范文一:主审法官负责制周宁模式的实践
主审法官负责制周宁模式的实践 福建省
宁德市周宁县人民法院张海光、林昌
提要:党的十八大以来,党提出全面深化改革,社会各层次改革必须在法律
的框架
内进行,司法改革应当先行,随之丙来的审判权运行机制改革,起初只是为了单 纯的应对“诉讼爆炸”、“利益需求多元化”等现象,当为其他改革奠定法制基础、 深入实现公平正义等更宏观性命题的提出,不自觉中程序正义与法官职业化等法 律主义被引进了司法。然而社会在转型,经济发展为突破瓶颈寻找着新的进路, 这些自然会产生大量的民商事纠纷、甚至会滋生更多犯罪,面对纷繁复杂的纠纷, 对于法官职业素养之要求也愈加专业,故此,在分析主审法官所应赋予的自由的 基础上,周宁法院紧紧抓住“主审法官负责制”这一关键点,建立了一套行之有 效的模式,在审判综合改革试点中作出有益尝试,并提出可行性意见。
一、主审法官负责制的改革脉络
当下,“社会对法院系统的不满意度增加了,法院的公信力降低了,上诉、 申诉、重申和上访增加了”1。为破解这一困局,党的十八大以来,尤其是党的 十八届三中全会以后,司法改革一马当先,随之而来的审判权运行机制改革也营 运而生。在重塑司法公信力的过程中,对于法官职业素养之要求也愈加专业,“去 行政化”、“职业化”作为本轮司法改革的重点之一,是审判权运行机制改革的核 心所在,毕竟,审判权运作的关键还是落点于“法官”们身上。
党和国家自然也意识到审判制度改革中“法官”这一角色的重要意义所在: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审议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 定》(以下简称((决定》)更是首次在党的重大会议上以《决定》的形式明确提出
了“主审法官”这一重要概念。随后中央政法委书记孟建柱同志也在《人民日报》 上撰文要求“建立主审法官、合议庭办案责任制,探索建立突出检察官主体地位 的办案责任制,让审理者裁判、由裁判者负责,做到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
1苏力:《卅法如何穿过错综复杂》(代译序:【美】波斯纳:《波斯纳法官司法反思录》,)北京大学出版社,20]4 年版,第8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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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职要问责、违法要追究。”1
从国家层面上看,中国的司法体制改革归根结底还是自上而下、环环相扣的。 党和国家确定了改革的方向、步骤及方面,接着便是法院要着手落实目标和任务, 为确保改革的准确和科学性,需先试点,进而再全面铺开推行。自党的《决定》 通过深化司法体制改革以来,最高人民法院就开始积极部署,于201 3年10
15日下发《关于审判权运行机制改革试点方案》,并确定了上海市第二中级月
人民 法院、重庆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江阴法院等九个法院作为审判权运行机制改革 的试点,开展为期两年的试点工作。试点工作的开展要在中央层面顶层设计和政 策指导下进行,改革具体步骤和工作措施,试点法院积极探索、总结经验,降低 “试错”成本。2014年6月6日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三次会议审议通 过的《关于司法体制改革试点若干问题的框架意见》和《上海市司法改革试点工 作方案》,对若干重点难点问题确定了政策导向,并在中央层面上确定了上海、 广东、吉林、湖北、海南、青海6个省市先行试点,为全面推进司法改革积累经 验。2紧接着2014年7月9日最高法院发布了《人民法院第四
(2014-2018)》,3天后,上海市正式启动了司法改革试点方个五年改革纲要
案。司法改革由此开 启了波澜壮阔的顶层设计与基层实践相结合的局面。
周宁县位于福建省东北部,土地面积1 047平方公里,辖6镇3乡141
委会、5个社区、2个居委会,户籍人口20(36万人。周宁法院现有在个村
职人员48 人,拥有法官职称的人员19人,其中40-50岁年龄段的有16人,在一线办案的 法官仅有1 3人。虽非最高院首批设置的九个试点法院,也并非先行司法体制改 革试点的七个省份,但周宁法院作为福建省内唯一的山区审判综合改革试点单位 3,经过半年多的酝酿、调研、论证、整合,在十八届三中全会召开之前就设计 出台的“审判综合改革初步方案”中就提出了“主审法官负责制”,这与党的政 策是不期而遇的巧合还是改革设计者们的心心相印,我们不得而知。可毋庸置疑 的是,围绕“主审法官”开展的改革将是改革成败的关键所
在。
1孟建柱:《深化?d法体制改革》,载《人民||报》2013年11月25日。
