范文一:法律的规范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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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的规范作用
指引作用
指引作用是指法(主要是法律规范)对本人行为起到导向、引路的作用。其作用对象是本人行为,它是规范的指引,有连续、稳定、高效的优势,区别于个别的指引。
评价作用
法律作为人们对他人行为的评价标准所起的作用,其作用对象是他人的行为。
法的评价可分为两大类,即专门的评价和一般的评价。前者是具有国家强制力、产生法律约束力,因此又称为效力性的评价。后者是是人们自发的行为,因此又称为舆论性评价。
预测作用
预测作用是指人们根据法律可以预先估计人们相互间将怎样行为以及行为的后果等,而对自己的行为作出合理的安排。其作用对象是人们的相互行为。
法之所以有预测作用,是因为法具有规范性、确定性的特点。法律规范以三类行为模式告知人们如何行为,实际上每一个行为模式都可以被分解为权利与义务的对应关系。
教育作用
是指通过法律的实施,使法律对一般人的行为产生影响。这种作用的对象是一般人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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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制作用
是指法可以用来制裁、强制、约束违法犯罪行为。这种作用的对象是
违法犯罪者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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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文二:法律的规范作用
法律的规范作用
根据法律的规范作用的指向和侧重,可以将法律规范的作用分为指引作用、预测作用、评价作用、强制作用和教育作用。
1、指引作用
法律的指引作用是指法律所具有的、能够为人们提供一种既定的行为模式,从而引导人们在法律的范围内活动。指引作用是法律最重要的作用。法律的首要目的并不在于制裁违法行为,而在于引导人们正确的行为,合法地参与社会生活。法律的指引作用主要是通过授权性规范、禁止性规范和义务性规范三种规范形式实现的。与之相应的指引形式分别为授权性指引、禁止性指引和义务性指引。授权性指引是指运用授权性法律规范告诉人们可以做什么或者有权做什么;禁止性指引是指运用禁止性法律规范,告诉人们不得做什么;义务性指引是指运用义务性法律规范,告诉人们应当或者必须做什么。
2、预测作用
法的预测作用是指法律通过其规定,告诉人们某种行为所具有的、为法律所肯定或否定的性质以及它所导致的法律后果,以及他人行为的趋向与后果。人们可以根据法律规定,对特定行为的法律后果进行预测,从而自觉、自主地调整自己的行为,使之更加符合法律的规定。这样就可以减少和化解一些矛盾和纠纷,减少违法犯罪行为的发生。法律的预测作用有助于全社会确立正常的法律意识,自觉服从法律,严格依法办事。同时,法律的预测作用对于法的适用具有重要意义。
3、评价作用
法律的评价作用是指法律所具有的、能够评价人们行为的法律意义的作用。法律的评价客体是人们行为。这里所说的人们,即包括自然人也包括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法律评价的标准时合法与不合法。对于国家机关及其公务人员,由于强调其"依法行政"、"依法司法"等,所以其公职行为必须要有法律上的根据。对其行为的评价标准就是合法与不合法。他们的公职行为只有合法,才能
获得法律的保护,否则就是非法,就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对于社会民众而言,法律对其要求是不能违反法律,只要违反了法律规定,就必须承担法律责任,受到法律制裁。行为评价标准有法律、道德、纪律等,它们可以同时适用,但应当注意的是,既不能用法律评价取代道德评价、纪律评价,也不能用道德评价、纪律评价代替法律评价。
4、强制作用
法律的强制作用是指法律能运用国家强制力制裁违法和犯罪,保障自己得以实施的作用。法律的强制作用是法的其他作用的保障。没有强制作用,法律的指引作用就会降低,预测作用就会被怀疑,评价作用就会在很大程度上失去意义,教育作用的效力也会受到严重影响。法律强制的主体式国家、社会成员与社会组织。国家是强制的主动主体,作为被强制对象的社会成员或者社会组织则是被动主体。法律的强制手段是国家强制力,包括警察、法庭、监狱等。法律强制的目的在于实现法律的权利与法律义务,即实施法律确保法律的应有权威,维护良好的社会秩序,维护社会正义。从强制作用的角度来看,法律对于义务者来说是一种强制约束,对于权利者来说则是一种强制保障。
5、教育作用
法律的教育作用是指法律所具有的、通过其规定和实施而影响人们思想,培养和提高人们法律意识,引导人们依法行为的作用。法律的教育作用的实现主要有三种方式:一是法律作出规定,通过人们对法律的了解和学习,发挥教育的作用;二是法律通过对各种违法犯罪行为的制裁,使违法犯罪者一般社会成员受到教育;三是法律通过对各种先进人物、模范行为的嘉奖与鼓励,为人们树立良好的法律上的行为模范。法律的指引作用、预测作用、评价作用强制作用都有一定的教育意义。法律的教育作用有利于使法律获得人们内心的认同,尽而自觉遵守。
范文三:法律论文-论法律规范在行政诉讼中的地位和作用
论法律规范在行政诉讼中的地位和作用
内 容 提 要自从行政诉讼法颁布实施以来,众多的效力等级各不相同的行政性的规范的地位、
作用和效力问题长期困扰着行政审判法官们。行政性规范在行政诉讼中地位和作用的准确界
定,不仅直接影响着行政诉讼中适用的正确性,而且关乎法制的统一,还涉及到司法与行政、
司法与立法的关系问题。因此,在行政诉讼中如何审查、确认行政性规范的效力并予以正确
适用,既是一个重大的理论问题,又是一个紧迫的现实问题。笔者认为,行政性的规范在行
政诉讼中的地位和作用具有双重性,首先是法院司法审查的对象,其次才是审查行政行为是
否合法的依据。
自从行政诉讼法颁布实施以来,众多的效力等级各不相同的行政性的规范的地位、作用和效
力问题长期困扰着行政审判法官们。行政性规范在行政诉讼中地位和作用的准确界定,不仅
直接影响着行政诉讼中适用的正确性,而且关乎法制的统一,还涉及到司法与行政、司法与
立法的关系问题。因此,在行政诉讼中如何审查、确认行政性规范的效力并予以正确适用,
既是一个重大的理论问题,又是一个紧迫的现实问题。笔者认为,行政性的规范在行政诉讼
中的地位和作用具有双重性,首先是法院司法审查的对象,其次才是审查行政行为是否合法
的依据。
一、规范选择适用分析
行政诉讼是司法制度的一种诉讼,因此,司法活动的一般原理和规则,同样适用于行政诉讼。
1、司法、司法权和适用
将国家权力分为立法、行政、司法三种并分别由三个机关行使,这是现代国家宪政体制的共
性。在我国,人民法院是国家的审判机关,行使着国家的司法权,承担着司法重任,“解决各
种社会关系主体发生的争议,从而维护社会关系的合法状态,对的适用做出最终确立”。[1]
司法是指国家机关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具体适用处理各种案件的专门活动。是国家为发生
纠纷或对抗的当事人所提供的解决冲突的最佳方式,它消除了私力解决冲突可能付出的巨大
代价和不公正,是国家以公力为后盾维护社会秩序的最后一道防线。审理和裁决各种诉讼案
件是人民法院的主要功能和任务,也是行使司法权的形式。适用从本质上说是国家行使避开
法权的方式,适用权是司法权的固有组成部分。 2、适用的基本要求及规则
适用的一般过程是确认事实,确定适用的规范、做出适用规范的决定。适用的决定只能是书
面的而不能是口头的,必须有裁判文书,适用的基本要求是:准确、及时、合法。要做到准
确适用,必须遵守适用的规则。
从我国宪法第五条和立法法第五章第七十八条至八十八条规定的规范的位阶制度和适用规则
来看,大致是从新从高,特别规范优于一般规范。这一适用规则本身,就说明,的适用主体
在处理具体案件时,就必须要对众多的相关规范的效力进行辨析、判断、说明(评判)。无此
前提,适用规则将无所依托。
规范的效力是和适用的正确与否紧密关联的。不少学者在研究行政主体适用时,明确把“应
适用效力层级高的规范却适用了效力层级低的规范”列入适用错误的一种表现形式[2]。最高
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蔡小雪同志,将行政主体适用、法规错误归纳为五种情况:(1)适用、
法规性质错误;(2)适用、法规条文错误;(3)适用了没有效力的规范;(4)未适用应当适
用的法条;(5)没有适用法条中必须适用的内容[3]。其对适用了没有效力的规范下的定义是
“指被诉具体行政行为适用的实体、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包括法条)尚未生效,
或者已经失效,或者本身就不具有效力。规范的效力主要体现在其执行力上,没有效力的规
范不具有法院执行的效力,法院有权拒绝适用。实践中,行政主体适用尚未生效的规范,而
被法院认为适用错误,一般不会产生异议,而适用“已经生效”和“根本就无效力”的规范
被法院认定为适用错误,就会产生较大的歧义。 随着《行政处罚法》、《立法法》的颁布实施,行政诉讼中对行政主体适用的规范的效力如何
审查和判断,遇到的问题更加突出。犹如有学者在《行政处罚法》制定后所言:“当人民法院
今后审理不服行政处罚案件时,其判案依据将会有新的变化,突出表现为:当行政法规、地
方性法规设定了无权设定的处罚种类时,该类法规的有关条款,就不能作为判案依据了。这
使得人民法院对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能否作为判案依据也有了取舍权。”[4]这种分析是正
确的,但是,理论上的认识并不深刻,认识也并不统一,实践上更混乱。笔者认为,在《立
法法》实施之后,这种状况又发生了变化,即法院的这种取舍权又被收回。当然,行政诉讼
中法官对众多的规范的辨析、评判(包括效力)的权利并不能被驳回。否则,就不存在适用,
司法也就不成为司法。
3、行政诉讼适用的特点
行政诉讼适用的特点是相对于刑事和民事诉讼而言的。民事诉讼和刑事诉讼不存在对适用的
本身的争议,对事实争议由人民法院适用做出裁判即可,一般是一次性适用。但行政审判不
同,除一次性适用外,还有二次适用的问题。在诉讼程序方面全由法院一次性适用,但对作
为行政行为合法性审查依据的规范来说,则是第二次适用[5]。第一适用和和第二次适用的区
