范文一:去极端化教育小结
米东区客运站“去极端化”宣传教育活动小结
为认真贯彻落实自治区党委八届八次全委(扩大)会议、市委十届十一次全委(扩大)会议精神,深入开展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去极端化”宣传教育等活动,我站组织干部和职工认真学习,现结合我站实际将小结如下:
一、以活动推动行动
我站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建设为抓手,以践行“新疆精神”为着力点,倡导科学文明、包容开放、敢于创新,反对愚昧落后、封闭保守、不思进取;倡导“我能行”的主体意识,以“四个认同”统一共识,积极开展道德讲堂活动自觉抵制非法宗教活动,遏制宗教极端思想渗透,引领全站职工和驾乘人员在党和政府的周围,不断增强向心力和凝聚力,让求发展、谋富裕、盼和谐、思稳定成为全站职工和驾乘人员的共同梦想。
二、以鲜明营造氛围
我站根据 “去极端化”宣传教育活动,结合我站实际,抓紧为开展“去极端化”教育活动,我站充分利用教育局车站广播、简报、电子屏、展板、道德讲堂等宣传阵地发放宣传单50份,播放视频宣传80次,并大力宣传开展“去极端化”活动的重要目的及深远意义,切实营造浓厚的活动氛围,为下一步工作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三、下一阶段努力方向
我站要紧紧围绕“去极端化”教育这一主题,通过召开职工大会、职工座谈会、主题班会、道德讲堂、等方式,深入开展大讨论。揭批声讨境内外“三股势力”的险恶用心和反动本质。让广大职工和驾乘
人员擦亮眼睛,明辨是非,形成自觉维护民族团结,自觉同民族分裂分子作斗争的良好局面。
米东区客运站 2015年2月25日
范文二:“去极端化”专题教育
“ 去 极 端 化 ” 专 题 教 育
学 习 材 料
石河子大学集中教育学习领导小组办公室编印 2016年 8月
目 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 . .......................... 1第一章 总 则 . ............................... 1 第二章 恐怖活动组织和人员的认定 . ............. 4 第三章 安全防范 . ............................. 5 第四章 情报信息 . ............................ 13 第五章 调 查 . .............................. 15 第六章 应对处置 . ............................ 16 第七章 国际合作 . ............................ 21 第八章 保障措施 . ............................ 22 第九章 法律责任 . ............................ 24 第十章 附 则 . .............................. 31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民族团结进步工作条例 . ............... 32第一章 总 则 . .............................. 32 第二章 工作职责 . ............................ 33 第三章 社会责任 . ............................ 38 第四章 保障与监督 . .......................... 42 第五章 法律责任 . ............................ 43 第六章 附 则 . .............................. 44 识别 75种宗教极端活动 ............................... 45
一、宗教极端主义的主要思想主张 . .............. 45
二、宗教极端的异常活动和苗头 . ................ 45
三、涉嫌一般违法的宗教极端活动 . .............. 48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
(2015年 12月 2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防范和惩治恐怖活动,加强反恐怖主义 工作, 维护国家安全、 公共安全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 根据 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 国家反对一切形式的恐怖主义,依法取缔恐 怖活动组织, 对任何组织、 策划、 准备实施、 实施恐怖活动, 宣扬恐怖主义,煽动实施恐怖活动, 组织、 领导、参加恐怖 活动组织,为恐怖活动提供帮助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国家不向任何恐怖活动组织和人员作出妥协, 不向任何 恐怖活动人员提供庇护或者给予难民地位。
第三条 本法所称恐怖主义,是指通过暴力、破坏、 恐吓等手段, 制造社会恐慌、 危害公共安全、 侵犯人身财产, 或者胁迫国家机关、 国际组织, 以实现其政治、 意识形态等 目的的主张和行为。
本法所称恐怖活动,是指恐怖主义性质的下列行为: (一)组织、策划、 准备实施、实施造成或者意图造成 人员伤亡、 重大财产损失、 公共设施损坏、 社会秩序混乱等 严重社会危害的活动的;
(二) 宣扬恐怖主义, 煽动实施恐怖活动, 或者非法持 有宣扬恐怖主义的物品, 强制他人在公共场所穿戴宣扬恐怖 主义的服饰、标志的;
(三)组织、领导、参加恐怖活动组织的;
(四) 为恐怖活动组织、 恐怖活动人员、 实施恐怖活动 或者恐怖活动培训提供信息、资金、物资、劳务、技术、场 所等支持、协助、便利的;
(五)其他恐怖活动。
本法所称恐怖活动组织, 是指三人以上为实施恐怖活动 而组成的犯罪组织。
本法所称恐怖活动人员, 是指实施恐怖活动的人和恐怖 活动组织的成员。
本法所称恐怖事件, 是指正在发生或者已经发生的造成 或者可能造成重大社会危害的恐怖活动。
第四条 国家将反恐怖主义纳入国家安全战略,综合 施策,标本兼治,加强反恐怖主义的能力建设,运用政治、 经济、法律、文化、教育、外交、军事等手段,开展反恐怖 主义工作。
国家反对一切形式的以歪曲宗教教义或者其他方法煽 动仇恨、 煽动歧视、 鼓吹暴力等极端主义, 消除恐怖主义的 思想基础。
第五条 反恐怖主义工作坚持专门工作与群众路线相 结合,防范为主、惩防结合和先发制敌、保持主动的原则。
第六条 反恐怖主义工作应当依法进行,尊重和保障 人权,维护公民和组织的合法权益。
在反恐怖主义工作中, 应当尊重公民的宗教信仰自由和 民族风俗习惯, 禁止任何基于地域、 民族、 宗教等理由的歧 视性做法。
第七条 国家设立反恐怖主义工作领导机构,统一领 导和指挥全国反恐怖主义工作。
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设立反恐怖主义工作领 导机构, 县级人民政府根据需要设立反恐怖主义工作领导机 构, 在上级反恐怖主义工作领导机构的领导和指挥下, 负责 本地区反恐怖主义工作。
第八条 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和人民检察院、人民 法院、司法行政机关以及其他有关国家机关,应当根据分工, 实行工作责任制,依法做好反恐怖主义工作。
中国人民解放军、 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和民兵组织依 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军事法规以及国务院、 中央军事委员会的命令, 并根据反恐怖主义工作领导机构的 部署,防范和处置恐怖活动。
有关部门应当建立联动配合机制, 依靠、 动员村民委员 会、居民委员会、企业事业单位、 社会组织,共同开展反恐 怖主义工作。
第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协助、配合有关部门开 展反恐怖主义工作的义务, 发现恐怖活动嫌疑或者恐怖活动
嫌疑人员的,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或者有关部门报告。 第十条 对举报恐怖活动或者协助防范、制止恐怖活 动有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 以及在反恐怖主义工作中作出 其他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 奖励。
第十一条 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对中华人民共 和国国家、 公民或者机构实施的恐怖活动犯罪, 或者实施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 参加的国际条约所规定的恐怖活动犯 罪,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使刑事管辖权,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章 恐怖活动组织和人员的认定
第十二条 国家反恐怖主义工作领导机构根据本法第 三条的规定, 认定恐怖活动组织和人员, 由国家反恐怖主义 工作领导机构的办事机构予以公告。
第十三条 国务院公安部门、 国家安全部门、 外交部 门和省级反恐怖主义工作领导机构对于需要认定恐怖活 动组织和人员的, 应当向国家反恐怖主义工作领导机构提 出申请。
第十四条 金融机构和特定非金融机构对国家反恐 怖主义工作领导机构的办事机构公告的恐怖活动组织和 人员的资金或者其他资产, 应当立即予以冻结, 并按照规 定及时向国务院公安部门、 国家安全部门和反洗钱行政主 管部门报告。
第十五条 被认定的恐怖活动组织和人员对认定不服 的, 可以通过国家反恐怖主义工作领导机构的办事机构申请 复核。 国家反恐怖主义工作领导机构应当及时进行复核, 作 出维持或者撤销认定的决定。复核决定为最终决定。 国家反恐怖主义工作领导机构作出撤销认定的决定的, 由国家反恐怖主义工作领导机构的办事机构予以公告;资 金、资产已被冻结的,应当解除冻结。
第十六条 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 有管辖权的中级 以上人民法院在审判刑事案件的过程中, 可以依法认定恐 怖活动组织和人员。 对于在判决生效后需要由国家反恐怖 主义工作领导机构的办事机构予以公告的, 适用本章的有 关规定。
第三章 安全防范
第十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组织开展反 恐怖主义宣传教育,提高公民的反恐怖主义意识。
教育、 人力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和学校、 有关职业培训机 构应当将恐怖活动预防、 应急知识纳入教育、 教学、 培训的 内容。
新闻、广播、电视、文化、宗教、互联网等有关单位, 应当有针对性地面向社会进行反恐怖主义宣传教育。 村民委员会、 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人民政府以及有关部 门,加强反恐怖主义宣传教育。
第十八条 电信业务经营者、互联网服务提供者应当 为公安机关、 国家安全机关依法进行防范、 调查恐怖活动提 供技术接口和解密等技术支持和协助。
第十九条 电信业务经营者、互联网服务提供者应当 依照法律、 行政法规规定, 落实网络安全、 信息内容监督制 度和安全技术防范措施, 防止含有恐怖主义、 极端主义内容 的信息传播;发现含有恐怖主义、极端主义内容的信息的, 应当立即停止传输, 保存相关记录, 删除相关信息, 并向公 安机关或者有关部门报告。
网信、 电信、 公安、 国家安全等主管部门对含有恐怖主 义、 极端主义内容的信息, 应当按照职责分工, 及时责令有 关单位停止传输、 删除相关信息, 或者关闭相关网站、 关停 相关服务。 有关单位应当立即执行, 并保存相关记录, 协助 进行调查。 对互联网上跨境传输的含有恐怖主义、 极端主义 内容的信息,电信主管部门应当采取技术措施,阻断传播。 第二十条 铁路、公路、水上、航空的货运和邮政、 快递等物流运营单位应当实行安全查验制度, 对客户身份进 行查验, 依照规定对运输、 寄递物品进行安全检查或者开封 验视。对禁止运输、寄递, 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或者客户拒 绝安全查验的物品,不得运输、寄递。
前款规定的物流运营单位, 应当实行运输、 寄递客户身 份、物品信息登记制度。
第二十一条 电信、互联网、金融、住宿、长途客运、
机动车租赁等业务经营者、服务提供者, 应当对客户身份进行 查验。对身份不明或者拒绝身份查验的,不得提供服务。 第二十二条 生产和进口单位应当依照规定对枪支等 武器、弹药、管制器具、危险化学品、民用爆炸物品、核与 放射物品作出电子追踪标识, 对民用爆炸物品添加安检示踪 标识物。
运输单位应当依照规定对运营中的危险化学品、 民用爆炸 物品、核与放射物品的运输工具通过定位系统实行监控。 有关单位应当依照规定对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实行严 格的监督管理, 严密防范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扩散或者流入 非法渠道。
对管制器具、 危险化学品、 民用爆炸物品, 国务院有关 主管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根据需要, 在特定区域、 特定时 间,可以决定对生产、进出口、运输、销售、使用、报废实 施管制, 可以禁止使用现金、 实物进行交易或者对交易活动 作出其他限制。
第二十三条 发生枪支等武器、弹药、危险化学品、 民用爆炸物品、核与放射物品、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被盗、 被抢、 丢失或者其他流失的情形, 案发单位应当立即采取必 要的控制措施, 并立即向公安机关报告, 同时依照规定向有 关主管部门报告。 公安机关接到报告后, 应当及时开展调查。 有关主管部门应当配合公安机关开展工作。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制作、生产、 储存、 运输、进
出口、销售、提供、购买、使用、持有、报废、销毁前款规 定的物品。 公安机关发现的, 应当予以扣押; 其他主管部门 发现的,应当予以扣押,并立即通报公安机关;其他单位、 个人发现的,应当立即向公安机关报告。
第二十四条 国务院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国务院有 关部门、 机构依法对金融机构和特定非金融机构履行反恐怖 主义融资义务的情况进行监督管理。
国务院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发现涉嫌恐怖主义融资的, 可以依法进行调查,采取临时冻结措施。
第二十五条 审计、财政、税务等部门在依照法律、行 政法规的规定对有关单位实施监督检查的过程中,发现资金 流入流出涉嫌恐怖主义融资的,应当及时通报公安机关。 第二十六条 海关在对进出境人员携带现金和无记名 有价证券实施监管的过程中, 发现涉嫌恐怖主义融资的, 应 当立即通报国务院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和有管辖权的公安 机关。
第二十七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制定、组织实施城乡 规划,应当符合反恐怖主义工作的需要。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需要, 组织、 督促有关建设 单位在主要道路、 交通枢纽、 城市公共区域的重点部位, 配 备、安装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等防范恐怖袭击的技 防、物防设备、设施。
第二十八条 公安机关和有关部门对宣扬极端主义,
利用极端主义危害公共安全、 扰乱公共秩序、 侵犯人身财产、 妨害社会管理的,应当及时予以制止,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公安机关发现极端主义活动的, 应当责令立即停止, 将 有关人员强行带离现场并登记身份信息, 对有关物品、 资料 予以收缴,对非法活动场所予以查封。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宣扬极端主义的物品、 资料、 信息 的,应当立即向公安机关报告。
第二十九条 对被教唆、胁迫、引诱参与恐怖活动、 极端主义活动, 或者参与恐怖活动、 极端主义活动情节轻微, 尚不构成犯罪的人员, 公安机关应当组织有关部门、 村民委 员会、居民委员会、所在单位、 就读学校、家庭和监护人对 其进行帮教。
监狱、 看守所、 社区矫正机构应当加强对服刑的恐怖活 动罪犯和极端主义罪犯的管理、教育、矫正等工作。监狱、 看守所对恐怖活动罪犯和极端主义罪犯, 根据教育改造和维 护监管秩序的需要, 可以与普通刑事罪犯混合关押, 也可以 个别关押。
第三十条 对恐怖活动罪犯和极端主义罪犯被判处徒 刑以上刑罚的, 监狱、 看守所应当在刑满释放前根据其犯罪 性质、 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 服刑期间的表现, 释放后对所 居住社区的影响等进行社会危险性评估。 进行社会危险性评 估, 应当听取有关基层组织和原办案机关的意见。 经评估具 有社会危险性的, 监狱、 看守所应当向罪犯服刑地的中级人
民法院提出安置教育建议, 并将建议书副本抄送同级人民检 察院。
罪犯服刑地的中级人民法院对于确有社会危险性的, 应当在罪犯刑满释放前作出责令其在刑满释放后接受安 置教育的决定。 决定书副本应当抄送同级人民检察院。 被 决定安置教育的人员对决定不服的, 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 院申请复议。
安置教育由省级人民政府组织实施。 安置教育机构应当 每年对被安置教育人员进行评估, 对于确有悔改表现, 不致 再危害社会的, 应当及时提出解除安置教育的意见, 报决定 安置教育的中级人民法院作出决定。 被安置教育人员有权申 请解除安置教育。
人民检察院对安置教育的决定和执行实行监督。 第三十一条 公安机关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将遭受恐 怖袭击的可能性较大以及遭受恐怖袭击可能造成重大的人 身伤亡、财产损失或者社会影响的单位、 场所、 活动、设施 等确定为防范恐怖袭击的重点目标, 报本级反恐怖主义工作 领导机构备案。
第三十二条 重点目标的管理单位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 制定防范和应对处置恐怖活动的预案、 措施, 定 期进行培训和演练;
(二)建立反恐怖主义工作专项经费保障制度,配备、 更新防范和处置设备、设施;
(三)指定相关机构或者落实责任人员,明确岗位职责;
(四) 实行风险评估, 实时监测安全威胁, 完善内部安 全管理;
(五) 定期向公安机关和有关部门报告防范措施落实 情况。
重点目标的管理单位应当根据城乡规划、 相关标准和实 际需要, 对重点目标同步设计、 同步建设、 同步运行符合本 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的技防、物防设备、设施。
重点目标的管理单位应当建立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 系统值班监看、 信息保存使用、 运行维护等管理制度, 保障 相关系统正常运行。 采集的视频图像信息保存期限不得少于 九十日。
对重点目标以外的涉及公共安全的其他单位、 场所、 活 动、 设施, 其主管部门和管理单位应当依照法律、 行政法规 规定,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落实安全责任。
第三十三条 重点目标的管理单位应当对重要岗位人 员进行安全背景审查。 对有不适合情形的人员, 应当调整工 作岗位,并将有关情况通报公安机关。
第三十四条 大型活动承办单位以及重点目标的管理 单位应当依照规定,对进入大型活动场所、机场、火车站、 码头、 城市轨道交通站、 公路长途客运站、 口岸等重点目标 的人员、 物品和交通工具进行安全检查。 发现违禁品和管制 物品, 应当予以扣留并立即向公安机关报告; 发现涉嫌违法
犯罪人员,应当立即向公安机关报告。
第三十五条 对航空器、列车、船舶、城市轨道车辆、 公共电汽车等公共交通运输工具,营运单位应当依照规定配 备安保人员和相应设备、设施,加强安全检查和保卫工作。 第三十六条 公安机关和有关部门应当掌握重点目标 的基础信息和重要动态, 指导、 监督重点目标的管理单位履 行防范恐怖袭击的各项职责。
公安机关、 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对 重点目标进行警戒、巡逻、检查。
第三十七条 飞行管制、民用航空、公安等主管部门 应当按照职责分工, 加强空域、 航空器和飞行活动管理, 严 密防范针对航空器或者利用飞行活动实施的恐怖活动。 第三十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军事机关应当在重点国 (边) 境地段和口岸设置拦阻隔离网、 视频图像采集和防越 境报警设施。
公安机关和中国人民解放军应当严密组织国 (边) 境巡 逻,依照规定对抵离国(边)境前沿、进出国(边)境管理 区和国(边)境通道、口岸的人员、交通运输工具、物品, 以及沿海沿边地区的船舶进行查验。
第三十九条 出入境证件签发机关、出入境边防检查 机关对恐怖活动人员和恐怖活动嫌疑人员, 有权决定不准其 出境入境、 不予签发出境入境证件或者宣布其出境入境证件 作废。
第四十条 海关、出入境边防检查机关发现恐怖活动 嫌疑人员或者涉嫌恐怖活动物品的, 应当依法扣留, 并立即 移送公安机关或者国家安全机关。
检验检疫机关发现涉嫌恐怖活动物品的,应当依法扣 留,并立即移送公安机关或者国家安全机关。
第四十一条 国务院外交、公安、国家安全、发展改 革、工业和信息化、商务、旅游等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境外 投资合作、 旅游等安全风险评估制度, 对中国在境外的公 民以及驻外机构、设施、财产加强安全保护,防范和应对 恐怖袭击。
第四十二条 驻外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安全防范制度和 应对处置预案,加强对有关人员、设施、财产的安全保护。 第四章 情报信息
第四十三条 国家反恐怖主义工作领导机构建立国家 反恐怖主义情报中心, 实行跨部门、 跨地区情报信息工作机 制,统筹反恐怖主义情报信息工作。
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反恐怖主义情报信息搜集工作, 对搜 集的有关线索、 人员、 行动类情报信息, 应当依照规定及时 统一归口报送国家反恐怖主义情报中心。
地方反恐怖主义工作领导机构应当建立跨部门情报信 息工作机制, 组织开展反恐怖主义情报信息工作, 对重要的 情报信息,应当及时向上级反恐怖主义工作领导机构报告,
对涉及其他地方的紧急情报信息,应当及时通报相关地方。 第四十四条 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和有关部门应 当依靠群众, 加强基层基础工作, 建立基层情报信息工作力 量,提高反恐怖主义情报信息工作能力。
第四十五条 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军事机关在 其职责范围内, 因反恐怖主义情报信息工作的需要, 根据国 家有关规定, 经过严格的批准手续, 可以采取技术侦察措施。 依照前款规定获取的材料, 只能用于反恐怖主义应对处 置和对恐怖活动犯罪、极端主义犯罪的侦查、起诉和审判, 不得用于其他用途。
第四十六条 有关部门对于在本法第三章规定的安全 防范工作中获取的信息, 应当根据国家反恐怖主义情报中心 的要求,及时提供。
第四十七条 国家反恐怖主义情报中心、地方反恐怖主 义工作领导机构以及公安机关等有关部门应当对有关情报信 息进行筛查、研判、核查、监控,认为有发生恐怖事件危险, 需要采取相应的安全防范、应对处置措施的,应当及时通报 有关部门和单位,并可以根据情况发出预警。有关部门和单 位应当根据通报做好安全防范、应对处置工作。
第四十八条 反恐怖主义工作领导机构、有关部门和单 位、个人应当对履行反恐怖主义工作职责、义务过程中知悉 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予以保密。
违反规定泄露国家秘密、 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 依法
追究法律责任。
第五章 调 查
第四十九条 公安机关接到恐怖活动嫌疑的报告或者 发现恐怖活动嫌疑,需要调查核实的,应当迅速进行调查。 第五十条 公安机关调查恐怖活动嫌疑,可以依照有 关法律规定对嫌疑人员进行盘问、 检查、 传唤, 可以提取或 者采集肖像、指纹、虹膜图像等人体生物识别信息和血液、 尿液、脱落细胞等生物样本,并留存其签名。
公安机关调查恐怖活动嫌疑, 可以通知了解有关情况的 人员到公安机关或者其他地点接受询问。
第五十一条 公安机关调查恐怖活动嫌疑,有权向有 关单位和个人收集、 调取相关信息和材料。 有关单位和个人 应当如实提供。
第五十二条 公安机关调查恐怖活动嫌疑,经县级以 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查询嫌疑人员的存款、汇款、 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可以采取查封、扣押、冻结 措施。查封、扣押、冻结的期限不得超过二个月,情况复杂 的,可以经上一级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延长一个月。 第五十三条 公安机关调查恐怖活动嫌疑,经县级以 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 可以根据其危险程度, 责令恐怖活 动嫌疑人员遵守下列一项或者多项约束措施:
(一) 未经公安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 县或者
指定的处所;
(二)不得参加大型群众性活动或者从事特定的活动;
(三) 未经公安机关批准不得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或者进 入特定的场所;
(四)不得与特定的人员会见或者通信;
(五)定期向公安机关报告活动情况;
(六) 将护照等出入境证件、 身份证件、 驾驶证件交公 安机关保存。
公安机关可以采取电子监控、 不定期检查等方式对其遵 守约束措施的情况进行监督。
采取前两款规定的约束措施的期限不得超过三个月。 对 不需要继续采取约束措施的,应当及时解除。
第五十四条 公安机关经调查,发现犯罪事实或者犯 罪嫌疑人的, 应当依照刑事诉讼法的规定立案侦查。 本章规 定的有关期限届满, 公安机关未立案侦查的, 应当解除有关 措施。
第六章 应对处置
第五十五条 国家建立健全恐怖事件应对处置预案体系。 国家反恐怖主义工作领导机构应当针对恐怖事件的 规律、特点和可能造成的社会危害,分级、分类制定国家 应对处置预案, 具体规定恐怖事件应对处置的组织指挥体 系和恐怖事件安全防范、 应对处置程序以及事后社会秩序
恢复等内容。
有关部门、 地方反恐怖主义工作领导机构应当制定相应 的应对处置预案。
第五十六条 应对处置恐怖事件,各级反恐怖主义工 作领导机构应当成立由有关部门参加的指挥机构, 实行指挥 长负责制。反恐怖主义工作领导机构负责人可以担任指挥 长, 也可以确定公安机关负责人或者反恐怖主义工作领导机 构的其他成员单位负责人担任指挥长。
跨省、 自治区、 直辖市发生的恐怖事件或者特别重大恐 怖事件的应对处置, 由国家反恐怖主义工作领导机构负责指 挥; 在省、 自治区、 直辖市范围内发生的涉及多个行政区域 的恐怖事件或者重大恐怖事件的应对处置, 由省级反恐怖主 义工作领导机构负责指挥。
第五十七条 恐怖事件发生后,发生地反恐怖主义工作 领导机构应当立即启动恐怖事件应对处置预案,确定指挥长。 有关部门和中国人民解放军、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民兵组 织, 按照反恐怖主义工作领导机构和指挥长的统一领导、 指挥, 协同开展打击、控制、救援、救护等现场应对处置工作。 上级反恐怖主义工作领导机构可以对应对处置工作进行 指导,必要时调动有关反恐怖主义力量进行支援。
需要进入紧急状态的, 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 者国务院依照宪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决定。 第五十八条 发现恐怖事件或者疑似恐怖事件后,公
安机关应当立即进行处置, 并向反恐怖主义工作领导机构 报告;中国人民解放军、 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发现正在 实施恐怖活动的, 应当立即予以控制并将案件及时移交公 安机关。
反恐怖主义工作领导机构尚未确定指挥长的, 由在场处 置的公安机关职级最高的人员担任现场指挥员。 公安机关未 能到达现场的, 由在场处置的中国人民解放军或者中国人民 武装警察部队职级最高的人员担任现场指挥员。 现场应对处 置人员无论是否属于同一单位、 系统, 均应当服从现场指挥 员的指挥。
指挥长确定后, 现场指挥员应当向其请示、 报告工作或 者有关情况。
