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琦
中共中央党校党建部副教授
课程前言
大家好,今天我想跟大家一块探讨的问题是关于遵纪守法。那么在遵纪守法这个主题之下呢,我想跟大家一起分享三个问题。首先的一个问题是,法纪是自由的保障,那么这个问题试图解决也就是,为什么我们要来制定我们的法律,为什么我们要来制定我们的纪律,法纪到底为什么要来产生的?那么第二个问题,我想跟大家一起来分享的是关于增强法纪的权威性,那么这也是我个人认为我们在建设法治中国过程当中,我们最需要面临和最需要解决的一个关键性的问题。那么最后我们再来谈谈我们如何更好地去遵纪守法。那么主要今天就先讲这三个问题。
一、法纪是自由的保障
首先我们先来看第一个问题,也就是法纪是自由的保障,讲法纪是自由的保障,我想先从卢梭的一句话开始讲起,卢梭他是这么说的,他说“人是生而自由的,却又无往不生存在枷锁之中。”那么我想他讲的这些枷锁肯定有很多的内容,就比如说因为他当时是启蒙运动时期的一个非常著名的思想家,那么当时最主要要推翻的是一种神权政治,那么也许这种宗教啊、神权啊是他试图想要解释的枷锁,那么在这个过程当中,我觉得可能法纪在一定意义上也是他所谓的这种限制自由的枷锁之一。
那么这里有张图,我觉得很好地阐释了关于法律和自由之间的关系。那么可以看到鱼缸里面有一条金鱼,那么这条金鱼每天它都只能生活在水里,那么它也许心里面会想要是没有水的约束,那该有多自由。但是我们也都知道,如果说这条鱼一旦离开了水,那么可能没过多久它就会因为缺氧而死,或者说,变成旁边这只猫的一顿美食,而永远地失去了它的自由。所以我想这幅画当中,这种水对于鱼的作用,在很大程度上就相当于法律对于我们经常强调的这种自由的作用。
因此如果我们去看一些古代的这种先哲的话,那么他们都会有很多关于法律与自由之间
关系的这种论述。就比如说,像柏拉图他会强调的是“法律是自由的保姆”,那么法律就好像一个保姆一样把自由看护的很好,那么这个看护是怎么看护的呢?那么潘恩就强调,他说“自由是靠遵守法律来维护的,因为法律是总体意志的表现。”所以你要自由,那么你需要法律来维护。那么就好像罗伯斯庇尔他也曾经强调过,他说“自由是人所固有的随意表现自己一切能力的权力。它以正义为准则,以他人的权利为限制,以自然为原则,以法律为保障”。因此,我们可以看到的是这一些政治家,他们都非常强调法律是提供自由的一个非常好的保障。因此,最后西塞罗他曾经讲过非常形象的一句话,他说“为了自由,我们当了法的奴隶”,所以法是为什么来的,法是因为我们要自由。
那么讲到这一点,我觉得美国早期殖民到达美洲大陆的一个过程可以很好地说明这一点,因为我们都知道美国在早期的时候它是由英国的一些殖民者到达新大陆才开始慢慢地建立起来的。那么在1620年左右的时候,那么曾经当时在英国有一群受到英国国教迫害的一群清教徒,同时这群人又特别赋予冒险精神,所以他们就开始坐着一艘船叫做五月花号,开始从英国一直开,开到了美国的这个大陆,新大陆。那么事实上这一艘船它原本的目的地是在纽约州哈德逊河口的一个地区,但是由于当时海上风浪导致整个航行偏离了航向。所以他们最后是在波斯顿地区这个地方上岸的。那么这艘船事实上它在整个海上航行了大概有66天左右的时间,那么航行漂流了66天之后,在到达美洲这样的试点之上,事实上船上这102名幸存的乘客他们并没有着急要上船,他们开始去探讨一个非常重要的问题,也就是我们到达这个新大陆之后,我们要怎么样去建立我们新的社会秩序。因为我们都知道人和人在社会上他们共同去生存,在这个过程当中难免会发生一些摩擦或者发生一些争斗,那么有了争斗之后,谁来裁决呢?那么如果说有人裁决之后,那么谁来执行这个裁决的结果呢?那么还包括谁来保障这些人的生命财产安全呢?那么这是要解决这些问题,这是要解决在一个新的社会在新的大陆当中建立一种新的社会秩序,所以这些人啊,他们大家就在船上在上岸之前开始讨论,最后大家共同达成协议,并且由船上的41位男性乘客开始签署一份非常简短的公约,那么叫做《五月花号公约》。
那么这个《五月花号公约》是这么写的,它说“我们在上帝的面前,彼此以庄严的面貌出现,现约定将我们全体组成一个公民政治体,以使我们能更好地生存下来并在我们之间创造良好的秩序。为了殖民地的公众利益,我们将根据这项契约颁布我们应当忠实遵守的公正平等的法律、法令和命令,并视需要而任命我们应当服从的行政官员。”所以从这份《五月花号公约》里面,我们就可以发现那么它实际上非常符合洛克在《政府论》里面所强调的,也就是权利原来属于人民,但是人民群众为了更好地生活,他为了生存下来,并在他们之间
创造良好的秩序,所以他们愿意让出一部分的权利,并且他们愿意去遵守一些他们要颁布的一些法律法令和命令。而之所以会产生这种法律法令和命令,那么它的目的是为了使大家能够更好地生存,更好地生活。所以从这个意义上来讲,那么法纪之所以会出现,就是为了要保障大家的自由。所以我们会强调说法律是为了保障我们自由而出现的。
那么事实上,其实刚才是从国家的出现、国家的产生,在国家当中出现法律这样的一个角度来讲的。其实更加现实一点,大家可能也都曾经梦想过驾驶着一辆非常好的越野车,然后在人迹罕至的草原或者荒漠上可以肆意地飞驰,然后那种自由自在、畅快淋漓和无所拘束绝对是人之所向,这绝对是极致的一种自由。但是其实我们会知道,像类似这样子的景象,你只可能出现在人迹罕至、人烟稀少的地方,因为一旦人很多,比如说在我们城市当中,那么你就必须要有一些规则来约束大家自由的这种行为,那么例如必须要有一些像类似车要靠右走,例如红灯停,绿灯行这样子的一些规则。因为只有当这些规则出现的时候,才能够保证说你这个驾驶者你可以在寂静的条件之下,可以最大限度地实现你这种驾驶的自由。否则的话,如果所有的车都肆意乱行而没有任何规矩的话,我们就很难想象路上将是出现一片怎样的乱象,也许大家都是寸步难行。所以从这个意义上来讲,我们会发现建立规则,遵循规则,建立法纪,遵循法纪,从很大程度上来讲,它是符合我们整个人类的理性选择的。
