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方: (以下简称“甲方”)
法定代表人:
办公地址:
电话:
乙方: (以下简称“乙方”)
法定代表人:
办公地址:
电话:
1、 甲方是一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依法组建并合法有效存
续的有限责任公司,不存在法定或公司章程规定的终止的情
形。
2、 乙方是一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依法组建并合法有效存
续的有限责任公司,不存在法定或公司章程规定的终止的情
形。
3、 甲方合法持有A项目在建工程的所有权,现拟转让该在建工
程,乙方同意受让该在建工程。甲乙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协议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本
着平等自愿、互惠互利、等价有偿的原则,通过友好协商,就有
关在建工程转让事宜达成一致,并订立本协议,供甲乙双方共同
遵守。
现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甲方同意将所持有的中国A项目在建工程的所有权一次性出让给乙方,乙方同意受让A项目在建工程的所有权。
第一条、 名词定义
在本协议中,除另有约定以外,下列名词只能解释为其所定义的内容,不能作其他任何不同解释。
1.1 协议标的:即甲方持有的A项目的开发建设权、在建工程的
所有权及在建工程所占土地的使用权。
1.2 总价款:乙方购买协议标的根据本协议应当向甲方支付的全
部价款。
1.3 交易完成:即本协议约定的双方当事人应履行的义务全部履
行完毕(指在建工程过户手续全部完成、项目文件交接完毕
和转让价款全部付清)。
1.4 项目:仅指“”。
第二条、 在建工程概况
2.1 项目名称:
2.2 项目地点:
2.3 项目面积:占地面积平方米,总建筑面积 平方米
(最终面积以工程骏工验收后实测面积为准)。 2.4 项目范围:本项目的四至范围为东至,西至 ,北至 ,
南至 。转让项目包括 。转让项目范围详见
规划红线图与设计说明。
2.5 项目现状:
第三条、 有关在建工程的合同与协议的实际履行情况 3.1 办理项目规划设计方案的审定工作 3.2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办理情况
3.3 建筑设计工作的进展情况
3.4 项目用地范围内的拆迁情况
3.5 土地出让协议与土地出让金的缴纳情况 3.6 支付费用情况
3.7 项目立项手续情况
3.8 施工现场情况
第四条、 在建工程已取得的合法批准文件或证书 4.1 规划意见书编号:
4.2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编号:
4.3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编号:
4.4 国有土地使用权证编号:
4.5 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编号:
第五条、 协议转让范围
本协议履行完毕,甲方拥有的下列权利转移至乙方: 5.1 对A项目所有在建工程的所有权,包括但不限于 5.2 附属于上述在建工程之上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5.3 A项目的开发权、建设权;
5.4 A项目用地的使用权。
5.5 与在建工程有关的除第七条约定以外的其他权利。 第六条、 转让价款
6.1 甲乙双方确认,乙方购买甲方持有的A项目的开发建设权、在
建工程的所有权及在建工程所占土地使用权应当向甲方支付的
全部价款为人民币 万元。
6.2 自本协议签订之日起 个工作日内,乙方向甲、乙双方共同设
立的银行共管帐户支付总价款的 %,即人民币 万元(大
写: ),当在建工程所有权变更完成后,甲乙双方共同
办理上述价款转移至甲方账户的手续,乙方应当配合办理上述
手续。
6.3 日内,乙方向甲方支付总价款的 %,即人民币 万
元。
第七条、 其他费用
7.1 甲方和乙方因本次转让而聘请有关中介机构或工作人员的费用,
按谁聘用谁付款的原则承担;
7.2 本次股权转让过程中发生的有关税、费,按公平原则承担,即:
各方自行承担有关税、费;
7.3 本协议双方应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或有关机构的通知或相关协
议、协议的约定按时足额支付上述费用。
第八条、 合同
8.1 协议双方同意,本协议签署之日起日内,协议双方共同与A项
