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键词:知识产权 法律特征 保护对象
一、知识产权的概念
知识产权是人们依法对自己特定的智力成果、商誉和其他特定相关客体等享有的权利。1在过去,知识产权常常被认为是因创造性活动而产生的权利,因为,在部分国家和地区知识产权也被称为智力成果权。但是,随着经济的发展,越来越多非智力创造的生产要素成为了知识产权的客体1。因此,需要对知识产权的概念进行广义上的理解。
二、知识产权保护的对象
法律制度的设计主要由两个方面的因素决定,一个是权利对象的性质和特点,一个是立法政策。前者是主要因素,后者是非主要因素。1因此,在分析知识产权的法律特征之前,有必要理解知识产权所保护的对象,这对学习知识产权的法律特征有重要的理论意义。
人们在讨论知识产权的内涵“知识”时,在很大程度上会与“信息”这个概念联系起来。本人认为,知识产权保护的对象就是“知识产权”与其联系起来的“信息”。
最初对信息进行系统性描述的是信息论的创始人香农3。其认为,信息是发出者与接收者之间传递消息的确定性信号。但是,这种研究是机械的,没有挖掘信息的内在意义。直到在同年较晚的时候,维纳发表了《控制论或关于在动物和机器中控制和通信的科学》即《控制论》,认为信息就是我们在适应外部世界和控制外部世界过程中,同外部世界进行交换的内容的名称1,而赋予了信息实在的意义。本人认为,信息是人类社会发展的产物,是一种有存在价值的知识。后现代学者利奥塔认为,知识不断的发展便会产生信息,从逻辑上讲,信息是知识的子部分。但是随着科学进步,信息逐渐成为了知识的主体部分1。这就是“知识的信息化”5。因此,在这一个层面看来,知识产权的保护对象就是“信息”。
三、知识产权的法律特征
对于知识产权的法律特征,在学术界具有较大的争议,这是由知识产权的不断深入发展所决定的。在不同的时期,知识产权的法律特征会有不同的外在表现形式,这是造成学术界对知识产权的法律特征有巨大争议的关键。在论述知识产权法律特征时,必须从知识产权的概念及其保护对象为视觉进行分析。因此,知识产权的法律特征有以下几点:
(一)知识产权的对象是具有非物质性的人为信息
知识产权包括智力成果、商誉和其他特定相关客体等享有的权利。但是不管是智力成果、商誉还是其他特定相关客体,根据上文关于知识产权保护对象的论述,其本质上都是一种信息。
在“知识产权的对象时具有商业价值的人为信息”这一法律特征的前提下,可以细分以下特征作为论证的依据:
首先,信息具有非物质性。因而,知识产权也是具有非物质性。知识产权的非物质性,是指作为其本质的“信息”必须要存在于一定的物质载体中,才能够被表达。需要注意的是,这种非物质性必须与无形性相区别。无形性是指财产没有形状,不能以肉眼观察其存在。但是无形的物质,如光、电等,是切实的物质,具有物质性,具有能量。其仅仅是不能被人类所直接感知而已。其仍为其他民事法律制度所调整而不归入知识产权范围。而作为知识产权保护的对象“信息”却没有能量的,只是人类的一种思想或者是在改造客观世界时了解到的各种事物的特点以及其运动状态的消息。因此,不能用无形性而应该用非物质性作为知识产权的法律特征。
然后,信息须具有纯粹的人为性。因此,知识产权也具有纯粹的人为性。不同于物权,物权可能保护有人们先占取得的自然资源(如,天然宝石),因此具有天然属性。而如构成智力成果的信息,是以具备创造性为前提的,因而深深地打上了人类主观能动性的烙印。即使是缺乏创造性的,如商标或者不具备创造性的数据库,也是在人类有意识的选择性活动或者“额头流汗”活动下的成果,也是具有人为性的。因而,“信息”进而“知识产权”是具有纯粹人为性的特征。
综上所述,知识产权的本质“信息”仅能在物质载体上被表达,因而具有非物质性,且知识产权被创造过程贯穿于人类能动性地交换信息的过程中,因而具有纯粹的人为性。由此,知识产权具有“知识产权是具有非物质性的人为信息”这一法律特征。
(二)知识产权具有可复制性
如上文所述,信息具有非物质性,因此,信息只能在物质载体中才能被表达。而且,由于信息没有能量,因而相同的信息可以依附于不同载体中而不违反能量守恒定律。例如,一件雕塑作品,其艺术信息除了依附在原件材料“石膏”上外,还可以被拍摄下来以依附在照片上和电脑磁盘上,或被人临摹成画而依附在画纸上。而其所表达的信息却是一样的。对于物权而言,物质财产具有稀缺性,在交付的过程中,给付方会丧失获得方获得的对等数量和质量的物质4。因此,物权的复制并不存在可能,或者说,物的复制成本等于原创成本下,人丧失了物的复制的动力。因而,物权缺乏存在复制性特征的基础。相反,信息一旦公开,多人可以同时感知某一信息而且不对该信息造成任何的损耗。例如,某一高校老师向学生传授其专业知识,其信息被单一个或者多个学生获取时并没有对该信息的质量造成任何的影响,所有的学生均能从该信息中获取等量的知识。
在“信息”能够同时存在于不同的物质载体且不会对信息造成任何耗损的前提下,本人认为,知识产权的保护对象“信息”,或者,进一步说,知识产权本身具有可复制性的法律特征。
