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法律事实是一种规范性事实。它是法律规范社会的产物,没有法律就不会有法律事实,所以法律事实这一概念在一定程度上体现了法律规范所设计的事实模型。在这里,规范有两个方面的含义;一方面是指静态的法律规范模式,另一方面指动态的法律规范。 2.法律事实是一种能用证据证明的事实。这意味着法律事实不仅是客观事实,而且它还应是能用证据证明的客观事实。许多事实也许是客观存在的,但由于事过境迁拿不出证据证明,对这样的事实就不能认定为法律事实(法律明确规定可以推定的除外)。 3.法律事实是一种具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如果事实没有对法律产生任何影响就不能称为法律事实。
特征
法律事实的首要特征是客观实在性
虽然说法律事实不同于客观事实,但是,从本原上讲,任何被法官认定的事实首先应当是一种客观事 法律事实
实,任何引起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产生、变更、消灭的事实首先应当满足客观性的要求,当事人或法官不能无中生有,编造、伪造事实以增加权利或减少义务。所以,客观性是法律事实的首要特征,法律事实必须与客观事实相竞合,否则就是伪事实。至于部分案件对事实认定的错误,则反映了人们认识存在偏差的事实。
法律事实是一种规范性事实
即它必须是法律中涵盖的事实。“虽然法律事实是法官等在适用法律的时候认定的,但这种认定同时也是用法律规范衡量生活事实的一种结果。所以法律事实这一概念在一定程度上体现了法律规范所设计的事实模型。”[15]规范性实际上体现了法律的评价功能,一种事实发生后,是否应当产生法律后果,产生何种法律后果,承担何种责任,人们的认识并不一致,这就要求立法者在设定法律的时候进行取舍、权衡,消除认识上的分歧,作出权威性的评价,将各种应当承担法律后果的行为用法律规范固定下来,这样,一旦生活中发生了一定的事实,是否应当产生法律后果,就可以与立法意旨中涵盖的抽象行为模式进行比照,以作出法律上的评价。生活事实是否要认定为法律事实只能以法律为指引,具备法律上的关联性。法官认定的事实必须与规范性事实(制度事实)相符合,否则就失去合法性,失去其应有的法律意义。
法律事实是一种具体的而非抽象的事实
法律事实一定是在现实生活中发生的具体的行为或事件,它并不等同于法律中被立法者所抽象概括的事实,但这种具体的行为或事件一定是被包含在法律中的,否则就不可能得到法律的调整。在一个法律关系的演变中,这种具体的事件或行为可能是一个,如双方当事人签定合同,也可能是多个事实组合,即事实构成,如一个商品房买卖关系的建立,既需要双方当事人签定买卖合同,还需要在房产管理部门办理过户登记手续,缺少任一行为,都不能产生有效的法律后果。
法律事实是法官依法认定的事实
需要说明的是,在当事人之间产生法律后果的事实,并非都经过了法官的认定,如买卖合同的签定在 法律事实
当事人之间产生的权利义务,依法进行婚姻登记后在当事人之间便产生了夫妻间的权利义务,交通事故发生后肇事方主动救治病人、支付医疗费用等种种权利义务的演变并未经过诉讼途径,这是因为法律的实现大多是靠当事人的自觉遵守,不论这种遵守是哈特所说的“内在观
点”抑或“外在观点”。 当法律事实是法官依法认定的事实的时候,特指的是纠纷产生后,当事人就事实的法律后果、法律意义的认识产生分歧并诉诸法院时,交由法官(个别情况下是仲裁机关)依据法定程序认定的事实。这种认定不外乎是关于事实的有无、多少、和规范的联系程度、与后果的因果联系、应当承担的责任等最终进行的权威性法律评价。这里说法律事实是法官依法认定的事实,是从终极性的角度来说的。参与事实认定过程的参加人除了法官以外,还包括当事双方或多方,以及证人、事实的鉴定人、土地房产等资产的价值评估方,刑事案件中还包括侦查机关等,如此诸多的当事人无一不在参与着法律事实的“建构”。但是,诸多的事实资料最后却交由法官依法进行“剪裁”(普通法法系交由陪审团裁定),由法官享有法律事实认定的独断性权利,从而为法律推理的小前提作出法律评价与确认。
法律事实
