,公证书的有效期和其一致。如一份《委托书》中规定的委托期限为三个月,那么该《委托书》的公证书的有效期限也为三个月;
三、公证书中被证明的法律行为或文书也没有规定有效期,但是该法律行为或文书存在不确定状态的,公证书的有效期视具体情况而定;如经公证的合同,合同双方后来协议
2 / 13
精品文档
解除了合同,那么该合同的公证书就归于无效了;又如经公证的房产赠与合同,因为赠与双方没有及时办理过户登记手续,后来赠与人死亡,无法过户,赠与合同落空,赠与公证书也无法使用。
有法律问题,上法律快车http://www.lawtime.cn/
请问营业执照到期后该怎么办,
问:我公司的营业执照到今年下半年就到期了,请问如何更换新的营业执照,需要哪些准备哪些资料,
答:有限公司变更登记,到原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所需提交的材料:
1、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公司变更登记申请书》;
2、公司签署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备注:应标明具体委托事项、被委托人的权限、委托期限。
3、公司章程修正案;
4、变更相关登记事项还需提交下列文件;
名称变更:企业名称变更预先核准通知书;
备注: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公司名称变更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
经营范围变更: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经营
3 / 13
精品文档
范围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
备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变更经营范围必须报经有关部门批准的,提交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
注册资本变更:《公司股东出资情况表》、股东会决议或股东书面决定或国资监管机构批准文件、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减少注册资本的,提交刊登减资公告的报纸报样;
备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变更注册资本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
实收资本变更: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
住所变更:自有房产提交产权证复印件;租赁房屋提交租赁协议原件或复印件以及出租方的产权证复印件;以上不能提供产权证复印件的,提交其他房屋产权使用证明复印件;
备注: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变更住所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
法定代表人姓名变更:公司签署的《公司法定代表人登记表》、股东会决议或董事会决议或书面决定或其他任免文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备注: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变更法定代表
4 / 13
精品文档
人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
公司类型变更:股东会决议或股东的书面决定;
备注: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变更公司类型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复印件。
营业期限变更: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变更营业期限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复印件;
股东或发起人名称或姓名变更:《公司股东出资情况表》、股东或发起人名称或姓名变更证明、新股东或发起人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自然人身份证复印件;
股东变更:股东会决议、股权转让协议或股权交割证明、新股东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自然人身份证复印件;
备注: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变更股东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复印件。
5、 登记机关所发的全套登记表及其他材料;
6、《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由股东加盖公章或签字。
以上需股东签署的,股东为自然人的,由本人签字;自然人以外的股东加盖公章。
