范文一:房管局档案制度
档案保管制度
一、集中统一管理本单位档案,任何个人不得据为已有。
二、档案库房、办公用房和阅览室分开。库房要有防火、防 盗、防高温、防潮、防尘、防光、防鼠、防虫等措施。
三、档案柜架统一、规范,排列合理,案卷装具符合国家标 准。
四、坚持温湿度记录,温湿度控制达到省有关规定标准。
五、库内清洁卫生,无霉、虫及杂物堆放现象。
六、严格履行档案交接手续,建立收进、移出登记簿。
七、建立全宗卷,符合《全宗卷规范》 。
档案保密制度
一、档案员要有高度的政治责任感,严格执行保密法,增强 保密意识,做好保密工作。
二、保守党和国家的秘密,严格执行保密规定 “ 十不准 ” 。
三、档案库房、柜架要牢固安全,门窗坚固,并配有安全保 险装置。
四、 任何人和部门不准出卖档案和内部资料, 不得丢失文件 或档案,非归档的文件要集中上交有关部门。
五、凡利用涉及保密的档案,应按规定的范围使用,并严格 履行查阅登记手续。
六、 凡违犯保密规定者视其情节轻重给予党纪政纪处分直至 法律制裁。
档案利用制度
一、检索工具齐全,检索效果较好。
二、坚持做好档案查借阅登记、利用效果登记。
三、编有全宗介绍、组织沿革、大事记、文件汇集等编研资 料,各种资料编写规范、使用价值高。
四、 利用档案材料一般在阅文室进行, 特殊情况需借出或复 印,须经办公室主任批准,并办理借阅、复印手续。
五、查阅档案时要爱护档案,不准吸烟、喝水,对档案资料 不准拆卷、调换、涂改、勾划、剪裁。
六、对归还的档案要进行认真的检查,发现有撕毁、涂改情 况,要及时报告领导,追究责任。
档案统计制度
一、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严肃认真,以强烈的事业心和责 任感科学地进行档案统计。
二、严格档案的各项基础登记,保证统计数字的客观性、准 确性和科学性。
三、对档案的收进、移出、整理、鉴定、保管等情况要定期 做好统计,并根据统计出的数据进行分析和研究,总结经验,发
现问题,提出措施,改进工作。
四、坚持对档案的利用情况进行统计,年终进行综合分析, 了解利用者的需求和利用发展趋势, 掌握档案的使用价值和发挥 的作用。
五、及时、准确向有关部门报送档案工作统计报表。
六、按时完成其它档案调查统计工作。
档案移交制度
为保证档案信息资源安全保管、 合理利用, 规范档案移交各 环节工作, 根据 《档案法》 和其它档案法律法规, 特制定本制度:一、 本委档案实行集中统一管理。 各科室形成的各类文件材 料,按要求归档完毕后,及时向档案室移交。
二、移交的档案资料,要保证按归档要求,做到整理规范, 档号编制规范,编目清晰,并编制好移交清册。移交档案时,档 案目录(含电子目录)一并移交。
三、 移交人员同档案人员在档案室办理交接手续。 档案人员 对照移交清册, 对移交人员移交的档案逐一进行核对, 确认无误 后,双方在《档案交接文据》上签字。 《档案交接文据》一式两 份,双方各执一份。
四、档案人员根据要求,对不符合移交质量的档案,有权要 求移交人员重新整理后再移交。
五、档案室对年满 10年的属国家综合档案馆接收范围的档
案,要及时编制清册,向市档案局报送移交计划。
六、 根据市档案馆统一安排, 按要求按时向市档案馆移交应 进馆的档案资料,并做好后续室存档案的整理编目工作。
档案管理人员岗位责任制
一、认真学习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 、 《中华人 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 、 《湖北省档案管理条例》 ,遵守国家 保密制度, 确保档案完整与安全, 严格执行档案管理的各项制度。 二、严格履行综合档案室职责,熟悉档案业务工作,忠于职 守,扎实做好档案管理工作。
三、集中统一管理各种门类和载体的档案。
四、对本单位内部各部门归档工作进行监督和指导。
五、对本系统档案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和指导。
范文二:市房管局推进“两学一做”学习教育常态化制度化工作方案
市房管局推进“两学一做”学习教育常态化制度化工作方案
根据市委办公室《关于推进“两学一做”学习教育常态化制度化的实施方案》(x办发〔2017〕x号)和住建局党委工作方案精神,现就我局推进“两学一做”学习教育常态化制度化,制定如下工作方案。
一、总体要求
推进“两学一做”学习教育常态化制度化,是全面从严治党的战略性、基础性工程,对进一步用****系列重要讲话精神武装全党,加强和规范党内政治生活,永葆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增强党的生机和活力,激励广大党员凝心聚力、干事创业,确保中央、省委、市委各项决策落地生根,具有重大而深远的意义。局各党支部和广大党员,要进一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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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强政治和行动自觉,迅速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以**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决策部署上来,牢记目标要求,坚定不移地推进“两学一做”学习教育常态化制度化。
