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求意见稿 )
说 明
一、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 (国务院令第 250号 )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行业协会商会改革和发展的若干意 见》 (国办发? 2007? 36号 ) 、省政府《关于推进行业协会改革与 发展的若干意见》 (浙政发? 2006? 57号 ) 等法规政策,制订此章 程范本。
二、此章程范本,旨在为行业协会制订章程提供范例。行业 协会制订章程,应包括此章程范本涉及的全部内容,并可根据实 际情况对内容作适当的补充和细化。行文可作适当的调整。 三、 【】 中的文字为制定要求, 不写入正式的章程文本; ( ) 中的文字在不表示序号的情况下为可选择项,两者选其一;“×××”表示为空白处,可自行使用文字填充。
四、行业协会制订章程,须经会员大会 (会员代表大会 ) 三分 之二以上多数表决通过。
五、行业协会据此范本制订的章程,须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 同意、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方能生效。业务主管单位、登记管理 机关以经核准的章程为据进行监督管理。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内部管理, 规范本会运作, 根据国务院 《社会 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及相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 本会的名称为××××××【行业协会名称形式一般 为“行政区划 +业务领域 +后缀”,后缀使用“行业协会”或“行 业商会”字样。】,简称为×××。本会英文译名为××××××,缩写为×××。
第三条 本会是依法由×××【行政区划, 如浙江省】 境内从 事×××行业的企业、个体工商业者及相关经济组织为实现共同 意愿而自愿组成的行业性、非营利性社会团体。
第四条 本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行政机关名称】 的 业务指导和登记管理机关×××民政厅 (局 ) 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住所设在浙江省××市××县 【协会住所宜仅写 到县、市为止】。
第二章 宗旨和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的宗旨是:××××××××××, ××××××××××××××,××××××××××××。【其中必须 载明:遵守宪法的基本原则,不危害国家统一、国家安全和民族 团结,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其他组织和个人的合法权 益,尊重社会道德,维护公序良俗。】
第七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是【表述必须明确、具体】:
(一 ) ××××××××××××;
(二 ) ××××××××××××;
(三 ) ××××××××××××;
……
( ) ××××××××××××。
第三章 会 员
第八条 本省 (市、 县、 区 ) 境内从事×××行业的企业、 个体 工商业者及相关经济组织,可自愿申请加入本会,成为本会会员。 本会仅在×××境内发展会员, 不接受以个人名义提出的入会 申请。
第九条 申请加入本会,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 拥护本会的章程;
(二 ) 属本行业的企业、事业、科研、社团等组织;
(三 ) 有加入本会、为行业服务的意愿;
……
( ) ××××××××××××。
第十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 ) 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 ) 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 ) ××××××××××××;
……
( ) 由理事会发给会员证。
第十一条 会员享有的权力和承担的义务一律平等。
第十二条 会员充分享有下列权利:
(一 ) 出席会员大会 (会员代表大会 ) ,参加本会活动;
(二 ) 选举和被选举权、表决权;
(三 ) 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 ) 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 ) 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
( ) ××××××××××××。
第十三条 会员应自觉承担下列义务:
(一 ) 遵守本会章程;
(二 ) 执行本会决议;
(三 ) 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四 ) 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 ) 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六 ) 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相关资料;
……
( ) ××××××××××××。
第十四条 本会会员不得利用在经营规模、市场份额等方面 的优势,侵害其他会员和相关经济活动主体的合法权益。
第十五条 会员退会,应当及时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
证件。拒不交回的,由本会宣告作废。
未经许可,会员一年不交纳会费或连续一年不参加本会活动 的,视为自动退会。经理事会确认,本会取消其会员资格。 第十六条 会员存在违反章程的行为,由理事会提出批评教 育。批评教育无效,或情节严重的,经理事会提交会员大会 (会员 代表大会 ) 表决通过,取消其会员资格。
第十七条 本会建立完整的会员名册,并根据变化情况及时 调整。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八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 (会员代表大会 ) 。 会员大会 (会员代表大会 ) 由全体会员 (会员代表 ) 组成,其议事表 决采取无记名投票的方式。 【会员总数不足 200个的设会员大会, 逾 200个的设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数应在会员总数的 1/5— 1/3之间。】
会员大会 (会员代表大会 ) 的职权是:
(一 ) 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 ) 决定和调整本会在法律、 法规规定范围内的业务范围和工 作职能;
(三 ) 制定会员代表产生办法 【未设会员代表大会的, 不列入】 , 会员大会 (会员代表大会 ) 、 理事会选举办法, 选举和罢免理事、 监 事,及选举和罢免理事长 (会长 ) 、副理事长 (副会长 ) 、秘书长【秘
书长由理事会聘任的, 不列入】 、 监事长 【未设监事会的, 不列入】 ;
(四 ) 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五 ) 制定和修改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管理办法;
(六 ) 听取和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财务报告和其他专项报 告;
(七 ) 受理会员的投诉和意见、 建议, 改变或撤销理事会的不当 决定;
(八 ) 决定本会的解散、分立、合并和终止等事宜;
( ) ××××××××××××;
……
( ) 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九条 会员大会 (会员代表大会 ) 每×年召开一次。 会员大 会 (会员代表大会 ) 须有 2/3以上的会员 (会员代表 ) 出席方能召开。 经半数以上理事或者五分之一以上会员 (会员代表 ) 提议,可以召 开临时会员大会 (会员代表大会 ) 。
第二十条 理事长 (会长 ) 、 副理事长 (副会长 ) 不得来自同一单 位;秘书长为专职。
第二十上条 会员大会 (会员代表大会 ) 作出的决议须经会员 (会员代表 ) 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但对第十八条第 (一 ) 、 (三 ) 、 (六 ) 、 (八 ) 事项作出决议,应当经会员 (或会员代表 )2/3以上表决通过。
第二十二条 会员大会 (会员代表大会 ) 每届×年 (最长不超过
5年 ) 。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 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延期换届最长 不超过 1年。
第二十三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 (会员代表大会 ) 的执行机构, 在会员大会 (会员代表大会 ) 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 对会 员大会 (会员代表大会 ) 负责。
第二十四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 ) 执行会员大会 (会员代表大会 ) 的决议;
(二 ) 决定秘书长的聘任或解聘 【秘书长选举产生的, 此项不列 入】;
(三 ) 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会员代表大会 ) ;
(四 ) 向会员大会 (会员代表大会 ) 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 ) 决定会员的吸收;
