范文一:人民调解综合信息管理系统
人民调解综合信息管理系统
方
案
书
201*年2月
目 录
第一章 公司简介.......................................... 错误!未定义书签。
1.1 公司简介 ......................................... 错误!未定义书签。
1.2 公司团队 ......................................... 错误!未定义书签。
1.3 公司场地、设施、相关资源介绍 ..................... 错误!未定义书签。
第二章 系统综述.......................................................... 2
2.1 述语定义 ......................................................... 2
2.2 调解范围 ......................................................... 2
2.3 产品介绍 ......................................................... 3
2.4 系统设计的原则 ................................................... 3
第三章 系统解决方案...................................................... 5
3.1 应用简述 ......................................................... 5
3.2 系统网络结构图 ................................................... 5
3.3 软件体系结构 ..................................................... 6
3.4 整体系统模块 ..................................................... 7
3.5 调解员管理 ....................................................... 7
3.6 用户及权限管理 ................................................... 8
3.7 纠纷管理 ......................................................... 9
3.8 报表查询统计 ..................................................... 9
3.9 法律条文查询 .................................................... 13
3.10 配置管理 ....................................................... 13
3.11 系统管理 ....................................................... 13
第四章 系统安全设计方案................................................. 15
4.1 安全需求分析 .................................................... 15
4.2 物理设备的安全 .................................................. 15
4.3 操作系统的安全 .................................................. 16
4.4 数据的安全 ...................................................... 16
4.5 病毒防治 ........................................................ 16
4.6 应用软件的安全机制 .............................................. 16
第五章 设备清单及报价................................................... 17
第一章 系统综述
1.1 述语定义
人民调解,又称诉讼外调解。是指在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下,以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社会公德规范为依据,对民间纠纷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劝说,促使他们互相谅解、平等协商,自愿达成协议,消除纷争的活动。
人民调解委员会一般是在乡镇或街道办事处下设的调解民间纠纷的群众性自治组织(也可在农村村民委员会、城市/社区居民委员会设立人民调解委员会; 企业事业单位根据需要设立的人民调解委员会; 根据需要设立的区域性、行业性的人民调解委员会 ),在基层人民政府和基层司法行政部门指导下进行工作。
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的具有民事权利、义务内容的调解协议,当事人可以自调解协议书生效之日起30日内共同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草案同时规定:经人民法院确认合法有效的调解协议书,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他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2010年8月28日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法律明确,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具有法律约束力。人民调解法将于2011年1月1日起施行。
1.2 调解范围
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的民间纠纷,包括发生在公民与公民之间、公民与法人、其他社会组织之间涉及民事权利义务争议的各种纠纷。
公民与公民
公民与公民之间的纠纷,一般是指发生在家庭成员、邻里、同事、居民、村民之间,因合法权益受到侵犯或者发生争议而引起的纠纷。
公民与法人
公民与法人、其他社会组织之间的纠纷十分广泛,例如,农村村民与农村合作组织、经济组织、乡镇企业之间因土地承包、农业产业化服务中的合同,划分宅基地、财务管理等方面的纠纷。
公民职工与所在企业
企业职工与所在企业之间,因企业转制、租赁、兼并、破产、收购、转让,或者因企业拖欠职工工资、医疗费等发生的纠纷。
其他
城市居民与城市市政管理组织、施工单位、企业事业单位等因城市街道市政建设,危改房屋改造等引发的纠纷等等。
1.3 产品介绍
根据人民调解法的内容与实施细节,公司自主研发“司法在线人民调解系统”,旨在解决人民调解信息化综合需求,提高人民调解信息化工作管理。
1、基于JAVA平台的B/S架构,Oracle数据库高效设计。
2、本系统的软、硬件采用模块化结构,具有灵活性及扩展性,以适应不同行政区域化分层需要;
3、本系统具有自诊断功能,对数据紊乱、通信故障等可自动恢复,确保服务提供的正常性。
4、本系统具有友好的人机对话界面和业务流程自定义能力,良有好的权限分级管理功能。
5、本系统具备注程管理、配置管理、报表管理、日常维护管理、WEB信息发布等基本功能。
1.4 系统设计的原则
开放性:
本系统的各种模块、接口、数据文件、数据库,包括对象引用及数据结构等,对用户公开,从软件构架到本系统提供的技术支持服务都支持用户的二次开发。
标准化:
