范文一:简述行政许可的作用
篇一:行政许可简答题
1设定行政许可的三项原则是什么
答 (1)设定行政许可应当遵循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律。
(2)设定行政许可应当有利于公民、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积极性、 主动性的发挥,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
(3)设定行政许可要有利于促进经济、 社会和生态环境的协调发展。
2、执法人员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应该注意的事项?
答:(1)应当向当事人出示执法身份证件,填写预定格式、编有号码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场交付当事人。
(2)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当事人的违法行为、行政处罚依据、罚款数额、时间、地点以及行政机关名称,并由执法人员签名或盖章。
(3)执法人员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必须报所属行政机关备案。
(4)当事人对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告知当事人可以依法申请行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3、行政处罚有哪些种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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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行政处罚法规定,行政处罚的种类有: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行政拘留;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4、保健食品标签和说明书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要求,并标明哪七项内容,
答:(一)保健作用和适宜人群;(二)食用方法和适宜的食用量; (三)贮藏方法;(四)功效成分的名称及含量。因在现有技术条件下,不能明确功效成分的,则须标明与保健功能有关的原料名称; (五)保健食品批准文号;
(六)保健食品标志;(七)有关标准或要求所规定的其它标签内容。
5、 行政许可法确立的“救济原则”体现在哪三个方面
答 (1)陈述权和申辨权 (2)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3)请求赔偿权。
篇二:行政法简答题
1.简述行政处罚适用简易程序必须符合哪些条件,
1)有法定依据;3)违法事实确凿;4)较小数额罚款或者警告的行政处罚;
2)所谓较小数额的罚款,是指对公民处以50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1 000元以下的罚款;
2.简述行政征收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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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行政征收是国家实现其管理职能,满足财政支出需要的保障;
2)行政征收有利于国家进行宏观调控,具有管理经济并促进经济发展的功能;
3)行政征收属于经济利益的再分配,有利于缩小贫富差别,公平负担,协调各种利益团体和各阶层的利益;
3.简述行政合同的特征,
1)行政合同属于一种双方行政行为;
2)行政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中,至少有一方是行政主体;
3)行政主体对于行政合同的履行、变更或解除享有优益权;
4)行政合同的目的是实现特定的行政管理目标或者为了维护社会公共利益;
5)行政合同双方当事人因履行行政合同发生的争议,受行政法调整,根据行政法的有关规则,通过行政法上的救济途径(如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予以解决。
4.简述行政机关的特征,
1)行使国家行政职权,管理国家行政事务;
2)行政机关在组织体系实行领导——从属制;
3)行政机关在决策体制上一般实行首长负责制;
4)行政机关行使职能通常是主动的、经常的和不间断的;
5)行政机关最经常、最直接、最广泛的与个人、组织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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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道;
5.简述我国关于公务员辞退的法定情形。
1)不胜任现职工作,又不接受其他安排;
2)公务员在年度考核中,其考核等次连续2年被确定为“不称职”;
3)旷工或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连续超过15天,或者1年内累计超过30天;
4)因单位调整、撤销、合并或缩减编制员额需要调整其工作,本人拒绝对其的合理安排;
5)不履行公务员义务,不遵守公务员纪律,经多次教育仍无转变,又不宜给予开除处分;注意:公务员被辞退,可以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享受待业保险。
6.简述行政诉讼起诉被受理的条件,
1)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根据;4)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2)原告是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3)有明确的被告;这一条要求,原告在提起诉讼时,必须具体清楚地向法院表明控告谁,即被诉行为是由哪个行政主体作出的。
7.简述被授权组织的法律地位,
被授权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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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在非行使行政职能的场合,不享有行政权,不具有行政主体的地位;
2)在行使法律、法规所授行政职能时,是行政主体,具有与行政机关基本相同的法律地位;
3)以自己名义行使法律、法规授职能,并由其本身就行使所授职能行为对外承担法律责任;
8.简述行政许可在现代国家中的积极作用,
1)有利于控制进出口贸易,发展民族经济,保持国内市场的稳定;
2)消除危害社会公共安全的因素,保障社会经济活动有一个良好的环境;
3)保护广大消费者及公民的权益,制止不法经营,维护社会经济秩序和生活秩序;
4)加强国家对社会经济活动进行宏观管理,协调行政主体和行政相对人之间的关系;
5)保护并合理分配和利用有限的国力资源,保持生态平衡,避免资源、财力及人力的浪费;
9.简述行政程序法的作用,
1)促进行政民主;5)保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
2)提高行政效率;行政行为的效率取决于——行政方式的适当选择、环节的合理安排、过程的科学组合,以保证行政机关活动的合理化和科学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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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行政违法行为的发生大都与制度不完备、程序不健全有关;健全和完善行政程序法,不给失职与滥用职权留有余地,从而起到确保行政权在法治的轨道上正常运行的作用。
4)监督与控制行政权;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
A:行政程序法使行政程序成为行为发生法律效力的必要条件;
B:行政程序法是杜绝失职和滥用职权等行政违法行为的有效手段;
10.简述行政相对人的法律地位,
1)行政相对人是行政主体管理的对象;
2)行政相对人也是行政管理的参与人;
3)行政相对人在行政救济法律关系和行政法制监督关系中可以转化为救济对象和监督主体
11.简述代执行和执行罚的特点,
(一)代执行的特点:
1)对象是行政行为所确立的可为他人代履行的作为义务,如违法建筑物的强制拆除、代出义务工等。
2)有法律根据或者有合法的行政行为存在,而法定义务人不履行其应该履行的法定义务,这是代执行的实施前提。
3)代执行的主体必须是行政强制执行机关,行政强制执行机关所指定的第三人可以成为行政强制执行的实施主体。
(二)执行罚的特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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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一般只适用于不作为义务和不可为他人代履行的作为义务;
2)执行罚的数额从义务主体应履行义务之日起,按日数计算,并可反复适用;
3)执行罚的数额必须由法律、法规明文作出规定,执行机关只能依法实施,无裁量余地;
12.简述行政复议的特点,
1)由法定的行政主体进行;
2)行政复议按照特定行政程序进行;
3)是一种行政裁判行为;5)依申请的行为;
4)行政复议同时对行(转 载于:wWw.xLTkwj.cOM 小 龙 文档网:简述行政许可的作用)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查;
13.简述国家承担行政赔偿责任须符合的条件,
1)赔偿是法律规定的;损害必须是违法行为造成的;
2)损害必须是行政机关和行政工作人员的行为造成的;
3)国家负责赔偿的损害必须是行政机关或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行使职权时造成的;
4)损害必须是现实已经产生或必然产生的,不是想象的;是直接的,不是间接的;
14.简述可诉性行政行为的特征。根据《行政诉讼法》,可诉性行政行为:
1)是具有司法审查必要性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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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是与行使行政管理职权有关的行为;
3)是对相对人的权利义务实际影响的行为;
4)是在现实情况下有司法审查可能性的行为;
5)是拥有行政管理职权的机关、组织所实施的行为;
15.简述行政诉讼的法律适用的特点。
1)法律适用的主体是人民法院;
2)行政诉讼法律适用的内容广泛、形式多样;
3)行政诉讼法律适用的基础是对行政决定法律适用的审查;
16.简述被授权组织的条件,
1)相应组织应与所授权行使的行政职能无利害关系;
2)对于某些特别行政职能,被授权的组织还应具备某些特别条件;
3)相应组织应具备所授权行政职能行使所需要的基本设备和条件;
4)相应行政组织应具备了解和掌握与所行使行政职能有关的法律、法规和有关技术支持的工作人员;
17.简述行政行为的涵义和特征。
(1)特征:
A:服务性;B:裁量权;C:单方性;D:强制性;E:从属法律性;
(2)涵义:行政行为是指行政主体实施的产生行政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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效果的行为。
1)行政行为是指行政主体的行为,即行政机关与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所实施的行为;
2)行政行为是指行政主体实施的产生行政法律效果的行为,即行政主体的行为所引起的关系是行政法律关系而非民事法律关系或其他法律关系;
3)行政行为是指行政主体实施的产生法律效果的行为,即行政主体的相应行为能对作为行政相对人的个人、组织的权利、义务产生的影响,这种影响可能对行政相对人是有利的,也可能是不利的。
18.简述管辖权移转与移送管辖的区别。
1)管辖权转移由上级人民法院决定或同意;移送管辖无需要由上级人民法院决定或同意;
2)管辖权的转移发生于上下级人民法院之间,是级别管辖的一种变通形式;移送管辖一般发生于同级人民法院之间,是地域管辖的一种补充形式。
3)管辖权的转移是指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将案件管辖移交给原本无管辖权的人民法院,使其获得对该案件的管辖权;而移送管辖是指无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把已经受理但不属于自己管辖的行政案件移送给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理。
19.简述行政处罚的特征,(体现了强烈的制裁性和惩戒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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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行政处罚的是对于违反行政法律规范尚未构成犯罪的行政相对人的制裁;
2)行政处罚的主体是行政主体,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依据法定权限,除非法律另有规定,行政处罚权只能由行政主体行使。
3)行政处罚的目的既是为了有效实施行政管理,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保护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和合法权益,同时也是对违法者予以惩戒和教育,使其以后不再犯。
4)行政处罚是针对有违反行政法律规范行为(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的行政相对人的制裁,即对
违法行为人的人身自由、财产、名誉或者其他权益的限制或剥夺,或者对其科以新的义务。
20.简述行政裁决的特征。
1)行政裁决具有不可变更力;
2)行政裁决的主体是法律、法规授权的行政机关;
3)行政裁决是行政机关行使行政裁决权的活动,具有法律效力;
4)行政裁决程序通常依当事人的申请开始,以协商或调解为前置;
5)当事人之间发生的争议是民事性质的,且与行政管理活动密切相关,这是行政裁决的前提;对行政裁决不服,只能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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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简述申请行政复议的条件,
1)有明确的被申请人;
2)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3)有具体的复议请求和事实根据;
4)属于复议范围和受理复议机关管辖;
5)申请人是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22.简述行政诉讼被告资格。
1)必须是行使国家行政管理职权的行政主体;
2)必须具有行政诉讼权利能力,并以自己的名义应诉;
3)必须事实了原告认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具体行政行为;
23.简述行政许可的特征。
(1)行政许可:是指在法律一般禁止的情况下,行政主体根据行政相对人的申请,通过颁发许可证或执照等形式,依法赋予特定行政相对人从事某种活动或实施某种行政的权利或资格的行政行为。
(2)行政许可的特征有:
1)行政许可是依申请的行政行为;
2)行政许可存在的前提是法律一般禁止;
3)行政许可是收益性行政行为;即赋予行政相对人某种权利和资格的行政行为;
4)行政许可的目的在于抑制公益上的危险或影响秩序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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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素,确保财政收入;
5)行政许可是要式行政行为,遵循一定的法定程序,并应以正规的文书、格式、日期、印章等形式予以批准、认可和证明,必要时还应附加相应的辅助性文件。
24.简述行政诉讼被告的特征。
篇三:行政法简答题
四、简答
1、行政法的法源的形式有哪些,
答:1.宪法、2.法律、3.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4.地方行政法规和地方行政规章、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5.与行政法有关的法律解释。
2、简述行政法的法源。
答:1、宪法;2、法律、3、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4、地方性法规、地方行政规章、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
3、简述行政处罚与刑罚的区别。
答:1、制裁的性质不同2、适用的违法行为不同3、惩罚的程度及适用的程序不同4、制裁的机关不同5、做出处罚的形式不同。
4、简述行政强制执行与行政处罚的区别。
答:1、性质不同2、目的不同、3、原则不同
5、 简述行政法的作用。
答:(1)保障行政权有效行使,促使行政主体依法行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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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高行政效率;(2)贯彻实施宪法,推动民主政治进程,保障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3)促进经济文化建设,保护社会经济、文化秩序,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
6、 什么是行政法基本原则,
答:行政法的基本原则,是贯穿于全部行政法律规范之中的,是调整和决定行政主体全部行为的基本准则。
7、 行政主体的特征是什么,
答:1行政主体是享有国家行政权力,实施行政活动的组织;2是能以自己的名义行使行政权的组织;3是能够独立对外承担其行为所产生的法律责任的组织。
8、 行政法的基本原则有哪些内容,
答:行政合法性原则;行政合理性原则。
9、 行政职权的特征是什么,
答:强制性;不可处分性;职权与职责的统一性
10、 国家行政机关有哪些特征,
答:是具有国家强制性质的社会组织;是具有较强的执行色彩的组织;必须按一定的层次和结构组织起来。
11、 简述行政机关组织法所包含的基本内容。答:法律依据;隶属关系;职责权限;任职期限;机构设置;人员编制。
12、 行政职务关系变更的情况有哪些,答:罢免、撤职、辞去领导职务、免职、降职、转职、调职、升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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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行政职务关系产生的主要程序是什么,
答:选任、委任、调任、聘任。
14、 被授权组织的法律地位是什么,答被授权的组织在行政法上具有独立的行政主体的法律地位;行政诉讼法也规定,被授权组织所为行政行为被提起诉讼时由被授权的组织作被告应诉。
15、 被委托组织与被授权组织的区别是什么,
答:1。不同; 2。生的依据不同; 3。为的后果不同
16、 简述行政相对方的权利是什么,
答:提成申请的权利; 参与行政管理的权利;听政的权利;了解情况的权利:申请行政法上的救济权利
18、行政相对方的义务是什么答服从行政管理的义务;协助行政主体执行公务的义务;遵循法定程序要求的义务。
21、什么是抽象行政行为?