目建设工程承包方、监理方协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或建设工程
监理合同的权利义务转让事宜。
8.2 本协议签署之日以前发生的应当由发包方承担的建设工程施工
及监理费用由甲方承担,本协议签署之日以前发生的应当由发
包方承担的建筑工程施工及监理费用由乙方承担。
第九条、 协议的变更和解除
9.1 修改本协议须经双方协商一致并签署书面补充协议: 9.2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甲方有权解除协议:
9.2.1乙方逾期付款超过120个工作日;
9.2.2乙方未能协助甲方办理房产证书。
9.3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乙方有权解除协议:
9.3.1甲方未于本协议规定期限将房产权属证书及办至甲方名下; 9.3.2甲方未于本协议规定期限将房产权属证书及办至乙方,乙方指定的民事主体名下;
9.3.3甲方对房产的权益存在瑕疵,包括但不限于:不具有所有权、行使权利受到限制、无法取得房产权属证书、无法将房产权属证书办至乙方,乙方指定的民事主体名下;
9.3.4未经乙方书面同意,甲方将房产抵押,转让,赠与,投资,抵债给乙方,乙方指定的民事主体之外的人。
9.4 解除协议书面通知到达相对方之日起,本协议即告解除。 9.5 本协议解除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甲方将已收取的房产转让款
退还乙方。
9.6 本协议的解除不影响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
第十条、 所有权变更
10.1 自本协议签定之日起,甲乙双方开始办理A房地产开发项目的
开发权、在建工程所有权及所属土地的使用权的变更登记手续。 10.2 甲乙双方同意,由乙方负责办理A项目的开发权、在建工程所
有权及所属土地的使用权的变更登记手续,甲方应当在本协议
签订之日起个工作日内出具所有办理在建工程的合法法律文件,
并及时提供所有证书、法律文件及国家登记机关要求的其他资
料或文件。
第十一条、 甲方的陈述和保证
甲方对乙方作出下列陈述和保证:
11.1 至本协议签署之日,甲方及其签署人签署本协议已获得必要的
授权和批准;
11.2 甲方对本次转让的在建工程、房地产开发项目及其所属土地拥
有合法的、完全的开发权、所有权或使用权,不存在任何权利
瑕疵;
11.3 本次转让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在建工程及其所属土地的现状完
全符合本协议第二、三、四条的约定;
11.4 至交易完成日,本次转让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在建工程及其所
属土地之上不存在任何甲方已向乙方披露以外的抵押、质押或
其他任何形式的担保物权;
11.5 至交易完成日,甲方未在本次转让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在建工
程及其所属土地上做出任何导致或可能导致在交易完成日以后
(含交易完成日)影响或限制乙方行使对房地产开发项目、在
建工程及其所属土地的权利及(或)利益的任何协议、安排或
承诺;
11.6 至本协议签署之日,甲方没有获悉任何第三方就全部房地产开
发项目、在建工程及其所属土地或其中的任何部分行使或声称
将行使对房地产开发项目、在建工程及其所属土地有重大不利
影响的权利,不存在任何与房地产开发项目、在建工程及其所
属土地有关的争议、诉讼或仲裁,亦不存在冻结或其他限制股
权转让的不利责任;
11.7 本协议签署之日起至交易完成之日,甲方不在房地产开发项目、
在建工程及其所属土地上设定任何抵押权、质押权或其他任何
形式的担保物权,不在房地产开发项目、在建工程及其所属土
地上做出任何导致或可能导致在交易完成日以后(含交易完成
日)影响或限制乙方行使房地产开发项目、在建工程及其所属
土地的权利及(或)利益的任何协议、安排或承诺; 11.8 基于交易完成日以前(含交易完成日)的事实而产生的与房地
产开发项目、在建工程及其所属土地有关的争议、诉讼或仲裁
由甲方承担,由此所发生的费用及乙方的损失由甲方承担,即
使该争议、诉讼或仲裁产生于交易完成日以后。 11.9 甲方具备履行本协议项下的所有义务和责任的一切必要的权利
及能力,履行本协议不违反甲方章程或内部规则的任何条款、
或与之相违背;
11.10 在本次在建工程转让过程中,尤其在报送材料、办理权利变更
手续等事项中,甲方将与乙方通力合作,以完成本次在建工程
转让相关的全部工作。
11.11 如违反上述陈述和保证,甲方应当赔偿乙方因此所受到的一切
损失、损害和索赔(包括但不限于任何有关的利息、罚金及合
理的律师费、交通费等)。乙方有权从乙方应当向甲方支付的
款额中抵扣本赔偿规定项下应付的全部款额。