法律事实 .txt 遇事潇洒一点,看世糊涂一点。相亲是经销,恋爱叫直销,抛绣球招亲则为围 标。没有准备请不要开始,没有能力请不要承诺。爱情这东西,没得到可能是缺憾,不表白 就会有遗憾,可是如果自不量力,就只能抱憾了。法律事实,就是法律规定的、能够引起法 律关系产生、变更和消灭的现象。法律事实的一个主要特征,它必须符合法律规范逻辑结构 中假定的情况。只有当这种假定的情况在现实生活中出现,人们才有可能依据法律规范使法 律关系得以产生、变更和消灭。如结婚产生夫妻间权利和义务关系,结婚即为法律事实;死 亡引起婚姻法律关系的消亡、继承法律关系的产生,死亡。
1. 法律事实是一种规范性事实。 它是法律规范社会的产物, 没有法律就不会有法律事实, 所 以法律事实这一概念在一定程度上体现了法律规范所设计的事实模型。在这里,规范有两个 方面的含义;一方面是指静态的法律规范模式,另一方面指动态的法律规范。 2.法律 事实是一种能用证据证明的事实。这意味着法律事实不仅是客观事实,而且它还应是能用证 据证明的客观事实。许多事实也许是客观存在的,但由于事过境迁拿不出证据证明,对这样 的事实就不能认定为法律事实 (法律明确规定可以推定的除外) 。 3. 法律事实是一种具 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如果事实没有对法律产生任何影响就不能称为法律事实。
特征
法律事实的首要特征是客观实在性
虽然说法律事实不同于客观事实,但是,从本原上讲,任何被法官认定的事实首先应当 是一种客观事 法律事实
实,任何引起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产生、变更、消灭的事实首先应当满足客观性的要求, 当事人或法官不能无中生有,编造、伪造事实以增加权利或减少义务。所以,客观性是法律 事实的首要特征,法律事实必须与客观事实相竞合,否则就是伪事实。至于部分案件对事实 认定的错误,则反映了人们认识存在偏差的事实。
法律事实是一种规范性事实
即它必须是法律中涵盖的事实。 “虽然法律事实是法官等在适用法律的时候认定的, 但这 种认定同时也是用法律规范衡量生活事实的一种结果。所以法律事实这一概念在一定程度上 体现了法律规范所设计的事实模型。 ” [15]规范性实际上体现了法律的评价功能, 一种事实发 生后,是否应当产生法律后果,产生何种法律后果,承担何种责任,人们的认识并不一致, 这就要求立法者在设定法律的时候进行取舍、 权衡, 消除认识上的分歧, 作出权威性的评价, 将各种应当承担法律后果的行为用法律规范固定下来, 这样, 一旦生活中发生了一定的事实, 是否应当产生法律后果,就可以与立法意旨中涵盖的抽象行为模式进行比照,以作出法律上 的评价。生活事实是否要认定为法律事实只能以法律为指引,具备法律上的关联性。法官认 定的事实必须与规范性事实(制度事实)相符合,否则就失去合法性,失去其应有的法律意 义。
法律事实是一种具体的而非抽象的事实
法律事实一定是在现实生活中发生的具体的行为或事件,它并不等同于法律中被立法者 所抽象概括的事实,但这种具体的行为或事件一定是被包含在法律中的,否则就不可能得到 法律的调整。在一个法律关系的演变中,这种具体的事件或行为可能是一个,如双方当事人 签定合同,也可能是多个事实组合,即事实构成,如一个商品房买卖关系的建立,既需要双 方当事人签定买卖合同,还需要在房产管理部门办理过户登记手续,缺少任一行为,都不能 产生有效的法律后果。
法律事实是法官依法认定的事实
需要说明的是,在当事人之间产生法律后果的事实,并非都经过了法官的认定,如买卖 合同的签定在 法律事实
当事人之间产生的权利义务, 依法进行婚姻登记后在当事人之间便产生了夫妻间的权利义务,
交通事故发生后肇事方主动救治病人、支付医疗费用等种种权利义务的演变并未经过诉讼途 径,这是因为法律的实现大多是靠当事人的自觉遵守,不论这种遵守是哈特所说的“内在观 点”抑或“外在观点” 。 当法律事实是法官依法认定的事实的时候,特指的是纠纷产生 后,当事人就事实的法律后果、法律意义的认识产生分歧并诉诸法院时,交由法官(个别情 况下是仲裁机关)依据法定程序认定的事实。这种认定不外乎是关于事实的有无、多少、和 规范的联系程度、与后果的因果联系、应当承担的责任等最终进行的权威性法律评价。这里 说法律事实是法官依法认定的事实,是从终极性的角度来说的。参与事实认定过程的参加人 除了法官以外,还包括当事双方或多方,以及证人、事实的鉴定人、土地房产等资产的价值 评估方,刑事案件中还包括侦查机关等,如此诸多的当事人无一不在参与着法律事实的“建 构” 。 但是, 诸多的事实资料最后却交由法官依法进行 “剪裁” (普通法法系交由陪审团裁定) , 由法官享有法律事实认定的独断性权利,从而为法律推理的小前提作出法律评价与确认。
