范文一:国家重大专项经费管理办法
国家重大专项经费管理办法
为合理、有效、规范使用 国家重大专项 资金,完善专项资金管理 流程, 确保资金的安全合理使用, 并根据国家专项资金管理有关制度 及研究院相关资金管理办法,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总则
该经费管理办法为针对国家重大专项经费的补充办法,经费使用 原则按照国家专项经费管理办法实施, 具体操作办法按照研究院科研 经费管理办法实施。
第二条:科研经费的来源
由上级政府部门、科学院、有关基金委员会随项目下达的科研经费。 第三条:科研经费的支出范围
(一 ) 时间范围:科研经费支出的时间范围仅限于从立题当年始至结题当 年止。立题前和结题后的支出原则上不能在该课题经费中报销。 (二 ) 支出类别:科研经费支出的类别须按照经费预算中类别进行支出
1、课题涉及的调研、采集和收集材料 (资料 ) 费
2、科研所必需的仪器设备、材料、药品费以及原设备的改造、加工、 维修费等。
3、测试研究的测试费。
4、科研必需的试验场所使用费、劳务费和协作费。
5、科研所需的差旅费。
6、参加国内与课题有密切联系的学术会议费、学术活动费。
7、科研总结报告,学术论文的印刷费,在公开发行的学术刊物上发表
该课题的研究论文补贴费。
8、科研工作中不可避免造成的损失补偿费。
9、科研项目验收或成果鉴定所需费用。
10、科研管理费。
11、该课题的申报评审费。
第四条:科研管理费
(一 ) 科研管理费的来源:
从科研项目经费中按国家相关经费管理办法和研究院管理规定一次性 提取后,由院财务部门单独立户,统一管理。
第五条:科研经费支出的审批程序
(一 ) 科研借款。 科研课题借款必须有充足的理由并经主持人同意由经费 主管人借款,课题组以外人员不能借支该课题经费。
(二 ) 科研学术会议借款。参加科研学术会议必须依据参会通知或邀请 函。与课题无关的学术会议不得借支课题经费。
(三 ) 经费报销。为节省科研支出,杜绝浪费,科研经费的开支除须经课 题主持人签字外,超过 10000元(含 10000元)的报销转账需经过科技 发展部审核确认,方可到财务科办理审核报销手续。
1、论文版面费的报销。课题立项后在公开发行的学术刊物上发表的与 本课题有关学术论文, 与课题无关的论文版面费不准在该课题经费中报 销。 论文版面费报销时必须同时附有该论文复印件或采稿通知单, 否则 不予报销。
2、课题申报评审费的报销。科研课题申报应缴纳一定数额的评审费。
除发文单位有明确规定申报评审费由单位支付外, 科研课题申报评审费 应先由申请人垫付, 通过评审确认立项的,在经费下达后可在本课题经 费中冲销。
(四 ) 向院外汇出科研经费,必须是科研计划中需要的 (建立基地、试验 点、观察点、协作点 ) 协作费、劳务费、补偿费等,由科研处审核批准。 第五条 本办法若与国家、省有关规定相抵触,按国家、省有关规定执 行。
第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
第七条 本办法由科研发展部负责解释。
范文二:专项经费管理办法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科技专项经费
管理办法(试行)
新财教〔2009〕133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自治区科技专项经费的管理,优化科技经费配置,提高科技经费使用效益,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科技部关于改进和加强中央财政科技经费管理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56号)和科技项目经费管理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区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工作的实际,在《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科技专项经费管理办法(试行)》(新财教[2007]67号)的基础上,进行了必要的调整和修改,形成了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科技专项经费(以下简称专项经费)是指自治区设立的、由自治区财政预算安排的各类科技计划项目经费。
第三条 专项经费主要用于自治区境内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科研院所、高等学校、企业等开展科学技术研究与开发活动。
第四条 专项经费管理和使用原则:
(一)集中财力,突出重点。专项经费要集中用于支持各类科技计划承接的重大科技任务,防止分散使用。
(二)分类支持、多元投入。根据科技计划和项目承担单位的特点,分别采取无偿资助、偿还性资助、风险投资等方式,发挥政府资金的引导、带动社会资金参与科技计划项目实施的作用。
(三)科学安排,优化配置。要严格按照科技计划项目的目标和
任务,科学合理地编制和安排预算,杜绝随意性。
(四)独立核算,专款专用。项目经费应当纳入单位财务统一管理,独立核算,确保专款专用。对项目经费管理和使用应当建立面向结果的追踪问效机制。
(五)加强监督,规范管理。项目经费按全额预算、过程控制和成本核算进行管理,项目经费的使用实行承担单位法定代表人及项目负责人双重负责制。
(六)科技厅要加强项目预算评估工作,充分发挥专家作用,提高预算安排的科学性、准确性和规范性。
第二章 资助方式
第五条 专项经费资助方式包括无偿资助、贷款贴息、资本金注入、风险投资、偿还性资助、以奖代补等。
第六条 在保持无偿资助基本投入方式的同时,要积极探索其他资助方式,引导社会资金进入科技领域,通过市场促进自主创新。
第七条 对有明确产品导向或产业化前景、并能形成一定生产能力规模的项目,可综合运用上述各项资助方式。
第八条 采用除无偿方式以外的资助方式,由科技厅会商财政厅等有关部门后确定执行。
第三章 项目经费开支范围
第九条 专项经费的开支范围包括项目经费和计划管理费。
第十条 项目经费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与研究开发活动直接相关的、由专项经费支付的各项费用。
第十一条 项目经费的开支范围一般包括人员费、设备费、租赁费、材料费、试验外协费、燃料动力费、技术引进费、差旅费、会议费、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劳务费、专家咨询费、管理费、其他费用等。
(一)人员费:是指直接参加项目实施的研发人员支出的劳务费用。对自治区事业单位承担的科技专项可从财政资助经费总额中提取不超过8%的劳务费用;对技术开发类型的科研院所,可提取不超过财政资助经费总额12%的劳务费用;对从事以智力为主、设备费不超过20%的软科学研究、软件开发、技术经济论证等科技项目,可提取不超过财政资助经费总额30%的劳务费用;对企业承担的科技项目,不得从财政资助经费总额中提取人员劳务费用。
项目承担单位负责对劳务费用的使用进行审核,加强监管。
(二)设备费:是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购置或试制专用仪器设备,对现有仪器、设备进行升级改造而发生的费用。
(三)租赁费:指项目实施需租赁外单位的专用仪器、设备、场地、试验基地等发生的费用,原则上不得超过财政资助经费总额的15%。
(四)材料费:是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消耗的各种原材料、辅助材料、低值易耗品的采购及运输、装卸、整理等费用。
(五)试验外协费:指研究开发项目所发生的带料外加工或因本单位不具备条件而委托外单位进行试验、化验、加工、测试等发生的费用。
(六)燃料动力费:是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相关大型仪器设备、专用科学装置等运行发生的可以单独计量的水、电、气、燃料消耗等费用。
(七)技术引进费:是指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所发生的购买专有技术、技术成果等费用。
(八)差旅费:是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开展科学实验(试验)、科学考察、业务调研、学术交流等所发生的外埠差旅费、市内交通费用等。差旅费的开支标准应当按照自治区有关规定执行。
(九)会议费:是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为组织开展学术研讨、咨询以及协调项目等活动而发生的会议费用。项目承担单位应当按照自治区有关规定,严格控制会议规模、会议数量、会议开支标准和会期。