第五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在境外的机构、人员、重 要设施遭受或者可能遭受恐怖袭击的,国务院外交、公安、 国家安全、商务、金融、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旅游、交通运 输等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启动应对处置预案。国务院外交部门 应当协调有关国家采取相应措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在境外的机构、 人员、 重要设施遭受严 重恐怖袭击后, 经与有关国家协商同意, 国家反恐怖主义工 作领导机构可以组织外交、 公安、 国家安全等部门派出工作 人员赴境外开展应对处置工作。
第六十条 应对处置恐怖事件,应当优先保护直接受 到恐怖活动危害、威胁人员的人身安全。
第六十一条 恐怖事件发生后,负责应对处置的反恐 怖主义工作领导机构可以决定由有关部门和单位采取下列 一项或者多项应对处置措施:
(一) 组织营救和救治受害人员, 疏散、 撤离并妥善安 置受到威胁的人员以及采取其他救助措施;
(二) 封锁现场和周边道路, 查验现场人员的身份证件, 在有关场所附近设置临时警戒线;
(三)在特定区域内实施空域、海(水)域管制,对特 定区域内的交通运输工具进行检查;
(四)在特定区域内实施互联网、无线电、通讯管制;
(五) 在特定区域内或者针对特定人员实施出境入境管制;
(六) 禁止或者限制使用有关设备、 设施, 关闭或者限 制使用有关场所, 中止人员密集的活动或者可能导致危害扩 大的生产经营活动;
(七)抢修被损坏的交通、电信、互联网、广播电视、 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等公共设施;
(八) 组织志愿人员参加反恐怖主义救援工作, 要求具 有特定专长的人员提供服务;
(九)其他必要的应对处置措施。
采取前款第三项至第五项规定的应对处置措施, 由省级 以上反恐怖主义工作领导机构决定或者批准; 采取前款第六 项规定的应对处置措施, 由设区的市级以上反恐怖主义工作 领导机构决定。 应对处置措施应当明确适用的时间和空间范
围,并向社会公布。
第六十二条 人民警察、人民武装警察以及其他依法配 备、携带武器的应对处置人员,对在现场持枪支、刀具等凶 器或者使用其他危险方法,正在或者准备实施暴力行为的人 员,经警告无效的,可以使用武器;紧急情况下或者警告后 可能导致更为严重危害后果的,可以直接使用武器。
第六十三条 恐怖事件发生、发展和应对处置信息, 由恐怖事件发生地的省级反恐怖主义工作领导机构统一发 布;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发生的恐怖事件,由指定的省级 反恐怖主义工作领导机构统一发布。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编造、 传播虚假恐怖事件信息; 不 得报道、 传播可能引起模仿的恐怖活动的实施细节; 不得发 布恐怖事件中残忍、 不人道的场景; 在恐怖事件的应对处置 过程中, 除新闻媒体经负责发布信息的反恐怖主义工作领导 机构批准外, 不得报道、 传播现场应对处置的工作人员、 人 质身份信息和应对处置行动情况。
第六十四条 恐怖事件应对处置结束后,各级人民政 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帮助受影响的单位和个人尽快恢复生 活、生产,稳定受影响地区的社会秩序和公众情绪。 第六十五条 当地人民政府应当及时给予恐怖事件受 害人员及其近亲属适当的救助, 并向失去基本生活条件的受 害人员及其近亲属及时提供基本生活保障。 卫生、 民政等主 管部门应当为恐怖事件受害人员及其近亲属提供心理、 医疗
等方面的援助。
第六十六条 公安机关应当及时对恐怖事件立案侦 查, 查明事件发生的原因、 经过和结果, 依法追究恐怖活动 组织、人员的刑事责任。
第六十七条 反恐怖主义工作领导机构应当对恐怖事 件的发生和应对处置工作进行全面分析、 总结评估, 提出防 范和应对处置改进措施, 向上一级反恐怖主义工作领导机构 报告。
第七章 国际合作
第六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根据缔结或者参加的国 际条约,或者按照平等互惠原则, 与其他国家、 地区、国际 组织开展反恐怖主义合作。
第六十九条 国务院有关部门根据国务院授权,代表 中国政府与外国政府和有关国际组织开展反恐怖主义政策 对话、情报信息交流、执法合作和国际资金监管合作。 在不违背我国法律的前提下, 边境地区的县级以上地方 人民政府及其主管部门,经国务院或者中央有关部门批准, 可以与相邻国家或者地区开展反恐怖主义情报信息交流、 执 法合作和国际资金监管合作。
第七十条 涉及恐怖活动犯罪的刑事司法协助、引渡 和被判刑人移管,依照有关法律规定执行。
第七十一条 经与有关国家达成协议,并报国务院批
准, 国务院公安部门、 国家安全部门可以派员出境执行反恐 怖主义任务。
中国人民解放军、 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派员出境执行 反恐怖主义任务,由中央军事委员会批准。
第七十二条 通过反恐怖主义国际合作取得的材料可 以在行政处罚、 刑事诉讼中作为证据使用, 但我方承诺不作 为证据使用的除外。
第八章 保障措施
第七十三条 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 当按照事权划分, 将反恐怖主义工作经费分别列入同级财政 预算。
国家对反恐怖主义重点地区给予必要的经费支持, 对应 对处置大规模恐怖事件给予经费保障。
第七十四条 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和有关部门,以 及中国人民解放军、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应当依照法律 规定的职责,建立反恐怖主义专业力量,加强专业训练,配 备必要的反恐怖主义专业设备、设施。
县级、乡级人民政府根据需要,指导有关单位、村民委 员会、居民委员会建立反恐怖主义工作力量、志愿者队伍, 协助、配合有关部门开展反恐怖主义工作。
第七十五条 对因履行反恐怖主义工作职责或者协 助、 配合有关部门开展反恐怖主义工作导致伤残或者死亡的
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待遇。
第七十六条 因报告和制止恐怖活动,在恐怖活动犯 罪案件中作证, 或者从事反恐怖主义工作, 本人或者其近亲 属的人身安全面临危险的,经本人或者其近亲属提出申请, 公安机关、有关部门应当采取下列一项或者多项保护措施:
(一)不公开真实姓名、住址和工作单位等个人信息;
(二)禁止特定的人接触被保护人员;
(三)对人身和住宅采取专门性保护措施;
(四) 变更被保护人员的姓名, 重新安排住所和工作单位;
(五)其他必要的保护措施。
公安机关、 有关部门应当依照前款规定, 采取不公开被 保护单位的真实名称、 地址, 禁止特定的人接近被保护单位, 对被保护单位办公、 经营场所采取专门性保护措施, 以及其 他必要的保护措施。
第七十七条 国家鼓励、支持反恐怖主义科学研究和 技术创新,开发和推广使用先进的反恐怖主义技术、设备。 第七十八条 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中国人民解放 军、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因履行反恐怖主义职责的紧急需 要,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可以征用单位和个人的财产。任务 完成后应当及时归还或者恢复原状,并依照规定支付相应费 用;造成损失的,应当补偿。
因开展反恐怖主义工作对有关单位和个人的合法权益 造成损害的, 应当依法给予赔偿、 补偿。 有关单位和个人有
权依法请求赔偿、补偿。
第九章 法律责任
第七十九条 组织、策划、准备实施、实施恐怖活动, 宣扬恐怖主义, 煽动实施恐怖活动, 非法持有宣扬恐怖主义 的物品, 强制他人在公共场所穿戴宣扬恐怖主义的服饰、 标 志,组织、领导、参加恐怖活动组织,为恐怖活动组织、恐 怖活动人员、实施恐怖活动或者恐怖活动培训提供帮助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十条 参与下列活动之一,情节轻微,尚不构成 犯罪的, 由公安机关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可以并处 一万元以下罚款:
(一) 宣扬恐怖主义、 极端主义或者煽动实施恐怖活动、 极端主义活动的;
(二)制作、传播、 非法持有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 的物品的;
(三) 强制他人在公共场所穿戴宣扬恐怖主义、 极端主 义的服饰、标志的;
(四)为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或者实施恐怖主义、 极端主义活动提供信息、资金、物资、劳务、技术、场所等 支持、协助、便利的。
第八十一条 利用极端主义,实施下列行为之一,情 节轻微, 尚不构成犯罪的, 由公安机关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
下拘留,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罚款:
(一) 强迫他人参加宗教活动, 或者强迫他人向宗教活 动场所、宗教教职人员提供财物或者劳务的;
(二) 以恐吓、 骚扰等方式驱赶其他民族或者有其他信 仰的人员离开居住地的;
(三) 以恐吓、 骚扰等方式干涉他人与其他民族或者有 其他信仰的人员交往、共同生活的;
(四) 以恐吓、 骚扰等方式干涉他人生活习俗、 方式和 生产经营的;
(五)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
(六)歪曲、诋毁国家政策、法律、行政法规,煽动、 教唆抵制人民政府依法管理的;
(七)煽动、胁迫群众损毁或者故意损毁居民身份证、 户口簿等国家法定证件以及人民币的;
(八)煽动、胁迫他人以宗教仪式取代结婚、离婚登记的;
(九)煽动、胁迫未成年人不接受义务教育的;
(十)其他利用极端主义破坏国家法律制度实施的。 第八十二条 明知他人有恐怖活动犯罪、极端主义犯 罪行为,窝藏、包庇,情节轻微,尚不构成犯罪的,或者在 司法机关向其调查有关情况、 收集有关证据时, 拒绝提供的, 由公安机关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可以并处一万元以 下罚款。
第八十三条 金融机构和特定非金融机构对国家反恐怖
主义工作领导机构的办事机构公告的恐怖活动组织及恐怖活 动人员的资金或者其他资产,未立即予以冻结的,由公安机 关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并对直接负责的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 严重的,处五十万元以上罚款,并对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 罚款,可以并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第八十四条 电信业务经营者、互联网服务提供者有 下列情形之一的, 由主管部门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 罚款, 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 万元以下罚款; 情节严重的, 处五十万元以上罚款, 并对其 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处十万元以上五 十万元以下罚款, 可以由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一)未依照规定为公安机关、 国家安全机关依法进 行防范、 调查恐怖活动提供技术接口和解密等技术支持和 协助的;
(二) 未按照主管部门的要求, 停止传输、 删除含有恐 怖主义、 极端主义内容的信息, 保存相关记录, 关闭相关网 站或者关停相关服务的;
(三) 未落实网络安全、 信息内容监督制度和安全技术 防范措施,造成含有恐怖主义、极端主义内容的信息传播, 情节严重的。
第八十五条 铁路、公路、水上、航空的货运和邮政、 快递等物流运营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主管部门处十万 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 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实行安全查验制度,对客户身份进行查验, 或者未依照规定对运输、 寄递物品进行安全检查或者开封 验视的;
(二)对禁止运输、 寄递, 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或者客 户拒绝安全查验的物品予以运输、寄递的;
(三)未实行运输、寄递客户身份、物品信息登记制 度的。
第八十六条 电信、互联网、金融业务经营者、服务 提供者未按规定对客户身份进行查验, 或者对身份不明、 拒 绝身份查验的客户提供服务的, 主管部门应当责令改正; 拒 不改正的, 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并对其直接 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万元以下罚款; 情 节严重的, 处五十万元以上罚款, 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 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住宿、 长途客运、 机动车租赁等业务经营者、 服务提供 者有前款规定情形的, 由主管部门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 下罚款, 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 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八十七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
主管部门给予警告, 并责令改正; 拒不改正的, 处十万元以 下罚款, 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 一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依照规定对枪支等武器、 弹药、 管制器具、危 险化学品、 民用爆炸物品、 核与放射物品作出电子追踪标识, 对民用爆炸物品添加安检示踪标识物的;
(二) 未依照规定对运营中的危险化学品、 民用爆炸物 品、核与放射物品的运输工具通过定位系统实行监控的; (三) 未依照规定对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实行严格的监 督管理,情节严重的;
(四) 违反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对管 制器具、 危险化学品、 民用爆炸物品决定的管制或者限制交 易措施的。
第八十八条 防范恐怖袭击重点目标的管理、营运单 位违反本法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 并责令改正; 拒不改正的, 处十万元以下罚款, 并对其直接 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制定防范和应对处置恐怖活动的预案、措施的;
(二) 未建立反恐怖主义工作专项经费保障制度, 或者 未配备防范和处置设备、设施的;
(三)未落实工作机构或者责任人员的;
(四) 未对重要岗位人员进行安全背景审查, 或者未将 有不适合情形的人员调整工作岗位的;
(五) 对公共交通运输工具未依照规定配备安保人员和 相应设备、设施的;
(六) 未建立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值班监看、 信 息保存使用、运行维护等管理制度的。
大型活动承办单位以及重点目标的管理单位未依照规 定对进入大型活动场所、机场、 火车站、 码头、城市轨道交 通站、 公路长途客运站、 口岸等重点目标的人员、 物品和交 通工具进行安全检查的, 公安机关应当责令改正; 拒不改正 的, 处十万元以下罚款, 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 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下罚款。
第八十九条 恐怖活动嫌疑人员违反公安机关责令其 遵守的约束措施的, 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 并责令改正; 拒 不改正的,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第九十条 新闻媒体等单位编造、传播虚假恐怖事件 信息, 报道、 传播可能引起模仿的恐怖活动的实施细节, 发 布恐怖事件中残忍、不人道的场景,或者未经批准,报道、 传播现场应对处置的工作人员、 人质身份信息和应对处置行 动情况的, 由公安机关处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并对其直接负 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 拘留,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罚款。
个人有前款规定行为的, 由公安机关处五日以上十五日 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罚款。
第九十一条 拒不配合有关部门开展反恐怖主义安全
防范、情报信息、调查、 应对处置工作的,由主管部门处二 千元以下罚款; 造成严重后果的, 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 留,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罚款。
单位有前款规定行为的,由主管部门处五万元以下罚 款; 造成严重后果的, 处十万元以下罚款; 并对其直接负责 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第九十二条 阻碍有关部门开展反恐怖主义工作的, 由公安机关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可以并处五万元以 下罚款。
单位有前款规定行为的, 由公安机关处二十万元以下罚 款, 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 款规定处罚。
阻碍人民警察、 人民解放军、 人民武装警察依法执行职 务的,从重处罚。
第九十三条 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情节严重的,由主 管部门责令停止从事相关业务、 提供相关服务或者责令停产 停业;造成严重后果的,吊销有关证照或者撤销登记。 第九十四条 反恐怖主义工作领导机构、有关部门的工 作人员在反恐怖主义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 或者有违反规定泄露国家秘密、 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等行为,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 予处分。
反恐怖主义工作领导机构、 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反
恐怖主义工作中滥用职权、 玩忽职守、 徇私舞弊或者有其他 违法违纪行为的,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有关部门检举、 控 告。 有关部门接到检举、 控告后, 应当及时处理并回复检举、 控告人。
第九十五条 对依照本法规定查封、扣押、冻结、扣 留、收缴的物品、资金等,经审查发现与恐怖主义无关的, 应当及时解除有关措施,予以退还。
第九十六条 有关单位和个人对依照本法作出的行政 处罚和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不服的, 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 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十章 附 则
第九十七条 本法自 2016年 1月 1日起施行。 2011年 10月 29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 会议通过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反恐怖 工作有关问题的决定》同时废止。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民族团结进步工作条例 (2015年 12月 29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十二届人民代表 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全面推进民族团结进步事业,巩固和发 展平等团结互助和谐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 促进各民族共同 团结奋斗、 共同繁荣发展, 实现社会稳定和长治久安,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 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自治区行政区域内民族团结进步事业各项工 作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新疆自古以来就是祖国领土不可分割的一部 分。维护国家统一、民族团结、 社会稳定,反对民族分裂势 力、宗教极端势力、暴力恐怖势力是公民的基本义务。 第四条 民族团结进步事业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 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 是社会稳定和长治久安的根基, 是促 进经济社会发展的基础,是推进经济、政治、文化、社会、 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保障。
第五条 民族团结进步事业,应当坚持中国共产党的 领导, 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 坚持维护国家统一, 坚 持各民族一律平等, 坚持和完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 坚持依 法治疆、团结稳疆、长期建疆。
第六条 民族团结是各族人民的生命线,应当牢固树
立汉族离不开少数民族、 少数民族离不开汉族、 各少数民族 之间也相互离不开的思想和国家意识、 公民意识、 中华民族 共同体意识, 增强对伟大祖国、 中华民族、 中华文化、中国 共产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认同。
第七条 在全社会大力倡导各民族尊重差异、包容多 样、 相互信任、 相互欣赏, 创造各族群众共居、 共学、 共事、 共乐的社会环境, 加强交往交流交融, 为促进民族团结进步 事业,建设团结和谐、 繁荣富裕、 文明进步、安居乐业的社 会主义新疆贡献力量。
第八条 民族团结进步工作实行党委统一领导、政府 全面负责、 民族事务部门指导协调、 各部门配合实施、 社会 各界广泛参与的工作格局。
第二章 工作职责
第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开展民族团结进步工作职责: (一)贯彻落实党的民族政策和国家、自治区有关法 律法规;
(二) 研究和制定民族团结进步事业的发展规划, 制定 民族团结进步工作目标责任, 建立和完善民族团结进步事业 的长效机制;
(三) 将民族团结进步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 划, 与经济社会发展各项工作相结合, 统一部署、 统一安排、 统一落实、统一检查验收;
(四) 开展民族团结进步创建活动, 健全工作机制, 完 善考评体系, 明确创建目标, 培养树立典型, 引导各族干部 群众珍惜团结、维护团结、加强团结;
(五) 加强民族团结宣传教育, 协调解决民族团结进步 工作的有关事项; 指导、 监督、 检查下一级人民政府开展民 族团结进步事业的工作;
(六)做好军政、军(警)民、兵地、中央驻疆单位与 地方的民族团结进步工作;
(七) 促进本地区经济社会全面发展, 保障和改善民生, 提高各族群众生产生活水平,共享改革发展成果。
第十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民族团结教育纳入国民 教育、 干部教育、 社会教育全过程, 纳入公民道德教育和法 治教育全过程, 纳入各族青少年学习教育全过程; 开展民族 团结进步宣传教育和创建活动进机关、 进学校、 进企业、 进 宗教活动场所、进乡镇(街道) 、进村(社区) 、进军(警) 营、 进团场连队, 打牢民族团结进步事业的思想基础和群众 基础。
第十一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政策,采取经济补 助、 环境优化、 资源倾斜等措施, 循序渐进推动建立各民族 相互嵌入式的社会结构和社区环境, 促进在共同生产生活和 工作学习中加深了解、 增进感情, 使各族群众手足相亲、 守 望相助。
第十二条 各级国家机关在民族团结进步工作中应当全 面贯彻党的宗教工作基本方针,坚持保护合法、制止非法、 遏制极端、抵御渗透、打击犯罪处理宗教问题的基本原则, 积极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深入推进“去极端 化”,坚持宗教的问题按照宗教的规律去做好工作,发挥宗 教界人士和信教群众在民族团结工作中的积极作用。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应当严格执行党的民族宗教政策, 在 民族团结进步事业中发挥模范带头作用。
第十三条 各级国家机关应当大力培养少数民族干 部。 完善少数民族干部和专业技术人员培养、 选拔、 使用和 交流机制。
第十四条 乡(镇、场) 、街道、村(居)民委员会、 社区应当加强本辖区内村 (居) 民和流动人口的民族团结进 步工作。 民族团结进步的相关内容应当纳入市民公约、 村规 民约、学生守则和行业规范。
第十五条 司法行政部门应当做好民族团结进步的法 治宣传, 将民族团结有关法律法规列入普法规划, 完善国家 机关工作人员学法用法制度,引导公民知法、守法。 第十六条 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 国家安全机关应当依法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 依法严厉打击 利用民族宗教问题分裂国家、 破坏民族团结、 破坏社会稳定 的违法犯罪行为, 坚持暴恐的问题用法治的方式去解决, 为 民族团结进步事业提供司法保障。
第十七条 教育部门应当将民族团结教育纳入学校德 育、 思想政治教育的重要内容, 贯穿于各级各类学校教育的 各个环节, 推动党的民族理论、 民族政策、 国家法律法规和 民族知识进课堂、进教材。
教育部门应当积极促进义务教育阶段的少数民族学生 基本掌握和使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 尊重和保障少数民族使 用本民族语言文字接受教育的权利, 坚定不移依法推进双语 教育, 建立和完善从学前到大学的双语教育衔接体系, 提高
双语教学质量。
第十八条 文化、 体育、 新闻出版广电等部门应当以现 代文化引领民族团结进步工作,坚持文化的问题用文化的方 式去解决。完善公共文化服务均等化体系建设,推进广播电 视村村通、户户通、农村(社区)公益电影放映、农家书屋 等文化惠民工程;开展具有民族性、传统性、地域性、时代 性的文体活动,倡导健康文明生活方式;鼓励和支持反映民 族团结进步的优秀图书、 文化作品的创作和双语出版物出版; 鼓励和支持反映民族团结进步的影视、歌舞等文艺作品的创 作,增加少数民族语言广播影视节目数量,支持各民族优秀 文化作品互译,推动优秀文化作品的数字化、网络化传播。 第十九条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教育部门应当加强 职业技能培训, 逐步实现初高中未就业毕业生职业技术教育 培训全覆盖。
加强就业再就业人员特别是城镇就业困难人员、 农村富 余劳动力职业技能培训; 引导各族群众共同创业、 有序转移 就业、 就地就近就业、 返乡自主创业。 落实各族群众创业扶 持和毕业生就业政策。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在招录工作中, 应当协调各用 人单位确保录用适当比例的少数民族公民。
第二十条 工商、城市管理等部门应当创新社会治理 模式, 引导进入城市的各族公民自觉遵守城市管理规定, 形 成有利于各族公民平等进入市场、融入城市的社会环境。 第二十一条 华侨、华人和留学生服务管理部门及单 位应当加强海外新疆籍华侨、 华人和留学生的民族团结宣传
教育工作,扩大交流交往,维护祖国统一。