(三)知识产权缺乏自力保护方法
无论是知识产权还是物权均有排他专有的特性。物权所保护的对象具有物质性。因此,物权的专有性可以依靠物权人对实物的事实占有进行保护。例如,买了一个古董,可以把它放在自家的保险箱内加以保护。这种保护是物权人对自有物的一种自力保护。但是,这种自力保护却无法适用在知识产权上。如著作权,在一般情况下,作者要实现作品的经济价值就必须对作品公开。由于“信息”能够同时存在于不同的物质载体且不会对信息造成任何的影响,因此,当作品被公开时,他人就很容易不经过作者的授权下对作品进行非合理使用,而作者根本没有控制这种情况发生的保护方法。要确保知识产权专有性得以实现,只能依靠法律的强制力量而无法依靠知识产权人的自身力量进行保护。
(四)总结
通过研究学习,本人认同“知识产权是人们依法对自己特定的智力成果、商誉和其他特定相关客体等享有的权利”这一对知识产权概念的描述。并且本人也认为“信息”是人们改造客观世界时为了适应外部社会而外界所感知的事物特征和事物运动状态的消息,是一种有用的知识,并在信息技术的发展下,逐渐成为了知识的主体部分而作为知识产权的保护对象而存在。在这两个大前提下,通过对知识产权概念和其保护对象的深入剖析可以认为,知识产权的法律特征是“知识产权的对象是具有非物质性的人为信息”、“可复制性”以及“知识产权缺乏自力保护方法”。
注释:
王迁:《知识产权法教程》,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1年(第三版),第3页。
随着经济的发展,现代企业的不断发展,典型的如商标,新型的如客户资源、管理决策信息等,是现代企业重要的非物质资产。其重要性日益突出,成为了知识产权的重要组成部分。
张玉敏、张今、张平:《知识产权法》,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9年版,第9页。
香农是著名的“贝尔电话实验室”的通讯工程师。在1948年发表了《通信的数学理论》,被誉为信息论的成立标志。
高振荣,陈以新《信息论、系统论、控制论120题》,解放军出版社1987年版,第20页,转引自,饶明辉:《当代西方知识产权理论的哲学反思》,科学出版社,2008年,第20页。
虽然信息改变了知识的结构,成为了知识的关键要素,但是不是所有的信息都是可以成为知识的,仅仅是有用的信息才是知识。因此,在现代,信息是知识的主体部分,但绝对不是唯一的部分。
高宣扬:《后现代论》,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5年,第152页,转引自,饶明辉:《当代西方知识产权理论的哲学反思》,科学出版社2008年版,第21页。
参考文献:
1.王迁:《知识产权法教程》,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1年(第三版)
2.张玉敏、张今、张平:《知识产权法》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9年版
3.饶明辉:《当代西方知识产权理论的哲学反思》,科学出版社2008年版
作者简介:曾昭豪,男,(1990― ),华南师范大学2013级研究生。
浅论知识产权的法律特征
浅论知识产权的法律特征
知识产权作为民事权利的一种,具有自己独特的法律特征,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知识产权的内容具有财产权和人身权的双重性。
在知识产权的范围内,除商标权不直接涉及人身权利的内容外,其他种类的权利均包括财产权和人身权的双重内容。人身权是指基于智力成果创造人的特定身份依法享有的精神权利。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是指知识产权人依法享有获得一定报酬和奖励的权利。
(二)知识产权是一种无形财产权。
仅就其作为财产权而言知识产权是一种无形财产权。智力成果为人类脑力劳动创造的非物质财富,没有形体,不占有空间。智力成果虽具有非物质性的特点,但可通过一定的客观形式表现出来。只有这样,智力成果才能为人们所了解和使用。从而给人们带来巨大的经济或者社会效益,并显示其价值。同时智力成果具有广泛的传播性和相对的先进性。通过交流,智力成果可为许多人占有和掌握,且在相对时期内具有先进性。
(三)知识产权具有法定性
知识产权产生和发展的历史充分证明了知识产权是法定权利,而不是自然权利。所谓法定性,是指知识产权的种类、内容、取得和变动方式等都须依照法律的规定,当事人不得自由创设。法定性是由知识产权是对世权、支配权决定的,因为其效力可以对抗一切人,其内容必须法定,以便社会一般人有所遵循,避免侵权,同时,也便于交易。个体智力成果欲取得法律确认与保护,则须履行特定的法律手续或者需经国家主管机关依法审批。
(四)知识产权具有专有性。
