范文一:法人账户透支介绍
法人账户透支介绍
一、定义:法人账户透支业务是指银行同意客户在约定的账户、约定的额度内进行透支以满足临时性融资便利的授信业务。
二、业务办理条件:可概括为“大中小、本外币”
1、大中型客户:办理透支业务的客户必须是我行已给予额度授信的A 级(含)以上客户。A 级客户要求在我行开立基本结算账户,且在我行的结算量达到其总结算量的60%以上或在我行办理至少与贷款份额相当的存款和结算等业务。
2、中小企业客户:申请法人账户透支业务的小企业,应为符合建设银行信贷业务管理规定的生产经营正常、财务管理规范、信誉良好、信用等级达到a+级(含) 以上的小企业客户。
3、外币也可以办理法人账户透支业务。建总发(2010)40号文件。
注意一点:客户使用透支资金前应提供有效的担保(与保理业务不同)。
三、透支额度、期限:可概括为“大客户25369、小客户35369”
1、大中型客户:透支额度由客户向我行提出申请,我行根据客户日常资金周转情况、信用状况及我行给予客户的授信额度综合考虑确定。客户透支额度最高不超过我行给予客户的授信额度中固定资产贷款额度和表外授信业务额度以外授信额度的50%,且AA 级(含)以上客户原则上最高不超过5亿元,A 级客户不超过2000万元。
客户可随时在约定账户进行透支,但透支余额不得超过我行核定的透支额度,且AAA 级客户透支账户持续透支期限不得超过90天(自然日,下同),AA 级客户透支账户持续透支期限不得超过60天,A 级客户透支账户持续透支期限不得超过30天(以下简称“有效持续透支期限”)。
2、中小企业客户:按照建设银行“成长之路”业务授权及审批流程报批一般额度授信,并在其一般额度授信中明确法人账户透支额度。透支额度的核定应根据小企业客户日常资金周转情况、信用状况、行业特点及建设银行对小企业客户的一般授信额度综合确定。小型企业法人账户透支额度最高不超过300万元,中小型企业透支额度最高不超过500万元,且同时不超过给予客户的一般授信额度中固定资产贷款额度和表外授信业务额度以外授信额度的50%。
透支账户持续透支期限是指客户在透支账户持续存在透支余额的天数。aaa 级客户透支账户持续透支期限最长不超过90天(自然日,下同) ;aa+、aa 、aa-级客户透支账户持续透支期限最长不超过60天;a+级客户透支账户持续透支期限最长不超过30天。
四、产品的优势:可概括为“我的资金您做主,随借随还大乐透”、“便利、省钱”“雪中送炭、有备无患”三点
1、我的资金您做主,随借随还大乐透。法人账户透支业务用途是满足临时性融资便利的授信业务,只要客户有需求,在透支额度内今天借、明天还,后天有需求再借。
2、便利、省钱。(1)手续简便,当天在会计办理透支业务,第二天由会计将透支的有关资料转给客户服务部,完善相关手续即可。(2)省钱可以从临时性资金来源算一笔帐,一是自有资金,挪用了可能会影响正常的生产经营,得不偿失;二是用短期贷款来满足,基本是基准利率上浮10%或更多,可能是拿了半年的利息,资金实际只用了几天;三是借高利贷,那就更高了。
3、雪中送炭、有备无患。即使客户当时没需求,我们可以在做授信方案时考虑进去,可在关键时候解燃眉之急。
五、银行的收益或者是好处:可概括为“营销的切入点”、“进攻的核武器”、“风险的警示灯”、“收益的放大镜”四点
1、营销的切入点。多年营销未成功的钉子客户,可将法人账户透支业务作为一个敲门砖进行营销。
2、进攻的核武器。适用于我行授信额度使用率较低的客户,部分优质客户可能在各家银行之间保持平衡,均占用部分额度。这时我行可选择法人账户透支业务与流贷业务互相串用。
3、风险的警示灯。一般优质客户都有固贷、流贷、法人账户透支等业务,从上述贷款的还款来源就可以看出各产品的风险,固贷用项目收益来归还,流贷用企业正常赢利来归还,法人账户透支用近期现金流来归还。
4、收益的放大镜。(1)透支利息执行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六个月期贷款利率,具体利率水平及授权按照省行价格管理文件规定,最大可下浮10%,年利率只有4,374%(下浮20%的权限在省行)。(2)透支承诺费:各行对在我行办理账户透支业务的按透支额度的一定比例按年一次性收取透支额度承诺费。透支额度承诺费的比例按0.2%执行,最低收取1000元,而且上浮不限。中间业务入账多少就看谈判价格了,但至少应有1%以上的中间业务收入,多的达2%或3%。
六、注意的几个问题
1、账户管理的应用:最好开三个账户,基本户、归集户、透支户,三个户可以制约,与当地人行做好沟通协调。作为集团客户,可选择单一账户为透支户,集团户为归集户。
2、产品组合的应用:期限短是致命的弱点,可以形成产品组合,如付款保函的应用,付款保函加法人账户透支业务,期限就超半年,超出承兑汇票。
3、CLPM 系统操作:在新报授信时,考虑多个产品,点上流贷与法人账户透支业务可以串用;老的授信业务,如有空余额度,可申请变更;如没有空余额度,可申请追加。
4、落实按月还息:法人账户透支业务每月20日结息,要用其他资金归还透支利息,不能形成不良记录。
5、规模的问题:目前省行对法人账户透支业务还没有进行规模控制,月底、季度底要有大额透支,向省行报备,可有效规避省行对贷款规模的控制。
范文二:法人账户透支业务
法人账户透?支业务是指?银行根据客?户的申请,在核定客户?账户透支额?度的基础上?,在规定的期?限内,允许客户在?其结算账户?存款不足以?支付款项时?,在核定的透?支额度内向?银行透支以?取得资金满?足正常结算?需要的一种?临时性信贷?便利。与一般的流?动资金贷款?相比,法人账户透?支业务最大?的特点就在?于客户可自?主地通过透?支方式,随时将银行?的信贷资金?用于临时性?的资金需要?,而不用在每?次发生透支?前向银行提?出贷款申请?,这对企业应?付不可预见?的、突发性的应急资金需要??将有十分重?要的作用。法人账户透?支业务的种?类具体分为?人民币和外?币两种,人民币法人?账户透支业?务按照账户?种类主要包?括基本账户?透支业务和?一般账户透?支业务,基本账户透?支业务是为?了满足优质?重点境内法?人客户开立?在中行的基?本账户中产?生的临时性?资金需要而?为企业提供?的一种信贷?便利,允许企业为?解决临时性?资金需要从?其基本账户?中提取一定?限额的现金?或者从该账?户向其它符?合规定的账?户转帐。一般账户透?支业务是指?为满足优质?重点境内法?人客户开立?在中行的一?般账户中产?生的临时性?资金需要而?为其提供的?一种信贷便?利,一般账户透?支业务允许?企业为解决?临时性资金?需要从其一?般账户向其?它符合规定?的账户转帐?,但是不能够?提取现金;外币法人账?户透支业务?主要指经常?项目外汇结?算账户透支?业务,它是为满足?优质重点境?内法人客户?开立在中行?的经常项目?外汇结算账?户中产生的?临时性资金?需要而为企?业提供的一?种信贷便利?,企业可以因?解决临时性?资金需要从?其经常项目?外汇结算账?户向其它符?合规定的账?户转账。需要注意的?是,若同一客户?在中行有多?个结算账户?,只允许对其?中一个结算?账户开办法?人账户透支?业务,不允许同时?对多个账户?进行透支操?作。法人账户透支业务的币??种包括人民?币、美元、欧元、港币、日元、英镑等六种?,透支额度的?有效期限最?长不超过1?年,在有效期限?内可循环使?用。参照国际惯?例,银行将向客?户收取一定?的透支业务?承诺费,具体不超过?企业透支额?度的0.5%。
根据规定,申请法人透?支帐户业务?的企业须满?足经营规模?较大,经营业绩良?好,市场影响力?强,具备良好市?场发展前景?;信誉良好,企业无任何?不良的金融?信用记录;透支资金用?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有关法规;企业经中行?评定的信用?等级在BB?B级(含)以上,经营、财务和信用?状况良好,具有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在中行开立?基本存款账?户或一般存?款账户,并在中行办?理至少与贷?款份额相当?的存款和结?算等业务等?条件。
中国工商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工商银?行
法人账户透?支业务管理?办法》的通知
(2002年?6月25日? 工银发[2002]208号)
各一级分行?、直属分行:
为适应法人?客户融资需?求,提高我行信?贷服务效率?,增强我行在?金融市场中?的竞争力,总行决定推?行法人账户?透支业务,并制定了《中国工商银?行法人账户?透支业务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规范运作,防范风险,确保信贷资?金安全。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向总?行反映。
附一:
中国工商银?行法人账户?透支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适应法人?客户(以下称客户?)融资需求,对优质客户?提供方便、快捷的信贷?服务,根据《贷款通则》和总行有关?管理制度,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法人账户透?支是根据客?户申请,核定账户透?支额度,允许其在结?算账户存款?不足以支付?时,在核定的透?支额度内直?接透支取得?信贷资金的?一种借贷方?式。
第三条 透支额度是?允许客户可?以透支的最?高限额,受最高综合?授信额度内?短期流动资?金贷款分项?授信额度控?制。由审批行根?据客户信用?状况、还款能力及?在我行结算?业务量情况?审批核定。
第四条 法人账户透?支主要用于?解决客户生?产经营过程?中的临时性?资金需要,通过透支形?式取得的资?金,不得用于归?还贷款本金?、支付贷款利?息和项目投?资,不得以任何?形式流入证?券市场、期贷市场和?用于股本权?益性投资。
第二章 开办业务程?序
第五条 开办法人账?户透支业务?的一般程序?:客户提出核?定透支额度?申请并提交?有关资料,开户行按照?本办法的要?求进行审查?,并与客户商?定透支额度?、期限、利率、费用、担保方式和?还款等事项?,根据流动资?金贷款授权?权限审批。
第六条 客户申请账?户透支必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在我行开立?基本存款账?户或一般存?款账户,结算业务6?0,(含)以上通过我?行办理;
(二)符合总行《关于按客户?信用等级办?理信贷业务?的若干规定?》(工银发〔2001〕334号)中规定的信?用放款条件?;
(三)虽不符合以?上条件,但能够提供?我行认可的?低风险担保?。
第七条 各级行信贷?调查、审查部门(岗位)对法人账户?透支业务除?了按短期流?动资金贷款?要求进行调?查、审查外,还要重点调?查和审查以?下几点:
(一)客户是否符?合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账户透支条?件;
(二)客户申请的?透支额度是?否包含在最?高综合授信?额度之内;
(三)提供低风险?担保的,其担保条件?和范围是否?符合总行《关于印发低?风险信贷业?务掌握意见?的通知》(工银发〔2001〕40号)和《关于改进信?贷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工银办〔2001〕162号)以及其他文?件中规定的?低风险担保?方式,保证人保证?能力是否充?足,质物能否随?时变现。
第八条 开户行根据?审批核定的?透支额度和?期限与客户?签订账户透?支协议,协议文本要?按照总行规?定的格式(见附三),并按规定向?客户收取透?支承诺费(待有关部门?批准后执行?)。
第三章 透支额度、期限、利率、计息和费用?