本制定了项目管理、项目管理规定、总控开发手册、C编码规范、JAVA编码规范、源码管理规范、系统测试操作手册、类命名规范、程序修改处理规范、工程质量控制方法、错误处理规范等规范制度,保证了系统的标准化。
经济性:
本系统在满足功能要求的前提下,充分考虑了系统综合造价及维护成本。硬件配置的选型为日后的扩充留有冗余,根据目前的情况考虑了1~3年的系统扩充,并未满配
置。
可靠性:
本系统的软硬件解决均有可靠性的保证。保证数据的正确性和完整性及对数据传送的实时性,提供纠错及自身监视、检测功能,并提供了数据查询、统计、分析、备份等功能。
安全性:
本系统具备统一完善的安全机制。建立在数据加密、用户授权确认机制上的开放型网络安全保障系统,对客户端和服务器端使用防病毒软件防止病毒侵入和曼延。 可操作性:
本系统采用直观的中文图形界面,方便易学、易于操作、界面友好,并提供完整、实用的操作手册。
可维护性:
本系统具有自身及系统维护的功能,并提供易于安装的标准安装程序、完善的操作维护手册和技术手册以及详尽的培训。
可扩展性:
本系统符合国际标准,具有跨平台、跨数据库的兼容能力,同时我们在总体设计时充分考虑应用的需求趋势,在保证满足未来2~3年的需求的情况下,进一步保证易于未来的升级扩容的需要。系统的软件总线机制,使软件模块可以灵活的挂接到系统中,实现系统功能的轻松扩充。
容错性:
本期系统软件具有较强的抗误操作能力,不会因为误操作而影响系统的正常运行;当系统软件局部功能模块发生故障时,不影响其他模块的正常运行。
第二章 系统解决方案
2.1 应用简述
2011年1月1日,随着《人民调解法》的正式生效,在司法实践中建立一套人民调解信息化管理系统实现如规范化的管理,集中式的信息查询与分析,相关调解案例分析,适应于法律的正确性评价,区域性的对比分析,司法调解员的培训、事后领导的审阅评价等功能。本解决方案根据现有人民调解司法实践以及《人民调解法》规定的章节设计了全省“司法在线人民调解管理系统”,整个系统在设立中心服务器,采用B/S结构,业务承载于INTERNET或司法专网上给全省所有司法所提供WEB服务,司法所只要能上网就能通过浏览器访问系统,完成储如信息录入,数据查询,报表生成,案例案件打印等功能,系统管理员则能实现行政区域分类,分级分权限管理,窗口化定制,报表统计分析,数据录入,公告发布,统计查询行等功能,详细描述如后所述。
2.2 系统网络结构图
2.3 软件体系结构
本系统软件采用B/S模式设计,在系统的组网和软件设计过程中,本着模块化、层次化的设计思想,可以增加、增强不同层次的模块功能,对系统进行升级和改进,而不影响其他部分的设计。从结构上分为三层,数据采集层、数据处理层和应用层。
物理层
操作系统级,网络传输,主要为系统提供最基础的物理资源。
数据采集层
数据采集层起到传递控制命令和数据采集的作用,然后通过软件总线前转给相应的核心管理功能包。
数据处理层
数据处理层主要由三大构件组成:数据配置模块,数据分析模块、数据呈现模块,同时数据处理层还提供安全服务,事务管理和系统自身管理功能。
应用层
应用层是通过软件总线与核心管理包进行交互。应用层功能(如调解员管理、数据查询、报表功能、权限管理、事件管理等)包含了执行用户功能所需的应用逻辑,每一个事务都可以从数据服务器中获取数据,对用户所特定的功能进行分析和报告。
2.4 整体系统模块
整个人民调解信息管理系统以下子模块组成:调解员管理、用户及权限管理、纠纷管理、报表查询统计、法律信息查询、系统管理等。
调解员管理:主要针对人民调解员的信息进行管理,如人民调解员录用、解聘、基础信息、导动信息、考核、评价、奖惩等。
用户管理:主要完成系统内根据地域、级别、职别的不同进行用户增加、删除、修改等功能。
权限管理:即分级分权限管理,主要针用户的权限分配,如是否地市管理员,如否县级管理员,普通用户、能访问那些服务,是什么角色等。
纠纷管理:主要针对被调解的事件进行管理,由人民调解员负责录入,如所属事件分录,当事人信息,双方纠纷描述,调解过程,调解结果,当事人双方意见等。
报表查询统计:进行系统内相关事件的查询统计,如调解事件查询,调解员信息查询,分类查询,并生成相关的报表。报表管理具有报表生成的灵活性和报表呈现的多样性,并且允许生成其它报表格式,如EXCEL、XML、HTM等。
法律资料查询:提供不同法律详细内容的查询,包括民法,民事诉讼法,商法相关,经济法,合同法,婚姻法等。
系统管理:系统管理是对系统的运行状况、自身安全和存储等情况的管理。通过系统维护,提供措施来保证系统能够安全可靠的运行。主要有修改和配置系统参数,系统日志功能、用户重登录功能、数据库的备份和恢复等功能。
2.5 调解员管理
人民调解员管理主要是对人民调解员相关事项进行系统管理,规范人民调解队伍,更好地开展人民调解工作,同时通过在市、县、区各级调解组识设立系统管理员,对调解网络信息、调解员信息等进行统一管理。具体包括:
1、人民调解员录用管理。为规范调解员队伍,提高人民调解员素质,要逐步改变兼职调解员占人民调解队伍绝大数的现状,要通过调解信息系统,规范统一人民调解员录用机制,包括招录职位和人数、录用条件、笔面试要求、试用期限、工资福利待遇等,并加强专业化队伍的建设,更好地发挥人民调解员的作用。
2、人民调解员基础信息管理。人民调解员基础信息包括人民调解员姓名、性别、出生日期、籍贯、部门、证件类型、证件号码、学历、职务、婚姻状况、联系电话、家
庭地址、简介、E-MAIL、建档日期、照片等信息。
3、人民调解员的异动信息管理。实施人民调解员异动信息管理,目的在于规范人民调解队伍人员异动工作,使人事异动管理费有所依据,促进人民调解工作良性发展。人事异动管理包括对人员调解员转正任、调薪、晋升、降职、离职(辞职、辞退、开除)的管理,以保证人民调解队伍的稳定性。
4、人民调解员考核管理。考核以各调解中心,各调解委员会及相关部门的卷宗、登记簿(册)等台帐资料记录内容为依据,考核工作每半年或一年一次,组织专门考核小组,通过听了汇报、查阅台帐、资料、实地察看走案件当事人、听取有关部门工作意见等形式对调解员进行考核。考核内容包括工作述职、工作绩效、角色定位、职责履行、工作思路和与计划、工作创新等。通过考核对人民调解员的工作作出客观评价,帮助人员调解员提高自身工作水平,提升人民调解整体绩效。
5、人民调解员奖惩管理。通过对人民调解员的考核,根据具体考核结果进行奖例与惩罚,有精神上与物质上的,经费则由各级财政负责,并记录在例。
2.6 用户及权限管理
通过用户管理模块完成对系统的安全保障,实现对整个系统的安全访问操作控制以及业务分类,主要功能如下:
用户管理包括如下功能:
? 用户基本信息 ? 用户类别信息 ? 用户权限设置 ? 系统管理员设置
用户的基本信息:
系统用户具有自己的用户ID、口令、操作权限、属县市区等属性。上一级系统管理员能够增加、删除、修改、查询下级系统用户信息,给用户调整操作权限、人员类别等属性。一般用户只能修改自己口令,系统用户人员类别缺省分为:系统管理员、地市管理员、县区管理员,普通调解员、来访接待员、其它人员等。
用户权限设置:
根据管理所属区域、用户级别、用户类别等不同功能为不同的用户分配操作权限等
级;
用户权限从高到低由地市管理员权限、县区管理员权限、普通调解员权限组成; 高一级用户权限可以管理所属行政区域内的用户权限。
系统管理员可以管理所有用户权限。
系统管理员设置:
拥有最高权限,可以对系统自身功能进行操作、维护;
拥有所有功能操作权限;
属于系统管理员的用户只允许一个;
拥有系统管理员权限的只允许一个用户
2.7 纠纷管理
纠纷管理主要针对被调解双方当事人的具体纠纷进行管理,如案件所述分类,录入纠纷信息,调解情况、当事人意见、满意程度等。具体包括:
1、来访接待信息录入:来访记录编号、来访人姓名、性别、身份号码、联系电话、来访事由,调解是否受理等。
2、调解受理:受理编号、调解通知书、所属案件分类、受理调解员、受理处所、双方当事人姓名、性别、双方关系、身份证号码、户籍住址、固定电话、移动电话、居住地址、事由描述、双方期望结果、调解时间、调解场所、附加信息、附件上传等。
3、纠纷调解:纠纷事由、双方当事人陈述、双方当事人事后补充、双方当事人自有证据附件、证人信息、证人证词、证人证据附件、调解员意见、调解员调解结果、适用法律条文参考、双方当事人意见、双方当事人认可程度、调解协议签定、调解协议附件、事后是否上诉、上诉后法院是否受理、法院判决结果、其它信息等。