知识产权是一种专有性的民事权利,它同所有权是一样的,具有排他性和绝对性的特点。并有着其独特的法律表现为知识产权为权利人所独占,权利人垄断这种专有权利并受到严格保护,没有法律规定或未经权利人许可,任何人不能使用权利人的知识产品,且对同一项知识产品,不允许有两个或两个以上同一属性 的知识产权并存。
(五)知识产权具有地域性。知识产权的地域性指知识产权受地域的限制。知识产权作为一种专有权在空间上的效力并不是无限的,具有严格的领土性,其效力只限于本国境内。一般来讲,各国的知识产权立法是相互独立的,除本国已经参加的国际条约或双边协定另有规定之外,任何国家都不承认其他国家或国际性知识产权机构所授予的知识产权。如果要取得其他国家或地区的法律保护,必须依照该国或该地区的知识产权法律规定的条件及程序得到授权。
(六)知识产权具有时间性。知识产权的时间性是指知识产权是一种有时间限制的权利。知识产权都有法定的保护期限,一旦保护期满,其智力成果便进入公有领域,成为全人类的共有财富,权利人以外的任何人皆可自由地加以无偿使用。
知识产权的上述特征是与其他民事权利特别是所有权相比较而言的,是具有相对意义的。也有例外,如商业秘密不受时间限制,产地标记不具有严格的独占性意义,从本质上说,只有客体的非物质性才是知识产权所属权利的共同法律特征。
简析知识产权的法律特征
第 2 期(总第 65 期) 中 国 林 副 特 产 No. 2 (GSNO. 65) 2003 年 5 月 Quarterly of Forest By-Product and Speciality in China May. 2003
简析知识产权的法律特征
12吴志文 ,杨淑军
(1、四川省广元市林业局 628000;2、广元市中区农业局)
马克思“把科学首先看成是历史的有力杠杆,看成 1(1 知识产权的概念
是最高意义上的革命力量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 知识产权是国际上广泛使用的法律术语,是基于智 19卷,第372页),知识产权作为一种新的财产形态,是 力的创造性活动所产生的权利,它是法律赋予知识产品所 商品经济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知识产权制度是人类的 有人对其智力创造成果所享有的某种专有权利。知识产权 一大发明,迄今经过数百年的发展演变和不断完善,已经 是智力成果的创造人依法所享有的权利和生产经营活动 成为国际上通行的法律制度。知识产权一语,起源于17 中标记所有人依法所享有的权利的总称,包括著作权和工 世纪的法国。无论是英文中的Intellectual Property,还是 业产权。有的国家还把智力成果称为知识产品或精神产 德文中的Geistiges Eigentum ,译得更确切些,都是“智慧 品,把知识产权称作精神产权或无体财产权。在中国台湾, 财产权”、“智力财产权”的意思。可见,早期的知识产 把知识产权称作智慧财产权。智力成果是人类在生产和社 权着重保护的是财产权力,后来,当人身权利逐渐融入, 会实践中,用脑力劳动所创造的自然科学、社会科学和艺 并以同等重要的程度加以保护时,知识产权才日臻完善。 术成就,这些成就借助于一定的材料表现出来为人们所认 随着知识经济的全球化趋势和社会的进步,知识产权已超 识。对这些成果的利用可以产生不同程度的经济的、社会 出了一国疆域。为了在世界范围内更好的保护知识产权, 的和文化上的效益;集中表现在标记上的工商业信誉当作 知识产权法应运而生,知识产权法是调整在创造、利用智 一项财产,并给予其法律保护,是社会生产和商品经济发 力成果过程中所产生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人类的文明史告诉我们,生产力是 在专门的知识产权法产生前,知识产权问题是由民法调整 人类进步的决定因素,而科学技术则是生产力得以发展的 的,至今知识产权仍属于民法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随着 决定因素。每一个新产品和新工艺的背后,都隐含着相应 社会的进步,科学技术、经济文化事业的迅速发展,对智 的智力成果、新的技术发明。社会商品化程度不高的阶段, 力成果的保护越来越受到重视,就产生了专利法、商标法、 技术等智力成果的价值还只能附着在物质产品上。生产力 著作权法等专门法,这些法律构成了一个完整的体系,即 的进一步发展,商品经济的高度发达,使科学技术对生产 知识产权法体系。在 1883年于法国巴黎缔结了《保护工业 发展的制约作用日益突出、明显,成为商品生产经营者竞 产权巴黎公约》。1886年又在瑞士伯尔尼缔结了《保护文 争成败的决定条件。谁掌握了新的科学技术,谁就有了打 学和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1967年,在斯德哥尔摩修订 开胜利之门的钥匙。