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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防止配偶转移离婚前财产
梁小姐想和丈夫协议离婚,丈夫不同意。梁小姐想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丈夫说如果她要起诉离婚,家里一分钱也别想带走。梁小姐问“今日说法”,如何防止丈夫在离婚前转移财产。
这个问题也是很多准备离异的夫妻关心的问题。如果梁小姐的丈夫暂时还未对“转移财产”采取行动,梁小姐可及时通过申请财产保全的法律手段,阻止这一企图的实现。财产
保全的措施有查封、扣押、冻结等,根据《民事诉讼法》第92条、93条的规定,财产保全又分为诉前保全和诉讼保全两种。诉前保全是在当事人尚未起诉前就向法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这一般适用于情况紧急的情形,如还未起诉时就发现对方已在转移、变卖、毁损财产等。需要提醒的是,在法院采取
诉讼保全是当事人一方已保全措施后15天之内,申请人必须起诉,如果不起诉,法院将解除财产保全;
正式起诉后,发现对方有毁损、隐匿、转移、变卖财产等迹象时,申请法院采取的财产保全的措施。法院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后,负有保管被保全财产的义务人必须妥善保管,不得隐藏、转移、毁损或变卖财产。
此外,《婚姻法》第47条规定,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隐藏、转移、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的一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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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少分或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人民法院对前款规定的妨害民事诉讼的行为,依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予以制裁.
多次取走名下存款后诉离婚,是否为转移夫妻共同财产?
[案情]
原告肖某与被告孙某原系夫妻关系。2009年8月,肖某和孙某因感情不和离婚,双方诉至法院后要求依法分割共同财产。经查,双方于2003年2月2日登记结婚,婚后长年在外打工,家中并未购置房产及其他贵重财产。在共同生活期间,夫妻双方商定孙某的工资(月收入2000元)收入作为日常家庭开支,肖某的收入(月收入5000元)则作为家庭储蓄。在审理过程中,被告向法院提出财产保全,法院经过查证,肖某名下的多个帐户上仅留有36.96元,但从2008年9月起至2009年4月,肖某曾先后从多家银行提出存款共计28.2万元。在庭审中,法院要示肖某说明这笔钱的去向,肖某称这些款项都已用于家庭日常生活支出,已经不存在了。
[分岐]
原告肖某是否存在转移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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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种意见认为:原告肖某不存在转移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原告肖某2009年8月份起诉离婚,但从2008年9月便开始并多次提取存款,而不是在离婚期间提取的,不能认定为转移夫妻共同财产,况且所提存款全部用于平时家庭日常生活开支,因生活开支繁琐性,故难以提交证据予以证实及确认具体金额。
第二种意见认为,原告肖某存在转移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原告肖某在双方离婚前期,多次取走名下存款共计28.2万元,并称该笔钱款均已用于家庭共同生活。然而,家庭日常生活支出八个月内花费28.2万元(加上被告1.6万元收入,合计为29.8万元),显然不符常理,且原告又不能提供其他证据证明钱款的合理取向,因此应认定原告存在转移、隐匿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
[管析]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理由如下:
第一、原告在起诉离婚前八个月,多次提取银行存款合计28.2万元,等到存款已基本提出后,遂向法院起诉离婚,显而易见原告是有计划有蓄谋的转移夫妻共同财产。
第二、原告提取28.2万元存款后,声称该笔钱款用于家庭日常生活开支,已经全部花掉了。但是从常理角度讲,一个家庭在无购置汽车、房产等重大支出的情况下,八个月花费28.2万元,另加上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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告八个月的收入1.6万余元,合计29.8万元,显然是不正常的,因此可认定被告存在转移、隐匿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
对待这种转移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七条之规定: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人民法院对前款规定的妨害民事诉讼的行为,依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予以制裁。
离婚前财产转移问题
【主 题】离婚前财产转移问题
【问 题】律师您好,我想咨询一下,如果原告在离婚立案前半年(最后一次在立案前3个月)开始私自转移夫妻共有财产,那么被告是否有权利请求法院对此行为进行调查取证?如果事实确凿,那么在进行财产分割时这是否是一项重要的证据?麻烦您帮忙解答一下,谢谢!
