范文一:财产险合同
致:南京冠石科技有限公司
保
险
服
务
书
太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
二○一一年八月
前言
尊敬的南京冠石科技有限公司:
非常荣幸能有机会参与贵司的保险事务,太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愿以此为契机展开与贵公司在保险领域的合作。通过与贵司相关人员的接触,太平深深感到:我们不仅要为南京冠石科技有限公司提供优质服务,而且利用这个机会进一步促使太平提升自身的服务质量。在不断的沟通中,贵我双方配合会更加默契,今后的合作前景也会更加广阔。
我们深信:太平成熟的承保技术、领先的经营理念和专业的服务特色会在南京冠石科技有限公司的保险项目及风险管理事务中得到最好的体现。
太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江苏分公司
二O一一年八月
公司简介
(一)历史悠久的民族保险公司
1、1929年创立于中国上海---与生俱来的民族情结。
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太平保险”),创立于1929年。太平保险由当时中国最重
要的私营银行——金城银行
独资兴办,以“太平保险,保
险太平”为口号,办理水、火、
船壳、汽车、人身等保险。之
后陆续在国内大中城市以及
境外西贡、雅加达、新加坡等地设有分支机构和代理处。至20世纪40年代,太平保险已是全国规模最大、实力最强、占有市场份额最多的华商私营保险公司,为业界翘楚。
1951年由太平保险等15家上海和天津的保险公司合并重组为公私合营的保险公司,名称为太平保险公司。
2、1956年,发展于海外----与时俱进的先进企业经验的积累。 1956年,根据国家对金融保险业整体布署,太平保险停办国内业务,作为当时中国人民保险公司的海外机构,挺进国际保险市场,专营境外业务。总部迁移至香港,在港澳及东南亚地区开拓经营了整整45年。在此期间,太平保险经历了国际保险市场的风云变幻,积累了丰富的市场经验,公司经营管理日臻成熟。
3、2001年,复业于国内。
进入21世纪,在中国加入WTO,
改革进一步深入,开放进一步加快
的新形势下,2001年12月20日,
经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
太平保险在中国境内全面恢复经营
财产保险业务,总部设在深圳,注册资本金人民币20.08亿元。截止2010年,太平财产保险已在全国设立了28家省级分公司,500余家中心支公司和营销服务部,员工1万多人。
2009年6月29日,中国太平(控股)有限公司宣布正式以“中国太平保险集团公司”(下称“中国太平”)的名义办公,开始启用“中国太平”品牌。 作为中国太平品牌整合战略中的重要部分,2009年9月9日,“中国太平”旗下的太平保险有限公司正式更名为“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确立了其作为该集团国内财险市场主力军的地位。
(二)实力雄厚的股东优势
中国太平保险集团公司
“中国太平”品牌渊远流长。其历史可以追溯至1929年创立的太平水火保险公司、1931年创立的中国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和1949年成立的香港民安保险有限公司。
今天,中国太平经营区域遍及中国内地、港澳、欧洲、大洋洲、
东亚及东南亚等地区,并以保险业务为中心,资产管理为保障,为客户提供多元化金融服务。中国太平所辖产业链兼容产险、寿险、养老保险及再保险;通过统一的投资平台以及统一的共享服务和信息技术平台实现价值管理的优化组合。并同时拥有两家香港上市公司,中国太平保险控股有限公司(HK0966)和香港民安保险控股有限公司(HK1389)。
中国太平以客户为中心的综合金融服务平台框架已初步形成,可以为企业客户和个人客户提供全方位、多元化的金融和保险产品综合服务。截至目前,中国太平全集团总资产逾1200亿,客户逾600万。 中国太平保险控股有限公司
太平控股是中国保险业第一家上市公司,总部设于香港,股票代码0966。主要从事专业再保险业务及再保险经纪业务,业务范围遍及港澳、亚洲、欧洲、北美洲及其他地区。2000年6月29日在香港联合交易所挂牌上市。
中国工商银行(亚洲)有限公司
工银亚洲为中国工商银行成员,香港上市公司。工银亚洲在融资、清算、资讯科技、信用卡业务等方面拥有强大优势。2004年,工银亚洲资产总值在香港的上市银行中排名第6位。
中国太平保险集团组织架构图
中国太平保险集团全球分支机构
中国太平保险集团全球分支机构情况:
、中国太平保险控股有限公司
、太平人寿保险有限公司
、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
、香港民安保险有限公司
、中国太平保险(澳门)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太平保险(新加坡)有限公司
、中国太平保险(新西兰)有限公司
、中国太平保险印度尼西亚有限公司
、中国太平保险(英国)有限公司
、太平再保险有限公司
1? 2? 3? 4? 5? 6? 7? 8? 9? 10
? 12、太平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 12、太平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 13、太平资产管理(香港)有限公司
? 14、太平再保险顾问有限公司
? 15、中国太平保险服务(日本)有限公司
? 16、太平证券控股(香港)有限公司
? 17、太平投资控股有限公司
? 18、太平共享金融服务(上海)有限公司
19、中国太平保险印度尼西亚有限公司
二、太平财产保险江苏分公司简介
2003年5月,经中国太平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获准筹建。经过3个多月的筹备,2003年7月18日,经江苏保监局批准,太平财产保险江苏分公司正式成立,经营区域为江苏行政区域,业务范围包括企业财产保险、责任保险、法定责任保险、信用保险和保证保险、其他财产保险业务、短期健康保险和意外伤害保险以及上述保险业务的再保险业务。公司目前办公地点在南京市中山南路414号投资大厦2楼,拥有员工600多人,其中管理人员大部分具有多年保险从业经验,业务精通、技术全面,服务意识超前,有实力为客户量身定做最合适的保险方案,提供最佳的保险服务。
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6008号深圳特区报业大厦41层
电话:(86-0755)82960919 传真:(86-0755)82960909/625 网址:www.etaiping.com 邮编:518034
江苏分公司地址:南京市中山南路414号投资大厦2楼
电话:(025)84727111 邮编:210006
传真:(025)84711877
三、服务报价
财产综合险
固定资产和存货 约RMB2800万元
保险费率 0.1%
免 赔 每次事故损失的15%或RMB2000元 ,
两者以高者为准
四、保险责任
第一条 在保险期间内,由于下列原因造成保险标的的损失,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一) 火灾、爆炸;
(二) 雷击、暴雨、洪水、暴风、龙卷风、冰雹、台风、飓风、暴雪、冰凌、突发性滑坡、崩塌、泥石流、地面突然下陷下沉;
(三)飞行物体及其他空中运行物体坠落。
前款原因造成的保险事故发生时,为抢救保险标的或防止灾害蔓延,采取必要的、合理的措施而造成保险标的的损失,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也负责赔偿。
第二条 被保险人拥有财产所有权的自用的供电、供水、供气设备因保险事故遭受损坏,引起停电、停水、停气以致造成保险标的直接损失,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也负责赔偿。
第三条 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为防止或减少保险标的的损失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也负责赔偿。
责任免除
第一条 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投保人、被保险人及其代表的故意或重大过失行为;
(二)行政行为或司法行为;
(三)战争、类似战争行为、敌对行动、军事行动、武装冲突、罢工、骚乱、暴动、政变、谋反、恐怖活动;
(四)地震、海啸及其次生灾害;
(五)核辐射、核裂变、核聚变、核污染及其他放射性污染;
(六)大气污染、土地污染、水污染及其他非放射性污染,但因保险事故造成的非放射性污染不在此限;
(七)保险标的的内在或潜在缺陷、自然磨损、自然损耗,大气(气候或气温)变化、正常水位变化或其他渐变原因,物质本身变化、霉烂、受潮、鼠咬、虫蛀、鸟啄、氧化、锈蚀、渗漏、自燃、烘焙;
(八)水箱、水管爆裂;
(九)盗窃、抢劫。
第二条 下列损失、费用,保险人也不负责赔偿:
(一) 保险标的遭受保险事故引起的各种间接损失;
(二)广告牌、天线、霓虹灯、太阳能装置等建筑物外部附属设施,存放于露天或简易建筑物内部的保险标的以及简易建筑本身,由于雷击、暴雨、洪水、暴风、龙卷风、冰雹、台风、飓风、暴雪、冰凌、沙尘暴造成的损失;
(三)锅炉及压力容器爆炸造成其本身的损失;
(四)本保险合同中载明的免赔额或按本保险合同中载明的免赔率计算的免赔额。
第三条 其他不属于本保险合同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五、服务
1、24小时报案理赔服务电话95529
太平保险全国统一客户服务热线95529能提供全天候24小时接报案和理赔服务,有专人受理索赔接报案。
