范文一:法律体系的基本框架
法律体系的基本框架
1、宪法——民商法————经济法———刑法——行政法——————社会法——诉讼法
招投标法 土地管理法 房地产管理法 劳动法
反垄断法 建筑法
法的形式和效力层次
1、形式:
行政法规——国务院————————————《条例》
地方法规——省级、较大市——人大及常委——《地方+条例》
部门规章——国务院各部、委————————《规定、办法、实施细则》
地方规章——省级、较大市——政府—————《地方+规定、办法、实施细则》
2、效力原则: 宪法至上 、上位法优于下位法、特别法优于普通法、新法优于旧法
法人应具备的条件
1、条件: 依法成立、有财产、有名称、组织机构、场所、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项目经理是企业法人授权在项目上的管理者)法律责任由企业法人承担(重点掌握必考)
代理的法律特征
代理特征:a.在权限范围内b.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代理行为c.代理人行为具有法律意义.d. 法律后果属于被代理人
建设工程代理行为的设立和终止
1、不得委托代理的情形: 禁止——全部转包、禁止肢解后以分包的名义转包、 主体结构——总承包人完成
代理和被代理人的权利、义务、法律责任
1.责任承担: 表见代理—————?无权代理,但有效——盖章的空白合同书)
2.物权分类:1. 所有权2.用益物权——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地役权3.担保物权——抵押权、质权、留置权。
3.物权变动:
(1)不动产:登记时发生效力(合同生效的,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
(2)动产:a.一般物-占有和交付 b.船舶、航空器、机动车—交付但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3)继承——继承开始,取得遗产所有权
建设工程债权制度
1、债发生的依据————合同、侵权行为、不当得利、无因管理
2、建设工程债的种类——施工合同之债、买卖合同之债、侵权之债
知识产权法律特征
1、知识产权特征—— 财产人身双重性、专有性、地域性、期限性
建设工程知识产权常见种类
可能多选:授予发明和使用新型专利的条件;新颖性、创造性、实用性
1、专利权:发明(20年)、实用新型(10年)、外观设计(10年) 著作权(50年)——申请日计算
申请日—收到申请文件日或者寄出的邮戳日
2、商标权10年——核准注册日计算
建设工程知识产权侵权的法律责任
赔偿损失计算:实际损失—?侵权人获得的利益—?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综合考量
建设工程担保制度
1、担保方式—保证、抵押、质押、留置、定金(多选)
2、保证:
(1)书面保证合同
(2)保证方式;注意:约定不明——连带保证
(3)不得做保证人?国家机关 ?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团 ×?分支机构、职能部门 (分支机构有法人?授权的可以在授权范围内作保)更多高频考点期待大陈老师马上出炉的高频考点视频课~让你一天学完法规必过考点~
(4)保证期间——履行期届满之日起6个月内 (单选)
(5)建设工程施工常用的保证种类;1.投标保证金2.合同履约保证金3.工程款支付担保(多选)
3、抵押:
(1)不得抵押: 1.土地所有权。2.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3.学校、幼儿园等事业单位、社团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其他公益设施。4.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有争议的财产。5.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 。(会做多选)
(2)抵押权的生效: 强制登记——不动产、车辆等抵押权==登记时生效
自愿登记——其他抵押权===========签订时设定
(3)清偿顺序—— 登记优先、时间优先
3、质押权:(和抵押区别)
(1)转移占有——质押权自交付质物时生效 (实践合同)
(2)质物——动产、权利(票据、股票、知识产权)
4、留置权:
(1)留置的只能是动产——折价、拍卖、变卖——优先受偿
(2)留置权的适用范围——保管合同、运输合同、加工承揽合同
5、定金:
(1)定金————守约——定金抵做价款或收回
违约——给付方违约,无权要求返还;接收方违约,双倍返还
(2)定金合同==定金交付之日起生效(实践合同)
(3)定金?总标的的20%(有考点,理解记忆)
建设工程保险制度
1.建筑工程一切险(及第三者责任险)安装工程一切险、建筑职工意外伤害险
2.保险责任范围—自然事件、意外事件
3.除外责任— 设计错误、自然磨损、原材料或工艺缺陷、非外力、维修费、文件等损失、盘点短缺、领有公共运输行使执照或已保险的机动车、工程开始前形成的损失、保险期终止前已验收合格的 P41
4.赔偿金额不超过保单明细表中累计赔偿限额
5.保险期限——都是从开工到验收合格
6.安装工程一切险(及第三者责任险)—考核期 不超过3个月
7.建筑职工意外伤害险:危险作业人员必须买,强制险,保险费由单位支付不得摊派。
建设工程法律责任制度
1.区别:行政处罚—警告、罚款、拘留
刑罚种类—管制、拘役、罚金。
2、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违反国家规定,降低工程质量标准,造成重大安全事故
3、重大责任事故罪————违反安全规定或强令他人违章作业,造成重大伤亡或严重后果
建设工程施工许可制度
施工许可证和开工报告的适用范围
1、施工许可证—建设单位在开工前到工程所在地的县以上建设部门办理
不需办理— 投资额30万以下 或 建筑面积300?以下的小型工程、抢险救灾工程、 有批准的开工报告的、军用。
不重复办理——施工许可证和开工报告二选一
?申请主体和法定批准条件
1、申请主体:建设单位
2、批准条件:人、地、钱、证、图纸、质量安全措施、拆迁进度
?延期开工、核验和重新办理批准的规定
1、延期:建设单位领取许可证3个月内开工,延期以2次为限,每次不超过3个月。不延期又不开工,许可证废止。
中止施工的——建设单位领取许可证1个月内——向发证机关报告
恢复施工的向发证机关报告 + 核验施工许可证(中止1年的)
2、开工报告—不按期开工6个月以上的——重办开工报告的批准手续
施工企业从业资格制度
企业资质的法定条件和等级
施工单位——应取得资质证书——在资质等级许可范围内——承揽工程
法定条件—— 注册资本 专业技术人员 有技术装备 工程业绩
资质许可——增加合并就高,联合体共同体就低(必须掌握,有考点)
有效期:施工许可证5年安全3年,建造师证3年
禁止无资质或越级承揽工程的规定
禁止无资质承揽、禁止越级承揽 、禁止借用资质、禁止以他企业或他企业以本企业名义承揽
建造师考试和注册的规定
1、注册建造师的概念:通过考核或考试,领取资格证书然后注册最后取得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
、注册管理机构: 一级的建设部,二级的省级建设部门 2
3、(1)注册:初始注册:资格证书签发之日起——3年内申请——证书有效期3年
延续注册:期限届满30日前申请
增项注册:增项要注册
(2)不予注册情形 :65岁以上、不完全行为能力人、2个单位、继教、刑罚3、5年、吊销证书2年、事故3年
(3)证书失效:人不在了、单位不在了、65以上、没证书了、解除合同的
建造师的受聘单位和执业范围
一级建造师范围最大化(全国、特级一级),不得担任2家企业的项目经理,原则上任职期内不得更换项目经理,施工期内不得变更注册至另一企业。
建造师的基本权利和义务
1、权利:用名称、范围内、签章、保管使用证书、继续教育、报酬、解释、申诉
2、签章:修改签章——应征得企业同意,由建造师本人修改
本人不能修改的,由单位指定同等资格的建造师修改,并签章。
3、禁止行为——违法的都禁止
建设工程招投标制度
建设工程必须招标的范围、规模和招标方式
1、必须招标的——3类:? 大型基建、公用事业项目等关系公共利益、公共安全的项目?全部或部分利用国有资金或国家融资项目?使用国外贷款、援助的项目。(必考)
、必须招标的规模标准: ? 施工的单项超过200万 ?重要采购单项超过100万?勘察、2
设计、监理采购单项超过50万 ?项目总投资额超过3000万 (必考)
3、可不招标的标准: ?国家?扶贫?专利?自建自用?在建工程追加的小型
招标基本程序和禁止肢解法发包的规定
1、资格审查——预审或后审
2、开标——当众拆封、宣读
3、评标委员会组成——招标人代表 + 专家 ——5人以上的单数
技术、经济专家不少于2/3————与投标人无利害关系
4、几种情形: ?废标?拒收、不予受理?重新招标投标人少于3人
5.中标通知书签发日 30天内签合同
6.(1)没收投标保证金: ?投标有效期内撤回投标文件?中标后放弃、不签合同、不交履约保证金
(2)投标保证金:?不超过投标总价的2%,但最高不超过80万 ?有效期超出投标有效
期30天
禁止投标人不正当竞争行为
1、禁止——串通投标、行贿、低于成本价竞标、弄虚作假
联合体投标的规定
1、联合体概念 ?2人共同投标?1个承包合同?连带责任?不是法人
2、联合体确定资质标准:按资质等级较低 的
3、保证金缴纳:联合体各方名义或牵头人名义
中标的法定条件
1、中标——签订合同——自中标通知发出之日起30天内
2、阴阳合同——无效——按备案的中标合同计算工程款
3、认定投标人报价低于成本的不推荐位中标人 低于成本:?设有标底的低于标底一定幅度
? 未设标底——明显低于其他投标报价,可能低于成本。
建设工程总承包的规定
1、所有单位——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内承包
2、工程总承包方式?设计采购施工(EPC)\交钥匙?总承包设计:施工总承包(D-B)?
