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答辩状
答辩人: xx
被答辩人:xxx
答辩内容:答辩人不同意被答辩人的全部诉讼请求。
事实与理由:
被答辩人的起诉状中被告主体错误。答辩人与被答辩人不相识,双方之间不存在任何法律关系,更没有合法的借贷法律关系。答辩人从未向被答辩人借款,不是还款义务人。被答辩人(转 载于:wWW.cSsYq.cOM :民间借贷保证人答辩状)与他人之间是否存在借贷关系答辩人并不知情,即使被答辩人与他人之间存在着借贷关系且合法有效,也是应有真实的借款人履行归还借款的义务。
假设该借款是由答辩人的丈夫向被答辩人借了,首先答辩人不知道丈夫有过向外人借款的事实,并且事实上此款项于当日就转走至李红的账户,因此此借款并未用于婚姻家庭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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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生活,还在出资协议中明确约定,由xxxx个人对该笔欠款负责即xxxx的个人债务。答辩人与xxxx无共同举债的合意,xxxx也未将该款用于夫妻共同生活。依据现行婚姻法的相关规定,该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答辩人对不属于夫妻共同的债务,没有还款义务即答辩人不是该借贷关系的还款义务人,被答辩人不能向答辩人主张。
同时对于被答辩人申请保全的房屋,属于答辩人的个人财产,被答辩人保全错误的,依法应当向答辩人赔偿损失。
篇二:民间借贷答辩书
民间借贷案答辩状
答辩人:XXX,XX,汉族,XXX岁,现住XXXXXX路(XXXXXX楼) 针对原告的诉讼请求及事实与理由答辩如下:
一、本案客观事实是答辩人于XXXX年12月与合作伙伴投资经营“XXXXX托运部”,在项目经营开始的时候由于缺资金,答辩人当时跟原告商量,能否出资占股经营托运部,经协商,原告同意出资XXXX元占托运部一股资金投入,同时借贷XXX元支持答辩人做入股投资资金。在托运部经营期间,因合伙人(XXX)挪用资金,导致托运部资金运转不及,答辩人在跟原告商量后,原告人同意借款XXXX元支持托运部运转2个月。事后,在XXXX年XXX月XX日,原告人XXX说干脆他不入股做托运部了,并要求答辩人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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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X元转为借款,由于托运部资金短缺,所以没有资金退股及归还借款,之后托运部于XXX年XX月结账亏损,由合伙人XX一人经营,但退股资金及借款结余XXXXXX元至今没有钱退给答辩人。
之后,在原告多次要求下,因出于当时是真诚合作,答辩人被逼同意转为个人借款,因为生意亏损,答辩人没钱还,在原告多次要求答辩人付给其3%利息,并于XXXX年XX月XX日出具一份具体的借款协议和情况说明,总计借款XXXX元,至XXXX年XX月开始收取XXX元3%利息计算。(另XXXXXXX元又从XXXX年加在原XXXX元并加3%的利息累计转为本金计算)之后答辩人分几次还款,至今已还款XXXXXXX元(见收条或收据)。之后原告并多次要求更改借条,后于XXX
X年X月,原告又将利息转为本金继续向答辩人累计收取2%的利息,答辩人虽然以被告的名义出具了借条,但答辩人从未和原告有过公平协商的情节,答辩人所有的借贷行为真实是这样与原告XXXX发生,答辩人将借款及合理利息偿还原告XXXX也是情理之中的事情。
二、关于利息问题。
答辩人虽然已经支付被答辩人XXXXX元。但双方对被强迫借款期间的利息明确约定为月利3%,明显过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6条的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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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即约定的利息不能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息的4倍。适用于本案,根据中国人民银行2011年7月7日公布执行的贷款基准利率:贷款6个月以内的年利率为6.10%(即月息为0.5083%),0.5083%×4=2.0332%×XXXXX=1XXXX.8×53
