范文一:合同文书送达地址确认书
送达地址确认书
甲方:X有限公司
乙方:X银行
甲、乙双方于X年X月 日签订了X贷款合同,合同编号为:X,,现双方就商业文件信函、律师函、诉讼文书等送达地址作出如下约定:
第一条 通讯地址和联系方式
甲乙双方一致确认以下通讯地址和联系方式为各方履行合同、解决合同争议时向对方送交商业文件信函、律师函或司法机关,法院、仲裁机构,向各方送达诉讼、仲裁文书的地址和联系方式。
甲方通讯地址及联系方式:
乙方通讯地址及联系方式:
第二条 通讯地址和联系方式适用期间
上述通讯地址和联系方式适用至本合同履行完毕或争议经过一审、二审至案件执行终结时止,除非各方依第三条告知变更。
第三条 通讯地址和联系方式的变更
甲乙双方任何一方通讯地址和联系方式需要变更的,应提前五个工作日向对方和司法机关送交书面变更告知函,若争议已经进入司法程序解决,。
第四条 承诺
甲乙双方均承诺:上述确认的通讯地址和联系方式真实有效,如有错误,导致商业文件信函、律师函、诉讼文书等送达不能的法律后果由自身承担。
第五条 风险提示
甲乙双方均明知:因受送达一方提供或者确认的送达地址不准确、或者送达地址变更后未及时依程序告知对方和司法机关、或者受送达一方当事人和其指定接收人拒绝签收等原因,导致商业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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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函、律师函、诉讼文书等未能被当事人实际接收的,邮寄送达的,以文书退回之日视为送达之日;直接送达的,送达人当场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情况之日视为送达之日。
甲方,盖公章,:
日期: 年 月 日
乙方,盖公章,:X银行
日期: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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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文二:送达地址确认书
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
案 号
一、当事人拒不提供送达地址的,以其户口登记、工
商登记或者其他依法登记、备案的住所地为送达地址。
二、因当事人自己提供的送达地址不准确、地址变更
后未及时告知仲裁委,或者当事人拒不提供送达地址导致
文书未能被当事人实际接收的,按下列方式处理, 仲裁委对当
事人填写送
,一,邮寄送达的,邮件回执上注明的退回之日视为送达地址确认
达之日, 书 的 告 知
,二,直接送达的,签收人当场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情况
之日视为送达之日。
接收文书人
当事人提供,姓名或单位,
的自己的送
送达地址, 达 地 址
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
我已阅读了仲裁委对当事人填写送达地址确认书的告
知事项,并保证上述送达地址是准确、有效的。 当 事 人 对
自己送达地
当事人,签名, 址 的 确 认
年 月 日
范文三:送达地址确认书
送达地址确认书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漯河分行:
我方作为债务人/担保人在此同意并确认:
1、以下列地址作为编号为 的 《个人购房借款/担保合同》(合同/协议名称) 项下争议所涉诉讼/仲裁文书的送达地址: 地址: 邮编: 手机号码:
2、本确认书所称诉讼/仲裁文书包括但不限于传票、开庭通知书、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限期履行通知书等。 3、上述送达地址适用于一审、二审、再审和执行各个诉讼阶段。相关诉讼/仲裁文书按上述地址进行送达,因无人签收、拒收等原因导致被退回的,退回之日即为送达之日。 4、上述送达地址如有变更,我方将及时书面通知贵行,否则按本确认书载明的地址进行的送达仍然有效,我方自行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
确认人:
2015年 月 日
范文四:送达地址确认书
深 圳 市 宝 安 区 人 民 法 院
诉讼文书送达地址确认书
为了保证诉讼文书及时、准确地送达给当事人,请详细填写当事人的送达地址、电话、邮编。因当事人自己提供的送达地址不准确、地址变更后未及时告知本院,或者当事人拒不提供送达地址导致诉讼文书未能被当事人实际接受的,按下列方式处理:
(一) 邮寄送达的,邮件回执上注明的退回之日视为送达之日;
(二) 直接送达的,送达人当场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情况之日视为送达之日。 原告: 地址: 邮编: 联系电话: 被告一:
地址:
邮编: 联系电话: 被告二: 地址:
邮编: 联系电话: 被告三: 地址:
邮编: 联系电话: 当事人特殊身份确认: 军队口 军人口 军属口 其他特殊身份
我保证以上填写的送达地址准确、有效;如果送达地址变更,会主动、及时地书面告知法院。
确 认 人:
联系电话:
二○一五年 十月 日
范文五:送达地址确认书
河北省柏乡县人民法院
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
案由 案号
1、为便于当事人及时收到人民法院诉讼文书,保证诉讼程序顺利进行,当事人
应当如实提供确切的送达地址;
告 2、确认的送达地址适用于各个诉讼阶段,包括一审、二审、再审、执行; 知
3、诉讼期间如果送达地址有变更,应当及时告知人民法院变更后的送达地址; 事
项 4、如果提供的地址不确切,或不及时告知变更后的地址,使诉讼文书无法送达
或未及时送达,当事人将自行承担由此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
5、有关送达的法律规定,见本确认书后页。
当事人
送 送达地址 达
地 电话(手机) 邮编 址
其他联系方式
地址 代收人
情况 电话(手机)
我已经阅读(听明白)本确认书的告知事项,提供了上栏送达地址,并保
证所提供的送达地址各项内容是正确、有效的。
当事人
当事人(签章) 确认
或委托代理人(签章)
备注
法院工
作人员
签名
说明:当事人在送达地址确认书中应当详细填写如下内容:(1)当事人的名称;(2)当事人提供或者确认的送达地址,包括详细的区、街、巷、乡、村及门牌号码等;(3)当事人送达地址的邮政编码及电话号码;(4)其他联系方式;(5)代收人地址及电话号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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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以法院专递方式邮寄送达民事诉讼文书的若干规定
(节选)
第一条 法院专递的范围
人民法院直接送达诉讼文书有困难的,可以交由国家邮政机构(以下简称邮政机构)以法院专递方式邮寄送达,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受送达人或者其诉讼代理人、受送达人指定的代收人同意在指定的期间内到人民法院接受送达的;
(二)受送达人下落不明的;
(三)法律规定或者我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中约定有特别送达方式的。
第三条 送达地址的提供或者确认
当事人起诉或者答辩时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供或者确认自己准确的送达地址,并填写送达地址确认书。当事人拒绝提供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拒不提供送达地址的不利后果,并记入笔录。
第五条 送达地址的推定
当事人拒绝提供自己的送达地址,经人民法院告知后仍不提供的,自然人以其户籍登记中的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为送达地址;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其工商登记或者其他依法登记、备案中的住所地为送达地址。
第十一条 法律后果及其除外条件
因受送达人自己提供或者确认的送达地址不准确、拒不提供送达地址、送达地址变更未及时告知人民法院、受送达人本人或者受送达人指定的代收人拒绝签收,导致诉讼文书未能被受送达人实际接收的,文书退回之日视为送达之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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