设计、采购(E-P)?采购、施工(P-C)
3、总包负总责、分包负分责,总分连带,总管理分,分服从总,不服从分负责
建设工程共同承包的规定
1、共同承包——大型、复杂工程
2、资质——按等级低的资质
3、责任——共同签合同:连带
建设工程分包的规定
1.分包类型——专业分包、总承包、劳务分包
2.违法分包—— ?个人承揽分包业务、无资质、包工头?合同未约定(建设单位不认可),实施分包的 ?再分包——但,专业承包企业把劳务作业分包? 主体结构未由总承包人自行完成?总承包人、专业承包人不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合同,或不办理社保
3.禁止转包、工程肢解后以分包的名义转包
建筑市场信用体系建设
1.不良行为认定标准:单位,资质、承揽业务、质量、安全、拖欠工程款和工资等等违法的都是
2.公布:一般:行政处罚决定作出后7日内公布6月—3年
招投标:行政处罚决定作出后20日内公布6个月。良好记录公布期3年
3.同步推进政府守法诚信评价 + 中介综合信用评价
建设工程合同制度
合同的分类特征和订立原则
建设工程合同是有名合同(承揽合同)是双务合同是诺成合同是主合同 单务(赠与) 实践合同(保管、定金、质押、民间借款) (选择题)
合同的要约与承诺
1.合同订立的方式:要约、承诺
2.要约生效:1)到达 2) 要约撤回:要约生效前,同时或先 3)要约撤销:要约生效后、承诺前
不得撤销的要约: a.有承诺期、表明要约的b.受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不可撤销,并已为履行做了准备(习惯)
3. 实质性变更形成新要约。
4、招标公告是要约邀请、投标是要约、中标是承诺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法定形式和内容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的权利义务:合理的都选
建设工程工期和支付价款的规定
1、竣工日期—— 竣工验收合格的竣工验收合格之日,发包人拖延验收的承包人提交验收报告之日 ,未经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的以转移占有建设工程之日
2、黑白合同——以中标备案的合同为结算依据
3、争议解决:(1)发包人在接到竣工结算文件时,没有在约定时间内答复视为认可竣工结算价
(2)工程款的利息计算标准:有约依约,无约按贷款利息。
(3)垫资本金——有约依约,无约按工程款处理, 垫资利息——有约依约,无约按无息处理(按民间借款)
(4)偿还顺序:全款或大部分款的购房人?工程款优先权?抵押权?债权(仔细看书)
无效合同和效力待定合同的规定
1、无效合同:(1)无效合同类型(违法的不正当的)
(2)免责条款无效: 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因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害的
(3)无效合同—— 无资质、借用资质、必须招标,而未招标或中标无效的、转包、违法分包
2、可撤销合同:必须启动撤销权才无效
可撤销合同3类型—— ?重大误解?订立时显失公平?欺诈、胁迫、乘人之危,损害个人利益
撤销权消灭: ?1年没行使撤销权?放弃撤销权
3、效力待定合同:
(1)概念——成立后是否有效不确定,有权人追认则有效,不追认则无效
(2)效力待定: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签订的合同、 无权代理、无处分权人(例外: 表见代理)
合同的履行、变更、转让、撤销和终止
1、债权转让,通知就可以。其他任何变动(债务转让、变更)需要同意
2.根本违约: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迟延履行,或其他违约,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3.发包人直接解除的情形:?明确表示或以自己的行为表明将不履行主要债务?迟延完工,经催告后仍未完工 。更多高频考点期待大陈老师马上出炉的高频考点视频课~让你一天学完法规必过考点~
?质量不合格,且拒绝修复?非法转包、违法分包
4.承包人直接解除:?未按约定支付工程款 ?提供的主要材料设备不符合强制性标准? 不履行合同约定的协助义务
违约责任及违约责任
1.承担方式:?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停止违约行为 ? 赔偿损失?违约金?定金
2.定金与违约金同时约定的选择一适用。继续履行与违约金、定金、赔偿损失可并用
3.约定的违约金低于损失的可请求增加,过分高于损失的可减少。
劳动合同订立的规定
1、订立:(1)种类: 固定期劳动合同
无固定期劳动合同(多选题)a.协商一致解除的也可以解除,b.三个情形之一的应该订立c.如果一年内没订立合同视为订立了无固定期合同。
(2)书面合同:全日制用工、用工之日起,1个月—1年未签订:2倍工资; 1年以上未签订,无固定期合同 + 11个月内的2倍工资; 违法不签无固定期合同——2倍工资
劳动合同的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
1、劳动合同解除:
(1)协商解除
(2)劳动者单方法定解除: a.辞职 b.单位违法
(3)单位单方法定解除:a.随时解除b.预告解除c.裁员
(4)不得解除:a.职业病、工伤b.患病或非因公负伤c..女工三期:孕产哺乳d. 连续工作15年 + 距退休不足5年
2、劳动合同终止:a. 退休b. 期满c. 开始享受养老保险待遇d. 死亡e.破产、吊销执照等倒闭
3、经济补偿金: 不补偿的情形:开除、辞职、人死、退休、期满(维持或提高除外)
违法解除:劳动者可选择:继续履行或2N赔偿金(N——解除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
合法用工方式与违法用工模式的规定
1、劳务派遣:劳务派遣单位注册资金不少于50万元,与被派遣劳动者签订2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劳务合同。
2、劳务分包:承包企业和劳务分包企业对劳动事宜承担连带责任,必须办理社会保险。
劳动保护的规定
1、工作时间:8小时/天,44小时/周
2、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加点150%,假日150%,节日300%
3、工资不得低于最低工资标准
工伤处理的规定
1、工伤认定的情形~
2.工伤保险待遇:原来工资留薪期?12个月,原工资福利不变
相关合同
买卖合同
1、买卖合同——有偿、双务、诺成
2、风险转移—— a.一般的交付转移b.违约时违约之日转移c.在途货物买卖签订合同时转移
d.未约定地点的货交第一承运人时转移
3、特殊规定:分期付款的买受人未付的1/5时,出卖人有权解除或要求支付
借款合同
1、金融借款一般是(书面),自然人除外借款(可书面,可口头)
2、金融借款(诺成),自然人借款(实践==交付借款时合同生效)
3、自然人借款合同中未约定利息的视为无息。4倍以上是高利贷
租赁合同
1、租赁合同:双务、有偿、诺成 租赁期限?20年
融资租赁合同
1、出卖人:买受人(出租人)瑕疵担保义务——出卖人向承租人承担
2、维修义务:承租人承担
运输合同
1、双务、有偿、诺成
2、不可抗力、货物本身自然性质、合理损耗、托运人收货人过错、货物毁损、承运人、不
赔偿
3、不可抗力造成货物毁损,已收运费的——应返还,未收运费的——不收取
建设工程施工环保、节能和文物保护法律制度
施工现场噪音污染防治的规定
2、噪声污染防治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 (三同时选择题全选。更多高频考点期待大陈老师马上出炉的高频考点视频课~让你一天学完法规必过考点~
3、施工现场环境噪声污染的防治:? 排放噪声应符合排放标准?使用机械设备可能产生环境污染的申报?禁止夜间施工(例外:抢修、抢险、工艺要求或(特殊需要连续作业有政府环保部门的证明+公告)?政府监管部门现场检查。
施工节约能源制度
施工合理使用与节约能源的关系
1、节能的一般规定——合理用能、循环经济
2、设计、施工、监理环节:按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标准
