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险废物管理办法
一、为加强对危险废物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弃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国家危险废物名录》和国家环保总局《危险废弃化学品污染环境防治办法》特制定本《办法》,从发布之日起在本公司实施。
二、本公司可能产生的危险废物有:废机油、润滑油;废油棉纱;废油桶/油漆桶;废铅蓄电池/普通电池;废墨盒、废硒鼓、废萤光灯管、废电子产品等(详见附后的“危险废物清单”)。以上废弃物分别产生于车辆/设备的维修活动和办公活动中。
三、严禁把危险废物同一般的可回收/不可回收废弃物混放。在办公区、设备/车辆维修场所和工期半年以上的服务作业施工场所分别由行政管理部和项目部负责建造/配置盛装危险废弃物的桶、箱等供存放危险废物之用。专用桶、箱应给出明显标识。
四、盛装危险废物的桶、箱不能露天放置,其所在地表应予硬化,防止渗漏、遗撒造成对土地的污染。
五、产生危险废物的活动/工序的相关作业人员应在产生废弃物后及时收集并向专用桶、箱存放;在服务作业施工现场若产生以上危险废物应由作业人员用塑料袋收集送交所在客户单位,请他们代为统一处置。
六、收集的废机油、废电池、废墨盒、废硒鼓可定期送交相关经销单位回收处理;其他危险废物在收存到一定数量后由行政管理部送交当地环保部门指定的单位集中处理。
七、相关部门对收集和送交处理的危险废物的品名、数量应保存相关记录。
八、本办法的实施情况及有效性由生产技术部和行政管理部组织进行检查。
编制: 批准: 日期:
附:危险废物清单
根据《国家危险废物名录》对照排查,本公司在服务作业施工、设备维修、办公活动中可能产生的危险废物有:
1、编号HW08 废机油、柴油、汽油、润滑油(带这些油类的废棉纱、揩布、手套等);
? 编号HW09 设备清洗用废乳化液
? 编号HW10 电力设备用绝缘油、冷却油等(含多氯联苯废物) 4、编号HW11 盛装过焦油状残余物的包装和容器(废油桶等); 5、编号HW12 含有油墨、油漆残余物的废弃包装物(废墨盒、废漆桶等) ?; 编号HW13 用溶剂、酸碱清洗容器、设备剥离下来的树脂状稠杂物 7、编号HW16 感光材料废物(废光盘、废胶片、显影液、定影液等); 8、编号HW25 含硒废物(废硒鼓等);
9、编号HW26 含镉废物(废镉电池等);
10、编号HW29 含汞废物(废萤光屏、废萤光灯管等);
11、编号HW31 含铅废物(废铅蓄电池等);
12、编号HW35 废碱:管道、设备清洗、出光、碱蚀、除锈(油)时产生 13、编号HW36 石棉废物(废车辆制动器衬片、废石棉绳/纤维等 14、废电子产品
危险废物管理办法
危险废物管理办法
为进一步加强公司危险废物管理,提高危险废物管理水平,降低生
产运营风险,避免环境事故的发生,公司根据国家及省、市环境保护法
律法规中危险废物管理相关规定,结合自身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危险废物种类:废矿物油(HW08):含油废棉纱、废手套;废乳
化液(HW09);染料、涂料废物(HW12):油漆渣、稀释剂桶、油漆桶、
废弃活性炭、油墨残余废弃物;感光材料废物(HW16):废显影液、定影
液,石棉废物(HW36);含钎废物(HW31):废电路板,化学实验废液;
含汞废物(HW29):废日光灯管,化学实验废液等。
二、危险废物的储存
1、建立专用的危险废物的储存设施或专用储存区域,做到危险废物
分类收集、分区存放,并设置危险废物标识。
2、各单位将产生的危险废物分类收集到指定的位置,严禁乱存乱放。
3、各单位将收集的危险废物定期交供应处废旧物资室,同时作好交
接记录。
4、供应处废旧物资室必须建立危险废物储存台账,如实记录危险废
物储存及处理情况。
三、危险废物处置
委托有危险废物经营资质的单位处置危险废物,并签订委托处置合
同,不得擅自倾倒、堆放危险废物。
四、危险废物污染防治措施
1、危险废物储存场所做到“三防”(即防渗漏,防雨淋,防流失),
防止二次污染。
2、减少危险废物产生措施。推广清洁生产,避免或减少危险废物的
产生,鼓励对危险废物的合理利用。
本办法从即日起生效,各部门必须协调配合做好此项工作,一经查
实未做好的部门和人员,将按公司规定进行处罚。
危险废物管理办法
***公司危险废物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分公司危险废物的污染防治工作,强化危险废物的产生、回收利用、处置规范化管理,建立有效的管理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办法》和阳煤集团危险废物管理办法,结合我公司的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分公司范围内所有危险废物的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规定的危险废物是指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或者根据国家规定的危险废物鉴别标准和方法认定的具有危险特征的固态、半固态、液态和置于容器中的气态物品、物质,包含废化学试剂、废矿物油、费乳化液、油漆、表面处理废物等。
第四条 分公司**理部负责对本公司范围内的危险废物进行管理。
第五条 产生危险废物的车间要向公司综合管理部报告危险废物的种类、形态、产生周期、产量、贮存方式等相关数据。
第六条 危险废物产生车间、部门对本车间、部门产生的废物进行管理,要有专人集中收集,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技术规范进行处理,不可随意乱堆乱放或者丢弃。
