范文一:模拟法庭宣传创意
1、 在人流较大的地方摆点,穿着法官的衣服以吸引同学们的注意。
2、 大家(人最好多一点)统一服装站成一列,一人举牌或一起拉着横幅,在 人流量较大的地方并排走或站, 一起喊活动宣传口号, 口号要简洁、 易懂, 能说明活动的主题。
3、 在早午饭时间, 由一或两人穿着显眼的衣服, 如英美法官服, 其余人穿着 西装正装扮成律师, 大家一起举牌, 派一个代表用小蜜蜂对活动进行介绍, 其余人发传单。
4、 开展“快闪”活动,素拓部内部安排或拜托文娱部及其他部门派成员在人流 较大的地方表演节目,并由一个人介绍活动,其他人发传单。
5、 写比较新颖的宣传语进行传统的宣传,如贴海报和通过 qq 空间、微博、 微信等平台进行宣传。
范文二:模拟法庭宣传文件
1
公平与法
主办方:南通大学法政与管理医法091
协办方:南通大学法学社
举办时间:2011年6月15日下午2点30分
举办地点:计算机楼619
2
公平与法
案情简介:
2011年3月2日,江海市人民路发生一起重大交通事故:一辆黑色别克君越轿车在行驶过程中失控,沿途撞坏6辆轿车、撞倒9名路人;其中,3人当场死亡,2人抢救无效死亡,另有4人受轻伤。路边群众在惊恐之余,无不纷纷指责交通肇事者的罪恶行径。经过警方日夜兼程的紧急侦查,肇事者于第二天晚上被警方逮捕,并立即送往安徽省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等待审判。造成如此悲惨后果的肇事者将会受到法院怎样的审判与惩罚呢,肇事者又是否会得到受害者家属的原谅呢,敬请关注医法091和法学社为大家带来的特色活动————通大模拟法庭。
法庭组成:
审判长:李风尚
审判员:严梅婷、王丹丹
书记员:诸琳
被告人:张峰
公诉人:许慧如、李林林(江海市中级人民检察院)
辩护人:曹融、丁旭琪(建行律师事务所律师)
证人:马济敏、肖菊霞
法警:茆健、沈俊飞
主办方简介:
主办单位:医学法学091全体成员;
指导老师:冯云、李世艳、任元鹏、吴延溢、顾闻、章亚梅。(按姓氏笔画由简到繁排列,无前后顺序)
负责人:刘秀(学习委员)、陈帆
剧本编写:李祥、陈帆等
导演:张振、刘秀等
主持人:刘秀
摄影:许智超、郑健
道具与联络:李风尚(班长)、张超(体育委员)
宣传:费春荣、肖菊霞(宣传委员)等
范文三:模拟法庭
小评此次模拟法庭
------ 侵权VS 违约
法学071 刘丽萍 200710631014
这是大学以来最后一次模拟法庭,也是最特别,最经典的一次。本文主要以案例解析为中心来谈谈个人对此次模拟法庭的看法。
一、基本案情:
上海市托克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托克)与南非Rustenburg Platinum Mines Ltd. (下称“Rustenburg 公司”)签订了销售协议备忘录,购买涉案的360吨电解铜,且同时上海托克公司以这批铜做了期货。上海市托克贸易有限公司接受Rustenburg 公司委托以Rustenburg 公司为托运人,与地中海航运公司(Mediterranean Shipping Company SA)签订海上货物运输合同。货物装船后,承运人签发指示提单,载明:托运人为Rustenburg 公司,收货人凭指示。上海托克向托收银行付款赎单后,取得了涉案货物的全套正本提单,但是海关却拒绝放货。后查明地中海航运公司的员工伙同诈骗团伙进入该公司计算机系统,修改提单数据,伪造了一份提单,收货人为上海某公司,同时修改了载货清单。上海某公司拿到“正本提单到地中海航运公司换取小提单,并完成报关工作。随后当上海托克公司持正本提单到地中海航运公司去换单时,承运人发现疑点,并立即通知港口堆场拒绝放货,并给真正收货人上海托克公司换单。但是当上海托克公司持提货单去海关提货时,海关拒绝放行,理由是该货物已被上海某公司合法报关,只有它是合法提货人。
二、诉讼方案
对于本案的诉讼方案,主要有两种观点,一是以承运人过失导致原告提货不着侵犯原告财产权或以承运人存在海运欺诈为由,提起侵权之诉;一是根据海上货物运输合同规定,承运人未及时履行交付货物义务为由提起违约之诉。理论上,两种方案都是可行的,但由于举证和法律适用的原因,采取不同的诉讼方案,其诉讼效果差距是相当大的。
(1)以侵权起诉道路曲折。根据《海商法》规定,提单具有物权凭证的功能,取得提单就取得提单所有权。上海托克公司作为正本提单的持有人,也就是涉案货物所有权人。而地中海航运公司作为承运人将货物运输至目的港后却无法交付货物,致使上海托克公司对该批货物的占有、处分权收到侵害,理应承担责任。但是我们理智的分析一下,导致收货人提货不着的真正原因是什么呢?最关键的是海关,海关根据其合法程序完成报关后货物就可以被所有权人提走,但是海关认定的有权提货的人是前来合法报关的人—上海某公司,而不是