(十)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是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需要支付的出版费、资料费、专用软件购买费、文献检索费、专业通信费、专利申请及其他知识产权事务等费用。
(十一)劳务费:是指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支付给项目或课题组成员中没有工资性收入的相关人员(如在校研究生)和项目组临时聘用人员等的劳务性费用。
(十二)专家咨询费:是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支付给临时聘请的咨询专家的费用。专家咨询费不得支付给参与项目管理的相关工作人员。其标准如下:
以会议形式组织的咨询,专家咨询费一般参照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人员500元-800元/人天、其他专业技术人员300元-500元/人天的标准执行。
以通讯形式组织的咨询,专家咨询费一般参照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人员60元-100元/人次、其他专业技术人员40元-80元/人次的标准执行。
(十三)管理费:是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对使用本单位现有仪器设备及房屋,日常水、电、气、燃料消耗,以及其他有关管理费用的补助支出。管理费按照项目经费预算分段超额累退比例法核定,核定比例如下:
项目经费预算在100万元及以下的部分按照不高于8%的比例核定;
超过100万元至500万元的部分按不高于5%的比例核定;
超过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部分按不高于2%的比例核定;
超过1000万元的部分按不高于1%的比例核定。
管理费实行总额控制,由项目承担单位管理和使用。严禁科技项目承担单位的管理机构计提管理费。
(十四)其他费用:指未列入以上各项之外的其他必要开支。其他费用应当在申请项目经费预算时单独列示并注明开支的具体内容。
第十二条 关于计划管理费的使用范围和管理,按照《自治区科技厅关于自治区科技计划管理费使用的暂行规定》(新科条字[2007]134号)执行。
第四章 项目经费预算申报与核批
第十三条 项目经费预算的编制实行承诺制。科技计划项目承担单位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人)、项目负责人在编报预算时应当共同签署承诺书,保证所提供信息的真实性,并对提供虚假信息导致的后果承担责任。
第十四条 项目经费预算的编制要求
(一)项目预算的编制应当根据项目研究的合理需要,坚持目标相关性、政策相符性和经费合理性原则。
(二)项目申报单位按有关要求申报自治区科技计划项目时,应当编制自治区科技计划项目经费预算。项目申报单位科技主管部门应当对项目申报单位申报的项目经费预算进行审核,并签署书面审核意见。
(三)项目经费预算包括经费来源预算和经费支出预算。
经费来源预算包括用于同一项目的各种不同渠道的经费,其中单位自筹经费必须是货币资金。有自筹经费来源的,应当提供出资证明及其他相关财务资料。项目承担单位在项目实施前已有的仪器设备、图书资料、实验材料等非货币形式的投入不能作为项目自筹资金部分。
经费支出预算包括与项目研究开发有关的所有直接费用和间接费用,并严格按照本办法第三章规定的开支范围编制。项目经费预算不得编制赤字预算。
(四)项目经费预算应当由项目负责人协同项目承担单位财务部门共同编制;由多个单位共同承担一个科技项目的,由牵头承担项目的单位负责编制总预算,并根据合作协议同时编列各参加单位的经费预算。
(五)项目承担单位在编制预算时,应当同时申报单位的现有组织实施条件和资源,以及从单位外部可能获得的共享服务,并针对科技计划项目实施可能形成的科技资源和成果,提出社会共享的方案。
第十五条 对项目经费预算申报额度超过100万元以上的项目,在立项时需要有财务专家参加。
第十六条 科技厅对评审结果进行审核后,提出项目预算安排意见,随同科技项目计划,会同财政厅审定会签后下达项目预算。经批准的项目预算应当纳入科技项目预算管理数据库统一管理,分年度滚动安排。
第十七条 科技厅根据下达的项目预算,与项目组织单位、课题承担单位签订项目(课题)预算责任书。项目(课题)预算书是预算执行、监督检查和财务验收的重要依据。
第十八条 实行招标投标管理的项目(课题),其经费的确定按国家招投标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 项目经费预算执行
第十九条 项目经费应当专款专用,严格按照批复的预算用于与项目研究相关的支出,不得将项目经费用于非预算支出。与项目研究活动相关的必要支出,应当在保证工作的前提下,按照勤俭节约的原则,严格控制开支标准。经费使用中涉及政府采购的,按政府采购有
关规定执行。
同一项目不同渠道的经费应当纳入项目经费预算统一管理和核算,项目承担单位应按合同书规定及时提供配套资金。
第二十条 项目经费预算的执行实行重大事项报告制度。项目承担单位应当严格执行批准后的项目预算,一般不予调整。由于项目研究目标、重大技术路线或主要研究内容调整,以及不可抗力造成意外损失等原因,对项目经费总预算造成较大影响的,按规定报告并经批准后可以进行调整。
项目支出预算科目中人员费、劳务费、专家咨询费和管理费预算不予调整。其他支出科目,在不超过该科目核定预算10%,或超过10%但科目调整金额不超过5万元的,由课题承担单位根据研究需要报所在单位科研管理部门批准并报单位财务部门备案;其他支出科目预算执行超过核定预算10%且金额在5万元以上的,由项目负责人协助项目承担单位提出调整意见,经项目承担单位上级主管科技部门同意后报科技厅批准。
第二十一条 在研项目的年度结存经费,结转下一年度按规定继续使用。因故终止或撤销的项目,由科技厅委托中介机构对项目经费使用情况进行专项审计,结余的财政资助经费退回科技厅。
第二十二条 项目承担单位应当严格按照本办法规定,制定内部管理办法,建立健全内部财务控制制度,加强对专项经费的监督和管理,对专项经费及其自筹经费分别进行单独核算。
项目承担单位应当严格按照本办法规定的项目经费开支范围和标准办理支出。严禁使用项目经费支付各种罚款、捐款、赞助、投资等,严禁以任何方式变相谋取私利。
第二十三条 项目承担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编制项目经费年度财务决算报告。项目经费下达之日起到年度终了不满三个月的项目,当
年可不编报年度决算,其经费使用情况在下一年度的年度决算报表中反映。项目决算报告由项目承担单位财务部门会同项目负责人编制。项目决算报告由项目组织单位审核汇总后,于次年的3月20日前报科技厅。
第二十四条 科技专项经费形成的有形资产和无形资产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执行。
科技计划项目经费形成的大型科学仪器设备、科学数据、自然科技资源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开放共享,以减少重复浪费,提高资源利用效率。
第二十五条 项目完成后,项目承担单位应及时向科技厅提出财务验收申请和提交项目经费决算报告。原则上通过财务验收后方能进行项目验收。财务验收采取由科技厅委托中介机构进行专项审计或组织财务专家参与项目验收组专司财务检查两种方式进行。专项经费100万元及以上的项目必须进行财务验收。
财务验收包括项目经费执行情况的验收及对项目合同书规定的经济指标等内容的验收。
第二十六条 项目经费决算报告的主要内容
(一)项目任务书下达的经费预算情况。调整经费预算的,应当附相应的证明材料;
(二)项目经费收支情况;
(三)项目经费决算表;
(四)购置仪器、设备等固定资产明细表。
第二十七条 通过验收的项目,承担单位应当在一个月内及时办理财务结账手续。财政资助经费若有结余的,5%可留用于项目承担单位的科研事业发展,其余上缴科技厅,由科技厅按财政厅关于结余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监督与检查
第二十八条 财政厅、科技厅对专项经费使用情况和效果进行监督检查,并有权做出相应的决定。
按照项目管理程序,每年需对项目进行中期评估。专项经费超过100万元以上的项目,其中期评估须由科技厅进行专项财务检查。专项财务检查和中期评估结果,将作为调整项目或课题预算安排、按进度核拨经费的重要依据。对不超过100万元的科技专项,科技厅可在中期评估中进行财务抽查。