第七条 有危险废物产生的车间、部门要明确危险废物管理责任人,建立危险废物产生、贮存台账,并做好日常记录。
第八条 如有需要转移或者不能自行处理的危险废物,要报告综合管理部,**部根据国家相关规定,联系有资质的单位代为处理。
第九条 危险废物管理要以“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为目标。
第十条 危险废物贮存、处置设施和场所必须严格管理和维护,未经
批准不得擅自关停。
第十一条 收集、运输、处置、贮存危险废物必须按照危险废物特性选择安全的包装材料进行分类包装,包装容器的外面必须具有表示危险废物的形态、性质的标识,禁止将危险废物混入非危险废物中贮存。运输工具必须持有交通部门核发的从事危险废物运输的道路运输证及公安部门核发的危险废物准运证明和危险物品运输通行证,并按指定的时间、路线行驶。
第十二条 为了减少转移过的污染风险,危险废物处置实行集中就近处置原则。
第十三条 对违反危险废物管理办法的个人或单位,将按照分公司环保考核办法或参加集团公司有关规定进行考核。
危险废物管理办法
宝钢集团新疆八一钢铁有限公司文件
文件编号:BSTB/14-005 第1版 0 次 签 发:魏成文
危险废物管理办法
1 范围
本办法规定危险废物日常管理,明确危险废物管理职责,规定危险废物处置、利用要求,确保严格执行危险废物相关法律法规要求,降低污染环境的风险。
本办法适用于八钢公司。
2 引用标准及术语
2.1引用标准
2.1.1《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2.1.2 《国家危险废物名录》(2016年8月1日执行)
2.1.3《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 18597-2001
2.1.4《危险废物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 18598-2001
2.1.5 《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5号)
2.1.6 《环境保护图形标志 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GB 15562.2-1995)
2.1.7《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3?15号)
2.2 术语
2.2.1 危险废物:是指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或者根据国家规定的危险废物鉴别标准和鉴别方法认定的具有危险特性的固体废物。
2.2.2 处置:是指将固体废物焚烧和用其他改变固体废物的物理、化学、生物特性的方法,达到减少已产生的固体废物数量、缩小固体废物体积、减少或者消除其危险成份的活动,或者将固体废物最终置于符合环境保护规定要求的填埋场的活动。
2.2.3利用:是指从固体废物中提取物质作为原材料或者燃料的活动。 3 管理职责
3.1能源环保部负责组织制定公司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办理危险废物转移审批手续;实施对危险废物管理监察;负责危险废物污染事故调查和处理。
3.2危险废物产生单位负责危险废物现场管理,危险废物产生控制管
2016年11月08日发布 2016年11月09日实施
理,危险废物处置利用设施管理。
3.3经营财务部负责危险废物外委处置费用的计划安排。
3.4安全保卫部负责危险废物出厂检查。
3.5制造管理部负责危险废物返生产利用技术。
3.6 销售部负责危险废物的对外销售业务管理。
3.7物流运输分公司负责危险废物贮存库的管理。
4 管理程序
4.1八钢公司危险废物管理业务流程图示见附件1。
4.2危险废物识别管理
4.2.1能源环保部组织收集、辨识公司适用的危险废物管理相关法律法规,并将相关要求转化至公司《危险废物管理办法》中。
4.2.2各单位根据《危险废物管理办法》要求,对本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后的生产工艺、检修项目等产生的废物进行危险废物识别。对涉及危险废物产生、处置、利用岗位的作业指导书编制危险废物的操作规定,防止危险废物对环境的污染。
4.2.3各单位建立《危险废物清单》(表格编号:BSTB/14-005-04A),每年更新一次,报能源环保部,形成公司《危险废物清单》。
4.2.4产生单位不能确定是否属于危险废物,可提出书面申请报能源环保部。能源环保部根据危险废物鉴别标准进行鉴定。需检测认定的由产生单位负责采样后送指定的检测单位检测。无法通过检测鉴别的,能源环保部报政府环保部门认定后告知产生单位。
4.2.5 出现新的危险废物,产生单位应提前7天填报《危险废物排放申请表》(表格编号:BSTB/14-005-06A) ,并将该危险废物的有害成份分析报告一起提交能源环保部,纳入危险废物管理。产生单位应将危险废物新品种妥善保存,明确处置或利用途径后,按照规定处理。
4.2.6各单位严禁非法排放、倾倒、处置危险废物。
4.3 危险废物标识管理
4.3.1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的设施、场所,必须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见附件二)
4.3.2危险废物产生单位对危险废物的容器和包装物必须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见附件二)。