4、纠纷案件评价:主要用于事后领导、人民调解委员会、上级机构、专业律师等人员对案件调解结果、适用法律正确性等做出评价等。
2.8 报表查询统计
报表查询统计是可以根据用户不断变化的报表需求,用户预定的报表模板,设置相关的条件,生成报表。报表管理具有报表生成的灵活性和报表呈现的多样性,并且允许生成其它报表格式,如EXCEL、XML、HTM等。主要包括以下:
◆ 报表功能自定义
◆ 人员调解员信息查询统计 ◆ 来访信息查询统计 ◆ 案件受理情况查询统计 ◆ 案件调解情况查询统计 ◆ 调解诉讼情况查询统计 ◆ 月度查询统计报表 ◆ 季度查询统计报表 ◆ 年度查询统计报表
报表功能自定义
根据用户自定义的格式要求生成报表,如报表包括要统计那些字段,显示那些信息,生成那种格式(HTML、EXCEL、PDF),如下字段可以选择:
? 时间、日期 ? 行政区域
? 双方当事人基础信息 ? 案件基础信息 ? 案件调解信息 ? 案件调解结果 ? 其它可选字段
人员调解员信息统计查询
主要查询全省、地市、县区人员调解员信息,主要包括在职人员调解员信息查询统计、离职人员调解员信息查询统计、辞退/开除人员调解员信息查询统计、人员调解员考核信息查询统计、人员调解员培训情况查询统计、人员调解员奖惩情况查询统计等,报表可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字段:
? 姓名 ■ 性别 ? 出生日期 ■ 籍贯 ? 部门 ■ 证件类型
? 职务 ■ 婚姻状况 ? 联系电话 ■ 家庭地址 ? 个人简介 ■ E-MAIL
? 建档日期 ■ 照片等信息
来访信息统计查询
只要有群众来访接待人员必须对来访人员情况进行登记,来访事由入库,详细信息字段如下:
? 时间、日期 ? 案件分类 ? 性别
? 来访记录编号(系统自动生成) ? 来访人姓名 ? 身份号码 ? 联系电话 ? 来访事由
? 案件是否受理(调解员受理后状态值)
纠纷受理统计查询
来访接待员记录来访群众事由并登记入系统数据库,下一流转环节将是人民调解员根据案件情况决定是否受理此案件纠纷。报表结果可括号以下信息:
? 时间、日期 ? 案件分类
? 来访记录编号(系统自动生成) ? 双方当事人姓名 ? 双方当事人性别 ? 双方当事人身份号码 ? 双方当事人联系电话 ? 纠纷事由
? 案件受理编号 ? 调解时间 ? 调解地点
? 调解通知书 ? 调解员意见 ? 调解结果 ? 双方当事人意见 ? 调解协议书
调解诉讼情况统计查询
对于经过调解员调解后当事一方不服调解结果提起人民法院诉讼并录入诉讼结果情况进行查询统计。报表结果可包括以下信息:
? 时间、日期 ? 案件分类 ? 双方当事人姓名 ? 双方当事人性别 ? 双方当事人身份号码 ? 双方当事人联系电话 ? 纠纷事由 ? 调解时间 ? 调解地点 ? 调解员 ? 调解员意见 ? 诉讼提起方 ? 提起诉讼时间 ? 法院审判结果
? 其它信息(实需求而定)
月度/秀度/年度报表
根据用户自定义生成月度、秀度、年度报表,并且进行分类统计,如:纠纷排查登
记表、纠纷排查汇总表、纠纷排查分类统计、纠纷排查分析图、纠纷调处登记表、纠纷调处汇总表、纠纷调处分类统计、纠纷调处分析图。报表字段、生成格式、显示方式等用户可以自定义。 2.9 法律条文查询
是把当前中国法律体系中相关的法律录入系统中,包括民法、商法、经济法、合同法、婚姻法、继承法等,给具体案件纠纷提供法律上的查阅与帮助。查询条件可以包括:
? 法律名称 ? 实施日期 ? 关键字 ? 其它
2.10 配置管理
针对系统全局数据字典做基础数据配置,包括行政区域管理,操作角色定义、权限角定义、纠纷分类定义、菜单管理等。
行政区域管理:根据现有行政区域划行增加、删除、修改行政单位,地市级、县区级、乡镇级等。
纠纷分类定义:经济纠纷、财产纠纷、合同纠纷、人身伤害、人身赔偿、劳动纠纷、其它情况(可补充录入)。
操作角色定义:系统内人员职能定义,系统管理员,地市管理员、县区管理员、来访接待员、律师专家、上级领导,可以增加、删除、修改。
权限角色定义:定义上述操作角色有权限访问那些菜单,那些功能模块,然后组成权限角色。
菜单管理:新开发,新增加功能模块加入到系统中进入菜单管理,此系统菜单是功能管理的。 2.11 系统管理
系统管理是对系统的运行状况、自身安全和存储等情况的管理。通过系统维护,提供措施来保证系统能够安全可靠的运行。它主要包括以下子功能模块:环境变设置、操作终端设置、用户重登录、系统日志、数据库的备份和恢复。
● 环境变量设置:包括数据库服务IP地址、数据库名称的更改、数据库用户的
更改、数据库密码的更改,系统登录用户名和密码的更改。
● 操作终端的设置:允许用个用户在某一特定的终端上登录系统平台,并记录当
前操作终端的状态和参数。
● 系统日志功能:记录第一个用户的详细操作动作和结果。例如:记录用户修改
系统环境变量的前后修改参数。
● 系统备份和恢复:允许具有相应权限的用户对系统数据库进行备份和恢复操
作,以保证系统数据库的安全性。
● 公告管理: 系统升级通知、会议通知、更新通知发布,新建公告,删除、修
改公告。
第三章 系统安全设计方案
司法在线人民调解系统是一个对安全性要求较高的系统,要求对服务器系统、数据存储、网络传输等各个环节提供各自的安全保障措施。为此,下面就各部分对系统安全的实现方法及措施加以说明。 3.1 安全需求分析
根据我们多年从事软件行业的经验,认为该系统的安全性涉及两个方面:网络系统的安全性及应用软件的安全性。
对于本系统来说,网络系统安全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服务器本身安全 (2) 操作系统级的安全 (3) 网络的安全 (4) 终端的安全
应用软件的安全性需求包括:
(1) 用户AAA服务,提供认证,授权及审计的功能 (2) 防止冒充合法用户
(3) 数据的安全、存储、备份、还原
3.2 物理设备的安全
网络物理安全是保证系统设备在物理上的可靠和安全,主要依靠网络设备本身的安全设计、双机冗余系统、冗余存储等技术、以及安全管理的意识保证,为提高网络的物理安全性,主要对策有:
选用高可靠性硬件设备,提高物理设备单机的可靠性。 备具有冗余负载均衡的电源,可提供连续不断的电源供应。 所有模块可热插拔,使故障限制在与模块直接相连的用户。 可实现通信处理模块级和通信端口级的冗余。 防火墙、防病毒、**、外设端口控制等手段。
对于在网络中的关键设备,采取双机、多机冗余的方法,提高该设备单机的可靠性,避免因为一点故障引起大面积服务实效
3.3 操作系统的安全
确操作系统级的安全是当前网络安全中最为重要的,也是最复杂的。
首先,系统管理员应规划严密的用户权限,避免因权限漏洞造成因用户故意或失误造成系统的破坏。
其次,系统管理员应通过管理工具提醒或强制用户使用安全的密码,例如:强制使用字母和数字混合的密码,定期强制修改密码,拒绝使用以前使用过的密码等。
最后,系统管理员自己也要养成良好的安全管理习惯,例如:定期修改管理员口令,避免使用规律的、易猜测的密码,定期检查系统漏洞、实时打最新的系统补丁等。 3.4 数据的安全
数据安全通常分为数据的保密性和数据的完整性两方面,主要依靠数据的加密和签名保证。加密和签名技术的结合使用,可以保证数据的安全传输。
数据存储采用R0+1模式存取数据,以保证数据的安全性。 3.5 病毒防治
对客户端使用防病毒软件防止病毒侵入和曼延。选用通过公安部认证,功能强大、操作简单的高性能防病毒软件,如Kill、CA InocuLan、Symantec等。 3.6 应用软件的安全机制
建立应用系统的安全机制的目标是:防止非法侵入或越权操作中心服务器和数据库。设置好各级操作人员的操作权限,制订安全管理制度。采用业务规则控制的安全措施。根据业务的要求,设置功能控制点(Application Function Control Point),对每一个功能控制点实施权限控制。应用系统实现分级权限管理,对权限逐级控制,针对每一级可以根据需要进行功能点的灵活组合配置。应用系统还实现应用级的操作日志和审计功能,即记录操作员进入和退出的时间,记录每项重要的操作。