真正的提单持有人—上海托克公司。其不放货给上海托克公司的理由是充分合法的。唯一可以取得货物方法是,让上海某家公司来提货,然后将货物转给上海托克公司,着明显是行不通的。其次是诈骗团伙,是他们伪造提单,并修改载货清单等一系列的诈骗行为,才导致地中海航运公司及上海托克公司被骗。其中让人疑惑的是,该诈骗团伙中有两名地中海航运公司的员工,对此地中海航运公司是不是要负管理不当的过失责任,甚至要承担雇主责任呢?回答是否定的,首先雇员的诈骗行为属个人违法行为,受《刑法》调整,而不是代表公司的行为,故不能强求公司为其承担责任。而且公司发现破绽后积极采取补救措施,并有效保全了货物。其次,根据《合同法》、《侵权责任法》及《民法通则》规定,雇主对其雇员在履行职务过程中队他人造成的侵害承担责任,即雇主只对雇员的职务侵权负责,显然本案诈骗行为不属职务侵权。最后需要指出的是即使原告主张地中海航运公司与其员工共谋或者对其欺诈行为纵容,以此要该公司承担连带责任,其胜诉可能性也是极小的,因为要举证二者存在私某是相当困难的。
综上所述,本案以侵权起诉很难胜诉。
(2)以违约起诉,胜券在握。根据《海商法》规定,在承运人和提单持有人之间,提单是运输合同的证明,也是二者发生纠纷时的最终证据。上海托克公司是合法提单持有人,理应是涉案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一方当事人,而地中海航运公司作为承运人是合同的另一方,其合同内容由提单载明的事项证明。地中海航运公司未按时交付货物,根本违反了合同规定,理应承担责任。具体分析如下:
《合同法》第107 条规定: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此规定, 显然不是过错归责原则. 因为法条并没有对违约行为人的心理状态进行规范, 而仅限定“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就视为违约. 因此, 我国《合同法》关于违约责任的构成要件只有一个, 即违约行为. 只要当事人有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事实存在, 则该方当事人就得承担违约责任, 而不论其主观上是否有过错. 当事人有违约行为, 这是承担违约责任的唯一条件. 因此, 在违约责任的归责原则上体现为严格责任原则。涉案承运人未在规定时间交付货物,给收货人造成损失理应负赔偿责任。
《海商法》第50条规定:“货物未能在明确约定的时间内,在约定的卸货港交付的,为迟延交付。除依照本章规定承运人不负赔偿责任的情形外,由于承运人的过失,致使货物因迟延交付而灭失或者损坏的,承运人应当负赔偿责任。除依照本章规定承运人不负赔偿责任的情形外,由于承运人的过失,致使货物因迟延交付而遭受经济损失的,即使货物没有灭失
或者损坏,承运人仍然应当负赔偿责任。承运人未能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时间届满六十日内交付货物,有权对货物灭失提出赔偿请求的人可以认为货物已经灭失。”但是《海商法》51条规定的承运人各项免责事由,本案都不适用,所以承运人无权主张免责。而且我国《海商法》关于承运人主张免责的举证责任是明确的,承运人欲援引第51条的免责事由(除火灾外)应当负举证责任。很显然涉案货物在运输过程中并未遇到意外灾害,不可抗力,只是到港后由于承运人过失无法交付,这种情况下承运人是没办法举证是由于免责事由导致无法交付货物的。因此,以违约起诉,承运人必输无疑。
三、关于赔偿范围
实际上,涉案货物滞留在海关几乎无法被提取了,按海商法规定只能按全损处理,承运人应对货物的全部价格予以赔偿。该批金属货物的涉及期货交易,那么该期货损失该不该赔呢?答案是肯定的。
