范文一:小额经济纠纷案件诉讼程序研究
2012年12月 北京财贸职业学院学报 第28卷第6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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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额经济纠纷案件诉讼程序研究
?李 黎
摘要:随着经济的发展,案件数量激增、类型复杂多样、诉讼费用高昂等问题日益显现,司法资源稀缺
与司法实践需求间的矛盾突显。小额诉讼程序以能够降低诉讼成本、提高诉讼效率、有利于实现司法大
众化而越来越受到理论界和实务界的青睐。本文在对我国处理小额诉讼案件的现状进行论述和分析的基 础上,对我国构建小额诉讼程序进行了初步探索。 关键词:小额经济纠纷;诉讼程序;司法
中图分类号:D915(18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4—2923(2012)06—0040—04
在世界范围内,许多国家在第一审民事诉讼 的大势所趋。我国现行《民事诉讼法》虽然没有 设立小额诉讼程序,但诉讼数量的居高不下和庭 程序中,除了设置普通程序和简易程序外,还设
审的正规化操作使法院的压力倍加沉重,法院不 置了一种“小额诉讼程序”。小额诉讼程序指的是 断在简化程序上寻找出路。因此,对现行民事诉 法院在审理诉讼标的额在一定数额以下的小额经
讼法进行改革,引入专门用以解决小额经济纠纷 济纠纷案件时所适用的一种简易快捷程序。现实 的小额诉讼程序,就成为目前司法改革中的一项 生活中,存在着大量的性质简单且争议金额特别
重要课题。小的经济纠纷,与目前民事案件大量增加、案件 一、我国审理小额经济纠纷案件的立法 类型复杂多样、司法资源严重不足的司法现实相
对应,原有的民事诉讼程序已经不能适应大量小 现状及缺陷 额纠纷亟待解决的迫切需要。从世 立法内容过于简单和原则。我国《民事诉讼 界上一些国家
法》的制定遵循的是“宜粗不宜细”的立法原则 和地区民事诉讼程序的发展情况来看,设置独立 和技术,在新修订的《民事诉讼法》中,设第十 的小额诉讼程序已经成为民事诉讼程序改革发展
收稿日期:2012一ll一20 作者简介:李黎(198l一),女,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博士研究生,现任北京市朝阳区旅游发展委员会办公室 副主任。2003年获得中国政
法大学法学学士学位,2010年获得中国政法大学法学硕士学位,2011年考取中国人民公安大学诉讼法学专业博士研究生,主要
从事诉讼法学方面的研究。 一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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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f Vocational Dec(2012Joumal Be玎ing VoL28NO(6of Fin卸ce卸d Co姗el?e College
三章专章规范简易程序,但仅有7条法律条文 规定了小额索赔审理制,日本在其《民事诉讼法》
里第六编专编规定了“关于小额诉讼的特则”,我 (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百六十三条),并仅就 国台湾地区也在其《民事诉讼法》里对小额诉讼 适用范围进行了规范、诉讼阶段进行了简化。其
程序做出了特别规定。第三种模式是在民事诉讼 他没有涉及到的内容,仍然按照普通程序的规定
法简易程序中对小额诉讼程序做出规定,如德国 处理。这给基层法院的法官留下了太大的自由裁 量空间,导致在司法实践中操作各异,影响了法 和法国的小额诉讼程序就是通过对简易程序的简 律的权威性和程序的严肃性。为了弥补立法上过 化来实现的。笔者认为,结合世界小额诉讼的几
种主要立法模式,并从我国国情和立法传统出发, 于粗简的缺陷,最高人民法院先后颁布了一系列
司法解释对简易程序进行进一步规范,其中部分 我国可以在民事诉讼法典中的简易程序一章后设
置专章来规定小额诉讼程序,从而使小额诉讼程 内容,如赋予双方当事人程序选择权、规定简易 序独立于普通程序和简易程序。 写入《民事诉讼程序与普通程序的转换等,还在此次修订中正式
简起到了一定的弥补 (二)适用范围的确定 法》。上述司法解释对于立法的粗
对于小额诉讼程序的适用范围,我国应当采 作用,在司法审判实践中发 用世界各国的普遍做法,即以诉讼标的额的最高 挥了巨大的作用。但是,司法解释囿于效力的限
限额作为小额诉讼的适用标准。小额的标准直接 制,与《民事诉讼法》不在一个法律位阶,执行
与普通民众的消费规模和交易习惯相关,我国人 起来显得刚性不足,这就使得简易程序没有建立 起相应的地位。 均收入偏低且不同地区差别较大,甚至在同一个
适用标准抽象和不明确。我国现行《民事诉 省、自治区、直辖市内的不同地区也有很大的差
异,因此各地区不宜统一规定“一刀切”的标准。 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用“事实清楚”、“权利义 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三者结合起来界定适 应根据中国各地的不同情况,在“各省、自治区、 用简易程序的标准,这种规定存在着很明显的缺 直辖市上年度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百分之三十以
陷和逻辑错误。在司法实践中,何为简单民事案 下”的基础上,各省级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各自的
件,完全取决于法官的主观理解。 经济发展水平在上述幅度内自行确定辖区内不同