2杨维汉:《坚持顶层设计与实践探索相结合积极稳妥推进司法体制改革试点工作——访中央司法体制改 革领导小组办公空负责人》,载《人民法院报》2014年6月16日。 3福建省的审判综合改革确定了两个试点法院:山区法院为周宁法院,沿海法院为厦门市湖里区法院。这种 试点的挑选是深有用意的,两个试点法院恰恰是福建省不同经济水平地区的代表。更重要的是,福建也希 望通过两个经济发展水平不同的县市结合本士实践,对审判综合改革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及有效的问题进行 归纳汇总,为下一步的改革开展提 供参考。
二、主审法官的自由及其模式
虽然“四五纲要”和“上海方案”赢得了不少喝彩声,但社会对改革成效的 隐忧仍若隐若现。归根结底,仍在于各界对“主审法官负责制”的透析不够全面, 对该项制度所能发挥的巨大作用未作全面而理性的分析。
实际上,早在十多年前中国司法改革理论与实践的热土上,“主审法官”早 已成为热议的焦点,甚至个别法院已有较为成熟的运作模式。许多学者与法官撰 文支持“主审法官制”,认为实行主审法官制有利于提高审判效率、提高司法公 正,提高法官的素质,甚至认为是“成为我们的司法管理制度走出目前的恶性循 环的途径”。1但同时也有不少学者与法官对此持反对意见,主张主审法官制是法 院行政化管理的变态,主审法官剥夺了绝大部分审判员的审判案件资格。2不论 执何种观点,其本意皆在探究究竟应赋予主审法官审判上极大的自由,还是防止 他们权力的滥用、限制其自由。换言之,就是主审法官应当获得一种怎样的“自 由”,以及他们的自由的限度在哪里。
(一)主审法官“自由”辨 “人生而自由,但无往不在枷锁之中”,这句名
言既激励着人们向前追求自
由,又促使人们回头思索自由的真谛,从某种意义上看,寻求自由的意义不亚于 寻求自由本身。人之为人,受到各种限制,实属必然。但较于法律而言,它只有 能力关注人与人关系之间的自由,也只有关注人的社会存在,才有助于改进入的 社会生存状况。
世界上的人们对自由的所下的定义也是多种多样的:这表明了在对自由的认 识上,无论是在热爱自由的人们当中,还是在厌恶自由的人们之中,持有相同理 念的人微乎其微。3的确,关于自由,众说纷纭、莫衷一是,“自由”-N甚至包 含了截然相反的不同观念,假“自由”之命行专制之实更是所有反自由行径的共 同技巧与公开秘密。我们需要讨论的是,通过司法改革将赋予主审法官的是何种 自由。
1(主审法官自由是免受他人专断意志的强制的自由
1参见刘忠定:《建立主审法官责任制的几点思考》,载《法学》,1993年第ll期;刘楠:《论主审法官制》, 载《现代法学》1998年第6期:任群先:《面对司法公正——主审法官制》,载《中国商法》 1999年第5期:《关于主审法官制》:载《南方周末》1999年3月26口 2参见张永泉:《论主审法官制与法官选任制》,载《法学评论》2000年第6期;石梅堂:《“主审法官制。是 进步还是倒退》,载《法学》1999年第8期。 3【英】阿克顿:《自由与权力》,侯建、范亚峰译,商务印书馆2001年版,第307页。
法官无法先知先觉,也不可能永远处于理性状态,认知的困难时常把法官引 向困境。与人认知困难相对应的自由就是内在自由,它是指涉的乃是这样一种状 态,一个人的行动,受其自己深思熟虑的意志,受其理性或持恒的信念所导引, 而非为一时的冲动或情势驱使。1如主审法官意志不自由的原因可能是内在的, 如认识能力的不足,也可能是外在的,如他人的控制或干预,但外在的意志不自 由源于他人的意志支配,因此不是内在自由的对立物。但法律政策调整的社会关 系是人与他人之间的关系,因此,在法律的视野下,主审法官的自由应当是指主 审法官与他人(即除了法官自身之外的人或机构)之间的关系。在哈耶克看来,
ive)概念,它并不能保证我们一定获致某些特定的机会, 自由属于否定性(negat
但却允许我们决定如何处理或运用我们所处与期间的各种情势。2既然自由不是 积极自由,那么自由只能是原始意义上的消极自由。所谓自由,便是指强制之不 存在。3
从古典自由主义的立场来看,自曲就是免受他人专断意志的强制,它关注的 是个人在多大程度上能按他自己的计划和意图行事,他的行动模式在多大程度上 处于自己的构设。而主审法官的自由作为自由的下位概念,其同样倡导的是一种 免受他人专断意志影响,独立行使审判权的自由。
2(主审法官自由是法律赋予的自由 由于主审法官这一概念目前在《法官法》、《组织法》中尚无明确规定,从《人
民法院第一个五年改革纲要》中提及“审判长,独任审判员的选任制”,到《人 民法院第三个五年改革纲要》中提到了“加强合议庭合主审法官的职责”,再到 十八届三中全会明确提出“主审法官”,再到《人民法院第四个五年改革纲要》 明确提出“完善主审法官、合议庭办案机制”。虽然法律并无明文对其定义、权 责予以规定,但从改革的脉络中不难看出 “主审法官负责制”已是改革大势所 在,随着改革的深入,我们有理由相信法律必将就此作出更为精确的规定。
主审法官的“自由”即主审法官的职责范围是什么,据上分析,应当是消极
的自由,虽然从想象的语境来看,应当拥有更多的自由,但从自由的本义上分析, 主审法官的自由应是法律赋予的自由,这种自由应当在法律中予以明确,不能穷
1【英】哈耶克:《自由秩序原理》(上),邓正来译,三联书店1997年12月版,第8页。 2【英]哈耶克:《自由秩序原理》(上),邓正来译,三联书店1997年12月版,第14页。 3 Limits J(边沁,The York:Columbia ofJurisprudence Defined(ed(C(W(Everdt(New University Press'’),1945,p(59转引自哈耶克:《自由秩序原理》(上),邓正来译,三联书店1997年12月版,第318页。