4.4 危险废物收集、贮存管理
4.4.1危险废物收集管理要求如下:
a) 盛装危险废物容器须满足强度要求,完好无损,且其材质和衬里不和危险废物反应危险废物除常温常压下不水解、不挥发的固体危险废物可堆存外,都必须装入容器内。
b) 装载液体、半固体危险废物的容器内须留足够空间,容器顶部与液体表面之间保留l00 mm以上的空间。
c) 收集、贮存危险废物的场所、设施、设备和容器、包装物及其他物品转作他用时,其危险性等同危险废物,必须经过消除污染的处理,方可使用。
d) 危险废物严禁混杂存放,收集、贮存按照危险废物特性分类进行。危险废物和一般固体废物严禁混放。
4.4.2危险废物贮存管理要求如下:
a) 危险废物贮存地点选址须远离水源,避离易发生滑坡、断裂等地点。
b) 危险废物贮存地点地面做硬化处理,应有雨棚、围堰、围墙等防雨防风防晒设施。同其他废弃物应设置明显区分的过道、围栏等。贮存单位按照规范建立危险废物暂存点,并报能源环保部。
c) 危险废物产生单位将危险废物内部转移贮存时填写危险废物内部转移联单转移至物流仓储危险废物贮存库。转移完后联单第一联自留存档。
d)物流运输分公司仓储管理区危险废物贮存库接受危险废物时签字确认危险废物内部转移联单并将联单第二联自留存档。
e)危险废物产生单位和物流仓储管理区每10天向销售部通知需要对外销售的废油量。
4.4.3危险废物临时贮存时间不得超过一年,如有特殊原因超期贮存,应提前一个月报能源环保部。
4.5危险废物内部处置、利用管理
4.5.1 危险废物内部处置/利用业务流程(见附件一)
4.5.2制造管理部根据危险废物成分,安排危险废物返回生产过程。将可返生产利用的危险废物纳入生产管理计划,并积极开发危险废物利用新技术。
4.5.3危险废物产生单位要为利用单位提供条件,确保危险废物重新利用。利用单位如不能继续利用危险废物,应书面向制造管理部提出申请,制造管理部审批后,报能源环保部备案。
4.5.4 危险废物处置或利用单位定期对污染物排放进行监测,本单位无监测能力的,向能源环保部提出申请,委托有资质的监测单位监测。
4.5.5危险废物处置和利用单位负责设施的点检和维护,确保运行效果满足处置和利用需求。
4.5.6危险废物环境污染防治设施按照《环保设施管理程序》相关要求进行管理。
4.5.7新建的危险废物处置、利用、贮存项目需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并按照“三同时”验收。
4.5.8危险废物内部处/置利用时产生单位填写危险废物内部转移联单(表格编号:BSTB/14-005-5A),转移至接受处置/利用单位。转移完后联单第一联自留存档、接受处置/利用单位签字确认危险废物内部转移联单并将联单第二联自留存档。
4.6废油销售管理
4.6.1废油对外销售业务流程(见附件1)
4.6.2接受公司危险废物进行再利用的外部单位填写《危险废物处置/利用单位资质审查表》(BSTB/14-005-07A),并提供营业执照和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复印件,由能源环保部审核。
4.6.3能源环保部依据政府环保部门提供的危险废物处置企业一览表对所有外委处置、利用的危险废物经营单位进行资质审定。
4.6.4能源环保部根据每年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向政府环保部门上报公司年度危险废物转移申请和计划,获得批准后领取转移联单及编号。
4.6.5销售部与利用单位签订危险废物处置协议。
4.6.6销售部下发售货通知单,填写转移联单。转移联单使用要求如下:
a)销售部每转移一车同类危险废物,应当填写一份联单。 b)每车(次)有多类危险废物的,应当按每一类危险废物填写一份联单。
c)销售部按照危险废物的名称、数量、特性、形态、包装方式等严格填写转移联单,并加盖公章,不得漏填、错填。
d)危险废物运输单位核实验收签字后,销售部将联单第一联副联自留存档,将联单第二联交能源环保部,报送环保局,其余各联交付运输单位随危险废物转移运行。
e)危险废物运输单位应当如实填写联单的运输单位栏目,按照国家有关危险物品运输的规定,将危险废物安全运抵联单载明的接受地点,并将联单第一联、第二联副联、第三联、第四联、第五联随转移的危险废物交付危险废物接受单位。
f)危险废物接受单位应按照联单填写的内容对危险废物核实验收,如实填写联单中接受单位栏目并加盖公章。将联单第一联、第二联副联交付产生单位,联单第一联由能源环保部存档,联单第二联副联由能源环保部在二日内报送环保局;接受单位将联单第三联交付运输单位存档;将联单第四联自留存档;将联单第五联自接受危险废物之日起二日内报送当地环保部门。
g)转移联单保存期限为五年。
4.6.7废油产生单位、物流仓储危险废物贮存库各自负责现场废油的装
车发货、过磅、等业务手续。
4.6.8经营财务部将废油销售收入转入产生单位冲抵生产成本。
4.6.9销售部每月将危险废物转移台账(含联单编号)报能源环保部
4.7 危险废物外委处置管理
4.7.1危险废物外委处置业务流程(见附件1)
4.7.2能源环保部每年根据公司当年的危险废物外委处置情况,编制次年危险废物处置资金需求计划,报经营财务部。
4.7.3能源环保部与有资质的危险废物处置单位签订危险废物处置协议。
4.7.4危险废物产生单位、物流仓储危险废物贮存库根据贮存的危险废物情况提前一个月通知能源环保部安排转移。能源环保部与处置单位协商后确定转移日期、并通知产生单位、物流仓储危险废物贮存库安排转移。
4.7.5危险废物产生单位、物流仓储危险废物贮存库提前两天提出危险废物出厂的书面申请,明确危险废物名称、数量、车号、出厂日期与门岗,经能源环保部确认后,报安全保卫部。
4.7.6危险废物产生单位申报危险废物处置费,提前安排有危险货物运输资质的运输车辆。
