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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问: 我公司是分公司与总公司同属一地(同一个税务局),发生购买服务后,合同由我公司与对方单位签订,由我公司付款,如对方开具增值税发票的购买方为总公司信息,由总公司进行增值税抵扣,对于我公司、总公司有没有税务风险?
专家回复:
你公司与总公司如果经税务部门批准可以汇总后统一纳税的,进项税金可以由总公司抵扣。如果属于独立核算并且分别纳税的,两者属于不同的纳税主体,则不允许。
政策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增值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5]192号)规定,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支付货款、劳务费用的对象。纳税人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支付运输费用,所支付款项的单位,必须与开具抵扣凭证的销货单位、提供劳务的单位一致,才能够申报抵扣进项税额,否则不予抵扣。
19.总分公司之间调拨商品,如何避免发货时缴纳增值税?
(2013-08-18 23:07: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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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签: 杂谈
在线提问:
本税务师实务所代理的一家保健品制造企业,通过全国各地的子公司和分公司销售保健品。请教下列问题:
(1)现在企业和子公司签订了委托代销协议(视同买断的代销方式),收到代销清单时开票,请问这样操作符合税法规定吗?
(2)如果与分公司签订委托代销协议。可以签吗?当地税务部门回答是不可以。
(3)采取何种方式可以避免发出商品时缴纳增值税?
(4)该公司在电台播放评书的时段插播保健品的广告,例如插播老年人健康讲座的电台给该公司开具的发票内容为:服务费、频道占用费。该公司认为此项费用不是广告宣传费。我们认为有税务上的风险,如列入广告宣传费,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广告宣传费超支的部分需要作纳税调增处理。我的理解正确吗?
解答精要:
(1)子公司和母公司是两个独立的法人,可以签订委托代销合同,在收到清单时开具发票。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关于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规定,在收到清单之前开具发票的,必须提前缴纳增值税;发货满180天即使没有收到清单也必须开具发票,缴纳增值税。
(2)总分公司是同一法律主体,总分公司不能签订买卖合同。
(3)《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规定,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动其他机构用于销售需视同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因此,不在同一县市的总分公司之间调拨商品用于销售(指分公司收款或开票)应当在发货的当天开具专业发票,缴纳增值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属机构间移动货物征收增值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8】137号)解释:上述“用于销售”,是指受货机构发生以下情形之一的经营行为:(1)向购货方开具发票;(2)向购货方收取货款。受货机构的货物移送行为有上述两项情形之一的,应当向所在地税务机关缴纳增值税;未发生上述两项情形的,则应由总机构统一缴纳增值税。如果受货机构只就部分货物向购买方开具发票或收取货款,则应当区别不同情况计算并分别向总机构所在地或分支机构所在地缴纳税款。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以资金结算网络方式收取货款增值税纳税地点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2】802号)补充规定,纳税人以总机构的名义在各地开立账户,通过资金结算网络在各地向购货方收取销货款,由总机构直接向购货方开具发票的行为,不具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属机构间移动货物征收增值税问题的通知》规定的受货机构向购货方开具发票、向购货方收取货款两种情形之一,其取得的应税收入应当在总机构所在地缴纳增值税。
根据上述规定,如果将分公司仅作为货物的存放地,由总公司给客户开票并收款,则总分公司发货至异地仓库时,不征收增值税,而应由总公司开票时缴纳增值税。
(4)电台插播与公司产品有关的宣传内容,属于广告性支出,应当按照广发宣传费进行会计及税务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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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独建账、汇总纳税的分公司之间抵扣其他分公司增值税进项税额的会计处理浅析
单独建账、汇总纳税的分公司之间抵扣其他
分公司增值税进项税额的会计处理浅析
单独建账、汇总纳税的分公司之间抵扣其他分公司增值税进项税额的会计处理浅析
012年,我国从上海交通运输业以及部分现代服务业开展营改增试点工作,然后逐年扩大试点行业与地区。据财政部相关报道,2015年将继续进一步扩大营改增力度,争取将建筑及房地产业、银行金融业等剩余营业税相关行业全部纳入营改增范围。但是,从企业层面来说,营改增试点工作尚属较为新鲜的事物,在实施时遇到一些非常规情形会变得非常困扰,如总—分型组织形式的公司,一般建筑类企业此种组织形式较多,各个分公司往往未办理独立的营业执照与税务登记证,但总公司为了便于对各个分公司的考核,又把各个分公司作为单个的会计主体,独立建账与记账,然后由总公司对各分公司的账套进行合并,生成总的报表,总公司以合并后的财务数据为基础进行总的纳税申报。针对上述会计核算方式,总公司在汇总申报纳税增值税时,会出现一个分公司的销项税额被另一分公司的待抵扣进项税额抵扣的情况,但对此类情形的会计处理方法在《企业会计准则》中缺乏明确的规定,本文拟对该情形的会计处理作一探讨。