于是,对科学技术的掌握和支配权, 上述两个公约的同时,签订了《建立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公 就成了商品交换的标的。原来体现于商品生产中,其价值 约》,于1970年生效;中国于1980年参加这个公约(到隐含在动产或不动产背后的智力成果,就从有形产品中分 1993 年1月止,共有133个国家参加了该公约),1985年离出来,成为一种新的、独立的财产形态。因而智力成果, 加入了 或称知识财产,和动产、不动产并列,成为三大类财产之 《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1891年4月,在西班牙的马 一。工商业信誉是工商业者生产经营好坏、产品和服务质 德里签订了《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1989年中国成 量高低的体现,通常集中反映在商标服务标记和商号以及 为该协定成员国。1992年中国加入《世界版权公约》、《保 包装、装潢等标记上。工商业信誉就象睛雨表,反映着工 护文学和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和《保护录音制品制作者, 商业者的胜败与兴衰,也象只无形的手,在市场上主宰着 防止未经许可复制其录音制品公约》,1994年加入了《专 工商业者的命运,因而成为工商业者的无形财产。知识产 利合作条约》等等。 权制度的历史和现状说明,并非一切智力成果都可以成为 中国知识产权立法开始的较晚,于1982年颁布了法律的保护对象,各国知识产权法的保护对象是有区别 《商 标法》(1993年作了修订)、1984年颁布了《专利法》的,同一国家的不同时期,各国知识产权法的保护对象也 (1992 年作了修订)、1990年颁布了《著作权法》,同时
不相同。 也颁布 一些相关的配套法律法规(实施条例,实施细则
知识产权又称智力成果权,是指公民或法人通过自 等),这 些法律法规对知识产权的具体问题作了详尽的规
己的劳动而取得的创造性的智力成果依法享有的权力。或 定,构成 了中国知识产权法的基本内容。本文论述了知识
者说是民事主体对其创造性脑力劳动所产生的智力活动 产权的法 [1,2] 律特征。成果依法享有的专有权利。知识产权包括著作权、专利权、 1 知识产权的概念、范围及分类
收稿日期:2001-05-14
2003 年 中 国 林 副 特 产 第 2 期 商标权、发明权、发现权以及其它科技成果权,是民事权 知识成果享有的专有权。这里的工业不仅仅是指工业领 利的重要组成部分。知识产权有狭义和广义之分。广义的 域,也包括商业、农业、服务业以及其它产业。根据《保 知识产权,可以包括一切人类智力创作的成果,也就是《建 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的规定,工业产权的保护对象有: 立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公约》中所划的范围。狭义的知识产 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工业品外观设计专利、商标、
服务标记、厂商名称、货源标记(产地标记和原产地名称)、 权主要包括工业产权和版权两个部分,专利权、商禁区权
制止不正当竞争。 和著作权成为其主要内容。知识产权的“知识”是指人的
创造性智力活动成果。法律赋予这种“知识”以产权或所 著作权又称版权,是指作者对自己在科学技术、文 有权,旨在强调其权利的专有性和排它性。知识产权中的 学艺术等领域中所创作的作品享有的专有权利,以及作品 “产权”,包含财产权和人身权两部分内容。智力活动成 的传播人所享有的权利。后者即邻接权。著作权法,广义 果是一种精神财富,通常以文学艺术理论著作、科学发明 上讲,包括著作权法和著作邻接权法,为了司法上的方便, 以及工业设计等形式表现出来,不能直接用数量和金钱来 多数国家把著作邻接权法置于著作权法中,中国也是这 计算,但它在应用中所转化的社会经济效益,却可以用价 样,“邻接权”主要是指为作品传播人的权利提供保护。 值来衡量,因而具有财产的性质。另一方面,知识产权具 知识产权的保护对象随着智力成果形式的增加和传播使 有与权利主体不可分离、不可转让和不可剥夺的专属性 用技术的发展而不断扩大,比如,近年来国际上已把对集 质。知识产权的概念、涵义由法律直接规定。中国《民法 成电路布图设计的保护,纳入知识产权保护的范围。 通则》(1986年)第九十四条、第九十五条、第九十六条、 1(3 知识产权的分类