要把思想教育作为首要任务,坚持用党章党规党纪规范约束党组织和党员行为,用****系列重要讲话精神武装头脑、指导实践、推动工作。要坚持学思结合、知行合一,着力解决学习教育政治性、针对性不强,表面化、形式化等问题;着力解决党的组织生活不落实、不经常、不规范、不严肃等问题;着力解决党组织功能弱化、运行不畅、作用发挥不到位、软弱涣散等问题;着力解决有的党员不像党员、不起作用、不守规矩等问题;着力解决有的党员干部政治站位不高、大局意识不强、不敢担当、不会担当等问题,确保党的组织充分履行职能、发挥核心作用,确保广大党员以身作则、发挥先锋模范作用。
要坚持融入日常、抓在经常,以“三会一课”为基本制度,以党支部为基本单位,把“两学一做”作为党员教育的基本内容,长抓不懈、形成常态;要坚持问题导向,建立完善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的有效机制;要加强分类指导,针对机关支部、局属各单位党支部明确工作要求;要激发基层活力,充分调动党支部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探索创新党内教育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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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生活的有效方法,增强学习实效性;要强化典型引领,大力宣传践行“两学一做”优秀党员先进事迹,树立标杆楷模。
二、主要任务
(一)深化学习内容。把学党章党规、学系列讲话作为经常性教育的基本内容。深刻认识党章是管党治党的总规矩、总遵循;深刻认识****系列重要讲话的重大理论意义和实践意义;深刻理解讲话的时代背景、鲜明主题、科学体系,准确把握蕴含其中的治国理政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认真学习党内政治生活准则、廉洁自律准则和党内监督条例、纪律处分条例等党内法规。把学习****系列重要讲话同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思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紧密结合起来。
(二)引导党员做到“四个合格”。机关各科室、局属各单位党支部要紧紧围绕“四讲四有”要求,引导全体党员做到“四个合格”。在政治合格方面,重点要坚定理想信念,正确把握政治方向,提高政治站位,坚决维护以**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权威,不断增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四个自信”。在执行纪律合格方面,重点要增强组织纪律性,执行党的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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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服从组织分配,严守党的纪律特别是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在品德合格方面,重点要继承和发扬党的优良传统和作风,大力弘扬忠实诚信、公道正派、光明坦荡、实事求是、艰苦奋斗、清正廉洁等共产党人价值观,带头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在发挥作用合格方面,重点要牢记党的根本宗旨,爱岗敬业、履职尽责、服务群众、奉献社会,在促进房管事业创新改革发展中勇于担当、积极作为。
(三)联系实际查摆整改。把经常查找整改问题作为“两学一做”学习教育的规定要求,强化问题意识,坚持问题导向,建立问题清单,积极查摆整改,推进学做结合、知行合一。坚持分类指导,重点从三个层面查找解决问题:
1.局各党支部要聚焦党员管理、破解党建难题、服务群众等方面,重点查摆组织生活不正常、党员管理不严格、争先创优意识不强、制度落实不到位、服务群众水平不高等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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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文三:房管局: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规章制度]