施工单位:查验进入现场的材料等——不符合要求的不用
节能激励措施—— ?财政安排节能专项资金?税收优惠?信贷支持?价格政策 ?表彰奖励(选择题)
施工文物保护制度
在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施工的规定
1、承担文物保护的修缮、迁移、重建?(文物主管部门)文物保护工程资质证书 ?(建设部门发的)资质等级证书
2、历史文化名城——核心保护范围内:?不得新建、扩建(必要的基础公共设施除外)?拆除需要经文物主管部门和城乡规划部门批准?任何单位、个人不得损坏、迁移、拆除历史建筑。
施工发现文物报告和保护的规定
任何人发现文物?保护现场?立即报告文物主管部门?24小时赶赴现场?7日内提出处理意见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法律制度
施工安全生产许可证制度
1、没有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不得从事生产活动
2、申请许可证:中央企业找建设部 其他企业到企业注册地的省级建设部门
3、取得许可证的条件:12条理解记忆很简单选择题
4、证书有效期3年
施工安全生产责任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
1、安全生产责任制度是最基本的安全管理制度
2、单位主要负责人是生产经营决策权的人(法定代表人)对本单位的安全全面负责
3、应设置安全管理机构 + 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专职人员的配备—— ?总包企业:特级6人以上一级4人以上二级及以下3人以上?专业承包企业:一级4人以上二级及以下2人以上?劳务分包企业:2人以上?分公司:2人以上(单选)
4、专职人员发现安全隐患?向项目经理和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报告
施工项目负责人的安全生产责任
交底制度:负责项目管理的技术负责人向作业人员讲解、说明工程概况、施工方法、安全等双方确认签字(技术负责人+接受任务的负责人)(多选)
总包单位负总责,总包分包单位连带责任,分包不服从分包单位负主要责任
施工作业人员的安全生产责任
1、作业人员的权利:紧急避险权——————有权停止作业或采取应急措施后撤离现场
2、作业人员的义务:?教育培训——未培训、培训考核不合格的不准上岗
?安全事故隐患报告,向现场安全生产管理者,或本单位负责人报告(其他的是常识对就选)
施工管理人员、安全作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的规定
1、 ?3类管理人员考核合格才能任职 ?特种作业人员培训考核专门培训 + 取得证书才能任职?作业人员培训考核进入新岗位、新现场?作业人员培训新技术设备、消防才能上岗?管理人员、作业人员培训考核——每年至少1次
施工现场安全防护制度
施工现场安全防护的规定
1、安全防护措施: ?危险部位设置警示标志 ?不同施工阶段采取不同安全防护措施 ?临时设施——办公区、生活区与作业区分开设置,保持安全距离(表述题一小问) ?其他合理的安全措施
施工现场消防安全职责和应采取的消防安全措施
?施工单位主要负责人:消防安全责任人 ? 项目负责人:本项目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责任人
办理意外伤害保险的规定
1、意外伤害保险:现场从事危险作业人员,自开工之日到竣工验收合格是强制保险——保险法由施工单位负责 所有人员都应办理社会保险(包括工伤保险)
施工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规定(考点)
1、应急预案的分类:综合、专项、现场处置方案
2、应急预案的程序:? 编制:由施工单位(总包)?评审:由施工单位组织专家评审之后公布?备案?培训?演练:综合、专项(1次/年);现场处置方案(1次/半年)
3、应急预案的修订——每3年修订一次。
施工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及采取相应措施的规定
1、事故发生后采取措施:?报告事故?启动应急预案,组织应急抢救工作 ?妥善保护现场(多选)
2、事故调查? 特别重大事故?国务院组织调查?其他事故?各级政府组织调查(事故发生地的政府调查)(单选)
建设单位和相关单位的建设工程安全责任制度
建设单位的安全责任
1、七责任??依法办理批准手续?提供真实资料?不得违法要求或随意压缩工期?不得要求购买租赁不符合安全要求的设备?依法实施装修工程和拆除工程?编制概算时应确定工程安全费用?申领施工许可证时应提供有关安全措施施工的资料
机械设备等单位的安全责任
1、安装、拆卸施工起重机械和自升式架设设施——必须有资质
政府部门安全监督管理的相关规定
1、各级安全生产监督主管部门是监管部门
建设工程质量法律制度
工程建设标准的分类(1分)
分类: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企业标准 P261和263?到?会做选择题,常识,读一遍。
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的规定
1、强制性标准实施的监管机构——建设主管部门
施工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
对施工质量负责和总分包单位的质量责任
1、总包单位对工程质量负责,与分包单位对分包工程连带责任,分包单位接收总包单位管理
2、谁有错,谁负责原则——总包承担后可向分包单位追偿
按照工程设计图纸和施工技术标准施工的规定(多选)
1、施工单位——按工程设计图纸和施工技术标准施工
2、发现设计图纸有差错:及时向设计单位提出 ( 施工单位无权修改设计图纸 )
对建筑材料、设备进行检验、检测的规定
1、对建筑材料、设备进行检验,未经检验或检验不合格,不得使用
2、检验要依据设计要求、施工技术标准和合同约定(多选)
3、施工人员在建设单位或监理单位监督下现场取样做标识,签字(见证人+取样人)?送检(取样不低于30%)
4.《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规定检测机构是中介法人
5、?检测人员不得受聘于2家检测机构 ?不得推荐设备材料(谁都不能推荐) ?不得与行政机关、所检测项目的设计、施工、监理单位有隶属或利害 ?不得转包检测业务
施工质量检验和返修的规定
返修——无条件返修(无论是否施工单位的原因造成的质量问题)
建设单位及相关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
一到九,大条仔细看,常识。
(重点)必须监理的范围:?国家重点工程?大中型公用事业工程?成片发开住宅小区?引进外国资金(多选)
勘察、设计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
1、勘察设计单位的责任是双重责任:勘察、设计单位对勘察、设计的质量负责,注册建造师等对其签字的设计文件负责
2、勘察、设计单位必须执行强制性标准。
3、设计单位依据勘察成果文件设计必须符合国家设计深度要求要注明合理使用年限。
工程监理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
1、监理工作的依据? 法律、法规 ?技术标准 ?设计文件?承包合同(多选)
2、监理工程师不签字,不得使用材料设备、不得进行下一道工序的施工,不得支付工程款、不得竣工验收 ~(多选)
3、监理方式:应该按工程监理规范的要求采取旁站巡视和平行检查等形式对工程监理,对关键点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制度(重点掌握)
1、竣工验收主体是建设单位
2、竣工验收条件:? 完成建设工程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 ?有完整的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 ?有工程使用的主要材料设备的进场实验报告,?有勘察、设计、施工、
有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保修书。(重要) 监理等单位分别签署的质量合格文件,?