尽的不认为其属于主审法官自由行使权力的范畴。当下,政策的导向可以在短期 内作为缺位法律的替代,虽然本质上主审法官作为法官的一种,法官的自由也即 主审法官的自由,但相较过去,主审法官多出了独立裁判、签发的权力,这种权 力的自由才是本轮司法改革的关键。同时,主审法官只要行使了司法权,其就必 须对自己的行为承担相应的责任,这不仅符合“不负责任的权力是病态的权力” 的逻辑以及权力必须受监督的宪政原则。1主审法官的自由当然应受到内部、外 部和自身这三种监督。
3(主审法官自由的基本模式 主审法官自由是主审法官负责制体现出的法官
独立原则,这既符合世界诉讼
发展史的一般规律,也顺应了世界司法活动范围的发展潮流。其基本模式是:(1) 由法院选任德才兼备的具有审判职称的人员为主审法官;(2)在独任审判的案件 中,由主审法官直接决定案件的审判结果;(3)在由主办主审法官与其他主审法 官组成合议庭审理的案件中,由合议庭直接决定案件的审判结果;(4)取消审判 庭建制、不设庭长职务;(5)对主审法官配备法官助理和书记员从事与审判相关 的辅助性工作。
如前所述,主审法官的自由是消极的自由,是法律赋予的自由,法律没有规 定的不能积极行使自由,更枉论法律明文禁止的。同时,在当下的中国语境中, 主审法官自由的基本模式已经成为了各个改革试点积极尝试的方式,在接下来的 论述中,将重点介绍周宁法院在审判综合改革中的主审法官负责制。 三、让审
理者裁判、由裁判者负责一一周宁法院模式 周宁法院所设计的主审法官
负责制依托于上述基本模式,本着尊重司法规
律,基于优化审判权运行的目的,从三大方面构建主审法官负责制。 1(以合议
制为基础的主审法官团队架构 周宁法院打破根据案件性质划分庭室的传统模式,探索以合议制为基础的主
审法官团队模式,将全院办案力量(原有1个刑事审判庭、1个少年庭、2个民 商 事法庭、1个审监庭、1个林业庭、ld"立案庭、1个执行局、1个派出法庭)整合 为9个审判执行团队,即诉调审监团队1个,立案审管团队1个、刑事团队1个、民 商事团队4个(即院部三个民商事团队与成村团队)、执行团队2个。实行“一个
11张海光:《中国司法转型下的对司法的立法监督问题》,厦门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0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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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两块牌子”,对内设立某某主审法官团队、执行长团队(如林高平民事团 队,陈英执行团队等1),对外仍然保持原业务庭名称不变,与上级业务庭保持业 务对口。并专门配置1名辅助人员担任党政事务协理员暨廉政专员,协助院分管 领导承担相应团队的党建、队建等日常事务性工作,让审执团队能更好的将主要 精力投入审执业务中。
周宁法院地处山区,编制少,庭室多为1人庭,根本无法组成完整的合议庭, 且山区基层法院适用简易程序案件较多,很多案件都是独任审判。在以合议制为 基础的主审法官团队中,主审法官既可以担任合议庭案件的审判长,又可以担任
独任法官。团队中其他审判员的独任审判案件一律由主审法官把关负责。 (主审法官团队架构图见图一)
根据学术惯例,本文所涉法官名均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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璨件逐级报I戡判文书报I
瞻制度 I瞎制度 l I公开制度 l嘲度 查制度1殿qI
配套
由
从图1中我们不难看出,周宁法院在打造主审法官团队中的人员配置进行了 细分。这种配置不仅能解决其本身案多人少的“先天不足”,又能“因地制宜” 构建新的团队模式。从微观上看:
(1)案件审判团队人员的配置。民事团队每个团队均设主审法官1名,法官 助理1名、书记员1名、人民陪审员若干名,简称“I+I+I+N”模式。刑事团队设 主审法官1名,普通法官1名、法官助理1名、书记员1名、人民陪审员若干名,简 称1+1+1+1+N模式。
(2)执行团队人员的配置。开展执行警务化改革,执行团队由执行局和法 警大队组成,实行“I+I+1+2”模式,成立2个执行团队,均由业务骨干担任执行 长,并分别配置执行员1名、书记员1名、法警2名,负责全院申请执行的案件、 非诉执行案件和委托执行工作。
(3)案件的分配。由立案团队统一分案,所有刑事案件由刑事审判团队负 责审理;民商事案件,除重大疑难案件外,一般案件不分类型,将案件在3个民 商事团队中进行随机分配;派出法庭团队负责其辖区内所有案件;执行案件由执 行团队负责;同时9个团队在审执业务上各有侧重,每个团队负责办理属于自己 业务范围内的较为重大疑难案件,并在该专业领域承担对全院法官的审判指导职 责。(改革后的案件审理流程图见图二)
图二 改革后案件审理流程图
收案
?
