范文一:PLC的作用有哪些
PLC 的作用有哪些
基于 PLC 的特点, PLC 已得到广泛的应用。目前主要是:
1.用于顺序控制
顺序控制是根据有关输入开关量的当前与历史的状况,产生所要求的开关量输出,以使系统能按一定顺序 工作。这是系统工作最基本的控制。也是离散生产过程最常用的控制。
常用的顺序控制有:
随机控制,根据随机出现的条件实施控制;
动作控制,根据动作完成的情况实施控制;
时间控制,根据时间推进的进程实施控制;
计数控制,根据累计计数的情况实施控制;
混合控制,包含有以上几种控制的组合;
还有不同以上的其它控制,等等。
使用 PLC 实现顺序控制是 PLC 的初衷,也是它的强项。在顺序控制领域,至今还没有别的控制器能够取 代它。
2.用于过程控制
过程控制要用到模拟量。模拟量一般是指连续变化的量,如电流、电压、温度、压力等物理量。过程控制 的目的就是,根据有关模拟量的当前与历史的输入状况,产生所要求的开关量、或模拟量输出,以使系统 工作参数能按一定要求工作。是连续生产过程最常用的控制。
过程控制的类型很多。
PLC 用于过程控制,已是一个趋势。因为用 PLC 实现这个控制,其价格比用别的要低,而且,用它时,在 进行模拟量控制的同时,还可很方便的进行其它控制。再加上各种过程控制模块的开发与应用,以及相关 软件的推出及使用,用 PLC 进行种种过程控制已变得很容易,其编程也很简便。所以,目前有的厂家 PLC 用于模拟量控制的份额,已超过用于顺序控制。
3.用于运动控制
运动控制主要指,对工作对象的位置、速度及加速度所作的控制。可以是单坐标,即控制对象作直线运动; 也可是多坐标的,控制对象的平面、立体,以至于角度变换等运动。有时,还可控制多个对象,而这些对 象间的运动可能还要有协调。
上个世纪 50年代诞生于美国的数控技术,简称数控(NC ),就是基于电子计算机及这个脉冲量的应用而 不断发展与完善的运动控制技术。而今,已发展到非常完善的境地,已是成为当今自动化技术的一个重要 支柱。
PLC 也已具备处理脉冲量的能力。 PLC 有脉冲信号输入点或模块,可接收脉冲量输入(PI )。 PLC 有脉冲 信号输出点或模块,可输出脉冲量(PO )。有了处理 PI / PO这两种功能,加上 PLC 已有数据处理及运算 能力,完全可以依 NC 的原理进行运动控制。
用 PLC 实现这个控制,其价格比用 NC 要低得多。而且,它在进行运动控制的同时,还可进行其它控制。 再加上 PLC 各种运动控制模块的开发与应用,以及相关软件的推出及使用,用 PLC 进行种种运动控制已 变得很容易,其编程也可使用 NC 语言,很简便。
近年, 还出现了专门用于运动控制的 PLC , 即 P (PROGRAMMABLE ) M (MOTION ) C (CONTROLLER ) , 可编程运动控制器,简称 PMC 。又为 PLC 用于精度更高、运动行程更大、控制的坐标更多、操作更方便 的运动控制提供了很好的平台。所以,用 PLC 进行运动控制,在相当程度上,可以代替价格比其昂贵的数 控系统。
4.用于信息控制
信息控制也称数据处理,是指数据采集、存储、检索、变换、传输及数表处理等。
随着技术的发展, PLC 不仅可用作系统的工作控制,还可用作系统的信息控制。