财务中期检查主要内容为:经费落实情况,项目经费会计核算情况,经费预算执行情况,设备购置及使用情况,项目经费管理规范的情况。
第二十九条 存在以下行为之一的,不得通过财务验收:
(一)编报虚假预算,套取国家财政资金;
(二)未对专项经费进行单独核算:
(三)截留、挤占、挪用科技计划项目经费;
(四)违反规定转拨、转移科技计划项目经费;
(五)提供虚假财务会计资料;
(六)未按规定执行和调整预算;
(七)虚假承诺、自筹经费不到位;
(八)其他违反国家财经纪律的行为。
第三十条 项目通过验收后,项目承担单位应当在一月内及时办理财务结帐手续。项目结余经费按第二十七条规定办理,不得归项目组成员所有,严禁用于发放奖金和福利支出。
第三十一条 项目经费的管理和使用建立绩效考评制度,考评结果作为项目承担单位以后年度申报项目经费的重要依据。
第三十二条 科技厅建立项目经费信用管理机制,对项目组织单
位、项目承担单位、项目负责人、中介机构和评审评议专家在项目经费管理方面的信誉度进行评价和记录。
第三十三条 地州市县所属单位承担国家和自治区科技项目、使用科技专项经费的,应自觉接受所在地审计、财政、科技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三十四条 对于预算执行过程中,不按规定管理和使用项目经费、不及时编制决算、不按规定进行会计核算的单位,科技厅将会同财政厅予以停拨经费或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可以终止项目。对于未通过财务验收,存在弄虚作假,截留、挪用、挤占项目经费等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科技厅、财政厅可以取消有关单位或个人今后三年内申请自治区科技计划项目的资格。同时建议有关部门给予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五条 受科技厅委托的中介机构在对项目经费的执行情况和财务管理状况进行检查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真相、同项目依托单位或项目承担单位串通作弊等行为的,取消其继续对项目经费的执行情况和财务管理状况检查的资格。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由自治区财政厅、科技厅负责解释。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2007年5月印发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科技专项经费管理办法(试行)》(新财教[2007]67号)同时废止。
范文三:专项经费管理办法
四川省科技支撑计划专项经费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四川省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以下简称《规划纲要》),规范和加强四川省科技支撑计划(以下简称支撑计划)专项经费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科技部关于改进和加强中央财政科技经费管理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56号)和国家有关财务管理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支撑计划专项经费(以下简称专项经费)来源于四川省省级财政拨款,主要用于四川境内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科研院所、高等院校、内资或内资控股企业等,围绕《规划纲要》重点领域及其优先主题开展重大公益技术、产业共性技术、关键技术的研究开发与应用示范。
第三条 专项经费管理和使用原则
(一)集中财力,突出重点。专项经费集中用于支持由支撑计划承接的重大技术研究示范应用任务,防止分散使用。对反映产业重大科技需求,具有明确市场应用前景,以产学研结合方式,开展重大产业共性技术、关键技术研究开发与示范应用,能够明显提高企业自主创新能力的项目予以重点支持。
(二)分类支持,多元投入。根据项目的特点,专项经费一般采取无偿资助方式给予支持,积极探索实践贷款贴息、偿还性资助、风险投资等方式,发挥政府资金引导、带动社会资金参与支撑计划项目实施的作用。
(三)科学安排,合理配置。要严格按照项目的目标和任务,科学合理地编制和安排预算,杜绝随意性。
(四)单独核算、专款专用。项目经费应当纳入单位财务统一管理,单独核算,确保专款专用。专项经费管理和使用,要建立面向结果的追踪问效机制和绩效考评制度。
第四条 四川省科技厅、四川省财政厅应建立科研项目预算管理数据库,完善信息公开公示制度。将项目预算安排情况、项目承担单位、项目负责人和项目研究人员、承担单位承诺的科研条件等内容纳入数据库进行管理,对非保密信息及时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章 无偿资助性项目的经费开支范围
第五条 对重大公益技术研究开发和重大产业共性、关键技术产业化前阶段的技术研究开发项目,一般以无偿资助的方式予以支持。
第六条 项目经费指在项目组织实施过程中与研究开发活动直接相关的、由专项经费支付的各项费用。
第七条 项目经费的开支范围一般包括设备费、材料费、测试化验加工费、燃料动力费、差旅费、会议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 劳务费、专家咨询费、管理费等。
(—)设备费:是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购置或试制专用仪器设备,对现有仪器设备进行升级改造、以及租赁外单位仪器设备而发生的费用。专项经费要严格控制设备购置费支出。
(二)材料费:是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消耗的各种原材料、辅助材料等低值易耗品的采购及运输、装卸、整理等费用。
(三)测试化验加工费:是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支付给外单位(包括项目承担单位内部独立经济核算单位)的检验、测试、化验及加工等费用。
(四)燃料动力费:是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相关大型仪器设备、专用科学装置等运行发生的可以单独计量的水、电、气、燃料消耗费用等。
(五)差旅费:是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开展科学实验(试验)、科学考察、业务调研、学术交流等所发生的外埠差旅费、市内交通费用等。差旅费的开支标准应当按照四川省有关规定执行。
(六)会议费:是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为组织开展学术研讨、咨询以及协调项目或项目等活动而发生的会议费用。项目承担单位应当按照四川省有关规定,严格控制会议规模、会议数量、会议开支标准和会期。
(七)国际合作与交流费:是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项目研究人员出国及外国专家来川工作的费用。国际合作与交流费应严格执行国家外事经费管理的有关规定。项目研究过程中发生国际合作与交流时,应当事先报经项目牵头单位审核同意。
(八)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是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需要支付的出版费、资料费、专用软件购买费、文献检索费、专业通信费、专利申请及其他知识产权事务等费用。
(九)劳务费:是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支付给项目组成员中没有工资性收入的相关人员(如在校研究生)和项目组临时聘用人员等的劳务性费用。
(十)专家咨询费:是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支付给临时聘请的咨询专家的费用。专家咨询费不得支付给参与项目研究及其管理的相关人员。
以会议形式组织的咨询,专家咨询费的开支一般参照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人员500—800元/人天、其他专业技术人员300—500元/人天的标准执行。会期超过两天的, 第三天及以后的咨询费标准参照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人员300—400元/人天、其他专业技术人员200—300元/人天执行。
