范文一:湖北省生育政策简介
湖北省生育政策简介
为方便广大群众知晓湖北省生育政策,特此作了简单易懂的解释,以供人们查询。
湖北省生育政策主要是以下几条:
第十四条 鼓励公民晚婚、晚育。男女双方按法定婚龄推迟三年以上依法登记结婚(系初婚)的为晚婚;已婚妇女年满23周岁后怀孕生育第一个子女的为晚育。
第十五条 提倡一对夫妻只生育一个子女。符合本条例规定条件的,经批准,可以再生育一个子女。
第十六条 夫妻双方属城镇居民,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生育第二个子女:
(一)第一个子女为残疾人,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但医学上认为可以再生育的;
(二)无子女,依法收养一个子女后要求生育的;
(三)夫妻双方系归国华侨的;
(四)夫妻双方均为独生子女的。
第十七条 夫妻双方属农村居民,除适用本条例第十六条规定外,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也可以申请生育第二个子女:
(一)夫妻一方两代以上是独生子女的;
(二)夫妻一方是二等乙级以上伤残军人的;
(三)男到独生女家结婚落户的;
(四)夫妻只有独生女的;
(五)夫妻双方均为少数民族的。
前款规定不适用于国家工作人员。
第十八条 再婚的夫妻,一方只有一个子女,另一方无子女的,
可以申请再生育一个子女。再婚夫妻一方已生育两个子女,另一方未生育过子女的,可以申请再生育一个子女。
第十九条 夫妻一方属城镇居民,另一方属农村居民的,适用本条例关于城镇居民的生育规定。
由城镇居民转为农村居民的夫妻,适用本条例关于城镇居民的生育规定。
农村居民成建制转为城镇居民的,其生育从转制之日起两年内,可以适用本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
第二十条 夫妻一方为外国人或者香港特别行政区居民、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台湾同胞,以及华侨、归国华侨、出国留学人员的生育,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2014年新政策出台,夫妻双方有一方是独生子女的可以申请生育第二个子女。
范文二:湖北省现行生育政策
我省现行生育政策
[信息发布者:办公室?更新时间:2009-12-17?点击次数:899 ]
8、我省现行生育政策
(一)夫妻双方属我省城镇居民,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生育第二个子女:
1、第一个子女为残疾人,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但医学上认为可以再生育的;
2、无子女,依法收养一个子女后要求生育的;
3、夫妻双方系归国华侨的;
4、夫妻双方均为独生子女的。
(二)夫妻双方属我省农村居民,除适用城镇居民可以申请生育第二个子女的条件外,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生育第二个子女:
1、夫妻一方两代以上是独生子女的;
2、夫妻一方是二等乙级以上伤残军人的;
3、男到独生女家结婚落户的;
4、夫妻只有独生女的;
5夫妻双方均为少数民族的。
上述规定不适用于国家工作人员。
(三)关于夫妻户籍性质不同、城镇居民转为农村居民、
农村居民成建制转为城镇居民的生育政策:
1、夫妻一方属城镇居民,另一方属农村居民的,适用省《条例》关于城镇居民的生育规定。
2、由城镇居民转为农村居民的夫妻,适用省《条例》关于城镇居民的生育规定。
3、农村居民成建制转为城镇居民的,其生育从转制之日起两年内,可以适用省《条例》关于农村居民的生育规定。
(四)再婚家庭的生育政策:
再婚的夫妻,一方只有一个子女,另一方无子女的,可以申请再生育一个子女。再婚夫妻一方已生育两个子女,另一方未生育过子女的,可以申请再生育一个子女。
范文三:湖北省生育保险待遇
湖北省生育保险待遇
一、享受范围和对象
本省境内除乡镇企业以外的各种所有制企业的职工。 二、生育保险费的缴纳
(一)生育保险费由企业按其职工工资总额的一定比例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缴纳。
(二)生育保险费的缴费比例由当地劳动行政部门及其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确定,报当地人民政府批准,一般为工资总额的 0.5%—1%。 (三)职工个人不缴纳生育保险费。
三、生育保险待遇
(一)待遇项目与支付
1、女职工生育按照法律、法规规定享受产假。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按照当地企业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计发,在生育保险基金中支付。 2、女职工生育时检查费、接生费、手术费、住院费和按规定报销的药费在生育保险基金中支付。