那么因此,就好像马克思他也曾经讲过,他说“自由就是从事一切对别人没有害处的活动的权利。每一个人所能进行的对别人没有害处的活动的界限是由法律规定的,就象地界是由界标确定的一样。”所以法律事实上就好像地界的坐标,它去明确的告诉你,什么是该做的,什么是不该做的,因此,从这个意义上来讲,也许法纪它的建立,它从形式上可能表现为是对于自由的一种限制,也就是它划定了这么一个边界,它告诉你边界之外的事情你不能做,如果做了,你一定会受到惩罚,但是事实上反过来我们会看的话,那么它也是为了保障你在这个边界之内,你是有充分的自由来做你想做的事情的。那么只要不超出这个边界,自由它就存在。
因此从这个意义上我们会发现,亚里士多德他曾经说过这么一句话,非常的有道理,他说“法律不应该被看作奴役,法律毋宁是拯救。”那么确实如此,对于我们而言,我们现在如果要去看法律和自由的关系的话,那么正是由于有了法律,所以我们才有了自由。
而对于自由的向往,可以说是无论古今中外所有人的向往。这个都是一样的,就比如说大家有可能听说过,亨利曾经讲过“不自由,毋宁死”,那么更熟悉的可能是裴多菲的那首诗“生命诚可贵,爱情价更高,若为自由故,两者皆可抛”,所以人民对于自由的向往都是相同的,人民都希望有那种无拘无束的这种感觉,人民都希望在尽可能的限度当中,任其自
由地去发挥,任其自由地去行为。但是正是为了保障人民的这种自由,所以我们需要去建立一些共同遵守的这样一个规则。那么只有这样才能够避免冲突,避免战争,也才能够实现我们所希望的这样子的一种自由。因此,在这个意义上来讲,我觉得我们应该去感谢我们的法纪,感谢我们的规则,感谢我们的法律和纪律,因为它让我们整个世界处在一种相对的有序的这样一个秩序之中。让我们可以非常相对自由地来呼吸,来工作,来生活,那么这是第一个问题,也就是我们怎么样去看待这个法纪,法纪为什么产生,它是符合人类理性的,因为它是为了保障我们的自由而产生的。
二、增强法纪的权威性
那么接下来我们看第二个问题,第二个问题强调的是,我们目前阶段我们需要在这个法纪方面,最突出的一个问题,我们怎么样去面对。那么我想应该更多的是从增强法纪的权威性这个问题来看。那么我们都知道,其实我们国家在十八大之后,对于整个法律的进程一直都在不断地推动。那么十八大里面它就强调说我们要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而且十八大强调法治是我们治国理政的一个基本方式。那么到了三中全会的时候,就明确地提出来建设法治中国,在这个建设法治中国里边,它强调必须坚持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而且还要坚持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的一体建设。那么这是三中全会。而且我们知道在今年十月份即将召开的四中全会方面,那么在四中全会上我们会重点探讨和研究的是依法治国的重大问题,因此我们可以看到在十八大之后,那么对于法制方面的推动力是很强的。
(一)法治与法制
那么讲到这里,我觉得有必要先来一起来明晰两个概念。那么就是关于两个法治法制的一个问题,就是一个是法治(治理的治),那么还有一个是法制(制度的制)。那么这两个概念呢,其实用英文比较好区分,法治(治理的治),我们在英文里面经常会强调,就是Rule of law,也就是它是一种与人治相对立的一种治国的方略,那么它可能概念上更宽泛一点,那么另外一个法制(制度的制),从英文上来讲,它会强调的是Rule by law,也就是你通过法律去管理,它更多的强调的是一个国家的法以及它的法律制度。那么我们知道法治,治理的治,它的核心它更强调的是说一个国家要依照宪法和法律去进行治理,那么它会强调说,一旦你当国家的领导人包括国家的官员,你的行为与法律相冲突的时候,那么这个时候法律的权威一定是更高的权威。因此,法治也就是治理的治,它更强调的是你这个法,你不仅对于维护这个社会秩序,对于管理这个社会是有效的,同时这个法,你还要管理到社会的这个
管理者,还要管理到社会的这些领导者。
那么因此这里面有两个案列,可以很好地去区分两个法治(法制)的这种区别。那么有一个村子A村,那么它订立了很多的规则,而在订立规则当中,这一些规则基本上都是由村民规定的,比如村民需要去履行什么样的义务,当然了这个过程当中也会有一些村民所享有的一些权力,但是这个权力很少,而且在这个规则当中,你看不到对这个村委会权力制约的内容。所以对于这个村子而言,那么这些规则充其量只能够属于一种法制(制度的制)的一个范围。那么它是要用这些规则来管理这些村民,让这些村民能够在更好的制度的范围内更好地有一个制度化的过程。那么还有另外一个村子,这个B村可能建立了很多的规定,这个规定不仅仅是对于村民很多的约束和规定,同时呢,这里面还有很多的内容是要去约束这些村委会及其组成人员的。比如说像村委会的人员他们的很多村委会的行为他们是必须要去公开的。而且很多村委会的成员呢,需要定期地向全体的村民去汇报工作,接受村民的监督等等。那么这个B村呢,不仅仅是在管理村民这一块,同时对于村里面这些领导者,他们也是有一定约束的。所以这个事实上,它就体现的是法治,也就是治理的治,这一种精神在里边。所以我们可以看到这两个村的区别的话,就是法治(治理的治)这一块,它从本质上而言,它往往强调的是依法治权和依法管理的一种结合。
(二)建设法治中国
那么我们现在强调的建设法治中国,那么我们强调的是治理的治,法治,而不是制度的制的法制,所以我们看到我们在建设法治中国的过程当中,我们要坚持的是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的一体建设。也就是我们在建设法治中国的过程当中,我们不仅仅是要用这个制度来管理我们的社会,管理我们的群众,管理我们的民众,同时,它也涉及到对于你这个国家,对于你这个政府,怎么样更好的去依法行政,依法执政的一个问题。所以它是一个治国方略,它是一个从更大范围内来讲,它是一个治理的一个很重要的部分。
那我们在讲建设法治中国的时候,我们在很多程度上我们会强调我们过去往往是一种人治的国家,那么多年来,特别是在封建社会时期,那么事实上在这样一个人治的情况下,当时我们也不缺少法律的制度,就比如说秦统一六国的时候,就将原来的秦国的这种秦律修订然后作为全国统一的法律颁布到各地去实行,那后来包括清王朝,那么清王朝有他们的大清律例,那么这个大清律例是整个封建社会最后的一部法典,所以如果我们去看很多古代的那些封建王朝的时候,他们也一样有法律制度,但是我们都很清楚,那样子的情况之下他仍然是一个人治的社会,虽然有法律制度,但它不是法治国家,它是一种人治的一个国家。那么