别在于:(1)主体不同:第一次是行政主体,第二次则是人民法院。(2)时间阶段不同:第
一次是行政行为形成过程中,发生在行政争议形成之前;第二次则是在诉讼过程中,发生在
行政争议形成之后。(3)性质不同:法院的第二次适用是对行政主体第一次适用规范正确与
否的验证和审查,具有验证性和审查性。(4)适用的规范的“范围”从形式上来看不同;行政主体适用的规范,除、法规、规章之外,还有非行政法渊性质的规范性文件,而人民法院
适用的规范只是、法规,规章规范只能参照适用,非法渊规范性文件在法院判案依据上没有
地位。(5)行政主体规范适用的事实,与人民法院适用规范的事实不一样。人民法院基于的
事实是行政行为本身全部过程的事实,范围要比行政机关适用规范所基于的事实宽广。
从行政诉讼适用的表现形式来看,其适用的规范内容广泛,表现形式多样,数量庞广,层级
分明,效力等级各不相同。
对行政诉讼适用特点分析的意义,就在于对行政行为合法性的判断上。刑事诉讼适的规范应
由确定,民事诉讼适用的规汇聚绝大部分亦由确定,由行政法规确定的较少,而由地方性法
规及规章和非法渊规范性文件确定的更少。行政诉讼则不然,由于法院行政诉讼是审查行政
行为是否合法,而行政行为所依据的规范,不仅有、法规、规章乃至非法渊的规范性文件[6],
实际生活中,行政法规以下的规范文件确立的规范,被行政主体广为适用;又由于行政诉讼
中法院适用有二次性即验证性和审查性适用的特点,使得行政诉讼必然要对行政主体适用的
规范的效力进行辨析、判断。从逻辑上讲,很难想象,一个依据与高位规范冲突不一致乃至
抵触的低位规范做出的行政行为是合法的。 4、适用的逻辑规则和判案的说理要求 法官作为的专门家,其主要职责就是准确认定事实,正确适用。要做到正确适用,就必须十
分强调判决书的说理。判决书中的说理是连接事实与规范之间的纽带,是适用的灵魂。尽管
“出于成文法的制度背景,由于法官不能创造有约束力的先例,因而其判决通常局限于对可
适用条款的分析,而不必像英、美国家法律规范而只能借由判决书中的理由来阐述。加之成
文法产生的历史悠久,理论基础深厚,规范体系编排严谨,这就更需要借助法官的判决,尤
其是判决书中的理由,来达到活的、变动不定的社会生活与死的、呆板固定的法条之间的沟
通。”[7]它对于保证司法公正、使当事人服判息诉、提高法官素质、便于社会监督等方面都
发挥着十分重要的作用。只有讲理透彻的判决,才能经得起社会各界的评判。讲理透彻,对
案件所涉及规范的效力的辨析、评断必不可少。 社会现实和个案沟通的纽带又是个案审判规范,“审判规范是指以法官为核心的职业群体依据成文法的规定,针对具体案件而生成的
规范。这种规范是一种解释性规范,它的生成并参照与法官等职业群体间的信息交流有关,
是一种由法官等主体根据事实、依据多元的渊源整合而生成的规范,这种规范是法官裁判案
件的直接依据,是判决书中说明理由部分最有价值的内容。”[8]由于个案审判规范是法官依
据多元的渊源整合而生成,那么对多元渊源(这里也可用规范代替)整合,必然要对众多的
规范的效力进行辨析、判断,且应当自然延伸至对规范的取舍。对取舍理由的说明就少不了
对规范效力的评判。辨析、判断、评判共同构成了适用取舍的基础。可以说,不赋予法官的
规范的选择适用权,法官将不存在审判权。行政诉讼与刑事、民事诉讼相比,个案审判规范
的生成更加复杂,审查案件所涉及的规范的必要性更加突出和更加明显。
法官裁判案件都必须说明理由,无论在英美法系还中在大陆法系,都是如此。各国诉讼法也
都予以明文规定,我国亦是如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
法〉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和《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都明确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除依照行政诉讼法和本解释外,可以参照民事诉讼法
的有关规定。而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八条规定,判决书应当写明:(二)判决认定的事实、
理由和适用的依据。对行政主体适用的规范的正确与否必须有明确的态度是行政诉讼判决的
理由的重要内容之一,要认定行政主体适用正确与否,就必须对其适用的规范的效力进行审
查,否则,“合法性审查”就不能实现。我们也很难想象一个适用了“没有生效”或者已经失
效、或者是根本就不发生效力的规范的行政行为,经行政诉讼之后,被法院判决确认“合法”。
法官如若不说明理由而下判,特别是对那些只有争议的案件,不仅与自己的职责和义务不相
符,而且会造成司法专横,同时也是对当事人诉讼权利的剥夺,践踏了诉讼民主和法治,破
坏了正义。正如有人所言:“不正义的行为之一就是法官及其他有权者没有运用恰当的规则或
不能正确解释规则。”这正是法治与恣意的人治之间的基本区别。[9]
二、合法性审查原则分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对具体行政行为合法
性进行审查。确立了合法性审查原则在行政诉讼中的地位。
1、行政行为与行政诉讼 合法性审查原则要求法官对具体行为是否合法做出判断。具体行政行为是指行政主体针对特
定行政相对人所作的行政行为。而每一个具体行政行为都有事实结论,对适用的解释,以及
适用的结果。由此可见,在当事人与行政机关就行政行为的争议问题上有事实争议和适用争
议两种。
行政争议经利害关系人的起诉和人民法院的受理,就成为行政诉讼案件。行政争议构成了行
政诉讼案件争讼的具体内容。行政诉讼就是法院对行政争议的审理和裁判而予以解决的活动。
就行政争议本身来说,现实生活中单就事实进行争议的为数不多,大部分是既有事实争议,
又有适用争议。在法院受理的行政案件中,对事实无争议仅就适用发生争议的不在少数。
2、“合法性”审查与“依法性”审查
行政主体执法依据的广泛性同样要求对其进行辨析和评判,行政执法机关执法的依据有、行
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包括自治条例、单行条例)、行政规章(中央部委规章和地方规章)、
行政规范性文件[10]。这些都是行政主体在其活动中进行自我衡量的尺度。但是,并不是行政主体的行政行为有依据,就等于其合法。其原因就在于行政主体依据的规范性文件本身未
必合法。实际生活中,一些下位行政规范与上位规范相“抵触”、“不一致”、“无依据”的情
况不在少数。行政诉讼是对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进行审查(判断尺度是“法”,最根本的是宪
法),而不是对行政行为是否有依据进行审查。因而要求对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做出正确判
断就必须对行政主体执法依据(规范)的含义、效力进行辨析与评判。法院用高位阶去判断
低位阶的有效性,是判断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法性的必经程序,否则即变成“依法性”审查而
非“合法性”审查。
3、判断合法性的“依据内容”和“依据体系”
目前,对行政审判依据来讲,都是从内容的角度来看的,而没有从结构的角度来分析。结构
是指要素及要素之间的有机联系,共同作为行政诉讼中判断行政行为合法与否的依据的、行
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并不是等同的,而是在其内在结构的,即单向的一致性关系,直接表现
为共同作为依据的、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排列顺序的不可变更性。其意义就是共同作为行
政诉讼中法官判断行政行为是否合法依据的、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在对同一事项有不同
规定时,各自对法官判断行政行为合法与否的制约力是不同的,这同样要求法官对他们进行
辨析、评判、取舍。
参 与 文 献
1、马新福主编:《法理学》,吉林大学出版社,1995年版,第343—346页。 2、参见罗豪才主编:《中国司法审查制度》,北京大学出版社,1993年版,第357页;姜明安主编:《行政诉讼与行政执法的适用》,人民法院出版社,1995年版,第351—352页;杨解君:《行政违法形态论》,载《南京大学法学评论》,1999年卷,第143—154页。 3、蔡小雪著:《行政审判中的合法性审查》,人民法院出版社,1999年版,第91-99页。 4、丁丽红、黎苹:《试析行政处罚法所带来的行政诉论变化》,载《法商研究》,1996年第4期。
5、方世荣主编:《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427页。作者认为行政诉讼中的适用是对行政机关在行政程序中做出具体行政行为时的适用的再适用。 6、参见顾卫平、王建平、崔凯:《行政诉讼法、行政复议条例之间的冲突与协调》一文,载
《行政法学研究》,1996年第4期。
7、[美]埃尔曼:《比较文化》,贺卫方等译,三联书店1990年版,第230页。 8、陈金钊,《解释的定义及其对法治理论的影响》,载《科学》,1995年第2期。 9、参见罗尔斯:《正义论》,何怀宏等译,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8年版,第225页。 10、姜明安主编:《行政法学与行政诉讼法》,北京大学出版社,高等出版社1999年版,第305页。
范文四:法律规范的作用包括
篇一:法的规范作用包括
1.法的规范作用包括( D)
A.指引,评价,惩罚,强制,教育作用 B.指引,评价,教育,预测,惩罚作用
C.指引,教育,强制,鼓励,预测作用 D.指引,评价,预测,教育,强制作用
2.下列关于法律体系的表述中,不正确的是(C)
A.法律体系由法律部门组成B.我国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尚不完备
C.中华体系也即我国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D.法律体系是一国法律有机联系的统一体 3我国对法律溯及力问题,实行的原则是(D)
A.法在任何情况下均溯及既往 B.法在任何情况下均不溯及既往
C.法在一般情况下均溯及既往,但为了更好地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权利和利益而作的特别规定除外
D.法在任何情况下均不溯及既往,但为了更好地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权利和利益而作的特别规定除外
1