第九条 透支额度一?般不超过审?批日前12?个月内客户?在我行日均?存款余额的?50,,确需超过时?,须报总行审?查同意。
第十条 各一级(直属)分行对客户?核定的透支?额度总额,一般控制在?各分行年初?,,,(含)以上客户流?动资金贷款?余额的20?,之内,由分行申报?,总行核批,随贷款限额?一并下达,纳入流动资?金贷款限额?管理。
第十一条 客户透支额?度一般一年?一定,有效期最长?不超过1年?,从透支协议?生效之日起?计算。透支额度在?有效期内可?循环使用。
第十二条 对符合透支?条件需要连?续办理账户?透支业务的?客户,在上一期透?支额度有效?期届满前须?办妥下一期?透支额度审?批手续。
对不再叙做?账户透支业?务的客户,透支额度有?效期满后不?得再发生新?的透支。尚未偿还的?透支款可给?予1个月的?宽限期。宽限期满后?尚未收回的?透支款作逾?期处理,按不良贷款?进行管理。
第十三条 透支期限是?客户实际透?支的具体期?限,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超过3个月?的透支款,作逾期处理?,按不良贷款?进行管理。
第十四条 透支利率和?计息
透支利息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1年期贷款?基准利率上?浮10,,30,执行。透支期限在?1个月以内(含)的,透支利率上??浮10,;在2个月以?内(含)的,透支利率上?浮20,;在3个月以?内(含)的,透支利率上?浮30,。透支款超过?3个月,按照逾期贷?款利率执行?。
账户透支按?日计算计息?积数,根据实际透?支时间确定?执行利率,利随本清。
第十五条 透支承诺费?的确定
透支承诺费?,核定的透支?额度×透支承诺费?年费率
透支承诺费?年费率最高?不超过0(3,,与客户签订?账户透支协?议后一次性?收取(本条款需经?有关部门审?批后实施)。
第四章 贷后管理及?风险控制
第十六条 法人账户透?支协议签订?后,开户行信贷?部门应及时?通知会计部?门为客户提?供透支服务?。会计部门根?据确定的透?支额度和期?限,做好客户透?支的有关账(会计核?务处理工作?算手?续见附二)。在收到客户?相应款项后?及时收回透?支款。同时要密切?关注客户有?关结算账户?资金变化情?况,发现异常情?况及时通报?信贷部门。
第十七条 客户有关账?户发生透支?,开户行会计?部门应于次?日上午将透?支情况书面?通知信贷部?门,并按月将客?户透支清单?送交信贷部?门。
第十八条 开户行信贷?部门要根据?会计部门通?知和提供的?透支清单及?有关资料做?好贷后管理?,随时掌握客?户结算账户?资金变化情?况,发现异常情?况及时采取?相应措施控?制风险发生?。
第十九条 客户如发生?以下任一情?况,开户行应立?即取消该客?户透支额度?,终止透支协?议,同时要求客?户立即偿还?透支余额及?利息和有关?费用,采取从客户?有关账户内?扣款、处理质物或?追索保证人?责任等有效?措施控制风?险,并将具体情?况逐级报告?一级(直属)分行。
(一)连续2次实?际透支期限?超过3个月?(不含);
(二)信用等级下?降到,,(不含)以下(提供低风险?担保的除外?);
(三)生产经营和?资金结构恶?化,发生财务危?机;
(四)客户在我行?用于透支的?结算账户被?法院查封;
(五)未按账户透?支协议履行?义务;
(六)发生其他违?约行为。
第二十条 各一级(直属)分行要对全?辖办理透支?业务的情况?加强检查指?导,做好监测分?析工作,发现风险苗?头应及时采?取相应措施?。对账户透支?逾期率超过?0(5,的分行,总行将采取?停办业务等?处罚措施。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总?行制定、解释和修改?,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附二:
中国工商银?行法人账户?透支会计核?算手续
一、会计科目的?设置
设置“1220单?位短期透支?”科目。本科目用于?核算和反映?法人客户根?据透支协议?在我行发生?的短期透支?。
本科目按借?款(透支)人分户,进行明细核?算。
本科目属资?产类科目,余额反映在?借方。
本科目在科?目列表中位?于“1210短?期贷款”之下、“1230国?际贸易融资?”之上,在资产负债?表中归并于?“短期贷款”项目。
二、透支业务的?会计分录
法人账户透?支的核算应?比照银行卡?业务的透支?核算模式办?理。
(一)根据信贷部?门确认的透?支协议收取?透支承诺费?。会计分录为?:
借:单位活期存?款——借款人户
贷:中间业务收?入
(二)客户发生透?支时,会计部门根?据实际发生?透支额填制?借款凭证一?式五联,其中一联交?客户作回单?,一联交信贷?部门,一联作贷款?科目借方凭?证,一联作结算?科目贷方凭?证,一联为借据?到期卡。会计分录为?:
借:单位短期透?支——借款人户
贷:单位活期存?款——借款人户
(三)会计部门在?接到客户的?书面还款通?知或信贷部?门要求扣收?透支款的书?面通知后,应填制四联?还(扣)款凭证(其中,一联交客户?作回单,一联交信贷?部门,另外两联一?联为借方科?目结算凭证?,一联为贷方?科目还款凭?证)。会计分录为?:
借:单位活期存?款——借款人户
贷:单位短期透?支——借款人户
(四)会计部门按?日计算透支?款计息积数?,根据透支款?实际透支时?间确定透支?利率,待透支款归?还时从客户?结算账户扣?收利息,利随本清。会计分录为?:
借:单位活期存?款——借款人户
贷:利息收入——普通短期贷?款利息收入?
客户发生的?透支超过3?个月时或宽?限期满后仍?未收回时,作逾期贷款?处理。
客户透支额?度有效期届?满,会计部门对?客户透支账?户实行只收?不付,待透支款全?部收回后作?销户处理。
附三:
中国工商银?行法人账户?透支协议
甲方(透支人):,,,,,?,,,,,?,,,,,?,,,,,?,,
乙方(贷款人):中国工商银?行,,,,?,,,,,?,,,,,?,,
为规范和明?确甲乙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保证法人账?户透支业务?的顺利开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经双方协商?一致,订立本协议?:
第一条 透支额度:人民币(大写),,,,,?,元,(小写),,,,,?,,,,元?。
第二条 透支额度有?效期自,,?,,年,,?月,,日至?,,,,年?,,月,,?日。
第三条 甲方在乙方?开立的用于?透支的一般?结算账户号?:,,,,,?,,,,,?,,。
甲方的透支?账户号:,,,,,?,,,,,?,,,,。
第四条 透支用途:法人账户透?支只能用于?解决企业生?产经营过程?中的临时性?资金需要。
第五条 透支承诺费?
(一)透支承诺费?年费率最高?不超过0(3,。
(二)透支承诺费?,核定的透支?额度×透支承诺费?年费率
(三)乙方在与甲?方签订账户?透支协议后?向甲方一次?性收取透支?承诺费(待有关部门?批准后实施?)。
第六条 甲方授予乙?方在其有关?结算账户中?自动扣收透?支及其相应?利息的权利?和根据透支?金额填制借?款凭证和还?款凭证的权?利。
透支发生后?,甲方认为其?账户内的存?款足以归还?透支款时,以书面形式?通知(或双方约定?的通知方式?)乙方会计部?门,由乙方从其?有关账户中?扣收透支款?或由双方协?商约定当甲?方有关账户?存款余额达?到一定额度?时,由乙方主动?扣收相应资?金收回透支?款。在账户透支?逾期后,乙方无须预?先通知甲方?,便可扣收甲?方在乙方任?何账户内的?资金以清偿?已经逾期的?透支款项。
第七条 账户透支的?实际发生和?归还以乙方?的业务记录?为准。乙方的业务?记录是本协?议的组成部?分,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八条 透支额度有?效期最长为?1年,从透支协议?生效之日起?计算。透支额度在?有效期内可?循环使用,但每一次透?支的具体时?间,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符合透支条?件需要连续?办理账户透?支业务的客?户,在上一期透?支额度有效?期满前须办?妥下一期透?支额度审批?手续。对不再叙做?账户透支业?务的客户,透支额度有?效期满后不?得再发生新?的透支,尚未偿还的?透支款可给?予1个月的?宽限期。超过3个月?的或宽限期?满后尚未收?回的透支款?,作逾期处理?,按不良贷款?进行管理。
第九条 在透支额度?有效期内,透支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1年期贷款?利率上浮1?0,,30,执行。透支时间在?1个月以内?(含)的,利率上浮1?0,;透支时间在?2个月以内?(含)的,利率上浮2?0,;透支时间在?3个月以内(含)的,利率上浮?3?0,。透支超过3?个月的,按照逾期贷?款利率执行?。
第十条 乙方自甲方?发生透支之?日起按日计?算计息积数?,根据实际透?支时间确定?执行利率,利息随透支?款一并从甲?方有关账户?内扣收,利随本清。
第十一条 甲方以提供?低风险担保?办理透支业?务的,须在签订透?支协议前办?妥低风险担?保手续。
第十二条 账户透支超?过3个月(不含)或规定的宽?限期满后仍?未归还时,乙方有权处?理质物或追?索保证人收?回透支款、利息及相关?费用。
第十三条 甲方承诺:
(一)按照本协议?规定的用途?使用透支款?。并保证透支?款不用于归?还贷款本金?、支付贷款利?息和项目投?资,不以任何形?式流入证券?市场、期货市场和?用于股本权?益性投资。
(二)保证透支款?、利息和透支?承诺费按期?偿还。
(三)授权乙方可?从其任何账?户中扣收透?支款、利息及透支?承诺费。
(四)对提供给乙?方的所有文?件、财务报表和?其他有关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并自觉接受?和积极配合?乙方对其透?支款使用情?况和生产经?营、财务活动情?况的调查、检查、监督。
(五)如实施承包?租赁、股份制改造?、联营、合并、兼并、合资、分立、减资、股权变
动、重大资产转?让以及其他?足以影响乙?方权益实现?的活动时,应至少提前?30日通知?乙方,并经乙方书?面同意,否则在清偿?乙方全部债?务之前不得?进行上述行?为。
(六)变更住所、通讯地址、营业范围、法定代表人?等工商登记?事项的,应在有关事?项变更后7?日内书面通?知乙方。
(七)如发生对其?正常经营构?成危险或对?其履行本协?议项下还款?义务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其他事件?,包括但不限?于涉及重大?经济纠纷、破产、财务状况的?恶化等情况?,应立即书面?通知乙方。
(八)发生歇业、解散、停业整顿、被吊销营业?执照或被撤?销时,应于事件发?生后5日内?书面通知乙?方,并保证所有?透支款项的?偿还。
第十四条 乙方承诺:
(一)在批准的透?支额度内为?甲方提供透?支服务。
(二)对甲方提供?的有关其债?务、财务、生产、经营等方面?的资料及情?况保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五条 甲方发生下?列情况之一?,乙方有权立?即取消客户?透支额度,终止透支协?议,并要求甲方?立即偿还透?支款、利息,有权从甲方?在乙方任何?账户内扣收?透支款及利?息,有权处置质?物或追索保?证人责任。
(一)未按本协议?规定的用途?使用透支款?的;
(二)向乙方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和其?他财务资料?的;
(三)拒绝接受乙?方对其透支?款使用情况?和生产经营?、财务活动情?况进行调查?、检查、监督的;
(四)未经乙方同?意转让或处?分、或者威胁转?让或处分其?资产重要部?分的;
(五)其财产的重?要部分或全?部被其他债?权人占有、或被指定受?托人、接收人或类?似人员接管?,或者其财产?被扣押或冻?结,可能使乙方?遭受严重损?失的;
(六)未经乙方同?意进行承包?、租赁、股份制改造?、联营、合并、兼并、合资、分立、减资、股权变动、转让以及其?他足以影响?乙方权益实?现的行动而?危及乙方债?权安全的;
(七)发生变更住?所、通讯地址、营业范围、法定代表人?等工商登记?事项或对外?发生重大投?资等情况使?乙方债权实?现受到严重?影响或威胁?的;
(八)涉及重大经?济纠纷或财?务状况恶化?,使乙方债权?实现受到严?重影响或威?胁的;
(九)歇业、解散、停业整顿、被吊销营业?执照或被撤?销;
(十)所提供的低?风险担保的?条件、效力发生变?更的;
(十一)其他任何可?能导致乙方?本协议项下?债权实现受?到威胁或遭?受严重损失?的行为。
第十六条 客户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视为违约,乙方有权采?取第十五条?规定的措施?。