(六 ) 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 ) 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或解聘;
(八 ) 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 ) 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 ) ××××××××××××;
……
( ) 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五条 理事会组成人员应为奇数, 理事数最多不得超过 会员 (会员代表 ) 总数的三分之一。理事可连选连任。理事会会议
须有 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全体理事的半 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秘书长列席理事会。【此款适用于聘任的秘书长】
第二十六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决会议; 情况特殊的, 也 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七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 常务理事由理事会选举产 生,可连选连任。常务理事会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二十四条 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常务理事数为奇数,总数最多不得超过理事总人数的 1/3。 【理事总数超过 50个的,可设立常务理事会。行业协会不设 常务理事会的,第二十七条、二十八条、二十九条不列入】 第二十八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 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 开,其决议须经全体常务理事的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九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每半年召开一次会议。 情况特殊 的,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秘书长列席常务理事会。【此款适用于聘任的秘书长】 第三十条 本会理事长 (会长 ) 、 副理事长 (副会长 ) 、 秘书长须 具备下列条件:
(一 ) 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较好;
(二 ) 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 ) 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 70周岁。其中秘书长为专职,最高 任职年龄不超过 60周岁;
(四 ) 身体健康,能够胜任正常工作;
(五 ) 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 )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
( ) ××××××××××××。
第三十条 本会理事长 (会长 ) 、 副理事长 (副会长 ) 、 秘书长如 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 查同意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方可任职。
第三十二条 本会理事长 (会长 ) 、 副理事长 (副会长 ) 、 秘书长 【聘任的秘书长不受限,不列入】任期×年,任期最长不得超过 两届。因情况特殊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 (会员代表大 会 )2/3以上会员 (会员代表 ) 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方可任职。
第三十三条 理事长 (会长 ) 为本会法定代表人。 因情况特殊需 由副理事长 (副会长 ) 、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的,应报业务主管 单位审查同意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方可担任。
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社团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四条 理事长 (会长 ) 行使下列职权:
(一 ) 主持会员大会 (会员代表大会 ) , 召集和主持理事会、 常务 理事会【未设常务理事会的,不列入。下同】;
(二 ) 督促检查会员大会 (会员代表大会 ) 、 理事会、 常务理事会 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 ) 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四 ) 提名秘书长聘任人选, 提交理事会决定 【秘书长为选举产 生的,此款不列入】;
(五 ) 理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
( ) ××××××××××××。
第三十五条 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 主持本会开展日常业务活动,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 ) 协调办事机构、 分支机构、 代表机构、 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 ) 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 分支机构、 代表机构和实 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 ) 决定办事机构、 分支机构、 代表机构、 实体机构专职工作 人员的聘用;
( ) ××××××××××××;
……
( ) 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六条 本会设监事×名 (监事会,监事会由×名监事组 成 ) ,理事不得兼任监事。监事由会员大会 (会员代表大会 ) 选举产 生,列席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议。【监事数 3名以上的,应设 立监事会】
监事会 (监事 ) 行使下列职权:
(一 ) 向会员大会 (会员代表大会 ) 报告年度工作。
(二 ) 监督会员大会 (会员代表大会 ) 和理事会的选举、 罢免; 监 督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履行会员大会 (会员代表大会 ) 的决议。 (三 ) 检查本会财务和会计资料, 向业务主管单位登记、 管理机 关以及税务、财政主管部门反映情况。
(四 ) 监督理事会、 常务理事会遵守法律和章程, 有权向理事会、 常务理事会提出质询和建议。当理事长 (会长 ) 、副理事长 (副会 长 ) 、理事和秘书长等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本会利益时,要求其予 以纠正,必要时向会员大会 (会员代表大会 ) 或政府部门报告。 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协会章程,接受会员大会 (会员 代表大会 ) 领导,切实履行职责。
第三十七条 本会会员大会 (会员代表大会 ) 、 理事会、 常务理 事会对所议事项均作会议纪要,并向全体会员公告。未作纪要并 公告的,视为无效。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八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 ) 会费;
(二 ) 捐赠;
(三 ) 政府资助;
(四 ) 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 ) 利息;
( ) ××××××××××××;
……
( ) 其他合法收入。
本会各项收入的情况, 接受业务主管单位、 登记管理机关和财 政、税务部门的监督。
第三十九条 会费按照会员大会 (或会员代表大会 ) 制定的标 准收取。会费标准并报同级财政部门、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 机关备案。
第四十条 本会依法接受社会捐赠, 并按捐赠人意愿使用捐赠 财物。捐赠人可向本会查询有关财物的管理、使用情况。
第四十一条 本会资产必须用于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 的发展,本会的任何管理人员、工作人员和会员均不得侵占、私 分和挪用。
第四十二条 本会执行 《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 及国家关 于会计制度的其他规定,依法进行会计核算。本会严格会计监管, 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四十三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 会计不得兼 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 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四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 接受会员大会 (会员代表大会 ) 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 国家拨款和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构的监督,并将 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四十五条 本会理事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 须按照有关 规定进行财务审计。