《合同法》第113条《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第25条规定可看出,买卖合同的预期利益遭受损失是要赔偿的。买卖合同的预期利益,是当事人订立合同时,牟求和期待实现的可预见的财产利益。预期利益是未来利益,但这是当事人订立合同时已经预见或者应当预见的,即具有可预见性。如果不是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已经预见或者应当预见的利益,则不属预期利益。例如 ,战争因素带来的石油价格涨幅利益;商业风险因素造成的损失等,这些均是不可预见的,故石油价格涨幅不属预期利益;商业风险因素造成的损失也不属预期利益损失。预期利益是期待利益,但具有实现的可能性。其可能性的主要根据有三:一是有效合同是应当履行的,具有法律的保障;二是这一利益是当事人订立合同时已经预见或者应当预见的;三是预期利益是信赖利益,是当事人通过合同的全面、适当履行即可实现的利益。 期货与现货相对,是现在进行买卖,但是在将来进行交收或交割的标的物,交收期货的日子可以是一星期之后,一个月之后,三个月之后,甚至一年之后。从期货交易的定义及性质可知,期货交易而产生的利益是可预见的,而且是可实现的利益,应属于预期利益,由违约而产生的期货利益损失应当属赔偿范围。
四、对此次模拟法庭的评价
此次模拟法庭很经典,案例经典、方式经典、程序完善、现场严肃不乏幽默。首先全英文案例的模拟法庭算是第一次,但是模拟法庭小组成员对整个案情及细节把握相当到位,而且为了表演需要,还部分进行“创新”。其次,整个庭审过程严谨有序,法官对局势把握还是比较到位的。庭审中最引人注目的是律师辩论阶段,被告律师在证明地中海航运公司不存在侵权行为,法条运用和法理分析恰到好处,直命原告律师观点要害,指出侵权成立需要主
观要件,而原告无法证明地中海公司存在主观恶意,雇主责任局限在雇员的职务行为,而地中海航运公司的雇员行为显然不是。美中不足的是,小组成员在开庭前沟通可能有点瑕疵,庭审过程中原告说有证人,可是证人始终未到庭,法官也摸不着头脑,观众也一头雾水,开庭完毕后我问他们才发现,原来是庭前意见没有统一,沟通不到位,才闹了这个笑话。
参考资料:
1、《海上货物运输法》尹东年 郭瑜 著 人民法院出版社
2、《合同法》王利明等著 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3、http://www.lantian-law.com.cn/newsinfo.asp?ArticleID=666 2010/11/13
范文四:模拟法庭
1.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15条的规定,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按共同共有财产处理。
2. 司法实践中,对于同居期间的财产分割,惟一的依据就是最高人民法院的一条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在1989年 11月21日作出的《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第10条规定:解除非法同居关系时,同居生活期间双方共同所得的收入和购置的财产,按一般共有财产处理。
3.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该意见第10条规定:“解除非法同居关系时,同居生活期间双方共同所得的收入和购置的财产,按一般共有财产处理。 4. 《物权法》 第一百零三条 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没有约定为按份共有或者共同共有,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除共有人具有家庭关系等外,视为按份共有。
2007年3月16日,我国颁布了《物权法》,并于当年10月1日实施。《物权法》第103条规定: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没有约定为按份共有或者共同共有,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除共有人具有家庭关系等外,视为按份共有。该条规定,虽然不是针对同居期间财产分割作出的规定,但是,《物权法》的颁布实施,使司法实践中对于同居财产的分割惯例受到了否定。家庭关系,一般指夫妻、父母子女、兄弟姐妹关系,这些关系都是得到法律肯定和认可的,而同居关系是被法律完全否定的,自然不属于家庭关系,同居期间的财产分割,也就不能再类推适用夫妻财产的分割规定,按一般共同财产处理。
王某与邹某同居析产纠纷一案
原告代理词
尊敬的审判长:
言成律师事务所接受王某的委托特指派我担任其与某同居析产纠纷一案的代理人。代理人通过参加今天的庭审,现发表如下代理意见:
一、原被告之间是非法同居关系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 的规定: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补办结婚登记; 未补办结婚登记的,按解除同居关系处理。