答:抽象行政行为是指行政主体针对不特定的行政管理对象实施的行政行为。抽象行政行为通常具有普遍性。
22、简述行政行为的内容。答:赋予权益和剥夺权益;科以义务和免除义务;确认法律事实和法律地位。
23、确立行政立法程序的民主原则的意义何在,
答:能使所制定的行政法规和规章真正反映广大人民的意志;这种程序上的民主原则,能够有效地约束国家行政机关的权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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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简述行政立法的程序。答:起草; 征求意见; 审查; 通过;签署; 发布与备案。
25、行政许可的特征是什么,答:1行政许可是依申请的行政行为;2行政许可的内容是国家一般禁止的活动;3行政许可时行政赋予行政相对方某种法律资格或法律权利的具体行政行为;4行政许可是一种外部行政行为;5行政许可
时一种要式行政行为
26、行政许可有哪些作用,答:A行政许可是国家队社会经济、政治、文化活动进行宏观调控的有力手段,有助于从直接命令式的行政手段过渡到间接许可的法律手段;B行政许可有利于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保障广大消费者及民众的权益;C行政许可有利于保障社会公共利益,维护公共安全和社会秩序;D行政许可有利于控制进出口贸易,保护和发展民族经济;E行政许可有利于资源的合理配置和环境保护,促进人与环境的和谐、健康、协调发展。
27、行政许可的基本原则是什么,答:合法性原则;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便民原则;救济原则;信赖保护原则;行政许可一般不得转让原则;监督原则。
28、行政强制预防、行政强制制止和行政强制执行的区别是什么,答:实施的条件不同; 实施的时间和目的不同;实施的机关不同; 实施的程序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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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什么是即时强制,答:即时强制是指因情况紧急,为了达到预期的行政目的,行政主体不以相对方不履行义务为前提,即对相对方的人身自由和财产予以强制的活动或制度。
35、行政处罚执行的原则有哪些内容,答:当事人自觉履行原则;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原则:决定罚款与收缴罚款相分离原则。
39、行政责任的构成要件有哪些,答:行政责任的主体是行
政主体及其执行公务的人员;行政责任产生的前提条件是行政违法或行政不当;行政责任必须为行政法律规范所确认是一种法律责任;承担行政责任必须有主观上的故意或过失。
42、哪些情况不能申请行政复议?答:不服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处分或者其他人事处理决定的;不服行政机关对民事纠纷作出的调解或者其他处理的:对国防、外交等国家行为不服的。
43、行政复议的原则是什么,答:合法原则; 公正原则; 公开原则; 及时原则; 便民原则
62、简述划分个人行为与机关行为的标准,
答:1。公务员的行为以所属机关名义作出的,属机关行为,以自己名义作出的,则属个人行为;2。公务员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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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在他的职责范围内作出的,属于机关行为,如果超越职责范围,必须结合第一标准和第三标准综合认定;3。公务员的行为是执行机关的命令或委托,不管机关命令或委托是否超越权限,概属机关行为。
63、简述行政诉讼原告的法律特征,答1。必须是行政管理相对一方的行政相对人。2。必须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
64、简述行政主体与行政机关的区别。
答:(1)二者不能简单等同(2)在行政管理活动中,行政机关不是唯一的行政主体(3)并非所有的行政机关都能成为行政主体(4)行政机关也不是在任何场合下都能成为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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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文二:简述行政许可的实施机关
篇一:行政法简答题
四、简答
1、行政法的法源的形式有哪些,
答:1.宪法、2.法律、3.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4.地方行政法规和地方行政规章、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5.与行政法有关的法律解释。
2、简述行政法的法源。
答:1、宪法;2、法律、3、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4、地方性法规、地方行政规章、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
3、简述行政处罚与刑罚的区别。
答:1、制裁的性质不同2、适用的违法行为不同3、惩罚的程度及适用的程序不同4、制裁的机关不同5、做出处罚的形式不同。
4、简述行政强制执行与行政处罚的区别。
答:1、性质不同2、目的不同、3、原则不同
5、 简述行政法的作用。
答:(1)保障行政权有效行使,促使行政主体依法行政,提高行政效率;(2)贯彻实施宪法,推动民主政治进程,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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障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3)促进经济文化建设,保护社会经济、文化秩序,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
6、 什么是行政法基本原则,
答:行政法的基本原则,是贯穿于全部行政法律规范之中的,是调整和决定行政主体全部行为的基本准则。
7、 行政主体的特征是什么,
答:1行政主体是享有国家行政权力,实施行政活动的组织;2是能以自己的名义行使行政权的组织;3是能够独立对外承担其行为所产生的法律责任的组织。
8、 行政法的基本原则有哪些内容,
答:行政合法性原则;行政合理性原则。
9、 行政职权的特征是什么,
答:强制性;不可处分性;职权与职责的统一性
10、 国家行政机关有哪些特征,
答:是具有国家强制性质的社会组织;是具有较强的执行色彩的组织;必须按一定的层次和结构组织起来。
11、 简述行政机关组织法所包含的基本内容。答:法律依据;隶属关系;职责权限;任职期限;机构设置;人员编制。
12、 行政职务关系变更的情况有哪些,答:罢免、撤职、辞去领导职务、免职、降职、转职、调职、升职。
13、 行政职务关系产生的主要程序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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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选任、委任、调任、聘任。
14、 被授权组织的法律地位是什么,答被授权的组织在行政法上具有独立的行政主体的法律地位;行政诉讼法也规定,被授权组织所为行政行为被提起诉讼时由被授权的组织作被告应诉。
15、 被委托组织与被授权组织的区别是什么,
答:1。不同; 2。生的依据不同; 3。为的后果不同
16、 简述行政相对方的权利是什么,
答:提成申请的权利; 参与行政管理的权利;听政的权利;了解情况的权利:申请行政法上的救济权利
18、行政相对方的义务是什么答服从行政管理的义务;协助行政主体执行公务的义务;遵循法定程序要求的义务。
21、什么是抽象行政行为?
答:抽象行政行为是指行政主体针对不特定的行政管理对象实施的行政行为。抽象行政行为通常具有普遍性。
22、简述行政行为的内容。答:赋予权益和剥夺权益;科以义务和免除义务;确认法律事实和法律地位。
23、确立行政立法程序的民主原则的意义何在,
答:能使所制定的行政法规和规章真正反映广大人民的意志;这种程序上的民主原则,能够有效地约束国家行政机关的权力。
24.简述行政立法的程序。答:起草; 征求意见; 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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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签署; 发布与备案。
25、行政许可的特征是什么,答:1行政许可是依申请的行政行为;2行政许可的内容是国家一般禁止的活动;3行政许可时行政赋予行政相对方某种法律资格或法律权利的具体行政行为;4行政许可是一种外部行政行为;5行政许可
时一种要式行政行为
26、行政许可有哪些作用,答:A行政许可是国家队社会经济、政治、文化活动进行宏观调控的有力手段,有助于从直接命令式的行政手段过渡到间接许可的法律手段;B行政许可有利于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保障广大消费者及民众的权益;C行政许可有利于保障社会公共利益,维护公共安全和社会秩序;D行政许可有利于控制进出口贸易,保护和发展民族经济;E行政许可有利于资源的合理配置和环境保护,促进人与环境的和谐、健康、协调发展。
27、行政许可的基本原则是什么,答:合法性原则;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便民原则;救济原则;信赖保护原则;行政许可一般不得转让原则;监督原则。
28、行政强制预防、行政强制制止和行政强制执行的区别是什么,答:实施的条件不同; 实施的时间和目的不同;实施的机关不同; 实施的程序不同
29、什么是即时强制,答:即时强制是指因情况紧急,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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了达到预期的行政目的,行政主体不以相对方不履行义务为前提,即对相对方的人身自由和财产予以强制的活动或制度。
35、行政处罚执行的原则有哪些内容,答:当事人自觉履行原则;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原则:决定罚款与收缴罚款相分离原则。
39、行政责任的构成要件有哪些,答:行政责任的主体是行
政主体及其执行公务的人员;行政责任产生的前提条件是行政违法或行政不当;行政责任必须为行政法律规范所确认是一种法律责任;承担行政责任必须有主观上的故意或过失。
42、哪些情况不能申请行政复议?答:不服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处分或者其他人事处理决定的;不服行政机关对民事纠纷作出的调解或者其他处理的:对国防、外交等国家行为不服的。
43、行政复议的原则是什么,答:合法原则; 公正原则; 公开原则; 及时原则; 便民原则
62、简述划分个人行为与机关行为的标准,
答:1。公务员的行为以所属机关名义作出的,属机关行为,以自己名义作出的,则属个人行为;2。公务员的行为是在他的职责范围内作出的,属于机关行为,如果超越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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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围,必须结合第一标准和第三标准综合认定;3。公务员的行为是执行机关的命令或委托,不管机关命令或委托是否超越权限,概属机关行为。
63、简述行政诉讼原告的法律特征,答1。必须是行政管理相对一方的行政相对人。2。必须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
64、简述行政主体与行政机关的区别。
答:(1)二者不能简单等同(2)在行政管理活动中,行政机关不是唯一的行政主体(3)并非所有的行政机关都能成为行政主体(4)行政机关也不是在任何场合下都能成为行
篇二:简答行政许可实施的一般程序
一、简答行政许可实施的一般程序。
二、简答行政处罚实施的一般程序及实施规则。
三、简答具体行政行为的成立要件。
案例题(12分)
村民陈某、邓某因拒绝缴纳所在乡政府摊派款,被通知参加乡政府举办的“学习班’“学习”期间,不准回家;不准亲友探视;不准与外界通信或电话联系。五天后,陈、邓答应缴纳摊派款,才准许学习结业回家。
[分析]
1、陈、邓如不服乡政府办“学习班”的行为;对其权益所受侵害可否请求行政赔偿?为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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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陈、邓如请求行政赔偿,应向哪个机关提出?如被拒绝,还有何救济途径?
