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建立健全餐饮服务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建立从业人员健 康档案 (内容包括体检表或复印件、健康合格证明或复印件和从业人 员在岗期间有碍食品安全临时病症记录 ) 。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 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的人员, 以及患有活动性肺结核、 化脓性或者渗 出性皮肤病等有碍食品安全疾病的人员, 不得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 的工作。
二、 餐饮从业人员上岗前和每年要进行健康检查, 取得健康证明 后方可从事餐饮服务工作。
三、从业人员有发热、腹泻、皮肤伤口或感染、咽部炎症等有碍 食品安全疾病的,应立即脱离直接入口食品工作岗位,待查明原因、 排除有碍食品卫生的病症或治愈后,方可重新上岗。
餐饮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卫生知识培训制度
餐饮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卫生知识培训制度
一、为预防传染病的传播和由于食品污染引起的食源性疾病及食物中毒的发生,保证广大消费者和员工的身体健康,根据《食品安全法》、《餐饮业食品卫生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二、凡在本单位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的所有餐饮工作人员(包括厨师、服务员、洗碗工、采购员等)均应遵守本制度。
三、所有餐饮从业人员在开始工作前(包括临时工)必须先到指定的卫生机构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明后方可从事餐饮工作。
四、餐饮部负责人或食品卫生管理员要及时对在本单位从事餐饮工作人员进行登记造册,组织从业人员每年定期到指定卫生机构进行健康检查。
五、对凡发现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包括病原携带者),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以及其他有碍食品卫生的疾病的人员,不得参加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并按规定进行治疗。
六、从业人员健康证明应随身佩带(携带),以备检查。
七、对参加培训并经考试合格的食品卫生管理员和从业人员,由卫生监督机构发给培训合格证明。对未参加培训或考核不合格的人员应进行补训和补考,否则不得上岗工作。
八、建立从业人员卫生知识培训档案。将培训时间、地点、培训内容、授课人、考试试卷及考核结果记录归档,以备查验。
餐饮服务从业人员健康制度和卫生要求)
餐饮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
一、为预防传染病的传播和由于食品污染引起的食源性疾病 及食物中毒的发生,保证广大消费者和员工的身体健康,根 据《食品安全法》 、 《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有关规定,制定 本制度。
二、凡在本单位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的所有餐饮工作人员 (包括厨师、服务员、洗碗工、采购员、库管员、管理员、 餐厅领班等)均应遵守本制度。
三、所有餐饮从业人员开始工作前(包括临时工)必须先到 指定的机构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明后方可从事餐饮工 作。
四、餐饮部负责人或食品安全管理员要及时对在本单位从事 餐饮工作人员进行登记造册,组织从业人员每年定期到指定 卫生机构进行健康检查。
五、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的人员, 以及患有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等有碍食 品安全的疾病的人员,不得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 餐饮服务从业人员每年应当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明后
方可参加工作。
六、从业人员健康证明应随身佩带(携带)或交主管部门统 一保存,以备检查。
七、单位食品安全管理员和部门经理要随时掌握从业人员的 健康状况,并对其健康证明进行定期检查。
餐饮从业人员的个人卫生要求
餐饮业主要是以手工操作来加工烹调饭菜,向顾客提供服务的。 因此,餐饮从业人员
的个人卫生至关重要, 个人卫生的好坏, 是饭菜食品卫生质量好坏的 重要前提保障。
对餐饮从作业人员的个人卫生要求,主要有以下四点:
1.健康检查
《食品卫生法》第二十六条明确规定:食品生产经营人员每年必 须进行健康检查; 新参加工作和临时参加工作的食品生产经营人员必
须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明后方可参加工作。这样,通过检查可 以及早发现疾病,便于及时治疗和早日恢复健康。一方面可以避免 本人受疾病的折磨, 另一方面可以避免把疾病传染给广大消费者和自 己的亲属。
2.食品卫生知识培训
食品从业人员每年都要接受 《食品卫生法》 和食品卫生知识培训 以及职业道德教育,
取得当地主管卫生行政部门签发的卫生培训合格证明后方可上岗。 对 新进人员及临时工应做
到先培训后上岗。通过培训,懂得讲卫生的重要性,能自觉遵守各项 操作卫生制度,防止食
品污染,保障食品安全卫生。
3.保持个人卫生
《食品卫生法》第八条明确规定。食品生产经营人员应经常保持 个人卫生,生产、销
售食品时,必须将手洗净,穿戴清洁的工作衣、帽;销售直接入口食 品时,必须使用售货工
具。餐饮从业人员每天都与饭菜、酒水、餐具等接触,直接关系着饭 菜酒水等的卫生质量,
因此,应养成良好的个人卫生习惯,坚持 “ 四勤 ” ,保持自己良好的仪 表。
“ 四勤 ” 指:
餐饮服务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
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
为规范学校食堂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工作,保障师生餐饮食品安全,根据《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和《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定本制度。
1. 凡在本学校食堂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从业人员(包括厨师、服务员、洗碗工、采购员、保管员、食品安全管理员等)均应遵守本制度。
