塞阿战遥控飞机操纵者疑曝光 阿总理兄弟遭逮捕后释放
发布时间: 2014-10-15 15:24:16??|??来源: 东方网??|??作者: 新体??|??责任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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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塞阿战遥控飞机操纵者疑曝光 阿总理兄弟遭逮捕后释放
《BLIC》头版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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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浪体育讯 在北京时间今天凌晨的一场欧洲杯预选赛比赛中,塞尔维亚与阿尔巴尼亚的比赛出现了非常混乱的情况,一架遥控飞机悬挂着一面旗子飞进球场中央,旗帜上印有科索沃地图以及一些政治标语,随后更是引发了场上的混乱,造成了群殴的事件,据塞尔维亚媒体的最新消息,阿尔巴尼亚总理的兄弟涉嫌是这起事件的主谋。
塞尔维亚和阿尔巴尼亚两国拥有根深蒂固的民族矛盾,所以欧足联虽然允许双方球队进行比赛,但是禁止客队球迷远征助威,今日比赛是在贝尔格莱德进行,阿尔巴尼亚球迷无缘现场为祖国球队加油,在第41分钟,飞机进场后,塞尔维亚的米特洛维奇跳起将旗帜拉下,阿尔巴尼亚球员冲上去要保护旗帜,引发了场上的混乱,随后塞尔维亚球迷还抡起凳子攻击阿尔巴尼亚球员,比赛也被迫终止。
据塞尔维亚最大的报纸《Blic》报道,阿尔巴尼亚总理的兄弟Olsi Rama已经被逮捕,《Blic》称,在遥控飞机事件后,Olsi和三名阿尔巴尼亚人被警方带走,但是在Olsi表明了他美国公民的身份后,Olsi得到了释放。
据《Blic》引用目击者的发言称,Olsi向塞族警察展示了他的美国护照,并大叫:“我是美国公民,我不喜欢你。”据《Blic》报道称,遥控飞机的细节已经被发现。而Olsi据报道已经回到了阿尔巴尼亚首都地拉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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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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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大利亚一考拉乱穿马路遭警察逮捕 警告教育后释放
据澳大利亚新快网11月10日报道,一只可爱的考拉被发现在澳大利亚悉尼金宝镇市(Campbelltown)穿梭马路阻碍交通,警方开始对它展开了追捕,最终逮捕到了这只闯祸的考拉。它在被严厉警告后已经获释。
考拉乱穿马路被警察“抓到”警车上
考拉经常在马路上乱跑(资料图)
关于此事件的详细过程还被记录在了警犬队的Facebook页面上,警犬队写道:“高级巡警巴里拦停了考拉,还跟它讲了关于乱穿马路的危险,后来将它带上了警车。”
“由于不服从命令还到处乱跑,已经发出多次警告,但考拉没有遵从。金宝镇人员赶到后展开了徒步追捕。考拉最终被捕,警方咨询过皇家防止虐待动物协会,该协会建议应将考拉释放到远离金宝镇交通的合适地点。”
“考拉最后被看见跳下警车,把手铐留在身后。”
金宝镇警方犯罪经理Greg
Inger说,拘捕一只考拉对于警方是非常罕见的案例。但作为警察,他们需要应对任何妨碍正常秩序的东西。警方对考拉进行了安全教育,在咨询过皇家防止虐待动物协会后,将其释放到远离金宝镇交通的合适地点。
报道说,虽然这听上去有些幽默,但却反映饿金宝镇地区的一个严肃问题,这里的考拉因为丧失栖息地,经常深入到居民区,而每年都会有很多考拉在马路上丧生。志愿者们也反映,一个星期经常要救援六只考拉。日前,还有只考拉被困在当地停车场的一棵树上,消防员要出动移动式升降机才救它下来。