3、陈、邓依法可能获得哪些赔偿
某市原有甲、乙、丙、丁四家定点屠宰场,营业执照、卫生许可证、屠宰许可证等证照齐全。1997年国务院发布《生猪屠宰管理条例》,该市政府根据其中确认并颁发定点屠宰标志牌的规定发出通告,确定只给甲发放定点标志牌。据此,市工商局将乙、丙丁三家屠宰场营业执照吊销,卫生局也将卫生许可证吊销。乙、丙、丁三家屠宰场对此不服,找到市政府,市政府称通告属于抽象行政行为,需遵守执行。三家屠宰场遂提起行政诉讼。
(1)市政府的通告属于何种类型的行政行为,理由是什么,
(2)谁是此案的被告,理由何在,
(3)此案乙、丙、丁是否有权提起行政诉讼,理由是什么,
(4)颁发定点屠宰标志牌属于何种性质的行为,工商局、卫生局能否据此吊销乙、丙的执照许可证,
四、
篇三:行政简答题
简答题
简述行政程序中保障行政相对人身的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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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表明身份制度。(2)公开、告知和说明理由的制度。(3)陈述、申辩程序、听证程序和调查程序(4)救济程序的告知制度
简述侵犯人身权的行政赔偿范围
仅限于生命健康权、人身自由权、名誉权和荣誉权、公务员的身份保障权
简述公务员被辞退的情形
(一)在年度考核中,连续两年被确定为不称职的;(二)不胜任现职工作,又不接受其他安排的;(三)因所在机关调整、撤销、合并或者缩减编制员额需要调整工作,本人拒绝合理安排的;(四)不履行公务员义务,不遵守公务员纪律,经教育仍无转变,不适合继续在机关工作,又不宜给予开除处分的;(五)旷工或者因公外出、请假期满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连续超过十五天,或者一年内累计超过三十天的。
简述行政法律关系的特征
至少有一方是行政主体;、权利与义务具有不平等性;权利和义务具有预设性和统一性 简述行政违法的构成要件和主要形式。
行为主体必须具有行政法律关系主体资格;行政法律关系主体具有相关的法定义务;行政法律关系主体具有不履行法定义务的行为;行政违法是一种客观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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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述行政行为无效的情形
(1)行政行为具有特别重大的或具有明显的违法情形;
(2)行政主体不明确或明显超越相应行政主体职权的行政行为;
(3)行政主体受胁迫做出的行政行为
(4)行政行为的实施将导致犯罪;
(5)没有可能实施的行政行为
简述行政程序的基本原则
程序公正的原则;相对人参与的原则;效率原则
简述行政处罚的种类
按行政处罚的性质为标准分为:限制或剥夺权利性的处罚、科以义务性的处罚、影响声誉的处罚
按行政处罚的内容为标准分为:人身自由罚、声誉罚、财产罚、行为罚四类
简述我国行政指导的特征
(,)行政指导是行政主体的社会管理行为;
(,)行政指导适用的范围极其广泛,其方法多种多样;
(,)行政指导属于“积极行政”的范畴;
(,)行政指导是符合现代法治原则的一种具有行政活动性质的行为;
(,)行政指导是一种柔性的不具有法律强制力的行为;
(,)行政指导是不直接产生法律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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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述信赖保护原则的含义及其主要要求
行政信赖保护原则,是指当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及其管理活动已经产生信赖利益,并且这种信赖利益因其具有正当性而应得到保护时,行政机关不得随意变动这种行为,如果变动必须补偿相对方的信赖损失。
主要要求:
1.行政行为具有确定力,行为一经作出,未有法定事由和经法定程序不得随意撤销、废止或改变;
2.对行政相对人的授益行政行为作出后,事后即使发现有轻微违法或对政府不利,只要行为
不是因相对人过错所造成,亦不得随意撤销、废止或改变;
3.行政行为作出后,如果事后发现有较严重违法情形或可能给国家、社会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失,必须撤销或改变此种行为时,行政主体对撤销或改变此种行为给无过错的相对人造成的损失应给予补偿。
简述行政职权的特征
1(强制性。行政职权是法定权力,具有国家强制力2(不可处分性。行政职权体现着国家意志,未经法律许可,不得转移或放弃,不得自由转让或处分。3(职权与职责的统一性。行政主体的职权与职责是一个事物的两个方面,行使职权也就是履行职责。
简述行政法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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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在形式上的特点有:(1)行政法没有统一、完整的实体法典 (2)数量居各部门法之首
2.内容上的特点:(1)行政法涉及的范围广、内容丰富(2)有较强的变动性 (3)行政法规范结构的融合性
简述我国行政法基本原则及各自的基本要求。
1.行政合法性原则,其要求是:(1)行政职权必须基于法律的授予才能存在;(2).行政职权必须依据法律行使,不得违法;(3)行政授权、行政委托必须有法律依据,符合法律要旨
;
2.行政合理性原则,其要求是:(1).行政行为应符合立法目的;(2).行政行为应当建立在正当考虑的基础上,不得考虑不相关因素;(3).平等使用法律规范,不得对相同事实给予不同对待(4)符合自然规律(5)符合社会道德
3.行政应急性原则,其要求是:(1)存在明确无误的紧急危险(2)非法定机关行使了紧急权利,事后应由有权机关予以确认(3)行政机关作出应急行为应当受有权机关监督(4)应急权力的行使应当适当,应将负面损害控制在最小范围内(5)应急权力造成个人或组织正当权益受损的,应在事后予以一定的补偿
简述行政行为的合法要件。
(一)行政行为的主体应当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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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机关合法;人员合法;委托合法
(二)行政行为应当符合行政主体的权限范围
行政事项管辖权的限制;行政地域管辖权的限制;时间管辖权的限制;手段上的限制;程度上的限制;条件上的限制;委托权限的限制
(三)行政行为内容应当合法、适当
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符合法定幅度、范围;内容必须明确具体;内容必须适当;必须公正、合理;
(四)行政行为应当符合法定行政程序
符合与该行政行为性质相适应的程序要求;符合一般性的程序规则要求
简述行政不当的行政机关救济
行政机关救济;行政管理相对方依法向有权的国家行政机关请求对行政主体的行政违法行为或不当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纠正或追求起行责任的一种救济途径;司法机关救济一、行政复议二、行政赔偿三、行政诉讼
简述行政机关内部自我监督的形式
(1)一般监督:上级对下级、下级对上级(违法违纪,检举、控告)(2)主管监督(领导和业务指导)
(3)职能监督(业务内容为核心的专项监督,如财政部的监督)
简述行政处罚与行政处分的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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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作出决定的主体范围不同
前者是由是享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主体作出的;后者是由受处分的公务员所在机关,或上级
机关,或行政监察机关作出的;
(2)所制裁的对象不同
前者是违反行政法规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后者是行政机关系统部的公务员;
(3)采取的形式不同
前者形式多样;后者只有六种: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和开除
(4)行为的性质不同
前者属于外部行政行为,以行政管辖为基础;后者是内部行政行为,以行政隶属关系为前提。
(5)所依据的法律法规不同
前者依据的是有关行政管理的法律规范;后者依据的是有关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或公务员的法律规范。
(6)救济途径不同
对前者不服的,除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相对方可通过复议与行政诉讼救济;对后者不服都市,只能向作出处分决定的机关的上一级机关或监察部门申诉
简述行政指导行为的特征
1.非强制性;2.事实行为性;3.能动性;4.行政指导关系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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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主体的优越性
简述行政行为的合法要件
1.行政行为主体应该合法;2.行政行为应当符合行政主体的权限范围;3.行政行为内容应当合法、适当;4.行政行为应当符合法定行政程序
简述行政程序法的根本制度
1.回避制度;2.合议制度;3.辩论和听证制度;4.专家咨询制度
简述抽象行政行为的特征。
1.对象的普遍性;2.效力的普遍性与持续性;3.准立法性;4.不可诉性
简述行政处罚法规定的不予处罚的情形
1.不具有责任能力的人违法,不予处罚;2.由于生理缺陷的原因而致违法的,不予处罚;3.行为属于正当防卫行为的;4.行为属于紧急避险行为的;5.因意外事故而致违法的;6.因行政机关的责任而造成违法行为;7.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结果的。 简述行政程序的分类
简述行政行为的特征1.公共服务性2.从属法律性3.裁量性4.单方意志性5.效力先定性6.强制性
简述行政许可法的基本原则
行政许可法定原则;公开、公平和公正原则;便民原则;当事人程序性权利保护原则;信赖保护原则;禁止随意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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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则
简述行政违法与行政不当的区别。
1.行政不当不构成行政违法,它以合法为前提,是合法幅度内的失当,表现为畸轻畸重、显失公正等;2.行政不当只针对裁量行为,而行政违法则是针对羁束行为和裁量行为的;3.行政违法必然引起行政责任,可以引起惩罚性行政责任和补救性行政责任,而行政不当一般只限于引起补救性行政责任;4.行政违法一旦被确认,一般溯及其发生时即无效;而行政不当一般只部分影响其效力,也可全部影响其效力。
简述行政许可的适用范围。
1、设定行政许可的原则2、可以设定行政行为许可的范围3、不能设定行政许可的事项 简述《行政处罚法》规定的简易程序适用的情况。
1.违法事实确凿;2.有法定依据;3.较小数额罚款或警告的行政处罚
简述行政赔偿责任构成的条件
1.行政主体。 2.职务违法行为。 3.损害后果。 4.因果关系。
(一)行政侵权行为 1(实施行政侵权行为的人必须是国家行政机关的公务员或其他被授权或受委托行使国家行政管理职能的人员;2(行政侵权行为必须是执行行政职务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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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行政侵权行为必须是违法侵犯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行为。
(二)损害事实,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了行政侵权行为的客观损害。认定损害事实应注意以下几点:1(损害必须是已经发生的、确实存在的损害;2(受损害的权益必须是合法的、受法律保护的权益;3(损害事实包括物质损害事实、人身损害事实和精神损害事实。
(三)侵权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有因果关系
简述行政合同中行政机关的权利。
1、对合同的监督、指挥权。2、单方面变更合同标的权。3、单方面解除合同权。4、制裁权。 简述行政强制执行与行政强制措施的区别 行政强制措施与行政强制执行均属于行政强制,两者也都通过一定的强制性措施表现出来,但二者仍有着明显的区别:
1(目的不同。 行政强制执行的目的在于强制相对人履行义务或达到与履行义务相同的状态;行政强制措施的目的则是使相对人的人身与财产保持一定的状态,从而预防、制止或者控制正在发生或可能发生的违法行为或危险状态。
2(前提不同。 行政强制执行的前提是法定义务人不履行法定义务;行政强制措施不以行政相对人不履行法定义务为适用条件,而是以危害社会的行为或事件的发生为前提。
3(动因不同。 行政强制执行的起因只能是义务人负有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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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义务而作为或负有作为义务而不作为的行为;而行政强制措施的起因,既可以是危害社会的行为,也可以是危害社会的某种事件的发生,甚或是某种状态的出现。
4(实施主体不同。 行政强制执行的实施主体包括行政机关和人民法院;行政强制措施的实施主体只有行政机关。 5(结果不同。 行政强制执行的结果是以义务人履行义务或达到与履行义务相同状态而结束;行政强制措施在情况调查清楚后,经认定不需要继续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应该解除强制、恢复原状,经认定需要继续实施强制措施的,应依法采取相应的处理决定。
简述抽象行政行为的特征
1.对象的普遍性;2:效力的普遍性和持续性;3:准立法性;4:不可诉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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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文三:适用行政许可的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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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用行政许可的范围
李元邃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是公司登记机关”规定,公司(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要取得合法的经营资格,必须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核准(许可),方可进入市场从事经营。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以下简称《行政许可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于2003年8月27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是各级人民政府的职能机构,主管市场监督管理和行政执法。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基本任务是:确认市场主体资格,规范市场主体行为,维护市场经济秩序,保护商品生产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参与市场体系的规划、培育;负责商标的统一注册和管理;实施对广告业的宏观指导;监督管理个体、私营经济,指导其健康发展。
现行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许可项目较多,分散于执行的各个主体法中,如《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三条 :“公司经公司登记机关依法核准登记,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方取得企业法人资格; 第四条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是公司登记机关”规定,公司(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要取得合法的经营资格,必须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核准(许可),方可进入市场从事经营。《广告管理条例》第六条规定,广告经营者应当按照本条例和有关法规的规定,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办理审批登记手续,取得《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广告经营许可证》,方可从事广告经营。
那么,如何理解行政许可?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适用行政许可的范围有哪些?