【问题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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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婚姻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父亲养“二奶”要离婚 离婚前财产全部转移
昨天,金华的张小姐通过新报QQ群向记者反映,她的父亲和外地女子搞外遇,现在父亲想和母亲离婚,并已将他们一家存在银行的存款全部转移。张小姐想知道怎么为母亲维护权益。
张小姐的父母都已50多岁,母亲退休在家,父亲还在公司上班。张小姐记得,小时候父母亲感情很好,虽然父亲是城里人,性子比较急,爱发脾气,但来自农村的母亲,脾气好,勤劳肯干,因此两人一直过得比较和睦。但张小姐读高中后,她发现父母的感情出现了问题。“他们经常为一些小事吵闹,爸爸老说妈妈没用,妈妈只会在一旁哭,每到这个时候我爸爸就说要离婚,很伤感情,但那时我刚好要参加高考,父亲怕影响我的学习,因此都只是说说。”后来,张小姐考上大学,每年只在过年时回一次家,因此4年里父母感情如何,她也不是很清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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去年6月,张小姐大学毕业回到金华,在一个月内就顺利地找到工作,但她也知道了父亲有外遇的事,第三者是一名外地女子,比她爸爸小10岁。为此,她和父亲争执了很多次,现在她父亲已不再回家居住,而是和那名外地女子在外面同居。今年1月中旬,张小姐的父亲又表示要离婚,并说妻子如不愿意,就向法院起诉。
前些天,张小姐拿着家里的存折到银行取钱,发现账户中的钱已被取光。事后,张小姐才知道,父亲已把家里的钱都转移到其他账户上了,这令张小姐非常气愤。“妈妈把挣来的钱都交给爸爸管,现在她自己没有一点积蓄,退休之后只能领一点养老金,这对她不公平。”张小姐说,她要为母亲争取应有的权益,但她不知道父亲财产转移后,母亲是否还可以分到一半的家庭财产。
浙中律师事务所律师刘烨表示,张小姐的父亲从银行取钱,银行是有据可查的,如果这笔钱是张小姐父母婚姻存续期间存在的,那就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若是张小姐的父亲无法证明此钱是用于家庭共同生活的,在未经妻子同意的情况下转移财产,妻子可以要求丈夫将此钱转回,或让其承担赔偿责任。
转移夫妻共同财产行为的处理
对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行为的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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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人民法院对前款规定的妨害民事诉讼的行为,依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予以制裁。
关于离婚前财产转移
我妻子怀孕了,但孩子不是我的。我没有实际的证据,只有她的病历什么可以证明时间不对。
现在我想让她把孩子打掉,离婚。我有部十万左右的车子,开了一年多,可以还有8万左右的折旧。车子是在我的名下,我想这些天,把车子过户到我的父亲的名下。这样,是不是可以不算夫妻共同财产了,离婚时就不要进行分割了?
最佳答案
第一个问题:生育权是妇女的权利,所以你无权要求你妻子打掉孩子。即使你怀疑孩子不是你的也只有等孩子生下来之后进行DNA鉴定。如果孩子是你的你是要承担法律上的抚养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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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个问题:你私自将车子过户到你父亲名下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首先,你的车子是你们夫妻共
有财产,你不能单方面进行处分。如果你要处分必须征得你妻子的同意。其次,即使你已经将车子过户
到你父亲名下,由于没有经过你妻子的同意,所以车子还是你们夫妻的共有财产。如果你们离婚,你妻
子还是有权请求法院主张对车子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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构建乡镇和谐交通管理执法环境心得体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充分体现了以人为本、与民方便的原则,与每一个行人、驾驶员和家庭都有着密切的关系。它给中国老百姓带来了对人的生命尊重、对守法公民的尊重以及对交通执法人滥用职权的惩戒,为整个社会构建了一个完善的交通安全防范体系,切实保护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提供了较为系统的法律保障,然而,自2004年5月1日实施以来,在实际贯彻过程中,不少基层的民警却反映由于新法处罚幅度的提升,受处罚违法行为人意见较大,尤其在一些经济欠发达的乡镇、农村道路,执法难度更大,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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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民警与违法行为人冲突现象时有发生,执法“难”问题日益突出。