第四十六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实行聘任制,其工资和保险、 福利待遇等由理事会参照国家有关规定确定。本会与聘用人员订 立劳动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七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提交会员大会 (会员代表大会 ) 表决通过。
第四十八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 须在会员大会 (会员代表大会 ) 通过后 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 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九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 合并等原 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五十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 (会员代表大会 ) 表决 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五十一条 本会终止前, 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的指 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妥善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 间,不得开展除清算外的其它活动。
第五十二条 本会在清算结束之日起 15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
申请办理注销登记手续。经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 本会即行终止。
第五十三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 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 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 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五十四条 本章程经×年×月×日会员大会 (会员代表大会 ) 表决通过。
第五十五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理事会。
第五十六条 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民政厅 (局 ) 核准 之日起生效。
民非章程示范文本
南京市雨花台区本善社工服务中心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单位的名称是 南京市雨花台区本善社工服务中心 。
第二条 本单位的性质是:主要利用非国有资产、自愿举办、从事非营利性社会服务活动的社区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单位的宗旨是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
守社会道德风尚,全心全意为社区居民服务。
第四条本单位的登记管理机关是江宁区民政局;本单位接受所在社区居委会及街道办事处的业务指导。
第五条 本单位的住所地是南京市雨花台区软件大道1号。
第六条 本章程中的各项条款与法律、法规、规章不符的,以法
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为准。
第二章 举办者、开办资金和业务范围
第七条 本单位的举办者是 沈晖、 高洁 。
举办者享有下列权利:
(一)了解本单位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二)推荐理(董)事(以下简称理事)和监事;
(三)有权查阅理 (董)事会(局)(以下简称理事会)会议记录和本单位财务会计报告。
第八条 本单位开办资金: 30000 元;出资者: 南京市雨花台
区本善社工服务中心 ,金额: 30000。
第九条 本单位的业务范围:
慢性病照顾、临终关怀、居民健康保健等社会工作
第三章 组织管理制度
第十条 本单位设理事会,其成员为 3 人。理事会是本单位的决策机构。
理事由举办者(包括出资者)、职工代表(由全体职工推举产生)及有关单位(业务主管单位)推选产生。
理事每届任期 3 年,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第十一条 理事会行使下列事项的决定权:
(一)修改章程;
(二)业务活动计划;
(三)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方案;
(四)增加开办资金的方案;
(五)本单位的分立、合并或终止;
(六)聘任或者解聘本单位院长(或校长、所长、主任等)和其提名聘任或者解聘的本单位副院长(或副校长、副所长、副主任等)及财务负责人;
(七)罢免、增补理事;
(八)内部机构的设臵;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从业人员的工资报酬。
第十二条 理事会每年召开 2 次会议〔至少两次〕。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召开理事会会议:
(一)理事长认为必要时;
(二)1/3以上理事联名提议时。
第十三条 理事会设理事长1名,副理事长1-2名。理事长、副理事长由理事会以全体理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或罢免。
第十四条 副理事长协助理事长工作,理事长不能行使职权时,
由理事长指定的副理事长代其行使职权。
第十五条 召开理事会会议,应于会议召开10日前将会议的时间、地点、内容等一并通知全体理事。理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书面委托其他理事代为出席理事会,委托书必须载明授权范围。
第十六条 理事会会议应由1/2以上的理事出席方可举行。理事会会议实行1人1票制。理事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理事的过半数通过。
下列重要事项的决议,须经全体理事的2/3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一) 章程的修改;
(二) 本单位的分立、合并或终止。
第十七条 理事会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形成决议的,应当当场制作会议纪要,并由出席会议的理事审阅、签名。理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章程规定,致使本单位遭受损失的,参与决议的理事应当承担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反对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理事可免除责任。
理事会记录由理事长指定的人员存档保管。
第十八条 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会议;
(二)检查理事会决议的实施情况;
(三)法律、法规和本单位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十九条 本单位院长(或校长、所长、主任等)对理事会负责,并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单位的日常工作,组织实施理事会的决议;
(二)组织实施单位年度业务活动计划;
(三)拟订单位内部机构设臵的方案;
(四)拟订内部管理制度;
(五)提请聘任或解聘本单位副职和财务负责人;
(六)聘任或解聘内设机构负责人。
本单位院长(或校长、所长、主任等)列席理事会会议。 第二十条 本单位设立监事会,其成员为 1 人。
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第二十一条 监事在举办者(包括出资者)、本单位从业人员或有关单位推荐的人员中产生或更换。监事会中的从业人员代表由单位从业人员民主选举产生。
本单位理事、院长(或校长、所长、主任等)及财务负责人,不得兼任监事。
第二十二条 监事会或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查本单位财务;
(二)对本单位理事、院长(或校长、所长、主任等)违反法律、法规或章程的行为进行监督;
(三)当本单位理事、院长(或校长、所长、主任等)的行为损害本单位的利益时,要求其予以纠正。
监事列席理事会会议。
第二十三条 监事会会议实行1人1票制。监事会决议须经全体监事过半数表决通过,方为有效。
第四章 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四条 本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为 高洁 。
第二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本单位的法定代表人: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正在被执行刑罚或者正在被执行刑事强制措施的;
(三)正在被公安机关或者国家安全机关通缉的;
(四)因犯罪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3年,或者因犯罪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5年的;