第十二条、 乙方的陈述、保证与承诺
12.1 1至本协议签署之日,乙方依法组建、有效存续,并且不存在
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规定的终止的情形;
12.2 至本协议签署之日,乙方及其签署人签署本协议已获得必要的
授权和批准;
12.3 乙方具备履行本协议项下的所有义务和责任的一切必要的权利
及能力,履行本协议不违反甲方章程或内部规则的任何条款、
或与之相违背;
12.4 确保履行本协议项下的全部义务,包括但不限于支付本次股权
转让的价款等;
第十三条、 抵押担保
13.1 解除银行对本次转让的在建工程或所属土地的抵押权(时间、
方式)
13.2 设定乙方对对本次转让的在建工程或所属土地的抵押权(时间、
方式、担保范围、担保期限)
第十四条、 在建工程移交
14.1 协议双方同意,本协议签署之日起日内,协议双方共同完成在
建工程的移交手续。
14.2 甲方所指派的管理本次转让的房地产开发项目或在建工程的工
作人员应当在本协议签署之日起日将工作移交给乙方指派的工
作人员,协议双方工作人员工作及交接情况见附件一。 14.3 本协议签署之日起日内,甲方应当指派专门人员向乙方指派人
员移交本次转让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及在建工程的全部文件、资
料(文件、资料具体内容见附件二)。
14.4 协议双方移交本次转让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及在建过程时签署的
工作移交单或资料清单作为本协议的附件,与本协议具有同等
法律效力。
第十五条、 违约责仸
15.1 本协议生效后,任何一方违反本协议均视为违约。逾期完成合
同义务或逾期付款的,违约方应按照应付款(或已收款)总额的
百分之标准向守约方支付违约金。
15.2 在进行房地产项目转让、过户时,对本项目进行的土地(房地
产)评估价,对甲乙双方和项目公司没有约束力;评估工作及评
估结果仅作为办理项目转让手续的文件使用和作为计税(费)的
依据。
15.3 甲乙双方无故终止本合同的,违约方应当向对方支付 万
元的违约金。
第十六条、 合同终止
16.1 本合同因下列原因而终止:
16.1.1本合同正常履行完毕;
16.1.2不可抗力事件导致本合同无法履行或履行不必要。 16.2 对本合同终止有过错的一方应赔偿另一方因合同终止而受到的
损失。对合同终止双方均无过错的,则各自承担所受到的损失。
第十七条、 争议解决
17.1 合同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果经协商不能达成协议,则
双方同意在本项目注册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17.2 在诉讼期间,除了必须在诉讼过程中进行解决的那部分问题外,
合同其余部分应继续履行。
第十八条、 协议的生效时间、文本及其它约定
18.1 本协议自各方签字盖章之日生效。
18.2 本协议一式四份,甲方、乙方各执二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8.3 对本合同,各方必须亲自履行,未经对方书面同意,不得转让
合同的权利或义务。
合同附件包括:
甲方: 乙方 :
【委托代理人】 : 【委托代理人】:
签订时间:年月日 签订时间:年月日
:
在建工程转让协议
在建工程转让协议
转让方:(下称“甲方”) 受让方:(下称“乙方”)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
1、 喀什市农三师 2013年通连公路工程 46团第二合同段 (等 外级公路,全长 25公里)工程。
2、甲方拟将取得的上述在建工程转让给乙方。
甲、乙双方因在建工程转让事宜,经协商一致,签署本 协议,共同遵守执行。
第一条 标的物
甲方转让给乙方的标的物为:“位于喀什市麦盖提县 46团境内(公路段全长 25公里)等外级公路,包工包料;包 费用项目”。上述标的物以下统称“路段”。
第二条 价款及支付
一、价款:甲方转让路段总价格为人民币 7659409.62元。
二、支付:见借款合同
第三条 甲方义务
甲方义务。甲方于借款合同到期之日无法归还乙方借款 时,将在建工程农三师 2013年通连公路工程 46团第二合同 段(等外级公路,全长 25公里)转让给乙方。
第四条 生效条件
本协议自各方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在本协议 上签字并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
第六条 其他
本协议一式两份, 具有相同法律效力。 各方当事人各执一份, 其他用于履行相关法律手续。
甲方 (盖章 ) :乙方 (盖章 ) :