PLC 用于信息控制有两种:专用、兼用。
专用:PLC 只用作采集、处理、存贮及传送数据。
兼用:在 PLC 实施控制的同时,也可实施信息控制。
PLC 用作信息控制,或兼做信息控制,既是 PLC 应用的一个重要方面,又是信息化的基础。
5.用于远程控制
远程控制是指, 对系统的远程部分的行为及其效果实施检测与控制。 PLC 有多种通讯接口, 有很强的联网、 通讯能力,并不断有新的联网的模块与结构推出。所以, PLC 远程控制是很方便的。
PLC 与 PLC 可组成控制网。可通讯,交换数据,相互操作。参与通讯的 PLC 可多达几十、几百个。网与 网还可互联。这样,参与通讯的 PLC 则更多,以至于不受限制。
PLC 与智能传感器、智能执行装置(如变频器),也可联成设备网。也可通讯,交换数据,相互操作。可 联接成远程控制系统,系统范围面可大到几十、几百公里或更大。这种远程控制,既提高了控制能力,又 简化了硬件接线及维护。
PLC 与可编程终端也可联网、通讯。 PLC 的数据可在它上面显示,也可通过它向 PLC 写数据,使它成为人 们操作 PLC 的界面。
PLC 可与计算机通讯,加进信息网。利用计算机具有强大的信息处理及信息显示功能,可实现计算机对控 制系统的监控与数据采集 SCADA (Supervisory Control and Data Acquisition)。同时,还可用计算机进行 PLC 编程、监控及管理。
PLC 还有以太网模块,可用其使 PLC 加入互联网。也可设置自己的网址与网页。有这样 PLC 控制的工厂, 有的称之为透明工厂(Transparent Factory)。在地球上任何可上网的计算机,只要权限允许,就可直接对 其进行访问。
远程控制威力是无比的。可提升 PLC 的控制能力、扩大控制地域及提高控制效益。总之,远程控制也已是 PLC 应用的重要方面。
以上介绍的五大控制,头三个是为了使不同的系统都能实现自动化。信息控制是为了实现信息化,其目的 是使自动化能建立在信息化的基础上,实现管理与控制结合,进而做到供、产、销无缝连接,确保自动化 效益。
远程控制则是使在信息化基础上的自动化能远程化。既可实现各个角落信息汇总,保证信息完整,为信息 的全面使用提供方便;又为自动化的扩展,能从局部的设备级,发展到全局的生产线级,车间级,以至于 工厂级、地域级,建立自动化工厂、数字化城市,提供可能。显然,这种大规模、大范围的自动化、信息 化,将具有更大威力及得到更大的效益。
然而,随着这样自动化、信息化及远程化的推进,系统将越来越复杂。为此,还必须实现这些控制进行控 制。否则,一旦情况变化,或出现故障,而又不能及时应对,所有这些控制带来的效益将化为乌有。 恰恰是 PLC , 还真有对这些控制进行控制的能力。 PLC 是靠处理信息实施控制, PLC 又有很多自诊断功能。 充分利用 PLC 这两个优势,使 PLC 在实施上述控制时,具有一定的自适应、自诊断的能力,在实现自动 化、信息化及远程化之后,再实现智能化,是可能的。这也是这些控制发展必然趋势。
当然,可完成这么多控制手段不仅是 PLC ,但是, PLC 成为其中的主角已是公认的趋势。
范文二:立法原则有哪些
立法原则有哪些?立法民主原则的重要性?