程序设计未体现简便快捷。简便快捷是简易 地区的标的额上限,最后报最高人民法院备案。 程 同时,小额诉讼程序适用案件类型一方面限于给 序区别于普通程序的明显特点,也是其最大价
付之诉,另一方面给付请求不仅限于金钱,也可 值所在。目前,我国《民事诉讼法》在普通程序
包括其他小额动产或有价证券,这样更符合小额的基础上规定了简易程序,其大部分规定都参照 普通程序的做法,只是少了合议庭组成,无合议 庭笔录,对案件审理的部分环诉讼程序的目的。 他环节与普通程序 (三)地域管辖的特殊性 节进行了简化,其
现行《民事诉讼法》对民事案件的管辖采取 相比没有太大差异,并未体现
了“地域管辖”原则,第二十一条确定了“原告 简易程序应有的规律,远不能满足对简易民事案 件审判的要求。 就被告”的管辖原则,第三十四条确定了“合意
二、我国小额经济纠纷案件诉讼程序的 管辖”的原则。在小额经济纠纷中大量存在着消
费者与商家或厂家的消费纠纷,而消费者与商家 构建 或厂家的经济地位悬殊,如果还是要求广大消费 综 (一)立法模式的选择
者统一到商家或厂家住所地或格式合同确定的法 存 观世界各国各地区的小额诉讼立法,大致
院起诉,将可能给当事人带来更大的诉讼成本, 在三种模式。第一种模式是在民事诉讼法典外 进而影响当事人诉诸法院维护自身权利的积极性。 单独设置小额诉讼程序,如美国各州都规定了专 因此,在小额诉讼程序中,应当确立原告所在地 为小额法庭制定的诉讼程序,韩国为处理大量的
法院管辖这一原则,有助于保护经济上处于弱势 小额案件专门制定了《小额审判法》。第二种模式
是在民事诉讼法典中设置专门的章节来规定小额 地位的小额案件当事人的合法权利;而当双方当
事人均为法人商人或均为自然人时,就不适用此 诉讼程序,如英国在其《民事诉讼规则》里专章 一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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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8卷第6期 北京财贸职业学院学报
项原则,而仍应依照通常的“原告就被告”与 序审理的是较之更为简单的小额经济纠纷。因此,
“合意管辖”原则。 我国在构建小额诉讼诉程序时,也应当规定一审
(四)赋予当事人程序选择权 审理由审判员一人独任担当的制度。
在民事诉讼领域,程序选择权主要是指在民 (四)审理时间和审理期限
事诉讼法规定的范围内,当事人有选择诉讼程序 为了不影响当事人的正常工作,节约当事人 及其他程序事项的权利。与《民事诉讼法》当事人的诉讼成本,可以将开庭时间安排在节假日或者
夜间,由法官根据当事人双方的具体情况自行决 双方“约定”适用简易程序的规定不同,原告起
定。在双方当事人一同到法院要求解决纠纷的情 诉时,可以主动行使程序选择权,选择是否适用 况下,则应当立即安排人员进行审理,争取当日 小额诉讼程序。如果原告选择适用小额诉讼程序, 审结。并且,按照我国简易程序所规定的3个月则被告享有了程序异议权。即如果被告就适用小
审理期限,对于小额诉讼程序来说还嫌过长,可 的 额诉讼程序有异议,应当在答辩期内向法院提出
成立,应将案以规定在立案之日起30日内审结。 异议申请,并说明理由,经法院审查,如果异议 被告在答辩期内没有提出异(五)调解前置 件转入简易程序或普通程序;如果
注重调解一直是我国民事审判的优良传统, 议,则视为默示同意
选择小额诉讼程序。 在构建我国的小额诉讼程序时应当规定调解前置 (五)限制律师代理 主义:即凡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的案件,应当 先行调解,鼓励双方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及时 聘小额诉讼因其标的额较小,诉讼成本有限,
化解矛盾,调解不成的才进入审判程序;并且, 请律师必将大大增加当事人的诉讼成本,不符 合小额诉讼设立的目的。可以在小额诉讼程序的 对于调解成功的案件,当事人只须缴纳二分之一 的诉讼费用,以调动当事人的积极性,提高前置立法中取消有关律师代理的规定,但针对当事人 法律专业知识不足的情况,法官应更主动地介入 调解的成功率。
诉讼、行使职权,而不像在普通程序和简易程序 (六)简化证人作证
中那样消极。 在小额诉讼程序中,证人未必都要出庭作证。 三、我国小额经济纠纷案件诉讼程序的 可以允许证人将法官需要询问的事项提供证言, 具
并在当地公证机关进行公证,或由法官在开庭阶 体设置 (一)起诉形式 段电话询问证人,而不必一定要求证人出庭作证。 (七)简化法庭调查和法庭辩论程序 当事人可以预约到法院起诉。当事人可以口
在小额诉讼程序中,关于法庭调查和法庭 头起诉,也可使用固定格式化起诉状,这种起诉 状
辩论程序,有三种情形可以从简进行:第一, 诉由法院提供,并且法院应预先印制各种常见起 遇有双方当事人相互认可或无争议的事实及情 诉状的样稿,供当事人参考填写。当事人口头起
节,法庭调查和法庭辩论完全可以从简进行, 的,法院应当记人笔录,由当事人签字确定。
对事实、情节、证据不进行审理和调查,只将 为(二)庭前准备工作 双方认可的情况记录在卷就可以了;第二,遇 作了保证庭审的顺利进行,开庭前的准备工
有双方当事人对案件事实、证据无争议,只是 于 是完全必要的,但不能把准备工作复杂化。关
在举证责任的承担和法律的运用上有分歧的情 方开庭的各种通知和诉讼权利的告知,应以口头 形,法庭调查可以省略,而直接引导双方进行 程序式,并简化送达、签字等手续,避免小额诉讼 复杂化。 法庭辩论;第三,依小额诉讼程序审理的案件,
法庭调查和法庭辩论不必机械地分开,完全可 (三)实行独任审判
通过对小额诉讼程序的域外考察可以看出, 以灵活地交叉进行。 世界各国均规定了法官独任审理的制度。我国 (八)判决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也规定:“简单的 小额诉讼程序原则上应当当庭判决,当庭制
