治安管理处罚法修订征求意见——
行政拘留年龄拟降至14岁
近日,为有效应对社会治安管理新情况、新问题,公安部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修订公开征求意见稿)》,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征求意见稿中将行政拘留执行年龄从16周岁降低至14周岁。
目前,现行的《治安管理处罚法》第21条规定,对四种人不执行行政拘留处罚:一是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二是已满16周岁不满18周岁,初次违反治安管理的;三是70周岁以上的;四是怀孕或者哺乳自己不满1周岁婴儿的。
在征求意见稿中,第21条规定则将现行规定中不执行行政拘留处罚的“四种人”合并成了“三种”,征求意见稿规定,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有下列情形之一,依照本法应当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不执行行政拘留处罚,一是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初次违反治安管理的;二是70周岁以上的,但是两年内曾因违反治安管理受过行政拘留处罚或者曾受过刑事处罚、免予刑事处罚的除外;三是怀孕或者哺乳自己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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儿的。 对比发现,征求意见稿取消了现行《治安管理处罚法》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未成年人不适用行政拘留处罚的限制性规定,同时将初次违反治安管理不执行行政拘留处罚的年龄范围从之前的“已满16周岁不满18周岁”修改为“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 同时,也有专家认为,降低未成年人行政拘留执行年龄应当慎重,建议《治安管理处罚法》以12周岁为界限,设置符合未成年人身心发展规律、具有教育矫治和预防功能的干预措施。
篇二:行政处罚的含义
什么是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是指特定的行政主体对违反行政管理秩序但尚未构成犯罪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社会组织予以制裁的行政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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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的特征
1.行政处罚由特定的行政主体作出。在我国的法律制度中,有权作出制裁行为的主体有多种,如法院有权根据刑法和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被告作出判决,予以刑事制裁,但行政处罚的主体只能是行政主体。按照《行政处罚法》的规定,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以及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才能在法定职权或授权范同内实施行政处罚。因此,没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不能作出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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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行政处罚的对象是行政相对人,即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行政处罚是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相对人的一种法律责任,而不是行政主体的法律责任。这里所指的行政相对人并不包括内部行政相对人,因为行政处罚存在于外部行政法律关系领域,其对象只能是基于公民身份、法人身份、其他组织身份的管理相对人。因此,行政处罚不同于行政机关基于行政求属关系或监察机关依职权对公务员所作出的行政处分。
3.行政处罚是对违反行政管理秩序而尚未构成犯罪行为的制裁。首先,行政相对人之所以受到行政处罚,是因为违反了行政管理秩序,违反了行政法规范,而不是违反了刑事法律规范或民事法律规范。这使得行政处罚与民事制裁、刑事制裁相区别。其次,行政处罚所制裁的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是尚未构成犯罪的行为,否则要受到刑事制裁。
4.行政处罚是制裁性的行政行为。行政主体通过行政处罚,使行政相对人的某种权利被剥夺或者受到限制,或者强制要求行政相对人履行义务。这种制裁性使行政处罚与其他行政行为相区别,行政处罚也正是凭借制裁来达到惩罚并警示行政相对人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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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的基本原则
1、行政处罚法定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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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的法定原则包括以下三层含义:
(1)实施处罚的主体必须是法定的。三个主体: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经授权的组织、经委托的组织。
(2)行政处罚的依据必须是法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行为,只有法律明文规定是违法的和应当给予处罚的,才可以进行处罚,否则不能进行处罚。
(3)行政处罚的程序必须是合法的。
2、行政处罚公正和公开原则。
设定和实施行政处罚要与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相当。这就要求我们在进行行政处罚的时候要以公正的态度进行。所谓公开原则就是对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的规定必须公布,未经公布的不得作为行政处罚的依据。
3、处罚和教育相结合的原则。
行政处罚的目的是通过处罚给予行政相对人以教训,使其能够遵守秩序。
4、一事不再罚原则。
对当事人的同一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在行政管理中,一个违法行为可能同时违反两个以上的法规,构成两个以上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法规定了一事不再罚原则。行为人的一个违法行为,不论其违反了几个法律、法规的规定,它只承担一次法律责任,对其可以同时给予几种处罚时,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也不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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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同一事实和理由再次给予处罚。
5、保护当事利的原则。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所给予的行政处罚,享有陈述权、申辩权;对行政处罚不服的,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行政机关如果在行政处罚中剥夺了行政相对人的陈述权、申辩权,这种行政处罚行为是不合法的,是无效的。
行政处罚是一种具体行政行为,所以行政处罚法赋予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罚行为,可以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提起诉讼。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行政机关违法给予行政处罚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提出赔偿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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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的种类
《行政处罚法》第8条规定了行政处罚的种类,包括: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行政拘留。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主要有三种:劳动教养;驱逐出境;通报批评。这是从形式上的分类。从实质角度,行政处罚可以分为申诫罚、财产罚、行为罚、人身罚四种。
(一)申诫罚
申诫罚又称为声誉罚或精神罚,是指行政主体向违法行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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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对人发出警戒,申明其有违法行为,通过对其名誉、荣誉、信誉等施加影响,引起其精神上的警惕,使其不再违法的处罚形式。申诫罚的形式主要有警告、通报批评等。
1.警告
警告是行政主体对较轻违法行政相对人给予告诫和谴责的处罚形式。警告只有纯粹的精神制裁作用,一般适用于违法情节轻微、未造成实际危害后果的违法行为,可以单行也可以并处。根据《行政诉讼法》的规定,警告要以书面形式作出。但有些单行法也规定了警告可以用口头形式作出,例如,《道路交通安全法》第87条第2款规定:“公安机关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应当依据事实和本法的有关规定对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予以处分。对于情节轻微,未影响道路通行的,指出违法行为,给予口头警告后放行。”
2.通报批评
通报批评是行政主体对违法者的批评以书面形式公布于众,予以公开谴责和告诫的处罚形式。尽管《行政处罚法》所列举的处罚种类没有包括通报批评,但我国不少的法律、法规规定了通报批评的形式,如《审计法》第41条规定:“被审计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拒绝或者拖延提供与市计事项有关的资料的,或者拒绝、阻碍检查的,审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通报批评,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依法追究责任。”
一般认为申诫罚是最轻的一类行政处罚,但在实际运用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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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可能间接产生严重后果。例如,某企业因产品质量问题被行政机关通报批评,严重影响其企业形象而导致市场占有份额萎缩。因此对于申诫罚的轻重并不能一概而论。
(二)财产罚
财产罚是指行政主体剥夺行政相对人一定财产或课以财产给付义务的处罚类型。财产罚被广泛地运用到行政管理领域,并有多种表现形式,最主要的是罚款和没收。
1.罚款
罚款是指行政主体强制违反行政法律规范的行政相对人,在一定期限内向国家缴纳一定数额的金钱的处罚形式。罚款的数额应该由行政法律规范规定,行政处罚机关只能在法定幅度内决定罚款数额。
2.没收
没收是指行政主体将行政相对人的违法所得或非法财物收为国有的一种行政处罚形式。《行政处罚法》规定的行政处罚种类中,没收包括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两个种类。
违法所得是指行政相对人通过非法经营或违法行为所获得的利益,如销售伪劣商品所得;非法财物是指行政相对人用于从事违法活动的工具、物品或违禁品等,如假冒伪劣产品、赌博工具、
用于走私的运输工具等,没收的非法财物,必须按国家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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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公开拍卖、消费或依法处理,拍卖所得要全部上缴国库。
