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当今各个组织中,企业的绩效管理体系、各项配套制度以及用于保障其运行的机构都已建立起来,然而在实施的过程中,并没有收到理论上应有的效果,原因就在于忽略了人的因素。绩效管理是人在管理,绩效管理考核需要人去运转。在此,我们将绩效管理有效运行的体系、制度、机构设置等客观因素称为“硬因素”,与人有关的主观因素称为“软因素”,即人的各项基本技能和素质。绩效管理的有效性不仅取决于“硬因素”,更取决于“软因素”。
一、绩效计划——承诺
绩效计划的制定主要依据的是组织战略目标及阶段目标、各个部门目标、个人目标,方法是自上而下层层分解,目的是达成组织目标和个人目标的一致性。这种绩效计划不但融入了组织的要求、团队的要求,还融入了个人的要求,明确了员工在考核期内所必须完成的任务。而制定绩效计划的过程,实质就是公司目标、期望和要求的压力传递过程,同时也是牵引工作前进的关键。通过绩效目标的有效牵引使企业、部门和员工向一个方向努力,形成合力共同实现企业的战略目标。
要制定出有效的绩效计划,从而合理、适度的传导目标压力,关键一步就是要完成企业、部门、个人之间对于绩效计划承诺的一致性。所以,在绩效计划的制定阶段,发挥员工的积极性,让员工参与到计划的制定中来,与管理者一起对绩效计划进行充分的讨论、沟通,形成一致性的看法,也就是让员工和管理者针对绩效计划,达成一种认同、共识,作出一种公开承诺,将组织目标内化为个人目标,这对绩效计划后续阶段的执行、发挥员工的潜力和主观能动性,有着非常有益的促进作用。
有效承诺的关键则在于管理者和员工两者之间良好的双向沟通。两者之间的关系不是简单的管理者提出要求,员工认可签字,而是要针对员工上一期的绩效表现,结合现阶段的部门目标,依据员工岗位职责、在充分收集制定计划的信息、选择合适的沟通方式和沟通地点的基础上,管理者与员工就本考核期内关键绩效指标的确定、需要达到的目标、考核的标准、各项工作的重要程度以及员工对工作存在的疑惑、将会遇到的困难、及管理者应提供的必要支持等多个方面进行沟通,使双方就绩效计划达成一致。
当然,绩效目标的制定一定要坚持SMART 原则,即目标是具体、可衡量、可达成、与工作相关的以及对目标实现有明确的时间要求。它的制定是一个循序渐进的过程,需要双方在求同存异的基础上达成一种双赢的“妥协”,从而为下一阶段的绩效实施提供必要的准备。
二、绩效实施——教练员
绩效实施是绩效管理工作中承上启下的一个重要环节。绩效计划的完成有赖于绩效实施阶段的执行,而它的执行情况,又决定了绩效评估的可靠性。它是绩效管理工作中持续时间最长、工作量最大的一个环节。一个合格的管理者扮演的角色决不仅仅是公平公正的进行评估,最主要的是要在工作中不断为员工提供辅导、咨询、协助员工进行自我管理等工作,从而实现管理者从“法官”向“教练员”角色的转变,员工也从消极的旁观者转换为积极的参与者。
目前,在大多数的高新技术企业中,员工都是知识型员工,这类员工有着很
高的自我实现期望,对于他们简单、粗暴的监督、质问、检查只会使员工感到管理者对自己的不信任,监督效果反而会适得其反。如果管理者能够积极转变角色定位,以“教练员”的身份参与到绩效实施工作中,使员工有相对独立的工作自主性和决策权,就会使这类员工增强对工作的满意度、自觉性和成就感,就能够以一种更积极、主动的态度投入工作,促进工作目标和绩效目标的实现。
绩效实施效果的好坏,与管理者作为“教练员”水平的高低密不可分。作为良好的教练员,不能将绩效计划束之高阁,任由员工自行完成,也不能事必躬亲,对过程过分进行监控,而应该与员工保持持续有效的沟通,在沟通中不断发现计划的偏差,及时调整;不断帮助员工解决在工作中出现的问题,为他们提供必要的辅导、咨询,而不是一味的训斥;与此同时,在相互沟通的过程中,管理者可以借机进行信息收集,为下一步的绩效评估、员工绩效改进、技能培训等等做好信息记录,而员工也可以获取自己工作进展情况的信息,是否达到组织的要求,从而进一步调整和改进以达成目标。
三、绩效评估——管理者的素质
