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JJ 14-2005 J 476-2005)
1 总则
1.0.1 为使城市公共厕所的设计、建设和管理符合城市发展要求,满足城市居民和流动人口需要,制定本标准。
1.0.2 本标准适用于城市各种不同类型公共厕所的设计。
1.0.3 公共厕所的建设应按照城市总体规划和城市环境卫生设施规划要求纳入详细规划。
1.0.4 城市公共厕所应逐步建立以固定式公共厕所为主,活动式公共厕所为辅,沿街公共建筑内厕所对外开放的城市公共厕所布置格局;附属式公共厕所应为现代城市公共厕所建设的主要方向;环境卫生管理部门应贮备一定数量的活动厕所满足大型活动对辅助设施的需要。
1.0.5 公共厕所的设计除应符合本标
2 术语
2.0.1 公共厕所(公厕) WC,public toilets,lavatory,restroom
在道路两旁或公共场所等处设置的厕所。
2.0.2 独立式公共厕所 independence public toilets
不依附于其他建筑物的公共厕所。
2.0.3 附属式公共厕所 dependence public toilets
依附于其他建筑物的公共厕所。
2.0.4 无障碍专用厕所 toilets for disable people
供老年人、残疾人和行动不方便的人使用的厕所。
2.0.5 活动式公共厕所(活动厕所) mobile public toilets
能移动使用的公共厕所。
2.0.6固定式公共厕所 fix up public toilets
不能移动使用的公共厕所。
2.0.7 单体厕所 monocase public toilets
只包含一套卫生器具的活动式公共厕所。
2.0.8 组装厕所 movable combination public toilets
由多个单体厕所组合在一起的活动式公共厕所。
2.0.9 拖动厕所 drag-movable public toilets
由其他车辆拉动至使用场所的活动式公共厕所。
2.0.10 汽车厕所 busses public toilets
能行驶至使用场所的活动式公共厕所。
2.0.11 水冲便器 water closet
用水冲洗的坐(蹲)便器。
2.0.12 卫生间 toilets,lavatory
用于大小便、洗漱并安装了相应卫生洁具的房间或建筑物。
3 设计规定
3.1 一般规定
3.1.1 公共厕所的设计应以人为本,符合文明、卫生、适用、方便、节水、防臭的原则。
3.1.2 公共厕所外观和色彩的设计应与环境协调,并应注意美观。
3.1.3 公共厕所的平面设计应合理布置卫生洁具和洁具的使用空间,并应充分考虑无障碍通道和无障碍设施的配置。
3.1.4 公共厕所应分为独立式、附属式和活动式公共厕所三种类型。公共厕所的设计和建设应根据公共厕所的位置和服务对象按相应类别的设计要求进行。
3.1.5 独立式公共厕所按建筑类别应分为三类。各类公共厕所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商业区、重要公共设施、重要交通客运设施,公共绿地及其他环境要求高的区域应设置一类公共厕所;
2 城市主、次干路及行人交通量较大的道路沿线应设置二类公共厕所; 3 其他街道和区域应设置三类公共厕所。
3.1.6 附属式公共厕所按建筑类别应分为二类。各类公共厕所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大型商场、饭店、展览馆、机场、火车站、影剧院、大型体育场馆、综合性商业大楼和省市级医院应设
置一类公共厕所;
2 一般商场(含超市)、专业性服务机关单位、体育场馆、餐饮店、招待所和区县级医院应设置二类公共
厕所。
3.1.7 活动式公共厕所按其结构特点和服务对象应分为组装厕所、单体厕所、汽车厕所、拖动厕所和无障碍厕所五种类别。
3.1.8 公共厕所应适当增加女厕的建筑面积和厕位数量。厕所男蹲(坐、站)位与女蹲(坐)位的比例宜为1:1~2:3。独立式公共厕所宜为1:1,商业区域内公共厕所宜为2:3。
3.2 卫生设施的设置
3.2.1 公共场所公共厕所卫生设施数量的确定应符合表3.2.1的规定
3.2.2 商场、超市和商业街公共厕所卫生设施数量的确定应符合表3.2.2的规定:
3.2.3 饭馆、咖啡店、小吃店、快餐店和茶艺馆公共厕所卫生设施的确定应符合表3.2.3的规定:
3.2.4 体育场馆、展览馆、影剧院、音乐厅等公共文体活动场所公共厕所卫生设施数量的确定应符合表3.2.4的规定:
3.2.5 饭店(宾馆)公共厕所卫生设施数量的确定应符合表3.2.5的规定:
3.2.6 机场、火车站、公共汽(电)车和长途汽车始末站、地下铁道的车站、城市轻轨车站、交通枢纽站、高速路休息区、综合性服务楼和服务性单位公共厕所卫生设施数量的确定应符合表3.2.6的规定:
3.2.7 办公、商场、工厂和其他公用建筑为职工配置的卫生设施数量的确定应符合表3.2.7的规定:
3.3 设计规定
3.3.1 公共厕所的平面设计应将大便间、小便间和盥洗室分室设置,各室应具有独立功能。小便间不得露天设置。厕所的进门处应设置男、女通道,屏蔽墙或物。每个大便器应有一个独立的单元空间,划分单元空间的隔断板及门与地面距离应大于100mm,小于150mm。隔断板及门距离地坪的高度:一类二类公厕大于1.8m、三类公厕大于1.5m。独立小便器站位应有高度0.8m的隔断板。
3.3.2 公共厕所的大便器应以蹲便器为主,并应为老年人和残疾人设置一定比例的坐便器。大、小便的冲洗宜采用自动感应或脚踏开关冲便装置。厕所的洗手龙头、洗手液宜采用非接触式的器具,并应配置烘干机或用一次性纸巾。大门应能双向开启。
3.3.3 公共厕所服务范围内应有明显的指示牌。所需要的各项基本设施必须齐备。厕所平面布置宜将管道、通风等附属设施集中在单独的夹道中。厕所设计应采用性能可靠、故障率低、维修方便的器具。
3.3.4 公共厕所内部空间布置应合理,应加大采光系数或增加人工照明。大便器应根据人体活动时所占的空间尺寸合理布置。通过调整冲水和下水管道的安装位置和方式,确保前后空间的设置符合本标准第3.4节的规定。一类公共厕所冬季应配置暖气、夏季应配置空调。
3.3.5 公共厕所应采用先进、可靠、使用方便的节水卫生设备。公共厕所卫生器具的节水功能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节水型生活用水器具》CJ 164的规定。大便器宜采用每次用水量为6L的冲水系统。采用生物处理或化学处理污水,循环用水冲便的公共厕所,处理后的水质必须达到国家现行标准《城市污水再生利用城市杂用水水质》GB/T 18920的要求。
3.3.6 公共厕所应合理布置通风方式,每个厕位不应小于40m3/h换气率,每个小便位不应小于20m3/h的换气率,并应优先考虑自然通风。当换气量不足时,应增设机械通风。机械通风的换气频率应达到3次/h以上。设置机械通风时,通风口应设在蹲(坐、站)位上方1.75m以上。大便器应采用具有水封功能的前冲式蹲便器,小便器宜采用半挂式便斗。有条件时可采用单厕排风的空气交换方式。公共厕所在使用过程中的臭味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城市公共厕所卫生标准》GB/T 17217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4554的要求。
3.3.7 厕所间平面优先尺寸(内表面尺寸)宜按表3.3.7选用。
3.3.8 公共厕所墙面必须光滑,便于清洗。地面必须采用防渗、防滑材料铺设。
3.3.9 公共厕所的建筑通风、采光面积与地面面积比不应小于1:8,外墙侧窗不能满足要求时可增设天窗。南方可增设地窗。
3.3.10 公共厕所室内净高宜为3.5~4.Om(设天窗时可适当降低)。室内地坪标高应高于室外地坪0.15m。化粪池建在室内地下的,地坪标高应以化粪池排水口而定。采用铸铁排水管时,其管道坡度应符合表3.3.10的规定。
3.3.11 每个大便厕位长应为1.00~1.50m、宽应为0.85~1.20m,每个小便站位(含小便池)深应为0.75m、宽应为0.70m。独立小便器间距应为0.70~0.80m。
3.3.12 厕内单排厕位外开门走道宽度宜为1.30m,不得小于1.OOm;双排厕位外开门走道宽度宜为1.50~2.10m。
3.3.13 各类公共厕所厕位不应暴露于厕所外视线内,厕位之间应有隔板。
3.3.14 通槽式水冲厕所槽深不得小于0.40m,槽底宽不得小于0.15m,上宽宜为0.20~0.25m。
3.3.15 公共厕所必须设置洗手盆。公共厕所每个厕位应设置坚固、耐腐蚀挂物钩。
3.3.16 单层公共厕所窗台距室内地坪最小高度应为1.80m;双层公共厕所上层窗台距楼地面最小高度应为1.50m。
3.3.17 男、女厕所厕位分别超过20时,宜设双出入口。
3.3.18 厕所管理间面积宜为4~12m2,工具间面积宜为1~2m2。
3.3.19 通槽式公共厕所宜男、女厕分槽冲洗。合用冲水槽时,必须由男厕向女厕方向冲洗。
3.3.20 建多层公共厕所时,无障碍厕所间应设在底层。
3.3.21 公共厕所的男女进出口,必须设有明显的性别标志,标志应设置在固定的墙体上。
3.3.22 公共厕所应有防蝇、防蚊设施。
3.3.23 在要求比较高的场所,公共厕所可设置第三卫生间。第三卫生间应独立设置,并应有特殊标志和说明。
3.4 卫生洁具的平面布置
3.4.1 公共厕所应合理布置卫生洁具在使用过程中的各种空间尺寸,空间尺寸可用其在平面上的投影尺寸表示。公共厕所设计使用的图例应按图3.4.1采用。
3.4.2 公共厕所卫生具的洁使用空间应符合表3.4.2的规定。
3.4.3 公共厕所单体卫生洁具设计需要的使用空间应符合图3.4.3-1~图
3.4.3-5的规定。
3.4.4 通道空间应是进入某一洁具而不影响其他洁具使用者所需要的空间。通道空间的宽度不应小于600mm。
3.4.5 在厕所厕位隔间和厕所间内,应为人体的出入、转身提供必需的无障碍圆形空间,其空间直径应为450mm(图3.4.5)。无障碍圆形空间可用在坐便器、临近设施及门的开启范围内画出的最大的圆表示。
3.4.6 行李空间应设置在厕位隔间。其尺寸应与行李物品的式样相适应。火车站,机场和购物中心,宜在厕位隔间内提供900mm×350mm的行李放置区,并不应占据坐便器的使用空间。坐便器便盆宜安置在靠近门安装合页的一边,便盆轴线与较近的墙的距离不宜少于400mm(图3.4.6-1、3.4.6-2)。
3.4.7 相邻洁具间应提供不小于65mm的间隙,以利于清洗(图3.4.7)。
3.4.8 在洁具可能出现的每种组合形式中,一个洁具占用另一相邻洁具的使用空间的最大部分可以增加到1OOmm。平面组合可根据这一规定的数据设置(图
3.4.8)。
3.4.9 有坐便器的厕所间内应设置洗手盆。厕所间的尺寸应由洁具的安装,门的宽度和开启方向来决定。45Omm的无障碍圆形空间不应被重叠使用空间占据。洁具的轴线间和临近的墙面的距离不应小于400mm。在有厕位隔间的地方应为坐便器和水箱设置宽800mm、深600mm的使用空间,并应预备出安装厕纸架、衣物挂钩和废物处理箱的空间(图3.4.8)。
