范文一:公务员范围的界定
1、如何理解我国对公务员范围的界定?
公务员范围
根据公务员法草案说明、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关于公务员法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公务员的范围是以下七类机关工作人员。[1]中国共产党机关的工作人员。[2]人大机关的工作人员。[3]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4]政协机关的工作人员。[5]审判机关的工作人员。[6]检察机关的工作人员。[7]民主党派机关的工作人员。
公务员包括哪些人
公务员法明确界定了公务员的范围。如果一个工作人员同时符合依法履行公职、纳入国家行政编制、由国家财政负担工资福利这三个标准,就属于公务员的范围。此外,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中除工勤人员以外的工作人员,经批准参照公务员法进行管理。根据该法的限定,公务员必须具备我国国籍,外籍人士无缘公务员职位。 哪些人不得录用为公务员
公务员法规定,下列3种人员不得录用为公务员: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曾被开除公职的;有法律规定不得录用为公务员的其他情形的。
法律还规定,录用担任主任科员以下及其他相当职务层次的非领导职务公务员,采取公开考试、严格考察、平等竞争、择优录取的办法。录用公务员,必须在规定的编制限额内,并有相应的职位空缺。招录机关应当发布招考公告,公示拟录用人员名单。新录用的公务员试用期为1年。
聘任制纳入公务员管理范畴
根据公务员法,公务员管理将引入聘任制,即机关根据需要,经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批准,可以对专业性较强的职位和辅助性职位实行聘任制。机关聘任公务员可以参照公务员考试录用的程序进行公开招聘,也可以从符合条件的人员中直接选聘。机关聘任公务员应签订书面的聘任合同。聘任合同期限为1年~5年。聘任合同可以约定1~6个月的试用期。聘任制公务员按照国家规定实行协议工资制,具体办法由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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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文二:“公务员”三个字的真正含义!
“公务员”三个字的真正含义~
最近网络上“公务员”三个字特别的火热,有点让人窒息,因为我曾经也有过那么一丝冲动,但不管如何,我没有登上这条船上,因为我知道“公务员”这三个字的代表着很多让人思考之处。
大家一般都认为“公务员”即国家干部,吃皇粮的,工作稳定等代名词,我深思之后觉得大家理解的不错,也真确而且有道理,这在过去就是真正的“状元”。当官啊,现在人把考上大学也比喻成状元,本人不敢恭维,因为现在的大学生和公务员相差太大,这也是社会发展的结果。可以说在此十几年前考上大学意味着公务员,所以比做成状元,也不错。但是今天我们更多探讨的是公务员的这三个字的真正含义。
公务员定义:国家公务员是指各级国家行政机关中除工勤人员以外的工作人员(包括国家行政机关中从事党团工作的专职工作人员,如人事部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等)。
公务员在国外概念有大有小,范围不尽一致,大致说来有三种类型:
第一种是小范围的,公务员仅指中央政府中非选举产生和非政治任命的事务官,不包括由选举或政治任命产生的内阁成员及各部政务次官、政治秘书等政务官。这种范围同国家公务员法规的适用范围相一致,英国及许多英联邦国家基本属于此类。在英国,公务员是指
那些不与内阁共进退,经过公开考试择优录用,没有过失 可以长期任职的文职人员。
第二种是中等范围的,中央人民政府的所有公职人员,包括政务官与事务官都称为公务员,但适用于国家公务员法规的只是事务官。美国基本属于此类。美国把公务员称为“政府雇员”,“政府雇员”是范围很广的一种称谓,它包括了除军事人员以外的所有政府雇员。
第三种是大范围的,把从中央到地方政府机关的公职人员、国会除议员以外的工作人员、审判官、检察官、国有企业和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统称为公务员,并由“国家公务员”和“地方公务员”之别,有“特别职”与“一般职”之分。“一般职”公务员是指政府系统中非选举产生和非政府任命的工作人员,是国家政府系统中的事务官,即非选举产生和非政治任命的政府工作人员,适用于国家公务员法规的,只是“一般职”的国家公务员。日本、法国基本那属于此类。法国公务员是指在中央机关及其所属机关、地方行政机关、公共企事业单位被任命为常任官员的工作人员。
但是仔细的分析什么是公?什么是务?什么是员?