(一)连续两次实?际透支时间?超过3个月?(不含)。
(二)信用等级下?降到,,(不含)以下(提供低风险?担保的除外?)。
(三)生产经营和?资金结构恶?化,发生财务危?机。
(四)用于透支的?结算账户被?法院查封。
第十七条 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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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条 甲、乙任何一方?需要对协议?条款进行修?改时,应书面通知?对方,经双方协商?一致后,达成书面协?议。在新协议未?达成前,原协议继续?有效。
第十九条 本协议执行?中发生纠纷?,甲、乙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未果可?向乙方所在?地法院提起?诉讼。
第二十条 本协议一式?,,,,份?,甲、乙方各执一?份。
第二十一条? 本协议自甲?、乙双方签章?并经有权人?签字后生效?。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授权签字人?: 授权签字人?: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发布部门:中国工商银?行 发布日期:2002年?06月25?日 实施日期:2002年?06月25?日
(中央法规)
范文三:II-03 法人账户透支
第三章 法人账户透支
3.1 概述
3.1.1定义
法人账户透支业务是指建设银行同意客户在约定的账户、额度和期限内进行人民币透支的业务。
法人透支账户必须是客户在我行开立的基本存款账户或一般存款账户。 透支不允许提现(建设银行另有规定的除外)或直接将款项划入个人存款帐户。
3.1.2对象
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主管机关)核准登记的企业(事业)法人。
3.1.3条件
办理透支业务的客户,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1. 我行评定的信用等级达到AA 级以上(含)的客户; 2. 我行已给予一般额度授信的客户。
3.1.4用途
满足客户临时性融资需求。
3.1.5额度
透支额度最高不超过我行给予客户的一般授信额度中固定资产贷款额度和表外授信业务额度以外授信额度的50%,且最高不超过5亿元 。
透支额度可占用我行为客户核定的免担保信用额度。
3.1.6期限
法人账户透支业务的期限包括透支额度有效期和透支账户持续透支期限。
透支额度有效期原则上不超过1年,且在双方签署的透支业务合同中约定。透支额度有效期满后,如仍在客户一般授信额度有效期内,可按有关规定重新报批。为保证客户透支业务的连续开展,经办行对拟继续提供透支服务的客户,应提前报送透支额度申请。
透支账户持续透支期限是指客户在透支账户持续存在透支余额的天数。AAA 级客户透支账户持续透支期限不得超过60天(自然日,下同),AA 级客户透支账户持续透支期限不得超过30天。
3.1.7价格
法人账户透支业务的价格包括透支额度承诺费和透支贷款利率。 透支额度承诺费按透支额度的0.2%每年收取一次,最低收取1000元。
透支贷款利率执行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六个月期贷款利率,并可视客户情况上浮,但不能下浮,具体利率水平与客户协商确定。
在透支额度有效期内遇人民银行调整人民币利率,对调整日后发生的透支贷款及逾期贷款按照调整后的相应利率水平执行。
对透支借款按日结计积数, 按月计收透支利息。
3.2 操作程序
法人账户透支业务的操作程序与其他信贷业务基本相同,参照本手册第一篇第二章《信贷业务基本操作流程》2.1办理。根据法人账户透支业务的特点,需注意以下方面:
3.2.1受理
受理阶段主要包括客户申请和资格审查两个环节。 3.2.1.1客户申请
客户提出透支业务申请,由信贷经营部门负责受理。
3.2.1.2资格审查
我行为客户办理法人账户透支业务,必须具备本章3.1.3的条件。如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客户,不得为其提供透支服务:
1. 在金融机构有不良贷款余额或曾经有不良贷款被核销; 2. 在商务活动中有重大不良信誉记录;
3. 客户的法定代表人或其他对企业有实际控制力的当事人领导的其他企业发生过欺诈或恶意逃避银行债务的行为;
4. 客户不能按时提供财务报表或有意提供过虚假财务报表; 5. 客户涉及标的达到净资产的30%的重大法律诉讼; 6. 客户有重大事故和大额赔偿等重大事项; 7. 其他表明客户缺乏诚信或管理能力弱的行为。
3.2.2额度核定
受理客户提出透支申请后,信贷经营部门应根据客户日常资金周转情况、信用状况、目前经营状况、偿债能力、行业特点及我行给予客户的一般授信额度等因素综合考虑确定拟为客户核定的透支额度。
3.2.3额度审批
法人账户透支额度的审批参照本手册第一篇第二章《信贷业务基本操作流程》2.1.3的有关规定执行。
3.2.4签约缴费
签约缴费阶段主要包括约定透支账户、协商确定透支利率和透支额度承诺费费率、签订透支业务合同及附属担保合同和缴纳额度承诺费等内容。透支业务合同以及担保合同的填写要求参见本手册第三篇第四章《信贷法律文书》。
3.2.4.1约定透支账户
客户透支额度审批通过后,信贷经营部门应与客户协商,从客户在我行开立的基本存款账户或一般存款账户中指定一个账户为透支账户。
3.2.4.2协商确定透支利率和透支额度承诺费费率
信贷经营部门在授权范围内根据市场竞争需要和客户综合贡献度,与客户协商确定透支利率和透支额度承诺费费率。
3.2.4.3签订透支业务合同
在各项签约准备工作就绪,双方就合同文本的有关条款取得一致意见后,信贷经营部门应及时与客户签署透支业务合同。签订透支业务合同应使用总行统一编制的标准格式文本(见附件2-3-5),并按照第一篇第二章《信贷业务基本流程》2.1.4.2的规定办理。
3.2.4.4签订相关的担保合同
我行给予客户的透支额度为需要提供担保的额度时,客户使用透支资金前应提供有效的担保。签订透支业务担保合同应使用总行统一编制的标准格式文本(见附件2-3-6-1、2-3-6-2、2-3-6-3和2-3-6-4) ,并按照第一篇第二章《信贷业务基本流程》2.1.4.2的规定办理。
3.2.4.5缴纳额度承诺费
信贷经营部门与客户签署透支业务合同后,客户经理持《透支业务合同》副本和《透支业务通知书》(见附件2-3-1),与客户一起到经办行营业柜台办理支付额度承诺费,经办行营业柜台收妥额度承诺费后,依据《透支业务通知书》为客户指定账户开通透支功能。
3.2.5透支资金的使用
3.2.5.1前提条件
同时满足下列前提条件,客户方可使用透支资金: 1. 透支业务合同及相关担保合同已生效; 2. 担保合同项下的抵(质)押手续已经办妥; 3. 客户已按约定时间交纳透支额度承诺费。
3.2.5.2使用透支资金
客户使用透支资金,无须提前通知我行或提出专门的申请。当客户要求动用透支账户的款项金额超过该账户的存款余额时,视同客户提出透支借款的申请。
在透支额度范围内、透支额度有效期以内和未超过透支持续期限的情况下,允许客户连续多笔透支。
3.2.6透支账户的监控
会计结算部门负责通过系统监控透支账户的透支余额不超过透支限额,透支账户的持续透支期限不超过有效持续透支期限。对透支金额按照透支利率结计透支资金利息,并采取按日计息,按月结息,结息日固定为每月的第20日。
客户透支账户的持续透支期限到期前5日,或透支额度有效期到期前5日,会计结算部门应根据电脑系统提示向信贷经营部门出具《透支预警通知书》(见附件2-3-2)。信贷经营部门收到《透支预警通知书》,应在1个银行工作日内向客户发出《透支还款通知书》(见附件2-3-3),提示客户归还透支借款本息。
在透支账户存在透支余额期间,会计结算部门按旬打印中国建设银行存款明细帐(一), 转交信贷经营部门,信贷经营部门应及时登记相关台帐(见附件2-3-4),并按时登录信贷管理信息系统和人民银行信贷登记咨询系统。
信贷经营部门对批准透支业务的客户,应设立客户经理重点进行监控,深入了解企业的经营情况,跟踪管理透支资金的流动。客户应保证透支账户有持续稳定的资金流,如客户的透支账户的资金流出现异动,信贷经营部门应及时了解有关情况,并采取相关措施进行防范可能存在的风险。
透支额度有效期内,客户发生交叉违约、经营和财务状况恶化等情况,影响到我行透支资金安全时,信贷经营部门应援引《透支业务合同》中违约责任的相关条款,向会计结算部门出具《透支业务通知书》,通知会计结算部门停止为客户办理透支业务,并同时通知客户纠正违约问题。暂停办理透支业务期间,已发生的透支贷款应连续计息。相关情节解除后,信贷经营部门认为在透支账户有效期限内可以继续为客户办理透支业务的,可向会计结算部门出具《透支业务通知书》,会计结算部门恢复为客户办理透支业务。
3.2.7透支资金的回收
在客户透支账户存有透支余额期间,客户划入款项自然冲抵透支借款。每日柜台营业
时间结束后,会计结算部门对日透支账户结计积数。
AAA 级客户透支账户持续透支期限达到60天,AA 级客户透支账户持续透支期限达到30天,系统自动停止为客户办理透支业务,并于次日将该透支账户透支贷款余额转为逾期贷款,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有关逾期贷款利率的规定计收利息。客户在我行开立有其他存款账户的,我行可以直接援引《透支业务合同》条款,进行透支本息扣收。
客户透支额度有效期满,自动停止该账户透支功能。已透支贷款在有效持续透支期限内的按照正常利率计息,超过有效持续透支期限的按逾期贷款计息。
透支贷款转为逾期贷款后,由相关部门按照逾期贷款的有关规定负责进行催收和保全。
透支业务通知书
XXXX (结算部门名称):
请按照下述条款办理透支业务: 一、业务类型为以下第 种: 1. 开办透支业务。 2. 暂停透支业务。 3. 恢复透支业务。
二、客户名称: 。 三、透支账户账号: 。 四、透支额度金额(大写): 。
五、额度有效期限: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六、透支借款年利率为 %。
七、透支额度承诺费为透支额度的 %,按年一次性计收。
XXXX(信贷经营部门名称) 年 月 日
透支预警通知书
XXXX (信贷经营部门名称):
至 年 月 日,下述透支账户持续透支期限将届满 天,请负责与客户联系偿还。
1. 客户名称: 。 2. 透支账户账号: 。
3. 透支借款金额: ,利息金额: (本息计算截止到 年 月 日)。
XXXX(结算部门名称) 年 月 日
透支还款通知书
(单位名称):
根据第 号透支业务合同,至 年 月 日,贵单位在我行账号为 的透支账户持续透支期限将届满 天。
截止 年 月 日,贵单位透支借款本金金额为: ,利息金额为: 。
请贵单位尽快筹措资金偿还。
中 国 建 设 银 行 年 月 日
透支账户资金使用情况登记台帐
透支业务合同
合同编号:
借款人(甲方): 住所: 邮政编码: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传真: 电 话:
贷款人(乙方):
住所: 邮政编码: 负责人:
传真: 电 话:
借款人(以下简称甲方): 贷款人(以下简称乙方):
甲方向乙方申请办理透支借款业务,乙方同意为甲方提供透支借款服务。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甲乙双方经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甲乙双方共同遵守执行。
第一条 透支账户
一、甲方只能在账号为 的账户办理透支借款业务,该账户(以下简称透支账户)由甲方在乙方开立,账户类型为以下第 种。
1.基本存款账户 2.一般存款账户
二、在透支资金本息及各项费用归还完毕、透支业务合同解除之前,甲方不得申请撤销该透支账户。
三、透支账户为基本存款账户的,甲方可以在符合国家现金管理有关规定的前提下提取现金,但不得以透支形式提取现金,或直接将款项划入个人存款账户。
第二条 透支额度
乙方向甲方提供的透支额度为人民币(大写) 元。 本合同所称透支额度,系指在本合同约定的透支额度有效期间内,乙方允许甲方在透支账户进行透支的本金余额的限额。在透支额度有效期间内,甲方对透支额度可以循环使用,但甲方每次拟透支借款的金额与甲方未偿还的本合同项下的透支借款本金余额之和不得超
过透支额度。
第三条 透支额度的有效期间
透支额度有效期间(以下简称“额度有效期间”)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在透支额度有效期终止时,未使用的透支额度自动失效。