在澳大利亚,考拉常深入居民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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逮捕后羁押期限
逮捕后羁押期限
侦查、审查起诉阶段办案期限
(一)强制措施期限
1、传唤、拘传持续时间不得超过12小时;
2、拘留时间,一般不得超过14日,特殊情况最长37天;
3、取保候审时间,不得超过12个月;
4、监视居住时间,不得超过6个月。
(二)侦查羁押期限
1、对犯罪嫌疑人逮捕后,不得超过2个月;
2、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可以延长1个月;
3、对符合刑事诉讼法第126条规定情形的,可以延长2个月;
4、对犯罪嫌疑人可能判处10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依照刑事诉讼法第126条延长期限届满,仍不能侦查终结的,可以再延长2个月;
5、发现另有重要罪行的,重新计算期限。
(三)审查起诉期限
1、 审查起诉时间,1个月;
2、重大、复杂案件,可以延长半个月;
3、改变管辖的,改变后的检察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计算;
4、退回补充侦查,以两次为限,每次1个月;
5、被害人对不起诉决定的申诉,在7日以内;
6、被不起诉人对依据刑法第142条第2项作出不起诉决定的申诉,在7日以内。
(四)审判期限
1、普通程序一审公诉案件,应当在受理后一个月以内宣判,至迟不得超过一个半月。特殊情况,经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再延长一个月。人民法院改变管辖的案件,从改变后的人民法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计算审理期限。人民检察院补充侦查的案件,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法院后,人民法院重新计算审理期限。
2、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在受理后二十日以内审结。
3、二审上诉、抗诉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审结,至迟不得超过一个半月。
特殊情况,经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再延长一个月,但是最高人民法院受理的上诉、抗诉案件,由最高人民法院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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课间操后的逮捕
从小学到中学,课间操是学生们轻松一刻的时分。 我的课间操回忆在“**”中划上了血腥的句号。 故事发生在1966年夏天,我所就读的昆明第二十四中学。 虽然“**”已经开始,工作组进驻了学校,大字报糊满在教室走廊,但学校里仍是和气未失。 第一批大字报是批斗“封资修”教育路线的,大字报上许多认真教学的老师都被点了名,他们培养的“修正主义苗子”也被点名。工作组授意把学生的名字都涂掉。在那些墨迹下面,我依稀还辨认得出自己的姓名。 “运动”是冲着老师来的,我们这些学生还是“革命接班人”,还在“被教育”的范围。 工作组只是让我交出了那本“三家村”的剪报本。当年父亲在异地,每次看见报载文章,都会挑选剪出,寄给我,并叮嘱我贴在一本废书上面。 班里同学之间的“面子”还没有撕破。虽然也有人揭发,我晚上在宿舍讲《红楼梦》《聊斋》。但基调还是那样,改造思想。我这样的出身与性格,一直都是在灰色地带。 6月29日,清晨,阳光明朗。 学校停课了,但还有课间操。 课间操后,同学们三三两两走回自己的教室。我还没有坐定,一抬头,忽然看见两名警察走进来,在他们中间,扭动着一个身躯,试图要挣脱。 