第二十二条 流动人口服务和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和完 善流入地管理为主、 流出地积极配合的管理工作机制, 逐步 实现流动人口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 加强对流动人口的民族 团结宣传教育,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第二十三条 发展与改革、环境保护、国土资源等部 门应当落实国家资源有偿使用和生态补偿制度, 合理开发利 用生态资源和自然资源, 促进资源开发利用更多惠及当地各 族群众。
第二十四条 国土资源、发展与改革、交通、水利等 部门应当在资源勘探开发、 交通、 能源、 水利项目建设方面, 提高当地企业和劳动力的参与度。
鼓励企业吸纳当地劳动力,尤其是少数民族劳动力。有 条件在当地加工转化的能源、资源项目,优先在当地实施产 业布局。
第二十五条 扶贫、民政、卫生计生等部门应当落实精 准扶贫工作机制,整村推进、定点帮扶、社保衔接,帮助贫 困群众精准脱贫;健全社会救助和保障机制;加强县乡村医 疗及公共卫生计划生育服务网络体系建设,满足农牧民基本 医疗卫生需求,逐步提高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 合作医疗保障水平。
第二十六条 语言文字和翻译工作管理机构应当依法 推行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工作, 保障各民族使用和发展本民族 语言文字,提倡和鼓励各民族互相学习语言文字。
公共场所、公用设施以及公共服务行业的牌匾、广告、
告示、标志牌 , 宣传类、公益类的标语等,应当同时使用规 范的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和当地通用的少数民族语言文字。 第二十七条 文化、文物、住房和城乡建设等部门应 当加大各民族优秀文化遗产、 传统古村落保护力度, 加强濒 危文物、非物质文化遗产和古籍搜集、保护、抢救、挖掘、 整理、出版和研究工作,支持各民族优秀文化传承、发展。 第二十八条 农业、林业、畜牧等有关部门应当推动 特色农牧业基地建设、 科技支撑、 加工转化、 市场开拓等方 面能力建设, 构建现代农牧业体系, 促进特色农牧业产业可 持续发展, 实现各族农牧民长期稳定增收, 打牢民族团结进 步事业的物质基础。
第二十九条 发展和改革、财政、旅游、民族事务、 商务、 税务、 金融等部门应当落实国家和自治区扶持民族贸 易、民族特需商品生产、民族手工业、旅游业的优惠政策, 培育民族品牌,推动民族特色产业发展。
第三章 社会责任
第三十条 民族团结进步事业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各 族公民应当高举民族团结的旗帜,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和爱国爱疆、团结奉献、勤劳互助、开放进取的新疆精神。 各族公民应当相互了解、相互尊重、相互包容、相互欣赏、 相互学习、相互帮助,同呼吸、共命运、心连心。
第三十一条 各族公民应当互相尊重风俗习惯,坚持 习俗的问题用尊重的态度去对待。
第三十二条 各族公民应当坚持反暴力、讲法治、讲 秩序, 遵守宪法法律法规的规定, 积极维护民族团结、 社会
稳定和谐。
第三十三条 各级群团组织应当发挥群众工作优势, 创造性地开展民族团结进步工作, 营造全社会共同推动民族 团结进步的氛围。
工会应当发挥联系各族职工的桥梁纽带作用, 积极开展 职工群众民族团结进步创建活动。
共青团应当发挥引领青少年的作用, 团结青年、 凝聚青 年、 带领青年积极投身民族团结进步事业, 在青少年中广泛 开展融情实践活动, 播下民族团结的种子, 使各族青少年玩 在一起、学在一起、成长在一起。
妇联应当发挥妇女在社会和家庭中的作用, 教育、 引导 各族妇女在民族团结进步事业中共建团结和谐、 和睦融洽的 邻里、家庭关系。
第三十四条 工商联、文联、社科联等各类社会团体应 当发挥各自特点和优势,积极做好民族团结工作。
第三十五条 学校应当加强师生员工的民族团结教育 工作, 自觉承担起反分裂、 反渗透的责任。 发挥教师在“去 极端化”中的教育引导和示范带头作用,引导学生崇尚科 学、追求真理、拒绝愚昧、反对迷信、抵制极端。
禁止任何人利用学校讲台、 讲坛等散布、 传播危害民族 团结、社会稳定的言论。
第三十六条 各级党校、行政学院、社会主义学院等 各类培训机构应当将民族团结教育纳入教学计划, 大力开展 民族团结进步、 党的民族宗教政策等教育活动, 发挥民族团 结进步教育主阵地作用。
高等院校及有关社科研究机构应当加强马克思主义民 族宗教理论和政策研究, 加强涉疆社科理论研究, 做好重大 思想理论问题辨析引导,旗帜鲜明地批驳“泛突厥主义”、 “泛伊斯兰主义”、 “民族自决”、 “高度自治”等错误观 念,为民族团结进步事业提供科学理论支持。
第三十七条 大众传媒、新兴媒体应当创新载体和方 式,充分利用新技术,针对不同对象和受众特点,多渠道、 全方位开展民族团结进步宣传报道活动。
第三十八条 各类企业应当发挥吸纳各族公民就业的 主渠道作用, 履行加强民族团结、 维护社会稳定的政治责任 和社会责任。
各类企业应当把民族团结进步创建活动纳入企业发展 规划, 积极创建民族团结进步模范企业, 表彰民族团结进步 模范集体和个人。
第三十九条 家庭应当发挥在民族团结进步事业中的 积极作用。
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应当以良好的品行影响子女,以民族 团结思想教育子女,培养、传播民族团结和社会和谐思想。 第四十条 宗教人士应当向信教群众宣传相互包容、 和谐共处和团结友善的理念,将爱国、和平、团结、中道、 宽容、 善行等教义贯穿到讲经解经活动中, 积极引导信教群 众树立正信正行, 自觉抵制非法宗教活动, 抵御宗教极端思 想渗透。
第四十一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利用宗教妨碍社会 秩序、工作秩序和生活秩序, 不得干预国家行政、 司法、教
育、文化、婚姻、计划生育和继承等制度。
第四十二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散布不利于民族团 结的言论;不得收集、 提供、 制作、传播不利于民族团结的 信息; 不得宣扬和传播宗教极端思想; 不得实施破坏民族团 结、 煽动民族分裂、 危害社会稳定、 国家安全和祖国统一的 行为。
第四十三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因地域、族别、宗 教信仰及其他因素排斥、 歧视和人为设置障碍, 损害各族群 众平等参与社会管理、 市场竞争以及平等享受经济社会发展 成果和基本公共服务的权利。
第四十四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在图书、报刊、音 像制品、影视、 网络等载体以及地域名称、 企业名称、品牌 商标、广告发布和其他商业性活动中出现侵犯民族风俗习 惯、损害民族尊严、伤害民族感情的内容和行为。
禁止制作、表演、传播含有侵犯民族风俗习惯、伤害民 族感情,煽动民族歧视、民族仇恨等内容的节目。
第四十五条 宾馆、饭店、车站、集贸市场等公共活 动场所和铁路、 民航等交通运输领域应当采取多种形式, 做 好促进民族团结进步工作, 向各族公民提供同等服务, 不得 以地域、族别、 宗教信仰和生活习俗为由, 歧视、变相歧视 或者拒绝提供服务。
餐饮服务行业应当合法经营、 诚信友爱, 其字号、 招牌 和食品的名称、包装、广告不得含有违反法律法规的语言、 文字、符号、图案及其组合,尊重各民族饮食习惯。
第四章 保障与监督
第四十六条 民族团结进步工作实行领导责任制和年度 目标责任考核制,纳入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绩效考核 体系。
第四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保障民族团结进 步工作所需经费。
第四十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定期召开民族团结进 步表彰大会, 表彰奖励各民族联合创业、 扶贫济困、 守望相 助等方面作出显著成绩和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 自治区至 少每 5年,州、市(地)至少每 3年,县(市、区)至少每 2年召开一次民族团结进步表彰大会。
第四十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把加强民族团结作为 战略性、 基础性、 长远性工作来做, 充分运用民族团结进步 成果,教育群众、宣传群众,凝聚人心。
第五十条 获得自治区民族团结进步创建活动示范单位 的,每年年底可获得一次性奖励。
民族团结进步创建和奖励办法由自治区人民政府作 出规定。
第五十一条 每年 5月为自治区民族团结教育月。 第五十二条 民族团结教育活动应当讲求实效、贴近 实际、贴近生活、贴近群众, 增强教育活动的吸引力、感染 力、影响力和说服力。
开展民族团结教育活动利用爱国主义教育基地、博物 馆、革命历史纪念馆(址) 、烈士陵园等场所进行,有条件 的地方可以建立民族团结进步教育基地。
第五十三条 报纸、刊物、广播、电视等大众传媒以 及互联网、 手机等新兴媒体应当发挥舆论监督作用, 宣传报 道民族团结进步典型事迹和人物, 揭露、 抨击破坏民族团结 的违法违纪行为。
第五十四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破坏民族团结 进步的行为有权进行监督、 批评、 制止和举报。 依法受理举 报的有关部门应当及时调查处理,并予以答复。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五条 国家机关、群团组织、企业事业单位、 城乡基层组织和其他组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由县级以上民 族宗教事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和单位给予批评教育, 责令改 正, 整改期间不得参加各级各类先进集体评选; 逾期不改正 的, 由其上级主管部门在本行政区域内予以通报, 取消相应 的荣誉称号和达标单位资格, 同时追究单位主要负责人、 直 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相应责任:
(一)未履行本条例规定的职责的;
(二) 损害公民、 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 对民族团 结进步事业造成严重影响的;
(三)不及时处理、化解本单位影响民族团结进步的矛 盾纠纷,出现影响民族团结进步的群体性事件并造成严重后 果的;
(四)其他违反本条例规定的。
第五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 第四十四条规定的, 由其所在单位、 上级主管部门给予批评 教育, 责令改正; 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 由公安机关依法
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构成犯罪的, 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 责任。
第五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五条规定的,由县级 以上人民政府主管部门给予批评教育, 责令改正; 有违法所 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并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有违 反治安管理行为的, 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构 成犯罪的, 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对公民、 法人和 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第五十八条 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民族团结进步 工作中玩忽职守、 弄虚作假、 滥用职权的, 由其所在单位或 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批评教育, 责令改正; 情节严重的, 对 单位主要负责人、 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 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 责任。
第五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应当给予处罚的其他行 为,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给予处罚。
第六章 附 则
第六十条 本条例自 2016年 1月 1日起施行。 2009年 12月 29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 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的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民族团结教育 条例》同时废止。
识别 75种宗教极端活动
宗教极端主义不是宗教,是我们要遏制和打击的对象。 新疆的宗教极端主义往往和民族分裂、 暴力恐怖主义相互交 织, 打着宗教的旗号, 歪曲宗教教义, 最终目的是制造民族 分裂和进行暴力恐怖活动。
一、宗教极端主义的主要思想主张
1. 鼓吹将新疆分裂出去, 建立 “东突厥斯坦伊斯兰国” , 实现伊斯兰教法统治。
2. 抵制和攻击现行政策法规,主张用《古兰经》规范 一切社会生活, 盲目排斥和攻击不符合伊斯兰教教义规定 的事物。
3. 主张、排斥“异教徒” ,孤立少数民族党员干部、排 斥其他民族人员或强迫他人信仰宗教。
4. 煽动“圣战” ,主张和实施暴力恐怖活动。
二、宗教极端的异常活动和苗头
宗教极端主义活动在初始阶段往往表现为反对传统生 活习俗、 反对现有法律政治制度的异常活动和苗头, 目的是 宣扬和推崇极端主义思想。
5. 以宗教人士领取政府补贴为由, 谩骂、 侮辱爱国宗教 人士,拒绝进入清真寺参加正常宗教活动。
6. 在正常宗教活动中与宗教人士争辩伊斯兰教教法、 教 义,宣扬极端思想。
7. 歪曲新疆历史, 不承认新疆历史上流传过佛教等其他 宗教,排斥其他民族、宗教和文化。
范文三:去极端化专题教育
“去极端化”专题教育
学习材料
石河子大学集中教育学习领导小组办公室编印
2016年8月
目 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 ............................. 1 第一章 总 则................................ 1 第二章 恐怖活动组织和人员的认定.............. 4
第三章 安全防范.............................. 5 第四章 情报信息............................. 13 第五章 调 查............................... 15 第六章 应对处置............................. 16 第七章 国际合作............................. 21 第八章 保障措施............................. 22 第九章 法律责任............................. 24 第十章 附 则............................... 31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民族团结进步工作条例 .................32 第一章 总 则............................... 32 第二章 工作职责............................. 33 第三章 社会责任............................. 38 第四章 保障与监督........................... 42 第五章 法律责任............................. 43 第六章 附 则............................... 44
识别75种宗教极端活动 .................................45 一、宗教极端主义的主要思想主张............... 45 二、宗教极端的异常活动和苗头................. 45 三、涉嫌一般违法的宗教极端活动............... 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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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
(2015年12月2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防范和惩治恐怖活动,加强反恐怖主义工作,维护国家安全、公共安全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 国家反对一切形式的恐怖主义,依法取缔恐怖活动组织,对任何组织、策划、准备实施、实施恐怖活动,宣扬恐怖主义,煽动实施恐怖活动,组织、领导、参加恐怖活动组织,为恐怖活动提供帮助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国家不向任何恐怖活动组织和人员作出妥协,不向任何恐怖活动人员提供庇护或者给予难民地位。
第三条 本法所称恐怖主义,是指通过暴力、破坏、恐吓等手段,制造社会恐慌、危害公共安全、侵犯人身财产,或者胁迫国家机关、国际组织,以实现其政治、意识形态等目的的主张和行为。
本法所称恐怖活动,是指恐怖主义性质的下列行为:
(一)组织、策划、准备实施、实施造成或者意图造成人员伤亡、重大财产损失、公共设施损坏、社会秩序混乱等严重社会危害的活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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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宣扬恐怖主义,煽动实施恐怖活动,或者非法持有宣扬恐怖主义的物品,强制他人在公共场所穿戴宣扬恐怖主义的服饰、标志的;
(三)组织、领导、参加恐怖活动组织的;
(四)为恐怖活动组织、恐怖活动人员、实施恐怖活动或者恐怖活动培训提供信息、资金、物资、劳务、技术、场所等支持、协助、便利的;
(五)其他恐怖活动。
本法所称恐怖活动组织,是指三人以上为实施恐怖活动而组成的犯罪组织。
本法所称恐怖活动人员,是指实施恐怖活动的人和恐怖活动组织的成员。
本法所称恐怖事件,是指正在发生或者已经发生的造成或者可能造成重大社会危害的恐怖活动。
第四条 国家将反恐怖主义纳入国家安全战略,综合施策,标本兼治,加强反恐怖主义的能力建设,运用政治、经济、法律、文化、教育、外交、军事等手段,开展反恐怖主义工作。
国家反对一切形式的以歪曲宗教教义或者其他方法煽动仇恨、煽动歧视、鼓吹暴力等极端主义,消除恐怖主义的思想基础。
第五条 反恐怖主义工作坚持专门工作与群众路线相结合,防范为主、惩防结合和先发制敌、保持主动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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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 反恐怖主义工作应当依法进行,尊重和保障人权,维护公民和组织的合法权益。
在反恐怖主义工作中,应当尊重公民的宗教信仰自由和民族风俗习惯,禁止任何基于地域、民族、宗教等理由的歧视性做法。
第七条 国家设立反恐怖主义工作领导机构,统一领导和指挥全国反恐怖主义工作。
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设立反恐怖主义工作领导机构,县级人民政府根据需要设立反恐怖主义工作领导机构,在上级反恐怖主义工作领导机构的领导和指挥下,负责本地区反恐怖主义工作。
第八条 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和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司法行政机关以及其他有关国家机关,应当根据分工,实行工作责任制,依法做好反恐怖主义工作。
中国人民解放军、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和民兵组织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军事法规以及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的命令,并根据反恐怖主义工作领导机构的部署,防范和处置恐怖活动。
有关部门应当建立联动配合机制,依靠、动员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共同开展反恐怖主义工作。
第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协助、配合有关部门开展反恐怖主义工作的义务,发现恐怖活动嫌疑或者恐怖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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嫌疑人员的,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或者有关部门报告。
第十条 对举报恐怖活动或者协助防范、制止恐怖活动有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以及在反恐怖主义工作中作出其他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第十一条 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公民或者机构实施的恐怖活动犯罪,或者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参加的国际条约所规定的恐怖活动犯罪,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使刑事管辖权,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章 恐怖活动组织和人员的认定
第十二条 国家反恐怖主义工作领导机构根据本法第三条的规定,认定恐怖活动组织和人员,由国家反恐怖主义工作领导机构的办事机构予以公告。
第十三条 国务院公安部门、国家安全部门、外交部门和省级反恐怖主义工作领导机构对于需要认定恐怖活动组织和人员的,应当向国家反恐怖主义工作领导机构提出申请。
第十四条 金融机构和特定非金融机构对国家反恐怖主义工作领导机构的办事机构公告的恐怖活动组织和人员的资金或者其他资产,应当立即予以冻结,并按照规定及时向国务院公安部门、国家安全部门和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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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条 被认定的恐怖活动组织和人员对认定不服的,可以通过国家反恐怖主义工作领导机构的办事机构申请复核。国家反恐怖主义工作领导机构应当及时进行复核,作出维持或者撤销认定的决定。复核决定为最终决定。
国家反恐怖主义工作领导机构作出撤销认定的决定的,由国家反恐怖主义工作领导机构的办事机构予以公告;资金、资产已被冻结的,应当解除冻结。
第十六条 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有管辖权的中级以上人民法院在审判刑事案件的过程中,可以依法认定恐怖活动组织和人员。对于在判决生效后需要由国家反恐怖主义工作领导机构的办事机构予以公告的,适用本章的有关规定。
第三章 安全防范
第十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组织开展反恐怖主义宣传教育,提高公民的反恐怖主义意识。
教育、人力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和学校、有关职业培训机构应当将恐怖活动预防、应急知识纳入教育、教学、培训的内容。
新闻、广播、电视、文化、宗教、互联网等有关单位,应当有针对性地面向社会进行反恐怖主义宣传教育。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人民政府以及有关部门,加强反恐怖主义宣传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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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条 电信业务经营者、互联网服务提供者应当为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依法进行防范、调查恐怖活动提供技术接口和解密等技术支持和协助。
第十九条 电信业务经营者、互联网服务提供者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落实网络安全、信息内容监督制度和安全技术防范措施,防止含有恐怖主义、极端主义内容的信息传播;发现含有恐怖主义、极端主义内容的信息的,应当立即停止传输,保存相关记录,删除相关信息,并向公安机关或者有关部门报告。
网信、电信、公安、国家安全等主管部门对含有恐怖主义、极端主义内容的信息,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及时责令有关单位停止传输、删除相关信息,或者关闭相关网站、关停相关服务。有关单位应当立即执行,并保存相关记录,协助进行调查。对互联网上跨境传输的含有恐怖主义、极端主义内容的信息,电信主管部门应当采取技术措施,阻断传播。
第二十条 铁路、公路、水上、航空的货运和邮政、快递等物流运营单位应当实行安全查验制度,对客户身份进行查验,依照规定对运输、寄递物品进行安全检查或者开封验视。对禁止运输、寄递,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或者客户拒绝安全查验的物品,不得运输、寄递。
前款规定的物流运营单位,应当实行运输、寄递客户身份、物品信息登记制度。
第二十一条 电信、互联网、金融、住宿、长途客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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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租赁等业务经营者、服务提供者,应当对客户身份进行查验。对身份不明或者拒绝身份查验的,不得提供服务。
第二十二条 生产和进口单位应当依照规定对枪支等武器、弹药、管制器具、危险化学品、民用爆炸物品、核与放射物品作出电子追踪标识,对民用爆炸物品添加安检示踪标识物。
运输单位应当依照规定对运营中的危险化学品、民用爆炸物品、核与放射物品的运输工具通过定位系统实行监控。
有关单位应当依照规定对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实行严格的监督管理,严密防范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扩散或者流入非法渠道。
对管制器具、危险化学品、民用爆炸物品,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根据需要,在特定区域、特定时间,可以决定对生产、进出口、运输、销售、使用、报废实施管制,可以禁止使用现金、实物进行交易或者对交易活动作出其他限制。
第二十三条 发生枪支等武器、弹药、危险化学品、民用爆炸物品、核与放射物品、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被盗、被抢、丢失或者其他流失的情形,案发单位应当立即采取必要的控制措施,并立即向公安机关报告,同时依照规定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公安机关接到报告后,应当及时开展调查。有关主管部门应当配合公安机关开展工作。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制作、生产、储存、运输、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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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口、销售、提供、购买、使用、持有、报废、销毁前款规定的物品。公安机关发现的,应当予以扣押;其他主管部门发现的,应当予以扣押,并立即通报公安机关;其他单位、个人发现的,应当立即向公安机关报告。