以通讯形式组织的咨询,专家咨询费的开支—般参照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人员60—100元/人次、其他专业技术人员40—80元/人次的标准执行。
(十一)管理费:是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对使用本单位现有仪器设备及房屋,日常水、电、气、暖消耗,以及其他有关管理费用的补助支出。管理费按照项目专项经费预算分段超额累退比例法核定,核定比例如下:
项目经费预算在20万元及以下的部分按照8%的比例核定;
超过20万元至50万元的部分按照5%的比例核定;
超过50万元至100万元的部分按照2%的比例核定;
超过100万元的部分按照1%的比例核定。
管理费实行总额控制,由项目承担单位管理和使用。
第八条 项目在研究开发过程中发生的除上述费用之外的其他支出,应当在申请预算时单独列示,单独核定。
第三章 无偿资助性项目的预算编制与审批
第九条 四川省科技厅在对征集项目进行筛选、整合时,应当同时形成项目概算。
第十条 四川省科技厅结合项目的综合咨询,对项目概算进行独立的咨询评议。咨询评议结果作为项目立项决策和控制项目预算的重要依据,并报省财政厅备案。
第十一条 确定立项的项目,项目组织单位组织可行性研究,编写项目可行性研
究报告时,应当包含项目概算及其分解情况等内容。科技部门结合项目可行性论证,对项目概算及其分解情况等内容进行独立论证,作为组织编制项目预算的依据。
第十二条 项目组织单位在选择项目承担单位的同时,应当组织项目申报单位编制项目预算。项目预算的编制要求:
(一)项目预算的编制应当根据项目研究的合理需要,坚持目标相关性、政策相符性和经济合理性原则。
(二)项目预算编制时应当编制来源预算与支出预算。
来源预算除申请专项经费外,有自筹经费来源的,应当提供出资证明及其他相关财务资料。自筹经费包括单位的自有货币资金、专项用于该项目研究的其他货币资金等。
支出预算应当按照经费开支范围确定的支出科目和不同经费来源编列,同一支出科目一般不得同时列支专项经费和自筹经费。支出预算应当对各项支出的主要用途和测算理由等进行详细说明。
(三)有多个单位共同承担一个项目的,应当同时编列各单位承担的主要任务、经费预算等。
(四)项目预算书应当由项目负责人协助项目承担单位财务部门共同编制。
(五)编制项目预算时,应当同时申明项目承担单位的现有组织实施条件和资源,以及从单位外部可能获得的共享服务,并针对项目实施可能形成的科技资源和成果,提出社会共享的方案。
第十三条 项目预算由项目组织单位审核汇总后报送省科技厅,项目组织单位为市州县科技局的,应当商同级财政部门汇总后报送。
第十四条 四川省科技厅、省财政厅组织专家或委托中介机构对项目预算进行评审或评估。省科技厅、省财政厅应建立预算评审专家库,完善评审专家的遴选、回避、信用和问责制度。
第十五条 四川省科技厅对预算评审或评估结果进行审核,并按程序公示。对于项目预算存在重大异议的,应当按照程序进行复议。
第十六条 四川省科技厅提出项目预算安排建议报经省财政厅批复后,下达项目预算。批复预算的项目应当纳入科研项目预算管理数据库统一管理。
第十七条 四川省科技厅根据预算批复,与项目承担单位签订项目预算书。项目预算书是预算执行、监督检查和财务验收的重要依据。
第十八条 项目年度预算由省科技厅按照要求报送省财政厅。省财政厅审核后批复下达项目年度预算,并抄送省科技厅。
第十九条 实行招投标管理的项目,其经费预算的确定按国家和省招投标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 无偿资助性项目的预算执行
第二十条 专项资金的拨付,按照财政资金支付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经费使用中涉及政府采购的,按照政府采购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项目承担单位应当严格按照下达的项目预算执行,一般不予调整,确有必要调整时,应当按照以下程序进行核批:
(一)项目预算总额,课题间预算调整,应当按程序报省科技厅审核,省财政厅批准。
(二)项目总预算不变、项目合作单位之间以及增加或减少项目合作单位的预算
调整,应当由项目负责人协助项目承担单位提出调整意见,报省科技厅批准。
(三)项目支出预算科目中劳务费、专家咨询费和管理费预算一般不予调整。其他支出科目,在不超过该科目核定预算10%,或超过10%但科目调整金额不超过5万元的,由项目承担单位根据研究需要调整执行;其他支出科目预算执行超过核定预算10%且金额在5万元以上的,由项目负责人协助项目承担单位提出调整意见,经项目组织单位审核同意后,报省科技厅批准。
第二十二条 项目承担单位应当严格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制定内部管理办法,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加强对专项经费的监督和管理,对专项经费及其自筹经费分别进行单独核算。
第二十三条 项目承担单位应当严格按照本办法规定的项目经费开支范围和标准办理支出。严禁使用项目经费支付各种罚款、捐款、赞助、投资等,严禁以任何方式变相谋取私利。
第二十四条 项目承担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编制项目经费年度财务决算报告。项目经费下达之日起至年度终了不满三个月的项目,当年可不编报年度决算,其经费使用情况在下一年度的年度决算报表中编制反映。项目决算报告由项目承担单位财务部门会同项目负责人编制,项目决算报告由项目组织单位审核汇总后,于次年的4月20日前报送省科技厅。
第二十五条 在研项目的年度结存经费,结转下一年度按规定继续使用。项目因故终止,项目承担单位财务部门应当及时清理账目与资产,编制财务报告及资产清单,由项目组织单位审核汇总后,报送省科技厅,由省科技厅组织进行清查处理,结余经费(含处理已购物资、材料及仪器、设备的变价收入)收回原渠道,并按照四川省财政厅关于结余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 预算执行过程中实行重大事项报告制度。在项目实施期间出现项目计划任务调整、项目负责人变更或调动单位、项目承担单位变更等影响经费预算执行的重大事项,项目负责人、项目承担单位应当及时报项目组织单位及省科技厅批准。
第二十七条 专项经费形成的固定资产属国有资产,一般由项目承担单位进行管理和使用,国家有权调配用于相关科学研究开发。专项经费形成的知识产权等无形资产的管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专项经费形成的大型科学仪器设备、科学数据、自然科技资源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开放共享, 以减少重复浪费,提高资源利用效率。
第五章 无偿资助性项目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八条 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科技厅对专项经费拨付使用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九条 四川省科技厅会同省财政厅组织专家或委托中介机构对专项经费的使用和管理进行专项财务检查或中期评估。专项财务检查和中期评估的结果,将作为调整项目预算安排、按进度核拨经费的重要依据。
第三十条 项目完成后,项目组织单位应当及时向省科技厅提出财务验收申请,财务验收是进行项目验收的前提。省科技厅负责组织对项目进行财务审计与财务验收,财务审计是财务验收的重要依据。
第三十一条 存在下列行为之一的,不得通过财务验收:
(一) 编报虚假预算,套取国家财政资金;
(二) 未对专项经费进行单独核算;
(三) 截留、挤占、挪用专项经费;
(四) 违反规定转拨、转移专项经费;
(五) 提供虚假财务会计资料;
(六) 未按规定执行和调整预算;
(七) 虚假承诺、自筹经费不到位;
(八) 其他违反国家财经纪律的行为。
第三十二条 项目通过验收后,项目承担单位应当在一个月内及时办理财务结账手续。项目经费如有结余,结余经费收回原渠道,并按照省财政厅关于结余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三条 四川省科技厅、四川省财政厅应当结合财务审计和财务验收,按照《四川省省级财政支出预算绩效考评办法》的要求,逐步建立科研项目经费的绩效评价制度。