然而他不仅被控制,并且戴上了手铐。 “杨德立!”一声同学的惊叫。 工作组长出现了,一位姓吴的中年妇女。她作了郑重宣布。同学们只是害怕,什么也没听清楚,大约是讲杨德立“**反社会主义,书写反动标语”等等,案件已被破获。 课间操的活泼景象不复存在,惊栗、血腥和恐怖的一幕从此拉开。 在全班人的目睹下,同窗共读的同学刹那间变成了“反革命分子”。 杨德立是班上的体育委员,课间操他是必须要带头做的,而且还要督促所有的同学都下楼去做。 多年后他对我说,那天早上他已经感到自己被某种目光所监视。就在同学们都出教室去做操的时候,他被人留住,说“有事”,被带到学校办公室,里面已经有两个警察,拿出了那块致命的木板,只看见远远的,上面有粉笔字“**反社会主义”。杨德立否认是他写的。但是他们不听,立刻就把他铐起来了。 杨德立回忆说,后来,在监狱审讯与宣判时都再也没有出示过那块木板。 然而警察当时又不把他带走,在同学们回到教室时,突然地把他推了进来。 接下来,在莫名的愤怒和恐怖中,许多同学向自己刚才还在一起说笑着的同窗投掷石块和墨水瓶。 杨德立力图反抗和反驳,他的头上脸上已经血迹斑斑,墨水和鲜血一直流到他的白衬衣上。 后来,他回忆起,那天他刚换了一件新的白衬衣。 杨是一个英挺的少年,班上的体育委员,校园篮球高手,舞台明星,平时风头倍出。 瞬间他就变成了污浊中的怪物。在两个警察的挟持下,他的面孔和身体都在拼命地进行着“不认可”的反抗。这使得他更加狼狈。但对我却留下了深刻印象。 杨被警察带走,下面立即召开了揭发会。 我被指定做记录。因为我写字快,历来班会都是我做的记录。 飞快地划了两个笔记本。 以后的日子里,在工作组和班上“**”小组的启发下,严重的事实被指出来:“我班的领导权已经被阶级敌人篡夺”,原来几乎所有的班干部都是出身“反动军官”,一个个触目惊心地被揭发出来。 除了已经逮捕的杨德立是体育委员,那个笑眯眯的、成天乐于为同学买饭票的生活委员邢同学,那个劳动时一个人扛几把锄头在肩上的劳动委员段同学,顿时都成了“野心家”。 一个喜爱说评书、时常逗大家开心的罗同学,被指为“居心不良”。讲过的那些历史段子肯定是宣传封建主义的,记得他讲得最多表演最精彩的是《甲午风云》。每个开过的玩笑都被重新揭发出来,或者他自己检讨出来。 一个留着长发、颇有艺术气质的马同学,喜欢唱抒情歌曲。他因病休学,年纪稍长。每天晚自习的休息时间,他都教全班唱歌,并且事先把歌谱歌词抄写好,悬挂于黑板上。这也是我们班的一个特色,引得其他班同学前来观望,纷纷羡慕。 那些歌曲多是电影插曲,例如:“在我们生活的道路上,友谊的花朵到处开放。它把浓郁的芳香,撒进了我们的胸怀。” 而电影在这场“**”中已经全部被抹黑。于是“散播毒素”这样的罪名就加在这位辛苦教歌的同学头上。 我们这个班集体由于大家的努力,一直过得很开心很出色很活跃。班上同学的感情一直很浓,有时星期天都不归家,相聚打乒乓球。看完电影夜深了,男生就会送女生回家。 学校开运动会时,不参加比赛的同学就把饭票省下来,送给参加比赛的同学。 在那个物资短缺、粮油肉和糕点都定量供应的年代,我们正在长身体的饥饿之中,每天上午才第三节课就饥肠辘辘。而能够把饭票节省下来,这需要多大的克制啊。这种事情完全就是自发的,出于自愿。 而在运动会之后,运动员们又会把饭票退回去,说“比赛完了,我还没有吃完,这些剩下的饭票,还给你吧”。回答则是:“我够了,你身体壮,能吃,就吃吧。” 直到今日,想到这些事情,我还会眼眶发热。我也参加“中长跑”比赛,是学校800米冠军。我也吃过同学的饭票。 这种感情,在朝夕相处之间,应该是人一生的珍贵收获。 然而,就像房屋抵挡不住台风,一切都摧毁了。 当时我听着这些揭发,还要记录着这些揭发,真有种排山倒海的感觉。 同学们真诚地感到自己的“觉悟太低”,这么多“睡在我们身边的赫鲁晓夫”,原来这就是“复辟”。 杨德立消失了。但抓“敌人”的声浪并没有结束。 课间操抓捕,拟定这个方案的人,就是为了制造一个大恐怖,大镇压的开端。 全班人,全校人,每天都在发抖中过日子。 昆二十四中的“红色恐怖”是空前的,在黑夜里,我们被命令站立,听那些曾经一起打球、一起做作业、一起郊游的“红五类”同学挥舞皮带叫骂:“老子反动儿混蛋!”当场就有同学晕倒。 比打成“反革命”还可怕的是“挖黑烙印”。