3.5 卫生设施的安装
3.5.1 卫生设施安装前应对所有的洞口位置和尺寸进行检查,确定管道和施工工艺之间的一致性。
3.5.2 在运送卫生设备前,应对存放场地进行清理,加围档,避免设备被损坏。运输过程中应确保所有设备和洁具的安全,并应对水龙头、管材、板材等进行检查。安装前的设备和洁具宜集中存放。
3.5.3 在安装时应对设备进行保护,应避免釉质及电镀表面损坏。
3.5.4 在安装设备前,应安装好上水和下水管道,并应确保上下水管道畅通无阻。
3.5.5 不应用管道和其他制品做支撑和固定卫生设施的附件。螺丝应使用金属材料或不锈钢,支架及支撑部件应做防腐、防锈处理。支架应安装牢固。当卫生设施被固定在地面时,被固定的地面部分应平整。在支架上的设施应与墙面固定。
3.5.6 安装厕所内厕位隔断板(门框)时,其下部应与地面有牢固的连接,上部应与墙体(不少于两面墙)牢固连接(可通过金属构件间接连接)。门框不应由隔断板固定定位。
3.5.7 卫生设施在安装后应易于清洁。蹲台台面应高于蹲便器的侧边缘,并做0.01°~0.015°坡度。当卫生设施与地面或墙面邻接时,邻接部分应做密封处理。
3.5.8 在管道安装时,厕所下水和上水不应直接连接。洗手水必须单独由上水引入,严禁将回用水用于洗手。
4 独立式公共厕所的设计
4.0.1 独立式公共厕所应采取综合措施完善内部功能,做到外观与环境协调。
4.0.2 繁华地区、重点地区、重要街道、主要干道、公共活动地区和居民住宅区等场所独立式公共厕所的建设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城市环境卫生设施规划规范》GB 50337的规定。并应根据所在地区的重要程度和客流量建设不同类别和不同规模的独立式公共厕所。对不符合本标准要求的平房居住区公共厕所,应分批改建。
4.0.3 独立式公共厕所的分类及要求应符合表4.0.3的规定。
4.0.4 独立式公共厕所的外部宜进行绿化屏蔽,美化环境。
4.0.5 独立式公共厕所的无障碍设计的走道和门等设计参数,一类和二类公共厕所应按轮椅长1200mm、宽800mm进行设计。无障碍厕所间内应有
1500mm×1500mm面积的轮椅回转空间。独立式公共厕所无障碍设计要求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城市道路和建筑物无障碍设计规范》(JGJ 50)的有关规定。
4.0.6 三类公共厕所小便槽不宜设站台,应将小便槽做在室内地坪以下,并应做好地面坡度,在小便的站位应铺设垂直方向(相对便槽走向)的防滑盲道砖。
4.0.7 粪便排出口应设Φ150~Φ300mm的防水弯头或设隔气连接井,地漏必须有水封和阻气防臭装置,洗手盆应设置水封弯头。化粪池应设置排气管,宜将管道直接引到墙内的独立管道向室外高空排放。管道不应漏气,并应做防腐处理。三类公厕宜使用隔臭便器,在大便通槽后方宜设置垂直排气通道,把恶臭气引向高空排放。
4.0.8 地下厕所的设计和建设,应充分了解场址地下构筑物及市政管线的现状,并应注意粪液抽吸、排(除)臭和自然采光。当污水不能直接排入市政管线时,必须设置贮粪池,并配备污泵提升设备,提升设备应有备件。地下厕所的设计外观不得影响整体景观。
4.0.9 公共厕所地面、蹲台、小便池及墙裙,均应采用不透水材料做成。地面应有0.01°~0.015°坡度,并应安设水沟或地漏。坡度方向不应使洗刷废水流出室外。
4.0.10 独立式公共厕所的通风设计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厕所的纵轴应垂直于夏季主导风向,并应综合考虑太阳辐射以及夏季暴雨的袭击等;
2 门窗开启角度应增大,改善厕所的通风效果;
3 挑檐宽度应加大,导风入室;
4 开设天窗时,宜在天窗外侧加设挡风板,以保证通风效果;
5 宜增设引气排风道。
4.0.11 寒冷地区独立式公共厕所应采取保温防寒措施。
4.0.12 窗和冷桥、对外围传热异常部位和构件应采取保温措施:
1 在满足采光通风等要求下,应减少窗口面积,并改善窗的保温性能。在寒冷地区可采用双层窗甚至三层
窗;
2 围护结构中,应在冷桥构件外侧附加保温材料。
4.0.13 化粪池(贮粪池)四壁和池底应做防水处理,池盖必须坚固(特别是可能行车的位置)、严密合缝,检查井、吸粪口不宜设在低洼处,以防雨水浸入。化粪池(贮粪池)的位置应设置在人们不经常停留、活动之处,并应靠近道路以方便清洁车抽吸。化粪池与地下水源、取水构筑物的距离不得小于30m,化粪池壁与其他建筑物的距离不得小于5m。
4.0.14 化粪池容积应符合表4.0.14的规定。
4.0.15 粪便不能通入市政排水系统的公共厕所,应设贮粪池。贮粪池的容积应按下式计算:
4.0.16 公共厕所粪水排放方式应优先考虑采用直接排入市政污水管道的方式,其次考虑采用经化粪池发酵沉淀后排入市政污水管道的方式。当不具备排入市政污水管道条件时,应采用设贮粪池用抽粪车抽吸排放方式。
4.0.17 通风孔及排水沟等通至厕外的开口处,应设防鼠铁箅。
5 附属式公共厕所的设计
5.0.1 商场(含超市)、饭店、展览馆、影剧院、体育场馆、机场、火车站、地铁和公共设施等服务性部门,必须根据其客流量,建设相应规模和数量的附属式公共厕所。
5.0.2 附属式公共厕所不应影响主体建筑的功能,并应设置直接通至室外的单独出入口。
5.0.3 已建成的主要商业区和主要大街的公共服务单位应改建足够数量的对顾客开放的附属式厕所。
5.0.4 附属式公共厕所的分类及要求应符合表5.0.4的规定。
5.0.5 宾馆、饭店、大型购物场所、机场、火车站、长途汽车始末站等涉外窗口单位的附属式公共厕所的设置应符合一类公共厕所标准。
5.0.6 体育场馆内附属式公共厕所应按二类及二类以上标准进行建设或改造。
5.0.7 附属式公共厕所应易于被人找到。厕所的入口不应设置在人流集中处和楼梯间内,避免相互干扰。商场的厕所宜设置在入口层,大型商场可选择其他楼层设置,超大型商场厕所的布局应使各部分的购物者都能方便的使用。
5.0.8 附属式公共厕所应根据建筑物的使用性质,配置卫生设施。卫生设施的配置应符合本标准表3.2.2~表3.2.7的规定。商场内女厕建筑面积宜为男厕建筑面积的2倍,女性厕位的数量宜为男性厕位的1.5倍。
6 活动式公共厕所的设计
6.0.1 活动式公共厕所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应便于移动存储和便于安装拆卸;
2 应有通用或专用的运输工具和粪便收运车辆;
3 与外部设施的连接应快速、简便;
4 色彩和外观应能与多种环境协调;
5 使用功能应做到卫生、节水和防臭。
6.0.2 活动式公共厕所的类别及要求应符合表6.0.2的规定。
6.0.3 组装厕所的总宽度不得大于运载车辆底盘的宽度,箱体高度不宜大于
2.5m,运载时的总高度不宜大于4.Om,以保证装载后运输过程中具有较好的通过性能。
6.0.4 活动厕所的粪箱宜采用耐腐蚀的不锈钢、塑料等材料制成。采用钢板制作,应使用沥青油等做防腐处理。粪箱应设置便于抽吸粪便的抽粪口,其孔径应
大于Φ160mm;并应设置排粪口,孔径应大于Φ75mm。粪箱应设置排气管,直接通向高处向室外排放。
6.0.5 活动厕所的水箱应设置便于加水的加水口或加水管,加水管的内径应为Φ25mm。
6.0.6 活动厕所洗手盆的下水管应有水封装置。
6.0.7 免水冲公共厕所在使用中应做好粪便配套运输、消纳和处理,严禁将粪便倒入垃圾清洁站内。
7 公共厕所无障碍设施设计
7.0.1 公共厕所无障碍设施应与公共厕所同步设计、同步建设。
7.0.2 在现有的建筑中,应建造无障碍厕位或无障碍专用厕所。
7.0.3 无障碍厕位或无障碍专用厕所的设计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城市道路和建筑物无障碍设计规范》JGJ 50的规定。
城市公共厕所设计标准
城市公共厕所设计标准
CJJ 14-2005 J 476-2005
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施行日期:2005年12月1日
1 总则
1.0.1 为使城市公共厕所的设计、建设和管理符合城市发展要求,满足城市居民和流动人口需要,制定本标准。
1.0.2 本标准适用于城市各种不同类型公共厕所的设计。
1.0.3 公共厕所的建设应按照城市总体规划和城市环境卫生设施规划要求纳入详细规划。
1.0.4 城市公共厕所应逐步建立以固定式公共厕所为主,活动式公共厕所为辅,沿街公共建筑内厕所对外开放的城市公共厕所布置格局;
附属式公共厕所应为现代城市公共厕所建设的主要方向;环境卫生管理部门应贮备一定数量的活动厕所满足大型活动对辅助设施的需要。
1.0.5 公共厕所的设计除应符合本标准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2 术语
2.0.1 公共厕所(公厕) WC,public toilets,lavatory,restroom 在道路两旁或公共场所等处设置的厕所。
2.0.2 独立式公共厕所 independence public toilets 不依附于其他建筑物的公共厕所。
2.0.3 附属式公共厕所 dependence public toilets 依附于其他建筑物的公共厕所。
2.0.4 无障碍专用厕所 toilets for disable people 供老年人、残疾人和行动不方便的人使用的厕所。 2.0.5 活动式公共厕所(活动厕所) mobile public toilets 能移动使用的公共厕所。
2.0.6固定式公共厕所 fix up public toilets 不能移动使用的公共厕所。
2.0.7 单体厕所 monocase public toilets 只包含一套卫生器具的活动式公共厕所。 2.0.8 组装厕所 movable combination public toilets 由多个单体厕所组合在一起的活动式公共厕所。 2.0.9 拖动厕所 drag-movable public toilets 由其他车辆拉动至使用场所的活动式公共厕所。 2.0.10 汽车厕所 busses public toilets 能行驶至使用场所的活动式公共厕所。 2.0.11 水冲便器 water closet 用水冲洗的坐(蹲)便器。 2.0.12 卫生间 toilets,lavatory
用于大小便、洗漱并安装了相应卫生洁具的房间或建筑物。 2.0.13 公共卫生间 public toilets
供公众使用的卫生间。具有较完善的卫生设施。
2.0.14 盥洗室(洗手间) washroom
具有洗漱功能的房间,一般可设置于卫生间内出入口与厕所间之间,也可单独设置。
2.0.15 厕位(蹲、坐位) cubical
在厕所内安装一个蹲便器或一个坐便器的隔断间,高处开敞用于空气循环。 2.0.16 厕所间 compartment
安装了一个蹲便器或一个坐便器和洗手盆的独立的房间。 2.0.17 第三卫生间 third public toilets