我队在经历了几次的群众对抗执法冲突后,围绕构建一个和谐的交通管理执法环境,组织专门人员深入辖区开展调研,在认真摸清辖区交通安全状况,充分掌握第一手材料的基础上,建立基础台帐,全面分析原因;积极开展各种宣传方式,营造良好的执法环境氛围;实行人性化管理,尽量化解被处罚群众的敌对情绪;调动群众参与交通安全管理的积极性,开展“群防群治”;延伸各种交通安全管理业务到基层,进一步便民利民;加强警民沟通,强化廉政监督,开辟出一条有效的农村道路交通管理办法。
一、充分摸清辖区交通安全状况,建立台帐,掌握第一手材料
要建立和谐的交通管理执法环境,首先要摸清辖区的交通情况及其特点,充分做好交通安全管理基础工作。所要掌握的辖区交通情况包括:辖区人口数,辖区总面积,道路总长度(包括等级道路及非等级道路)、名称和等级,行政村及自然村数量,各种车辆型号、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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量,专业驾驶员人数,分布规律(即每个村有多少部车辆及驾驶员),这些车辆主要从事何种营运,其运输时间、路线呈何规律,该辖区的客流、物流有何特点等等,充分掌握这些第一手资料后进行整理,制订详尽的台帐,掌握了这些材料将为创造和谐的执法环境奠定坚定的基础。
二、积极开展各种宣传方式,为构建和谐的执法环境营造良好的氛围
群众交通安全意识的高低、是否理解并支持决定着公安交通管理工作质量和效率,而群众的交通安全意识不是与生俱来的,虽然大部分是取决于自身文化素质,但是也与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宣传工作紧密相连的。近年来,我队非常重视乡镇交通安全宣传,废除以往形式单一老一套做法,不断创新宣传形式,以丰富多样的宣传方式吸引广大农村群众接受教育。在近年的工作实践中,我队总结出以下行之有效的宣传途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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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自身执法宣传。交警的执法过程本身就是一个很好的宣传载体。一个有着严整的警容风纪、规范化的执法程序的执勤民警队伍本身就是很好的“交通安全宣传牌”,在执法过程中最忌讳的是方法简单粗暴,动不动喝斥违法行为人等等行为,这样就会令群众对公安交通部门产生排斥感,自然就“敬而远之”了。我队特别注重执法解释工作,民警在执法过程中,发现违法行为时先进行交通法律法规宣传教育,指出违法行为人哪些行为是违法行为及其所存在安全隐患,对自身及他人的人身财产安全构成了哪些危害,违反了交通法规具体条款等等,让违法群众心服口服,自觉自愿接受处罚,交通管理工作自然顺利展开。
(二)新闻媒体宣传。新闻媒体具备了群众接受率高的特点。在实际工作中不少民警经常抱怨工作又累,群众又不支持,从事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吃力不讨好”等等,这与新闻媒体利用率少,缺乏与群众之间的沟通是分不开。我队充分利用抚松电视台遍布各乡镇、农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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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视率高的特点,在抚松电视台警务报道专题节目中开辟专栏,将公安交通安全管理工作成效、相关法律法规知识,交通案例及经验教训、民警在开展交通管理工作中的苦与累镜头分类系列播出。让人民群众全面了解公安交通管理工作,拉进民警与群众的距离;让人民群众了解交通安全与他们的生活息息相关;让人民群众了解参与交通活动时要遵守的交通规则,如何避免不安全的因素造成的危害;……久而久之,群众的交通安全意识与交通文明意识也得到提高。
(三)开展交通安全共建活动。我队结合创平安大道中交通安全共建活动,经常组织民警深入设在事故高发路段或重点道路边上的村庄、企业、学校等单位,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交通安全图片展、交通安全知识竞赛、播放交通安全知识教育碟片、上交通安全知识讲座、制作交通安全宣传栏等各种形式的交通安全宣传活动,坚持把交通安全知识送进村、厂、校。通过积极开展交通安全宣传“五进”工作,充分提高了这些地区交通参与人的交通安全意识,使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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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半功倍。
(四)举办交通安全教育展示厅。交通违法行为人之所以违反交通安全法律法规,通常是因为他们不懂其行为违反了相关交通法律法规或者虽然知道交通违法了但心存侥幸心理,不懂其行为会造成相应的危害。我队在各中队设立一个交通安全教育展示厅,悬挂交通安全知识、典型交通事故案例挂图,播放交通安全知识教育光碟。在查获每起交通违法行为,准备对其进行处罚前首先要求违法人接受半个小时或一个小时的交通安全教育。通过教育让违法行为人认识到自己行为的违法危害性,自觉接受处罚,且促进其在今后参与交通活动时会更注意交通安全了,这比起“重处罚轻教育”的效果要好很多。