有的学者认为,无论是没收违法所得还是没收非法财物,没收的对象并不是违法者的合法财产,没收的行为实质上具有追缴的性质,而非行政相对人因实施违法行为而付出的代价。我们并不完全赞同这种观点,没收违法所得的对象固然不是违法者的合法财物,但是没收非法财物的对象却可能是违法者的合法财物。有些财物的所有权的取得是合法的,但被行政相对人用于违法活动,如赌资。有些合法财物被行政相对人携带于某些场所而成为非法财物,所以被没收,如《铁路旅客危险品检查管理暂行办法》第21条规定:“对查获的危险品及责任人应做如下处理:对危险品应依法予以没收并向被没收人出具?没收危险品决定书?(兼收据)。但对检票、托运前查出的少量危险品,可由送站亲友或旅客自行带出站外处理。”
(三)行为罚
行为罚是指行政主体取消违法行政相对人从事某种活动的资格、剥夺或限制其某种行为的权利、责令其承担某种作为义务的处罚类型。《行政处罚法》规定了行为罚的两种主要形式:责令停产停业和暂扣或吊销许可证、执照。
1.责令停产停业
责令停产停业,是指行政主体对违法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行政相对人所实施的一种处罚形式。这种处罚方式对生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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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者的物质利益损失较大,是一种比较严厉的处罚,一般适用于违法比较严重的行为。但是责令停产停业不同于关闭企业,关闭企业是终结性的,即被关闭的企业不再存在,而责令停产停业是暂时性的。一般附有按期整顿的要求。如果相对人在期限内能够纠正违法行为,可恢复生产、经营。
2.暂扣或吊销许可证、执照
吊销许可证、执照,是指行政主体撤销原来的许可决定,使行政相对人丧失从事某种活动的权利或资格。例如,《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第31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给予警告,吊销安全资格证书,并处3
万元以下的罚款:(1)编造安全培训记录、档案的;(2)骗取安全资格证书的。”暂扣许可证和执照,是行政主体暂时中止持证人从事某种活动的资格,待其改正违法行为后或经过一定期限,再发还证件,恢复其资格,允许其重新享有该权利或资格。例如,《道路交通安全法》第24条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行为,除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外,实行累积记分制度。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累积记分达到规定分值的机动车驾驶人员,扣留机动车驾驶证。对其进行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教育,重新考试;考试合格的,发还其机动车驾驶证。” 所以,吊销许可证和执照是剥夺行政相对人的某种权利,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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者是限制行政相对人的某种行为权利,二者在制裁程度上是有区别的。
(四)人身罚
人身罚,又称自由罚,是指行政主体限制或剥夺违法者人身自由的处罚类型。《行政处罚法》规定,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只能由法律规定。这说明了人身罚是最为严厉的一种行政处罚。人身罚的种类有行政拘留、劳动教养等。
1.行政拘留
行政拘留是公安机关对违法行政法律规范的行政相对人,在一定期限内限制其人身自由的处罚。行政拘留的期限一般为1至15天,但某些情况下可达20天,例如《治安管理处罚法》第16条规定:“有两种以上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分别决定,合并执行。行政拘留处罚合并执行的,最长不超过20日。”对被决定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人,由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送达拘留所执行。
2.劳动教养
劳动教养是行政主体对习惯性违法或轻微犯罪行为尚不够刑事处罚又有劳动能力的人采取的一种行政处罚。劳动教养是一种比较有争议的处罚形式,一是实施劳动教养的依据是《国务院关于劳动教养问题的决定》、《国务院关于劳动教养的补充决定》及《劳动教养试行办法》,根据《行政处罚法》第9条规定,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只能由法律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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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二是劳动教养是一种最严厉的行政处罚形式,其期限是1至3年,必要时可延长1年,而有期徒刑的起刑期才6个月,“相比之下,劳动教养这种人身自由罚过于严厉,把这种过于严厉的人身自由罚交由行政机关执掌,与宪法所设置的国家的权力基本结构和行政机关的地位与身份是不完全相符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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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的适用
行政处罚的适用或称行政处罚的实施,是指行政主体依法认定违法行为,并决定是否给予行为人处罚和如何处罚的活动。关于行政处罚的适用,主要涉及以下问题:
1.行政处罚适用的原则。
(1)“首先纠正违法行为”原则。行政处罚法第23条规定:“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行政机关在处理违法案件时,无论对违法行为人处以何种行政处罚,都应当要求违法行为人及时纠正违法行为。
(2)“一事不再罚”原则。行政处罚法第24条规定:“对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根据这一规定,在行政处罚法中,一事不再罚原则的含义是:
1)对同一违法行为,一个机关已经给予罚款处罚的,其他行政机关不得再次给予罚款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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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如果一个机关已经给予罚款以外的其他种类处罚,如暂扣许可证或者暂扣执照等,其他机关是否可以再次给予相同的处罚,行政处罚法没有明确规定。但根据过罚相当原则,对同一违法行为,一个机关已经给予处罚的,其他机关不应再次给予相同的处罚,否则就违背了过罚相当的原则;
篇三:看守所执法细则
内部文件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公 安 部
关于印发《看守所执法细则》的通知
公监管,2010,28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监管总队、处,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公安局监管处:
为进一步推进看守所执法规范化建设,公安部监所管理局制定了《看守所执法细则》,对看守所执法过程中羁押、管理教育、执行刑罚等方面提出了明确要求。现印发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和建议,请及时报我局。
公安部监所管理局(印)
二〇一〇年七月七日
报:张新枫副部长。
送:部属有关局级单位,铁道、交通、林业公安局监管处。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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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守所执法细则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1-01. 制定目的和依据
1-02. 适用范围
1-03. 违反细则规定的责任
1-04. 修订
1-05. 施行时间
第二章 羁 押
2-01. 收押
2-02. 换押和羁押期限变更通知
2-03. 提讯、提审、提解
2-04. 出所
2-05. 警戒、看守
第三章 管理教育
3-01. 过渡管理
3-02. 分押分管
3-03. 管教岗位
3-04. 谈话教育
3-05. 集体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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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6. 安全大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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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7. 严管有“牢头狱霸”行为的在押人员
3-08. 深挖犯罪
3-09. 对在押人员上诉、申诉、控告、检举的处理
3-10. 会见、通信、探视
3-11. 医疗、卫生
3-12. 财物接收、保管、使用
3-13. 在押人员劳动管理
3-14. 在押人员伙食及代购品管理
3-15. 处理在押人员死亡
3-16. 在押人员档案管理
第四章 执行刑罚
4-01. 暂予监外执行
4-02. 减刑、假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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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1-01.制定目的和依据
为进一步推进看守所执法规范化建设,明确看守所执法岗位职责、岗位规范和工作要求,规范执法行为,依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司法解释、部门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规定,制定本细则。
1-02.适用范围
(一)本细则是指导看守所民警严格、准确、规范执行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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守所各项工作的内部规范性文件,仅限看守所内部适用,不得在法律文书中引用,不得向外单位、个人公开。
(二)看守所民警在监管执法过程中,应当遵守本细则规定。 1-03.违反细则规定的责任
看守所民警违反本细则规定的,应当对直接责任人予以提醒、劝导或者训诫;情节较重或者屡次违反的,予以通报批评或者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给予处分。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应当依法追究相应法律责任。
1-04.修订
本细则每年视情修改。
1-05.施行时间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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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羁 押
2-01.收押
(一)查验法律文书
1.依法被拘留、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凭《拘留证》、《逮捕证》收押。
2.在侦查阶段,跨县级以上行政区域异地羁押的,凭《拘留证》、《逮捕证》以及两地看守所共同的上一级公安监管部门的审批手续收押。
3.改变管辖的,凭办案机关改变管辖的法律文书和指定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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辖决定书收押。
4.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监狱、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执行追捕、押解任务需要临时寄押的,凭《通缉令》或者县级以上送押机关的公函,并经寄押地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批准后收押。
5.抓获网上在逃人员需要临时寄押的,凭《全国在逃人员信息系统》中的《在逃人员登记信息表》和电子法律文书的打印件,并经寄押地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批准后收押。
6.判决前未被羁押,一审判决被判处实刑的被告人需要收押的,凭一审判决书和《逮捕证》收押。
7.暂予监外执行条件消失、刑期未执行完毕、需要收监执行的罪犯,凭执行机关的《收监执行通知书》收押。 - 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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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拘留永久记录么