一、行政许可的概念、法律特征,许可程序,特殊的规定,行政许可的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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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行政许可的概念
《行政许可法》第二条规定:本法所称行政许可,是指行政机关根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经依法审查,准予其从事特定活动的行为。
(二)、行政许可具有以下法律特征
1、行政许可的内容是国家法律禁止的活动。行政许可是在特定对象符合相关法律条件的情况下,对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所设定的禁止内容的解除,允许其从事某项特殊的活动,使其享有特定权利和资格。例如:为了保证公共安全、维护交通秩序,国家通过考试等方式给符合一定技术的人发给驾驶证,赋予其驾驶汽车的权利。
2、行政许可是一种应申请的行为。行政许可是行政机关许可相对人以从事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禁止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所为的行为,作为行政许可相对人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要获得对此种禁止的解除,就必须具备相应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规定的特定条件,并向行政机关作出相应的意思表示,这种意思表示的形式就是许可申请书,如《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公司注册登记申请书》。申请人通过申请书向行政机关提出自己的许可请求,并说明自己所具备的相应法定条件。行政机关通过审查申请人的请求,并确定其具备了相应的条件后,才能授予许可。
3、行政许可是行政机关赋予行政相对人某种法律资格或法律权利的具体行政行为。行政机关赋予政行相对人的这种法律资格或法律权利通常只在一定的期限内有效。此种行政行为必须具备某种特定的形式要件,这种特定的形式要件就是许可证、执照,具体名称包括准运证、通行证、批准书、资质证书等等。
4、行政许可的事项必须有明确的法律规定,许可的范围不得超出法定界限。许可是建立在普通禁止基础上的解禁行为。如行政机关发放营业执照,是允许相对人从事某种经营活动,但同时也是禁止其他人随意从事经营活动,其他人非经行政机关允许,如从事相应经营活动即属无照经营的违法行为,将依法受到行政处罚。
(三)行政许可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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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可程序是指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的步骤、方式、顺序和时限。它是影响行政效率和申请人的一个重要因素;也直接影响相对人权益的得失。行政机关对相对人申请的批准或不批准,关系到相对人能否取得某种权利或资格,能否从事某种活动。从程序上对行政许可进行规范,是保证行政许可公正、合理的前提条件。现《行政许可法》的出台实施,对行政许可程序做了程序规定,行政许可程序,大致包括以下几个步骤:1、申请与受理;2、审查与决定(颁发或拒绝颁发许可证),及期限的规定;3、行政许可的变更与延续。
1、申请与受理。
申请是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的前提条件。公民、法人或其它组织(申请人)要取得某项行政许可,首先要向行政机关提出申请。申请书需载明申请人的姓名或组织名称、住址或组织地址、申请许可的内容、理由及相关条件等。申请人向行政机关申请行政许可,除提交申请书以外,法律、法规通常还规定应同时提交有关文件材料,如申请从事食品服务的营业执照,必须同时提交卫生许可证和个人身体健康证。在申请某些附条件许可,即取得某一许可必须以拥有另一许可证为前提时,除提交上述有关文件、材料外,还必须提交作为取得相应许可前提的许可证(前置审批)。如动植物及产品入境时,在向海关申请前必须获得动植物检疫机关的检疫许可,否则海关对此申请不予接受。
行政许可申请的表现方式一般以书面材料提出,也可以通过信函、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方式提出。
行政机关对申请人提出的行政许可申请,应当视其具体情况,分别作出处理。(1)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2)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其他行政机关申请;(3)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4)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5)申请事项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行政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行政许可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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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机关受理或者不予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应当出具书面凭证,加盖本行政机关专用印章并注明日期。
2、审查与决定(颁发或拒绝颁发许可证),及期限的规定。
行政许可机关收到申请后,依照法定标准及程序对申请人及申请事项进行全面审查。审查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申请人的资格。申请人必须有行为能力,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行政责任。(2)申请书及附录材料。行政许可机关确定申请人符合资格后还须对申请书的形式加以审查,如果认为申请书不规范,有权要求申请人补正或重新申报。(3)申请事项。行政许可机关应确定申请事项是否符合法律规定,是否有明确法律依据、是否具备法定条件等。(4)有关资格的许可还须审查申请人是否通过规定的考试、考核。(5)行政许可机关在书面审查申请合格的基础上,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行政机关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一步进行调查核实(实地考察)。
行政许可机关通过以上的步骤对申请审查之后,一般作出两种决定。
一是决定准予行政许可。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行政机关能够当场作出决定的,应当当场作出书面的行政许可决定。行政机关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需要颁发行政许可证件的,应当向申请人颁发加盖本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许可证件:(1)许可证、执照或者其他许可证书;(2)资格证、资质证或者其他合格证书;(3)行政机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证明文件;(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许可证件。行政机关作出的准予行政许可决定,应当予以公开,公众有权查阅。
行政许可机关认为申请符合法定条件和标准的,及时颁发许可证、营业执照。许可证、营业执照应载明:许可证名称、许可事项(许可的范围)、被许可人姓名、住址、许可有效期限、许可证编号(注册号)、许可日期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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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是决定不予行政许可。行政机关依法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如果行政许可机关在受理申请后的法定期限内未作出任何表示的,可视为不予批准或拒绝颁发许可证照(行政不作为)。
《行政许可法》同时规定行政许可机关应在法定的期限内(二十日),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特殊情况,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日。
3、行政许可的变更与延续。
取得行政许可的被许可人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变化要求变更许可内容,应当向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行政机关提出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办理变更手续。行政许可机关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行政许可不适当的,亦可主动变更,这种变更实质上是对原许可证的修改,一般需要许可机关审查后重新核发许可证。如果许可所依据的法律对许可的范围、条件或期限进行了修改或变更,许可机关应及时修改或更换许可证。
被许可人需要延续依法取得的行政许可的有效期的,应当在该行政许可有效期届满三十日前向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行政机关提出申请。行政机关应当根据被许可人的申请,在该行政许可有效期届满前作出是否准予延续的决定;逾期未作决定的,视为准予延续。
(四)特殊规定
1、《行政许可法》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规定,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实施行政许可应当听证的事项,或者行政机关认为需要听证的其他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行政许可事项,行政机关应当向社会公告,并举行听证。行政许可直接涉及申请人与他人之间重大利益关系的,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前,应当告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享有要求听证的权利;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在被告知听证权利之日起五日内提出听证申请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二十日内组织听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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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行政许可法》还规定:有限自然资源开发利用、公共资源配置以及直接关系公共利益的特定行业的市场准入等,需要赋予特定权利的事项;行政机关应当通过招标、拍卖等公平竞争的方式作出决定。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行政机关通过招标、拍卖等方式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具体程序,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行政机关按照招标、拍卖程序确定中标人、买受人后,应当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并依法向中标人、买受人颁发行政许可证件。
行政机关违反本条规定,不采用招标、拍卖方式,或者违反招标、拍卖程序,损害申请人合法权益的,申请人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3、《行政许可法》第五十四条规定:赋予公民特定资格,依法应当举行国家考试的,行政机关根据考试成绩和其他法定条件作出行政许可决定;赋予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特定的资格、资质的,行政机关根据申请人的专业人员构成、技术条件、经营业绩和管理水平等的考核结果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公民特定资格的考试依法由行政机关或者行业组织实施,公开举行。行政机关或者行业组织应当事先公布资格考试的报名条件、报考办法、考试科目以及考试大纲。
4、《行政许可法》规定: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的重要设备、设施、产品、物品,需要按照技术标准、技术规范,通过检验、检测、检疫等方式进行审定的行政许可,应当按照技术标准、技术规范依法进行检验、检测、检疫,行政机关根据检验、检测、检疫的结果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行政机关实施检验、检测、检疫,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五日内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按照技术标准、技术规范进行检验、检测、检疫。不需要对检验、检测、检疫结果作进一步技术分析即可认定设备、设施、产品、物品是否符合技术标准、技术规范的,行政机关应当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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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机关根据检验、检测、检疫结果,作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的,应当书面说明不予行政许可所依据的技术标准、技术规范。
5、《行政许可法》第五十七条规定;有数量限制的行政许可,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申请人的申请均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行政机关应当根据受理行政许可申请的先后顺序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五)行政许可的撤销
《行政许可法》规定: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行政机关或者其上级行政机关,根据利害关系人的请求或者依据职权,可以撤销以下行政许可:(1)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2)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3)违反法定程序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4)对不具备申请资格或者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的;(5)依法可以撤销行政许可的其他情形;(6)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予以撤销,被许可人基于行政许可取得的利益不受保护。
二、法律赋予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适用行政许可的范围。
从现行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法律、法规、行政规章来看,适用行政许可的范围主要涉及以下内容:1、市场主体申请准入,申请退出的行政许可;2、申请广告经营的行政许可;3、其他方面申请的行政许可。
(一)市场主体申请准入,申请退出的行政许可。
这主要包括。1、企业名称预先登记的行政许可;2、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设立、变更、注销登记的行政许可;3、分公司设立、变更、注销登记的行政许可;4、非公司企业法人,非公司企业营业开业、变更、注销登记的行政许可;5、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变更、注销登记的行政许可;外商投资股份公司设立、变更、注销登记的行政许可;6、合
文章来源:中顾法律网 中国第一法律门户 www.9ask.cn 中顾法律网提供更多免费资料下载 伙企业设立、变更、注销登记的行政许可;7、个人独资企业设立、变更、注销登记的行政许可;8、个体工商户开业、变更、歇业登记的行政许可;9、企业年度检验的行政许可。
1、企业名称预先登记的行政许可,《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第三条 :企业名称在企业申请登记时,由企业名称的登记主管机关(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定。企业名称经核准登记注册后方可使用,在规定的范围内享有专用权。第十八条:登记主管机关应当在收到企业提交的预先单独申请企业名称登记注册的全部材料之日起,十日内作出核准或者驳回的决定。登记主管机关核准预先单独申请登记注册的企业名称后,核发《企业名称登记证书》。《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实施办法》第三条:企业应当依法选择自己的名称,并申请登记注册。企业自成立之日起享有名称权。
可以提起企业名称预先登记的申请人是:第一、内资企业(1)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具有投资资格的公司、法人、其他经济组织和自然人。(2)内资非公司企业:具有投资资格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登记的企业)。(3)私营企业(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具有投资资格的自然人。第二、外资企业:外方为公司、法人、其他经济组织和自然人;中方为公司、法人及其他经济组织。第三、个体工商户:具有投资资格的自然人或家庭。《 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第三十条:在登记主管机关登记注册的事业单位及事业单位开办的经营单位的名称和个体工商户的名称登记管理,参照本规定执行。
2、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设立、变更、注销登记的行政许可。
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设立登记的行政许可,《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三条 :“公司经公司登记机关依法核准登记,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方取得企业法人资格; 第四条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是公司登记机关”已作了明确的规定。
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变更登记的行政许可,《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公司变更登记事项,应当向原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未经核准变更登记,公司不得擅自改变登记事项。公司变更登记事项主要涉及公