2、联系人 李小祥 13770825379 025-52383921
范文二:家庭财产险
家庭财产险问题
家庭财产险:被保险人自有的家庭财产,都可以向保险人投保家庭财产保险。
1.国内业务恢复初期,家庭财产保险与其它业务一起高速增长
2.财产保险业务稳步发展时期,家庭财产保险业务却大幅下滑,不可
遏制之势
3.改革深入发展期,家庭财产保险业务徘徊不前,陷入困境。 深层次问题
一是保险公司缺乏对市场变化的调研,不能及时掌握情况,没有采取
有力措施;
二是展业手段单调,方式方法不灵活,服务水平不高;
三是暴露出险种的不尽合理,缺少吸引力,不适应市场需求;
四是代理途径不稳定,代理机构、代理人员不能正常开展业务;
1.家庭财产保险的发展状况
家庭财产保险是我国恢复国内保险业务以来,开展业务较早,发展较快,覆盖较宽的骨干险种之一。家庭财产保险包括灾害保险、第三者责任保险、盗窃保险等。它面对全国十几亿人口、数亿个家庭,市场潜力巨大。据了解,世界发达国家家庭财产保险的普及率已达70%。但是,我国目前的家庭财产保险覆盖面不到10%,而且很大比例是机关、企事业单位作为一种福利给干部、职工购买的,保费少,保额低,绝大多数为不足额保险,有的根本起不到保障作用。在承保实务上,大多数保单承保要素不全,被保险人资料不齐,保险标的不明确。一旦发生保险事故,勘查、定损非常困难。改革开放20多年来,我国经济发展很快,人民生活水平也快速提高,家庭个人财产日益增长、扩大,人们生活中追求宁静、安全,减少风险的意识也日益加强。家庭财产保险越来越具有发展潜力。 但是,家庭财产保险保单与个人寿险保单相比较,保费较少,一般每单数为10元,多的也不过上百元,长效还本家庭财产保险每单亦不过几百元,大者上千元,且直销无手续费,代理销售的手续费也非常低,很难象寿险一样通过营销队伍卖单。由财产保险基层公司自营,费时费力,收效甚少;若城乡居民自己去保险公司购买则感到繁琐不便,颇多微辞。有人认为,家庭财产保险恰如“鸡肋”,食之无味,弃之可惜。
2.家庭财产保险发展中的主要问题和原因
家庭财产保险由快速发展到急剧下降,目前业务发展比较困难,举步维艰;业务下滑,比重减小。1999年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家庭财产险保费总收入10.16亿元,同比下降了
7.25%,仅占全部财产保险业务的2.41%。比重也在下降;产险储金59.30亿元,比去年同期下降40.21%。在赔付率方面,与城市家财保险赔付率较低形成鲜明对照的是农村家财险赔付率大幅度攀升,徐州市某县支公司1998年家财业务仅为49.2万元,同比减少73%,其赔付率也由14.17%上升为50.41%。该年度人保徐州分公司家财险赔付率最高的基层支公司高达158%。家庭财产保险业务存在着较严重的问题。
分析起来,引起这些问题的主要原因:一是保险公司缺乏对市场变化的调研,不能及时掌握情况,没有采取有力措施;二是展业手段单调,方式方法不灵活,服务水平不高;三是暴露出险种的不尽合理,缺少吸引力,不适应市场需求;四是代理途径不稳定,代理机构、代理人员不能正常开展业务;五是在经济调整时期,乡镇农民收入增长缓慢,特别是农民“减负”期间,“保险”往往被当作农民的负担被砍掉,城市居民收入近年来增幅不高,下岗职工增多,也影响了人们投保的积极性。
3.家庭财产保险的发展思路和对策
一.适应市场需求,设计出适应性较强的条款。一是积极开展市场调研,区别不同情况,对不同保险标的进行科学分类,比如按城镇、农村进行分类。居民家庭装潢、家用电器包括电脑等均可纳入保险标的范围。有的保险公司已将第三者责任保险纳入家庭财产保险系列,应是比较有眼光的做法。二是搞好险种组合,以适应各种不同层次的需求。三是灵活厘定费率,不可一概而论。就目前江苏省农村而言,江南农村住房,已与中小城市无大差别。江苏省政府采取“不将草房、危房带入二十一世纪”行动,苏北农村年内将消灭草房、危房。这些情况必须考虑在内。大中城市居民住房可按高级住宅区、安全小区、普通住宅区等实行不同费率。这将激起人们投保的积极性。四是对连续投保3年、5年、10年,安全无赔款的,应分别给予一定比例的安全奖。
二.调整展业力量和展业方式,搞好新业务拓展。一是加强保险宣传,特别是条款中主要保险责任、除外责任等要宣讲明白。可利用保险宣传月(周)、街头咨询等方式进行深入宣传。二是适当调整展业力量,加强展业力度。随着保险公司经营机制改革的深入,认真进行分配制度的改革,按照保费收入多少,业务质量好坏,确定业务人员的工资、奖金分配水平,以调动工作积极性。三是采取灵活方式,提高服务质量。如对常年无赔款的单位、个人采取重大节日送贺卡、寄送慰问明信片等方法加强与保户沟通,提高续保率。四是努力寻找新的代理途径,降低展业成本。比如利用银行、商场、社区服务中心、有线电视收费系统等代理业务,实践证明是行之有效的方法。人保徐州某区支公司利用银行代理房屋保险业务,年收取保费逾百万元。
三.搞好防灾理赔工作,保证业务正常进行。出险后,要迅速准确勘查、定损,合理赔款,采取限时赔付,送赔款上门等方法,取信于民。同时,要注意提高理赔质量,适度控制赔付率,防止业务亏损。。
四.不断更新观念,开拓思路,加强服务,促进业务发展。为了适应市场经济的新形势,就要不断树立新的观念。注意利用新的技术和方法来处理业务工作。目前互联网上保险信息还比较少,随着保险公司电子化建设进程的加快,保险与网络关联越来越密切。不久的将来,企望将家庭财产保险业务进行网上销售,减少营销成本,节约费用,让利于保户,以便促进家庭财产保险业务的发展。
范文三:财产险
财产险
货运险
分类:进出口 海运 平安险 水渍险 一切险
陆路 一切险
航空 一切险
国内 水路、陆路:基本险 综合险 公路定额
航空
承保方式:一票一单(针对一批货) 、预约式(针对长期货运)
费率:保险金额(发票金额或加成值) *保险费率
影响费率的因素:
1、 货物本身的性质。如:粮食易潮,有保额 3%~5%的途损免陪;玻璃有破损免陪;钢铁 有排除锈损刮擦,也可特别投保锈蚀险,但必须做专门的防锈措施。
2、 运输工具。如:船龄。 15年以下船龄可接受, 20年以上为老龄船。国内运输超过 100万,进出口超过 100万美元,需提供船舶状况证明。
3、 地理区域。如:陆运至俄罗斯或非洲,遭盗抢的几率大。
4、 季节气候。如:运粮食跨越赤道,气温变化易引起霉变。
投保需提供的信息:
被保险人、货物信息、运输工具、运输线路
需所要发票、提单。
建筑 /安装工程一切险
土建部分占 60%则投保建工险,土建已完成则投保安装险
保险期间:从开工建设至部分或全部验收合格、或实际使用。
证明工程造价需提供:工程合同、承保金额明细表、地质勘查报告、预算合同、进度表。 建筑工人团体意外伤害险 :
辽宁省规定不做保险不许开工, 规定只有人保、平安、天安可以通过审批, 但太保做过都可 通过审批。
投保不记名,每人固定身故保额 18万,医疗 2万。
企业财产险
分类:基本险、综合险、一切险
基本险:责任 1、或在、爆炸、雷击、空中物体坠落
2、三供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
3、合理施救费用
综合险:在基本险基础上增加了自然灾害(除海啸、地震)
一切险:出去列明的除外责任,其余都承保。费率相对高,没有免陪。
附加险:水管爆裂、盗抢。适用于基本险和综合险。
影响费率因素:生产类别、 承保记录、 赔付记录、 建筑结构、 标的物危险性、 所处地理环境。 需现场勘查类别:家具厂、木材厂、市场摊位。
拒保类别:烟花、爆竹
投保流程:填写保单 — 加盖公章(出具资产负债表、资产明细表) --分公司核保 — 出保单 — 送交客户 — 收取保费
注意 :资产明细表可提供电子表格, 若企业规模大明细表量非常大,也可不提供, 但出险时 必须有明细账可查。
家庭财产保险
注意事项
1、家财与家事的主要区别在于:家财包括玻璃破碎,家事包括第三者责任与租房费用。小 康之家的保险责任比较窄。
2、便携式电器主要包括笔记本电脑、相机、 CD 机等。 不包括手机 。
3、如果楼上住户将被保险人家水淹,则各款都可报赔;如果被保险人将楼下住户水淹,则 只有家事无忧可赔付。
4、对房屋年限无具体要求,但 2000年以前的可能无法承保。
5、学校宿舍不属于家庭财产。
6、保险对象不包括无法确定价值的物品,如古玩、邮票、有价证券、名表、名笔、录音制 品等。
7、签单日期为填写投保单的当天日期,遇节假日则生效提起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
范文四:财产险费率
财产一切险费率
财产一切险的费率为工业类、仓储类和普通类三大类。工业类根据投保单位的生产性质及主要产品又进一步分成六个等级。 1.附加风险费率
(1)财产一切险附加机器损失险,视危险程度,可在原费率上增加10%加保。如在保额中机器设备占大部分,应按相应的机器损坏险费率的30%加收保费。
(2)财产一切险附加《恢复基础赔偿条款》、在原费率上增加10%。
(3)财产一切险附加《扩展罢工、暴动、民众骚动、恶意破坏损坏条款》,在原费率上增加10%。 (4)除上述之外的各种附加保险,应视条款规定及具体情况酌定是否加费。 2.财产一切险费率表(年度费率‰)
3.免赔额
财产一切险必须规定免赔额。如就整体而言,每次事故免赔额折合美金可在USD1,000– USD10,000之间,免赔额可在5%-10%之间,具体视费率高低,风险程度及客户的情况而定。如有贵重财产或机器设备,也可针对每项标的物规定各自合理的免赔额。免赔额的高低应与客户协商制订。 4.说明
(1)保险财产占用的主要建筑物,如果是钢筋混凝土结构的优等建筑,或对投保进额特大,历年损失较少,有自动喷淋及先进的消防设施的单位,可给5%-10%的优待折扣。
(2)在保单所载明的财产险保险期限内,若没有发生损失赔偿,续保时可在原费率的基础上给予投保人10%-15%的费率优惠。若年赔付率不超过30%时,可酌情考虑退还保费的3%-5%(本规定是为了适应开展保险工作需要而制定的,对于有影响的大业务,可参照执行)。
工业险级别划分原则及工业险级别表
工业险级别划分原则