作判决书。判决书内容不必像普通程序那样详尽,民事案件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而小额诉讼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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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oumal of Vocational Dec(2012Beii“g ofFin?ce atld Commerce V01(28 N0(6 College
可以简略书写,记载判决结果即可,无须记载事 国的最佳选择。小额诉讼以其特有的低成本、高 实理由,只在确实有必要或双方当事人都要求时, 效率的价值取向,使法院可以将现有的司法资源 才记载其理由要领。出于简速考虑,判决书的形 进行合理配置,缓解巨大的审判压力,满足公众
式也可采用固定的表格形式,法院按照要求简单 对于解决纠纷的不同需求。
填写即可。 面对目前日益增多的小额经济纠纷,顺应世 作者单位:中国公安大学
界民事诉讼的发展趋势,确立小额诉讼程序是我 北京
100038 ne 0f Smau ClaimS Procedure Study
Li Li
with economic comradiction between the demand Absb甚ct: Nowadays,accompany development,the rising judicial
the in China is is result of of resourceandacuteascarcity judiciaLl pmctice becoming increasin91y,which gmw— and diverse of of other casesandcasescostsand number,the complex types,the high 1it培ation pmminent ing Undertheseclaimscouldreduceissues( litigation circumstances,smaU pmcedure,whichcosts,improveemciency
of the and achieve the realization of into more and more both proceedings justice,are tuming popular among the basis of and on China?current status of small claims academic and practical aspects(On presentation analysis
pmcedure,this thesis makes a to constmct smaU claims in China( procedure preliminary exploration
micro—economic wom8: Key disputes;proceedings;judiciary (上接46页)
Wu Xiaomng
in series of of is aAt China sma?andmicmAbs垃龇t: present,the development ente叩rises facing dimculties, must tlle solutjon small micro of the assoonastoandoutwoods,study possible ente印打ses pmmote
and increase ef玷rts to the the ordedy deVelopment?ck( Hereinto,efkctively implement policy, healtIly intosta— the to the smaU and micro to the sustained of maintaining bility system protect ente巾rises,and pmmote andand healthy deVelop— of to characteristies of small and micro ment the national economy;according ente叩rises,
established the spe-and cialized its cont西bution to the match of the to smaU micm s如guard agencies,to eamestly right development;which had been services and solVe the finaIlcial legal gu撇ntee, andente叩rise provided professional eamestly
their dimcult the current need on three confused 6nancing pmblem,is u唱ent goVemment departments focusing
as— imponant
pects( 万方数据 small and micm renectionsword8: Key ente叩rises; devel叩ment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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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文二:离婚案件诉讼程序