3、女职工生育出院后,因生育引起的疾病的医疗费,在生育保险基金中支付。
(二)待遇领取与报销
女职工生育或流产后,由本人或所在单位持当地计划生育部门签发的
计划生育证明、医院出具的婴儿出生或流产证明,到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手续,领取生育津贴和报销生育医疗费。
四、生育保险管理
(一)生育保险费应存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在银行开设的生育保险基金专户。银行应按城乡居民个人储蓄同期存款利率计息,所得利息转入生育保险基金。
(二)职工虚报、冒领生育津贴或生育医疗费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追回全部虚报、冒领金额,并由劳动行政部门给予处罚。
范文四:湖北省计划生育政策
国家、省、襄阳市、宜城市部分计生利导政策
国家 1、农村独生子女和双女家庭夫妻年满60周岁
省
襄阳市
每人每年奖励960元。 2、独生子女伤残或死亡的夫妻每人每年扶助1320元或1620元。 1、农村独生女高考报省属院校加10分。 2、独生子女家庭(领取独生子女证)每年发给独生子女保健费120元至子女年满14周岁为止。 3、县属以上国有、集体企业独生子女父母退休给予3500元奖励。 1、农村独生子女家庭和双女家庭主动落实绝育措施,一次性给予不低于1000元奖励,其他主动落实的一次性给予不低于500元奖励。 2、农村独生子女和双女绝育家庭夫妻及子女住院新农合提高10%报销比例。 3、农村独生女和双女绝育家庭女孩中考加
10分和5分。
宜城市1、农村独生女和双女绝育家庭女孩考上一本
大学奖励1500元。
2、农村计生家庭子女夭折且不能再生育的对
象,一次性发放慰问金2000元。
3、对符合政策需要做输卵(精)管复通术的,
一次性扶助1000元。
4、独生子女父母一方发生意外伤残丧失劳动
能力,且子女未满18周岁的给予1000元补助。
5、对农村独生子女及配偶死亡或患重大疾病,
导致生活陷入困境的家庭,一次性发给1000元慰问金。
范文五:湖北省计划生育新政策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162号)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湖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已由湖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于2014年3月27日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14年3月27日
第叁章 生育调节
第十四条 鼓励公民晚婚、晚育。男女双方按法定婚龄推迟叁年以上依法登记结婚(系初婚)的为晚婚﹔已婚妇女年满23周岁后怀孕生育第一个子女的为晚育。
第十五条 提倡一对夫妻隻生育一个子女。符合本条例规定条件的,经批准,可以再生育一个子女。禁止违法生育。
第十六条 夫妻双方属城镇居民,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生育第二个子女:(一)第一个子女为残疾人,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但医学上认为可以再生育的﹔(二)无子女,依法收养一个子女后要求生育的﹔(叁)夫妻双方系归国华侨的﹔(四)夫妻一方为独生子女的。
第叁十七条 晚婚公民除享受国家规定的婚假外,增加婚假15天﹔已婚妇女晚育的,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产假30天,并给予其配偶10天护理假﹔婚假、产假和护理假视同出勤,工资、奖金照发。接受节育手术的,其工作单位应当凭节育手术証明,按有关规定给予假期,并发给假期期间的工资、奖金。(2009年的政策与本条一样)
女职工所在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国家、省有关女职工特殊劳动保护和母乳喂养的规定,为母乳喂养提供条件。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并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对当事人双方各处500元罚款:
(一)未履行婚姻登记手续生育第一个子女的﹔
(二)符合再生育条件,但未申请领取《生育証》生育的﹔
第二章 晚婚 晚育 少生 优生
第八条 男性公民二十五周岁以上、女性公民二十三周岁以上结婚的为晚婚。已婚妇女二十四周岁以上或晚婚后怀孕生育第一个孩子的为晚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