第九十七条,确认公民、法人依法享有知识产权,将知识 中国《民法通则》第五章第三节规定的知识产权有 产权确认为一种物权、债 权并列的独立的民事权利。针对 六种类型,包括著作权(版权)、专利权、商标权、发明 不同的智力活动成果,各种知识产权权利内容也有差别, 权、发现权以及其它科技成果权。这一知识产权的范围与 [2, 3]这些权利由法律确认,受法律保护。 《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公约》中规定的知识产权的范围大致 1(2 知识产权的范围 相同。
1967年7月14日在斯德哥尔摩签订的《建立世界知2 知识产权的法律特征
识 产权组织(英文简称WIPO)公约》第二条的规定,2(1 知识产权的性质
知识 产权的保护范围有下列各项:?文学、艺术和科学作知识产权是一种民事权利,由于知识产权具有不同 品; 于其它民事权利的特点,所以各国大多采取单独制定民事 ?表演艺术家的演出、录音制品和广播节目;?人类在各 特别法——著作权法、专利法、商标法、反不正当竞争法 个领域的发明;?科学发现;?工业品外观设计;?商标、 (或公平交易法)等的方式,对知识产权加以保护。知识 服务标志和商号名称及标识;?制止不正当竞争,以及一 产权是一种特殊的民事权利。
切在工业、科学、文学或艺术领域内由于智力活动而产生 2(2 知识产权的法律特征
的其它权利。 2.2.1 知识产权的保护对象——智力成果,其客体的无形
知识产权的范围通常分为著作权和工业产权两部 性
分。上述?、?两项分别为著作权和“邻接权”,有著作 知识产权是人们对创造性劳动取得的智力成果享有 权法加以规范调整;?、?、?、?项所述的对象构成工 的所有权。知识产权保护的对象是智力成果。这种智力成 业产权的保护部分。第?项所指的科学发现,实际上既不 果与一般的所有权客体不同,它是人们在生产和社会实践 是著作权法的保护对象,也不是工业产权法的保护对象。 中,通过创造性的劳动取得的,它具有创造性、无形性和 知识产权法学者一般认为,把科学发现列为知识产权的保 经济性等特点。所谓创造性,是指智力成果并不是一种对 护对象是不合适的。科学发现不同于发明创造。按照《科 人类原有知识的重复,而是人们通过新颖独到的构思,并 学发现国际登记日内瓦公约》( 1978年)所下的定义,科 将构思通过一定的物质载体表现出来所取得的新的成就。 学发现是:“对物质宇宙中迄今尚未认识的现象、性质或 所谓无形性,是指智力成果与作为一般所有权对象的动 规律的能够证明的认识。”发明则通常是依靠已经认识的 产、不动产不同,它不占据空间,是一种以思想为内容的 现象和性质,以及已经掌握物质世界的规律所提出的,解 精神财富,人们只要了解其内容,就可对它加以占据、利 决特定技术问题的方案。按照中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条 用。所谓经济性是指对智力成果的利用可产生不同程度的 的解释,发明是指对产品、方法或者其改进所提出的新的 经济上的效益。由于智力成果具有上述特点,各国法律才 技术方案。世界各国的立法实践也证实了上述认识,除了 确立了专门的知识产权制度,对智力成果的所有权加以保 中国在1986年的民法通则中把科学发现规定为知识产权 护。所谓无形,是说智力成果和工商信誉与作为有形财产 的保护对象之外,任何国家的法律或国际条约以科学发现 对象的动产、不动产不同,它不占据空间,而且无论智力 都没有授予任何财产权利。所以,中国把科学发现规定于 成果和工商信誉以何种形式表现出来,其本身都是无形 知识产权之中是不妥当的。工业产权,就工业一词的含义, 的。所谓财产权,是指智力成果和工商信誉所转化的经济 这里已经超出工业的范围,包括商业、农业、服务行业以 效益。智力成果和工商业信誉本身是无价的,它们不能用 及其它产业。工业产权是指在产业领域中对发明、商标等
2
2003 年 吴志文等:简析知识产权的法律特征 第 2 期 相对价值的原则来体现其价值量,必须转化为自己的对立 行使了支配权,比如,将文学艺术作品复制发行、允许他 人面,以一定的物质性,即找到它们赖以固定和向人们展示 实施专利技术、或许可他人使用自己的驰名商标等等, 才
给权利人带来财产上的利益。正如马克思所说的:“作 家所自己的客观形态,才能获得承认和保护。知识产权作为一
项财产,正是通过人们对其客观形态(即表现形式)的利 以是生产劳动者,并不是他生产出观念,而是因为他 使出版
他的著作的书商发财”(《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 26卷用而表现出来的。客观形态所表示的是有体财产的价值。
1),第149页)。如果未经许可,行使了他人对智 力成(所以说,无体财产的价值是经过有体财产的折射而转化出
来的。知识产权作为财产,其价值量也有其独特之处。有 果和工商业信誉的支配权,就构成侵犯知识产权。所 以,这
种支配权才是知识产权的客体。 体财产的价值量之所以是特定的,是因为某一有体财产在
一定时间和空间内,只能由特定的人取得其使用价值,而 2.2.2 知识产权内容的双重性 知识产权具有人身权和财产权不能同时满足不特定的多数人取得其使用价值的需要。所 的双重性质。人身权
