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和规范我市伤残评定工作,进一步提升行风建设工作效能,积极推进我市优抚工作科学发展。近日,市民政局、卫生局、财政(转载自:CspeNgBo.cOm 蓬 勃 范文网:残疾军人评残申请书)局、监察局联合发文成立了阜阳市残情鉴定医疗卫生专家领导小组及办事机构,拟定出台《阜阳市评残工作程序》,此举将使阜阳市的残疾军人新评、补评、调整残疾等级工作得到进一步规范,阜阳市4000余名残疾军人的合法权益也将得到进一步保障。
近几年来,党和政府高度重视伤残军人优抚工作,不断提高恤抚标准,使广大伤残军人倍受党的温暖,随着伤残抚恤金的不断提高,申请评残人数与日俱增,攀比现象越来越严重。针对这些现象由市民政局牵头组织相关部门联合发文成立了阜阳市残情鉴定医疗卫生专家领导小组及办事机构,通过采取强化意识、硬化措施、细化标准等手段,规范评残操作。一是依据要求,规范组织领导。残情医学鉴定确定阜阳
1
市第一、二人民医院为残疾军人残情鉴定指定医院,并由45名医学专家组成了残情鉴定专家组,按照内科、外科、骨科、耳鼻喉科、眼科等不同科目,每个科目都由3名以上专家进行鉴定。二是着眼公平、公正、公开,规范实施程序。鉴定领导小组将45位我市医学专家个人信息全部录入专家组数据库,开始鉴定前1小时,由监察局、卫生局随机抽取专家参加鉴定,鉴定时民政局、卫生局、财政局、监察局几家单位派员负责现场监督。依照《军人残疾等级评定标准》,对被鉴定人的残情进行鉴定,鉴定专家小组应在5日内作出鉴定意见,并由三名以上专家在《评定、调整伤残等级审批表》上共同签署残情等级鉴定意见,加盖医疗机构印章。鉴定结束后,现场监督人员在监督登记表上签署意见并加盖残情医疗小组印章。三是把握标准,规范报批手续。将鉴定结果交各县、市、区民政局优抚股,优抚股对报送的评残材料在20个工作日内对符合受理条件的给申请人签发受理通知书;对不符合评残条件的,应填写《不予评定、调整伤残等级决定书》。县级民政部门自发出《受理通知书》后20个工作日内,在《评定、调整伤残等级审批表》上签署意见并加盖印章,将相关材料报市民政部局。市民政局审核县级民政部门报送的材料,对符合条件的,在《评定、调整伤残等级审批表》上签署意见并加盖印章,在20个工作日内报省级民政部门进行审批。此举为进一步加强行风建设,规范工作程序与标
2
准,提升社会公信力起到积极的助推作用。(阜阳市民政局)
篇二:军人残疾等级评定表
军人残疾等级评定表
姓 名:
单 位:
申请时间:年 月 日
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后勤部卫生部监制
填 表 说 明
1.本表供军人申请残疾等级评定使用,一式四份。
2.封面、表1由申请残疾等级评定人员所在团级以上单位负责填写,表2由承担残情医学鉴定的医院填写,表3由相关单位填写。
3.一律用钢笔填写,内容要真实,字迹要端正清楚。 4.在“人员身份”、“部队类别”、“致残性质”栏,按照所属情况在( )中划“?”。
5. “人员身份”中,离退休包括离退休干部、战士和职员;“部队类别”中,机关及直(附)属单位指军级以上单位的机关及直(附)属单位。
6.“身份证号码”填写军官证、文职干部证、离退休干部证、士兵证号码(在编职工填写居民身份证号码)。
7.对申请人所在单位与军级或军区级以上单位构成直接隶属关系的,师级或军级单位可以不填写。
3
8.照片必须加盖审批机关钢印后生效。
篇三:一、残疾军人评定申报程序:
一、残疾军人评定申报程序:
1(申请新办评定残疾等级,应当提交经过证明和医疗终结的诊断证明,写出申请,然后由县民政局负责填写体检表,到省优抚医院重新进行残情鉴定,残情相符合的,由局填写《新评残疾等级审批表》,上报市优抚处。
2、申请补办评定残疾等级,应当提交因战因公致残档案记载或原始医疗证明,写出申请,由县民政局负责填写体检表,然后到省优抚医院进行残情鉴定,再由县民政局填写《补办残疾等级审批表》,上报市优抚处。
,、申请调整残疾等级,应当提交原评定残疾等级的证明和本人认为残疾情况与原残疾等级明显不符的医疗诊断证明,民政部门认为需要调整等级的,应当提出调整的理由,并通知本人到省优抚医院进行残情鉴定,对符合调整残疾等级的,由县民政局填写《调整残疾等级审批表》,上报市优抚处。
以上办理期限为三个月。
二、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抚恤金审批程序:
由其遗属携带部队所发的相关证明材料到县民政局报到,县民政局审核后,填写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
4
军人遗属抚恤金审批表,上报市优抚处,办理期限为,个月。
三、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定期定量补助金的审批程序:
由退伍军人写出申请,到武装部复印《退伍军人鉴定表》,
符合所规定的慢性病的,由县民政局填写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定期定量审批表,上报市优抚处,办理期限为,个月。
5
军人申请病退评残医学鉴定
军人申请病退评残医学鉴定
审 查 表
姓名:
单位:
职别:
申请医学鉴定类别:病退, , 评残, ,
填 表 说 明
1. 本表供军人申请病退或者评残医学鉴定使用。
2. 一律用签字笔填写~内容要真是~字迹要端正清楚。
3. 表1由申请人填写~表2由旁证人员填写~表3由经治医疗机构有关人员填写~表4由所在单位有关人员填写。
4. 表3“疾病名称”栏填写申请病退或者评残医学鉴定的主要疾病。
5. 表4“致残性质”、“患病情况”和“公示结果”栏~根据联审意见在, ,中划“?”。
6. 对于在多个医院就诊的伤病残军人~需要提交首次和末次住院病历~并出具相关证明。
7. 照片必须加盖所在团以上单位公章。
一、个 人 申 请
姓名 性别 出生年月
籍贯 民族 入伍年月
申 请 理 由
申请人签名: 年 月 日
二、旁 证 意 见
姓名 联系电话
部职别
证 通信地址
明
证 明 人
一
我对以上证明的真实性负责。
证明人签字: 年 月 日
姓名 联系电话
部职别
通信地址 证
明
证 明 人
二
我对以上证明的真实性负责。
证明人签字: 年 月 日
三、经治医疗机构意见 姓 名 病案号 经治医院
疾病名称
住院时间 年 月 日 至 年 月 日
该同志申请病退评残医学鉴定的主要伤病残情形与住院病情一致,
病例属实。
经治科室
意 见
经治医生签名:
科室主任签名:
年 月 日
医务部(处)意见:
该同志病情属实,病例系我院病案室提供并复印。
(病案室联系电话: )
负责人签字(盖章): 医务部(处)盖章
年 月 日
四、单 位 意 见
致残性质因战( ) 因公( ) 因病( )
患病情况 属实( )不属实( )
公示时间
公示范围
公示结果
军务 组织 军务部门(盖章) 组织部门(盖章) 干部 卫生 部门 联审 负责人签字: 负责人签字: 意见
干部部门(盖章) 卫生部门(盖章)
负责人签字: 负责人签字:
年 月 日
党委会时间 年 月 日
所在 党委意见: 单位 党委 意见
(盖章)
年 月 日
军人申请病退评残医学鉴定申请表-附表1
附表1:
军人申请病退评残医学鉴定
审 查 表
姓 名:
单 位:
职 别:
申请医学鉴定类别:病退, ,评残, ,
1
填 表 说 明
1.本表供军人申请病退或者评残医学鉴定使用。
2.一律用签字笔填写~内容要真实~字迹要端正清楚。
3.表1由申请人填写~表2由旁证人员填写~表3由经治医疗机构有关人员填写~表4由所在单位有关人员填写。
4.表3“疾病名称”栏填写申请病退或者评残医学鉴定的主要疾病。
5.表4“致残性质”、“患病情况”和“公示结果”栏~根据联审意见在, ,中划“?”。
6.对于在多个医院就诊的伤病残军人~需要提交首次和末次住院病历~并出具相关证明。
7.照片必须加盖所在团以上单位公章。
2
一、个 人 申 请
个人近期 姓名 性别 出生年月
小二寸免
冠 籍贯 民族 入伍年月 彩色照片
申 请 理 由
申请人签名: 年 月 日
3
二、旁 证 意 见
姓 名 联系电话 个人近期
小二寸免部职别
冠
彩色照片 通信地址
证 证 明
明
人
一
我对以上证明的真实性负责。
证明人签字: 年 月 日
姓 名 联系电话 个人近期
小二寸免部职别
冠
彩色照片 通信地址
证 证 明
明
人
二
我对以上证明的真实性负责。
证明人签字: 年 月 日
4
三、经治医疗机构意见 姓 名 病案号
经治医院
疾病名称
住院时间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该同志申请病退评残医学鉴定的主要伤病残情形与住
院病情一致~病历属实。 经治
科室
经治医生签名:
意见