(五)担任因违法被撤销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法定代表人,自该单位被撤销登记之日起未逾3年的;
(六)非中国内地居民的;
(七)法律、法规规定不得担任法定代表人的其他情形。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及劳动用工制度
第二十六条 本单位经费来源:
(一)开办资金;
(二)政府资助;
(三)在业务范围内开展服务活动的收入;
(四)利息;
(五)捐赠;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七条 经费必须用于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盈余不得分红。
第二十八条 执行国家规定的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 第二十九条 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出纳。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条 本单位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进行财务审计。 第三十一条 本单位按照《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的规定,自觉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年度检查。
第三十二条 本单位劳动用工、社会保险制度按国家法律、法规及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
第三十三条 本章程的修改,须经(董)理事会表决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第七章 终止和终止后资产处理
第三十四条 本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终止:
(一)完成章程规定宗旨的;
(二)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开展活动的;
(三)发生分立、合并的;
(四)自行解散的。
第三十五条 本单位终止,应当在理事会表决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三十六条 本单位办理注销登记前,应当在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和有关机关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剩余财产,完成清算工作。
剩余财产,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清算期间,不进行清算以外的活动。
本单位应当自完成清算之日起15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第三十七条 本单位自登记管理机关发出注销登记证明文件之日起,即为终止。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八条 本章程经2012年4月8日理事会表决通过。 第三十九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理事会。
第四十条 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董事(理事)会成员签名:
商会章程示范文本!!!!!!!
商会章程示范文本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商会的名称是XX。英文名称是XX~缩写为XX。
第二条 本商会是以XX行业或XX地域的非公有制经济领域的企业、团体和个人为主体自愿结成的非营利性社会团体~是工商联的基层组织。
第三条 本商会的宗旨是:团结带领广大会员~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坚持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主义道德风尚,坚持统战性、经济性、民间性有机统一,引导和教育会员爱国、敬业、诚信、守法、贡献,围绕中心~服务大局~推动科学发展~促进社会和谐,坚持企业自主办会、服务立会、诚信兴会~为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健康发展~引导非公有制经济人士健康成长做贡献。
第四条 本商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荆门市工商联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荆门市民间组织管理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商会住所:XX。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商会业务范围:
,一,宣传政策。积极在会员中宣传、贯彻党和国家的
方针、政策~促进企业科学发展,支持和引导会员自觉履行社会责任~积极参与社会公益事业~树立良好社会形象,
,二,提供服务。举办经贸活动~促进交流与合作,提供信息、法律、融资、技术、人才、培训等方面服务,增进与境外工商社团的交往~促进会员的国际交流与合作,
,三,反映诉求。畅通渠道~积极反映会员合理诉求,开展调查研究~就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法制和政策环境等提出政策建议,积极参与工商联建言献策工作,
,四,维护权益。帮助会员排忧解难~维护会员合法权益,
,五,加强自律。引导会员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制订自律公约~规范会员行为~维护市场秩序,增强会员诚信意识~倡导诚信经营~推动诚信建设,引导会员企业构建和谐劳动关系~促进和谐社会建设,
,六,完成业务主管单位和有关部门交办事项,
,七,其他。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会员分为企业会员、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
,一,企业会员包括在荆门市境内依法成立的私营企业、非公有制经济成分控股的企业、港澳投资企业等,
,二,个人会员包括私营企业出资人和经营者、个体工商户等。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商会的会员~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商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商会的意愿,
,三,属于本商会所在的业务领域和区域。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会长办公会讨论通过,
,三,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秘书处颁发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商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商会的活动,
,三,获得本商会的服务,
,四,对本商会工作提出批评建议和进行监督,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六,其他。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商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商会的信誉,
,三,按本商会要求参加会议和活动,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办理本商会委托事项,
,六,其他。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通知本商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1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商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会长办公会审议后提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商会实行民主的组织管理制度~设立会员大会、理事会、监事会和会长办公会。根据需要设立常务理事会。
第十五条 本商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其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监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财务报告和监事会报告,
,四,制订和修订会费标准,
,五,决定终止事宜,
,六,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下列事项须经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出席、到会会员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一,本章程的修改,
,二,本商会的终止。
第十七条 会员大会每X年召开一次。
理事会每届任期不超过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会员大会负责理事会的换届选举工作。
第十八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大会
闭会期间领导本商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第十九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