4(坚持‘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这一原则,要求(ABC)
A(任何公民都平等地享有宪法,法律规定的权利和平等地承担宪法,法律规定的义务
B(任何公民的合法权益都受到法律保护 C.任何公民的违法犯罪行为都要受到制裁
D(任何公民都要坚持权利和义务的统一
5.根据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的后果,实施制裁的机关,方法的不同,法律制裁可分为(AC)
A(司法制裁 B.民事制裁 C.行政制裁 D.刑事制裁
6.我国宪法规定了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下列关于我国公民基本权利的表述,不正确的是(C)
A(国家培养和选拔妇女干部,实行男女同工同酬
B.年满18岁,未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中国公民均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C.社会,经济,文化教育方面的权利不包括公民年老,疾病,丧失劳动能力时的物质帮助权
D.国家保护华侨的正当权益,保护归侨的侨眷的合法权益
7.我国<宪法所规定的人民行使国家权利的机关是(D)
A.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B.国务院
C.各级人民政府 D(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
2
8.我国有权制定行政法规的主体,限于(A)
A.国务院 B(国务院和省级人民政府
C.国务院及国务院各部,各委员会D.国务院和省级人民政府及较大市的人民政府
9.下列机构中,有权依法制定地方政府规章的是(D)
A.某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 B.某省人民政府的工作部门
C.某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D.某省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人民政府
10.根据我国宪法和有关法律的规定,下列构成违宪或违法的行为是(B)
A.国家主席代表中华人民共和国接受外国使节
B.某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本自治州的<自治条例
C.国务院某部发布<关于认真学习贯彻<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的通知
D.国务院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授权决定,对储蓄存款利息所得减征个人所得税
11.行政主体资格的法律要件,是指对即将成为行政主体的组织在法律上所设定的条件。它也可以视为行政法律规范对行政主体的具体规定。一般说来,行政主体资格的法律要件有三项,享有行政职权,能以己之名义开展行政活动和(B)
A(独立承担政治责任 B.独立承担行政责任 C.独立承担
3
法律责任 D.独立承担社会责任
12.具体行政行为的效力不包括(D)
A.执行力B.拘束力C.确定力D.公信力
13.下列规范性文件中不得设定行政许可的是(B)
A.法律 B.县级政府的规定 C.行政法规D.地方性法规
14.下列各项中,属于行政处罚的是(C)
A.罚金B.拘役C.责令停产停业 D.管制
15.行政处罚是指行政机关依法对违法行政管理秩序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给予制裁的行政行为。据此,下列属于‘行政处罚’的是(A)
A.暂扣违章司机的机动车驾驶证 B.对醉酒的人约束至酒醒
C.对严重违反《公务员法》的公务员给予开除处分
D.对到期不缴纳税款的纳税人,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16.根据法律规定,以下属于行政裁决的是(D)
A.深圳仲裁委员会对民事纠纷的仲裁B.山西省人民政府对污染环境企业的限期治理决定
C.某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对履行聘任合同争议的裁决
D.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根据利害关系人申请,宣告某专利权无效
17.根据《国家赔偿法》的规定,国家赔偿的主要方式是(A)
4
A.支付赔偿金 B.返还财产C(消除影响 D.恢复原状
18.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行使委托的行政权力侵犯公民,法人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A)为赔偿义务机关
A(行政机关 B.受委托的组织 C.具体工作人员D.组织负责人
19.某市政府所属A行政机关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后被撤销,其职能由市政府所属B行政机关继续行使。受到行政处罚的公民不服,准备提起行政复议。此时他应以谁为行政复议被申请人,(B)
A. A机关B. B机关 C.市政府D.省政府
20.根据我国《刑法》规定,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对下列哪种犯罪负刑事责任,
(A)
A.故意伤害致人重伤 B.失火罪 C.窝藏,包庇罪 D.绑架罪
21.甲欲杀死乙,在乙饭碗里投放毒药,不料朋友丙分食了乙的饭菜,甲为了杀死乙,没有阻止丙,结果导致乙和丙均中毒死亡。甲对丙死亡所持的心里态度是(C)
A(过于自信的过失 B.疏忽大意的过失 C.间接故意 D.直接故意
22.下列行为中构成犯罪的是(A)
A(赵某,30岁,醉酒驾车撞死路人B.刘某,13岁,盗窃
5
价值人民币50万元的财物
C.张某,20岁,遇人抢劫奋起反击,将对方打成重伤
D.王某,30岁,为了躲避仇人追杀,抢了路上的摩托车逃跑
23.甲扬言杀害乙全家,乙报案后公安人员即尾随追赶,在通向乙家的公路上,将携带凶器的甲截获。甲的行为属于(A)
A.犯罪预备 B.犯罪中止 C.犯罪未遂D.不构成犯罪
24.李某将与其有私仇的王某打昏在地后逃跑,此时张某路过,见王某不省人事,遂将其所戴手表,钱物偷走。本案中(B)
A.李某,张某构成共同犯罪B.李某构成故意伤害罪,张某构成盗窃罪
C.李某构成故意伤害罪,张某构成抢劫罪 D.李某,张某共同构成故意伤害罪,盗窃罪
25.下列对单位犯罪的处罚中,不符合我国《刑法》规定的是(B)
A.对单位判处罚金B.对单位法定代表人判刑
C.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判刑 D.对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判刑
26.张某11周岁,小学五年级学生,经常在其学校门口的一家小卖部买零食和一些学习用品,部分赊帐,年终时共欠小卖部340元。小卖部老板拿着账单要求张某父亲付款,遭
6
到张某父亲拒绝。下列说法正确的是(B)
A.张某购买零食和学习用品的行为是无效的民事行为,其父亲作为监护人,无需赔偿
B.张某购买零食和学习用品的行为是合法有效的民事行为,其父亲作为监护人,应当赔偿
C.张某购买零食和学习用品的行为是无效的民事行为,其父亲作为监护人,应当赔偿
D.张某购买零食和学习用品的行为是合法有效的民事行为,应当由其自己付款,不应当由其父亲付款
27.下列属于社团法人的是(C)
A.市科协B.某校办工厂 C.建设银行D.国税局
28.孙某委托吴某为代理人购买一批货物,吴某的下列行为中,违法法律规定的是(D)
A.吴某生重病,停止了购买货物事宜,并通知了孙某
B.及时将购买货物过程中的情况报告给孙某
C.经孙某同意,另行委托林某,办理购买货物事宜
D.与陆某恶意串通,以明显不合理的高价购人一批货物
29.下列属于主物权的是(C)
A.留置权B.地役权C.地上权 D.抵押权
30.某甲向银行取款时,银行工作人员因点钞失误多付给一万元。甲以这一万元作本钱经商,获利5000元,其中2000元为其劳务管理费用成本。一个月后银行发现了多付款的事
7
实,要求甲退回,甲不同意。下列有关该案的表述中正确的是(C)
A.甲应返还银行多付的一万元
B.甲无须返还,因系银行自身失误所致
C.甲应返还银行多付的一万元,同时还应返还一个月的利息
D.甲应返还银行多付的一万元,同时还应返还一个月的利息及3000元利润
31.甲被车撞伤倒地,行人乙拦下一辆出租车,将甲送往医院,乙支付了车费,其间,甲的手机丢失。下列表述中正确的是(C)
A.车费由甲承担,甲手机丢失的损失由乙赔偿B.车费不由甲承担,甲手机丢失的损失由乙赔偿 C.车费由甲承担,甲手机丢失的损失不由乙赔偿
D.车费不由甲承担,甲手机丢失的损失不由乙赔偿
32.方某在晚上牵狗散步,狗突然挣脱绳索,奔向童某(3岁),并咬伤童某。当时童某父亲正在用手机给朋友打电话。关于本案,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
A.方某应担负全部责任 B.方某和童某父亲都要承担责任
C.意外事件,方某不需要承担责任D.童某父亲没有看管好自己的孩子,应当负全部责任
33.甲装修公司欠乙建材商场货款5万元,乙商场需付甲公
8
司装修费2万元。现甲公司欠款已到期,乙商场欠费已过诉讼时效,甲公司欲以装修费竞抵贷款。对此,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
A.甲公司有权主张抵消
B.甲公司主张抵消,须经乙商场同意
C.双方债务性质不同,不得抵消
D.乙商场债务已过诉讼时效,不得抵消
34.某大学教授发表了一篇论文被杂志社收编,该论文的著作应归(A)所有。
A.教授B.杂志社 C.国家版权局D.教授所在大学
35.在我国,自然人的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的保护期限是(D)
A.25年B.40年 C.50年D.作者终生及死后50年
36.按照我国有关的法律规定,遗产继承的第一顺序继承人为(A)
A.配偶子女 父母 B.兄弟配偶 子女
C.子女父母 兄弟 D.父母兄弟 配偶
37.甲和乙因合同纠纷诉至法院,诉讼过程中发现下列情形,不应回避的是(A)
A.证人刘某,是乙的妻子B.审判员王某,是甲的哥哥
C.合议庭审判员于某与该案的审理结果有利害关系
D.合议庭组成人员中的陪审员周某,是甲的弟弟‘
9
38.下列哪一情形,不在人民法院受理的行政诉讼案件的范围内(C)