我国现阶段立法的指导思想就是党在社会主义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路线,即“一个中心,两个基本点”。立法基本原则,是国家立法指导思想在实际立法活动中的具体贯彻和落实,是对国家立法意图的总体概括。
中国立法的基本原则有 (一)实事求是,一切从实际出发原则。它是关于立法路线的原则,是辩证唯物主义思想路线在立法工作中的具体运用和体现。立法应当从实际出发,科学合理地规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与义务、国家机关的权力与责任。(二)宪法原则。(三)民主立法原则。《立法法》第5条规定:“立法应当体现人民的意志,发扬社会主义民主,保障人民通过多种途径参与立法活动。”(四)从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利益出发,立足全局,统筹兼顾原则。(五)坚持法制统一原则。立法应当依照法定的权限和程序,从国家整体利益出发,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和尊严。(六)以人为本,尊重和保障人权原则。 另外,在中国当前的立法工作中,也要强调坚持总结经验与科学预见相结合原则,原则性与灵活性相结合原则,法律的稳定性、连续性和适应性相结合原则,保持法的稳定性,连续性与及时立,废,改相结合原则。等等。
民主原则内容:立法主体的广泛性;立法内容具有人民性;立法活动过程和立法程序具有民主性。在我国,坚持民主立法原则是实现人民主权所必需,也是反映人民意志和客观规律所必需,也是对立法实行有效监督和制约,防止滥用立法职权。有利于立法正确地反映人民的意志,而不仅仅反映行政机关的意志;有利于全面的了解各种不同的利益要求,使立法的内容更加科学合理,进而提高立法质量和立法水平;有利于使立法的最终结果得到人民的认同和支持,增加政府威信;有利于增强民众的民主参与意识,增加政府立法的透明度,防止恣意妄为;大限度地提高行政效率,人们一旦参加程序,那么就很难抗拒程序能带来的后果,除非程序的进行明显不公。
范文三:旅游立法作用与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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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游立法作用与意义
随着人们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人们对业余生活的休闲方式也有了新的追求,越来越多的人选择了在假期进行旅游,但是随着旅游业的蓬勃发展,越来越多的法律问题便浮出水面,消费者的维权事宜,旅游中发生的利益纠纷等等,都破坏了人们进行旅游的初衷,让人们带着抑郁的心情结束旅程。而这些,并不是旅游工作者希望看到的。所以,在发展旅游业的同时,应当加大旅游立法的力度和加快立法的进程,然后以明确的法律条文,来维护旅游者和旅游业的合法权益。
一、我国旅游立法面对的问题
1、立法形式与效力存在不足我国目前的一些旅游立法,都只是地方性的法律规范。其适用范围较小,存在形式也不规范。这主要是因为各地区的立法水平相差太大,使得其形式与效力参差不齐。而且没有国家级的综合法律进行约束与指导,使其调整的范围狭小,从而制约了旅游法律的权威性。
、旅游立法的基本概念争议不断从旅游立法的基础上看,当下旅游的不少基本概念还在社会各界中存在着争议,而这些争议的存在就制约了旅游立法中法律体系的完整性。比如什么叫做旅游,旅游的过程中可能会产生何种类型的法律关系,而产生的法律关系中其具体的构成要件又都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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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这些旅游法律关系的构成要件与一般法律中的法律关系构成要件有什么本质上的不同,旅游法规又是从哪一个角度上去看待此类问题,以及旅游法的立法宗旨是维护哪一方的利益,对于这些至关重要的问题,我们缺少统一的观点,这也会在某些程度上使得我国旅游立法的进程减慢。
、旅游法的内容及附属法规不健全由于旅游法的一些法律内容不健全,以及其附属的法规诸如饭店法,住宿法,旅游交通安全法,旅游景区管理法等相关法律至今仍然没有颁布出来,这就使旅游业在发展的过程中出现许多不确定的问题。进而导致了旅游产业的管理范围与职能划分存在着争议,使得无法进行立法规范。而且由于立法的延迟,使得其相关制度无法落实,对旅游产业的监管也无法进行,进而导致不同旅游公司之间的恶意竞争,比如窃取同行的商业秘密,盗用他人公司名称,损害其他公司的利益等。附属法规的不健全,会使游客在旅游过程中,享受不到优质的服务,比如旅游公司临时改变行程,导游擅离职守,比如住宿条件极差,餐饮质量极低,卫生标准根本不合格,以致出现食物中毒等危害游客人身安全的事故,再比如景区内出现向游客强制兜售纪念品,进行景区内的二次收费等行为。这些不仅影响了我国旅游业的整体形象,还延缓了旅游立法的进程。