第四条 透支额度的使用
一、在透支额度有效期间和透支额度内,甲方可以根据需要进行透支借款,双方按照结算划款的要求办理手续。
二、甲方透支账户持续透支有效期限为 天(自然日,下同)的(持续透支有效期限是指客户透支账户可以持续存在透支余额的天数)。持续透支有效期限届满,乙方停止为甲方提供透支服务,并要求甲方立即筹集款项偿还透支借款。
三、甲方出现本合同规定的其它违约责任的,乙方可根据具体情况决定对透支额度作相应的扣减或停止为甲方提供透支服务。
第五条 透支账户的存款利率、计息和结息
一、乙方对于本合同第一条约定账户内的存款按照结息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活期利率计算并向甲方支付利息。
二、前款所述存款按日计息,按季结息。结息日固定为季末的第20日。
第六条 透支借款的利率、计息、结息和费用
一、透支利率
1. 本合同项下的透支借款利率为年利率 %。
2.如在透支额度有效期内遇人民银行调整人民币利率,对调整日后发生的透支贷款及逾期贷款按照调整后的相应利率水平执行。
二、计息和结息
1. 本合同项下的各笔透支借款按日计息,按月结息。结息日固定为每月的第20日。日利率 = 年利率/360。如甲方在结息日不能按期付息,则自次日起计收复利。
三、费用
甲方应当向乙方支付本合同项下的透支额度承诺费,按照透支额度的 %/年一次性计收。
第七条 透支资金的支用
一、甲方使用透支资金,无须提前通知乙方或向乙方提出专门的申请。乙方按照正常结算业务的要求为甲方办理款项的汇划。当甲方要求动用透支账户的款项金额超过该账户的存款余额时,视同甲方提出透支借款的申请。
二、除乙方全部或部分放弃外,只有满足下列前提条件,乙方才有义务允许甲方透支:
(一)符合乙方要求的担保合同已生效并持续保持有效;
(二)没有发生本合同所列的任一违约事项;
(三)本合同约定甲方应向乙方支付额度承诺费的,甲方已于透支有效期起始日前2个银行工作日内向乙方支付额度承诺费;
(四)甲方未偿还的透支借款本金的余额没有超过透支额度;
(六)双方约定的其他前提条件。
第八条 还款
在甲方的透支借款本金未全部偿还以前:
(一)甲方依本合同第六条的约定按期足额结息的,甲方划入透支账户的任何款项,
均首先用于归还未偿还的透支本金。冲减透支本金后的余款为甲方在乙方的活期存款。
(二)若甲方没有依本合同第六条的约定按期足额结息的,甲方划入透支账户的任何款项,均首先用于归还未偿还的利息,若有余款用于归还未偿还的透支本金,冲减本息后的余款为甲方在乙方的活期存款。
二、甲方透支账户持续透支有效期限届满,自届满之日起,所余透支借款转为逾期借款处理,透支借款逾期后,对甲方未按时还清的借款本金和利息(包括被乙方宣布全部或部分提前到期的借款本金和利息),按借款逾期时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逾期利率和本合同约定的结息方式计收利息和复利。甲方在乙方开立有其他银行账户的,乙方有权直接从甲方在乙方开立的其他银行账户扣划款项归还透支借款本息。
第九条 透支借款的担保
本合同项下的透支借款的担保方式按照以下第 条执行:
一、全部为信用借款,不用担保;
二、选择以下第 种担保方式:
(一)保证。
(二)抵押。
(三)质押。
(四)备用信用证。
(五)信用保险。
(六)其他: 。
第十条 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对甲方提供的有关财务资料以及生产经营方面的商业秘密予以保密,但法律法规和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甲方必须按照乙方的要求提供财务会计资料以及生产经营状况资料,并保证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和有效性;
三、甲方应通过透支账户办理与本合同项下透支借款有关的往来结算和存款业务;
四、甲方应按照双方约定的期限及金额缴纳透支额度承诺费。
五、甲方应积极配合并自觉接受乙方对其生产经营、财务活动及本合同项下透支借款资金使用情况的检查、监督;
六、甲方的生产经营和财务活动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要求,不得把透支资金用于违法犯罪活动,不得将透支资金以任何形式流向证券市场、期货市场和用于股本权益性投资;
七、甲方及其投资者不得抽逃资金、转移资产,以逃避对乙方的债务;
八、本合同有效期间,甲方如要为他人债务提供担保,可能影响其债务清偿能力的,应当提前书面通知乙方并征得乙方同意;
九、本合同项下保证人出现停产、歇业、被注销登记、被吊销营业执照、被撤销、破产以及经营亏损等情况,部分或全部丧失与本合同项下透支借款相应的担保能力,作为本合同项下担保的抵押物、质押财产价值减少、意外毁损或灭失,甲方应当及时提供乙方认可的其他担保;
十、本合同有效期间,甲方发生名称、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住所、经营范围、注册资本金变更等情形时,应当在变更后5个银行工作日内及时通知乙方;
十一、本合同有效期间,甲方如发生承包、租赁、股份制改造、联营、合并、兼并、
分立、合资、申请停业整顿、申请解散、申请破产等足以影响乙方债权实现的情形,应当提前30个银行工作日书面通知乙方,征得乙方同意,并按乙方要求落实债务的清偿及担保;
十二、本合同有效期间,甲方如发生停产、歇业、被注销登记、被吊销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从事违法犯罪活动、涉及重大诉讼活动、生产经营出现严重困难、财务状况恶化等情形,对其债务清偿能力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均应立即书面通知乙方,并按乙方要求落实债务的清偿及担保;
十三、甲方应当承担与本合同及本合同项下担保有关的律师服务、保险、评估、登记、保管、鉴定、公证等费用。
第十一条 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有权了解甲方的生产经营、财务活动,有权要求甲方提供财务会计资料及生产经营状况资料;
二、对甲方提供的有关财务资料以及生产经营方面的商业秘密予以保密,但法律法规和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
三、甲方信用状况下降或恶化,影响清偿能力的,乙方有权调整直至取消甲方尚未使用的透支额度;
四、对于任何依据本合同发生的甲方应付款项,乙方有权直接从甲方在中国建设银行系统开立的任何账户上划收;
五、按照本合同的约定为甲方提供透支借款服务;
第十二条 违约责任
一、违约情形
因本合同而发生的债务清偿前,下列行为构成违约:
(一)甲方的违约:
1. 未按乙方的要求提供真实、完整、有效的财务会计、生产经营状况及其他有关资料;
2. 未按双方约定用途使用透支额度;
3. 未按规定归还透支借款本息;
4. 拒绝或阻碍乙方对透支借款使用情况实施监督检查;
5. 转移资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
6. 经营和财务状况恶化,无法清偿到期债务,或卷入或即将卷入重大的诉讼或仲裁程序及其他法律纠纷,乙方认为可能或已经影响或损害乙方在本合同项下的权益;
7. 所负的任何其他债务已经影响或可能影响本合同项下对乙方义务的履行;
8. 未履行对中国建设银行的其他到期债务;
9. 在合同有效期内,实施承包、租赁、合并、合资、分立、联营、股份制改造等改变经营方式或转换经营机制的行为,乙方认为可能或已经影响或损害乙方在本合同项下的权益;
10. 乙方认为足以影响债权实现的其他情形;
11. 违反本合同其他约定义务。
(二)保证人出现以下情形,甲方未提供符合乙方要求的新的担保,视为甲方违约:
1. 保证人发生承包、租赁、合并、兼并、合资、分立、联营、股份制改造、破产、撤消等情形,足以影响保证人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的;
2. 保证人向第三方提供超出其自身负担能力的担保的;
3. 保证人丧失或可能丧失担保能力的;
4. 保证合同约定的保证人其他违约情形。
(三)抵押人出现以下情形,甲方未提供符合乙方要求的新的担保,视为甲方违约:
1. 抵押人未按乙方要求办理抵押物财产保险的,或发生保险事故后,未按抵押合同约定处理保险赔偿金的;
2. 因第三人的行为导致抵押物毁损、灭失、价值减少,抵押人未按抵押合同约定处理损害赔偿金的;
3. 未经乙方书面同意,抵押人转让、出租、重复抵押或以其他方式处分抵押物的;
4. 抵押人经乙方同意处分抵押物,但处分抵押物所得价款未按抵押合同约定进行处理的;
5. 抵押物毁损、灭失、价值减少,足以影响本合同项下的债务的清偿,抵押人未及时恢复抵押物价值,或未提供乙方认可的其他担保的;
6. 抵押合同约定的抵押人其他违约情形。
(四)质押人出现以下情形,甲方未提供符合乙方要求的新的担保,视为甲方违约:
1. 出质人未按乙方要求办理质押财产保险的,或发生保险事故后,未按质押合同约定处理保险赔偿金的;
2. 因第三人的行为导致质押财产毁损、灭失、价值减少,出质人未按质押合同约定处理损害赔偿金的;
3. 出质人经乙方同意处分质押财产,但处分质押财产所得价款未按质押合同约定进行处理的;
4. 质物毁损、灭失、价值减少,足以影响本合同项下的债务的清偿,出质人未及时恢复质物价值,或未提供乙方认可的其他担保的;
5. 质押合同约定的出质人其他违约情形。
(五)担保合同或其他担保方式未生效、无效、被撤销,或担保人出现部分或全部丧失担保能力的其他情形或者拒绝履行担保义务,甲方未按照乙方要求落实新的担保的,视为甲方违约。
二、违约救济措施
出现上述第(一)至(五)项违约事件,乙方有权行使下述一项或几项权利:
(一)相应调整、取消或终止透支额度,或调整透支额度有效期间。
(二)停止甲方在本合同项下的透支借款,宣布未清偿的透支借款立即到期,要求甲方立即归还有关透支借款的本息和相关费用。
(三)甲方未按照本合同约定用途使用透支借款的,乙方对甲方挪用的部分按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计收罚息。
(四)对于任何依据本合同发生的甲方应付乙方款项,乙方有权从甲方在中国建设银行系统开立的账户上划收任何币种款项。
(五)有权行使担保权利。
(六)有权要求甲方重新提供乙方认可的担保。
(七)有权解除合同。
第十三条 合同的修改
本合同生效后,任何一方需要修改本合同条款时,应及时通知另一方,并经双方协商一致,达成书面协议。本合同另有约定或双方在本合同之外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十四条 其他约定条款
一、 ;
二、 ;
三、 。
第十五条 合同争议解决方式
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可以通过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按以下第 种方式解决:
(一)向乙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二)提交 仲裁委员会(仲裁地点 ),按照申请仲裁时该会现行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均有约束力。
在诉讼或仲裁期间,本合同不涉及争议部分的条款仍须履行。
第十六条 合同的生效
本合同经甲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或加盖公章及乙方负责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
第十七条 合同文本
本合同一式 份。
在透支额度有效期间及透支额度金额内,甲乙双方形成债权债务关系的所有法律性文件(包括但不限于各类凭证等)均是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第十八条 声明条款
一、甲方清楚地知悉乙方的经营范围、授权权限。
二、甲方已经阅读本合同所有条款。应甲方要求,乙方已经就本合同做了相应的条款说明。甲方对本合同条款的含义及相应的法律后果已全部通晓并充分理解。
三、甲方有权签署本合同。
甲方(公章): 乙方(公章):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负责人或授权
或授权代理人(签字): 代理人(签字):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附件2-3-6-1:
透支业务保证合同
合同编号:
保证人(甲方):
