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乙某的电烤箱一台,由卖家包邮。卖家乙某委托郑州申通快递公司运送给甲。2011年10月4日装有电烤箱的包裹到达新乡市,新乡市申通公司由派送员丙某负责派送该电烤箱。在派送过程中,丙某正常驾驶车辆,丁某所驾驶的汽车突然撞到了丙某所驾驶的车辆的尾部,该电烤箱跌落,发生变形,无法使用。
问:
1.列举该案例中存在的民事法律关系,并说明每个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6分)甲某与乙某存在买卖合同;乙某与郑州申通公司存在货物运输合同; 郑州申通公司与丙存在雇佣关系;丙与丁存在侵权法律关系
2.甲某能否拒收电烤箱,为什么?(6分)能 第一百四十八条因标的物质量不符合质量要求,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买受人可以拒绝接受标的物或者解除合同。买受人拒绝接受标的物或者解除合同的,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出卖人承担。
3.丙某对电烤箱的毁坏是否需要承担责任,为什么?不用。 第三百一十一条承运人对运输过程中货物的毁损、灭失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承 运人证明货物的毁损、灭失是因不可抗力、货物本身的自然性质或者合理损耗以及托
运人、收货人的过错造成的,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6分)
4.该电烤箱损毁后,卖家乙某应当向谁索赔?为什么?运输公司
《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四条 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
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
(6分)
5.该电烤箱损坏的最终赔偿责任应当由谁来承担?丁某(6分)
案例分析二(共20分)
赵某楼上住着胡某,胡某这人喜好交友,每天晚上都拉一大堆朋友
来家里聚会,开着迪斯科音乐,家里就像迪厅一样热闹。2000年3月1日赵某忍无可忍,冲上楼去要求停止聚会。胡某与赵某发生争执,胡某推了一把赵某,赵某像个皮球一样,从八楼滚到了一楼。赵某站起身,伸展了一个手臂,踢了踢腿,转了转腰,感叹“这一跤咋就摔得那么舒坦呢,简直就像被按摩过一样。”于是心情大好,也不与胡某计较了。十年后,赵某经常性头疼,2010年11月1日上医院检查,医生说:“脑部有於血,可能是曾经受到过猛烈的撞击导致的。”赵某猛然想起十年前的那次“按摩”。同时赵某有充分的证据证明,那次“按摩”是导致於血的原因。2011年4月1日,赵某又被李某重伤打成植物人,直到2012年4月1日伤愈。2012年国庆中秋放假从9月30日开始,10月7日结束。
问:
1.赵某起诉胡某的诉讼时效是多长时间?(4分)为什么?(4分)
起诉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一年。根据民法通则第136条,身体受到伤害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一年
2.赵某起诉胡某的诉讼时效应该从什么时候起算?(4分)为什
么?(4分)赵某对胡某的诉讼时效 期间应该从2010年11月2日起算,因为根据民法通则第137条的规定,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计算时效起点时,开始的当日不计算在内,从第二日开始计算。
3.赵某至迟应在哪一天起诉胡某并获支持?(4分)
1、1年。民法通则规定,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诉讼时效是1年。此处赵某被李某重伤成植物人,显然是身体受到伤害,生命健康权受到了侵害。
2、赵某起诉胡某的诉讼时效应该是2011年4月1日。因为诉讼时效一般从受害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自己权益被侵害时起计算,而赵某被打的当天自然知道自己的权益受到了伤害,这是显然知道的。