(五)开展丰富多样的交通安全宣传活动。寓交通安全教育于娱乐中,大、中队经常组织娱乐宣传教育活动。例如开展交通安全知识竞赛。在交通安全共建村、厂、校,提前数天发给参与人一些交通安全知识资料让他们学习,数天后,在这些共建单位开展交通安全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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识竞赛,就资料里的内容问答,答对的参与者奖励一些小奖品,这种活动容易提高群众了解交通安全知识的兴趣与主动性。又比如赠送安全头盔。对一些不戴安全头盔的违法人在查获之后,赠与安全头盔,原本以为会受到严厉处罚的违法行为人不仅没受到处罚,还意外获赠,那还有什么“理由”不戴头盔呢,丰富多样的交通安全宣传活动经常开展,让辖区群众受到经常性的交通安全教育,久而久之,安全意识也会有所提升。此外,在一些人流聚集地开展交通安全图片展、播放交通安全教育碟片、散发交通安全传单等等活动也能收到很好宣传教育效果。
三、实行人性化管理,尽量化解被处罚人的抵触情绪
在不少群众眼里,交通民警就等同于“罚款的警察”,为了消除这种误解,除了大力加强交通安全教育、极力提高辖区群众的交通安全意识外,很关键的一点是要强化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人性化管理措施。作为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工作的最终目的就是要尽量减少交通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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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行为、遏制交通事故。安全是“目的”,“手段”未必要罚款。
为改变以往在群众眼里公安交警“以罚为主”的交通管理方式,大、中队经常性的开展交通安全劝导活动,对驾驶两轮摩托车不戴安全头盔、车辆违法停放、闯禁行路线等轻微交通违法行为在被查获后不再进行罚款,而是让交通违法人参与交通执勤劝勉其他人遵守交通法规、协助维持交通秩序来代替处罚,这既扩大了交通管理人员队伍,也改变了以往在群众眼中以罚为主的公安交警形象,既做好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又能够适应农村经济落后的民情,也能增强对交通违法人的交通安全教育,以教育代罚款,达到减少交通违法行为、改善交通秩序的目的。
四、调动群众主动参与交通管理工作的积极性,开展“群防群治”
(一)成立各类型车辆“协会”自治。我队分片划区在农村基层鼓励各种类型的车辆驾驶人员成立协会等组织开展自治管理。目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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抚松全市按乡镇划分成立了客运车队、货运车队、农用车队等13个,在协会的内部再根据区域(我们管辖的区域——各乡镇——各行政村)的划分成立了相应的分支机构(即“分会”),层层而下,形成了一个类似“金字塔”型的管理机构,这些协会的“管理者”直接对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负责,负责签订安全责任状、定期组织交通安全教育等等,协会的管理章程里也制定了相关法律规定,如:严禁非法载客上路,严禁未无证驾驶无牌车辆等等,他们拥有了充分“自治权”,并相互监管。不仅节省了警力,提高了工作效率,又让这些驾驶人员有了“自治”的感觉,调动其参与交通管理的工作积极性。
(二)组织交通安全义务巡逻队。各中队与辖区团组织联合召集优秀青年组成道路交通义务巡逻队,负责各辖区的交通安全工作,开展对占道晒粮、路边堆放砂石建筑材料、乱摆摊设点、非法载客等行为进行劝导,消除交通安全隐患,创造良好的交通执法环境。
(三)组织联勤执法队、各部门齐抓共管。交通管理工作并非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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仅交警部门的“独角戏”,交通管理工作直接面对群众、涉及面广,需要全社会的共同关注,尤其在乡镇基层,警力少、管理线路长,单靠交警一部门只会出现心有余力不足的现象,政府与各职能部门的支持起着关键性作用。争取当地政府、党委的支持,联合各职能部门组建一个联勤执法队,齐抓共管交通安全工作,开展社会化交通管理,不仅可以相应解决乡镇基层中队警力不足的问题,还可以相互弥补职能的欠缺,效果尤佳。
五、延伸各种业务到基层,真正做到便民利民
农村基层之所以存在大量的无牌无证车辆,很大原因上是因为地处边远,进城培训驾驶证、车辆挂牌不方便,所以虽然很多乡镇基层中队大力强强整治,但是仍然治标不治本,很多车辆还是在被处罚后不及时参加培训驾驶证、车辆挂牌,而交通管理工作也很容易陷入一种僵局——整治力度大却收获小,辖区的交通违法率仍居高不下。抚松交警我队自2003年开展“贯彻十六大,全面奔小康,公安交警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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么办”大讨论以来,开展一系列便民利民措施,延伸车管、驾管业务到基层,组建流动车管站、驾驶证培训班,定期或不定期深入各乡镇为边远地区群众挂牌、年检、培训驾驶证让正规购买的车辆方便挂牌,让愿意参加驾驶证培训的驾驶人员方便培训,这样一来便可以使辖区的无牌证车辆大大减少,不仅赢得群众对公安交通管理机关的便民利民措施的肯定,促进和谐交通管理环境的建设,同时也可以降低辖区的交通违法率。
六、加强警民沟通,强化廉政监督