杨德立被抓捕时,他还在挣扎,否认自己的罪名。而在下面的日子里,班上那些出身“黑五类”的同学,被迫争先恐后地坦白自己的“罪恶”,那都是一些莫须有的自我诬陷。 班上一个平时就很怯懦、身体瘦弱的男生,居然坦白,他“梦见自己想杀**”。这个成果被报上去后,大家又是一阵恐惧。后来可能是上面也认为太夸张了,没有理会。 这个同学平时就没什么让人羡慕的地方,所以也没有人有什么兴趣再去整他。 平时的妒忌,也是学生中“整人”报复的一个因素。 这是一次未成年人脆弱时分的人格塌陷。 我认为,从那个时候起,我们这个班集体的情谊与人性也塌陷了。同学之间信任与关爱的基础已经被摧毁,很难恢复。 在校园里,一位老年女教师被抛入了学校水池中。她奋力挣扎,还引来讥笑。爬起来之后,她被剃成了“阴阳头”。 “天阴鬼湿声啾啾”,我时常想到这句古诗,来形容当年的校园。 那些花香鸟语的日子一去不返,并被抹黑栽赃。 我曾经邀请一位专县上的女生到家中过周日,母亲特意用“定量肉”招待她。可是在“**”中,她居然说,我母亲要拉拢她。也许她忘记了这件事,但我至今不理她。 得罪我的人,认错就过去了。可是加害于我善良的母亲,我永不原谅。 当“大串联”开始,学校和班级很快就散了摊。 从此,人们有意地避开这往日熟悉的集体。 疲劳的串联归来,我在家中歇息。从外面带回许多杂乱无章的印象,自己也难以理清。 忽然,在一个晚上,有人敲我家的门。母亲开门,她没有想到,进来的也是一位母亲。 杨德立的母亲来找我了。 我站了起来,说:“你找我干什么?你去找那些‘**小组’的就是了。他们办的案子。” 我母亲给客人倒水,让座,一个劲地朝我使眼色,嫌我太粗鲁。 她是一位脸色黝黑、面目端庄的妇人。她先是说好话:“你是你们班最有头脑、最聪明的,所以我来找你。” 我一点不留情面地说:“你别痴心妄想了。现在人家平反的都是反工作组的,他那个是写反动标语,反革命事件,任何时候,不搞运动也是犯法的。平反不了。” 我一直站着,作出一副赶她走的架势。 我已经听说,杨的母亲几乎把我们班的人都找遍了,没有人搭理她。有一个男生还用一盆水把她泼了出去。 因为串联在外,所以,可能我是她最后来找的人。看她的样子很急切,是抱着希望的。 听我这样断然的说话,她的眼神里露出了绝望与愤怒,她转身走了。 走出门的她,忽然回过头来,对着我大声疾呼似的喊道:“你自己想想吧,你真的以为杨德立是反革命吗?” 母亲追了出去,向她道歉,请她“慢走”。回来又责备我粗暴。母亲对倒霉的人心软。 我却有一阵震呆了的感觉。 他母亲的呼喊有一种穿破夜空的力量。 我一直站在那儿,也不去准备睡觉。母亲看见了我的变化。 我彻夜未眠,脑海里出现很多现成的画面,那是被我压抑住的画面。杨的母亲唤醒了它们,她最后的话像闪电掀开了帷幕: “你自己想想,你真的以为杨德立是反革命吗?” 我和他都是热情的班干部,在以他为主力的争夺下,我班获得全校男篮冠军。我是文娱委员,在我的努力下,我班无论歌咏比赛还是文娱节目,名列全校第一。 当时盛行演朗诵剧。我撰写了剧本《革命接班人》,再现《红岩》里的一幕。杨德立扮演那个威武不屈的革命者,他拖着镣铐出场,一面朗诵:“任脚下响着沉重的铁镣,任你把皮鞭举得高高。”他的形象声音都很入戏,一时成为校园的偶像。 我们都认真地度着自己的学习生活,敬仰着先烈,热爱着集体,追求着进步。 杨德立在最后时刻那张极度恐惧和愤怒的脸,他嘴里在喊着“我不是”或者是“我没写”,这个疑问一直在我脑海里。 我回忆当时作过的会议记录,同学的吃惊、悔恨、表态,要跟他划清界限。那里面的话,都是一些情绪话,揭发杨平时的不满意、不服气等等,大不了就是为什么他样样出色,却总是得不到承认。 而最说不过去的是那块木板上的“反标”。其实当时我看到,就认为它不完整,那都不是一句话,只有一个“**反社会主义”,可以是定语,也可以是谓语。可以组成不同意思的词组。也就是说它没有独立的意义。 这块木板很短,有一种被截断的感觉。我甚至想过,是否是原来完整的标语,被锯断,只取了这么一串字。比如“打倒**反社会主义的某某”之类。 “**反社会主义”,这个词组当时到处使用,一个词组,如果说算是反标,那么每天报纸上岂不是都在登载“反标”? 凭着坚实的语文知识,我认为我完全可以否定那个“反标”的结论。 而出外串联,看到外面很多大反复的大事情,也长了我的胆识。 