篇一:永久性记录和非永久性记录
安全导则第Q3号 文件控制和记录
目录
1、引言 .................................................................... 3
基本情况(101—102) ..................................................... 3
目的(103) .............................................................. 3
范围(104) .............................................................. 3
结构(105) .............................................................. 3
总的考虑 ................................................................... 3
总则(201—204) ......................................................... 3
分档(205—206) ......................................................... 4
文件控制 ................................................................... 4
文件编制(301—305) ..................................................... 4
文件审查和可接受性确认
(306—311) ....................................... 4
文件批准(312—313) ..................................................... 5
文件的颁布和分发(314—319) ............................................. 5
1
临时文件(320—321) ..................................................... 5
文件修改控制(来自:www.xLtKwj.coM 小 龙 文档网:行
政拘留永久记录么()322—324) ................................................. 5
文件的中止或撤销(325—327) ............................................. 6
营运单位外部的文件
(328—330) ........................................... 6
文件归档(331—332) ..................................................... 6
4.记录制度的建立 ........................................................... 6
总则(401—403) ......................................................... 6
记录的分类(404—406) ................................................... 7
记录的行政管理(407—412) ............................................... 7
记录的接收(413—414) ................................................... 8
检索和可查阅性(415—417) ............................................... 8
贮存要求(418—424) ..................................................... 8
处置(425—427) ......................................................... 9
附件? 记录的贮存媒体 ...................................................... 9
附件? 文件和记录贮存设
2
施 ................................................. 10
附件? 记录和其保存期类别示
例 ............................................. 13
附件? 划定记录保存期的典型过
程 ........................................... 23
1、引言
基本情况(101—102)
101.本安全导则是IAEA核安全标准(NUSS)规划的一部分。它对于实现《核电厂和其它核设施安全的质量保证》法规(以后简称“法规”)给定的基本要求方面,提出了建议。 102.实现法规基本要求的方法和解决方案,若不同于安全导则所列者是可以接受的,条件是它们至少能促成同样的核安全水平。
目的(103)
103.本安全导则就怎样实现法规文件控制和记录这一基本要求方面,提出了建议。 范围(104)
104.本安全导则适用于营运单位(即对核电厂负有全面责任的单位)的质保大纲,与核电厂工程项目每一阶段的其它各别质保大纲。并且涉及影响核安全的物项、服务和过程。经过相应的调整,它也可以有效地适用于核电厂以外核设施。
结构(1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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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5.本安全导则由4节和4个附件组成:
第2节
第3节
第4节 提供了有关文件控制和记录的总的考虑,其中包括分档的信息。 描述了适用于编制和颁布文件的控制措施,也提到了临时细则、外部文件和归档。 描述了记录制度建立要求。
附件? 描述了记录的贮存媒体。
附件? 描述了文件和记录贮存设施概况。
附件? 给出了记录和其保存期分类的实例。
附件? 给出了划定记录保存期过程的实例。
总的考虑
总则(201—204)
201.每个核电厂应建立文件控制制度,应对工作的管理、执行和验证必不可少的文件的编制、审查、批准、颁布、分发、修订和适用场合使之生效等做出规定。
202.在文件控制制度中,应用书面界定每个参与单位或人员的职责。
203.文件类型包括(但不限于)组成质保大纲的文件、安全要求、维护和运行程序、检查细则、检查和试验报告、评定报告、图纸、数据卷宗、计算书、技术规格书、计算机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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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购订单和相关文件、卖方提供的文件和工作细则。
204.管理者应确定对文件的需求,并应给编制文件的单位和人员以指南。该指南应涉及状态、范围和内容,以及实施的政策、标准和规范。这指南还应阐述对经验反馈的需求。电厂改造或评定的结果,也可能引起对新文件的需求。
分档(205—206)
205.在确定实施质保大纲的物项、服务和过程中,核安全必须是根本的考虑。必须根据每一物项、服务或过程对核安全的相对重要性,使用一种分档的方式。在应用具体质保要求方面,分档方式必须体现有计划的和得到承认的差异。
206.文件控制和记录管理可分档次的方面包括:
——文件和记录编制实施控制的需求;
——使文件和记录生效的需求和程度;
——审查的程度和涉及的人员;
——批准的级别;
——分发名册的需求;
——文件记录分类、登记、索引、检索和贮存的需求;
——记录的保存期;
——记录处置的职责;
——贮存媒体的类型。
有关分档的进一步指南见安全导则第Q1号。
文件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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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编制(301—305)
301.当文件处在编制阶段,应给以标记和控制,使其草拟状态明显区别于已颁布的文件。 302.应建立一种相应的文件标识制度,每个文件应有单独的标识。
303.应确定标准的表格并加以控制,不管这些表格是否单立或从属于另外的文件。 304.应决定从一文件到相关硬件或软件的可追查性的需求。
305.编制期间,文件描述的活动应使用分档制度给以评定,使得其中选用和包括了相应的控制措施。
文件审查和可接受性确认(306—311)
306.文件颁布前必须经过审查。审查应在计及文件的安全重要意义的情况下,对照预定的要求、指南和有关修改,构成一种对文件的合适性和必要性的关键考验。
307.文件审查制度,应确定负责审查文件的单位或个人。
308.审查单位或个人必须能接触到有关的信息,这些信息是奠定有效审查的基础,并据以确保安全考虑得到充分论述。
309.审查单位或个人,在请他们审查的具体专题方面必须是胜任的。
310.必须编制审查记录;表明审查日期、审查者以及结论。
311.审查的一个方面,牵涉到用模拟、模型、操演或相似的其它方式,使文件的履行生效。这种使之生效的过程,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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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用于重要意义的工作层次细则和程序。
文件批准(312—313)
312.文件在颁布使用以前,必须按照预定的方法予以批准。批准的职责应由管理者明确界定。
313.若要求经过核安全管理部门的接受或批准[见安全丛书第50-C-G号(Rev.1)],则在文件颁布使用前应得到这种认可。
文件的颁布和分发(314—319)
314.应建立利用随时更新分发明册的文件颁布和分发制度。参与某活动的人员,必须知晓、能接触到以及使用已批准用于从事该活动的文件。该制度必须确保文件的变更都传达给所有受影响的人员和单位。需经修订更新的文本(受控文本),应是可识别的。
315.颁布的文件应给以标记,清楚显示其用途,尤其当文件的使用限于某种目的时。标记的例子,包括指明文件批准用于工程采购、制造还是用于运行。
316.贮存和颁布文件的制度应可靠。
317.为了防止使用不适用文件和为了确保对当用文件的控制,分发者可利用成文回执制度。这将要求接受这表明收到文件,以及返回或处置早先的版本。
318.应保留文件的底本,直到它们作废或撤出为止。应考虑文件底本归档的必要性。 319.可以供应文件的非受控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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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条件是它们明确地指明无需经受文件的修订。这种情况下,使用文件所含信息的人员的职责是在使用前和核对文件是否仍然当时有效。 临时文件(320—321)
320.某些情况下,可能要求用临时文件在有限的期限内控制某一活动。当无法论证现存文件的即时修正是否合理时,临时文件将是必要的。
321.临时文件应收到与永久文件同样的控制。临时文件应有界定的有效期。当有效期到期时,应撤出该文件、或将其归入相应的文件中,或者重新定出临时有效期限。
文件修改控制(322—324)
322.文件的修改,必须受到与原文同样水平的审查和批准。
323.对一个文件的修改,可能会影响到其它文件,应相应地修订受影响的文件。
篇二:对行政拘留问题的浅析
内容提要:
作为一名在职的治安民警,通过几年的工作对我国的行政拘留制度有了一定了解,并根据自己的理解,对我国行政拘留制度进行浅析。
我国行政拘留制度应该强调参与原则,赋予行政
相对人听证权利、强化司法审查原则以及贯彻比例原则,通过这些措施,来完善行政拘留制度,保障行政
相对人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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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行政处罚;行政拘留;问题;完善
Abstract :As a serving police law and order,
through years of work on the administrative detention
system of a certain understanding, and according to their own understanding of the system of administrative
detention in China.
The system of administrative detention should be stressed that the principle of participation, relative to give administrative hearing rights, and strengthen the principle of judicial review and the implementation of the principle of proportionality, by these measures, to improve the
administrative detention system to protect the rights of the administrative counterpart.