(XXXX年10月—2XXXX年2月)=XXXXX元(还包括被答辩人于XXXX年承诺的XXXXXX元一年不算利息在内,现答辩人一并合算给其)。结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6条的规定,本借条利息约定,明显超出了我国相关法律规定,超出部分应当属于无效的约定。在还款时双方都没有约定所还款项是作为利息还是本金之前,答辩人以公平原则承诺,在本金没有还完之前,所还款项任按付利息结算,那么本案答辩人已实际按约定支付了原借款的XXXXXX元利息,所剩款项为XXXXXXX+(XXXXXX.6-XXXXXXX)=XXXXXXX.6元。
三、原告刘安体所述与事实不符。
原告以合伙经营资金转为借款合约及借款约定期间的高额
且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利率、及利转本不合理要求支付利息,显然无事实和法律依据,结合我国的现行法律法规中,最高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24条规定“借款双方因利率约定发生争议,如果约定不明,又不能证明的,可以比照银行同类贷款利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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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息。”这条规定在司法实践中常见于对约定期间内利率争议的处理,但它仍包含和适用于逾期利率的计算,因此,《意见》124条立法原意本身就包括了比照银行同类贷款利率计算无约定的逾期利息。所以说,以银行基准利率来支付逾期借款利率最为合理、科学和简便,而且能与现行法规保持一致。
综上所述,答辩人对以上陈述事实予以认可并愿意对尚未归还的借款予以偿还,只是因为答辩人目前经营亏损,暂无力偿还,希望原告方能够本着互谅的原则给予答辩人一定时期的期限,以便双方能够较为妥善的处理纠纷。 请法庭依法予以驳回原告不公平要求,依照相关法律及同案裁决。
此 致
XXX人民法院
答辩人:XXXXX
XXXX年XX月XX日
篇三:答辩状(民间借贷)律师拟定版本
答 辩 状
答辩人:XXX,男,汉族,19XX年7月17日出生,住厦门市XXXXXXXXXXXXXXXXX室单元房,电话:12345。
答辩人收到福安市人民法院送达的原告XXX诉答辩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民事起诉状副本,经认真阅读,答辩人认为,原告并没有将案件之真实事实向法院陈述,诉状中多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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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实之词。为澄清案件事实,使人民法院能够公正审理本案,答辩人提出答辩如下:
原告并非实际借款使用人,申请追加实际借款使用人XXX作为本案共同被告,并由XXX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驳回原告所有诉讼请求。 20XX年12月26日,本案申请追加被告XXX因资金周转需要借款,因XXX与原告XXX是朋友关系,XXX说明不方便出面直接借款,便与答辩人商议,由答辩人XXX出面代向原告XXX借款X万元,原告XXX也知晓此事,并愿意借款XXX,答辩人本来不愿意出面,但因XXX系厦门XXX会长的关系,只能迫于同意以答辩人出面借款。答辩人收款原告汇款后,保留其中X万元作为XXX还款保证,剩余X万元则直接转入XXX财户由其使用,并建行转账记录为证。由此可见,答辩人实际上并没有借原告的钱,双方已经不存在债权债务关系。
本案答辩人按照本案性质,应作为此笔债权的中间人,已经没有法律上的还款义务。假设人民法院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那么将造成答辩人即向XXX主张债权,又向原告XXX主张债权,显然浪费了司法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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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答辩状
民间借贷答辩状
答辩人: xx
被答辩人:xxx
答辩内容:答辩人不同意被答辩人的全部诉讼请求。
事实与理由:
被答辩人的起诉状中被告主体错误。答辩人与被答辩人不相识,双方之间不存在任何法律关系,更没有合法的借贷法律关系。答辩人从未向被答辩人借款,不是还款义务人。被答辩人与他人之间是否存在借贷关系答辩人并不知情,即使被答辩人与他人之间存在着借贷关系且合法有效,也是应有真实的借款人履行归还借款的义务。