《离婚案件诉讼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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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2014-07-16
1.有关军人的案件:非军人对军人提出的离婚诉讼,如果军人一方为非文职军人,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离婚诉讼双方当事人都是军人的,由被告住所地或者被告所在的团级以上单位驻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2.离开住所地的案件:夫妻双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被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没有经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诉时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夫妻一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另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3.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离婚诉讼,由原告住所地法院管辖。
4.定居国外的华侨:在国内结婚的,如定居国法院以离婚诉讼须由婚姻缔结地法院管辖为由不予受理,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的,由婚姻缔结地或一方在国内的最后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在国外结婚的,如定居国法院以离婚诉讼须由国籍所属国法院管辖为由不予受理,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的,由一方原住所地或在国内的最后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5.中国公民一方居住在国外,一方居住在国内,不论哪一方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国内一方住所地的人民法院都有权管辖。如国外一方在居住国法院起诉,国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受诉人民法院有权管辖。
6.中国公民双方在国外但未定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离婚的,应由原告或者被告原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二)诉讼代理人
1.离婚案件有诉讼代理人的,本人除不能表达意志的以外,仍应出庭;确因特殊情况无法出庭的,必须向人民法院提交书面意见。
2.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离婚诉讼,当事人的法定代理人应当到庭;法定代理人不能到庭的,人民法院应当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上,依法作出判决。
(三)起诉与受理
1.当事人撤诉或法院按撤诉处理后,当事人再次起诉的法院应当受理,但是撤诉的离婚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原告6个月内又起诉的法院可不予受理。
2.离婚和解除收养关系的案件,法院调解或判决不解除该关系的,之后被告可以再次起诉。原告在特定情形下也可再次起诉:?在6个月之后起诉;?本案有新情况、新理由的,在6个月内也可起诉。
3.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1年内或中止妊娠后6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但女方提出离婚的,或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不在此限。
4.对下落不明人起诉离婚,而不申请宣告失踪或死亡的案件,法院应当受理,对下落不明人用公告送达诉讼文书。
(四)调解
1.对于离婚案件,法院应当先行调解。
2.离婚案件当事人确因特殊情况无法出庭参加调解的,除本人不能表达意志的以外,应当出具书面意见。
3.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可以不制作调解书,可以制作调解笔录结案。
(五)一审
宣告离婚判决,必须告知当事人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前不得另行结婚。
(六)二审
一审判决不准离婚的案件,第二审人民法院认为应当判决离婚的,可以与子女抚养、财产问题一并调解,调解不成的,发回重审。
(七)再审
对离婚案件,法院解除婚姻关系的,当事人不可申请再审,财产分割是例外:已经分割的可申请再审,尚未分割的可另行起诉。
范文三:经济案件诉讼标准
遇到诉讼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点击>>http://s.yingle.com 经济案件诉讼标准
经济类型的案件往往会涉及到财产,因此法院在具体收取诉讼费的时候都会按照涉案财产的价值来收取。而这里说的经济案件诉讼标准,其实也就是指经济案件诉讼费的标准,下面就让赢了网小编来告诉你这个诉讼费标准是怎样的吧。