A.税务机关对纳税人采取的强制执行措施
B.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拒绝颁发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C.公安机关对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的刑事拘留
D.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对上市公司的罚款决定
39.衡量一个国家经济总量的指标不包括(D)
A.国内生产总值B.国民总收入C.外汇储备 D.货币总量
40.关于一个国家货币的贬值或升值,下列表述错误的是(D)
A.本国货币贬值有利于本国外汇的增收节支
B.本国货币贬值有利于本国不断扩大出口
C.本国货币升值有利于本国进口外国技术设备
D.某国货币升值对持有国币种债务的国家有利
41.一般来说,在发生通货膨胀时,靠固定工资生活的人(A)
A.生活水平会下降 B.生活水平会提高C.没有变化 D.幸福感会增强
42.下列关于经济全球化的说法中,不正确的是(A)
A.其主导力量是技术进步 B.其主要表现形式是贸易,投资和金融全球化
C.其内容不仅涉及生产领域,还包括流通,金融,科技和
10
文化领域
D.其核心是各国社会再生产过程的交叉渗透形成全球社会再生产
43.绝对成本理论,比较成本理论和要素禀赋论是国际贸易的三个基本理论。其中绝对成本理论是由英国经济学家(B)提出的
A.大卫?李嘉图 B.亚当?斯密 C.休谟D.梅奥
44.在国际金融问题上进行协商与协作,促进国际货币合作,促进国际贸易的扩大和平衡发展,纠正国际收支的失调,而不采取危害本国或国际繁荣的措施,缩短成员国国际收支不平衡的时间,减轻不平衡的程度。以上是下列哪个国际组织的主要职能(B)
A.世界贸易组织 B.国际货币基金组织 C.世界银行 D.经济合作发展组织
45.在其他环境条件基本相似的情况下,行政管理幅度与管理层次的关系为(C)
A.一致 B.正比 C.反比D.没有关系
46.国务院总理**指出:‘管理就是服务,我们要把政府办成一个服务型政府,为市场主体服务,为社会服务,最终是为人民服务。’‘服务型政府’这一提法涉及的主要关系是(ABC)
A.政府与市场的关系 B.政府部门与非政府部门的关系
11
C.政府的社会的关系 D.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的关系
47.下列关于国际组织的表述不正确的是(A)
A.蒙古国是上海合作组织的成员国之一
B.国际货币基金组织是联合国的专门机构
C.博鳌亚洲论坛是第一个总部设在中国的国际会议组织
D.石油输出国组织通过实行石油生产配额制维护石油生产国利益
48.某部门负责人被上级领导批评为‘控制的太多,而领导的太少’。他在工作中存在的主要问题最可能是(C)
A.对下级的生活困难缺乏足够的关心 B.对工作任务的完成没有充分的关注
C.事无巨细,事必躬亲 D.没有和下级进行有效沟通
49.在行政决策组织体系中被称为“神经系统”的是(A)
A.信息系统 B.中枢系统C.研究咨询系统D.控制系统
50.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关于公务员义务的规定,下面哪项不属于公务员的义务,(C)
A.《法官法》中规定法官必须维护司法公正
B.公务员要模范遵守社会公德
C.保持“政治中立”
D.保守工作秘密
51.公务员的任用,坚持的原则是(BD)
A.监督约束与激励保障并重原则 B.任人唯贤,德才兼备
12
原则
C.公平,平等,竞争,择优原则 D.注重工作实绩原则
52.根据公务员考核的有关规定,连续(A)年年度考核被评为“不称职”等级的公务员将被辞退。
A.两B.三 C.四D.五
53.发送给抄送机关的文件,以及在报刊上公布的文件,可视为(A)
A.副本B.正本 C.存本D.修订本
54.不同的行政公文按照不同标准,可以有不同的分类方法与用法,反映出不同的行文目的和要求。根据行文关系划分,下列适用于下行文的文种是(BC)
A.议案B.决定C.通知 D.报告
55.以下说法不正确的有(ABD)
A.党政机关应在各自的系统内部发布文件
B.行政机关可直接向党的组织发布指令性文件
C.行政机关可以直接向党的组织汇报工作
D.党政机关应尽可能地增加联合发文
56.在公文写作中,一些数词有固定的用法。下列表述不正确的是(B)
A.从10增加到50,可以说“增加了4倍”
B.从100增加到500,可以说“增加到4倍”
C.从10减少到1,可以说“减少了9/10”
13
D.从100减少到10,可以说“(转 载 于:wWW.xlTkWJ.Com 小 龙文 档 网:法律规范的作用包括)减少到1/10”
57.省政府办公厅要求各级各部门领导干部深入基层,走近群众开展春节慰问活动,秘书小王起草公文,他使用的公文文种应是(C)
A.通告 B.公告C.通知 D.公报
58.北京市海淀区公安分局就户籍管理事项向位于本行政辖区内的国家某部发文,应使用的文种是(D)
A.通知 B.请示 C.指示 D.函
59.行政公文的整理与归档。是将办理完毕的,具有一定查考利用价值的文件材料,按照它们在形成过程的联系和一定规律组成案卷,作为档案保管的基本单位归档。在行政实践中,行政公文整理工作的组织,主要应抓好(ABCD)。
A.落实整理归档工作的组织领导 B.公文整理的公工
C.正确选择公文整理环节 D.确定整理人
篇二:法学概论考试答案
第一章 法基本理论
一、单选题
1、法律是一种( ) A(道德规范B(社会规范 C(任意性规范 D(强制性规范 标准答案:B
2、法是以( )为内容的行为规范。 A(社会关系 B(权
14
利和义务 C(国家意志性 D(国家强制力 标准答案:B
3、法的内容是由统治阶级的( )决定的。A A、物质生活条件 B、意志 C、强制力 D、内部矛盾 4、法是调整( )的行为规范。A
A、人与人之间的社会关系 B、人与物之间的
社会关系
C、人与自然界之间的自然关系 D、自然关系 5、国家创制法的方式包括( )
A(通过 B(制订 C(制定 D(颁布 标准答案:B
6、法的实施的直接目的是( )A
A.法的实现 B.法的创制 C.法学研究
D.法律现实
7、法是统治阶级的( )。A
A、整体意志 B、个别意志的总和 C、每一个成员的意志D、领导下的全社会意志 8、国务院对其制定的行政法规进行的解释是( )
A.限制解释 B.学理解释 C.立法解释 D.司法解释
标准答案:C
9、法律调整对象是划分部门法的( )标准。C
A.唯一B.次要 C.主要D.主观 10、法治指的是( ) A(一种治国方式 B(有法可依 C(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D(违法必究 标准答案:A
15
1
11、社会主义法同社会主义道德具有共同点,表现在( )C
A.规范内容相同B.要求相同C.指导思想相同 D.调整范围相同
12、马克思主义法学产生于( )D A.18世纪90年代 B.18世纪40年代 C.19世纪初D.19世纪40年代 13、下列具有立法性质的活动是( )。C A、法律汇编 B、法规清理 C、法典编纂 D、法律推理
14、下列哪一项不属于立法活动? ( ) D A、法的制定B、法的修改 C、法的废除D、法的汇编
15、我们将“法律关系主体依法所享有的权利和所承担的义务”称为( )A
A、法律关系的内容B、法律事实 C、法律关系的主体D、法律关系的客体 16、《民事诉讼法》第45条规定:“审判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必须回避,当事人有权用口头或者书面方式申请他们回避:(一)是本案当事人、诉讼代理人的近亲属;(二)与本案有利害关系;(三)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对案件公正审理的。前款规定,适用于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该条文表述的法律规范属于下列哪种?( ) D
A、授权性规范 B、义务性规范
16
C、禁止性规范 D、既有授权性规范,又有义
务性规范
17、下列有关法律与政策关系的说法中错误的是:( )
A(政治主导着法律 B(法律规制政治
C(法律与政治有着最直接的关系
D(法律都具有政治内容;政治内容也都表现为法律
标准答案:D
18、社会主义法律制定的实质阶段是:( ) A(形成阶段 B(起草阶段
C(完备阶段 D(准备阶段 标准答案:A
19、法律的普遍性指的是:( )
A(法律为人们的行为提供模式、标准、样式和方向
B(法律是人们从大量实际、具体的行为中高度抽象出来的一种行为模式
C(法律所提供的行为标准是按照法律规定对所有公民一概适用的、不允许有法律规定之外的特殊
D(法律有特殊的逻辑构成 标准答案:C
20、下列说法中错误的是:( )
A(随着私有制和阶级的产生,国家和法律也就相伴而生了
B(虽然人人都要遵守法律,“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但法律在本质上仍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
17
C(剥削阶级作为一个阶级在我国已经消灭,阶级斗争已不是我国社会的主要矛盾,因此我国社会主义法律不具有阶级性
D(虽然法律根源于社会物质生活关系,但上层建筑中的其他现象对法律仍有一定的影响
标准答案:C
21、法律通过对于那些实施守法的行为的承认、保护甚至奖励的肯定性法律后果,作为示范;而对于那些实施违法行为的不承认制裁的否定性后果,作为典型,威慑那些潜在的违法犯罪分子。这是法律的哪一种规范作用:( )
A(教育作用 B(指引作用 C(强制作用 D(评价作用 标准答案:A
22、有关国家机关按照法定程序,对一定时期和范围的规范性法律文件进行审查并重新确定其法律效力的活动称为:( )
A(法律制定 B(法律编纂 C(法律汇编 D(法律整理 标准答案:D
2
23、在法律规范中,为人们的行为提供标准和方向的是:( )
A(法律原则 B(法律概念 C(法律后果 D(行为模式 标准答案:D
18
24、法律规范由行为模式和法律后果两个部分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故意伤人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的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这一规定中的法律后果是:( ) A(故意伤人致人死亡 B(严禁故意伤人致人死亡