Key words:Administrative Penalty;Administrative
detention;Problem;Perfect
绪论
我国在《治安管理处罚法》中行政拘留是一种重要的也是
常见的行政处罚的种类。我国法学界对于刑事拘留研究得比
较深入,学者们对刑事拘留中的种种问题提出了很多观点和
看法,但是对于行政拘留的研究则不是很重视,处于“被法
治遗忘的角落”, 这可能是因为行政拘留时间比较短,对公
民权利影响有限造成的。事实上,行政拘留是对公民基本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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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的限制与剥夺,涉及到宪法权利的问题,在本质上与刑事拘留是一样的。由于学术研究的不深入以及法律规定的不完善,以及由于我国宪政体制方面的其他原因,造成了实践中行政拘留存在很多问题。
因此,我们有必要对行政拘留展开深入的研究,特别是要正视行政拘留中存在的问题,以理性的思维分析如何消除行政拘留中存在的问题,使其在治安管理中发挥应有的作用。本文正是在此前提和背景下,运用多种法学研究方法,展开对我国行政拘留制度的研究,希望对完善我国行政拘留制度,促进行政法治能够产生一些良好的推动作用。
一、行政拘留概述
(一)行政拘留的概念
行政拘留是指法定的行政机关依法对违反行政法律规
范的人,在短期内限制人身自由的一种行政处罚。行政拘留是最严厉的一种行政处罚,通常适用于严重违反治安管理但不构成犯罪,而警告、罚款处罚不足以惩戒的情况。因此法律对它的设定及实施条件和程序均有严格的规定。行政拘留裁决权属于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期限一般为10日以内,较重的不超过15日;行政拘留决定宣告后,在申请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被处罚的人及其亲属找到保证人或者按规定交纳保证金的,可申请行政主体暂缓执行行政拘留。
(二)行政拘留的特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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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拘留不同于刑事拘留和司法拘留,与刑事拘留、司法拘留的适用主体、适用对象、适用目的、适用程序等诸多方面均存在很大的不同,但是这几种拘留有一点是相同的,即都是对人身自由的限制。
总体上看,行政拘留有如下特点:
1.行政拘留限制人身自由,是一种严厉的行政处罚方式,只有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才有拘留裁决权。
2. 行政拘留不同于刑事拘留。前者是依照行政法律规范对违反治安管理法规的人采取的惩戒措施;后者是依照刑事诉讼法的规定而采取的临时剥夺犯罪嫌疑人的人身自由的刑事强制措施。
3. 行政拘留不同于司法拘留。后者是人民法院依照诉
讼法的规定对妨害民事、行政诉讼程序的人所实施的临时剥夺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
4. 行政拘留不同于行政扣留。行政扣留是行政机关采取的临时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
5. 行政拘留与拘役不同。拘役是由人民法院对触犯刑法的人判处的一种刑罚,而行政拘留并不是一种刑罚,只受到过行政拘留的人员并不会留下犯罪记录。
(三)我国法律中的行政拘留制度
我国原《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就规定了行政拘留,《治安管理处罚法》对行政拘留作了更加详细的规定。因此,行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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拘留随着《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被《治安管理处罚法》取代,行政拘留制度也发生了一些变化。 根据现行的《治安管理处罚法》,该法第二章第十条第三项规定行政拘留是一种治安管理处罚种类,该项对行政拘留的性质作了定位,即治安管理处罚的一种。 该法第十六条规定:“有两种以上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分别决定,合并执行。行政拘留处罚合并执行的,最长不超过二十日。”可见,治安管理处罚法对行政拘留的期限也作了严格的限制。该法第二十一条规定:“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有下列情形之一,依照本法应当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不执行行政拘留处罚:1、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2、已满十六周岁不满十八
篇三:相关记录
相关记录
1、《拟稿纸》(YCYC/Q.C.01-2009-1A)保存期:文件更新后
2、《文件修改申请单》(YCYC/Q.C.01-2009-2A)保存期:3年
3、《文件发放登记表》(YCYC/Q.C.01-2009-3A)保存期:文件回收后1年
4、文件修改通知(无固定格式) 1、《记录清单》 2、《档案管理办法》
3、《质量记录销毁清单》(YCYC/Q.C.02-2009-1A)保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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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5年
1、《内部审核实施计划》(YCYC/Q.C.03-2009-1A) 2、《内部审核检查表》(YCYC/Q.C.03-2009-2A) 3、《内部审核报告》(YCYC/Q.C.03-2009-3A) 4、《观察项报告》(YCYC/Q.C.03-2009-4A) 5、《整改通知书》(YCYC/Q.C.06-2009-1A)
6、《整改通知书统计跟踪表》(YCYC/Q.C.06-2009-3A) 1、《管理评审计划》(YCYC/Q.C.04-2009-1A) 2、《签到表》(YCYC/Q.C.04-2009-2A) 3、《管理评审报告》(YCYC/Q.C.04-2009-3A) 4、《会议议程》(无固定格式)
5、《整改通知书》(YCYC/Q.C.06-2009-1A)
相关记录
7 附录
附录:《参会人员名单表》
6 相关记录
工程投资、物资采购、宣传促销项目相关文本
6.1《卷烟入库验收单》 6.2《卷烟扫码入库记录表》
6.3《出库保管员日常记录(工作日志本)》 6.4《卷烟出库管理表》 6.5《分拣情况日报表》 6.6《分拣记录本》 6.7《准时制管理交接单》
6.8《宜春市烟草公司卷烟运送交接单》 6.8《卷烟报损交接情况表》 6.9《送货小票》 6.10《POS回执单》 6.11《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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路领货单据》 6.12《客户签收表格》 6.13《送货员、驾驶员日志本》 6.14《退款申请单》
6.15《宜春市烟草专卖局(公司)罚没卷烟入库清单》 6.1《客户经理工作日记》 6.2《客户经理周总结》 6.3《客户经理月总结》 6.4《销售日报表》 6.5《营销中心销售汇总表》 6.6《卷烟需求预测分析表》 6.7《卷烟经营数据月报表》 6.8《公司进销存统计表》 6.1《举报记录表》 6.2《检查(勘验)记录》 6.3《立案报告表》 6.4《询问笔录》
6.5《先行登记保存批准书》 6.6《先行登记保存通知书》
6.7《先行登记保存物品处理通知书》 6.8《证据复制(提取)单》 6.9《案件集体讨论记录》 6.10《案件处理审批表》 6.11《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 6.12《行政处罚决定书》 6.13《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 6.14《先行登记保存物品发还清单》 6.15《结案报告表》 6.16《案件移送函》
6.17《烟草专卖许可证新办申请表》 6.18《烟草专卖许可证变更申请表》 6.19《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类事项申请表》 6.20《烟草专卖许可证听证申请表》
6.21《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 6.22《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受理通知书》 6.23 《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不予受理通知书》 6.24 《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延长审批期限通知书》 6.25《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6.26《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6.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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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管理类事项办理通知书》 6.28《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注销决定书》 6.29《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责令变更通知书》
6.30《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责令停业整顿通知书》 6.31《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申请材料接收凭证》 6.32《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听证公告》 6.33《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听证权利告知书》 6.34《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听证通知书》 6.35《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听证笔录》 6.36《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实地核查记录》 6.37《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行政许可文书送达回证》 6.38《依申请办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审批表》 6.39《依职权办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审批表》 6.40《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延期办理审批表》 6.41《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档案封面》 6.42《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卷宗》 6.43《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卷宗目录》 6.44《行政许可申请材料复制(粘贴单)》 6.55《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册内备考表》 6.1 《持证上岗(含特种作业)人员登记表》 6.2 《培训项目申报表》 6.3 《年度培训计划》 6.4 《培训项目实施表》 6.5 《员工培训档案》
6.6 《____会议(培训)签到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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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拘留,无犯罪记录