第二十四条 国务院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国务院有关部门、机构依法对金融机构和特定非金融机构履行反恐怖主义融资义务的情况进行监督管理。
国务院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发现涉嫌恐怖主义融资的,可以依法进行调查,采取临时冻结措施。
第二十五条 审计、财政、税务等部门在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对有关单位实施监督检查的过程中,发现资金流入流出涉嫌恐怖主义融资的,应当及时通报公安机关。
第二十六条 海关在对进出境人员携带现金和无记名有价证券实施监管的过程中,发现涉嫌恐怖主义融资的,应当立即通报国务院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和有管辖权的公安机关。
第二十七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制定、组织实施城乡规划,应当符合反恐怖主义工作的需要。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需要,组织、督促有关建设单位在主要道路、交通枢纽、城市公共区域的重点部位,配备、安装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等防范恐怖袭击的技防、物防设备、设施。
第二十八条 公安机关和有关部门对宣扬极端主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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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用极端主义危害公共安全、扰乱公共秩序、侵犯人身财产、妨害社会管理的,应当及时予以制止,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公安机关发现极端主义活动的,应当责令立即停止,将有关人员强行带离现场并登记身份信息,对有关物品、资料予以收缴,对非法活动场所予以查封。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宣扬极端主义的物品、资料、信息的,应当立即向公安机关报告。
第二十九条 对被教唆、胁迫、引诱参与恐怖活动、极端主义活动,或者参与恐怖活动、极端主义活动情节轻微,尚不构成犯罪的人员,公安机关应当组织有关部门、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所在单位、就读学校、家庭和监护人对其进行帮教。
监狱、看守所、社区矫正机构应当加强对服刑的恐怖活动罪犯和极端主义罪犯的管理、教育、矫正等工作。监狱、看守所对恐怖活动罪犯和极端主义罪犯,根据教育改造和维护监管秩序的需要,可以与普通刑事罪犯混合关押,也可以个别关押。
第三十条 对恐怖活动罪犯和极端主义罪犯被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的,监狱、看守所应当在刑满释放前根据其犯罪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服刑期间的表现,释放后对所居住社区的影响等进行社会危险性评估。进行社会危险性评估,应当听取有关基层组织和原办案机关的意见。经评估具有社会危险性的,监狱、看守所应当向罪犯服刑地的中级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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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院提出安置教育建议,并将建议书副本抄送同级人民检察院。
罪犯服刑地的中级人民法院对于确有社会危险性的,应当在罪犯刑满释放前作出责令其在刑满释放后接受安置教育的决定。决定书副本应当抄送同级人民检察院。被决定安置教育的人员对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安置教育由省级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安置教育机构应当每年对被安置教育人员进行评估,对于确有悔改表现,不致再危害社会的,应当及时提出解除安置教育的意见,报决定安置教育的中级人民法院作出决定。被安置教育人员有权申请解除安置教育。
人民检察院对安置教育的决定和执行实行监督。
第三十一条 公安机关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将遭受恐怖袭击的可能性较大以及遭受恐怖袭击可能造成重大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或者社会影响的单位、场所、活动、设施等确定为防范恐怖袭击的重点目标,报本级反恐怖主义工作领导机构备案。
第三十二条 重点目标的管理单位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制定防范和应对处置恐怖活动的预案、措施,定期进行培训和演练;
(二)建立反恐怖主义工作专项经费保障制度,配备、更新防范和处置设备、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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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指定相关机构或者落实责任人员,明确岗位职责;
(四)实行风险评估,实时监测安全威胁,完善内部安全管理;
(五)定期向公安机关和有关部门报告防范措施落实情况。
重点目标的管理单位应当根据城乡规划、相关标准和实际需要,对重点目标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运行符合本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的技防、物防设备、设施。
重点目标的管理单位应当建立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值班监看、信息保存使用、运行维护等管理制度,保障相关系统正常运行。采集的视频图像信息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九十日。
对重点目标以外的涉及公共安全的其他单位、场所、活动、设施,其主管部门和管理单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落实安全责任。
第三十三条 重点目标的管理单位应当对重要岗位人员进行安全背景审查。对有不适合情形的人员,应当调整工作岗位,并将有关情况通报公安机关。
第三十四条 大型活动承办单位以及重点目标的管理单位应当依照规定,对进入大型活动场所、机场、火车站、码头、城市轨道交通站、公路长途客运站、口岸等重点目标的人员、物品和交通工具进行安全检查。发现违禁品和管制物品,应当予以扣留并立即向公安机关报告;发现涉嫌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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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人员,应当立即向公安机关报告。
第三十五条 对航空器、列车、船舶、城市轨道车辆、公共电汽车等公共交通运输工具,营运单位应当依照规定配备安保人员和相应设备、设施,加强安全检查和保卫工作。
第三十六条 公安机关和有关部门应当掌握重点目标的基础信息和重要动态,指导、监督重点目标的管理单位履行防范恐怖袭击的各项职责。
公安机关、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对重点目标进行警戒、巡逻、检查。
第三十七条 飞行管制、民用航空、公安等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加强空域、航空器和飞行活动管理,严密防范针对航空器或者利用飞行活动实施的恐怖活动。
第三十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军事机关应当在重点国(边)境地段和口岸设置拦阻隔离网、视频图像采集和防越境报警设施。
公安机关和中国人民解放军应当严密组织国(边)境巡逻,依照规定对抵离国(边)境前沿、进出国(边)境管理区和国(边)境通道、口岸的人员、交通运输工具、物品,以及沿海沿边地区的船舶进行查验。
第三十九条 出入境证件签发机关、出入境边防检查机关对恐怖活动人员和恐怖活动嫌疑人员,有权决定不准其出境入境、不予签发出境入境证件或者宣布其出境入境证件作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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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条 海关、出入境边防检查机关发现恐怖活动嫌疑人员或者涉嫌恐怖活动物品的,应当依法扣留,并立即移送公安机关或者国家安全机关。
检验检疫机关发现涉嫌恐怖活动物品的,应当依法扣留,并立即移送公安机关或者国家安全机关。
第四十一条 国务院外交、公安、国家安全、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商务、旅游等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境外投资合作、旅游等安全风险评估制度,对中国在境外的公民以及驻外机构、设施、财产加强安全保护,防范和应对恐怖袭击。
第四十二条 驻外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安全防范制度和应对处置预案,加强对有关人员、设施、财产的安全保护。
第四章 情报信息
第四十三条 国家反恐怖主义工作领导机构建立国家反恐怖主义情报中心,实行跨部门、跨地区情报信息工作机制,统筹反恐怖主义情报信息工作。
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反恐怖主义情报信息搜集工作,对搜集的有关线索、人员、行动类情报信息,应当依照规定及时统一归口报送国家反恐怖主义情报中心。
地方反恐怖主义工作领导机构应当建立跨部门情报信息工作机制,组织开展反恐怖主义情报信息工作,对重要的情报信息,应当及时向上级反恐怖主义工作领导机构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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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涉及其他地方的紧急情报信息,应当及时通报相关地方。
第四十四条 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和有关部门应当依靠群众,加强基层基础工作,建立基层情报信息工作力量,提高反恐怖主义情报信息工作能力。
第四十五条 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军事机关在其职责范围内,因反恐怖主义情报信息工作的需要,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经过严格的批准手续,可以采取技术侦察措施。
依照前款规定获取的材料,只能用于反恐怖主义应对处置和对恐怖活动犯罪、极端主义犯罪的侦查、起诉和审判,不得用于其他用途。
第四十六条 有关部门对于在本法第三章规定的安全防范工作中获取的信息,应当根据国家反恐怖主义情报中心的要求,及时提供。
第四十七条 国家反恐怖主义情报中心、地方反恐怖主义工作领导机构以及公安机关等有关部门应当对有关情报信息进行筛查、研判、核查、监控,认为有发生恐怖事件危险,需要采取相应的安全防范、应对处置措施的,应当及时通报有关部门和单位,并可以根据情况发出预警。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根据通报做好安全防范、应对处置工作。
第四十八条 反恐怖主义工作领导机构、有关部门和单位、个人应当对履行反恐怖主义工作职责、义务过程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予以保密。
违反规定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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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究法律责任。
第五章 调 查
第四十九条 公安机关接到恐怖活动嫌疑的报告或者发现恐怖活动嫌疑,需要调查核实的,应当迅速进行调查。
第五十条 公安机关调查恐怖活动嫌疑,可以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对嫌疑人员进行盘问、检查、传唤,可以提取或者采集肖像、指纹、虹膜图像等人体生物识别信息和血液、尿液、脱落细胞等生物样本,并留存其签名。
公安机关调查恐怖活动嫌疑,可以通知了解有关情况的人员到公安机关或者其他地点接受询问。
第五十一条 公安机关调查恐怖活动嫌疑,有权向有关单位和个人收集、调取相关信息和材料。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如实提供。
第五十二条 公安机关调查恐怖活动嫌疑,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查询嫌疑人员的存款、汇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可以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措施。查封、扣押、冻结的期限不得超过二个月,情况复杂的,可以经上一级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延长一个月。
第五十三条 公安机关调查恐怖活动嫌疑,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根据其危险程度,责令恐怖活动嫌疑人员遵守下列一项或者多项约束措施:
(一)未经公安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或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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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定的处所;
(二)不得参加大型群众性活动或者从事特定的活动;
(三)未经公安机关批准不得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或者进入特定的场所;
(四)不得与特定的人员会见或者通信;
(五)定期向公安机关报告活动情况;
(六)将护照等出入境证件、身份证件、驾驶证件交公安机关保存。
公安机关可以采取电子监控、不定期检查等方式对其遵守约束措施的情况进行监督。
采取前两款规定的约束措施的期限不得超过三个月。对不需要继续采取约束措施的,应当及时解除。
第五十四条 公安机关经调查,发现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的,应当依照刑事诉讼法的规定立案侦查。本章规定的有关期限届满,公安机关未立案侦查的,应当解除有关措施。
第六章 应对处置
第五十五条 国家建立健全恐怖事件应对处置预案体系。
国家反恐怖主义工作领导机构应当针对恐怖事件的规律、特点和可能造成的社会危害,分级、分类制定国家应对处置预案,具体规定恐怖事件应对处置的组织指挥体系和恐怖事件安全防范、应对处置程序以及事后社会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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恢复等内容。
有关部门、地方反恐怖主义工作领导机构应当制定相应的应对处置预案。
第五十六条 应对处置恐怖事件,各级反恐怖主义工作领导机构应当成立由有关部门参加的指挥机构,实行指挥长负责制。反恐怖主义工作领导机构负责人可以担任指挥长,也可以确定公安机关负责人或者反恐怖主义工作领导机构的其他成员单位负责人担任指挥长。
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发生的恐怖事件或者特别重大恐怖事件的应对处置,由国家反恐怖主义工作领导机构负责指挥;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发生的涉及多个行政区域的恐怖事件或者重大恐怖事件的应对处置,由省级反恐怖主义工作领导机构负责指挥。
第五十七条 恐怖事件发生后,发生地反恐怖主义工作领导机构应当立即启动恐怖事件应对处置预案,确定指挥长。有关部门和中国人民解放军、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民兵组织,按照反恐怖主义工作领导机构和指挥长的统一领导、指挥,协同开展打击、控制、救援、救护等现场应对处置工作。
上级反恐怖主义工作领导机构可以对应对处置工作进行指导,必要时调动有关反恐怖主义力量进行支援。
需要进入紧急状态的,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国务院依照宪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决定。
第五十八条 发现恐怖事件或者疑似恐怖事件后,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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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机关应当立即进行处置,并向反恐怖主义工作领导机构报告;中国人民解放军、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发现正在实施恐怖活动的,应当立即予以控制并将案件及时移交公安机关。
反恐怖主义工作领导机构尚未确定指挥长的,由在场处置的公安机关职级最高的人员担任现场指挥员。公安机关未能到达现场的,由在场处置的中国人民解放军或者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职级最高的人员担任现场指挥员。现场应对处置人员无论是否属于同一单位、系统,均应当服从现场指挥员的指挥。
指挥长确定后,现场指挥员应当向其请示、报告工作或者有关情况。
第五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在境外的机构、人员、重要设施遭受或者可能遭受恐怖袭击的,国务院外交、公安、国家安全、商务、金融、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旅游、交通运输等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启动应对处置预案。国务院外交部门应当协调有关国家采取相应措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在境外的机构、人员、重要设施遭受严重恐怖袭击后,经与有关国家协商同意,国家反恐怖主义工作领导机构可以组织外交、公安、国家安全等部门派出工作人员赴境外开展应对处置工作。
第六十条 应对处置恐怖事件,应当优先保护直接受到恐怖活动危害、威胁人员的人身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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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十一条 恐怖事件发生后,负责应对处置的反恐怖主义工作领导机构可以决定由有关部门和单位采取下列一项或者多项应对处置措施:
(一)组织营救和救治受害人员,疏散、撤离并妥善安置受到威胁的人员以及采取其他救助措施;
(二)封锁现场和周边道路,查验现场人员的身份证件,在有关场所附近设置临时警戒线;
(三)在特定区域内实施空域、海(水)域管制,对特定区域内的交通运输工具进行检查;
(四)在特定区域内实施互联网、无线电、通讯管制;
(五)在特定区域内或者针对特定人员实施出境入境管制;
(六)禁止或者限制使用有关设备、设施,关闭或者限制使用有关场所,中止人员密集的活动或者可能导致危害扩大的生产经营活动;
(七)抢修被损坏的交通、电信、互联网、广播电视、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等公共设施;
(八)组织志愿人员参加反恐怖主义救援工作,要求具有特定专长的人员提供服务;
(九)其他必要的应对处置措施。
采取前款第三项至第五项规定的应对处置措施,由省级以上反恐怖主义工作领导机构决定或者批准;采取前款第六项规定的应对处置措施,由设区的市级以上反恐怖主义工作领导机构决定。应对处置措施应当明确适用的时间和空间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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围,并向社会公布。
第六十二条 人民警察、人民武装警察以及其他依法配备、携带武器的应对处置人员,对在现场持枪支、刀具等凶器或者使用其他危险方法,正在或者准备实施暴力行为的人员,经警告无效的,可以使用武器;紧急情况下或者警告后可能导致更为严重危害后果的,可以直接使用武器。
第六十三条 恐怖事件发生、发展和应对处置信息,由恐怖事件发生地的省级反恐怖主义工作领导机构统一发布;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发生的恐怖事件,由指定的省级反恐怖主义工作领导机构统一发布。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编造、传播虚假恐怖事件信息;不得报道、传播可能引起模仿的恐怖活动的实施细节;不得发布恐怖事件中残忍、不人道的场景;在恐怖事件的应对处置过程中,除新闻媒体经负责发布信息的反恐怖主义工作领导机构批准外,不得报道、传播现场应对处置的工作人员、人质身份信息和应对处置行动情况。
第六十四条 恐怖事件应对处置结束后,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帮助受影响的单位和个人尽快恢复生活、生产,稳定受影响地区的社会秩序和公众情绪。
第六十五条 当地人民政府应当及时给予恐怖事件受害人员及其近亲属适当的救助,并向失去基本生活条件的受害人员及其近亲属及时提供基本生活保障。卫生、民政等主管部门应当为恐怖事件受害人员及其近亲属提供心理、医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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等方面的援助。
第六十六条 公安机关应当及时对恐怖事件立案侦查,查明事件发生的原因、经过和结果,依法追究恐怖活动组织、人员的刑事责任。
第六十七条 反恐怖主义工作领导机构应当对恐怖事件的发生和应对处置工作进行全面分析、总结评估,提出防范和应对处置改进措施,向上一级反恐怖主义工作领导机构报告。
第七章 国际合作
第六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根据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按照平等互惠原则,与其他国家、地区、国际组织开展反恐怖主义合作。
第六十九条 国务院有关部门根据国务院授权,代表中国政府与外国政府和有关国际组织开展反恐怖主义政策对话、情报信息交流、执法合作和国际资金监管合作。
在不违背我国法律的前提下,边境地区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主管部门,经国务院或者中央有关部门批准,可以与相邻国家或者地区开展反恐怖主义情报信息交流、执法合作和国际资金监管合作。
第七十条 涉及恐怖活动犯罪的刑事司法协助、引渡和被判刑人移管,依照有关法律规定执行。
第七十一条 经与有关国家达成协议,并报国务院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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准,国务院公安部门、国家安全部门可以派员出境执行反恐怖主义任务。
中国人民解放军、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派员出境执行反恐怖主义任务,由中央军事委员会批准。
第七十二条 通过反恐怖主义国际合作取得的材料可以在行政处罚、刑事诉讼中作为证据使用,但我方承诺不作为证据使用的除外。
第八章 保障措施
第七十三条 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事权划分,将反恐怖主义工作经费分别列入同级财政预算。
国家对反恐怖主义重点地区给予必要的经费支持,对应对处置大规模恐怖事件给予经费保障。
第七十四条 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和有关部门,以及中国人民解放军、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应当依照法律规定的职责,建立反恐怖主义专业力量,加强专业训练,配备必要的反恐怖主义专业设备、设施。
县级、乡级人民政府根据需要,指导有关单位、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建立反恐怖主义工作力量、志愿者队伍,协助、配合有关部门开展反恐怖主义工作。
第七十五条 对因履行反恐怖主义工作职责或者协助、配合有关部门开展反恐怖主义工作导致伤残或者死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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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待遇。
第七十六条 因报告和制止恐怖活动,在恐怖活动犯罪案件中作证,或者从事反恐怖主义工作,本人或者其近亲属的人身安全面临危险的,经本人或者其近亲属提出申请,公安机关、有关部门应当采取下列一项或者多项保护措施:
(一)不公开真实姓名、住址和工作单位等个人信息;
(二)禁止特定的人接触被保护人员;
(三)对人身和住宅采取专门性保护措施;
(四)变更被保护人员的姓名,重新安排住所和工作单位;
(五)其他必要的保护措施。
公安机关、有关部门应当依照前款规定,采取不公开被保护单位的真实名称、地址,禁止特定的人接近被保护单位,对被保护单位办公、经营场所采取专门性保护措施,以及其他必要的保护措施。
第七十七条 国家鼓励、支持反恐怖主义科学研究和技术创新,开发和推广使用先进的反恐怖主义技术、设备。
第七十八条 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中国人民解放军、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因履行反恐怖主义职责的紧急需要,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可以征用单位和个人的财产。任务完成后应当及时归还或者恢复原状,并依照规定支付相应费用;造成损失的,应当补偿。
因开展反恐怖主义工作对有关单位和个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给予赔偿、补偿。有关单位和个人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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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依法请求赔偿、补偿。
第九章 法律责任
第七十九条 组织、策划、准备实施、实施恐怖活动,宣扬恐怖主义,煽动实施恐怖活动,非法持有宣扬恐怖主义的物品,强制他人在公共场所穿戴宣扬恐怖主义的服饰、标志,组织、领导、参加恐怖活动组织,为恐怖活动组织、恐怖活动人员、实施恐怖活动或者恐怖活动培训提供帮助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十条 参与下列活动之一,情节轻微,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罚款:
(一)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或者煽动实施恐怖活动、极端主义活动的;
(二)制作、传播、非法持有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的物品的;
(三)强制他人在公共场所穿戴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的服饰、标志的;
(四)为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或者实施恐怖主义、极端主义活动提供信息、资金、物资、劳务、技术、场所等支持、协助、便利的。