代表人 (签字 ) :代表人 (签字 ) :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签订地点:签订地点:
在建工程转让协议
在建工程转让协议书
转让方:xx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下称“甲方”)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受让方:XX(下称“乙方”)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鉴于:
1.2012年1月8日,工程建设单位XX与XX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签订《XX工程》,将工程承包给施工方XX建设工程有限公司;2012年1月12日,由于施工方业务调整等其他因素,不能继续进行工程施工。
2.甲方拟将取得的上述在建工程转让给乙方。
甲、乙双方因在建工程转让事宜,经协商一致,签署本协议,共同遵守执行。
第一条 转让内容
甲方转让给乙方的转让内容为:
位于XX的人饮工程。上述转让内容以下统称“工程”。
第二条 价款及支付
一、价款
甲方转让工程总价格为人民币983000元。
二、支付
1.本协议自生效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支付总价款的20%,计人民币136600元;
2.下列条件全部满足之日起90个工作日内支付总价款的80%,计人民币546400元:
A.甲方已依据工程主管部门验收合格后将工程交付给建设单位;
B.甲方与乙方/乙方指定的民事主体正式签署《在建工程转让协议书》,将工程转让给乙方/乙方指定的民事主体;
C.工程主管部门验收合格并接受工程竣工资料,受理工程竣工决算等相关资料。
3.工程建设完成后八个月之内,工程不出现任何质量问题,相关主管部门也认可工程完工后无任何问题后,甲方将拨付全部工程款给乙方。
第三条 双方义务
一、甲方义务:
A.甲方将工程转让给乙方后,不得在参与工程建设,但必须监督乙方按照《XX工程》施工内容进行施工。
B.甲方在工程竣工并验收合格后,不得以最初施工方的名义领取工程款,工程主管部门在工程竣工进行款项拨付时可以按照《在建工程转让协议书》拨付乙方(XX)工程款。
二、乙方义务
1.如期支付工程转让款5%;
2.协助完成工程竣工资料。
3.按期完成工程,并保证工程质量。
第四条 协议变更与解除
一、修改本协议须经双方协商一致并签署书面补充协议:
二、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甲方有权解除协议:
A.乙方逾期付款超过120个工作日;
B.乙方未能协助甲方完成竣工资料。
三、出现下列情形之一,乙方有权解除协议:
A.甲方未于本协议规定期限将工程相关资料转让给乙方,未办理相关转让手续;
B.未经乙方书面同意,甲方将工程转让给乙方/乙方指定的民事主体之外的人。
四、解除协议书面通知到达相对方之日起,本协议即告解除。
五、本协议解除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甲方将已收取的工程转让款退还乙方。
六、本协议的解除不影响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
第五条 违约责任
任何一方违反本协议规定,须赔偿相对方因此遭受的损失。
第六条 合同的变更
当事人如需要修改合同条款或者合同未尽事宜,须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补充协定,补充协定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第八条 不可抗力
任何一方因有不可抗力致使全部或部分不能履行本协议或迟延履行本协议,应自不可抗力事件发生之日起三日内,将事件情况以书面形式通知另一方,并自事件发生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另一方提交导致其全部或部分不能履行或迟延履行的证明。
第九条 争议的解决
本协议各方当事人对本协议有关条款的解释或履行发生争议时,应通过友好协商的方式予以解决。如果经协商未达成书面协议,则任何一方当事人均有权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条 权利的保留
任何一方没有行使其权利或没有就对方的违约行为采取任何行动,不应被视为对权利的放弃或对追究违约责任的放弃。任何一方放弃针对对方的任何权利或放弃追究对方的任何责任,不应视为放弃对对方任何其他权利或任何其他责任的追究。所有放弃应书面做出。
第十一条 后继立法