以,其权利人也只能以牺牲自己对有体财产的使用价值, 是基于一定身份产生的,不 具备财产内容的一种权利。由 于
知识产权所保护的智力成果与人的智力活动密切相关, 因来从特定人那里获得价值。知识产权则不然,智力成果和
工商业信誉就像孙悟空一样,具有分身术,它可以同时满 此,智力成果的产权所保护的智力成果与人的智力活动 密切
相关,因此,智力成果的创造者应依法享有一定的人 身权,足不特定的多数人对其使用价值的需要,即同时向不同的
这种权利是永久的。同时,由于智力成果的使用又 能获得一人出卖自己,相应的可以从这些不特定的人手中分别获得
定的经济效益,所以智力成果的所有人享有财产 权。知识产其价值;如果需要的话,这种财产收益可以反复多次获得,
权的内容是双重的,它不但包括人身权也包括 财产权。这是而且可以不必以牺牲自己对其智力成果或工商业信誉的
知识产权所独有的而其它民事权利所不具备 的特征。智力成使用价值为代价。可见,无形财产的价值量不是取决于生
果是成果制造人凭借自己的智力、智慧和 艰苦的劳动创造产它的必要劳动时间而是取决于它所转化的经济效益和
社会对它的需要程度或是它被人们的实际利用程度。知识 出来的,能够产生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因而,知识产权
有财产权利的内容。但是智力成果属于精 神财富,知识产权产权是一种无形财产权,它的客体既不是物,也不是行为,
也有人身权的内容,其人身权不能转让 或继承。如专利权人而是创造性智力劳动产品,比如一项技术发明或一部法学
理论著作。它不像厂房、机器等有形财产要占用一定空间, 所享有的专利标记权、荣誉权,著作 权人所享有的发表权、
修改权等。这种基于智力成果创造 人的特定身份而依法享有而是一种无形的财富或者利益。权利所有人在行使权利转
的精神权利,使知识产权同一般 的财产所有权区别开来。 让知识产权时,标的可能是某个产品的“使用权”,某种
专利产品的“制造权”或某部著作的“专有出版”,但却 2.2.3 知识产权具有专有性 知识产权是一种绝对权,具有专
有性和排它性。知 不是该商标、产品或著作本身。因此,民法学上有时把知
识产权称为无形财产或精神产权。这种命名方式反映了知 识产权的客体是智力劳动的结晶,必须具有独创性,尤其 是识产权客体的独有特点。知识产权客体的无形性是其基本 工业产权,对于客体独创性的要求更高。所以,创造智 力成的,同时也是最重要的特点。这一特点也是同一切有形财 果非常困难,往往需要花费大量的创造性脑力劳动, 同时
伴随大量的有形财富的消耗或投入。另一方面,智力 成果是产以及人们就有形财产享有的权利的本质区别所在。
知识产权的客体是依法对智力成果或工商业信誉的 一种思想成果,具有信息性,使用、复制和传播起 来都方便,支配权利,而不是智力成果或工商业信誉本身。在这里, 知识产权的所有人,无法凭借自身的力量实际 有效地控制其
智力成果的广泛传播。为了保护权利人通过 艰苦劳动所取得涉及三个层次的问题。首先,智力成果所表现的科学的、
的积极成果,法律规定知识产权为权利人 所专有。即除权利技术的思想以及情感。思想或情感非人力所能及,所以,
它们既然无法被人侵害,也就不可能成为权利的客体。其 人同意或法律强制规定外,权利人以外 的第三人不得享有或
使用该项权利,否则,就视为对权利 人知识产权的侵犯,对次,智力成果和工商业信誉本身。这两者都可能被侵害。
知识产权客体的专有权,只能授予 一次,对同一件发明,同比如,将作品的原件或复制件损害,或将获得专利权的新
技术产品毁损,发生这种后果时,往往产生物权法、侵权 一部著作或同一个商标,不允许 有两个以上的专利权、著作行为法乃至于行政法或刑法上的责任。即使这样,智力成 权或者商标权同时存在。知识 产权同所有权一样,具有排它
性和绝对性的特点。即这种 权利为权利人所专有,权利人垄果也只是被侵害客体的物质或非物质承担者,而不是被侵
断这种专有权并受到严格 保护;权利人以外的第三人不得侵害的法律关系的客体。所以,损害智力成果本身,不会构
成侵犯知识产权。直接损害他人工商业信誉的行为,比如, 犯这种权利,未经权利 人的同意,不能享有或使用该项权利;
权利人对这种权利 可以自己行使,也可以转让他人行使,侮辱、诽谤有关工商业者或捣毁他人的字号、烧毁他人的
并从中收取报酬。 知识产权是一种以独占实施权为核心的商标标识的行为,也只会发生侵犯物权、名誉权、荣誉权
等一般民事责任或行政、刑事责任,不会构成侵犯知识产 专有性权利。知识 产权是对智力成果的所有权,它与一般所
有权一样具有排 它性的特点。由于智力成果是无形的,因此权。因此,智力成果和工商业信誉本身也不是知识产权的
这种排它性与 客体。再次,法律所规定的对智力成果或工商业信誉的支
配权。归根结底,由于人们对智力成果和工商业信誉依法 3