财产案件:根据诉讼请求的金额或者价额,按照下列比例分段累计交纳:
1、不超过1万元:每件交纳50元
2、超过1万元至10万元:诉讼标的额×2.5%-200元
3、超过10万元至20万元:诉讼标的额×2%+300元
4、超过20万元至50万元:诉讼标的额×1.5%+1300元
5、超过50万元至100万元:诉讼标的额×1%+3800元
6、超过100万元至200万元:诉讼标的额×0.9%+4800元
7、超过200万元至500万元:诉讼标的额×0.8%+6800元
8、超过500万元至1000万元:诉讼标的额×0.7%+11800元
9、超过1000万元至2000万元:诉讼标的额×0.6%+21800元
10、超过2000万元:诉讼标的额×0.5%+41800元
(1)案件受理费由败诉的当事人负担。双方都有责任的,由双方分担。其他诉讼费用,由人民法院根据具体情况,决定当事人双方应负担的金额。
(2)知识产权纠纷案件,没有争议金额的,每件交纳500元至1000元; 有争议金额的,按财产案件的收费标准交纳。
(3)破产案件,按照破产企业财产总值依照财产案件收费标准计算,减半交纳,但最高不超过100000元。
(4)撤诉的案件,其受理费减半,由原告负担。其他诉讼费用,按实际支出收取。
(5)驳回起诉的案件,受理费由起诉的当事人负担。
(6)经人民法院调解达成协议的案件,诉讼费由双方协商解决; 协商不成,
由人民法院决定。经人民法院调解达成协议的上诉案件,其一、二审的全部诉讼费用负担问题,也按此办法解决。
(7)申请执行费和执行中实际支出的费用由拒不自觉履行人民法院有效裁判文书的被申请当事人负担。
(8)申请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申请费,由败诉方负担。申请人如果败诉,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九十六条规定,还应赔偿被申请人因财产保全所遭受的损失。
(9)当事人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可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或免交。是否缓、减、免,由人民法院审查决定。
通过上文的介绍,相信大家此时都知道我国经济案件诉讼标准是怎样规定的吧,根据涉案财产数额的不同,会有不同的收费标准。各位不妨参考一下上文进行了解。如有必要,可以委托我们赢了网的专业律师来帮助你打经济类型的案件。
诉讼知识法律知识希望对您有所帮助,赢了网建议大家遇到问题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判断,必要时可寻求在线法律免费咨询的帮助。
来源:(经济案件诉讼标准http://s.yingle.com/ss/251559.html)
范文四:离婚案件诉讼程序总结
离婚案件诉讼程序总结
(一)管辖
1(有关军人的案件:非军人对军人提出的离婚诉讼,如果军人一方为非文职军人,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离婚诉讼双方当事人都是军人的,由被告住所地或者被告所在的团级以上单位驻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2(离开住所地的案件:夫妻双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被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没有经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诉时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夫妻一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另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3(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离婚诉讼,由原告住所地法院管辖。
4(定居国外的华侨:在国内结婚的,如定居国法院以离婚诉讼须由婚姻缔结地法院管辖为由不予受理,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的,由婚姻缔结地或一方在国内的最后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在国外结婚的,如定居国法院以离婚诉讼须由国籍所属国法院管辖为由不予受理,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的,由一方原住所地或在国内的最后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5(中国公民一方居住在国外,一方居住在国内,不论哪一方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国内一方住所地的人民法院都有权管辖。如国外一方在居住国法院起诉,国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受诉人民法院有权管辖。
6(中国公民双方在国外但未定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离婚的,应由原告或者被告原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二)诉讼代理人
离婚案件有诉讼代理人的,本人除不能表达意志的以外,仍应出庭;确因 1.