近年来,我们大、中队积极聘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管理对象等在人民群众中带有号召力的人士为廉政监督员,经常性召开通报会议,向监督员传达新的法律、法规和通报部署开展的专项整治活动,争取他们的理解支持,并充当警民沟通的共同桥梁。群众有什么热点、难点问题通过这些代表向我们反映,而我们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开展的一些专项活动的精神也通过这些代表公布。在执法工作展开时,遇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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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些群众“不理解”的责问时,这些代表便会发挥作用,对这些群众解释我们的工作目的等等,消除误会,使公安交通管理机关与群众之间建立和谐的关系。建立廉政监督机制、开展民主评议行风等有利于强化警民关系的活动,不仅可以加强警民的沟通,更关键的是也给自己树立一面“镜子”,通过廉政监督,可以及时发现自己工作开展中存在哪些不足之处,即使改正或补救,以利于和谐执法环境的构建。
老板离婚前暗中转移千万财产
老板离婚前暗中转移千万财产 2008年10月23日 天府早报
风情假日旅行社老板
风情假日旅行社老板
四川风情假日旅行社
白手起家,夫妻2人共同打拼出身家千万:注册1家旅行社、持有7家酒店的股份。一夜之间,已经协议离婚的双方又闹上法庭:男方邹洪称自己是个“穷光蛋”,没钱赔付250万元的补偿费;女方李萍称前夫想“赖账”,私自将财产转移给了亲朋好友。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进行财产调查后,男方因涉嫌拒不执行法院判决、裁定罪被司法拘留,如果罪名成立,邹洪将面临3年以下的有期徒刑。
(本报21日曾作报道)
一个身家千万的企业老总,为何甘愿当“老赖”,把自己送入拘留所也不肯对前妻做出补偿,这场因财产引发的纠葛给他们的家庭和生活带来怎样的变化,21日,记者探访了邹洪和李萍曾经的“爱情结晶”——四川风情假日旅行社,试图寻找这出家庭闹剧背后的真相。
老板离婚 生意冷清
21日下午4时,记者在青羊区上西顺城大街的一栋商业楼内,找到了邹洪和李萍两口子当年共同创办的四川风情假日旅行社。旅行
社的大门口摆放着前台接待的桌子和提示牌,没有工作人员,墙上挂着成都市旅游局颁发的“年度优秀诚信旅行社”等几块奖牌。办公区内,约有10名员工各自坐在电脑前,没有想象中“忙碌”的电话声,200平方米的办公区显得有些冷清。
旅行社行政办公室内有邹洪的几名亲友,目前他们负责旅行社的主要管理工作。“员工都放假在家,只留了几个值班的。”旅行社的行政主任兼副总经理魏晓华说。据他透露,目前旅行社的经营情况并不理想,下半年没有接过一个团队,只有偶尔的零星散客,旅行社现在正向成都市社保局申请员工的补贴。“今非昔比了。”魏晓华介绍说,旅行社的业务以九黄线路为主,之前业绩一直不错,2005年度接待赴九寨沟旅游的游客量为全川第2名。旅行社在2004年正式开始营业时只有几名员工,后来发展壮大,员工最多时有30多人,如今在册的员工还有20多人。魏晓华说,风情假日旅行社的改变,除了5?12地震对旅游业造成影响,两位前任老板——邹洪和李萍两口子的感情变化也对旅行社的各个方面产生冲击。在旅行社办公室的角落,整齐摆放着税务登记证和经营许可证,法人代表均是张黎明。“以前法人是李萍,他们离婚后就改变了。”“去年3月开始,他们两个就在闹,公司许多事情都是我们其他人在管。”魏晓华说,“李萍走了以后,也有骨干员工离开。别人毕竟很在意他们的事会影响旅行社的经营,怕他们把矛盾带到工作上。”当二人闹离婚时,来组团的游客人数少了,导致了员工收入下降。“现在根本没什么收益,加上他
们的事情闹得不可收拾??”魏晓华摇了摇头,对旅行社的现状表示担忧。
“风情”不再 子女受伤
魏晓华说,邹洪以前做旅游业务,与当导游的李萍认识后,两人很快确立了恋爱关系。由于同在旅游界打拼,两人手上都握有一定的人脉关系,经过两三年的资源积累,2004年,风情假日旅行社在双方的共同创建下正式运营。“两口子创业之初确实辛苦,无家无底的,一切都要靠自己。”在魏晓华看来,“风情假日”是邹、李二人的“爱情结晶”,为了呵护它,两人可谓费尽了心思,用尽了力气,旅行社终于步上正轨,初具规模。事业起步后,邹洪和李萍夫妻搭挡,一人负责业务经营,一人负责内部运作,很快就在业内闯出了名气,业绩也是蒸蒸日上。对于目前邹、李二人婚变的情况,他不愿多谈,只是很隐讳地表示,成都旅游界皆知李萍其人。
随着两口子感情破裂一起“受伤”的并不止旅行社,还有邹洪和李萍两个还未成年的孩子。“娃娃还那么小,要是知道父母因为钱闹成这样,爸爸还坐牢,不晓得今后对他们的影响有好大~”邹洪的堂妹邹丽说,二人离婚后,3岁和7岁的两个孩子各自跟着父母单独生活,现在都交给年迈的爷爷、奶奶来照看。
有钱没钱 是个问题
“如果我哥真有那么多钱,何苦还要为250万元去受牢狱之灾呢,”针对邹洪拥有近4千万元身家的传言,邹丽断然否认。
她说,对外宣称旅行社拥有某某酒店的多少股份,这是业界公开的秘密,目的是让游客对旅行社的资质和实力更放心,正因如此,才有了传言中的邹洪拥有7家酒店的部份股权。
对此,魏晓华还特意对记者解释:酒店与旅行社是长期合作关系,酒店以每年支付挂靠费的方式,让旅行社为其带来相应客源;对外,双方则会宣称旅行社拥有酒店的一定股份,以此增强在业界内的竞争力。
当记者问及邹洪拥有的66%旅行社股份为何会突然出现在邹丽名下时,她无言以对。沉默良久,她表示,自己并不清楚邹洪的财产明细,更不了解他是否拥有7家酒店的股权,之前的言辞仅是她的猜测。魏晓华等人也表示,邹洪究竟有多少财产,只有等他自己亲口来证实。
至于邹洪欠李萍250万元的补偿费,邹丽表示,由于目前正处于旅游淡季,旅行社一直在亏损,根本拿不出钱来,他们只能找邹洪的朋友先帮他还上一部分,等旅行社有赚了,再把剩下的补齐。
昨晚,记者再次电话联系上了李萍。对于“风情假日”目前的运作情况,李萍称,自从她把33%的股权转移给旅行社老员工张黎明后,她就无权再过问了。“他有钱得很,就是想赖,宁愿坐牢都不把钱给我。”李萍说,做了8年夫妻,邹到底有多少财产,她一清二楚,但苦于无法出具证据。即使两人闹离婚时,她也从没想过邹会转移财产,直到她聘请的律师着手调查此事后,她才警醒邹洪竟如此不顾夫妻情分。现在,她唯一能做的就是把她应得的财产从邹洪那里拿回来。
如何防止配偶转移离婚前财产
如何防止配偶转移离婚前财产!!