营业执照有效期一般是根据您公司的情况来决定的,比如租赁协议,经营期限等情况,所有建议您询问一下登记机
5 / 13
精品文档
关,看您公司的执照有效期为什么设定到今年的下半年,然后根据您公司的实际情况来决定如何递交材料。
公证的时效、效力问题
《赠与公证细则》第七条规定,办理不动产赠与公证的,经公证后,应及时到有关部门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否则赠与行为无效。实践中,公证书的有效期一般分为3类:
一、公证书中未规定的,有效期由公证书的使用部门单方规定,公证处一般不作规定。一般民事类公证如出生公证、结婚公证、亲属关系公证、学历学位公证、驾驶证公证等就属于这一类。申请人应该注意向公证书的使用部门咨询公证书的有效期;
二、公证书中被证明的法律行为或文书规定了有效期的,公证书的有效期和其一致。如一份《委托书》中规定的委托期限为三个月,那么该《委托书》的公证书的有效期限也为三个月;
三、公证书中被证明的法律行为或文书也没有规定有效期,但是该法律行为或文书存在不确定状态的,公证书的有效期视具体情况而定;如经公证的合同,合同双方后来协议解除了合同,那么该合同的公证书就归于无效了;又如经公证的房产赠与合同,因为赠与双方没有及时办理过户登记手续,后来赠与人死亡,无法过户,赠与合同落空,赠与公证书也无法使用。
6 / 13
精品文档
从一案例对营业执照的营业期限的分析
卫 勇
某工商机关于2008年3月受理了一个企业延长经营期限及补检上一年度年检的申请,该企业为一液化气有限公司,经营期限为2003年4月至2007年4月,以前该企业的资质为建设部门颁发的临时资质,所以没有参加2006年的年检,直至2007年8月该企业取得了正式的资质许可。在2008年1月该企业被工商机关以超期为由为由进行了处罚,并要求企业在限期内进行补办。
该工商机关受理后,以申请材料不符合法定形式,决定不予受理,后来该企业不断上访,经法制科会同登记科及省局法制处商议的意见,决定依据行政许可法第50条的第1款的规定,驳回请求,该企业不服认为依据公司法的规定经营期限为企业自主行为且我已经被工商部门进行了处罚,应该为我办理相关手续,虽然没有参加2006年度的年检,但我现在各种审批手续齐全,登记机关没有理由要吊销我的执照。现在此问题也没有了结
分析从上述案例,应该基于以下认识:
一、基本的法理制度
不同的市场主体的登记事项均属于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事项,而其它的下位法均不能对其进行规定;根据是否在营业执照上载明,可分为营业执照载明的登记事项和登记文
7 / 13
精品文档
书载明的登记事项;营业期限或者经营期限是否作为法定的登记事项,根据不同的主体法可归纳为以下几种情形:一是明确规定为登记事项的,如《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九条把“营业期限” 规定的公司的登记事项,《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
第九条把“经营期限”规定的非公司法人登记注册的主要事项等,二是章程或者协议应当或者可以约定营业期限的,如外资法、合伙法、农民专业合作社等,登记时应在相关的地方载明,三是既不属于法定登记事项也不属于约定的事项,而是属于可自行申报或者便于监督管理进行登记的事项予以核定的,如个体、独资等。
二、区别的关键所在
首先,《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九条规定的公司的登记事项“营业期限”和《行政许可法》第五十条规定的“行政许可的有效期”不是等同的概念。企业的营业期限是该企业合法存续的期间,营业执照上的营业期限不应根据前置许可的有效期限核定,也不应该根据前置许可的有效期限对营业执照的营业期限变相设置成为营业执照的有效期限;并且前置许可的有效期限一般是法定的,即是由法律、法规或者细化的规章明确规定了有效期限的,一般规定为3—5年,但也有临时和长期的;而作为不同类别的市场主体,最终获得主体资格的行政许可即营业执照的经营期限或者营业期限,
8 / 13
精品文档
纵观相关的所有市场主体法均没有明确规定,即主体资格的许可的期限不是法定的,而是由投资人在有关章程或者协议中约定的,或者在登记时结合自己的情况自行申报的期限,或者行政机关便于监督管理结合管理习惯自行核定的期限,这是主体资格的许可和其前置许可最大的区别之处。
其次,《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九条规定的公司的登记事项“营业期限”和《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九条规定的非公司法人登记注册的主要事项“经营期限”也有一定的区别。
对前者,虽然规定为8项登记事项之一,但是在变更登记的专章中,仅没有对营业期限如何进行变更登记作出具体规定,更没有对营业期限的变更登记的具体情形进行列举或概括列举,由此可以说明,在一般情况下,只有章程约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才可产生营业期限的变更登记问题,而前置许可的有效期限届满不是执照营业期限届满的充分条件。对后者,《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十七条明确规定为应当申请办理变更登记。在《企业年检办法》中对公司法人和非公司法人进行审查的主要事项就可知道,不仅仅是文字上的区别。