第四章 设备清单及报价
范文二:人民调解
浅谈人民调解工作制度完善
摘要:人民调解工作是维护社会稳定的一道重要屏障。它运用了法律法规、政策、社会公德等多种依据,在调解员的劝导和说服方式下,使纠纷当事人平等自愿解决纠纷的方式。它将我国“息诉止纷”的传统美德发挥到极致。但它已经不能满足日新月异的社会要求,如何将人民调解制度发挥更大作用,本为对其完善进行了简要分析。 关键词:人民调解制度 多元化 完善
我国的人民调解制度,源于中华民族“和为贵”和“息诉止纷”的传统美德。长期以来化解民间纠纷,在维护社会安定方面发挥着重要的作用,被国外称为“东方之花”。
随着我国进入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加快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社会利益关系日益复杂化,各种社会矛盾纠纷类型也随之多元化,这就要求人民调解工作要去适应新的形势。对于人民调解员提出了更高、更新的要求。但转眼现在的人民调解员各个方面已经很难适应如今多元化的调解工作的需要。
一、法律知识和政策知识储备不足
村民调解委员会设立是我国《宪法》、《民事诉讼法》、《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人民调解委员会组织条例》所规定的法定组织形式。根据政策和实践表明绝大部分的民间纠纷是通过村级调委会解决的。但基层人民调解员,特别是村级调解队伍组成人员文化水平虽然有所提高,但大部分仍然集中在初中文化,年龄组成
也偏大。虽然具有丰富的人民调解工作经验,但在法律知识和政策知识储备方面明显不足。
二、调解程序不规范
人民调解工作程序方面,因为基层调解员年龄结构偏大、认识水平不高等,调解工作方式单一,主要表现为说教和情感影响。更有甚者不是根据法律进行,而是靠年龄大,辈分高,威信高来直接进行命令。这些都容易导致调解对象权利得不到保障,调解结果损害了合法当事人的利益。调解程序的不规范使调解工作的公信力降低,不利于调解工作的发展。
三、调解工作领域局限
一是在调解纠纷类型上局限,现在都普遍集中于公民与公民之间婚姻家庭、邻里关系、损害赔偿纠纷,很少涉及公民与法人、法人与法人之间的纠纷,这都是落后于新形势的表现;二是调解组织建设局限。在许多国有企业,人民调解工作都是由工会、妇联、共青团等兼职负责的,并没有专门的调解组织。而其他类型的企业如外资、独资企业等并没有设立人民调解组织。调解工作领域的局限性导致调解工作不能更好的发挥其作用。
四、调解经费匮乏
虽然现在法律对调解工作的经费作了一些规定,但是其运行起来相当困难,并不能从根本上保障人民调解委员会正常的开展工作。特别是在相对落后的农村,根本就无法兑现。如今新形势要求调解委员会在硬件设施、程序规范方面要求更高,这也就以
为着资金需求量增加。一些贫困地区政府自身财政困难,无钱支持人民调解工作,导致甚至调解员的报酬都不能落实,出现了极不平衡现象。而调解资金投入匮乏,成为了人民调解工作发展的一道障碍墙。
改变上述这些问题,提高调解工作效率,需要将人民调解工作转向更加规范化、专业化,同时也要提高广大群众的法律意识水平等多方面措施并重,构建和谐的社会主义社会。
一、 加强人民调解员素质建设
一是在政治思想上的坚定性和敏锐性是做好人民调解工作的首要条件。坚持**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坚持热爱本职工作,忠于职守,无私奉献,坚定忠于党和社会主义事业;二是工作上要勤奋敬业。人民调解工作系劝说、免费服务、繁琐等特点,调解员无权无钱,这就要求调解员需要具备勤奋敬业的品质。人民调解员素质建设是人民调解工作发展的基础。
二、 人民调解专业化转变
所谓人民调解专业化是指从事人民调解工作应该具有法律背景、专门从事调解工作,要受过相关法律专业教育、有法律工作经验,或者从事过一段时间的人民调解工作,有丰富的调解工作经验。由此来看我国人民调解队伍已经完全不能适应新形势的调解工作。一是需要调解人员的选配方面把好关,充分吸收文化程度高、法律水平高的人到队伍中;二是以培训学习、考试考核、经验演讲、现场学习等各种方法加强在岗或岗前各种技能学习;
三是调解专业化不仅包括人民调解员的专业化,还包括调解委员会的专业化。调解委员会一般调解的都是传统民间纠纷如家庭婚姻、邻里等,对如今新凸显出来的医疗、交通等领域的人民调解介入还不够,当然有效的化解这些矛盾,要求专业化更高、技术性更强,则要求行业调委会向专业化发展。积极聘任具有专业知识人员担任调解员如离退休专家、教授,成为解决救急的主要渠道。
三、 调解程序规范化
依法调解是人民调解工作的生命所在,是保障调解执法公正的基本保障,这要求我们必须紧紧牢固树立依法调解、规范调解的意识,实现调解纠纷程序的规范化,提高人民调解工作的社会公信力。一是在调解过程中要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充分尊重当事人自愿调解的权利;二是人民调解协议的制作要规范化,保证人民调解制度与诉讼制度衔接创造有利条件,在具体制作方面要把握好针对性、逻辑性、规范性,达到有理有据以理服人的效果。三是各级公检法部门要通过培训、考核等各种方式对各级调委会程序方面的规范化知道,提高人民调解工作的规范化和法制化。
四、 建立健全的人民调解工作经费保障机制
人民调解工作是社会稳定保障的基础,其作用至关重要。而社会稳定是经济发展的保障,经济发展又能促进社会稳定和繁荣,二者相辅相成。所以人民调解工作必须要有一个完善的经费保障
制度。这样既为人民调解员提供了保障,也保证了调解工作的质量。一是将调解经费纳入政府财政预算,并且是给予保障;二是建立人民调解员抚恤金制度;三是建立人民调解员经奖励制度。
五、 加大人民普法力度,提高调解效率
坚持走群众路线,加大普法力度,提高广大人民群众的法律素质。如今已经进入第六个普法阶段,人民群众法律意识已经有了明显的提高,但是在经济欠发达地区,群众法律意识仍然局限。群众很容易融入自己老的道德观、价值观,这为基层调解工作增加了困难。只有不断的提高群众的法律意识,是调解当事人懂得在遇到纠纷时能够依靠法律来评价,在接受调解时能正确面对、主动配合,在达成调解协议后积极履行承诺,这是从根本上为调解工作顺利进行提供有效保证的途径。同时也为依法治国和建设和谐社会主义社会提供良好的法制氛围。
六、提升人民调解工作的理论支撑
基层调解人员充分扎根基层,具有相当丰富的时间经验,对人民调解工作最有发言权。这些经验都是无价的财富,需要基层认真总结调解工作中的先进经验,积累好调解方法并进行大力推广。这些第一手资料,都是法学专家、学者和领导干部研究人民调解工作的基础,加之亲身入基层,研究人民调解工作的新情况、新问题,探索新机制、新方法,将基层的实践经验转变成理论成果,为人民调解工作的型发展提供理论支撑。
现在,党委政府越来越重视人民调解工作,新的立法、政策
对人民调解工作关注越来越完善,法律地位日益明确。如今实行的“大调解”制度成绩斐然。在矛盾纠纷多元化、复杂化的新形势下,完善人民调解工作制度已经是必然的趋势。发挥好人民调解工作的优越性,更有效的解决纠纷,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提供更加坚实的保障。
范文三:人民调解
什么是人民调解? 人民调解,是指在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下,以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社会公德规范为依据,对民间纠纷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劝说,促使他们互相谅解、平等协商,自愿达成协议,消除纷争的活动。
什么是人民调解委员会? 一般是在乡镇或街道办事处下设的调解民间纠纷的群众性组织(也可在农村村民委员会、城市/社区居民委员会设立人民调解委员会;企业事业单位根据需要设立的人民调解委员会; 根据需要设立的区域性、行业性的人民调解委员会 ),在基层人民政府和基层司法行政部门指导下进行工作。
哪些案件可以申请人民调解?