二、增值税的相关特点
增值税是以商品在流转过程中产生的增值额作为计税依据而
征收的一种流转税,在计算企业应纳税额时,销项税额应再扣除商品在以前生产环节已负担的税额,以避免重复征税。从世界各国来看,一般都实行凭购货发票进行抵扣。按我国目前增值税的规定,纳税人取得相应的增值税抵扣凭证,应在开具之日起180日内到税务机关办理认证,并在认证通过的次月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抵扣进项税额。这样,有时企业当期购进的货物很多,在计算应纳税额时,会出现当期销项税额小于当期进项税额不足抵扣的情况,根据税法规定,当期进项税额不足抵扣的部分可以结转下期继续抵扣。
三、分公司之间抵扣其他分公司增值税进项税额的内容与实质
一个总公司若下属有众多分公司,为了加强管理,分公司未注册领取营业执照,因而也就没有独立的税务登记证,所以各分公司不能独立申报纳税。日常经营中总公司出于对各分公司的考核及各分公司对自身的管理需要,各分公司又均独立建账,月度终了,由总公司编制合并财务报表并汇总申报纳税,此种会计核算方式一般建筑类企业采用较多。建筑业营改增后,根据目前增值税会计核算规范,若各分公司单独核算每月应纳增值税税额时,则均以当月自身增值税销项税额与进项税额为基础来进行计算,若当月某分公司的增值税进项税额大于销项税额,则该分公司当月应纳增值税为零,进项大于销项部份的差额可留待下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而若另一分公司当月的增值税销项税额大于进项税额,且无上月留抵税额,则另一分公司当月应纳增值税税额为销项扣除进项后的差额部分。但从总公司的角度汇总计算每月应纳增值税税额时,其值是当月所有分公司的增值税销项税
额累计数与进项税额累计数之差,再减上月留抵税额,而非各月每个分公司单独计算的应纳增值税税额的累计数,二者结果有时会不相等,即总公司通过国税增值税申报系统应申报缴纳的增值税税额,会与合并后会计科目反映的应纳税额不一致。下面通过一案例进行说明:
假设:A公司有B、C二分公司,B分公司20*4年11月当月的增值税销项税额为10000元,进项税额为8000元。C分公司当月的增值税销项税额为8000元,进项税额为9000元。二分公司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当月都进行了相应认证,且各分公司当月均没有上月的留抵税额,则当月增值税相关科目的计算如表1所示:
由表1计算结果可见,A公司增值税申报系统中应纳数为1000,合并汇总后账面反映的应纳税额为2000,二者出现不相等。究其实质是各分公司与总公司对各自增值税的核算处理范围不同,而增值税会计科目的核算又具有特殊性所致。
四、可用的会计处理方法
仍运用上述例子
1、方法1
增设增值税一明细科目: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用于核算分公司月末留待下月抵扣的进项税,月末分公司有留抵税额时:
借 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
贷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
则上例中,B分公司月末时,应作分录如下:
借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000
贷 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000
C分公司月末时,应作如下分录:
借 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 1000
贷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
1000
这样,当月增值税相关的科目计算如表2:
由表2可见,月末,A公司科目: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的借贷平衡,会计账面反映的应纳增值税税额,与A公司增值税申报系统应纳增值税税额相等,均为1000元。
2、方法
每月各分公司入账时,不应用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科目,即分公司月终时不做转出应交未交的增值税分录,月终由总公司根据合并汇总的科目: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的进项、销项等的余额情况,做转出应交未交的增值税科目分录:
借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
贷 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
这样,上述例子中,当月增值税相关的科目计算如表3:
因此,A公司合并汇总后的会计账面反映的应纳增值税税额,与A公司增值税申报系统应纳增值税税额相等,均为1000元。
3、两种处理方法的评析
方法一,在《企业会计准则》中规定的一般纳税人应交税费——
应交增值税科目的设置外,增设了一科目: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应规定,当企业当月出现留抵税额时,是不用做相应的增值税分录的。增设该科目后,当分公司月末有留抵税额时,分公司的留抵税额月末通过该科目结转到科目: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的借方,这样,总公司财会人员月末对增值税便不用作相关的会计分录处理,直接合并汇总便可,减轻了总部财会人员的工作量。所有增值税的相关会计分录都由各分公司独自处理,使各分公司的增值税账务清晰直观、独立一体。同时,总公司在每月汇总申报增值税税额后,向各分公司内部托收或返回当月增值税税款时,只要查看各分公司当月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的科目余额便知,方便明了。