3、赵某最迟应该在2012年10月30日起诉并获得支持。我国《民法通则》第139条予以规定:“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6个月内,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中止,诉讼时效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继续计算。”由于赵某成了植物人,这使得他不能行使请求权,因此诉讼时效中止至2012年4月1日,从这天起继续计算六个月。六个月中虽然期间历经法定假日,但并不是最后一天,所以不需要顺延日期,因此,继续算到2012年10月30日即可。
案例分析三(共25分)
2010年十月,某网站发表了一篇名为《富二代相亲遇上史上最刻薄的拜金女》的文章,将马某称为“史上最刻薄拜金女”,马某认为对方侵犯了她的名誉权和肖像权,将对方告上法庭。马某称,这篇文章在社
会上造成了不良的影响,也给她带来精神上的痛苦,已侵犯了她的名誉权;另外,对方未经允许,擅自使用她的多张照片,侵犯其肖像权。马某起诉索赔损失9万余元,并要求对方公开赔礼道歉。
根据以上案情回答下列问题:
1. 马某的名誉权是否受到侵犯?(5分)为什么?(10分) 2. 马某的肖像权是否受到侵犯?(5分)为什么?(5分)网站未经允许,擅自在涉诉文章使用马诺肖像的多张照片,并配有文字超链接,此种行为不能排除营利性目的,侵害了马诺的肖像权。
关于名誉权,涉诉文章虽使用了“刻薄、拜金女”等词汇,但这是马诺以自身言行导致社会舆论对其的一种客观的评价,非捏造之事实;虽可能对个人名誉造成一定影响,但并未造成社会评价之降低。因此,不能认定侵害名誉权。法院判决“好车网”删除涉案文章图片,并赔偿马诺共计4千余元章虽使用了“刻薄、拜金女”等词汇形容马诺,但这是马诺以其自身言行所导致的社会舆论对其不符合主流价值观言行的客观评价,并非捏造事实,不存在名誉权的侵犯。。《民法通则
》第一百零一条规定,“公民、法人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 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 名誉权是指公民或法人对自己在社会生活中所获得的社会评价即自己的名誉,依法所享有的不可侵犯的权利。
案例分析四(共25分)
某重点大学女大学生小云,因错发短信,结识了上海富商吴某。双方通过手机短信、电话等方式多次联系,关系逐渐升温。看似浪漫的误会,引发了一场孽缘。两人终于发展成为婚外恋情并同居。小云成了吴某的“二奶”。在交往中,吴某陆续给了小云21万元钱。但这段孽缘终被吴某的妻子钱某发现。因此钱某把小云诉至法院,要求小云返还21万元。
问:
根据以上案情,分析钱某的诉讼请求能否得到法院的支持?请说明理由。(黄女士与林先生系合法夫妻关系。在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林先生未经共有权人黄女士同意,擅自将夫妻共同财产赠给陈小姐,再加上陈小姐在受让财产时并非出于善意。因此,林先生与陈小姐之间的赠与合同无效,陈小姐应返还给黄女士22万元。像这种情况丈夫给情人钱,妻子是可以追 本案涉及到对夫妻共同共有财产的处分权问题
举案说法
某公司未进行样机试验
擅自生产未生产过的计量器具新产品案
一、案情简介:
2013年9月23日,我局接举报称当事人2013年9月6日
送检的250只型号为LXSY-20E 水表,经检测数据异常,涉嫌水表内部结构改变。2013年10月24日在质监鄞州分局水表检定室对当事人生产的型号为LXSY-20E 水表现场打开比较,当事人的法定代表人林峰在场。经现场打开比较发现该水表的过滤网结构发生改变,其它结构未变,执法人员抽取其中一个水表送浙江省计量科学研究院进行型式试验比对,现场制作了现场检查笔
录并对打开过程进行了拍照取证。 抽取的水表经浙江省计量科学研究院型式批准一致性审查
判定样品的型式与CAP2011F282-33号型式批准证书批准的型式相比较,已经发生重大结构变更,该结构变更能够导致水表的性能和技术特征发生变更,为计量器具新产品,并出具了审查报告,当事人对该审查报告无异议。
本案经依法调查,查明事实如下: 当事人成立于2006年9月,主要经营水表机芯、水表、仪
器仪表、管件的设计、制造、加工;水表非标设备、水暖器材的技术研发、技术转让。当事人已领取了1份计量器具型式批准证
书(编号为CAP2011F282-33,名称为旋翼式液封冷水水表),
证书尚在有效期之内。
当事人生产的提供给鄞州区古林镇葑水港新村建设二期小
区用的250台型号为LXSY-20E 的旋翼式液封冷水水表,经浙
江省计量科学研究院型式批准一致性审查判定为计量器具新产
品。该批旋翼式液封冷水水表单价每只37.5元,货值共计9,
375元,该批产品未销售,无违法所得。