在一个人治国家的时候,那么它的一个问题就在于它的个人权威是第一权威。这些法律制度只不过是为人治这样一个理念去服务,那么在封建社会更多的体现的就是一种为皇权在服务的这样一个理念。
那么现在我们强调的是我们要建设的是一种法治国家。那么法治国家最重要的一点是,它不仅仅是说它有法律制度,同时法律的权威是第一位的。也就是法律的权威是超越所有权威,包括你的政府权威,你的道德权威在内的所有的社会权威的,那么它会成为所有社会全体、社会个人的一个行为的准则。那么因此在从人治到法治的这个过程当中,我们就会发现法律权威的上升,法律权威超越个人权威,成为第一权威,那么这应该是一个非常明显的一个趋势。那么这也是从人治到法治的一个最大的转变,也就是法律权威的一个提升。
(三)法纪有权威性的好处
1、维护国家长治久安
而且事实上我们也会发现,其实如果一个国家法律是有权威性的话,是有很多的好处的,那么首先第一点,那么如果你的法律是很有权威的话,你会发现你对于整个维护国家的长治久安都是有好处的,那么这里面举一个例子,比如说我们都知道前一段泰国的局势也是出现了政局的动荡,那么这个美女总理英拉总理又被下台,那么在这个过程当中,我们其实可以回想一下,那英拉当时也是通过正常选举的制度被人民群众一票一票选上去的,可问题是在后来的上街游行的示威群众的眼里,英拉似乎也没有什么合法性。而且在这个过程当中,英拉曾经试图要去解决当时泰国的这样一种乱局,于是她提出说我们提前大选吧。可是当时的反对派竟然说的是,你即使提前大选,我也不承认你的选举结果。那我们知道后来是这个反对派把英拉告上了法庭,然后最高法院是判定英拉渎职罪,让她解散当时的看守政府。但是在法院判决之后,英拉公开的第一表态是什么?她说的是她不接受法院的裁决,所以最后解决整个泰国局势混乱的是当时泰国的军队又出来了。那么军队又一次出现,所以我们看到的是在整个泰国的政局动荡当中,我们知道泰国很多的制度其实都已经建立了,很多的包括选举,包括法院的诉讼的这种制度都有,但问题是,它的法律没有权威性,无论是当时的反对派还是当时的看守政府英拉,他们在很多时候他们都不承认他们通过这种制度产生的结果。而当法律没有权威性的时候,最终我们发现人民通过民族的方式没有办法达成协议。最终军队出来了,还是只能通过暴力的手段出来,所以我们就会觉得整个的过程当中,这种法律权威性的丧失,使得整个国家的政局可以说处于一种动荡的状态当中。
但是如果对比一下,我们如果对比一下美国的情况的话,就会发现很不一样。那么也许
大家还记得在2000年的时候,事实上小布什和戈尔曾经有一场非常艰难的世纪大选,那么在那场世纪大选的过程当中,那么戈尔曾经质疑过佛罗里达州的这个计票结果,那么当时戈尔是上诉到佛罗里达州的法院,然后小布什上诉到最高法院,最后是最高法院裁决说小布什胜诉,然后小布什才当选了2000年的美国的总统,那么事实上在这个过程当中,其实戈尔当时有很多个理由可以说是可以去质疑结果的正当性。比如说我们都知道当时佛罗里达州的州长是谁啊?那是小布什的弟弟,那么这种亲属关系你就很难说得清楚了。
那么同时第二点是,当时为什么小布什他要上诉到最高法院呢?那么我们都知道其实最高法院是由九个终身大法官,最后通过投票,然后以简单多数的方式来决定最后的一个结果。但是这9个终身大法官的投票结果就真的像我们想象的那么公正客观吗?其实从一定意义上也不是,因为我们都知道这个终身大法官虽然都是终身制,因为他的终身制,所以一定程度上他可以减少这种行政特别是这种总统或者党派对他的影响。但是问题是在于终身大法官本身是谁任命的?也就是如果说这九个终身大法官当中有一个人因为生病或者是因为去世,然后出现职位空缺的时候,是由当时的总统去提名,然后经过参众两院的批准,那么总统他在提名的过程当中,他选择谁去当这个终身大法官呢?其实他肯定是会选择跟他党派倾向更加相近的那样的一个人去当这个终身大法官。而事实上在2000年最高法院九个终身大法官的构成当中,我们发现是由五位大法官是由共和党的总统任命的,而有四位终身大法官是由民主党的总统任命的,所以是事实上在最高法院的这个终身大法官的构成里面,其实戈尔就很不占优势,而小布什是占优势的,所以其实最后如果我们从投票的结果上来看的话,我们也可以很清楚地看到9位终身大法官党派的倾向。因此其实当时的终身大法官,他的这样的判决的一个结果从一定意义上也并不像我们所想象的那么公正客观。
那么当然戈尔还有一个更重要的也是最重要的理由,那就是即使在佛罗里达州不进行重新计票的结果的前提之下,其实当时戈尔所拿到的直接的选民选票的数量也是比小布什多的,那么为什么戈尔没有当总统呢?原因就在于其实美国的总统选举并不是我们所想象的这种选民的直接选举,而是它有一个选举人团制,也就是说假设在佛罗里达州他有26张选举人团票,那么在佛罗里达州这个州无论你戈尔是一票没拿,还是你戈尔只比小布什少拿了一票,那么只要小布什在这个州获得的选民的选票比戈尔多,那么这个州所有的26张选举人团票都归小布什所有。那么也正是因为有这样一种选举人团制度在里面,所以即使当时戈尔他的直接选民选票的数量比小布什多,但是最终选举人团票,小布什要比戈尔多,所以这就导致了最后小布什就当了总统,而戈尔没有。但是问题是在于,虽然戈尔有着种种理由,他可以认为结果并不合理,而且可以说这个结果并不公正。但是当最高法院表态之后,戈尔的
反应是什么呢?戈尔他当时说了这么一句话,“既然现在最高法院已经表态了,那么我虽然不同意这个结果,但是我接受它。”那么我想这里面这个我接受它,其实体现的就是对于这种法律权威的这种认同,也就是我虽然我不认为你判得很公正,我虽然不认为你这个结果很客观很公平,但是既然你表态了,那么我就要接受它,就要遵守它。那么这个就是法律权威高于一切权威的一个非常典型的一个体现,而且我们也知道正是因为当时戈尔接受了这样一个结果。所以整个选举,虽然中间有一些波折,但是整个2000年的选举还是非常顺利地完成了,而且最后这个小布什成功还连任了,当了八年的总统。所以这个过程我们就会发现如果当一个国家法律的权威能够真正实现法治的话,那么对于这个国家,去维护这个国家的长治久安,对于整个国家政局更替的这样一种稳定其实是有非常重要的意义的。那么这是法律有权威的第一个很好的好处。
2、协调不同利益关系