假设该借款是由答辩人的丈夫向被答辩人借了,首先答辩人不知道丈夫有过向外人借款的事实,并且事实上此款项于当日就转走至李红的账户,因此此借款并未用于婚姻家庭共同生活,还在出资协议中明确约定,由xxxx个人对该笔欠款负责即xxxx的个人债务。答辩人与xxxx无共同举债的合意,xxxx也未将该款用于夫妻共同生活。依据现行婚姻法的相关规定,该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答辩人对不属于夫妻共同的债务,没有还款义务即答辩人不是该借贷关系的还款义务人,被答辩人不能向答辩人主张。
同时对于被答辩人申请保全的房屋,属于答辩人的个人财产,被答辩人保全错误的,依法应当向答辩人赔偿损失。
综上,被答辩人以答辩人为被告提起民间借贷的诉讼,属于选择被告的主体错误,因此,答辩人不同意被答辩人的全部诉讼请求,请求法院在查明本案事实的基础上,依法驳回被答辩人的全部诉讼请求。
此致
天津市xx区人民法院
答辩人:xx
2013年 月 日
声明:以上范本仅供起草和设计、修改其他文书时参考使用,因个案不同,不能不加修改直接使用,由此造成的风险由使用者本人承担。鲁宏律师182220581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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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答辩状
民 事 答 辩 状
答辩人:王XX、蔡X
答辩人就被答辩人起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提出以下答辩意见,
一、被答辩人在诉状中所述不实,不实之处有以下几点,
1、2012年11月23日答辩人与被答辩人双方签订借款协议后,被答辩人是通过中国工商银行转账的方式,从户名叫卢XX,账户号为6222XXXXXXXXXXXXXX5的账户上转至XX的62XXXXXXXXXXX账户上20万元,之后被答辩人在其工作的成都XX投资有限公司办公室将27500现金交给答辩人,口头说将其余22500元作为第一个月的利息先予扣除,并让答辩人手写了一张借条一张收条,收条内容是收到现金25万元。因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条,答辩人实借的本金应按227500计算。
2、被答辩人与答辩人最初约定的利息不是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四倍,而是月九分的高利息,答辩人于2012年12月22日和2013年1月23日分别按九分利息还了两次单笔22500元后,与被答辩人协商,答辩人同意将利息降低到月息八分,此后答辩人按八分月息,即每月20000元开始还款。
3、答辩人没有拒不履行还款义务,答辩人在实际获得借款后的一个月即从2012年12月22日起就开始按月九分和月八分还息,在2012年12月22至2013年12月9日期间,分十六次累计将23万元打至被答辩人要求汇入的卢兴根的工商银行账号上。2014年1月27日因答辩人经济紧张,距离上次还钱49天都没有还钱,被答辩人便主动联系答辩人王XX,答应再借给答辩人10万元,条件是将借
到的钱中一部分用于归还上一笔钱。于是双方在2014年1月27日再次签订借款协议,被答辩人借给答辩人10万元,亦通过卢XX的工商银行账号转账10万元,答辩人收到该款时马上按要求将其中5万元转入被答辩人徐X的账户。
二、因最初被答辩人关于借款利息的约定超过同期银行贷款利率四倍,所以该笔借款利息应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四倍计算,答辩人在按九分、八分月息还款时多还的利息应算至偿还本金,并且每次计算利息时也应以扣除已还款后的本金为基础。2012年11月23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年利率为6%,四倍的月利率则为2%,本金为227500元,至2014年1月27日止,答辩人累计还款280000元,而至该日,答辩人所欠被答辩人连本带息仅为262298.59元,答辩人不仅归还了被答辩人全部借款,还多还了17701.41元。,答辩状后附计算过程,
三、被答辩人约定的违约金不符合法律规定,不应予以支持。
四、2014年3月20日左右,被答辩人徐X找到答辩人王XX要求其继续还钱,因答辩人当时没有钱,被答辩人便要求其写下两张欠条,一张数额60000元,一张数额33000元,用来抵做涉案借款的利息。上述欠条是建立在高利贷基础上的,答辩人已于2014年1月27日还清借款,所以上述欠条所载的债务是子虚乌有的。