杨的母亲说,关了一年,也没有查出其他反革命证据,还是当时教室里的那块木板,那条“反标”。所以,她要来找我们班的人。根子在这个班。 我迫不及待地等到天亮,一起床,就出门,去杨德立家。 我的母亲担心地看着我,她不来阻止我的冲动,因为她知道阻止不了。 他家在昆一中校园的一幢教师宿舍里,很黑的走廊上,我敲门,等了半天,杨的母亲才开了门,一副怀疑冷淡的面孔。我急切地说,我要和她谈话。她没有让我进屋,而是叫我到校园里等她。 一中原来是我读过的学校,杨德立的父亲就在这里当体育老师。一中也是我父亲的母校,杨的父亲与我父亲曾经是同班。可以想见他为什么不出面,因为他这个“反动军官”已经害苦了儿子。 我坐在校门的紫藤花架下,那里可以看得见从宿舍楼走过来的人。 杨的母亲走来,和我一同坐在花架下面。她还带着昨夜未消的怒气,我则热情地向她诉说。她的态度奇怪地变得冷淡,她说,要做这个事,只有找学校出面。 我不管她的情绪如何变化,她受的打击够多的。 我告诉她,我愿意出面去审查杨德立的案子。 昆二十四中当时的当权机构叫“打倒刘邓陶联络站”,同学简称“刘邓陶联络站”,因为刚巧他们也是三个人。一个学生,两名教师。学生胡逊态度热情,他让我去找另外两位老师。学校的大印在他们手里。 孙汉民老师因为在讲历史课时,经常爱发表议论,“运动”一来自然受到了冲击。朱艳芝老师从前是苏联专家翻译,穿着十分洋气,也受到冲击。 当我提出要他们开证明,介绍我到公安局和法院去提出复审杨德立一案,两位老师都非常支持,马上盖章。于是我拿到证明,出发。 接待我的是昆明市公安局的王警官,后来他又介绍我认识法院的祝法官。他们都是主管这个案子的。王警官高大,人很和气。祝法官小个子,很有文化,细腻,我们能谈得拢。 我说了自己的观点,这个案子有疑点,祝法官也认同。这使我获得信心。其实,在“运动”中办案,正派的人都心里明白。 王警官同意把杨德立案件的所有材料都交给我,由我来代表学校方写一份“要求平反”的报告,然后交给祝法官去核准。事情就这样进入了程序。 回家找不到大的口袋,我褪下了自己的枕头套,准备拿它去装那些材料。 母亲看着我成天跑公安局和法院,担心不已。这些地方是人们绕着走的。我却送上门去。 那天早上,我先跑到学校去。至今,班上男生天恩记得我:剪了一个“儿子头”,穿了一双拖鞋,拎着一只枕头套,在校园里喊着:“走,到公安局去,把杨德立的材料要回来!” 没有一个人敢跟我走。我于是一个人去了。 让我大吃一惊的是,我的枕头套几乎装不下那些材料。 不就是一块木板吗?怎么跑出来那么多?当时我真的担心:还能不能平反。 我寻找我写的那两个记录本,没有。问祝法官,他说:“从来没有见过,那个没有价值,所以也不会送来。必须是有旁证人和举报人签名的。” 我明白了,枕头套里的这些纸片,就是当时根据会上记录,工作组又一一找同学,让他们重新写了亲笔的揭发材料,签名。那些在会上开过口的人都跑不了。还有的同学看到别人写,自己害怕,也搜肠刮肚地写了送上去。 有个男生后来就对我说,因为他的字与杨非常相像,所以一上来是要他写他“不在现场”的交代,后来又要他举告。 这样的材料,再多我也不怕,都是泡沫。 里面还有杨德立的一本硬面日记。 我精研杨的日记。我不能把它给任何别人看。研究它,是为了把杨从牢狱中捞出来。 杨的笔迹刚劲而漂亮。他的文采一直与我相媲美。教语文的孙蕖老师一念范文,不是我的,就是他的。日记写得非常清晰,有脉络。记载了他的感情与思想活动。可以说是历历在目。 日记里有两个内容是突出的: 一是详细记录了他在一次“考航校”时的过程与思想。当时航校来招生,杨是我们全校男生以“空军标准”体检时唯一合格的人。他的身体素质太全面了。 然而,大家其实都明白,这个唯一合格的人,走不了。他父亲是旧军人。 于是杨经历了一段从梦想到坠落的痛苦,以敏锐的心领受了班上同学从羡慕到惊讶、从妒忌到同情的种种反应。 这被认为是他“反革命”作案的一个重要的心理证据。 二是日记中提到几次的“她”,是他所重视的一位女同学,他们进教室会进行目光交流,从彼此的目光中发现欣赏或者冷淡。杨在自己遭受挫折的时候,也受到了“她”的躲避和冷淡,但那也许是他的敏感。 这类感觉,我以为自己也有过。年青的心,总是会寻找一些优秀者的目光来衡量自己,寻求认同。这还不算是异性恋情。 要说明杨德立无罪,就要驳斥给他的罪名。 