科室主任签名:
年 月 日 医务部,处,意见:
该同志病情属实~病历系我院病案室提供并复印。
,病案室联系电话: ,
负责人签字,盖章,: 医务部,处,盖章
年 月 日
5
四、单 位 意 见
致残性质 因战, , 因公, , 因病, ,
患病情况 属实, , 不属实, ,
公示时间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公示范围
公示结果
军务
组织
干部
卫生
军务部门,盖章, 组织部门,盖章, 部门
联审 负责人签字: 负责人签字: 意见
干部部门,盖章, 卫生部门,盖章,
负责人签字: 负责人签字:
年 月 日
党委会时间: 年 月 日 所在 党委意见:
单位
党委 ,盖 章, 意见 年 月 日
6
军人申请病退评残医学鉴定审查表
军人申请病退评残医学鉴定
审 查 表
姓名:
单位:
职别:
申请医学鉴定类别:病退( ) 评残( )
填 表 说 明
1. 本表供军人申请病退或者评残医学鉴定使用。 2. 一律用签字笔填写,内容要真是,字迹要端正清楚。 3. 表1由申请人填写,表2由旁证人员填写,表3由经治医疗机构有关人员填写,表4由所在单位有关人员填写。 4. 表3“疾病名称”栏填写申请病退或者评残医学鉴定的主要疾病。
5. 表4“致残性质”、“患病情况”和“公示结果”栏,根据联审意见在( )中划“√”。
6. 对于在多个医院就诊的伤病残军人,需要提交首次和末次住院病历,并出具相关证明。
7. 照片必须加盖所在团以上单位公章。
一、个 人 申 请
二、旁 证 意 见
三、经治医疗机构意见
四、单 位 意 见
军人评残标准
注:
1. 医疗期满系指经过“系统治疗” ,即住院治疗,或每月 2次(含)以上到医院进行门诊治 疗并坚持服药一个疗程 (精神病人一般为三个月) 以上, 以及恶性肿瘤在门诊进行放射或化 学治疗。
2. 航空病、 减压病、 放射性疾病、 火箭推进剂中毒、 尘肺等特殊行业现役军人易患的职业病, 引起器官损伤、 功能障碍、 心理障碍及对医疗护理依赖的, 依据本标准相关残情进行等级评 定。
3. 本标准未列载的各种恶性肿瘤及其它伤、病致残情况,可参照相应残情进行等级评定。
4. 对于同一器官或系统多处损伤, 或一个以上器官同时受到损伤者, 应先对单项伤残程度进 行鉴定。如几项伤残等级不同,以重者定级;两项以上等级相同,最多晋升一级。
(十)具有下列残情之一,器官部分缺损,形态异常,有轻度功能障碍的,为十级:
1. 脑外伤半年后有发作性头痛伴脑电图异常(3次以上) ;
2. 脑外伤后,边缘智能;
3. 脑外伤后颅骨缺损 3cm2~9cm2或颅骨缺损≥ 9cm2行颅骨修补术后;
4. 颅内异物;
5. 全身瘢痕占体表面积>5%;
6. 面部瘢痕>2%;
7. 一眼矫正视力≤ 0.5,另眼矫正视力≥ 0.8;
8. 双眼矫正视力<>
9. 放射性或外伤性白内障Ⅰ~Ⅱ期;
10. 眶内异物未取出;
11. 第Ⅴ对颅神经眼支麻痹;
12. 外伤性瞳孔散大;
13. 双耳听力损失≥ 30dBHL 或一耳听力损失≥ 70dBHL ;
14. 前庭功能障碍,闭眼不能并足站立;
15. 严重声音嘶哑;
16. 一耳或双耳再造术后;
17. 嗅觉完全丧失;
18. 单侧鼻腔或鼻孔闭锁;
19. 一侧颞下颌关节强直,张口度<2. 5cm="">2.>
20. 颌面部有异物存留;
21. 一侧不完全性面瘫;
22. 肋骨骨折>3根并胸廓畸形;
23. 肺内异物存留;
24. 腹腔脏器损伤修补术后;
25. 异物色素沉着或色素脱失超过颜面总面积 1/4。
(九)具有下列残情之一,器官部分缺损,形态明显异常,有轻度功能障碍的,为九级:
1. 颅骨缺损 9cm2~24cm2;
2. 一手食指两节缺失;
3. 一拇指指间关节功能不全;
4. 一手食、中指两指末节缺失;
5. 一足拇趾末节缺失;
6. 跗骨骨折影响足弓;
7. 跟骨、距骨骨折;
8. 指(趾)骨慢性骨髓炎,反复发作一年以上;
9. 脊椎滑脱、椎间盘、髌骨、半月板切除术后;
10. 膝关节交叉韧带修复重建术后;
11. 陈旧性肩关节脱位肩关节成形术后、肩袖损伤修复术后; 12. 关节外伤或因伤手术后,残留创伤性关节炎,无积液; 13. 脊柱椎体骨折,前缘高度压缩<1>1>
14. 全身瘢痕占体表面积>10%;
15. 面部瘢痕>5%;
16. 女性一侧乳房部分缺损或瘢痕畸形;
17. 一眼矫正视力≤ 0.3,另眼矫正视力>0.6;