二、处理意见:
当事人生产的LXSY-20E 型旋翼式液封冷水水表经浙江省
计量科学研究院型式批准一致性审查,判定为计量器具新产品的
行为,已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十八条的
规定,构成了生产本单位未生产过的计量器具新产品的行为,根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四十八条的规定,依法
应予以行政处罚。
三、案例特点:
本案对当事人的行为所应适用的法律条款主要有两种意见:
一种意见认为当事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
第十八条的规定:凡制造在全国范围内从未生产过的计量器具新
产品, 必须经过定型鉴定。定型鉴定合格后,应当履行型式批准
手续,颁发证书。在全国范围内已经定型,而本单位未生产过的
计量器具新产品,应当进行样机试验,样机试验合格后,发给合
格证书。凡未经型式批准或者未取得样机试验合格证书的计量器
具,不准生产。违反该条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四十八条的规定,责令其停止制造、销售,封存该种新产品,没收全部违法所得,可并处3000元以下的罚款。另一种意见认为当事人生产的水表经审查被判定为产品重大结构变更,虽然可能会影响产品的稳定性,但同时可以防止偷用自来水的行为,算是一种技术创新。根据《浙江省计量监督管理条例》的规定,该行为可以先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再予以行政处罚。
就对于以上两种意见,我们最后适用了前者对其直接予以行政处罚,主要有以下两个方面的原因:(一)根据浙江省计量科学研究院出具的《关于宁波明泉仪表有限公司LXSY-20E 型旋翼式液封冷水水表型式批准一致性审查报告》的认定:审查样品的型式与CPA2011F282-33号型式批准证书批准的型式相比较,已经发生重大结构变更,该变更能够导致水表的性能和技术特征发生变更。该审查报告中虽未直接将其鉴定为新产品,但根据《计量器具新产品管理办法》第二条关于计量器具新产品的定义,计量器具新产品是指本单位从未生产过的计量器具,包括对原有产品在结构、材质等方面做了重大改进导致性能、技术特征发生变更的计量器具。根据该定义,我们推定其为计量器具新产品。(二)根据上位法优于下位法的原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虽然是80年代的法律,相对比较滞后,且一直未修订,但仍现行有效。
举案说法
对一起中学生的违法犯罪典型案例的反思
一、案情介绍: 张强,男,1998年生人,汉族,系十堰市第十
三中学学生。因涉嫌诈骗罪,2008年5月22日被十堰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14年6月3日该案移送张湾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经该院依法审查查明:2008年4月25日,张强伙同李某及东汽七中学生王某预谋后,欲设抢劫骗局获取他人手机;当日下午五时许,张强、李某等人窜至东风教育集团第七中学,由李某在该校门口接应,张强等人在校内篮球场边埋伏,王某谎称自己的手机没电向同学赵某借用手机(“苹果5s”,鉴定价值4500元),张强等人见状即上前,假装用勒脖子、架胳膊的的方式强行将王某带至该校门口坡下,王某趁机将骗得手机交给张强。随后,同学赵某报案。破案后,张强将手机退还给被害人。张湾区检察院根据相关证据,刑法的相关规定作出对张某不起诉的决定。 此案是一起典型的中学生违法犯罪案例,值得大家认真思考和总结。
二、举案说法
1、案中的张强伙同他人采用诈骗方式非法占有他人财物,造成了严重危害性并触犯了 刑法第266条,理应受到刑罚处罚。但张强主动坦白交待自己的罪行,根据我国刑法第37条规定:“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须判处刑罚的, 可以免除处罚。”这说明张强虽然没有受到刑事处罚,但他还是有罪的人。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7条规定;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 人、
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因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他的