2003 年 中 国 林 副 特 产 第 2 期 一般所有权的排它性表现不同,它表现为权利人对智力成 给知识产权规定一定的期限,它体现了个人利益与社会利 果的专有权,即权利人有权利用或实施其智力成果,并禁 益的辨证统一关系。而有形财产则没有时间限制,只要财 止他人利用或实施,在自己不具备利用实施条件时,权利 产权客体存在,权利就受法律保护。
2.2.6 知识产权须经法律直接确认 无论是有形财产还是无形人可以在收取一定使用费的条件下,允许他人利用实施自
财产,要受到法律保护必 己的智力成果。
须以法律确认为前提。对于有形财产、法律无需一一分别 2.2.4 知识产权具有地域性 知识产权具有严格的地域性。
按照一个国家或地区 规定,一般都给予确认和保护。例如某人拥有一本书,只
要这一事实得到证实,法律就确认和保护他对该书的所有 的法律产生的知识产权,只要在该权利产生的领域有效,
在该国家或地区以外不具有法律效力。在订有双边保护知 权。但对知识产权的承认和保护,则通常需要法律作出直 识产权条约或共同参加的知识产权保护的国际公约的国 接而具体的规定。知识产权的客体是智力成果而非智力本
身,具体智力成果欲取得法律确认和保护,必须履行特定 家之间,存在着知识产权的国际保护。需要指出的是,国
际保护的出现并未突破或改变知识产权具有严格地域性 的法律手续或者需经国家主管机关依法审批。此外,智力 的特点,当今世界还没有哪个国家的知识产权已经具有域 成果的法定保护范围也是有限的,当一个国家在一定时期
未实行知识产权制度或者某些智力成果依法不能取得知 外效力。所谓域外效力,是指一个国家的法律在其它国家
被适用的情况。任何国家对外国智力成果的保护,都是依 识产权时,这些智力成果便不具有法律上的意义。 据本国法律,而不是外国智力成果所有人所属国的法律。 2.2.7 知识产权是受公共利益限制的权利 知识产权作为一种正因为地域性的作用,才产生了双边国际保护中的互惠原 民事权利,作为保护对象的智力 则,国际公约中的国民待遇原则、独立保护原则和最低限 成果,是在人类已有成果的基础上的进一步结晶。法律保 度保护原则。 护的作用在于激发和促进新成果的产生和使智力成果广
立法权是国家主权表现,知识产权是一国法律所确 泛被使用;如果过分强调知识产权人的利益,就会阻碍智
力成果的广泛传播和使用。为此,需要对知识产权作一定 认和保护的民事权利,因而除该国与它国签定双边条约或
的限制,包括对财产权的时间限制和知识产权权利效力的 该国参加国际公约外,知识产权只在本国领域内发生法律
效力,也就是说,由于每个国家的法律不完全相同,按照 限制。时间限制是指无论著作权、专利权还是商标权,其
财产权都有一定的限制,除商标权因可能续展而得以存在 一国法律获得承认和保护的知识产权,只有在该国领域内
以外,凡期限届满,财产权都归于消灭。对知识产权权利 有效,而在其它国家原则上不具法律效力。有形财产权则
效力的限制是指为了国家或公共的利益,行使了法律规定 受到各国法律的普遍承认和保护,比如一个人从甲国移居
到乙国,他所携带的生活用品等有形财产权不会因地域改 通常属于权利人才能行使的权利,这种行为依法不属于侵 变而丧失。同有形财产不同,知识产权作为一种无形的专 权行为。比如,著作权法中的合理使用、强制许可和法定
许可制度,专利法中的强制许可制度等。知识产权制度, 有权利,其权利范围和审批程序因国而异。在一个国家取
激发社会的创造和使用,推动社会的发展。 得知识产权并不意味着在另一个国家也拥有该项权利,只
有经过特定的法律程序,才能确定此项权利是否为该国承 2.2.8 不同的知识产权还有独有的法律特征 比如,计算机软
件著作权是指软件的开发者或其他 认和保护,比如一项在法国取得专利的发明,要想在中国
受法律保护,必须依中国专利权的规定申请,经中国专利 权利人依据有关著作权法律的规定,对于软件作品所享有
的各项专有权利。就权利的性质而言。它属于一种民事权 局审查批准后,才能取得专利权。
2.2.5 知识产权具有时间性 知识产权的时间性,一般是指利,具备民事权利的共同特征。除此以外,还具有独有的
法律保护知识产权的 特征:权利内容的法定性;权利的产生不以个别确定作为
要件;兼有精神权利和经济权利双重性,但精神权利的属 有效期限,有效期限届满,除依法续展者外即丧失效力。
性较弱;不完全的占有性;它是一族相互关联的权利的集 凡丧失效力的知识产权,其客体进入公有领域,任何人都
可以自由使用其成果而不受限制,知识产权的时间性取决 合;以支配权为核心,辅以请求权、抗辩权和形成权;既 于其客体的特殊属性,智力成果是一种精神产品,具有信 有主权利,又有从权利。
息性和易传播性,为了保护智力成果创造人的合法权益, 参考文献
1 使他们获得必要的物质补偿和鼓励,防止他人侵犯权利人 尹田,赵万一. 民法教程[M]. 法律出版社,1997. 389~393. 的合法权益,无偿使用或故意损害其智力成果,知识产权 2 刘春田. 知识产权法教程[M]. 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制度应运而生。然而如果智力成果创造人可以无限期地拥 1995. 1~10.
