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现代人来说,「教义」是何等可怕的字眼,人们避之唯恐不及。
那些严肃看待我们信仰的人,就是那些真心相信基督教信仰的人,常常听人说,我们应该放弃教义,因为教义会带来分裂,我们要「包容」,要「宽容」,这样才能和睦相处,彼此相爱。
但是问题是,「包容」和「宽容」也是教义。
造成纷争的不是教义。教义应该是可以把人聚合在一起的。因为人与人之间共同的联结应该是真理。这就是为什么为真理争辩是值得的。
许多人说要去掉教义,要宽容,好让我们彼此相爱。但是如果没有共同的教义,我们的爱要建立在什么基础上呢?所以,我们不应该去掉教义,而是要去掉谎言。如果教义所说的是真理,除了试图去说服人相信外,你还能做什么呢?柴斯特顿说,不喜欢已经定义好的教义,背后真正的意思其实是偏好未经过检验的教义。
那些持守宽容的教义的人,当然不知道他们也是有教义的,是很武断的。事实上,他们的教义是很含糊的。但是他们基本的信念是因为他们认为既然有例外,因此就没有规则。不过,有例外存在,即使是容许例外的存在,也不能证明宽容的教义,反而是证明要有规则。当我们环顾四周,就可以明白「例外」证明了规则是存在的。”
在此基础上,我还想多说几句。
首先,宽容从来都是相对的,是受教义约束的。华腓德和卡森都先后指出,那些竭力强调宽容的人,其实本质上是不宽容的。因为“要宽容”就是他们基本的教义,当他们对那些不宽容的人加以痛斥,甚至怒目以向时,他们事实上是对那些持与他们不同教义者的不宽容。甚至那些自称可以宽容一切的后现代主义者,他们的宽容也是建立在他们自己的教义,即根本就没有客观的、绝对的真理之上而已。
其次,圣经的爱,或者说,神的爱,是非常强调原则的。宽容是建立在原则之上的。的确,爱是“凡事包容”,但同时也别忘记,爱是“不喜欢不义,只喜欢真理。”“喜欢”意味着强烈的情感,而一个“只”意味着独断。爱中的“凡事包容”必须被这种独断的对真理的充满情感的喜欢所限制和平衡(虽然原文中并没有这个“只”,但这个“只”的确反映出保罗的基本意思,即“不义”和“真理”之间强烈的对立和不相容)。实际上,我们的爱永远都是效法神的爱。那么,神是无原则的宽容的神吗?当那些在旷野的以色列人拜偶像时,神宽容了吗?当末日审判时,神会宽容吗?
再次,教义是基督教的本质。那些喜欢片面引用“爱的真谛”的人,千万不要忘记“爱的真谛”的作者同样也说过这样两句话:
【加1:8】 但无论是我们,是天上来的使者,若传福音给你们,与我们所传给你们的不同,他就应当被咒诅。
【加1:9】 我们已经说了,现在又说,若有人传福音给你们,与你们所领受的不同,他就应当被咒诅。
宗教改革时期,伊拉斯谟试图调和改教家与罗马天主教的关系,写信给马丁路德,强调基督教的本质是生活与实践(意思是,你们不要为教义这种次要的东西争来争去了,都乖乖的活出基督就好)。马丁路德斩钉截铁的回应道(大意),“不,伊拉斯谟先生,你完全搞错了。基督教的本质就是教义!”