原被告于2009年11月24日登记离婚。离婚后,依旧共同生活在一起,原告已经提交了双方共同生活期间的生活支出来证明双方的同居关系,而且双方的非婚生女王冉冉也在此期间出生,并将户口登记在原告户口本上,以上证据足以证明原被告之间的同居关系。也可以说明原被告之间并不是感情破裂而导致的离婚。
二、原、被告居住的某市某区某路某室属于同居期间共同财产
原、被告于2009年11月24日办理了离婚登记。位于某市某区某路某室的房屋购房款是在2009年12月8日左右付清,且产权证于2010年1月取得。根据《物权法》第九条的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依据上述规定,涉案房屋所有权的取得时间是在原、被告双方离婚之后非法同居期间。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第10条“解除非法同居关系时,同居生活期间双方共同所得的收入和购置的财产,按一般共有财产处理”的规定,双方在同居期购置的房屋及装修、家具等财产应按一般共有财产处理。
虽然该涉案房屋是原、被告离婚前购买,但因在婚姻存续期间首付款7万元是由原告支付的,剩余房款是通过银行贷款的方式支付的。涉案房屋本来应该是以原告的名义购买的,
但因原告存在不良信用记录,导致原告无法在银行办理按揭贷款手续,只好以被告的名义购买该房屋。但被告和原告是夫妻关系,为了解决贷款问题,原被告只好办理了离婚手续才将银行贷款顺利办理了下来。由于原被告在办理离婚手续时,该房屋产权证还没有取得,根据《物权法》及《婚姻法》的相关规定,还不能进行分割。于是,在原被告的离婚协议里没有对涉案房屋进行分割,而后来产权证的取得是在原被告非法同居期间,因此,根据上述规定,涉案房屋应属于原被告非法同居期间共同取得的财产。应该按照共有财产予以均等分割。
三、银川市某市某区某路某室由原告居住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的相关规定,因同居双方未办理婚姻登记,双方没有形成法律上的夫妻身份关系,对同居期间的财产分割就不能适用婚姻法的规定处理,而是应适用《民法通则》等法律有关共有财产处理的规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 》第90 条“在共同共有关系终止时,对共有财产的分割,有协议的,按协议处理; 没有协议的,应当根据等分原则处理,并且考虑共有人对共有财产的贡献大小,适当照顾共有人生产生活的实际需要等情况。但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应当根据婚姻法的有关规定处理”的规定,对没有协议约定的,应当等分原则处理,适当照顾共有人生产生活的实际需要等情况。
根据上述规定,涉案房屋应该由原告居住。因原告与被告共同生活期间,用于维持一家人共同生活的所有收入均是由原告提供,被告因长期在家和个人能力问题,无收入来源,原告对家庭的贡献更大一些; 再加上,原告还要抚养婚生子王**,王**已经上小学,相对于农村的学校,城市里的学校条件更有利于孩子接受更好的教育,原告带着婚生子王**居住在涉案房屋所在的区域上学更有利于孩子的成长; 另外,原告因经常要外出挣钱供养全家人生活,居住在一个交通便利的地方既有利于原告的生活,也有利于孩子的接送。而涉案房屋所在的区域正好满足这样的条件; 最后,针对被告无收入的实际情况,原告可以出于人道主义给予其适当的帮助,愿意在与被告解除同居关系后为原告提供免费居住涉案房屋一段时间的便利,同时给予其经济上的帮助,使其顺利渡过这一时期。
综上,原被告之间并不是出于双方在离婚协议上记载的“感情不和”而离婚,真正原因是为了顺利贷款买房子而离婚。而在离婚后,被告不好好珍惜双方稳定和谐的共同生活,反而常常因琐事与原告发生争吵,甚至迁怒于自己的儿子。因被告无端几次将自己和儿子赶出家门,才使得原告忍无可忍,原告认为自己一个人独自支撑着这个家庭的所有生活开支,被告不但不理解和支持,还无理取闹,甚至将无辜的儿子也赶出家门,这跟儿子是没有任何关系的,更何况作为一个母亲,缕次将自己的儿子赶出去又于心何忍? 基于以上事实,原告才不得不采取这样的方式让被告明白,作为整个家庭的支柱,自己应得到应有的待遇,而不是让被告为所欲为! 为此,原告请求法庭在查清事实后公正裁判,还原告一个公道,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
以上代理意见,望法庭予以采纳,谢谢!