房管局: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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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保障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正常使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物业管理条例》、《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和《浙江省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温州市行政区域范围内的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交存、使用、管理和监督,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的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以下简称专项维修资金),是指由业主交存的专项用于物业共用部位(以下简称共用部位)、物业共用设施设备(以下简称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维修、更新和改造的资金。
第三条 专项维修资金实行专户存储、专款专用、业主决策、政府监督的原则。
第四条 温州市物业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负责全市专项维修资金交存、使用、管理的指导和监督工作。市物业维修资金管理中心(以下称市维修资金管理机构)具体负责鹿城区、龙湾区、温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专项维修资金的日常管理工作。 瓯海区、各县(市)物业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专项维修资金交存、使用、管理的指导和监督工作,并指定机构负责专项维修资金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二章 专项维修资金的交存
第五条 下列物业的业主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交存专项维修资金: (一)住宅,但一个业主所有且与其他物业不具有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除外。 (二)住宅小区内的非住宅或者住宅小区外与单幢住宅结构相连的非住宅。 (三)住宅小区外用于销售的独立非住宅。
第六条 首期专项维修资金,由业主按照所拥有物业的建筑面积交存。 物业首期专项维修资金交存的标准,多层为每平方米建筑安
装平均造价的5%,小高层、高层为每平方米建筑安装平均造价的6%。市物业主管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可以适时提出专项维修资金交存标准的调整方案,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执行。 建筑安装平均造价由市物业主管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根据温州市当年竣工实际建筑安装工程造价进行测算,定期公布。
第七条 拆迁安置房首期专项维修资金按照下列规定交存: (一)在9月1日前领取拆迁许可证组织拆迁的,由建设单位交存。 (二)在9月1日后领取拆迁许可证组织拆迁的,属合法拆迁面积或者视同合法拆迁面积的,由建设单位交存;增加部分面积,由业主交存。
第八条 新建物业首期专项维修资金由建设单位代收代交。建设单位应当在办理房屋权属初始登记之前,按照物业总建筑面积和本办法第六条、第七条的规定交存专项维修资金,待物业交付时向业主收取。建设单位应当向购房人说明,并将该内容约定为购房合同条款。 未出售物业的专项维修资金由建设单位交存,待物业出售时向业主收取。
第九条 维修资金管理机构应当通过招标方式,公开选择商业银行作为专项维修资金的专户管理银行,并在专户管理银行开立专项维修资金专户。
第十条 收取专项维修资金,维修资金管理机构应当出具财政部门统一监制的专用票据。 业主在办理房屋权属登记时,应当提交专项维修资金交存的专用票据。
第十一条 业主大会成立前或者业主大会未决定实行业主自主管理的,专项维修资金由维修资金管理机构代为统一管理。
第十二条 专项维修资金实行业主自主管理的,应当召开业主大会,经该物业管理区域内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2/3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2/3以上的业主同意后,由业主大会授权业主委员会负责专项维修资金的日常管理。 业主委员会应持下列材料到所在地维修资金管理机构办理专项维修资金移交手续,并报所在地物业主管部门备案: (一)业主自主管理专项维修资金书面报告。 (二)业主大会自主管理专项维修资金的决议。 (三)专项维修资金划转后的账目管理单位。 (四)专项维修资金使用、续筹办法及应急支取预案。 (五)专项维修资金账目管理制度。 (六)