文章来源:中顾法律网 中国第一法律门户 www.9ask.cn 中顾法律网提供更多免费资料下载 司名称的变更、公司住所的变更、公司法定代表人的变更、公司注册资本的变更、公司经营范围的变更、公司类型的变更、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的变更。
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注销登记的行政许可。《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清算组织应当自公司清算结束之日起30日内向原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1)公司被依法宣告破产;(2)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3)股东会决议解散;(4)公司因合并、分立解散;(5)公司被依法责令关闭。经公司登记机关核准注销登记,公司终止。
3、分公司设立、变更、注销登记的行政许可。
分公司设立登记的行政许可,《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条:公司设立分公司的,应当向分公司所在地的市、县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核准登记的,发给《营业执照》。
分公司变更登记的行政许可,《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 :分公司变更登记事项的,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分公司注销登记的行政许可。《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 :公司撤销分公司的,应当自撤销决定作出之日起30日内向该分公司的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申请注销登记应当提交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注销登记申请书和分公司的《营业执照》。公司登记机关核准注销登记后,应当收缴分公司的《营业执照》。
4、非公司企业法人,非公司企业营业开业、变更、注销登记的行政许可。
非公司企业法人,非公司企业营业开业登记的行政许可,《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三条:申请企业法人登记,经企业法人登记主管机关审核,准予登记注册的,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取得法人资格,其合法权益受国家法律保护。第三十五条:企业法人设立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分支机构,由该企业法人申请登记,经登记主管机关核准,领取《营业执照》,在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内从事经营活动。《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第三十条:登
文章来源:中顾法律网 中国第一法律门户 www.9ask.cn 中顾法律网提供更多免费资料下载 记主管机关根据申请单位的申请和所具备的条件,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以及规范化要求,核准经营范围和经营方式。企业必须按照登记主管机关核准登记注册的经营范围和经营方式从事经营活动。
非公司企业法人,非公司企业营业变更登记的行政许可,《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十七条:企业法人改变名称、住所、经营场所、法定代表人、经济性质、经营范围、经营方式、注册资金、经营期限,以及增设或者撤销分支机构,应当申请办理变更登记。
非公司企业法人,非公司企业营业注销登记的行政许可,《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企业法人办理注销登记,应当提交法定代表人签署的申请注销登记报告、主管部门或者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清理债务完结的证明或者清算组织负责清理债权债务的文件。经登记主管机关核准后,收缴《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收缴公章。
5、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变更、注销登记的行政许可;外商投资股份公司设立、变更、注销登记的行政许可。《公司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实施细则》;《外资企业法》;《外资企业法实施细则》;《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
以上十个法律、法规、行政规章相关的条款对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变更、注销登记的行政许可;外商投资股份公司设立、变更、注销登记的行政许可作了具体的规定。
6、合伙企业设立、变更、注销登记的行政许可。
合伙企业设立的行政许可,《合伙企业法》第十六条:企业登记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登记文件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是否登记的决定。对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予以登记,发给营业执照;对不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不予登记,并应
文章来源:中顾法律网 中国第一法律门户 www.9ask.cn 中顾法律网提供更多免费资料下载 当给予书面答复,说明理由。《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第三条:合伙企业经企业登记机关依法核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后,方可从事经营活动。合伙企业应当在企业登记机关核准的登记事项内依法从事经营活动。
合伙企业变更的行政许可,《合伙企业法》第五十六条:合伙企业登记事项因退伙、入伙、合伙协议修改等发生变更或者需要重新登记的,应当于作出变更决定或者发生变更事由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企业登记机关办理有关登记手续。
合伙企业注销登记的行政许可,《合伙企业法》第五十七条、第六十四条规定:合伙企业因(1)合伙协议约定的经营期限届满,合伙人不愿继续经营的;(2)合伙协议约定的解散事由出现;(3)全体合伙人决定解;(4)合伙人已不具备法定人数;(5)合伙协议约定的合伙目的已经实现或者无法实现;(6)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7)出现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合伙企业解散的其他原因。合伙企业解散后应当进行清算,清算结束,应当编制清算报告,经全体合伙人签名、盖章后,在十五日内向企业登记机关报送清算报告,办理合伙企业注销登记。
7、个人独资企业设立、变更、注销登记的行政许可。
个人独资企业设立的行政许可,《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第三:个人独资企业经登记机关依法核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后,方可从事经营活动。个人独资企业应当在登记机关核准的登记事项内依法从事经营活动。
个人独资企业变更的行政许可,《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十五条规定:个人独资企业变更企业名称、企业住所、经营范围及方式,个人独资企业变更投资人姓名和居所、出资额和出资方式,应当在变更事由发生之日起15日内向原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登记机关应当在收到变更申请之日起15日内,作出核准登记或者不予登记的决定。予以核准的,换发营业执照或者发给变更登记通知书;不予核准的,发给企业登记驳回通知书。
个人独资企业注销登记的行政许可,个人独资企业因:(1)投资人决定解散;(2)投资人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无继承人或者继承人决定放弃继承;(3)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登记机关应当在收到个
文章来源:中顾法律网 中国第一法律门户 www.9ask.cn 中顾法律网提供更多免费资料下载 人独资企业申请注销登记之日起15日内,作出核准登记或者不予登记的决定。予以核准的,发给核准通知书;不予核准的,发给企业登记驳回通知书。
8、个体工商户开业、变更、歇业登记的行政许可。
个体工商户开业的行政许可,《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第七条:申请从事个体工商业经营的个人或者家庭,应当持所在地户籍证明及其他有关证明,向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登记,经县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领取营业执照后,方可营业。
个体工商户变更的行政许可,《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第九条:个体工商户改变字号名称、经营者住所、组成形式、经营范围、经营方式、经营场所等项内容,以及家庭经营的个体工商户改变家庭经营者姓名时,应当向原登记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未经批准,不得擅自改变。
个体工商户歇业登记的行政许可,《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第十一条;个体工商户歇业时,应当办理歇业手续,缴销营业执照。自行停业超过六个月的,由原登记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收缴营业执照。
9、企业年度检验的行政许可,《企业年度检验办法》第十六条:登记主管机关对通过年检的企业,签署通过年检的意见。在其营业执照上加贴带有A、B标记的年检标识和加盖年检戳记后,企业取得继续经营的资格。
(二)、申请广告经营的行政许可。
《广告法》第二十六条:从事广告经营的,应当具有必要的专业技术人员、制作设备,并依法办理公司或者广告经营登记(申请广告经营许可),方可从事广告活动。广播电台、电视台、报刊出版单位的广告业务,应当由其专门从事广告业务的机构办理,并依法办理兼营广告的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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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广告法》、《广告管理条例》及相关行政规章的规定,申请广告经营的行政许可涉及以下几个方面,1、店堂广告的行政许可;2、房地产广告发的行政许可;3、广告显示屏的行政许可;4、户外广告的行政许可;5、化妆品广告的行政许可;6、酒类广告的行政许可;7、临时性广告的行政许可;8、食品广告发布的行政许可、9、印刷品广告的行政许可、10、医疗广告的行政许可、11、烟草广告的行政许可。
1、店堂广告的行政许可,《店堂广告管理暂行办法》第五条:为推销商品、服务,在店堂建筑物控制地带自行设立的店堂牌匾广告(仅以企业登记核准名称为内容的标牌、匾额除外),应当向当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登记,同时提交下列证明文件:(1)营业执照或者其他关于法定主体资格的证明文件;(2)含有广告发布地点、形式的申请报告;(3)广告样件;(4)广告管理法规规定应当提交的其他证明文件。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在申请人提交的证明文件齐备后予以受理,并在10个工作日内做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对批准设立的店堂牌匾广告核发《店堂牌匾广告发布登记证》。
2、房地产广告的行政许可,《房地产广告发布暂行规定》规定:房地产广告的发布,必须具备(1)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权利人、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的营业执照或者其它主体资格证明;(2)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3)土地主管部门颁发的项目土地使用权证明;(4)工程竣工验收合格证明;(5)发布房地产项目预售、出售广告,应当具有地方政府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预售、销售许可证证明;出租、项目转让广告,应当具有相应的产权证明;(6)中介机构发布所代理的房地产项目广告,应当提供业主委托证明;(7)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规定的其它证明(房地产广告发布的行政许可),方可发布广告。
3、广告显示屏的行政许可,《广告显示屏管理办法》第三条;未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批准,任何单位不得设置广告显示屏。
4、户外广告的行政许可,《户外广告登记管理规定》第四条:未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任何单位不得发布户外广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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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化妆品广告的行政许可,《化妆品广告管理办法》第二条:凡利用各种媒介或者形式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发布的化妆品广告,均属本办法管理范围(未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任何单位不得发布化妆品广告)。
6、酒类广告的行政许可,《酒类广告管理办法》第三条:发布酒类广告,应当遵守《广告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未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任何单位不得发布酒类广告)。
7、临时性广告的行政许可,《临时性广告经营管理办法》第三条:下列活动涉及临时性广告经营的,主办单位应当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经批准后,方可进行:(1)体育比赛、体育表演活动;(2)文艺演出、文艺表演活动;(3)影视片制作活动;(4)展览会、博览会、交易会等活动; (5)评比、评选、推荐活动;(6)纪念庆典活动;(7)广告管理法规规定应当经过批准的其他活动。
8、食品广告发布的行政许可,《食品广告发布暂行规定》第一条:发布食品广告,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等国家有关广告监督管理和食品卫生管理的法律、法规。
9、印刷品广告的行政许可,《印刷品广告管理暂行办法》第七条:未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发布印刷品广告 。
10、医疗广告的行政许可,《医疗广告管理办法》规定:未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任何单位不得发布医疗广告。
11、烟草广告的行政许可(国家限制性广告),《烟草广告管理暂行办法》第三条:禁止利用广播、电影、电视、报纸、期刊发布烟草广告。第五条:在国家禁止范围以外的媒介或者场所发布烟草广告,必须经省级以上广告监督管理机关或者其授权的省辖市广告监督管理机关批准。烟草经营者或者其被委托人直接向商业、服务业的销售点和居民住所发送广告品,须经所在地县级以上广告监督管理机关批准。
(三)、其他方面申请的行政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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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有以下几点:1、经纪资格认定的行政许可;2、申请开办商品展销会的行政许可;3、开办商品交易市场的行政许可。
1、经纪资格认定的行政许可,《经纪人管理办法》第五条: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负责对经纪人进行监督管理。其主要职责是:(1)经纪资格的认定;(2)经纪人的登记注册;(3)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对经纪活动进行监督管理,保护合法经营,查处违法经营;(4)指导经纪人自律组织的工作;(5)国家赋予的其它职责。第六条:具备下列条件的人员,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考核批准,取得经纪资格证书后,方可申请从事经纪活动:(1)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2)具有从事经纪活动所需要的知识和技能;(3)有固定的住所;(4)掌握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和政策;(5)申请经纪资格之前连续三年以上没有犯罪和经济违法行为。
2、申请开办商品展销会的行政许可,《商品展销会管理办法》第五条:举办商品展销会,应当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发《商品展销会登记证》后,方可进行。未经登记,不得举办商品展销会。
3、开办商品交易市场的行政许可,《商品交易市场登记管理办法》第二条:有固定场所、设施,有若干经营者入场,实行集中、公开交易的消费品市场、生产资料市场的开办、变更、注销,应当依照本办法办理市场登记注册。第四条:市场登记管理机关是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及地方各级工商行政管理局。各级工商行政管理局在同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负责对各类市场的登记注册和监督管理。第十一条:市场经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登记后,颁发《市场登记证》。
通过对法律赋予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适用行政许可的分析,我们不难看出,法律在很大范围内赋予了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许可的权利,作为行政执法人员必须认真的学好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在工作中才能更好的执行好《行政许可法》。
参考资料: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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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行政法学》—法律出版社,1998年7月第1版
(3)《法律辞海》—吉林人民出版社,1998年12月第1版
(4)《现行工商行政管理法律法规汇编》--经济管理出版社
1996年1月第1版
(5)《现行工商行政管理规章汇编》--经济管理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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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是赠送的团队管理名言学习,
不需要的朋友可以编辑删除!!!谢谢!!!