立案团队立案
?
丹集给主审法官 f l
叫复杂疑难案件由合议庭审理 简易案件由团队法官独任审理 }(_
上 山
主审法官审簦该类案件裁判文苷 独任法官自己签发该类案件藏判文书 l
结案 'I I?
2(主审法官负责制的管理机制 (1)实行主审法官、执行长负责制。主审法
官、执行长对团队所有案件负责,
除明确由审判委员会、院长、副院长行使的审判职权外,其他审判(执行)职权 均交由主审法官(执行长),赋予其相对完整、独立的审判职权,包括案件分配
权以及裁判文书签发权等,建立以主审法官(执行长)为核心、团队依法独立办 案的工作机制。
(2)建立主审法官联席会议制度。对于案件审理过程中发现的重要法律适 用问题或者其他复杂疑难问题,主审法官可以提请分管院长或院长召集主审法官 联席会议讨论,其结论应当记录在卷,供审理参考。
3(办案责任机制在保障主审法官 (执行长)、合议庭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的
前提下,按照权
责统一的原则,明确主审法官(执行长)、合议庭及其成员的办案责任:
(1)对于合议庭存在争议的案件或主审法官(执行长)认为没有把握的案 件,可以逐级报请副院长、院长决定。 (2)建立裁判文书报备制度,所有审判执
行团队制作发出的法律文书均应
报备分管副院长,以备监督。 (3)完善案件质量评查制度,每个团队定期或不
(4)完善法律文书上网制度,除法定不能公开或定期接受职能部门评查
当事人不同意公开的外,
所有生效裁判文书均应上网。
(5)完善错案责任追究制度,经审委会认定为错案的,对相应的审判、执 行团队进行追责。从辨析主审法官的自由是消极的自由及其限制,到周宁法院作
为审判综合改
革试点对主审法官负责制作出的框架设计,我们不难得出得出这么一个结论:主 审法官的职业定位也必然符合是框架设计,其独立行使审判权是受到法律限制 的。
四、可期待的主审法官负责制 “徒法不足以自行”,主审法官负责制虽是
可较好的破解当前司法困境的制
度设计,但又如苏力教授所概括的我国司法处于错综复杂的局面,司法制度的实
施,必需各种配套制度的相互配合支持:正确定位主审法官团队、清晰定义法官 助理职位、引入第三方评价机制、完善法官职业化之路等等,都是完满实现法官 负责制所必须的,下面本文将就此略微进行阐述:
(一)“去行政化”与“群众路线”的平衡点一一合议制为基础的主审法官团 队
在周宁法院已经开展近半年的主审法官负责制改革,一方面主审法官觉得待 遇薪酬没有明显提高,另一方面觉得风险更加大了:首先是来tl办案终身责任制 的风险,其次社会交往风险、舆论风险、政治风险都大大增加了,许多主审法官 认为是“让审判者裁判,由裁判者负责”这一理念与当下的改革潮流让主审法官 站在了风口浪尖。
同时党的“群众路线”又呼唤法官到群众中去,采用人性化的方法解决群众 的各种诉求,这对主审法官的要求又愈加严格了,相应的风险也势必增加。然司 法“去行政化”改革正方兴未艾,周宁审判综合改革的特色之一也是“去行政化”, 但如果主审法官无法“去行政化”的话,改革必然进入死胡同;而若不能走“群 众路线”的话,那么审判无法做到实现社会效果,无法获得群众支持。当两种期 望出现矛盾时,哪种期望对主审法官压力大,他就趋向迎合哪一种期望的要求。
因此,适时采用以合议制为基础的主审法官团队,是眼下处理两种矛盾最好
“1+I+I+1+N”、“1+1+2” 的平衡点,如前所介绍周宁法院采用的“1+1+1+N”、
等模式,既有主审法官、又有普通法官、法官助理、书记员、还有人民陪审员, 这样固定组成的合议庭,既充实了主审法官的办案力量,又有人民陪审员能及时 反馈民意,并在一定程度上为民意的引入起着导向最用。那就是我们接下来所要 探讨的。
(二)制度与民意的平衡点一一引入社会或者第三方评价机制。
由于法官的所有活动都是公开的,因此其行为都应接受社会公众的检验,承 受公众对法官行为的品头论足。媒体亦可以监督法官之行为。故此,周宁法院在 引入建立当事人、代理人、律师、普通群众对法官司法公正性、能力、职业道德 进行评价的机制作为配套制度,对主审法官(执行长)独任法官、合议庭及其成 员、执行员的履职情况进行评估,作为审判(执行)团队绩效评估的考核指标之 一。
努力建设公正、良性的司法程序制度,将正面、理性的民意引入司法,并佐
以权威、公正的主审法官,这种模型建立下的主审法官才有可能达到制度与民意 的平衡点。