3、归档:建设单位应当在竣工验收后3个月内向城建档案馆报送一套符合规定的建设工程档案。
规划、消防、节能、环保等验收的规定
1、规划验收:工程竣工后,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实,未核实或核实不合格的,不得工程竣工验收
2、消防验收:工程竣工验收后,大型人员密集型场所、特殊工程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验收;其他工程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和抽查。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工程不得使用。
3、环保验收:与主体工程同时验收
4、节能验收:建设单位查验是否符合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不符合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的,不出具竣工验收合格报告
竣工结算、质量争议的规定
1、发包人的竣工结算审查期限: ?500万以下20天内 ?500—2000万30天内?2000—5000
万45天内?5000万以上60天内。发包人限期内没有提出意见的视为认可结算报告。(考点)
4、质量不合格处理:? 承包人过错 而且拒绝返修的发包人要求减少支付价款?未竣工验收而擅自使用的:一般工程承包人不负责 ,但是地基、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承包人负责。
?发包人有以下过错的自行承担质量责任a.提供的设计有缺陷 b.提供的材料设备不符合强制性标准c.直接指定分包人分包专业工程。
建设工程质量保修制度(重点)
1、竣工时提交工程质量保修书
2、质保书内容:?保修范围、?保修期限、?保修责任、?对建设单位合理使用工程有提示
3、保修期限:A强制性保修:?基础设施、地基、主体工程 有合理使用年限?防水5年?供冷热2个采暖期、供冷期?管线、管道、设备安装、装修工程2年
B约定性保修———其他
、保修责任 ?施工方过错的施工方保修承担责任?其他方过错施工方保修、建设方责任可4
追偿
5、质保金5%(从竣工验收日计算)可约定选择——6个月、12个月、24个月
解决建设工程纠纷法律制度
建设工程纠纷主要种类和法律解决途径
1、民事纠纷解决途径:和解、调解、诉讼、仲裁
2、行政纠纷解决途径:行政复议、行政诉讼
这部分内容按照大陈老师在微课里的讲解更容易明白哦~欢迎查阅微课~
诉讼
仲裁
司法手段
非司法手段
强制性
自愿性;仲裁前提签订有效的仲裁协议?请求仲裁的意思表示 ?仲裁事项 ?选定的仲裁委
员会
有管辖
无管辖
两审终审
一裁终局
或裁或审
或裁或审
独任制度 合议:3人
合议:3人独任制度——按多数仲裁院意见裁决,不能形成多数意的按首席仲裁院意见裁决
证据
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财产所在地
时效
撤销裁决——向仲裁委所在地的中级法院申请
撤销事项——无协议、不属范围、程序违法、证据违法、受贿
撤销后果——重新达成仲裁协议的可仲裁,也可起诉
1、时效:胜诉权丧失,实体权没有丧失
种类:? 普通:2年?短期:1年?身体伤害、租金、质量、寄存特殊:4年?国际 1年 最长
保护期限20年
计算: ?一般:从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计算 ?20年——从侵害之日起计算(有考题)
诉讼时效中止:最后6个月内因法定事由中止的,中止原因消除后继续计算时效(不可抗力或其他障碍)
诉讼时效中断:时效期内因诉讼、要求、同意中断后重新计算时效。(考点)
调解、和解制度和争议评审
1、和解和调解的区别:和解:自行协商解决,无第三方介入
调解:?第三方介入,达成协议?调解书:签收生效 ?调解书宇判决书都具有法律效力?调解未达成或送达前反悔的法院、仲裁院应及时判决?调解方式:人民调解、行政调解、仲裁调解、法院调解、专业机构调解
争议评审机制的规定
争议评审意见的法律后果:?发包人可拒绝提起仲裁或诉讼。?发包人可接受:监理人拟定执行协议签字生效、
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
1、复议范围:可以复议的 是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行为;警告等
不得复议的 是行政机关作出的内部行政处分、人事处理、调解等
一并复议:行政机关作出的抽象行政行为:? 国务院部门的规定?各级政府和工作部门的规定 ?乡镇政府的规定(规章不可以一并复议(新增考点)
2、诉讼范围:可以诉讼的是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
不得诉讼的是?国防外交等国家行为?决定、命令 ?奖惩、任免 ?终局裁决
行政诉讼的法援管辖、起诉和受理
1、管辖:?一般的由最初行政机关所在地法院管辖 ?复议改变原决定的选择复议机关所在地、最初所在地管辖
?人身自由强制措施由被告住所地或原告住所地都可以管辖?不动产由不动产所在地。
2、起诉:?未复议的3个月内起诉 ?复议的15日内起诉(自收到复议决定书日计算)
1.做什么都要有资质,资质类的题目有两个就高,两个就低
2.总包负总责,分包负分责,分不服从总承担主要责任
3.常识类的题目沾边就选,只要违法的不合理的都是错的
4.法律总是惩罚过错方,只要是过错方,全都按照不利于他的方法去处置
5.强制性标准,必须采用,推荐性标准,自愿采用
6.一般来说,选择题 复议的就选60天,诉讼的就选15天。
范文二:法律体系的基本框架
(一)法律体系的基本框架
1宪法:(选举法、国籍法、组织法、区域自治法);2民法商法:(民法通则、合同法、物权法、侵权责任法、公司法、招标投标法);3行政法:(行政处罚法、行政复议法、行政许可法、环境影响评价法、建筑法等);4经济法:(标准化法、节约能源法、反垄断法、政府采购法、);5社会法:(劳动法、安全生产法、劳动合同法、矿山安全法等)6刑法:(刑法)7诉讼与非诉讼程序法:(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刑事诉讼法、仲裁法)、
(二)法的形式和效力层级
1、法的形式
(1)宪法:全国人大;(2)法律: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法”)(3)行政法规:国务院;(“条例”)(4)地方性法规:省人大及其常委会、省会所在的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人大及其常委会;(“条例”)(5)部门规章:国务院各部、委、中国人民银行、审计署(“办法”、“规定”)(6)地方规章:省政府、省会所在的市政府、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政府;(7)国际条约 注:行政规章包括部门规章和地方性规章 2、法的效力等级。
(1)上位法优于下位法:《安全生产法》优于《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部门规章)——地方政府规章;(2)特别法优于一般法:《招标投标法》优于《合同法》;(3)新法优于旧法:《物权法》优于《担保法》;
(4)特殊情况
1)法律之间对同一事项新的一般规定与旧的特别规定不一致,不能确定如何适用时,由全国人大常委会裁决;(注:制定机关裁决); 2)行政法规之间对同一事项新的一般规定与旧的特别规定不一致,不能确定如何适用时,由国务院裁决;(注:制定机关裁决) 3)地方性法规、规章新的一般规定与旧的特别规定不一致时,由制定机构裁决;(注:制定机关裁决)
4)地方性法规与部门规章之间对同一事项规定不一致,不能确定如何适用时,由国务院提出意见。国务院认为适用地方性法规的,应当决定在该地方适用地方性法规的规定;认为适用部门规章的,应当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裁决;(注:人大与政府相互制约)
5)部门规章之间、部门规章与地方政府规章之间对同一事项的规定不一致时,由国务院裁决。
6)根据授权制定的法规与法律规定不一致,不能确定如何适用时,由全国人大常委会裁决。
(三)建设法律、行政法规和相关法律的关系
1、建设行政法律关系:勘察、设计、施工、验收监督;2、建设民商事法律关系:建设工程合同法律关系;问:审计结论对合同效力有无影响,注:行政行为不一定影响合同法律关系的效力;
(一)法人应具备的条件
1、法人成立的条件;
1)依法成立;2)有必要的财产或者经费;3)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4)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注:法人与其他组织最主要的区别) 法定代表人:依据法律或法人章程行使职权法人住所: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
2、法人的分类
1)企业法人:工商部门登记之日成立;2)非企业法人:机关(行政)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法人(注:教材称为“社团法人”不对)(不需要登记的:成立之日;需要登记的:登记之日)
二)法人在建设工程中的地位和作用
1、法人是建设工程在的基本主体;2、确立了建设领域国有企业的所有权和经营权的分离
(三)企业法人与项目经理部的法律关系
1、项目经理部不具有法人资格,是法人的非常设下属机构;2、项目经理是企业法人授权在建设工程施工项目上的管理者;3、项目经理是施工企业内部的岗位职务,不是法定代表人;4、项目经理部行为的法律后果由企业法人承担
三、建设工程代理制度
(一)代理的法律特征
1、在代理权限范围内实施代理行为;2、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代理行为;3、是具有法律意义的行为;4、代理行为的法律后果归属于被代理人; (二)代理的种类:1、委托代理(注:建设工程多为委托代理);2、法定代理;3、指定代理;
(三)代理行为的设立和终止
1、代理行为的设立:(1)建设工程的承包活动不得委托代理(禁止转包和肢解分包);(2)取得法定资格方可从事的建设工程代理行为(如招标代理);(3)委托代理的产生:授权委托书;
2、建设工程代理行为的终止
(1)委托代理的终止情形:,)代理期间届满或者代理事务完成;,)被代理人取消委托或者代理人辞去委托;(注:委托人和受托人都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除不可归责于该当事人外,应赔偿损失);,)代理人死亡;,)代理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作为被代理人或者代理人的法人终止。建设工程代理行为的终止,主要是第(1)、(2)、(5)三种情况。
(2)法定代理或指定代理的终止情形:,)被代理人取得或者恢复民事行为能力;,)被代理人或者代理人死亡;,)代理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指定代理的人民法院或者指定单位取消指定;,)由其他原因引起的被代理人和代理人之间的监护关系消灭。 注:被代理人死亡和取得或恢复行为能力委托代理不一定终止
四)代理人和被代理人的权利、义务及法律责任
1、转托代理(复代理)责任:(1)经被代理人的同意:被代理人承担;(2)不经被代理人同意,代理人承担(例外:紧急情况下,为了保护被代理人的利益时,由被代理人承担)。
2、无权代理:(1)无权代理情形:自始未授权;超越代理权;代理权终止;(2)无权代理责任追认时:被代理人承担(本人知道他人以本人名义实施民事行为而不作否认表示的,视为同意) 不追认时,行为人承担。
3、表见代理:
(1)构成:1)存在足以使相对人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事实或理由;2)本人存在过失;3)相对人为善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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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法律后果:产生有权代理的后果,由本人承担责任
3、不当或违法代理应承担连带责任:(1)委托书授权不明:被代理人应当向第三人承担民事责任,代理人负连带责任。(2)代理人和第三人恶意串通:代理人和第三人负连带责任。(3)第三人知道行为人是无权代理:还与行为人实施民事行为给他人造成损害,由第三人和行 为人负连带责任。(4)代理违法事项:代理人知道被委托代理的事项违法仍然进行代理活动的,或者被代理人知道代理人的代理行为违法不表示反对的,由被代理人和代理人负连带责任。
四、建设工程物权制度:物权,是指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一)物权的法律特征:1、支配权;2、绝对权(义务主体不特定);3、财产权;4、排他性(“一物一权”);注:正确理解“一物一权”:所有权与他物权可以并存;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可以并存;两个担保物权可以并存;两个用益物权不能并存。
(二)物权的种类:1、所有权(占有、使用、收益、处分);2、用益物权;3、担保物权(抵押、质押、留置); (三)土地所有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和地役权:1、土地所有权:国家所有和集体所有(城市土地属于国家所有;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集体所有;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属于集体所有。)
2、建设用地使用权:
(1)建设用地使用权的设立:
,)设立范围:可地表、地上或者地下分别设立。新设立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不得损害已设立的用益物权。
,)设立方式:出让;划拨。(注:转让不是设立方式)
注:建设用地使用权自登记时设立;登记机构应当向使用权人发放建设用地使用权证书。
(2)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流转、续期和消灭:1)流转:采书面形式;申请变更登记;“房随地走”。2)续期:宅基地:自动续期;非住宅建设用地:依法办理。3)消灭:出让人及时办理注销登记。