住 所: 邮政编码: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
传 真:
债权人(乙方):
住 所:
负责人:
传 真:
电 话: 邮政编码: 电 话:
保证人(以下简称甲方):
债权人(以下简称乙方):
为保障乙方债权的实现,甲方基于对债务人透支借款行为的全面的、慎重的了解以及对担保法律后果的准确认识,愿意为乙方与债务人 签订的编号为 的《透支业务合同》所形成的债权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乙方已向甲方充分解释了本合同的条款,甲乙双方经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以便共同遵守执行。
第一条 被保证的债权种类
一、《透支业务合同》和该合同项下的透支还款通知书、各类凭证以及形成债权债务关系的其他法律性文件为本合同的主合同。
被保证的债权为债务人依据主合同进行透支借款而使乙方形成的债权。
二、在《透支业务合同》约定的透支额度有效期间内, 只要债务人拟透支借款的金额与债务人未偿还的主合同项下的透支借款本金余额不超过透支额度,乙方可以连续、循环地向债务人提供透支借款,不论次数和每次的金额, 对于乙方因提供透支借款而形成的债权, 甲方提供连带责任保证。
第二条 保证方式
甲方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如果债务人没有履行或者没有全部履行主合同项下的任何透支债务,乙方均有权直接要求甲方承担保证责任。
甲方确认,当债务人未按主合同约定履行其透支债务时,无论乙方对主合同项下的债权是否拥有其他担保(包括但不限于保证、抵押、质押、保函、备用信用证等担保方式),乙方均有权直接要求甲方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第三条 被保证的债权范围
一、被保证的债权范围包括:
(一)债务人于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之间支用而尚未结清的最高不超过人民币(大写) 的透支借款本金;
(二)因上述透支借款发生的所有利息(包括复利和罚息)、违约金、赔偿金以及乙方为实现债权而发生的一切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财产保全费、差旅费、执行费、评估费、拍卖费等)。
二、如甲方根据本合同履行保证义务的,按履行保证责任的透支借款本金金额对甲方担保的透支借款本金作相应的扣减。
第四条 保证期间
保证期间至主合同项下透支额度有效期届满之日后两年止,即保证期间 至 年 月 日。
若发生法律法规规定或主合同约定的情形, 导致透支借款提前到期的, 保证期间至透支借款提前到期之日后两年止。
第五条 被保证的主合同的签订与变更
有关透支借款的金额、期限、利率、用途等事项,由乙方与债务人在主合同中约定。 甲方确认,乙方依据《透支业务合同》之约定发放的每笔透支借款,均视为已征得甲方事先同意,无须通知甲方,甲方保证责任不因此而减免。
保证期间遇国家法定利率调整而变更主合同利率的,也视为已征得甲方事先同意,乙方无须通知甲方,甲方保证责任不因此而减免。
第六条 合同效力的独立性
本合同的效力独立于主合同,主合同全部或部分无效并不影响本合同的效力。如主合同被确认为无效,则甲方对于债务人因返还财产或赔偿损失而形成的债务也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第七条 保证能力
保证期间,甲方丧失或可能丧失担保能力,或作为保证人的法人、其他组织发生承包、租赁、合并、兼并、合资、分立、联营、股份制改造、被撤销等情形,甲方应提前书面通知乙方。本合同项下的全部义务由变更后的机构或由对甲方作出撤销决定的机构承担。如乙方认为变更后的机构不具备相应的保证能力,由甲方或作出撤销决定的机构提供乙方所能接受的新担保,并重新签订相应的担保合同。
保证期间,未经乙方书面同意,甲方不得向第三方提供超出其自身负担能力的担保。
第八条 对甲方的财务监督
保证期间,乙方有权对甲方的资金和财产状况进行监督,甲方应如实提供其财务报表等有关资料。
第九条 提前承担保证责任
保证期间,乙方根据主合同的约定,宣布债务提前到期的,乙方有权要求甲方在该提前到期日起 个银行工作日内承担保证责任,甲方同意按乙方要求承担保证责任。
第十条 应付款项的划收
对于甲方在保证范围内的全部应付款项,乙方有权从甲方在中国建设银行系统开立的账户中予以划收。
第十一条 双方约定的其他条款:
一、保证期间,债务人发生合并、分立、股份制改造、增减资本、合资、联营、更名等情形的,甲方的保证责任不因此减少或免除;
二、甲方有义务对借款人的借款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三、 ;
四、 ;
五、 。
第十二条 合同争议解决方式
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可以通过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按以下第 种方式解决:
(一)向乙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二)提交 仲裁委员会(仲裁地点为 ), 按照申请仲裁时该会现行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均有约束力。
在诉讼或仲裁期间,本合同不涉及争议部分的条款仍须履行。
第十三条 合同的生效
本合同经甲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或加盖公章(如甲方为自然人的,则其仅须签字)及乙方负责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
第十四条 本合同一式 份。
第十五条 声明条款
一、甲方清楚地知悉乙方的经营范围、授权权限。
二、甲方已阅读本合同所有条款,并特别注意了本合同字体加黑的条款。应甲方要求,
乙方已经就本合同做了相应的条款说明。甲方对本合同条款的含义及相应的法律后果已全部通晓并充分理解。
三、甲方有权签署本合同。
甲方(公章):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 年 月 日
乙方(公章):
负责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 年 月 日
附件2-3-6-2
透支业务抵押合同
合同编号:
抵押人(甲方):
住 所: 邮政编码: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传 真:
抵押权人(乙方):
住 所:
负责人:
传 真:
电 话: 邮政编码: 电 话:
抵押人(以下简称甲方): 抵押权人(以下简称乙方):
为保障乙方债权的实现,甲方基于对债务人透支借款行为的全面、慎重的了解以及对担保法律后果的准确认识,愿意为乙方与债务人 签订的编号为 的《透支业务合同》项下所形成的债权提供抵押担保。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甲乙双方经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以便共同遵守执行。
第一条 抵押物
甲方以本合同第十七条“抵押物清单”所列之财产设定抵押。 甲方保证对抵押物依法享有所有权或处分权。
甲方保证抵押物不存在权属争议、被查封、被扣押等情况。 第二条 被担保的债权种类
一、《透支业务合同》和该合同项下的透支还款通知书、各类凭证以及形成债权债务关系的其他法律性文件为本合同的主合同。
被担保的债权为债务人依据主合同进行透支借款而使乙方形成的债权。
二、在《透支业务合同》约定的透支额度有效期间内, 只要债务人拟透支借款的金额与债务人未偿还的主合同项下的透支借款本金余额不超过透支额度,乙方可以连续、循环地向债务人提供透支借款,不论次数和每次的金额,对于乙方因提供透支借款而形成的债权,甲方提供抵押担保。
第三条 被担保的债权范围 一、被担保的债权范围包括:
(一)债务人于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之间支用而尚未结清的最高不超过人民币(大写) 的透支借款本金;
(二)因上述借款发生的所有利息(包括复利和罚息)、违约金、赔偿金和乙方为实现债权及抵押权而发生的一切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财产保全费、差旅费、执行费、评估费、拍卖费等)。
二、如甲方根据本合同履行担保义务的,按履行担保责任的透支借款本金金额对甲方担保的透支借款本金作相应的扣减。
三、当债务人未按主合同约定履行其债务时,无论乙方对主合同项下的债权是否拥有其他担保(包括但不限于保证、抵押、质押、保函、备用信用证等担保方式),乙方均有权直接要求甲方在其担保范围内承担担保责任。
第四条 抵押权存续期间
抵押权的存续期间至被担保的债权诉讼时效届满之日后两年止。 第五条 被担保的主合同的签订与变更
有关透支借款的金额、期限、利率、用途等事项,由乙方与债务人在主合同中约定。 甲方确认,乙方依据《透支业务合同》之约定发放的每笔透支借款,均视为已征得甲方事先同意,无须通知甲方,甲方担保责任不因此而减免。
抵押权存续期间遇国家法定利率调整而变更主合同利率的,也视为已征得甲方事先同意,乙方无须通知甲方,甲方担保责任不因此而减免。
第六条 合同效力的独立性
本合同的效力独立于主合同,主合同全部或部分无效并不影响本合同的效力。如主合
同被确认为无效,则甲方以抵押物对于债务人因返还财产或赔偿损失而形成的债务也承担担保责任。
第七条 抵押物保管
抵押权存续期间,甲方有义务妥善保管抵押物,保持抵押物完好无损,并随时接受乙方的检查。如果抵押物发生毁损、灭失或其他使抵押物价值明显减少的情况时,应及时通知乙方,并在 个银行工作日内向乙方提供与抵押物减少的价值相当的其他担保。
第八条 抵押物的保险
抵押权存续期间,甲方应根据有关法律及乙方指定的险种、投保金额办理抵押物的财产保险。在被担保的债权未得到全部受偿之前,甲方不得以任何理由中断或撤销保险。如果保险期届满时,被担保的债权未全部受偿的,甲方应对保险期作相应延长。
抵押权存续期间,保险单正本由乙方代为保管。
甲方应当要求保险人在保险单上注明:乙方为该保险的优先受偿人(即第一受益人),一旦发生保险事故,保险人应将保险赔偿金直接划付至乙方指定的账户。如抵押物已保险,但未批注乙方为优先受偿人,应将优先受偿人批注或变更为乙方。
对该保险赔偿金,甲方同意乙方有权选择下列方法进行处理,并协助办理有关手续: (一)清偿或提前清偿主合同项下债务本息及相关费用; (二)转为定期存款,存单用于质押;
(三)经乙方同意,用于修复抵押物,以恢复抵押物价值; (四)向乙方指定的第三人提存;
(五)甲方提供符合乙方要求的新的担保后,可将保险赔偿金自由处分。 第九条 第三人损害赔偿
抵押权存续期间,如果因第三人的行为导致抵押物价值减少的,损害赔偿金应存入乙方指定的账户。对该损害赔偿金,甲方同意乙方有权选择下列方法进行处理,并协助办理有关手续:
(一)提前清偿主合同项下债务本息及相关费用; (二)转为定期存款,存单用于质押;
(三)经乙方同意,用于修复抵押物,以恢复抵押物价值; (四)向乙方指定的第三人提存;
(五)甲方提供符合乙方要求的新的担保后,可将损害赔偿金自由处分。
抵押权存续期间,因第三人的行为导致抵押物的价值不足以清偿主合同项下债务本息及相关费用,甲方应重新提供乙方认可的担保。抵押物价值未减少的部分,仍作为债权的担保。
第十条 抵押物的处分
抵押权存续期间,未经乙方书面同意,甲方不得赠与、转让、出租、重复抵押、迁移或以其他方式处分本合同项下的抵押物。
抵押权存续期间,甲方处分抵押物的,应事先征得乙方书面同意,甲方同意乙方有权对处分抵押物所得价款选择下列方法进行处理:
(一)清偿或提前清偿主合同项下债务本息及相关费用; (二)转为定期存款,存单用于质押; (三)向乙方指定的第三人提存;
(四)甲方提供符合乙方要求的新的担保后,可将所得价款自由处分。
第十一条 抵押权的实现
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乙方有权依法拍卖、协议折价、变卖抵押物:
(一)主合同项下全部或部分债务本金或利息履行期限届满,乙方未受清偿的; (二)根据主合同的约定乙方可以提前实现债权的其他情形。 第十二条 违约及处理
抵押权存续期间,甲方违反本合同第一条、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的约定,乙方有权要求甲方限期纠正违约、提供相应的担保、赔偿损失,并有权提前处分抵押物;