篇一:关于出具公民有无违法犯罪记录证明工作的暂行规定
关于出具公民有无违法犯罪记录证明工作的暂行规定
为规范全市公安机关出具公民有无违法犯罪记录证明工作,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切实做到严格、公正、文明执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精神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适用范围:
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且符合本规定申请人范围的单位和公民,可以向被证明对象的户籍地派出所申请出具“公民有无违法犯罪记录证明”:
(1)国家机关录用公务员政审;
(2)中国共产党组织吸收新党员政审;
(3)国家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公民执业必须以“无违法犯罪记录”为前提的;
(4)公民向公证机构申请依法办理有无违法犯罪记录公证事项的。征兵政审和军队、警察院校招生政审、公检法司和国家安全等机关对涉嫌刑事犯罪或治安违法人员的案底调查,按原办法执行,不列入本规定“证明”范围。
1
各级纪检监察部门向公安机关了解本单位党政人员在社会上的违法犯罪情况,按有关规定执行,不列入本规定“证明”范围。
第二条 申请人范围:
(1)单位申请人:录用公务员的国家机关;各级党委组织部门;依法成立的公证机构。
(2)公民申请人:国家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执业必需具备无违法犯罪记录的本市户籍居民;因出入境办理签证等需要依法向公证机构申请办理有无犯罪记录证明公证事项的本市户籍居民。
第三条 申请手续:
(1)国家机关录用公务员政审:凭县处级以上国家机关组织人事部门
介绍信、经办人员工作证,向被证明对象户籍地派出所申请出具证明(或签署证明意见)。
(2)中国共产党组织吸收新党员政审:凭各级党委组织部门的调查证明材料介绍信(或者调查函)、经办人员工作证,向被证明对象户籍地派出所申请出具证明(或签署证明意见)。
(3)公民执业需要申请出具证明:凭申请人公民身份证、出具证明申请书、申请执业相关的文书(表格),向被证明对象户籍地派出所申请出具证明(或签署证明意见)。
2
(4)公民因其他需要向公证机构申请办理有无违法犯罪记录公证事项:凭申请人公民身份证、已经公证部门签署“公证业务需要,请与配合”意见(加盖有公证处印章)的公证申请文书副本,向被证明对象户籍地派出所申请出具证明(公证机构依法办理此项业务需要对申请人提交的公安机关出具的证明进行审查复核时,出具证明单位应当予以配合)。公民因特殊情形不能亲自递交申请的,可以委托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配偶或直系亲属代为办理,但须提交委托书、委托人身份证件复印件和受托人的公民身份证及复印件。
第四条 证明批准程序:
(1)派出所依据本规定出具公民有无违法犯罪记录证明的,必须经所领导审核批准,经办民警不得擅自对外出具相关证明。
(2)派出所受理出具证明申请后,应当在五个工作日内予以办理,遇有复杂情形需调查核实的可以延长五个工作日。
第五条 证明主要内容:
(1)无违法犯罪记录证明主要内容:
经核查,在本证明出具日之前,本机关未发现辖区居民***有违法犯罪记录。
(2)有违法犯罪记录证明主要内容:
3
经核查,在本证明出具日之前,本机关发现辖区居民***有*条违法犯罪记录:
*年*月*日因***犯罪被***法院判处****刑罚;
*年*月*日因***违法被***公安机关给予****处罚;
*年*月*日因***违法犯罪经***劳教委批准,予以劳动教养*年;*年*月*日因***吸毒违法经***公安机关批准,予以强制隔离戒毒*个月;
*年*月*日因***卖淫/嫖娼违法经***公安机关批准,予以收容教育*个月。
第六条 出具证明注意事项:
(1)公安机关出具公民有无违法犯罪记录证明,必须由经办民警认真调查核实,以确保证明事项的准确性。
出具被证明对象有违法犯罪记录的证明时,必须以生效的法院判决书、劳教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等法律文书的文本为依据。
(2)户籍地派出所只有一般的“案底”记录,如内部工作资料、公安内网信息等,在暂未获得有效的法律文书文本时,一律不得作为依据出具证明。如果在本市公安机关范围内可以获得相关的证明依据的,经办民警应当予以协查,不得借故推辞,并根据协查的结果出具证明;如果在本市公安机关无法得到被证明对象有效的违法犯罪记录的法律文书文本时,经办民警可提供线索口头告知申请人到有条件提供证明
4
的单位办理。
(3)证明事项应当与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要求相对应,注意区别“犯罪记录”、“违法记录”、“违法犯罪记录”的具体要求,不得扩大证明范围。
(4)对被证明对象未满16周岁期间,因轻微违法受到二次(含二次)以下的罚款、警告或不予处罚的记录,不列入证明事项。
除因交通事故致人死亡的记录外,未受到行政拘留以上处罚的一般交通违法不列入证明事项。
第七条 任何单位和民警不得违反规定对外出具证明,因擅自违规出具证明引发投诉或不良后果的,追究责任单位和行为人的行政违法、违规责任。
第八条 公安机关的户政部门是出具公民有无违法犯罪记录证明工作的业务主管部门,指导和监督本暂行规定的实施。
第九条 本暂行规定涉及《公民要求出具有无违法犯罪记录证明申请
书》、《出具公民有无违法犯罪记录证明审批表》、《无违法犯罪记录证明》《有违法犯罪记录证明》格式文书见本暂行规定附件1-4。
第十条 本规定从下发之日起执行。此前市局或各区县公安机关有关规范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5
篇二:无犯罪记录证明流程
无犯罪记录证明流程本人因为工作关系需要开此证明。因为第一次做这个事情,很简单的事情弄得极为复杂,多跑了很多冤枉路。特此,将流程写出,给朋友们提个醒。
流程:1.到户籍所在地的派出所,填写《有(无)犯罪记录证明》申请表。————表格的题头大致是这个意思。
2.到档案及户籍所在地盖章。同时将户口本及身份证拿在自己手上。————我的档案及户籍均在深圳市人才交流中心,所以要到市人才的6楼办理,他们要审档案,在那张表格上写上:无犯罪记录balabala。记住:一定要将户口本及身份证拿在自己手里。
3.到户籍所在地的派出所户籍科,交身份证及户口本的复印件,给他们看户口及身份证原件。
4.等三个工作日即可拿到《无犯罪记录证明》————记得:回去拿证明的时候一定要带回执!!不然不给。
PS:深圳的派出所工作人员工作还是很理性的,搞清楚自己要什么,就能够得到帮助。但是要知道自己真正要的东西的名称,有时是很难的。这个社会还是人情社会,要是我有认识的人可以帮忙,开这个破东西就要简单多了。根本不必三个工作日,也不用什么破回执。咬牙切齿的说。
校保卫处办理无犯罪证明流程
说明:在校师生因出国(境)公证、就职、申请教师资格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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等原因,如需办理无犯罪证明,可参考以下流程。
步骤非公证类
(就职、教师资格证等)公证类
(出国等)
1本流程适用于在校师生,请确认本人档案在校。
2校保卫处网站下载或保卫处办公室领榷无犯罪证明(存根)》和《无犯罪证明》表格,填写个人信息,将存根联及时交保卫处。校保卫处网站下载或保卫处办公室领榷无犯罪证明(存根)》,填写个人信息,及时交保卫处。
3持《无犯罪证明》至所在单位、院(系),由主管人填写证明内容:在校表现、有无犯罪行为记录等。主管人签名后须加盖所在单位、院(系)党委公章。往公证处领取公证表格(上海市各区都有公证处)。
4将填写好的《无犯罪证明》送至保卫处审核,确认无误后由保卫处填写并盖章。将公证表格送至保卫处审核,确认无误后由保卫处填写并盖章。
5持校保卫处审核并盖章的表格至五角场派出所审核并盖章。
6交用人单位、考证单位等交公证处办理公证事宜
*注意事项:
办理地点:保卫处北楼206办公室。
办理无犯罪证明一般需要3个工作日,请师生提早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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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三:无犯罪记录证明样本
无犯罪记录证明样本
XXX,男\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XXXXXXX(转载于:www.XltkWJ.Com 小 龙文档 网:行政拘留,无犯罪记录)XXXXXX人(这里打上户籍所在地,就是身份证上面的地址),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其在我辖区期间表现良好,无刑事犯罪记录证明。
特此证明。
XX市公安局XX分局
XX派出所
XXXX年XX月XX日(加盖派出所公章)以上是以派出所人称所写的证明。
另一种是你个人所写,然后拿到派出所加盖公章的,如下:
无刑事犯罪记录证明
XXX,男(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XXXXXXXXXXXXX人(这里打上户籍所在地,就是身份证上面的地址),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从XXXX从XXX地方转至XX地方读书,现在暂住XXXXXX,其在XXXXXXX辖区期间表现良好,无刑事犯罪的记录,特此证明。证明
***(姓名),男,1999年9月9日出生,身份证号码:
8
410928199909099999,在我单位表
现…………………………………………,无违法犯罪情况,无参加**组织情况。
*********(单位名称,加盖公章)
年月日
未受刑事制裁公证证明
证明
兹有我居委会XXXXXXXXX 姓名:XXXXXXX 性别:XXXXX 于XXX年XXXX月XXXX日出生,现住XXXXXXXXXXXXXXXXXXXXXXXX
该人遵守国家法律,没有受到刑事制裁。
XXXXX派出所(盖章) 发证单位:
XXX年XXX月XXX日 发 证 人:
XXX年XXX月XXX日
无犯罪记录证明
兹证明本公司预聘请人员:__________________国家/地区________________先生/小姐(护照号码:________________)以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无犯罪记录。
_______________________公司
(盖章)
年 月 日
证 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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锡公**证无字[20 ] 号
我辖区居民 ,公民身份号码: 户籍地: 。经核查,在本证明出具日之前,本机关未发现其有:违法犯罪记录/犯罪记录/故意犯罪记录/刑事处罚记录。
特此证明。
(本证明仅限于 用途)
证明签发机关印章
二0 年 月 日
证 明
兹证明XXX(性别,XXXX年X月X日出生,现住湖北省 XX县XX镇XX号)至二xx-x年X 月X 日止,在中国居住期间未曾受过刑事处分。
XX县公安局XX派出所(行政公章)
联 系 人 :
联系电话 :
xx-xx年X 月X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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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拘留,无违法犯罪记录证明
篇一:无违法犯罪记录证明样本
无违法犯罪记录证明
我辖区公民 ,性别: ,出生年月:,身份证号码:,户籍所在地详细地址: ,其在我辖区期间表现良好,遵纪守法,无违法犯罪记录。
特此证明。
市公安局 派出所(加盖派出所公章)
年月 日
篇二:无违法犯罪记录的证明
无违法犯罪记录的证明
说明:
1、 本证明须用钢笔或签字笔填字,不得用圆珠笔、铅笔填字。
2、 由户籍地派出所加意见并盖章。
3、 申请人须带户口簿、身份证。如果委托他人代办,须提供委托书,受托人的身份证或护
照。
1
篇三:关于出具公民有无违法犯罪记录证明工作的暂行规定
关于出具公民有无违法犯罪记录证明工作的暂行规定
为规范全市公安机关出具公民有无违法犯罪记录证明工作,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切实做到严格、公正、文明执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精神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适用范围:
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且符合本规定申请人范围的单位和公民,可以向被证明对象的户籍地派出所申请出具“公民有无违法犯罪记录证明”:
(1)国家机关录用公务员政审;
(2)中国共产党组织吸收新党员政审;
(3)国家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公民执业必须以“无违法犯罪记录”为前提的;
(4)公民向公证机构申请依法办理有无违法犯罪记录公证事项的。征兵政审和军队、警察院校招生政审、公检法司和国家安全等机关对涉嫌刑事犯罪或治安违法人员的案底调查,按原办法执行,不列入本规定“证明”范围。
各级纪检监察部门向公安机关了解本单位党政人员在社会上的违法犯罪情况,按有关规定执行,不列入本规定“证明”范围。
第二条 申请人范围:
2
(1)单位申请人:录用公务员的国家机关;各级党委组织部门;依法成立的公证机构。
(2)公民申请人:国家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执业必需具备无违法犯罪记录的本市户籍居民;因出入境办理签证等需要依法向公证机构申请办理有无犯罪记录证明公证事项的本市户籍居民。
第三条 申请手续:
(1)国家机关录用公务员政审:凭县处级以上国家机关组织人事部门
介绍信、经办人员工作证,向被证明对象户籍地派出所申请出具证明(来自:WWw.xlTkwj.com 小龙文 档网:行政拘留,无违法犯罪记录证明)(或签署证明意见)。
(2)中国共产党组织吸收新党员政审:凭各级党委组织部门的调查证明材料介绍信(或者调查函)、经办人员工作证,向被证明对象户籍地派出所申请出具证明(或签署证明意见)。
(3)公民执业需要申请出具证明:凭申请人公民身份证、出具证明申请书、申请执业相关的文书(表格),向被证明对象户籍地派出所申请出具证明(或签署证明意见)。
(4)公民因其他需要向公证机构申请办理有无违法犯罪记录公证事项:凭申请人公民身份证、已经公证部门签署“公证业务需要,请与配合”意见(加盖有公证处印章)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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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证申请文书副本,向被证明对象户籍地派出所申请出具证明(公证机构依法办理此项业务需要对申请人提交的公安机关出具的证明进行审查复核时,出具证明单位应当予以配合)。公民因特殊情形不能亲自递交申请的,可以委托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配偶或直系亲属代为办理,但须提交委托书、委托人身份证件复印件和受托人的公民身份证及复印件。
第四条 证明批准程序:
(1)派出所依据本规定出具公民有无违法犯罪记录证明的,必须经所领导审核批准,经办民警不得擅自对外出具相关证明。
(2)派出所受理出具证明申请后,应当在五个工作日内予以办理,遇有复杂情形需调查核实的可以延长五个工作日。
第五条 证明主要内容:
(1)无违法犯罪记录证明主要内容:
经核查,在本证明出具日之前,本机关未发现辖区居民***有违法犯罪记录。
(2)有违法犯罪记录证明主要内容:
经核查,在本证明出具日之前,本机关发现辖区居民***有*条违法犯罪记录:
*年*月*日因***犯罪被***法院判处****刑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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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月*日因***违法被***公安机关给予****处罚;
*年*月*日因***违法犯罪经***劳教委批准,予以劳动教养*年;*年*月*日因***吸毒违法经***公安机关批准,予以强制隔离戒毒*个月;
*年*月*日因***卖淫/嫖娼违法经***公安机关批准,予以收容教育*个月。
第六条 出具证明注意事项:
(1)公安机关出具公民有无违法犯罪记录证明,必须由经办民警认真调查核实,以确保证明事项的准确性。
出具被证明对象有违法犯罪记录的证明时,必须以生效的法院判决书、劳教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等法律文书的文本为依据。
(2)户籍地派出所只有一般的“案底”记录,如内部工作资料、公安内网信息等,在暂未获得有效的法律文书文本时,一律不得作为依据出具证明。如果在本市公安机关范围内可以获得相关的证明依据的,经办民警应当予以协查,不得借故推辞,并根据协查的结果出具证明;如果在本市公安机关无法得到被证明对象有效的违法犯罪记录的法律文书文本时,经办民警可提供线索口头告知申请人到有条件提供证明的单位办理。
(3)证明事项应当与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要求相对应,注意区别“犯罪记录”、“违法记录”、“违法犯罪记录”
5
的具体要求,不得扩大证明范围。
(4)对被证明对象未满16周岁期间,因轻微违法受到二次(含二次)以下的罚款、警告或不予处罚的记录,不列入证明事项。
除因交通事故致人死亡的记录外,未受到行政拘留以上处罚的一般交通违法不列入证明事项。
第七条 任何单位和民警不得违反规定对外出具证明,因擅自违规出具证明引发投诉或不良后果的,追究责任单位和行为人的行政违法、违规责任。
第八条 公安机关的户政部门是出具公民有无违法犯罪记录证明工作的业务主管部门,指导和监督本暂行规定的实施。
第九条 本暂行规定涉及《公民要求出具有无违法犯罪记录证明申请
书》、《出具公民有无违法犯罪记录证明审批表》、《无违法犯罪记录证明》《有违法犯罪记录证明》格式文书见本暂行规定附件1-4。
第十条 本规定从下发之日起执行。此前市局或各区县公安机关有关规范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6
行政拘留的记录保存在哪里
篇一:行政拘留移送
关于印发《行政主管部门移送适用行政拘留环境违法案件暂行办法》
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工业和信息化厅、局,环境保护厅、局,农业(农牧、农村经济)厅、局、委,质量技术监督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公安局、工业和信息化局、环境保护局、农业局、质量技术监督局:
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以下简称《环境保护法》)将于2015年1月1日起施行,其中第六十三条对严重环境违法行为适用行政拘留作出了明确规定。为做好《环境保护法》贯彻执行工作,公安部、工业和信息化部、环境保护部、农业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制定了《行政主管部门移送适用行政拘留环境违法案件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各地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上报。
1
公 安 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
环境保护部
农 业 部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2014年12月24日
行政主管部门移送适用行政拘留环境违法案件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环境违法案件行政拘留的实施,监督和保障职能部门依法行使职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以下简称《环境保护法》)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县级以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办理尚不构成犯罪,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后,仍需要移送公安机关处以行政拘留的案件。
第三条 《环境保护法(来自:www.xLtKwj.coM 小 龙 文档网:行政拘留的记录保存在哪里)》第六十三条第一项规定的建设项目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被责令停止建设,拒不执行的行为,包括以下情形:
(一)送达责令停止建设决定书后,再次检查发现仍在建设的;
(二)现场检查时虽未建设,但有证据证明在责令停止建设期间仍在建设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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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被责令停止建设后,拒绝、阻扰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核查的。
第四条 《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三条第二项规定的违反法律规定,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被责令停止排污,拒不执行的行为,包括以下情形:
(一)送达责令停止排污决定书后,再次检查发现仍在排污的;
(二)现场检查虽未发现当场排污,但有证据证明在被责令停止排污期间有过排污事实的;
(三)被责令停止排污后,拒绝、阻挠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他具有环境保护管理职责的部门核查的。
第五条 《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是指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等不经法定排放口排放污染物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
暗管是指通过隐蔽的方式达到规避监管目的而设置的排污管道,包括埋入地下的水泥管、瓷管、塑料管等,以及地上的临时排污管道;
渗井、渗坑是指无防渗漏措施或起不到防渗作用的、封闭或半封闭的坑、池、塘、井和沟、渠等;
灌注是指通过高压深井向地下排放污染物。
第六条 《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通过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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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伪造监测数据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是指篡改、伪造用于监控、监测污染物排放的手工及自动监测仪器设备的监测数据,包括以下情形:
(一)违反国家规定,对污染源监控系统进行删除、修改、增加、干扰,或者对污染源监控系统中存储、处理、传输的数据和应用程序进行删除、修改、增加,造成污染源监控系统不能正常运行的;
(二)破坏、损毁监控仪器站房、通讯线路、信息采集传输设备、视频设备、电力设备、空调、风机、采样泵及其它监控设施的,以及破坏、损毁监控设施采样管线,破坏、损毁监控仪器、仪表的;
(三)稀释排放的污染物故意干扰监测数据的;
(四)其他致使监测、监控设施不能正常运行的情形。
第七条 《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通过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包括以下情形:
(一)将部分或全部污染物不经过处理设施,直接排放的;
(二)非紧急情况下开启污染物处理设施的应急排放阀门,将部分或者全部污染物直接排放的;
(三)将未经处理的污染物从污染物处理设施的中间工序引出直接排放的;
(四)在生产经营或者作业过程中,停止运行污染物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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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施的;
(五)违反操作规程使用污染物处理设施,致使处理设施不能正常发挥处理作用的;
(六)污染物处理设施发生故障后,排污单位不及时或者不按规程进行检查和维修,致使处理设施不能正常发挥处理作用的;
(七)其他不正常运行污染防治设施的情形。