专项维修资金有关的其他材料。 维修资金管理机构应当在收到上述材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通知专户管理银行将该专项维修资金本息划转至业主委员会在专户管理银行开立的专项维修资金专户,并将收支账目等有关资料移交业主委员会。
第十三条 业主分户账面专项维修资金余额不足首期交存额30%的,业主应当按照下列规定续交维修资金: (一)专项维修资金实行代管的,由维修资金管理机构向业主出具《专项维修资金续交通知书》,并抄送业主委员会、社区组织;业主应当在收到续交通知之日起90日内将维修资金存入专项维修资金专户。 (二)专项维修资金实行自主管理的,由业主委员会按照业主大会通过的续筹方案,通知业主续交维修资金;业主应当按照续交通知的要求将维修资金存入专项维修资金专户。 (三)专项维修资金可以由物业服务企业、业主委员会或者社区组织代收代交;负责代收代交的单位,应当及时将代收代交的 专项维修资金明细情况,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布,并抄送所在地维修资金管理机构。
第十四条 本办法实施前未建立或者未按规定交存首期专项维修资金的物业,维修资金管理机构应当向业主出具《专项维修资金补建补交通知书》,并抄送业主委员会、社区组织。业主应当在接到补建补交通知之日起90日内,按照本办法规定的交存标准、交存方式将维修资金存入专项维修资金专户。 第十五条 业主未按规定续交、补交专项维修资金的,业主委员会或者社区组织应当督促其交存;业主经督促仍不交存的,业主委员会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三章 专项维修资金的使用
第十六条 专项维修资金属于业主所有,专项用于房屋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维修、更新和改造,不得挪作他用。
第十七条 专项维修资金的使用,应当遵循方便快捷、公开透明、受益人和负担人相一致的原则。
第十八条 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更新和改造费用,按照下列规定分摊: (一)属于整个物业管理区域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更新和改造费用,由全体业主按照各自拥有物业建筑面积的比例分摊,并从小区业主交存的专项维修资金中列支。 (二)属于单幢物业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更
新和改造费用,由该幢全体业主按照各自拥有物业建筑面积的比例分摊,并从该幢业主交存的专项维修资金中列支。 (三)属于一个单元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更新和改造费用,由该单元全体业主按照各自拥有物业建筑面积的比例分摊,并从该单元业主交存的专项维修资金中列支。 专项维修资金不足支付维修费用的,不足部分按照物业建筑面积由相关业主按比例分摊。业主委员会可以委托物业服务企业按照标准向相关业主收取。
第十九条 维修、更新和改造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采取招标方式择优确定维修单位: (一)维修费用总额超过30万元的。 (二)单项维修工程费用超过5万元的。 (三)业主大会决定实行招标的。 维修、更新和改造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委托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进行项目审价: (一)维修费用总额超过10万元的。 (二)单项维修工程费用超过5万元的。 (三)业主大会决定进行项目审价的。 工程招标、监理和审价费用计入维修、更新和改造成本。
第二十条 专项维修资金实行代管的,使用专项维修资金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物业服务企业或者相关业主根据维修、更新和改造项目的实际,提出《专项维修资金使用方案》(以下简称《使用方案》),《使用方案》应当包括维修、更新和改造的项目、费用预算、列支范围等。 (二)《使用方案》向专项维修资金列支范围内的业主公示7日。 (三)《使用方案》经列支范围内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2/3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2/3以上的业主表决通过或者签字同意。 (四)物业服务企业或者相关业主持专项维修资金使用申请表、《使用方案》、施工合同等材料,向所在地维修资金管理机构申请列支。 (五)维修资金管理机构应当在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核:符合规定的,予以核准,并通知专户管理银行按照核准使用额度的70%划转至物业服务企业,未实施物业服务的划转至维修单位;不符合规定的,出具不予列支通知书。 (六)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物业服务企业或者相关业主应当将工程决算向专项维修资金列支范围内的业主公示7日。 (七)物业服务企业或者相关业主持下列材料向维修资金管理机构申请办理工程结算: 1.工程决算单; 2.