那么其实不仅仅是对国家政局稳定,法律可以起到很重要的作用,那么法律如果有权威的话,那么它其实对于协调不同利益关系,那么也是会有很大的一个帮助的。那么比如这里面再举一个例子,那么这个是美国纽约州哈德逊河,那么在哈德逊河的旁边有一个很大的一块绿地叫做新风暴山区,那么这块绿地因为面积比较大,然后整个的环境非常好,所以纽约州当地人他们很喜欢到这个地方来远足或者野营。那么同时因为它又靠着这个哈德逊河,那么哈德逊河的水能资源非常充足,所以曾经在上个世纪的时候,纽约州有一家叫做联合爱迪生公司,它曾经就试图在这个哈德逊河这个地方建立一座水电站,那么这个水电站一旦建立的话,它可以缓解纽约州的用电压力。所以当时这个联邦能源委员会很快就批准了这一项建议,可问题就在于,我们都很清楚,如果说这个地方建了水电站的话,那么很快这个地方的环境就会容易遭到破坏。那么在这种状况之下,那么当地的人民他们该怎么办呢?那么事实上当地的很多的居民他们就联合起来组成了一个叫做哈德逊风景委员会这么一个组织,然后这个组织就一纸诉状把联邦能源委员会告上了法庭,虽然整个诉讼的时间非常的长,长达十几年,那么你可以看到这个诉讼有多艰难,但是因为有法律的这样一个程序在那儿,所以最后法院判决了之后,法院是判决这个社会组织胜诉了,那么最后这样一项建设的方案就最终撤销了。我们可以看到的是虽然这个十几年的诉讼官司确实是拖了很长时间。但是最后这样一起包括企业包括政府包括当地居民的这样一种利益的关系就通过法院诉讼的方式就和平地解决了。那么之所以能够和平地解决,其实在很大程度上也是因为在这个地方它的法律的权威性有关。那么法庭判了之后,大家都接受了这样的一个判决,法院的这种判决这种法律
成为了可以协调不同利益关系的最终的一个凭仗。那么这个我们也可以看到,当我们的法律当我们的法纪有权威性的时候,那么它事实上可以在协调不同利益关系的过程当中去发挥非常重要的一个作用。
3、规范公民个人行为
那么同样的,除了协调利益关系之外,其实法律如果有权威性的话,它在规范公民个人行为方面也是可以起到很重要作用的。那么在规范公民个人行为这方面,我想举一个关于游行的例子,因为我们知道现在我们有的时候因为一些事情,我们的群众可能一下子义愤填膺,就开始去上街了。那么事实上其实在国外,也有很多群众因为各种各样利益的诉求,他也会选择上街的方式去表达他的一个诉求。但是他们在表达诉求的过程当中,他们有一点跟我们看到的国内情景不太一样的地方,就是整个的诉求的过程都非常有秩序。比如说像我们这张图片里面,特别是右下角这个图片里面,那么这个女士她被带走,但是你会发现她在被带走的时候,她的脸上露出的是一种非常会心的微笑。那么这个在我们这边可能就是非常难以理解的,那么他们为什么能够在被带走之后还那么坦然呢?其实这里面就不得不说,法律在中间的这种作用,因为她之所以会那么坦然,我相信她一定是不管是这里面所体现出来被带走的女士,还是说这两位执法者,那么他们都是完全相信他们的法律是真的,而且他们完全是按照他们的法律在行事。那么这位女士被带走,她一定是做出了什么超越法律界限之外的事情,所以我相信她在做那个行为之前,她可能就已经意识到了她一旦做了这样子的行为,她就有可能会被带走,这个过程当中,所以她一旦被带走了,她也就觉得她自己是应该被带走的,觉得很坦然。而这两个执法者呢?他会严格地按照法律去判定,那既然你做了超出法律界限之外的事情,那你就应该被带走,所以他们也就很坦然很平静地去进行一个执法。
那么周围的群众呢?周围的群众被没有因为这里面中间有人被带走了,而且很义愤填膺,很激动很冲动,他们并没有这样子。相反,他们也很坦然,因为他们觉得既然你违反了法律,那么你就应该受到法律的盛饭,那么所以我们在这样一张图片里面,我们就可以看到虽然是一个游行的过程当中,虽然有人被带走了,但是无论是被带走的人,还是执法者,还是周围的群众,大家都很坦然,那么原因就在于这些人他们都相信他们的法律是真的,他们的法律在这些人心目当中都是有权威性的,所以法律如果有权威性的话,那么它是可以很好地去规范我们这些公民的个人行为的。
(四)法纪权威性亟待提升
那么相反如果我们来看我们现在目前国内很多的这些群众上街游行的话,比如说我们以
环境方面相关的群体性事件来分析的话,那么就会发现我们在整个过程当中,我们法律的这种权威性是非常非常亟待提升的。那么比如说我们把这些事件大致地可以分成三个阶段。第一阶段是项目的申请,第二阶段是公众的抗议,第三阶段是政府的反应。我们就会发现在第一个阶段,也就是在项目申请的过程当中,很多的企业往往是策略性地通过环境评价,或者甚至有的根本就没有通过环境评价,然后项目就直接上马了。那么这里面在策略性地通过环境评价的时候,我们就会发现很多的企业,他们通过金钱的方式,通过购买一些有倾向性的研究报告,通过去游说政府里的相关的官员,而使得它的这个环评能通过。那么这个阶段里面,我们就会发现那么金钱的这个作用往往比法律的作用来的更突出一点。
那么到了第二个阶段的时候,当群众发现这样一个项目要上马的时候,那么他们不干了,他们不干他们选择的是什么方式呢?并不是体制内的什么信访,什么领导接待,或者说什么两会啊等等这些方式。相反,很多现在越来越多的公民他们开始将参与的重点放在了体制外,他们开始通过上街的方式来表达他们的诉求,希望通过扩大规模,通过引起媒体的关注,来对政府去施加压力。事实上,我们也都很清楚这种活动本身也是违法的一个行为。但是因为这些民众他们觉得他们自己这样的一个行为,他们从到道义是正当的,所以在这个过程当中,这个情感动的道义的这样一种正当性似乎又超越了法律的正当性。
那么到了第三阶段的时候,我们就会发现在开始的时候,也许在事情最初矛盾刚刚开始出现的时候,那么政府的第一反应可能是在最短的时间内将事态控制到最小的范围。那么通常的做法就是把一些执法人员推到了第一线。那么有的时候事情确实就这么解决了,但是在有的时候,这样动用警力的方式往往会导致原来可能只是一种民众跟企业之间的矛盾一下子变成了一种民众跟官员之间的矛盾,于是公众的怨气和不满的情绪会急剧地上升。在这个时候,如果当示威的群众达到一定规模的时候,那么政府又可能会为了维护社会稳定的这种需要,开始第一时间宣布说某一个项目开始停建,或者甚至是永久性地停建。但是问题是这样子的一个阶段里面,我们又会发现那么你这个政府宣布项目停建这样的一个决策,那么决策本身应该有决策程序的。但是在这样子的一个过程当中,这种决策这种权力的种权威性又开始大于这种程序的正当性,而使得这种权力又大于了法律的这种规定。因此,我们就会发现在整个过程当中,那么三方可能都会有一些非理性的行为在这个过程中出现。而在这整个过程当中,整个制度啊,规则啊,法律啊在一定意义上,它都被虚化了。那么这里面体现出来的是一种金钱的作用,这里面体现出一种道德情谊的这种作用,这里面体现出一种权力的权威性。而恰恰需要体现出权威性的这种法律并没有在里面很好的体现出来。那么这可能是我们目前社会当中碰到的一个很重要的问题,也是我们现在建设法治社会国家需要很好地去解