2. 新参加或临时参加工作的人员,应经健康体检,取得健康证明后方可上岗;健康体检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必要时接受临时检查。
3. 凡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以及其他有碍食品安全疾患的,不得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
4. 学校食堂应每日对从业人员进行晨检并记录。发现从业人员有发热、腹泻、皮肤伤口或感染、咽部炎症等有碍食品安全病症的,应立即离开工作岗位,待查明原因并将有碍食品安全的病症治愈后,方可重新上岗,调离、返岗情况应详细记录。
5. 食品安全管理员要及时对本学校食堂餐饮从业人员进行登记造册,建立从业人员健康档案。
6. 从业人员健康证明应随身佩带(携带)或统一保存,以备查验。
餐饮服务从业人员健康检查管理办法
粤食药监法〔2011〕127号
关于印发《广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关于餐饮服务从业人员健康检查
的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地级以上市食品药品监管局,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顺德区市场安全监管局:
《广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餐饮服务从业人员健康检查的管理办法》经2011年4月1日局务会议审议通过,并经广东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审查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一年六月二十七日
广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餐饮服务
从业人员健康检查的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广东省餐饮服务从业人员健康检查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广东省从事餐饮服务的人员每年应当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广东省餐饮服务从业人员健康证明》后方可参加工作。
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按规定组织本单位从业人员进行健康检查,并建立从业人员健康管理档案。
第三条 广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全省餐饮服务从业人员健康检查的监督、指导工作。市、县(区)餐饮服务监管部门负责对本辖区内餐饮从业人员健康检查的具体管理工作。
第四条 广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建立统一的健康证明管理信息平台,为餐饮服务监管部门和餐饮服务提供者提供查询服务。
第五条 申请承担餐饮服务从业人员健康检查工作的医疗卫生机构应经当地餐饮服务监管部门向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提出备案申请。
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定期向社会公布承担餐饮服务从业人员健康检查工作的医疗卫生机构的名单。
第六条 申请承担餐饮服务从业人员健康检查工作的医疗卫生机构除应当具备相应的健康检查设备设施和医疗卫生技术人员外,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配置数码照相和打印设备,对申请办理健康检查证明的人员头像进行现场采集和打印;
(二)具有现代信息化管理设备和技术,对健康检查过程进行信息化管理;
(三)安装使用全省统一的餐饮服务从业人员健康检查信息报送系统,即时上传健康证明发放信息;
(四)餐饮服务监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 从业人员的健康检查应当按照下列项目进行: (一)以往病史; (二)肝、脾触诊; (三)皮肤检查;
(四)胸部透视或摄片,除新参加工作和临时参加工作的人员外,应当隔年检查一次;
(五)痢疾、伤寒带菌检查;
(六)临床上有疑似或一年内有其他肠道传染病史的,需加作相应的实验室检查;
(七)肝功能检查,发现谷丙转氨酶异常的应当检查HAV-IgM、HEV-IgM。
第八条 承担餐饮服务从业人员健康检查工作的医疗卫生机构负责健康证明的发放工作。健康证明应当在健康检查结束后的5个工作日内发放,其有效期限为1年。
健康检查表、健康证明样式由广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统一规定。
第九条 发现健康检查不合格者,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将其调整到其他不影响食品安全的工作岗位。
患有痢疾、伤寒、甲型病毒性肝炎、戊型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以及患有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等有碍食品安全的疾病的人员,不得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
第十条 患有本办法第九条第二款所列疾病的餐饮服务从业人员治愈后,需恢复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应当重新办理健康证明。
第十一条 餐饮服务从业人员在工作时应当随身携带健康证明。执法人员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从业人员不能出示建康证明的,按未取得健康证明处理。
第十二条 餐饮服务从业人员健康证明如有遗失,应及时向原发证单位申请补发。
第十三条 承担健康检查的医疗卫生机构有出具虚假健康证明等违法行为的,当地餐饮服务监管部门应当及时通报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和同级卫生行政部门。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2011年9月1日起施行。
附表1:
编号:
广东省餐饮服务从业人员健康检查表
检查日期: 年 月 日 单位: 身份证号码:
※
说明:发现谷丙转氨酶异常的,方加做HAV-IgM、HEV-IgM2个指标。 编号:
广东省餐饮服务业从业人员健康检查回执
检查日期: 年 月 日 姓名: 性别: 单位:
姓名、单位涂改无效,发表之日起限30天内体检有效,超期此表作废。 办证查询电话:
附表2:
广东省餐饮服务从业人员健康证明
(样式)
反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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