维修、更新和改造工程的费用票据; 3.相关业主意见反馈表; 4.维修费用分摊明细表; 5.其他相关材料。
第二十一条 专项维修资金实行自主管理的,使用专项维修资金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物业服务企业或者相关业主提出《使用方案》。 (二)《使用方案》向专项维修资金列支范围内的业主公示7日。 (三)《使用方案》经列支范围内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2/3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2/3以上的业主表决通过或者签字同意。 (四)物业服务企业或者相关业主持专项维修资金使用申请表、《使用方案》、施工合同等材料向业主委员会申请列支。 (五)业主委员会同意列支的,应当将有关材料报所在地维修资金管理机构备案;维修资金管理机构应当及时出具备案证明。 (六)业主委员会凭所在地维修资金管理机构的备案证明,并通知专户管理银行按照核准使用额度的70%划转至物业服务企业,未实施物业服务的划转至维修单位。 (七)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物业服务企业或者相关业主应当将工程决算向专项维修资金列支范围内的业主公示7日。 (八)物业服务企业或者相关业主持下列材料与业主委员会办理工程结算: 1.工程决算单; 2.维修、更新和改造工程的费用票据; 3.相关业主意见反馈表; 4.维修费用分摊明细表; 5.其他相关材料。
第二十二条 下列项目日常维修费用,除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由物业服务企业承担的外,可以在专项维修资金中列支: (一)电梯、消防、避雷设施设备的检测费用。 (二)共用设施设备日常修理费用。
第二十三条 日常维修项目使用专项维修资金,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物业服务企业提出《使用方案》,经业主委员会或者社区组织核定后,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示3日。 (二)《使用方案》在公示期内无异议或者有异议的业主少于1/3,视为业主同意。 (三)物业服务企业持专项维修资金使用申请表、《使用方案》等材料,向所在地维修资金管理机构申请列支。 (四)维修资金管理机构应当在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核,并通知专户管理银行按照核准使用额度的70%划转至物业服务企业。 (五)日常维修费用经业主委员会或者社区组织核实后,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将日常维修费用的使用情况,在物业管理
区域内公示3日,并公布举报电话。 (六)物业服务企业向维修资金管理机构申请办理结算。
第二十四条 物业管理区域按首期交存的专项维修资金总额的5%作为应急备用金,用于涉及房屋安全、停水、停电、电梯停运、消防系统故障等紧急情况下抢修。 发生前款规定的紧急情况,需要立即对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维修的,由物业服务企业或者相关业主提出建议,经业主委员会或者社区组织核实,可直接拨付应急备用金。物业服务企业或者相关业主应当立即组织维修,必要时先行垫付维修费用。 发生第一款规定的紧急情况,物业服务企业或者相关业主未及时进行维修的,物业主管部门可以组织代修或者责令物业服务企业维修,维修费用从相关业主专项维修资金分户账中列支。
第二十五条 下列费用不得从专项维修资金中列支: (一)依法应由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承担的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内的维修、更新和改造费用。 (二)依法应由相关专业单位承担的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有线电视等管线和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费用。 (三)因人为损坏,应由当事人承担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修复费用。 (四)根据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应由物业服务企业承担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费用。 (五)尚未办理物业承接验收移交手续所发生的,应由建设单位承担的维修费用。
第二十六条 下列资金应当转入专项维修资金滚存使用: (一)专项维修资金的存储净利息。 (二)利用专项维修资金购买国债的增值净收益。 (三)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所得收益,但业主大会另有决定的除外。 (四)利用物业管理区域共用部位或者其他场地停放汽车收取的临时停车费,但业主大会另有决定的除外。 (五)共用设施设备报废后回收的残值。 (六)其他按照规定应当纳入的资金。 第
二十七条 业主委员会及其成员,不得参与承接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维修、改造、更新项目的具体业务。