专为协助行动不能自理的异性使用的厕所。如:女儿协助老父亲,儿子协助老母亲,母亲协助小男孩,父亲协助小女孩等。
3 设计规定
3.1 一般规定
3.1.1 公共厕所的设计应以人为本,符合文明、卫生、适用、方便、节水、防臭的原则。
3.1.2 公共厕所外观和色彩的设计应与环境协调,并应注意美观。 3.1.3 公共厕所的平面设计应合理布置卫生洁具和洁具的使用空间,并应充分考虑无障碍通道和无障碍设施的配置。
3.1.4 公共厕所应分为独立式、附属式和活动式公共厕所三种类型。公共厕所的设计和建设应根据公共厕所的位置和服务对象按相应类别的设计要求进行。
3.1.5 独立式公共厕所按建筑类别应分为三类。各类公共厕所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商业区、重要公共设施、重要交通客运设施,公共绿地及其他环境要求高的区域应设置一类公共厕所;
2 城市主、次干路及行人交通量较大的道路沿线应设置二类公共厕所; 3 其他街道和区域应设置三类公共厕所。
3.1.6 附属式公共厕所按建筑类别应分为二类。各类公共厕所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大型商场、饭店、展览馆、机场、火车站、影剧院、大型体育场馆、综合性商业大楼和省市级医院应设置一类公共厕所;
2 一般商场(含超市)、专业性服务机关单位、体育场馆、餐饮店、招待所和区县级医院应设置二类公共厕所。
3.1.7 活动式公共厕所按其结构特点和服务对象应分为组装厕所、单体厕所、汽车厕所、拖动厕所和无障碍厕所五种类别。
3.1.8 公共厕所应适当增加女厕的建筑面积和厕位数量。厕所男蹲(坐、站)位与女蹲(坐)位的比例宜为1:1~2:3。独立式公共厕所宜为1:1,商业区域内公共厕所宜为2:3。
3.2 卫生设施的设置
3.2.1 公共场所公共厕所卫生设施数量的确定应符合表3.2.1的规定:
表3.2.1 公共场所厕所每一卫生器具服务人数设置标准
2.无障碍厕所卫生器具的设置应符合本本标准第7章的规定。
3.2.2 商场、超市和商业街公共厕所卫生设施数量的确定应符合表3.2.2的规定:
表3.2.2 商场、超市和商业街为顾客服务的卫生设施
2 该表假设男、女顾客各为50%,当接纳性别比例不同时应进行调整; 3 商业街应按各商店的面积合并计算后,按上表比例配置; 4 商场和商业街卫生设施的设置应符合本标准第5章的规定;
5 商场和商业街无障碍卫生间的设置应符合本标准第7章的规定; 6 商店带饭馆的设施配置应按本标准表3.2.3的规定取值。
3.2.3 饭馆、咖啡店、小吃店、快餐店和茶艺馆公共厕所卫生设施的确定应符合表3.2.3的规定:
表3.2.3 饭馆、咖啡店、小吃店、茶艺馆、
快餐店为顾客配置的卫生设施
2 有关于障碍卫生间的设置应符合本标准第7章的规定。
3.2.4 体育场馆、展览馆、影剧院、音乐厅等公共文体活动场所公共厕所卫生设施数量的确定应符合表3.2.4的规定:
表3.2.4 公共文体活动场所配置的卫生设施
2 若附有其他服务设施内容(如餐饮等),应按相应内容增加配置;
3 公共娱乐建筑、体育场馆和展览馆无障碍卫生设施配置应符合本标准第7章的规定; 4 有人员聚焦场所的广场内,应增建馆外人员使用的附属或独立厕所。
3.2.5 饭店(宾馆)公共厕所卫生设施数量的确定应符合表3.2.5的规定:
表3.2.5 饭店(宾馆)为顾客配置的卫生设施
3.2.6 机场、火车站、公共汽(电)车和长途汽车始末站、地下铁道的车站、城市轻轨车站、交通枢纽站、高速路休息区、综合性服务楼和服务性单位公共厕所卫生设施数量的确定应符合表3.2.6的规定:
表3.2.6 机场、(火)车站、综合性服务楼和
服务性单位为顾客配置的卫生设施
2 机场、(火)车站、综合性服务楼和服务性单位无障碍卫生间要求应符合本标准每7章
的规定;
3 综合性服务楼设饭馆的,饭馆的卫生设施应按本标准第3.2.3条的规定取值;
4 综合性服务楼设音乐、歌舞厅的,音乐、歌舞厅内部卫生设施应按本标准第3.2.4条的
规定取值。
3.2.7 办公、商场、工厂和其他公用建筑为职工配置的卫生设施数量的确定应符合表3.2.7的规定:
表3.2.7 办公、商场、工厂和其他公用建筑为职工配置的卫生设施
2 男女性别的厕所必需各设1个;
3 无障碍厕所应符合本标准每7章的规定;
4 该表卫生设施的配置适合任何种类职工使用;
5 该表如考虑外部人员使用,应按多少人可能使用一次的概率来计算。
3.3 设计规定
3.3.1 公共厕所的平面设计应将大便间、小便间和盥洗室分室设置,各室应具有独立功能。小便间不得露天设置。厕所的进门处应设置男、女通道,屏蔽墙或物。每个大便器应有一个独立的单元空间,划分单元空间的隔断板及门与地面距离应大于100mm,小于150mm。隔断板及门距离地坪的高度:一类二类公厕大于1.8m、三类公厕大于1.5m。独立小便器站位应有高度0.8m的隔断板。
3.3.2 公共厕所的大便器应以蹲便器为主,并应为老年人和残疾人设置一定比例的坐便器。大、小便的冲洗宜采用自动感应或脚踏开关冲便装置。厕所的洗手龙头、洗手液宜采用非接触式的器具,并应配置烘干机或用一次性纸巾。大门应能双向开启。
3.3.3 公共厕所服务范围内应有明显的指示牌。所需要的各项基本设施必须齐备。厕所平面布置宜将管道、通风等附属设施集中在单独的夹道中。厕所设计应采用性能可靠、故障率低、维修方便的器具。
3.3.4 公共厕所内部空间布置应合理,应加大采光系数或增加人工照明。大便器应根据人体活动时所占的空间尺寸合理布置。通过调整冲水和下水管道的安装位置和方式,确保前后空间的设置符合本标准第3.4节的规定。一类公共厕所冬季应配置暖气、夏季应配置空调。
3.3.5 公共厕所应采用先进、可靠、使用方便的节水卫生设备。公共厕所卫生器具的节水功能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节水型生活用水器具》CJ 164的规定。大便器宜采用每次用水量为6L的冲水系统。采用生物处理或化学处理污水,循环用水冲便的公共厕所,处理后的水质必须达到国家现行标准《城市污水再生利用城市杂用水水质》GB/T 18920的要求。
3.3.6 公共厕所应合理布置通风方式,每个厕位不应小于40m3/h换气率,每个小便位不应小于20m3/h的换气率,并应优先考虑自然通风。当换气量不足时,应增设机械通风。机械通风的换气频率应达到3次/h以上。设置机械通风时,通风口应设在蹲(坐、站)位上方1.75m以上。大便器应采用具有水封功能的前冲式蹲便器,小便器宜采用半挂式便斗。有条件时可采用单厕排风的空气交换方式。公共厕所在使用过程中的臭味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城市公共厕所卫生标准》GB/T 17217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4554的要求。
3.3.7 厕所间平面优先尺寸(内表面尺寸)宜按表3.3.7选用。
表3.3.7 厕所间平面优先尺寸(内表面尺寸)(mm)
3.3.8 公共厕所墙面必须光滑,便于清洗。地面必须采用防渗、防滑材料铺设。
3.3.9 公共厕所的建筑通风、采光面积与地面面积比不应小于1:8,外墙侧窗不能满足要求时可增设天窗。南方可增设地窗。
3.3.10 公共厕所室内净高宜为3.5~4.Om(设天窗时可适当降低)。室内地坪标高应高于室外地坪0.15m。化粪池建在室内地下的,地坪标高应以化粪
池排水口而定。采用铸铁排水管时,其管道坡度应符合表3.3.10的规定。
表3.3.10 铸铁排水管道的标准坡度和最小坡度
3.3.11 每个大便厕位长应为1.00~1.50m、宽应为0.85~1.20m,每个小便站位(含小便池)深应为0.75m、宽应为0.70m。独立小便器间距应为0.70~0.80m。
3.3.12 厕内单排厕位外开门走道宽度宜为1.30m,不得小于1.OOm;双排厕位外开门走道宽度宜为1.50~2.10m。
3.3.13 各类公共厕所厕位不应暴露于厕所外视线内,厕位之间应有隔板。
3.3.14 通槽式水冲厕所槽深不得小于0.40m,槽底宽不得小于0.15m,上宽宜为0.20~0.25m。
3.3.15 公共厕所必须设置洗手盆。公共厕所每个厕位应设置坚固、耐腐蚀挂物钩。
3.3.16 单层公共厕所窗台距室内地坪最小高度应为1.80m;双层公共厕所上层窗台距楼地面最小高度应为1.50m。
3.3.17 男、女厕所厕位分别超过20时,宜设双出入口。
3.3.18 厕所管理间面积宜为4~12m2,工具间面积宜为1~2m2。
3.3.19 通槽式公共厕所宜男、女厕分槽冲洗。合用冲水槽时,必须由男厕向女厕方向冲洗。
3.3.20 建多层公共厕所时,无障碍厕所间应设在底层。
3.3.21 公共厕所的男女进出口,必须设有明显的性别标志,标志应设置在固定的墙体上。
3.3.22 公共厕所应有防蝇、防蚊设施。
3.3.23 在要求比较高的场所,公共厕所可设置第三卫生间。第三卫生间应独立设置,并应有特殊标志和说明。
3.4 卫生洁具的平面布置
3.4.1 公共厕所应合理布置卫生洁具在使用过程中的各种空间尺寸,空间尺寸可用其在平面上的投影尺寸表示。公共厕所设计使用的图例应按图3.4.1采用。
3.4.2 公共厕所卫生洁具的使用空间应符合表3.4.2的规定。
表3.4.2 常用卫生洁具平面尺寸和使用空间
使用空间与洁具尺寸是相互联系的,洁具的尺寸将决定使用空间的位置。
3.4.3 公共厕所单体卫生洁具设计需要的使用空间应符合图3.4.3-1~图
3.4.3-5的规定。
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
3.2.1 建筑每个朝向窗(包括透明幕墙)墙比不应大于70%。当不能满足本条规定时,必须按本标准第3.5节的规定进行权衡判断。
3.2.2 屋顶透明部分面积不应大于建筑屋顶总面积的20%;中庭的透明部分面积不应超过中庭面积的80%。其透明部分的传热系数、遮阳系数应符合表3.3.1-1、表3.3.1-2的规定。当不能满足本条规定时,必须按本标准第3.5节的规定进行权衡判断。
3.3.1 各类建筑围护结构的热工性能应符合表3.3.1-1、表3.3.1-2的规定。
表3.3.1-1 甲类建筑围护结构传热系数和夏季综合遮阳系数限值(注)
表3.3.1-2 乙类建筑围护结构传热系数和夏季综合遮阳系数限值(注)
注: 1 普通结构(材料):混凝土剪力墙、砌体、混凝土框架。轻质结构(材料):轻钢结构、木结构及面
密度小于200kg/m结构;
2 透明玻璃幕墙夏季综合遮阳系数SCw=玻璃遮阳系数SC×外遮阳系数SD×其它遮阳的遮阳系数;外窗夏
季综合遮阳系数SCw=外窗遮阳系数SW×外遮阳系数SD×其它遮阳的遮阳系数;SW=玻璃遮阳系数SC×窗框系数;
3 设有卷帘活动外遮阳的外窗,其外窗传热系数的修正系数为0.90;设有中空百叶玻璃或百叶窗活动外
遮阳的外窗,其外窗传热系数的修正系数为0.95;
4 外遮阳的遮阳系数按附录D确定,其它遮阳系数按《建筑门窗玻璃幕墙热工计算规程》JGJ/T151计算,
窗框系数:塑料、木为0.70,断热铝、铝木、铝塑为0.75,铝合金为0.80;