第三十四条 专项经费管理建立承诺机制。项目承担单位法定代表人、项目负责人在编报预算时应当共同签署承诺书,保证所提供信息的真实性,并对信息虚假导致的后果承担责任。
第三十五条 专项经费管理建立信用管理机制。省科技厅对项目承担单位、项目负责人、中介机构和评审评议专家在专项经费管理方面的信誉度进行评价和记录,
第三十六条 对于预算执行过程中,不按规定管理和使用专项经费、不及时编报决算、不按规定进行会计核算的单位,省科技厅将会同省财政厅予以停拨经费或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可以终止项目。对于未通过财务验收,存在弄虚作假,截留、挪用、挤占专项经费等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省科技厅、省财政厅可以取消有关单位或个人今后三年内申请四川省科研项目的资格,并向社会公告。同时建议有关部门给予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贷款贴息
第三十七条 对已获得支撑计划专项经费支持,且具有明确产品导向或产业化前景,并能形成一定生产能力规模的项目,可以采取贷款贴息的方式继续予以支持。对预期能够自主创新、形成自主知识产权的项目予以重点支持。
第三十八条 申请贷款贴息的项目承担单位应当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四川省境内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内资或内资控股企业;
(二)具有科技成果转化和扩散所必须的研发、产业化条件;
(三)该项目已获得—年期以上的银行贷款(包括政策性银行的软贷款,不包括—年以下的流动资金贷款)支持,并能够提供贷款合同、银行付息单等材料。
第三十九条 根据贷款用于项目的实际支出水平,贷款贴息额不超过当年发生利息额的50%,贴息时间不超过3年,贴息总额度最高为不超过100万元。 第四十条 符合申请贷款贴息条件的企业,应当按照有关要求向四川省科技厅提出申请。省科技厅、省财政厅组织专家或委托中介机构对申请贷款贴息的项目进行评审评估、重点评价项目的市场前景、社会经济效益、技术创新性、技术可行性、风险性以及申报单位的经营管理水平等。
第四十一条 四川省科技厅根据评审评估意见,核定贴息金额,报省财政厅批准后,按照财政资金拨付的有关规定将贴息资金拨付给贷款银行或项目承担单位。
第七章 其他资助方式
第四十二条 积极探索其他资助方式,引导社会资金进入科技领域,通过市场机制促进自主创新。其他资助方式主要包括风险投资、偿还性资助等。
第四十三条 对已获得支撑计划专项经费支持,且具有明确产品导向或产业化前景、并能形成一定生产规模,但末获得金融机构融资支持的应用示范项目,可以采用风险投资或偿还性资助方式继续予以支持。
第四十四条 风险投资、偿还性资助的具体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五条 本办法由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科技厅负责解释。
第四十六条 本办法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此前发布的相关管理办法中与本办法相抵触的,以本办法为准。
范文四:国家科技计划专项经费管理办法
财政部 科技部关于印发《国家重点基础
研究发展计划专项经费管理
办法》的通知
财教,2006,15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科技厅(委、局)~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规范和加强国家重点基础研究发展计划专项经费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 科技部关于改进和加强中央财政科技经费管理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56号,和国家有关财务管理制度~财政部、科技部制定了《国家重点基础研究发展计划专项经费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国家重点基础研究发展计划专项经费管理办法
二??六年九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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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国家重点基础研究发展计划专项经费
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规范和加强国家重点基础研究发展计划,以下简称973计划,专项经费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科技部关于改进和加强中央财政科技经费管理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56号,和国家有关财务规章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973计划专项经费,以下简称专项经费,来源于中央财政拨款~主要用于支持中国大陆境内具有法人资格的科研机构和高等院校开展面向国家重大战略需求的基础研究和承担相关重大科学研究计划。
专项经费优先支持国家重点研究基地及优秀团队依托单位承担973计划任务。
第三条 专项经费管理和使用原则:
(一) 集中财力~突出重点。专项经费要集中用于支持国家确定的、由973计划承接的重点研究任务~保障其经费需求~避免分散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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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科学安排~合理配臵。要严格按照项目的目标和任务~科学合理地编制和安排预算~杜绝随意性。
(三) 单独核算~专款专用。项目和课题经费应当纳入单位财务统一管理~单独核算~确保专款专用~并建立专项经费管理和使用的追踪问效机制。
第四条 973计划项目预算由课题预算组成。根据财政预算管理要求和973计划特点~课题年度预算纳入科技部部门预算管理。
第五条 科技部建立科研项目预算管理数据库~完善信息公开公示制度。将项目,课题,预算安排情况、项目和课题承担单位、首席科学家、课题负责人和课题研究人员、承担单位承诺的科研条件等内容纳入数据库进行管理~对非保密信息及时予以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章 课题经费开支范围
第六条 课题经费是指在课题组织实施过程中与研究活动直接相关的、由专项经费支付的各项费用。
第七条 课题经费的开支范围一般包括设备费、材料费、测试化验加工费、燃料动力费、差旅费、会议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劳务费、专家咨询费、管理费等。
(一) 设备费:是在指课题研究过程中购臵或试制专用仪器设备~对现有仪器设备进行升级改造~以及租赁外单位仪器设备而发生的费用。专项经费要严格控制设备购臵费支出。
(二) 材料费:是指在课题研究过程中消耗的各种原材料、辅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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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等低值易耗品的采购及运输、装卸、整理等费用。
(三) 测试化验加工费:是指在课题研究过程中支付给外单位,包括课题承担单位内部独立经济核算单位,的检验、测试、化验及加工等费用。
(四) 燃料动力费:是指在课题研究过程中相关大型仪器设备、专用科学装臵等运行发生的可以单独计量的水、电、气、燃料消耗费用等。
(五) 差旅费:是指在课题研究过程中开展科学实验,试验,、科学考察、业务调研、学术交流等所发生的外埠差旅费、市内交通费用等。差旅费的开支标准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六) 会议费:是指在课题研究过程中为组织开展学术研讨、咨询以及协调项目或课题等活动而发生的会议费用。课题承担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严格控制会议规模、会议数量、会议开支标准和会期。