梁小姐想和丈夫协议离婚,丈夫不同意。梁小姐想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丈夫说如果她要起诉离婚,家里一分钱也别想带走。梁小姐问“今日说法”,如何防止丈夫在离婚前转移财产。
这个问题也是很多准备离异的夫妻关心的问题。如果梁小姐的丈夫暂时还未对“转移财产”采取行动,梁小姐可及时通过申请财产保全的法律手段,阻止这一企图的实现。财产
保全的措施有查封、扣押、冻结等,根据《民事诉讼法》第92条、93条的规定,财产保全又分为诉前保全和诉讼保全两种。诉前保全是在当事人尚未起诉前就向法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这一般适用于情况紧急的情形,如还未起诉时就发现对方已在转移、变卖、毁损财产等。需要提醒的是,在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15天之内,申请人必须起诉,如果不起诉,法院将解除财产保全;诉讼保全是当事人一方已正式起诉后,发现对方有毁损、隐匿、转移、变卖财产等迹象时,申请法院采取的财产保全的措施。法院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后,负有保管被保全财产的义务人必须妥善保管,不得隐藏、转移、毁损或变卖财产。
此外,《婚姻法》第47条规定,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隐藏、转移、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人民法院对前款规定的妨害民事诉讼的行为,依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予以制裁
离婚前财产转移花样多
《离婚前财产转移花样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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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日期:2014-08-18
“本来该是我俩的房子,咋说不是就不是了呢,”近日,道外区的张艳到哈市妇联权益部哭诉了她的遭遇。
原来张艳这段时间正在与丈夫打离婚官司,从8月份至今已经开了两次庭。离婚原因是张艳得知丈夫今年年初瞒着她在道外区为其女友购买了一处价值20万元的门市房。
虽然房产证上登记的是丈夫女友的名字,但为了要回房子,张艳软磨硬泡加上鼻涕眼泪终于从原房东那换来了证言及买卖合同书,证实这套房子确实是张女士丈夫买的,而且是他付的钱。
张艳说,自己家里本来很有钱,丈夫一直做服装生意。可到办理离婚的时候,她才发现钱都不见了,不仅如此,还莫名其妙地背上了5万多元的外债。
但是在法庭上,张艳的丈夫也出示了一份由房东签字画押的证言,证实房子是其女友买的,与自己无关。最终庭审因同一人出具了两份完全不同的证言,事实无法认定而暂时告终。
无独有偶,南岗区的于阳和丈夫开了家夫妻店,在学校附近经营文化用品,一直以来生意都很红火。平时丈夫负责管账。今年5月份,丈夫三番五次做于阳的工作,准备向朋友借钱,以便让店铺的生意增加竞争力。在丈夫的鼓动下,于阳出面向亲戚朋友借了6万块钱,并立下了借据,签上了自己的名字。
可9月份,于阳的丈夫突然以感情不合为由提出了离婚。这时她才发现,自己苦心经营的小店原来一直是在赔本经营,从往来账目上看,不但没有赚到一分钱,反而欠了厂家1万多元的货款。加上她向朋友借的6万元钱,夫妻共有债务达7万元之多,这个结果是她无论如何也接受不了的。
于阳回忆,店里生意一直不错,客流不断,很少看到丈夫在用钱时捉襟见肘。他们是1999年结的婚,第二年开店时夫妻俩已攒下4万元的家底。她想不明白,几年来这生意怎么能越做家越穷呢,
哈尔滨市妇联权益部何淑艳部长说,在权益部受理的妇女上访中,因丈夫有外遇而背着家人转移财产、隐匿财产的占了20%%。上访时很多妇女都坚定地表示,家里就是有钱,可到离婚时却怎么也拿不出有效证据来证明。