首先让我们了解什么是公:公字面的意思是共同的、团队的、集体的是一个综合体,在我国公即是党,是为党工作的,党需要什么样的人,什么样的人参与到党的的工作中。
再次让我们了解什么是务:即是任务,该完成什么样的工作,这样的工作完成是否合适。社会上每个有自身生存能力的人都在为这个“务”在奋斗,只是奋斗的目标和概念不一样,有人是为了自己,有
人为了团队、有人为了国家。
最后了解一下员:员很简单就是做工作的人。这项工作需要什么样的人去完成,而并不是什么样的人都能完成的工作。所以需要一个标准,这个标注就是选人,选出优秀的人做好那个工作。
前两个字便是公务:公务就是为一个团队、集体在履行自己的公职。加上一个员字便是什么样的人完成固定的任务,很不简单。现在很多人在考“公务员”,说实话,不知道有多少人能够了解一下这个词语的真正含义,人民赋予的三个字,不容易!是不容易理解,需要的是仔细的读懂,而不是去认真的读书然后考试就能明白的。“公务员”响彻几年的火热词语,赋予大家越来越多的感悟,而这种感悟需要用心去读懂一辈子。
现在大家都已经很习惯了,公务员就是国家干部,不错!但是他们如果违背其中的一个字,那他们就不存在我们所想的那样,也就背离了这三个字的意思,那么等待他们的将是另一种结果,而这个结果是人民最不愿意看见的。
范文三:论我国公务员范围的拓展
第25卷第1期2007年1月
河北法学
Hebei L aw Science
V ol. 25, No. 1Jan . , 2007
论我国公务员范围的拓展
, 湘潭411105)
摘 要:其中, 交流与回避制度的精细化、申诉制度的进一步
“不”的制度安排, 都成为人们赞许和圈点的理由。不过《公务员法》, 调整, , 却有违分类管理的发展趋势和时代要求, 也必将引发理论上的无谓纷争和现实中的执法混乱。因此, 针对该问题展开比较法、行政法、宪法以及立法目的意义上的学术反思, 不但有利于公务员制度自身的完善与良性发展, 而且必将会对我国时下的宪政改革和法治建设提供智识支持。
关键词:公务员范围; 拓展; 反思
中图分类号:DF3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223933(2007) 0120073203
T alking about the Scope of Off icial Servant Expansion
N I Hong 2tao
(Law School , Xiangtan University ,Xiangtan 411105China )
Abstract :The official servant law of the People ’s Republic of China has important real meaning and guidance. Among these sys 2
tems such as concrete of exchanging and avoiding system ,further improving complaints system , establishing probation system and the system arrangement of low say No to higher become the reason of praising and special attention. But the expansion of adjusting scope of official servant law , namely the official servant ’s expansion and nonprofessional , dis 2obeying the development trend that classification management and request of ages , also willing cause the theoretically meaningless conflict necessarily with actuality inside of enforce the law confusion. Therefore , aim at that problem launch to criticize in scholarship from compare law , administrative law , constitution and lawmaking purpose , not only benefit to the official servant system oneself perfect and positive development , but also willing provide the knowledge and support for our present constitutionalism reform and law development.
K ey w ords :the scope of official servant ;expansion ;reflection
法治之道在于“治权”“, 治权”之道在于“治吏”。因此, 吏制的昌明反映着一个国家宪政建设和法治完善的程度。也正是从这个意义上讲,2005年4月27日《中华人民
(以下简称) 的颁布具有重大共和国公务员法》《公务员法》
的现实意义和时代导向性———至少从立法目的上讲是这样。其中, 交流与回避制度的精细化、申诉制度的进一步完善、聘任制的确立以及下级对上级说“不”的制度安排, 都成为人们赞许和圈点的理由。但仔细研读《公务员法》不难发现, 其间也不乏逻辑矛盾、价值冲突和规则难调之处, 而这一切又无不滥觞于法的调整范围的拓展与泛化。本文试图就公务员范围的扩大展开并非严格意义上的学术反思, 并以此纪念中国行政法学会成立20周年。一、比较法意义上的反思
纵观世界各国, 公务员立法过程中争论最多也最激烈的问题之一就是公务员的范围。也正因为如此, 一方面, 世界各国(地区) 迄今没有形成统一的、公认的公务员定义, 各国对公务员内涵的揭示, 普遍采用的是范围描述法; 另一方面, 世界各国(地区) 对公务员范围的界定亦存在很大差异。概言之, 西方诸国对公务员范围的划分大致有以下三种类型[1]:(一) 小范围。公务员仅指中央行政系统中非选举产生和非政治任命的业务类工作人员。英国和许多英联邦国家即属此种类型。(二) 中范围。公务员是指在国家行政机关、国家文化、艺术、教育机构和科学研究机构、公共事业部门和国有企业工作的人员, 如行政官员、教师、医生、护士、
收稿日期:2006210230
作者简介:倪洪涛(19742) , 河南禹州人, 湘潭大学法学院副教授, 湘潭大学在读法学博士, 研究方向:宪法学与行政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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火车司机等。不包括立法机关和审判机关的文职人员以及军事人员, 且政务官只是称谓公务员而不归公务员法规调整。德国是该种类型的典型代表。(三) 大范围。把从中央到地方的所有公职人员统称为公务员。该种类型的公务员除了上述第二种类型的所有人员外, 还包括了立法机关、审判机关文职人员甚或军事人员。法、日等国的公务员基本属于这种类型。