(七) 国际合作与交流费:是指在课题研究过程中课题研究人员出国及外国专家来华工作的费用。国际合作与交流费应当严格执行国家外事经费管理的有关规定。课题发生国际合作与交流费~应当事先报经首席科学家审核同意。
(八) 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是指在课题研究过程中~需要支付的出版费、资料费、专用软件购买费、文献检索费、专业通信费、专利申请及其他知识产权事务等费用。
(九) 劳务费:是指在课题研究过程中支付给课题组成员中没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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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资性收入的相关人员,如在校研究生,和课题组临时聘用人员等的劳务性费用。
(十) 专家咨询费:是指在课题研究过程中支付给临时聘请的咨询专家的费用。专家咨询费不得支付给参与973计划及其项目、课题管理相关的工作人员。
以会议形式组织的咨询~专家咨询费的开支一般参照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人员500-800元/人天、其他专业技术人员300-500元/人天的标准执行。会期超过两天的~第三天及以后的咨询费标准参照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人员300-400元/人天、其他专业技术人员200-300元/人天执行。
以通讯形式组织的咨询~专家咨询费的开支一般参照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人员60-100元/人次、其他专业技术人员40-80元/人次的标准执行。
(十一) 管理费:是指在课题研究过程中对使用本单位现有仪器设备及房屋~日常水、电、气、暖消耗~以及其他有关管理费用的补助支出。管理费按照课题专项经费预算分段超额累退比例法核定~核定比例如下:
课题经费预算在100万元及以下的部分按照8%的比例核定,
超过100万元至500万元的部分按照5%的比例核定,
超过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部分按照2%的比例核定,
超过1000万元的部分按照1%的比例核定。
管理费实行总额控制,由课题承担单位管理和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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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 课题研究过程中发生的除上述费用之外的其它支出~应当在申请预算时单独列示~单独核定。
第三章 预算的编制与审批
第九条 项目申报单位在申请立项、编制项目申报材料的同时~应当编制项目概算。结合重大项目的综合评审和研究专项的复评~应当对项目概算进行独立的咨询评议。咨询评议结果作为项目立项决策和控制项目总预算的重要依据~并报财政部备案。
第十条 项目确定立项后~项目第一承担单位应当会同首席科学家组织课题承担单位编制前两年课题预算。
第十一条 课题预算编制要求:
,一,课题预算的编制应当根据课题研究的合理需要~坚持目标相关性、政策相符性和经济合理性原则。
,二,课题预算编制时应当编制来源预算与支出预算。
来源预算除申请专项经费外~有自筹经费来源的~应当提供出资证明及其他相关财务资料。自筹经费包括单位的自有货币资金、专项用于该课题研究的其他货币资金等。
支出预算应当按照经费开支范围确定的支出科目和不同经费来源编列~同一支出科目一般不得同时列支专项经费和自筹经费。支出预算应当对各项支出的主要用途和测算理由等进行详细说明。
,三,有多个单位共同承担一个课题的~应当同时编列各单位承担的主要任务、经费预算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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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课题预算书应当由课题负责人协助课题承担单位财务部门共同编制。
,五,编制课题预算时~应当同时申明课题承担单位的现有组织实施条件和资源~以及从单位外部可能获得的共享服务~并针对课题实施可能形成的科技资源和成果~提出社会共享的方案。
第十二条 课题预算由首席科学家协助项目第一承担单位审核汇总后报送科技部。
第十三条 科技部、财政部组织专家或委托中介机构进行课题预算评审或评估。科技部建立预算评审专家库~完善评审专家的遴选、回避、信用和问责制度。
第十四条 科技部对预算评审或评估结果进行审核~并按程序公示。对于课题预算存在重大异议的~应当按照程序进行复议。
第十五条 科技部提出项目,课题,前两年预算安排建议报财政部批复后~下达项目,课题,前两年预算。批复预算的项目,课题,应当纳入科研项目预算管理数据库统一管理~分年度滚动安排。
第十六条 科技部根据预算批复~与项目首席科学家、项目第一承担单位、课题承担单位签订前两年项目,课题,预算书~作为预算执行、监督检查和财务验收的依据。其余年度的项目,课题,预算~结合中期评审评估的结果~按照以上程序进行编制、评审评估、审核批复和签订预算书。
第十七条 项目,课题,年度预算由科技部按照部门预算编制的要求报送财政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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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条 科技部根据财政部批复的预算~将课题年度预算下达到课题承担单位~并抄送项目第一承担单位。
第四章 预算执行
第十九条 专项经费的拨付按照财政资金支付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经费使用中涉及政府采购的~按照政府采购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课题承担单位应当严格按照下达的课题预算执行~一般不予调整~确有必要调整时~应当按照以下程序进行核批:
(一) 项目,课题,预算总额、课题间预算调整~应当按程序报科技部审核、财政部批准。
(二) 课题总预算不变、课题合作单位之间以及增加或减少课题合作单位的预算调整~应当由项目专家组民主决策~并由项目首席科学家协助项目承担单位提出预算调整申请~报科技部核批。
(三) 课题支出预算科目中劳务费、专家咨询费和管理费预算一般不予调整。其他支出科目~在不超过该科目核定预算10%~或超过10%但科目调整金额不超过5万元的~由课题承担单位根据研究需要调整执行,其他支出科目预算执行超过核定预算10%且金额在5万元以上的~由课题负责人协助课题承担单位提出调整申请~经项目首席科学家、项目第一承担单位审核同意后报科技部核批。
第二十一条 项目和课题承担单位应当严格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制定内部管理办法~加强对专项经费的监督和管理~对专项经费及其自筹经费分别进行单独核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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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二条 课题承担单位应当严格按照本办法规定的课题经费开支范围和标准办理支出。严禁使用课题经费支付各种罚款、捐款、赞助、投资等~严禁以任何方式变相谋取私利。
第二十三条 课题承担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编制课题经费年度决算。课题经费下达之日起至年度终了不满三个月的~当年可以不编报年度决算~其经费使用情况在下一年度的年度决算中反映。课题决算由课题承担单位财务部门会同课题负责人编制。课题决算由项目第一承担单位审核汇总后~于每年的4月20日前报送科技部。