4.7.7危险废物产生单位、物流仓储危险废物贮存库负责填写转移联单(转移联单使用方法与4.6.6一样)、安排过磅称重、办理出厂手续等业务手续。并做好记录,危险废物产生单位将转移完成后向接受单位支付处置费用。
4.8 危险废物管理计划
4.8.1 产生危险废物的分公司每年编制危险废物管理计划,上报能源环保部,能源环保部汇总形成八钢公司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并上报政府环保部门备案。
4.8.2 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包括一下内容:
a)废物产生与设施有关现状;
b)危险废物管理责任制建立与执行情况;
c)危险废物的日常管理计划;
d)危险废物处置利用计划;
e)设施改造和建设计划;
f)危险废物应急预案制定与演练计划;
g)其他加强危险废物管理的计划。
4.9 危险废物统计管理
4.9.1危险废物产生单位、贮存单位、内部处置/利用单位于月初的两个工作日内将上月(1日至31日)的危险废物产生情况和出厂
处理的情况,填写《危险废物处置/利用报表》(表格编号:
BSTB/14-005-01B)报能源环保部,能源环保部编制公司《危险废物报表》
4.9.2销售部每月(1日至31日)向产生单位和能源环保部反馈销售利用危险废物的数量。
4.10 危险废物应急预案管理
4.10.1危险废物产生、贮存、利用/处置单位制定危险废物污染事故应急预案或在相关预案中编制危险废物应急处置等方面内容;危险化学品生产、使用、运输单位针对危险化学品泄漏等突发性污染事故应编制应急预案或在相关预案中制定环境应急处置方面的内容,对废弃的危险化学品及清理产生的废物按照危险废物处置。将预案报能源环保部,并每年组织一次演练和评审。
4.10.2 能源环保部将八钢公司危险废物应急预案上报政府环保部门备案。
4.11本办法自实施之日起生效,原《危险废物管理办法》BSTB/14-005第1版废止。
5记录
拟稿: 帕力哈提 日期:2016年9月1日
审核:赵永利 日期:2016年 9月2 日
附件1
附件
2:危险废物标志牌式样
A-I危险废物警告标志牌式样一 (适合于室内外悬挂的危险废物警告标
志)
A-2危险废物警告标志牌式样二
(适合于室内外独立摆放或树立的危险废物警告标志)
共 14 页第 11 页
B-1危险废物标签式样一
(适合于室内外悬挂的危险废物标签)
B-2危险废物标签式样二
(适合于室内外独立树立或摆放的危险废物标签)
共 14 页第 12 页
B-3
危险废物标签式样三
(粘贴于危险废物储存容器上的危险废物标签)
B-4危险废物标签式样四
(系挂于袋装危险废物包装物上的危险废物标签)
共 14 页第 13 页
共 14 页第 14 页
危险废物管理办法
危险废物管理办法
发布日期:2006-06-30 访问次数: 37 字号:[ 大 中 小 ] (2003年1月2日南京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2003年1月13日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212号公布 自2003年3月1日起施行)
第一条 为了加强危险废物管理,防治危险废物污染,保护和改善环境,保护公民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以及从事危险废物收集、运输、贮存、利用和处置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南京市环境保护局是本市危险废物污染防治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区、县环境保护行政管理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对本辖区内危险废物的污染防治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经委、卫生、药监、公安、市容、交通、物价、工商行政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协同做好危险废物的污染防治工作。
第四条 防治危险废物环境污染,应当实行减少危险废物的产生、充分合理利用危险废物和无害化处置危险废物的原则。
支持与鼓励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的科学研究、技术开发,综合利用危险废物资源。
第五条 产生、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的建设项目,应当进行环境影响评价,防治危险废物污染的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
危险废物焚烧处置设施必须符合《危险废物焚烧污染控制标准》(GB18484—2001)的要求。
第六条 凡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应当按规定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进行排污申报登记,并申领排放污染物许可证。当所产生的危险废物种类、数量及去向发生变化时,应当及时向原申报登记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收到申请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给予答复。对符合条件的,颁发排放污染物许可证;对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发证,并告之理由。