(三)官僚化与民主化的平衡点,一建立法官职业化之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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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些实现了法官高度职业化的国家意识到了法官职业化的封闭与官僚化,正 在努力改变这一状况。比如日本正在进行的司法改革,重点之一就是针对司法的 官僚化,提出了“司法民主化”口号。使司法真正成为国民的司法,当然,日本 的司法改革是建立在高度职业化的基础之上,其“司法民主化”的改革目标是为 了“让司法贴近市民”。1但在我国法官职业化尚不完备,无法跨越进入民主化, 因此,切实建立法官职业化,尤其是主审法官职业定位显得尤为重要。
主审法官负责制是不可能单一实施而运行的,与其相配套的必然有许多制 度:首先,争取司法权的非地方化。作为我国司法工作而言,司法活动开展往往 受限制于地方政府,因此打破司法区划与行政区划相统一的的局面、打破司法管 辖与行政管辖相混合的局面是法官职业化的第一步。没有独立的司法,一切公正 谈起来很遥远。其次,建立严格的法官员额制度。对法官的人格、素养要进行仔 细的考量,对于法官的选用要宁缺毋滥,只有这样才能保证司法活动的优质。最 后,为法官的物质生活提供保障。目前国内的法官生存状况不甚理想,应当为法 官的职业待遇与职业特性之间设立一个平衡点:上限是应当与法官的清廉形象以 及作为官员的可能在其他社会职业中得到的报酬相适应;下限是法官足以养廉, 以此来提高法官工作的中立性与公正性。
综上,实现上列三种平衡,是当前社会状况下,找到的“应然”到“实然” 的平衡点,才是零和博弈的关键点所在。
结语 面对深化改革的社会现实与“诉讼爆炸”的司法现状,周宁法院审判
综合改
革主审法官负责制的实践与推进显得恰逢其时,且作为带头的山区基层法院任重 道远。作为改革的试点单位,改革行进也是“摸着石头过河”,但主审法官制度 的成败,在于诸多配套制度的共同推进,环环相扣。当周宁法院许多配套制度尚 在完善落实中,人财物的推进也需要省高院进一步统一部署,但改革的落脚点在 “人”一一“主审法官”上,只有找准“主审法官”的职业定位、了解其特质、
厘清其脉络、辨析其落脚点,才有可能切实解决司法实践中出现的问题。也唯有 完善落实相应的配套制度,我们的主审法官负责制才有可能运作圆满,至于如何 完善落实其他配套制度,当属于另外的研究课题。
[门】棚濑孝雄:《现代日本的法和秩序》,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258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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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文二:如何能让法官们对案件责任终身负责制心服口服?(难得好文)
案件终身负责制是指法官、检察官、警察各自对办理的案件承担法定责任,即从办案之日起一直延续终身,如果所承办的案件出了问题,无论过去了多长时间,无论在什么地方,只要是他还在人世,就要依法追究他的责任。这种方法的确在某种程度上对办案人员形成强有力的监督制约,有效避免冤假错案的发生。
记得这样一个真实的事,某乡村派出所所长值班,半夜十点多,舞厅发生一起打架斗殴案件,一个人被打的满脸是血,警察把双方带到所里调查,半个小时后,所长接到主管领导的电话,明确要求对这起案件进行严办。但所长让打人者,写了一份保证书,然后放他回家了。
当时我刚参加工作,傻傻的问所长,领导打电话指示你严办了,你怎么不听领导的话呢?那个所长说:“你要是真听主管领导的话,你就废了,近十一点了,不是和领导有亲密关系的人能给他打电话吗?被打的一方伤的那么重,还用找人讲情吗,如果我不放,就把领导得罪了,领导会想这么点事都办不明白,怎么当所长,今年的先进也容易泡汤了。放了他,另一方如果上访,很大程度上我就成了替罪羊,但是,主管领导会帮助摆平的,在大小取舍之间,我只能这么选择”。
这样的事实可以看出,长期以来,由于法官、检察官、警察的权力不独立、不完整,很多时候对案件并没有真正的决定权,往往只是看领导脸色行事,按上级指令办案。不知道现在司法人员过问案件登记表填的怎么样,不知道现在还有多少内部领导过问案件,不知道现在有多少案件正在被施加压力,内在的苦涩只有办案人员心里知道了。
中国是个人情的社会,而现状是看病要给医生送红包,孩子上学要走关系,连学车也先要给教练塞上几包好烟……就是正常去政府机构,有熟悉的人才能顺利达成。当人情成为一种负债之后,就不得不考虑其中的利害得失。也就考虑怎么去偿还。如果有一天,法官、检察官、警察去用手中的权利去偿还,那么又是什么效果呢?