第八十一条 利用极端主义,实施下列行为之一,情节轻微,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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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拘留,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罚款:
(一)强迫他人参加宗教活动,或者强迫他人向宗教活动场所、宗教教职人员提供财物或者劳务的;
(二)以恐吓、骚扰等方式驱赶其他民族或者有其他信仰的人员离开居住地的;
(三)以恐吓、骚扰等方式干涉他人与其他民族或者有其他信仰的人员交往、共同生活的;
(四)以恐吓、骚扰等方式干涉他人生活习俗、方式和生产经营的;
(五)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
(六)歪曲、诋毁国家政策、法律、行政法规,煽动、教唆抵制人民政府依法管理的;
(七)煽动、胁迫群众损毁或者故意损毁居民身份证、户口簿等国家法定证件以及人民币的;
(八)煽动、胁迫他人以宗教仪式取代结婚、离婚登记的;
(九)煽动、胁迫未成年人不接受义务教育的;
(十)其他利用极端主义破坏国家法律制度实施的。
第八十二条 明知他人有恐怖活动犯罪、极端主义犯罪行为,窝藏、包庇,情节轻微,尚不构成犯罪的,或者在司法机关向其调查有关情况、收集有关证据时,拒绝提供的,由公安机关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罚款。
第八十三条 金融机构和特定非金融机构对国家反恐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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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义工作领导机构的办事机构公告的恐怖活动组织及恐怖活动人员的资金或者其他资产,未立即予以冻结的,由公安机关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对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十万元以上罚款,并对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可以并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第八十四条 电信业务经营者、互联网服务提供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主管部门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十万元以上罚款,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可以由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一)未依照规定为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依法进行防范、调查恐怖活动提供技术接口和解密等技术支持和协助的;
(二)未按照主管部门的要求,停止传输、删除含有恐怖主义、极端主义内容的信息,保存相关记录,关闭相关网站或者关停相关服务的;
(三)未落实网络安全、信息内容监督制度和安全技术防范措施,造成含有恐怖主义、极端主义内容的信息传播,情节严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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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十五条 铁路、公路、水上、航空的货运和邮政、快递等物流运营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主管部门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实行安全查验制度,对客户身份进行查验,或者未依照规定对运输、寄递物品进行安全检查或者开封验视的;
(二)对禁止运输、寄递,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或者客户拒绝安全查验的物品予以运输、寄递的;
(三)未实行运输、寄递客户身份、物品信息登记制度的。
第八十六条 电信、互联网、金融业务经营者、服务提供者未按规定对客户身份进行查验,或者对身份不明、拒绝身份查验的客户提供服务的,主管部门应当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十万元以上罚款,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住宿、长途客运、机动车租赁等业务经营者、服务提供者有前款规定情形的,由主管部门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八十七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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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并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依照规定对枪支等武器、弹药、管制器具、危险化学品、民用爆炸物品、核与放射物品作出电子追踪标识,对民用爆炸物品添加安检示踪标识物的;
(二)未依照规定对运营中的危险化学品、民用爆炸物品、核与放射物品的运输工具通过定位系统实行监控的;
(三)未依照规定对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实行严格的监督管理,情节严重的;
(四)违反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对管制器具、危险化学品、民用爆炸物品决定的管制或者限制交易措施的。
第八十八条 防范恐怖袭击重点目标的管理、营运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并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制定防范和应对处置恐怖活动的预案、措施的;
(二)未建立反恐怖主义工作专项经费保障制度,或者未配备防范和处置设备、设施的;
(三)未落实工作机构或者责任人员的;
(四)未对重要岗位人员进行安全背景审查,或者未将有不适合情形的人员调整工作岗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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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对公共交通运输工具未依照规定配备安保人员和相应设备、设施的;
(六)未建立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值班监看、信息保存使用、运行维护等管理制度的。
大型活动承办单位以及重点目标的管理单位未依照规定对进入大型活动场所、机场、火车站、码头、城市轨道交通站、公路长途客运站、口岸等重点目标的人员、物品和交通工具进行安全检查的,公安机关应当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下罚款。
第八十九条 恐怖活动嫌疑人员违反公安机关责令其遵守的约束措施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并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第九十条 新闻媒体等单位编造、传播虚假恐怖事件信息,报道、传播可能引起模仿的恐怖活动的实施细节,发布恐怖事件中残忍、不人道的场景,或者未经批准,报道、传播现场应对处置的工作人员、人质身份信息和应对处置行动情况的,由公安机关处二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罚款。
个人有前款规定行为的,由公安机关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罚款。
第九十一条 拒不配合有关部门开展反恐怖主义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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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范、情报信息、调查、应对处置工作的,由主管部门处二千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罚款。
单位有前款规定行为的,由主管部门处五万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处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第九十二条 阻碍有关部门开展反恐怖主义工作的,由公安机关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罚款。
单位有前款规定行为的,由公安机关处二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阻碍人民警察、人民解放军、人民武装警察依法执行职务的,从重处罚。
第九十三条 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情节严重的,由主管部门责令停止从事相关业务、提供相关服务或者责令停产停业;造成严重后果的,吊销有关证照或者撤销登记。
第九十四条 反恐怖主义工作领导机构、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反恐怖主义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者有违反规定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等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
反恐怖主义工作领导机构、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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恐怖主义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者有其他违法违纪行为的,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有关部门检举、控告。有关部门接到检举、控告后,应当及时处理并回复检举、控告人。
第九十五条 对依照本法规定查封、扣押、冻结、扣留、收缴的物品、资金等,经审查发现与恐怖主义无关的,应当及时解除有关措施,予以退还。
第九十六条 有关单位和个人对依照本法作出的行政处罚和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十章 附 则
第九十七条 本法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2011年10月29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反恐怖工作有关问题的决定》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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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民族团结进步工作条例 (2015年12月29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十二届人民代表
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全面推进民族团结进步事业,巩固和发展平等团结互助和谐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促进各民族共同团结奋斗、共同繁荣发展,实现社会稳定和长治久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自治区行政区域内民族团结进步事业各项工作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新疆自古以来就是祖国领土不可分割的一部分。维护国家统一、民族团结、社会稳定,反对民族分裂势力、宗教极端势力、暴力恐怖势力是公民的基本义务。
第四条 民族团结进步事业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社会稳定和长治久安的根基,是促进经济社会发展的基础,是推进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保障。
第五条 民族团结进步事业,应当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坚持维护国家统一,坚持各民族一律平等,坚持和完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坚持依法治疆、团结稳疆、长期建疆。
第六条 民族团结是各族人民的生命线,应当牢固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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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汉族离不开少数民族、少数民族离不开汉族、各少数民族之间也相互离不开的思想和国家意识、公民意识、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增强对伟大祖国、中华民族、中华文化、中国共产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认同。
第七条 在全社会大力倡导各民族尊重差异、包容多样、相互信任、相互欣赏,创造各族群众共居、共学、共事、共乐的社会环境,加强交往交流交融,为促进民族团结进步事业,建设团结和谐、繁荣富裕、文明进步、安居乐业的社会主义新疆贡献力量。
第八条 民族团结进步工作实行党委统一领导、政府全面负责、民族事务部门指导协调、各部门配合实施、社会各界广泛参与的工作格局。
第二章 工作职责
第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开展民族团结进步工作职责:
(一)贯彻落实党的民族政策和国家、自治区有关法律法规;
(二)研究和制定民族团结进步事业的发展规划,制定民族团结进步工作目标责任,建立和完善民族团结进步事业的长效机制;
(三)将民族团结进步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与经济社会发展各项工作相结合,统一部署、统一安排、统一落实、统一检查验收;
(四)开展民族团结进步创建活动,健全工作机制,完善考评体系,明确创建目标,培养树立典型,引导各族干部群众珍惜团结、维护团结、加强团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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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加强民族团结宣传教育,协调解决民族团结进步工作的有关事项;指导、监督、检查下一级人民政府开展民族团结进步事业的工作;
(六)做好军政、军(警)民、兵地、中央驻疆单位与地方的民族团结进步工作;
(七)促进本地区经济社会全面发展,保障和改善民生,提高各族群众生产生活水平,共享改革发展成果。
第十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民族团结教育纳入国民教育、干部教育、社会教育全过程,纳入公民道德教育和法治教育全过程,纳入各族青少年学习教育全过程;开展民族团结进步宣传教育和创建活动进机关、进学校、进企业、进宗教活动场所、进乡镇(街道)、进村(社区)、进军(警)营、进团场连队,打牢民族团结进步事业的思想基础和群众基础。
第十一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政策,采取经济补助、环境优化、资源倾斜等措施,循序渐进推动建立各民族相互嵌入式的社会结构和社区环境,促进在共同生产生活和工作学习中加深了解、增进感情,使各族群众手足相亲、守望相助。
第十二条 各级国家机关在民族团结进步工作中应当全面贯彻党的宗教工作基本方针,坚持保护合法、制止非法、遏制极端、抵御渗透、打击犯罪处理宗教问题的基本原则,积极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深入推进“去极端化”,坚持宗教的问题按照宗教的规律去做好工作,发挥宗教界人士和信教群众在民族团结工作中的积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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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应当严格执行党的民族宗教政策,在民族团结进步事业中发挥模范带头作用。
第十三条 各级国家机关应当大力培养少数民族干部。完善少数民族干部和专业技术人员培养、选拔、使用和交流机制。
第十四条 乡(镇、场)、街道、村(居)民委员会、社区应当加强本辖区内村(居)民和流动人口的民族团结进步工作。民族团结进步的相关内容应当纳入市民公约、村规民约、学生守则和行业规范。
第十五条 司法行政部门应当做好民族团结进步的法治宣传,将民族团结有关法律法规列入普法规划,完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学法用法制度,引导公民知法、守法。
第十六条 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应当依法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依法严厉打击利用民族宗教问题分裂国家、破坏民族团结、破坏社会稳定的违法犯罪行为,坚持暴恐的问题用法治的方式去解决,为民族团结进步事业提供司法保障。
第十七条 教育部门应当将民族团结教育纳入学校德育、思想政治教育的重要内容,贯穿于各级各类学校教育的各个环节,推动党的民族理论、民族政策、国家法律法规和民族知识进课堂、进教材。
教育部门应当积极促进义务教育阶段的少数民族学生基本掌握和使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尊重和保障少数民族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接受教育的权利,坚定不移依法推进双语教育,建立和完善从学前到大学的双语教育衔接体系,提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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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语教学质量。
第十八条 文化、体育、新闻出版广电等部门应当以现代文化引领民族团结进步工作,坚持文化的问题用文化的方式去解决。完善公共文化服务均等化体系建设,推进广播电视村村通、户户通、农村(社区)公益电影放映、农家书屋等文化惠民工程;开展具有民族性、传统性、地域性、时代性的文体活动,倡导健康文明生活方式;鼓励和支持反映民族团结进步的优秀图书、文化作品的创作和双语出版物出版;鼓励和支持反映民族团结进步的影视、歌舞等文艺作品的创作,增加少数民族语言广播影视节目数量,支持各民族优秀文化作品互译,推动优秀文化作品的数字化、网络化传播。
第十九条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教育部门应当加强职业技能培训,逐步实现初高中未就业毕业生职业技术教育培训全覆盖。
加强就业再就业人员特别是城镇就业困难人员、农村富余劳动力职业技能培训;引导各族群众共同创业、有序转移就业、就地就近就业、返乡自主创业。落实各族群众创业扶持和毕业生就业政策。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在招录工作中,应当协调各用人单位确保录用适当比例的少数民族公民。
第二十条 工商、城市管理等部门应当创新社会治理模式,引导进入城市的各族公民自觉遵守城市管理规定,形成有利于各族公民平等进入市场、融入城市的社会环境。
第二十一条 华侨、华人和留学生服务管理部门及单位应当加强海外新疆籍华侨、华人和留学生的民族团结宣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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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工作,扩大交流交往,维护祖国统一。
第二十二条 流动人口服务和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和完善流入地管理为主、流出地积极配合的管理工作机制,逐步实现流动人口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加强对流动人口的民族团结宣传教育,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第二十三条 发展与改革、环境保护、国土资源等部门应当落实国家资源有偿使用和生态补偿制度,合理开发利用生态资源和自然资源,促进资源开发利用更多惠及当地各族群众。
第二十四条 国土资源、发展与改革、交通、水利等部门应当在资源勘探开发、交通、能源、水利项目建设方面,提高当地企业和劳动力的参与度。
鼓励企业吸纳当地劳动力,尤其是少数民族劳动力。有条件在当地加工转化的能源、资源项目,优先在当地实施产业布局。
第二十五条 扶贫、民政、卫生计生等部门应当落实精准扶贫工作机制,整村推进、定点帮扶、社保衔接,帮助贫困群众精准脱贫;健全社会救助和保障机制;加强县乡村医疗及公共卫生计划生育服务网络体系建设,满足农牧民基本医疗卫生需求,逐步提高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障水平。
第二十六条 语言文字和翻译工作管理机构应当依法推行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工作,保障各民族使用和发展本民族语言文字,提倡和鼓励各民族互相学习语言文字。
公共场所、公用设施以及公共服务行业的牌匾、广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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告示、标志牌,宣传类、公益类的标语等,应当同时使用规范的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和当地通用的少数民族语言文字。
第二十七条 文化、文物、住房和城乡建设等部门应当加大各民族优秀文化遗产、传统古村落保护力度,加强濒危文物、非物质文化遗产和古籍搜集、保护、抢救、挖掘、整理、出版和研究工作,支持各民族优秀文化传承、发展。
第二十八条 农业、林业、畜牧等有关部门应当推动特色农牧业基地建设、科技支撑、加工转化、市场开拓等方面能力建设,构建现代农牧业体系,促进特色农牧业产业可持续发展,实现各族农牧民长期稳定增收,打牢民族团结进步事业的物质基础。
第二十九条 发展和改革、财政、旅游、民族事务、商务、税务、金融等部门应当落实国家和自治区扶持民族贸易、民族特需商品生产、民族手工业、旅游业的优惠政策,培育民族品牌,推动民族特色产业发展。
第三章 社会责任
第三十条 民族团结进步事业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各族公民应当高举民族团结的旗帜,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和爱国爱疆、团结奉献、勤劳互助、开放进取的新疆精神。
各族公民应当相互了解、相互尊重、相互包容、相互欣赏、相互学习、相互帮助,同呼吸、共命运、心连心。
第三十一条 各族公民应当互相尊重风俗习惯,坚持习俗的问题用尊重的态度去对待。
第三十二条 各族公民应当坚持反暴力、讲法治、讲秩序,遵守宪法法律法规的规定,积极维护民族团结、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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稳定和谐。
第三十三条 各级群团组织应当发挥群众工作优势,创造性地开展民族团结进步工作,营造全社会共同推动民族团结进步的氛围。
工会应当发挥联系各族职工的桥梁纽带作用,积极开展职工群众民族团结进步创建活动。
共青团应当发挥引领青少年的作用,团结青年、凝聚青年、带领青年积极投身民族团结进步事业,在青少年中广泛开展融情实践活动,播下民族团结的种子,使各族青少年玩在一起、学在一起、成长在一起。
妇联应当发挥妇女在社会和家庭中的作用,教育、引导各族妇女在民族团结进步事业中共建团结和谐、和睦融洽的邻里、家庭关系。
第三十四条 工商联、文联、社科联等各类社会团体应当发挥各自特点和优势,积极做好民族团结工作。
第三十五条 学校应当加强师生员工的民族团结教育工作,自觉承担起反分裂、反渗透的责任。发挥教师在“去极端化”中的教育引导和示范带头作用,引导学生崇尚科学、追求真理、拒绝愚昧、反对迷信、抵制极端。
禁止任何人利用学校讲台、讲坛等散布、传播危害民族团结、社会稳定的言论。
第三十六条 各级党校、行政学院、社会主义学院等各类培训机构应当将民族团结教育纳入教学计划,大力开展民族团结进步、党的民族宗教政策等教育活动,发挥民族团结进步教育主阵地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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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院校及有关社科研究机构应当加强马克思主义民族宗教理论和政策研究,加强涉疆社科理论研究,做好重大思想理论问题辨析引导,旗帜鲜明地批驳“泛突厥主义”、“泛伊斯兰主义”、“民族自决”、“高度自治”等错误观念,为民族团结进步事业提供科学理论支持。
第三十七条 大众传媒、新兴媒体应当创新载体和方式,充分利用新技术,针对不同对象和受众特点,多渠道、全方位开展民族团结进步宣传报道活动。
第三十八条 各类企业应当发挥吸纳各族公民就业的主渠道作用,履行加强民族团结、维护社会稳定的政治责任和社会责任。
各类企业应当把民族团结进步创建活动纳入企业发展规划,积极创建民族团结进步模范企业,表彰民族团结进步模范集体和个人。
第三十九条 家庭应当发挥在民族团结进步事业中的积极作用。
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应当以良好的品行影响子女,以民族团结思想教育子女,培养、传播民族团结和社会和谐思想。
第四十条 宗教人士应当向信教群众宣传相互包容、和谐共处和团结友善的理念,将爱国、和平、团结、中道、宽容、善行等教义贯穿到讲经解经活动中,积极引导信教群众树立正信正行,自觉抵制非法宗教活动,抵御宗教极端思想渗透。
第四十一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利用宗教妨碍社会秩序、工作秩序和生活秩序,不得干预国家行政、司法、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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育、文化、婚姻、计划生育和继承等制度。
第四十二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散布不利于民族团结的言论;不得收集、提供、制作、传播不利于民族团结的信息;不得宣扬和传播宗教极端思想;不得实施破坏民族团结、煽动民族分裂、危害社会稳定、国家安全和祖国统一的行为。
第四十三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因地域、族别、宗教信仰及其他因素排斥、歧视和人为设置障碍,损害各族群众平等参与社会管理、市场竞争以及平等享受经济社会发展成果和基本公共服务的权利。
第四十四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在图书、报刊、音像制品、影视、网络等载体以及地域名称、企业名称、品牌商标、广告发布和其他商业性活动中出现侵犯民族风俗习惯、损害民族尊严、伤害民族感情的内容和行为。
禁止制作、表演、传播含有侵犯民族风俗习惯、伤害民族感情,煽动民族歧视、民族仇恨等内容的节目。