根据我国新出台的《公务员法》第2条、第3条和第106条等有关条款之规定, 我们可以梳理出未来我国公务员范围的大概轮廓①:(一) 行政机关和立法机关工作人员; (二) 司法、检察机关工作人员; (三) (四) 民主党派机关和共产党机关工作人员() 和群众团体机关工作人员;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②综上, , 根据的现有制度安排, 可, 并且, 能够预见, 我国也极可能是公务员数量最庞大的国家。更为重要的是, 将党委机关、民主党派机关、政协机关以及社会团体机关工作人员一揽子统统纳入公务员行列是不科学, 也是不足取的。这至少会带来以下弊害:
首先, 尽管上述人员长期以来实际上一直占用着国家的行政编制、由国家财政负担工资福利, 现在“不过是将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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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潜在的财政负担人口显性化了”。但是, 此种作法除了能够说明目前既得利益集团化、冲突化的激烈程度以及立法者“面对现实”的无奈外, 亦乏善可陈———更何况立法者并非中立的第三人, 也极有可能在有意地推动这样的立法模式。“隐性”的财政负担是改革的对象和动力, 蕴含着无数潜在的改革愿景, 并且也总能使被负担者因受之无据而无法心安理得。然而一旦被“显性”化, 由于有了国家法律的依仗而使“负担”合法化了, 纳税人也就“负担”得理所当然了, 否则的话就是“违法”。如是该类财政负担人员就从政治体制改革的动力变成了改革的合法阻力和真正“负担”了。
其次, 根据近代自然法学派的国家学说, 国家是人民契约的结果, 人民以捐税换取保护和服务, 组建了国家及其机关, 国家这一公共产品的法定供给者以公共管理和公共服务作为取得捐税的对价, 并且该种供给行为既是其职权又是其不可推卸的职责, 未经人民同意即宪法的确认, 国家不可随意地放弃、懈怠甚或有偿让渡这种职责, 否则就是违宪和失职。可见, 捐税的征收与支出是针对国家及其机关而言的, 是国家的“专利”, 任何个人和团体都不能借“历史原因”和“实际上行使着公共管理职能”之名, 当然地、合法地分配税收资源, 否则就是对纳税人财产的“抢劫”和剥夺, 也是对宪政的亵渎与践踏。“政党和社会团体不是由人大产生、向人大负责、接受人大监督的机关, 也不是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 其工作人员不能直接行使国家公职, 自然而然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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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为公务员。”显然, 根据公共财政理论, 上述人员不宜纳入公务员行列, 任何政党和社会团体的存续和发展都应以党费或会费来维系, 而不能应然地由纳税人“埋单”, 政党和社会团体机关人员的管理也只能由《政党法》和《社团法》来—7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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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以规范。
最后, 将上述人员纳入公务员范畴进行调整, 淡化和模糊了国家与社会的应有界限, 确认并加剧了党政不分、政社不分的异常局面, 大有国家压挤和吞噬社会之趋势, 与建设“小政府—大社会”宪政国家的理念是相悖的。另外, 有论者说“这种作法有利于不同部门之间干部的交流使用”。事实恰恰相反, 交流的动力源于差异与竞争, 而时下各党派、他们适用同样惩条件, 、保险待, , 剩下的只有团结和联合了, 而。
二、立法目的上的反思
公务员制度的确立是人类理性和逻辑方法在政治体制中的具体运用, 也是社会分工在政治领域合乎逻辑的事实展开。公务员制度的发生机理就在于优化公职人员的管理模式与方法, 避免“封建恩赐制”和“政党分肥制”带来的社会流弊。而科学分类是实现科学管理的前提和基础, 没有科学的分类, 也就不可能有科学规范的管理。公务员制度能够从发源国英国在短短一百五十多年间迅速普及于世界大多数国家(地区) , 其根源与精义也正在于“分类”二字。因为, 不同类别、不同层次的机关承载着不同性质的宪法使命和国家职能, 而不同性质的国家职能的运作方式又是很不相同的, 从而要求不同的吏制与之适应。
我国《公务员法》第1条开宗明义地将“规范公务员管理”作为立法目的之一, 但是在具体的制度安排上却落入了“统一管理”的俗套且离公务员制度的本质要求渐趋渐远。究其实质, 是对传统计划经济体制下“国家干部”大一统管理模式的重新确认和非理性回归, 是我国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的倒退。“统一管理”是为了管理而管理, 看起来好像把复杂问题简约化了, 而实际上却是“剪不断, 理还乱”, 必定会从“规范管理”的初衷招致无序和混乱的结果。这种去“个性”而求“共性”的传统思维方式和工作方法, 曾经带给我们多少痛苦的历史教训和记忆! 《公务员法》立法历时5载、20易其稿, 不少条文之间仍然存在矛盾和冲突, 也正是这种“统一管理”理念指引下公务员泛化弊端的有力佐证。
另外, 公务员的非专业化和泛化, 在一定程度也是对我们“官本位”社会的屈从和回应, 它必然助长“官僚主义”的衙门作风和社会心态。一方面, 公务员是国家的垄断资源, 也是我国目前社会上最稳定的职业。在就业形势如此严峻的情势下, 公务员职位的扩充必定会唤起人们在社会保障体系尚不健全的时代里希冀确保自身未来的普遍心理诉求。而大量优秀人才竞争公务员岗位, 不但会引导人们把“官”“、权”“、利”更加紧密地联系在一起、促生更加浓厚的官僚习性氛围, 从而视法律为获利的工具和手段, 并最终扼杀法治建设的些许成就。而且, 这样的社会价值观又会促使大量优秀人才流入“分配”部门保稳妥, 社会“生产”部门相比之下就无法吸纳更多的富有创业精神的人才, 富有开拓和创业精神的社会文化氛围长时间也就难以生成。而一
个缺少竞争和创业精神的“官本位”社会必然失去活力与生机, 进而阻碍市场经济的培育与发展。问题是, 我们真的需要那么多的公共管理“人才”吗? 申言之, 我们真的需要那么多由纳税人供养的公共管理“人才”吗? 这样的公共管理人才的大量存在是有利“公共精神”的生成呢, 还是扼杀“公共精神”生成的元凶? 另一方面, 各个社会团体甚至各个民主党派, 就其实质来讲是群众性自治组织之一种, 它们的机关领导和干部本应由内部成员通过民主选举的方式产生, 它们的领导干部与机关之间、不同区域团体与中央团体机关之间也是一种有别于国家机关的上下关系和运作模式, 而现在都统一行政化和科层化了。这既不利于各团体民主党派在民主气氛下的发展和成长, 和“衙门作风化”, “消协”和“?