方法二,月末统一由总公司根据合并汇总后的相应科目余额做转出应交未交的增值税分录,虽然从各分公司的角度看来,其对增值税的会计处理不能视作完整的处理过程,但增值税相应会计科目的设置与分录的处理比较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
五、结语
综上分析,单独建账、汇总纳税的分公司之间抵扣其他分公司增值税进项税额的上述两种会计处理法各有特点,相应公司应根据自身情况来作选择,如分公司财务人员业务素质、总部财务人员的日常工作量等因素。同时,对增设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科目的会计处理方法,为妥当起见,应先向企业的主管国税部门进行该会计处理方法的备案。此外,目前,建筑企业到外地施工应所交纳的营业税是向
施工当地税务局缴纳的,建筑业营改增后,在外地施工的企业应交的增值税会计处理方法应根据到时出台的相应规定处理,本文探讨的是在本地施工生产的分公司之间抵扣其他分公司增值税进项税额的会计处理。
单独建账、汇总纳税的分公司之间抵扣其他分公司增值税进项税额的会计处理浅析
单独建账、汇总纳税的分公司之间抵扣其他分公
司增值税进项税额的会计处理浅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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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单独建账、汇总纳税的分公司之间抵扣其他分公司增值税进项税额的会计处理,目前在《企业会计准则》中没有明确规定,本文提出了两种会计处理方法,并对每种方法的应用与选择进行了阐述。
【关键词】 分公司之间 增值税抵扣 会计处理
一、前言
2012年,我国从上海交通运输业以及部分现代服务业开展营改增试点工作,然后逐年扩大试点行业与地区。据财政部相关报道,2015年将继续进一步扩大营改增力度,争取将建筑及房地产业、银行金融业等剩余营业税相关行业全部纳入营改增范围。但是,从企业层面来说,营改增试点工作尚属较为新鲜的事物,在实施时遇到一些非常规情形会变得非常困扰,如总―分型组织形式的公司,一般建筑类企业此种组织形式较多,各个分公司往往未办理独立的营业执照与税务登记证,但总公司为了便于对各个分公司的考核,又把各个分公司作为单个的会计主体,独立建账与记账,然后由总公司对各分公司的账套进行合并,生成总的报表,总公司以合并后的财务数据为基础进行总的纳税申报。针对上述会计核算方式,总公司在汇总申报纳税增值税时,会出现一个分公司的销项税额被另一分公司的待抵扣进项税额抵扣的情况,但对此类情形的会计处理方法在《企业会计准则》中缺乏明确的规定,本文拟对该情形的会计处理作一探讨。
二、增值税的相关特点
增值税是以商品(或应税劳务)在流转过程中产生的增值额作为计税依据而征收的一种流转税,在计算企业应纳税额时,销项税额应再扣除商品在以前生产(服务)环节已负担的税额,以避免重复征税。从世界各国来看,一般都实行凭购货(劳务)发票进行抵扣。按我国目前增值税的规定,纳税人取得相应的增值税抵扣凭证,应在开具之日起180日内到税务机关办理认证,并在认证通过的次月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抵扣进项税额。这样,有时企业当期购进的货物(或接受劳务)很多,在计算应纳税额时,会出现当期销项税额小于当期进项税额不足抵扣的情况,根据税法规定,当期进项税额不足抵扣的部分可以结转下期继续抵扣。
三、分公司之间抵扣其他分公司增值税进项税额的内容与实质
一个总公司若下属有众多分公司,为了加强管理,分公司未注册领取营业执照,因而也就没有独立的税务登记证,所以各分公司不能独立申报纳税。日常经营中总公司出于对各分公司的考核及各分公司对自身的管理需要,各分公司又均独立建账,月度终了,由总公司编制合并财务报表并汇总申报纳税,此种会计核算方式一般建筑类企业采用较多。建筑业营改增后,根据目前增值税会计核算规范,若各分公司单独核算每月应纳增值税税额时,则均以当月自身增值税销项税额与进项税额为基础来进行计算,若当月某分公司的增值税进项税额大于销项税额,则该分公司当月应纳增值税为零,进项大于销项部份的差额可留待下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而若另一分公司当月的增值税销项税额大于进项税额,且无上月留抵税额,则另一分公司当月应纳增值税税额为销项扣除进项后的差额部分。但从总公司的角度汇总计算每月应纳增值税税额时,其值是当月所有分公司的增值税销项税额累计数与进项税额累计数之差,再减上月留抵税额,而非各月每个分公司单独计算的应纳增值税税额的累计数,二者结果有时会不相等,即总公司通过国税增值税申报系统应申报缴纳的增值税税额,会与合并后会计科
目反映的应纳税额(即科目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中的贷方余额)不一致。下面通过一案例进行说明:
假设:A公司有B、C二分公司,B分公司20*4年11月当月的增值税销项税额为10000元,进项税额为8000元。C分公司当月的增值税销项税额为8000元,进项税额为9000元。二分公司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当月都进行了相应认证,且各分公司当月均没有上月的留抵税额,则当月增值税相关科目的计算如表1所示:
由表1计算结果可见,A公司增值税申报系统中应纳数为1000,合并汇总后账面反映的应纳税额(即科目: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的账面贷方余额)为2000,二者出现不相等。究其实质是各分公司与总公司对各自增值税的核算处理范围不同,而增值税会计科目的核算又具有特殊性所致。
四、可用的会计处理方法
仍运用上述例子
1、方法1
增设增值税一明细科目: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分公司留抵税额),用于核算分公司月末留待下月抵扣的进项税,月末分公司有留抵税额时:
借 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
贷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分公司留抵税额)
则上例中,B分公司月末时,应作分录如下:
借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转出未交增值税) 2000