甲方同意乙方有权对处分抵押物所得价款选择下列方法进行处理: (一)清偿或提前清偿主合同项下债务本息及相关费用; (二)转为定期存款,存单用于质押; (三)向乙方指定的第三人提存;
(四)甲方提供符合乙方要求的新的担保后,可将所得价款自由处分。 第十三条 抵押物登记及注销
抵押物依法应当办理登记的,双方当事人应于本合同签订后到相应的登记部门办妥抵押物登记。甲方应于本合同生效之日将抵押物的他项权利证书、抵押登记文件正本原件及其他权利证书交乙方持有。
主合同及本合同项下的全部债务清偿后,乙方应及时与甲方共同办理抵押登记注销。 第十四条 费用承担
本合同项下有关的评估、公证、保险、登记、鉴定、保管、提存等费用均由甲方承担。 第十五条 双方约定的其他条款: 一、 ; 二、 ; 三、 。 第十六条 合同争议解决方式
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可以通过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按以下第 种方式解决:
(一)向乙方所在地的人民法院起诉。
(二)提交 仲裁委员会(仲裁地点为 ),按照申请仲裁时该会现行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均有约束力。
在诉讼或仲裁期间,本合同不涉及争议部分的条款仍须履行。 第十七条 抵押物清单 本合同项下的抵押物清单如下:
抵押物清单
一、本合同经甲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或加盖公章(如甲方为自然人的,则其仅须签字)及乙方负责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公章;
二、本合同“抵押物清单”中的抵押物须依法登记的已办妥登记。 第十九条 本合同一式 份。 第二十条 声明条款
一、甲方清楚地知悉乙方的经营范围、授权权限。
二、甲方已阅读本合同所有条款,并特别注意了本合同字体加黑的条款。应甲方要求,乙方已经就本合同做了相应的条款说明。甲方对本合同条款的含义及相应的法律后果已全部通晓并充分理解。
三、甲方有权签署本合同。
甲方(公章):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 年 月 日
乙方(公章):
负责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 年 月 日
附件2-3-6-3
透支业务动产质押合同
合同编号:
出质人(甲方):
住 所: 邮政编码: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传 真:
质权人(乙方):
住 所: 负责人:
传 真:
电 话: 邮政编码: 电 话:
出质人(以下简称甲方): 质权人(以下简称乙方):
为保障乙方债权的实现,甲方基于对债务人透支借款行为的全面、慎重的了解以及对担保法律后果的准确认识,愿意为乙方与债务人 签订的编号为 的《透支业务合同》项下所形成的债权提供质押担保。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甲乙双方经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以便共同遵守执行。
第一条 质物
甲方以本合同第十七条“动产质物清单”所列之财产设定质押。 甲方保证对质物依法享有所有权或处分权。
甲方保证质物不存在权属争议、被查封、被扣押等情况。 第二条 被担保的债权种类
一、《透支业务合同》和该合同项下的透支还款通知书、各类凭证以及形成债权债务关系的其他法律性文件为本合同的主合同。
被担保的债权为债务人依据主合同进行透支借款而使乙方形成的债权。
二、在《透支业务合同》约定的透支额度有效期间内, 只要债务人拟透支借款的金额与债务人未偿还的主合同项下的透支借款本金余额不超过透支额度,乙方可以连续、循环地向债务人提供透支借款,不论次数和每次的金额,对于乙方因提供透支借款而形成的债权,甲方提供质押担保。
第三条 被担保的债权范围 一、被担保的债权范围包括:
(一)债务人于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之间支用而尚未结清的最高不超过人民币(大写) 的透支借款本金;
(二)因上述借款发生的所有利息(包括复利和罚息)、违约金、赔偿金和乙方为实现债权及质权而发生的一切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财产保全费、差旅费、执行费、评估费、拍卖费等)。
二、如甲方根据本合同履行担保义务的,按履行担保责任的透支借款本金金额对甲方担保的透支借款本金作相应的扣减。
三、当债务人未按主合同约定履行其债务时,无论乙方对主合同项下的债权是否拥有其他担保(包括但不限于保证、抵押、质押、保函、备用信用证等担保方式),乙方均有权直接要求甲方在其担保范围内承担担保责任。
第四条 质权的存续期间
质权的存续期间至被担保的债权诉讼时效届满之日后两年止。 第五条 被担保的主合同的签订与变更
有关透支借款的金额、期限、利率、用途等事项,由乙方与债务人在主合同中约定。 甲方确认,乙方依据《透支业务合同》之约定发放的每笔透支借款,均视为已征得甲方事先同意,无须通知甲方,甲方担保责任不因此而减免。
质权存续期间遇国家法定利率调整而变更主合同利率的,也视为已征得甲方事先同意,乙方无须通知甲方,甲方担保责任不因此而减免。
第六条 合同效力的独立性
本合同的效力独立于主合同,主合同无效并不影响本合同的效力。如主合同被确认为
无效,则甲方以质物对于债务人因返还财产或赔偿损失而形成的债务也承担担保责任。
第七条 质物的移交与保管
本合同项下的质物应于 年 月 日之前移交乙方占有。
质押期间,乙方有妥善保管质物的义务,因保管不善导致质物灭失、毁损,乙方应当在主债务人全部履行主债务后,向甲方赔偿;如主债务人未能全部履行主债务,乙方对甲方赔偿的金额可因未得到履行的主债务而部分或全部抵销。
第八条 质物的保险
质权存续期间,甲方应根据有关法律及乙方指定的险种、投保金额办理质物的财产保险。在被担保的债权未得到全部受偿之前,甲方不得以任何理由中断或撤销保险。如果保险期届满时,被担保的债权未全部受偿的,甲方应对保险期作相应延长。
质权存续期间,保险单正本应由乙方保管。
甲方应当要求保险人在保险单上注明:乙方为该保险的优先受偿人(即第一受益人),一旦发生保险事故,保险人应将保险赔偿金直接划付至乙方指定的账户。如质物已保险,但未批注乙方为优先受偿人,应将优先受偿人批注或变更为乙方。
对该保险赔偿金,甲方同意乙方有权选择下列方法进行处理,并协助办理有关手续: (一)清偿或提前清偿主合同项下债务本息及相关费用; (二)转为定期存款,存单用于质押;
(三)经乙方同意,用于修复质物,以恢复质物价值; (四)向乙方指定的第三人提存;
(五)甲方提供符合乙方要求的新的担保后,可将保险赔偿金自由处分。 第九条 第三人损害赔偿
质权存续期间,如果因第三人的行为导致质物价值减少的,损害赔偿金应存入乙方指定的账户。对该损害赔偿金,甲方同意乙方有权选择下列方法进行处理,并协助办理有关手续:
(一)清偿或提前清偿主合同项下债务本息及相关费用; (二)转为定期存款,存单用于质押;
(三)经乙方同意,用于修复质物,以恢复质物价值; (四)向乙方指定的第三人提存;
(五)甲方提供符合乙方要求的新的担保后,可将损害赔偿金自由处分。
质权存续期间,因第三人的行为导致质物的价值不足以清偿主合同项下债务本息及相关费用的,甲方应重新提供乙方认可的担保。质物价值未减少的部分,仍作为债权的担保。
第十条 质物的处分
质权存续期间,甲方处分质物的,应事先征得乙方书面同意,甲方同意乙方有权对处分质物所得价款选择下列方法进行处理:
(一)清偿或提前清偿主合同项下债务本息及相关费用; (二)转为定期存款,存单用于质押; (三)向乙方指定的第三人提存;
(四)甲方提供符合乙方要求的新的担保后,可将所得价款自由处分。 第十一条 质权的实现
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乙方有权依法处分质物:
(一)主合同项下全部或部分债务本金或利息履行期限届满,乙方未受清偿的;
(二)根据主合同的约定乙方可以提前实现债权的其他情形。 第十二条 违约及处理
质权存续期间,甲方违反本合同第一条、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以及第十条的约定,乙方有权要求甲方限期纠正违约、提供相应的担保、赔偿损失,并有权提前处分质物。
甲方同意乙方有权对处分质物所得价款选择下列方法进行处理: (一)清偿或提前清偿主合同项下债务本息及相关费用; (二)转为定期存款,存单用于质押; (三)向乙方指定的第三人提存;
(四)甲方提供符合乙方要求的新的担保后,可将所得价款自由处分。 第十三条 质物的返还
主合同及本合同项下的全部债务清偿后,乙方应及时将质物返还给甲方。 第十四条 费用的承担
本合同项下有关的评估、公证、保险、鉴定、保管、运输、提存等费用均由甲方承担。 第十五条 双方约定的其他条款:
一、 ; 二、 ; 三、 。 第十六条 合同争议解决方式
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可以通过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按以下第 种方式解决:
(一)向乙方所在地的人民法院起诉。
(二)提交 仲裁委员会(仲裁地点为 ), 按照申请仲裁时该会现行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均有约束力。
在诉讼或仲裁期间,本合同不涉及争议部分的条款仍须履行。 第十七条 动产质物清单 本合同项下的动产质物清单如下:
动 产 质 物 清 单
本合同满足以下条件后生效:
(一)本合同经甲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或加盖公章(如甲方为自然人的,则其仅须签字)及乙方负责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公章;
(二)甲方将质物移交乙方占有。 第十九条 本合同一式 份。 第二十条 声明条款
一、甲方清楚地知悉乙方的经营范围、授权权限。
二、甲方已阅读本合同所有条款,并特别注意了本合同字体加黑的条款。应甲方要求,
乙方已经就本合同做了相应的条款说明。甲方对本合同条款的含义及相应的法律后果已全部通晓并充分理解。
三、甲方有权签署本合同。
甲方(公章):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 年 月 日
乙方(公章):
负责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 年 月 日
附件2-3-6-4
透支业务权利质押合同
合同编号:
出质人(甲方):
住 所: 邮政编码: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传 真:
质权人(乙方):
住 所: 负责人:
传 真:
电 话: 邮政编码: 电 话:
出质人(以下简称甲方):
质权人(以下简称乙方):
为保障乙方债权的实现,甲方基于对债务人透支借款行为的全面、慎重的了解以及对担保法律后果的准确认识,愿意为乙方与债务人 签订的编号为 的《透支业务合同》项下所形成的债权提供质押担保。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甲乙双方经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以便共同遵守执行。
第一条 质押权利
甲方以本合同第十五条“质押权利清单”所列之财产设定质押。
甲方保证对质押权利依法享有所有权或处分权。
甲方保证质押权利不存在权属争议。
第二条 被担保的债权种类
一、《透支业务合同》以及该合同项下的透支还款通知书、各类凭证以及形成债权债务关系的其他法律性文件为本合同的主合同。
被担保的债权为债务人依据主合同进行透支借款而使乙方形成的债权。
二、在《透支业务合同》约定的透支额度有效期间内, 只要债务人拟透支借款的金额与债务人未偿还的主合同项下透支借款本金余额不超过透支额度,乙方可以连续、循环地向债务人提供透支借款,不论次数和每次的金额,对于乙方因提供透支借款而形成的债权,甲方提供质押担保。
第三条 被担保的债权范围
一、被担保的债权范围包括:
(一)债务人于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之间支用而尚未结清的最高不超过人民币(大写) 的透支借款本金;