三、, 我们不难发现, 无论一个国家公务员的范围有多么的宽泛或狭窄, 也无论公务员法制如何地发展演变, 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一直是各国公务员法调整的核心对象。该项制度的母国英国也正是基于规范和管理行政人员的考虑才逐步构建起公务员法制的。因此, 公务员法一直是各国行政组织法的有机组成部分和重要研究内容。因为无论任何国家, 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数量在整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中无一例外地占有绝对优势。并且, 与司法权和立法权相比, 行政权又具有主动性、多元性、强制性、自由裁量性和单方意志性等特点, 极易造成相对人权益的直接损害。就世界范围而言, 行政权也因应自由市场经济的品质缺陷日益扩张, 并最终导致了传统宪制危机的发生[4]。所有这一切, 都使行政权及行政权的行使者成为现代法治关照和规制的重中之重。
然而, 我国《公务员法》将不同类别、不同层次、不同属性和不同系统的机关工作人员统一纳入公务员范围进行调整, 表面上看有利于有效的统一管理, 而实质上却淡化了《公务员法》的特征, 模糊了《公务员法》的行政法属性, 增加了《公务员法》与其他法律规范之间的矛盾, 不利于从根本上消除我国公务员队伍中存在的亟待解决的现实问题。因为, 如此庞杂的公务员序列, 消释和泯灭了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特点, 阻却了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素质的提升和进一步的专业化发展, 不但有悖于依法行政的宪政方向和改革预期, 而且给行政法理论的研究引入了混乱的因子, 使行政法理论研究因受制因素过多而无法深入, 而理论上的混乱又必然引发现实操作上的更加无序。
四、宪政意义上的反思“统一管理”立法理念指引下的公务员泛化, 既有违“权力多中心主义”或曰“权力中心多元化”的宪政精神, 而且由于立法技术上的种种困难, 也使新出台的《公务员法》多处违宪或有违宪之嫌, 主要表现在:
第一, 就世界范围而论, 各国公务员法概属行政法的范畴, 而我国《公务员法》既然规定了人大、司法等各个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以及党派机关工作人员的法律地位, 根据宪法理论和法律位阶的规范要求, 其应属宪法的范畴, 实质上应是宪法性法律文件或“基本法”。但是, 按照我国现行《宪法》和《立法法》的有关规定, 制定和修改基本法又是全国人
大的职权范围, 而《公务员法》的制定机关却是全国人大常委会, 试问全国人大常委会有权自己决定自己机关工作人员的法律地位吗?
第二, 在代议民主制下“为了使议员或人民代表能够, 畅所欲言、充分表达民意, 各国宪法和法律都规定了他们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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议会发言的免责权。”而我国第53条又要求所有公务员“”显然, 这与我75条的规定因此, 问题的关键是, 在目前我《立法法》, 第88条仅仅律, 却对具体的操作性程序语焉不详, 违宪的法律将因此而长期存在。
第三, 在我国,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宪法确认的国家根本政治制度,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 其他国家机关必须依法对其负责。同时, 人大代表和常委只对选民或选区负责, 而不受其他任何机关的干涉与管理。而我国《公务员法》第10条规定, 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公务员的综合管理工作; 第54条有公务员执行或保留意见地执行上级决定或命令的规定; 第56条有对公务员开除等6种处分的规定。试问人大常委的上级是谁? 他们能适用开除的处分和被“责令辞去领导职务”吗? 这有悖宪法和组织法的相互矛盾的具体规定, 不正是公务员泛化后难以“统一管理”带来的必然结果吗?