1、沟通是管理的浓缩。
2、管理被人们称之为是一门综合艺术--“综合”是因为管理涉及基本原理、自我认知、智慧和领导力;“艺术”是因为管理是实践和应用。
3、管理得好的工厂,总是单调乏味,没有仸何激劢人心的事件发生。
4、管理工作中最重要的是:人正确的事,而不是正确的做事。
5、管理就是沟通、沟通再沟通。
6、管理就是界定企业的使命,并激励和组织人力资源去实现这个使命。界定使命是企业家的仸务,而激励不组织人力资源是领导力的范畴,二者的结合就是管理。7、管理是一种实践,其本质不在于“知”而在于“行”;其验证不在于逻辑,而在于成果;其唯一权威就是成就。
8、管理者的最基本能力:有效沟通。
9、合作是一切团队繁荣的根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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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将合适的人请上车,不合适的人请下车。
11、领导不是某个人坐在马上指挥他的部队,而是通过别人的成功来获得自己的成功。
12、企业的成功靠团队,而不是靠个人。
13、企业管理过去是沟通,现在是沟通,未来还是沟通。
14、赏善而不罚恶,则乱。罚恶而不赏善,亦乱。
15、赏识导致成功,抱怨导致失败。16、世界上没有两个人是完全相同的,但是我们期待每个人工作时,都拥有许多相同的特质。 17、首先是管好自己,对自己言行的管理,对自己形象的管理,然后再去影响别人,用言行带劢别人。18、首先要说的是,CEO要承担责仸,而不是“权力”。你不能用工作所具有的权力来界定工作,而只能用你对这项工作所产生的结果来界定。CEO要对组织的使命和行劢以及价值观和结果负责。
19、团队精神是从生活和教育中不断地培养规范出来的。研究发现,从小没有培养好团队精神,长大以后即使天天培训,效果并不是很理想。因为人的思想是从小造就的,小时候如果没有注意到,长大以后再重新培养团队精神其实是很困难的。
20、团队精神要从经理人自身做起,经理人更要带头遵守企业规定,让技术及素质较高的指导较差的,以团队的荣誉就是个人的骄傲启能启智,互利共生,互惠成长,不断地逐渐培养员工的团队意识和集体观念。
21、一家企业如果真的像一个团队,从领导开始就要严格地遵守这家企业的规章。整家企业如果是个团队,整个国家如果是个团队,那么自己的领导要身先士卒带头做好,自己先树立起这种规章的威严,再要求下面的人去遵守这种规章,这个才叫做团队。
22、已所不欲,勿斲于人。
23、卓有成效的管理者善于用人之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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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做企业没有奇迹而言的,凡是创造奇迹的,一定会被超过。企业不能跳跃,就一定是,循着,一个规律,一步一个脚印地走。
25、大成功靠团队,小成功靠个人。
26、不善于倾听不同的声音,是管理者最大的疏忽。
关于教师节的名人名言|教师节名人名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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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一个人在学校里表面上的成绩,以及较高的名次,都是靠不住的,唯一的要点是你对于你所学的是否心里真正觉得很喜欢,是否真有浓厚的兴趣……--邹韬奋
2、教师是蜡烛,燃烧了自己,照亮了别人。--佚名
3、使学生对教师尊敬的惟一源泉在于教师的德和才。--爱因斯坦
4、三人行必有我师焉;择其善者而从之,其不善者而改之。--孔子
5、在我们的教育中,往往只是为着实用和实际的目的,过分强调单纯智育的态度,已经直接导致对伦理教育的损害。--爱因斯坦
6、举世不师,故道益离。--柳宗元
7、古之学者必严其师,师严然后道尊。--欧阳修
8、教师要以父母般的感情对待学生。--昆体良
9、机会对于不能利用它的人又有什么用呢?正如风只对于能利用它的人才是劢力。--西蒙
10、一日为师,终身为父。--关汉卿
11、要尊重儿童,不要急于对他作出戒好戒坏的评判。--卢梭
12、捧着一颗心来,不带半根草去。--陶行知
13、君子藏器于身,待时而劢。--佚名
14、教师不仅是知识的传播者,而且是模范。--布鲁纳
15、教师是人类灵魂的工程师。--斯大林
16、学者必求师,从师不可不谨也。--程颐
17、假定美德既知识,那么无可怀疑美德是由教育而来的。--苏格拉底
18、好花盛开,就该尽先摘,慎莫待美景难再,否则一瞬间,它就要凋零萎谢,落在尘埃。--莎士比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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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养体开智以外,又以德育为重。--康有为
20、无贵无贱,无长无少,道之所存,师之所存也。--韩愈
21、谁若是有一刹那的胆怯,也许就放走了并运在这一刹那间对他伸出来的香饵。--大仲马
22、学贵得师,亦贵得友。--唐甄
23、故欲改革国家,必先改革个人;如何改革个人?唯一斱法,厥为教育。--张伯苓
24、为学莫重于尊师。--谭嗣同
25、愚蠢的行劢,能使人陷于贫困;投合时机的行劢,却能令人致富。--克拉克
26、凡是教师缺乏爱的地斱,无论品格还是智慧都不能充分地戒自由地发展。--罗素
27、不愿向小孩学习的人,不配做小孩的先生。--陶行知
28、少年进步则国进步。--梁启超
29、弱者坐失良机,强者制造时机,没有时机,这是弱者最好的供词。--佚名 有关刻苦学习的格言
1、讷讷寡言者未必愚,喋喋利口者未必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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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勤奋不是嘴上说说而已,而是要实际行劢。
3、灵感不过是“顽强的劳劢而获得的奖赏”。
4、天才就是百分之九十九的汗水加百分之一的灵感。
5、勤奋和智慧是双胞胎,懒惰和愚蠢是亲兄弟。
6、学问渊博的人,懂了还要问;学问浅薄的人,不懂也不问。
7、人生在勤,不索何获。
8、学问勤中得。学然后知不足。
9、勤奋者废寝忘食,懒惰人总没有时间。
10、勤奋的人是时间的主人,懒惰的人是时间的奴隶。
11、山不厌高,水不厌深。骄傲是跌跤的前奏。
12、艺术的大道上荆棘丛生,这也是好事,常人望而却步,只有意志坚强的人例外。
13、成功,艰苦劳劢,正确斱法,少说空话。
14、骄傲来自浅薄,狂妄出于无知。骄傲是失败的开头,自满是智慧的尽头。
15、不听指点,多绕弯弯。不懂装懂,永世饭桶。
16、言过其实,终无大用。知识愈浅,自信愈深。
17、智慧源于勤奋,伟大出自平凡。
18、你想成为并福的人吗?但愿你首先学会吃得起苦。
19、自古以来学有建树的人,都离不开一个“苦”字。
20、天才绝不应鄙视勤奋。
21、试试并非受罪,问问并不吃亏。善于发问的人,知识丰富。
22、智者千虑,必有一失;愚者千虑,必有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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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不要心平气和,不要容你自己昏睡!趁你还年轻,强壮、灵活,要永不疲倦地做好事。
24、说大话的人像爆竹,响一声就完了。鉴难明,始能照物;衡唯平,始能权物。
25、贵有恒何必三更眠五更起,最无益只怕一日曝十日寒。
26、刀钝石上磨,人笨人前学。以人为师能进步。
27、宽阔的河平静,博学的人谦虚。秀才不怕衣衫破,就怕肚子没有货。
范文四:论行政许可的范围
作者:张步洪
行政法学研究 1997年04期
在我国计划经济时期,行政许可作为国家管理的一种手段曾发挥过重要的作用。因此,在经济体制改革过程中,行政许可与“审批”、“计划”等成为计划经济的代名词受到指责,认为行政许可形成垄断,造成社会的低效率等等。本文从分析行政许可概念、行政许可制度存在的基础,探讨市场经济体制下行政许可制度的范围。
一、行政许可的概念
行政许可往往被称为行政机关根据管理相对人的申请,允许相对人从事某项活动的具体行政行为[1];或被称为是国家行政机关依法准予行政管理相对人从事某项活动的自由和权利的行政处理决定,是国家行政机关依照行政管理相对人的申请依法赋予其从事某项法律一般禁止的事项或者法律要求行政机关必须控制的事项的具体行政行为。[2]
我认为,行政许可首先是一种法律制度。上述定义仅仅把行政许可作为一种行政行为来看待,没有揭示出行政许可作为一项法律制度的全部内涵。行政许可制度旨在对行政管理相对人的行为进行法律控制。行政许可制度包括:法律、法规设定一般性禁止;申请人提出许可申请;行政机关对申请人的申请进行审查,以决定是否发给许可;以及行政机关对被许可人从事许可事项的情况进行监督等一系列规范。由此,我认为:行政许可是由法律、法规设定一般性禁止的制度,是行政机关依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准予其从事法律、法规作一般性禁止的事项或活动的行政行为,是行政机关依法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行为进行法律控制的行政法律手段。
行政许可的范围与行政许可概念密切相关。如何界定行政许可,关系到行政许可的范围。而与行政许可行为类似的行政行为是登记。因此,区分行政许可与登记是界定行政许可不可回避的问题。
登记是行政机关对已经发生的事实或将要发生的事实依法予以书面记载的活动。与行政许可一样,登记也是行政机关以发放一定证明文件的形式进行管理的一种手段。登记的特点在于:行政机关在登记程序中没有裁量权,只要有法定情形存在,行政机关必须予以登记。而法律、法规对许可条件既可以规定得具体,也可以规定得原则一些。事实上,法律、法规在规定行政许可条件时往往赋予行政机关一定的裁量权。因此,有的学者认为,“如果许可机关发放许可证明没有自由裁量权,那么这种许可应归属于‘注册登记’类”。[3]
我认为,行政许可有自由裁量的许可,也有羁束许可。当法律、法规为某一许可事项规定了严格具体的许可条件和标准以致行政机关在执行这一法律、法规作出决定时无裁量的余地时,行政许可行为就是羁束的行政行为。我们不能因此说这样的行为不是行政许可。行政许可与登记共同作为行政法上的控制手段作用于不同的对象和领域。行政许可的目的在于对行政管理相对人的行为加以控制;登记的目的在于建立一种秩序,是国家进行法律控制的辅助手段。行政许可作用的对象是法律、法规作一般性禁止的行为。登记所指向的对象是法律、法规规定应由行政机关以书面进行记载的事实(包括已经发生的和将要发生的事实)。行政许可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申请行政机关允许其从事某种法律、法规作一般性禁止的行为的情况,在法律、法规为某一事项设定了许可的情况下,取得许可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作出行为的前提条件。登记则是在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出现以后或之前,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行政机关要求予以书面记载的情况,如户籍登记。行政许可的结果是被许可人获得从事某种行为的资格或权利,而登记则不一定产生这种后果,与申请人申请许可的目的在于取得某种权利或资格不同,登记在大多情况下属于履行义务。