,三,确认秘书长的聘任和解聘,
,四,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五,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六,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七,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的设立、变更和注销,
,八,领导本商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条 理事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因特殊情况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理事会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四条 常务理事会每半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因特殊情况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五条 会长办公会由会长、副会长组成。
第二十六条 会长办公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的决议,
,二,筹备召开理事会议、常务理事会议,
,三,研究需提交常务理事会、理事会讨论事项,
,四,审议决定秘书长的聘任和解聘,
,五,其他需提交会长办公会议研究的事项。
第二十七条 会长办公会议须有组成人员的三分之二以上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应到会人员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会长办公会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根据工作需要可随时召开~因特殊情况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八条 本商会的会长、副会长须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商会业务领域和区域内社会形象好~代表性强~有较强的组织领导能力,
,三,热心商会工作~作风民主~办事公道,
,四,身体健康~有时间和精力履行职责~任职年龄一般不超过70周岁,
,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九条 本商会会长、副会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由会长办公会提出建议~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方可任职。
第三十条 本商会会长、副会长人选须通过业务主管单位综合考察。任期一般不超过一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
的~须由理事会提出建议~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经会员大会三分之二以上会员表决通过~方可任职。
会长、副会长届中调整~须经会长办公会通过、业务主管单位同意后~由理事会进行确认。理事会确认后~报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第三十一条 本商会会长为本商会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代表本商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因特殊情况~受会长委托、理事会同意~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可以由副会长担任法定代表人。
本商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二条 会长的职权是:
,一,召集和主持会长办公会议,
,二,落实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议、常务理事会议、会长办公会议决议。
第三十三条 本商会设秘书长1名。秘书长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尤其是认真学习党的统一战线方针政策、熟悉工商联的性质和任务,
,二,了解本商会业务领域的发展情况~熟悉相关政策、法律法规和社团管理规定~能够对内部管理制度的制定和完善提出意见,
,三,具有较强的执行能力、组织管理能力和沟通协调能力,
,四,谦虚谨慎~以诚待人~廉洁奉公~办事公道~有较高的思想道德水平,
,五,任职年龄一般不超过65周岁,
,六,身体健康~能专职从事秘书长工作,
,七,未受过刑事处罚,
,八,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三十四条 本商会秘书长为专职~实行聘任制。由会长办公会集体研究提出人选~经业务主管单位考察后~由会长办公会聘任~并报理事会确认。理事会确认后~报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备案~如理事会不予确认~则需立即停止履行职责。秘书长在会长办公会领导下开展工作。其主要职责: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主持召开秘书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有关日常工作事项,
,三,组织协调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四,提名副秘书长及各机构主要负责人人选~报会长办公会研究决定,
,五,提出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与解聘意见~经会长办公会同意后~办理聘用与解聘手续,
,六,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五条 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理事有下列情
形之一的~予以罢免:
,一,受到刑事处罚的,
,二,严重违反本章程~营私舞弊、滥用职权的,
,三,严重渎职~给本商会造成重大损失和恶劣影响的,
,四,有其他应当予以罢免情形的。
第三十六条 秘书长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解聘:
,一,受到刑事处罚的,
,二,严重违反本章程和本商会内部管理制度的,
,三,营私舞弊、失职渎职~给本商会造成严重损失的,
,四,有其他应当予以解聘情形的。
第三十七条 监事会成员不得少于3人~其中监事长1名~由监事会选举产生。监事长人选须经过业务主管单位综合考察。监事会任期一般不超过一届。没有条件设立监事会的~也可根据实际情况~只设监事。
第三十八条 监事长,不设监事会的监事,须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坚持原则~工作务实~清正廉洁~办事公道,
,三,身体健康~有时间和精力履行职责,
,四,最高任职年龄一般不超过70周岁。
第三十九条 理事会成员、秘书处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四十条 监事列席理事会议、常务理事会议,监事长,不设监事会的监事,列席会长办公会议~但不参与表决。
第四十一条 监事会,不设监事会的监事,负责向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向业务主管单位提交年度
工作报告。其职权是:
,一,监督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长办公会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况,当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理事或秘书长等的行为损害商会利益时~要求其予以纠正,
,二,监督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长办公会的会议议题、程序和表决的合法性,监督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长办公会履行决议情况,
,三,检查财务和会计资料。
第四十二条 监事会每年召开一次会议~会议纪要报业务主管单位。监事长,不设监事会的监事,参加业务主管单位对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的考核。
第四十三条 监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予以罢免:
,一,受到刑事处罚的,
,二,严重违反本章程~营私舞弊、滥用职权的,
,三,严重渎职~给本商会造成重大损失和恶劣影响的,
,四,故意瞒报有关违法违规情况的,
,五,具有其他应当予以罢免情形的。
第五章 资产管理与使用
第四十四条 本商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四十五条 本商会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商会的实际情况收取会员会费。会费收取标准须经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登记管理机关和财政部门备案。