第二十四条 在研课题的年度结存经费~结转下一年度按规定继续使用。课题因故终止~课题承担单位财务部门应当及时清理账目与资产~编制财务报告及资产清单~由项目首席科学家协助项目第一承担单位审核汇总后报送科技部~由科技部组织进行清查处理~结余经费,含处理已购物资、材料及仪器、设备的变价收入,收回科技部~由科技部按照财政部关于结余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预算执行过程中实行重大事项报告制度。在项目实施期间出现项目计划任务调整、首席科学家变更或调动单位、项目或课题承担单位变更等影响经费预算执行的重大事项~项目首席科学家、项目第一承担单位应当及时报科技部批准。
第二十六条 专项经费形成的固定资产属国有资产~一般由课题承担单位进行管理和使用~国家有权调配用于相关科学研究。专项经费形成的知识产权等无形资产的管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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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项经费形成的大型科学仪器设备、科学数据、自然科技资源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开放共享~以减少重复浪费~提高资源利用效率。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七条 财政部、科技部对专项经费拨付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八条 973计划项目进行中期评估时~科技部会同财政部组织专家或委托中介机构对专项经费的使用和管理进行专项财务检查或评估。专项财务检查或评估的结果~作为调整项目,课题,预算安排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九条 项目完成后~首席科学家协助项目第一承担单位及时向科技部提出财务验收申请~财务验收是进行项目和课题验收的前提。科技部负责组织对项目和课题进行财务审计与财务验收~财务审计是财务验收的重要依据。
第三十条 存在下列行为之一的~不得通过财务验收:
(一) 编报虚假预算~套取国家财政资金,
(二) 未对专项经费进行单独核算,
(三) 截留、挤占、挪用专项经费,
(四) 违反规定转拨、转移专项经费,
(五) 提供虚假财务会计资料,
(六) 未按规定执行和调整预算,
(七) 虚假承诺、自筹经费不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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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 其他违反国家财经纪律的行为。
第三十一条 项目通过验收后~各课题承担单位应当在一个月内及时办理财务结账手续。课题经费如有结余~应当及时全额上缴科技部~由科技部按照财政部关于结余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二条 科技部应当结合财务审计和财务验收~逐步建立科研项目经费的绩效评价制度。
第三十三条 专项经费管理建立承诺机制。课题承担单位法定代表人、课题负责人在编报预算时应当共同签署承诺书~保证所提供信息的真实性~并对信息虚假导致的后果承担责任。
第三十四条 专项经费管理建立信用管理机制。科技部对项目首席科学家、项目和课题承担单位、课题负责人、中介机构和评审评议专家在专项经费管理方面的信誉度进行评价和记录。
第三十五条 对于预算执行过程中~不按规定管理和使用专项经费、不及时编报决算、不按规定进行会计核算的课题承担单位~科技部将会同财政部予以停拨经费或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可以终止项目或课题。对于未通过财务验收~存在弄虚作假~截留、挪用、挤占专项经费等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以及不按照规定及时上缴结余经费的~科技部、财政部可以取消有关单位或个人今后三年内申请国家科研项目的资格~并向社会公告。同时建议有关部门给予单位和个人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要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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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由财政部、科技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国家重点基础研究专项经费财务管理办法》,国科发财字[1998]508号,和《〈国家重点基础研究专项经费财务管理办法〉补充规定》,国科发财字[1999]280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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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文五:国家重点实验室专项经费管理办法
附件:
国家重点实验室专项经费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中央财政设立国家,重点,实验室专项经费。为规范和加强国家重点实验室专项经费,以下简称专项经费,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科技部关于改进和加强中央财政科技经费管理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56号,和国家有关财务规章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专项经费主要用于支持按照《国家重点实验室建设与运行管理办法》设立的国家重点实验室,以下简称重点实验室~不包括依托单位为企业的重点实验室,开放运行、自主创新研究和仪器设备更新改造等。
第三条 专项经费管理和使用的原则:
,一,稳定支持~长效机制。按照科学研究的规律~加大对重点实验室稳定支持力度~为其正常运转提供保障~推动建立有利于重点实验室持续发展、不断创新的长效机制。
,二,分类管理~追踪问效。按照专项经费用途分类实行不同的预算管理方式~建立相应的绩效评价制度~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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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动态调整~择优委托。对重点实验室运行管理进行定期评估和动态调整~被撤销的重点实验室不纳入专项经费支持范围。国家级科技计划专项经费、基金等应当按照项目、基地、人才相结合的原则~优先委托有条件的重点实验室承担。
,四,单独核算~专款专用。重点实验室专项经费应当纳入依托单位财务统一管理~单独核算~专款专用~加强监督管理。
第二章 经费开支范围
第四条 专项经费开支范围包括由重点实验室直接使用、与重点实验室任务直接相关的开放运行费、基本科研业务费和仪器设备费。
,一,开放运行费包括日常运行维护费和对外开放共享费。
1(日常运行维护费是指维持重点实验室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发生的费用~包括办公及印刷费、水电气燃料费、物业管理费、图书资料费、差旅费、会议费、日常维修费、小型仪器设备购置改造费、公共试剂和耗材费、专家咨询费和劳务费等。
2(对外开放共享费是指重点实验室支持开放课题、组织学术交流合作、研究设施对外共享等发生的费用。包括对外开放共享过程中发生的与工作直接相关的材料费、测试化验加工费、差旅费、会议费、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专家咨询费、劳务费、高级访问学者经费等。重点实验室固定人员不得使用开放课题经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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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基本科研业务费是指重点实验室围绕主要任务和研究方向开展持续深入的系统性研究和探索性自主选题研究等发生的费用。具体包括与研究工作直接相关的材料费、测试化验加工费、差旅费、会议费、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专家咨询费、劳务费等。