鉴于工业险费率的厘定,应兼顾到保险单位使用的原材料、主要产品、工艺流程、危险程度等因素,所以,对有些单位虽使用同样的原材料或生产同样的产品,但由于工艺流程及设备现代化程度的不同,故在厘定费率时也予以区别对待,对有些单位虽然名称相同,但由于生产内容与名称并不相符,如军工机械制造改产民用消费品等,类似情况应按实际生产的内容订费率。划分原则如下: 一级工业险,
1、以钢铁为原料的金属冶炼、铸造及各种重型机械、机器设备制造、钢铁制品、部分纯钢铁制品等工业。
2、耐火材料、水泥、砖石制品工业。 二级工业险:
1、 一般机械零件制造修配工业;
2、 以金属为主要原料,兼用少量的塑料及非金属材料的机械零件制造、修配工业; 3、 兼有少量喷漆等工艺的五金零件制造修配工业。 三级工业险:
1、部分金属或一般物资为主要原料的食品及副食、轻工、塑料制品、电子、电器、电机仪表、日常生活用品等工业;
2、生产过程比较安全,危险性小的日用化学品工业。 四级工业险:
1、以竹、木、毛皮或一般可燃物资为原料或以一般危险品进行花盒生产并在生产过程中有一定危险的工业; 2、棉、麻、丝、及其制品:塑料、化学、化纤、医药等制造加工工业; 3、以油脂为原料的轻工业; 4、文具、纸制品工业。 五级工业险:
1、以一般危险品及部分特别危险品为主要原料进行化合生产、制氧、挥发性化学试剂以及塑料、燃料制造等工业;
2、大量使用竹、木、草等为主要原料的木器家具、工具、竹器草编织产品制造工业及造纸工业; 3、油布、油纸制品工业。 六级工业险:
以特别危险品如赛璐珞、磷、醚及其他爆炸品为主要原材料近些年嘎化合生产的工业; 燃料工业。
工业险级别表 一级工业
金属冶炼、铸锻、压延、轧制厂 钢铁机器、机械设备制造修配厂 钢铁屋架门窗框厂 钢铁箱柜家具厂
钢模、制模、金属模具厂 钢铁铸造厂
钢球、钢板、钢带厂
汽车及零件制造修配厂(塑料除外) 飞机制造修配厂 电子制造修配厂 拖拉机制造修配厂
农机、农具制造修配厂(钢铁) 电梯制造厂 制桶厂(金属)
拉丝、盘元、制丁、制网厂 锅炉制造厂 铸锅厂
水泥、水泥钢筋预制件厂(包括陶粒及硅酸盐预制厂) 炼钢、轧钢、轧辊厂 玛钢厂 冷拉钢厂 金属结构厂 金属材料改制厂 金属网厂 有色金属拔管厂 火车制造修配厂
钢铁、水泥船舶制造修配厂 探矿机械制造修理厂 矿山机械制造修理厂 卷扬机械制造修理厂 装卸机械制造修理厂 液力机械制造修理厂 冷气机械制造修理厂 鼓风机械制造修理厂 通风机械制造修理厂 纺织机械制造修理厂 冶金机械制造修理厂 化工机械制造修理厂 橡胶、塑料机械制造修理厂 皮革机械制造修理厂 炊事机械制造修理厂 石棉及石棉制品厂
大理石、玉石、石料、石英、石粉、轧石厂 玉石雕刻厂
采矿、磷矿石开采厂 石笔厂 粉笔厂
耐火砖、煤渣砖、砖瓦厂 耐火器材厂
工程机械制造修理厂 运输机械制造修理厂 通用机械制造修理厂 供电设备厂 化工石油设备厂 润滑设备厂 起重设备厂 矿山具厂 风动工具厂 机床工具厂
重型机器、机床、附件厂 起重机器厂
机床厂 手动电葫芦厂 锚链厂 铆钉制造厂
粮食机械制造修理厂 食品机械制造修理厂 电子机械制造修理厂 造纸机械制造修理厂 发电机械制造修理厂 内燃机械制造修理厂 柴油机厂 减速机厂 冷冻机厂 空压机厂 电冰箱压缩机厂 空气压缩机厂 粉末冶金厂 合金材料厂 硬质合金厂 线材厂 裸线厂 铁镏链厂 镀锌铁丝厂 曲轴厂 硫化铁矿厂 宝石厂
钻石、玻璃磨制厂 自来水厂 洗煤厂 铆铁厂 叉车厂 水泵厂 油泵油嘴厂 辉录岩厂 选矿厂 阀门厂 高压容器厂 标准紧固件厂 甘锅厂
二级工业
自行车、钟表、缝纫机厂 自行车、钟表、缝纫机零件制造厂 钟表机床厂 医疗机器制造厂 速印机、油印机制造厂 大字机制造厂 金属工艺品厂 铝器、铝制品厂 铝铸件厂 船舶打捞拆旧厂 砂轮厂
齿轮厂(铣牙厂) 水暖器材厂 铁合金厂
轴承、弹簧、锯条厂 电动机(马达)制造修配厂 电力变压器制造厂 电焊机厂 电炉厂
金属工具零件制造厂 金银箔、金银饰器厂 金属用品制造厂 量具刃具厂 玩具厂
消防器材厂(以金属为原材料) 千斤顶厂 制锁厂 制锹厂 制铲厂 制钻厂 钢丝绳厂 钢丝、铝丝布厂 研磨器材厂 微电机厂 炉具厂
刀剪、理发工具厂 喷雾器厂
油轮厂
安瓶、绝缘瓷瓶厂 宝石轴承厂 滑石粉厂 制针厂
五金工具锻件厂
度量衡厂(以金属为原材料)
文娱、体育、文具及玩具厂(以金属为原材料) 电工工具厂
导型管厂(以金属为原材料) 打火机厂 电杆棒厂 钢珠厂
机动车修配厂 钢带厂 航标厂 铰链厂
软管厂(以金属为原材料) 窗钩、插销、门铰厂 建筑装潢五金厂 牌扣厂 厨具厂 白铁制品厂 云母片厂 盐井及盐厂 造纸机修厂 酿酒机修厂 晒图机厂 火力发电厂
水力发电厂(大、中型) 风力发电厂
三级工业
皮革皮件制造厂 裘皮服装厂 酱菜厂 粉丝厂 食品加工厂
制球厂(以皮革为原料) 皮革马具厂 皮革制造厂
食品、副食品加工厂 酵母厂 酿酒厂
制冻厂(包括冷库) 水产品加工厂 制茶厂 制糖厂 面条厂 肠衣加工厂 屠宰厂 碾米加工厂 淀粉厂 调料厂 酱油厂、醋厂 果子食品厂 海水养殖厂
玻璃、玻璃制品、玻璃纤维厂 光学镜片制造厂 制镜厂 热水瓶厂 陶瓷器厂
肉类、酱制品加工厂 豆制品加工厂 蛋制品加工厂 冷食厂 乳制品厂
冷冻厂(包括冷库) 啤酒厂 苹果干厂 禽肉加工厂 汽酒、水饮料厂 饴糖酱色厂 鱼肉松加工厂 蜜饯厂 葡萄酒厂
粮食加工厂 饲料加工厂 自动化仪表厂 绘图仪器厂 显示仪器厂 激光仪器厂 电子显示器件 光电器件厂 低压电器厂 电化教育仪器厂 搪瓷及搪瓷器皿厂 贝壳制品厂
灯泡、日光灯、霓虹灯厂 荧光灯厂 灯具厂 水表、电表厂 玻璃仪器厂 玻璃横具厂 照明器材厂 钟表玻璃厂 汽车灯厂 汽车电器厂 汽车仪表厂 汽车喇叭厂
仪器、仪表制造及修理厂 电子仪器厂 分析仪器厂 海洋仪器厂 自动化器厂 光学仪器厂 唱片厂
电子琴厂(木壳除外) 无线电设备厂 广播器材厂
电化、电报、无线电收发机 电器用品制造、电器器材厂 照相机器材厂 自动化元件厂 电热器厂 扬声器厂 计算器厂 计算机配件厂 电子计算机厂
电子化学设备厂 光学元件厂 空调器厂 熔断器厂 电容器厂 互感应器厂 整流器厂 电筒厂(金属) 通讯器材及元件厂 电讯工具厂 唱机厂 机械密封件厂 电烫头厂 电动工具制造厂 噪声控制设备厂 除尘设备厂 制造修配厂
无线电收音机、半导体收音机、电视机、录音机、录像机厂 电视机设备厂 广播电视设备厂 微波通讯器材厂 电讯设备厂 半导体厂
半导体材料、设备厂 幻灯机厂
电影拍摄机、电影放映机 幻灯放映机制造厂
电子管、显象管、晶体管厂 电阻厂 绝缘器材厂 电讯电机厂 滤清器厂 消防器材厂 磁性材料厂 齿轮材料厂 按接插件厂 卫生材料厂 墨水墨汁厂 甘油提炼厂 电扇厂
电冰箱制造修理厂 洗衣机制造厂
体育、文具、玩具厂(饴塑料为原材料) 儿童车厂
打字机厂 行李车厂 复印机制造厂 绘图厂
胶木粉及胶木制品厂 钢骨绸布伞厂 烘箱厂 表带厂 眼睛盒厂 牛皮胶厂 证章防护用品厂 字模铸造厂
农具制造厂(以木、竹为原料) 人发加工厂 塑料编制厂
纽扣厂(以塑料为原料) 保温材料厂 布轮厂 接扣厂 工业用泥厂 工艺美术厂 制章机厂 造纸厂(布料) 舞台用品厂 皮革五金厂 发卡厂 化学纤纸厂 植绒工艺厂 焊接加工厂 蓄电池厂 小苏打厂 电珠厂 电镀厂 热处理厂 骨制品厂 首饰厂 网具厂 煤球厂 发制品厂 汽车塑料件厂
绢花、纸花、塑料花厂 圆珠笔及圆珠笔芯厂 金笔厂 牙刷厂
牙膏、牙粉厂
炭精棒池厂
颜料拼装厂
电焊条加工厂(电焊棒)
香精香料厂(物理反应)
碳酸钙厂
泡花碱厂
烧碱厂
成药、轧片、分装加工厂
氯碱厂
漂白粉厂
硫化碱厂
钛白粉厂
硼砂硼酸厂
碳素厂
二氧化钙厂
二氧化碳厂
制钒厂
制碘厂
薄荷及薄荷脑厂
生物制药厂
微生物厂
磷肥厂
骨粉厂
电木粉及其制品厂
土糖厂(综合利用或专门)
猪鬃厂
海带胶厂
手表厂
手表元件厂
钥匙链厂
石灰厂
木灰厂
制罐厂
小型水力发电厂
四级工业
棉、毛、丝纺织、印染、漂洗复制厂(清花除外)
人造纤维、合成纤维厂
洗染工厂
印花提花机
色染厂
帆布制品厂
丝绒厂
针织厂
灯芯绒厂
台布厂
蓬布厂
旗帷蓬布厂
毛毯厂
被服厂
布鞋厂
制棉厂
汽灯纱罩厂
剿丝厂
毛衣、线衣厂
运动衣厂
织袜厂
围巾厂
手帕厂
手套厂
防雨布厂(油漆布、橡胶布除外)
枕芯厂
服装、鞋帽厂
纱布制品厂
面袋厂
制绒、丝织、染纱线厂
纺线、并线厂
毛条厂
织带厂
缝纫厂
床单厂
绒绣厂
蜡染厂
帘子布厂
衬衫厂
窗纱厂
珠被厂
织布厂
绸布厂
口罩厂
剧装厂
靠垫厂
绣花厂
制帽厂
抽纱、刺绣、花边厂
夹纱、并线厂
雨衣厂(以防雨布、塑料布为原料)
制扇厂
制刷厂
软木及软木制品厂
瓶盖厂
荧光材料厂
胶木厂
胶木粉厂
木柚厂
木型厂
木壳钟制造厂
制桶厂(木)
木梭厂
木箱厂
旋木厂
假肢厂
球拍厂
缝纫机台板厂
制木厂
木筒、木管厂
纸制品综合加工厂
木床、床棚厂
纸制品厂
浆粨厂
经编厂
铅笔、毛笔、画笔、排笔厂
广告、布景、道具厂
科教模具厂
模型、模具厂(木、塑料)
印刷厂
印刷品材料厂
装订、烫金、裱背加工厂
照相纸厂
装潢包装厂
纸箱厂
板纸厂
纸绳厂
色纸厂
日历厂
包装材料厂(纸、塑料)
塑料成品加工厂
泡沫塑料厂
商标印刷厂
立体图片印刷厂
有机玻璃制品厂
玻璃纸厂
面粉厂
豆饼、菜饼厂
纸筋厂
砂纸厂
晒图纸厂
复写纸厂
蜡纸厂
鞋油厂
制药厂
中药厂
药材加工厂
中药切制膏丸制造加工厂
医用橡皮胶厂
兽药厂
农药、制香厂
卫生香厂
棉麻纺织品厂
麻纺织厂
亚麻厂
萱麻、麻袋、麻线、麻丝、
麻绳1
棕绳1
蜡线1
防雨布1(油漆布、橡胶布)
雨衣1(油漆布、橡胶布)
起毛、拉绒、绒布、绒毯、
驼绒1
粮油加工厂
幻灯片制造厂
卷烟及雪茄烟厂
肥皂厂
蚊香厂
制蜡烛厂
棉绳厂
纤维材料厂
绳经厂
涤纶厂
宫纱灯厂
锦匣厂
纱布厂
劳保用品厂
网具厂(金属除外)
扫帚、鸡毛帚厂
乐器厂
乐器修理厂
钢琴厂
手风琴厂
民族乐器厂
提琴厂
木、竹管乐器厂
电线、电缆制造厂
电极厂
羽毛及皮毛整洗加工厂
制毡厂
地毯厂
烧毛厂
毛纺织厂
沙发蓬套厂
钢锌板、制板厂
制胶厂
再生胶厂
化学胶厂
化学胶汁厂
橡胶制品厂
橡胶复制厂
再生橡胶厂
弱性酸制造厂
树脂厂
油墨厂
植物油厂
桐油提炼厂
化学工厂(专订者除外)
化妆品厂
硫酸钙厂
硫酸、硝酸、盐酸厂
电模厂
电影制片厂
电焊条加工厂(电焊棒)
电气焊厂
电筒厂(塑料)
电磁线厂
增塑剂厂
碳黑厂
活性炭厂
文娱、体育、文具、玩具厂(金属、赛璐珞除外)
戏剧用品厂
颜料、水彩颜料厂