据哈市一家私人侦探所负责人唐先生介绍,在他们办理的婚姻咨询类业务中,询问如何识别共有财产、如何找回隐匿、转移财产的占了很大部分。而且,在婚姻行将破裂的边缘,夫妻双方往往都会使出浑身解数,盗出存单转投股市、国债;利用买房置地将财产转移至他人名下,让对方根本摸不到边;在生意上做假账,证明自己经营失败,不仅没赚到钱,反而背上了债,可谓花样百出。
针对婚姻一方五花八门的转移财产行为,哈市元辰律师事务所(www.lvshimen.com)张律师认为,摆脱“转移”陷阱,当事人还是谨慎细心为好。像于阳只要细心审查店里账目,与进货厂家、长期客户保持联系,就不难找到其中的漏洞。最稳妥的办法就是一旦发现双方出现了离婚苗头,就及时到法院申请财产保全,由法院“监管”共有财产。
张律师指出,随着生活水平的不断提升,现代人财产组成成分已不仅仅局限于现金、首饰、房产,而是转向多元化。其中包括固定财产,如汽车、家用电器、家具等;金融资产,如股权、期权、股票等;无形资产,如知识产权、著作权、专利权等,内容比较丰富。但如果在婚姻的延续过程中,夫妻双方没有对这些财产的权属作出明确约定或公证,那么一旦真有“劳燕分飞”的时候,势必要为财产划分而焦头烂额。家庭虽然并不是功利场,但是为了“好合好散”,夫妻财产公证无疑是多上一道“保险”。
据张律师介绍,夫妻财产公证的方式灵活多样,既可以在结婚前就婚前自有财产、婚后有可能获得的财产所有权进行约定、公证,也可以在婚后随时对取得的财产进行公证。怕麻烦的夫妻还可以签订书面协议,同样具有法律效力。
离婚前转移财产 违法终害己
http://www.falvm.com.cn 2010-11-17 16:41:42 来源:兰州晨报
当婚姻处于破裂的边缘时,许多夫妻都会使出浑身解数转移财产。有的盗出存单转投股市,有的买房置业将财产转移至他人名下,有的在生意上做账,证明自己经营失败,不仅没赚到钱,反而背上了债。
法律界人士指出,为了离婚时少分或者不分财产给对方而恶意转移财产之举,实则害人又害己。对于利益被侵害者,加强自我保护意识和有效防范措施才是保护自己合法权益不受侵犯的最好途径。
典型案例:花心老公暗箱操作离婚前“贱卖”房产
尽管写下了“如若再犯、净身出户”的承诺,但恶习不改的刘东不仅再次包养情妇,还偷偷将自己名下一套市值百万的房屋以20万元超低价“贱卖”给了亲弟弟刘北。妻子王芩获悉后,认为刘氏兄弟俩有恶意串通转移财产之嫌,遂将兄弟俩一并告上法庭,要求法院确认卖房协议无效。而刘东在收到诉状的当天,即向法院递交了离婚诉状。不过因为涉及夫妻共同财产纠纷的诉讼在前,该离婚官司被法院裁定中止审理。今年8月,法院对该房屋买卖纠纷案作出一审判决,认为诉争房屋系王芩与刘东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刘东购买所得,该房屋应属夫妻共同财产。刘东在未征得妻子同意的情况下,与其弟签订房屋买卖契约转让该房屋,侵害了王芩的合法权益。最终,法院判决,刘东与刘北签订的《房地产买卖契约》无效。一审宣判后,刘氏兄弟提出上诉。11月1日,兰州中院开庭审理该起上诉案。
二审庭审时,刘氏兄弟未出庭,他们的代理律师提交一系列证据后,认为该房屋系刘北出资并实际占有的房屋,要求法院依法改判或发回重审。气愤难忍的王芩当庭指出,他们夫妇结婚初期感情尚好,可是女儿上小学时,刘东就有了外遇还染上了性病,当时刘东还写过保证书。为保全家庭,自己还忍辱被迫给第三者支付了2万元的“同居安抚费”。2006年,刘东凭借科级干部的身份获得单位出售优惠福利房的资格,夫妇俩支付了25万余元后买下了该套面积160平方米的房子,产权办理在刘东名下。可是没过多久,故态复萌的刘东竟公然在该房包养了一名“网恋”结识的情妇。当时,因在外地求学的女儿患病,王芩始终奔波在为女儿医病的路途上,对刘东的背叛浑然不知,直到声称已有私生子的情妇致电王芩要求“交易刘东”。这一次,刘东写下“净身出户”的离婚协议。这场轩然大波,虽然使情妇搬出了该房,但却住进了刘北的一套房子,刘北则举家住进了该套大房。随后,就发生了刘东低价卖房给刘北并过户的事情,刘东则长期与情妇同居至今不归。(文中人物均系化名)
专家说法
主持人:本报记者 郭玉红
嘉宾:甘肃方域西涛律师事务所律师 杨元昊
甘肃正天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余春生
甘肃合睿律师事务所律师 颜东凌
主持人:我们在法院了解到,财产转移在今年的离婚案中约占35%,有增加之势。因离婚而转移财产的行为,往往被评价为“恶意”,法律对此是怎么规定的?