除法律本身有明确规定外,后继立法(本协议生效后的立法)或法律变更对本协议不应构成影响。各方应根据后继立法或法律变更,经协商一致对本协议进行修改或补充,但应采取书面形式。
第十二条 通知
本协议要求或允许的通知或通讯,不论以何种方式传递均自被通知一方实际收到时生效。
前款中的“实际收到”是指通知或通讯内容到达被通讯人(在本协议中列明的住所)的法定地址或住所或指定的通讯地址范围。
一方变更通知或通讯地址,应自变更之日起三日内,将变更后的地址通知另一方,否则变更方应对此造成的一切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第十三条 协议的解释
本协议各条款的标题仅为方便而设,不影响标题所属条款的意思。 第十四条 生效条件
本协议自各方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在本协议上签字并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
第十五条 其他
本协议一式三份,具有相同法律效力。各方当事人各执一份,其他用于履行相关法律手续。
甲方(盖章):_________ 乙方(盖章):_________ 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签订地点:_________ 签订地点:_________
在建房产转让协议
在建房产转让协议
转让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下称“甲方”)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职务: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受让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下称“乙方”)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职务: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鉴于:
1.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_________法院作出_____________中法执字第_____号《民事裁定书》,将_________(建筑面积共计_________平方米)裁定给甲方;
2.甲方拟将取得的上述在建工程转让给乙方。
甲、乙双方因在建工程转让事宜,经协商一致,签署本协议,共同遵守执行。
第一条 标的物
甲方转让给乙方的标的物为:
位于_________________(建筑面积共计_________平方米)。上述标的物以下统称“房产”。
第二条 价款及支付
一、价款
甲方转让房产总价格为人民币_________元。
二、支付
1.本协议自生效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支付总价款的_________%,计人民币_________元;
2.下列条件全部满足之日起90个工作日内支付总价款的_________%,计人民币_________元:
A.甲方已依据《民事裁定书》将房产权属证书办至甲方名下;
B.甲方与乙方/乙方指定的民事主体正式签署《商品房购销合同》,将房产转让给乙方/乙方指定的民事主体;
C.本市房地产交易中心受理房产过户申请。
3.房产权属证书办至乙方/乙方指定的民事主体名下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支付总价款的_________%,计人民币_________元。
第三条 税费
1.甲方依据《民事裁定书》办理房产权属证书所需税费由甲方负担;
2.甲方将房产转让给乙方/乙方指定的民事主体所需税费按照法律规定由甲方与乙方/乙方指定的民事主体各自负担。
第四条 双方义务
一、甲方义务。房产权属证书及过户手续由甲方负责办理,具体如下:
1.甲方于本协议生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依据《民事裁定书》开始办理房产权属证书;
2.甲方依据《民事裁定书》取得房产权属证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下列事项:
A.与乙方/乙方指定的民事主体签署《商品房购销合同》;
B.开具售房发票;
C.向本市房地产交易中心提交房产过户申请及相关资料。
二、乙方义务
1.如期支付房产转让款;
2.协助办理房产权属证书。
第五条 协议变更与解除
一、修改本协议须经双方协商一致并签署书面补充协议:
二、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甲方有权解除协议:
A.乙方逾期付款超过120个工作日;
B.乙方未能协助甲方办理房产证书。
三、出现下列情形之一,乙方有权解除协议:
A.甲方未于本协议规定期限将房产权属证书及办至甲方名下;
B.甲方未于本协议规定期限将房产权属证书及办至乙方/乙方指定的民事主体名下;
C.甲方对房产的权益存在瑕疵,包括但不限于:不具有所有权、行使权利受到限制、无法取得房产权属证书、无法将房产权属证书办至乙方/乙方指定的民事主体名下;
D.未经乙方书面同意,甲方将房产抵押/转让/赠与/投资/抵债给乙方/乙方指定的民事主体之外的人。
四、解除协议书面通知到达相对方之日起,本协议即告解除。
五、本协议解除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甲方将已收取的房产转让款退还乙方。
六、本协议的解除不影响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
第六条 违约责任
任何一方违反本协议规定,须赔偿相对方因此遭受的损失。
第七条 合同的变更
当事人如需要修改合同条款或者合同未尽事宜,须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补充协定,补充协定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第八条 协议附件
本协议附件包括但不限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九条 不可抗力
任何一方因有不可抗力致使全部或部分不能履行本协议或迟延履行本协议,应自不可抗力事件发生之日起三日内,将事件情况以书面形式通知另一方,并自事件发生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另一方提交导致其全部或部分不能履行或迟延履行的证明。
第十条 争议的解决
本协议各方当事人对本协议有关条款的解释或履行发生争议时,应通过友好协商的方式予以解决。如果经协商未达成书面协议,则任何一方当事人均有权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一条 权利的保留
任何一方没有行使其权利或没有就对方的违约行为采取任何行动,不应被视为对权利的放弃或对追究违约责任的放弃。任何一方放弃针对对方的任何权利或放弃追究对方的任何责任,不应视为放弃对对方任何其他权利或任何其他责任的追究。所有放弃应书面做出。 第十二条 后继立法
除法律本身有明确规定外,后继立法(本协议生效后的立法)或法律变更对本协议不应构成影响。各方应根据后继立法或法律变更,经协商一致对本协议进行修改或补充,但应采取书面形式。
第十三条 通知
本协议要求或允许的通知或通讯,不论以何种方式传递均自被通知一方实际收到时生效。
前款中的“实际收到”是指通知或通讯内容到达被通讯人(在本协议中列明的住所)的法定地址或住所或指定的通讯地址范围。
一方变更通知或通讯地址,应自变更之日起三日内,将变更后的地址通知另一方,否则变更方应对此造成的一切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第十四条 协议的解释
本协议各条款的标题仅为方便而设,不影响标题所属条款的意思。
第十五条 生效条件
本协议自各方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在本协议上签字并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
第十六条 其他
本协议一式_________份,具有相同法律效力。各方当事人各执_________份,其他用于履行相关法律手续。
甲方(盖章):_________ 乙方(盖章):_________
代表人(签字):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签订地点:_____________ 代表人(签字):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签订地点:_____________
在建工程转让协议
土地使用权转让协议
转让方: (甲方)
受让方: (乙方)
经双方友好协商,以上协议当事人就甲方名下的 网球中心工程及相关土地使用权转让事宜达成以下协议:
一、项目概况
1 建设用地情况:项目用地位于北京市 。总建设用地 平方米,总建筑面积 平方米,其中地上建筑面积 平方米,地下建筑面积 平方米,容积率 。详见规划审批文件。
2 政府审批文件:
取得规划意见书、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建筑工程规划许可证;