决的一个问题。就是怎么样来增强我们这种法纪的权威性,让我们的法纪能够真正成为去协调各个利益关系的一个第一权威。能够真正地成为解决我们所有问题的最后的一个屏障。那么法律的权威性是在这个过程当中亟待需要加强的。那么这个是第二个问题,也就是增强法纪的权威性。
三、更好地遵纪守法
那么最后我们再来看第三个问题,也就是更好地去遵纪守法。那么我们从建设法治中国的角度,我们要去增强这种法律的权威性。那么怎么样去增强法律的权威性呢?我觉得我们领导干部首先我们就需要带头去遵纪守法。因为只有领导干部你自己带头遵纪守法了,你才能够要求我们的群众去遵纪守法。否则,你何以要求我们的群众整个生活和工作当中去遵守我们的法律呢?那么当然我们的党员干部我们在强调遵纪守法的时候,那么我们这里面至少有两套规则体系。一个是我们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民,所以我们国家是社会主义法治国家,那么我们就需要去遵守我们国家的这些法律体系。那么同样的我们大家都是党员,我们党员在入党的时候,我们都曾经庄严地宣誓我们要严守党的纪律,那么党的纪律是我们对党员的另一套规则体系。所以遵纪守法要求我们在行事的过程当中,就是不要超过我们国家的法律体系,也不要超越我们党对于我们的这种纪律的要求。那么一旦超越了,我们也很清楚,那么必然会受到我们党纪国法的惩罚,所以我们最近看到很多的领导干部他们因为腐败落马,在报道的时候往往强调的原因都是涉嫌严重的违纪违法,在接受组织调查。那么所以党纪国法是我们党员干部做人的一个底线,也是不可逾越的红线。当然,更是不可碰触的高压线。那么要更好地遵纪守法,我个人觉得需要在四个方面有所加强。
第一个方面就是要我们更好地去学习我们的法纪,要知法要懂法;那么第二个呢,我们要把这种对法律的敬畏要内化于心,同时把这种遵纪守法要外化于行,那么最后我们也要去自觉地去接受我们群众,包括我们党内的一个监督。
(一)学习法纪
那么首先我们先来看学习法纪,那么学习法纪是我们遵纪守法的一个起点,因为我们只有知法懂法,我们才有可能更好的去遵纪守法。那么讲到这里大家可能都听说过这个案例,就是原来那个房姐龚爱爱的的案例。那么龚爱爱她在买房子的时候,她涉及到很多的户口,那么当时庭审的时候就认为她犯了买卖国家证件罪,那么龚爱爱在庭审自辩的时候,她自己是这么说的,她说我没有犯伪造买卖国家证件罪,因为我压根不知道多户口是违法行为。她
说神木当地一人多户的现象也很普遍,我也不知道假户口是从哪儿办来的。那么这里面当然她可能是有自我辩护的成分在里面,但是这里边她体现出了一句很有意思的话是说,因为神木当地一人多户的现象很普遍,也就是很多人都这么做了,所以我压根就不觉得多户口是一个违法的行为。那么我们没有办法去知道龚爱爱她到底是知道还是不知道一人多户是个违法的行为。但是确实原来有一些地方官员因为这个事情而出现过问题,那么曾经我们了解到一个案例是关于一个地方官员,他当时他为了他的女儿能够在北京高考,所以他就托了很多的关系,然后帮他女儿买了一个北京的户口。那么当时他确确实实压根就不知道买卖户口是违法的行为。而且理由其实跟龚爱爱讲的是一样的。因为当地很多人都是这么办的,他发现他周围有很多人办一样的事情。所以他确实不知道,帮他女儿在北京买个户口是违法的,但是后来你不知道并不代表你做了违法的行为,你就不会受到惩罚。所以后来这个地方官员也正是因为这个事情而最后受到了法律的惩罚。
那么包括这里面还有另外一个案例也很有意思,那么这是一个国企老总的一个案例,那么这个国企老总原来是军人的,他是军人转业然后到了国企当老总,那么在当了老总之后呢,他的朋友给他介绍了另外一个朋友,然后那个人是从事房地产生意的。那么他在一件事情上帮这个人出了点力,帮这个房地产老板度过了一个难关,所以事后这个房地产老板本来就准备送给他二十万元作为回报,那么当时这个国企老总肯定是不敢收的,他说你这不是害了我吗?就肯定会构成受贿的一个问题啦!那么当然了房地产老板也很高兴,毕竟别人帮你干了事情,所以后来两个人的关系很好,那么越走越近,但是最后呢,这个国企老总自己在国企也不干了,后来自己下海创办了一家企业自己当老板去了。那么在这个过程当中呢,这个老总他的孩子结婚了,那么原来那个房地产的老板就想送给他孩子一套房,本来这个老总也还是不想收的,结果这个房地产老板就说了,他说现在你跟我一样都是个体户了,那么我们朋友之间往来也没什么关系。那么这个国企老总听听他,有道理啊!反正我现在也不在体制内了,于是他就把这套房子给收了,最后呢,是这个房地产老板出事了。在出事之后,他就把这个送房子的事情给交代了出来,而法院是以受贿罪判了这个国企老总的罪。因为按照刑法的规定,你用权力给人家办事,不管你是在什么时候接受的这个利益,其实都是会构成受贿的。但是我想那个国企老总他确确实实他在自己下海之后,去收这套房子的时候,确确实实他没有意识到他这个行为是违法的。所以这个案例其实也是提醒我们,我们要学习法律,我们一定要知法懂法。而且这一点其实特别的重要,因为你等出了事情你再意识到,那么对不起,很多时候已经是晚了,而且是这种损害没有办法避免的。
(二)内化于心
那么除了我们要加强学习,我们要知法懂法之外,那么另外一点呢,我觉得在遵纪守法方面我们还需要把很多的法纪要内化于心,我们对于这个法律,我们要有一种敬畏之心,那么习**他原来在我们中央党校2010年秋季学期的开学典礼上,他曾经讲,他说领导干部你在工作上你要大胆,但是你在用权上一定要谨慎,你要常怀敬畏之心,戒惧之心,要自觉地接受法律和纪律的约束。那么我想这种敬畏法纪,其实是我们整个社会主义法治社会里面对于每个成员都必须要树立的一种观念和意识。而我们作为领导干部的话,那么我们更要带头去敬畏法纪,而且始终要在法纪的约束之下去履行我们的职责开展我们的工作。因为无论是任何时候,你都要对这种法纪要存敬畏之心,否则如果你轻视法纪、心存侥幸的话,那么最终都会得到法纪的惩罚。