3、地役权(按约定设立的用益物权):(1)地役权是用益物权,一般为有偿取得;(2)采书面形式订立;(3)地役权的产生不需要登记;(4)未登记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 注:地役权与相邻权的区别
(四)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消灭和保护
1、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登记生效(例外:国家所有权可不登记);(,)登记与合同效力的关系:(不登记不转移物权,但不影响合同的效力;拒绝登记要承担违约责任)
2、动产交付:(1)动产自交付生效;(2)例外:船舶、航空器、机动车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五、建设工程债权制度
1、债的基本法律关系:(1)债权的义务人是特定的;(2)债权是相对权(主体相对性、内容相对性、责任相对性) 2、债的发生根据
(1)合同;合同是引起债权债务关系发生的最主要、最普遍的根据。
(2)侵权:1)没有合同关系的,首先考虑侵权之债;2)造成人身伤害的,肯定是侵权之债;3)没有合同而造成财产损害的,首先考虑侵权之债。
3)无因管理、、、(4)不当得利
六、建设工程知识产权制度
(一)知识产权基本特征:1、人身权和财产权的双重性质;2、专有性;3、地域性;4、期限性。
(二)专利权:1、保护对象: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2、授予专利权的条件:(1)发明和实用新型:新颖性;创造性;实用性;(2)外观设计:新颖性;富有美感和适于工业应用。(,)保护期限:发明 20 年;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 10 年。
(三)商标权:1、商标可分为商品商标和服务商标;2、商标不经注册也可以使用;3、商标注册人享有商标专用权;4、商标有效期为 10 年,自核准注册之日起算;应当在期满前 6 个月内申请续展注册,在此期间未能提出申请的,可以给予 6 个月的宽限期,可以无数次续期。5、商标可以转让和许可使用;商标可以与企业或者商誉同时转让,也可以单独转让。
(四)著作权
1、建设工程活动中常见的著作权作品:(1)文字作品(招投标文件);(2)建筑作品;(3)图形作品(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 2、著作权主体
(1)单位作品(招标文件、投标文件):著作权归单位,单位承担责任;(2)职务作品(原则:著作权归作者,个人承担责任;单位有优先使用权;两年内未经单位同意不得许可第三人以相同方式使用)
3、著作权的保护期限:(1)作者的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不受限制;(2)自然人:终生加死后 50 年(包括发表权);合同作品:最后一方死亡后 50 年;(3)法人:首次发表后 50 年;50 年内未发表的,不再受保护。
4、知识产权侵权赔偿数额的确定方法:(1)权利人的实际损失;(2)侵权人的侵权所得;(3)许可使用费的合理倍数;(4)法定赔偿金(专利:1 万元以上 100 万元以下;著作权:50 万元以下)
七、建设工程担保制度
(一)担保概述
担保方式:保证、抵押、质押、留置和定金;在工程建设活动中常见的担保形式有:预付款支付担保、投标担保、履约担保和工程款支付担保。保证的担保人只能是第三人;抵押和质押的担保人可以是债务人也可以是第三人;留置和定金的担保人只能是债务人。担保合同是主合同的从合同,主合同无效,担保合同无效。
(二)保证:
1、保证合同;保证合同的当事人:债权人与保证人。可以就单个主合同分别订立保证合同,也可以订立最高额保证合同。 2、保证方式
保证的方式分为: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1)一般保证:先诉抗辩权: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对债权人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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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拒绝承担保证责任。
(2)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3、保证人的资格条件:(1)国家机关不得为保证人,但经国务院批准为使用外国政府或者国际经济组织贷款进行转贷的除外。 (2)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为保证人。
(3)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职能部门不得为保证人。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有法人书面授权的,可以在授权范围内提供保证。 4、保证责任: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5、保证期间
(1)一般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债权人有权自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2)保证期间的合同变更:1)主债权转让:保证人在原保证担保的范围内继续承担保证责任。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2)主债务转让:应当取得保证人书面同意,保证人对未经其同意转让的债务,不再承担保证责任。债权人与债务人协议变更主合同的,应当取得保证人书面同意,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的,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注:依《担保法解释》,保证人仍应在原担保范围内承担责任。)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6、建设工程施工常见的保证种类:(1)施工投标保证金(投标人向招标人提交);(2)施工合同履约保证金(中标人向招标人提交);(3)工程款支付担保(招标人向中标人提交)
(三)抵押:1、抵押人:可以是债务人,也可以是第三人。2、抵押的特点:不转移对财产的占有。
3、不得抵押的财产:
(1)土地所有权;(2)集体土地使用权;(注:“四荒”土地可以抵押)(3)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公益设施;(4)权属不明或有争议的财产;(5)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
4、抵押权的产生:(1)不动产登记生效:在建建筑物;土地使用权;城市房地产;林木;(2)动产登记对抗:航空器、船舶、车辆。未经登记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3)抵押权的产生与抵押合同效力的区分;抵押合同自签字盖章时生效;不动产抵押权自登记时产生。 5、抵押的效力:(1)抵押物的转让应经抵押权人同意(教材“通知抵押权人”错误);(2)抵押权不得与债权分离单独转让 6、抵押权的实现: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抵押权人可以与抵押人协议以抵押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 注意:折价不需要通过法院;拍卖和变卖只能通过法院。
7、抵押清偿的顺位:(1)抵押权(注:不是抵押合同,教材错误)登记生效时:依登记先后;顺序相同时,按比例清偿;(2)抵押权登记对抗时:已登记的优先于未登记;都未登记时,依合同成立先后;顺序相同时,按比例清偿。
(四)质权
1、质押与抵押的区别:质押转移占有,抵押不转移占有;2、质押的分类:动产质押和权利质押;
3、可质押的权利:(1)汇票、支票、本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2)依法可转让的股份、股票;(3)依法可转让的商标权、专利权、著作权中的财产权;(4)应收账款
(五)、留置权:1、法定权利;2、留置财产:只能是动产。3、合法占有才可以留置。4、、权利冲突规则:同一动产上已设立抵押权或者质权,该动产又被留置的,留置权人优先受偿;5、留置期:不能少于两个月(鲜活易腐的动产除外)。6、可以在合同中约定不得留置的物。 (六)定金:1、定金罚则: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接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应当双倍返还定金。2、主合同无效,则定金合同也无效。3、定金合同从实际交付定金之日起生效。4、注意定金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 20%。
八、建设工程保险制度
(一)保险合同:1、保险合同当事人:保险人和投保人。2、保险合同关系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
3、保险合同的分类
(1)财产保险合同与人身保险合同:1)财产保险合同:财产损失保险合同和责任保险合同:2)人身保险合同
人身保险合同可分为人寿保险合同、健康保险合同和伤害保险合同。在工程建设领域常见的人身保险种类主要包括工伤保险、建筑意外伤害保险等。
(二)保险索赔(略)
(三)工程建设领域常见保险种类:
1、建筑工程一切险和安装工程一切险;建筑工程一切险承保各类土木建筑工程,如房屋、公路、铁路、桥梁、隧道、堤坝、电站、码头、飞机场等工程,在建造过程中因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所导致的损失。工程一切险的投保人既可以是业主,建设单位,也可以是承包商,施工单位。但《施工合同》范本中则规定发包人应当为建设工程办理保险,支付保险费用。工程一切险承保损失一般包括两部分:物质损失部分和第三者责任部分 2、建筑意外伤害保险
建筑意外伤害保险,是我国强制要求施工单位必须投保的险种。(注:建筑法第 48 条修改为:“建筑施工企业在保证职工参加工伤保险的基础上,可以为从事危险作业的职工办理意外伤害保险,支付保险费。”因此,意外伤害险不再是强制性保险)施工单位应当为施工现场从事危险作业的人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意外伤害保险费由施工单位支付。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支付意外伤害保险费。意外伤害保险期限自建设工程开工之日起至竣工验收合格止。
(三)保险经纪人和保险代理人:区别:保险代理人受保险公司委托;保险经纪人受投保人委托。
九、建设工程法律责任制度
(一)法律责任的基本种类:违宪法律责任、刑事法律责任、民事法律责任;行政法律责任和国家赔偿责任
(二)建设工程民事责任的种类及承担方式:1、民事责任的种类: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2、民事责任的承担方式: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返还财产;恢复原状;修理、重作、更换;赔偿损失;支付违约金;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3、建设工程民事责任的主要承担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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式:{(1)返还财产;(2)修理;(3)赔偿损失;(4)支付违约金}
(三)建设工程行政责任的种类及承担方式:
1、行政处罚《行政处罚法》规定: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务;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吊销执照;行政拘留;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等。我国工程建设领域的法律、行政法规所设定的行政处罚种类主要有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责令限期改正、责令停业整顿、取消一定期限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资格、责令停止执业、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资质证书(同时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停止执业、吊销执业资格证书或其他许可证、执照等
2、行政处分:行政处分也是一种行政责任形式。行政处分。即由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对其工作人员违反行政法规或政纪的行为所实施的制裁。行政处分分为: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四)建设工程刑事责任的种类及承担方式
1、刑罚种类:主刑: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附加刑:罚金、剥夺政治权利、没收财产、驱逐出境。注意罚金与罚款的区别。 2、建设工程常见犯罪:(1)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违反国家规定,降低工程质量标准,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行为。(2)重大责任事故罪:生产作业中违反安全管理规定,或者强令他人违章冒险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其他严重后果。(3)串通投标罪
一、建设工程施工许可制度
(一)施工许可证的适用范围