第四章 专项维修资金的监督管理
第二十八条 专项维修资金应当专户存储、专款专用。专项维修资金应当建立明细帐:以物业管理区域为单位设立总帐,按幢建
帐,以每独立户号设立分户帐,核算到户,记载分户专项维修资金的交存、使用、结存等情况。
第二十九条 专项维修资金中当年交存或者使用的部分按同期银行活期存款利率计息;其余部分按不低于一年期同期银行定期存款利率计息。存款利息实行一年一结,定期计入业主分户账内。
第三十条 在保证专项维修资金安全和正常支付的前提下,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专项维修资金用于购买一级市场国债或者转定期存款,确保资金的保值增值。利用专项维修资金购买的国债应当持有到期。 除本办法规定的使用范围外,不得将专项维修资金出借,不得将专项维修资金用于投资房地产、股票、期货,或者从事其他经营性活动,不得利用专项维修资金为单位和个人提供任何形式的担保。
第三十一条 物业转让时,业主应当向受让人说明专项维修资金交存和结余情况,该物业分户账中结余的专项维修资金随物业所有权同时转移。原业主未交存首期专项维修资金或者未按规定续交、补交专项维修资金的,原业主应当与受让人协商,并在办理房屋权属转移登记前按规定足额交存。
第三十二条 因拆迁、自然灾害或者其他原因致使物业灭失的,业主可凭原交存的专用票据或者有关证明,到维修资金管理机构办理分户账注销手续,支取分户账中专项维修资金的余额。
第三十三条 专户管理银行应当每月向维修资金管理机构或者业主委员会发送专项维修资金银行存款对账单。 维修资金管理机构或者业主委员会应当定期向业主公布下列情况: (一)专项维修资金交存、使用、增值收益和结存的总额。 (二)发生列支的项目、费用和按户分摊情况。 (三)业主分户账中维修资金交存、使用、增值收益和结存的金额。 (四)其他有关维修资金的情况。 业主对公布情况有异议的,可以向维修资金管理机构或者业主委员会要求复核。维修资金管理机构或者业主委员会应当及时将复核情况告知相关业主。
第三十四条 专项维修资金应当建立查询制度,接受业主对其分户账中专项维修资金使用、增值收益和结存金额的查询。 物业服务企业或者业主委员会应当及时公布维修资金使用情况,接受业主监督。维修资金管理机构应当每年不少于一次公布本行政区域内
维修资金交存、使用、管理情况。 第三十五条 物业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专项维修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发现在使用上存在安全隐患或者违反规定的,应当责令限期整改。
第三十六条 专项维修资金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应当执行财政部门有关规定,并依法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监督。 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经费,由维修资金管理机构按照规定的标准编制全年预算支出总额,报同级财政部门批准后,在专项维修资金的增值收益中列支,并与专项维修资金分账核算。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七条 挪用专项维修资金的,依照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规定,由县级以上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追回挪用的专项维修资金,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挪用数额倍以下的罚款;物业服务企业挪用专项维修资金,情节严重的,由颁发资质证书的部门吊销资质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
第三十八条 物业主管部门、维修资金管理机构、财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浙江省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第三十条规定,由相关行政机关按照管理权限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依照本办法规定及时核准、拨付专项维修资金,造成损害后果的。 (二)未按照本办法规定进行管理,造成专项维修资金流失的。 截留、挪用、侵占专项维修资金的。 有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行为的。
第三十九条 违反专用票据管理规定的行为,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的有关规定,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四十条 物业服务企业与业主委员会或者业主因专项维修资金的使用发生纠纷,当事人可以自行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依法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六章 附则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所称共用部位,是指物业区域内属于业主共有的部位,一般包括:建筑物的基础、承重结构、外墙、屋顶等基本结构部分,通道、楼梯、电梯前室、大堂等公共通行部分,电梯机房、水泵间、电表间、管道井、锅炉房、发电间、配电间、线路分线间、避难层、设备层等部分。