如何真正的让审理者裁判,让裁判者负责呢?如何能让办案人对案件责任终身负责制心服口服呢?如何能让法官放手去创新呢?
取消合议庭制度
合议庭是由三名以上审判人员集体审判裁决案件的组织形式。合议庭组成十分随意,除了组成人员的随意性之外,还包含组成人员的临时性。很多时候审理案件,临时拉上几位法官或者找人民陪审员组成合议庭,使合议庭除承办人之外的人陪而不审,审而不议。并且陪审员轻易不敢不发表言论,主审人说啥是啥。合议庭法官为避免承担不利责任,不愿意参与合议庭。合议庭决策大都是主审人观点为准,都是用法律思维考虑问题,仅限于法律效果,对社会效果考虑的不全面。
随着科技化、智能化的不断提高,现在的法官都是经过司法考试已经具有丰厚的法律功底,并且有不亚于两年的办案实践经验,办案法官完全可以独立从法律角度去审理案件,况且所有的法律文书都上网,大数据、云计算给办案法官带来充足的借鉴性,个案的差异,根据当地的习俗可以向前辈法官讨教法律运用经验。
设立人民陪审团制度
简单的案件独任审判,复杂疑难案件参照合议庭设立人民陪审团制度。陪审团,由案件涉及的各领域专家、社会上有影响的人担任,陪审团不涉及法律问题,在案件涉及的专业问题、社会问题发表看法。这样的精英化的分工,会使案件解决更加明朗,当事人信任度增高。
取消审委会制度
在审判初期法律基础差、审判经验不足的情况下,审委会发挥了一些积极的作用。而审委会是完全依照行政权力而组成的机构,组成人员法学知识薄弱的行政领导居多;案件上了审委会,裁判结果有可能就被变成了行政领导的决定。成立刑事、民事、行政、执行等各系统的专家委员会代替审委会。专家委员会完全由法学专业的专家人员组成,提供专业的法律参考。
取消法院对法官的考核
杜绝法院成为行政化机关,法官只对案件的裁判性负责,法院成为法官的办理案件的服务机关,法院领导对法官的晋级,奖励起参考作用,只出具法官办案数量、质量、工作表现等书面材料。由法官委员会组织地市级人大+监察委+律协+法学教授,在德能勤绩廉五方面进行综合考核。
提高法官待遇
提高法官待遇,满足法官的需求,免去生活的后顾之忧,让他们能够体面有尊严的生活,就不再把心思放在赚钱上,只会踏实安心留在审判岗位。
提高法官保障
提高法官保障,杜绝法官因工作而受到的暴力,还要提高法官亲属的待遇的安全,保障家人的就医,孩子的入学,正常的生活。
这样法官就有能力、有底气去应付外在的压力,也不会用手中的裁判权去交换一些利益。法官们就能做到仰不愧于天,俯不怍于人,刚直不阿、不畏强权、不会嘴短手软,公开公正的审理每一起案件,才能真正的保证案件终身负责制的顺利实施。
范文三:上海司法改革3月底推开 将实行法官终身负责制
2015年01月28日03:20 新闻晨报
□晨报记者 王亦菲 通讯员 胡克群
昨天在市政协全会分组讨论中,市政协委员、市委政法委副书记王教生透露,今后区县法院检察院除“一把手”以外,分别可再配备3名相当于副厅级的二级法官、检察官。据介绍,上海司法改革方案率先通过国家深改组的审批,核心思想就是体现“重其责、优其酬、严其律”。
出了事退休也要揪出来
重其责,就是“让审理者裁判,让裁判者担责”,过去的体制是案件审理层层审批,集体研究,结果真出问题却是“人人有关,人人无责”,近期国内频繁出现的冤假错案责任追究就是陷入窘境。司法改革后,一人裁决、一人签字、一人负责,实行“终身负责制”,出了事哪怕退了休也要揪出来。
缩编实行精英化管理
优其酬,就是法官、检察官彻底走职业化、专业化道路,可以不通过行政级别提升享受高级待遇,稳定在一线办案。实行精英化管理,上海今后检察官在本单位人数占比缩减到33%,法官缩减到49%,同时待遇提高,例如今后区县法院检察院可以除“一把手”以外,分别可再配备3名相当于副厅级的二级法官、检察官。
确保司法权不受干预
严其律,就是确保司法权不受干预。今后司法权不再受制于地方党政主管机关,将一律上升至省市一级,人、财、物三权也上缴,确保法官、检察官独立办案,量刑裁决实现全省市统一。目前,上海司法改革方案在宝山、闵行、徐汇、二中院、二分院等8个单位进行试点,将于3月底在全市推开。
避免“送过锦旗又上访”
市政协委员、市法学会常务副会长林国平建议,上海司法改革过程中法官检察官独立办案,但也不能“一放了之”,行政首长也要担责,可以通过组织案件内部评审,逐步提高整体办案水平。同时加大审判权和执行权的分离,目前的“审执分立”仅仅是法院内部的分离,由于法院执行难现象的发生,往往会出现当事人“送过锦旗又上访”的现象,因此要保证司法权威,要实现审判权和执行权真正在系统外的剥离。
数读2014反腐
受理贪污、贿赂、渎职等职务犯罪案件323件,同比上升12.5%,审结案件中涉及处级干部16人、局级干部2人。
立案侦查贪污贿赂案件354件442人,人数同比上升9.1%,其中贪污、受贿、挪用公款50万元以上案件99件
立案侦查渎职侵权案件36件44人,人数同比下降8.3%
查处征地动迁、扶贫救济、医疗卫生、教育等民生领域职务犯罪案件134件167人查处窝案串案138件193人,其中,房地产 领域28人、铁路系统28人、金融系统16人查处行贿犯罪80人,同比上升19.4%
(原标题:司法改革3月底全市推开)
范文四:【论理】如何解决主审法官负责制下的“判决不一”?