1、需要办理施工许可证的适用范围:(1)申请施工许可证的主体:建设单位;(2)施工许可证的颁发部门: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2、不需办理施工许可证建设工程
(1)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限额以下的小型工程(工程投资额在 30 万元以下或者建筑面积在 300 平方米以下的建筑工程);(2)作为文物保护的工程;(3)抢险救灾工程;(4)临时性建筑;(5)军用房屋建筑(军用房屋建设工程是否实行施工许可,由国务院、中央军委另行规定。);(6)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批准开工报告的建筑工程(注:办理开工报告的建设工程,不再领取施工许可证。) (二)实行开工报告制度的建设工程
1、公路建设项目已由开工报告制度改为施工许可制度
2、国务院规定的开工报告制度,不同于建设监理中的开工报告制度
(1)性质不同:前者是行政许可制度;后者是监理单位对施工单位开工准备工作的认可
(2)主体不同:前者是建设单位向政府主管部门申报;后者是施工单位向监理单位提出
(3)内容不同:前者是建设单位应具备的开工条件;后者是施工单位应具备的开工条件
(三)申请施工许可证的条件:1、已经办理该建筑工程用地批准手续(注:取得了土地使用权证);2、在城市规划区的建筑工程,已经取得规划许可证;(注意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与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区别);3、需要拆迁的,其拆迁进度符合施工要求;4、已经确定建筑施工企业;5、有满足施工需要的施工图纸及技术资料;(施工图设计文件已经按规定进行了审查);6、有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的具体措施;(按照规定应该委托监理的工程已委托监理)
二、施工企业从业资格制度
(一)企业资质的法定条件和等级
1、施工企业资质的法定条件:(2)有符合规定的专业技术人员;(3)有符合规定的技术装备;(4)有符合规定的已完成工程业绩。 (1)有符合规定的注册资本;
特级:注册资本 3 亿元以上,净资产 3.6 亿元以上;
一级:注册资本 5000 万元以上,净资产 6000 万元以上;
二级:注册资本 2000 万元以上,净资产 2500 万元以上。
2、施工企业的资质序列、类别和等级
(1)序列: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和劳务分包。(2)资质类别和等级:总承包:每个资质类别划分 3 至 4 个资质等级,即特级、一级、二级或特级、一级至三级。
(三)施工企业的资质许可
(四)施工企业资质证书的申请、延续和变更
1、资质证书有效期为 5 年;期满前 60 日办理延续手续;延续期也是 5 年。2、工商变更手续后 30 日内办理资质证书变更手续。 3、合并、分立、改制的资质办理
(1)合并:可承继合并前各方中较高的资质等级。
(2)分立:根据实际达到的资质条件核定。
(3)改制:改制后不符合标准的,按实际达到的资质标准重新核定;资质条件不发生变化的,按申请资质证书变更办理。 4、企业资质证书的撤回、撤销和注销:
(1)撤回:企业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后不再符合相应资质条件
(2)撤销(许可机关的原因):1)资质许可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作出准予建筑业企业资质许可的;2)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建筑业企业资质许可的;3)违反法定程序作出准予建筑业企业资质许可的;4)对不符合许可条件的申请人作出准予建筑业企业资质许可的;5)依法可以撤销资质证书的其他情形。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的,应当予以撤销。
(3)注销(程序问题):1)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未依法申请延续的;2)建筑业企业依法终止的;3)建筑业企业资质依法被撤销、撤回或吊销的;4)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注销资质的其他情形。
(五)外商投资建筑企业的规定(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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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文三:安全生产法律体系的基本框架
一、安全生产法律体系的基本框架
1、 宪法
2、 法律
3、 法规
4、 规章
5、 法定安全生产标准
二、解读《安全生产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0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于2002年6月29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02年11月1日起施行。 三、立法目的
第一条:为了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
财产安全,促进经济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的安全生产,适用本法;有
关法律、行政法规对消防安全和道路交通安全、铁路交通安全、水上交通安全、民用航
空安全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四、安全生产管理方针
安全第一、预防为主
五、从业人员的权利与义务
第六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有依法获得安全生产保障的权利,并应当依法履行安全生产方面的义务。
(一)、从业人员的权利
1、获得安全保障、工伤保险和民事赔偿的权利
第四十四条:生产经营单位与从业人员订立的劳务合同,应当载明有关保障从业人员劳动安全、防止职业危害的事项,以及依法为从业人员办理工伤社会保险的事项。生产经营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开与从业人员订立协议,免险或者减轻其对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依法应当承担的责任。
第四十八条:因生产安全事故受到损害的从业人员,除依法享有工伤社会保险外,依照有关民事法律尚有获得赔偿的权利的,有权向本单位提出赔偿要求。
第四十三条: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依法参加工伤社会保险,为从业人员缴纳保险费。
2、得知危险因素、防范措施和事故应急措施的权利
第三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教育和督促从业人员严格执行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并向从业人员如实告知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以及事故应急措施。
3、对本单位安全生产的批评、检举和控告的权利
第四十六条:从业人员有权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批评、检举、控告;有权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
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因从业人员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提出批评、检举、控告或者拒绝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而降低其工资、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与其订立的劳功合同。
4、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的权利
第四十六条:从业人员有权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批评、检举、控告;有权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
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因从业人员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提出批评、检举、控告或者拒绝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而降低其工资、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与其订立的劳功合同。
5、 紧急情况下停止作业和紧急撤离的权利
第四十七条:从业人员发现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有权停止作业或者在采
取可能的应急措施后撤离作业场所。
(二)、从业人员的义务
1、遵章守规、服从管理、正确佩戴使用劳动防护用品的义务
第四十九条:从业人员在作业过程中,应当严格遵守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服从管理,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
第37条: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并监督、教育从业人员按照使用规则佩戴、使用。
2、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义务
第五十条:从业人员应当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掌握本职工作所需的安全生产知识,提高安全生产技能,增强事故预防和应急处理能力。
第二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3、发现不安全因素立即报告的义务
第五十一条:从业人员发现事故隐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应当立即向现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本单位负责人报告;接到报告的人员应当及时予以处理。
第三十八条: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根据本单位的生产经营特点,对安全生产状况进行经常性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问题应当立即处理;不能处理的,应当及时报告本单位有关负责人。检查及处理情况应当记录在案。
六、生产经营单位的义务
第四条:生产经营单位必须遵守本法和其他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完善安全生产条件,确保安全生产。
七、安全生产工作监督管理体制
第九条:国务院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依照本法,对全国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依照本法,对本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
国务院有关部门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有关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有关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第四章: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
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一章共15条,从不同的方面规定了安全生产监理管理。具体有七个方面:
1、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的监督管理。
2、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监督管理。
第55条: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一职责的部门对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进行审查、验收,不得收取费用;不得要求接受审查、验收的单位购买其指定品牌或者指定生产、销售单位的安全设备、器材或者其他产品。
3、监察机关的监督。
第61条:监察机关依照行政监察法的规定,对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实施监察。
4、社会中介机构的监督(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的机构)。
5、社会公众的监督(报告或者举报)。
6、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的监督
第65条:居民委员会、材民委员会发现其所在区域内的生产经营单位存在事故隐患或者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时,应当向当地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报告。
7、新闻媒体的监督。
第二章: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
一、对单位的安全生产制定了6个方面的法定要求:
1、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具备法定的安全生产条件,否则不得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第16条)。
第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本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不得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2、在生产经营单位内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配备安全产生管理人员及其职责的规定(第19条、第38条)。
第十九条:矿山、建筑施工单位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超过300人的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从业人员在300人以下的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委托具有国家规定的相关专业技术资格的工程技术人员提供安全生产管理服务。
生产经营单位依照前款规定委突托工程技术人员提供安全生产管理服务的,保证安全生产的责任仍由本单位负责。
3、关于生产经营单位内有关人员的资质、教育、培训、考核的规定(第20条、第21条、第22条、第23条)。
4、对生产经营单位建设项目中安全生产问题的规定(第24条、第25条、第26条、第27条、第36条、第40条)。
生产经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安全设施投资应当纳入建设项目概算。
第25条:矿山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应当分别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安全条件论证和安全评价。
5、对生产经营单位作业场所和生产工艺、设备管理的规定(第28条、第29条、第31条、第34条第2款)。
第二十八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专。
安全设备管理的规定(29条):
(1)、安全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测、维修、改造和报废,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
(2)、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并定期检测,保证正常运转。维护、保养、检测应当作好记录,并由有关人员签字。
生产设施、场所安全距离和紧急疏散的规定(34条):
(1)、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物品的车间、商店、仓库不得与员工宿舍在同一座建筑物内,并应当与员工宿舍保持安全距离。
(2)、生产经营场所和员工宿舍应当设有符合紧急疏散要求、标志明显、保持畅通的出口禁止封闭、堵塞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员工宿舍的出口。
6、对危险设备(设施)、危险物品、危险作业及重大危险源加强管理的规定(第30条、
第32条、第33条、第34条第一款、第35条)。
第30条:生产经营单位使用的涉及生命安全、危险性较大的特种设备,以及危险物品的容器、运输工具,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由专业生产单位生产,并经取得专业资质的检测、检验机构检测、检验合格,取得安全使用证或者安全标志,方可投人使用。检测、检验机构对检测、检验结果负责。
涉及生命安全、危险性较大的特种设备的目录由国务院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制定,报国务院批准后执行。
第32条: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物品的,由有关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审批并实施监督管理。
生产经营单位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物品的,必须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建立专门的安全管理制度,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接受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管理。
重大危险的管理规定(33条):
(1)、对重大危险源应当登记建档。
(2)、定期进行检测、评估、监控、发现问题及时采取措施。
(3)、制定应急预案和紧急情况下应当采取的应急措施,告知从业人员和相关人员。
(4)、备案规定。
对放射源、火工器材、危险化学品仓库等危险源,要进一步加大监管力度。
二、刑事责任:
1、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
安全生产设施或者安全生产条件不符合国家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五章: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与调查处理
高危生产经营单位的事故应急救援
第69条: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建筑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应急救援组织;生产经营规模较小,可以不建立应急救援组织的,应当指定兼职的应急救援人员。
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建筑施工单位应当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并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保证正常运转。
第六章:安全生产法律责任
法律责任:法律规范是一种行为规范,违反了这种行为规范,实施了违法行为,就要引起不利于行为人的法律后果。这种法律后果就是法律责任,它通常表现为违法者要受到法律的相应制裁。
法律责任分为: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三种。
1、 民事责任:指民事主体违反民事义务而依法应承担的民事法律后果。
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主要有如下10种:(1)停止侵害;(2)排除妨碍;(3)消除危险;(4)返还财产;(5)恢复原状;(6)修理、重作、更换;(7)赔偿损失;(8)支付违约金;(9)消除影响,恢复名誉;(10)赔礼道歉。
2、行政责任:指有违反有关行政管理的法律、法规的规定,但尚未构成犯罪的行为所依法应当承担的法律后果。
由有关人民政府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公安机关依法对其实施行政处罚的法律责任。
范文四:法律体系和法的基本形式
2Z201020法律体系和法的基本形式(3分;1分;1分;1分)
2Z201021法律体系★
法律体系通常包括宪法.民法.商法.经济法.行政法.劳动法与社会保障法.自然资源与环境保护法.刑法与诉讼法。
重点掌握一些容易混淆的法的归属:如合同法属民法;公司法属商法;建筑法属经济法;消防法属社会保障法等。
【例】在我国法律体系中,《建筑法》属于()部门。(09真)
A.民法
B.商法
C.经济法
D.诉讼法
【参考答案】C
2Z201022法的形式★★★
1.法律形式: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行政规章.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规范性文件.国际条约。此外,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特别行政区法律等也属于我国法的形式。
2.各法的制定机关
(1)宪法:全国人大;
(2)法律: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XX法”)
(3)行政法规:国务院;(“XX条例”)
(4)地方性法规:省人大及其常委会.省会所在的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人大及其常委会;(“XX省(市)条例”)
(5)地方性规章:省政府.省会所在的市政府.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政府;(“XX省管理办法”)
【例1】《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属于()。(12真)
A.法律
B.行政法规
C.部门规章
D.司法解释
【参考答案】B
【例2】下列国家机关中,有权制定地方性法规的有()。(12真)
A.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
B.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政府
C.省级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
D.省级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级人民政府
E.国务院各部委
【参考答案】AC
【例3】行政法规的制定主体是()。(11真)
A.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B.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C.国务院
D.最高人民法院
【参考答案】C
3.效力等级★★
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规章(人大大于政府,中央大于地方)
【例】下列规范性文件中,效力最高的是()。(10真)
A.行政法规
B.司法解释
C.地方性法规
D.行政规章
【参考答案】A
2Z201030宪法(0分;0分;0分;2分)
2Z201031公民的基本权利★
1.平等权
2.政治权利和自由
3.宗教信仰自由
4.人身自由
5.社会经济权利:财产权.劳动权.休息权
6.文化教育权利
7.监督权和获得赔偿权
监督权:建议权.检举控告权.申诉权(注:不是起诉权.上诉权属于司法权))
获得赔偿权原因:国家机关或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
2Z201032公民的基本义务★:维护国家统一和民族团结;遵守宪法和法律;维护国家安全;服兵役;依法纳税。
【例1】根据我国宪法规定,公民的宪法权利包括()(09真)
A.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
B.有言论.出版.游行和示威的自由
C.有宗教信仰的自由
D.对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批评和建议权
E.有维护祖国的安全.荣誉和利益的权利
【参考答案】ABCD
【例2】公民的监督权包括()
A.控告权
B.建议权
C.申诉权
D.起诉权
【参考答案】ABC
2Z201040民法(6分;4分;4分;4分)
2Z201041民事法律关系★★
民事法律关系三要素:主体.客体和内容。
1.民事法律关系主体★★
(1)自然人★
1)自然人不仅包括公民,还包括外国人和无国籍人。
2)民事行为能力类型★★: 完全民事行为能力:18周岁以上成年人;(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16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10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 无民事行为能力:不满10周岁的未成年人;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
【例】在我国的《民法通则》中,自然人包括()。
A.公民
B.行为
C.外国人
D.无国籍的人
E.专业技术人员
【参考答案】ACD
3)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如何参与民事活动★★
可以进行与他的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活动;
超出年龄与智力的民事活动: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征得他的法定代理人的同意。
4)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如何参与民事活动★★
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动。
注:只能代理,不能是同意,此点与限制行为能力不同。
(2)法人★★
法人条件:依法成立;有必要的财产或者经费;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如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责任公司
法人的行为能力范围:由其成立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决定
法人的行为能力始于成立(注:公司企业法人从登记之日起成立),止于法人的撤销(注:教材错误,应为注销)
(3)其他组织★★(也称为非法人组织):如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法人的分机机构(分公司)
思考: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区别?