五、答辩人于2012年末在网上查到成都XX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可以贷款,于是联系到名为卢X的经理,因卢X指派徐X一起承办答辩人的借贷业务,所以答辩人才认识被答辩人徐X。放款、还款时用卢XX的账号也是卢X和徐X要求的,而答辩人从来都没有见过或联系过卢兴根此人。被答辩人拒绝承认答辩人用卢兴根的账号还款
意图很明显,因为作为专业的放贷人员,被答辩人明知九分八分月利息属于违法的高利贷,法院一定不会支持,所以其采用说谎隐瞒的方法拒不承认答辩人已还款。
综上所述,被答辩人和其背后的投资公司采用说谎隐瞒真相的手段企图钻法律的空子,利用诉讼侵占答辩人的合法财产,这种行为应当得到严厉制止,否则受到侵害的将远不止答辩人。为了维护法律的尊严和答辩人的合法权益,期贵院依法公正审理。
此致
XX区人民法院
答辩人,
二0一四年七月十五日
代理律师,侯涛律师 联系方式,13608055493 成都市新都区北新律师事务所
民间借贷答辩状
民间借贷答辩状
民间借贷答辩状范文2016-10-28浏览:分享人:邱亨以手机版
民间借贷答辩状范文一
答辩人:黎※
答辩人对上诉人陈※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提出的上诉~作出答辩如下:
一、一审法院对本案认定究竟清晰~法律相关定性精确~合用证据适当~责任确定公道~审讯措施正当。因此~广州市×××人民法院(2016)×法民初字第×××号民事讯断公道正当~哀求二审法院依法予以维持~以维护答辩人的正当权益。本案已经证实的究竟如下:
1、被告向原告借钱5000元~两边民间借贷相关创立。
2016年12月18日~原告通过转账方法向被告出借5000元~被告通过短信~被告理睬于2016年2月送还。因为被告一向未清偿借钱。
2、被告虽确认向原告借钱5000元~但抗辩称原告曾口头委托其先容外国工具~约定每月用度2000元~现原告所欠的处事费可与被告所欠的借钱相抵销~抵销后被告不再欠原告金钱。对此~被告仅提供了部门电子邮件、原告的个人照片及资料、收集工具的资料证明~但原告对此均不予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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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称其并未委托被告提供任何劳务或物色工具~两边也未告竣任何协议。
二、答辩人对上诉人所持概念的辩驳
1、上诉人陈※的上诉的究竟和来由不创立~答辩人并没有委托和授权上诉人在2016年2 月尾~在网上帮其找外国工具~也未口头约定因必要翻~译和探求每月2000元的约定~答辩人与上诉人之间没有形成任何协议相关。
2、上诉人哀求答辩人偿还人为6000元~并未提供新的证据来证明。
综上所述~答辩人与上诉人之间存在民间借贷相关~且不存在口头协媾和与民间借贷无关的任何协议。本人以为~上诉人的上诉哀求无理~一审法院讯断正确~望二审人民法院依法予以维持。
此致
× × ×市中级人民法院
答辩人:
年 月 日
民间借贷答辩状范文二
答辩人:安XX~男~汉族~1984年8月25日~住郑州市XXX号1604室。
被答辩人:卢晓沛~男~汉族~1986年12月31日生~住XXX号4号楼120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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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辩人与被答辩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答辩如下:
一、答辩人目前不欠被答辩人任何款项~被答辩人诉状中所述借款事实不实~双方更是根本不可能口头约定过利息。
本案的事实是答辩人以前从事信用卡业务方面的工作~被答辩人找到答辩人~请求答辩人管理其信用卡(行业人士称此为养卡)~以提升其信用卡信用额度~经不住被答辩人多次恳求~答辩人于2016年11月份以后同意帮其刷信用卡~以便通过增加刷卡次数及金额的方式获得银行更多的授信额度~然后再通过转账方式等方式按被答辩人要求的转款账号把钱转给被答辩人~前后答辩人总共给被答辩人转款近170万元~并且答辩人出于朋友关系~刷卡的手续费都是答辩人为被答辩人垫付的~本案事实上根本不是被答辩人诉状中所述的其总共借款给答辩人16万元~由于被答辩人没有通过现金或者转账方式借给答辩人哪怕一分钱~所以本案才出现不符合民间借贷常理的没有借条、没有收条等怪像~双方提交的所有涉及银行转款的书证都是答辩人给被答辩人转款的有关凭证~而没有被答辩人给答辩人转款的凭证~由于被答辩人没有通过现金或者转账方式借给答辩人哪怕一分钱~所以双方更不可能会口头约定利息为月息2分~被答辩人诉状纯粹是一派胡言~没有任何有力关联证据的支持。