第八条 《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三条第四项规定的生产、使用国家明令禁止生产、使用的农药,被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行为,包括以下情形:
(一)送达责令改正文书后再次检查发现仍在生产、使用的;
(二)无正当理由不及时完成责令改正文书规定的改正要求的;
(三)送达责令改正文书后,拒绝、阻挠环境保护、农业、工业和信息化、质量监督检验检疫等主管部门核查的。
国家明令禁止生产、使用的农药是指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明令禁止生产、使用的农药。
第九条 《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三条规定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是指违法行为主要获利者和在生产、经营中有决定权的管理、指挥、组织人员;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是指直接排放、倾倒、处置污染物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的工作人员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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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向公安机关移送环境违法案件,应当制作案件移送审批单,报经本部门负责人批准。
第十一条 案件移送部门应当向公安机关移送下列案卷材料:
(一)移送材料清单;
(二)案件移送书;
(三)案件调查报告;
(四)涉案证据材料;
(五)涉案物品清单;
(六)行政执法部门的处罚决定等相关材料;
(七)其他有关涉案材料等。
案件移送部门向公安机关移送的案卷材料应当为原件,移送前应当将案卷材料复印备查。案件移送部门对移送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第十二条 案件移送部门应当在作出移送决定后3日内将案件移送书和案件相关材料移送至同级公安机关;公安机关应当按照《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的要求受理。
第十三条 公安机关经审查,认为案件违法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可以在受案后3日内书面告知案件移送部门补充移送相关证据材料,也可以按照《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调查取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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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条 公安机关对移送的案件,认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决定行政拘留的,应当在作出决定之日起3日内将决定书抄送案件移送部门。第十五条 公安机关对移送的案件,认为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行政拘留条件的,应当在受案后5日内书面告知案件移送部门并说明理由,同时退回案卷材料。案件移送部门收到书面告知及退回的案卷材料后应当依法予以结案。第十六条 实施行政拘留的环境违法案件案卷原件由公安机关结案归档。案件移送部门应当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交回执等公安机关制作的文书以及其他证据补充材料复印存档,公安机关应当予以配合。
第十七条 上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负责对下级部门经办案件的稽查,发现下级部门应当移送而未移送的,应当责令移送。
第十八条 当事人不服行政拘留处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案件移送部门应当协助配合公安机关做好行政复议、行政应诉相关工作。第十九条 本办法有关期间的规定,均为工作日。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
篇二:行政拘留处罚案件移送材料清单2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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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厅)局涉嫌环境违法适用行政拘留处罚案件移送材
料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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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本清单一式两份,移送部门和公安机关各存一份。
有法律问题,上法律快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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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三:行政拘留
行政拘留
行政拘留是一种重要的也是常见的行政处罚的种类。行政
拘留是指法定的行政机关(专指公安机关)依法对违反行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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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规范的人,在短期内限制人身自由的一种行政处罚。行政拘留是最严厉的一种行政处罚,通常适用于严重违反治安管理但不构成犯罪,而警告、罚款处罚不足以惩戒的情况。因此法律对它的设定及实施条件和程序均有严格的规定。行政拘留裁决权属于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期限一般为10日以内,较重的不超过15日;行政拘留决定宣告后,在申请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被处罚的人及其亲属找到保证人或者按规定交纳保证金的,可申请行政主体暂缓执行行政拘留。行政拘留不同于刑事拘留和司法拘留。 法律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
拘留时间:十日以内,不超过事物日
特点
(1)行政拘留是一种严厉的行政处罚形式,只有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才享有拘留裁决权,期限限制在1日以上15日以内。
(2)行政拘留不同于刑事拘留。前者是依照行政法律规范对违反治安管理法规的人采取的惩戒措施;后者是依照刑事诉讼法的规定而采取的临时剥夺犯罪嫌疑人的人身自由的刑事强制措施。
(3)行政拘留不同于司法拘留。后者是人民法院依照诉讼法的规定对妨害民事、行政诉讼程序的人所实施的临时剥夺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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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行政拘留不同于行政扣留。行政扣留是行政机关采取的临时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
(5)行政拘留与拘役不同。拘役是由人民法院对触犯刑法的人判处的一种刑罚。 法律依据
中国原《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就规定了行政拘留,《治安管理处罚法》对行政拘留作了更加详细的规定。行
行政拘留
政拘留随着《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被《治安管理处罚法》取代,行政拘留制度也发生了一些变化。根据现行的《治安管理处罚法》,该法第二章第十条第三项规定行政拘留是一种治安管理处罚种类,该项对行政拘留的性质作了定位,即治安管理处罚的一种。该法第十六条规定:“有两种以上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分别决定,合并执行。行政拘留处罚合并执行的,最长不超过二十日。”
该法第二十一条规定:“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有下列情形之一,依照本法应当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不执行行政拘留处罚:1、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2、已满十六周岁不满十八周岁,初次违反治安管理的;3、七十周岁以上的;4、怀孕或者哺乳自己不满一
周岁婴儿的。”该条对于适用对象作了消极性的排除规定,即对于符合某些特定情形的人员,行政拘留对其不适用,以体现人文关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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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治安管理处罚法》直接关于行政拘留制度的规定就是上述几个条文,其他都是针对某种具体的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行为能否适用行政拘留的规定。
案列
福建漳州安监副局长殴打女子被行政拘留5天。2006年4月27日,漳州市安全生产监督局副局长严建国带队在漳浦县检查工作。当晚,接受被检查单位宴请,酒后严建国在漳浦假日之星酒店侮辱并殴打一女子,致其受伤住院。
从2007年5月11日起,公安局对严建国行政拘留,时间是5天。另据警方透露,被打女子陈小凤的伤情鉴定为轻微伤。
拘留问题
忽视了人身自由权的特殊性
行政拘留限制的是公民的人身自由,而人身自由权是宪法所规定的一种基本权利。但是我国《治安管理处罚法》针对行政拘留并没有什么特殊性,该法将行政拘留与警告、罚款、吊销公安机关发放的许可证等并列,在适用程序等方面亦没有明显的区别。这样的做法没有体现宪法和法律对公民基本权利的保护。忽视了人身自由权的特殊性。“在世界范围来看,由于人身自由是受宪法保护的基本权利,因此对限制人身自由措施的发动,必须经法院审查,这是各国公认的行政合法性的基本要求。换言之,任何行政机关不能自行决定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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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措施。即使在大陆法系的行政处罚法中,也没有人身自由罚。”
立法者可能考虑到我国在社会转型期违法现象比较多,因此设置了这样的处罚种类,但是立法者明显忽视了这种处罚的特殊性,进而忽略了特殊的程序设置,没有在程序上做到更为谨慎,更为严密。
缺乏听证
然行政拘留涉及的是公民基本权利自由权的处分,那么在适用行政拘留的过程中应该尤其谨慎,并且给予公民充分的程序性救济权利,如可以赋予行政相对人要求进行听证的权利。听证也称听取意见,指行政机关在做出影响相对人权利义务决定时,应听取相对人的意见。听证已成为当今世界各法制国家行政程序法的一项共同的、同时也是极其重要的制度。听证制度的发展顺应了现代社会立法、执法的民主化趋势,也体现了政府管理方式的不断进步。听证体现了是国家对公民意见的尊重,是一种符合宪政思想的制度设计。