C(以特别残忍的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 D(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标准答案:D
25、以下对法的效力的表述,哪项是正确的( )
A(法律效力的级别高低和范围大小是由刑法、民法、行政法等基本法律规定的
B(“法律仅仅适用于未来,没有溯及力”,这就是法学所说的“从新原则”
C(法律生效后,应使国内公民知晓,否则,“不知法者免其罪”
D(法律不经公布,就不具有效力 标准答案:D
二、多选题
1、法是( )。ABCD A、社会规范的一种
B、由有立法权的国家机关制定或认可的 C、以国家强制力作保障的 D、以权利义务为内容的
2、法具有以下哪些特征( )。ABCD A、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具有国家意志性 B、在国家权力管辖范围内普遍适用 C、以权利义务为内容 D、由国家强制力保障实施
19
3、法的规范作用体现在对人的行为的保障和约束,
主要包括( )ABC
A、指引 B、评价 C、教育 D、强制 4、法的适用的原则有( )ABCD A、以事实为根据 B、以法律为准绳 C、司法平等
D、司法机关依法独立行使职权
5、社会主义法律适用的基本要求可以概括为( )、( )、( )。ABC
A、正确 B、及时 C、合法 D、高效
6、下列哪些选项不属于法律部门划分的范畴? ( ) BD
A、宪法、行政法、民法 B、地方性法规、法律、行政法规 C、刑法、诉讼法、经济法
D、特别行政区的法律、经济特区的法规 7、我国社会主义法的渊源包括( )。ABCDA、法律 B、行政法规 C、地方性法规 D、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 8、法律规范的效力包括( )。BCDA、对事的效力B、时间效力C、空间效力 D、对人的效力
9、任何法律关系都是由下列( )要素构成,缺一不可。ABC
A、主体 B、客体C、内容 D、法律事实 10、法律事实分为:( ) A(事件 B(自然现象 C(意识 D(行为 E(思想 标准答案:A; D
11、下列权利中,同时具有义务性质的是( )BC
20
A.生存权B.劳动权C.受教育权 D.休息权
12、自由资本主义的法律制度的基本特征是( )ABCD
3
A.具有反对封建特权的特征 B.主张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的原则
C.主张契约自由的原则D.主张法治原则 13、我国社会主义法的渊源主要由各种制定法构成,即由( )等不同类别的规范性法律文件所构成。ABC
A.宪法 B.法律 C.行政法规D.判例
14、法律规范按照法律调整方式的不同,可以分为()BCD
A.积极权利性规范B.授权性规范 C.禁止性规范 D.积极义务性规范
15、法律调整过程可以分为( )等阶段。BCD A.法律、法规起草阶段 B.法律、法规开始生效阶段C.产生法律关系阶段
D.法律上的权利和义务获得权利和义务获得实现,转化为主体享受权利、承担义务的行为的阶段
16、根据法律规范与个别调整的不同联系,可以把法律规范分为( )AB
A.绝对确定性规范B.相对确定性规范 C.任意性规范D.强制性规范
17、目前对世界各国法律制度影响比较大的法系是( )
21
BC
A.俄意日法系B.大陆法系 C.英美法系D.海洋法系
18、法律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下列叙述中,正确揭示了法律特征的有:( )
A(法律是国家制定和认可的行为规范 B(法律是国家确认权利和义务的行为规范 C(法律是以国家强制力保障实施的行为规范 D(法律是一种概括、普遍、严谨的行为规范 E(法律是通过社会舆论、传统习惯和人们的信念来维持的行为规范
标准答案:A; B; C; D
19、以下说法正确的是( )AD
A.有国家就有法制B.有国家就有法治 C.有法制就有法治D.有法制不一定实行法治
20、以下关于新法与旧法之间的关系的说法正确的是( )。ABCD
A.新法肯定旧法 B.新法批判旧法 C.新法继承旧法 D.新法否定旧法
21、当代中国社会主义的专门法律原则包括( )AC
A.法治原则B.以经济建设为中心
C.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D.坚持改革开放原则
22、法律关系主体是指法律关系的参加者,即在法律关系中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人或组织。我国社会主义法律关系
22
的主体有:( )
A(公民 B(法人 C(国家机关 D(企事业单位
E(各种社会组织和社会团体 标准答案:A; B; C; D; E
18(国务院对不属于审判和检查工作中的其他法律如何具体应用的问题所做的解释属于()ABE
A(正式解释 B(行政解释
C(非正式解释 D(无权解释 E、有权解
释
19(社会主义法律和社会主义道德在( )方面是一致的。BC
A(基本内容 B(阶级本质
C(基本任务 D(调整范围 E(实施
手段
20(在法律解释中,属于正式解释的有( )BCDA(学理解释 B(文法解释C(行政解释 D(限制解释 三、判断题
( × )1、法是靠社会舆论和个人习惯来保证实施的行为规范。
( ? )2、法是靠国家的强制力来保证实施的行为规范。
( ? )3、法是在私有制出现以后才产生的。 ( ? )4、法是在国家产生后才产生的。
( × )5、一个国家的法律体系,包括国际法这个特殊的法律部门。
23
( × )6、在当今社会,法是调整社会关系的唯一方法。
( ? )7、法与统治阶级的道德在本质上是一致的。 ( ? )8、一般来讲,法不应溯及既往,不应适用于
4
法律生效前的行为。
( ? )9、狭义的法的适用只能由司法机关来开展,其他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具有司法权。
( × )10、非规范性文件是适用法律所产生文件,也是法律的渊源。
( × )11、根据“准五服以制罪”制度,以尊犯卑,关系越亲,处罚越重,关系越疏,处罚越轻。
( ? )12、所有国家机关都拥有立法权,只是它们制定法律规范的权限范围不一样。
( × )13、我国社会主义法律渊源主要分为以下几类:宪法、行政法、刑法、婚姻法、经济法、劳动法、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等。
( × )14、社会主义法体现的是全民意志。 ( × )15、 法是体现统治阶级意志的特殊社会规范,因此,体现统治阶级意志的社会规范就是法。
第二章 宪法(55道)
一、单选题
1、中华人民共和国是( )。B
24
A、联邦制国家B、单一制国家 C、统一的多民族国家D、邦联国家 2、我国的政权组织形式是( )。D A、总统制B、议会内阁制 C、委员会制 D、人民代表大会制 3、我国的国体是( ) A(民主集中制度 B(人民代表大会制度 C(人民民主专政制度 D(社会主义制度 标准答案:C
4、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是( )。A
A、人民代表大会制度 B、社会主义制度 C、人民民主专政 D、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
制
5、我国的政党制度是( )D A.一党制B.多党制C.两党制 D.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制
6、在我国,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D
A、各级国家行政机关 B、各级国家审判机关 C、各级国家检察机关D、全国人大及地方
各级人大
7、我国宪法规定,公民享有受教育的( )C A.权利 B.义务 C.权利和义务 D.责任
8、2004年我国宪法修正案规定:国家尊重和保障( )。D
A、选举权B、被选举权 C、公民权D、人权
9、根据我国宪法之规定,下列选项中哪一项不是我国宪法修正案提议的适格主体? ( ) A A、1/10以上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 B、全国人大常委会
25
C、 1/5以上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 D、全国人大常委会或者1/5以上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
10、我国公民在选举权方面要求年满( )。D A、16周岁 B、15周岁 C、20周岁 D、18周岁
11、依据宪法规定,农村的宅基地和自留地属于( )B
A、国家所有 B、集体所有
C、除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外,属于集体所有 D、除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外,属于公民个人所
有
12、从宪法效力和修改程序的不同,可把宪法分为( )B
A. 成文宪法和不成文宪法 B.刚性宪法和
柔性宪法
C. 钦定宪法和民定宪法、协定宪法 D.真实
宪法和虚假宪法
13、香港、澳门作为我国的特别行政区,享有涉外事务权,这表明( )
A(港澳是国际法的主体 B(港澳享有部分外交权 C(港澳基本上享有外交权 D(港澳不享有外交权 标准答案:D
14、公民行使集会、游行、示威权利时,应向主管机关提出申请并获得许可。下列哪一项是可以依法得到
5
26
允许的( ) A(对社会环境不满意 B(危害国家的统一 C(危害国家主权和领土完整 D(反对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 标准答案:A
15、下列哪个是依法享有直辖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任免的机关( )
A(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 B(直辖市人大常委会 C(直辖市人民政府 D(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 标准答案:B
16、我国宪法规定:“劳动者有休息的权利。”此权利属于( )
A(一般权利 B(特殊权利 C(相对权 D(国家权利 标准答案:A
17、世界历史上最早的资产阶级成文宪法是哪一部( )
A(1689年英国《权利法案》 B(1776年美国《独立宣言》 C(1787年美国宪法 D(1791年法国宪法 标准答案:C
18、欧洲第一部成文宪法是( )B
A.英国宪法B.法国宪法 C.德国宪法 D.