辖区内跨地区、跨单位的民间纠纷和村、居或者企业、事业单位等基层人民调委会难以调解的重大、疑难、复杂纠纷,包括公民与公民之间,公民与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之间涉及民事权利义务争议的各种纠纷。
哪些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不得受理?
(一) 法律、法规规定只能由专门机关管辖处理的,或者法律、法规禁止采用民间调解方式解决的;
(二) 人民法院、公安机关或者其他行政机关已经受理或者解决的。”
范文四:人民调解
人民调解:筑牢维稳第一道防线
四川省司法厅调研组灾后的彭州活跃着一支人数超过5000人,统一身着白色T恤,手持人民调解工作手册的人民调解队伍,他们深入街道社区、田间地头了解社情民意,化解矛盾纠纷,反映涉稳信息,全力维护社会稳定。
矛盾纠纷从187件到3件的转变
彭州市通济镇思文苑社区,是地震后彭州修建的第一个板房社区,彭州第一个板房人民调解委员会就建立在此。该社区共有262户、872人,迁移到该社区的主要是场镇的居民和附近村民。地震打破了原有的生活方式和秩序,由分散居住到集中居住,一时间围绕救灾物质分配、新型邻里关系带来的新矛盾纠纷大量涌现。社区肖主任告诉我们,从5月12日地震以来到6月22日,该社区发生矛盾纠纷187件,化解矛盾纠纷消耗了基层党委政府大量精力。彭州市司法局主动出击,及时在思文苑社区建立板房人民调解委员会,由社区主任兼调解委员会主任,分片确定12个人民调解小组,每个小组配1名小组长和2名调解员。并明确提出"小事不出板房,大事不出社区",要求调解员主动走家串户,随时化解矛盾纠纷,融洽邻里关系。社区肖主任告诉我们,从6月22日到7月15日,近1个月来,反映到社区的矛盾纠纷只有3件,因涉及安置政策,社区无法解决,在社区调解委员会的引导下,有序向镇党委政府反映。在人民调解员的辛勤努力下,社区矛盾纠纷少了,36名调解员的角色和作用也正在发生改变。由原来单纯化解矛盾纠纷工作转变为既化解矛盾纠纷又协助社区组织从事社会服务和管理工作。一位调解员对我们说:"大灾之后社区卫生防疫任务很重,社区居民许多是村民,卫生习惯差,时常还有损坏公用设施的行为。我们几十个调解员带头讲卫生,带动周边的人讲卫生,然后我们的底气足了,就可以帮助社区监督大家讲卫生。根据大家保持卫生的状况,我们制作了'清洁'、'比较清洁'、'不清洁'三个等次的牌子。大家害怕得到'不清洁'的牌子,现在社区卫生条件好多了,公共设施也没有人破坏。"由于人民调解组织在化解矛盾纠纷促进社会和谐中发挥了越来越重要的作用,彭州大量的矛盾纠纷被化解在基层,化解在萌芽状态,真正反映到彭州市的矛盾纠纷已由5月12日到6月22日的500多件,下降到6月22日至7月20日的不足280件。全市各级调解组织共排查调处各类矛盾纠纷438件,调解成功415件,成功率94.8%。防止民转刑案2件24人,制止群体性械斗4件164人,防止群体性上访案3件754人。
穷则思变,变则通
人民调解组织和人民调解工作,其实并不是一个新生事物。但彭州市对人民调解组织重视程度之高,调解组织体系建设之健全,调解工作开展之有力,作用发挥之有效,在全省很有代表性。"彭州市之所以充分利用人民调解组织化解矛盾纠纷,维护社会稳定也绝不是偶然的,是吸取深刻教训的结果"。彭州市司法局长朱丽萍给我们介绍道,"2007年6月3日,中石化1000万吨炼油、80万吨乙烯项目6000亩征地拆迁,发生了上千人参与的群体性事件,公安部门在处置中造成包括一名公安局副局长在内的几十名警察负伤。"惨痛的教训促使司法局一班人思索,有没有一种办法能把矛盾尽可能有效地化解在萌芽状态呢?如果能用说服、沟通和让步的方式疏通利益表达渠道、解决纠纷,许多悲剧也许就会避免。即使化解不了,将掌握的第一手信息第一时间向党委政府汇报,也能争取工作主动。调解工作就是通过第三方疏导使冲突当事人彼此妥协来实现矛盾化解,符合构建和谐社会的基本价值观,易于纠纷主体接受,并作为一种悠久的法律传统,一直是解决私人纠纷的重要方式且符合当代世界各国司法改革的共同趋势。在当前矛盾纠纷总体数量上升,涉及主体多样、利益冲突激烈,表现形式群体化的新趋势下,强化、延伸人民调解化解矛盾纠纷的重要作用,具有重要意义。司法局一班人很快形成共识,朱丽萍立刻将这一想法向市委、市政府领导作了
汇报,得到领导的认可。
建设健全广覆盖的人民调解组织体系是做好调解工作的前提。战斗力来源于组织性。2007年始,彭州市就构建了覆盖社区(小组)、村(居委会)、乡镇(街道)和彭州市四级人民调解组织网络体系,做到哪里有人群,哪里就有调解组织。"5o12"汶川大地震使该市镇、村两级376个人民调解委员会受到不同程度损毁。全市20余万受灾群众被安置到167个临时安置点,从而打破了原有人民调解委员会的工作格局。彭州市司法局及时制发了《关于重建和恢复人民调解委员会工作方案》,在全市所有灾民安置点设立临时人民调解委员会,始终保持机构不散,人员不乱,工作不断。
配齐配好人民调解员是做好调解工作的关键。彭州不仅把具备一定法律、政策素养又熟悉社情民意的村社干部、共产党员吸收进调解队伍,而且把处事公道,在当地口碑较好、乐于助人、在群众中具有一定威信的民间调解人吸收进调解队伍。目前,全市有5000多名人民调解员。同时,通过案例讲解,师傅带徒弟等方式加强业务培训,提高调解技能,并在实践中总结归纳出事例暗示法、群众裁判法、长者"帮助"法、抽"底火"法、息事宁人法、褒贬劝导法、参照习惯法、记者说教法等方法。
规范管理是做好人民调解工作的保障。彭州市统一为人民调解组织制作标牌,为全市5000多名调解人员配发了印有"人民调解"字样和标识的白色T恤,人手一本人民调解工作手册,规范了工作职责,及时掌握纠纷动态,定期排查分析矛盾纠纷。彭州市司法局刘副局长告诉我们,"统一着装看似简单,意义却大。一方面方便了群众辨别,另一方面,可增强人民调解员的归属感和荣誉感。"
就是这支人民调解队伍,穿行在街道社区、田间地头、帐篷、活动板房,不厌其烦地倾听群众的诉说,积极做好调处化解工作,在调解中对民间纠纷当事人进行说服教育、规劝疏导,有效地宣传法律、法规和政策,教育群众遵纪守法,确保"小事不出板房,大事不出安置点"。调解成为灾区群众的心理按摩,成为灾后重建不可或缺的润滑剂。
人民调解员:矛盾纠纷调解员、维稳信息员、社情民意调查员