(二)因上述借款发生的所有利息(包括复利和罚息)、违约金、赔偿金和乙方为实现债权及质权而发生的一切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财产保全费、差旅费、执行费、评估费、拍卖费等)。
二、如甲方根据本合同履行担保义务的,按履行担保责任的透支借款本金金额对甲方担保的透支借款本金作相应的扣减。
三、当债务人未按主合同约定履行其债务时,无论乙方对主合同项下的债权是否拥有其他担保(包括但不限于保证、抵押、质押、保函、备用信用证等担保方式),乙方均有权直接要求甲方在其担保范围内承担担保责任。
第四条 质权存续期间
质权的存续期间至被担保的债权诉讼时效届满之日后两年止。
第五条 被担保的主合同的签订与变更
有关透支借款的金额、期限、利率、用途等事项,由乙方与债务人在主合同中约定。 甲方确认,乙方依据《透支业务合同》之约定发放的每笔透支借款,均视为已征得甲方事先同意,无须通知甲方,甲方担保责任不因此而减免。
质权存续期间遇国家法定利率调整而变更主合同利率的,也视为已征得甲方事先同意,乙方无须通知甲方,甲方担保责任不因此而减免。
第六条 合同效力的独立性
本合同的效力独立于主合同,主合同无效并不影响本合同的效力。如主合同被确认为
无效,则甲方以质押权利对于债务人因返还财产或赔偿损失而形成的债务也承担担保责任。
第七条 出质手续
一、质押权利的移交与保管
甲方应于 年 月 日之前将质押的权利凭证移交乙方占有。
质权存续期间,乙方有妥善保管质押权利凭证的义务。
二、质押权利的登记与记载
质押权利依法应办理出质登记或出质记载的,甲方应于 年 月 日之前办妥出质登记或出质记载。
第八条 质押权利的处分
质权存续期间,甲方处分质押权利的,应事先征得乙方书面同意,甲方同意乙方有权对处分质押权利所得价款选择下列方法进行处理:
(一)清偿或提前清偿主合同项下债务本息及相关费用;
(二)转为定期存款,存单用于质押;
(三)向乙方指定的第三人提存;
(四)甲方提供符合乙方要求的新的担保后,可将所得价款自由处分。
第九条 质权的实现
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乙方有权依法处分质押权利:
(一)主合同项下全部或部分债务本金或利息履行期限届满,乙方未受清偿的;
(二)根据主合同的约定乙方可以提前实现债权的其他情形。
第十条 违约及处理
一、质权存续期间,因乙方保管不善致使权利凭证灭失或毁损的,乙方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二、质权存续期间,甲方违反本合同约定的,乙方有权要求甲方限期纠正违约、提供相应的担保、赔偿损失,并有权提前对质押权利进行处分。
甲方同意乙方有权对处分质押权利所得价款选择下列方法进行处理:
(一)清偿或提前清偿主合同项下债务本息及相关费用;
(二)转为定期存款,存单用于质押;
(三)向乙方指定的第三人提存;
(四)甲方提供符合乙方要求的新的担保后,可将所得价款自由处分。
第十一条 质押权利凭证的返还
主合同及本合同项下的全部债务清偿后,乙方应及时将质押权利凭证返还给甲方。 第十二条 费用的承担
本合同项下有关的评估、公证、保险、鉴定、保管、提存等费用均由甲方承担。
第十三条 双方约定的其他条款:
一、 ;
二、 ;
三、 。
第十四条 合同争议解决方式
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可以通过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按以下第 种方式解决:
(一)向乙方所在地的人民法院起诉。
(二)提交 仲裁委员会(仲裁地点为 ), 按照申请仲裁时该会现行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均有约束力。
在诉讼或仲裁期间,本合同不涉及争议部分的条款仍须履行。
第十五条 质押权利清单
本合同项下的质押权利清单如下:
质 押 权 利 清 单
本合同满足以下条件后生效:
(一)本合同经甲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或加盖公章(如甲方为自然人的,则其仅须签字)及乙方负责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公章;
(二)权利凭证须移交乙方占有的,权利凭证已移交乙方占有;
(三)质押权利依法应办理出质登记的,出质登记已办妥;
(四)质押权利依法应办理出质记载的,出质记载已办妥。
第十七条 本合同一式 份。
第十八条 声明条款
一、甲方清楚地知悉乙方的经营范围、授权权限。
二、甲方已阅读本合同所有条款,并特别注意了本合同字体加黑的条款。应甲方要求,乙方已经就本合同做了相应的条款说明。甲方对本合同条款的含义及相应的法律后果已全部通晓并充分理解。
三、甲方有权签署本合同。
甲方(公章):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
年 月 日
乙方(公章):
负责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
年 月 日
范文四:法人账户透支
法人账户透支
定义
法人账户透支是指根据我行与客户订立协议,向其提供在结算账户存款余额以外,在核定的额度内透支款项用以弥补正常经营活动中的临时支付不足的融资便利。
功能和特点
(1)客户一旦与我行签订了协议,可在规定的期限内随时发生透支,并可随时归还透支款项,免去了借款和还款的繁琐手续;
(2)可节约企业的财务成本,方便了企业的资金管理;
(3)弥补了企业正常经营活动中的临时支付不足。
额度、期限、利率、计息
(1)透支额度有效期最长不超过一年,自透支协议生效之日起计算,在有效期内可循环使用;
(2)透支期限是客户连续透支、未发生清偿的时间,一般掌握在10天以内,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
(3)透支利率一般采用中国人民银行颁布的1年期人民币贷款利率(含浮动)执行;
(4)账户透支按日计算积数计息。该积数以当日最高透支余额计算。
申办条件
(1)符合我行流动资金贷款所需的基本条件;
(2)企业经营、财务、信用状况良好;
(3)原则上属于我行优先支持的重点客户;
(4)提供我行认可的担保或满足我行要求的有关条件;
(5)透支用途仅限于公司正常经营活动的临时资金不足,不能用于归还贷款本金、支付贷款利息和项目投资。
申办程序
企业申办账户法人透支业务,除向我行提供流动资金贷款所需的材料外,还需办理以下手续:
(1)向我行提交账户透支申请书;
(2)我行在审核同意,并落实有关担保后,与客户签订《公司客户账户透支协议书》。
法人帐户透支业务是指在企业获得机构授信额度后,机构为企业在约定的账户、约定的限额内以透支的形式提供的短期融资和结算便利的业务。当企业有临时资金需求而存款帐户余额不足以对外支付时,法人帐户透支为企业提供主动融资便利。
申请资料
1、借款申请书,列明企业概况,申请开办法人账户透支业务的透支额度、币别、期限、用途,透支还款来源、担保,还款计划
等;
2、经年检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法人代码证书、贷款卡/证;
3、公司章程和/或合资(合作)经营合同;
4、法人代表证明书和/或法人授权委托书;
5、同意开办法人账户透支业务的董事会决议和授权书、董事会签字样本;
6、经审计的近三年和最近月份的财务报表或新建企业的注册资本验资证明;
7、存款账户设立情况,包括开户行、账号、余额、结算业务及结算量等;
8、主要负债和或有负债状况和说明;
9、以往的银行信用评级材料及有关证明材料;
10、担保资料,包括保证人的保证承诺函、背景资料和近三年的财务报表,抵(质)押物清单、价值评估文件和权属证明,保 险文件或同意保险过户的承诺函;
11、银行要求的其他资料。
申办程序
1、提交申请。客户向具备开办法人账户透支业务的银行提交法人帐户透支申请书以及银行要求的相关资料(客户以后申请新的
法人
账户透支业务时,如上述所列材料已向银行提供且无变化的,可不重复提供。);
2、贷前评估。银行进行贷前的调查和评估、对申请人的信用等级以及申请的合法性、安全性、盈利性等情况进行调查,核实 抵押物、质物、保证人情况,形成评估意见。对符合银行法人账户透支业务初步审查条件的,银行将进行内部评估程序;对 不符合条件的,银行将及时予以回复并退还有关资料;
3、签订合同。经银行审核同意后,客户与银行签订《帐户透支合同》及其他相关的担保合同等;
4、落实担保。客户与银行签订《帐户透支合同》后,需落实第三方保证、抵押、质押等担保,办理有关担保登记、公证或 抵押物保险、质物交存银行等手续。
法人透支帐户流程图
,名词解释,法人透支帐户
法人帐户透支业务是指在企业获得银行授信额度后,银行为企业在约定的账户、约定的限额内以透支的形式提供的短期融资
和结算便利的业务。当企业有临时资金需求而存款帐户余额不足以对外支付时,法人帐户透支为企业提供主动融资便利。 法人账户透支业务申请条件有哪些?
1、借款人为经国家产业主管部门批准设立,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注册登记,取得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并通过年检的境内法人; 2、经营规模较大,经营业绩良好,市场影响力强,具备良好市场发展前景;
3、信誉良好,企业无任何不良的金融信用纪录;
4、已办理当地人民银行颁发的有效的贷款卡/证;
5、透支资金用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有关法规;
6、具有健全的经营管理机构、合格的领导班子及严格的经营管理制度;
7、有贷款行认可的的担保方式;
8、在银行开立基本存款帐户或一般存款帐户。透支帐户必须为基本存款账户或一般存款账户,并是您的企业在银行经办行 开立的除保证金等专用帐户以外的唯一结算帐户;
9、如果您的企业已获取银行的授信额度,需填写《帐户透支业务申请书》;如果您的企业尚未获取银行的授信额 度,则需先申请银行授信额度,或同时申请银行授信额度及法人账户透支业务;
10、银行要求满足的其他条件。
透支资金利率执行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6个月贷款利率,并可以根据可连续透支期的
长短,在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范围内上下浮动。
法人账户透支
服务对象
在我行开立单位结算账户的企业法人。
功能简介
法人账户透支是根据企业法人客户申请,核定账户透支额度,允许其在结算账户存款不足以
支付时,在核定的透支额度内直接透支取得信贷资金的一种借贷方式。
透支款不得用于归还贷款本金、支付贷款利息和项目投资,不得以任何形式流入证券市场、
期货市场和用于股本权益性投资。
客户发生透支时,须预先通知网点或客户经理。
申请手续
法人账户透支须在账户开户网点办理,开户行根据信贷部门审批核定的透支额度和期限与客户签订《中国工商银行法人透支协议》后开通。
收费标准
1(透支利率和计息
透支利息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1年期贷款基准利率上浮10%--30%执行。透支期限在1个月以内(含)的,透支利率上浮10%;在2个月以内(含)的,透支利率上浮20%;在3个月以内(含)的,透支利率上浮30%。透支款超过3个月,按照逾期贷款利率执行。
账户透支按日计算计息积数,根据实际透支时间确定执行利率,利随本清。
2(开户行根据审批核定的透支额度和期限与客户签订账户透支协议,并按规定向客户收取透支承诺费(待有关部门批准后执行)。
透支承诺费=核定的透支额度×透支承诺费年费率。
透支承诺费年费率最高不超过0.3%,与客户签订账户透支协议后一次性收取。
完成时间
企业法人提出申请2周内审批开通。
特别提示
1(透支额度是允许客户可以透支的最高限额,一般采取一年一定,有效期最长不超过1年,从透支协议生效之日起计算。透支额度在有效期内可以循环使用。
2(对透支额度有效期届满后不再叙做账户透支业务的客户,透支额度有效期满后不得再发生新的透支。尚未偿还的透支款可给予1个月的宽限期。宽限期满后尚未收回的透支款作逾期处理,按不良贷款进行管理。
3(透支期限是客户实际透支的具体期限,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超过3个月的透支款,作逾期处理,按不良贷款进行管理。
在透支额度有效期间内,客户可以连续使用透支资金,但未偿还透支资金余额不得超过透支额度。如果客
户发生的透支资金在日终营业结束前归还,不计收透支资金的利息;日终透支帐户中的透支余额,为客户
当日发生的透支额。该笔透支额按日计息,按月结息。日终透支帐户中的存款余额,按日计息,按季结息。