意大利宪法
19、中国历史上的第一部宪法性文件是( )B A.宪法重大信条19条B.钦定宪法大纲 C.中华民国约法 D.中华苏维埃共和
国宪法大纲
20、中国历史上具有资产阶级宪法性质的有进步意义的宪
27
法性文件有( )A
A.《中华民国临时约法》 B. 《中华民国约法》
C.《中华民国训政时期约法》 D.《中华民国宪法草案》
21、人民民主专政的阶级基础是:( )
篇三:2012郑大远程法理学第4-5章在线测试答案
D、尚未生效的法律
2、法律部门的划分标准:( )
A、法律规范所调整的社会关系
B、法律规范的调整方法
C、法律原则 D、主观判断
3、下列属于法的规范作用的有( )
A、指引作用 B、评价作用
C、强制作用 D、消极作用
4、体现法的管理社会公共事务的社会作用的法律有()
A、维护人类社会基本生活条件的法律 B、有关推动社会科技发展的法律
C、有关解放生产力的法律
D、兴修水利保护环境的法律
5、法律是一种判断标准,一种评价尺度。因此运用法律可以评价人们行为的下列哪些方面
A、是否合法或者违法
B、是否具有法律效力 C、是否合理或者不合理
28
D、是否好或者坏
第三题、判断题(每题1分,5道题共5分)
1、法律部门的划分原则包括部门性原则、均衡原则、以现行法律为主兼顾即将指定的法律。
正确
错误
2、法的教育作用在于制裁违法行为,它是其他作用的重要保障。
29
范文五:法律的规范作用案例
篇一:结合法规的案例分析
【 职业道德和责任心 】
< 踩踏事件、范跑跑事件
案例中这些老师的行为缺少责任心,师德意识淡薄,是不正确的。
《教师职业道德规范》中规定了教师应爱岗敬业、关爱学生。“爱岗
敬业”要求教师对教育事业具有强烈的责任感和深厚的感情。没有责任就办不好教育,没有情感就做不好教育工作。爱岗敬业是对教师职业的本质要求。“关爱学生”是师德的灵魂。提倡关爱学生,其中就包括了保护学生安全、关心学生健康、维护学生权益这一重要内容。
《教育法》和《未成年人保护法》也明确规定,学校和教师负有保护学生身心健康的法定义务。教师在履行职责中违反工作要求、操作规程,没有积极履行保护职责或阻止有害学生的行为即是不作为侵权,应追究其责任。
案例中教师“未按时开门导致大批学生拥堵在大门前”,表明教师缺少责任心,对自身工作的重要性认识不足,责任意
1
识淡薄。“老师第一个跑出去而不顾教室里惊慌的学生”,表明该教师在危难时只想到自己而忘了自己是正在上课的老师,没有尽到关爱、保护学生的职业责任,体现了较低的职业道德素养。违反了《未》规定的学校、幼儿园、托儿所在公共场所发生突发事件时,应优先救护未成年人的规定。
【体罚】
案例中教师体罚学生的行为属于教师教学中的行为问题。
根据《义务教育法》第八条规定:教师应尊重学生的人格,不得歧视学生呢个,不得对学生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不得侵犯学生合法权益。《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二十一条规定:教师不得对未成年人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案例中教师的行为显然已经违法。根据《教师法》第三十七条规定:教师有体罚学生行为的,经教育不改的,由所在学校或教育行政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或解聘。《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六十三条规定:教师有违反第21条规定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依法给与处分。案例中的教师应被责令改正。学校发生学生伤害事故,根据《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应当及时救护,妥善处理,并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教师体罚学生的成因可分为社会因素、学校因素、教师自身因素和家庭因素四个方面。
2
一、社会因素。1、传统影响根深蒂固。传统观念中,文凭是身份的象征,在应试教育的影响下,社会大众寄希望于教师帮助自己获得知识与文凭,教师似乎只有沿着“追求升学率”的方向前进,才是“正确”的。2、教师社会经济地位的影响。在当前社会急剧变革的时期,教师面临着比以往任何时候更为艰难的职业适应任务,与教育高期望相比,社会对教育投入较低,加上“拜金主义”、“享乐主义”的影响,如果教师不能正确对待和适应现实,就会导致情绪问题,继而引发行为问题。3、教育执法监督机制不健全。教育工作和监督机制的不完善容易使个别教师心存侥幸,以身试法。执法工作的不严格便纵容了问题行为的再次发生。
二、学校因素。1、学校组织管理不完善。学校片面化一的制度、安排工作中考虑不周,对教师缺乏人性化的关怀都有可能引起教师的不良情绪,最终出现问题行为。2、教师工作的评价标准单一。教师工作的评价应该是一个动态的、综合的评价。只以“升学率”、“优秀率”来评价一个教师的工作,容易导致扭曲的教师工作态度和教育观,引发问题行为。3、教师人际关系不和谐。教师在学校中的人际关系,特别是师生关系,对教师的行为有十分重要的影响。一些教师由于对儿童世界的疏离,不知如何与学生交往,也不会合理运用手中的权利,便将这些权利演变为霸权与粗暴,最终导致体罚、谩骂等问题行为。三、自身因素。1、法制观念淡薄。
3
部分教师法制观念不强,不懂得依法执教的重要性。当问题来临时,侥幸心理作祟,以为“打一下、骂一下都是为了学生好”。殊不知,其行为已触犯法律。2、缺乏良好
的职业修养、文化修养和教育经验。师德对教师行为有调控作用,能促使教师在行为前做出正确的决定,在行为中监督自我,避免产生不良影响。行为后更起到反馈调节的作用。教师自身素质不高,对教育教学规律的认识片面模糊,教育教学方法上简单、机械、粗暴,且自控能力不强,职业道德低等,都是形成问题行为的因素之一。而教龄短、经验较为欠缺的教师其心理素质不够成熟,遇到突发事件就会措手不及,也会导致行为问题的产生。3、自身个性心理特征的影响。教师性格上的偏离会影响整个个性结构全面均衡的发展。从而导致严重的问题行为。气质特征也是影响其行为的重要因素之一。如果教师对自身气质特征认识不清,不能采取有效措施进行管理和监控,那么在实际教学中,行为问题也极易发生。4、教育观念落后。不正确、不科学的教育观、教师观、学生观都会形成教师的行为问题。四、家庭因素。教师家庭中家庭成员的变化,家庭氛围及家庭环境等问题都会使教师产生焦躁情绪,耗费大量精力,从而对其教育行为产生影响。
教师的体罚行为对学生以及教师自身的发展都有消极影响。教师不当的教育行为,容易引起学生的心理困扰,对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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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的心理健康照成师源性伤害。而不当的行为也会对教师的职业适应造成影响,影响其职业活动效率,也不利于教师自身身心健康的发展。
要预防和制止体罚行为的发生,需要社会、学校、教师等方面共同做出努力。具体来说,有以下几个方面:1、大力发展生产力,深化教育体制改革。2、加强教育执法监督机制建设。3、加大教育宣传力度,提高教师依法执教的意识。4、提高教师的待遇及其社会地位。
5、通过理论与实践活动,强化师德师风建设。6、宣传正确的教育观与育人观,促进教师角色转变。7、学校对教师实行评价动态管理。8、教育部门和学校注重教师心理疏导,提高心理健康水平。9、教师要严格区分体罚与惩罚的界限,用爱和尊重来感化和教育学生。10、教师要自觉提高自身素质,掌握科学的教育方法和手段,积极运用教育机智。11、教师遇到问题时要积极进行自我疏导,宣泄不良情绪。方法有放松情绪、及时倾诉、保证睡眠及运动。
【 校园安全事件 】
<地震、火灾、踩踏、自然灾害
对策:
1、 政府加大资金投入,确保硬件设施到位。
2、 政府发挥主导,综合治理,协调多部门共管,共同营造有利于学校安全的社会大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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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学校建立健全安保规章制度和应急机制。
4、 加强师生安全教育,增强防范意识。
5、 经常进行安全演练,提高应急处理能力。
6、 加强安全隐患排查,发现问题要及时整改。
7、 加强沟通,构建家、校、社会三位一体的安全体系。
8、 加强学校日常安全管理,安排工作人员值班、巡查、切实到岗尽责,决不能存在侥幸心
理。
9、 畅通信息报送工作,不迟报、瞒报、漏报,强化责任落实和问责。
10、 事后对当事人进行心理危机干预。
〈 凶杀、伤人、纠纷 〉
分析:
1、 校园管理有疏漏。
2、 学生心理问题未及时得到疏导排解。
3、 人文教育的荒芜与缺失。
4、 社会责任。社会上的种种不公平现象直接或间接表现在校园,社会上暴戾之气在校园的
渗透。
对策:
1、 重视学生心理健康教育,建设、完善和落实心理干预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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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培养学生的人文情怀,懂得悲悯、关爱和同情。
3、 建立师生之间、学生之间的和谐关系。
4、 抓好学生的思想教育,培养德智体全面发展的学生。
5、 抓好对学生进行预防犯罪教育。
6、 重视家庭教育。要成才先成人,让孩子成为心理健全、人格高尚的人。
〈 食物中毒 〉
对策:
1、 强化食堂硬件建设,完善食堂管理模式。
2、 严格审核从业人员的从业资格。
3、 规范食堂工作流程,完善规范食品采购工作。
4、 加强对学生食品安全知识的宣传。
< 校车出事、交通事故
对策:
1、 完善对校车的管理,层层落实责任制。
2、 规范工作流程,明确并严格执行工作要求。
3、 严格审核驾驶员的从业资格。
4、 加强师生交通安全教育。
篇二:第二节《法律在公民生活中的作用》教学案例
(一)教学目标
1、识记目标:(1)法律规范人们的行为,通过规定权利和义务来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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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法律维护公民的合法权利,解决公民之间的权利义务纠纷和制裁违法犯罪。
2、能力目标:正确认识法律与公民的关系,法律与公民的生活密切联系。
3、情感、态度、价值观目标:培养学生守法的习惯,依据法律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二)教学重点:法律规范人们的行为
(三)教学难点:法律维护公民的合法权利
(四)教学设计:法律如何解决公民之间的权利和义务纠纷以及制裁犯罪,涉及的知识比较专业。这对学生是有难度的。要具体案例增加感性认识,让学生通过讨论归纳出理论,教师再进行讲解。本课在教学方法上采用情景教学法、合作探究法等,以学生为本。准备注重学生的道德实践,充分发挥教科书的引领作用。
(五)教学过程:
一、导入新课:《法律我们永远的好朋友》歌词思考:“法律是一盏引航灯”“法律是一棵大树,为我们遮挡风雨”你是怎样理解的,
二、创设情境、共同感悟
小品《不该发生的事》:两同学因为一点小事发生争执,最后演变成大打出手,导致一同学骨折、一同学受到法律制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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思考:执法机关这样做的依据是什么,
学生讨论,教师总结:《治安管理处罚法》。
思考:上述案例体现了法律的什么作用,
学生回答,教师总结:法律是通过规定权利和义务来规范人们的行为的。
联系上一节课的内容:我们应如何行使权利和和履行义务,