电解厂
电解铜厂
度量衡器厂(金属原材料除外)
人造革制造厂
鞋楦厂
自来水笔厂
油轮制造厂
烟具厂
印刷器材厂
三聚磷酸钠厂
甘蔗化工厂
氮肥厂
钾肥厂
化肥厂
铬盐厂
立德粉厂
雕漆厂
测绘用品厂
镀锌丝厂
废纤维加工厂
牙签厂
算盘厂
刻字厂
图章厂
气枪厂
拉链厂
软管厂
珐琅厂
寿器、骨灰盒厂
皮革化工厂
炼焦厂
五级工业
胶合板、木丝板、隔间板、纤维板厂
木刻、木雕厂
锯木、木材综合加工厂
造纸厂
火柴梗片厂
木船制造修理厂
木质车轮、轴、车厢制修厂
木器家具厂
木器工具及木制品制造厂
竹器工厂
纸伞厂
油布伞厂
油布、油纸、油绸厂
沥青厂
合成洗涤剂厂
发泡剂厂
双氧水厂
酒精厂
油漆厂
化学制气厂
化学制氧厂
香精、香料厂(以化学反应为限)
塑料制造厂(合成塑料)
花露水厂
桐油、柏油厂
垫缛厂
棉花打包厂
沙发厂
藤柳器厂
喷烘漆加工厂
草绳、草袋、草垫及其他草织品制造厂
刨花厂
烟叶复烤厂
沥青油毛毡厂
纱布药棉厂
眼睛厂
有机玻璃制造厂
橡胶布厂
榨油厂
废油加工厂
纸柏油毛毡制造厂
棉胎加工厂
翻胎厂
皮棉加工厂
轧棉、弹棉厂
粮油加工厂(使用石油醚)
农药、化肥杀虫剂厂(粉剂)
防火涂料厂
纤维复制厂
硷厂
酪酸厂
氧气厂
粘结剂厂
乳胶厂
胶柚厂
轮胎厂
轮胎翻新厂
氩气厂
氮气厂
煤气厂
食油加工厂(使用正己烷)
苦味酸厂
醚制造厂
香蕉水厂
炼油厂
天然气厂
喷烘漆制造厂
乒乓球制造厂
文娱、体育、文具及玩具厂(赛璐珞)
赛璐珞厂
氯酸钾厂
烟火、爆竹厂
导火索、雷管及炸药厂
银粉厂
松节油厂
松香提炼厂
橡胶原料厂 六级工业
化学试剂、溶剂、助剂厂
磷厂
硫磺炼制厂
有机化工厂
石油化工厂
氢气厂
甲醇厂
樟脑厂
硝化纤维厂
硝化棉及赛璐珞制品厂
火柴厂
照相及电影胶片制造厂(感光胶片)
炮弹厂
感光材料厂
电石厂
松香水厂
燃料化工厂
危险品与特别危险品分类表及说明
危险品与特别危险品分类表
1、爆炸物品
易于燃烧和爆炸的物品。当受到高热、摩擦、冲击等外力作用或与其他物质接触,发生剧烈的化学反应,产生大量气体和热量。因气体急剧膨胀而引起的爆炸,凡是爆炸物品均属特别危险品。
2、易燃液体
易于燃烧和挥发的液体,其燃点(引火点)在45℃以下者均为易燃液体。
(1)一级易燃液体:极易燃烧和挥发。闪点低于28℃。(特别危险品)
(2)二级易燃液体:容易燃烧和挥发。闪点在28℃以上45℃以下。(危险品)
3、易燃固体
引火点较低,受热、冲撞、摩擦或与氧化剂接触,能引起剧烈燃烧和爆炸,燃烧时能放出有毒气体和大量的剧毒气体。分为二类:
(1)一级易燃固体:燃烧点低、易燃和爆炸,爆炸速度快,并能放出大量的剧毒气体。(特别危险品)
(2)二级易燃固体:燃烧性能比一级易燃固体差,燃烧时放出有毒气体。(特别危险)
4、遇水燃烧物品
遇水分解并产生可燃气体和热量而引起的燃烧。分为二类:
(1)一级遇水燃烧物品:遇水产生剧烈的反应,产生氢气和其他易燃气体而引起燃烧的。(特别危险品)
(2)二级遇水燃烧物品:遇水产生缓慢的反应,产生可燃气体而引起燃烧的。(危险品)
5、自然物品
与空气接触后,能发生猛烈的氧化作用而引起燃烧。如受热即能发出大量的热量,有时及时不补给空气,也能迅速燃烧。分为二类:
(1)一级自然物品:在空气中剧烈氧化能引起自燃迅速燃烧的。(特别危险品)
(2)二级自然物品:在空气中缓慢氧化能引起燃烧的。(危险品)
6、压缩气体及液化气体
气体经压缩后成为压缩气体或液化气体而储存于受压容器中的。因受热、撞击或气体膨胀,使空器受损引起爆炸。分为二类:
(1)易燃气体 (特别危险品)
(2)助燃气体 (危险品)
7、氧化剂
是一种含有多量氧的物质,如因受热、摩擦、推动、撞击、重压而能分解助燃性极强的氧气,与可燃物、油脂等接触,即能分解引起燃烧和爆炸。分为二类:
(1)一级氧化剂 (特别危险品)
(2)二级氧化剂 (危险品)
危 险 品 表
二级易燃烧液体:
溶剂油 煤 油 丙 醇 丁 醇 醋酸丁脂 硝酸丁
脂 丁 醚 笨乙烯 异丙醇 氯化苯 吡 啶 松节油
松香水 冰醋酸 杀虫剂
二级易燃固体:
普通火柴 硫 磺 萘 樟 脑 松 香 沥 青
发泡剂
二级遇水燃烧物品:
保险粉(低亚硫酸钠) 二氧化硫 五氧化磷 甲基三氯 硅 烷
四氯化铁 硅 铁 氯化亚钒
二级自然物品:
油 纸 油 布 桐油漆布 油 绸 浸油的棉花
麻、毛 丝及野生纤维 浸油金属屑 硫化铁(活性) 煤
助燃气体:
氧 气 氯 气 氨 气 氟 气 液态空气
二级氧化剂:
铬 酸 重铬酸铵 重铬酸钠(红钒钠) 重铬酸钾(红钒钾)
过硫酸铵(高硫酸铵) 过硫酸钠(高硫酸钠) 过硫酸钾(高硫酸钾)
亚硝酸钠 亚硝酸钾 硝酸镧 硝酸铁 硝酸亚铈
硝酸铈铵 过氧化铝
特别危险品表
爆炸物品:
导暴线 雷 管 三销基甲苯(TNT) 三销基苯酚(苦味酸)
三销基氯化苯 三销基二甲苯 四销基苯铵 炸 药 火 药
炮 竹 烟 火
一级易燃液体:
石油醚 汽 油 石脑油 烯轻油 原 油 戊 烷
乙 烷 正庚烷 正辛油 戊 烯 异戊二烯 环戊二烯
苯 甲 苯 二甲基 二氯乙烯 氯丙烷 二氯乙烯
氯丙烯 溴丙烯 乙 醛 丁 醛 甲 醇 乙 醛
丙 醇 丁 醇 丙 酮 乙 醚 环氧丙烷 甲酸甲脂
甲酸乙脂 甲酸戊脂 醋酸甲脂 醋酸乙脂 醋酸丙脂 丙酸甲脂
硝酸乙脂 丙烯晴 二硫化碳
二级易燃液体:
红磷(赤磷) 二硫化磷 五硫化磷 硫火磷火柴(红头火柴) 二硝基
二硝基甲苯 硝化棉(火胶棉、硝化纤维、赛璐珞棉、喷漆棉) 二硝基氯化苯
二硝基苯酚 二硝基苯肼 二硝基萘 烟雾剂
一级遇水燃烧物品:
锂 钠 钾 钙 锌 镁 铝 氢化钙 氢化钾 四氢化锂铝 碳化钙(电石) 碳化铝 钾汞齐
硼氢类
一级自然物品:
黄磷(白磷) 硝化纤维胶片(包括废电影片、X光胶片) 三乙基铝
三异丁基铝
易燃气体:
氢 气 磷化氢 甲烷(沼气) 乙 烯 乙炔(电石气)
丙 稀 丁 烯 丁二烯 石油气 丙 烷 乙 烷
丁 烷 氯甲烷 氯乙烯 一氧化碳 煤 气 光 气
一级氧化剂:
过氧化钠 过氧化钾 过氧化钙 过氧化钡 地氧化锶
过氧化氢(双氧水) 高氯酸钾(过氧酸钾) 高氯酸铵(过氧酸铵)
氯酸铵 氯酸钾 氯酸钠 氯酸锶 氯酸钡
高锰酸钾(过锰酸钾) 高锰酸钠(过锰酸钠) 漂粉精(次亚氯酸钙)
硝酸铵 硝酸钠 硝酸钙 硝酸钾(硝石) 硝酸锶
硝酸钡 发光剂
以上危险品与特别危险品是根据公安部、铁道部、化工部有关危险物品的储存及运输的规定分为危险品与特别危险品二类。并且列举一些常见的易燃爆炸物品,便于各地应用。由于化学物品品种繁多,不能全部列举,很可能部全面,承保业务时,遇到上表中没有的易燃易爆物品,请查阅公安部、铁道部、化工部有关危险物品管理规则,参照办事。
范文五:财产险案例
财产一切险除外责任案例 财产一切险除外责任案例 除外责任 一、投保人、被保险人及其代表的故意或重 投保人、 大过失行为中禾公司因职员过失造成财产损失诉平安保险公司保险理赔案【案情】 案情】原告(被上诉人)厦门中禾实业有限公司。 被告(上诉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分公司(下称平安保险 公司)。 2003 年 7 月 4 日,原告中禾公司与被告平安保险公司签订了一份《保险合 同》,保险合同约定:保险标的物为中禾公司的房屋建筑、机器设备、装修及家 具、原材料、产品及半成品、其他财产等。总保险金额为人民币(下同)2 亿元。 其中原材料、产品及半成品等存货部分的保险金额为 1.2 亿元;保险险别为财 产一切险,保险期限 12 个月(自 2003 年 7 月 5 日 12 时起至 2004 年 7 月 5 日 12 时止) 责任范围为因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造成的损失。 ; 双方还就除外责任、 保险费及其支付、赔偿处理及清理费用等相关事项做出约定。其中保险合同除外 责任条款第十条约定: “被保险人及其代表的故意行为或重大过失引起的任何损 失、 费用和责任, 以及被保险人的亲友或雇员的偷窃”平安保险公司不负责赔偿。 中禾公司依约向平安保险公司交纳保险金。2003 年 9 月 24 日晚,中禾公司在生 产过程中发现 3#仓有黑色大豆流入生产线,中禾公司即于 9 月 25 日及时通知平 安保险公司。平安保险公司也及时对现场进行调查并多次取证。对于事故发生的 原因双方均表示不详。双方于 10 月 22 日签订一份《协议书》,《协议书》确定 受损大豆数量为 866.6 吨,并约定受损大豆由中禾公司做销毁处理。之后,中 禾公司销毁受损大豆发生处理费用 66 468.45 元。事故发生后,中禾公司多次 向平安保险公司提出赔偿请求,但平安保险公司拒不支付保险赔偿金。 2005 年 5 月 12 日原告中禾公司诉至厦门市同安区人民法院, 请求法院判令:1被告平安保险公司立即支付中禾公司保险赔偿金共计 216 442.16 元,以及清理 费 66 460.50 元;并按金融机构规定的逾期贷款利息承担逾期支付赔款违约金 (违约金自 2004 年 10 月 16 日起开始计算,计至实际支付之日止)。 被告平安保险公司辩称, 大豆受损是由于中禾公司的重大过失及大豆自然变 化引起的,不属于被告的保险责任范围,且中禾公司证明其处理受损大豆发生费 用的证据不足,请求驳回原告中禾公司的诉讼请求。【审判】厦门市同安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 中禾公司与平安保险公司签订的保险合 同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 内容合法有效, 平安保险公司依约收取保险费, 依法应承担保险义务。中禾公司发现大豆受损后及时通知平安保险公司,平安保 险公司也及时派人对现场进行调查并多次取证。嗣后,中禾公司依约向平安保险 公司提交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和损失程度,已经履行被保险人所能履行的提交 相关材料之义务。对大豆受损的原因,中禾公司提供气象部门出具的证明,证实 2003 年 8 月 4 日, 同安区遭受第 9 号“莫拉克”台风袭击, 雨量达 118. 毫米, 4 台风将水刮进 3#简仓进料口导致大豆受损。