中国《行政处罚法》第42条对听证程序作出了比较详细的规定,其中第3至第7款规定:听证公开进行;听证由行政机关指定的非本案调查人员主持,当事人认为主持人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有权申请回避;举行听证时,调查人员提出当事人违法的事实、证据和行政处罚建议,当事人进行申辩和质证;听证应当制作笔录。《行政处罚法》规定,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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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机关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时,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可见《行政处罚法》将行政拘留排斥在了可以要求听证的范围之外,而将一些轻微的处罚种类却规定了相对人可以要求听证,存在着本末倒置的现象。《行政处罚法》之后的《治安管理处罚法》也没有将这一缺陷弥补,《治安管理处罚法》第94条规定:公安机关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作出治安管理处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其依法享有的权利。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有权陈述和申辩。公安机关必须充分听取其意见,对其所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如其所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公安机关应当采纳。公安机关不得因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的陈述、申辩而加重处罚。
从《治安管理处罚法》第94条的规定来看,相对人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但是这并不是听证程序,仍然属于“决定与被决定的‘双方组合’”,难以切实保护相对人的合法权
利。 缺乏制衡
分权与制衡,是来自于西方资本主义国家宪政文明的精髓。在中国大陆地区的宪政体制中,虽然也强调分权与制约,但是有的国家机关享有的权力过大,其他国家机关也不能对其进行有效的制约。在公检法组成的政法系统中,显然公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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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关的权限是最大的,法院、检察院对其形成的制约相当有限。这一点在行政拘留中也有所反映。
中国立法将行政拘留的决定权完全赋予了公安机关,由其自行决定是否给予行政拘留的处罚。当然,检察院和法院并不是完全没有参与其中,而是间接地参与其中。相对人在接受了行政拘留后可以向检察机关针对公安机关及其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提起控告,也可以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是不难看出,这种方式均属于事后监督的方式,而不是事前监督的方式。在行政拘留决定作出之前,法院和检察院并不能参与其中,其一些流程均由公安机关独自完成。
这一制度设计带来的问题是公安机关在行政拘留决定权方面的权限过大,无法得到有效的制约,自由度过大。当然立法者并没有考虑到这个问题,立法者认为公安机关能够恰当、审慎地行使自己的权利,依靠公安系统的内部监督就能秉公执法。
救济不善
由于《治安管理处罚法》将行政拘留与警告、罚款等处罚形式并列,没有规定公民在行政拘留期间应该如何救济权利。因为公安机关单方面作出的拘留决定不一定正确,可能存在重大的错误,即使没有错误,相对人也有权要求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但是现行法律对这些问题的规定并不明确,导致了救济途径被堵塞。被行政拘留的公民只能等行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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拘留结束以后,即恢复人身自由之后才能提起行政诉讼。
问题原因
重打击轻保护
《治安管理处罚法》中特别是在行政拘留制度中,过分强调公安机关权力的行使和对违法现象的打击,而忽略了行政相对人权利的保护,特别是在权利救济方面,存在很大的疏漏。
重实体轻程序
行政拘留中不关注行政相对人的程序性权利,如听证程序的缺失。
重权力轻权利
行政拘留制度来看,行政拘留制度强调公安机关行政权的行使,法律赋予其单方面的决定权和处分权,但是法律对于公民的人身自由权却视而不见,将行政拘留和警告、罚款并列,没有突出基本权利的特殊性。
这些缺点限制了行政拘留制度作用的发挥,也不利于保护行政相对人的权利。
行政拘留制度应该强调参与原则,赋予行政相对人听证权利、强化司法审查原则以及贯彻比例原则,通过这些措施,来完善行政拘留制度,保障行政相对人的权利。
文化传统 我国自秦始皇统一中国以来,历经两千多年的封建社会,一直是一个高度集权、统一的社会。这种高度集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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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一的社会格局必然形成一种以国家利益和社会秩序稳定为最高价值的国家权力本位观念,而与这种国家权力和观念的高度发达相对应的,是个人独立和存在的价值与个人权益的基本丧失。
新中国成立以后,虽然从政治体制上废除了封建专制制度,但是长期以来又实行以高度集中、统一为特征的计划经济体制,国家所有制模式赋予政府(在一定意义上也就是国家)无限的权力,将政府推到社会结构中至高无上的地位,使国家有可能凭借所控制的全部社会资源在非经济领域实行全面和直接的控制,使经济领域之外的其他社会结构深深地烙上了这种所有制结构的印迹。这就使传统的国家权力本位观念,在新的社会结构形态下得以延续。在国家权力本位观念的关照下,只可能生成一种集权式的传统社会结构,而不可能产生以限制国家权力和保障个人权利为目的的、以“法治主义”和“以程序制约权力”为基础的现代社会法治结构。这种集权型政治结构极易导致行政权“坐大”,因为集权型国家的首要任务是巩固统治、维持社会秩序和公共安宁,而在这方面,行政权具有天然的优势。相反,司法权对行政权的制约和平衡的作用则遭到淡化,在集权型国家中,司法权往往缺乏足够的独立权威,难以对行政权进行有效制约。正如哈罗德?伯尔曼在注释苏联法中的“国家崇拜”时指出:“每一行政执行机关都拥有受其上级机关控制的,广泛的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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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裁量权。每一机关的管辖虽然受地域限制,但是就它所可能做的事的性质而言,它在很大程度上又是不受限制的。这意味着,对权力腐败和滥用权力的控制,主要是由那些处于命令链条的更高环节来作出的,而不像这个国家(美国),更多地是由实体法和程序法的那些限制性规则来做出。”
正因为如此,我国行政拘留程序中缺乏司法权对行政权(公安机关)进行司法审查的机制,对行政机关(公安机关)的监督是在行政机关内部,通过行政机关的上级行政机关来控制的。而不是由中立的第三方——司法机关(法院和检察院)来进行。
观念制度
在中国的现实语境下,我们应看到司法独立在我国遭遇了一个看上去似乎很难解决的问题,即一方面司法要独立,但另一方面又害怕因司法独立而独大,导致司法腐败等现象的发生。而司法不独立则又在某种程度上加深了司法腐败等现象的发生,二者似乎陷入了二律悖反的矛盾中。所以结合我国实际看,我国现行的司法独立,从外部看,不包括执政党和权力机关、立法机关——全国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干涉;从内部看,也并非行使审判权的审判庭独立,更不是真正审判的法官个人的独立。司法工具主义的观念还在相当人的心目中占有一席之地,在具体制度上还有一系列不利于司法独立的举措不时地实施,例如,人大对法院的个案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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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的错案追究制、法官的等级制、主审法官制、法院院长权力的强化,提倡司法为什么保驾护航等等。
要实现司法独立,在我国目前最起码还有以下两个障碍:第一,政治观念上常常会被赋予过于浓厚的政治色彩而格外神秘、动人和敏感。司法独立在政治层面上的意义常常会被放大或变形,会被简单化地认为只是一种对政府权力的制约,会被认为是一种促使社会分化、分裂的力量,而不是一种可以整合社会,使社会更加团结和稳定的力量。有的甚至认为司法独立,就是要脱离党的领导、脱离人民代表大会的监督。这种思想顾虑的存在。主要因为从传统的皇权政治到现代的政党政治过程中,国家权力已几乎渗透到社会的每个组织和角落。这种高度的集权化和控制化,导致了一切泛政治化的后果。第二,司法制度上,法院自身管
理的行政化、财政保障的地方化和职业社会庸俗化等都远没有解决,无独立的基础和空间。 建议
强调参与 赋予听证权利程序正当性是现代法治的重要原则之一。“程序的正当过程的最低标准是:公民的权利义务将因为决定而受到影响时,在决定之前他必须有行使陈述权和知情权的机会。”行政拘留的程序应该作出一定的完善。由于当事人只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而没有要求听证的权利,因而使得行政拘留程序的正当性质大打折扣。“听证制度的本质在于给了相对人自卫权利,以抵制行政机关的违法或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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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的行政行为,确保其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强化司法 行政拘留作为行政行为的一种,是具体行政行为,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相对人可以针对改行为提起行政诉讼。但是,这种审查行为只是事后审查,无法最大程度地补救相对人的权利。鉴于人身自由权的特殊性,不妨引入事前监督制度,即公安机关在作出行政拘留决定后,应由司法官员决定是否允许实施拘留。这样做的好处,一方面是制约了公安机关的权力,另一方面维护了相对人的权利,还能强化司法权。当然,需要说明的是,这种事前审查只是初步审查,一般只审查程序方面是否合法,如果合法,司法官员就签发允许执行行政拘留的令状,如果不符合程序,则不予签发。而且,此处签发令状的司法官员当然不能是事后监督即行政诉讼中的法官,两者应该有所区别。事实上,英美国家就是这样做的,如美国就有专门的治安法官。这种做法值得中国借鉴。
强调比例原则 比例原则又称必要性原则或平衡原则,指采取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处罚行为的强度必须与被执行人违反法律的严重性相适应,不能超过必要的限度。在行政法上,无论是制定普遍性规则的行政活动还是传统的行政行为,都应当接受该项原则的规范和制约,并以此判断它的合法性。
比例原则具体包括三个子原则:行政措施对目的的适应性原则;最小干预可能的必要性原则;禁止过分的适当性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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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行政拘留中的比例原则来说,就是要强调违法行为严重性与处罚强度之间的适应性,相当于行政拘留中的“罪责刑相适应”原则。在实务中不能仅仅以相对人态度不好等理由,而动辄关满十五天或者二十天。
与刑事拘留的区别
1、法律性质不同:刑事拘留是保障刑事诉讼顺利进行的强制措施,本身不具有惩罚性;司法拘留是对妨害民事诉讼行为的人采取的具有惩罚性质的措施;行政拘留 对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的人采取的,具有处罚性质。
2、适用对象不同:刑事拘留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司法拘留实施了妨害民事诉讼行为的人,既包括民事诉讼参与人,也包括案外人;行政拘留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尚不构成犯罪的人。
3、法律依据不同:刑事拘留《刑事诉讼法》;司法拘留《民事诉讼法》; 《治安管理处罚法》、《行政处罚法》等行政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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