、研究旅游立法的人员水平较差到目前为止,从事旅游立法研究的人员与机构,没有一个是国家级的法律研究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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构,其人员也不是经受过专业法学教育的人员,因此在进行旅游立法的研究的时候,缺少严谨性与法律逻辑性,不仅导致研究力度偏弱,也会使研究的成果与人们想要得到的结果相悖。
二、对我国旅游立法的几点建议
1、加强基础理论研究对我国旅游立法中较为薄弱的领域加强研究的力度,以提升法律的技术性。比如在其立法价值方面,是选择立足于旅游发展经济,还是旅游促进文化;是提高人们生活质量的旅游,还是与国际接轨的负责任旅游。比如旅游立法是偏重于政府的公权,还是以人民的私权为主。
、深化研究成果对一些现有的旅游立法的研究成果进行更深入的研究,对一些旅游法律相关的概念进行专业的定义,而不是仅对普遍概念进行修饰和限定,需要法学专家对其进行深入细致的研究,对其内涵与外延做明确的规范。比如对旅游,旅游的基本属性,旅游中的法律关系等,进行专业的定义。
、向公众征求立法意见旅游立法的部分目的是为了游客的利益不受到不法侵害,所以要适当的对公众的意见进行收集和整理,来发现公众对旅游立法的理解,以及去寻找公众需要旅游法来维护其何种利益,以及什么形式的法律规范公众可以接受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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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国家行政管理国家应该在旅游立法尚未完全成形之前,加强行政管理,来保障旅游业的正常发展。而且需要国家行政部门对旅游产业的情况进行统计和做出明确记录,为专业人员进行研究提供资料,并且站在国家的角度上提出一些立法建议。
三、旅游立法的重要意义
进行旅游立法,首先可以实现国家对旅游行业的宏观调控,以法律明文规定的方式来对旅游行业进行规范管理。其次,明确了旅游产业管理者的责任和义务,以及旅游产业的附属产业的安全责任。再者,确保了游客的合法权益不受到侵害,明确了游客的地位属于普通的消费者。最后,也对精神损害赔偿的适用范围做出了明确规定,为游客维权提供保障。为了保障我国旅游产业朝着积极健康的方向发展,并且使我国的旅游产业尽快的与国际旅游业进行接轨,需要国家加快对旅游产业的立法进程,在《宪法》与《立法法》的指导下,尽早出台综合性强,统一性强的旅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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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文四:我国旅游立法的作用与意义试论
我国旅游立法的作用与意义试论 摘要:随着我国改革开放以来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使得我国的旅游行业也有了质的飞跃。但是与此同时产生的旅游法律问题,也成了困惑大众的一个难点。所以,我们在保障旅游产业的不断发展的同时,也要对其进行国家级的立法,来对该产业进行强制性的规范,使其向着合理健康的方向发展。本文中,笔者将就我国旅游立法存在的一些问题以及提出的相关建议进行简要阐述。
关键词:旅游产业 立法现状 相关建议 积极作用
随着人们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人们对业余生活的休闲方式也有了新的追求,越来越多的人选择了在假期进行旅游,但是随着旅游业的蓬勃发展,越来越多的法律问题便浮出水面,消费者的维权事宜,旅游中发生的利益纠纷等等,都破坏了人们进行旅游的初衷,让人们带着抑郁的心情结束旅程。而这些,并不是旅游工作者希望看到的。所以,在发展旅游业的同时,应当加大旅游立法的力度和加快立法的进程,然后以明确的法律条文,来维护旅游者和旅游业的合法权益。
一、我国旅游立法面对的问题
1、立法形式与效力存在不足
我国目前的一些旅游立法,都只是地方性的法律规范。其适用范围较小,存在形式也不规范。这主要是因为各地区的立法水平相差太大,使得其形式与效力参差不齐。而且没有国家级的综合法律进
行约束与指导,使其调整的范围狭小,从而制约了旅游法律的权威性。
2、旅游立法的基本概念争议不断