第四, 为了遏制地方保护主义, 打破官员的社会关系网络, 我国《公务员法》第69条将县乡两级主要领导职务类公务员的地域回避制度化了。但是这种制度安排又与我国现行组织法和选举法存在着内在的冲突与矛盾, 也与民主选举的价值理念不相协调“, 必将造成本地选发通过选举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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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其不熟悉的外籍官员进行任免的情况发生”, 这不仅使地方的直接民主选举流于形式, 更为重要的是, 也堵绝了地方自治的发生机理。
最后, 司法公正是法治社会良性发展的必然要求与保障, 而司法独立又是司法公正的基石与前提。但要实现司法独立, 必须确保司法机关在人、财、物等方面的自主权, 唯有如此, 才会尽可能地避免来自其他机关和个人的干涉。这也正是当下司法改革的努力方向。然而, 根据《公务员法》, 至少法官、检察官的编制由行政部门核定, 工资福利也纳入了统一管理, 同时还要遵循同样的退休制度。这种规定是对司法本质的背离, 必将阻碍甚或中断刚刚起步的司法改革进程。另外, 法官、检察官后备人员通过司法资格考试后, 还要和报考行政类公务员的人员一样参加统一的公务员录用考试, 适用统一的标准和试题———这好像还是各地成功实践经验的总结。但细加推敲, 该种做法实质是对司法官员与行政官员特性的漠视与混淆。司法的“判断”本质要求法官必须是理性的、持重的和冷静的, 而行政工作偶发性、紧迫性等特征却要求行政官员必须是机敏的、快捷的、擅于沟通和协调能力强的。他们之间的考核方法无论在何种意义上讲,
(下转第94页) 都有着重大的差异而无法“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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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释:①《世界人权宣言》第22条。参见郭成伟主编《中国社会保障法学》, 中国法制出版社,2001年版, 第19页。②拉美国家在工业化过程中, 无地农民经济破产, 涌向城市, 在城市周围形成大规模贫民窟, 社会犯罪和黑社会现象严重, 导致社会不安定、政局动荡的情况。见李郁芳《试析土地保障在农村社会保障制度建设中的作用》:《暨南学报》, ,2001年第6期。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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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接第75页)
结语
《公务员法》调整范围的拓展, 即公务员的泛化与非专业化, 不但有违分类管理的发展趋势和时代要求, 而且也必将引发理论上的无谓纷争和现实中的执法混乱。因此, 也必然会给宪政的架构和法治建设带来许多不利影响。更为
重要的是, 这种制度配置的未来运作和无法预测的发展走向, 给我国行进中的政治体制改革带来了诸多变数与不确定因素。制度安排事小, 制度安排后所生成的政治文化与价值取向会深深地影响着一个国家社会心态和政治生态的构造, 这不能不说是一个有待深入研究的重大理论问题。散文时代远去, 我们走进了诗的时代。
注释:①以下各系统公务员都不包括工勤人员。②《公务员法》第106条实际上确认了所有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潜在的公务员的地位。尽管该类人员要成为公务员或曰纳入公务员管理行列需同时具备:(1) 是具有公共管理职能; (2) 行使这种管理还必须有法律、法规的授权; (3) 经批准三个条件。但是, 根据行政法原理, 事业单位一经法律、法规授权管理公共事务, 即成为法律、法规授权类的行政主体, 从服务行政的理念来看, 该类行政主体在对外部相对人行使“管理”职权时, 其实也是在履行“服务”的职责, 这是一个问题的两个方面。可见, 试图用“管理”一词来限定该事业单位的范围是行不通的。更何况, 目前我们几乎所有的事业单位都多多少少地经过了法律、法规的授权具有了这样或那样的“管理”或“服务”职能。另外, “经批准”的限定也仅具理论意义, 因为由谁批准, 按照怎样的程序批准《公务员法》却语焉不详, 在实际中只能会给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公务员化留足漏洞和空间。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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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文四:试论我国公务员的范围
枣赁
试论我国公务员的范围
宋福荣
(湖北警官学院,湖北
改革与发展
武汉430034)
我国自1993年实行公务员制度以来,在干部人事制度改革方面取得了不少成绩,但公务员范围的界定一直是理论界比较关注的问题。2005年4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通过,并于2006年1月1日正式实施。公务员法从公务员的分类管理模式、工资增长机制、任用机制、权益保障等方面作了重大的调整,其中一个重大的变化涉及到公务员的范围。这一变化一方面适应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制度,结合了中国国情;另一方面有利于保持各类机关干部整体的一致性,有利于党政机关干部之间交流,但是公务员范围的扩大在法律实施过程中还存在一些问题。本文旨在探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对公务员范围的界定,提出自己的一些观点。