特别是我们会发现十八大以来,那么现在我们整个中央在反腐工作是持续推进,也恰恰表明了这一点。那么前一段**事件也都开始被媒体曝光了。所以连这么大的打老虎,最终因为违纪违法都会受到法律惩罚。其他人还怎么样会有侥幸心理呢?因此在这里,我特别想强调的是,**事件被曝光之后,人民日报曾经有一个评论员文章,他强调从严治党,坚定不移,它里面有这么一段话,我觉得讲的非常的好,它说在社会主义的中国,你是不存在制度笼子之外的权力的,那么也决不允许有党纪国法之外的党员,所以任何人你如果违反了法纪的话,你都要依法依规地进行处理。那么党员领导干部不论职位的高低,不论党龄的长短都是要受到党纪国法的约束的,也都必须要接受党组织的教育和监督。那么对于这一点,谁都不要心存侥幸,也不要去计算不出事的概率,谁都不能藐视法纪,存在进了保险箱的幻觉。那么对于要对法纪要有敬畏之心这一点,那么我们一定要内化于心。
(三)外化于行
当然在遵守法纪的这个过程当中,除了内化于心之外,我们还需要更多的是外化到我们的行动当中去。在我们的工作生活当中切实地要按照我们的党纪国法去办。那么在按照党纪国法去办的过程当中,我觉得很重要的是像这幅漫画里面所强调的那样,去斩断我们的很多的线,这里面的线包括我们的人情线,包括我们的关系线,也包括我们的金钱线。那么事实上,我们如果从现在很多被披露的一些腐败案件来看的话,党员干部往往在违纪违法,往往都是一个不断深入不断陷入的这样一个过程,因为你很少说,一个党员干部能够在碰到生人送一捆钱的时候,说这个党员干部他自己敢收的。所以现在的很多不法分子他们做的也很隐蔽,往往他们都会做很长期的感情投入,比如说孩子上学的时候,帮忙联系一个学校啊,父
母生病的时候帮着找个好医生等等。然后我们本身我们都讲中国是一个人情社会,那么时间久了,你来我往成了朋友,或者成了利益共同体,那么往往有的时候,你在张口的时候就有点抹不开情面了。所以这个过程就很像在温水里面煮青蛙,就是在这种慢慢的交往吃饭啊被求啊求人啊这个过程当中,建立起了人情关系。但这并不是说让大家都不要有人情上的这种往来,但是问题就在于,在我们碰到一些原则性问题上的时候,特别是碰到与党纪国法相关的这样有一些底线的问题的时候,那么我们千万千万不能有丝毫的让步。因为谁在原则性的问题上,如果说你有让步的话,那么今天如果不翻脸,明天就有可能会翻船。所以在关键性的问题上,一定要坚守整个党纪国法的底线。
那么此外同样的,另外一方面,我们也是尽可能的,我们要在我们自己的工作,在自己的生活当中,我们要更多地按照我们党纪国法去办,要按照我们的规律去办,要按照我们制定的制度去办,而不是更多的去寻求一种人际关系。那么前一段北大有一个女生叫做刘媛媛,她在参加超级演说家的时候,她曾经讲过这么一篇演讲,在网上也引起了热议,叫做《年轻人能为这个世界做点什么》,那么她是这么讲的,她说她是法学院的一名学生,然后她的每一名教授都在她的课堂上讲过这么一句话,叫做法律是这么规定的,但是现实生活中呢?往往可能不是这样子的,所以现实生活中可能就是会出现这么一种情况,叫做那些尊重规则的老实人往往一辈子都默默无闻,反倒是那些会作假的人往往名利双收。但是面对这样子的一个现实,我们能够做点什么呢?我觉得刘媛媛的回答非常的好,她说在我么老去的路上,我们要谨记的是我们一定一定不要变坏,不要变成你年轻时最痛恨最厌恶的那种人。所以既然我们都知道被这些复杂的人情关系所累,我们都知道大家都遵守规则的话,大家都会轻松一点,都会更自在一点。那么我们能不能从自己开始做起,能不能自己像一个真正的勇士一样去面对他,从我做起,做工作中用相同的规则相同的制度来面对每一个人,面对每一件事情,同时我们在工作当中在生活当中,同样相信别人也有同样的职业操守。同样的我们也会按规矩去做,而不是去费尽心思地去找人找关系。那么我想这个可能是最重要的。因为法治中国的建设绝对不是说我靠颁几个法律就有用,它需要的是我们每个人都对法律的权威有更多的尊重,我们每个人都能够按照法律按照纪律去办事情,那么只有当每个人都有这种转变之后,我们才能实现整个国家从人治到法治的一种转变,所以每个人都按照法律都按照纪律去做事,那么这个可能是最为重要的。那么这个是讲的第三点,也就是我们要去外化于行。
(四)接受监督
那么最后呢,我们再讲讲第四点,我们在遵纪守法的时候,我们也需要很好地去接受监
督,那么自律当然是一个方面,其实它律也是非常重要的,比如说我们家附近有一个路口,原来上下班高峰的时候,非常拥堵,因为大家都想赶时间。所以可能明明已经开始变灯,司机还在往前走,甚至有的司机会开到对面的车道上,是为了超车,但是后来在这个路口开始安装了摄像头,于是一下子秩序就变得好了很多。违章的行为明显的就减少了。那么我想这个可能就是所谓监督的力量。那么所以在遵纪守法这个方面,如果我们想要更好的去遵纪守法的话,那么我们不仅仅要加强我们自己的自律,我们也需要去自觉地去接受外界的他律,那么外界的这种监督不仅仅包括人民群众的监督,当然也会包括我们党内的监督,包括我们现在的各种巡视制度,包括我们在民主生活会上很好地利用批评与自我批评的工具。
那么我们看我们原来知道有一个很出名的贪官马德,马德当时在接受调查的时候,他曾经讲过这么一句话,他说我在位这么多年,没有哪个上级领导找我谈话提醒打个招呼,纪检的机关也没有监督我,哪怕给我一个处分,我的胆子也不至于这么大啊。其实从他这样的一个感悟上,我们会发现党内的监督、群众的监督对于领导干部来说,事实上也是一种关心和爱护,因为如果当问题刚刚出现苗头的时候,如果上级的领导能够给一个善意的提醒,如果同级的领导相互之间能够进行批评与自我批评的方式,能够有一个善意的提醒,或者说如果纪检部门能够有一个小小的惩处的话,那么可能一些小问题可能消灭在萌芽之中,不会等到长成毒瘤,而为时过晚,所以从这个意义上来讲,我们自觉地去接受监督,无论是群众的监督还是党内的监督,可能对于我们更好的去遵纪守法,都是会有很大的一个帮助的。
那么最后呢,希望大家能够在今后的工作和生活当中,都能够守法纪、守规律、守本分,那么真正地做到清清白白为官,堂堂正正做人,干干净净干事,那么这个不仅仅是对党和国家的事业负责,也是大家对自己和家人负责,那么在此,也是和大家共勉,谢谢!