从旅游立法的基础上看,当下旅游的不少基本概念还在社会各界中存在着争议,而这些争议的存在就制约了旅游立法中法律体系的完整性。比如什么叫做旅游,旅游的过程中可能会产生何种类型的法律关系,而产生的法律关系中其具体的构成要件又都有哪些,这些旅游法律关系的构成要件与一般法律中的法律关系构成要件有什么本质上的不同,旅游法规又是从哪一个角度上去看待此类问题,以及旅游法的立法宗旨是维护哪一方的利益,对于这些至关重要的问题,我们缺少统一的观点,这也会在某些程度上使得我国旅游立法的进程减慢。
3、旅游法的内容及附属法规不健全
由于旅游法的一些法律内容不健全,以及其附属的法规诸如饭店法,住宿法,旅游交通安全法,旅游景区管理法等相关法律至今仍然没有颁布出来,这就使旅游业在发展的过程中出现许多不确定的问题。进而导致了旅游产业的管理范围与职能划分存在着争议,使得无法进行立法规范。而且由于立法的延迟,使得其相关制度无法落实,对旅游产业的监管也无法进行,进而导致不同旅游公司之间的恶意竞争,比如窃取同行的商业秘密,盗用他人公司名称,损害其他公司的利益等。附属法规的不健全,会使游客在旅游过程中,
享受不到优质的服务,比如旅游公司临时改变行程,导游擅离职守,比如住宿条件极差,餐饮质量极低,卫生标准根本不合格,以致出现食物中毒等危害游客人身安全的事故,再比如景区内出现向游客强制兜售纪念品,进行景区内的二次收费等行为。这些不仅影响了我国旅游业的整体形象,还延缓了旅游立法的进程。
4、研究旅游立法的人员水平较差
到目前为止,从事旅游立法研究的人员与机构,没有一个是国家级的法律研究机构,其人员也不是经受过专业法学教育的人员,因此在进行旅游立法的研究的时候,缺少严谨性与法律逻辑性,不仅导致研究力度偏弱,也会使研究的成果与人们想要得到的结果相悖。
二、对我国旅游立法的几点建议
1、加强基础理论研究
对我国旅游立法中较为薄弱的领域加强研究的力度,以提升法律的技术性。比如在其立法价值方面,是选择立足于旅游发展经济,还是旅游促进文化;是提高人们生活质量的旅游,还是与国际接轨的负责任旅游。比如旅游立法是偏重于政府的公权,还是以人民的私权为主。
2、深化研究成果
有的旅游立法的研究成果进行更深入的研究,对一些旅 对一些现
游法律相关的概念进行专业的定义,而不是仅对普遍概念进行修饰
和限定,需要法学专家对其进行深入细致的研究,对其内涵与外延做明确的规范。比如对旅游,旅游的基本属性,旅游中的法律关系等,进行专业的定义。
3、向公众征求立法意见
旅游立法的部分目的是为了游客的利益不受到不法侵害,所以要适当的对公众的意见进行收集和整理,来发现公众对旅游立法的理解,以及去寻找公众需要旅游法来维护其何种利益,以及什么形式的法律规范公众可以接受等。
4、加强国家行政管理
国家应该在旅游立法尚未完全成形之前,加强行政管理,来保障旅游业的正常发展。而且需要国家行政部门对旅游产业的情况进行统计和做出明确记录,为专业人员进行研究提供资料,并且站在国家的角度上提出一些立法建议。
三、旅游立法的重要意义
进行旅游立法,首先可以实现国家对旅游行业的宏观调控,以法律明文规定的方式来对旅游行业进行规范管理。其次,明确了旅游产业管理者的责任和义务,以及旅游产业的附属产业的安全责任。再者,确保了游客的合法权益不受到侵害,明确了游客的地位属于普通的消费者。最后,也对精神损害赔偿的适用范围做出了明确规定,为游客维权提供保障。
为了保障我国旅游产业朝着积极健康的方向发展,并且使我国的
旅游产业尽快的与国际旅游业进行接轨,需要国家加快对旅游产业的立法进程,在《宪法》与《立法法》的指导下,尽早出台综合性强,统一性强的旅游法。
参考文献:
[1]王从烈.中国旅游立法的模式与思路[j].安徽农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8(06)
[2]邹再进.罗光华.关于加快我国旅游立法进程的思考[j].云南财经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9(05)
[3]刘红婴.确立旅游立法的坐标定位和价值取向[j].旅游学刊.2011(01)
[4]李巧玲.我国旅游立法研究综述[j].丝绸之路.2011(02)
作者简介:邢峰,男,汉族,1981年生,河北唐山市人,河北师范大学学士,助教,研究方向:旅游、酒店
范文五:规范旅游合同立法的作用与意义
规范旅游合同立法的作用与意义
一、规范旅游合同立法的作用与意义我国的旅游产业经过多年的发展也有了长足的进步。但在旅游业发展的过程中.因相关立法的滞后也带来了大量的问题和纠纷。例如,旅行社经营行为不规范。主要表现为未与游客签订旅游合同、协议.或虽与游客签订协议,却不按有关规定提供服务。
旅游合同立法是旅游法的一个重要方面,是与整个旅游业的发展密不可分的。真正意义上的旅游立法和旅游合同的立法是在进入资本主义社会以后相当长的一段时间里.并随着现代旅游业的兴起,才逐渐成熟并发展的。因为,旅游和旅游合同是一种新的商事关系和新型合同,传统法律和商业习J峨并不能有效安排这种新的商事关系.