本办法所称共用设施设备,是指物业区域内属于业主共有的附属设施设备,一般包括电梯、天线、照明、消防设施、中央空调、防盗门、楼宇对讲系统、避雷装置、水箱、水泵、绿地、道路、路灯、沟渠、池、井、小区围栏、监控报警系统、车辆进出管理系统、非经营性车场车库和公益性文体设施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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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文四:市房管局职工代表大会制度(1)
XX市房管局职工代表大会制度
房地产管理局职工代表大会制度是房地产管理局管理体制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在党支部领导下职工依法行使民主权利,实现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的基本制度和形式,也是促进房地产管理局决策的民主化、科学化的重要渠道。
一、房地产管理局职工代表大会是在房地产管理局党委领导下的职工实行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是局领导联系群众、依靠群众管理好房地产管理局的重要途径。工会是职工代表大会的组织者、参加者,又是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机构。
二、 房地产管理局职工代表大会实行民主集中制。
三、房地产管理局职工代表的产生
?、职工代表的条件:按照法律规定享有政治权利的本局在编在岗职工均可选为职工代表。职工代表要坚持党的基本路线,工作积极努力,作风正派,办事公道,关心房地产管理局的发展,具有一定的政策法律水平和参政议政能力。
?职工代表的产生,应以部门(或工会小组)为单位,由职工直接选举。职工代表大会代表人数一般为在编在岗职工总数的30%左右。经工会推荐,局党委行政同意可确定特邀代表;特邀代表享有职工代表同等权利和义务。
?职工代表中应当有领导干部、管理人员、科技人员、工人和其他方面的职工,其中管理人员、科技人员一般不应少于
60%。职工代表按业务、行政系统分别建立代表小组,推荐小组长。职工代表小组承担本单位的民主管理任务。
?职工代表由所在基层单位民主选举产生,实行常任制,任期四年,可以连选连任。职工代表对选举单位的职工负责,选举单位的职工有权监督或撤换本单位的职工代表。凡当选职工代表如其调离原推举机构(部门或工会小组)或其他原因需取消其代表资格,由原推举机构(部门或工会小组)向局工会提出取消其代表资格建议;在一届任期内,代表退休或离岗,代表资格自然消失。若该推举机构(部门或工会小组)在规定推举代表比例内出现空缺就由该推举机构(部门或工会小组)提出替补人选,局工会委员会全体会议审议确认。特邀代表因工作变动代表资格自然消失,不能替补。
四、房地产管理局职工代表大会的基本职权
通过职工大会、职工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定期听取局长的工作报告,讨论局长的任期责任目标和房地产管理局的发展方向、改革方案、财务预决算、重要规章制度。 ?评议、监督房地产管理局领导干部并提出奖惩的建议。 ?审议通过职工工资津贴分配原则、劳动保护措施方案、集体福利基金和福利费的使用原则等有关职工生活福利的重大事项,经局务会或扩大会议审定,局长颁布实施。
五、房地产管理局职工代表大会的任务
?、协同党、政部门抓好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坚持疏导和正面教育的方法,对职工进行思想、纪律和职业道德的教育。
?、充分调动以房政管理及业务人员为主体的广大职工的积极性和创造力,促进房地产管理局的改革、发展和稳定。
?、密切联系广大职工,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如实反映职工的意见和要求。
?、组织职工代表的学习培训和活动,不断提高职工代表的参政议政能力和整体素质。
六、职工代表大会组织制度
?职工代表大会每届四年,每年至少召开一次,每次会议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职工代表出席。遇有重大问题,经党委、行政、工会或三分之一以上职工代表提议,可召开临时会议。职工代表大会进行选举和作出决议,必须经过全体职工代表过半数通过。 ?职工代表大会应根据房地产管理局的中心工作和职工迫切关心的问题,确定会议的议题。
?职工代表大会根据需要,设立提案工作小组、财经审查工作小组、民主评议干部工作小组、职工生活福利工作小组,完成职工代表大会交办的有关事项,对职工代表大会负责。 ? 房地产管理局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情况,应定期向全体职工公布,接受全体职工监督。
XX市房地产管理局工会
二O一二年七月十三日
范文五:市房管局年度工作总结
20**年以来,在县委、县政府的正确领导和上级业务部门的具体指导下,房管局领导班子团结带领全局干部职工,以“一创双优”活动为动力,深入贯彻落实十八大精神,加压奋进,重干实干,赶超发展,积极推进惠民工程,加快保障房建设步伐,加强房地产行业监管,优化经济发展环境,提高服务水平,房管各项工作取得了明显的成效。