很多公司非常注重管理者的素质,在其对中高层管理者的素质要求中,第一条就是要有高的个人道德素质。在绩效管理中,管理者要有着良好的专业技能,能够满足在管理中的知识要求和对员工的知识支持;要有着良好的人际技能,以良好完成沟通、解释、辅导、激励等工作;要有着良好的时间管理能力,从而有效控制工作节点;要具备良好的学习能力以应对复杂多变的竞争环境;同时也需要有良好的协调能力,以调解各方的矛盾,等等。而在绩效评估环节,则更多的要求管理者要具有较高的个人品质素质。
一个优秀的管理者,应具备高尚的人品、良好的职业道德以及工作亲合力。他必须在工作中能够以身作则,能够包容员工个性上的差异、宽容员工工作中的错误、能够富有激情的领导和开展工作,能够诚实、正直做人,踏踏实实做事,有着良好的公信力,能够在与员工沟通意见发生分歧时有良好的情绪控制力。只有这样,管理者才能抛开个人感情、抛开个体差异、不受绩效考核过程中容易犯的晕轮效应、近期效应等不利因素的影响,公正客观地对员工进行评估,实现绩效考核的公平公正。
现代人力资源管理模式已从监督与控制方式向激励与开发方式转变,而人力资源管理者要提高绩效评估的有效性,就必须提高自身的各项专业素质,更要注重个人品德的提高、修养的培育。
四、绩效反馈与面谈——管理者的艺术
绩效反馈是绩效管理的最后一个环节,也是最容易被管理者忽略或重视不够的环节。绩效反馈是对管理者各项能力的一种综合考验,是管理艺术的集中体现。绩效反馈中存在着许多难点,例如,绩效好的员工会趁此提出更高的薪酬或职位要求;绩效不好的员工会否认评估的结果,认为不公平; 年纪大的员工会认为年轻人没来几年就比自己考核结果还好而心存不满;绩效实在是差的,但是人缘好,又无法进行适当的处置,等等。这个时候,管理者如何进行有效的沟通、激励、说服、劝解工作,就显得相当的重要。
绩效考核的结果之所以会引起员工的轩然大波而导致绩效反馈难度加大,主要是因为目前的绩效考核结果在运用上只注重绩效奖金的分配和职位的升降,而忽略了它的另外一个更为重要的作用——区别能力,提高不足。绩效管理的主要
作用之一是要提高员工的工作绩效,因此,在绩效反馈中,管理者应准备好相应的材料,如在绩效实施过程中对员工绩效的记录,做到沟通说明时有据可依; 在反馈时要立足现在看未来,公正客观的看待员工,既要鼓励员工的成就,又要指出员工的不足,并达成共识,帮助员工制定改进绩效的计划和方案; 要鼓励下属员工说话,认真倾听他们的意见建议; 遇到员工发难,能够不激化矛盾,进行耐心劝解或适时结束沟通反馈。
总之,绩效反馈是一项对管理者沟通、激励、协调、情绪控制、倾听、说服、移情等能力的综合考验,这些能力是一个优秀的管理者所必备的素质,是完成好绩效反馈工作的重要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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影响教学的主观因素
影响教学的主观因素
方冬云
俗话说:“要给别人一杯水,自己首先要有一桶水”,就教师这一职业而言,教师的自身业务素质,就应视为一桶水。教师教学才能的高低,直接影响着教学质量所能达到的效果。不难相象,如果教师本人没有过硬的基本功,又怎么能让学生取得较好的成绩,达到较高的素质呢?俗话:“打铁还需自身硬。”作为教师必须要求自己在教学过程中不断充电,只有自身具备了广博的专业知识和精谌的教学技巧,继承和发展传统优良有效的教学经验,虚心学习当代先进的教学理论、教学方法,多参加培训、多参加校内外组织的教研活动,取人之长补已之短,才能满足教学的需求。
一、不断提高自身素质与教学能力
当然,在提高自身业务水平的同时,还应注重自身师德的培养。一名师德败坏的教师,即使有再好的学识,也不能把学生培养成建设国家有用的人才。**同志说:“我们的教育方针,应该使受教育者在德育、智育、体育几方面都得到发展,成为有社会主义觉悟的有文化的劳动者。”“教育要面向现代化,面向世界,面向未来。”这是**同志对我们教育战线提出的要求。因此,一名合格的教师必须做到德才双修,要以自己的人格魅力和学识魅力感染学生、征服学生,提高学生的素质,把学生们培养成为建设我们社会主义国家的真正有用的人才。
二、准确把握学生的学习情况