,三,科研仪器设备费是指正常运行且通过评估或验收的重点实验室~按照科研工作需求进行五年一次的仪器设备更新改造等发生的费用。包括直接为科学研究工作服务的仪器设备购置,利用成熟技术对尚有较好利用价值、直接服务于科学研究的仪器设备所进行的功能扩展、技术升级,与重点实验室研究方向相关的专用仪器设备研制,为科学研究提供特殊作用及功能的配套设备和实验配套系统的维修改造等费用。
第五条 专项经费允许开支的劳务费是指在开展重点实验室相关工作中支付给重点实验室成员或相关课题组成员中没有工资性收入的人员,如在校研究生,和临时聘用人员等的劳务性费用。
专项经费中差旅费的开支标准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会议费的开支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严格控制会议规模、会议数量、会议开支标准和会期。
专项经费中咨询费的开支标准为:以会议形式组织的咨询~专家咨询费的开支一般参照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人员500—800元/人天、其他专业技术一般人员300元—500元/人天的标准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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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期超过两天的~第三天及以后的咨询费标准参照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人员300元—400元/人天、其他专业技术人员200元—300元/人天执行。以通讯形式组织的专家咨询~专家咨询费的开支一般参照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人员60元—100元/人次、其他专业技术一般人员40元—80元/人次的标准执行。
专项经费不得开支有工资性收入的人员工资、奖金、津补贴和福利支出~不得开支罚款、捐赠、赞助、投资等~严禁以任何方式牟取私利。
依托单位不得以任何名义从专项经费中提取管理费。
第三章 预算管理
第六条 科技部根据重点实验室总规划~批准重点实验室的建立、调整和撤销~定期组织重点实验室评估~将评估结果送财政部。
第七条 开放运行费和基本科研业务费预算实行分类分档管理~下达程序包括:
,一,科技部根据重点实验室定期评估结果~结合年度考核情况、学科领域特点、规模等~提出重点实验室档次划分建议~送财政部。
,二,财政部会同科技部根据分档情况~结合财力可能~确定分类分档支持标准。
,三,财政部按照分类分档情况和支持标准~按照相应预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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渠道下达开放运行费和基本科研业务费预算~并抄送科技部。
第八条 科研仪器设备经费预算申报和下达程序:
,一,每一年重点实验室评估结束后~当年参加评估,不含建设期,的重点实验室编制科研仪器设备工作方案,含经费预算,。工作方案编报年限一般为三年。重点实验室应当按照研究方向和发展目标~结合基础条件和人员队伍现状等~以形成各具特色的研究实验体系为目标~根据实际需求和预计可以完成的工作量~区分轻重缓急~科学合理、实事求是地进行编制。
,二,科研仪器设备工作方案由依托单位出具审核意见并汇总后报主管部门或按相应预算渠道报相关地方财政部门~主管部门或相关地方财政部门商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出具审核意见并汇总后报送财政部~同时抄送科技部。
,三,依托单位超过一个的重点实验室应统一编制总体工作方案~再分解到实验室各组成部分~经各自依托单位审核后报送至第一依托单位~由第一依托单位审核汇总后按相应渠道上报。
,四,财政部、科技部组织专家或委托中介机构对科研仪器设备工作方案进行评审评估。财政部结合重点实验室定期评估结果和专项经费评审评估结果、学科领域特点~核定并按相应预算渠道下达仪器设备经费年度预算~并抄送科技部。
第九条 依托单位超过一个的重点实验室~专项经费预算分别下达到各依托单位主管部门或相关地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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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 重点实验室依托单位主管部门或相关地方要及时下拨专项经费。
第十一条 购置价值超过200万元以上的单台或成套仪器设备~按照《财政部 科技部 教育部 中国科学院关于印发〈中央级新购大型科学仪器设备联合评议工作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财教[2004]33号,有关规定执行。
十二条 财政部建立专项经费预算管理数据库~将专项经第
费预算安排情况、执行情况等内容纳入数据库进行管理。
第十三条 已获批准但尚未通过验收的重点实验室在建设期间所需经费~包括基本建设费和仪器设备经费等~主要通过原渠道由主管部门和依托单位解决。专项经费可以适当安排开放运行费和基本科研业务费补助。
第十四条 鼓励其他渠道的经费投入重点实验室~同时应当注意与专项经费支持内容有效衔接~避免交叉重复。
第四章 预算执行
第十五条 专项经费的支付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重点实验室应当严格按照下达的经费预算执行~一般不予调整。确有必要调整的~应按原渠道报经财政部批准。
第十七条 专项经费支出属于政府采购范围的~应按照《政府采购法》及政府采购的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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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条 使用专项经费形成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属于国有资产~按照国家国有资产管理有关规定进行管理。专项经费形成的大型科学仪器设备、科学数据、自然科技资源等~按照规定开放共享~提高资源使用效率。
第十九条 专项经费的年度结余经费~按照财政部关于财政拨款结余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专项经费决算纳入依托单位决算编制。
第五章 监督检查与绩效评价
第二十一条 依托单位及其主管部门或地方财政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加强对专项经费管理使用的监督检查~并将有关情况及时向财政部、科技部通报。
第二十二条 依托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专项经费内部管理机制~制定内部管理办法~将专项经费纳入依托单位财务统一管理~单独核算~专款专用。
第二十三条 重点实验室依托单位和主管部门应当建立专项经费的绩效评价制度~按照定性与定量评价相结合的原则~对实验室经费使用情况进行绩效评价~有关制度和情况报送财政部、科技部备案。
第二十四条 财政部、科技部采取年度抽查与五年评估相结合的方式~对专项经费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经费执行情况的五年评估与重点实验室五年评估时间相衔接~有关内容包含在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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者之中~其结果作为预算安排的重要依据之一。经费执行情况具体评估指标另行制定。
第二十五条 对于违反规定管理和使用专项经费的~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财政部、科技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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