3 张耕,沈白路,任继圣. 1996全国律师资格考试复习指南 有其专有权利,便不能保障整个社会最大限度地接受和运
用创造性的思想成果,也不利于技术发展、文化传播和商 (上)[M]. 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6. 361. 品流通。这样,就有必要对权利人的个人权利进行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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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论知识产权的法律特征
浅论知识产权的法律特征
近年来,随着经济的全球化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完善,侵犯知识产权案件逞逐年上升势头。
产权是民事主体对其创造性的智力成果依法享有的专有权利。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的规定,知识产权的类型有六种,包括著作权(版权)、专利权、商标权、发现权、发明权、和其他科技成果权。知识产权是国际上广泛使用的一个法律概念。从法律上讲,知识产权作为民事权利的一种,具有自己独特的法律特征,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知识产权的内容具有财产权和人身权的双重性。在知识产权的范围内,除商标权不直接涉及人身权利的内容外,其他种类的权利均包括财产权和人身权的双重内容。人身权是指基于智力成果创造人的特定身份依法享有的精神权利,如著作权人享有的发表权、署名权、修改权、作品内容完整权等人身权利。人身权与智力成果创造人人身不可分离,因而不能转让、赠与和继承。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是指知识产权人依法享有获得一定报酬和奖励的权利,如著作权人享有的复制权、出版权、播放权等财产权利。
(二)知识产权是一种无体财产权。仅就其作为财产权而言知识产权是一种无体财产权。按照传统民法理论,财产可分为有体财产与无体财产两大类。前者是指占有一定空间,具有一定形状和体积,人们用五官可感知的物质实体;而后者则为人类脑力劳动创造的非物质财富,没有形体,不占有空间。智力成果虽具有非物质性的特点,但可通过一定的客观形式表现出来。只有这样,智力成果才能为人们所了解和使用。从而给人们带来巨大的经济或者社会效益,并显示其价值。同时智力成果具有广泛的传播性和相对的先进性。通过交流,智力成果可为许多人占有和掌握,且在相对时期内具有先进性。随着科学技术和人类认识的发展,原有的先进智力成果必将为更先进的智力成果所代替。
(三)知识产权须经法律直接确认。任何财产要受到法律的保护必须经过国家的法律确认为前提。对于有体财产,只要能被民事主体所控制和掌握,具有一定的经济价值,便可构成民事主体财产的一部分,通常均受到法律的确认和保护,不需要再明确地加以规定。知识产权则不同,法律规定知识产权为一种民事权利,并不意味着每个公民对自己头脑中的知识和聪明才智享有民事权利。法律仅承认该种民事权利的客体是智力成果,而非智力本身。因而,对知识产权的承认与保护,通常需要法律上的直接具体的规定。个体智力成果欲取得法律确认与保护,则须履行特定的法律手续或者需经国家主管机关依法审批。如果一个国家在一定时期没有实行知识产权法律制度或者按照该国法律不能成为知识产权的智力成果,智力成果则不能产生知识产权。
(四)知识产权具有专有性。知识产权是一种绝对权,具有专有性和排他性。创造智力成果较为困难,但使用、复制和传播它却比较容易。故法律规定知识产权为权利人所专有,即除权利人同意或法律强制规定外,权利人以外第三人不得享有或使用该项权利。如著作权人对其作品的专有使用权,专利权人对其专利的专有实施权等。
(五)知识产权具有地域性。知识产权是法律的产物,而立法权属于国家主权,故任何一个国家的法律所确认和保护的知识产权,除该国签订有关条约或参加的有关公约外,只有在该国领域内才发生法律效力。在这一点上,知识产权与有体财产权是有非常大的区别的,通常情况下,对有体财产权的保护,原则上是没有地域限制的,所有人的财产无论移至何国,其财产所有权都受所在国法律的保护。而知识产权作为一种专有权利,在空间上的效力并非无限,而要受到一定地域的限制。
(六)知识产权具有时间性。各国法律对知识产权的保护都有严格的时间限制。有效期限届满,除依法续展者外,权利人的权利便自行终止。丧失效力的知识产权,其智力成果便进入公有领域,成为全人类的共有财富,权利人以外的任何人皆可自由地加以无偿使用。
总之,从法律特征来讲,知识产权与物权、人身权等权利的区别是相当明显的,这与知识产权客体的特殊性是分不开的。从法律上对知识产权的特征进行深入的研究,对于我们全面准确地认识知识产权、切实保护知识产权人的合法权利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
知识产权的法律特征
知识产权的法律特征:
(一)知识产权具有时间性。知识产权都有法定的保护期限,有效期限一旦届满,权利就自行终止或消灭,相关智力成果即成为整个社会的共同财富,任何人均得自由利用。
(二)知识产权具有地域性。地域性指依据一国法律所取得知识产权仅在该国范围内有效,在其他国家不发生效力。就此而言,知识产权有别于有别于财产权。
(三)知识产权具有专有性。智力成果可以同时为多个主体所使用,因此大多数的知识产权具有法律授予的独占权,它的排他性使对同一项智力成果不能同时存在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所有权人。
(四)知识产权须经法律直接确认。知识产权没有形体,不占有空间,难以实际控制。因此,虽然法律规定知识产权是一种民事权利,并不意味着每个公民对自己头脑中的知识和聪明才智享有民事权利。法律仅承认该种民事权利的客体是智力成果,而非智力本身。因而,知识产权的承认与保护通常需要法律上的直接具体的规定。
(五)知识产权的客体属无形财产。知识产权所保护的客体是一种没有形体的精神财富。客体的非物质性是知识产权的本质属性和特征,也是该项权利与有形财产所有权相区别的最根本的标志。
与所有权的区别:
知识产权法是指因调整知识产权的归属、行使、管理和保护等活动中产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知识产权法的综合性和技术性特征十分明显,在知识产权法中,既有私法规范,也有公法规范;既有实体法规范,也有程序法规范。但从法律部门的归属上讲,知识产权法仍属于民法,是民法的特别法。民法的基本原则、制度和法律规范大多适用于知识产权,并且知识产权法中的公法规范和程序法规范都是为确认和保护知识产权这一私权服务的,不占主导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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