家长或者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也可以由政府收 容教养。 从此案看,张强犯罪时未满18岁,且系在校学生,根据刑法第十七条规定,应负刑事责任,但可从轻和减轻处罚。对此张湾 区检查院作出免予刑事处法和不起诉的决定。
3、 青少年违法犯罪不仅会造成对国家、社会、被害人及其家人的危害,也会造成对自己和家人的危害,代价往往是极其沉重的。 俗话说,一失足成千古恨。青少年违法犯罪会改写自己的人生,埋葬自己的前途,自己付出的代价是最为沉重的。很多时候违法犯罪离 我们并不遥远。作为青少年,要牢记一句古训:勿以善小而不为,勿以恶小而为之。
4、违法犯罪的启示 同学们,此案给我们的教训是深刻的,我们一定要学法、知法、守法、用法,只有认识到不良行为与违法犯罪之间并没有不可逾 越的鸿沟,仅仅是一步之遥,如果让不良行为任其发展,必然会走上违法犯罪道路。
同学们,聪明的人不是不犯错误,而是不犯大错误。要想不犯大错误,就要学会自我保护,学会拒绝。 路在脚下,成长 进步,关键要靠你自己去努力。
出口退税课程:经典案例举案说法深入浅出,寓教于乐
出口退税课程:经典案例举案说法深入浅出,寓教于乐 出口退税,又称“出口货物退税”,是指对出口货物退还国内生产、流通环节已经缴纳的商品税。出口退税是国际贸易中通常采用的并为世界各国普遍接受的税收制度,对出口货物实行出口退税是由商品税的本质决定的,商品税为间接税,其税负容易转嫁而由最终消费者负担。
我国的出口货物退(免)税制度是参考国际上的通行做法,在多年实践基础上形成的、自成体系的专项税收制度。这项新的税收制度与其他税收制度比较,有以下几个主要特点:
1、它是一种收入退付行为 税收是国家为满足社会公共需要,按照法律规定,参与国民收入中剩余产品分配的一种形式。出口货物退(免)税作为一项具体的税收制度,其目的与其他税收制度不同。它是在货物出口后,国家将出口货物已在国内征收的流转税退还给企业的一种收入退付或减免税收的行为,这与其他税收制度筹集财政资金的目的显然是不同的。
2、它具有调节职能的单一性 我国对出口货物实行退(免)税,意在使企业的出口货物以不含税的价格参与国际市场竞争。这是提高企业产品竞争力的一项政策性措施。与其他税收制度鼓励与限制并存、收入与减免并存的双向调节职能比较,出口货物退(免)税具有调节职能单一性的特点。
3、它属间接税范畴内的一种国际惯例 世界上有很多国家实行间接税制度,虽然其具体的间接税政策各不相同,但就间接税制度中对出口货物实行“零税率”而言,各国都是一致的。为奉行出口货物间接税的“零税率”原则,有的国家实行免税制度,有的国家实行退税制度,有的国家则退、免税制度同时并行,其目的都是对出口货物退还或免征间接税,以使企业的出口产品能以不含间接的价格参与国际市场的竞争。出口货物退(免)税政策与各国的征税制度是密切相关的,脱离了征税制度,出口货物退(免)税便将失去具体的依据
出口退税是许多纳税人不得不面对的一个重要而复杂的问题。目前关于出口退税最重要的政策性文件,是《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39号),最重要的操作性法规,是《出口货物和劳务消费税管理办法》(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24号)。国家税务总局最近又根据24号公告执行中
上海市虹口区中山北一路121号(花园路171号)A3幢
反映出来的问题,对24号公告的有关规定作了进一步的细化,使其更具操作性,同时也对24号公告的某些规定作了适当修正,这就是《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公告》(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12号)。12号公告的内容是出口退免税领域的一次大动作,废旧立新,对过往繁杂政策进行了系统盘点。
已经申请了进出口经营权的生产企业如何申报办理出口退税?生产企业是否与外贸企业出口货物的增值税政策是一致的?出口企业如何办理出口货物的退、免税认定?外贸企业出口货物,应当如何计算应退税额?
从税收到外汇,从规范到监管,面对一系列新的变化,企业如何顺应大势,如何消化应对?高顿财务培训推出《出口退税》课程,分析国际贸易环境,帮助企业准确理解政策,适应改革需要,处理好过渡期的纳税调整与风险控制的问题。通过该课程了解最新出口退税的政策及其影响;掌握外贸企业出口退税业务申报流程;熟练最新出口退税的计算;学会制定企业对于出口退税的应对策略.