平安保险公司对此并没有异议,只 是认为中禾公司的大豆受损,是因为中禾公司及其代表没有盖好盖板,导致下雨 进水致大豆变黑变质受损,是中禾公司及其代表的重大过失所致,属保险合同约 定的除外责任。一审法院认为,保险合同约定的除外责任条款第十条中的“被保 险人及其代表”应指中禾公司的董事长、董事、总副经理或中禾公司的高级负责 人派驻在该单位的代表。中禾公司的机修人员在检修时动过输送线上盖板,没有 盖好,由于缝隙较小没有注意,虽有存在过错行为,但机修人员不属被保险人及 其代表的范畴。平安保险公司既没有查明大豆受损的真正原因,又没有通过有关 部门的鉴定, 认为中禾公司的大豆受损系被保险人及其代表的重大过失引起的损 失,缺乏事实依据,不予采纳。中禾公司大豆受损的数量为 866.6 吨已得到平 安保险公司的认可,应予确认。其实际价值应当包含进口海运的保险、报关、报 检、卸货、港口码头、运输至中禾公司处等的各个环节的费用,对此中禾公司已 经提供相关的证据予以佐证, 故其主张受损大豆的实际价值为 2557. 元/吨, 63 予以采纳。平安保险公司提出,受损大豆的实际价值应按 1911.356 元/吨及扣2除受损大豆的残值(按贬值率 50%计算)即相当于完好大豆 4333 吨全损,金额 是 828 363.87 元,未能提供相关证据予以佐证,不予采纳。根据双方的约定, 中禾公司负责对受损大豆的销毁处理,有厦门市吉安搬运装卸有限公司(下称吉 安公司)出具的确认书及中禾公司汇款给该公司的处理费用为据,事实清楚,证 据充分,该费用是中禾公司销毁受损大豆的合理费用,应由平安保险公司承担。 平安保险公司提出受损大豆没有被销毁, 是中禾公司变卖给其他单位及存在残值, 未能提供相关证据予以佐证,不予采纳。中禾公司的机修人员对大豆受损虽有存 在过错行为,但不属保险合同条款的除外责任。由于本案是保险合同理赔纠纷, 不能适用混合过错的赔偿原则,故中禾公司的诉讼请求,应予支持。依照《中华 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 第一百零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 第十四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一、二款之规定,该院于 2005 年 8 月 25 日作出如下判决: 平安保险公司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中禾公司的保险 金额 2 216 442.16 元及违约金(自 2004 年 10 月 16 日起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 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支付),清理费 66460.50 元。 一审判决后,平安保险公司不服,向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称,“被 保险人及其代表”就是指被保险人和他的代表, 代表包括代表被保险人从事各项 工作的员工。中禾公司的机修工在从事本职范围的工作,代表的就是中禾公司。 本案大豆受损主要原因在于中禾公司的机修工没有将进料口盖板盖好, 而不是台 风,中禾公司的损失是其机修工的重大过失、大豆的自热变化造成,过错主要在 于被保险人及其代表,不存在混合过错,属于平安保险公司的除外责任,平安保 险公司不承担任何赔偿责任。中禾公司受损大豆的损失金额应定为 828 363.87 元。请求:撤销原判,改判驳回中禾公司的诉讼请求,平安保险公司不承担任何 赔偿责任。 被上诉人中禾公司答辩称, “被保险人及其代表”是保险条款中的通用条款, 对该条款的理解在保险理论及实践中并未包括雇员。 平安保险公司与其在保险条 款洽谈时,亦从未明确告知该条款包括雇员。本案的货损是台风造成的,机修工 不属于“被保险人代表”,其行为亦未构成“故意或重大过失”。平安保险公司 主张免责的理由不能成立。双方已明确约定对大豆进行销毁处理,中禾公司亦在 销毁后将相关情况告知平安保险公司,平安保险公司从未提出异议,大豆不存在3残值的问题。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双方当事人均确认,大豆受损的原因在于机修工未将盖板盖好,台风将雨水 刮进桶仓引起。 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 中禾公司向平安保险公司投保财产一切险, 财产一切险主要保险范围是除了保险单列有的除外责任外的自然灾害和意外事 故。财产一切险的举证责任在保险人而非被保险人,除非保险人证明损失是属于 除外责任范围,否则所有损失均属于保险责任内。“被保险人及代表”根据保险 理论及实践, 均指一个单位或公司的法人代表、 董事长、 副董事长、 董事、 经理、 副经理、总会计师、总工程师或上级单位派驻该公司或单位的代表,不包括一般 雇员。讼争大豆受损的原因在于中禾公司的机修工未将盖板盖好,导致台风将雨 水刮进桶仓引起。根据该条款的理解一般雇员的故意或重大过失,只要不是被保 险人指使或授意的,不属于保险公司免责的范围。因此,平安保险公司主张免责 的理由不能成立。双方已明确约定由中禾公司负责对受损大豆的销毁处理,中禾 公司根据双方的约定雇请吉安公司进行清仓、分选、罐包、码跺、搬运等,所发 生的费用有吉安公司出具的确认书及中禾公司汇款给该公司的银行进账单为据, 中禾公司在销毁后将相关情况告知平安保险公司, 平安保险公司亦从未提出异议。 现平安保险公司提出受损大豆存在残值没有依据,该理由不能成立。中禾公司受 损大豆 866.6 吨的实际价值应包含进口海运的保险、报关、报检、卸货、港口 码头、运输至中禾公司处等的全部费用,对上述各个环节的费用,中禾公司在一 审提供的证据足以证明在包含上述各个环节费用后,受损大豆实际价值为 2557.63 元/吨,平安保险公司主张仅按进口发票价格计算受损大豆实际价值 的理由不能成立。平安保险公司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其上诉请求应予驳回。原 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 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该院于 2005 年 12 月 12 日作 出如下判决: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4本案涉及两个问题: 本案涉及两个问题:一、“被保险人及其代表”是否包括一般雇员 本案中“被保险人或其代表”的故意行为或重大过失引起的损失作为合同 约定的除外责任,保险公司可以免责,因此,如何理解“被保险人或其代表”至 关重要。 根据字面解释“被保险人及其代表”应当包括“被保险人”还有“其代 表”,其代表应指可以代表被保险人的人,而“被保险人”则单指被保险人,企 业员工的职务行为,只要能代表被保险人的即应当视为被保险人的行为。因此, 一般雇员的行为应当视为被保险人的行为, “被保险人及其代表”应当包括一般 雇员。但这种理解与保险条款的设计及保险理论及实践中的实际操作并不符。财 产一切险主要承保的是意外的、人力不可抗拒的原因所造成的损失,所承保的保 险事故在性质上属于不确定的危险,这种危险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客观存在、可能 发生并具有发生的偶然性。由于一般雇员的行为对被保险人而言具有突发的、偶 发的、不可控的因素,在性质上等同于意外事故,因此,对人为的损失,即被保 险人一般雇员或其他第三者的行为造成的损失, 只要不是被保险人指使或授意的, 属于承保的范围。所以在保险行业这一专有领域,“被保险人及其代表”作为专 有名词,具有专门的含义,主要指单位的高管人员,包括法人代表、董事长、副 董事长、董事、经理、副经理、总会计师、总工程师或上级单位派驻该公司或单 位的代表,不包括一般雇员。一般雇员的故意或重大过失,只要不是被保险人指 使或授意的,不属于保险公司免责的范围。 二、财产一切险中损失原因没有查清时,保险公司是否应当理赔 本案在大豆受损后,平安保险公司一直未查出大豆受损的真正原因。一审审 理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均表示不详。中禾公司根据其查证的情况,提出了是由于 机修人员的疏忽未将盖板盖好,造成后来台风将雨水刮进原料仓产生的,对此平 安保险公司予以确认。在此,产生了一个问题,即在财产一切险中对保险事故发 生的原因的举证责任应由谁承担,假如一直未能查出大豆受损的原因,该案平安 保险公司是否有理由拒赔。对此,应当根据保险法的规定及保险合同的约定来确 定。首先,根据《保险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或者受益 人的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请求后,应当及时作出核定,并将核定结果通知被保 险人或者受益人。”第四十九条亦规定:“保险人、被保险人为查明和确定保险5事故的性质、原因和保险标的损失程度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由保险人 承担。”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在被保险人通知发生保险事故后,保险人应当及时 开始保险事故的调查,并对保险标的所发生的损害及其程序予以核定。对保险事 故的调查和定损是保险公司的法定义务。其次,在财产一切险中投保人购买财产 险的惟一和终极的目的,是能够分散被保险财产的损失危险,由保险人最终承担 被保险财产的损害。 财产一切险承保的是除保险单列有的除外责任范围外的一切 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造成的直接物质损坏或灭失,因此,财产一切险的举证责任 在保险人而非被保险人,除非保险人证明损失是属于除外责任范围,否则所有损 失均属于保险责任内。