范文一:教师未休假补贴计算
教师未休假补贴怎样计算
教师未休假按职称可能有所不同, 假使某地规定: 高级职称年 带薪休假 15 天, 中级职称年带薪休假 10, 初级职称年带薪休 假 5 天。那么一年 365 天÷ 7=52(周),每周正常休 2 天, 一年休 104 天,要上班 261 天。以此计算出: 高级职称未休假补贴=(月工资+月绩效工资+班主任月津贴) ×12÷ 261×15×3 中级职称未休假补贴=(月工资+月绩效工资+班主任月津贴) ×12÷ 261×10×3 初级职称未休假补贴=(月工资+月绩效工资+班主任月津贴) ×12÷ 261×5×3 以上关系式中:(月工资+月绩效工资+班主任月津贴) ×12÷ 261 是日工资,15、10、5 是高级、中级、初级职称人 员享受的带薪休假天数, 3 是应休未休要享受正常工资的 3 倍。
范文二:职工休假补贴审批发放表
职工休假补贴审批发放表
部门: 年 月 日 姓 名 参加工作时间 休假标准 冲抵病假 冲抵事假 未休假天数 补贴标准 补贴金额 领取人签字
大写合计 小写合计 中心领导: 主管领导: 人保科: 部门负责人: 部门考勤员: 说明: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京组通91年201号文件~工作不满15年者~每年休假7天,满15年~不满25年者~每年休假10天,满25年以上者~每年休假14天。部门考勤员和负责人要认真严格地统计和核实工作人员的出勤和休假情况。
2、凡用休假冲抵病、事假者~并领取午餐补贴和展览补贴的~不再重复记发休假补贴。
3、各种病、事假、退休、调出均不享受~按实际工作月计发~工作日不满1个月的按1个月计算。
范文三:未休假补贴计算公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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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休假补贴计算公式
年休假工资报酬的计算公式为:
年休假工资报酬=全年工资收入?261(天)×应休未休年休假天数×3。
享受了正常工作期间工资收入的工作人员,支付的年休假工资报酬按全年工资收入?261(天)×应休未休年休假天数×2的方法计算。
机关工作人员的全年工资收入,为本人当年12月份的基本工资、津贴补贴之和乘以12,再加上年终一次性奖金。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全年工资收入,为本人当年12月份的基本工资、国家规定的津贴补贴、绩效工资之和乘以12。事业单位在实行绩效工资前,工作人员的全年工资收入为本人当年实际收入。
机关事业单位全年工资收入不含根据住房、用车等制度改革向工作人员直接发放的货币补贴。
未休假补贴计算公式二
要根据具体情况进行休假工资的计算:
机关、事业单位因工作需要不安排工作人员休年休假,应当征求工作人员本人的意见。
机关、事业单位应当根据工作人员应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数,对其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年休假工资报酬的支付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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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每应休未休1天,按照本人应休年休假当年日工资收入的300%
支付,其中包含工作人员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
工作人员年休假工资报酬中,除正常工作期间工资收入外,其余部分应当由所在单位在下一年第一季度一次性支付,所需经费按现行经费渠道解决。实行工资统发的单位,应当纳入工资统发。
工作人员应休年休假当年日工资收入的计算办法是:本人全年工资收入除以全年计薪天数(261天)。
机关工作人员的全年工资收入,为本人全年应发的基本工资、国家规定的津贴补贴、年终一次性奖金之和;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全年工资收入,为本人全年应发的基本工资、国家规定的津贴补贴、绩效工资之和。其中,国家规定的津贴补贴不含根据住房、用车等制度改革向工作人员直接发放的货币补贴。
机关、事业单位已安排年休假,工作人员未休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只享受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
(一)因个人原因不休年休假的;
(二)请事假累计已超过本人应休年休假天数,但不足20天的。
人们最害怕的是变化无常,要学习适应环境的变化和变化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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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找创新,并不是停留在变化的痛苦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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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文四:教师未休假补贴怎样计算
教师未休假按职称可能有所不同,假使某地规定:高级职称年带薪休假15天,中级职称年带薪休假10,初级职称年带薪休假5天。那么一年365天÷7=52(周),每周正常休2天,一年休104天,要上班261天。以此计算出:
高级职称未休假补贴=(月工资+月绩效工资+班主任月津贴)×12÷261×15×3
中级职称未休假补贴=(月工资+月绩效工资+班主任月津贴)×12÷261×10×3
初级职称未休假补贴=(月工资+月绩效工资+班主任月津贴)×12÷261×5×3
以上关系式中:(月工资+月绩效工资+班主任月津贴)×12÷261是日工资,15、10、5是高级、中级、初级职称人员享受的带薪休假天数,3是应休未休要享受正常工资的3倍。
你明白了吗?反正我是明白了。
范文五:发放未完全失地居民生活补贴
烟台高新技术产业园区
关于发放未完全失地居民生活补贴的指导意见
第一条 为保障未完全失地居民的基本生活~保持社会的持续稳定~根据国务院和省、市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意见。
第二条 享受生活补贴的对象。未完全失地居民生活补贴的享受对象~是指经依法批准实施征地时~享有农村集体土地承包权~征地后失去部分土地~但人均耕地超过0.3亩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第三条 发放生活补贴的资金来源。各村从本村已征土地两费中安排生活补贴资金。
第四条 发放生活补贴的标准。各村须本着“立足长远~统筹规划~不发光花光”的原则~根据未征土地情况及现有两费收入情况~在留足缴纳社会保险所需费用后~按照“照顾老少~兼顾中间”的思路~适当给予不同群体不同幅度的生活补贴~应从下列各年龄段人员的生活补贴区间内确定具体补贴标准:
,一,未满16周岁的~每月100—200元;
,二,满16周岁不满60周岁的~每月50—150元;
,三,满60周岁不满70周岁的~每月200—300元;
,四,满70周岁不满80周岁的~每月300—400元;
,五,满80周岁以上的~每月400—500元。
第五条 未完全失地居民生活补贴享受对象的认定与补贴标准的确定等事宜均须由村民代表会议或村民大会依据相关法律规定讨论提出~报所在街道办事处审批。
第六条 补贴额度和时限。居民每个时间段内享受生活补贴的累积额~不得超过本村人均土地两费总额。生活补贴发放累积额达到本村人均土地两费总额或居民达到完全失地标准时~即停止个人
生活补贴的发放。
第七条 参加社会保障。当未完全失地居民再失地并达到《烟台高新技术产业园区被征地居民社会保障办法》规定条件时~应立即按照规定参加被征地居民社会保障。参保所需费用除财政补助部
外~其余部分由个人所剩余土地两费支付~剩余土地两费不足的~分
差额部分由参保人个人补齐。
第八条 管理监督。街道办事处负责监督各项政策的落实~保证生活补贴的按时足额发放与补贴资金的安全完整~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第九条 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011年10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