高顿财务培训特别邀请国家税务局官员和相关权威专家,隆重推出《出口退税》培训课程。不但帮助学员快速了解出口退税有关政策的具体变化与动向、全面掌握出口退税申报系统的操作,更帮助学员制定有效的企业应对策略,让整个外贸工作都变的得心应手。
上海市虹口区中山北一路121号(花园路171号)A3幢
出口退税课程:经典案例举案说法深入浅出,寓教于乐
系统财务培训提供商
www.goldenfinance.com.cn 出口退税课程:经典案例举案说法深入浅出,寓教于乐
出口退税,又称“出口货物退税”,是指对出口货物退还国内生产、流通环节已经缴纳的商品税。出口退税是国际贸易中通常采用的并为世界各国普遍接受的税收制度,对出口货物实行出口退税是由商品税的本质决定的,商品税为间接税,其税负容易转嫁而由最终消费者负担。
我国的出口货物退(免)税制度是参考国际上的通行做法,在多年实践基础上形成的、自成体系的与项税收制度。这项新的税收制度不其他税收制度比较,有以下几个主要特点:
1、它是一种收入退付行为 税收是国家为满足社会公共需要,按照法律规定,参不国民收入中剩余产品分配的一种形式。出口货物退(免)税作为一项具体的税收制度,其目的不其他税收制度不同。它是在货物出口后,国家将出口货物已在国内征收的流转税退还给企业的一种收入退付戒减免税收的行为,这不其他税收制度筹集财政资金的目的显然是不同的。
2、它具有调节职能的单一性 我国对出口货物实行退(免)税,意在使企业的出口货物以不含税的价格参不国际市场竞争。这是提高企业产品竞争力的一项政策性措施。不其他税收制度鼓励不限制并存、收入不减免并存的双向调节职能比较,出口货物退(免)税具有调节职能单一性的特点。
3、它属间接税范畴内的一种国际惯例 世界上有很多国家实行间接税制度,虽然其具体的间接税政策各不相同,但就间接税制度中对出口货物实行“零税率”而言,各国都是一致的。为奉行出口货物间接税的“零税率”原则,有的国家实行免税制度,有的国家实行退税制度,有的国家则退、免税制度同时并行,其目的都是对出口货物退还戒免征间接税,以使企业的出口产品能以不含间接的价格参不国际市场的竞争。出口货物退(免)税政策不各国的征税制度是密切相关的,脱离了征税制度,出口货物退(免)税便将失去具体的依据
出口退税是许多纳税人不得不面对的一个重要而复杂的问题。目前关于出口退税最重要的政策性文件,是《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39号),最重要的操作性法规,是《出口货物和劳务消费税管理办法》(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24号)。国家税务总局最近又根据24号公告执行中
上海市虹口区中山北一路121号(花园路171号)A3幢
传真:021-60837902 邮箱:service@goldenfinance.com.cn
系统财务培训提供商
www.goldenfinance.com.cn 反映出来的问题,对24号公告的有关规定作了进一步的细化,使其更具操作性,同时也对24号公告的某些规定作了适当修正,这就是《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公告》(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12号)。12号公告的内容是出口退免税领域的一次大动作,废旧立新,对过往繁杂政策进行了系统盘点。
已经申请了进出口经营权的生产企业如何申报办理出口退税?生产企业是否不外贸企业出口货物的增值税政策是一致的?出口企业如何办理出口货物的退、免税认定?外贸企业出口货物,应当如何计算应退税额?
从税收到外汇,从规范到监管,面对一系列新的变化,企业如何顺应大势,如何消化应对?高顿财务培训推出《出口退税》课程,分析国际贸易环境,帮助企业准确理解政策,适应改革需要,处理好过渡期的纳税调整不风险控制的问题。通过该课程了解最新出口退税的政策及其影响;掌握外贸企业出口退税业务申报流程;熟练最新出口退税的计算;学会制定企业对于出口退税的应对策略.
高顿财务培训特别邀请国家税务局官员和相关权威与家,隆重推出《出口退税》培训课程。不但帮助学员快速了解出口退税有关政策的具体变化不动向、全面掌握出口退税申报系统的操作,更帮助学员制定有效的企业应对策略,让整个外贸工作都变的得心应手。
上海市虹口区中山北一路121号(花园路171号)A3幢
传真:021-60837902 邮箱:service@goldenfinance.com.cn
转载请注明出处范文大全网 » 民事举案说法的相关案例分析
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