第七条 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对危险废物进行处置;不处置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处置或者处置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指定有资质的单位按照国家规定代为处置,处置费用由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承担。
第八条 收集、运输、贮存危险废物,必须按危险废物特性选择安全的包装材料进行分类包装。危险废物包装容器以及收集、贮存、运输、处置危险废物的设施、场所,必须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
运输危险废物的,还应当遵守公安、交通部门的有关规定。
第九条 收集、运输、贮存、利用和处置危险废物的场所、设施、容器、包装物或其他物品转作他用或停止使用时,必须经过消除污染的处理。
第十条 发生危险废物污染事故或其他突发性事件时,有关单位和个人必须立即采取应急措施,消除或减轻污染危害,及时通知可能受到危害的单位和居民,并应于十二小时内向市及所在区、县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告,接受调查处理。
第十一条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对危险废物的产生、收集、贮存、利用和处置活动进行现场检查。被检查单位应当如实反映情况,接受检查。检查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为被检查单位保守技术秘密和业务秘密。
第十二条 医院临床废物的分类、收集、运输、处置应当符合有关规定,医院临床废物应当集中焚烧处置,不得混入生活垃圾进行收集处置。
禁止被污染的一次性医疗器具和敷料的回收利用。具体办法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卫生部门和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另行制定。
第十三条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废电池的安全贮存及处置;城市居民生活中产生的废电池,由市容管理部门负责组织收集并运送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的贮存地点。
可以进行回收利用的废铅酸电池,其收集、运输环节应当纳入危险废物管理。
在本市销售电动自行车的单位,应当与电动自行车废旧电池专业处置单位签定委托处置废旧电池的协议。
第十四条 可以焚烧的危险废物及生活垃圾应当集中焚烧,所产生的残渣及飞灰应当单独收集,不得与生活垃圾及其他危险废物混合。
第十五条 下列危险废物应当埋入危险废物安全填埋场进行安全填埋处置:
(一)不能回收利用的危险废物;
(二)危险废物回收利用处理后产生的残渣;
(三)危险废物集中焚烧后产生的残渣;
(四)生活垃圾集中焚烧后产生的飞灰;
(五)其他应当进行安全填埋的危险废物。
危险废物安全填埋场应当按照规定接收危险废物,对不符合安全填埋要求的危险废物,
必须进行消除污染的处置后再行填埋。
第十六条 从事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单位,应当按规定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领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
第十七条 申领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营业执照副本; (二)排污申报表; (三)排污许可证;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材料。
新建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设施的,还应当提交新建设施的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及新建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材料。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收到申请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给予答复。对符合条件的,颁发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对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发证,并告之理由。