学生是教育活动的主体,这是学生在教育活动中的主动性所决定的,他们是教育活动的对象,又是学习的主人。学生从来不是被动地接受知识和从事教学活动,他们在用自己的头脑能动地对外界信息进行加工处理,因而学生个体的能动性是有差异的。
首先,教师必须注意发现并排除学生在学习过程中出现的种种心理障碍,帮助学生消除压抑因素,让学生把语言材料看作自己的使用工具,就像学习或劳动的工具一样,克服并抑制种种可能出现的恐惧的心理,帮助学生树立学好英语的自信心。并在课堂上营造一种有利于外语学习的气氛,引导学生由被动地学习变为主动地参与,努力提高学习活动的积极性,这是决定教学效果的关键之一。教学方法应当力求科学,组织形式和方法尽量灵活多样。
其次,教师在自己的教育活动中应充分体现教育的民主性,对学生进行有区别的教学,关注学生的个体差异,做到因材施教,学生对于教师提供的支持和指导,由于智力等各种因素的影响,有可能产生不同的效果,这是十分自然的。教师首先应当检查自己的教学方法,从学生作业、测试等反馈信息中,分析学生失误的内外原因,改进教学手段,力求准确无误地传授知识和高效率地培养语言实践能力。
再次,教师应当充分认识到,学生不是教会的而是学会的,应当明白“授之以鱼只供一饭之需,教之以渔方能终身享用”的道理,教给学生学习的方法比教给学生知识本身更重要,教师应当恰当地掌握讲授的最佳精度和练习的有效分
布,给学生在课外自主的学习留有充分的空间。教师还应当合理安排作业量,努力减轻学生课业负担。
交通肇事罪的主观因素
《交通肇事罪的主观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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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日期:2014-07-18
摘要:交通肇事罪,是指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依法被追究刑事责任的犯罪行为。交通肇事罪的主观因素有哪些呢?本文是由法律编辑整理,感谢您的阅读。
交通肇事罪的定义
交通肇事罪,是指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依法被追究刑事责任的犯罪行为。交通肇事罪是一种过失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根据我国刑法理论,任何一种犯罪的成立都必须具备四个方面的构成要件,即犯罪客体、犯罪客观方面、犯罪主体和犯罪主观方面,所以,我们仍用犯罪构成的四要件说来阐述交通肇事罪的特征。
交通肇事罪的主观因素
首先,在理论根据上,逃逸之所以作为犯罪情节规定在交通肇事罪中,主要是因为,交通肇事罪本是过失犯罪,刑法对肇事人的处罚已相对其他故意犯罪的处罚要轻,如果交通事故发生后,肇事人不顾现场伤员或损坏的物品,逃离现场,或者简单对伤员或损坏物品做出处理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而司法机关对肇事人的处罚仍停留在过失的基础上,处以交通肇事罪基本刑,则将使肇事人在逃逸过程中所表现出来的主观恶性及社会危害性得不到刑法调控,罪刑相适应原则得不到贯彻。
其次,在现实根据上,逃逸所带来的必然是交通事故危害的进一步扩大和案件处理过程的延迟,必然会导致司法资源的极大浪费。只有将逃逸行为设置成交通肇事罪的加重情节,才能通过加重处罚的方式,宣告、警示肇事人不要就范,从而发挥刑罚的预防和教育作用。
第三,在义务来源上,《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明确规定,肇事人在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后,首要义务是救助伤者,严禁肇事人在肇事后逃逸。那么,刑法在以人为本的大时代背景下,将逃逸作为交通肇事罪的加重处罚情节,其初衷也必然是出于对被害人权益的保护。
综合以上几点,笔者认为,交通肇事后逃逸,肇事人的主观动机应该有两个方面:
1、是逃避法律追究...