也不能公平地处理所产生的合同纠纷。于是各国纷纷颁布旅游法.并相应地在旅游法和民法中制定、增补了大量调整旅游合同时法律规范.这一趋势主要表现在第二次世界大战后的立法活动中。
如《德意志联帮共和国民法典》第651条.《南斯拉夫债务关系法》第859条至896条,《德意志民主共和国民法典》第4章第5节以及日本、英国等国旅游基本法中的一些相关规定。另外.联邦德国还于1979年制定了单行《旅游契约法》。与各国国内旅游合同立法相适应,1970年4月布鲁塞尔外交会议通过了《国际旅行合同公约》,标志着世界旅游合同立法开始趋向统一。
改革开放以来,国务院以及国家旅游局相继制定了一些单行旅游管理法规和规章、文件一些地方政府也从本地区情况出发制定了一些旅游法规和文件.现在从立法和司法现实来看,我国旅游合同主要是适用《民法通则》和《合同法》的相关规定.但在《合同法》中并没有专门规定旅游合同。
在规范旅游和调整因其产生的纠纷时,如何适用《合同法》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这就要求我们对旅游合同性质有一个明确地认识.
二、旅游合同的含义考虑到旅游合同的复杂性和特殊性.我国《合同法》中没有专门规定旅游合同的内容。而且,各国立法对旅游合同的理解也并不一致。主要有两种观点:(一)广义的概念旅游合同既包括旅游者与旅行社签订的合同也包括旅游者与其他的服务提供人签订的合同。
例如.在《德意志民主共和国法典》中规定:旅游合同是为安排旅游和休假口活动而订立的合同.
包括旅游者与旅行社订立的旅游服务合同和旅游者与旅馆、公寓及客房订立的食宿合同。
(二)狭义的概念
旅游合同是指旅游者与旅行社为实现旅游利益而订立的规范相互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如在《德意志联邦共和国民法典》第61sa条中.旅游合同指的是旅游者和旅游举办人订立的关于提供全部旅游给付的合同;按最权威的立法《国际旅行合同公约》第l条第l款中的规定:旅look full, complete accessories and parts, well insulated and firmly fixed. Cable arrangement before 6.1 6.1.1 before the cable into cable (bridge between horizontal and vertical position) by the wiring is responsible for sorting, all cables should be a reasonable amount of JAG, requested terminal layout position, from "top to bottom, from
游合同系指一项组织旅行合同或者一项中间旅行合同.即旅游合同包括两种:组织旅行合同和中间旅行合同。前者系指某人依约以个人名义,按一总价格,承担向他人提供一项包括交通、逗留(不在运输时间内的逗留)或任何其他相关服务的综合服务项目的一切合同。后者系指某人依约以个人名义,按一定价格,承担向他人提供一项组织旅行合同或提供一项或数项单个的服务,使任何旅行或逗留得以完成的一切合同。
三、旅游合同的性质
旅游合同的法律性质.理论上一向分歧很大,主要有以下几种观点:(1)委任代理说,(2)行纪说,(3)居l司说.(4)承揽契约说:(5)无名合同说,还有服务合同说。这些学说都有一定道理.从旅游中介者为旅游者代办旅游活动手续这方面看,旅游合同类似于民法中的委托代理合同;从旅游中介者以自己名义与其他服务提供者缔结合同这一点看,旅游合同又具有行纪性质;从旅游中介者为旅游者介绍交通、食宿、娱乐场所这方面看,旅游合同则具有居间性质;从旅游中介者向旅游者开展“招徕”业务并负责旅游全过程来看.旅游合同又具有承揽合同性质.从旅游中介者提供旅游服务角度看,旅游合同又可以说是一种服务合同;对于没有旅游合同专门性立法的国家,旅游合同则只能称为无名合同。
以上各种学说虽各有道理,但都有不全面的地方。
第一、旅游合同旅游中介者的义务与代理合同、行纪合同中必须依从委托人指示及向委托人报告的义务不相符.