第四十六条 本商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四十七条 本商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四十八条 本商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和出纳。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九条 本商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监事会和业务主管单位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五十条 本商会换届或更换会长及负责财务、资产工作的商会和秘书处负责人之前~必须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五十一条 本商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五十二条 本商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
待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通过与修改
第五十三条 对本商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提交会员大会审议。
第五十四条 本商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经同意~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五十五条 本商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五十六条 本商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五十七条 本商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则直接终止:
,一,连续2年不参加年检或年检不合格,
,二,会员人数低于《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规定的筹备成立最低数量,
,三,连续2年不召开章程规定的会议或召开会议达不到法定人数。
第五十八条 本商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五十九条 本商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六十条 本商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商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六十一条 本章程经X年X月X日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六十二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商会的理事会。
第六十三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章程示范文本1
景县饲料兽药行业协会章程 (草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名称:景县饲料兽药行业协会;英文译名:JINGXIAN FEED VETERINARY TRADE ASSOCIATION。缩写JFVTA。
第二条 本团体的性质本会依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精神组建,为本县饲料与兽药行业企事业单位和个人以及相关产业的企事业单位和个人为主,自愿组成的跨部门、跨所有制的非营利的行业性社会团体法人。
第三条 本团体的宗旨以**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遵守宪法、法律和法规,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和国际规范,执行国家政策,协助政府进行行业管理,在行业中发挥服务、代表、协调、自律的作用;以企业为本,维护会员和行业的合法权益,促进景县饲料兽药行业的发展。
第四条 本会的行业业务主管单位是景县畜牧水产局,协会登记管理机关是景县民政局。本协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办公地点设在景县畜牧水产局。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的任务是:
(一)宣传贯彻国家关于饲料与兽药行业的各项法律法规、方针、政策,推广新工艺、新技术,组织新产品开发,促进企业(个体)提高市场竞争力
(二)收集、整理国内外饲料与兽药行业的技术、管理、市场等方面信息。
(三)代表本行业向有关国家机关反映涉及行业利益的事项、会员要求、意见和建议;
(四)调查研究国内外饲料工业与兽药及相关行业的发展动态和趋势,为政府制订饲料工业与兽药发展的方针、政策、法规、行业规划和措施提出意见和建议,协助政府有关部门完成相关调查;
(五)制定行业内争议处理的规则和程序,对会员之间、会员与非会员之间或者会员与消费者之间就行业经营活动产生的争议事项进行协调;
(六)制订并监督执行本行业行规行约,建立行业自律机制,营造行业公平竞争的良好环境,维护行业整体利益,恪守诚信原则。对违反行规行约,损害行业整体形象的会员,采取相应的行业自律措施;对违法经营的企业,建议政府有关部门予以查处;
(七)接受政府有关部门转移或者委托本协会承担的行业评估论证、职业技能鉴定、企业准入资质和产品申报预审、行业统计调查、行业发展规划和有关技术标准的制订等职能;
(八)推进行业品牌建设,开展名牌产品和行业优质产品的推荐、评选和推介工作;
(九)宣传推广应用先进的技术和产品,组织进行经验交流,为广大生产、经营和使用单位提供技术和法律服务。
第七条 本团体的业务范围:本会的业务范围是:行业调研、业务培训、会展招商、产品推介、名优产品推荐和评选、中介咨询服务、企业准入资质预审等
第三章会员
第八条 本协会是由单位和个人组成。饲料兽药生产企业和景县境内的饲料兽药经营、使用单位或个人均可申请入会。
第九条 申请加入本会,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承认本会章程;
(二)自愿加入本会。
第十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由本协会理事会授权的协会秘书处审核同意,并发给同意吸收入会的有关证书。
第十一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享有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举办的有关活动;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二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服从行规行约,维护行业利益;
(二)完成本会委托的工作,支持并参加本会的各项活动;
(三)按规定缴纳会费;
(四)主动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报表。
第十三条 会员退会应向本会递交书面函件,并退回会员证件;
会员如果在两年内无故不缴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四条 会员严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或本会章程的,经理事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会员如对除名决定不服,可提出申诉,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作出答复,必要时提交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审议后答复。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十五条 本会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领导机构的产生和重大事项的决策,须经集体讨论,并按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作出决定。
第十六条 本会的负责人是指会长、副会长和秘书长。
第十七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会员大会每届任期三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县畜牧水产局审查并经县民政局批准同意。但换届延期最长不超过一年。
会员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订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讨论并决定本协会工作方针、任务;
(五)决定终止事宜和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八条 会员大会每一年召开一次。会员大会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决定终止的会议,经实际到会会员数的过半数同意,决议
即为有效。
第十九条 会员大会选举理事,组成理事会。理事会为本会的执行机构,对会员大会负责。理事会任期四年,到期应当召开会员大会进行换届选举。特殊情况由理事会决定随时召开
第二十条 理事会的职责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本会负责人;
(三)召开会员大会;并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四)决定副秘书长和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免;
(五)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专业委员会的设立或者注销,并依法向登记管理机关备案或申请登记;
(六) 领导各机构开展工作;
(七) 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八) 根据会长的提名,决定秘书长人选的聘免。根据秘书长的提名,决定副秘书长人选的聘免;
(九) 决定会员的除名;