18. 双眼矫正视力≤ 0.6;
19. 放射性及外伤性白内障Ⅲ期;
20. 眼球内非金属异物不宜取出;
21. 泪器损伤,手术无效;
22. 一侧睑外翻合并睑闭合不全;
23. 睑球粘连影响眼球转动;
24. 双耳听力损失≥ 40dBHL 或一耳听力损失≥ 80dBHL ; 25. 发声及构音不清;
26. 一耳或双耳廓缺损累计>1/5;
27. 牙槽骨损伤长度>4cm ,牙脱落 4颗以上;
28. 食管切除重建术后;
29. 心脏异物滞留或异物摘除术后;
30. 心脏、大血管损伤修补术后;
37. 一侧卵巢部分切除;
38. 阴道修补或成形术后。
(八)具有下列残情之一,器官部分缺损,形态明显异常,有轻度功能障碍,存在一般医疗 依赖的,为八级:
1. 轻度癫痫;
2. 单肢瘫或单手全肌瘫肌力 4级;
3. 双手部分肌瘫肌力 4级;
4. 双足全肌瘫肌力 4级;
5. 单足部分肌瘫肌力 4级;
6. 颅骨缺损≥ 25cm2;
7. 脑叶切除术后;
8. 三个节段脊柱内固定术后;
9. 一手除拇指、食指外,有两指近侧指间关节离断或功能完全丧失;
10. 一足拇趾缺失,另一足非拇趾一趾缺失或功能完全丧失;
11. 一足除拇趾外,其他三趾缺失或功能完全丧失;
12. 四肢骨折非关节活动方向成角畸形 10°~15°;
13. 四肢长骨慢性骨髓炎,反复发作一年以上;
14. 关节创伤性滑膜炎,长期反复发作 6个月以上;
15. 下肢短缩>2cm ;
16. 全身瘢痕占体表面积>20%;
17. 面部瘢痕>10%;
18. 女性一侧乳房完全缺损或严重瘢痕畸形;
19. 一眼矫正视力≤ 0.2,另眼矫正视力≥ 0.5;
20. 双眼矫正视力≤ 0.5或双眼视野≤ 80%(或半径≤ 50°) ;
21. 双侧睑外翻合并睑闭合不全;
22. 外伤性青光眼;
23. 双耳听力损失≥ 50dBHL 或一耳听力损失≥ 90dBHL ;
24. 发声及构音困难;
25. 一耳或双耳廓缺损累计>1/3;
26. 双侧鼻腔或鼻咽部闭锁;
27. 牙槽骨损伤长度>6cm ,牙齿脱落 8颗以上;
28. 舌缺损小于全舌 1/3;
29. 双侧颞下颌关节强直,张口度 <>
30. 肺叶切除术后;
31. 双侧多根多处肋骨骨折伴胸廓畸形;
32. 血管代用品重建胸主动脉术后(其余胸主动脉无夹层或动脉瘤) ; 33. 食管外伤或成形术后咽下运动不正常;
34. 膈肌破裂修补术后伴膈神经麻痹;
35. 肺内多处异物存留;
36. 气管损伤成形术后;
37. 胃部分切除;
38. 小肠部分切除;
39. 肝部分切除;
40. 胆道修补或胆肠吻合术后;
41. 胰腺部分切除;
42. 甲状腺功能轻度低下;
43. 甲状旁腺功能轻度低下;
44. 女性单侧乳腺切除;
45. 一侧睾丸、附睾切除;
46. 一侧输精管缺损 , 不能修复;
47. 一侧肾上腺缺损;
48. 单侧输卵管切除;
49. 异物色素沉着或色素脱失超过颜面总面积 1/3。
(七) 具有下列残情之一, 器官大部分缺损或畸形, 有轻度功能障碍或并发症, 存在一般医 疗依赖的,为七级:
1. 不完全性失用、失写、失读、失认或不完全性运动性失语;
2. 截瘫或偏瘫肌力 4级;
3. 双手全肌瘫肌力 4级;
4. 单手部分肌瘫肌力 3级;
5. 双足部分肌瘫肌力 3级;
6. 单足全肌瘫肌力 3级;
7. 骨盆骨折致产道狭窄 (50岁以下未育者 ) ;
8. 骨盆骨折严重移位,影响功能;
9. 脊柱椎体骨折,前缘高度压缩 1/2以上;
10. 一侧前足(跖骨以远)缺失,另一足仅残留拇趾;
11. 一侧前足(跖骨以远)缺失,另一足除拇趾外, 2~5趾畸形,功能丧失;
12. 一侧全足功能丧失,另一足部分功能丧失;
13. 一拇指指间关节以远缺失或功能完全丧失;
14. 一手除拇指外,其他 2~3指 (含食指 )? 近侧指间关节离断,或功能完全丧失;
15. 双足拇趾全失或一足拇指全失兼有其他足趾失去两个以上; 16. 肩、肘、腕、踝关节之一功能不全;
17. 髂骨、跟骨骨髓炎,反复发作一年以上;
18. 肢体短缩>4cm ;
19. 鼻缺损>1/5;
20. 一耳或双耳廓累计缺损>2/3;
21. 全身瘢痕占体表面积>30%;
22. 面部瘢痕>15%;
23. 女性一侧乳房缺损或严重瘢痕畸形 , 另一侧部分缺损或瘢痕畸形; 24. 一眼有或无光感,另眼矫正视力≥ 0.8;
25. 一眼矫正视力≤ 0.05,另眼矫正视力≥ 0.6;