5 外墙的传热系数为包括结构性热桥在内的按面积计权的平均传热系数Km,计算方法见附录A; 6 窗户传热系数计算见附录C。
2
3.3.2当底层入口大堂确因需要采用非中空玻璃幕墙时,非中空玻璃的面积不应超过同一朝向透明面积(门窗和玻璃幕墙)的15%,且应按同一朝向透明面积加权计算(含非中空玻璃)平均传热系数,并应符合第3.3.1条的规定。当传热系数不能满足本条文的规定时,必须按本标准第3.5节的规定进行权衡判断。
3.5.1 当设计建筑围护结构的指标不能全部满足第3.2.1条、第3.2.2条和3.3.1条的规定时,则应按本标准第3.5.2、3.5.3、3.5.4的规定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认可的计算软件,进行权衡判断。
4.1.1 采暖、空调系统的施工图设计时应对每一采暖、空调房间或区域进行冬季热负荷和夏季逐时冷负荷计算。
4.5.2 除符合下列情况之一外,不得采用电能直接作为空调系统的主要供热热源和空气加湿的热源:
1 以供冷为主,供暖负荷非常小、且无法利用热泵或其它方式提供热源的建筑; 2 夜间利用低谷电进行蓄热,且不在昼间用电高峰时段和平时段启用电热锅炉
的建筑;
3 利用可再生能源发电、且其发电量能够满足直接电热用量需求的建筑; 4 冬季无加湿用蒸汽源、且室内相对湿度的要求较高时。
4.5.3 锅炉的额定热效率,不应低于表4.5.3的规定。如果本条文的规定不能得到满足,则必须采用第十章的建筑全年能耗(费用)法来判定建筑是否满足节能要求。
表4.5.3 锅炉额定热效率(%)
4.5.5 在额定制冷工况和规定条件下,蒸气压缩循环冷水(热泵)机组及其制冷系统应符合下列要求:
1 机组的制冷性能系数(COP)不应低于表4.5.5-1的规定值, 如果本条规定不能得到满足,则必须采用第十章的建筑全年能耗(费用)法来判定建筑是否满足节能要求;
表4.5.5-1 冷水(热泵)机组制冷性能系数(注)
4.5.6 多联式分体空调(热泵)机组的制冷综合性能系数IPLV(C)不应低于表4.5.6的规定。
表4.5.6 多联式分体空調(热泵)机組制冷綜合性能系数IPLV(C)
4.5.7 在额定工况条件下,房间空调器能效指标应不低于表4.5.7的规定值。
表4.5.7 房间空调器能效指标
注:按《房间空气调节器能效限定值及能效等级》GB 12021.3—2010中能效等级2等级选用。
4.5.8 在规定工况条件下,转速可控型房间空调器制冷运行时的季节能效比
(SEER) 应不低于表4.5.8的规定值。
表4.5.8 转速可控型房间空调器能效限定值及能源效率等级
注:采用《转速可控型房间空气调节器能效限定值及能源效率等级》GB21455-2008标准中2级产品的能效水平。
4.5.9 采用名义制冷量大于7100W电机驱动压缩机的单元式空调机、风管送风式和屋顶式空调机组时,在额定制冷工况和规定条件下,其能效比(EER)不应低于表
4.5.9中的规定值。
表4.5.9 单元式机组能效比
注:采用《单元式空气调节机能源效率限定值及能效等级》GB19576-2004中的3级标准。
4.5.10 蒸汽、热水型溴化锂吸收式冷水机组及直燃型溴化锂吸收式冷(温)水机组应选用能量调节装置灵敏,可靠的机型, 在名义工况下的性能参数应符合表4.5.10中的规定。
表4.5.10 溴化锂吸收式机组性能参数
注:直燃机的性能系数为:制冷量(供热量)/[加热源消耗量(以低位热值计)+电力消耗量(折算成一次能)]。
4.6.13 公共建筑的计量应符合下列要求:
1 锅炉房、热力站和制冷机房的燃料消耗量、耗电量、耗热量、供冷量及补水量应设置计量装置;
2 采用集中冷源和热源时,在每栋公共建筑的冷源和热源入口处或需要独立计量的用户单元,应设置冷量和热量计量装置;
1
城市公共厕所设计标准
Standard for design of public toilets in city
CJJ 14-2005
J 476-2005
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施行日期:2005年12月1日
前言
根据建设部建标[2002]84号“关于印发《2001~2002年度工程建设城建、建工行业标准制定、修订》的通知”的要求,标准编制组经过广泛调研和认真总结,参考有关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在充分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对《城市公共厕所规划和设计标准》CJJ14-87进行了修订。
本标准的主要技术内容是:1.总则;2.术语;3.设计规定;4独立式公共厕所的设计;
5.附属式公共厕所的设计;6.活动式公共厕所的设计;7.公共厕所无障碍设施设计。 修订主要技术内容是:1.增加了术语;2.设计原则由“卫生、适用、经济”,改为“文明、卫生、方便、适用、节水、防臭”;3.增加了卫生设施设置的具体要求;4.增加了独立式公共厕所、附属式公共厕所和活动式公共厕所设计的要求;5.增加了卫生洁具平面布置的要求;6.增加了卫生设施的安装要求;7.对男、女厕位设置比例作了调整;8.增加了无障碍公共厕所设计的要求。
本标准由建设部负责管理和对强制性条文的解释,主编单位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
本标准主编单位:北京市环境卫生设计科学研究所(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尚家楼甲48号,邮政编码:100028)
本标准参编单位:北京市市政管理委员会
上海市环境工程设计科学研究院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俞锡弟 梁广生 马康丁 吴文伟
刘 竞 俞志进 刘建平 朱 桦
麦绍在 张海兵 张彦天 杜海涛
孟繁柱 邓义清 刘建东
1 总则
1.0.1 为使城市公共厕所的设计、建设和管理符合城市发展要求,满足城市居民和流动人口需要,制定本标准。
1.0.2 本标准适用于城市各种不同类型公共厕所的设计。
1.0.3 公共厕所的建设应按照城市总体规划和城市环境卫生设施规划要求纳入详细规划。 1.0.4 城市公共厕所应逐步建立以固定式公共厕所为主,活动式公共厕所为辅,沿街公共
建筑内厕所对外开放的城市公共厕所布置格局;附属式公共厕所应为现代城市公共厕所建设的主要方向;环境卫生管理部门应贮备一定数量的活动厕所满足大型活动对辅助设施的需要。
1.0.5 公共厕所的设计除应符合本标准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2 术语
2.0.1 公共厕所(公厕) WC,public toilets,lavatory,restroom
在道路两旁或公共场所等设置的厕所。
2.0.2 独立式公共厕所 independence public toilets
不依附于其他建筑物的公共厕所。
2.0.3 附属式公共厕所 dependence public toilets
依附于其他建筑物的公共厕所。
2.0.4 无障碍专用厕所 toilets for disable people
供老年人、残疾人行动不方便的人使用的厕所。
2.0.5 活动式公共厕所(活动厕所) mobile public toilets
能移动使用的公共厕所。
2.0.6 固定式公共厕所 fix up public toilets
不能移动使用的公共厕所。
2.0.7 单体厕所 monocase public toilets
只包含一套卫生器具的活动式公共厕所。
2.0.8 组装厕所 movable combination public toilets
由多个单体厕所组合在一起的活动式公共厕所.
2.0.9 拖动厕所 drag-movable public toilets
由其他车辆拉动至使用场所的活动式公共厕所。
2.0.10 汽车厕所 busses public toilets
能行驶至使用场所的活动式公共厕所。
2.0.11 水冲便器 water closet
用水冲洗的坐(蹲)便器。
2.0.12 卫生间 toilets,lavatory
用于大小便、洗漱并安装了相应卫生洁具的房间或建筑物。
2.0.13 公共卫生间 public toilets
供公众使用的卫生间。具有较完善的卫生设施。
2.0.14 盥洗室(洗手间) washroom
具有洗漱功能的房间,一般可设置于卫生间内出入口与厕所间之间,也可单独设置。 2.0.15 厕所(蹲、坐位) cubical
在厕所内安装一个蹲便器或一个坐便器的隔断间,高处开敞用于空气循环。 2.0.16 厕所间 compartment
安装了一个蹲便器或一个坐便器和洗手盆的独立的房间。
2.0.17 第三卫生间 third public toilets
专为协助行动不能自理的异性使用的厕所。如:女儿协助老父亲,儿子协助老母亲,母亲协助小男孩,父亲协助小女孩等。
3 设计规定
3.1 一般规定
3.1.1 公共厕所的设计应以人为本,符合文明、卫生、适用、方便、节水、防臭的原则。
3.1.2 公共厕所外观和色彩的设计应与环境协调,并应注意美观。
3.1.3 公共厕所的平面设计应合理布置卫生洁具和洁具的使用空间,并应充分考虑无障碍通道和无障碍设施的配置。
3.1.4 公共厕所应分为独立式、附属式和活动式公共厕所三种类型。公共厕所的设计和建设应根据公共厕所的位置和服务对象按相应类别的设计要求进行。
3.1.5 独立式公共厕所按建筑类别应分为三类。各类公共厕所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商业区、重要公共设施、重要交通客运设施,公共绿地及其他环境要求高的区域应设置一类公共厕所;
2 城市主、次干路及行人交通量较大的道路沿线应设置二类公共厕所; 3 其他街道和区域应设置三类公共厕所。
3.1.6 附属式公共厕所按建筑类别应分为二类。各类公共厕所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大型商场、饭店、展览馆、机场、火车站、影剧院、大型体育场馆、综合性商业大楼和省市级医院应设置一类公共厕所;
2 一般商场(含超市)、专业性服务机关单位、体育场馆、餐饮店、招待所和区县级医院应设置二类公共厕所。
3.1.7 活动式公共厕所按其结构特点和服务对象应分为组装厕所、单体厕所、汽车厕所、拖动厕所和无障碍厕所五种类别。
3.1.8 公共厕所应适当增加女厕的建筑面积和厕位数量。厕所男蹲(坐、站)位与女蹲(坐)位的比例宜为1:1~2:3。独立式公共厕所宜为1:1,商业区域内公共厕所宜为2:3。
3.2 卫生设施的设置
3.2.1 公共场所公共厕所卫生设施数量的确定应符合表3.2.1的规定:
3.2.2 商场、超市和商业街公共厕所卫生设施数量的确定应符合表3.2.2的规定:
3.2.3 饭馆、咖啡店、小吃店、快餐店和茶艺馆公共厕所卫生设施的确定应符合表3.2.3的规定:
3.2.4 体育场馆、展览馆、影剧院、音乐厅等公共文体活动场所公共厕所卫生设施数量的确定应符合表3.2.4的规定:
3.2.5 饭店(宾馆)公共厕所卫生设施数量的确定应符合表3.2.5的规定:
3.2.6 机场、火车站、公共汽(电)车和长途汽车始末站、地下铁道的车站、城市轻轨车站、交通枢纽站、高速路休息区、综合性服务楼和服务性单位公共厕所卫生设施数量的确定应符合表3.2.6的规定:
3.2.7 办公、商场、工厂和其他公用建筑为职工配置的卫生设施数量的确定应符合表
3.2.7的规定:
3.3 设计规定
3.3.1 公共厕所的平面设计应将大便间、小便间和盥洗室分室设置,各室应具有独立功能。小便间不得露天设置。厕所的进门处应设置男、女通道,屏蔽墙或物。每个大便器应有一
个独立的单元空间,划分单元空间的隔断板及门与地面距离应大于100mm,小于
150mm。隔断板及门距离地坪的高度:一类二类公厕大于1.8m、三类公厕大于1.5m。独立小便器站位应有高度0.8m的隔断板。
3.3.2 公共厕所的大便器应以蹲便器为主,并应为老年人和残疾人设置一定比例的坐便器。大、小便的冲洗宜采用自动感应或脚踏开关冲便装置。厕所的洗手龙头、洗手液宜采用非接触式的器具,并应配置烘干机或用一次性纸巾。大门应能双向开启。
3.3.3 公共厕所服务范围内应有明显的指示牌。所需要的各项基本设施必须齐备。厕所平面布置宜将管道、通风等附属设施集中在单独的夹道中。厕所设计应采用性能可靠、故障率低、维修方便的器具。
3.3.4 公共厕所内部空间布置应合理,应加大采光系数或增加人工照明。大便器应根据人体活动时所占的空间尺寸合理布置。通过调整冲水和下水管道的安装位置和方式,确保前后空间的设置符合本标准第3.4节的规定。一类公共厕所冬季应配置暖气、夏季应配置空调。
3.3.5 公共厕所应采用先进、可靠、使用方便的节水卫生设备。公共厕所卫生器具的节水功能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节水型生活用水器具》CJ 164的规定。大便器宜采用每次用水量为6L的冲水系统。采用生物处理或化学处理污水,循环用水冲便的公共厕所,处理后的水质必须达到国家现行标准《城市污水再生利用城市杂用水水质》GB/T 18920的要求。
3.3.6 公共厕所应合理布置通风方式,每个厕位不应小于40m3/h换气率,每个小便位不应小于20m3/h的换气率,并应优先考虑自然通风。当换气量不足时,应增设机械通风。机械通风的换气频率应达到3次/h以上。设置机械通风时,通风口应设在蹲(坐、站)位上方1.75m以上。大便器应采用具有水封功能的前冲式蹲便器,小便器宜采用半挂式便斗。有条件时可采用单厕排风的空气交换方式。公共厕所在使用过程中的臭味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城市公共厕所卫生标准》GB/T 17217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4554的要求。
3.3.7 厕所间平面优先尺寸(内表面尺寸)宜按表3.3.7选用。
3.3.8 公共厕所墙面必须光滑,便于清洗。地面必须采用防渗、防滑材料铺设。
3.3.9 公共厕所的建筑通风、采光面积与地面面积比不应小于1:8,外墙侧窗不能满足要求时可增设天窗。南方可增设地窗。
3.3.10 公共厕所室内净高宜为3.5~4.Om(设天窗时可适当降低)。室内地坪标高应高于室外地坪0.15m。化粪池建在室内地下的,地坪标高应以化粪池排水口而定。采用
铸铁排水管时,其管道坡度应符合表3.3.10的规定。
3.3.11 每个大便厕位长应为1.00~1.50m、宽应为0.85~1.20m,每个小便站位(含小便池)深应为0.75m、宽应为0.70m。独立小便器间距应为0.70~0.80m。
3.3.12 厕内单排厕位外开门走道宽度宜为1.30m,不得小于1.OOm;双排厕位外开门走道宽度宜为1.50~2.10m。
3.3.13 各类公共厕所厕位不应暴露于厕所外视线内,厕位之间应有隔板。
3.3.14 通槽式水冲厕所槽深不得小于0.40m,槽底宽不得小于0.15m,上宽宜为0.20~0.25m。
3.3.15 公共厕所必须设置洗手盆。公共厕所每个厕位应设置坚固、耐腐蚀挂物钩。
3.3.16 单层公共厕所窗台距室内地坪最小高度应为1.80m;双层公共厕所上层窗台距楼地面最小高度应为1.50m。
3.3.17 男、女厕所厕位分别超过20时,宜设双出入口。
3.3.18 厕所管理间面积宜为4~12m2,工具间面积宜为1~2m2。
3.3.19 通槽式公共厕所宜男、女厕分槽冲洗。合用冲水槽时,必须由男厕向女厕方向冲洗。
3.3.20 建多层公共厕所时,无障碍厕所间应设在底层。
3.3.21 公共厕所的男女进出口,必须设有明显的性别标志,标志应设置在固定的墙体上。
3.3.22 公共厕所应有防蝇、防蚊设施。
3.3.23 在要求比较高的场所,公共厕所可设置第三卫生间。第三卫生间应独立设置,并应有特殊标志和说明。
3.4 卫生洁具的平面布置
3.4.1 公共厕所应合理布置卫生洁具在使用过程中的各种空间尺寸,空间尺寸可用其在平面上的投影尺寸表示。公共厕所设计使用的图例应按图3.4.1采用。
3.4.2 公共厕所卫生洁具的使用空间应符合表3.4.2的规定。
3.4.3 公共厕所单体卫生洁具设计需要的使用空间应符合图3.4.3-1~图3.4.3-5的规定。
3.4.4 通道空间应是进入某一洁具而不影响其他洁具使用者所需要的空间。通道空间的宽度不应小于600mm。
3.4.5 在厕所厕位隔间和厕所间内,应为人体的出入、转身提供必需的无障碍圆形空间,其空间直径应为450mm(图3.4.5)。无障碍圆形空间可用在坐便器、临近设施及门的开启范围内画出的最大的圆表示。
3.4.6 行李空间应设置在厕位隔间。其尺寸应与行李物品的式样相适应。火车站,机场和购物中心,宜在厕位隔间内提供900mm×350mm的行李放置区,并不应占据坐便器的使用空间。坐便器便盆宜安置在靠近门安装合页的一边,便盆轴线与较近的墙的距离不宜少于400mm(图3.4.6-1、3.4.6-2)。
3.4.7 相邻洁具间应提供不小于65mm的间隙,以利于清洗(图3.4.7)。
3.4.8 在洁具可能出现的每种组合形式中,一个洁具占用另一相邻洁具的使用空间的最大部分可以增加到1OOmm。平面组合可根据这一规定的数据设置(图3.4.8)。
3.4.9 有坐便器的厕所间内应设置洗手盆。厕所间的尺寸应由洁具的安装,门的宽度和开启方向来决定。45Omm的无障碍圆形空间不应被重叠使用空间占据。洁具的轴线间和临近的墙面的距离不应小于400mm。在有厕位隔间的地方应为坐便器和水箱设置宽800mm、深600mm的使用空间,并应预备出安装厕纸架、衣物挂钩和废物处理箱的空间(图3.4.8)。
3.5 卫生设施的安装
3.5.1 卫生设施安装前应对所有的洞口位置和尺寸进行检查,确定管道和施工工艺之间的一致性。
3.5.2 在运送卫生设备前,应对存放场地进行清理,加围档,避免设备被损坏。运输过程中应确保所有设备和洁具的安全,并应对水龙头、管材、板材等进行检查。安装前的设备和洁具宜集中存放。
3.5.3 在安装时应对设备进行保护,应避免釉质及电镀表面损坏。
3.5.4 在安装设备前,应安装好上水和下水管道,并应确保上下水管道畅通无阻。
3.5.5 不应用管道和其他制品做支撑和固定卫生设施的附件。螺丝应使用金属材料或不锈钢,支架及支撑部件应做防腐、防锈处理。支架应安装牢固。当卫生设施被固定在地面时,被固定的地面部分应平整。在支架上的设施应与墙面固定。
3.5.6 安装厕所内厕位隔断板(门框)时,其下部应与地面有牢固的连接,上部应与墙体(不少于两面墙)牢固连接(可通过金属构件间接连接)。门框不应由隔断板固定定位。
3.5.7 卫生设施在安装后应易于清洁。蹲台台面应高于蹲便器的侧边缘,并做0.01°~0.015°坡度。当卫生设施与地面或墙面邻接时,邻接部分应做密封处理。
3.5.8 在管道安装时,厕所下水和上水不应直接连接。洗手水必须单独由上水引入,严禁将回用水用于洗手。
4 独立式公共厕所的设计 4.0.1 独立式公共厕所应采取综合措施完善内部功能,做到外观与环境协调。
4.0.2 繁华地区、重点地区、重要街道、主要干道、公共活动地区和居民住宅区等场所独立式公共厕所的建设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城市环境卫生设施规划规范》GB 50337的规定。并应根据所在地区的重要程度和客流量建设不同类别和不同规模的独立式公共厕所。对不符合本标准要求的平房居住区公共厕所,应分批改建。
4.0.3 独立式公共厕所的分类及要求应符合表4.0.3的规定。
4.0.4 独立式公共厕所的外部宜进行绿化屏蔽,美化环境。
4.0.5 独立式公共厕所的无障碍设计的走道和门等设计参数,一类和二类公共厕所应按轮椅长1200mm、宽800mm进行设计。无障碍厕所间内应有1500mm×1500mm面积的轮椅回转空间。独立式公共厕所无障碍设计要求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城市道路和建筑物无障碍设计规范》(JGJ 50)的有关规定。
4.0.6 三类公共厕所小便槽不宜设站台,应将小便槽做在室内地坪以下,并应做好地面坡度,在小便的站位应铺设垂直方向(相对便槽走向)的防滑盲道砖。
4.0.7 粪便排出口应设Φ150~Φ300mm的防水弯头或设隔气连接井,地漏必须有水封和阻气防臭装置,洗手盆应设置水封弯头。化粪池应设置排气管,宜将管道直接引到墙内的独立管道向室外高空排放。管道不应漏气,并应做防腐处理。三类公厕宜使用隔臭便器,在大便通槽后方宜设置垂直排气通道,把恶臭气引向高空排放。
4.0.7 粪便排出口应设Φ150~Φ300mm的防水弯头或设隔气连接井,地漏必须有水封和阻气防臭装置,洗手盆应设置水封弯头。化粪池应设置排气管,宜将管道直接引到墙内
的独立管道向室外高空排放。管道不应漏气,并应做防腐处理。三类公厕宜使用隔臭便器,在大便通槽后方宜设置垂直排气通道,把恶臭气引向高空排放。
4.0.8 地下厕所的设计和建设,应充分了解场址地下构筑物及市政管线的现状,并应注意粪液抽吸、排(除)臭和自然采光。当污水不能直接排入市政管线时,必须设置贮粪池,并配备污泵提升设备,提升设备应有备件。地下厕所的设计外观不得影响整体景观。 4.0.9 公共厕所地面、蹲台、小便池及墙裙,均应采用不透水材料做成。地面应有0.01°~0.015°坡度,并应安设水沟或地漏。坡度方向不应使洗刷废水流出室外。
4.0.10 独立式公共厕所的通风设计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厕所的纵轴应垂直于夏季主导风向,并应综合考虑太阳辐射以及夏季暴雨的袭击等; 2 门窗开启角度应增大,改善厕所的通风效果;
3 挑檐宽度应加大,导风入室;
4 开设天窗时,宜在天窗外侧加设挡风板,以保证通风效果;
5 宜增设引气排风道。
4.0.11 寒冷地区独立式公共厕所应采取保温防寒措施。
4.0.12 窗和冷桥、对外围传热异常部位和构件应采取保温措施:
1 在满足采光通风等要求下,应减少窗口面积,并改善窗的保温性能。在寒冷地区可采用双层窗甚至三层窗;