一是木板定罪:“**反社会主义”只是一个词组,不能构成“反标”。标语,应该是完整的一句话,有主体,有动作,有立场。同时也不能确定为杨所书写。因此杨的“现行反革命”不能成立。 二是思想反动,黄色:根据就是那些同学揭发他平时的怨言,还有他的日记。 杨德立因为他的“反动军官”出身,和他全面才智形成强烈对比,所以他的内心呼声尤其强烈。他的思想并不复杂,更不反动。他因为迫切和真诚地追求进步,不甘心因为出身而落后。他的埋怨,是因为人家不接纳不承认他而产生的。 我一面分析,一面与祝法官讨论,逐条地排除那些罪名,形成了一份“要求平反”的报告,签上我的名,盖上了学校联络站的章。 报告交给祝法官。他表示认可,法院的手续就由他处理。 1967年5月28日,杨德立从云南省第三监狱释放。 杨后来对我说,“因不懂事,故牢房号和犯人号未记住。” 当天由“刘邓陶联络站”在昆明最繁华的百货大楼上面安排了平反大会,由胡逊主持,孙汉民老师讲了话。我发言介绍案情和平反过程。 坐在主席台上,我看着汽车把杨德立从遥远的监狱里拉回来了。 后来,杨告诉我,那天早上,人家把他叫出去,说他没有事了,送他回家。他当时并不太惊讶,因为他坐牢越久,越觉得自己没有事。在牢里,人们听了他的情况,也认为不算什么事情。看他是一个老实的学生,对他还好。 就在我写的报告被核准,确定“可以平反”,但杨还没有出狱时,我突然陷入了一种敌意包围中。班上的几个战斗队向我发动一番大字报攻击,说我“别有用心”、“想捞油水”,要我“交出所有黑材料”。 我去与他们见面时,他们的情绪十分激动,无理可讲。 回家思考后,我明白了,原来,那些当年被迫写材料的同学,担心在杨出狱之后,把他们当作报复对象。 按政策,“黑材料”是应该等到杨德立出狱,他也在场的情况下烧毁的。 算了,我如果坚持下去,很多人心神不宁。 于是我做出了决定。当着班上人和“联络站”的面,日记与黑材料都在杨出狱前,全部烧毁。这样做,杨德立出来后,与班上的人就没有芥蒂。班里人的负担也消解了。 至今杨并不知道谁写过他的揭发材料,也没有必要知道了。 本来日记应该归还本人。但上面已经被划过许多重点,标出一些话,是当年“**小组”干的,有陷害之嫌。所以也烧了。 事实证明,在这个平反翻案的过程,我没有利用自己的知情权去伤害任何人。 杨德立的案子,带给同学们无穷无尽的折磨。这是一把双刃剑。受尽了命运的播弄,人们应该过上平静的日子了。 下乡到盈江后,一天,远在山脚下的一个男生,原来我的同桌,写了一首长诗,让另一位也是班上的男生骑自行车送到我的寨子来。并让他等着我写回信。 我站在一条小山沟里,一面看信一面哭。那个送信的人在一旁,也不知道我怎么了。 其实那不是情书,很厚的一叠,用诗歌的方式,写的都是当年杨被抓捕后,全班人陷入的那种恐怖与黑暗,那些狼哭鬼嚎的日日夜夜。 我告诉骑自行车的送信人,不必等了。我会从邮局寄信给他。 我曾经热爱这个班。一次下乡劳动,我受了伤提前回家。正好国家体操队蒋绍毅姐妹回乡表演,我头上还打着绷带,就去排队为全班人购票。在大家回来的那天,我等在学校,把票递给同学,心里非常高兴。我是文娱委员,凡有好电影,都会去弄票。 而到下乡插队时,我已经不再和班上的人们来往了。 写诗的这位,后来也考上大学,留在大学任教。 班上多才多艺的人不少,但是我们不再互通心曲。 值得一提的是,1977高考恢复,孙汉民老师知道我要参加高考,他主动跑到我家,为我讲了一天的《世界历史》。 可以说,试题都让他捉到了。他告诉我:“法国大革命,鸦片战争,这两个是一定要考的。年年有。” 用最短的时间,复习重点的功课。这也是我名列榜首的原因之一。 从那天“平反大会”以后,我没有再见过杨德立,直到我们都考上大学,有一年放假,他带着几个朋友来我家,听我讲北大竞选,看我带回的《开拓》。 大学毕业后,再度回乡,杨德立请我参观他的教学实验室,他创办了云南第一个“宝石学校”,培养了很多玉石行业的人才。 去年,杨德立到我家里来,赠送他的著作《一本书告诉你翡翠的事》。 接着,收到他的一条消息:“从今早6月9日起,每周星期一早十点半到十一点,云南广播电台经济频道88.7《德立说翠》专栏开播,为期半年,敬请指教!” 老同学已经成了玉石行业的专家。 我时常对杨说:“善待你的母亲,是你的母亲点醒了我。只有你的母亲有这个智慧和勇气。只有她能为你做这一切。” 其实我也感谢她,让我做了一件清醒的事情。 