一、世界各国的公务员范围
二战前后,公务员制度在世界各国得到了迅速的发展。二战以后,第三世界国家也先后建立了比较系统的公务员制度,从而使公务员制度从少数国家普及到多数国家。并不断得以发展和完善。纵观世界各国,公务员的范围大致有以下三种类型:
(一)将公务员限定在行政系统内,并排除选举职和任命职。按照这一划定,公务员一般是指政府中事务次官以下的所有工作人员,有的国家称之为常任文官或事务官,这一类型以英国最为典型。凡在法律上无“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便不是文官。政治人员、司法人员以及部队、王室等其他公务人员,其服务条件有别于文官的,均不在其列。文官仅指内政和外交的行政部门的工作人员。因此,英国文官是指那些不与内阁共进退、经过公开竞争考试、无过失即可长期任职的常任文职人员,其范围非常广泛,上自常务次官,下至清
洁工。
(二)将公务员范围扩大到整个行政系统的所有工作人员,包括选举产生和政治任命的政务官在内,美国即属这一类型。美国是实行三权分立较为典型的国家,行政部门的文职官员统称“文官”,包括部长、副部长、助理部长、独立机构的长官等政治任命官员和行政部门的其他文职人员,而立法部门的参议员和众议员、国会雇用的职员以及司法部门的法官均不属文官。而且,所谓的“政府雇员也并非全在文官之列。美国的“政府雇员”由三类人员组成:一是职类人员,二是非职类人员,三是军事人员。但文官仅指职类人员和非职类人员,不包括军事人员。美国有时还把除政治任命官员外的政府部门大部分文职人员,称为“职业文官”,具体包括政府文职人员中的职类人员和非职类人员中除临时职位人员、政府行政长官自行委派的人员和驻国外机构雇用的国外公民以外的其他“例外人员”,其范围与英国的常任文官基本相
同。
万
方数据(三)将所有国家机关,包括立法、行政、司法三大系统的工作人员以及公共企事业单位的人员,如邮局职工、公共汽车司机等全部称为公务员,法国属于这一类型。在法国,公务员包括国家、大区、省、市镇以及其公务法人的行政组织中的文职人员、议会工作人员和司法部门的法官、军事人员以及工商业性的国家管理部门、公用事业和公立公益机构的人
员。
二、我国确定公务员范围的标准
我国《公务员法》对公务员范围作出了明确界定:即公务员“是指依法履行公职、纳入国家行政编制、由国家财政负担工资福利的工作人员”。从这一界定出发可以看出,我国确立公务员范围的标准主要体现在:
(一)从是否“依法履行公职”来界定,有利于推进政治体制改革,建设善于治国理政的高素质干部队伍,提高执政能力和水平。我国不同于西方资本主义国家,我国的政治体制是中国共产党长期执政,多党合作,不搞三权分立,因此,除各级政府机关之外,中国共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政协机关、各民主党派机关以及法院、检察院机关等,都从不同方面、不同角度参与依法管理国家事务,履行公共管理职能,共同构成了我国一个完整的管理体系。上述这些人员组成的队伍,由于职责非常重要,社会对他们的要求自然就高,依法管理、建设好这支队伍,对国家发展和维护、巩固人民利益关系极大。因此,把上述人员纳入公务员范围,是十分必要的。
(--)从是否“纳入国家行政编制”来界定,有利于加强机关编制管理,推进国家行政管理体制改革。我国的机构编制管理有自己的特色,属于国家公共事务管理的机关及相关人员使用行政编制进行统一管理,这样做,有利于控制机构臃肿、人员膨胀,节约行政运行成本,减轻国家负担。属于公共服务的单位,不使用行政编制,凡有条件的,应逐步实行社会化服务,采用市场动作方式,通过有序竞争,达到为社会提供优质服务的目标。公务员法从“纳入国家行政编制”这个角度来进行界定,对加强机构编制管理,准确地确定公务员范围,防止机关混编混岗、超编进人现象,将起到十分重要的作用。公务员法也同时确立了机构编制管理的法律地位,加强了对机构编制的法律约束。随着公务员法的施行,我国机构编制管理的规范化、制度化也将迈入一个新的阶段。在对公务员范围进行明显界定的同时,公务员法又明确规定: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中除工勤人员以外的工作人员,经批准参照公务员法进行管理。这一清楚的界定,对消除目前一些事业单位的徘徊观望态度,积极推进事业单位的改革,促进事业单位的改革和发展,都十分有益。
(三)从是否“由国家财政负担工资福利”来界定,有利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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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公务员的严格管理和监督,促进勤政廉政建设。税收是国一定问题,仍需不断完善。笔者认为问题主要表现在以下方家财政的主要来源,公务员由国家财政负担工资福利,就必面,以供同仁商榷。