2、是置被害人所受伤害等损害事实于不顾,逃避救助义务。
根据这两种动机,肇事人所表现出来的逃逸行为也应该体现在两个方面:
1、是交通肇事后,肇事人为逃避法律追究,畏罪潜逃。
2、是交通肇事后,肇事人置被害人所受伤害等损害事实于不顾,为逃避救助义务,逃离现场。
《解释》将肇事人逃逸的主观动机限定为逃避法律追究,必将缩小逃逸的调控范围,是一种过度追求司法资源节约的表现。这种界定标准在司法实践中往往会形成这样的尴尬局面,交通事故发生后,肇事人更倾向于向公安机关报警,或者直接到公安机关投案,而漠视、回避对被害人的救助,从而使得被害人的损失进一步扩大,使已有的社会矛盾进一步激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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偷税的非主观因素剖析
偷税的非主观因素剖析
我国市场经济迅猛发展的同时,偷税也日渐成为税收征管中的顽症,偷税的原因可分为主观和客观两个方面(主观方面是指部分纳税人在利益动因下。铤而走险违法偷税犯罪,这个方面的原因已经过多年研究得到各方高度重视,可以说目前的各种打击偷税的举措都是针对偷税的主观因素,这里不再赘述。客观方面的因素包括立法和执法两个主要内容,这方面的因素往往被忽略。实践表明,仅仅依果针对偷税主观因素设立的诸项措施,仅仅把治理税收环境的期望寄托在加大打击偷税的力度上,很难达到遏制偷税、综合治理税收环境的效果。税收立法和执法方面存在的问题和漏洞在很大程度上限制了打击偷税举措的实施效果,延缓了税收环境的治理进程。因此(很有必要从税收法规建设和税收执法手段的分析入手,研究偷税的成因和对策。 偷税率居高不下的原因
(一)混淆偷税与漏税,打击重点不突出
偷税率居高不下的一个重要原因是没有把偷税与漏税准确区别开来,对未申报纳税的行为都按偷税处理(因而造成高估偷税面和打击重点不突出的双重负面结果。偷税与漏税的本质区别在于纳税人未申报的原因是故意还是过失,故意看为偷税,过失者为漏税,这在《税法征管活》第31条、第40条、第56条,《刑法》第201条都有具体规定。但是,由于《征管法》虽有关于漏税的条文,但没有明确给出漏税的定义,也缺少区到偷税和漏税的明确陈述,所以出现了对漏税概念的理解分歧,出现了承认、否认和忽视漏税三种不同观点。否认漏税的观点是从根本上认为不申报纳税行为只有一种即偷税。忽视漏税的观点则认为虽然还有漏税存在,但因难以区分不申根到底是故意还是过失,出于加大打击震慑力的考虑一律按偷税论处。
1. 漏税存在的客观性
从我国税收法规的来源和构成可以看出,非主观的过失性漏税不可避免,我国的税收法律法规由至少三个部分组成(第一部分是经全国人大通过的税收法律:第二册分是国务院颁发的税收法规;第三部分是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就上述法律法规作出的解释、补充规定等规章;此外还有地方政府和地方财税部门作出的规定和解释。这样的税收法律法规来源和结构必然在客观上形成两个十分明显的引发漏税的基本因素。
其一,上述税收法律法规和规章浩如烟海,在没有专业税务代理的提况下,纳税人无法或很难滴水不漏地掌握。一方面有些税收法规章纳税人看不到、看不全,纳税人能看到国人大和国务院颁发的税收法律法规,但由财政府和国家税务总局颁发具体解释和规定管现章不易看到、不易看全。另一方面,税企之间存在理解分歧,对一些税收问题的认识不一致。