第二、旅旅游中介者以自己名义与提供旅游服务的其他主体订约的权利又使其和居间合同相区别;第三、旅游合同中旅游中介者“先收费、后接待”的商业习惯又和完成工作后再给付报酬的承揽合同相冲突;第四、而服务说则明显忽视了绝大部分旅游服务并非旅游中介人提供的客观事实,而且也不能指出旅游合同的特殊中介性质。
可见,如果仅就旅游合同的整体来说.事实上它是一种兼具代理、行纪、居间、承揽、服务性质的混合合同.用传统民商法进行界定是很困难的。
因此,如果把旅游合同分为组织旅行合同和中间旅行合同分别界定会更加合理。
第一、组织旅行合同是旅行社以一总价格承担向旅游者提供旅游及其他相关的综合性服务而与旅游者之间形成的协议.即它是一种服务合同。
按1996年10月15日国务院颁布的《旅行社管理条例》第3条规定:“本法所称旅行社,是指有营利目的.从事旅游业务的企业。本条例所称旅游业务.是指为旅游者代办出境、入境和签证手续,招徕、接待旅游者,为旅游者安排食宿等有偿服务的经营活动”。
第二、中问旅行合同是指旅行社接受旅游者委托为其代订立旅游组织合同,或者为其带订立有关实现一项或多项旅游服务的合同,从而与旅游者之间形成的协议。很明显,它是代理合同的一种,其中旅游者是被代理人.旅行社是代理人.而其他旅游组织者或其他旅游经营者为第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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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旅游合同的规范调整
在明确旅游合同性质的基础上,应从以下几个方面合理有效地规范调整旅游合同,以保护旅游者的合法权益,促进我国旅游业的发展。
(一)加强法律宣传.广泛开展社会监督.这不仅能使有关企业、单位做到知法守法,也能使消费者更明了自己应享有的权利,有利干消费者利用法律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对旅游从业单位起到监督作用。从长远看.只有做到人人知法、守法,才能保护消费者的消费热情,才能更好地促进我国旅游业的发展。
(二)游者应提高自身的素质成为成熟的游客。旅游者应在法律意识方面强化自身,增加法律意识.使自己的合法权益得到保障。在出游前,应对旅行社的信誉做些调查.同时对旅行社的经营规模.导游状况进行了解.做到心中有数。
(三)旅游是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接受服务.其权益还应受《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保护。
因此,旅游者在接受旅游服务时,除受《合同法》的保护外.作为“弱者”还会受到消法的特殊保护.
如《旅行社管理条例》第26条规定:“旅行社组织旅游者出境旅游,应当选择有关国家和地区依法设立的、信誉良好的旅行社.并与之签订书而协议后.方可委托其承担接待工作。’,’l因境外旅行社违约.使旅游者权益受到损害的.组织出境旅游的境内旅行社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然后再向违约的境外旅行社追偿。”(四)现行的旅游合同采用格式条款订立的,提供格式条款的旅行社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
look full, complete accessories and parts, well insulated and firmly fixed. Cable arrangement before 6.1 6.1.1 before the cable into cable (bridge between horizontal and vertical position) by the wiring is responsible for sorting, all cables should be a reasonable amount of JAG, requested terminal layout position, from "top to bottom, fr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