最后,也规劝一些自称不喜欢“神学”的弟兄姐妹:我们的信仰就是神学;你每天的生活就是神学。你每天的祷告,每天与人相处,每天和人对话,每天面对各种难题,甚至每天的吃饭睡觉,都涉及到你对神,对人,对神所造的世界,对神与人的关系等的认识,这些就是教义。不喜欢“神学教义”,不意味着没有“神学教义”。恰恰相反,每个人都在自己的“教义”的规范下生活;每个人,或者是有意识,或者是潜意识,都是“神学家”。所以,问题不在于你有没有神学,而在于你有没有好的、对的神学。
宽容的底线:警惕一个无原则的社会
宽容的底线:警惕一个无原则的社会 ■ 顾 骏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0月24日09:00 解放日报
宽容的社会不会容忍那种自己可以任意冲撞其他群体价值底线,反过来却要求别人宽容的荒唐逻辑。人类不同文化,不同群体在基本价值观上彼此尊重,是多元社会、宽容社会的最后原则,这一原则被突破,将意味着进入一个无原则的社会,在这个社会中人类将失去道义约束乃至文化约束,而进入普遍冲突状态。
最近一条化妆品广告因为用“儿子希望长大了娶妈妈”来表达青春不老的创意,引 发一片争议。反对者称之为“乱伦广告”,大加挞伐;欣赏者则认为,广告中儿子的话只是“童言无忌”,不但十分正常,而且充满家庭温馨。最引人注意的是,争论中高调凸现的宽容主张成了主调。
广告本身到底是否涉嫌“乱伦”,可以暂不作讨论,但对“宽容”一说,倒先有讨论明白的必要。近年来各种挑战社会主流价值观和道德规范的广告、视频制作乃至“行为艺术”,不断出现,大有蔓延之势,而且每当此类作品激起社会舆论反响之时,都可以听到宽容之说。似乎一切都不是问题,唯有批评者的心胸狭窄,容不得人,才是问题。是的,中国社会曾经只有一种声音,只有一条标准,缺乏宽容的精神和空间。改革开放以后,生活方式多样了,价值观念多样了,评判事物的标准也多样了,在个人选择机会增加的同时,宽容别人的选择也成为生活中人际相处的一条越来越重要的原则。何况社会变迁速度极快,过去认为理所当然的标准,现在受到不无道理的质疑,更是完全正常的事情。不过,随着宽容成为模式,现在要想不宽容,也已经非常不易。即使你不宽容,别人也不会把你当回事,你也得眼睁睁地看下去,逃也逃不掉。所以,宽容不但成为价值,成为流行,甚至成为强迫。但也正因为宽容成为强求,我们就不能不反过来问一个问题:宽容本身有没有底线?
“宽容的底线”听上去像是一个词语矛盾,似乎既然要宽容对待,那还坚持什么底线呢?如果要坚持,那不就是不宽容了吗?其实,所谓“宽容的底线”涉及的首先不是某项特定的价值标准,而是对宽容本身的最低要求。宽容作为原则,必须是双向的,其最起码的要求是“希望得到别人宽容的人,必须先宽容别人,起点就是不随意冒犯别人”。一个真正宽容的人,在公开表达自己的时候,会顾及他人的感受,不去触犯其价值和标准。相反,只顾自己,不顾别人,还一味要求宽容,那不叫宽容,而叫唯我主义或自我中心主义。唯我主义不可能宽容,因为唯我主义者从来就只知有己,不知有人。
近年来,一些所谓的宽容倡导者所要维护的常常是突破规范的涉性言行。某些前卫人士在性问题上表现得相当洒脱,既不考虑传统,更不顾及其他人的感受,所以每每激起反响。但反响的激烈似乎只引发了新的亢奋,前卫者愈趋洒脱,反对者愈显保守过敏。其实,这不是一个简单的“前卫-保守之争”就可以解说的。“性”毕竟不是什么普通事务,可以拿来随意展示,因为不同群体有不同的看法。笔者曾在英国看到,成人用品商店虽然地处闹市,但店堂深藏在建筑内,看不到沿街橱窗陈列,而且在展示区域入口处,按照规定,地上划有一条红线,一直延伸到墙上,并在成人齐眼高的位置,写上提示:“跨过这条线,您可能看到与您所持价值观不相符合的东西。”换言之,人们的价值观是否“被冒犯”,是个人可以选择的,而不是无法拒绝的。