贷 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 2000
C分公司月末时,应作如下分录:
借 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 1000
贷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分公司留抵税额)
1000
这样,当月增值税相关的科目计算如表2:
由表2可见,月末,A公司科目: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的借贷平衡,会计账面反映的应纳增值税(即科目:应交税
费――未交增值税的贷方余额)税额,与A公司增值税申报系统应纳增值税税额相等,均为1000元。
2、方法2
每月各分公司入账时,不应用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科目,即分公司月终时不做转出应交未交的增值税分录,月终由总公司根据合并汇总的科目: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的进项、销项等的余额情况,做转出应交未交的增值税科目分录:
借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转出未交增值税)
贷 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
这样,上述例子中,当月增值税相关的科目计算如表3:
因此,A公司合并汇总后的会计账面反映的应纳增值税(即科目: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的贷方余额)税额,与A公司增值税申报系统应纳增值税税额相等,均为1000元。 3、两种处理方法的评析
方法一,在《企业会计准则》中规定的一般纳税人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科目的设置外,增设了一科目: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分公司留抵税额)。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应规定,当企业当月出现留抵税额时,是不用做相应的增值税分录的。增设该科目后,当分公司月末有留抵税额时,分公司的留抵税额月末通过该科目结转到科目: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的借方,这样,总公司财会人员月末对增值税便不用作相关的会计分录处理,直接合并汇总便可,减轻了总部财会人员的工作量。所有增值税的相关会计分录都由各分公司独自处理,使各分公司的增值税账务清晰直观、独立一体。同时,总公司在每月汇总申报增值税税额后,向各分公司内部托收或返回当月增值税税款时,只要查看各分公司当月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的科目余额便知,方便明了。
方法二,月末统一由总公司根据合并汇总后的相应科目余额做转出应交未交的增值税分录,虽然从各分公司的角度看来,其对增值税的会计处理不能视作完整的处理过程,但增值
税相应会计科目的设置与分录的处理比较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
五、结语
综上分析,单独建账、汇总纳税的分公司之间抵扣其他分公司增值税进项税额的上述两种会计处理法各有特点,相应公司应根据自身情况来作选择,如分公司财务人员业务素质、总部财务人员的日常工作量等因素。同时,对增设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分公司留抵税额)科目的会计处理方法,为妥当起见,应先向企业的主管国税部门进行该会计处理方法的备案。此外,目前,建筑企业到外地施工应所交纳的营业税是向施工当地税务局缴纳的,建筑业营改增后,在外地施工的企业应交的增值税会计处理方法应根据到时出台的相应规定处理,本文探讨的是在本地施工生产的分公司之间抵扣其他分公司增值税进项税额的会计处理。
【
算命一条街
增值税抵扣范围
自 2009年 1月 1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 (包括接受捐赠、 实物投资 ) 或者自制 (包括改扩建、安装 ) 固定资产发生的进项税额, 可凭增值税专用发票、 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和运输费用结算单 据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纳税人允许抵扣的固定资产进项税额, 是指纳 税人 2009年 1月 1日以后 (含 ) 实际发生, 并取得 2009年 1月 1日以 后开具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上注明的或者依据增值税扣税凭证计算的 增值税额。
自 2013年 8月 1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自用的应征消费税的 摩托车、汽车、游艇,其进项税额可凭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 值税专用缴款书和运输费用结算单据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2012年 1月 1日起,在上海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开展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
2013年 8月 1日,“营改增”范围已推广到全国试行
2014年 1月 1日起,将铁路运输和邮政服务业纳入营业税改征 增值税试点,至此交通运输业已全部纳入营改增范围。
2014年 6月 1日起,将电信业纳入营改增试点范围,实行差异 化税率,基础电信服务和增值电信服务分别适用 11%和 6%的税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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