所以,本案平安保险公司负有查清大豆受损原因的义务, 如果未能查出大豆受损的原因,平安保险公司应当予以赔偿。但是,如果本案涉 及的是其他险种,双方当事人在保险单内仅是对列明的风险进行承保,则举证责 任在于被保险人,除非被保险人证明损失系属于列明风险的责任范围,否则保险 人对损失不负赔偿责任。 本案的处理从保险合同的属性、保险条款的设计,结合保险理论和实践,对 财产一切险中的争议条款进行解释,对举证责任进行分配是正确的。二、行政行为或司法行为一、案情简介1994 年 12 月 15 日,中国太平洋保险公司邢台办事处 (以下简称“太保邢台办 事处”)与邢台市南宫北胡乡小邢砖厂签订了企业财产保险合同,总保额为 81 万 元,保险人收取保费 8100 元,合同载明保险期限为一年,在合同特别约定栏目 内除明确砖厂可保的固定资产和流动资产项目外,并无其他书面约定。同年 11 月 11 日,南宫市政府根据河北省和邢台市政府安排,为解决当地干旱问题,人 工引黄河水 2000 万立方米灌溉农田。所引黄河水途经被保险人——小邢砖厂附 近的河沟,因河沟水位不断上涨,直接危及砖厂财产安全。虽据保户称采取了一 些防范措施, 但终因水位上涨过高, 1995 年 1 月 3 日零时许引水淹没了砖厂。 于 保户即向保险人报损索赔 217680 元。太保邢台办事处接到报案后,迅即赴现场6查勘,经搜集资料和证据,最后认为,此事故系人工引水所致,不属保险赔偿范 围,双方发生纠纷,引起诉讼。二、审判理由及结果被保险人于 1995 年 11 月 6 日在南宫市(县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 赔偿损失。南宫法院于 1996 年 8 月 10 日一审判决:太保公司赔偿小邢砖厂损失 217680 元,并负担案件受理费 5760 元。太保邢台办事处不服一审判决,于当年 8 月 12 日上诉至邢台中级人民法院,中院于 1997 年 5 月 12 日下达了民事裁定 书:撤销南宫法院原判决,发回重审。南宫法院于 1997 年 8 月 27 日再审后判令 保险人赔偿被保险人事故损失、违约金及一、二审代理费、案件受理费共计 294252 元。面对基层法院的再次判决,太保邢台办事处仍然认为原判法院适用法律不当, 故继续上诉至邢台中级人民法院, 邢台中级人民法院认为原签保险合同为有效合 同,条款中虽未明确约定引水淹没砖厂是否在保险责任范围内,但签订合同时, 保险代办员曾口头承诺承担保险责任,故 1998 年 6 月 23 日,邢台中级人民法院 判定:一是撤销所辖南宫法院原判决,二是由保险人赔付被保险人事故损失、违 约金及负担代理费、案件受理费共计 156400 元,并确定此判决为终审判决。保险人对邢台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依然不服,认为法院适用法律不当,于 1999 年 9 月 10 日向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再审请求,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经 过半年左右的审理,于 1999 年 11 月 11 日最后裁定:中国太平洋保险公司邢台 办事处与邢台市南宫北胡乡小邢砖厂保险合同纠纷案,经复查认为,原(生效)判 决认定事实主要证据不足,适用法律不当,现指令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同日,省 高院给邢台中院发函: “本案是保险合同纠纷案,应以保险合 同规定的内容进行 审理……淹没小邢砖厂属于人为造成的,不属保险责任范围……” 。三、对本案的评析此案之所以会发生再审裁定与一审、二审判决截然相反的结果,关键在于法院7对保险合同的认定,保险条款是保险合同的组成部分。其内容应成为法院判决的 重要依据。保险条款规定,保险公司所承保的风险应为不可预料的自然灾害或意 外事故所造成的经济损失, 由于行政行为或执法行为所致损失保险公司不负责赔 偿。而一、二审法院一味地强调保险合同是有效的,却忽略了保险合同的独特之 处即有效未必一定产生双方当事人履行权利义务关系的后果, 且此案对保险公司 所产生的教育意义远远要大于此案胜诉的意义,可归纳为以下几点:1.保险公司要尽量避免与保户发生保险诉讼。商业保险的经营是以保险公司 社会信誉为基础的。一般地讲,保险公司与保户是互惠互利、共同发展的利益共 同体,在市场机制下应为合作伙伴。双方发生分歧时,多应以沟通、协商、调解 的办法解决,这对双方均有利。尤其是因事故赔偿问题,除骗赔、 “吃保险”的 个案外,保险公司应耐心作解释工作,充分体谅保户受灾后的难处,合情合理地 帮其度难关,不要动辄把保户激向法庭。在人们保险意识尚不强的情况下,如果 保户认为保险公司草率承保,出险拒赔,无疑会给保险公司形象带来损害。保险 公司无论胜诉与败诉,都会对自身产生一定的负面影响。当然,对个别明显“吃 保险” 、循私枉法的骗赔案、错判案,保险公司也不能怕打官司,确占法理而胜 诉,对保险形象反而有利。2.保险人在签订保险合同时要慎之又慎。为什么这起纠纷反复诉讼这么多 年? 为什么保险人、被保险人、各级法院难以达成共识? 其中不能不汲取保险人 在业务承保方面的教训;据河北省高法院实地调查,小邢砖厂初建时就违反当地 水利部门规定,座落在离引水沟很近的低洼地带,从风险管理角度看,出险概率 应当说较高。承保时,如果保险人认真查验标的,了解这样的建筑既违章又风险 大,就应慎重请示上级审核把关拒保,而不应盲目地“捡到篮子里都是菜” 因 。 为违章建筑及存有可料风险的标的出险,按保险条款规定不负赔偿责任。再者, 当时签合同、复要约时的经办人员是聘用当地农联社的一位人员代理的。他没有 受过专业培训,实践经验也不够。据保户向法院告称:该代理人当时还口头承诺 了条款之外的保险责任。虽然该代理人出庭时予以否认,但从经办人的素质看, 从承保半个月后即出险的结果看,起码这样的承保过程和方式都不够慎重。这里8也警示保险人在承保时,作风要规范、严谨,不能向保户随意承诺超规定、超权 限的责任,否则会埋下争议的隐患。3. 保险从业人员要在熟悉本专业的基础上, 钻研社会诸多学科, 努力成为 “多 能型”人才。因为保险面对各行业,不了解客户行业的基本状况和技术标准,就 很难把住“入口”风险和“出口”尺度。尤其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一些不法之徒 诈保骗赔多有发生, 保险人学识不够, 就难免上当受骗。 针对法制不健全的现实, 还应努力钻研国家法律、政策,尤其要掌握保险法、合同法、诉讼法、仲裁法等 经济法律法规,不仅自身要遵纪守法,还要与违纪违法现象作有理有据的斗争, 向客户做有说服力的法律解释。4.市场经济需要健全的法律,同时也需要执法者为改革、发展、稳定正确行 使国家权力,切实按法律规定维护诉讼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本文认为,本诉讼案 一是不应当发生,调解应当可以奏效;二是该案不该审理长达 5 年时间。因为, 这宗纠纷并不是特别疑难:保险条款规定,只负责不可预料的自然灾害所致保户 财产损失的赔偿,由于行政行为或执法行为所致损失,保险公司不负责赔偿。国 家保险权威解释机关明确:人工引水灌溉造成漫出堤外,致使保险标的受损,不 是不可预料的自然灾害,不属于财产保险责任范围。但基层法院几审都坚持判决 保险公司赔付,还要查支付违约金、滞纳金,查封保险在银行的帐户,强行划走 资金、扣押保险资产,长时间拒不向上诉法院提供原判卷宗资料,这不能不让人 们联想,是否有的执法者不那么熟悉改革时代出台的法律? 还是觉得保险赔付是 上面出钱,不能亏了本乡本土的个人?如果简单地认为保险公司与保户签订了保 险合同,保户出了任何损失和采用何种方式致损都能得到保险赔偿,那法律、经 济合同岂不有失严肃性了? 保险法和保险条款的要旨之一是防范社会道德危险 泛滥,对非意外、非自然灾害致损,保险公司是不能履行赔偿责任的,这点必须 向社会解释明白。至于保户反映保险公司聘用的代理人有口头承诺, 基层法院以此为依据判决保 险赔付,这在法理上也站不住脚:一是有效保险合同必须是书面合同,文字表达9在合同上的承诺方为有效; 二是该代理人证实自己并没有口头承诺人工引水淹了 砖厂后负责赔偿; 三是即使代理人有过相近的意思表示, 经济合同法也明确规定, 受委托的代理人对超过自己授权的承诺是不具法律效力的。 保险公司从未授权也 不可能向代理人授权承诺任何超出条款规定的特约保险责任, 他如果越权承诺也 不会对保险合同产生法律效力。所以,基层法律工作者不断提高自身素质,带头 懂法、守法、严格秉公执法是目前一个严肃的课题。上级法院有检查、纠正、协 调下级法院办案的职权,维护国家法律的庄严,每个公民、法人、单位在法律面 前平等是推进法制经济建设的重要任务。从这一案例中,保险公司要加强对兼业 代理业务的管理。在签订代理合同时要认真审核代理人资质,代理人提供的每一 笔承保业务要认真核保,切实从源头上控制住风险和可能发生的赔付争议。保险标的的内在或潜在缺陷、 自然磨损、 三、 保险标的的内在或潜在缺陷、 自然磨损、 自然损耗,大气(气候或气温)变化、 自然损耗,大气(气候或气温)变化、正常 水位变化或其他渐变原因,物质本身变化、 水位变化或其他渐变原因,物质本身变化、 霉烂、受潮、鼠咬、虫蛀、鸟啄、氧化、 霉烂、受潮、鼠咬、虫蛀、鸟啄、氧化、锈 蚀、渗漏、烘焙 渗漏、某企业投保财产一切险 其企业大楼置于楼顶的水塔控制阀损坏, 财产一切险, 造成楼层 财产一切险 渗水,水流入电梯,造成电梯受损。 拒赔: 拒赔: 1、一切险保的是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意外事故的特点是“突然性”和“意外 性”。本案中阀门漏水不具备突然性,而是慢慢渗漏的过程,是可以避免的。所 以从这一点来说拒赔有一定道理。赔偿: 赔偿: 1、 不管水塔控制阀损坏的原因是什么, 总之它漏水了, 导致了电梯的损坏, 肯定算个意外事故。