提问之后教师总结:课本第10页至13页。
三、合作学习、共同探究
阅读14页中学生张华的事例,思考:我们应该如何让法律这棵大树为我们遮挡风雨,从15页正文中找依据并续写协商和解、提起诉讼等不同途径的故事结尾。
学生以小组为单位研究,最后选出组代表在班上交流。
思考:自己或自己的家人与他人发生过权益纠纷吗,是怎样解决的,
自由发言,教师总结:当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非法侵害时,应该运用法律手段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因为法律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
思考:法律是怎样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的,
学生回答:法律是通过解决公民之间的权利义务纠纷和制裁违法犯罪,来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的。
四、收获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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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本课的学习中,学习了哪些知识(同时完善板书提纲),你的收获是什么,
学生自由发言。
五、放飞思维、巩固创新
学生巩固本课所学。
思考15-16页谢英的故事,书面回答课本问题。
践行情景对话展示:一小组出示情景,其他小组思考应对措施。要求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
播放歌曲《法律我们永远的好朋友》来结束本课。
篇三:法理学经典案例分析题
法理学分析题
1、在美国曾发生过一起著名案件(一名 16 岁的男孩毒死了他的祖父(围绕他能否继承被害人的遭产出现了很大的争论(肯定者认为他是合法继承人(按法律规定他应当继承遗产(反对者则认为其继承与法律的目的不符(最终法院以“一个人不能从他的不当行为中得利”这一原则剥夺了男孩的继承权(请你运用所学的法律原则关系的原理对法院的判决作出评论( 答: ( l )法院的判决是正确的。(2)法律规则是法律对于某一种行为规定的行为规范(而法律原则是法律规范的基础,是在法律中较为稳定的原理和准则(就两者的关系来看(法律原则是法律规则的基础(法律规则不能违反法律原则(否则就不能实现法律的目的和价值。(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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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法律规则(男孩是合法继承人(应当继承财产(但从法林原则角度看(由于财产继承的出现是男孩的不当乃至犯罪行为所致,如允许男孩继承遗产(无疑是对其犯罪行为的肯定甚至鼓励(是对法律所体现的正义价值的违背(因此(按照法律原则高于法律规则的原则(应当判决剥夺该男孩的继承权(
2 、古罗马思想家西塞罗被认为是当时最伟大的辩护律师,曾任执政官。后屋人维、安东尼和李必达组成三头执政(将西塞罗排挤出统治的圈子(并开列了一份不受法律保护的名单(当然包括西塞罗),西塞罗遂遭追杀,头颅、双手被割下,钉在罗马城市广场的讲坛上。安东尼接着宣布:西塞罗一死,就可以废除宣布不受法律保护这一法令了(因为他相信,这位昔日的执政官,仅凭其雄辩的口才(就可在他面前筑起许多不可途越的障碍(请运用所学的法律知识和基本原理分析说明安东尼等人的做法。
答:安东尼等人的做法违反了“法律的一般性”的要求(破坏了法律一般不溯及既往的原则(其所颁布的所谓“不受法律保护的法令”不应具备法律效力。理由是:法律的概括性要求法体不针对其体的人或事(可以反复被适用。当时的执政者出于统治的需要,根本不按照法律的要求去做,只是把法律希成为任意迫害的工具(与法治观念不相容(
3 、l 99 5 年底,某医科大学因考虑到吸烟是世界公认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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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大不良公害之一,而医学院又是培养健康卫士的地方,因而作出决定,从 1996 年起该校不招收吸烟学生。在 1996 年初在北京召开的第十届世界烟草和健康大会组委会上(大会也发出了在全国医学院校开展禁烟活动的倡议,倡议从 l996 年起医学院不再招收吸烟的学生(此一举动受到部分媒休的关注和肯定(但也引起了吸烟学生和家长的反对(请运用所学法律知识和基本原理分析说明上述决定和倡议是否合适及其理由。
答: ( l )某医科大学的决定和大会组委会的倡议是不合适的。(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46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二这农明,受教育权是宪法从予公民的神圣权利(除了法律明文规定外,不能被随意剥夺和取消。上述医学院的决定和大会组委会的倡议(却在没有国家立法的情况下(剥夺了吸烟学生的受教育权,明显是与宪法的规定相抵触的,因而其做法足不合适的(应当予以撤销。( 3 )当然,上述决策者的动机和愿望无疑是良好的(也符合杜会文明和进步的趋势(但是道德规范与法律规范毕竟不能等同(倡导的东西并不一定就是对其负面进行法律禁止、法律制裁的东西。(4)一些新闻媒体对于此举的关注和肯定(表明在我国,宪法至上的观念和原则的确立还是一个漫长的过程。要实现“依法治国,建设杜会主义法治国家”的目标,我们必须维护宪法的权威(任何行政与非行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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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决定,都不得与宪法的原则,规定相违背、相冲突,否则就必须制止和纠正。
4 (有人认为,法的本质就是国家镇压与统治的工具。请结合你所学的法律知识,谈一谈你对这一看法的认识
答:这种看法是片面的。深刻认识法的本质(应当运用马克思主义法学理论,注意鉴别法的本质和现像,界定法的内容与形式,区分“实然”的法与“应然”的法。认识法的本质理论(主要应对如下三对概念进行分析: 1 、法的意志性与规律性。法是意志与规律的结合。法律首先表现为一种意志(即法具有意志性。法是掌握国家政权的国家意志的体现。另一方面,法的意志性绝不是任意成者任性,而是受客观规律支配的。法的内容的最终决定因素是客观物质生活条件,但法律也不等于规律(规律是客观的(而法律不完全是客观的。简单地说,法律是主观性的东西(受客观规休支配。 2 、法的阶级性与共同性。法一方面具有阶级性,另一方面又具有共同性(阶级性是指法律是在政治经济和文化上占统治地位的阶级意志的体现,是统治阶级进行阶级统治的工具。共同性即某些法律内容、形式、法律效果并不以阶级为界限,而是带有共同性和相似性。3、法的正义性与利益性。法律与利益是分不开的,同时法律绝不能抛弃正义,从应然意义上讲,法律是为实现社会正义而调整各种利益关系的工具,即法律以调整各种社会利益关系为内容(以实现社会正义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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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终目的。
5 、 2oo1年 6 月 30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的修订,将法官的任职条件要求从大专学历提高到大学本科学历。请运用所学的法律知识和基本原理(分析说明此举的意义。
答:( l )现代社会生活日趋复杂化,杜会分工日益细化,法律规范变得愈来愈具有抽象性和普遍性,在这样的背景下(法律的专业化和职业的专门化即成为社会生活的必须。因此,要从事法律职业,必须有法律专业知识、经过法律专业培训(已成为普遍的共识(( 2 )法官在整个司法体系中居于核心地位(法院审判案件也是维护社会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为适应现代社会变化速率加快的需要,法官拥有不同程序的自由裁量权(在此情形下,法官专业素质的高低,直接影响到案件审判的质量从而影响到法律目的的实现。因此(适当提高法官任职条件,具有积极而重要的意义。(3 )过去由于认识等原因(我国法官任职条件不是十分严格(其任职条件与行政机关公务员没有大的区别,几乎什么人都可以进。不可否认(其中一些自学成才的今天己经能胜任审判工作(但必须承认,这也是造成法官队伍整体素质不高的主要原因。1 995 年通过的法官法才对学历条件有了明确要求(新修改的法官法又将原来的大专学历修改为本科学历(要求进一步提高(这表明了我国对于法律职业专门化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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识更加明确(对于建立高素质的法官队伍,切实推进依法治国进程的坚定决定(这也必将对视国社会发展、文明进步起到重要的推动和保降作用。
6 、马克思种说:对于法律来说,除了我的行为以外,找是根本不存在的(我根本不是法律的对象(请分析这个观点。
答:从法的形式特征来看(法是调整行为关系的规范,是人的行为才使人与人之间的关系得以建立和存在。法律调整社会关系,不是通过对人的思想进行调整(而是通过调整人的行为。虽然(法律有时要考虑犯罪动机、目的等主观因素,但是并非以此为出了点。法律通过对人的行为调节来调整社会关系。另外,法律不以主体作为区分标准,而是以行为作为区分标准(法律是针对行为而设立的,因而它首先对行为起作用,首先调整人的行为。对于法律来说,不通过行为控制就无法调整和控制社会关系。这是法律区别于其他杜会规范的重要特征之一。概而言,(法律是以行为关系为调整对象的规范。
7 、某镇镇长在一次镇人代会上郑重指出:“为维护全镇良好的社会秩序,加快全镇经济的发展(必须坚决做好依法治国方略的具体落实。具体来说,必须做到依法治镇、依法治村,要制定各种办法、规定来治理全镇的经济秩序和社会秩序,特别是重点治理有违法、违规行为的村民。请你运用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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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的法理学知识和原理对这段话做出分析。
答:该镇长的言论表明了他对依法治国方略的错误理解(表现在三个方面(其一,依法治国是法治的典型表述(是一种与人治相对立的治国方略,而该镇长的言论却表明了他所抱有的法是治理社会的工具这样一种人治的观念(其二(就依法治国而言(法是指宪法、法律以及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而不能把法泛化(以至于认为只要是权力部门制定的规则都是法(这是对法的严重曲解。其三(依法治国或者说法治的主休是人民,其客体是国家权力和社会政治、经济生活,因此(该镇长言论中流露出的认为依法治国就是依法治理老百姓的观念同样是错误的。
8 、在我国古代,法与刑是通用的。现在仍有人认为(法的作用就是惩罚犯罪者。请你结合法对人的规范作用对这一认识作出评价(