26. 一眼矫正视力≤ 0.1,另眼矫正视力≥ 0.4;
27. 双眼矫正视力≤ 0.4或双眼视野≤ 64%(或半径≤ 40°) ;
28. 眼球内金属异物不宜取出;
29. 单眼第Ⅲ或第 IV 对颅神经完全性麻痹;
30. 双耳听力损失≥ 60dBHL ;
31. 牙槽骨损伤长度>8cm ,牙齿脱落 10? 颗以上;
32. 双侧不完全性面瘫;
33. 肺叶切除术 , 并轻度肺功能损害;
34. 部分胸廓改形术后;
35. 食管重建术后合并返流性食管炎;
36. 气管成形术后气管狭窄,行腔内支架术;
37. 小肠切除≥ 1/2;
38. 左或右半结肠切除或结肠切除≥ 1/2;
39. 外伤后肛门排便轻度失禁;
40. 胆道损伤并肝功能轻度损害;
41. 脾切除;
42. 轻度排尿障碍伴膀胱容量缩小;
43. 男性生殖功能轻度损害;
44. 肾上腺皮质功能中度减退;
45.50岁以下未育妇女单侧乳腺切除;
46. 女性双侧乳腺切除;
47. 已育女性子宫切除或部分切除;
48. 已育女性双侧输卵管切除;
49. 已育女性单侧卵巢切除;
50. 阴道狭窄;
51. 尘肺Ⅰ期,肺功能正常;
52. 放射性白细胞减少≤ 3×109/L;
53. 放射性血小板减少≤ 80×109/L。
54. 外照射慢性放射病Ⅰ度;
55. 轻度外照射亚急性放射病;
(六) 具有下列残情之一, 器官大部缺损或明显畸形, 有中度功能障碍或并发症, 存在一般 医疗依赖的,为六级:
1. 轻度智能减退;
2. 中度癫痫;
3. 轻度运动障碍;
4. 三肢瘫肌力 4级;
5. 非利手全肌瘫肌力 2级;
6. 双足部分肌瘫肌力 2级;
7. 单足全肌瘫肌力 2级;
8. 脊髓空洞症;
9. 象限盲或偏盲;
10器质性精神障碍、精神分裂症,经系统治疗终结后,精神症状缓解但仍需维持治疗;
11. 情感性精神障碍、分裂情感性精神障碍、偏执性精神病经系统治疗终结后,仍需继续维 持治疗;
12. 难治性强迫症;
13. 人格改变:表现为情绪不稳, 缺乏自我控制能力, 易激惹, 反复的暴怒发作和攻击行为, 行为不顾及后果,社会功能明显受损;
14. 一拇指掌骨以远缺失;
15. 一拇指无功能,另一手除拇指外有两指功能完全丧失;
16. 一手三指 (含拇指 ) 掌指关节以远缺失;
17. 除拇指外其余四指掌指关节以远缺失或功能完全丧失;
18. 肩、肘、腕关节之一功能完全丧失;
19. 一髋或一膝关节功能不全;
20. 一侧踝以下缺失;
21. 一侧踝关节畸形,功能完全丧失;
22. 下肢骨折成角畸形>15°,并有肢体短缩>4cm ;
23. 四肢大关节人工关节置换术后;
24. 鼻缺损>1/4或一侧耳廓全缺损;
25. 全身瘢痕占体表面积>40%;
26. 面部瘢痕>20%;
27. 女性双侧乳房完全缺损或严重瘢痕畸形;
28. 会阴部瘢痕导致阴道狭窄或尿道外口狭窄或肛门狭窄,不能修复;
29. 一眼矫正视力≤ 0.05,另眼矫正视力等于 0.3或双眼视野≤ 48%(或半径≤ 30°) ; 30. 双眼矫正视力等于 0.3或双眼视野≤ 48%(或半径≤ 30°) ;
31. 一侧眼球摘除另眼矫正视力≥ 0.8;
32. 双耳听力损失≥ 70dBHL ;
33. 前庭功能障碍,睁眼行走困难,不能并足站立;
34. 双侧颞下颌关节强直,张口度(上、下中切牙切缘间距,下同)<1cm>1cm>
35. 口腔、颜面软组织缺损>20cm2;
36. 一侧完全性面瘫;
37. 肺爆震伤后肺功能轻度损害,呼吸困难Ⅰ级;
38. 气管成形术后气管狭窄;
39. 喉返神经损伤致饮食呛咳、误吸;
40. 吞咽障碍,仅能进半流食;
41. 食管重建术后狭窄,仅能进半流食;
42. 支气管胸膜瘘;
43. 心房纤颤;
44. 冠心病伴心绞痛;
45. 冠状动脉旁路移植术后;
46. 冠状动脉疾病介入治疗术后;
47. 胃切除≥ 2/3;
48. 小肠切除≥ 1/2,包括回盲部或右半结肠切除;
49. 胰腺切除≥ 1/2;
50. 腹壁缺损≥ 1/4,不能修复;
51. 甲状腺功能中度低下;
52. 甲状旁腺功能中度低下;
53. 内分泌浸润性突眼;
54. 原发性甲状旁腺功能亢进术后伴中度骨质疏松;
55. 肾损伤致高血压;
56. 一侧肾切除;
57. 双侧睾丸萎缩 , 血睾酮低于正常值;
58. 外伤后阴茎勃起功能障碍;
59.50岁以下未育妇女单侧卵巢切除;
60. 尘肺Ⅰ期,肺功能轻度损害;