与界定行政许可相关的另一种行政行为是行政确认。行政确认是指行政机关依法对行政管理相对人的法律地位和权利义务进行甄别,给予确定或否定并予以宣告的具体行政行为,其直接表现形式是宣告某项法律事实或法律关系是否存在。有些许可具有行政确认的属性,如颁发驾驶证也就意味着确认持证人的驾驶能力;授予某公民律师资格不仅意味着该公民取得申请律师执业的权利,而且确认了该公民的资格能力。二者的区别在于:与行政许可不同,行政确认不具有“赋予”的性质,未经行政机关确认的权利,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仍然可以行使。
二、行政许可的基础
法律是关于人们行为的一般规则,但它并不是以人的所有行为为规范对象。由于个体追求自身利益的行为动机、个体的行为能力的局限性、个体的理性行为造成的合成谬误等原因,人的行为具有外部性。正如霍兰所指出的:“原来意义上的法律是……人的外部行为的一般规则。”[4]人的外部行为,即人的具有外部性的行为。所谓行为的外部性,是指一个人的行为能够给他人带来正的或负的影响。有的行为本身具有社会危害性,为法律所禁止;有的行为具有促进社会进步的作用,但若不加控制,则可能造成危害社会的后果。法律不可能全面禁止这些行为,只能对其进行控制以保证其不产生危害社会的负影响。因此,我们可以说,人的行为的外部性是作为法律制度的行政许可产生的基础。
行政许可最初主要是对行为的许可。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社会分工越来越细,每一种职业事实上都是在提供一种社会服务,有些社会职业要求从业者有较高的专业知识和技术水平,并能获得比较高的收入。如果允许不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和技术水平的人进入这些行业,不仅难以保证该种社会服务的质量,而且容易激发不正当竞争的动机。因此,国家有必要限制不符合条件的人从事某种职业,以提高特定行业的从业人员素质。于是,资格许可应运而生。我国目前已对一些主要的社会职业,如公务员、律师、教师等实行资格许可。
在我国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过程中,力图摆脱计划经济体制下政府对经济的过分干预。因此,在谈及政府对经济的干预时过分强调政府的宏观调控,并且将宏观调控仅仅理解为间接控制。有的学者认为“发展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减少行政许可手段”[5]可是,事实上,如同市场经济具有局限性一样,宏观调控也具有其自身的局限性。具体有以下几点:
(一)合理配置资源的前提是,个别企业的边际成本等于社会成本。但是,这些部门的生产具有较强的外部性,例如,一个企业的生产活动对其他企业的生产会产生正的或负的效益,而没有计入有关产品价格或成本,前者如一个工厂在自己门前修改了一条路使邻近的居民因此受益,后者如一个化工厂排放的废水污染了周围的水质。因此,社会成本和私人成本,社会效益和私人效益之间存在差异,政府有必要对社会成本高于边际成本的行为加以控制。
(二)市场机制的有效作用是以充分竞争为前提的。但是在现实经济中,自由竞争的结果往往会导致垄断的产生。反对垄断、消除不正当竞争和促进市场公平竞争的进行是政府的重要职责。
(三)许多由社会消费的公共产品,如邮电、城市基础设施等公共消费品,难以通过正常的市场价格机制来加以分配。还有一些部门如学校、医院等不应以利润最大化为目标。这些部门的生产和经营需要政府按照社会的需要适当进行直接的调控。
(四)宏观调控难以保证企业对资源的有效利用,没有政府的直接控制,将难以防止企业从自身的眼前利益出发,对资源进行破坏性利用。
在发展中国家,由于经济发展起步较晚,发展空间受到限制。因而,选择最有利的发展路线,有效利用资源,促进经济发展,对于国家的生存具有决定意义。而且,市场的发育需要一个较长的过程,市场调节的作用不可能象发达市场经济国家那样有效。在这种情况下,“政府一方面要积极组织和推动市场的发育,另一方面要在市场调节无效时对生产过程进行一定程度的直接调节。这既是防止垄断、促进正常市场竞争的重要保证,又可以弥补市场发育和市场调节的不足。”[6]
根据行政法治原则,政府直接干预个人的经济行为应当通过行政法律手段来实现。在行政法律手段中,行政许可是一种事前的管理,可以从一定程度上避免因违法和制裁违法而造成的低效率和社会财富的浪费。同时,行政许可由法律、法规设定,许可的范围、条件由法律、法规规定;行政机关发放许可的标准也是事先确定的,因此,利用行政许可手段可以防止单纯依靠行政合同进行管理带来的低效率和不公平。
三、许可事项
行政许可事项,即法律、法规为其设定了许可的行为、行业。
行政许可制度的产生基于人的行为的外部性。法律、法规设定行政许的目的在于将人的具有外部性的行为控制在合理的范围之内,以避免对社会产生负效应。当法律、法规对某种行为、某一行业设定行政许可时,立法者应当考察实行行政许可制度是否为保护公共利益所必需。法律、法规设定行政许可只能基于公益的需要,而且基于公益需要所设定的许可有可能侵犯的公民的基本的生存权和发展权。
确定行政许可事项,应当立足于行政许可制度存在的基础。“凡实行许可的事项必须是与大多数人的生命财产自由精神利益有直接联系的内容”,“具体许可制度产生于个人行为严重影响国家社会利益之时,完全取决于立法对公益标准的判断”。[7]随着社会形势变化,公共利益的内容会相应地发生变化。例如,生育许可、土地使用许可就是适应这种变化而设定的。生育许可产生于我国人口急剧增长、人口问题成为我国的重要社会问题的时候。同时,确定行政许可事项,应当考虑必要性和可行性。例如,我国《环境保护法》没有实行排污许可制度,其原因在于没有实行“一般性禁止”的必要。
行政法上的法律控制的目的在于建立一种程序——行政秩序。当法律所追求的秩序建立起来以后,法律控制就没有继续存在于该领域的必要。随着社会的发展,人们秩序观念的增强和道德水准的提高,行为人有力图避免社会成本高于边际成本的行为的倾向,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在很大程度上得到自觉维护,法律就没有必要实行严格的许可控制。在法国,对会计师、审计师职业实行行业管理。在香港,对律师职业实行行业管理。我国理论界也有人呼吁应将对律师等职业的管理纳入行业管理轨道。
四、行政许可设定权
事实上,影响行政许可范围的因素还包括行政许可的设定权问题,即哪些机关可以设定行政许可。设定行政许可,甚至行政许可设定权的授予等问题直接关系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国家行政管理活动中的权利和义务。因此,行政许可必须以立法设定。目前我国行政许可制度比较混乱,许多没有行政许可设定权的行政机关随意为自己设定行政许可权。国务院一些部、委、直属局也从本部门的利益出发,以规章形式扩大行政许可的范围,影响了行政许可制度的公正性。
为了确保行政许可作为法律制度应具有的公正性,应确立以下原则:行政许可原则上由法律、法规设定;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只能在法律、法规的授权范围内设定行政许可;任何机关不得为自己设定许可权。具体理由如下:
(一)法律、地方性法规的制定者是民选的代表机构,它有权代表人民决定国家社会生活中权利与利益的分配问题。国务院作为国家最高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国家最高行政机关,它有权从全局出发依据宪法第89条第(1)项赋予它的制定行政法规权,在不违背宪法的前提下,设定行政许可制度。
(二)“各部、各委员会根据法律和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在本部门的权限内发布命令、指示和规章”(宪法第90条第2款)。因此,宪法要求行政规章必须有法律、法规依据。并且,在行政诉讼中,规章不作为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的依据,只是作为“参照”,最高人民法院1993年1月13日对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刘淑华不服公路费征稽行政处罚一案如何参照规章问题的请示》所作的批复,实际上否定了缺乏法律、法规依据的规章的效力。我认为,最高法院否定缺乏法律、法规依据的规章的效力是符合宪法要求的。为了维护法制的统一,规章不应在法律、法规授权之外设定行政许可。
(三)“行政机关是法律的产儿,正如公司是它的章程的产儿一样”[8]行政机关的一切权力应来自法律的授权,任何行政机关不得为自己设定权力,这是保证行政权被公正行使的前提。所以,行政机关不得为自己设定许可权。
五、行政许可的条件
行政许可的条件是指法律、法规所规定的,申请人取得许可必须达到的最低要求。行政许可的条件是行政许可制度发生作用的关键因素。法律、法规对许可申请人提出的条件要求集中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行为人的专业能力、资格;企业的技术力量。2.从事营利行业或重大经济行为的经济能力。3.行为人的良好品行。
法律、法规在规定许可条件时应当遵循公平原则。
公平属于价值判断的标准,它要求机会平等与结果平等。从理论上讲,人与人之间是平等的,没有高低贵贱之分,要平等地分配资源,平等地分配财富,平等地分享劳动成果。但是,现实生活中的人是有差异的,人的家庭环境不同,受教育的程度不同,人的智力和健康状况不同,从事的职业不同,因而为社会创造的财富不同,也就难以平等地分享社会财富。因此机会平等和结果平等难两全。
以实现社会公平为终极追求的法律在机会平等与结果平等两目标难以同时实现的情况下,必然偏重于其中的一个。仅仅追求机会平等可能引起社会财富分配不公平,激化社会矛盾;片面追求结果平等则会窒息个人的积极性。我国计划经济时期就有片面追求结果公平的倾向。我认为,在市场经济体制下,竞争成为资源配置的主要方式,关于许可的法律应当确认和保护机会平等。
在实行许可制度的领域,有多少人能够享有机会平等,取决于许可的条件。例如,我国的律师资格考试有学历方面的条件要求。法律、法规规定的许可条件是为保护公共利益的需要所接受的行为或行为人的最低限度。从实质上说,法律设定许可本身就是制造了一种不平等。因此,不必要的条件限制会造成更严重的不公平。这方面的例子如北京市劳动部门给进京从业的民工发务工证,城建部门给进京施工的企业发放进京施工许可证等。因为在各个地方,工作质量和公众的安全都同等重要,这些不必要的许可限制了劳动力的正常流动。尽管如此,许可条件应当尽可能地实现机会平等,因此,确定许可条件的判断标准只能是公益而不是其他。
按照公平原则的要求,人人享有同等的机会,而行政许可制度要求将有限的机会给予那些符合条件的申请人。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则没有取得许可的机会。法律、法规规定的许可条件有时可以经过个人努力达到,如通过考试取得资格;有时则是个人的主观努力无法达到的,如《婚姻法》第6条第2项规定的禁止结婚的条件。因此,机会平等难以完全实现,这是行政许可自身固有的局限性。
在社会生活中,行为主要是手段而不是目的,取得从事某种行为的许可只是取得获取利益的机会。因此,许可的条件应当尽可能地体现公平,否则我们所期望的最低限度的公平将难以实现。为此,行政许可的条件应尽可能由法律、法规规定,并尽可能详细,以避免执行中的随意性引起的不公平。对于任何人的申请,行政机关应依据同样的条件、标准判断是否发给许可,确保同等情况同等对待。为保证行政许可运作过程中的公平,对于法律、法规授权行政机关制定的许可条件应当是向公众公开的。
资源的稀缺性决定了公平与效率的矛盾冲突将长期存在。综观各国市场经济产生和发展的历史,竞争是市场经济的本质特征。它要求法律为有意进入市场者提供平等的竞争机会。可以说,机会平等是市场经济发展的根本前提。况且,效率必须以公平为条件,只有当人们感到社会公平时,人们才有劳动积极性,社会才会稳定,效益才能提高。强调机会平等是发挥各个主体的主动性和创造精神,实现整个社会高效率的一种方式,因此,行政许可的条件应尽可能地体现公平原则。