党员干部要做遵纪守法的模范
1楼:天马行空空 2016-06-23
****在十八届中纪委五次全会上强调指出:“加强纪律建设,把守纪律讲规矩摆在更加重要的位置。”同时,他还在《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指出:“广大党员干部不仅要模范遵守国家法律,而且要按照党规党纪以更高标准严格要求自己,坚定理想信念,践行党的宗旨,坚决同违法乱纪行为做斗争。”为党员干部加强自身建设指明了方向,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
党员干部应该认真地把加强自身组织纪律性观念,作为提高共产党员修养水平的首要,切实从现在做起,从生活中的每一件事做起,以身作则,严于律己,服从组织安排,听从党的召唤,克服只要自由、不要纪律、天马行空、我行我素的个人主义思想行为,做一个严守党的纪律的模范。牢记法律红线不可逾越,法律底线不可触碰,依法治国党员干部是关键,党员干部要深刻认识到,法律是治国安邦的利器,维护宪法权威就是维护党和人民共同意志的权威,捍卫宪法尊严就是捍卫党和人民共同意志的尊严,保证宪法法律实施就是保证党和人民共同意志的实现。
打铁尚需自身硬。“其身正,不令而行;其身不正,虽令不从”。上梁不正下梁歪,只有领导干部带头遵守法律,群众才能自觉守法,才能早日实现依法治国的战略目标。各级领导干部是党和国家政策法律的具体执行者,代表着党和国家的形象,其一言一行对一般干部和群众有着巨大的示范效应。因此,党员领导干部要从我做起,严格约束自身言行,带头遵纪守法,捍卫法治,时时处处以宪法法律为准绳,谨言笃行,廉洁自律、秉公执法、不徇私情、不以言代法、不以权压法、不徇私枉法,做遵守法律的表率。只有党员干部尤其是领导干部带头遵守法律,用法律约束自己的行为,法律才能得到平等执行,法治精神才能得以彰显,法治信仰才能得以塑造,群众才能心悦诚服。
共产党员要与违法乱纪的行为作斗争。在国家和人民的利益受到损害时,要挺身而出,与各种违法犯罪的行为作斗争,即便是对于自己的亲属的犯罪也要这样。当我们自身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也要通过合法的途径加以解决,不能感情用事,破坏法制;在面临利与法的抉择时,要坚持人民的利益、国家的利益高于一切的原则,个人利益的获取必须符合国家的法律。
党员干部必须守纪律、讲规矩,在政治上、思想上与党中央、党组织保持高度统一,决不允许有令不行、有禁不止,上有政策、下有对策发生,自觉做一个遵纪守法、讲规矩的党员干部。
党员干部要做遵纪守法的模范
党员干部要做遵纪守法的模范
卢梭曾说,“规章只不过是穹隆顶上的拱梁,而唯有慢慢诞生的风尚才最后构成那个穹隆顶上的不可动摇的拱心石。” 法规纪律是法宝,是依据;执纪是手段,是保障;而守纪,却是每个人内心的主动选择,是对制度的价值认同。
四中全会《决定》将“增强全民法治观念,推进法治社会建设”列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重大任务;《决定》同时强调,党的各级组织和广大党员干部不仅要模范遵守国家法律,而且要按照党规党纪以更高标准严格要求自己。
这两者之间,有着密不可分的联系。要实现全民守法,很大程度取决于党员干部遵纪守法情况如何。
11月2日的央视新闻有这样一个画面:红米饭、南瓜汤、观音菜、炒烟笋??中午用餐时,****和全军政治工作会议代表一人端着一盘这样的饭菜,****还夹起一夹青菜,给旁边的基层代表。不止是这一次,他第一次出京考察不封路、不清场,到武汉新港考察时自己打伞、挽着裤腿,都给人留下深刻的印象。中央八项规定精神之所以能成为转变作风的切入口,掀起一场社会风气之变,与中央政治局领导的严于律己、以身作则密不可分。
转作风是这样,遵纪守法同样是这样,因为群众都在观察
领导干部、党员的所作所为。违法乱纪的领导干部决然不会引导出愿意相信法律的人民群众,潜规则大行其道的政治生态必定涵养不出良好的社会法治氛围。
因此,要建设法治社会,离不开党员干部带头守法,而在党员干部中,纪检监察干部又更要当模范、作表率。这是由纪检监察干部的职责所决定的。
纪检监察干部队伍既是党的干部队伍的组成部分,又承担着纯洁党的队伍、维护党的肌体健康的重要使命。这决定了这支队伍必须做到打铁还需自身硬,正人先正已。
纪检监察机关监督别人,谁来监督他们是否遵纪守法?****在第十八届中央纪委三次全会上为强调,各级纪委要解决好“灯下黑”问题,也是具有极强的现实针对性。
2014年2月,曾在中央纪委任职、曾担任过山西省纪委书记的金道铭涉嫌严重违纪违法,接受组织调查。
5月,中央纪委决定对纪检监察室主任魏健和副局级纪律检查员、监察专员曹立新两人进行立案调查。
7月底,中央纪委又公开通报6起地方纪检监察干部违纪违法的典型案件。
纪检监察干部出问题影响很坏、危害很大。为了加强纪检监察队伍建设,纪检监察机关坚持把“信任不能代替监督”的理想贯穿到自身建设的全过程和各方面。全国纪检监察机关去
年5月集中开展了会员卡专项清退活动;今年以来,对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的纪检监察干部,点名道姓曝光;31个省(区、市)纪委全部设立 纪检监察干部监督室;通过约谈等方式,加强对纪检监察系统领导干部的监督,等等,以确保纪检监察干部成为遵纪守法的典范,这样才能理直气壮地执纪,确保纪律刚性约束。
近期,全国9月份查处的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问题通报公布,查处问题数仍有6055人,给予党纪政纪处分人数2612人;今年中央第二轮巡视反馈开始,巡视的省和单位还有不少突出问题。可以看到,在如此高压的反腐态势和严格的作风要求中,还有不少人顶风违纪,也便能对**同志所说的“当前,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形势依然严峻复杂,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永远在路上”有着更深刻的认同和理解。
**同志曾说过,革命不是请客吃饭,不是做文章。同样,严格依规依纪从严治党,也不是请客吃饭,不是做文章。它事关我们党的生死存亡、关系人民幸福安康、关系党和国家长治久安。真心期待全党上下和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能以四中全会和四次全会精神为指引并付诸行动,将从严治党落在实处,为法治中国建设提供坚强保障。
依法治国迈出新步伐,依纪治党今朝再出发!