人民调解员的角色正在从单纯的矛盾纠纷调解员向矛盾纠纷调解员、维稳信息员和社情民意调查员三合一角色的转变。"人民调解工作不能包治百病,但只要把大多数矛盾纠纷通过人民调解化解了,领导就能腾出精力解决少量的重大矛盾纠纷和思考大的事情。"彭州市司法局刘副局长介绍道,"彭州5000多名人民调解员,每人只要带动家庭成员和身边人维护稳定,就形成几万人稳固的维稳力量。只要把这支力量用好,就会在维稳方面发挥重要作用。"针对一些不能解决的矛盾纠纷,司法局还要求各人民调解组织注意收集社情民意和一些苗头性的问题,通过人民调解组织上报司法局。司法局及时组织人员进行研判,对自己不能解决或特别紧急的立刻报市委、市政府;建立周报制度,对收集的社情民意,定期向党委政府汇报。特别是地震发生后,人民调解员作为社情民意调查员的作用正在显现,市司法局已向市委、市政府报送涉稳信息85条,向市委、市政府主要领导报送重大社情民意专报15期,人民调解工作已经成为党委政府掌握社会情况,发现涉稳苗头的重要抓手,一些突出问题得到及时掌握和解决。 7月26日,小鱼洞场镇社区人民调解信息员向镇司法所反映:湔江化工厂原退休老职工共计50户150余人,要求镇政府将他们就地安排在过渡安置板房居住,在未得到许可的情况下强行将已经分配给受灾群众的活动板房占用,经村级人民调解委员会多次协调未果,这150余名老职工准备集体上访。得知这一纠纷动向后,镇司法所立即将情况向镇调处中心汇报,制定化解方案。由镇领导和司法所所长与市退管局、市
经贸局联合协调,落实了对湔江化工厂老退休职工的过渡安置板房。7月28日,50户150余名退休老职工高高兴兴地住进过渡安置板房。
人民调解、司法调解和行政调解三位一体的大调解机制
一些社会矛盾纠纷,由于当事人认识不到位,偏重选择司法诉讼和行政调解解决。引发法院"诉讼爆炸",增加行政成本且通过法院判决或行政判决讨一个"非此即彼"的说法,也不一定能达到"案结事了"的效果。冲突往往看似化解了,但并没有从根本上消弭对抗情绪,未解的积怨还可能引发新的社会纠纷。因此,要加强人民调解与司法、行政部门的沟通协调,建立人民调解为主,司法和行政调解相结合的"三位一体"的大调解机制很有必要。加强与法院衔接,建立诉讼中的调解机制,对经法院引导、当事人自愿调解的案件进行调解,尽量避免矛盾纠纷进入诉讼程序;对非刑事案件,加强与公安衔接,对过去由派出所民警调解的一般民间矛盾纠纷,转为由司法所调节。经调解无效,确实无法达成调解协议的,引导当事人通过合法途径解决问题,尽可能避免矛盾纠纷激化,尽可能减少"上访"。
彭州市司法局与彭州市法院共同设立了诉前调解工作室。立案法官对事实清楚、案性简单、法律关系明确的案件,主动引导当事人选择人民调解进行诉前调解;法院在案件受理立案后,如果当事人同意,可将案件委托给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或者开庭审理中邀请人民调解员协助调解。黎贵德生前是彭州市兴源碳素有限责任公司的职工,5月12日正在上班的他被地震夺去了生命,公司赔偿给其家属意外伤害保险和工伤保险共计人民币25万元,该款由其妻子张友华领走。黎贵德71岁的母亲张琼如要求儿媳对儿子的赔偿金进行分割,一直无果,一气之下把儿媳告上了法庭。由于地震属于不可抗力事件,是否属于工伤目前法律尚未规定,法院立案庭告知暂不予以立案。诉前调解室的同志接受了这一特殊的涉灾案件,通过一系列调查、取证后,分别对双方进行耐心细致的法律宣传,晓之以理,动之以情。6月24日主持双方调解,双方在友好的气氛下对该赔偿金达成分割协议,在扣除各种费用和债务后,原告分得现金63000元。为使上述分割协议得到履行,诉前调解室的同志还不辞劳苦,专程开车送被告张友华回家取存款单,并督促被告将63000元支付给原告张琼如。案件从调解过程至协议的履行共用时间3个半小时。当事人都非常满意,第二天专门送来一面写有"人民调解为人民,高效务实显风采"的锦旗。
为了调动人民调解员的积极性,彭州市司法局实行人民调解以奖代补机制,对村社人民调解员调解一起纠纷给予3-5元奖励,乡镇人民调解员给予10-30元补贴,花钱不多,成效明显,人民调解员工作积极性和主观能动性大大提高。
如果说法院审判案件的目的是为了解决以前发生的纠纷,是着眼于"过去",那么,人民调解不仅是为了解决以前的问题,更重要的是要维护一种和睦的氛围,是着眼于"未来"。人民调解既消除了社会矛盾,又改善了人际关系,促进了人与人的和谐,保障了安定有序的社会秩序。因此,人民调解作为群众情感反馈机制,有利于在基层形成一个具有反思性的"春风化雨"式的柔性社会控制结构,成为基层群众讨说法、讨公道、解纠纷、息怨气的载体,有利于化解社会矛盾纠纷、促进和谐社会构建,进而缓和困扰基层党委、政府维护稳定的工作压力。
范文五:人民调解
一、充分认识建立“三调联动”工作机制的重要性和必 要性
建立“三调联动”工作机制,形成科学有效的利益协调 机制、诉求表达机制、矛盾调处机制、权益保障机制,实现 人民调解、司法调解、行政调解有机结合,综合运用法律、 政策、经济、行政等手段和教育、协商、疏导等办法,把矛 盾化解在基层、解决在萌芽状态,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 的必然要求,是维护社会稳定和做好矛盾调处工作的迫切需 要。随着经济体制的变革,社会结构的变化和利益格局的调 整,各类社会矛盾明显增多,呈现出原因复杂、主体多元、 规模扩大和调解难度大、易激化等特点。这些矛盾如果不能 及时就地化解,一旦激化或聚合,容易酿成治安刑事案件, 诱发信访问题和群体性事件,直接影响社会和谐稳定。建立 “三调联动”工作机制,有利于整合调解资源,强化调解职 能,实现优势互补,提高社会矛盾纠纷调处效率,及时有效 地化解社会矛盾纠纷,促进和谐社会建设;有利于减少群众 诉累,节约司法成本。全市各部门要站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 社会的高度,充分认识人民调解、司法调解、行政调解工作 的重要性,进一步加强协调、夯实基础,着力建立在党委、 政府领导下,以人民调解为基础,人民调解、司法调解、行 政调解有机结合的社会矛盾纠纷排查调解工作机制,最大限 度地减少不和谐因素,服务经济平稳较快发展,促进我市社 会和谐稳定。
二、建立“三调联动”工作机制的指导思想和目标任务
指导思想:紧紧围绕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总体目 标,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 以解决人民群众最关心、 最直接、 最现实的利益问题为重点,实现人民调解、司法调解、行政 调解有机结合,将矛盾纠纷及时化解在基层、解决在萌芽状 态,最大限度地减少不和谐因素,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目标任务:人民调解、司法调解、行政调解既发挥各自 独特的作用,又有机衔接、紧密结合,运行机制规范高效; 调解人员运用法律、政策的能力和调解技能明显增强,调解 质量和调解成功率不断提高;矛盾纠纷排查制度进一步健 全,信息收集、报送、分析制度进一步完善,及时把各类矛 盾纠纷消除在内部、 解决在萌芽状态, 防止重大群体性事件、 民转刑案件和集体赴省到京上访事件的产生;引导人民群众 把调解作为解决矛盾纠纷的主要选择,努力实现人民调解成 功率、民事诉讼调解率、行政诉讼案件协调结案率提高;实 现民转刑案件、 涉法涉诉信访案件下降, 确保社会和谐稳定。 三、建立“三调联动”工作机制的基本原则