第四十五条 宾馆、饭店、车站、集贸市场等公共活动场所和铁路、民航等交通运输领域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做好促进民族团结进步工作,向各族公民提供同等服务,不得以地域、族别、宗教信仰和生活习俗为由,歧视、变相歧视或者拒绝提供服务。
餐饮服务行业应当合法经营、诚信友爱,其字号、招牌和食品的名称、包装、广告不得含有违反法律法规的语言、文字、符号、图案及其组合,尊重各民族饮食习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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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保障与监督
第四十六条 民族团结进步工作实行领导责任制和年度目标责任考核制,纳入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绩效考核体系。
第四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保障民族团结进步工作所需经费。
第四十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定期召开民族团结进步表彰大会,表彰奖励各民族联合创业、扶贫济困、守望相助等方面作出显著成绩和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自治区至少每5年,州、市(地)至少每3年,县(市、区)至少每2年召开一次民族团结进步表彰大会。
第四十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把加强民族团结作为战略性、基础性、长远性工作来做,充分运用民族团结进步成果,教育群众、宣传群众,凝聚人心。
第五十条 获得自治区民族团结进步创建活动示范单位的,每年年底可获得一次性奖励。
民族团结进步创建和奖励办法由自治区人民政府作出规定。
第五十一条 每年5月为自治区民族团结教育月。
第五十二条 民族团结教育活动应当讲求实效、贴近实际、贴近生活、贴近群众,增强教育活动的吸引力、感染力、影响力和说服力。
开展民族团结教育活动利用爱国主义教育基地、博物馆、革命历史纪念馆(址)、烈士陵园等场所进行,有条件的地方可以建立民族团结进步教育基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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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三条 报纸、刊物、广播、电视等大众传媒以及互联网、手机等新兴媒体应当发挥舆论监督作用,宣传报道民族团结进步典型事迹和人物,揭露、抨击破坏民族团结的违法违纪行为。
第五十四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破坏民族团结进步的行为有权进行监督、批评、制止和举报。依法受理举报的有关部门应当及时调查处理,并予以答复。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五条 国家机关、群团组织、企业事业单位、城乡基层组织和其他组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民族宗教事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和单位给予批评教育,责令改正,整改期间不得参加各级各类先进集体评选;逾期不改正的,由其上级主管部门在本行政区域内予以通报,取消相应的荣誉称号和达标单位资格,同时追究单位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相应责任:
(一)未履行本条例规定的职责的;
(二)损害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对民族团结进步事业造成严重影响的;
(三)不及时处理、化解本单位影响民族团结进步的矛盾纠纷,出现影响民族团结进步的群体性事件并造成严重后果的;
(四)其他违反本条例规定的。
第五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规定的,由其所在单位、上级主管部门给予批评教育,责令改正;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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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五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主管部门给予批评教育,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第五十八条 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民族团结进步工作中玩忽职守、弄虚作假、滥用职权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批评教育,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单位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应当给予处罚的其他行为,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给予处罚。
第六章 附 则
第六十条 本条例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2009年12月29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民族团结教育条例》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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识别75种宗教极端活动
宗教极端主义不是宗教,是我们要遏制和打击的对象。新疆的宗教极端主义往往和民族分裂、暴力恐怖主义相互交织,打着宗教的旗号,歪曲宗教教义,最终目的是制造民族分裂和进行暴力恐怖活动。
一、宗教极端主义的主要思想主张
1.鼓吹将新疆分裂出去,建立“东突厥斯坦伊斯兰国”,实现伊斯兰教法统治。
2.抵制和攻击现行政策法规,主张用《古兰经》规范一切社会生活,盲目排斥和攻击不符合伊斯兰教教义规定的事物。
3.主张、排斥“异教徒”,孤立少数民族党员干部、排斥其他民族人员或强迫他人信仰宗教。
4.煽动“圣战”,主张和实施暴力恐怖活动。
二、宗教极端的异常活动和苗头
宗教极端主义活动在初始阶段往往表现为反对传统生活习俗、反对现有法律政治制度的异常活动和苗头,目的是宣扬和推崇极端主义思想。
5.以宗教人士领取政府补贴为由,谩骂、侮辱爱国宗教人士,拒绝进入清真寺参加正常宗教活动。
6.在正常宗教活动中与宗教人士争辩伊斯兰教教法、教义,宣扬极端思想。
7.歪曲新疆历史,不承认新疆历史上流传过佛教等其他宗教,排斥其他民族、宗教和文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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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以“异教徒”、“宗教叛徒”为由,侮辱、排斥基层组织工作人员和党员干部,对少数民族党员干部“不握手、不问候、不往来、不结亲,有病不看望、死后不送葬”。
9.行为举止出现宗教极端特征,如中青年男性留大胡子、穿短腿裤,女性蒙面、穿“吉里巴甫”服,相互之间联系密切,结伙抱团活动。
10.饮酒吸烟人员突然戒酒戒烟,不与其他饮酒吸烟的亲朋好友甚至父母来往。
11.暗中资助和帮扶被我打击处理的危安犯罪人员亲属。
12.鼓动他人或不合常理与被击毙或判死刑人员妻子结婚。
13.故意扩大“清真”范畴,以宗教为由,宣扬禁烟禁酒;以“非清真”为由,抵制正常商品的流通。
14.以净化宗教为由,抵制现代或民族传统服饰、音乐、舞蹈及诗歌。
15.抵制正常麦西来甫、踢足球、打篮球、打排球、读书、歌唱比赛等文化体育活动。
16.以宗教为由,拒绝接受政府管理,拒绝领取政府发放的低保、救助,拒绝申请、领取、使用甚至采取焚烧、损坏、丢弃等方式损毁政府颁发的身份证、结婚证等证件。
17.以宗教为由,不让妇女外出活动和工作,强迫妇女穿“吉里巴甫”服等。
18.不允许子女学习汉语,诋毁“双语”教育,损毁课本、伟人像等。
19.以学习宗教为目的,自动辍学。
20.饭店等餐饮场所斋月期间不营业、服务人员穿“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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里巴甫”服。
21.无故变卖房产、土地、牛羊等生活生产资料,有举家离开原籍或原居住地迹象,或无故突然迁出户籍。
22.在住处存放大量食品,或一次外出购买大量食物带回住处,并有异常活动迹象。
23.房屋、院落内设置地道、暗道、密室、暗格或结构复杂、地处偏僻。
24.多名人员聚集活动,与外界缺少正常交往,活动可疑,房屋内有供多人住宿的床位、地铺,同住人员年龄相仿。
25.无正当理由跨县、乡、镇、村参加宗教活动。
26.突然间不参与正常的社会交往,行为诡秘,与行为异常人员接触。
27.邻里交往异常,经常有陌生人和小孩诡秘出入。
28.宗教氛围浓厚人员家庭的小孩突然去向不明。
29.穿着“星月”图案文化衫,佩戴“星月”标识的戒指、项链,使用“星月”等图案的钱包、挂件、手机壳,汽车、摩托车等机动车张贴、悬挂“星月”旗帜、“东突”标识等带有宣泄狭隘情绪的饰品。
30.以文化交流为名,以传播极端思想为目的,定期教授土耳其语、乌尔都语、阿拉伯语等。
31.在清真寺以外的公共场所(室内或户外)聚众进行礼拜,并有人领拜。
32.在住所查有与居住人身份、职业不相符的打印、复印、刻录、装订等印制非法宣传品设备。
33.无正当理由,购买或储藏哑铃、杠铃、拳击手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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握力器、臂力器等器材以及地图、指南针、望远镜、绳索、帐篷等物品。
34.非生产生活、经营目的而大量购买烟花爆竹、硫磺、磷、乙醚、高锰酸钾、硝等易制爆、制毒等化学物品,砍刀、匕首、长矛、弓弩、弩箭等管制物品或器具。
35.无正当理由,多次或大量购买农药、钢管、堵头等生产资料,以及火柴、汽油、定时器、遥控器等生活用品。
三、涉嫌一般违法的宗教极端活动
宗教极端活动涉嫌违反国家行政、治安、宗教管理等方面的法律法规,对社会管理、正常的社会秩序造成一定危害需要及时查处。
36.结婚典礼时不能喝酒、抽烟、跳舞、唱歌,葬礼时男性腰间不能带白色腰带,女性不能戴白色头巾、戴黑色头巾;下葬时念诵的经文,要改成“强化伊斯兰信仰”之类的“台比力克”,不能哭,不能进行乃孜。
37.以清真和不清真为由,用“五个阿拉木”、“穆西热克”区分穆斯林和非穆斯林,破坏民族团结,制造宗教极端氛围。
38.利用电信声讯台或互联网社交聊天群组(QQ、微信、语音聊天室等)进行非法教学经、传教、非法“台比力克”活动。
39.利用手机短信及微信等社交聊天软件交流学习、阅读非法宗教宣传品心得,推荐非法宣传品资料、文件。
40.随身携带或在住所查有非法政治性宗教类书籍、音像制品及电脑或移动存储介质存有非法政治性宗教类电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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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音视频文件。
41.使用卫星接收器、网络、收音机等设备,非法收听、收看、传播境外宗教广播电视节目。
42.以强化宗教信仰为目的,复制、散发、传播《来自沙特的一封信》等境外宗教渗透非法宣传品。
43.抵制政府宣传教育,打砸电视机、广播设施等,拒绝收听观看正常的影视作品,攻击援疆、西气东输、户籍制度等发展管理措施。
44.强迫或变相强迫不信教的人做礼拜、封斋。
45.强迫、唆使、纵容未成年人和在校学生礼拜、学经、封斋。
46.鼓动、强迫子女或他人参加非法学经活动。
47.以学习宗教为目的,强迫子女辍学,不接受国家义务教育。
48.未经批准,在清真寺等宗教活动场所以外的公共场所聚众从事宗教活动,扰乱公共场所秩序,不听劝阻,抗拒国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
49.恢复或变相恢复宗教封建特权和压迫剥削制度,实行“教主”继承,放口唤、派阿訇、强行征收宗教课税(扎卡提)。
50.煽动、组织、参与零散朝觐。
51.未经爱国宗教团体同意聘任无宗教教职资格的人员组织、主持宗教活动、举行宗教仪式。
52.未经批准,擅自邀请其他地方教职人员来当地进行宗教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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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未经批准,擅自接受境内非法宗教组织、国(境)外组织或个人宗教性捐赠。
54.未经批准,擅自参加境内非法宗教组织、国(境)外组织或个人组织的各种培训和会议,相互联系进行宗教活动。
55.未经登记和批准,擅自新建、改建、扩建宗教活动场所或修建其他建筑变相用于宗教活动。
56.未经批准,在宗教活动场所外修建大型露天宗教造像。
57.自封传道人,随意发展教徒;擅自祝圣神职人员;擅自接受国(境)外宗教组织的祝圣。
58.故意挑拨不同宗教、不同教派之间或同一教派内的纷争,制造矛盾和混乱。为涉嫌违反国家有关法律,并造成或可能造成一定现实危害,需及时开展查处打击工作。
59.为未领结婚证者以念“尼卡”等宗教仪式结婚,为未依法办理离婚手续以念“塔拉克”离婚;以宗教为由重婚、干涉计划生育政策。
60.公开追逐、辱骂、恐吓穿着时尚的群众。
61.以维护宗教教义为由,无故殴打、伤害饮酒人员,损毁烟酒商店,破坏娱乐场所和娱乐设施。
62.破坏“三老人员”坟墓。
63.破坏公用设施,损毁各类宣传栏,偷盗和损毁清真寺内国旗,悬挂、张贴“圣战”旗帜、标识等。
64.炒作、利用花帽、妇女蒙面等涉及民族宗教的敏感问题,煽动、串联、非法组织集会、游行、示威、请愿等活动。
65.设立“宗教法庭”,用宗教教义强行裁判纠纷,对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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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实施经济处罚或体罚,妨害国家司法。
66.制作、贩卖、销售、运输、传播具有宗教极端内容的书籍、光碟、多媒体卡以及“吉里巴甫”服等物品。
67.在待售的手机、电脑等电子产品中放入或利用维修之机放入宣扬极端思想的文字、图片、音视频文件。
68.频繁使用“**”软件登陆境外宗教极端网站,浏览、下载、传播宗教极端思想电子书或音视频文件。
69.在互联网上的论坛、社交群组或个人空间、微博、网站、网盘中上传、转载宣扬宗教极端思想的文字、图片、音视频资料。
70.利用手机微信等社交软件以及U盘、MP3、MP4、多媒体卡、移动硬盘等方式传播宣扬宗教极端思想的文字、图片、音视频资料。
71.积极组织、参与非法学经活动,并组织观看“伊吉拉特”、“圣战”等内容的音视频资料,或在公开场合宣扬宗教极端思想。
72.利用互联网传授制毒、制爆技术,组织、策划“圣战”、“伊吉拉特”等暴力恐怖活动,或利用互联网和手机应用,传播涉恐涉暴网站网址、音视频链接。
73.利用手机短信及微信等社交软件传授制毒、制爆技术。
74.组织、策划“圣战”、“伊吉拉特”等暴力恐怖活动。
75.组织、参与“伊吉拉特”等宗教极端团伙,策划实施暴恐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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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文四:[去极端化试题] 去极端化教育的内容
去极端化试题 一、单项选择题
1、新疆工作的总目标是什么?(A)
A、社会稳定和长治久安 B、富裕富强 C、民族团结
2、公共场所是否能做礼拜。(B)
A、可以做 B、不可以做
3、宗教团体、宗教教职人员和信仰宗教的公民应当坚持爱国主义,拥护社会主义制度,( B )法律、法规。
A、熟悉 B、遵守 C、执行 D、了解
4、伊斯兰教的基本宗旨是什么?( A )
A、“倡导和平、追求和平” B、“民族分裂、独立自主”
5、我国《宪法》第33条规定:“任何公民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同时必须履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义务。”这项规定体现我国公民的权利和义务具有( A )。
A、一致性 B、矛盾性 C、对立性 D、排斥性
6、以下选项中,关于法治的表述,正确的是( D )。
A、法治是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保障
1
B、法治是保障经济社会加快发展的现实需要
C、法治是打击犯罪、保护人民,实现长治久安的重要保证
D、以上都选
7、中共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法治的生命线是( C )。
A、民主 B、自由 C、公正 D、人权
8、中国共产党员是否可以信教?( B )
A、可以信 B、不可以信
9、“五个认同”是指( A )、对中华民族的认同、对中华文化的认同、对中国共产党的认同、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的认同。
A、对伟大祖国的认同 B、对中国历史的认同
C、对传统文化的认同 D、对政策方针的认同
10、中华民族的共同利益始终( A )。
A、高于一切 B、高于生命 C、高于地方利益
11、中国共产党民族政策的核心是( B )。
A、民族区域自治 B、民族团结
C、民族共同发展 D、民族平等
12、(C)是我们党解决我国民族问题的基本政策,是我国的一项基本制度。
A、民族团结 B、民族平等 C、民族区域自治 D、民族座谈
2
13、民族区域自治是党运用马克思主义解决我国民族问题的基本政策,是国家的一项( A )。
A、基本政治制度 B、具体措施 C、基本国策
14、现阶段解决我国民族问题的根本途径是( A )。
A、加快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的经济社会发展
B、增强民族团结
C、抓好少数民族地区的教育
15、依法管理宗教事务的要旨是“保护合法、(A)、抵御渗透、打击犯罪”。
A、制止非法 B、禁止非法 C、打击非法
16、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成立于( C )。
A、1954年10月30日 B、1954年9月30日
C、1955年9月30日 D、1955年10月1日
17、从1983年起,自治区把每年(C)月定为“民族团结教育月”。
A、3月 B、4月 C、5月 D、6月
18、新修订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宗教事务管理条例》已经在自治区
十二届人大常委会十一次会议通过,并于( D )起施行。
A、1995年10月1日 B、1994年10月1日
C、1993年10月1日 D、2015年1月1日
19、新疆自古以来就是一个多民族聚居的地方,现有( B )
3
个民族。
A、36 B、47 C、56 D、45
20、社会各行各业都要严格执行党和国家的( A )政策,不得生产经营歧视、侮辱少数民族的产品,不得拒载、拒餐、拒售。
A、民族 B、金融 C、经济 D、发展
21、当宗教教规与国家法律相矛盾时,应如何处理?( A )
A、宗教教规必须无条件地服从《宪法》及国家相关法律法规
B、法律法规应照顾宗教教规
C、群众自由选择执行
22、被联合国宣布列入“急需保护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之一的( A ),是维吾尔族集木卡姆、民歌等为一体的文化娱乐活动。
A、麦西来甫 B、达瓦孜 C、萨玛舞
23、新疆艾德莱丝绸的图案主要由( B )植物的图形演变而来。
A、核桃 B、巴旦木 C、石榴
24、自治区要求,重点强化出租房屋管理责任,凡是因出租房屋管理不严造成后果的,严肃追究( C )连带责任。
A、片区警察 B、村干部 C、房东 D、邻居
25、( A )是破坏新疆社会稳定和长治久安的总根源?
4
A、“三股势力” B、宗教 C、群体性事件 D、环境问题
26、( A )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核心内容?
A、依法治国 B、党的领导 C、执法为民 D、公平正义
二、多项选择题
1、“三个离不开”思想的具体内容是(ABC)。
A、汉族离不开少数民族 B、各民族之间也相互离不开
C、少数民族离不开汉族 D、少数民族之间也相互离不开
2、在民族工作中,党和国家所强调的“四个维护”是指(ABCD)。
A、维护法律尊严 B、维护人民利益
C、维护民族团结 D、维护祖国统一
3、少数民族传统体育项目具有(ABC)的特点。
A、历史悠久 B、浓郁的民族风格
C、在本民族内广泛开展 D、世界普遍流行
4、在争取中华民族独立解放和繁荣发展的过程中,我们党团结带领全国各族人民走出了一条中国特色的民族发展道路,形成了(ABCD)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
A、平等 B、团结 C、互助 D、和谐
5、马克思主义“五观”是什么?(ABCDE)
A、国家观 B、民族观 C、宗教观 D、文化观 E、历史观
6、中共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
5
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
指出,坚持(ABC)一体建设,实现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促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A、法治国家 B、法治政府 C、法治社会 D、法治机关
7、《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民族团结教育条例》规定,“三史”教育是指什么(ABC)。
A、新疆历史 B、民族发展史
C、宗教演变史 D、民族演变史
8、新疆精神的含义是什么(ABCD)?
A、爱国爱疆 B、团结奉献 C、勤劳互助 D、开放进取
9、新时期新疆维稳工作的重要指导方针中“一反两讲”的内容是什么?(ABC)
A、反暴力 B、讲法治 C、讲秩序 D、讲政治
10、公民基本道德规范的内容是?(ABCDE)
A、爱国守法 B、明礼诚信 C、团结友善
D、勤俭自强 E、敬业奉献
11、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的精髓是什么?(AB)
A、以爱国主义为核心的民族精神
B、以改革创新为核心的时代精神
C、国际主义精神
D、集体主义精神
12、“去极端化”组合拳“四管齐下”是指?(ABCD)
6
A、正信挤压 B、文化对冲 C、法治约束 D、科学普及
13、我国民族区域自治的特性是什么?(ABCD)
A、维护祖国统一 B、坚持人民民主专政
C、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D、自主行使自治权利
14、新世纪、新阶段党的宗教工作基本方针是?(ABCD)
A、全面贯彻党的宗教信仰自由政策
B、依法管理宗教事务
C、积极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
D、坚持独立自主自办的原则
15、宗教信仰自由政策的主要内容是什么?(ABD)
A、每个公民既有信仰宗教的自由,也有不信仰宗教的自由
B、有信仰这种宗教的自由,也有信仰那种宗教的自由
C、在同一宗教里面,有信仰这个教派的自由,也有信仰那个教派的自由
D、有过去不信教而现在信教的自由,也有过去信教而现在不信教的自由
16、积极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相适应是怎样相适应?(AB)
A、宗教必须在宪法的范围内活动
B、宗教必须在法律的范围内活动
C、法律必须在宗教教义范围内活动
17、朝觐工作的基本政策是什么?(AB)
7
A、有组织朝觐 B、有计划朝觐
C、随亲戚朝觐 D、由境外“蛇头”组织朝觐
18、依法管理宗教事务的要旨是指什么?(ABCD)
A、保护合法 B、制止非法 C、抵御渗透 D、打击犯罪
19、“三股势力”是指什么?(ABC)
A、民族分裂势力 B、暴力恐怖势力 C、宗教极端势力
20、《宪法》第五十二条对公民义务是怎样规定的?(AB)
A、公民有维护国家统一的义务
B、公民有维护各民族团结的义务
C、公民有维护地方稳定的义务
21、以下表述中符合我国民族政策的基本原则有哪些?(ABCDEF)
A、坚持民族平等 B、维护民族团结 C、实施民族区域自治
D、发展少数民族地区经济文化事业 E、培养少数民族干部
F、尊重少数民族宗教信仰自由
22、宗教的“五性”是指的什么?(ABCDE)
A、群众性 B、民族性 C、国际性 D、长期性 E、复杂性
23、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坚持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原则,推进(ABCDE)?
8
A、决策公开 B、执行公开 C、管理公开
D、服务公开 E、结果公开
24、中共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指出,坚持(ABC)共同推进?
A、依法治国 B、依法执政 C、依法行政 D、依法行事
25、开展民族团结教育活动应当坚持什么原则?(ABCD)
A、因人施教 B、正面教育
C、注重实效 D、与时俱进
26、我国解决民族问题的基本思路是什么?(ABCD)
A、共同繁荣 B、共同建设
C、共同发展 D、共同富裕
27、马克思主义民族理论的核心是什么?(AB)
A、民族平等 B、民族团结 C、民族自信 D、民Www.CSpeNgbO.com 蓬勃范文网:[去极端化试题] 去极端化教育的内容)族发展
28、特定的地理区位,使新疆历史发展呈现出鲜明的(AB)的特色?
A、多民族并存与融合 B、多种文化兼容与并蓄 C、多民族
29、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总要求是什么?(ABCDEF)
A、民主法治 B、公平正义 C、诚信友爱 D、充满活力
E、安定有序 F、人与自然和谐相处
9
30、打击“三股势力”的方针是什么?(ABC)
A、主动进攻 B、露头就打 C、先发制敌
31、民族分裂主义的反动本质是?(ABCD)
A、反对和颠覆中国共产党领导的社会主义人民政权
B、妄图把新疆从祖国怀抱中分裂出去
C、破坏祖国统一
D、破坏各族人民的团结、安宁和幸福生活
32、实施“双语”教育的意义?(ABC)
A、增进民族间的了解和沟通
B、发展平等团结互助和谐的民族关系
C、促进各民族共同繁荣发展
33、新中国成立后,党和政府为促进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发展,主要制定了哪些政策?(ABCDEF)
A、财政照顾 B、税收减免 C、贸易付出
D、扶贫攻坚 E、促进开放 F、对口支援
34、国外敌对势力对我国实施的“两化”反动策略指的是什么?(AB)
A、西化 B、分化 C、政治化 D、丑化
35、怎样识别宗教极端活动?(ABCD)
A、笃信宗教极端主义
B、主张分裂国家
C、具有暴力倾向,危害公共安全
10
D、与境外宗教极端组织有联系
36、什么是“瓦哈比”极端思想?(ABCD)
A、是指伊斯兰原教旨主义对人的影响
B、歪曲伊斯兰教义,利用非法宗教活动,宣传真主唯一
C、抵制或干预国家司法制度和行政管理
D、企图通过暴力手段推翻现有社会政治秩序的行为
37、非法宗教活动的危害是什么?(ABC)
A、破坏党的宗教信仰自由政策
B、危害社会安定,民族团结
C、危害祖国统一
38、党员为什么不能信教?(ABCD)
A、党员信仰宗教、参加宗教活动,违背党的性质
B、破坏党的战斗力,降低党在群众中的威信,是关系到共产党的性质
C、关系到党的纲领和目标能否实现的大问题
D、是党纲、党章所绝不能允许的
39、哪些公共场所禁止做礼拜?(ABCD)
A、党政机关、公共企事业单位 B、公共生产经营场所、学校
C、交通站点、街道道路 D、休闲娱乐场所
40、少数民族党员干部“四不承诺”是指?(ABCD)
A、坚决保证家庭成员和亲属不穿戴“吉里巴甫”服、不戴
11
面纱、年轻人不留大胡须
B、坚决保证家庭成员和亲属不参与非法宗教活动、不接触宗教极端思想
C、坚决保证家庭成员和亲属不收听、收看和传播非法反动宣传品,不在互联网等新兴媒体上传下载、制作传播有害信息和非法反动内容
D、坚决保证家庭成员和亲属不报名朝觐、不参加朝觐活动
41、“去极端化”工作坚持的方针是?(ABC)
A、打击的一手要硬 B、教育疏导的一手也要硬 C、齐抓共管
42、《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宗教事务条例》规定,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宗教教职人员和信教公民应当遵守(ABC),维护国家统一、民族团结和社会稳定?