党员干部要带头遵纪守法
各级领导干部要带头遵守法律,带头依法办事,不得违法行使权力,更不能以言代法、以权压法、徇私枉法。十八届四中全会明确指出。
风成于上,俗化于下。有评论指出,培育法治信仰,离不开党员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的引领示范。只有各级领导干部带头学法,带头依法办事,带头遵守法律,才能引导群众相信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带动全社会形成崇尚法治之风,坚定法治信仰。
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旗帜一旦举起,党就必须提高依法执政水平,严格按照宪法和法律治国理政;党员特别是领导干部就必须做遵纪守法的模范,决不能打法律的擦边球’、搞越位’。在十八届中央纪委四次全会上,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中央纪委书记**话语铿锵。
我如果按照党的纪律严格要求,也不会犯法。9月24日,在河北省廊坊中院庭审现场,刘铁男痛哭流涕地自我剖析。
国有国法,党有党纪,没有规矩不成方圆。党员干部违法犯罪,必定先违反了党的纪律。干部出问题,都是因为对纪律的突破。
党的十八大以来查处的党员领导干部案例,没有一个不是在违法之前首先违纪的。古人云:自作孽,不可活。’广大党员干部必须信守宗旨、心存敬畏、慎独慎微,讲规则、守戒律,决不能无法无天、胆大妄为。在日前发表的《坚持党的领导依规管党治党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提供根本保证》文章中,**对广大党员干部谆谆告诫。
党员干部既应“遵纪守法”更要“尊纪授法”
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全面深化改革、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全面从严治党是当前统领我国各领域发展的重大战略布局,而在“四个全面”中,“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应当是实现其余“三个全面”的内在前提,起到基础性、指引性和规范性的作用。
“民无信不立”,国无法难宁。首先,我们应当对“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赋予特殊的意义,充分认识到全面建成小康社会要靠法治的保障,全面深化改革需要于法有据,全面从严治党更要在法治的框架下依法进行;其次,依法治国与党的领导又是统一的。中国共产党是中国唯一的执政党,党员干部身上的担子无疑是沉甸甸的,党纪、国法向来不可偏废,这就要求我们的党员干部既要依党纪治党,也要依国法治国。因此,广大党员干部、尤其是身居要职的领导干部,在实现“四个全面”的“新常态”下,既应该坚定不移地守住“遵纪守法”这条底线,更要在此基础上完成“尊纪授法”的时代使命。
虽然“路漫漫其修远兮”,但是“千里之行,始于足下”。从行为科学的角度讲:动机引发行动,行动就是力量,要转变行为模式,我们不妨先从辨析“遵纪守法”与“尊纪授法”这两个概念开始。
一是视角上的不同。“遵纪守法”是站在国家管理的宏观角度,秉着有利于对社会参与对象进行有序管理的目的,对组织团体、公民等提出的客观要求;“尊纪授法”是站在个体的微观角度,以依法治国为背景,是法治社会中的参与者对法规纪律的正确认知与自主产生的传播行为的总和。
二是层次上的区别与联系。一方面,“遵纪守法”是底线,是依法治国对社会主体的基本要求,具有不可违背性,而“尊纪授法”则是站在更高的高度提出的要求,是在前者的基础上要求党员干部等具有意见领袖潜质的社会主体在做到底线要求的同时,发自内心的尊重法律、敬畏纪律、学法懂法,向身边人讲授法律知识和法律精神。另一方面,“遵纪守法”与“尊纪授法”又是相互紧密联系的,前者是后者的表现形式,后者是前者的内在要求。
三是主体上的差异。“遵纪守法”的主体在范围上是宽泛的、大众化的,凡是在法治社会中生活、工作的全体公民都应该自觉遵守各项法规纪律,在法定框架下行使自己的权利、承担各自的义务;而“尊纪授法”在要求上的较高层次决定了其主体范围的相对缩小,仅限于那些拥有较强话语权和社会影响力的意见领袖,在自身做到“遵纪守法”的同时能够从内心深处认同法治精神,尊重和敬畏法律,并且担负起向身边人讲授具体的法律知识、塑造抽象的法治思维的任务。
十八届四中全会上正式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自此,我国正式翻开了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新篇章,而对广大的党员干部来说,肩上的担子不是变得更轻了而是更重了,身上的责任不是减少了而是相应地增加了。“沧海洪流,方显英雄本色”,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新形势下,党员干部好比“龙头”,一定要首先动起来,既应该继续坚持遵纪守法,更要主动提高对自身的要求,努力做到“尊纪授法”。“龙头”动起来了,其余庞大的社会主体这个“龙身”才可以跟着舞起来,社会上下方能形成一股浓厚的法治氛围,依法治国的战略方针得以落地,法治社会中的各项制度规范才能够日臻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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