统一领导,分级负责 。在各级党委、政府的领导下,对 各类人民内部矛盾坚持以调解为基础,实行人民调解与司法 调解、行政调解的对接联动。按照“属地管理”和“谁主管、 谁负责”的原则,落实调解责任。
预防为主,化解矛盾 。建立健全社会利益协调机制和社 会稳定预警机制,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控制、早解决, 将矛盾纠纷解决在萌芽状态,化解在基层。
依法调解,防止激化 。注意工作方法和策略,综合运用
法律、经济、行政手段,把矛盾纠纷化解在初发阶段,防止 激化、扩大。
快速反应、相互配合 。严格落实责任制,加强有关部门 的协作、配合,确保信息收集、情况报告、指挥处臵等各个 环节紧密衔接,在最短时间内化解矛盾。
加强教育、正确引导 。将法制宣传、教育疏导的工作贯 穿于调解的整个过程,引导群众通过正常渠道反映诉求,依 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四、建立健全“三调联动”工作机制组织体系
为加强对“三调联动”工作的组织领导,成立市“三调 联动”工作领导小组,市委常委、市委政法委书记原振喜任 组长,市政府分管副市长丁保东、市中级法院院长江金贵、 市检察院检察长胡保刚任副组长 , 市直有关单位负责人为成 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司法局,负责研究 制定和组织实施 “三调联动” 工作规划和指导性文件; 监督、 检查工作落实情况,实施奖惩,严格责任追究。市维稳办、 市综治办、市信访局负责协调指导有关部门对跨区域、跨行 业的重大矛盾纠纷开展联合调处。
县(市、区)成立“三调联动”工作领导小组。市法院、 市检察院、市公安局、市司法局、市政府法制办分别设立本 行业调解协调指导委员会,其他市直行政职能部门设立调解 工作室,大中型企业设立人民调解委员会。各县市区和市直 各部门要根据实际, 成立相应工作机构, 并制定 “三调联动” 具体实施办法和工作流程、工作制度。
乡 (镇、 街道) 以人民调解委员会为工作平台, 在乡 (镇、 街道)综治工作中心设立矛盾纠纷联合调处工作室,以联调 工作机制为载体,组织综治办、司法所、派出所、法庭、信 访办等职能部门及人民调解委员会共同参与社会矛盾纠纷 联防联调。联合调处工作室设调解员,由乡(镇、街道)综 治工作中心和司法所直接管理使用。
人民法庭、公安派出所设立调解联络员工作室。 村(居委会)、厂矿企业设立人民调解委员会,村民组 (楼院)、车间建立人民调解小组。
五、加强和完善“三调联动”相互衔接配合机制 (一)充分发挥人民调解在大调解中的基础作用
加强人民调解组织建设。 在建立健全县、乡、村、组四 级人民调解组织的基础上,大力发展区域性、行业性、专业 性的人民调解组织,规范和加强企事业单位人民调解组织, 积极在集贸市场、商品集散地、流动人口聚居区等建立人民 调解组织,力争实现人民调解组织网络的全覆盖,做到哪里 有人群,哪里就有人民调解组织;哪里有矛盾纠纷,哪里就 有人民调解工作。
积极推进专职人民调解员队伍建设。 采取向社会公开招 聘、民主选举、竞争上岗等办法,拓展专职人民调解员选任 渠道。建立健全专职人民调解员的聘用、培训、考核、评估 和奖惩制度。今年全市所有乡镇、办事处应选配 3名专职人 民调解员, 2000人以下的行政村和社区应选配 1名、
2000-5000人的行政村和社区应选配 2名、 5000人以上的行 政村和社区应选配 3名专职人民调解员。 同时, 发展专业化、 社会化人民调解员队伍,加强教育培训,提高人民调解员素 质。认真落实专职人民调解员工资待遇和案件补贴,提高专 职人民调解员的工作积极性和责任心。
进一步加强人民调解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建设。 认真 贯彻执行国务院颁布的《人民调解委员会组织条例》和司法 部颁布的《人民调解工作若干规定》,做到调解组织标牌、 印章、人民调解标识、程序、制度、文书“六统一”。按照 司法部有关人民调解文书的统一格式,规范人民调解文书, 提高《人民调解协议书》的制作水平。建立健全以岗位责任 制为核心内容的学习、考评、例会、排查、重大纠纷讨论、 回访、公开公示、信息报告、档案管理等一系列规章制度。
积极拓展人民调解工作范围。 要把法制宣传教育、思想 道德教育和思想政治工作贯穿人民调解工作的始终,引导广 大人民群众学法、知法、守法、用法,促进形成守法纪、知 荣辱、讲文明的社会风尚。要把预防矛盾纠纷作为新时期人 民调解工作的重点,立足抓早、抓小、抓苗头,认真做好矛 盾纠纷排查调解工作,变被动为主动,变事后调解为事先预 防。在继续做好婚姻、邻里、家庭、房屋宅基地、生产经营、 损害赔偿等常见性、多发性纠纷调解的基础上,主动参与土 地承包、环境保护、劳动争议、医患纠纷、征地拆迁等社会
热点、难点纠纷的调解,积极参与群体性矛盾纠纷的调解工 作,最大限度地把矛盾化解在基层,消除在萌芽状态。
要加强乡镇、办事处司法所基础设施建设、组织建设、 业务建设、队伍建设。 认真指导辖区内村(居)调解委员会 开展工作,不断提高人民调解员的调解技能,使基层人民调 解组织和人民调解员最大限度地发挥第一减压阀的作用。
(二)人民调解与司法调解衔接
诉前告知人民调解 人民法院在接待当事人申请立案 时,向其宣传人民调解的优势、特点。对未经人民调解组织 调解,且案情简单、争议不大,双方当事人均在同一个辖区 以及人民法院认为宜由人民调解组织先行调解的民事纠纷, 在征得当事人同意后,暂缓立案,告知或介绍当事人选择所 在地(所在单位)或纠纷发生地人民调解组织进行调解,也 可依职权直接委托调解。调解成功的,应以人民调解组织名 义出具人民调解协议书。调解未果的,再由人民法院审查立 案。对于不符合起诉条件、法院不予受理的民事纠纷,也应 当及时将案件转移至当事人所在地(所在单位)或纠纷发生 地的乡镇(街道)司法所转交相关人民调解组织做好调解息 诉工作。诉前经人民调解组织主持调解达成协议,并制作了 人民调解协议书,一方当事人到期不履行义务且符合《民事 诉讼法》关于申请支付令条件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 院申请支付令或起诉,请求对方当事人履行调解协议。