2.民事法律关系客体★★
种类:财.物(物权).行为(合同).智力成果(知识产权)。
【例1】下列各选项中,属于民事法律关系客体的是()(09真)
A.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的工程价款
B.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的建筑物
C.建材买卖合同中的建筑材料
D.建设工程勘察合同中的勘察行为
E.建设工程设计合同中的施工图纸
【参考答案】ABCDE
【例2】某施工单位与某房地产开发公司签订工程承包合同,该施工单位承建房地产开发公司开
发的某住宅小区的建设项目。该工程承包合同法律关系的客体是()。
A.施工单位和房地产开发公司
B.工程承包合同
C.住宅小区
D.建筑施工行为
【参考答案】D
3.民事法律关系内容:权利和义务(包括法定和约定)★
4.民事法律关系变更★
主体变更:包括主体增减和主体转让
客体变更:包括客体范围(规模和数量)和客体性质
内容变更:包括权利增加和减少
注:主体.客体和内容的任一变化都会导致法律关系的变化
5.民事法律关系终止★
自然终止:履行。
协议终止:即时终止(事后);约定终止条件(事先)。
违约终止
2Z201042法律行为的成立要件★★★
1.要式法律行为与非要式法律行为★★★
要式法律行为:必须采用法律规定的特定形式才为合法
不要式法律行为:对形式没有要求,口头.书面和其他形式均可。
【例】关于民事法律行为分类,以下说法错误的是()(09真)
A.民事法律行为可以分为要式法律行为和不要试法律行为
B.订立建设工程合同应当采取要式法律行为
C.建设单位向商业银行的贷款行为属于不要式法律行为
D.自然人之间的借款行为属于不要式法律行为
【参考答案】C
2.法律行为的成立要件:★★★
(1)法律行为主体具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
(2)行为人意思表示真实
何谓意思表示真实:内心的效果表示与表示意思一致。不存在欺诈.胁迫.重大误解.乘人之危等情形。
意思不真实的法律后果:无效或被撤销。
(3)行为内容合法
表现为不违反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
(4)行为形式合法
注:民事法律行为是合法行为,非法行为不是民事法律行为
【例1】总承包单位收到固定管理费后将承包工程全部转包给其他具有相应资质的公司。从民事法律行为角度看,该行为无效的原因是()。(12真)
A.行为人不具有相应的行为能力
B.行为人意思表示不真实
C.行为内容不合法
D.行为形式不合法
【参考答案】C
【例2】下列民事行为中,属于民事法律行为的是()。(12真)
A.投标人之间相互约定抬高投标报价
B.投标人在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日前撤回了投标文件
C.施工人员按照低于强制性国家标准的合同要求进行施工
D.承接分包工程的建筑公司将专业工程再分包
【参考答案】B
【例3】民事法律行为成立要件中,行为内容合法表现为()。(11真)
A.不违反法律
B.不违背社会公德
C.不与推荐性标准相抵触
D.不与第三人利益相冲突
E.不与社会公共利益相冲突
【参考答案】ABE
范文五:安全生产法律体系的基本框架
安全生产法律体系的基本框架
我国安全生产法律体系的基本框架
一、安全生产法律体系的概念和特征
安全生产法律体系,是指我国全部现行的、不同的安全生产法律规范形成的有机联系的统一整体。
(二)安全生产法律体系的特征
具有中国特色的安全生产法律体系正在构建之中。这个体系具有3个特点:
1.法律规范的调整对象和阶级意志具有统一性
2.法律规范的内容和形式具有多样性
3.法律规范的相互关系具有系统性
安全生产法律体系是由母系统与若干个子系统共同组成的。从具体法律规范上看,它是单个的;从法律体系上看,各个法律规范又是母体系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安全生产法律规范的层级、内容和形式虽然有所不同,但是它们之间存在着相互依存、相互联系、相互衔接、相互协调的辩证统一关系。
二、安全生产法律体系的基本框架
安全生产法律体系究竟如何构建,这个体系中包括哪些安全生产立法,尚在研究和探索之中。我们可以从上位法与下位法、普通法与特殊法和综合性法与单行法等3个方面来认识和构建我国安全生产法律体系的基本框架。
(一)从法的不同层级上,可以分为上位法与下位法
法的层级不同,其法律地位和效力也不同。上位法是指法律地位、法律效力高于其他相关法的立法。下位法相对于上位法而言,是指法律地位、法律效力低于相关上位法的立法。不同的安全生产立法对同一类或者同一个安全生产行为做出不同的法律规定的,以上位法的规定为准,适用上位法的规定。上位法没有规定的,可以适用下位法。下位法的数量一般要多于上位法。
1.法律
法律是安全生产法律体系中的上位法,居于整个体系的最高层级,其法律地位和效力高于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部门规章、地方政府规章等下位法。国家现行的有关安全生产的专门法律有《安全生产法》、《消防法》、《道路交通安全法》、《海上交通安全法》、《矿山安全法》;与安全生产相关的法律主要有《劳动法》、《工会法》、《矿产资源法》、《铁路法》、《公路法》、《民用航空法》、《港口法》、《建筑法》、《煤炭法》、《电力法》等。
2.法规
安全生产法规分为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
(1)行政法规。安全生产行政法规的法律地位和法律效力低于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高于地方性安全生产法规、地方政府安全生产规章等下位法。
(2)地方性法规。地方性安全生产法规的法律地位和法律效力低于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行政法规,高于地方政府安全生产规章。经济特区安全生产法规和民族自治地方安全生产法规的法律地位和法律效力与地方性安全生产法规相同。
3.规章
安全生产行政规章分为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
(1)部门规章。国务院有关部门依照安全生产法律、行政法规的授权制定发布的安全生产规章的法律地位和法律效力低于法律、行政法规,高于地方政府规章。
(2)地方政府规章。地方政府安全生产规章是最低层级的安全生产立法,其法律地位和法律效力低于其他上位法,不得与上位法相抵触。
4.法定安全生产标准
我国没有技术法规的正式用语且未将其纳入法律体系的范畴,但是国家制定的许多安全生产立法却将安全生产标准作为生产经营单位必须执行的技术规范而载入法律,安全生产标准法律化是我国安全生产立法的重要趋势。安全生产标准一旦成为法律规定必须执行的技术规范,它就具有了法律上的地位和效力。执行安全生产标准是生产经营单位的法定义务,违反法定安全生产标准的要求,同样要承担法律责任。因此,将法定安全生产标准纳入安全生产法律体系范畴来认识,有助于构建完善的安全生产法律体系。法定安全生产标准分为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两者对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具有同样的约束力。法定安全生产标准主要是指强制性安全生产标准。
(1)国家标准。安全生产国家标准是指国家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标准化法》制定的在全国范围内适用的安全生产技术规范。
(2)行业标准。安全生产行业标准是指国务院有关部门和直属机构依照《标准化法》制定的在安全生产领域内适用的安全生产技术规范。行业安全生产标准对同一安全生产事项的技术要求,可以高于国家安全生产标准但不得与其相抵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