2 围护结构中,应在冷桥构件外侧附加保温材料。
4.0.13 化粪池(贮粪池)四壁和池底应做防水处理,池盖必须坚固(特别是可能行车的位置)、严密合缝,检查井、吸粪口不宜设在低洼处,以防雨水浸入。化粪池(贮粪池)的位置应设置在人们不经常停留、活动之处,并应靠近道路以方便清洁车抽吸。化粪池与地下水源、取水构筑物的距离不得小于30m,化粪池壁与其他建筑物的距离不得小于5m。
4.0.14 化粪池容积应符合表4.0.14的规定。
4.0.15 粪便不能通入市政排水系统的公共厕所,应设贮粪池。贮粪池的容积应按下式计算:
4.0.16 公共厕所粪水排放方式应优先考虑采用直接排入市政污水管道的方式,其次考虑采用经化粪池发酵沉淀后排入市政污水管道的方式。当不具备排入市政污水管道条件时,应采用设贮粪池用抽粪车抽吸排放方式。
4.0.17 通风孔及排水沟等通至厕外的开口处,应设防鼠铁箅。
5 附属式公共厕所的设计
5.0.1 商场(含超市)、饭店、展览馆、影剧院、体育场馆、机场、火车站、地铁和公共设施等服务性部门,必须根据其客流量,建设相应规模和数量的附属式公共厕所。
5.0.2 附属式公共厕所不应影响主体建筑的功能,并应设置直接通至室外的单独出入口。
5.0.3 已建成的主要商业区和主要大街的公共服务单位应改建足够数量的对顾客开放的附属式厕所。
5.0.4 附属式公共厕所的分类及要求应符合表5.0.4的规定。
5.0.5 宾馆、饭店、大型购物场所、机场、火车站、长途汽车始末站等涉外窗口单位的附属式公共厕所的设置应符合一类公共厕所标准。
5.0.6 体育场馆内附属式公共厕所应按二类及二类以上标准进行建设或改造。
5.0.7 附属式公共厕所应易于被人找到。厕所的入口不应设置在人流集中处和楼梯间内,避免相互干扰。商场的厕所宜设置在入口层,大型商场可选择其他楼层设置,超大型商场厕所的布局应使各部分的购物者都能方便的使用。
5.0.8 附属式公共厕所应根据建筑物的使用性质,配置卫生设施。卫生设施的配置应符合本标准表3.2.2~表3.2.7的规定。商场内女厕建筑面积宜为男厕建筑面积的2倍,女性厕位的数量宜为男性厕位的1.5倍。
6 活动式公共厕所的设计 6.0.1 活动式公共厕所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应便于移动存储和便于安装拆卸;
2 应有通用或专用的运输工具和粪便收运车辆;
3 与外部设施的连接应快速、简便;
4 色彩和外观应能与多种环境协调;
5 使用功能应做到卫生、节水和防臭。
6.0.2 活动式公共厕所的类别及要求应符合表6.0.2的规定。
6.0.3 组装厕所的总宽度不得大于运载车辆底盘的宽度,箱体高度不宜大于2.5m,运载时的总高度不宜大于4.Om,以保证装载后运输过程中具有较好的通过性能。
6.0.4 活动厕所的粪箱宜采用耐腐蚀的不锈钢、塑料等材料制成。采用钢板制作,应使用沥青油等做防腐处理。粪箱应设置便于抽吸粪便的抽粪口,其孔径应大于Φ160mm;并应设置排粪口,孔径应大于Φ75mm。粪箱应设置排气管,直接通向高处向室外排放。 6.0.5 活动厕所的水箱应设置便于加水的加水口或加水管,加水管的内径应为Φ25mm。 6.0.6 活动厕所洗手盆的下水管应有水封装置。
6.0.7 免水冲公共厕所在使用中应做好粪便配套运输、消纳和处理,严禁将粪便倒入垃圾清洁站内。
7 公共厕所无障碍设施设计
7.0.1 公共厕所无障碍设施应与公共厕所同步设计、同步建设。
7.0.2 在现有的建筑中,应建造无障碍厕位或无障碍专用厕所。
7.0.3 无障碍厕位或无障碍专用厕所的设计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城市道路和建筑物无障碍设计规范》JGJ 50的规定。
本标准用词说明
1 为便于在执行本标准条文时区别对待,对要求严格程度不同的用词说明如下:
1)表示很严格,非这样做不可的:
正面词采用“必须”,
反面词采用“严禁”;
2)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下均应这样做的:
正面词采用“应”,
反面词采用“不应”或“不得”;
3)表示允许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应这样做的:
正面词采用“宜”,
反面词采用“不宜”;
表示有选择,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这样做的,采用“可”。
2 条文中指定应按其他有关标准、规范执行的,写法为“应符合??的规定”或“应按??执行”。
为提高本市二类以上公共厕所的服务管理水平,加强对二类以上公共厕所服务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使之制度化、规范化、标准化、更好地为市民和国内外宾客服务。依据《乌鲁木齐市公共厕所管理暂行办法》和《城市环境卫生质量标准》,制定本标准。
一、适应范围:
本市规划市区、郊区的城镇地区和开发区、科技园区、风景名胜区及其他实行城市化管理地区的水冲公共厕所(包括宾馆、饭店、餐馆、单位内部的公共厕所)的服务管理,均适用本标准。
二、卫生保洁标准:
1.按照公共厕所开放时间实行保洁,随脏随保。
2.内部墙面、天花板、门窗和隔断板洁净,无积灰、污迹、蛛网、刻画,内部地面洁净、无积尿、积水等污物。
3.蹲位整洁,大便器内无积存物,小便器内无水锈、尿垢、污物,沟槽无积粪、无尿垢,纸篓不满溢。卫生间内暴露管道外部每周擦拭一次。
4.内外部照明灯具、标志、洗手器具、台面、面镜、挂衣钩、烘手机、冲水设备等无积灰、积水、污物。
5.外墙面、屋顶及卫生责任区域内环境整洁,无私搭乱建,无杂物。
6、定时消毒、除臭。保持通风良好。
7.定时喷洒灭蚊蝇药物,做到随有随灭。
8.管理间物品摆放有序,干净整洁。
9.保洁工具不得随意摆放。
10.清扫保洁时应设置国家规定的提示标志;地面保洁时应设置国家规定的防滑标志,冬季保洁时地面不结冰。
11.公共厕所设置的广告应保持整洁,并定期擦拭。
三、服务管理标准:
1.严格开放时间:
(1)开放时间应本着方便群众的原则。
(2)区(县)管公厕每年4月1日至10月31日,每日8时至24时开放;每年11月1日至次年3月31日,每日9时至23时开放。
(3)公共场所内的公共厕所的开放时间,与该公共场所的开放时间同步。
(4)特殊地区的公共厕所的开放时间,按照需求开放。
(5)旅游景区的公共厕所开放时间,与旅游景区的开放时间同步。
2.服务内容规范:
(1)公共厕所免费提供整洁卫生的普通卫生纸(长40厘米、宽10厘米)一份,并根据使用人员的不同需求,可出售其它档次的卫生纸等卫生用品。免费提供的卫生纸放置干净的容器内,由使用人员自取。
(3)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拆除、迁移、改建、停用公共
厕所和改变公共厕所的用途。因市政工程、房屋拆迁等确需拆除、迁移、停用的公共厕所,应当在拆除前报告市政管理行政部门,并按规定重建或补建。
3.标志齐全:
(1)公共厕所的标志齐全,并设置市市政市容局规定的统一中英文引导标志。
(2)明显位置公示:免费及收费标识;公共厕所保洁人员服务规范;使用人员行为规范;公共厕所管理单位的监督电话。
4.保洁人员作业规范:
(1)公共厕所经营、承包人负责公共厕所保洁服务、设施完好、安全等管理工作。
(2)公共厕所经营、承包人须统一着装,统一胸卡,服装整洁。
(3)公共厕所经营、承包人礼貌待人,主动照顾老弱病残孕等人员。
(5)公共厕所开放期间内,公共厕所经营、承包人不得从事与保洁服务无关的工作。
(6)对破坏、损坏设施的行为,有劝阻、报告的义务;并协助公安部门做好维护社会秩序等工作。
5.公共厕所要有临时停电、停水、漏水、维修等应急预案。
6.厕所内设置广告必须真实、合法,符合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要求,同时广告的设置不得影响厕所的服务功能。
四、设施维护标准:
1.各种设施齐全完好、正常运行。
2.设施维修必须提示使用人员。如需停用厕所时,要采取设置移动厕所的方式解决群众如厕问题。
3.供水、供电、漏水、便器堵塞等小修项目,要及时修复。
4.公共厕所内外设置的广告破损,及时修复。
5.洗手台、面镜、门窗、天花板、地面、墙壁、隔断板、大便器、小便器等设施损坏要及时修复或更换。
6.刻画修复后,要与原体色泽一致;破损修复后,要与整体协调。
7.公共厕所内暴露的管道,每半年油饰一次。
8、公共厕所外墙面应定期清洗或粉饰,随脏随除。
五、本标准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
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
★摘要: 为贯彻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改善公共建筑的室内环境,提高能源利用效率,制定本标准。本标准适用于新建、改建和扩建的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按本标准进行的建筑节能设计,在保证相同的室内环境参数条件下,与未采取节能措施前相比,全年采暖、通风、空气调节和照明的总能耗应减少50%。公共建筑的节能设计,除应符合本标准的规定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Summary: In order to carry out respect national code and policy, improve the indoor environment of public building and increase energy using efficiency, we constitute this standard. This standard can be applicable to energy efficiency design of newly built, enlarged and rebuilt public building. After be designed according to this standard, the yearly total energy consumption caused by heating, ventilation and air conditioning should reduced 50% compared with that caused without energy conservation measure. Except for this standard, the energy efficiency design of public building also should accord to other respect standards that are being enforced at present.