须依法履行公职,全心全意为纳税人服务,为人民服务。这(一)将法官、检察官纳入公务员范围似有不妥。主要原样界定,既有利于公务员坚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因有:第一,司法公正是法制社会良性发展的必然要求和保也有利于人民群众对公务员机关和公务员个体进行监督。障,而司法独立是司法公正的基础和前提,也就是法官和检如果公务员机关和公务员个人在国家规定的工资福利之外察官的审判权和检查权应具有独立性,我国宪法规定,法院、谋取其他利益,就是一种违法行为,就会及时受到人民群众检察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检查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监督,就必须严肃进行查处。公务员法的这~界定,对于堵体和个人的干涉。为了保障其独立性,法院和检察院由全国塞管理漏洞,防止一些公务员机关一边行使公职,一边又收人大选举产生并对其负责,不对政府负责。检察官、法官属费支付工资福利,并由此而引起群众不理解和不满意的现于相对独立的司法官员,而非传统意义上的行政人员。把法象,将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官、检察官纳入公务员的范围,容易造成行政干预司法和司《公务员法》界定公务员范围的三个条件,是一个不可或法权行政化,从而为其提供法律依据。其二,我国已有专门缺的有机整体,只有同时具备,才能纳入公务员范围。
的法官法和检察官法规定二者的职务,公务员法是一个部门三、我国公务员的范围
法,如将法官、检察官纳入其范围,会在内容上与《法官法》、从确立公务员的标准出发,《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检察官》的规定相交叉,从法理学的角度讲是不合理的,容对公务员范围界定的条规主要有以下几条:
易引起法律之间的冲突。其三,法官、检察官通过国家统一《总则》第二条明确指出,“本法所称公务员,是指依法履司法考试获得职业资格后,还要参加统一的公务员录用考行公职、纳入国家行政编制、由国家财政负担工资福利的工试,适用与报考行政公务员相统~的标准和试题,细加推敲,作人员。”这就是说,只有同时符合依法履行公职、使用行政这种做法实质是对司法官员和行政官员的混淆,司法的“判编制和国家财政负担工资福利这三个标准的国家工作人员,断”本质要求法官必须是理性的,持重的和冷静的,而行政工才能成为国家公务员。
作的性质却要求行政官员必须是机敏的,快捷的,擅于沟通《公务员法》第十四条规定,“公务员职位类别按照公务和协调能力强的,他们之间的考核方法无论何种意义上讲都员职位的性质、特点和管理需要,划分为综合管理类、专业技有着重大差异,很难统一。
术类和行政执法类等类别。”这就是说,一些具有社会管理职(二)公务员是依法履行公职,纳入国家行政编制,由国能的公共事业管理单位的专业技术和行政执法人员也划入家财政负担工资福利的工作人员,而国家公务员法如此大的或参照公务员进行管理。
范围,财政支出能否保障?笔者认为,结合我国实情,用国家《公务员法》第一百零六条规定:“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财政来保证公务员队伍的稳定是合理的,而公务员范围的界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中除工勤人员以外的工作人定过宽直接影响财政负担公务员工资福利的落实,加大了国员,经批准参照本法进行管理。”这一条的限制条件有三:一家财政负担。根据公务员管理部门提供的权威数据,2003年是指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不包括具有公共服我国公务员的总数为663.67万人,全国人口是129227万人,务职能的事业单位,重点强调具有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二由此计算,我国“官比民”为1:198。而随着公务员范围的进是“除工勤人员以外的工作人员”;三是“经批准参照”公务员一步扩大,这个比例会越大,而财政负担也相应增加。尽管法进行管理。
有专家认为,越发达的国家,财政供养人口和人口比越大。综上所述,我国公务员的具体范围大致包括以下五个方但笔者认为,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法律规定应与我国的面:一是国家机关中除工勤人员以外的所有工作人员,包括具体经济情况相适应,才能保证可持续发展。另外,我们真政府机关、人大和政协机关;二是法官、检察官纳入公务员范的需要那么多由纳税人供养的公共管理人员吗?公务员是围的同时,根据其职务特点和公务员法第三条的规定,另行国家垄断的资源,是目前我国社会最稳定的职业,在就业形设置法官、检察官职务,与法官法、检察官法相衔接;三是除势如此严峻的形势下,公务员的扩充必然唤起人们在社会保工勤人员以外民主党派机关工作人员与共产党机关工作人障体系尚不健全的时代里希望确保自身未来的普遍心理要员一样纳入公务员范围;四是除工勤人员以外的人民团体和求。而大量优秀的人才竞争公务员岗位,无形地引导人们把群众团体的机关工作人员,对其参照公务员法进行管理;五官、权、利紧密的联系在一起。同时大量优秀的人才纷纷云是根据一百零六条规定,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聚公务员部门以求稳妥,社会生产部门就难以吸纳更多的富中除工勤人员以外的工作人员,经批准参照公务员法进行管有创业精神的人才,富有开拓和创业精神的社会文化氛围一理。
时难以形成。而一个缺少竞争和创新精神的社会必然失去与国外的公务员范围界定相比,我国公务员范围的界定活力和生机,这样使社会价值观阻碍市场经济的培育和发与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政治经济制度相适应;与过去的《国展。经济得不到发展又影响公务员制度的完善,从而形成非家公务员暂行条例》相比,《公务员法》对公务员范围的界定良性循环。