法律事实
实训一:根据下列卷宗材料写一份刑事法律文书的事实
被告人武平供认:1985年7月至1987年4月,利用下班夹带了七次工业用锡,共154斤,卖给了个体户张启辉,得钱750元。案发后,退了420元赃款,其余下馆子吃了。被告人王立光供认:自己一个人只偷了四回(1986年7月、9月、10月、1987年5月),共80斤左右,卖给了张启辉,得钱380元,买了一身西服,一双皮鞋。其余的下馆子吃了。武平喊我一起翻窗的那回,我们俩人一起共盗了180斤左右,卖给了个体户张启辉,得了九百来块钱,我得400元,武平得515元。何长英交待:1986年12月份,武平对我说:“嘿,没有钱,这不是钱吗?手里指着仓库的锡说,包销!”过了几天,我和他,还有王立光合伙偷了一回,是晚上翻窗进去的。那回只搞到百多斤。是武平处理的,他分给我俩各150元,以后我一个人单独偷了两回。那是1987年3月份的上旬,共计54斤,卖给了张启辉,得254元钱,审讯王立光时,王立光说:武平有回和我讲过“厂里的锡好搞,门卫李老头子专门打瞌睡送几条给张启辉不就是钱了吗?”自那以后,我试着搞了一回,那是1986年的7月份。我记得我一个人只搞了四回,武平喊我的那回是1986年的夏天,车间里晚上常不关窗户。1987年5月的那次,是我最后一次,以后保卫科管的严了,我就没有搞了。张启辉交待:这种锡只有XX 无线电厂才有。他以每斤8元偷偷出售过300斤。在张启辉家搜出170斤。武平、王立光、何长英均是XX 无线电厂工人。工业用锡每斤5元。
经依法查明:
一、 被告人武平于1985年7月至1987年4月期间,利用下班之
机夹共窃七次工业锡154斤,销赃给个体工商户张启辉,折合人民币750元,被告人武平所得赃款用于吃饭共挥霍赃款330元,其余赃款已退回。
二、 被告人王立光于1986年7月、9月、10月和1987年5月期
间独自一人窃取共四次工业锡大约80余斤,销赃折合人民币380元,被告人王立光所得赃款用于吃饭、消费等。挥霍一空。被告人王立光与被告人武平两人一起窃取工业锡大约180余斤,销赃后折合人民币915元,被告人王立光分赃400元,被告人武平分赃515元。
三、 被告人何长英,于1986年12月纠集被告人王立光与被告人
武平共同窃取工业锡大约100多斤,武平处理分账给被告人何长英和被告人王立光各人民币150元,1987年3月被告人何长英独自一人盗取工业锡共计54斤,销赃后折合人民币254元。
法律事实
法律事实-事件+人的行为
事件-人的出生死亡,自然灾害与意外事件、时间的经过(诉讼时效,超过诉讼实效,丧失胜诉权)
人的行为-法律行为+事实行为(意思表示为区分)
写书、侵权行为-事实行为
民事法律行为:合法行为,有效,意思表示为要素
以设立变更、终止权利、义务为目的
民事行为:民事法律行为-合法、有效
无效法律行为
可撤销可变更
效力待定
意思表示:法律行为的核心,区别事实行为
有相对人的意思表示,意思表示到达相对人时,才生效,有对话意思表示(到达主义),无对话意思表示(到达);无相对人的意思表示(遗嘱),完成时就生效 意思表示-传达人没有转达或迟到,由表意人承担。
法律行为的分类:单方(委托代理撤销、债务免除、无权代理的追认(邢成权)) 多方(双方意思表示一致)
有偿和无偿分类
要是法律行为和非要是法律行为
主法律行为和从法律行为
法律行为的成立和生效
有效的实质要件:行为人具有相应的行为能力;行为人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票据有效)无行为能力或限制行为能力纯获益的直接有效。
超过经营范围订立的合同,一般是有效的,但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是无效
形式要件:租赁6个月以上的应当订立书面合同。否则认定为无定期合同。
无效民事行为:
自始无效(当然无效)
部分无效民事行为:
定金合同,20%超过的部分无效。
抵押或质押的留置条款无效。
联营合同的保底条款无效
自然人借款利率高于银行贷款利率4倍的部分无效。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如果在帮助下完成有效
独立实施—纯获益有效
---与年龄相适应的行为(买零食),有效
---其他无效。
限制行为能力人:直接有效:纯获益、与年龄智力相适应的