杨说,“知道,都在心头。” 后来他又告诉我:“上坟去,跪在她面前,扎扎实实磕三个头。” 在我母亲八十五岁做寿的那天,我的班主任谭其惠老师拖着半瘫痪的身子来到宴厅。他大声当我母亲的面称赞我:“你对杨德立的平反是有功的!”他竖起大拇指。 谭老师这话对班上很多同学说过,尤其在他病重的时候。他是一位“地下党”,一贯严肃。在他当我们班主任的时候,我认为,我并不是他喜欢的那类学生。听到行走艰难的谭老师,当着母亲和满桌客人的面,这样表扬我。我的心收获了意外的果实。 这或许是我能够给母亲的最好寿礼。 班主任的心一直没有离开他的学生,在学生受难的日子里,他也深感痛苦压抑。晚年谭老师写了很多诗,自费印刷成集,赠送我们。那次见面不久,他就逝世了。 谭老师安息吧,我永远是您的学生。 在杨德立出狱后,多年来班里流传着一种说法,有人认为这是一桩桃色诬陷案,是由“三角恋”造成的陷害。 而我认为:这种说法,对于杨本人,对于另外二位同学都是一种伤害。 我精读研究过杨的日记,但一直守口如瓶。 日记中杨虽然提及异性的目光,但并没有进入所谓的恋情,没有具体交往和目的,也没有一贯性。这只是一种好感和自尊心的反应。 更重要的是,那块作为证据的木板,其实不足为据,很偶然。但那字迹与杨相近,按照当时最自然的阶级斗争学说分析,杨的出身、出色以及强烈的个性色彩,完全可能成为目标。 这块木板不大可能是伪造的。如果是蓄谋的,那么可以制造更加坚实的证据,何必用这么一个“**反社会主义”的词组来作案情支撑呢? 直到杨德立出狱多年后,我和他讨论起来,都觉得蹊跷。那字迹的确是像他的。而他在狱中回忆多次,自己确实没有写过。他在狱中曾经想过,是不是有人模仿他的笔迹,来陷害他的。 杨德立的钢笔体漂亮,班上有些同学喜欢模仿。 中肯的分析是:这个案件是那个形势和那种人的头脑分析的产物。它也可以出现在其他人的身上。 班上的另一位男生李,就是人们认为是“情敌”的那位。“**”时,他是工作组所重用的学生。那一年我从海南归家,专程访问他。他担任一个国企系统的法院院长。 他对我说,在他的手上,平反了许多冤假错案。他认为杨案完全是错案。杨入党时,组织上曾经来向他调查,他就是这样表态的。他还说,由于自己参与了此案,愿意随时向杨同学道歉。 这些年来,也有好奇的同学来问我,“当初为杨德立平反,你是否有私情?” 除了班集体的文体活动,我与杨没有打过交道。和其他男生的接触还多一些,例如那位在乡下写诗带给我的同桌。然而也始终只是“同桌”。 我以前跳过级,算是“小的”,坐第一排,离老师最近。我时常开玩笑说,我们头排的哪里知道他们那些坐在后排的“大女生”“大男生”的事呢? 如果按照有些人的“私情推断”法,杨是为了“三角恋”去坐牢,“第四角”跑来平反,最后的结局,一定不会轻易放过。可是我自从在昆明百货大楼的“平反大会”上看到杨,一晃六七年没有再见。这也不符合感情的逻辑吧。 这种“小感情”思维方式,容易使人徘徊于阴影之中。 杨德立出来后并不知道“平反”过程,听到班上男生小廖说,才知道我起了作用。 而直到我写这篇文章时,与杨德立通电话,向他核对几个时间,他依然对“平反”一事不甚了了。甚至他不知道我曾经获得他的“黑材料”。 当我说“我读了他的日记”,他大吃一惊。我提到一些内容,他还记得。 事情至此,所有的人都可以高枕无忧了。 杨的案子平反是迟早的事情。在当时学校师生的支持下,我积极出动,促使整个事态提前了。而这对于杨至关重要,减少他受折磨的时光,从而赢得了与同龄人一起下乡、招工、考大学的时机。 当全国冤案的“大平反高潮”到来,那是在**主政之后,杨和我都已经上了大学。 我认为,有一个人是应该出来“亮相”的,这就是当年昆二十四中的工作组长吴某人。 在昆明市,在全国,在中学校园里从中学生中抓捕“反革命分子”,送进司法部门,送进监狱,即使在“**”中,这种事情也是不多见的。这是工作组的“创举”,当年吴一定有“立功”的感觉和所得吧。 吴组长不能逃避,应该前来道歉,向杨德立,向我们全班和全校师生。 亲身经历同学被逮捕和诬陷,这个撕裂青春、断送班级友谊的血腥记忆,恐怕永远不会从我们的噩梦中消失了。 在晴朗的天空里,却布满了看不见的利箭,突然会射向安宁生活着的人们。 希望我们的后代,不要再生活在这样的危机和心态里了。 责任编辑 楚 风
[案例分析]轻伤鉴成轻微伤逮捕释放谁赔偿