有所扩大,这样做有利于保持我国各类机关干部的整体一致总的说来,我国公务员范围的界定,是对以往干部人事性、有利于党政机关干部之间的交流、有利于从制度上建立制度的调整,有利于各级保持干部的整体一致性,有利于党统一的对公务员绩效评估体系和监督体系。公务员法的出政机关之间干部的交流和使用,但结合具体情况,笔者认为,台以及随后与之相关的配套法律法规体系的出台,必将对我不同工作性质不同工作任务,不同工作要求,不同工作方式国的干部人事制度改革产生重大而深远的影响,极大地促进的各级机关干部统一的一个模式,进行管理,显然难度很大,和完善我国的公务员制度。
同时如此广泛的规定使得各级组织机构的工作人员交流随四、我国公务员的范围仍需完善
意性很大,不利于依法治国,依法行政,公正执法。随着公务尽管《公务员法》在公务员范围上的调整结合了我国国员法的实施,具体实践中遇到的情况必然促使公务员法对公情,完善了旧条例的内容,借鉴了西方立法经验,完善了行政务员范围进一步调整和完善。
管理机制。然而在具体实践过程中,这种范围的界定还存在
责任编辑查昆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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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
方数据
试论我国公务员的范围
作者:作者单位:刊名:英文刊名:年,卷(期):被引用次数:
宋福荣
湖北警官学院,湖北,武汉,430034求实
TRUTH SEEKING2006,(z1)3次
引证文献(3条)
1.龙晓涛 公务员制度建设的思考[期刊论文]-学理论 2010(7)
2.鲍晓娜.范晓男.闫红梅 中美公务员薪酬制度对比研究[期刊论文]-黑龙江对外经贸 2008(5)
3.宗景才.李磊 浅论我国公务员范围的界定[期刊论文]-山东行政学院山东省经济管理干部学院学报 200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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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文五:国家公务员的范围是什么
国家公务员的范围是什么
公务员是指依法履行公职、纳入国家行政编制、由国家财政负担工资福利的工作人员。
下列七类机关中除工勤人员以外的工作人员都属于公务员:中国共产党各级机关、 各级人民代表 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机关、各级行政机关、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各级委员会机关、各级审判机关、 各级检察机关、各民主党派和工商联的各级机关。
2018国家公务员考试工作时间安排
2018国考公告发布时间:2017年 10月 28日
2018国考报名时间:2017年 10月 30日至 11月 8日
2018国考资格审查时间:2017年 10月 30日至 11月 10日 18:00
2018国考报名确认时间:2017年 11月 17日 9:00至 22日
2018国考准考证打印时间:2017年 12月 4日 10:00至 10日
2018国考公共科目笔试的时间:2017年 12月 10日
国家公务员考试内容(行测):
1. 金刚石与石墨同由碳元素构成, 性质相差极远。 金刚石坚硬无比, 石墨却比较柔软。 研究发现, 其性能差异的根源在于碳原子的排列结构不同。这说明:
A. 金刚石比石墨更有价值
B. 可以用石墨来制造金刚石
C. 金刚石中的碳原子排列比较紧密
D. 排列顺序和结构的不同可能引起事物质的飞跃
2. 一份发行量非常大的报纸居然停刊。 原因在于它拥有的读者群是年龄偏大且社会经济地位低下 的男性,这部分人群消费能力低下,因而广告效果十分不理想,使广告主对它失去信心。失去了广告 主,它再也办不下去。
由此可以推出:
A. 发行量不是报纸争取广告收入的唯一条件
B. 报纸发行量对广告主没有吸引力
C. 女性比男性更喜欢看广告
D. 依赖广告收入办报不利于报业发展
3. 盗版书籍、影碟等一直是文化产品市场的一大危害,不仅侵犯作者的知识产权,也严重影响我 国文化产品市场的交易秩序, 公安部门对此进行了多次突击整治, 捣毁了一批制造和贩卖盗版文化产 品的窝点, 抓捕和惩治了一批以此牟取暴利的不法分子。 但是, 社会上盗版文化产品的现象依然存在。 如果上述断定为真,以下哪项不可能是贩卖盗版文化产品现象依然存在的原因 ?
A. 盗版文化产品的买方市场依然存在
B. 所破获的制造和贩卖盗版文化产品的窝点只占其很小的比例
C. 正版文化产品缺乏有效的防伪标识
D. 文化产品市场的交易量呈上升趋势
1. 【答案】 D 。解析:结论型题目。题干认为金刚石和石墨的差异根源在于碳原子的排列结构不 同。 A 项中的价格、 B 项能否制造、 C 项中碳原子排列结构是否紧密题干都没有提到 ; 只有 D 项概括了 题干的主旨,故答案选 D 。
2. 【答案】 A 。解析:由题干内容可知虽然该报纸发行量很大,但由于失去广告主而停刊,因此 A 项说法正确 ; 广告主对该报纸失去信心的原因是读者群消费能力低,广告效果不理想,而并不能说 明发行量对广告主没有吸引力,因此 B 项错误 ;C 项女性是否喜欢看广告由题干信息无法得出 ; 由一份 报纸的例子也推不出“依赖广告收入是否有利于报业发展”, D 项错误。故答案选 A 。
3. 【答案】 D 。解析:选项 D 文化产品市场的交易量呈上升趋势不能解释贩卖盗版文化产品现象 依然存在。选项 A 提到的“盗版文化产品的买方市场依然存在”可以作为原因。选项 B “所破获的制 造和贩卖盗版文化产品的窝点只占其很小的比例”说明还有窝点没有查处。选项 C “正版文化产品缺 乏有效的防伪标识”说明不法分子有机可乘。故答案是 D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