依法不能独立实施—合同—效力待定
---单方民事行为----无效(例如遗嘱)
受欺诈、受胁迫行为----合同---是否损害国家利益—损害-无效
--否-可撤销合同
----单方民事行为—对方胁迫-无效
乘人之危—合同-可撤销可变更合同
----单方民事行为---无效
恶意串通-----双方串通---损害他人---无效
违反法律或公共利益的行为 无效
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 无效
违反国家指令性计划的行为 无效
重大误解、显失公平---可撤销
对方胁迫或欺诈—不损害国家利益—可撤销可变更 趁人之危合同---可撤销
行为—无效
可变更可撤销
法律事实与非法律事实
法律事实与非法律事实
1. 谈恋爱(非法律事实)---法律不干涉 谈恋爱女方怀孕----法律不干涉
堕胎主张青春损失费----法律不干涉
女方意外变成植物人(男方反悔不结婚)---法律不干涉
道德范畴(法院先受理,再驳回女方诉讼请求。)
谈恋爱---法律干涉:对人身有损害,收彩礼(返还)
领结婚证婚姻----法律干涉(夫妻忠实义务,财产关系 ,人身关系 )
2. 夫妻看黄碟----法律不干涉
夫妻地下通道卖黄碟(要约)----法律干涉(法律事实)
有人买(承诺)---买卖合同:标的物违反强制性规定,合同会因标的物违法无效。
欺诈合同无效
3. 某你妈叫你回家吃饭----法律不干涉
我是来打酱油的---法律干涉
发出了一个买酱油的要约邀请,
合同成立的必要条件(当事人,标的,数量)
老板问打多少,我来打2斤酱油----要约-----法律干涉
4. 除夕夜病危的老太太----
邻居见死不救---法律不干涉(道德义务,)每个人要对自己的生命负责,没有义务对他人
的生命负责。
救护人员闯邻居家----紧急避险(更合适)----邻居向法院起诉救护人---法院受理,但驳
回诉讼请求----理由紧急避险是行为得当,紧急避险---在情况紧急(生命垂危)在保护一
个大法益,不得已侵犯了一个小法益(邻居家的房门),并且这种伤害的行为保持在了一
个必要的限度内。(只对房门的损害)
-----邻居可以起诉老太太---因为老太太是紧急避险的受益人(根据侵权责任法的规定,
受益人要给受害人适当的补偿) 相邻关系----通行权(物权法:相领不动产的权利人
之间,在必要时,有义务容忍他人从自己的土地上通过。房屋是不允许被相邻关系通行
的。(房屋的所有权)
5. 租个女友回家过年----(部分条款有效,部分条款无效,)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合同条款
部分条款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继续有效,如果该合同部分条款影响到
了其他条款效力的,该合同无效。
女友----法律不干涉
劳务报酬----法律干涉(财产权的变动,有效)
女方亲密举动义务,同居一室,同睡一床的义务------法律干涉,涉及到了人身利益,人
格尊严,法律会评价为,因违反公序良俗而无效。如女方自愿法律不干涉。-----该合同
无效。
女友怀孕(双方自愿)---法律不干涉
如果非自愿的----法律干涉,侵犯的是女方的性自主权。(性自主权侵害的3种情况:伤
害的是女方的意思自由,1.身体的强制,2.欺诈 (作出不真实的意思表示)3.胁迫
6. 拼车回家过年----非法营运,是以营利为目的的从事运输业务。商主体的商事行为-----
一个持续稳定以此为业的行为,《道路交通损害赔偿司法解释》
1. 拼车回家撞上路人甲------无过错责任
买来后还没有过户------实际驾驶人
“谁控制,谁责任”
拼装报废车,----买卖双方都需承担责任
“谁违法,谁责任”
2. 两辆机动车相撞-----过错责任,谁的过错,谁承担责任
双方责任,双方承担责任《侵权法.》12条
客运合同的无过错---承运人以营利为目的。
二,逻辑图
法律事实产生法律关系,法律关系的内容是权利,权利对应是义务,义务的违法产生责
任
权利义务—法律强制(法律关系)
恩惠施加---法律不强制(好意施惠)
因公交让座打架-(人身权,财产权的伤害)----法律调整
例题1.C违反夫妻忠实义务---法定义务可以在此义务上约定财产赔偿。
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