A、宪法 B、法律 C、法规
43、中央支持新疆发展的措施有哪些?(ABCD)
A、扶持特色优势产业发展
B、加强基础设施建设
C、从战略层面扩大内外开放
D、全面推进新一轮对口援疆
44、中央着力加强和改善民生的主要措施体现在哪些方面?(ABCDEFG)
12
A、住房建设 B、生活设施 C、双语教育 D、就业再就业
E、人才培养 F、社会保障 G、提高城乡居民收入水平
[去极端化试题] 去极端化教育的内容
去极端化教育内容
范文一:去宗教极端化宣讲内容
今年以来,通过参加我院组织的政治学习,多次聆听了关于“去
宗教极端化”、“三股势力”的专题讲座,个人也通过报纸、互联网学习了关于“去宗教极端化”的相关文章。通过深入学习,使我对“宗教极端化”有了更进一步的了解,清醒地认识到:宗教极端化思想是暴力恐怖势力、民族分裂主义、非法**分子家用宗教名义,歪曲宗教正道教义、篡改、甚至捏造教义、宗教史,鼓吹暴力极的端思想,是“三股势力”用以煽动、蛊惑穆斯林和其他群众的极端谬论思想,在其极端谬论思想的煽动、蛊惑下,使不明真相的信徒、群众盲目的信奉宗教狂热,以达到其控制受其极端思想毒害的群众的精神,甚至采用各种残忍的威逼胁迫手段,操纵受害群众充当其制造暴力恐怖事件、进行分裂破坏的工具,挑起宗教纷争、民族仇视,破坏社会和谐安宁。宗教极端主义,为达其罪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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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的,不择手段,无视生命、残害无辜,制造血腥事件,鼓动恐慌动乱,妄图伺机实现其分裂民族团结、破坏祖国统一、颠覆社会主义制度的罪恶目的。
宗教极端主义在新疆的渗透和扩散,一方面是近年来境外极端主义思潮通过各种方式,特别是借助互联网以及新型社交工具,不断向新疆以穆斯林社会为主要对象,进行传播侵染,造成了传播污染和思想侵蚀;另一方面,境内外“三股势力”与地西方敌对势力相互勾结、狼狈为奸,大肆宣扬暴力极端思想,推崇宗教极端崇拜、蛊惑极端的宗教“圣战”思想,宣扬荒谬的“世界末日论”,误导、唆使群众相互仇视,制造血腥恐怖事件,扬中损害了宗教正道形象,破坏宗
教和谐,蓄意家化矛盾。
宗教极端主义的罪恶行径和目的,是完全和宗教正道教义背道而驰的,是侵害各族人民利益的毒瘤~因此,中央和自治区、地区对极端宗教思想和行为进行严厉打击的举措是对各族人民利益的坚决维护~是完全正确的~
面对当前新疆正处于“三期叠加”的形势,作为一名党员干部,更要时刻保持清醒头脑,坚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信念,积极地向群众宣传马克思主义民族观、宗教观、世界观,教育群众树立正确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坚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信念,增强抵制宗教极端思想渗透、侵蚀的自觉性和敏锐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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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我们都要在维护社会稳定的大是大非面前,时刻保持清醒头脑、擦亮眼睛、明辨是非、立场坚定、旗帜鲜明,更加主动地反对暴力恐怖活动;充分认识到当前维护社会稳定的极端重要性,切实增强政治意识、大局意识、责任意识,自觉站在反对民族分裂、维护社会稳定的第一线,以亲身体会教育和引导子女、亲朋好友和身边的人,为促进社会稳定和民族团结作贡献,各族同事要同心同德。
其次,让信教亲友及群众深刻懂得什么是教民、什么是公民,作为一个教民首先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公民,作为公民,每个人都得把国家最高利益、民族的利益放在首位。引导信亲友及教群众正确区分宗教活动和民族习俗、正常信教和宗教极端的界限,保障宗教活动规范有序进行,严禁宗教极端势力干预世俗生活。
最后,我院也积极开展民族团结进步创建活动,为了长期抵制宗
教极端思想,向全院职工大量宣传身边的民族团结典型,让民族团结之花盛开在我们中间, 我们要把伊斯兰教教义中“和平、团结、爱国、友善”的思想宣传到穆斯林群众中去,敢于担当,切实担负起责任,抵制三非、去宗教极端化、抵御和防范宗教向医院渗透,应履行的职责,深入到科室、同事当中了解并掌握各族同事思想动态,向职工宣传主流思想,坚决抵御和防范宗教向医院渗透,并保证所有家庭成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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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亲属不参与非法宗教活动、不接触极端宗教思想;保证所有家庭成员和亲属不收听、收看和传播非法反动宣传品,不在互联网等新兴媒体上传下载、制作传播有害信息和非法反动内容, 管好亲戚、朋友不从事宗教活动、不参加??支持靓丽工程活动、年轻的女性职工不穿戴宗教服饰及面纱,牢固树立稳定是福、动乱是祸的思想,让民族团结精神成为我院各族职工共同奋斗、共同繁荣发展的牢固基础。
我们作为一名医疗工作基层干部,更要时刻绷紧稳定这根弦,檫亮眼睛,增强政治敏锐性和责任感,以敢于担当的气魄,对一切损害人民利益、破坏国家安全、分裂祖国统一的犯罪,要敢于发声亮剑,责无旁贷地履行维护群众利益的职责,努力践行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自觉坚定地做一名人民利益的忠实捍卫者~团结在一起未医院的繁荣、发展做出中间的贡献~原文地址:去宗教极端化宣讲内容
今年以来,通过参加我院组织的政治学习,多次聆听了关于“去
宗教极端化”、“三股势力”的专题讲座,个人也通过报纸、互联网学习了关于“去宗教极端化”的相关文章。通过深入学习,使我对“宗教极端化”有了更进一步的了解,清醒地认识到:宗教极端化思想是暴力恐怖势力、民族分裂主义、非法**分子家用宗教名义,歪曲宗教正道教义、篡改、甚至捏造教义、宗教史,鼓吹暴力极的端思想,是“三股势力”用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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煽动、蛊惑穆斯林和其他群众的极端谬论思想,在其极端谬论思想的煽动、蛊惑下,使不明真相的信徒、群众盲目的信奉宗教狂热,以达到其控制受其极端思想毒害的群众的精神,甚至采用各种残忍的威逼胁迫手段,操纵受害群众充当其制造暴力恐怖事件、进行分裂破坏的工具,挑起宗教纷争、民族仇视,破坏社会和谐安宁。宗教极端主义,为达其罪恶目的,不择手段,无视生命、残害无辜,制造血腥事件,鼓动恐慌动乱,妄图伺机实现其分裂民族团结、破坏祖国统一、颠覆社会主义制度的罪恶目的。
宗教极端主义在新疆的渗透和扩散,一方面是近年来境外极端主义思潮通过各种方式,特别是借助互联网以及新型社交工具,不断向新疆以穆斯林社会为主要对象,进行传播侵染,造成了传播污染和思想侵蚀;另一方面,境内外“三股势力”与地西方敌对势力相互勾结、狼狈为奸,大肆宣扬暴力极端思想,推崇宗教极端崇拜、蛊惑极端的宗教“圣战”思想,宣扬荒谬的“世界末日论”,误导、唆使群众相互仇视,制造血腥恐怖事件,扬中损害了宗教正道形象,破坏宗
教和谐,蓄意家化矛盾。
宗教极端主义的罪恶行径和目的,是完全和宗教正道教义背道而驰的,是侵害各族人民利益的毒瘤~因此,中央和自治区、地区对极端宗教思想和行为进行严厉打击的举措是对各族人民利益的坚决维护~是完全正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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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对当前新疆正处于“三期叠加”的形势,作为一名党员干部,更要时刻保持清醒头脑,坚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信念,积极地向群众宣传马克思主义民族观、宗教观、世界观,教育群众树立正确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坚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信念,增强抵制宗教极端思想渗透、侵蚀的自觉性和敏锐性。
首先,我们都要在维护社会稳定的大是大非面前,时刻保持清醒头脑、擦亮眼睛、明辨是非、立场坚定、旗帜鲜明,更加主动地反对暴力恐怖活动;充分认识到当前维护社会稳定的极端重要性,切实增强政治意识、大局意识、责任意识,自觉站在反对民族分裂、维护社会稳定的第一线,以亲身体会教育和引导子女、亲朋好友和身边的人,为促进社会稳定和民族团结作贡献,各族同事要同心同德。
其次,让信教亲友及群众深刻懂得什么是教民、什么是公民,作为一个教民首先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公民,作为公民,每个人都得把国家最高利益、民族的利益放在首位。引导信亲友及教群众正确区分宗教活动和民族习俗、正常信教和宗教极端的界限,保障宗教活动规范有序进行,严禁宗教极端势力干预世俗生活。
最后,我院也积极开展民族团结进步创建活动,为了长期抵制宗
教极端思想,向全院职工大量宣传身边的民族团结典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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让民族团结之花盛开在我们中间, 我们要把伊斯兰教教义中“和平、团结、爱国、友善”的思想宣传到穆斯林群众中去,敢于担当,切实担负起责任,抵制三非、去宗教极端化、抵御和防范宗教向医院渗透,应履行的职责,深入到科室、同事当中了解并掌握各族同事思想动态,向职工宣传主流思想,坚决抵御和防范宗教向医院渗透,并保证所有家庭成员和亲属不参与非法宗教活动、不接触极端宗教思想;保证所有家庭成员和亲属不收听、收看和传播非法反动宣传品,不在互联网等新兴媒体上传下载、制作传播有害信息和非法反动内容, 管好亲戚、朋友不从事宗教活动、不参加??支持靓丽工程活动、年轻的女性职工不穿戴宗教服饰及面纱,牢固树立稳定是福、动乱是祸的思想,让民族团结精神成为我院各族职工共同奋斗、共同繁荣发展的牢固基础。
我们作为一名医疗工作基层干部,更要时刻绷紧稳定这根弦,檫亮眼睛,增强政治敏锐性和责任感,以敢于担当的气魄,对一切损害人民利益、破坏国家安全、分裂祖国统一的犯罪,要敢于发声亮剑,责无旁贷地履行维护群众利益的职责,努力践行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自觉坚定地做一名人民利益的忠实捍卫者~团结在一起未医院的繁荣、发展做出中间的贡献~
范文二:一、揭批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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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坚持文化对冲,大力传播现代文化。各级党员领导干部特别是基层少数民族党员领导干部要增强政治意识、大局意识、看齐意识,强化责任担当,带头传播现代文化理念和行为方式,争当现代文化的传播者和践行者。围绕争做弘扬现代文化模范、尊法守法模范等主题,主动发声亮剑,带动和引领社会方方面面远离极端、抵制极端,在精神和情趣上向世俗化、现代化靠近。
(二)坚持“五个认同”,大力传播核心价值观。广大教师特别是少数民族教师和学校负责人要强化职责使命,按照争做“四好老师”的要求,主动站出来亮明观点,宣扬正确的国家观、民族观、历史观、文化观,理直气壮地带头践行“五个认同”,促进民族团结,自觉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扶正祛邪、健体强心,把“去极端化”融入学校教育全过程,坚决防止宗教极端思想向学校渗透蔓延。
(三)坚持正信挤压,倡导正信正行。充分发挥爱国宗教人士在“去极端化”工作中的积极作用。围绕伊斯兰教中的和平、团结、宽容、善行等思想,组织爱国宗教人士撰文批驳宗教极端思想的歪理邪说,表明立场,教育引导信教群众坚持正信正行,树立国家意识、法制意识、公民意识,正确区分宗教和宗教极端势力的界限、宗教和恐怖主义犯罪的界限、宗教信仰和宗教狂热的界限,以宗教正信和法治约束自觉抵御民族分裂主义和宗教极端思想渗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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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坚持法治约束,倡导法治精神。结合《自治区宗教事务条例》《自治区民族团结进步工作条例》等法律法规,组织全州法院、检察院系统的少数民族党员干部以发文方式大张旗鼓宣传“一反两讲”,传播法治理念,弘扬法
治精神,强化法律规范社会行为、打击宗教极端和引领社会预期、凝聚社会共识的作用,用法治精神约束极端思想。
(五)坚持科学普及,引导群众崇尚科学。围绕“去除愚昧 抵御极端”这一主题,全州科技和科协系统要组织科技人员开展面向各族群众尤其是青年人的科普教育,在媒体广泛宣传科学技术的生活应用与普及教育,提高公民的基本科学素质。
二、任务安排
(一)人员条件。参加大揭批的应为各校政治素质过硬、工作能力强、表现优秀的领导干部、骨干老师,特别是对拟提拔干部、重点培养的后备干部和业务带头人要主动参与到大揭批工作中来。近两年已在自治州媒体参加发声亮剑的人员,原则上不再安排。
(二)文稿要求。参加这次大揭批的领导干部、老师可按照所列的揭批内容自行确定文章主题。文章要紧扣作者工作和生活实际,运用生动事例阐明主张、表达思想、抒发情感,做到观点正确、层次分明、案例生动三者有机统一,努力增强文章的吸引力、感染力。字数控制在1000字以内,用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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吾尔语、哈萨克语书写的文章要提交汉语翻译稿。坚决杜绝抄袭。
范文三:安 全 教 育
——更深层次的认清暴乱分子破坏团结本质
教育目标:认清暴乱分子破坏团结本质。
德育目标:热爱民族团结,维护民族团结。
教学重点:让学生们认识到暴乱分子的本质,维护民族团结。
教学难点:让学生们认识到暴乱分子的本质,维护民族团结。
教学准备:多媒体图片。
教法与学法:讨论交流。
教学课时: 课前3分钟
教学过程
一:师讲解暴乱分子的真实目的就是分裂祖国,破坏民族团结。
二:老师出示图片讲解暴乱分子带给我们的伤害。
三:学生说民族团结。
四:学生讲民族团结的小故事。
五:学生发言说如何认清暴乱分子的本质。
六:师生共同总结要认清暴乱分子破坏团结本质,坚决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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护民族团结。
板书设计: 安全教育
更深层次的认清暴乱分子破坏团结本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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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 全 教 育
——树立正确的是非观 和价值观,热爱祖国
教育目标:树立正确的是非观 和价值观,热爱祖国。
情感目标:教育学生热爱祖国。
教学重点:树立正确的是非观 和价值观,热爱祖国。
教学难点:树立正确的是非观 和价值观,热爱祖国。
教学准备:多媒体图片,教案。
教法与学法:讨论交流。
教学课时: 课前3分钟
教学过程
作为一名教育工作者,怎样在这样一个大环境大气候下引导学生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让学生分清时非观念,能够健康地成长?
一:对学生加强教育,引导他们树立正确的人生观和价值观。
二:让学生亲自体验感受,引导他们树立正确的人生观和价值观。
三:通过学科知识教育的渗透,让学生在学习知识的同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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形成正确的人生观和价值观。
四:老师给学生讲《王二小》故事,引导学生向主人公学习,爱国的精神。
五:唱《没有共产党就没有新中国》,感受党给我们带来的辛福生活。
六:学生说说生活中哪些事情是爱国的表现。
七 :总结:
是共产党经历千辛万苦,成立了中华民族共和国,给我们带来了辛福生活。所以我们要坚决拥护共产党,热爱祖国。
板书设计:
树立正确的是非观 和价值观,热爱祖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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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 全 教 育
——树立坚决同反动 分子作斗争的信心
教育目标:树立坚决同反动 分子作斗争的信心
德育目标:维护国家统一,反对民族分裂。
教学重点:树立坚决同反动 分子作斗争的信心
教学难点:树立坚决同反动 分子作斗争的信心
教学准备:故事材料、教案。
教法与学法:讨论交流。
教学课时: 课前3分钟
教学过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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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谈话导入
发生在乌鲁木齐的“7??5”打砸抢烧严重暴力犯罪事件,给人民的生命财产造成了巨大损失,在各族人民心中留下了深重伤痛。毫无疑问,这是一起有着深刻政治背景的严重暴力犯罪事件,是一起性质恶劣的破坏社会稳定和民族分裂活动。历史和现实都表明:国家统一、民族团结,则政通人和、百业兴旺;国家分裂、民族纷争,则社会动荡、人民遭殃。
二:讲给民族团结反暴力的故事,引导学生只要全民族团结一心就能把所有暴乱分子全部消灭是人心所向,大势所趋 —— 任何民族分裂图谋都是注定要失败的。
三:树立坚决同反动 分子作斗争的信心。
板书设计:
树立坚决同反动 分子作斗争的信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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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 全 教 育
——了解到了民族团结的重要性
教育目标:了解到了民族团结的重要性。
德育目标:热爱民族团结,维护民族团结。
教学重点:知道民族团结的重要性,维护民族团结。
教学难点:知道民族团结的重要性,维护民族团结。
教学准备:图片、教案。
教法与学法:讨论交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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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学课时: 课前3分钟
教学过程
一:谈话导入
同学们你们知道民族团结是什么意思吗,知道为什么要搞民族团结吗,
二、学生自由发言讨论,是引导。
三、讲民族团结的故事。
四、师总结:
要充分认识维护民族团结的重要性 ,随着我国经济、政治、文化和社会的发展,各民族相互学习、相互影响、相互帮助,共同因素会不断增多,但民族特色和民族差异、各民族在经济文化发展上的差距将长期存在。这些差异和差距的存在,必然影响各民族的利益关系和民族团结,从而影响社会的公平与正义。因此,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过程中,始终要充分认识维护民族团结的重要性,增强做好民族工作的责任感、使命感,不断巩固和发展社会主义民族关系,维护各民族的根本利益,实现社会的公平与正义。
板书设计:
了解到了民族团结的重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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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 全 教 育
——对少数民族同胞和睦相处的向往 教育目标:1对少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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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族同胞和睦相处的向往。
2知道民族团结给我们带来的幸福生活。
德育目标:向往民族团结,热爱民族团结。
教学重点:对少数民族同胞和睦相处的向往。
教学难点:对少数民族同胞和睦相处的向往。
教学准备:图片、教案。
教法与学法:讨论交流。
教学课时: 课前3分钟
教学过程
一:谈话导入、
二、欣赏民族团结一片幸福祥和的情景。
三、欣赏《大中国》:
我们都有一个家,名字叫中国,兄弟姐妹都很多,景色也不错。家里盘着两条龙,是长江与黄河,还有珠穆朗玛峰儿,是最高山坡,我们都有一个家名字叫中国兄弟姐妹都很多景色也不错,看那一条长城万里在云中穿梭,看那青藏高原比那天空还辽阔。我们的大中国呀,好大的一个家。经过那个多少那个风吹和雨打,我们的大中国呀。好大的一个家,永远那个永远那个我要伴随她,中国祝福你,你永远在我心里中国祝福你不用千言和万语。
四(说说歌词的意思。
五、各民族团结共同奋进,建设繁华中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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板书设计:
对少数民族同胞和睦相处的向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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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 全 教 育
——严禁在学校传播宗教思想、发展教徒 教学目标:让学生知道学校是一个传播文化知识的地方,严禁在学校传播宗教思想、发展教徒。
德育目标:做一个崇尚科学积极向上的学生。
教学重点:结合学习和生活实际,践行社会主义安全教育。
教学难点:践行社会主义安全教育。
教学课时: 课前3分钟
教学用具:安全教育内容。
教学过程:
一、导入
严禁在学校传播宗教思想、发展教徒
二、主题教育
坚持宗教与教育分离原则,坚持宗教不得干预教育的法律规定,充分发挥社会、学校、家庭的作用,做好防范宗教向教育领域渗透的各项工作,实现“两个不得、五个严禁”目标:即任何人不得利用宗教进行妨碍国家教育制度的活动,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在学校进行宗教活动;严禁在学校传播宗教思想、发展教徒,严禁在学校设立宗教活动场所、举行宗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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活动,严禁师生建立宗教团体和组织,严禁师生在校内外参加或组织参加宗教活动,严禁穿戴宗教服饰、佩戴宗教标志。抵御和防范宗教向校园渗透。
。
板书设计:
严禁在学校传播宗教思想、发展教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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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 全 教 育
——严禁在学校设立宗教活动场所、举行宗教活动
教学目标:让学生知道学校是一个传播文化知识的地方,严禁在学校设立宗教活动场所、举行宗教活动。
德育目标:做一个崇尚科学积极向上的学生。
教学重点:结合学习和生活实际,践行社会主义安全教育。教学难点:践行社会主义安全教育。
教学课时: 课前3分钟
教学用具:安全教育内容。
教学过程:
一、导入
严禁在学校设立宗教活动场所、举行宗教活动。
二、主题教育
两个明确:一是明确学校是传播科学文化知识的场所,是传播科学无神论的阵地。师生是传授和接受现代文化与科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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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的主体,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的承载者,要保持学校一片净土。二是明确国家实行教育与宗教相分离的法律法规。任何人不得利用宗教进行妨碍国家教育制度的活动,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在学校进行宗教活动等法律法规,学校要依法治校,师生要依法规范自己的工作、学习和生活。“五个严禁”:师生不能信教和从事宗教活动,严禁在学校传播宗教、发展教徒,严禁设立宗教活动场所、举行宗教活动,严禁建立宗教团体和组织,严禁师生在校内外参加或组织参加宗教活动,严禁穿戴反映宗教信仰的服饰、标志,坚决防止宗教活动、宗教行为、宗教言论、宗教思想进校园。
板书设计:
严禁在学校设立宗教活动场所、举行宗教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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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 全 教 育
——严禁师生在校内外参加或组织参加宗教活动 教学目标:传播文化知识,严禁师生在校内外参加或组织参加宗教活动。
德育目标:做一个崇尚科学积极向上的学生。
教学重点:结合学习和生活实际,践行社会主义安全教育。
教学难点:践行社会主义安全教育。
教学课时: 课前3分钟
教学用具:安全教育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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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学过程:
一、导入
严禁师生在校内外参加或组织参加宗教活动。
二、主题教育
校园是学生学习成长的平台,长期以来,我国实行政教分离的原则办学,更应该严禁师生在校内外参加或组织参加宗教活动。
板书设计:
严禁师生在校内外参加或组织参加宗教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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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 全 教 育
——民族与民族之间需要相互尊重 教学目标:让学生知道各民族之间要相互尊重相互团结的益处。
德育目标:做一个团结同学热爱祖国的小学生。
教学重点:结合学习和生活实际,践行社会主义安全教育。
教学难点:践行社会主义安全教育。
教学课时: 课前3分钟
教学用具:安全教育内容。
教学过程:
一、导入
引导学生齐唱《五十六个名族五十六朵花》
二、主题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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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族之间要互相关心、互相爱护、互相帮助,让友谊像花儿一样展放。因为新疆是一个多民族的地区,所以我们要更加团结。每个人都会有一个最好的民族小伙伴,同样会发生一些矛盾,但是不久之后重归与好,也有一些美好的回忆。(小故事)我也有一个民族小伙伴,她是哈萨克族的。
她叫娜迪热,性格很开朗,有时会很可爱,有时觉得很认真,有时很乐于助人,为班级做好事,常常是老师的好助手。我们每次都会讲出自己的小秘密告诉彼此,成了无话不谈的小伙伴。我常常会问她维吾尔族的语言,她总是耐心的回答我。她会三种语言:维语、哈语、汉语。我很羡慕她,会那么多种的语言。
一次,那是冬天。我们去花园里玩,草坪、树木、房屋像是披上了暖暖的雪白棉袄。我们拿着透明的塑料袋在一个草坡滑来滑去,我们玩了好几次,回来时想走捷径,谁知皑皑的白雪下是泥巴,我们被这个白雪迷惑了,像是一个调皮的娃娃戏弄了我们。娜迪热的新穿来的白靴弄脏了,还好我的鞋没什么大碍。只须拿干净的雪擦一擦。
可是她的鞋可是不好擦干净,没有任何工具,只好靠着雪来擦干净,娜迪热快要急哭了,她奋力的擦着,我也去帮忙,一边用雪擦,一边用仅有的干净纸擦。过了很常时间鞋子总算擦干净,她连忙向我说谢谢。民族之间要互相关心。
还有一次,我们班扣了一分,我和娜迪热几个同学一起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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低年级去打扫值日,为班级加分。为此我们班成了做好事的班级,我和娜迪热都非常开心。我们的友谊希望能永远相接着,不管我们生气了都能不要牢记。
所有的伤心难过都画在尘土上,所有的幸福快乐都刻在石头上,因为画在尘土上的,风一吹什么都没了,刻在石头上的,什么时候都不会忘记。56个民族要团结起来,我们不但要相处好身边的民族朋友,还要更广泛的认识更多的民族小伙伴,成为一个和乐融融的大家庭~
板书设计:
民族与民族之间需要相互尊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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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 全 教 育
——各民族互相尊重团结和睦的生活才能发展
教学目标:引导学生正确坚定的理想信念,加强思想政治理论学习,不断用正确的思想来武装自己的头脑 。
德育目标:做一个崇尚科学积极向上的学生。
教学重点:结合学习和生活实际,践行社会主义安全教育。
教学难点:践行社会主义安全教育。
教学课时: 课前3分钟
教学用具:安全教育内容。
教学过程:
民族团结之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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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十六朵鲜花共栽一个盆
五十六棵翠竹共连一条根
五十六个民族团结一条心
就能把祖国建设得繁花似锦
五十六窑砖瓦筑成一栋房
五十六车矿石炼成一炉钢
五十六个民族团结一条心
就能把祖国建设得繁荣富
强板书设计:
各民族互相尊重团结和睦的生活才能发展
——安全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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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 全 教 育
----不得利用宗教进行妨碍国家教育制度的活动、任何组织
和个人
教学目标:
1,教育应当继承和弘扬中华民族优秀的历史文化传统,吸
收人类文明发展的一切优秀成果。
2,国家教育与宗教必须分开。
德育目标: 教育应当继承和弘扬中华民族优秀的历史文化
传统,吸收人类文明发展的一切优秀成果。
教学重点:理解国家教育必须宗教分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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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学难点:理解教育应当继承和弘扬中华民族优秀的历史文化传统,吸收人类文明发展的一切优秀成果。
课前准备:多媒体课件
教学课时: 课前3分钟
教学过程:
一,导入
我们都知道教育应当继承和弘扬中华民族优秀的历史文化传统,吸收人类文明发展的一切优秀成果。明白我每个人都有接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那么我们今天来学习:不得利用宗教进行妨碍国家教育制度的活动、任何组织和个人。
二,欣赏
1, 板书课题:不得利用宗教进行妨碍国家教育制度的活动、任何组织和个人。
2, 多媒体播放课件。
3, 讲解国家教育法中国家教育的法规。
4, 说说我们应该如何做到接受国家教育是我们每个人的权利和义务。
5, 教育应当继承和弘扬中华民族优秀的历史文化传统,吸收人类文明发展的一切优秀
成果。
6, 国家教育必须与任何宗宗教活动分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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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板书设计
不得利用宗教进行妨碍国家教育制度的活动、任何组织和个人
安 全 教 育
----抵御宗教向校园渗透,共建和谐校园
教学目标:
1、学校里坚决杜绝有关宗教的一切活动。
2、和谐校园是我们健康成长的场所,任何宗教不得进入校园。
德育目标: 学校的反分裂、反渗透斗争是一场争夺人心、争夺群众、争夺阵地,巩固社会主义思想基础的严肃的政治斗争,与祖国统一、民族团结和各族人民的根本利益息息相关。
教学重点:坚决抵御宗教向校园渗透。
教学难点:小学生如何做到抵御宗教向校园渗透。
课前准备:多媒体有关宗教对青少年造成不良影响的视频
教学课时: 课前3分钟
教学过程:
一,导入
校园因你、我的文明而文明。我们的校园如果没有与之相适应的精神状态、和谐的环境氛围和文明行为,就不会有校园的文明,和谐校园需要我们全体师生共同崇尚科学、抵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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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期的努力。今天我们一起学:抵御宗教向校园渗透,共建和谐校园 二,欣赏
1、板书课题:抵御宗教向校园渗透,共建和谐校园。
2、多媒体播放宗教对青少年造成不良影响的视频。
3、请学生说说自己身边有无不良的宗教活动,大家应该远离宗教。
4、说说作为学生应该如何应对宗教向校园渗透,
5、分析新疆宗教形式,我们要更清醒的认识宗教的不良因素,更好的是如何抵御宗教活动进校园。
三,板书设计
抵御宗教向校园渗透,共建和谐校园。
崇尚科学、抵制**
人生因文明而精彩
范文四:“去极端化”教育宣传口号
1、暴力恐怖活动根子是民族分裂主义,思想基础是宗教极端
2、坚决揭露宗教极端势力的罪恶本质,戳穿“圣战殉教进天堂”的谎言,肃清宗教极端思想的流毒,严厉打击宗教极端势力。
3、反对宗教极端主义,是全社会共同的任务。
4、擦亮眼睛,认清宗教极端势力践踏伊斯兰教基本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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亵渎伊斯兰教教义、破坏安定团结的险恶用心。
5、深刻揭批、自觉抵制“瓦哈比”教派、“伊吉拉特”、“伊扎布特”、“世维会”等宗教极端和反动恐怖组织。
6、 切实推进“去极端化”工作,从严强化治理非法宗教活动、非法宣传品和非法言论,切断宗教极端思想的传播渠道。
7、坚持反暴力、讲秩序、讲法制,确保社会大局稳定。
8、以现代文化为引领,抵御宗教极端思想。
9、 拥护民族团结、制止非法宗教。
10、民族团结是宝,非法宗教是害
范文五:去极端化学习教育心得体会
宗教极端主义是当代世界政治生活中的一个毒瘤。它利用各种宗教形式,宣扬宗教极端主义、宗教狂热思想及实施暴力恐怖活动,破坏社会稳定,企图达到其罪恶目的。宗教极端主义的本质是反社会、反人类、反科学、反文明,因此宗教极端主义是人类社会一股邪恶的反动势力,是全世界和平与发展的共同敌人。从宗教极端主义的定义和现实表现来看,它不属于宗教范畴的问题,而是纯粹的政治问题。
当前,民族分裂主义以宗教极端主义为手段,不断制造暴恐活动,已成为新疆社会稳定的最现实、直接的严重危害。这也是民族分裂破坏活动的新动态,我们必须坚决打击其破坏活动,维护新疆社会稳定。然而,要实现首府社会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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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治久安,必须要“去极端化”,铲除干扰经济发展,改善和提高群众生活水平的滋生与土壤。
极端化宗教思想打着宗教的幌子,披着宗教的外衣,不断制造恐怖破坏活动,成为新疆社会稳定最现实、最直接的严重危害。这是民族分裂破坏活动的新动态,我们必须擦亮眼睛,痛下决心,坚决反对宗教极端主义,下大力气铲除宗教极端势力,维护社会稳定和各族人民群众的幸福生活。
我们要从严治理“三非”,铲除宗教极端思想滋生、蔓延的土壤。依法加强宗教事务管理,坚决遏制宗教极端思想渗透蔓延,严厉打击宗教极端违法犯罪活动。加强意识形态工作,以现代文化为引领,营造远离宗教极端思想的社会氛围。
在这场全民反恐的战役中,严峻的事实告诉我们,没有一个是旁观者,宗教极端主义已成为危害新疆跨越式发展和长治久安的一股祸水和寄生在宗教上的一颗毒瘤,我们与宗教极端主义的斗争是不容否认、不容回避的。因此,我们只有团结一致,才能在这场维护新疆和谐稳定的战役中取得最终胜利,让那些企图分裂我国的暴力恐怖分子犹如过街老鼠人人喊打~
刘瑞 2015年6月
范文六:米东区客运站“去极端化”宣传教育活动小结
为认真贯彻落实自治区党委八届八次全委(扩大)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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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委十届十一次全委(扩大)会议精神,深入开展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去极端化”宣传教育等活动,我站组织干部和职工认真学习,现结合我站实际将小结如下:
一、以活动推动行动
我站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建设为抓手,以践行“新疆精神”为着力点,倡导科学文明、包容开放、敢于创新,反对愚昧落后、封闭保守、不思进取;倡导“我能行”的主体意识,以“四个认同”统一共识,积极开展道德讲堂活动自觉抵制非法宗教活动,遏制宗教极端思想渗透,引领全站职工和驾乘人员在党和政府的周围,不断增强向心力和凝聚力,让求发展、谋富裕、盼和谐、思稳定成为全站职工和驾乘人员的共同梦想。
二、以鲜明营造氛围
我站根据 “去极端化”宣传教育活动,结合我站实际,抓紧为开展“去极端化”教育活动,我站充分利用教育局车站广播、简报、电子屏、展板、道德讲堂等宣传阵地发放宣传单50份,播放视频宣传80次,并大力宣传开展“去极端化”活动的重要目的及深远意义,切实营造浓厚的活动氛围,为下一步工作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三、下一阶段努力方向
我站要紧紧围绕“去极端化”教育这一主题,通过召开职工大会、职工座谈会、主题班会、道德讲堂、等方式,深入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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展大讨论。揭批声讨境内外“三股势力”的险恶用心和反动本质。让广大职工和驾乘
人员擦亮眼睛,明辨是非,形成自觉维护民族团结,自觉同民族分裂分子作斗争的良好局面。
米东区客运站 2015年2月25日米东区客运站“去极端化”宣传教育活动小结
为认真贯彻落实自治区党委八届八次全委(扩大)会议、市委十届十一次全委(扩大)会议精神,深入开展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去极端化”宣传教育等活动,我站组织干部和职工认真学习,现结合我站实际将小结如下:
一、以活动推动行动
我站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建设为抓手,以践行“新疆精神”为着力点,倡导科学文明、包容开放、敢于创新,反对愚昧落后、封闭保守、不思进取;倡导“我能行”的主体意识,以“四个认同”统一共识,积极开展道德讲堂活动自觉抵制非法宗教活动,遏制宗教极端思想渗透,引领全站职工和驾乘人员在党和政府的周围,不断增强向心力和凝聚力,让求发展、谋富裕、盼和谐、思稳定成为全站职工和驾乘人员的共同梦想。
二、以鲜明营造氛围
我站根据 “去极端化”宣传教育活动,结合我站实际,抓紧为开展“去极端化”教育活动,我站充分利用教育局车站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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播、简报、电子屏、展板、道德讲堂等宣传阵地发放宣传单50份,播放视频宣传80次,并大力宣传开展“去极端化”活动的重要目的及深远意义,切实营造浓厚的活动氛围,为下一步工作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三、下一阶段努力方向
我站要紧紧围绕“去极端化”教育这一主题,通过召开职工大会、职工座谈会、主题班会、道德讲堂、等方式,深入开展大讨论。揭批声讨境内外“三股势力”的险恶用心和反动本质。让广大职工和驾乘
人员擦亮眼睛,明辨是非,形成自觉维护民族团结,自觉同民族分裂分子作斗争的良好局面。
米东区客运站 2015年2月25日
范文七:去极端化学习教育心得体会
案管办 艾白?尼亚孜 极端化宗教思想打着宗教的幌子,披着宗教的外衣,不断制造恐怖破坏活动,成为新疆社会稳定最现实、最直接的严重危害。这是民族分裂破坏活动的新动态,我们必须擦亮眼睛,痛下决心,坚决反对宗教极端主义,下大力气铲除宗教极端势力,维护社会稳定和各族人民群众的幸福生活。
宗教极端主义是当代世界政治生活中的一个毒瘤。它利用各种宗教形式,宣扬宗教极端主义、宗教狂热思想及实施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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力恐怖活动,破坏社会稳定,企图达到其罪恶目的。宗教极端主义的本质是反社会、反人类、反科学、反文明,因此宗教极端主义是人类社会一股邪恶的反动势力,是全世界和平与发展的共同敌人。从宗教极端主义的定义和现实表现来看,它不属于宗教范畴的问题,而是纯粹的政治问题。
当前,民族分裂主义以宗教极端主义为手段,不断制造暴恐活动,已成为新疆社会稳定的最现实、直接的严重危害。这也是民族分裂破坏活动的新动态,我们必须坚决打击其破坏活动,维护新疆社会稳定。然而,要实现首府社会稳定、长治久安,必须要“去极端化”,铲除干扰经济发展,改善和提高群众生活水平的滋生与土壤。
我们要从严治理“三非”,铲除宗教极端思想滋生、蔓延的土壤。依法加强宗教事务管理,坚决遏制宗教极端思想渗透蔓延,严厉打击宗教极端违法犯罪活动。加强意识形态工作,以现代文化为引领,营造远离宗教极端思想的社会氛围。
在这场全民反恐的战役中,严峻的事实告诉我们,没有一个是旁观者,宗教极端主义已成为危害新疆跨越式发展和长治久安的一股祸水和寄生在宗教上的一颗毒瘤,我们与宗教极端主义的斗争是不容否认、不容回避的。因此,我们只有团结一致,才能在这场维护新疆和谐稳定的战役中取得最终胜利,让那些企图分裂我国的暴力恐怖分子犹如过街老鼠人人喊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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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文八:【篇一】
众所周知,中小学教师肩负着培养新一代德才兼备优秀接班人的重要任务,责任重大,使命艰巨。如果中小学生思想上存在问题就很容易被敌人利用,我们一定要立场坚定,旗帜鲜明,用自己的一言一行,一举一动教育和影响学生,努力做各族学生健康成长的指导者和引路人。“去极端化”守住中小学生阵地,教师承担着特殊的责任和使命,应该让中小学生成长为“去极端化”的先锋。
作为一个教育工作者我认为,学校是教书育人、传播思想理论知识的重要阵地,学校是传播理性和科学的场地,也是境内外“三股势力”与我们争夺青少年的战场。最近,“三股势力”特别是一些宗教极端分子想方设法利用宗教极端思想毒害、腐蚀青少年,甚至使一些人走上违法犯罪的道路。因此,作为教书育人的校园理应筑牢“去极端化”思想的防火墙
毋庸置疑,学校是人类进步的一个显著标志,是传播理性、科学和知识的场所。正如新疆师范大学历史学院院长、副教授阿巴拜克里?阿布来提所说:“学校是学习的地方,无论小学、中学还是大学,都应坚决反对宗教干预教育,学生在学校就是向老师和课本学习,老师有责任引导不同民族、不同层次的学生相互交流学习,相互尊重包容,彼此欣赏,共同崇尚和平与发展。这些现代思想比学习知识还要重要,学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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拥有了现代化的思想,拥有理性和科学的素养,就不会受
宗教极端思想的影响。” 做为中小学的教师,我们要竭尽全力培养爱党、爱国、爱疆的高素质人才,让学生明辨是非黑白,团结起来抵制宗教极端思想,敢于向暴恐分子发声,这样我们才无愧于‘人民教师’这神圣的称呼。所以中小学全体老师要正确认识宗教活动与风俗习惯的关系,认清宗教极端主义真实目的,引导学生抵制宗教极端思想的渗透: 其一,要加强学生们、尤其是中学生的思想政治教育,应增加思想政治教育课程。要坚持依法依规处理“校园宗教问题”,抵御和防范宗教极端思想渗透,必须坚持教育引导与依法管理相结合,对中小学生教职工和学生违反校纪校规和法律法规的要严肃处理。
其二,校园要加强学生们的法制教育,维护育人阵地。中小学作为培养社会主义合格建设者的基地,也是境内外“三股势力”进行渗透、破坏、争夺的主阵地。当前宗教极端主义妄图占领中小学思想阵地,要抵御宗教极端思想,加强学生法制教育。”
其三,中小学要建设开放式教学模式,开办论坛邀请各民族文化名人、学者、企业领导和高管、创业者等到中小学举办讲座;广泛开展校园文体活动和比赛,活跃校园文化体育氛围;加强社会实践,积极引导学生走出校门,深入农村、社区、工厂、机关,充分发挥智力优势,在实践中亲身感受社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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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步;加强中小学科技文化建设,增强中小学生科技创新意识。
综上,要加强师生的法制教育,用正确的思想理念引导师生。在师生中开展“去极端化”教育,优化绿色网络环境,传播优秀民族文化,在各民族师生中开展积极向上的文体活动,用多样的活动丰富青少年精神生活,引导各族青少年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只有这样,中小学才能筑牢“去极端化”思想的防火墙。最后希望广大青年学生都能正确地对待暴恐事件、看待宗教,立场坚定地反对宗教极端思想,反对暴力恐怖,并争做“去极端化”思想的先锋。
【篇二】
为深入揭批“三股势力”的反动本质,使尉犁县第六小学全体师生彻底认清宗教极端思想的真实面目,旗帜鲜明的反对民族分裂,维护祖国统一和民族团结。根据尉犁县教科局尉科党字2号《关于转发的通知》、3号《印发的通知》文件精神,我校领导班子高度重视,切实贯彻实施文件精神要求,现将“去极端化”第一阶段工作总结如下:
一、活动形成载体
我校以自治区党委八届八次全委(扩大)会议精神为指导,以“去极端化”为目标,坚持以现代文化为引领,以“依法治疆、团结稳疆、长期建疆”的治疆方略和治疆理念为抓手,大力开展“去极端化”、爱国主义教育、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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值观三大主题活动,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建设为抓手,以践行“新疆精神”为着力点,倡导科学文明、包容开放、敢于创新,反对愚昧落后、封闭保守、不思进取;倡导“我能行”的主体意识,以“四个认同”统一共识。积极开展了一系列的去极端化活动,以活动为载体,积极推进去极端化活动的落到实处,取得实效。
具体主要活动有:召开去极端化动员会活动、校长引领国旗下宣誓活动、“我是中国公民”爱国主义宣誓活动、制作去极端化宣传横幅等一系列活动,自觉抵制非法宗教活动,遏制宗教极端思想渗透,引领全校教职员工和学生自觉团结在党和政府的周围,不断增强向心力和凝聚力,让求发展、谋富裕、盼和谐、思稳定成为全县师生的共同梦想。
二、学习成为助力
我校按照现代文化引领要求,积极搭建活动载体,学习现代文化知识和先进文明成果,传播现代文化理念。严厉打击防范非法宣传品的传播、渗透,引导广大师生远离宗教极端思想,在全校形成崇尚科学、热爱真理、反对迷信、拒绝愚昧、追求健康文明的良好氛围。使“新疆精神”融入到教育教学之中,渗透到师生日常生活工作之中,内化为师生群体意识,外化为师生的自觉行动,筑牢抵制宗教极端思想渗透的防线,形成去除极端化的强大助力。把“去极端化”中的生动故事和强大声势大力宣传,在全校形成对宗教极端化和暴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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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子同仇敌忾、人人喊打的局面。
三、宣传营造氛围
我校根据以现代文化为引领“去极端化”宣传教育活动具体工作实施方案,结合学校实际,切实落实方案要求,明确具体任务标准,抓紧为开展“去极端化”教育活动第二阶段营造校园德育氛围。我校充分利用学校公众微信、QQ群、校园广播、简报、黑板报、升国旗仪式、团队活动、家长学校、道德讲堂等宣传阵地,大力宣传开展“去极端化”活动的重要目的及深远意义,切实营造浓厚的活动氛围,为下一步工作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四、继续努力方向
我校将紧紧围绕“去极端化”教育这一主题,通过召开教职工和学生大会、教职工座谈会、主题班会、主题团队会、主题教育活动等方式,继续深入开展大讨论、大揭批活动。定时定期在全校开展宣讲活动,让广大教职工和学生擦亮眼睛,明辨是非,形成自觉维护民族团结,自觉同民族分裂分子作斗争的良好局面,确保尉犁县第六小学的团结稳定局面。
范文九:若羌县第一小学2014-2015学年第二学期
每周一课前三分钟主题班会 “去极端化”教育发言稿
1、暴力恐怖活动根子是民族分裂主义,思想基础是宗教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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端
2、坚决揭露宗教极端势力的罪恶本质,戳穿“圣战殉教进天堂”的谎言,肃清宗教极端思想的流毒,严厉打击宗教极端势力。
3、反对宗教极端主义,是全社会共同的任务。
4、擦亮眼睛,认清宗教极端势力践踏伊斯兰教基本精神、亵渎伊斯兰教教义、破坏安定团结的险恶用心。
5、深刻揭批、自觉抵制“瓦哈比”教派、“伊吉拉特”、“伊扎布特”、“世维会”等宗教极端和反动恐怖组织。
6、 切实推进“去极端化”工作,从严强化治理非法宗教活动、非法宣传品和非法言论,切断宗教极端思想的传播渠道。
7、坚持反暴力、讲秩序、讲法制,确保社会大局稳定。
8、以现代文化为引领,抵御宗教极端思想。
9、 拥护民族团结、制止非法宗教。
10、民族团结是宝,非法宗教是害
玛依努尔?吾加布拉
二0一五年五月四日
范文十:民族团结 去极端化教育
民族团结教育主题班会
活动目标:
1、意识目标:学习民族知识、了解民族风情,民族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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准确对待民族抵触,从而进一步加强作为当代小学生应该为民族发展,祖国的富强贡献力量的意识。
2、 行为目标:学生能自发保护民族团结,热爱祖国,不做有损民族团结的事。
3、 感情目标:对学生进行民族团结教导,使每个学生对民族常识加深了解。懂得尊重民族风气,学习民族文化,亲自体验民族文化的魅力进而培育学生民族友爱的情绪。
活动重难点
活动重点:使学生懂得各民族之间应互相尊重,平等相待,和睦相处。
活动难点:学习和了解各少数民族的民族文化及民族风情。
活动准备:
1、召开班委会阐明举行这次班会的目标及意思,选出主持人男女各一名,诗歌朗读两名 ,并安排文艺委员组织编排歌曲、跳舞、故事等。
2、收集少数民族服饰图片,民族歌曲,民族故事,民族政策的材料,征集我们身边的民族团结事例。
3、学生通过查阅图书、上网等手段,搜集和整理反映各少数民族风俗习惯、服饰特点、文化艺术的资料。
活动形式:
通过诗歌朗诵、舞蹈、小组讨论、讲故事、知识竞猜、大合唱等多种形式召开班会,来充分调动学生的积极性、创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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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和参与性,达到教育目的。
活动过程:
一、视频导入 《冰山上的来客》,点明(民族团结一家亲)。
二、 灿烂多姿的民族文化
?、民族服饰大家猜( 图片观赏、问题抢答)这和环节主要是激发学生的学习兴趣、引入新课~
?.课件给出反应我国若干少数民族衣饰的相干图片,让学生抢答对应的民族。(在活跃课堂气氛的同时,让学生了解我国若干少数民族衣饰。)
?.了解我国一些少数民族(课件出示部分少数民族的主要地理位置,宗教信仰及民族风情。)
?、民族歌舞大家唱(演)!学生表演歌舞大家猜。
播放民族歌曲,猜猜歌曲里唱的是哪个民族,文艺委员带领部分同学听歌曲跳民族舞蹈。《吉祥三宝》 、《新疆好》。
?、民族故事大家讲:
听故事:文成公主进藏的故事,播放(视频),在学生观看视频后结合藏独事件进行民族团结的教育。使学生认识到汉藏是一家,各民族团结是一家。民族之间只有团结友好、互帮互助,才能促进祖国的旺盛发达和提高。
?、民族知识小竞赛
?.让学生快速从地图上找到我国的少数民族自治区。
让学生了解我国都有哪些少数民族自治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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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是哪个少数民族的什么乐器,让学生看图抢答,指在让学生知道一些民族乐器,加深对民族文化的了解。
2、 少数民族政策
(通过本活动的进行了解民族团结的政策及我们应该如何去维护民族团结。使学生能自发保护民族团结,热爱祖国,不做有损民族团结的事。)
?.坚持民族平等团结
反对民族压迫和民族歧视。维护增进民族团结。民族团结包含不同民族之间的团结,民族团结也包括着民族内部的团结。
?.坚持民族区域自治制度
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是我国的一项基础政治制度,是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主要内容。西部大开发等,这些都为各民族团结繁荣做出了必定的贡献。
?.发展少数民族地区经济文化事业。
?.培养少数民族干部。
?.发展少数民族科教文卫等事业。
?.使用和发展少数民族语言文字。
告诉学生维护民族团结我们应当做到三个尊重:尊重各民族的风俗习惯,尊重各民族的宗教信仰,尊重各民族的语言文字。
3、 学民族英雄 颂团结诗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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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学习民族英雄和颂团结诗歌,对学生进行情感渗透,给学生一个学习的榜样,让学生自发保护民族团结,热爱祖国。)
?、观看录像《孔繁森》学习孔繁森的民族精神。
?、学生小组合作谈谈还知道哪些民族英雄,并谈谈我们应该学习他们什么精神。
学生根据课前收集的资料介绍自己了解的民族英雄:马本斋、帕米尔之子吴登云、新疆十大杰出母亲阿尼帕阿力马洪等民族英雄。
还可以让学生谈谈身边的民族团结事例,通过事例让学生学习民族英雄舍小家为大家,十年如一日,为了祖国建设,促进边疆发展,辅助边境人民,奉献终生的精神。
三、去极端化教育
1.了解什么是宗教极端主义,宗教极端主义的危害、特征以及渗透方式。
2、解决之道
当代世界宗教极端主义的产生和兴起是多种因素共同作用的结果。消除宗教极端主义也将是一项长期而艰巨的任务。世界各国在严厉打击宗教极端主义、恐怖主义和民族分裂主义的同时,更应重视和加强全球性治理,如倡导宗教理性和宗教间的和平对话,推动建立国际政治经济新秩序,改善发展中国家人民的生存状态等。只有消除了宗教极端主义产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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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根源,才能从根本上消除宗教极端主义活动,也才能实现国际社会的和平与安全。
四、在欣赏视频《新疆的美食》以后,写下我为我的家乡--新疆,做些什么,
去极端化试题 去极端化知识竞赛试题 去极端化应知应会试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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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文五:制作去极端化电子小报
制作去极端化电子小报
信息技术教师:刘晓稚 一、教材分析:《字处理》是浙教版高中《信息技术基础》中第三章第2节的内容~着重于对word分栏、文本替换、插入图片及表格、文字大小行距的设臵。这些操作都不是独立存在的~需要相互协调来达到版面的美观。
二、学生分析:这节课之前已经对word的基本操作有了详细的学习~学生兴趣较大~但缺少一个平台展示个性~展示自我。 三教学目标
知识与技能:通过运用word基本工具~如用格式菜单来调整文本、图片大小及版式、颜色:或是用插入菜单来插入横排、竖排文本框~图片等~设计整体版面~将文字图片调整到合适的位臵。 过程与方法:对word操作为减少学生搜图搜文的时间~由教师下发关于去极端化相关文本、图片素材~在30分钟内完成去极端化电子小报。
情感态度与价值观:培养学生去极端化意识~发挥创造力与想象力~自主完善word学习建构。
教学过程
? 回顾上节课内容~巩固插入图片、艺术字过程和注意的问题。为
电子小报的制作提出要求:1、至少有一处艺术字,2、至少插入2
张图片,3、做到版面美观大方,4、有基础的同学可自行绘制图
片~充实电子小报,5、以自己姓名命名文档保存提交
? 下发素材~在学生做的过程中进行指导,
? 提醒大家注意时间的同时~强调说明普遍遇到的问题, ? 半小时后提交电子小报~对学生的电子小报进行评比~由学生指
出存在的不足与优点,
教学反思
本节课学生积极性很高~对如何能做出让大家喜欢的电子小报进行了思考。有部分作品十分精致~得到了大家的赞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