二、被答辩人存在虚假诉讼、恶意诉讼的情形~人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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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应依法驳回其诉讼请求~以维护法律的尊严和答辩人的合法权益。
在2016年2月份后答辩人不在为被答辩人管理其信用卡~在结清被答辩人相关信用卡款项后~答辩人已经不在为被答辩人提供相关帮助~但是4月份以后~被答辩人不知出于何居心~通过背景复杂的专门讨债的社会闲杂人员反复骚扰、威逼利诱答辩人~并且在微信上污言秽语骂被答辩人妻子和女儿等家人~威胁答辩人及家人的人身安全~在以非法手段获得一些非法虚假证据后~被答辩人又立马起诉答辩人至法院~混淆视听~企图以表面合法债务追讨的方式来获得不可告人的非法利益~甚至还说法院那边都打点好了~立案后法院会立马下判决拍卖答辩人房产等财产!答辩人实在是不堪其骚扰、恐吓~为图清净及平安~在被答辩人口头保证不再骚扰、恐吓答辩人~自行去法院撤诉的前提下~在5月份又被迫给被答辩人转账3万元~谁知尝到甜头的被答辩人不但未撤诉~还变本加厉的攻击答辩人及答辩人家人~幻想获得更多非法利益~请人民法院依法查明事实真相~依法驳回被答辩人全部诉讼请求~让答辩人在本案中感受到法律的公平、正义!
答辩人:XXX
代理人:王胜利
2016年 7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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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辩状]民间借贷答辩状范本
民间借贷答辩状范本
答辩人:
住址:
被答辩人:
住址:
答辩人因与原告_________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答辩意见如下:
一、答辩人对于从原告处借款______元的事实予以认可并愿意对尚未归还的借款予以偿还,只是因为答辩人目前经营亏损,暂无力偿还,希望原告方能够本着互谅的原则给予一定时期的期限,以便双方能够较为妥善的处理纠纷。
二、答辩人对于原告主张的未支付利息_________元不予认可,答辩人在先后向原告支付利息共计________元,同时因双方约定利息超出法律规定,答辩人恳请法庭能够依法予以确定利息金额,对此答辩人依法提出三点意见。
1、答辩人已经足额支付借款期间内的合法利息并归还部分本金。双方虽然对借款期间的利息明确为月支付金额为_______元,即月息利率________%,明显过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26条的规定,即约定的利率不能超过年利率的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因此,答辩人对
于双方约定期间内的利息已足额支付并结余为_________元。
2、原告对借款逾期后的利息仍按约定期间的利息要求支付明显无依据。答辩人与原告在借据中对借款金额、期限,利息金额及支付期限作出了明确约定,需要说明的是双方对借款期间内的利息作出了约定,并未对借款逾期后的利息支付作出约定。
3、原告主张要求的逾期后利息,答辩人认为对于逾期后的利息支付应当以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更为合理合法。借款及利息约定期间届满后,原告依然以借款合同约定期间的高额且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利率要求支付利息,显然无事实和法律依据,结合我国的现行法律法规中,最高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24条规定“借款双方因利率约定发生争议,如果约定不明,又不能证明的,可以比照银行同类贷款利率计息。”这条规定在司法实践中常见于对约定期间内利率争议的处理,但它仍包含和适用于逾期利率的计算,因此,《意见》124条立法原意本身就包括了比照银行同类贷款利率计算无约定的逾期利息。所以说,以银行基准利率来支付逾期借款利率最为合理、科学和简便,而且能与现行法规保持一致。
三、答辩人对原告诉请中要求支付的违约金_______元,因双方在借款合同中无约定,其主张无约定的事实根据,答辩人不予认可,其主张也于法无据。
四、原告方主张讨要借款所产生的各种费用_______元,明显无事实及法律依据,答辩人不予认可,其也不应得到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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