我国正处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初期,法律应当为个人创造尽可能多的机会平等,在公共利益允许的范围内,法律、法规应尽可能降低许可的条件。许可条件应当是为竞争秩序和最低限度的公共秩序所必需的。行政机关不得在法律、法规规定或授权之外提高许可条件。
六、行政许可的标准
行政许可既然作为法律的一般性禁止,行政机关不可能对所有的申请人都给予许可。因此,法律、法规在设定行政许可制度时,往往规定申请人取得许可必需具备的条件。如前所述,行政许可根源于人们追求自身利益的动机和行为以及这种行为的外部性。因此,凡法律、法规规定实行许可事项都是能够使被许可人得到某种形式上的或者实质上的利益的。人们为了达到许可条件而努力,符合许可条件的人会越来越多,在这种情况下,法律应提高许可条件。但是,事实上,法律应具有稳定性,法律的修改不可能象法官审案子那样及时,于是出现众多的符合条件者申请有限的许可情况。出现众多的申请人申请有限的许可的另一种情况是,法律、法规规定行政机关可以通过许可实行总量控制。
在众多申请者申请有限的许可时,行政机关应当把许可给予哪一个或哪些申请人?于是出现了许可标准问题。
行政许可的标准不同于许可条件。行政许可的条件是法律、法规对申请人提出的要求,而行政许可的标准则是对行政机关颁发许可的行为提出的要求。法律、法规对许可条件作出明确具体的规定,以致于行政机关的许可没有裁量的余地,行政许可的标准也存在于法律、法规的规定之中。行政许可的标准既是行政许可设定中的问题,也是行政许可实施中的问题。
在确定行政许可的标准时,应遵循效率原则。
效率属于功利标准的范畴,它讲究效益与效用,要求以最小的投入获得最大的利益,利益最大化是主体追求的目的。为此,就要把有限的资源配置给生产条件最好、技术最先进的企业或者个人,让他们创造出最多的社会财富。因此,效率原则要求行政机关将许可发给条件较好的申请人。
在众多申请人申请有限的许可的情况下,行政许可的标准有以下几种:
(一)申请在先标准
申请在先标准,即行政机关按照申请人提出申请的先后,决定给予哪些申请人许可。在申请人均符合条件的情况下,先申请者比后申请者先得到许可。但是,在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对某种许可必须实行总量控制时,先申请者进入该行业。如果已发放的许可达到控制总量,后来的申请者即使比以前的被许可人条件更优越也难以取得许可,除非现有的被许可人中有退出者。事实上,由于实行总量控制的行业经营具有垄断的性质,被许可人一般不会破产,也很少有自愿退出者。例如,开出租车比其他行业更容易获得较高收入,而地方性法规往往从优化资源配置的角度考虑,对该行业实行总量控制,这就有可能将一些驾驶技术更高的申请人排斥在外。因此,法律、法规在规定对某一行业实行总量控制时,必须考虑必要性。申请在先标准无法适用于申请人同时提出申请的情况。
(二)条件优越标准
在众多的申请人同时申请一项许可时,行政机关可以审查哪个(或哪些)申请人的条件较好,决定将许可给予它认为条件最优越的申请人。但是,申请人取得许可以后,即使后来的申请人条件更好,行政机关也不得以此为理由收回许可,以避免造成社会财富的浪费和社会关系的不稳定,除非被许可人有法律、法规规定的应予吊销许可证的情形。可见,按条件优劣决定发给哪个(或哪些)申请人许可,只能适用于众多申请人同时申请数量有限的许可的情况。
(三)考试
采取对申请人进行考试的办法决定发给哪个(或哪些)申请人许可是条件优越标准的特殊形式。凡适用考试标准的事项,考试合格者取得许可,不合格者得不到许可。这一标准主要用于资格许可。其中分两种情形:一是合格标准已事先确定的考试,如考取驾驶执照;另一种是发放许可证的数量已事先确定,考试后根据情况确定合格标准,例如律师资格考试,司法部为保证律师队伍的稳定健康发展,对每一次拟授予律师资格人数有一个大致的目标,律师资格考试结束后,司法部根据参考者的总体情况确定分数线,而这个分数线就成为本次资格许可的条件之一。
通过考试发给许可能够较好地体现公平原则,但是,不是所有的许可事项都可能通过考试来决定。
(四)拍卖许可证
由于资源稀缺,行政机关不可能给每一个申请人发许可证。于是,行政许可中会出现一些寻租行为,行政执法人员可能以权谋私,申请人可能为取得许可贿赂执法人员。于是,有人提出,与其让申请人的钱流入个别人的腰包,不如拍卖许可证增加国家的收入。有人可能提出,行政机关依法发给许可是其职责,就申请人而言,依法取得许可是其权利,因此,拍卖许可证属于乱收费,应当废止,应将收取许可费改为加征该行业的税收。我认为,拍卖许可证比增加税收更可行。因为:1.税收问题由法律规定,难以根据市场要求及时作调整;2.我国逃税现象比较严重,不纳税现象普遍;3.将许可发给出价最多的人更符合优化资源配置的原则。
为确保采取拍卖手段发放许可的公正性,行政机关拍卖许可证应有法律、法规上的依据。实行拍卖的许可证限于营利的许可,对于非营利的许可,不得实行拍卖。对于营利性的许可实行拍卖也应限于用其他标准难以保证社会公平时适用,拍卖许可证的收入不得用于改善许可机关的办公条件、增加许可机关工作人员的福利待遇等。
行政许可标准的选择确定应当兼顾公平原则的要求。申请在先标准是实行机会平等目标的典范。但是,几个申请人同时申请一个许可时只能适用条件优越标准,将许可给予条件优越的申请人,因为条件优越的申请人获得许可后能给社会带来更大的贡献。考试标准是条件优越标准的一种特殊形式。拍卖许可证实行社会公平的效果最差,拍卖的结果可能是并不具备较好条件但愿出高价的申请人获得许可。我们不能据此否认这种标准存在的必要性,因为拍卖标准更注重效率和社会效益。由于不同的许可事项要求不同的标准,我们很难脱离开具体的许可事项谈哪一种标准更公平、更有效。无论采取什么标准,无论许可标准是法律、法规规定的还是行政机关确定的,都应当事先公开。
实行行政许可制度的代价是限制人的行为的自由。这种限制会在一定程度上窒息个人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因此,从总趋势来看,现在实行行政许可制度的一些领域最终将会实行较为民主的管理手段。如行政指导。行政许可事项的范围将会逐渐缩小。尽管如此,我们仍然无法预料它的消失。只要人的行为的外部性没有消除,行政许可将会继续发挥作用。我国行政许可制度的现状,迫切要求制定一部规范行政许可行为的法律。对行政许可理论的研究仍然是行政法学界的重要课题。
注释:
[1] 高帆、李岳德:《市场经济与行政许可制度》,载《中国法学》1994年第3期,第9页。
[2] 杨海坤:《行政许可简论》,载《法律科学》1992年第4期,第70页。
[3] Garner:Administrative Law,转引自马怀德,《行政许可》,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4年版,第7页。
[4] 托马斯、厄斯金、霍兰:《法学大纲》,1942年第13版,第41页及其后几页。转引自凯尔森:《法与国家的一般理论》,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6年中文版第23—24页。
[5] 高帆、李岳德:《市场经济与行政许可制度》,载《中国法学》第3期,第9页。
[6] 魏杰主编:《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通论》,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3年版,第102页。
[7] 马怀德:《行政许可》,第43页。
[8] 〔美〕施瓦茨:《行政法》,群众出版社,1986年中文版,第468页。
作者介绍:张步洪 最高人民检察院民事行政检察厅
范文五:行政许可司法审查的范围
行政许可司法审查的范围
行政许可法第二条将行政许可定义为:行政机关根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经依法审查,准予其从事特定活动的行为。其具有六个特征:一为行政许可是依申请的行为;二为行政许可是行政机关依法审查管理性行政行为;三为行政许可是一种授益性的行政行为;四为行政许可是社会实施的外部管理行为;五为行政许可是一种事前控制行政行为;六为行政许可是要式行政行为。
界定行政许可司法审查的范围,首先需要界定行政许可的范围,而行政许可的设定范围是立法过程中的第一争议焦点。根据行政许可法第二条、第三条、第十二条和第十三条的关系,可以分析出行政许可法在行政许可设定范围问题上的立法宗旨为:尽可能减少行政许可设定范围。第十二条虽然规定了行政许可的范围,但紧接着第十三条又从否定的角度规定了四种情形的排除条款,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能够自主决定的;市场竞争机制能够有效调节的;行业组织或者中介机构能够自律管理的;行政机关采用事后监督等其他行政管理方式能够解决的,均可以不设行政许可。虽然行政许可法是从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发展而来,但此时行政许可已经不等同于行政审批,正如该法在第三条规定:“有关行政机关对其他机关或者对其直接管理的事业单位的人事、财务、外事等事项的审批,不适用本法。”将行政许可从行政审批中分离出来,即行政审批包括行政许可,但不限于行政许可;而行政许可已经是行政许可法特定含义的许可了,行政许可已经不等于行政审批了。
据此,行政许可司法审查的范围将从排除的角度分三个层次予以划定。第一层次为不属于司法审查的范围。根据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的规定,国家行为、抽象行为、内部行为和终局裁决行为不可诉,不属于司法审查的范围。在此需要注意的是第四次宪法修正案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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戒严改为紧急状态,国家行为中的紧急状态是否可诉,应以最终通过颁布的紧急状态法为准。第二层次为不属于行政许可类司法审查范围的再排除。一是行政许可法第三条第二款将“有关行政机关对其他机关或者对其直接管理的事业单位的人事、财务、外事等事项的审批,不适用本法”情形,从行政许可中分离出来,这类行政审批事项不属于行政许可类司法审查的范围。二是行政机关根据授权,依照国家规定以出资人的身份对国有资产处置等事项的审批不属于行政许可类司法审查的范围。三是行政机关仅限于为确认民事财产权利(如房地产登记、抵押登记等)和确认民事关系(如婚姻登记、身份登记等)的行为,不属于行政许可类司法审查的范围。四是知识产权部门关于知识产权的授予和工商部门商标注册等行为,不属于行政许可类司法审查的范围。五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能够自主决定的事项、市场竞争机制能够有效调节的事项、行业组织或者中介机构能够自行管理的事项、行政机关采用事后监督等其他行政管理方式能够解决的事项,不属于行政许可类司法审查的范围。在此需要注意第五种情形,有可能随着情势变更,纳入行政许可的范畴。第三层次为根据行政许可法第七条关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享有陈述权、申辩权;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其合法权益因行政机关违法实施行政许可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要求赔偿”的规定,余下的凡属于行政许可行为,则属于司法审查的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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