61. 肺纤维化,肺功能轻度损害;
62. 重度哮喘;
63. 支气管扩张症伴反复感染或咯血;
64. Ⅳ型肺结核(活动性) ;
65. 高血压 2级;
66. 肾脏疾病致 24小时尿蛋白定量 0.5g ~1. 9g 达 6个月以上,长期依赖药物治疗; 67. 原发性不完全性肾小管酸中毒,需终生依赖药物治疗;
68. 肝硬化;
69. 轻、中度慢性活动性肝炎;
70. 消化道息肉病;
71. 反复发生的不明原因的消化道出血并中度以上贫血;
72. 白血病完全缓解或造血干细胞移植术后;
73. 淋巴瘤完全缓解;
74. 外照射慢性放射病Ⅱ度;
75. 类风湿关节炎三个以上关节 X 线平片Ⅱ期改变;
76. 强直性脊柱炎或血清阴性脊柱关节病, X 线平片或 CT 片双骶髂关节Ⅱ期以上改变; 77. 中度尿崩症;
78. 一个垂体前叶靶腺轴功能中度受损;
79. 肾上腺皮质功能中度损害需依赖激素替代治疗;
80. 糖尿病需口服降糖药或需依赖胰岛素治疗;
81. 异物色素沉着或色素脱失超过颜面总面积的 1/2。
(五) 具有下列残情之一, 器官大部缺损或明显畸形, 有较重功能障碍或并发症, 存在一般 医疗依赖的,为五级:
1. 完全运动性或不完全性感觉性失语;
2. 完全性失用、失写、失读、失认;
3. 四肢瘫肌力 4级;
4. 单肢瘫肌力 3级;
5. 利手全肌瘫肌力 3级;
6. 双足全肌瘫肌力 3级;
7. 后组颅神经单侧不完全麻痹;
8. 双手部分肌瘫,肌力 3级;
9. 一肢深感觉丧失;
10. 器质性精神障碍、 精神分裂症经系统治疗终结后, 残留部分幻觉、 妄想、 情感反应迟钝、 意志减退等症状,劳动和社交能力小部分丧失;
11. 脊柱骨折后遗小于 30°畸形,伴根性神经痛 (神经电生理检查异常 ) ;
12. 非利手前臂缺失;
13. 非利手功能完全丧失;
14. 一手拇指缺失(含掌骨) ,另一手除拇指外三指缺失;
15. 一手拇指无功能,另一手除拇指外三指功能丧失;
16. 双前足缺失;
17. 一髋 (或一膝 ) 功能完全丧失;
18. 全身瘢痕占体表面积>50%;
19. 面部瘢痕>40%并有毁容标准 6项中之一;
20.50岁以下未育妇女双侧乳房完全缺损或严重瘢痕畸形;
21.50岁以下未育妇女双侧乳腺切除;
22. 会阴部瘢痕致阴道狭窄、尿道外口狭窄、肛门狭窄不能修复(达其中 2项) ; 23. 一眼矫正视力<><0.3或双眼视野≤ 40%(或半径≤="" 25°)="" ;="" 24.="">0.3或双眼视野≤><><>
25. 双眼矫正视力< 0.3或双眼视野≤="" 40%(或半径≤="" 25°)="">
26. 一侧眼球摘除,另眼矫正视力≥ 0.3~<>
27. 双耳听力损失≥ 80dBHL ;
28. 鼻缺损>1/3或双耳廓完全缺损;
29. 一侧上颌骨部分缺损,伴口腔、 ? 颜面软组织缺损>10cm2;
30. 下颌骨缺损长 4cm 以上,伴口腔、颜面软组织缺损>10cm2;
31. 上唇或下唇缺损>1/2;
32. 面颊部洞穿性缺损>20cm2;
33. 舌缺损>全舌 1/3;
34. 心脏瓣膜置换或成形术后;
35. 冠状动脉旁路移植术和室壁瘤切除术;
36. 血管代用品重建胸主动脉,术后仍有其它胸主动脉夹层或动脉瘤;
37. 心脏穿透伤修补术后心肌缺血或心肌梗死;
38. 双侧肺叶切除术后或肺叶切除并胸廓改形术后,肺功能轻度损害;
39. 严重胸部外伤,并轻度肺功能损害;
40. 气管食管瘘;
41. 莫氏Ⅱ°Ⅱ型房室传导阻滞或病态窦房结综合征,无需安装永久起搏器; 42. 心功能Ⅱ级;
43. 高血压 3级伴心、脑、肾任一脏器轻度损害;
44. 高原性心脏病;
45. 腹壁全层缺损≥ 1/2;
46. 肛门、直肠、结肠部分切除,结肠造瘘;
47. 小肠切除≥ 2/3(回盲部保留) ;
48. 肝切除≥ 1/2并轻度肝功能损害;
49. 胰腺切除 2/3;
50. 慢性肾功能不全(肾功能不全代偿期 6个月以上) ;
51. 肾病 24小时尿蛋白定量>2. 0g ,持续 6个月以上,长期依赖药物治疗; 52. 原发性完全性肾小管酸中毒,终生依赖药物治疗;
53. 肝硬化失代偿,肝功能轻度损害;
54. 重度慢性活动性肝炎;
55. 中度炎症性肠病;
56. 反复急性发作的慢性胰腺炎;
57. 尿道瘘不能修复;
58. 两侧睾丸及附睾缺损,生殖功能重度损害;
59. 双侧输精管缺损 , 不能修复;
60. 双侧肾上腺皮质功能重度减退;