一、主要做法及取得成效
(一)加强房地产交易与权属登记规范化管理。按照上级政策和有关法律法规,逐步规范房地产权属登记系统,基本完成了房产档案的信息录入工作,建立了个人住房信息平台系统,聘请专业技术人员进行培训,工作人员已熟练掌握系统各项技术程序,推进房地产市场信息监管平台和个人住房信息系统平稳运行,简化了办事流程,缩短了办结时限,提高了办件质量和办事效率,提升了窗口服务质量和服务水平,实现了受理、审核、缮证、收费、档案管理等业务“一条龙”服务。今年共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房屋预告登记、房屋抵押登记4500件次,为局内外提供档案查阅近5400人次。
(二)积极推进住房保障工作。一是公平公正、阳光透明,做好经适房分配工作。我县经济适用住房项目共26栋,建筑面积23.5万平方米,经过紧张施工,目前,XX区12栋已基本竣工,正在室外配套工程施工;XX区14栋,主体已全部封顶,正在进行楼屋面防水、内外墙粉刷和外墙保温施工。在经适房分配过程中,我们采取措施广泛宣传,积极推进,通过电视台公告字幕定期更新、手机短信群发、政府网站公告等形式大力宣传,共进行三次集中受理申报家庭,分配房源1195套。第一次申请报名集中受理1745户,经领导小组联合审查,符合条件的家庭1557户,于2013年1月15日、1月25日在县电视台演播厅进行了两次公开摇号,已按经适房分配管理办法分配816套;第二次申请报名2013年4月15日开始,集中受理601户,经联合审查,符合条件的585户,于2013年7月9日进行了公开摇号,现已分配379套;第三次申请报名自20**年10月10日开始,目前共受理515户,待联合审核公示后,进行摇号分配。整个摇号过程由县纪委监察局工作人员现场监督、县司法局公证处工作人员现场公证,县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县纪检监察等有关部门负责人,购房代表和媒体记者等40人到场监督,按有关程序将房源分配给符合条件的申报家庭,确保了经适房分配工作公平公正、阳光透明。
二是做好廉租住房补贴资金发放工作。为逐步扩大廉租住房保障范围,我县结合实际,对廉租住房保障条件和保障标准进行了调整,并由县政府办公室下发了《关于调整廉租住房保障条件和标准的通知》,使城区低收入住房困难做到应保尽保。在廉租住房补贴发放过程中,我们严把手续关、入户调查关,严格实行年度审核机制,定期进行复核、审查,确保了廉租住房政策真正用于解决最需要住房的弱势困难群体。今年发放廉租住房补贴766户、发放补贴资金155万元。三是积极推进公租房建设。我县2013年公租房市定建设任务为500套,根据上级有关文件精神,分别由新南方、好风景两家企业利用其存量土地共同建设公租房,解决公司职工住房难问题。目前新南方家居300套共1栋主体已封顶,正在进行外墙保温、外粉刷施工;好风景家居200套共2栋,1栋外粉、外墙瓷砖施工已结束,正在进行上下水管道安装,另一栋已开工建设。
(三)扎实推进房屋权属登记历史遗留问题处理工作。为彻底解决县城区国有土地上房屋权属登记历史遗留问题,加强房屋登记管理,保护广大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结合我县实际,县政府成立了XX县处XX县城区国有土地上房屋权属登记历史遗留问题领导小组,制定了具体实施方案,先后召开全县大会、领导小组会议、专项推进会,进行层层动员部署,营造浓厚氛围。同时,在房管局一楼专门设立办公室、安装了热线电话7699955,抽调精干力量具体负责接听热线电话,受理、汇总各单位、群众反映的问题,建立工作台账,确保准确掌握未办证房屋的真实情况,彻底解决房屋权属登记历史遗留问题。
(四)持续健康发展房地产市场。一是进一步完善了商品房预警机制,加强商品房预(销)售管理和登记备案制度,落实动态巡查监管机制,不断提高市场销售透明度,目前,我县商品房预(销)售合同登记备案工作稳定,为广大消费者提供了真实可靠的信息平台。二是协同住建局等有关部门认真开展房地产市场秩序规范服务工作,进一步净化房地产市场,做好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各项服务工作。
(五)加强小区物业监管。不断对物业小区管理工作进行检查和指导,培育和引导物业管理市场规范发展,积极协调业主与物业管理公司之间的矛盾纠纷,进一步促进物业管理走向规范化。同时,以“省级文明县城”验收为载体,积极开展小区环境整治活动,抽调专人进行督查,优化小区环境,共建文明和谐的居住小区。
(六)其他工作稳步推进。一是强化房屋安全监管,确保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为确保房屋居住安全,我局通过加大危房鉴定宣传力度,督促危房产权单位实施排危解危措施,深入开展房屋安全鉴定工作。二是强化房屋租赁登记备案制度,规范租赁市场秩序。我局通过设立咨询台、散发宣传单、专题报道、广播等多种形式广泛宣传商品房屋租赁管理政策,维护商品房屋租赁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组织有关人员对全县的房屋租赁情况进行排查,摸清了现状,采取有关措施,进一步规范了房屋租赁市场秩序。三是开展市级园林单位和市级文明单位创建活动,加大机关环境整治,全面改善和提高房管形象。四是认真抓好了计划生育工作,单位计划生育违法案件零发生率。五是积极开展“献爱心、送温暖”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