1 总则
1.0.1 为贯彻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改善公共建筑的室内环境,提高能源利用效率,制定本标准。
1.0.2 本标准适用于新建、改建和扩建的公共建筑节能设计。
1.0.3 按本标准进行的建筑节能设计,在保证相同的室内环境参数条件下,与未采取节能措施前相比,全年采暖、通风、空气调节和照明的总能耗应减少50%。公共建筑的照明节能设计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建筑照明设计标准》GB 50034-2004的有关规定。
1.0.4 公共建筑的节能设计,除应符合本标准的规定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2 术语
2.0.1 透明幕墙 transparent curtain wall 可见光可直接透射入室内的幕墙。
2.0.2 可见光透射比 visible transmittance
透过透明材料的可见光光通量与投射在其表面上的可见光光通量之比。 2.0.3 综合部分负荷性能系数 integrated part load value(IPLV)
用一个单一数值表示的空气调节用冷水机组的部分负荷效率指标,它基于机组部分负荷时的性能系数值、按照机组在各种负荷下运行时间的加权因素,通过计算获得。 2.0.4 围护结构热工性能权衡判断 building envelope trade-off option 当建筑设计不能完全满足规定的围护结构热工设计要求时,计算并比较参照建筑和所设计建筑的全年采暖和空气调节能耗,判定围护结构的总体热工性能是否符合节能设计要求。 2.0.5 参照建筑 reference building
对围护结构热工性能进行权衡判断时,作为计算全年采暖和空气调节能耗用的假想建筑。
3 室内环境节能设计计算参数
3.0.1 集中采暖系统室内计算温度宜符合表3.0.1-1的规定;空气调节系统室内计算参数宜符合表3.0.1-2的规定。
3.0.2 公共建筑主要空间的设计新风量、应符合表3.0.2的规定。
表3.0.1-2 空气调节系统室内计算参数
表3.0.2 公共建筑主要空间的设计新风量
3.0.2 公共建筑主要空间的设计新风量、应符合表3.0.2的规定。
5 采暖、通风和空气调节节能设计 5.1 一般规定
5.1.1 施工图设计阶段,必须进行热负荷和逐项逐时的冷负荷计算。
5.1.2 严寒地区的公共建筑,不宜采用空气调节系统进行冬季采暖,冬季宜设热水集中采暖系统。对于寒冷地区,应根据建筑等级、采暖期天数、能源消耗量和运行费用等因素,经技术经济综合分析比较后确定是否另设置热水集中采暖系统。
5.2 采暖
5.2.1 集中采暖系统应采用热水作为热媒。
5.2.2 设计集中采暖系统时,管路宜按南、北向分环供热原则进行布置并分别设置室温调控装置。
(多为公共建筑\集中供暖 一般是用那种上供下回的 可以避免冬季很冷时 南向过热 北向过冷 如果把南北分开 加温控阀 南北分别调节 这样不仅能节能 而且会南北向屋子的供暖效果最好)
5.2.3 集中采暖系统在保证能分室(区)进行室温调节的前提下,可采用下列任一制式;系统的划分和布置应能实现分区热量计量。
1 上/下分式垂直双管;2 下分式水平双管; 3 上分式垂直单双管;
4 上分式全带跨越管的垂直单管; 5 下分式全带跨越管的水平单管。
5.2.4 散热器宜明装,散热器的外表面应刷非金属性涂料。
5.2.5 散热器的散热面积,应根据热负荷计算确定。确定散热器所需散热量时,应扣除室内明装管道的散热量。
5.2.6 公共建筑内的高大空间,宜采用辐射供暖方式。
5.2.7 集中采暖系统供水或回水管的分支管路上,应根据水力平衡要求设置水力平衡装置。必要时,在每个供暖系统的入口处,应设置热量计量装置。 5.2.8 集中热水采暖系统热水循环水泵的耗电输热比(EHR ),应符合下列要求: EHR =N/Qη (5.2.8-1)
EHR≤0.0056(14+α∑L)/Δt (5.2.8-2)
即水泵的耗电输热比=水泵在设计工况点的轴功率/建筑供热负荷*考虑电机和传动部分的效率
式中N ——水泵在设计工况点的轴功率(kW ); Q ——建筑供热负荷(kW );
η——考虑电机和传动部分的效率(%); 当采用直联方式时,η=0.85;
当采用联轴器连接方式时,η=0.83; Δt——设计供回水温度差(℃)。系统中管道全部采用钢管连接时,取Δt=25℃;系统中管道有部分采用塑料管材连接时,取Δt=20℃;
∑L——室外主干线(包括供回水管)总长度(m ); 当∑L≤500m时,α=0.0115;
当500E≥20%);终阻力小于或等于100Pa 。
2 中效过滤器的初阻力小于或等于80Pa (粒径大于或等于1.0μm,效率:70%>E≥20%);终阻力小于或等于160Pa ;
3 全空气空气调节系统的过滤器,应能满足全新风运行的需要。
5.3.17 空气调节风系统不应设计土建风道作为空气调节系统的送风道和已经过冷、热处理后的新风送风道。不得已而使用土建风道时,必须采取可靠的防漏风和绝热措施。 5.3.18 空气调节冷、热水系统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采用闭式循环水系统;
2 只要求按季节进行供冷和供热转换的空气调节系统,应采用两管制水系统;
3 当建筑物内有些空气调节区需全年供冷水,有些空气调节区则冷、热水定期交替供应时,宜采用分区两管制水系统;
4 全年运行过程中,供冷和供热工况频繁交替转换或需同时使用的空气调节系统,宜采用四管制水系统;
5 系统较小或各环路负荷特性或压力损失相差不大时,宜采用一次泵系统;在经过包括设备的适应性、控制系统方案等技术论证后,在确保系统运行安全可靠且具有较大的节能潜力和经济性的前提下,一次泵可采用变速调节方式;
6 系统较大、阻力较高、各环路负荷特性或压力相差悬殊时,应采用二次泵系统;二次泵宜根据流量需求的变化采用变速变流量调节方式;
7 冷水机组的冷水供、回水设计温差不应小于5℃。在技术可靠、经济合理的前提下宜尽量加大冷水供、回水温差;
8 空气调节水系统的定压和膨胀,宜采用高位膨胀水箱方式。
5.3.19 选择两管制空气调节冷、热水系统的循环水泵时,冷水循环水泵和热水循环水泵宜分别设置。
5.3.20 空气调节冷却水系统设计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具有过滤、缓蚀、阻垢、杀菌、灭藻等水处理功能; 2 冷却塔应设置在空气流通条件好的场所; 3 冷却塔补水总管上设置水流量计量装置。
5.3.21 空气调节系统送风温差应根据焓湿图(h-d )表示的空气处理过程计算确定。空
气调节系统采用上送风气流组织形式时,宜加大夏季设计送风温差,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送风高度小于或等于5m 时,送风温差不宜小于5℃; 2 送风高度大于5m 时,送风温差不宜小于10℃; 3 采用置换通风方式时,不受限制。
5.3.22 建筑空间高度大于或等于10m 、且体积大于10000m3时,宜采用分层空气调节系统。
5.3.23 有条件时,空气调节送风宜采用通风效率高、空气龄短的置换通风型送风模式。 5.3.24 在满足使用要求的前提下,对于夏季空气调节室外计算湿球温度较低、温度的日差较大的地区,空气的冷却过程,宜采用直接蒸发冷却、间接蒸发冷却或直接蒸发冷却与间接蒸发冷却相结合的二级或三级冷却方式。
5.3.25 除特殊情况外,在同一个空气处理系统中,不应同时有加热和冷却过程。 5.3.26 空气调节风系统的作用半径不宜过大。风机的单位风量耗功率(Ws )应按下式计算,并不应大于表5.3.26中的规定。 Ws=P/(3600ηt) (5.3.26)
式中Ws ——单位风量耗功率 [W/(m3/h)];
表5.3.26 风机的单位风量耗功率限值 [W/(m3/h)] 表5.3.27 空气调节冷热水系统的最大输送能效比(ER )
ΔT——供回水温差(℃);
η——水泵在设计工作点的效率(%)。
5.3.28 空气调节冷热水管的绝热厚度,应按现行国家标准《设备及管道保冷设计导则》GB/T 15586的经济厚度和防表面结露厚度的方法计算。
表5.3.29 空气调节风管绝热层的最小热阻
5.3.29 空气调节风管绝热层的最小热阻应符合表5.3.29的规定。
5.3.30 空气调节保冷管道的绝热层外,应设置隔汽层和保护层。
5.4 空气调节与采暖系统的冷热源
5.4.1 空气调节与采暖系统的冷、热源宜采用集中设置的冷(热)水机组或供热、换热设备。机组或设备的选择应根据建筑规模、使用特征,结合当地能源结构及其价格政策、环保规定等按下列原则经综合论证后确定:
1 具有城市、区域供热或工厂余热时,宜作为采暖或空调的热源; 2 具有热电厂的地区,宜推广利用电厂余热的供热、供冷技术;
3 具有充足的天然气供应的地区,宜推广应用分布式热电冷联供和燃气空气调节技术,实现电力和天然气的削峰填谷,提高能源的综合利用率;
4 具有多种能源(热、电、燃气等)的地区,宜采用复合式能源供冷、供热技术; 5 具有天然水资源或地热源可供利用时,宜采用水(地)源热泵供冷、供热技术; 5.4.2 除了符合下列情况之一外,不得采用电热锅炉、电热水器作为直接采暖和空气调节系统的热源:
1 电力充足、供电政策支持和电价优惠地区的建筑;
2 以供冷为主,采暖负荷较小且无法利用热泵提供热源的建筑;
3 无集中供热与燃气源,用煤、油等燃料受到环保或消防严格限制的建筑; 4 夜间可利用低谷电进行蓄热、且蓄热式电锅炉不在日间用电高峰和平段时间启用的建筑;
5 利用可再生能源发电地区的建筑;
6 内、外区合一的变风量系统中需要对局部外区进行加热的建筑。 5.4.3 锅炉的额定热效率,应符合表5.4.3的规定。
5.4.4 燃油、燃气或燃煤锅炉的选择,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锅炉房单台锅炉的容量,应确保在最大热负荷和低谷热负荷时都能高效运行;
2 锅炉台数不宜少于2台,当中、小型建筑设置1台锅炉能满足热负荷和检修需要时,可设1台;
3 应充分利用锅炉产生的多种余热。
5.4.5 电机驱动压缩机的蒸气压缩循环冷水(热泵)机组,在额定制冷工况和规定条件下,性能系数(COP )不应低于表5.4.5的规定。
表
表5.4.5 冷水(热泵)机组制冷性能系数
表5.4.6 冷水(热泵)机组综合部分负荷性能系数
5.4.6 蒸气压缩循环冷水(热泵)机组的综合部分负荷性能系数(IPLV )不宜低于表5.4.6的规定。
5.4.7 水冷式电动蒸气压缩循环冷水(热泵)机组的综合部分负荷性能系数(IPLV )宜按下式计算和检测条件检测: IPLV=2.3%×A+41.5%×B+46.1%×C+10.1%×D 式中:
A ——100%负荷时的性能系数(W/W),冷却水进水温度30℃; B ——75%负荷时的性能系数(W/W),冷却水进水温度26℃; C ——50%负荷时的性能系数(W/W),冷却水进水温度23℃; D ——25%负荷时的性能系数(W/W),冷却水进水温度19℃;
5.4.8 名义制冷量大于7100W 、采用电机驱动压缩机的单元式空气调节机、风管送风式和屋顶式空气调节机组时,在名义制冷工况和规定条件下,其能效比(EER )不应低于表5.4.8的规定。
5.4.9 蒸汽、热水型溴化锂吸收式冷水机组及直燃型溴化锂吸收式冷(温)水机组应选用能量调节装置灵敏、可靠的机型,在名义工况下的性能参数应符合表5.4.9的规定。
表5.4.8 单元式机组能效比
表5.4.9 溴化锂吸收式机组性能参数
5.4.10 空气源热泵冷、热水机组的选择应根据不同气侯区,按下列原则确定: 1 较适用于夏热冬冷地区的中、小型公共建筑;
2 夏热冬暖地区采用时,应以热负荷选型,不足冷量可由水冷机组提供;
3 在寒冷地区,当冬季运行性能系数低于1.8或具有集中热源、气源时不宜采用。 注: 冬季运行性能系数系指冬季室外空气调节计算温度时的机组供热量(W)与机组输入功率(W)之比。
5.4.11 冷水(热泵) 机组的单台容量及台数的选择,应能适应空气调节负荷全年变化规律,满足季节及部分负荷要求。当空气调节冷负荷大于528kW 时不宜少于2台。 5.4.12 采用蒸汽为热源,经技术经济比较合理时应回收用汽设备产生的凝结水。凝结水回收系统应采用闭式系统。
5.4.13 对冬季或过渡季存在一定量供冷需求的建筑,经技术经济分析合理时应利用冷却塔提供空气调节冷水。
5.5 监测与控制