61.50岁以下未育妇女子宫切除或次全切除;
62.50岁以下未育妇女双侧输卵管切除;
63.50岁以下已育妇女双侧卵巢切除或无功能;
64. 甲状腺功能重度低下;
65. 重度排尿障碍;
66. 淋巴瘤Ⅰ期、Ⅱ期,需要定期化疗;
67. 血小板持续减少(≤ 40×109/L)伴反复出血倾向;
68. 重度尿崩症;
69. 中度尿崩症伴一个垂体前叶靶腺轴功能中度受损;
(四) 具有下列残情之一, 器官严重缺损或畸形, 有严重功能障碍或并发症, 存在特殊医疗 依赖和小部分护理依赖的,为四级:
1. 中度智能减退;
2. 重度癫痫;
3. 完全混合性失语或完全性感觉性失语;
4. 双手部分肌瘫肌力 2级;
5. 单肢瘫肌力 2级;
6. 双足全肌瘫肌力 2级;
7. 脑脊液漏,不能修补;
8. 二肢深感觉丧失;
9. 器质性精神障碍、 精神分裂症经系统治疗终结后, 仍有突出的妄想, 持久或反复出现的幻 觉,思维贫乏、意志减退、情感淡漠等症状,生活、劳动和社交能力部分丧失;
10. 双拇指腕掌关节平面完全缺失或无功能;
11. 利手前臂缺失或利手功能完全丧失;
12. 非利侧肘上缺失,不能安装假肢;
13. 一侧膝以下小腿缺失,另一侧前足缺失;
14. 一侧下肢高位截肢,不能安装假肢;
15. 一足踝平面缺失,另一足畸形,行走困难;
16. 双膝以下缺失;
17. 脊柱骨折后遗 30°以上侧弯或后凸畸形,伴严重根性神经痛,或有椎管狭窄; 18. 全身瘢痕占体表面积>60%,四肢大关节中一个关节功能不全;
19. 面部瘢痕>60%并轻度毁容;
20. 一眼有或无光感,另眼矫正视力<0.3或视野≤ 32%(或半径≤="" 20°)="">0.3或视野≤>
21. 一眼矫正视力<0.05,另一眼矫正视力≤>0.05,另一眼矫正视力≤>
22. 双眼矫正视力<0.1或视野≤ 32%(或半径≤="" 20°)="">0.1或视野≤>
23. 双耳听力损失≥ 90dBHL ;
24. 吞咽障碍,仅能进流食;
25. 一侧上颌骨部分缺损,伴口腔、颜面软组织缺损>20cm2;
26. 下颌骨缺损 6cm 以上,伴口腔、颜面软组织缺损>20cm2;
27. 双侧颞下颌关节强直,完全不能张口;
28. 舌缺损>全舌 2/3;
29. 双侧完全性面瘫;
30. 肺功能中度损害,呼吸困难Ⅱ级;
31. 一侧全肺切除或双侧肺叶切除;
32. 严重胸部外伤后伴有呼吸困难Ⅱ级;
33. 食管重建术后狭窄,仅能进流食;
34. 心脏移植术后;
35. 单肺移植术后;
36. 莫氏Ⅱ°Ⅱ型房室传导阻滞或病态窦房结综合征,需安装永久起搏器;
37. 高血压 3级伴心、脑、肾任一脏器中度损害;
38. 心肌炎伴心室扩大并 EF ≤ 40%;
39. 全胃切除;
40. 小肠切除≥ 2/3,包括回盲部或右半结肠切除;
41. 全结肠、直肠和肛门切除,回肠造瘘;
42. 外伤后重度肛门排便失禁;
43. 胆道损伤致中度肝功能损害;
44. 胰次全切除合并有胰岛素依赖;
45. 甲状旁腺功能重度低下;
46. 肾移植术后;
47. 永久性膀胱造瘘;
48. 神经原性膀胱伴双肾积水;
49. 尿道狭窄需定期行扩张术;
50. 双侧肾上腺缺损;
51. 阴茎缺失;
52.50岁以下未育妇女双侧卵巢切除或功能丧失;
三) 具有下列残情之一, 器官严重缺损或畸形, 有严重功能障碍或并发症, 存在特殊医疗依 赖和部分护理依赖的,为三级:
1. 中度运动障碍;
2. 截瘫或偏瘫肌力 3级;
3. 双手全肌瘫肌力 3级;
4. 四肢深感觉丧失;
5. 后组颅神经双侧不完全麻痹,或单侧完全麻痹;
6. 器质性精神障碍、 精神分裂症经系统治疗终结后, 生活、 劳动和社交能力大部分丧失或有 危险、冲动行为;
7. 一手缺失(腕关节平面) ,另一手拇指缺失(含掌骨) ;
8. 双手拇、食指(含掌骨)缺失或功能完全丧失;
9. 利侧肘上缺失;
10. 利手腕关节平面缺失或利手功能完全丧失,另一手功能不全≥ 50%;
11. 双髋、双膝关节中,有一个关节缺失或无功能及另一关节功能不全≥ 50%;
12. 一侧髋、膝关节畸形,功能完全丧失;
13. 非同侧腕上、踝上缺失;
14. 全身瘢痕占体表面积>70%,四肢大关节中 2个以上关节功能不全;
15. 面部瘢痕>80%并中度毁容;
16. 一眼有或无光感,另眼矫正视力≤ 0.05或视野≤ 16%(或半径≤ 10°) ;