其二,国家有关部、总局对税收基本法律法规的解释或补充规定具有不可预见性和滞后性。在基本法律法规颁布和解释或补充规定颁布之间的一段时期内,纳税人根据基本税收法律法规作出的商业决策就有可能违反解释或补充规定,这类决策显然不是故意偷税。例如,1993年12月国务院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第四条规定“纳税人??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投照营业额和规定的税率计算应纳税额。第五条规定“营业额为纳税人??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向对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该条例1994年1月1曰起施行。1995年4月国家税务总局印发了《营业税问题解答(之一)》(以下简称“解答”)。“解答”对转让无形资产或销售不动产作了一系列具体规定,其中将未成立合营企业的合作建民定性为“纯粹的‘以物易物’”。“解答”中规定“在这一合作过程中,甲方以转让部分土地使用权力为代价,换取部分房屋的所有权。发生了转让土地使用权的行为;乙方则以转让部分房屋的所有权为代价换取部分土地使用仅,发生了销售不动产的行力。因而合作建房的双方都发生了营业税的应税行为。对甲方应按‘转让无形资产’税目中的‘转让土地使用权”子目征税;对乙方应按‘销售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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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产’税目征税??。如果合作建房的双万(或任何一方)将分得的房屋销售出去(则又发生了销售不动产行为,应对其销售收入再按‘销售不动产”税目征收营业税。”“解答”对成立合营企业的合作建房作了截然不同的规定,“1.房屋建成后,如果双方采取风险共担、利润共享的分配方式,按照营业税‘以无形资产投资入股,参与接受投资方的利润分配、共同承担投资风险的行为,不征管业税’的规定,对甲方向合营企业提供的土地使用权,视为投资入股,对其不征营业税;只对合营企业销售不动产征税;对双方分得的利润不征管业税。”从上述两种规定来看,同是合作建房,但成立合营企业与否税负相差很大。成立合营企业的仅在销售房屋的交一道营业税,而不成立合营企业的除在销售房屋时交一道营业税外,还要就乙方投入的土地交一道营业税、就已方分得的房屋交一道营业税。还种相差迥异的“解答”,不仅纳税人预见不了,就是税务人员也难以预见。如果“解答”和营业税条例同时颁发,所育的企业都会选择成立合营企业的方式合作建房。但在营业税条例施行和“解答”印发之间相隔的一年多时间里,企业若根据对营业税条例的理解选择了不成立合营企业的合作建房方式,发生了未在“解答”印发前缴纳前面说到的后两道税,当然不是偷税。
2. 在否认或忽视漏税的思想指导下,对不申报者均按偷税处罚,还会引起一系列不准确、不完整的执法行为和负面结果(降低执法处罚的力度和效应。
第一、对偷税处罚过轻(直接和间接造成“以补代罚”、“以罚代刑”、“以罚款代替滞纳金”等不规范执法行为。这里有一个连带的逻辑思维过程,由于证据不足,执法人员担心引起行政复议和诉讼,由于存在在行政复议和诉讼中陷入被动的可能性,影响了执法部门严厉处罚的决心,因此选择较轻处罚。
第二、高估偷税面,不利于建立纳税光荣的舆论氛围。将可能的过失漏税统统认定为偷税,低估了纳税人的守法意识,纳税人稍有疏忽便被认定为偷税,打击了纳税人不断改进提高报税准确性的积极性。
第三、混淆了故意违法犯罪和过失违法两种不同性质的矛盾,使那些恶性的偷税犯罪能够藏身于一般的过失漏税之中。被查纳税人大都戴者一项偷税帽子,过失者“心绞痛”(敌意看“偷着乐”,直接或间接造成打击重点不突出,降低了税务检查和税收行政处罚的力度和效果。 (一)忽视取证工作,降低了打击偷税的力度