取得《国有土地使用证》,已经签订《北京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3工程现状为:地上 ;市政配套 。土地现状: 4土地四至: (详见 )
二、转让方式
1. 甲方按在建工程转让的方式将项目整体转让给乙方,所转让项目符合《北京市城市房地产转让管理办法》第十条的规定。
2 .转让手续的办理:按照北京市国土资源局的规定,按土地使用权转让(有在建工程)的程序进行。
甲乙双方应于本协议签订后 日内,完成项目转让,即将本项目国有土地使
用权手续办理至乙方名下,并且将规划、施工许可等政府审批文件相应变更至乙方名下。
3 .转让价款的支付:
3.1总转让价款为 人民币6000万元。
3.2本协议签订后10日内,乙方支付2000万元作为首付款,
3.3甲方按现状工业用地性质办理过户手续。将土地使用权转让文件、手续准备完成,提交给国土资源局,取得受理通知单后10内, 乙方应当向甲方提供4000万元的履约保函,作为后续4000万转让款的担保。
3.4乙方将在 (位置)甲方拥有使用权的土地上(具体详见附件图 )为甲方建设施工造价约4000万元的写字楼一栋(约一万平方米,该建筑要求达到的标准为包括但不限于内外装修齐备,各项设施齐备,达到可用于出租的标准,建设标准双方将制定具体细则作为本合同的附件),甲方将全程委派人员监督该工程的建设。双方同意以该建筑的施工造价折抵乙方应当支付的转让款。最终该写字楼的施工造价由双方按该建筑工程的成本价进行核算,高于4000万的部分,甲方向乙方按实际补偿;如工程造价低于4000万的,乙方对甲方按实际补偿。
3.5乙方负责为甲方建设的写字楼工程,应当保证在甲方转让的该土地招拍挂上市后1年内(最迟 天)完成建设并交付甲方验收。如乙方延迟竣工或延迟向甲方交付的,乙方应当按4000万元 的万分之3每日的标准向甲方支付违约金。同时甲方有权选择要求乙方继续交付写字楼或者要求乙方按4000万现金支付甲方。
3.6本合同涉及的所有土地、建筑物转让过户中发生的相关税、费均由乙方承担。
4.甲方将协助乙方将本项目用地规划性质变更为非工业用地,完成时间力争于2007年6月30日前(因须由规委审批,故不做确切保证,时间可以延后)。 如本项目涉及的土地性质不能变更为规划非工业用地的。乙方可以退还该土地,甲方退还乙方首付款2000万及利息(银行同期存款利息),本合同解除。 另外,甲方将协助乙方将南海两地块用地性质变更为非工业用地,完成时间力争于在2007年6月30日前。
三、阶段性共管
在本协议签订后,乙方支付第一笔款项后,乙方即可以向甲方派出管理人员,协调和促进双方的项目转让工作。
在完成土地使用权转让之前,甲乙双方可以成立管理委员会,共同管理项目。具体事宜另行订立协议。在此期间,甲、乙双方采取对甲方进行阶段性共管的方式完成本项目的运作。
四、移交
在甲方将工程移交给乙方时,应相应地做好与施工单位、设计单位、监理单位的工作移交,确保乙方顺利接收在建工程。移交时,甲方应将所有项目文件、资料的原件移交给乙方。
五、 违约责任
1、 本协议生效后,任何一方违反本协议均视为违约。逾期完成合同义务或逾期付款的,违约方应按照应付款(或已收款)总额的日万分之二的标准向守约方支付违约金。
2、在进行房地产项目转让、过户时,对本项目进行的土地(房地产)评估价,对甲乙双方和项目公司没有约束力;评估工作及评估结果仅作为办理项目转让手续的文件使用和作为计税(费)的依据。
3、甲乙双方无故终止本合同的,违约方应当向对方支付 万元的违约金。
六、合同的终止
1.本合同因下列原因而终止:
1.1.本合同正常履行完毕;
1.2.合同双方协议终止本合同的履行;
1.3.不可抗力事件导致本合同无法履行或履行不必要。
2.对本合同终止有过错的一方应赔偿另一方因合同终止而受到的损失。对合同终止双方均无过错的,则各自承担所受到的损失。
七、争议的解决
1.合同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果经协商不能达成协议,则双方同意在本项目注册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在诉讼期间,除了必须在诉讼过程中进行解决的那部分问题外,合同其余部分应继续履行。
八、合同的补充、修改和变更
1.双方协商一致,可以对本合同进行补充、修改或变更。
2.对本合同的任何补充、修改或变更必须以书面形式进行。
3.双方签订的补充协议以及修改或变更的条款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九、协议的生效时间、文本及其它约定
1.本协议自各方签字盖章之日生效。
2.本协议一式四份,甲方、乙方各执二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3.对本合同,各方必须亲自履行,未经对方书面同意,不得转让合同的权利或义务。
本合同附件包括:
1
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