答:我们不能这么简单地看待法的作用。法的最终目的并不在于惩罚。按照法的规范作用的不同对象(规范作用可以大体上被概括为指引、预测、评价、教育、强制五种作用。指引作用是指法对本人作用起到导向、引路的作用。其对象是每个人自己的行为。评价作用是指法律作为人们对他人行为的评价标准所起的作用。预侧作用是指人们根据法律可以预先估计人们相互之间将怎样行为以及行为的后果(从而对自己的行为作出合理的安排(教育作用是指法作为特殊的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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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规范(在国家强制力的保证下,对人们今后的行为发生直接或者间接的影响作用。法是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具有国家强制性(这是法律规范专有的属性(正是由于法具有强制性的特点(才表现出强制作用(这种强制作用就在于能够制裁、惩罚和预防违法犯罪行为。可见(不应将法的作用局限于强制作用。
9 、某法学教师在课堂讲授中提出:“在我国现行法律制度中法律有广义和狭义两层含义。广义的法律与狭义的法律仅有范围大小之别,无内容和效力之异。”运用所学的法学理论知识(对该讲授内容进行分析(
答:该教师的说法是错误的。在我国现行法律制度中(法律的确有广义和狭义两层含义。广义的法律是指包括宪法、行政法规在内的,切具有法律约束力的规范性法体文件(而狭义的法律则是指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基本法律以及基本法律以外的法律(从范围上讲,两者的确有范围大小之别,即广义的法律范围宽于狭义的法律。但其内容和效力是有差别的(并非“无内容和效力之异”。就内容而官,广义的法律包括宪法、行政法规等,其所调整和规范的社会关系与基本法律和其他法律有明显的差别。就效力而言(宪法在我国法律体系中居于根本法的地位,具有最高级的法律效力(基本法律和其他法律及行政法规等不得违背宪法的原则和精神:同时(行政法规与鉴本法律和其他法律也不在一个效力层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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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行政法规必须依据宪法和法律来刨定,不得同后者相抵触。
10 ,法制定过程中,应坚持稳定性、连续性和适时性相结合的原则(
答:这种观点是对的,从法律发展的历史表明(要想使法律真正有效力,就必须使法律具有稳定性(从某种意义外讲(法律的稳定性是法律的生命之源(法律惟其稳定才有效力。但社会是不断变化的,为了协调法律的稳定性与社会发展的变动性之间矛盾(要求我们在制定法律时,必须坚持稳定性与适时变化相统一的原则。法律稳定性和连续性是指法律一旦制定和颁布(必须保持其严肃性和权威性,决不能随意修改、中断、废弃(否则,人们将无所适从。
在修改、补充或制定新的法律时应注意保持与原来的法律的承继关系。法律适时性原则是指一个国家的法的制定必须不断地顺应历史发展和时代的变化(及时地、适时地根据这种变化(去制定出符合时代需要的法律。
11、有人认为(权利是让人享有的(义务是让人承担的(因此(有权利就没有义务,试评价上述观点。
答:权利和义务是一对表征关系和状态的范畴(是法学范畴体系中最基木的范畴(从本质上看(权利是指法律保护的某种利益(义务是指人们必须履行的某种责任(权利的实现离不开义务的履行,它反映着主体在社会关系中独立自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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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互协作的关系和状态。从逻辑结构上看,权利和义务是对立统一的关系(权利意味着获得,而义务意味着付出:一个是主动的,另一个是被动的(可见(二者在具体法休关系中是相互对立、相互排斥的,权利享有者并不承担义务(义务承担者并不享有权利。但同时又是相互依存、相互贯通的两个方面(一方面的存在和发展都必须以另一方面的存在和发展为前提(同时二者又是相互渗透和相互转化的(如果从具体法律关系之外看(权利享有者也承担其他法律关系中的义务。义务承担者也可能享有其他法律关系中的权利。从总体数量上看(权利与义务具有数量上的等值关系。一个社会的权利总和和义务总和上处于等值状态,利益的付出与获得才能达到平衡(社会生活才不至于混乱(权利的限度就是义务的界限,而义务的范围也就是权利的界限。从价值功能上看(权利与义务具有互补关系(法律总是以确认和雄护某种利益为其价值目标(但权利本身并不是以使利益得到(必须通过设定义务去保障权利目标的实现(没有义务就无所谓权利(没有权利也就无所谓义务。权利义务具有对立统一的关系(因此(权利主体也要承担义务(义务承担者也享有权利(
12 、甲(男, 27 岁,因违章骑自行车横过马路被某运输公司乙驾驶大货车当场撞死。甲系家中独子(父亲早年过世(现家中仅有60 岁的老母亲无人抚养(老人要求运输公司支付抚养费,运输公司以非自己责任为由不予支付(请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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析此案件法律原则的适用原则
答:这是一个法律责任适用问题(根据主观过错在法律责任中的地位,可把法律责任分为过错任,无过错责任和公平责任。过错责任是指以存在主观过错为必要条件的法律责任。换言之(即承担责任以其行为有主观过错为前提的一种责任。它是按”无过错无责任”的原则认定的一种责任(过错责任是法律责任中最古老、最普通的责任形式。无过错责任是指不以主观过错的存在为必要条件而认定的责任。换言之(即承担这种责任不必考虑行为人是否存在主观过错(公平原则是指无明文规定适用无过错责任(但适用过错责任又显失公平(因而不以行为人有过错为前提并由当事人合理分担的一种特殊的责任(公平责任适用范围仅限于:在法无明文规定适用无过错责任,如果适用过错责任又显失公平违背公平合理原则。对于本案,法律没有明确规定此类案件适用无过错责任(但如果适用过错责任将导致老人无法安度晚年(因此应该适用公平责任。运输公司应予以支付一定的抚养费。
13 、有当事人认为,律师收了当事人的钱(就应该不惜一切代价为实现当事人利益服务:也有律师认为,只要能打赢官司(就可以不计一切手段(试从律师职业伦理规范分析这些看法(
答:律师在我国被定位为“依法取得律师执法证书(为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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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提供法律服务的执业人员”。其性质决定了该职业伦理规范的基木原则和要求。依法为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服务。为当事人的合法权利服务,是律师的天职和职业伦理的基本要求(但执行职务一定要依法办事(根据事实和法律(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律师的职业伦理规范还有:严格保守职业秘密,律师严
守职业秘密是律师职业伦理的普遍的内在要求;公平竞争;尊重同行(律师在执业活动中自觉遵守职业伦理规范、遵循诚信原则而进行公平、平等的竞争就是公平竞争(反之(则是不正当竞争(律师应遵循同行为友、互相称重,互相学习、真诚相待、能力合作、取长补短、共同提高执业水平的关系准则和职业道德。廉洁自律:注重自身修养,廉洁自律是律师最起码的职业伦理品格(同时(律师应注意自身语言文明(举止庄重,仪表质朴、整洁大方。 14 、甲男因与妻子乙婚后多年无子而长期不和(后甲因见义勇为认识丙女(两人互生爱意(长期同居并生一子。后甲生癌症,病重期间立遗嘱并公证把家庭财产中属于自己的部分留给丙(甲死亡后丙遂持遗瞩找乙要求交付,乙拒绝(二人闹到法院。丙认为甲遗晰合法有效并经公证(理应按遗嘱继承(而乙的律师认为甲与丙的同居行为破坏了正常的家庭关系损害了乙的合法利益,法院不应支持。试从法的渊源方面分析二人看法(
答:丙的看法是基于制定法的。我国继承法规定了遗嘱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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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优先于法定缝承的制度(制定法泛指由国家立法机关或经授权的机关通过的成文法律。制定法中(最基本的细胞是法律条文(但由于法本身的局限性(它只能就普通的法律事实做出规定,而无法穷尽一切可能发生的社会现象。乙的律师的看法是从法理学说、善良风俗等方面来考虑的。本案中甲与丙的同居行为显然违反了公序良俗(破坏了正常的家庭关系和社会道德。实际上,从我国社会主义的法律的体系角度和合宪性角度来看,我国法律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序良俗,在该法律原则之下可以衍生许多具体法律规范。可以想见(立法者对于这种利用遗瞩使非法同居者获得遗产的行为的态度,因此,法律适用者不应拘泥于文字,而应超越字面含义,弥补此处的法律漏洞,对该行为不予支持。应该注意,本书主张的法律解释和法律补充乃是从体系和合宪性的角度,在法律无明文规定时所使用的法学方法,决不是有法不依(
15、三个学生在争论新法颁布生效后对于过去的犯罪行为应如何惩处的问题(学生甲认为应当按新法惩处(学生乙认为应按旧法惩处(学生丙认为如果新法轻则应按新法惩处。请你应用所学法的效力的知识和原理(说明三人得出各自的结论所依据的不同效力原则。
答:三个学生在争论时(主要涉及法的效力中关于法律的溯及力的不同原则问题。法的溯及既往的效力,是指新的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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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颁布后,对其生效前的事件和行为是否适用的问题(主要有从旧、从新、从旧兼从轻三个原则。学生甲所持的是从新原则,即认为新法应对颁布生效以前的案件和行为适用:学生乙则坚持了从旧原则,即认为新法对颁布生效前的事件和行为不应适用。学生丙所持的则是从旧兼从轻原则,即认为新法原则上不溯及既往,新法规定不是犯罪或罪轻的,可以适用新法。我国现行刑法采用的是从旧兼从轻的原则。
16 、赵甲、赵乙、赵丙于 2 001 年 7 月 3 日哄抢某村农民西瓜600斤( 7 月 4 日将西瓜出售( 7 月 6 日向街道派出所投案自首。街进派出所作出了罚款100 元、退赔500 元的处罚决定(赵甲等三人交纳了罚款并如数退赔(与此同时(乡政府在接到某村农民的报案后,对赵甲等二人也作出了罚欲 50 元、退赔500元的处罚决定。赵甲等三人以己经接受了街道派出所的处罚为由,拒不履行乡政府的处罚决定。试分析之。
答:赵甲等三人拒不履行乡政府的处罚决定是有法律依据的。因为,从性质上看,乡政府、街道派出所就赵甲等三人哄抢西瓜的行为作出的处罚决定都属于行政处罚,在赵甲等三人已经向街道派出所交纳了罚(政府再要求赵甲等三人履行行政处罚决定,违背了一事不再罚的行政处罚原则。我国现行行政处罚对同一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根据这一法律规定,对于同一违法行为,一个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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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经给予处罚的,不应再次给予相同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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