特殊情况无法出庭的,必须向人民法院提交书面意见。
2.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离婚诉讼,当事人的法定代理人应当到庭;法定代理人不能到庭的,人民法院应当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上,依法作出判决。
(三)起诉与受理
1(当事人撤诉或法院按撤诉处理后,当事人再次起诉的法院应当受理,但是撤诉的离婚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原告6个月内又起诉的法院可不予受理。 www.chinalawedu.com 法律教育网
2(离婚和解除收养关系的案件,法院调解或判决不解除该关系的,之后被告可以再次起诉。原告在特定情形下也可再次起诉:?在6个月之后起诉;?本案有新情况、新理由的,在6个月内也可起诉。
3(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1年内或中止妊娠后6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但女方提出离婚的,或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不在此限。
(对下落不明人起诉离婚,而不申请宣告失踪或死亡的案件,法院应当受 4
理,对下落不明人用公告送达诉讼文书。
(四)调解
1(对于离婚案件,法院应当先行调解。
2(离婚案件当事人确因特殊情况无法出庭参加调解的,除本人不能表达意志的以外,应当出具书面意见。
3(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可以不制作调解书,可以制作调解笔录结案。
(五)一审
宣告离婚判决,必须告知当事人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前不得另行结婚。
(六)二审
一审判决不准离婚的案件,第二审人民法院认为应当判决离婚的,可以与子女抚养、财产问题一并调解,调解不成的,发回重审。
(七)再审
对离婚案件,法院解除婚姻关系的,当事人不可申请再审,财产分割是例外:已经分割的可申请再审,尚未分割的可另行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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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文五:涉外离婚案件诉讼程序
《涉外离婚案件诉讼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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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日期:2014-07-18
首先,在国外的一方当事人无论是作为原告还是被告,一般都不专程赶到国内参加诉讼,大多委托1,2个代理人代为离婚诉讼。委托代理人必须提交当事人本人书写的授权委托书。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从我国领域外寄交的授权委托书,应当经所在国公证机关证明,并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或者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与该所在国订立的有关条约中规定的证明手续后才具有效力。所以,在立案、审理时都应对授权委托书的合法性进行细致审查。需要注意到:此类案件中代理人的代理权限与普通离婚案件有所不同:普通离婚案件中代理人的代理权限是一般代理;而涉外离婚案件中在国外的一方当事人委托代理人的代理权限可以是特别授权代理。庭审时,普通离婚案件的当事人即使委托了代理人,一般仍应到庭参加诉讼;而涉外离婚案件中在国外的当事人如已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其本人可以不到庭。
其次,在国外一方的当事人如果需要委托律师代理诉讼的,必须按照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只能委托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律师。
再次,在国内的当事人向不在我国领域内的当事人提出离婚诉讼,且在国外的当事人下落不明或法院无法向其送达诉讼文书时,也可以公告送达。但与普通离婚案件不同的是:涉外离婚案件公告送达的期间为6个月,而普通离婚案件的公告送达的期间为60天。此外,答辩期和上诉期等规定也不同:如被告在国外的,答辩期为三十天,即被告在收到起诉状副本后三十日内提出答辩状;而普通离婚案件的被告答辩期,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为十五天。上诉期也不同:在国外的当事人,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判决、裁定的,有权在判决书、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提出上诉,被上诉人在收到上诉状副本后,应当在三十日内提出答辩状;而普通离婚中,当事人不服法院第一审判决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提出上诉,被上诉人在收到上诉状副本之日起十五日内提出答辩状。
律师简介
彭华地区:辽宁- 沈阳手机:18624036049E-mail:1145980192@qq.com执业证号:12101201110256580律所:辽宁正直律师事务所
律师简介: 彭华律师2000年参加工作,本科学历。 始终坚持“先做人,后做事,做人成功,做事业成功”的工作准则。 主要涉及的法律专业领域包括各种合同、继承、婚姻家庭、交通肇事、房地产、知识产权等民事纠纷,及行政诉讼和各类刑事案件。 彭华律师通过网络为当事人办理案件具有多年经验,为外省当事人在辽宁省内的案件提供了方便、高效的法...www.lvshime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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