除外责任中的“氧化、锈蚀、渗漏”除外的是本身的损失,并10不是造成的损失。 其他: 其他: 1、如果漏水情况持续了很长一段时间,如几天,几个星期或者更长, 肯定是可 以拒赔.- 如果漏水是突然发生然后马上就发现了, 应该在理赔范围了. 当然, 还 应当考虑被保险人是否有重大过失,如没有按照规定定期检查和保养. 2、水塔控制阀损坏即是原因,也是阶段性环节的一个结果,要分析造成损 坏的原因,结合条款“意外事故”构成要件,再决定是赔、拒赔、还是协商赔付。 渗漏只是导致最终损失的过程、是原因链中的中的一环。 我 控制阀是如何损坏的,是否属于保险责任四、九江大桥坍塌公众责任险如何赔付6 月 15 日,广东九江大桥因“南桂机 035”运沙船撞击坍塌,造成桥体和桥 上通行车辆及人身的损害,九江大桥业主佛开高速公路有限公司投保了保额为 2. 8 亿元的财产一切险和 300 万元的公众责任险,在保险公司是否赔付财产一切险 的问题上, 鲜有不同观点, 但是, 保险公司是否应当赔付公众责任险, 不无争议。 本文仅就公众责任险应否赔付在法律上如何判断予以探讨。 公众责任险条款规定: “在本保险有效期内,被保险人在本保险单明细表中 列明的地点范围内依法从事生产、 经营等活动以及由于意外事故造成下列损失或 费用,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民事赔偿责任,保险人负责赔偿” 。该条款明确 指出,只有被保险人依法应当承担责任时,保险人才承担赔偿责任,如被保险人 对损害无赔偿责任,则保险人不须赔偿。对本案来说,桥方佛开高速如对损失承 担责任,则保险公司应当赔偿。但是,桥方是否应当承担责任如何判断呢? 从法律上看, 桥方是否应当承担责任, 须依 《民法通则》 126 条进行判断。 第 《民法通则》第 126 条规定: “建筑物或其他设施以及建筑物上的搁置物、悬挂 物发生倒塌、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的,它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民事 责任,但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 ”本条在法律上被称为建筑物致人损害 条款,其实际含义是:正常情况下,只要建筑物致人损害,就推定所有人或管理 人具有过错,应当承担责任,只有所有人或管理人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时,才11可以不承担责任,即法律上所谓的“过错推定”原则。根据该条,桥方佛开高速 应否承担责任,取决于其是否存在过错。于是,问题变为:桥方是否存在过错如 何进行判断。 过错的判断,一般需要经过两个阶段:其一,当事人是否具有注意义务;其 二,当事人是否违反了注意义务。只有在当事人具有注意义务并且违反了注意义 务的情形下,当事人才具有过错。亦即,只有桥方佛开高速具有船桥相撞,或者 即使船桥相撞亦能保证桥不坍塌的注意义务并且违反该义务时, 桥方才应当承担 责任。 桥方是否负有此种注意义务呢?从法律上看, 行为人只要从事一定营业活动, 对该营业活动可能产生的损害就具有注意义务。桥方佛开高速为收费性经营,属 于从事营业活动,因此,其具有避免船桥相撞或者即使船桥相撞亦能保证桥不坍 塌的注意义务。此点毋庸置疑。 桥方是否违反了此种注意义务呢?根据注意义务的违反理论, 违反注意义务 须符合可合理预见和可合理避免两个标准。 即桥方如果能够合理预见船只可能撞 击桥梁并且能够合理避免,但实施上没有预见或者没有避免,桥方都违反了注意 义务,因而具有过错应当赔偿。 很明显,桥方对船只可能撞击桥梁并导致桥梁坍塌应当能够预见。珠江流经 九江大桥,必然有大量船舶经过大桥,即使是一个一般民众也能预见到过往船只 可能撞击桥梁并造成坍塌, 桥方佛开高速没有理由不能预见船只撞击桥梁的可能 性。 那么, 桥方是否能够合理避免船只撞击桥梁并导致桥梁坍塌呢?美国法官汉 德指出,判断一个损害是否可以合理避免,须考量三个因素:事故所造成的损失 (L) 、事故发生的概率(P) ,以及避免事故发生的预防成本(B) 。如果事故所造 成的损失与事故发生的概率之积大于事故的预防成本,即 LP﹥B,则损害被认为 可以合理避免。反之,则认为损害不能合理避免,此即所谓的汉德公式。将汉德 公式引入本案,我们需要考察船只撞击桥梁发生的概率、船只撞击桥梁可能造成 的损失、以及避免这种损失所花费的成本。这三个数据需要专家出具,如果专家 出具的数据表明避免船舶撞桥的成本小于撞击损失与发生概率的乘积, 则此种损 失被认为可合理避免,而桥方没有避免这种损失,主观上存在过错。反之,如果12成本大于损失与概率的乘积,则可以认为桥方对损失不可合理避免,主观上没有 过错。 综上所述, 桥方是否承担赔偿责任最终于其是否能够合理避免船只撞击桥梁 并导致桥梁坍塌密切相关。 因为其他两个承担责任的条件——桥方具有注意义务、 桥方能够预见船只可能撞击桥梁并导致桥梁坍塌都已经具备。 如果专家证据表明 桥方能够合理避免船只撞桥的损失,但没有采取合理措施,则桥方具有过错,应 当承担桥梁坍塌对他人造成的损失, 保险公司因承保桥方的责任而应当赔付这种 损失。如果专家证据表明桥方不能合理避免船只撞桥的损失,则桥方没有过错, 根据《民法通则》第 126 条不应承担责任,保险公司自然因被保险人无责而不承 担赔付的责任。五、财产一切险索赔经典案例08 年因为台风 A 公司一台投保了财产一切险的重型设备受损,此设备原进 口二手重型设备,在国内已使用 14 年,按照国内会计准则已过折旧年限。被保 险人的资产帐面此资产也仅剩残值。 此设备原进口价值 500 万, 现帐面值 50 万, 折旧年限为 12 年,投保 200 万,受损后保险人委托公估查勘后允许被保险人维 修并报价。被保险人在国内找到相关的设备维修商,提出 150 万的维修报价,被 保险人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 150 万!公估第一次估损意见,一、估损 50 万,没有按实际定损估,公估表示按设备的 残值估损为 50 万,二、投保比例按 200/500 计算。 我代理被保险人提出三点意见,一、公估人代表保险人允许被保险人修复设 备,而没有在事故查勘时说需要推运全损,现在被保险人已为设备的维修作了充 分的准备和相关支出,如果要推定全损,应该由保险公司赔偿此部分损失。二、 如果估损请按照正常的设备维修报价估损, 按设备的帐面值估损没有依据也不科13学,三、设备的现值并非资产帐面值,设备的实际价值是由市场决定的,而非资 产表决定的,公估的评估不科学,如果需要应该聘请资产评估机构或者拍卖行对 实值进行评估。 意见提出后,公估没有办法,只能硬着头皮估算损失,最后定损 80 万,后经被 保险人沟通后提高到 90 万,定损双方基本同意。但对于财产一切险的投保比例 如何计算,双方分歧严重。公估坚持按 200/500 计,我提出观点应该按(200/ 实际价值)计算,对方不同意。 于是我提出另一方案,先定损,反正双方对损失没有争议,对于如何理算 的问题双方无法解决的情况可诉至法院或者仲裁。公估和保险人同意,于是三方 签订定损协议。 定损签订后,与保险人沟通,对于保险人承认的损失即按公估的理算方式先行赔 偿,有争议的再解决,保险人同意,先行支付此部分赔款。 部分赔偿支付后,由于保险人在投保比例上不肯认步,与保险人的谈判陷 入僵局。 保险人的理由是所有的财产险均是这样操作理赔的, 是保险理赔的惯例。 我们认为无法认同保险人提出的所谓惯例,理算的方式要么是法定的,要么是约 定的,既然保险人提供的条款都表明保险价值按实际价值计算,那肯定无论如何 是不能按原值 500 计算的,协商未果。 代表被保险人向法院提起诉讼,争议的焦点同样为投保比例的问题,对方 认为按惯例和不获利原则应该按原值计投保比例, 我们认为保险法和财产险一切 条款均对保险价值规定得很清楚,不必考虑什么惯例的问题,惯例不能说明一直 错了就要继续错下去。最后法官判断保险人按足额投保进行偿。到此一个保险索 赔的案子全过程完成,为被保险人争取到了百分之百的赔偿。 后记:但同时也有疑惑,财产一切险被保险人按现值投保,可是对于受损 失设备维修保险人却要赔偿新零件的钱,是显失公平,但是可惜的是保险人在答 辩时始终没有说到折旧的问题。 个人认为财产一切险保险价值应该按实际价值算, 但是对于设备的维修零件是可以拆除折旧的,不知道你们如何看待这个问题?14六、电梯线路起火受损拒赔案从一部电梯受损拒赔案说起[案情简介 案情简介] 案情简介某事业单位向 A 保险公司投保财产综合险, 承保房屋建筑及附属机器设备等设施。 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向保险公司报案,表示投保设备中有一电梯线路起火,造 成配电柜起火使两部进口电梯受损,索赔金额超过 100 万元。 接报案后 A 公司对事故现场进行查勘。该单位独立在大厦办公,办公大楼使用一 年左右,到现场查勘时已看不到火灾的情景,只是在空气中有较重的胶皮气味, 对损失标的检查发现线路有烧焦痕迹,电梯配电柜多处有熏黑的痕迹,经检测该 配电柜多处受损,需重新更换。 案件发生后,被保险人认为属火灾责任提出索赔,承保公司根据查勘情况,并咨 询电梯的重置价, 经认真展开案件分析, 讨论后认为: 该案件属意外发生的事故, 有燃烧的现象,但没有形成火灾责任,同时受损的真正原因也不在综合险承保责 任范围,应予拒赔。15[案情分析 案情分析] 案情分析保险理赔过程中首先要考虑出险原因,在此基础上确定保险责任是否成立。火灾 的构成有三个条件,一是有燃烧现象,即有热有光有火焰,二是偶然、意外发生 的燃烧,三是燃烧失去控制并有蔓延扩大的趋势。以上三个条件必须同时满足火 灾责任才成立。从本案事故看,本起事故的确是突然发生的、也是正常情况下不 可预料的燃烧, 符合偶然、 意外发生的燃烧这一条件。 事故发生时有很大的浓烟, 有烧焦的线路,可确定有热有光,同时有可能有火焰的现象,火灾责任成立的第 二个条件也满足。 本起事故责任认定的关键是要确认燃烧是否失去控制并有蔓延 扩大的趋势。由于燃烧仅仅造成电梯本身损毁,没有蔓延,燃烧没有失去控制也 没有蔓延扩大的趋势,本次事故不满足火灾成立的第三个条件,火灾责任没有形 成。 