一、案情经过
陈某(女)与邻居段某(女)因琐事发生互殴,后段某到医院住院治疗,祁阳县公安局法医学鉴定书认为,段某左耳鼓膜穿孔已构成轻伤。陈某被刑事拘留,继而逮捕,案子很快移送到祁阳县人民检察院。湖南金浯律师事务所接受陈某丈夫的委托,指派笔者担任陈某的辩护人。笔者会见了陈某,陈某同意向段某赔礼道歉并赔偿段某一切损失,希望尽早了结此案,检察机关也同意作刑事和解处理。但当笔者联系到段某进行调解时,事情有点出乎意料,段某的损失不足八千元,后来陈某亲属加到一万三千元,但段某非要赔偿两万元不可,几次协商不果,调解一时陷入僵局。
笔者想是否能从其他地方寻找突破口呢,笔者发现段某的法医鉴定书“文证摘录”中似有可疑之处,于是向检察机关递交了重新鉴定申请书,检察机关将本案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出乎意料的事再次发生,段某不配合做重新鉴定,对此我国法律没有强制性规定。但是,根据《刑事诉讼法》和《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的规定,在一个月内公安机关不能补充侦查完毕,就应当对陈某变更强制措施,为此笔者向公安机关提出对陈某取保候审的申请,在此情况下段某终于答应配合做重新鉴定。经湖南某省级医院检查并经司法鉴定,段某的左耳鼓膜并未穿孔,为轻微伤,陈某被公安机关释放。
二、陈某是否能得到国家赔偿?如能,谁是赔偿义务机关?
第一种观点认为,陈某不能得到国家赔偿。理由是,本案只是鉴定结论发生了变化,对此公安机关和检察机关均不存在过错,被害人段某的两个伤情鉴定不存在隶属关系,办案机关可以采信前一个鉴定,也可以采信后一个鉴定,陈某对段某毕竟实施了故意伤害的行为,应属于刑诉法第十五条(一)款“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情形,根据《国家赔偿法》第十七条(三)款的规定,国家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种观点认为,陈某应得到国家赔偿,赔偿义务机关为公安机关。理由是,祁阳县公安局法医学鉴定书是本案的关键证据,公安机关的法医在鉴定过程中,对祁阳县某医院关于段某的伤情资料没有尽到谨慎审查和复核义务,便盲目作出段某构成轻伤的法医学鉴定书,公安机关据此拘留了陈某,检察机关据此逮捕了陈某,导致陈某被错拘错捕的责任,理应由公安机关承担。
第三种观点认为,陈某应得到国家赔偿,赔偿义务机关为检察机关。理由是,检察机关作为法律的监督机关,在批准逮捕陈某时,对法医鉴定这个主要证据审查不严,因此应承担陈某的赔偿责任。
第四种观点认为,陈某应得到国家赔偿,赔偿义务机关为公安机关和检察机关。逮捕以前的赔偿义务机关为公安机关,逮捕以后的赔偿义务机关为检察机关。
笔者同意第三种观点,即陈某应得到国家赔偿,赔偿义务机关为检察机关。理由是,根据无罪推定、疑罪从无原则,在段某两个有矛盾的鉴定中,应采信对陈某有利的鉴定,况且省级医院无论从医疗技术、医疗设备上均优于县级医院,后一个鉴定的可信度显然要高于前一个鉴定的可信度。《国家赔偿法》第十五条(二)款、第十九条三款规定,对没有犯罪事实的人错误逮捕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力,作出逮捕决定的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段某的伤情经重新鉴定为轻微伤,那么陈某就没有犯罪事实,因此,陈某应向检察机关提出赔偿申请。
司法实现中,检察机关在批准逮捕时,往往将公安机关的法医鉴定作为主要证据,一般不会依职权进行重新鉴定,而一旦法医鉴定结论发生改变,按照法律规定,其责任不是由最初作出法医鉴定的公安机关承担,而是由作出逮捕的检察机关承担,这似乎有些不公,因此,检察机关对法医鉴定的审查应有相应措施,同时,《国家赔偿法》对此也应有相应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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