证据是认定偷税的依据,因此查处偷税的取证工作极为重耍。调查偷税的取证分为两个主要部分,第一部分是取得纳税人不申报纳税的证据,第二部分是查实偷税嫌疑人弄虚作假的情节并取得相应证据。在不申报纳税以偷税论处的思想指导下,纳税人是否故意弄虚作假的证据已变得不重要。只要不申报就可以认定为偷税,第二部分的调查取证工作便经常被忽略被放弃。放奔第二部分的调查取证使税务检查作出偷税的结论变得简单和容易,但却使处罚产生了两个方面的困难。其一,当纳税人确实偷税并达到犯罪标准,需要移送司法机关查处时,由于缺乏认定偷税的完整证据,移送变得困难和复杂。其二,当被认定偷税的纳税人并没有故意弄虚作假(且纳税人不服税务行政处罚提出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时,税务机关还将因为没有认定偷税的完整证据而陷入被动。而陷入被动的可能性必然影响执法税务部门作出从重处罚的决心和选择。 (二)行政处罚的自由裁量空间过大,不利于加大打击力度
表现之一,《征管法》关于处罚偷税的规定不够系统(造成对执法标准的理解分歧和过大的处罚弹性。如《征管法》第40条规定对偷税处以5倍以下罚款,同一条款内没有明确偷税是否加收滞纳金,于是就出现了应该加收和不收滞纳金的分歧。表现之二,《征管法》对偷税罚款的规定不够严密,既没有关于按不同情节给予不同幅度处罚的具体规定和要求,也没有规定对偷税罚款的下限,留下了过大的自由裁量空间,导致普遍的从低从轻罚款。由于法律法规建设的不完善,如果处罚真正的偷税,过轻的罚款不能发挥有效的打击作用;如果对漏税按偷税处罚,只罚款不加收滞纳金,同时从低罚款,便会出现按偷税罚款比按漏税加收滞纳金更实惠的离奇现象,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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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这种情况很普遍。
医治偷税顽症的对策
医治偷税顽症是一个综合治理的系统工程,涉及到方方面面,这里仅就完善法规和执法手段提出几点意见。
(一)完善《征管法》有关偷税的条目
1. 首先应明确偷税和漏税的定义,划清两者之间的界限。对不同的违法行为实施不同程度的处罚或打击。
2. 明确税务机关在税务检查过程中负有认定偷税的举证责任,并规定举证方法。举证方法可以有多种。如纳税鉴定举证、税务辅导培训举证、纳税记录举证、税务检查举证、税务代理举证券(详见《广东税务》99 年第3期“偷税与漏税的区别认定及完善《征管法》的思考”一文)。 3. 明确调查偷税和漏税的取证程序和内容,从法律规定上保证税务检查认定过程有法可依。 4. 分别对偷税和漏税规定完整和系统的处罚标准,使两种违法行为都受到应有的处罚。应当确保对偷税这种恶性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大大高于对过失漏税的处罚。即严厉打击偷税,又能促使漏税者尽快提高算税报税水平。
(二)提高税务执法水平和力度
在指导思想上应当有两个明确,一是偷税和漏说是两个不同性质的法律概念;二是认定漏税不等于国家税收受损失,不等于没有执法力度。只要对漏税作出合理的认定程序和处罚规定:不仅国家税收得到有效保障,而且可以促使纳税人提高纳税意识,积极改进报税质量。 在有法可依的前提下,税务执法须有法必依、执法必严,必须依照《征管法》的规定区分不同性质的税收违法行为(分清过失违法和故意违法犯罪;完整取证,根据调查取得的证据定性,证据不定的不能草率认定。执法人员须自觉接受法律法现的约束,在执法过程中不仅要依法对偷税者实施处罚,还应依照法律规定的标准作出处罚决定,杜绝处罚过程的主观随意性,自觉控制自由裁量空间。
应当看到,依法治税是一柄双刃剑,它在要求加大打击涉税违法犯罪力度的同时,也提出了对税务执法人员和税务执法过程的严格约束,只有在有法可依和自法必依的到提下才能产生对偷税顽症严厉和强烈震撼的效果,才能有效制止偷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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抓拍的主观因素(二)
谈及抓拍,最为关键的就是那一瞬间的果敢决断。说来简单,但想要拍摄出好作品,仍然需要做好万全准备。怎样在紧张的瞬间里获取好的构图、好的角度?怎样在不可预知的发展中把握作为摄影师的主动权?