(十) 决定其它重大事项。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可提前或延期召开。增补理事,须经会员大会选举。特殊情况下可由理事会补选,但补选理事须经下一次会员大会确认。理事会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会议由会长负责召集和主持。
有1/3理事提议,必须召开理事会会议。如会长不能召集,提议理事可推选召集人。召开理事会会议,会长或召集人需提前3日通知全体理事。
第二十三条 协会理事出任者原则上应是理事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单位主要负责人),也可由单位法定代表人委托单位其它负责人出任。在协会届内更换理事出任者的,理事单位应以书面形式及时向协会报告。
第二十四条 本会设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从理事中选举产生,人数应当不超过理事总数的三分之一。常务理事会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本章程第二十条第
二、四、五、六、七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五条 常务理事会每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可随时召开。增补常务理事,应经理事会选举。特殊情况下可由常务理事会补选,但补选的常务理事应经下一次理事会确认。补选的常务理事应在理事中产生。
第二十七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才有效,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八条 本会会员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进行表决,应当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
第二十九条 本会的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
(二)本行内有较大影响;
(三)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四)无刑事处罚记录,但过失犯罪除外;
(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三十条 确因工作需要,任职年龄超过70周岁担任本会负责人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经登记管理机构批准后,方可任职。 第三十一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的任期四年,连任一般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经县民政局批准后方可任职。
第三十二条 本会会长为法定代表人。
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三条 本协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三十四条 本会秘书处是理事会的日常办事机构。由秘书长主持秘书处日常工作,其任职条件参照第二十九条。
第三十五条,本协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秘书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的负责人,交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和辞退;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六条 本协会的经费来源是: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承办政府部门委托事项获得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会员会费的管理按会员大会审议通过的《景县兽药饲料兽药行业协会会员管理办法》中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七条 本会的财产及其他收入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挪用。
第三十八条 本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九条 本会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四十条 本会资产来源属于政府资助及社会捐赠的部分,应及时向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报告接受、使用资助、捐赠的有关情况,并公开接受资助人、
捐赠人和社会的监督。
与资助人、捐赠人签订捐赠协议的,必须按照捐赠协议中约定的用途、方式、期限使用。本会违反捐赠协议使用捐赠财产的,资助人、捐赠人有权要求本会遵守捐赠协议或者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捐赠行为、解除捐赠协议。
第四十一条 本会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本协会的资产管理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财务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本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二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出纳。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三条 本团体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四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出纳。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五条本会按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规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年度检查。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六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审议。 第四十七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八条 本会有以下情形之一,应当终止:
(一)完成章程规定的宗旨的;
(二)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从事公益活动的;
(三)发生分立、合并的;
(四)自行解散的。
第四十九条 本会终止,应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15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第五十条 本会终止前,应当在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五十一条 本会经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五十二条本会注销后的剩余财产,应当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并向社会公告
第八章 附则
第五十三条 本章程经X年X月X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四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团体的理事会。
第五十五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章程示范文本
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章程示范文本
第一章 总则
第 一 条 本单位的名称是____________________。
第 二 条 本单位的性质是____________________。
〔必须载明:主要利用非国有资产、自愿举办、从事非营利性社会服务活动的社会组织〕
第 三 条 本单位的宗旨是______________________。 〔必须载明: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单位设立的目的〕 第 四 条 本单位的登记管理机关是_____________;本单位的业务主管单位是_____________。
第 五 条 本单位的住所地是______________________。
〔如:××省(自治区、直辖市)××市(区、县)〕
第 六 条 本章程中的各项条款与法律、法规、规章不符的,以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为准。
第二章 举办者、开办资金和业务范围
第 七 条 本单位的举办者是____________________。
举办者享有下列权利:
(一)了解本单位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二)推荐理(董)事(以下简称理事)和监事;
(三)有权查阅理(董)事会(局)(以下简称理事会)会议记录和本单位财务会计
报告;
……………………………。
第 八 条 本单位开办资金:__________元;出资者:__________,金额:__________元。
〔开办资金应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如为多个出资人,应分别载明每位出资人的出资金额〕
第 九 条 本单位的业务范围:
(一)____________________;
(二)____________________;
(三)____________________;
……………………………。
〔必须具体明确,与业务主管单位确认的业务范围一致〕
第三章 组织管理制度
第 十 条 本单位设理事会,其成员为_____人。理事会是本单位的决策机构。 理事由举办者(包括出资者)、职工代表(由全体职工推举产生)及有关单位(业务主管单位)推举产生。
理事每届任期___年,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理事会成员为3—25人;理事任期3年或4年;有关单位主要指业务主管单位〕 第十一条 理事会行使下列事项的决定权:
(一)修改章程;
(二)业务活动计划;
(三)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方案;
(四)增加开办资金的方案;
(五)本单位的分立、合并或终止;
(六)聘任或者解聘本单位院长(或院长、所长、主任等)和其提名聘任或者解聘的笨
蛋为副院长(或副校长、副所长、副主任等)及财务负责人;
(七)罢免、增补理事;
(八)内部机构的设置;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从业人员的工资报酬;
……………………………。
第十二条 理事会每年召开___次会议〔至少两次〕。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召开理事会会议:
(一)理事长认为有必要时;
(二)1/3以上理事联名提议时。
第十三条 理事会设理事长1名,副理事长1—2名。理事长、副理事长由理事会以全体理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或罢免。
第十四条 副理事长协助理事长工作,理事长不能行使职权时,由理事长指定的副理事长代其行使职权。
第十五条 召开理事会会议,应于会议召开10日前将会议的时间、地点、内容等一并通知全体理事。理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书面委托其他理事代为出席理事会,委托书必须载明授权范围。
第十六条 理事会会议应当由1/2以上的理事出席方可举行。理事会会议实行1人1票制。理事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理事的过半数通过。
下列重要事项的决议,须经全体理事的2/3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一)章程的修改
(二)本单位的分立、合并或终止;
……………………………。
第十七条 理事会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形成决议的,应当当场制作会议记要,并由出席会议的理事审阅、签名。理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章程制定,致使本单位遭受损失的,参与决议的理事应当承担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反对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理事可免除责任。
理事会记录由理事长指定的人员存档保管。
第十八条 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会议;
(二)检查理事会决议的实施情况;
(三)法律、法规和本单位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十九条 本单位院长(或校长、所长、主任等)对理事会负责,并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单位的日常工作,组织实施理事会的决议;
(二)组织实施单位年度业务活动计划;
(三)拟订单位内部机构设置的方案;
(四)拟订内部管理制度;
(五)提请聘任或解聘本单位副职和财务负责人;
(六)聘任或解聘内设机构负责人;
……………………………。
本单位院长(或校长、所长、主任等)列席理事会会议。
第二十条 本单位设立监事会,其成员为___人。
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监事会成员不得少于3人,并推选1名召集人。人数较少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可不设立监事会,但必须设1—2名监事〕
第二十一条 监事在举办者(包括出资者)、本单位从业人员或有关单位推荐的人员中产生或更换。监事会中的从业人员代表由单位从业人员民主选举产生。
本单位理事、院长(或校长、所长、主任等)及财务负责人,不得兼任监事。 〔有关单位主要指业务主管单位〕
第二十二条 监事会或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查本单位财务;
(二)对本单位理事、院长(或校长、所长、主任等)违反法律、法规或章程的行为进
行监督;
(三)当本单位理事、院长(或校长、所长、主任等)的行为损害本单位的利益时,要
求其予以纠正;
……………………………。
监事列席理事会会议
第二十三条 监事会会议实行1人1票制。监事会决议须经全体监事过半数表决通过,方为有效。
第四章 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四条 本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为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为理事长或院长(校长、所长、主任等)〕
第二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本单位的法定代表人: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正在被执行刑罚或者被执行刑事强制措施的;
(三)正在被公安机关或者国家安全机关通缉的;
(四)因犯罪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3年,或者因犯罪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执行
期满未逾5年的;
(五)担任因违法被撤销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法定代表人,自该单位被撤销登记之
日起未逾3年的;
(六)非中国内地居民的;
(七)法律、法规规定不得担任法定代表人的其他情形。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及劳动用工制度
第二十六条 本单位经费来源:
(一)开办资金
(二)在业务范围内开展服务活动的收入;
(三)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七条 经费必须用于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盈利不得分红。
第二十八条 执行国家规定的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
第二十九条 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出纳。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条 本单位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进行财务审计。
第三十一条 本单位按照《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的规定,自觉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年度检查。
第三十二条 本单位劳动用工、社会保险制度按国家法律、法规及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
第三十三条 本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自业务主管单位审阅同意之日起30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民办学校的章程应当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第七章 终止和终止后资产处理
第三十四条 本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终止:
(一)完成章程规定宗旨的;
(二)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开展活动的;
(三)发生分立、合并的;
(四)自行解散的;
……………………………。
第三十五条 本单位终止,应当在理事会表决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三十六条 本单位办理注销登记前,应当在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和有关机关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剩余财产,完成清算工作。
剩余财产,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清算期间,不进行清算以外的活动 本单位应当自完成清算之日起15日,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第三十七条 本单位自登记管理机关发出注销登记证明文件之日起,即为终止。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八条 本章程经×年×月×日理事会表决通过。
第三十九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理事会。
第四十条 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民办学校的章程应当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