在透支额度的有效期内,客户可随时归还透支资金本息,归还透支资金本息后,我行按照该透支金额恢复透支额度。
法人账户透支功能的实际运用
发布者:财资空间 发布时间:2009-08-25 标签:
目标余额和零余额账户
企业账户余额管理是指企业根据自身的资金管理需求,在银行的配合下,进行零余额或者指定余额账户的管理。零余额账户和目标余额账户是当前企业在账户管理实践过程中最常见的两种方式,他们很好的实现了企业资金的集中化管理。总部可以利用集中起来的资金,在各分子公司之间调剂余缺,从而降低集团的整体财务成本;同时,各个小资金被总部集中成了大额资金,也加强了集团公司和银行的谈判能力。这一点,随着利率的逐渐市场化,将会越来越明显的体现出来。
目标余额账户(Target Balance Accounts)
目标余额是一种资金合流方法,资金在各收款及支付分账户与一总(集团)账户间转移,在分账户层面留下目标(剩余)余额,而总计余额则放在总账户中,也称作补偿或上限账户。设置目标账户是企业比较保守的做法,以防企业的不时之需,保证了企业良好的信用。每个企业都可以根据自身所设定的资金安全系数来规定一个目标余额。但是目标余额的设置在一定程度上也就意味着企业整体资金的闲置。
在目标余额的账户管理模式下,企业只能将各分账户层面余额集中存在银行获取小额的存款利息,而无法将这些资金投放于其他业务中以求为企业创造更多收益。这间接阻碍了企业资金价值的创造。
这种目标余额账户一般比较适用于那些保守、安全系数较高的企业。
零余额账户(Zero Balance Accounts)
零余额账户指财政部门或财政部门为预算单位在商业银行开设的用于办理预算资金支付清算的账户,其日终余额在与设立在中央银行的国库单一账户清算
后结零。零余额账户也是一种资金合流方法,将收款及支付分账户(零余额账户)金额转移至一总账户,在分账户层面留下零余额,总计余额则放在总账户内。
在许多企业眼中,零余额账户是一种极为高效的账户管理模式。零余额账户管理可以让企业在几天之内就实现全国分公司的资金上收,让子公司的账户没有余额存在,避免资金闲置浪费。零余额的特性使所有预算资金得以集中控制在单一账户中,从而克服传统的因分散、重复设置账户而导致的预算资金大量滞留于预算单位以及由此引发的一系列弊端。而且零余额账户既不会造成企业资金大量滞留于账户,造成过多的闲置资金、资源的浪费。同时也不会产生账户金额不足需要向银行透支,占用企业信用的现象。另外有些银行的零余额账户管理也并非严格要求公司账户的余额要完全保持零值。在约定情况下,分公司账户可以保留一定额度资金,或在集团公司许可内部有偿使用的前提下,留有超出额度的资金余额。
因此,鉴于以上种种,零余额账户一直被各大企业奉为最佳的账户余额模式。
法人透支账户实际运用
从表面上看,目标余额和零余额账户的确都是一种不错的账户模式。但是我们如果从整个公司实际操作中所遇到的一些实际性的问题来看,有时候目标余额和零余额账户并非是企业的最佳选择,选择目标余额和零余额账户有时反而会造成企业支出的增加。在这个时候,企业何不换个思维模式,偶尔动用一下其在银行中的信用额度,有时候法人账户透支(负余额账户)将也是一种不错的选择。
那什么是法人账户透支呢,
法人账户透支业务是指在企业获得银行授信额度后,银行为企业在约定的账户、约定的限额内以透支的形式,提供的短期融资和结算便利的业务。银行在核定账户透支额度的基础上,在规定的期限内,允许企业在账户存款不足以支付款项时,在核定的透支额度内向银行透支,以取得资金满足正常结算需要,这为企业的临时性信贷提供了便利。
法人账户透支业务的币种包括人民币、美元、欧元、港币、日元、英镑等六种。人民币法人账户透支业务按照账户种类分为基本账户透支业务和一般账户透支业务。
在透支额度有效期间内,企业可以连续使用透支资金,但未偿还透支资金余额不得超过透支额度。如果企业发生的透支资金在日终营业结束前归还,不计收透支资金的利息;日终透支帐户中的透支余额,为企业当日发生的透支额。该笔透支额按日计息,按月结息。日终透支帐户中的存款余额,按日计息,按季结息。透支账户为基本存款账户的,透支资金不得用于提取现金或直接将款项划入个人存款账户。
在透支额度的有效期内,企业可随时归还透支资金本息,归还透支资金本息后,银行按照该透支金额恢复透支额度。透支额度占用授信额度中的短期授信额度。透支额度一年核定一次,有效期限为1年。
法人账户透支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利率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具体透支利率和透支承诺费均可以由企业与银行双方协商确定,这一定程度上取决于企业的谈判能力和银企关系。据了解到的情况,当前透支资金的利率执行央行规定的6个月的贷款利率,即6.12%,并可以根据可连续透支期的长短,在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范围内上下浮动。透支额度承诺费则按照给予企业的透支额度的一定比例,一般按年计收。
法人账户透支业务与一般的流动资金贷款相比,简化了企业获得银行短期融资的手续,满足了企业临时资金周转的需求,减少了企业资金的无效闲置,提高了资金使用效率。另外很重要的一点,它能帮助企业节省大量的财务支出。
我们来看一个简单的案例:
我们从图中可以看到,企业日常的资金需求起伏性比较大而且都不相同。我们假定资金日需求量最大可以达到50M,最低点可达到20M。(目前银行六个月贷款利率为6.12%,银行通常会根据企业的实际情况上下浮动10,,我们假设银行给予企业优惠的贷款利率为5.51%)
情况I
假设企业所有的资金需求都通过银行借款的方式取得。企业为了满足这段时间内资金的需求就必须从银行获得贷款,且企业可以预测到的是资金最大需求是50M,但是由于经营状况的不可预见性,因此企业无法预知在具体的哪一天会有这方面的资金需求,为了维持良好信用,企业不得不向银行借入一段时间的50M,以维持日常的开支。假定这段时间为10天,那么企业这段时间内的贷款利息支出:50M×5.51,?360×10,76.53K
情况II
但是企业也可以有另一种选择,就是稳定的资金需求选择银行贷款,每日浮动的部分通过银行法人账户透支。这样的话,利息支出:20M×5.51%?360×10,(平均每日透支金额×6.12%?360)×10?56.11K
通过比较情况I和情况II,我们可以很明显的发现,企业通过运用了负余额账户,使得其利息开支节约了20.42K,整体的利息水平下降了26.69%。可想而知,企业长期以往通过这样的账户透支将节约一笔相当可观的财务费用。
(四)透支账户的管理
为保证银行资金安全,银行在与集团客户签订一揽子透支协议时,必须对透支条件、额度、期限、还款等方面作出明确规定,并在日常业务操作中加强风险管理。
1.透支条件。对符合银行授信条件的集团分公司的二级账户,允许其透支,而且仅限于基本存款账户和一般存款账户,专用存款账户和临时存款账户不得透支。同时为有效控制资金风险,作为集团公司的总账户,集团总公司一级账户不能透支。
2.透支额度。银行应在集团总公司综合授信额度的基础上核定分公司透支账户的透支额度,即各分公司透支账户的透支额度之和不得超过总公司综合授信额度的一定比例(如30%)。总公司开户行对集团账户的透支额度进行集中管理,当分公司账户透支额不超过总透支额度时,即允许其开户行对其进行透支。
3.透支期限。银行应核定单笔透支期限(如15天),超过期限未偿还的单笔透支款项,按照逾期贷款处理,计收罚息,并即刻暂停透支额度的使用。
4.透支账户的还款。分公司开户行应加强对透支账户的监控,对接近透支期限的单笔透支款项,应及时通知客户还款,如分公司二级账户资金不足,可从总公司一级账户划款补足。
范文五:法人账户透支
法人账户透支
法人账户透支业务是指在企业获得银行授信额度后,银行为企业在约定的账户、约定
的限额内以透支的形式提供的短期融资和结算便利的业务。当企业有临时资金需求而存款帐户余额不足以对外支付时,法人帐户透支为企业提供主动融资便利。
重要属性
1、币种:人民币、美元、欧元、港币、日元、英镑。 2、透支额度:根据您的额度申请并结合银行给予您的短期授信综合确定透支业务的额度。透支额度占用授信额度中的短期授信额度。 3、期限:透支额度一年核定一次,有效期限为1年。 4、利率:透支资金利率执行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6个月贷款利率,并可以根据可连续透支期的长短,在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范围内上下浮动。 5、担保方式:有银行认可的资产作为抵押或质押,或有足够代偿能力的单位或个人作为偿还贷款本息、并承担连带责任的保证人。 6、透支资金的使用和偿还:当您要求动用透支账户的款项金额超过该账户的存款余额时,就视同提出使用透支资金的申请,银行将及时满足您资金结算的要求。在透支额度有效期间内,您可以连续使用透支资金,但未偿还透支资金余额不得超过透支额度。如果您发生的透支资金在日终营业结束前归还,不计收透支资金的利息;日终透支帐户中的透支余额,为您当日发生的透支额。该笔透支额按日计息,按月结息。日终透支帐户中的存款余额,按日计息,按季结息。透支账户为基本存款账户的,透支资金不得用于提取现金或直接将款项划入个人存款账户。在透支额度的有效期内,您可随时归还透支资金本息,归还透支资金本息后,银行按照该透支金额恢复透支额度。
产品特点
1、与一般流动资金贷款相比,法人帐户透支业务最大的特点是简化了客户获得银行短期融资手续,满足客户临时性资金周转的要求; 2、加强企业财务管理水平; 3、减少企业资金的无效闲置,提高资金使用效率。
适用对象
信誉良好,经营情况正常,财务管理规范,在银行开立了存款帐户,并取得一定授信额度的企业法人。
申请条件
1、借款人为经国家产业主管部门批准设立,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注册登记,取得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并通过年检的境内法人; 2、经营规模较大,经营业绩良好,市场影响力强,具备良好市场发展前景; 3、信誉良好,企业无任何不良的金融信用纪录; 4、已办理当地人民银行颁发的有效的贷款卡/证; 5、透支资金用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
有关法规; 6、具有健全的经营管理机构、合格的领导班子及严格的经营管理制度;
7、有贷款行认可的的担保方式; 8、在银行开立基本存款帐户或一般存款帐户。透支帐户必须为基本存款账户或一般存款账户,并是您的企业在银行经办行开立的除保证金等专用帐户以外的唯一结算帐户; 9、如果您的企业已获取银行的授信额度,需填写《帐户透支业务申请书》;如果您的企业尚未获取银行的授信额度,则需先申请银行授信额度,或同时申请银行授信额度及法人账户透支业务; 10、银行要求满足的其他条件。
申请资料
1、借款申请书,列明企业概况,申请开办法人账户透支业务的透支额度、币别、期限、用途,透支还款来源、担保,还款计划等; 2、经年检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法人代码证书、贷款卡/证; 3、公司章程和/或合资(合作)经营合同; 4、法人代表证明书和/或法人授权委托书; 5、同意开办法人账户透支业务的董事会决议和授权书、董事会签字样本; 6、经审计的近三年和最近月份的财务报表或新建企业的注册资本验资证明; 7、存款账户设立情况,包括开户行、账号、余额、结算业务及结算量等; 8、主要负债和或有负债状况和说明; 9、以往的银行信用评级材料及有关证明材料;
10、担保资料,包括保证人的保证承诺函、背景资料和近三年的财务报表,抵(质)押物清单、价值评估文件和权属证明,保险文件或同意保险过户的承诺函; 11、银行要求的其他资料。
申办程序
1、提交申请。客户向具备开办法人账户透支业务的银行提交法人帐户透支申请书以及银行要求的相关资料(客户以后申请新的法人账户透支业务时,如上述所列材料已向银行提供且无变化的,可不重复提供。); 2、贷前评估。银行进行贷前的调查和评估、对申请人的信用等级以及申请的合法性、安全性、盈利性等情况进行调查,核实抵押物、质物、保证人情况,形成评估意见。对符合银行法人账户透支业务初步审查条件的,银行将进行内部评估程序;对不符合条件的,银行将及时予以回复并退还有关资料; 3、签订合同。经银行审核同意后,客户与银行签订《帐户透支合同》及其他相关的担保合同等; 4、落实担保。客户与银行签订《帐户透支合同》后,需落实第三方保证、抵押、质押等担保,办理有关担保登记、公证或抵押物保险、质物交存银行等手续。 八、收费标准 银行按给予您企业的透支额度的一定比例(不超过0.3%)按年计收透支额度承诺费。具体透支利率和透支承诺费均由银行与您双方通过合同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