陈 杰 律师
2013年9月2日
范文五:模拟法庭
模拟法庭
开庭时间:2012年 12月 12日
开庭地点:合肥师范学院 10教育学班模拟法庭
出庭人员: 10教育学班学生
★【开庭前准备阶段】
[书记员](书记员入庭,查明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到庭情况) 请全体旁听人员保持安静,现在宣读法庭规则:
1. 所有人员必须服从审判长的指挥;
2. 任何人对合议庭及其成员有意见, 均不得当庭指出, 可以在休庭后 以书面形式提出;
3. 未经本院许可,不得记录,不得录音、录相和摄影;
4. 不得鼓掌、 喧哗, 不得开启传呼机和移动电话或其他妨碍法庭秩序 的行为;
5. 不得吸烟和乱扔乱吐;
6. 旁听人员不准发言,不得进入审判区。 旁听人员必须严格遵守上 述法庭规则。 审判长有权制止妨碍刑事诉讼活动的行为, 对不听制止 的,可依法予以训诫、 责令退出法庭或者予以罚款、拘留;对情节严 重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书记员]请公诉人、辩护人、原告的监护人入庭! (
[书记员]请全体起立,请审判长、审判员入庭! (
[书记员]请坐下! (书记员面向审判长 , 身体恭敬地前倾)报告审 判长,公诉人、辩护人已经到庭,被告人杨晨的监护人已在室候审,
法庭准备工作就绪,请指示开庭!
★ 【宣布开庭阶段】
[审判长](敲击法槌)合肥师范学院模拟法庭审判第一庭,今天 就顾良向本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杨晨体育课操作不当以及学校体育 课安排不合理所导致的原告受伤一事进行公开审理。现在开庭! [审判长]请法警传唤被告人杨晨的监护人到庭
[审判长]被告监护人,请向法庭报告被告的姓名、出生日期、民 族、家庭住址,文化程度、职业状况、有无犯罪前科。何时什么原因 被起诉
[被告人 ]被告杨晨,出生于 1977年 2月 3日,汉族,家住合肥市瑶 海区御景花园 16#116室, 高中在读中, 无犯罪前科, ,因为体育课上 误伤同学,于同年 10月 20日被起诉
[审判长]被告监护人,原告监护人为了本次审判可以顺利进行, 本次审判直接代称你为被告和原告。你们同意吗?
[被告 原告]同意
[审判长]控辩双方在举证时, 应当说明所举证据的来源及所要证 明的内容。 对证人、鉴定人不出庭的, 应该说明原因。控辩双方向法 庭所交证据,应当提交原件、原物。不能提交原件、原物的,应当说 明理由,经法庭同意可以提交副本或者复印件。 原告除了开庭前向 法庭提供的证据目录外,还有无新的证据需要在法庭上提出的? [原告律师]没有。
[审判长]被告人及其辩护人有无新的证据需要在法庭上提出?
[被告律师]没有
★【法庭调查阶段】
[审判长]现在开始法庭调查。首先请原告宣读起诉书。
[原告]原告顾良与被告杨晨均系某私立学校的学生, 1995年 11月 17日下午,原告按照被告学校体育老师的要求上体育课进行地滚 球练习时,与被告杨晨发生相撞,导致受伤,且伤害程度达 10级伤 残,原告认为是学校安排课程不合理,管理措施不严谨, 杨晨练习动 作不准确所导致的,故两被告应对他的受伤负责。
被告人的行为侵害了他人的生命健康权, 导致被害人顾良左眼眼眶 骨折,左眼下直肌嵌顿,构成轻伤,原告外伤后能复视, 但损伤已达 10级伤残程度。被告人是与原告相撞所致,因此被告及其监护人应 该对此负责。此外,学校安排课程不合理, 体育老师同时给两个班级 上体育课, 老师不能很好地照顾到学生在上课期间的人生安全问题因 此也应负一定责任。 原告提出赔偿医疗费, 营养费, 交通费, 鉴定费, 监护人误工费伤残补助费等共计人民币 46066.3元。 根据 《中华人民 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 160条、第 165条的有关规定,由王钰律师以 原告公诉人的身份出席法庭。
[审判长]被告人杨晨监护人,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 50条 规 定 , 人 民 法 院 对 于 一 切 案 件 的 判 处 都 要 重 视 证 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 因此,法庭要求你如实地回答法庭对 你的提问,对起诉书指控你的犯罪事实不得隐瞒,不得伪造。否则, 法庭对你就以对抗审判论处。你听明白了吗?