余春生:《婚姻法》规定,家庭财产分为夫妻个人财产和共同财产两部分。离婚时,个人财产归个人,而夫妻共同财产则要进行分割。该法第47条规定: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而且如果一方是在离婚以后才发现另一方有隐藏财产的行为,则不管离婚多长时间,都可以在发现该行为之日起2年内提起分割所隐藏的财产的诉讼。其实为了离婚转移财产,是要冒很大的风险的。
颜东凌:从法律关系上说,造假一方的确是要承担很大风险的,因为离婚转移婚内财产,往往要通过虚假的交易或是借贷凭证,而如果帮助造假者一旦翻脸,那这些被转移出去的财产就危险了,因为此时这些财产已不在造假一方的名下了。另外,法院在审理离婚案件时,如果确认一方存在恶意转移财产的行为,将会对该财产进行重新分割。届时将会视具体情况对转移财产的一方少分,甚至不分,以维护另一方的利益。
主持人:一旦发生离婚前恶意转移财产的行为,将面临什么样的法律责任呢?
余春生:首先是民事责任,如上所述,根据《婚姻法》的规定,恶意转移财产的一方,对于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是可以少分或不分的。而且,即便在离婚后,只要另一方发现有恶意转移财产行为,也完全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婚姻法》第46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重婚的;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实施家庭暴力的;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在该案例中,提出离婚的刘东存在婚外情,应当属于有过错的一方,那么在财产分割时应该少分或者不分财产,女方还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颜东凌:此外,还可能被拘留。因为为了达到顺利转移财产的目的,往往需要和对方事先串通,极有可能出现伪造或毁灭证据的情况,而依据民事诉讼法规定,伪造、毁灭重要证据,妨碍法院审理案件的,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
杨元昊:对于伪造证据进行虚假诉讼,是否构成犯罪的问题,目前刑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均无明确规定。有关的规定仅见于最高检法律政策研究室给山东省检察院回复的《关于通过伪造证据骗取法院民事裁判占有他人财物的行为如何适用法律问题的答复》,其指导思想是行为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伪造证据骗取法院民事裁判占有他人财物,如果伪造证据时,行为人有指使他人譬如亲朋好友作伪证行为,帮忙者构成犯罪的应当依照刑法规定,以妨害作证罪追究刑事责任。这也是司法实践中将虚假诉讼行为以妨害作证罪定罪处罚的缘由与依据。
主持人:实践中,很多对簿公堂的夫妻,对于恶意转移共同财产的主张,又普遍存在取证难的现象。请给一些有效防范的妙招。
颜东凌:的确,转移财产的现象是很普遍,但起诉方由于事前无戒备,事后又难取证,故不易赢得官司。所以防止财产转移,关键就在一个“防”字,也就是要事先做好准备,处处提防。首先要明确夫妻对财产处理的法律权限。根据法律规定,若无特别约定,个人财产未经协商只能由个人处理,而共同财产的处理须经双方同意。明白了这一点,夫妻任何一方都可理直气壮地按规定处理财产,而不必考虑怕影响感情等因素。一旦发生夫妻关系将要破裂的情况,为防止一方单方面处置财产,夫妻双方最好不要像人们平时所做的那样把财权交给一个人。如果一方擅自处理贵重的夫妻共同财产,另一方要及时制止,特别是对一方以孝敬父母、捐赠等名义将财产转移的情况,决不可掉以轻心。
杨元昊:还有进行婚前财产公证或者婚前协议也是比较可行的办法。夫妻双方可以通过订立书面协议的方式,约定婚前个人财产和婚后共同财产的归属。为了使协议书具有更大的法律稳定性,可以进行公证或者是律师见证。婚前财产公证可有效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即使发生纠纷诉讼到法院,法院也能及时审理,不会出现举证不足或无法查实的后果。如果已经产生纠纷,则可以进行诉讼保全和诉前保全。就是在离婚诉讼的同时,或者在离婚诉讼前,即先向法院申请财产诉讼保全。再有一种就是“先下手为强”,即把相关的证件甚至实物先拿到手。案例中王芩能够拿出刘东几次出轨写下的保证书,至少能够证明对方属于过错方。
余春生:常言道“一家人不说两家话”,但是一旦夫妻感情没了,后面的事就冷酷得像一场阴谋。离婚中一些最严重的财务失策往往也是最常见的问题,究其根源,几乎都要怪规划不周。而且在充满怨恨的氛围中决定财产归属,很可能会造成难以想象的经济后果。其实,离婚也有许多理财之道。在我接触的案例中,有些当事人在防范财产转移问题上有自己的一套。比如购置高档物品后登记造册、复写购物票据等。有人还对家庭大宗财产拍照、列表,并有意识地寻找证人。这些方法可供借鉴,但要根本杜绝财产转移,关键是当事人要加强自我保护意识。总之,家庭虽然并不是功利场所,但是,随着市场机制不断走入家庭,夫妻财产公证势在必行。最后,再表明一点,婚姻是需要双方以诚相待的,即使在感情已经远离的时候,也不可让诚信消失,为了离婚转移财产,不仅违法还要冒着极大的风险,而且不管成功与否,都是害人害己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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