同时,为严谨起见,承保公司对事故发生的原因做了进一步的调查和推证。经查 实, 该单位有严格的管理制度, 电梯平常运转正常, 有专门的维修商作日常维护, 但是在调查最后一次维修记录时发现恰好是出险当日。根据这一信息,调查人员 对维修情况做了深入了解,最终查明事故是由于维修人员工作失误,造成设备短 路,致使设备因电气原因损坏,但被保险人并未投保机器损坏险。在对有关条款 进行解释基础上,保险公司最终拒赔了本起事故。[案件评析 案件评析] 案件评析目前保险市场正在处于高速发展时期, 市场竞争激烈, 市场行为有待进一步规范, 保险理赔工作对保险人品牌形象的树立很重要。理赔人员要精通条款,要热情、 耐心,要花力气对索赔事项的时间、地点、人物、前因、后果、现场迹象等因素 或环节进行详尽的调查。在保险理赔过程中,既要大胆设想,更要严密推证。保 险理赔工作的开展要以诚信为原则,以事实为依据,以技术与逻辑分析为手段。 只有这样,保险公司才能逐步取得客户的信任,并有力地促进广大客户群体经济 利益、社会利益方面的稳定和发展。16《国际金融报》2004 年 2 月 4 日 I6 版“案例聚焦”栏目刊登的“不满足火 灾责任条件—电梯受损遭拒赔”文章后(以下简称原文), 该案例在各媒体广为流 传和引用。后某保险经纪公司提出质疑,该报本着对广大被保险人负责的态度, 又刊发题为“电梯受损拒赔案遭质疑”文章(以下简称后文),提出了若干观点。 但是,本人认为,还是没有抓住问题的要害和关键。鉴于两个说法在网络、媒体 等影响甚广,为避免误导,本人撰文详细分析和探讨,供大家参考。 《后文》律师主要“质疑点”是: (1)如果协议中没有共同认可的解释,则要以中立的、权威的第三方的结论 为准,也就是说,保险公司在事后提出的关于火灾的三个条件不能成为定损定性 的依据。 (2)本案的损失是不是“由于工人、技术人员操作错误、缺乏经验、技术不 善、疏忽、过失、恶意行为等原因”引起的呢?而如果是这些原因引起的火灾又 赔不赔呢?如果损失的近因是火灾,保险公司不是更有拒赔的理由吗? (3)按照“电梯受损遭拒赔”一文的逻辑, 即使被保险人投保了机器损坏险, 结果又有什么两样呢? 本人认为: (1)本案拒赔是否合理,关键要确定是否构成火灾责任的第三个条件,即是 否“燃烧失去控制并有蔓延扩大的趋势。” 保险公司认为“由于燃烧仅仅造成 电梯本身损毁,没有蔓延,燃烧没有失去控制也没有蔓延扩大的趋势,本次事故 不满足火灾成立的第三个条件,火灾责任没有形成。”这种观点是立不住脚的。 两部电梯都烧毁了,还没有“失去控制”?举个例子,如果投保了一座大厦,整 个大厦都烧毁了,保险公司说,“仅仅造成大厦本身损毁,没有蔓延扩大,不构 成火灾责任”能站得住脚吗?依照该逻辑,只有整个地球的毁灭了,也许才能 “失去控制并蔓延扩大”。 (2)构成保险意义上的“火灾”的三个责任条件,是一种保险术语,已经得 到业内人士的广泛认同,并不是保险公司事后提出的,律师的第一种观点不完全 正确。例如保险中的“暴雨”责任就是指每小时降雨量达 16 毫米以上,或连续 12 小时降雨量达 30 毫米以上,或连续 24 小时降雨量达 50 毫米以上;气象学中17的“暴风”是指风速在 28.3 米/秒,即风力等级表中的 11 风;保险条款的“暴 风”责任扩大至 8 级风,即风速在 17.2 米/秒以上即构成暴风责任。 (3)律师提出的第二个质疑点,有一定的道理,但没有明确财产综合险和机 器损坏险的区别和联系。对于比较重视风险防范的大型企业,为了保证企业的持 续稳定发展,一旦发生自然灾害(如暴风、暴雨、雷击、洪水、泥石流、地面下 沉下陷等)及意外事故(如火灾、爆炸)企业遭受巨大损失时能够及时得到经济补 偿,从而保证企业财务的稳定性,都要投保财产保险。但是企业的财产中,有些 机器设备, 可能会“由于工人、 技术人员操作错误、 缺乏经验、 技术不善、 疏忽、 过失、恶意行为等原因引起”,或者是“过电压、过电流、短路”等原因导致的 损失的风险更大。保险公司为了控制自身的风险,就在《财产险》的承保责任中 把机器设备面临的这些风险作为除外责任。但是,有些客户又有这种风险保障的 需求,保险公司就推出《机器损坏险》,将在《财产险》中部分除外的责任作为 《机器损坏险》的承保责任。这样,两个险种的责任,没有任何重叠和交叉。如 果构成《财产险》的责任,肯定不构成《机器损坏险》的责任。因此,正确的观 点是,如果由于工人误操作导致机器设备的损失,构成火灾,则属于《财产险》 的保险责任;没有构成火灾,则是《机器损坏险》的保险责任。 (4)律师的第三个质疑点, 按照“原文”保险逻辑, 即使被保险人投保了 《机 器损坏险》,结果又有什么两样呢?的确,这是由于保险合同双方的利益不同导 致的必然结果,也是保险双方信息不对等的必然结果。众所周知,保险的专业性 极强,加上保险合同作为特殊的合同(例如保险合同必须遵循保险利益原则、损 失补偿原则、最大诚信原则、近因原则、代为求偿与委付原则等等),知识学科 涉及保险、财务、法律、理工科专业知识,同时还应具备出色的谈判技巧,熟悉 保险市场行情。如果缺少这些精通法律和保险专业人士的参与,出现被保险人的 合法利益难以得到保障的现象也是正常的。国外从保险公司诞生的那一天开始, 以“维护被保险人合法利益为己任”的保险经纪人就应运而生。 我国的保险经纪 人的诞生,与保险公司相比,则整整晚了 20 年。 (5)此案被保险人应该得到合理赔偿。本案中,已经初步认定是“电梯配电 柜线路起火”并蔓延到电梯受损。如果非要说没有“蔓延扩大”,则配电柜的本 身损失可以不赔,但是两部电梯的损失应该赔偿。再退一万步讲,其中的一部电18梯受损不赔,扩大到另一个电梯总要赔的吧!《原文》中保险公司只所以认定没 有蔓延扩大, 实质上是偷换概念, 混淆“投保单元”或者说“风险单元”的概念。 《原文》作者文章结尾说:“目前保险市场正处于高速发展时期,市场竞争 激烈, 市场行为有待进一步规范, 保险理赔工作对保险人品牌形象的树立很重要。 理赔人员要精通条款, 要热情、 耐心, 要花力气对索赔事项的时间、 地点、 人物、 前因、后果、现场迹象等因素或环节进行详尽的调查。”如果真如文章所说“保 险人品牌形象的树立很重要”,本人认为,保险公司应该遵循最大诚信原则,本 着“有错就改”的原则,履行合同承诺,合理赔付被保险人。七、某集团公司下属有 10 多家生产型企业, 其中 A、 两家下属企业在同一地点办公, B 但生产厂房仓库等各自分开。A、B 分别向同一家保险公司投保财产一切险。 A 保险标的:厂房、机器、仓储物品(原料、半成品、成品) , 特别约定:必须有消防合格证,否则发生火灾不赔。B 保险标的:仓储物品、仓库、机器, 无特别约定。 经过:某天,B 企业请外单位 C 在投保的仓库内施工,由于烧电焊时保护不当引 发了火灾, 损失:B 企业仓库及内放货物共计价值 330 万元 A 企业存放在此仓库的价值 270 万元的包装袋烧毁。 A、B 两家企业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要求。 保险公司处理意见: 1、对 B 仓库建筑物本身损失不赔——仓库内的消防设施不齐全, 2、对其仓储物品同意赔偿,其前提是 B 企业要先向施工单位 C 索赔未果,193、 A 企业的包装袋不予赔偿。 A、B 两企业不同意保险公司赔偿意见,要求保险公司共赔偿 600 万元,双方分 歧很大,B 企业随即向×××保险索赔咨询公司请求帮助。 B 企业在向施工单位提出索赔未果后,保险公司才同意赔偿 B 企业被烧毁的 仓储物品,这是正确的。因为火灾是财产一切险的保险责任。且仓储物品是 B 企业的保险标的,此保单上又无“必须有消防合格证,否则发生火灾不赔”的约 定。被保险人在获得赔款后应将索赔权转让给保险公司,并配合保险公司向施工 单位 C 进行追偿。 对 A 企业寄放在 B 企业的被烧毁的 270 万元包装物品不予赔偿也是合理的。 因为 A 企业的包装物品不是堆放在自己投保的仓库内, 而是放在 B 企业的仓库内, 而 B 企业又未投保代管财产。倒退一步,如果 A 企业的包装物品放在自己的仓库 内而发生火灾被烧毁,是否可以获得赔偿,索赔咨询公司认为也不能获得赔偿。 因为 A 企业只投保了原材料、半成品和成品,而包装物品不在此投保范围之内。 但是,B 企业的仓库建筑也在此次火灾事故中有损失,而保险公司对此损失 拒赔是否正确,索赔公司的专家认为这是不正确的。因为 B 企业的保单上明确了 仓库建筑也是保险标的,仓库内仓储物品已经同意赔偿,而仓库本身的损失不赔 是没有道理的,保险公司拒赔的理由是仓库的消防设施不齐全,所以被保险人有 过错,故在 330 万元的损失中自己也要负担部分责任。 对此,我们可以从最大诚信原则来分析。被保险人向保险公司投保时,被保 险人的财产及风险情况,保险人有权力向被保险人了解,被保险人应如实告知。 而且,保险人有权力对其进行风险查勘,保险公司根据此风险查勘的情况决定是 否承保及决定费率的多少。如保险公司放弃风险查勘和向被保险人了解情况,这 就是放弃的行为,放弃的法律后果就是禁止反言,即当出现事故后,保险公司就 不能提出对自己有利的解释。 从本案的情况看,被保险人的消防措施有缺陷不是现在就存在的,在投保时 就已经存在,这种情况下,保险公司同意承保,说明保险公司认可了仓库有缺陷 的情况下同意承保,也就是一种放弃行为,而在出险之后拒赔,这是违反最大诚 信原则的,因此保险公司对被烧毁的仓库应该赔偿。 从本案来看,这两张保单有很大的缺陷。20其一,如果该集团公司统一为其下属企业投保,即被保险人以集团名称来投 保。 而流动资产以存货作为保险标的, A 企业的 270 万元损失也可以得到赔偿。 则 其二, 保险公司利用被保险人缺乏保险知识在保险单上设下陷阱, 例如, A、 B 企业都是以仓储物品作为保险项目而不是以存货作为保险项目,而且这些仓储 物品约定是原料、半成品和成品三项,即只投保这三项,如果在生产车间或其他 地方发生保险事故,由于投保的是仓储物品,保险公司也可以拒赔,如果以存货 来投保,则 600 万元损失可以全部赔偿。又例如,在保险单上出现对被保险人很 不利的特别约定,即必须有消防合格证,否则发生火灾不赔。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