目前在全国各地推行的“主审法官负责制”改革终于开启了审判权独立的改良之路,无疑是司法审判去行政化的破冰之旅。然而,这项改革中出现的一个问题引起了一些人的担忧,那就是,由于没有了行政领导的签字审批,同一个业务庭内部不同的“审判团队”在同期类似的案件中作出了截然不同的判决,一些当事人看到这种情况,便怀疑审判不公。
文 | 牟效波
来源 | 牟效波的法律博客
目前在全国各地推行的“主审法官负责制”改革终于开启了审判权独立的改良之路,无疑是司法审判去行政化的破冰之旅。过去,听审法官的判决需要经过法院内部行政领导的层层“审批”,弊端无处不在。审者不判、判者不审的方式极有可能造成事实认定的偏差;领导的审批权为各种法外因素进入司法过程提供了制度性渠道;主审法官也无法根据自己对事实的认定和对法律的理解撰写判决,其职业尊严荡然无存;同时,在这种众所周知的制度下,我们似乎也无法从道义上将判决质量归责于“只管签字”的法官。最终,这种种弊端都无法保证司法公正。
如今,在“主审法官负责制”下,经过严格程序遴选出来的主审法官可以独立签发判决了,在整个案件的审判过程中,主审法官成了主宰,也成为真正的责任人。我们当然有理由担心,在缺乏自由媒体监督、法官的职位与其他利益仍然和外界有过多纠葛的情况下,各种因素仍然能够通过主审法官进入司法过程,影响审判的中立和公正,而且主审法官负责制与合议庭内部法官平等之间存在根本冲突。但是,这项改革已经在很大程度上消除了一些导致司法不公的制度性因素,至少表面上做到了法官“审判时”的独立。
然而,这项改革中出现的一个问题引起了一些人的担忧,那就是,由于没有了行政领导的签字审批,同一个业务庭内部不同的“审判团队”在同期类似的案件中作出了截然不同的判决,一些当事人看到这种情况,便怀疑审判不公。面对这个问题,很多人感到困惑,甚至因而质疑主审法官负责制改革的合理性。
其实,放眼法治发达国家,我们会发现这个问题并不“新”,而是一个不成问题的老问题。同一个法院内部,不同的合议庭当然可能在案情基本相同的同期案件中作出不同的判决,且不说案件事实可能存在细微差别,即使同一个案件让不同的合议庭审理,判决结果也未必相同,即使是同一个合议庭内部,不同法官也持有不同意见。这取决于合议庭法官对事实的认定和对法律的理解,甚至他所持的司法哲学。不过,这种判决不一毕竟不是好事,同一套法律制度下,类似甚至相同的案情受到不同判决,当然有损法律的统一和尊严。那么这个问题如何解决呢?其实不难,法治发达国家的遵循先例制度和上诉制度有效克服了这种不统一。在我国,上诉制度已有,遵循先例制度则亟需建立。
遵循先例制度要求法官在审理类似案件时,如果没有充分的理由推翻先例,就必须根据先例判决。设想,几个案情类似或相同的案件同时来到一家法院,法院组成了不同的合议庭进行审理。如果不同合议庭面对相同的先例,又没有充分的理由推翻之,他们通常就不会作出截然不同的判决。因为先例是在已有的法律规定之下更详细的规则,考虑到了具体的案情,因而留给后来法官的空间更小。此外,在同一套法律体系下,最高级别的法院作出的先前判决构成它本身和下级法院必须遵守的先例,以此类推,下级法院要遵守上级法院创造的先例。如此,遵循先例制度就能在很大程度上保障该法律体系下的法律统一。
当然,遵循先例并不能完全杜绝类似案件判决不同的情况,有的法官可能会发现在审案件与先例的案情有细微差别,而正是这种差别导致先例确立的原则并不适用于在审案件;有的法官可能受到新的案件事实的触动,通过反思发现先例确立的原则并不合理,因而通过充分说明理由,不适用先例。事实上,这些也都是法治发达国家的法院中时常发生的事。不同的法官,不同的头脑,自然可能产生不同的判决,留给法官更小空间的先例也无法完全杜绝这种现象。此外,先例有时根本不存在,遵循先例制度也就当然无用武之地了。这时,我们可以求助于上诉制度。
如果说遵循先例制度是案件审理中的制约因素,上诉制度则是纠正类似案件判决不一的事后手段,而且纠正的程度更彻底。拿美国联邦法院系统为例,地区法院内部或者不同的地区法院在类似案件中作出了不同的判决,当事人可以上诉至管辖这家地区法院的上诉法院,一家上诉法院往往管辖几家地区法院。这样一来,上诉法院至少能保证在其辖区内法律解释基本达成统一。如果不同的上诉法院针对类似案件作出的判决不一,当事人可以请求联邦最高法院复审,如果联邦最高法院认为案件的重要程度足以启动复审,它便发出复审令,统一上诉法院之间不同的判决。联邦最高法院每年接到近一万件复审申请,它只从其中挑选不到一百个案件进行审查。而现任首席大法官约翰·罗伯茨在谈到筛选案件的标准时,曾经说道:“我们审理这些案件,并不因为我们认为它们判错了。我们的主要工作,是确保联邦法院在全国适用的统一。”(《谁来守护公正:美国最高法院大法官访谈录》,第15页。)