17. 双眼矫正视力<0.05或双眼视野≤ 16%(或半径≤="" 10°)="">0.05或双眼视野≤>
18. 一侧眼球摘除或眶内容剜出,另眼矫正视力<0.3或视野≤ 24%(或半径≤="" 15°)="" ;="" 19.="">0.3或视野≤>
20. 无吞咽功能,完全依赖胃管进食;
21. 同侧上、下颌骨完全缺损;
22. 一侧上或下颌骨完全缺损, ? 伴口腔、颜面软组织缺损>30cm2;
23. 肺功能重度损害,呼吸困难Ⅲ级;
24. 一侧全肺切除并胸廓改形术后或一侧胸廓改形术后(切除肋骨≥ 6根) ;
25. 慢性心功能Ⅲ级;
26. Ⅲ°房室传导阻滞,未安装永久起搏器;
27. 主动脉夹层动脉瘤(未行手术者) ;
28. 高血压 3级伴心、脑、肾任一脏器严重损害;
29. 大面积心肌梗死, EF ≤ 40%;
30. 肝切除≥ 2/3,中度肝功能损害;
31. 小肠切除≥ 3/4;
32. 慢性肾功能不全(肾功能失代偿期 6个月以上) ;
33. 肾移植术后,移植肾功能不全(肾功能不全代偿期) ;
34. 永久性输尿管腹壁造瘘;
35. 膀胱全切除;
36. 肝硬化失代偿,肝功能重度损害;
37. 重度炎症性肠病;
38. 腹内结核广泛肠粘连,伴有反复发作的肠梗阻;
39. 尘肺Ⅲ期;
40. 尘肺Ⅱ期伴肺功能中度损害或呼吸困难Ⅲ级;
41. 尘肺Ⅰ、Ⅱ期伴活动性肺结核;
42. 放射性肺炎后两叶肺纤维化,伴肺功能中度损伤或呼吸困难Ⅲ级;
43. 粒细胞缺乏症,长期依赖药物治疗;
44. 淋巴瘤Ⅲ~Ⅳ期,需定期化疗;
45. 重度尿崩症伴一个以上垂体前叶靶腺轴功能重度损害;
46. 两个以上垂体前叶靶腺轴功能重度损害;
(二) 具有下列残情之一, 器官严重缺损或畸形, 有严重功能障碍或并发症, 存在特殊医疗 依赖和大部分护理依赖的,为二级:
1. 重度智能减退;
2. 后组颅神经双侧完全麻痹;
3. 三肢瘫肌力 3级或截瘫、偏瘫肌力 2级;
4. 器质性精神障碍、精神分裂症经系统治疗终结后,劳动、生活和社交能力仍基本丧失;
5. 双前臂缺失或双手功能完全丧失;
6. 双下肢高位缺失;
7. 双膝、双踝僵直于非功能位或功能完全丧失;
8. 肩、肘、髋、膝关节中 4个关节功能完全丧失;
9. 全身瘢痕占体表面积>80%,四肢大关节中 4个以上关节功能不全;
10. 全面部瘢痕并重度毁容;
11. 一眼有或无光感,另眼矫正视力≤ 0.02或双眼视野≤ 8%(或半径≤ 5°) ;
12. 双眼矫正视力<0.02或双眼视野≤ 8%(或半径≤="" 5°)="">0.02或双眼视野≤>
13. 双侧上颌骨或双侧下颌骨完全缺损;
14. 一侧上颌骨并对侧下颌骨完全缺损;
15. 肺功能严重损害,呼吸困难Ⅳ级,需依赖氧疗维持生命;
16. 食管损伤后无法行食管重建术,依赖胃造瘘或空肠造瘘进食;
17. 双肺或心肺联合移植术后;
18. 慢性心功能Ⅳ级;
19. 恶性室性心动过速治疗无效;
20. 小肠移植术后;
21. 肝切除≥ 3/4或胆道损伤,并肝功能重度损害;
22. 肝切除后原位肝移植;
23. 肝硬化失代偿,肝功能重度损害;
24. 肝外伤后发生门脉高压三联症或布 -加(Budd-chiari )综合征;
25. 全胰切除;
26. 慢性肾功能不全(肾功能衰竭期) 6个月以上,终生依赖药物治疗或间断透析; 27. 尘肺Ⅲ期伴肺功能中度损害,或呼吸困难Ⅲ级;
28. 放射性肺炎后,两叶以上肺纤维化,伴肺功能中度损伤或呼吸困难Ⅲ级; 29. 急性白血病治疗后未缓解;
30. 重型再生障碍性贫血;
31. 骨髓增生异常综合征 RAEB-T 型;
32. 淋巴瘤Ⅲ~Ⅳ期,治疗后病情继续进展。
(一)具有下列残情之一, ,为一级:
1. 植物状态;
2. 极重度智能减退;
3. 四肢瘫肌力 3级或三肢瘫肌力 2级;
4. 重度运动障碍;
5. 双肘关节以上缺失或功能完全丧失;
6. 双下肢高位及一上肢高位缺失;
7. 肩、肘、髋、膝关节中 5个以上关节功能完全丧失;
8. 全身瘢痕占体表面积>90%,四肢大关节中 6个以上关节功能不全;
9. 双眼球摘除;
10. 双眼无光感或仅有光感但光定位不准;
11. 双侧上、下颌骨完全缺损;
12. 呼吸困难Ⅳ级,需终生依赖机械通气;
13. 小肠切除 90%以上;
14. 慢性肾功能不全(尿毒症期) 6个月以上需终生血液透析维持治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