第十八条 凡从事危险废物交换、转移活动的单位应当按下列规定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一)在本市范围内进行危险废物交换、转移的,由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分别向移出地、接受地区、县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初核后报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二)从事跨省或省内跨市危险废物交换、转移的,由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分别向移出地、接受地区、县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初核后报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复核,然后报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收到申请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给予答复。对符合条件的,准予办理交换、转移手续或者准予其上报上一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对不符合条件的,告知理由。
第十九条 危险废物交换、转移的申请被批准后,申请单位应当按规定向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并填报《危险废物转移联单》。
第二十条 接受危险废物转移的单位,应当对所接受危险废物的名称、数量、特性、形态、包装方式与联单填写的内容进行核对,发现与内容不符的,不得接受,并及时向接受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第二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一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按规定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报登记危险废物,或者在申报登记时弄虚作假的;
(二)危险废物集中焚烧以及生活垃圾集中焚烧产生的飞灰未进行安全填埋处置的;
(三)回收利用被污染的一次性医疗器具和敷料的;
(四)拒绝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现场检查,或者在被检查时弄虚作假的。
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一)将危险废物混入非危险废物中贮存的;
(二)包装容器以及收集、贮存、运输、处置危险废物的设施、场所,未按规定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的;
(三)危险废物产生者不处置其产生的危险废物或者不承担依法应当承担的处置费用的;
(四)未经消除污染的处理,将收集、贮存、运输、处置危险废物的场所、设施、设备和容器、包装物及其他物品转作他用的;
(五)擅自关闭、闲置或者拆除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设施及场所的;
(六)将危险废物提供或者委托给无经营许可证的单位收集、贮存、利用、处置的;
(七)转移危险废物,未填报或者未按照有关规定填写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的;或者未经移出地和接受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擅自转移危险废物的。
第二十三条 无经营许可证或者未按照经营许可证规定从事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下的罚款。
未按照经营许可证规定从事前款活动的或将经营许可证转让他人的,发证机关应当吊销其经营许可证。
第二十四条 建设项目中需要配套建设的危险废物污染环境的防治设施,未建成或者未经验收合格即投入生产或使用的,由审批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可以并处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造成危险废物污染环境事故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处以十万元以下罚款;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按照直接损失的百分之三十处以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五十万元。
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六条 拒绝、阻碍执法人员执行公务,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七条 危险废物监督管理部门及相关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
任。
第二十八条 当事人对危险废物管理部门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其他规定,应当由公安、交通、市容、卫生、药监等部门处罚的,由上述部门依法处罚。
第三十条 本办法所称的危险废物是指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或者根据国家规定的危险废物鉴别标准和鉴别方法认定的具有危险特性的废物。
排入水体中的废水和排入大气中的废气污染防治以及放射性废物污染防治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2003年3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