再次,《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九条规定的公司的登记事项“营业期限”和《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第四条第一款第项规定的“营业执照有效期”也是不同的法律概念。营
9 / 13
精品文档
业执照有效期至今还没有任何一部法律、行政法规进行明确规定,只是为今后立法预留一个空间而已,目前没有法律实践上的意义。这不是强辩,也不是语义的混同。同时,国家局相关的行政解释也有明确规定,企业营业期限届满没有申请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工商部门应该责令办理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对拒不办理的,才应依法处罚。
另外,前置许可虽然有效期届满,但是没有被前置许可机关依法注销,其效力应该待定,在此不再深究。
三、期限的自治性质
非公司法人和外商投资企业法中专门有经营期限的条款进行规定,而《公司法》中却没有营业期限的规定,且在公司章程的必备条款中也不是规定的必须载明的事项,但在其条例中却明确规定为八项登记事项之一;公司登记条例关于登记事项“营业期限”的概念,是指公司成立日期至公司终止日期这一期间,成立日期就是设立登记时执照的签发日期,终止日期就是注销登记的日期,但是在公司的八项登记事项中,对其他登记事项都有进行变更登记的法条进行明确的规定,而只是没有营业期限的变更登记条款,为什么呢,这说明公司的营业期限属于公司自治的范畴,是否约定营业期限,约定多长的营业期限,是否约定改变营业期限,不需要公权力的干涉,是否继续经营或者终止经营活动,由公司自己决定后,办理营业期限的变更登记进行续期即可。
10 / 13
精品文档
四、案件的性质认定
首先,先前营业执照的营业期限核定为2003年4月至2007年4月,其依据是什么,是前置许可核准载明的期限,是章程约定载明的期限,还是工商机关根据管理习惯核定的期限,不同的情况对其违法行为性质的认定和登记采取不同的程序息息相关。对第一种情形,如果其前置许可有效期届满或者被吊销、注销,企业应申请营业期限的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否则,应以不按规定办理变更登记论处,因为注销前进行清算,登记机关依法是可以知道的;对第二种情形,企业权力机关或者有权人可修改章程或者协议变更营业期限,并申请营业期限的变更登记,否则,也应以不按规定办理变更登记论处;对第三种情形,其实质是行政机关的一种监督管理方式,有一定的效力,对个体和非公司企业法人可以不服从监督管理论处,但是对其他主体好像目前没有明确的法律责任依据。
其次,公司执照上载明的营业期限终止日期为2007年4月届满,企业应该参加2006年度的年检而没有参加有错,2007年8月该企业取得了正式的资质许可应该及时补检而没有补检也有错,这些错误被行政机关于2008年1月发现,并予以了处罚,但是是怎么处罚的,无论上述何种情形,只要工商机关以《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或者相关实体法认定为
11 / 13
精品文档
无照,并进行处罚,都似有不妥。如果办案机关定性为无照经营,则堵死了补检和变更的路,自然其后的结果就是唯一的选择;如果办案机关以未参加2006年度检验和未依法办理变更登记处罚,则补检和进行营业期限续期的变更登记不存在法律上的障碍。关键是办案机关选择了何者进行处罚,选择的是否正确,个人认为选择前者是错误的。
五、把握的三项原则
综上,纵观本事件全过程,登记机关的行为不符合企业便捷设立和低成本设立原则,同时又有违政府诚信原则。到目前为止,企业被处罚了,又没有做出吊销的行政处罚,又不能再对同一行为作出第二次处罚,同时又不能加重处罚。2006年度、2007年度年检又不给补检,企业至今又没有申请注销登记。并且,生效的处罚决定要求补检,工商机关已经给企业指出了怎么办,但是工商机关又不许企业这样办,怎么能出尔反尔呢,难道系统内部的矛盾需要外部的当事人为此埋单吗,严重有违政府诚信之原则。这不是解决问题的办法。
另外,假使企业注销了,再走设立登记程序,一是不利于债权债务的处理,二是重新设立存在法理上的困难,如果使用原企业名称,不能及时核准,且无论如何,前置许可上的企业名称随着营业执照的注销已不能独立存在,但是其前置许可又依法有效。如果在工商机关另行核准一个名称,当
12 / 13
精品文档
事人凭新名称在没有设立登记前向前置许可机关申请前置许可的变更登记,法律又没有规定。一般原则下,营业执照部分载明事项的变更登记是以前置许可的变更登记作为其变更登记的前提条件,如果前置许可不进行变更登记,那么作为营业执照的经营范围就不能核准,也就设立不能。
至今,企业的违法行为必须要付出这样的代价吗,既不能补检,又不能续期,也不能设立,把此企业弄得既上不了“天堂”又下不了“地狱”,就这样生死不能悬在半空中吗,是让它“风化”还是让它“蒸发”,这样也有违企业便捷设立和低成本设立之原则,也不符合当前鼓励创业和增加就业的政策。
总之,不论是什么领导也不论是什么机构,不能只求行政合法性这一形式正义,还必须深刻理解行政合理性这一最重要的实质正义,深入实践中的法律,践行在法律中的实践,这才是有灵魂的法律,这才是有人性的法律,这也才是依法行政的最本质所在。
13 / 13
转载请注明出处范文大全网 » 营业执照有效期(共1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