诉中委托人民调解 案件进入诉讼程序后,对于有可能 通过人民调解解决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可以委托人民 调解组织进行调解,也可在调解组织的参与下共同调解,提 高调解成功率,调解时根据案情需要,可邀请有关单位和个 人参与诉讼调解工作。对于民事案件,人民法院在立案后庭 审前或审理中,将有可能通过人民调解组织调解的案件,在 征得当事人的同意后,依职权可将案件委托当事人所在地 (所在单位)或纠纷发生地的乡镇(街道)司法所转交相关 人民调解组织进行调解,人民调解组织应当及时调解纠纷, 一般在一个月内完成调解,调解期限不计入审限。经调解, 双方当事人达成协议的,由调解组织制作人民调解协议书, 当事人依此向人民法院申请撤诉。
对于轻微刑事案件、告诉才处理的案件、未成年人犯罪 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悔 罪,并且对主要事实没有异议,被害人愿意与犯罪嫌疑人、 被告人达成刑事和解的,在不损害国家、集体和其他公民的 合法权益、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不违反法律和社会公德的 前提下,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可以委托乡镇(街道)司法 所转交相关人民调解组织进行调解,人民调解组织应当在规 定的期限内将调解结果送达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经调解 达成人民调解协议的,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对犯 罪嫌疑人、被告人不予批准逮捕,或者不起诉,或者起诉后 从轻、减轻判处;如双方未达成协议,则依照刑事诉讼程序 依法处理。诉中委托人民调解组织主持调解达成协议,并制
作人民调解协议书,经人民法院审查做出调解书,一方当事 人到期不履行具有给付内容的义务,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 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吸收人民调解员参与诉讼调解 司法行政机关应当积 极推进医疗纠纷、建筑工程合同纠纷、劳资纠纷等专业性人 民调解组织的设立,增设具有专业身份的人民调解员,不断 完善人民调解网络。对于一般的民事纠纷,人民法院可以吸 收人民调解员参与诉讼调解,具有专业身份的人民调解员可 介入特殊、疑难、复杂案件的调解。基层法院应发挥指导人 民调解工作的作用,建立定员、定点、定期联系制度,对人 民调解组织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及时指导。人民调解员要充分 发挥扎根群众、熟悉社情民意的优势,积极协助人民法院提 高诉讼调解效率。根据需要,乡镇(街道)人民调解组织可 选派优秀人民调解员到法院或法庭立案调解室参与纠纷的 诉前调解工作。人民法院在执行工作中受阻,需要人民调解 组织协助的,人民调解组织应积极支持配合。
(三)人民调解与行政调解衔接
公安机关引导当事人选择人民调解 矛盾纠纷当事人 寻求公安机关帮助解决纠纷的,接警人员经审查认为不构成 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民间纠纷,应当告知或介绍当事人由其 所在地或纠纷发生地人民调解组织进行调解。对民事纠纷引 起的治安案件中民事损害赔偿事项,应当告知和引导当事人 选择人民调解。当事人接受建议的,公安机关接警人员应与 当事人所在乡镇(街道)司法所或单位人民调解组织取得联
系,将纠纷交由乡镇(街道)司法所、相关人民调解组织进 行调解。
符合治安调解范围的案件可委托人民调解 对于因民 间纠纷引发的符合治安调解范围的案件,应当对违反治安管 理行为人依法予以处罚的,但被侵害人表示愿意放弃追究对 方当事人的治安管理处罚责任,且双方表示愿意接受人民调 解组织调解的,由公安派出所出具委托调解书或口头委托乡 镇(街道)司法所转交相关人民调解组织进行调解。对于调 解成功的案件,由乡镇(街道)人民调解组织制作人民调解 协议书,公安派出所与司法所或相关人民调解委员会共同督 促协调人民调解协议的履行。履行完毕的人民调解协议书由 公安派出所与司法所或相关人民调解组织各留档一份。根据 需要,公安派出所、司法所可在派出所内共同设立人民调解 工作室,联合开展调解工作。人民调解介入公安机关交通事 故民事赔偿调解可参照此项执行。
(四)行政调解与司法调解联动工作机制
受理纠纷制度。 各行政职能部门统一受理涉及本部门的 矛盾纠纷。信访部门可受理其他行政职能部门的纠纷。 分类办理制度。 行政职能部门和信访部门对于受理的一 般矛盾纠纷,由其指令下属部门按程序调处;经调解达不成 协议的,引导当事人进入司法程序。
案前调解制度。 人民法院对可以行政调解的案件,在立 案前,应主动告知当事人,可以先行行政调解。
优先审执制度 。对经行政调解已达成协议的诉讼案件, 人民法院应优先审执。
息诉罢访制度 。对不服司法部门处理结果而引发的涉法 涉诉上访案件,各相关部门应及时主动采取联动行动,积极 配合司法部门做好息诉罢访工作,共同维护社会稳定。 (五)重大矛盾纠纷联调工作机制
受理纠纷制度。 各地各部门统一受理涉及本地本部门的 矛盾纠纷, 对较大的或跨地区、 跨部门、 跨行业的矛盾纠纷, 由最先受理的部门根据情况将纠纷上报乡或县级联合调处 中心。
联调办理制度 。乡镇(街道)或县级联合调处中心按照 “宜调则调,宜分则分”的原则,对某个部门能够单独调解 处理的,指令专门部门直接调解处理;经两次调解仍不能达 成协议的,由联合调处中心组织相关部门联调办结。
(六)跟踪回访机制
无论各部门受理并调解的本地本部门矛盾纠纷,或是通 过“三调联动”联调的矛盾纠纷,均应按法律、政策和规定 程序要求受理、分流、移交、调解,并在调处完毕一个月内 进行跟踪回访,确保调解效果。
六、 切实加强“三调联动”工作机制的保障工作 各级政府要加大对“三调联动”工作的支持保障力度, 建立稳定的财政投入机制 , 将专职人民调解员聘用经费、调 解业务经费、补助经费等纳入市、县 (市、区 ) 、乡镇 (街道 ) 三级财政预算 , 确保我市人民调解工作的顺利开展。我市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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