5.5.1 集中采暖与空气调节系统,应进行监测与控制,其内容可包括参数检测、参数与设备状态显示、自动调节与控制、工况自动转换、能量计量以及中央监控与管理等,具体内容应根据建筑功能、相关标准、系统类型等通过技术经济比较确定。
5.5.2 间歇运行的空气调节系统,宜设自动启停控制装置;控制装置应具备按预定时间进行最优启停的功能。
5.5.3 对建筑面积20000m2以上的全空气调节建筑,在条件许可的情况下,空气调节系统、通风系统,以及冷、热源系统宜采用直接数字控制系统。
5.5.4 冷、热源系统的控制应满足下列基本要求:
1 对系统冷、热量的瞬时值和累计值进行监测,冷水机组优先采用由冷量优化控制运行台数的方式;
2 冷水机组或热交换器、水泵、冷却塔等设备连锁启停;
3 对供、回水温度及压差进行控制或监测;
4 对设备运行状态进行监测及故障报警;
5 技术可靠时,宜对冷水机组出水温度进行优化设定。
5.5.5 总装机容量较大、数量较多的大型工程冷、热源机房,宜采用机组群控方式。
5.5.6 空气调节冷却水系统应满足下列基本控制要求:
1 冷水机组运行时,冷却水最低回水温度的控制;
2 冷却塔风机的运行台数控制或风机调速控制;
3 采用冷却塔供应空气调节冷水时的供水温度控制;
4 排污控制。
5.5.7 空气调节风系统(包括空气调节机组)应满足下列基本控制要求:
1 空气温、湿度的监测和控制;
2 采用定风量全空气空气调节系统时,宜采用变新风比焓值控制方式;
3 采用变风量系统时,风机宜采用变速控制方式;
4 设备运行状态的监测及故障报警;
5 需要时,设置盘管防冻保护;
6 过滤器超压报警或显示。
5.5.8 采用二次泵系统的空气调节水系统,其二次泵应采用自动变速控制方式。
5.5.9 对末端变水量系统中的风机盘管,应采用电动温控阀和三档风速结合的控制方式。
5.5.10 以排除房间余热为主的通风系统,宜设置通风设备的温控装置。
5.5.11 地下停车库的通风系统,宜根据使用情况对通风机设置定时启停(台数)控制或根据车库内的CO 浓度进行自动运行控制。
5.5.12 采用集中空气调节系统的公共建筑,宜设置分楼层、分室内区域、分用户或分室的冷、
热量计量装置;建筑群的每栋公共建筑及其冷、热源站房,应设置冷、热量计量装置。
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采暖、通风和空气调节节能设计·通风与空气调节
5.3.1 使用时间、温度、湿度等要求条件不同的空气调节区,不应划分在同一个空气调节风系统中。
5. 3. 2 房间面积或空间较大、人员较多或有必要集中进行温、湿度控制的空气调节区,其空气调节风系统宜采用全空气空气调节系统,不宜采用风机盘管系统。
5.3.3 设计全空气空气调节系统并当功能上无特殊要求时,应采用单风管送风方式。
5.3. 4 下列全空气空气调节系统宜采用变风量空气调节系统:
1 同一个空气调节风系统中,各空调区的冷、热负荷差异和变化大、低负荷运行时问较长,且需要分别控制各空调区温度;
2 建筑内区全年需要送冷风。
5. 3. 5 设计变风量全空气空气调节系统时,宜采用变频自动调节风机转速的方式,并应在设计文件中标明每个变风量末端装置的最小送风量。
5. 3. 6 设计定风量全空气空气调节系统时,宜采取实现全新风运行或可调新风比的措施,同时设计相应的排风系统。新风量的控制与工况的转换,宜采用新风和回风的焓值控制方法。
5.3. 7 当一个空气调节风系统负担多个使用空间时,系统的新风量应按下列公式计算确定: Y=X/(1+X—Z) (5.3.7—1)
Y=Vot /Vst (5.3.7—2)
X=Von /Vst (5.3.7—3)
Z=Voc /Vsc (5.3.7—4)
式中 Y——修正后的系统新风量在送风量中的比例;
Vot——修正后的总新风量(m3/h) ;
Vst ——总送风量,即系统中所有房间送风量之和(m3/h) ;
X——未修正的系统新风量在送风量中的比例;
Von——系统中所有房间的新风量之和(m3/h) ;
Z——需求最大的房间的新风比;
Voc——需求最大的房间的新风量(m3/h) ;
Vsc——需求最大的房问的送风量(m3/h) 。
5.3.8 在人员密度相对较大且变化较大的房间,宜采用新风需求控制。即根据室内C02浓度检测值增加或减少新风量,使C02浓度始终维持在卫生标准规定的限值内。
5.3. 9 当采用人工冷、热源对空气调节系统进行预热或预冷运行时,新风系统应能关闭;当采用室外空气进行预冷时,应尽量利用新风系统。
5. 3. 10 建筑物空气调节内、外区应根据室内进深、分隔、朝向、楼层以及围护结构特点等因素划分。内、外区宜分别设置空气调节系统并注意防止冬季室内冷热风的混合损失。
5. 3.11 对有较大内区且常年有稳定的大量余热的办公、商业等建筑,宜采用水环热泵空气调节系统。
5. 3.12 设计风机盘管系统加新风系统时,新风宜直接送人各空气调节区,不宜经过风机盘管机组后再送出。
5. 3.13 建筑顶层、或者吊顶上部存在较大发热量、或者吊顶空间较高时,不宜直接从吊顶内回风。
5. 3.14 建筑物内设有集中排风系统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时,宜设置排风热回收装置。排风热回收装置(全热和显热) 的额定热回收效率不应低于60%。
1 送风量大于或等于3000m3/h 的直流式空气调节系统,且新风与排风的温度差大于或等于8℃;
2 设计新风量大于或等于4000m3/h 的空气调节系统,且新风与排风的温度差大于或等于8℃;
3 设有独立新风和排风的系统。
5. 3.15 有人员长期停留且不设置集中新风、排风系统的空气调节区(房间) ,宜在各空气调节区(房问) 分别安装带热回收功能的双向换气装置。
5. 3. 16 选配空气过滤器时,应符合下列要求:
1 粗效过滤器的初阻力小于或等于50Pa(粒径大于或等于5.Oμm,效率:80%>E≥20%) ;终阻力小于或等于100Pa ;,
2 中效过滤器的初阻力小于或等于80Pa(粒径大于或等于1.0μm,效率:70%>E≥20%) ;终阻力小于或等于160Pa ;
3 全空气空气调节系统的过滤器,应能满足全新风运行的需要。
5.3.17 空气调节风系统不应设计土建风道作为空气调节系统的送风道和已经过冷、热处理后的新风送风道。不得已而使用土建风道时,必须采取可靠的防漏风和绝热措施。
5. 3.18 空气调节冷、热水系统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采用闭式循环水系统;
2 只要求按季节进行供冷和供热转换的空气调节系统,应采用两管制水系统;
3 当建筑物内有些空气调节区需全年供冷水,有些空气调节区则冷、热水定期交替供应时,宜采用分区两管制水系统;
4 全年运行过程中,供冷和供热工况频繁交替转换或需同时使用的空气调节系统,宜采用四管制水系统;
5 系统较小或各环路负荷特性或压力损失相差不大时,宜采用一次泵系统;在经过包括设备的适应性、控制系统方案等技术论证后,在确保系统运行安全可靠且具有较大的节能潜力和经
济性的前提下,一次泵可采用变速调节方式;
6 系统较大、阻力较高、各环路负荷特性或压力损失相差悬殊时,应采用二次泵系统;二次泵宜根据流量需求的变化采用变速变流量调节方式;
7 冷水机组的冷水供、回水设计温差不应小于5℃。在技术可靠、经济合理的前提下宜尽量加大冷水供、回水温差;
8 空气调节水系统的定压和膨胀,宜采用高位膨胀水箱方式。
5. 3. 19 选择两管制空气调节冷、热水系统的循环水泵时,冷水循环水泵和热水循环水泵宜分别设置。
5. 3. 20 空气调节冷却水系统设计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具有过滤、缓蚀、阻垢、杀菌、灭藻等水处理功能;
2 冷却塔应设置在空气流通条件好的场所;
3 冷却塔补水总管上设置水流量计量装置。
5.3.21 空气调节系统送风温差应根据焓湿图(h一d) 表示的空气处理过程计算确定。空气调节系统采用上送风气流组织形式时,宜加大夏季设计送风温差,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送风高度小于或等于5m 时,送风温差不宜小于5℃;
2 送风高度大于5m 时,送风温差不宜小于10℃;
3 采用置换通风方式时,不受限制。
5.3.22 建筑空间高度大于或等于10m 、且体积大于10000m3时,宜采用分层空气调节系统。
5.3.23 有条件时,空气调节送风宜采用通风效率高、空气龄短的置换通风型送风模式。
5.3.24 在满足使用要求的前提下,对于夏季空气调节室外计算湿球温度较低、温度的日
较差大的地区,空气的冷却过程,宜采用直接蒸发冷却、间接蒸发冷却或直接蒸发冷却与问接蒸发冷却相结合的二级或三级冷却方式。
5.3.25 除特殊情况外,在同一个空气处理系统中,不应同时有加热和冷却过程。
5.3.26 空气调节风系统的作用半径不宜过大。风机的单位风量耗功率(Ws)应按下式计算,并不应大于表5.3.26中的规定。
Ws= P/(3600ηt) (5.3.26)
式中 Ws——单位风量耗功率[W/(m3/h)];
P——风机全压值(Pa);
ηt——包含风机、电机及传动效率在内的总效率(%) 。
5. 3. 27 空气调节冷热水系统的输送能效比(ER)应按下式计算,且不应大于表5.3.27中的规定值。
ER=0.00234·2H /(△T·η) (5.3.27)
式中 H——水泵设计扬程(m);
△T ——供回水温差(℃) ;
η——水泵在设计工作点的效率(%) 。
5.3.28 空气调节冷热水管的绝热厚度,应按现行国家标准《设备及管道保冷设计导则》G13/T 15586的经济厚度和防表面结露厚度的方法计算,建筑物内空气调节冷热水管亦可按本标准附录C 的规定选用。
5. 3. 29 空气调节风管绝热层的最小热阻应符合表5.3.29的规定。
5. 3. 30 空气调节保冷管道的绝热层外,应设置隔汽层和保护层
水环热泵空调系统是指小型的水/空气热泵机组的一种应用方式,即用水环路将小型的水/热泵机组并联在一起,形成一个封闭环路,构成一套回收建筑物内部余热作为其低位热源的热泵供暖、供冷的空调系统。典型的水环热泵空调系统由三部分组成:(1)室内的小型水/空气热泵机组;(2)水循环环路;(3)辅助设备(如冷却塔、加热设备、蓄热装置等)。
水环热泵空调系统的基本工作原理是:在水/空气热泵机组制热时,以水循环环路中的水为加热源;机组制冷时,则以水为排热源。当水环热泵空调系统制热运行的吸热量小于制热运行的放热量时,循环环路中的水温度升高,到一定程度时利用冷却塔放出热量;反之循环环路中的水温度降低,到一定程度时通过辅助加热设备吸收热量。只有当水/空气热泵机组制热运行的吸热量和制冷运行的放热量基本相等时,循环环路中的水才能维持在一定温度范围内,此时系统高效运行。
制冷模式下流程:全封闭压缩机→四通换向阀→制冷剂-水套管式换热器→毛细管→制冷热交换器→四通换向阀→全封闭压缩机
制热模式下流程:全封闭压缩机→四通换向阀→供热热交换器→毛细管→制冷剂-水套管式换热器→四通换向阀→全封闭压缩机
水环热泵空调系统的特点:
调解方便,节能,可同时供冷供暖,经济性好,系统布置简洁灵活,设计方便,设计周期短,施工及运行管理方便,噪声大,无新风。
一次泵定流量系统和二次泵变流量系统:
一次泵定流量系统特点:
1. 末端的温度控制采用两通阀(开关量或模拟量)
2. 水泵与主机一一对应,水泵的设计流量为蒸发器的额定流量;
3. 运行中,冷冻水生产侧的水量大于或等于冷冻水的需求侧水量
4. 生产侧多余的水量经压差控制的旁通管与系统的回水混合再进入蒸发器;
5. 旁通水流单向流动,从系统的供水管旁通到系统回水管。
二次泵变流量系统的特点如下:
前4条和一次泵定流量是一样的。第5条旁通管上无阀门控制,以平衡冷冻水的生产量与末端冷冻水的需求量。旁通管为双向流,当冷冻水的生产量大于系统需求时,从系统的供水管流到系统的回水管;反之,当冷冻水的生产量小于系统需求时,旁通管内水的流向从水管流向供水管;
一次泵循环从机组蒸发器入口经由蒸发器到旁通管路,再到蒸发器入口; 二次泵用来克服从旁通管到末端,再到旁通管的用户侧水环路阻力。
二次泵变流量系统中二次泵是变流量的,在空调系统处于部分符合时,能根据符合要求(压差信号)提供相应冷冻水量,以节约二次泵的能耗。一次泵与相对应的冷水机组联锁启停,通过启停一次泵与相应冷水机组来调节冷水生产环路的水流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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