首先,抓拍的过程就是选择的过程。摄影者一进入新闻现场,紧张的选择就开始了,包括人物选择、情节选择、时机选择、角度选择、细节选择、光线选择……凭什么选择?凭的是摄影者的判断、视角、追求、个人的审美情趣等。无论水平高低,这些个人主观因素都将潜移默化地必然反映在选择中。
1978年底至1979年初,我去北京内燃机总厂采访。这是一家上万人的大企业,十年动乱结束后,人们多年来憋着的劳动热情一下子迸发出来。如何反映这个历史性的巨变?对我来说,是一个全新课题。我决定打破常规,用较长的时间蹲点做深入采访。那些日子,我几乎天天泡在工厂,有意识地把采访当作学习过程。既了解工厂实际情况,也尝试用朴素的纪实手法,反映工厂的转变。我把拍摄的重点放在工人学科技上。当时各个车间都办技术讲座,经过比较,我选择小件车间的技术讲座作为拍摄对象。技术讲座又有许多不同情节和场景可供选择。如课堂中听课工人专注的神情;教室座无虚席,有人不得不在教室窗外站着听的场景;晚上下课了,工人们仍围着老师不肯离去的瞬间……不同的情节、场景有不同的长处,经过比较,我抓住“座无虚席”作为重点。因为这更能突显工人学习的热情和学习的群众性,画面也有比较强的新鲜感。画面里虽然看不到老师,但通过学员的神态,足以说明他讲解的巨大吸引力。技术讲座后,要考核。参加考核的大多数是中青年,也有满脸皱纹的老工人……一层一层,都离不开选择。
后来,我抓拍的这组照片以《勤奋学习,大有希望》为题,于1979年1月21日在人民日报整版发表。以这样大的篇幅,用写实“笔法”反映一个工厂的新气象,当时尚属少见。不久,我还应《中国摄影》杂志之约,以这组图片为线索发表了题为《以生活为师》的拍摄体会文章。这组照片随后又在全国影展展出、获奖,并收入众多画册。
其次,在抓拍过程中要学会把握先机、主动出击。新闻事实,虽然大多数的发展完全不可预知,但仍有可以把握的要素。事物是有规律性的。就是说,在抓拍时,可预先规划的空间依然广阔,有相当多主动权。比如,若想拍儿女们陪年迈的父母出来逛公园,最好是花开时节,再赶上儿女们休假的双休日。若将场景选择在天安门广场,当然是选在繁花似锦的国庆前夕最合适。就像下棋要多看出几步,行动前,要做认真地分析、判断,尽量减少盲目性。
举个实例,2010年,“中国知名摄影家作品档案网”征集120多位摄影家在网上展示自己的作品。作为该网站的具体操持者,老摄影家茹遂初花费了大量心血。工作头绪多、量大,茹老是主动要求承担的。他觉得这对摄影家、对研究中国摄影的历史和现状,有重大意义,因而以78岁高龄常在电脑前一坐就是四五个小时,全然不顾自己患有糖尿病。5月6日,多位摄影家在他家开编委会。中午他和夫人用速冻饺子招待大家。餐桌前镜子上贴的“吃降糖药!”的字条跃入眼帘,引起我的兴趣。以前来开会,也看到过这几个字,但都没当回事。现在认真一想,感觉这几个字背后有故事——主人有糖尿病,还很忙,常沉迷工作,忘记了吃药,需要用这种方式提醒自己。我预测,过一会儿,茹老招呼编委走向餐桌,能不能把这几个字和镜子里的茹老等人拍在一起呢?我“严阵以待”——果然,镜子中,字与茹老等人完全按照我的设想在一个画面里了!一张巧妙的抓拍图片就这样呈现出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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