可见,上诉制度固然有纠错的功能,但同样有统一法律解释的功能,尤其是对一套法律体系中的最高法院来说,更是如此。当然,上诉制度对法律的统一解释,又反过来依靠遵循先例制度的支撑,否则最高法院说一套,下级法院仍然我行我素,上诉制度统一法律的功能也就大大折扣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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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文五:政协委员提案传呼声:实行法官裁判个人负责制
? 政协委员提案传呼声:实行法官裁判个人负责制
法制网武汉1月28日电 记者胡新桥 实习生刘志月 此间正在召开的湖北省“两会”上,湖北省政协委员殷勇的一份直指法院裁判错案追究制度漏洞的提案,受到普遍关注。他认为,应实行法官裁判个人负责制,以改变目前错案追究难到位的情况。
错案关系到人民群众切身利益。殷勇委员注意到,《人民法院审判人员违法审判责任追究办法(试行)》自1998年启动错案追究制度以来,法官个人因为错案受到追究并不多见。他认为,造成该现象的一个重要原因是,“我国法院没有实行法官裁判个人负责制”。
殷勇在《完善错案追究制度,切实维护司法公正》的提案中说:“我国法院并没有实行法官裁判个人负责制,合议庭形成意见后,要经庭长、院长层层审批,重大案件甚至大多数案件要经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某些案件还要请示上级法院作出决定,由此造成?审案者不判案,判案者不审案?的不正常司法现象。”采取集体负责的办法,最终造成“谁也不负责”的结果。
集体负责制也为主审法官的“自由发挥”留下了巨大空间。湖北省荆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原知识产权审判庭副庭长、审判员陈新华炮制出“鸳鸯判决书”:同一案件中,对原告、被告所持的同一文号的民事判决书,居然出现了诸多不相同的内容,将对原告有利的送给了原告,对被告有利的送给了被告。湖北省汉江中级人民法院于2005年8月作出判决:以民事枉法裁判罪判处陈新华有期徒刑4年,以贪污罪判处其有期徒刑12年,以受贿罪判处其有期徒刑8年,合并执行有期徒刑17年。
殷勇委员建议,实行判决书主审法官签名制,判决书中的“本院认为”等表述应当改为“本法官认为”,以强化主审法官责任;废除同级法院内部层层审批案件和向上级法院请示案件的制度;弱化审判委员会具体审案功能,确需讨论决定的,必须详细记录每个审判委员的发言和审委会的决定意见,若发生错案,应追究相应的责任。
为防范法官独立带来的弊端,殷勇委员建议,在中、高级和最高人民法院设立专门的惩诫机构,并明确追究责任的程序。
殷勇委员说:“只有明晰了错案的定义、追究谁的责任以及谁来追究这三个问题,才能很好地发挥错案追究制度的作用,更好地维护司法公正。”
湖北省政协社会和法制委员会办公室姚永宁主任也向记者表示,错案追究制作为社会监督的一种,“只有在明晰了责任主体之后,才能实现责任过错的有效追究。”
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修正)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依法保障法官权利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规范法官和当事人及其律师相互关系的六条禁止性规定
【刊载日期:2008-1-29】【来源:法制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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