[被告]明白了。
[审判长]被告律师, 原告起诉书中提到的校方, 也是由你进行辩护 吗?
【被告律师】 审判长是的
[审判长]现在由原告律师进行讯问。
【原告律师】 被告,您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有无异议?
[被告]没有,杨晨虽然不是故意把顾良撞倒,但是也的确导致这 孩子受伤, 我们作为家长应该补偿顾良的。 但是我认为赔偿金额太多 了,我们要求减半。
【原告律师】被告,请问上体育课时,您的儿子有没有看见顾良正在 进行地滚球训练?
【被告】没有,他没有看见。因为他们在自由活动,所以没有看到。 【原告律师】请描述一下当时的情况可以吗?
【被告人】当时我儿子正在上体育课,老师让他们自由活动。我儿子 没有看见顾良正在做练习,所以就撞上了。
【原告律师】 当时体育老师在哪里?在做什么?
【被告】体育老师正在指挥顾良那个班进行地滚球训练。
[原告律师]审判长,我对被告人杨晨的讯问暂时到此。
[审判长]被告律师可以进行发问
【被告律师】原告,我想问您, 您所说的赔偿费 46066.3元,是全部 由被告监护人承担,还是被告监护人和校方同时承担。
[原告律师]审判长,这个问题我可以替我的委托人回答吗?
[原告律师]被告律师,我的委托人认为, 顾良的受伤和被告以及学 校都有关系。 但是学校的责任更大, 所以在 46066.3元中学校承担三 分之二,被告方承担三分之一,审判长回答完毕。
【审判长】被告监护人,你同意原告提出的要求吗?
【被告人】我同意
【被告律师】审判长我可以继续提问吗?
【审判长】可以
【被告律师】 体育课的安排是学校早就制定好的, 两个班一起上体育 课的情况在很多学校都有。 请问原告, 你如何认定是学校安排不合理。
[原告律师]被告律师,两个班一起上体育课的前提是, 老师要保证 两个班的同学都要在安全的环境中活动。无论是在训练还是自由活 动。 所以我们认为校方安排不合理, 这其中就包括了老师的管理措施 不严谨。
【被告律师】 老师在上课时已经安排好了两个班的同学, 被告杨晨的 确违反了老师的安排, 但这并不代表学校的老师的失职, 这也顶多算 是失误。 人的精力毕竟有限, 老师正在进行地滚球训练, 很难同时兼 顾到自由活动的学生。 所以审判长我请求减半对学校的提出的赔偿金 额。
【审判长】原告律师需要补充吗?
[原告律师]是的
[原告律师]既然是老师,就必须承担起责任,保证学生的安全是必 须做到的,这跟精力有没有限时没有关系的。反过来说, 既然精力有 限就不要带两个班,没有能力就不要做 超过自己能力范围外的事。 【被告律师】审判长,我反对,原告律师有人身攻击的嫌疑
【审判长】反对有效,被告律师继续
【被告律师】我想请问原告, 您儿子在进行地滚球练习前,有没有注 意到周围的同学。请原告自己回答
【原告】 没有, 我儿子只是听老师的指挥, 并没有注意到旁边的同学。 【被告律师】审判长, 我认为原告顾良今年已经成年。在进行训练时 是可以有检查周围情况的能力的。 所以, 审判长我认为顾良自己也是 要负责的。
[原告律师]我反对, 学生听从老师安排认真训练,无暇顾及周围是 可以理解的。
【审判长】反对有效,原告继续
[原告律师]审判长,我的委托人已经造成了 10级伤残。对学习造 成很大影响, 包括监护人在内都受到很大影响。 学生在校内受伤难道 学校不该承担一些责任吗?审判长
【审判长】我宣布,法庭辩论阶段结束。休庭 10分钟
【书记员】休庭结束,全体起立
【审判长】原告被告你们是否还有补充?
【原告,被告】没有
【审判长】经全体审判人员审判决定,被告赔偿原告 15000元, 学校 赔偿原告 25000元。原告总共获得赔偿 40000元。 双方若有异议,可 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 向本院递交上诉状, 并按对方当事人 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2000元人民币。休庭 【书记员】请坐,法官退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