诸如此类的规定一方面体现了对各种不违反法律的现象的“宽容”;另一方面则体现了对那些不接受此类事物的个人及其价值观的“宽容”。这种同时顾及不同价值观的安排,避免了对一方宽容就是对另一方冒犯的难处,正是“宽容的底线”的道理所在。随意将别人无法接受的东西不加考虑地展示在别人眼前,还让人“不愿看,闭上眼睛就是了”,那是明显的霸道有余而宽容不足。
即使对广告中的一句童言,到底作何理解,允许见仁见智,但广告创意人和宽容倡导者也应该意识到,懵懂幼童之语一旦被成人有意使用以谋取商业利益,就没有资格享受“无忌”的特权。应该意识到不仅母子对话,而且夫妻之间情到浓处之语,都非常“温馨”,但不能因此就不加区别地广而告之。应该意识到,不是所有的人都像他那样理解广告创意。应该想到,这种貌似天真又暗示明显的创意难免冒犯别人,所以有必要收敛自己,或者躲到角落里独享这一创意,或者关起门来与同好们共享,而不是无所顾忌地向社会公众随意传播,更不能冒犯了别人,还责备别人不宽容或不肯“闭上眼睛”。
其实,一段时间以来,许多恶搞历史人物的作品,也得到了“宽容”甚至纵容,那种只要不是自己所信仰的,就可以不顾别人,胡乱曲解乃至亵渎的做法,明显越出了“宽容的底线”。这种躲在宽容的掩体中却对别人的信仰不表任何尊重的心态和行为,所缺少的正是最起码的宽容和对“宽容的底线”最起码的遵守。
建设一个宽容的社会是大多数人都愿意持续努力来实现的前景,但宽容的社会不会容忍那种自己可以任意冲撞其他群体价值底线,反过来却要求别人宽容的荒唐逻辑。一个迅速发展的社会可以容忍许多原则被突破,但不能容忍“底线”原则被随意突破。人类不同文化,不同群体在基本价值观上彼此尊重,是多元社会、宽容社会的最后原则,这一原则被突破,将意味着进入一个无原则的社会,在这个社会中人类将失去道义约束乃至文化约束,而进入普遍冲突状态。人类之间价值观冲突从来就比物质利益冲突来得更激烈、更狂暴,后果更严重,这是任何一个稍具社会科学常识的人都知道的。
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提出了建设和谐文化的概念,要求尊重差异,包容多样,最大限度地形成社会思想共识。和谐文化概念具有相当丰富的内涵,可以作多方面的阐述,相互尊重、彼此宽容是其中必然具有的要素,但不尊重底线、不寻求共识的宽容,只能造成不和谐,不会是真正的宽容。为了实现文化和谐,促进社会和谐,我们需要把握宽容的精神,以符合宽容本意的方式实践宽容。
(作者为上海大学教授、上海高校社会学E-研究院特约研究员)
无原则的爱是溺爱
无条件无原则的爱是溺爱
生活场景:
睡觉前, 珊珊告诉妈妈, 她要吃个小兔子形状的棒棒糖才肯睡, 妈妈告诉她家里已经没 有了,明天去买。这下珊珊不依不饶了,非要吃了才肯睡,妈妈一再强调家里真的没有了, 并答应她天亮了商店一开门就去给她买,可是珊珊说什么也不答应,哭得肝肠寸断。爸爸、 外公外婆不得不深夜穿好衣服,沿路一家一家“搜查”24小时营业的店铺,甚至给自己的 亲友打电话询问他们家有没有这样的棒棒糖, 可是都没有找到。 最后, 妈妈不得不敲开了并 不是很熟悉的邻居家的门,因为这个棒棒糖就是下午在小区玩耍时邻居给珊珊的。
专家解析:
溺爱,给孩子的温柔陷阱
现在的孩子都是家里的独宝, 一大家子的人宠着, 一些妈妈是无条件地服从孩子的指挥, 想法设法满足孩子的一切要求,至于要求是否合理,全然不顾。这种无条件无原则的母爱, 不会跟孩子讲道理,只是一味地宠惯,孩子说东就是东,要什么给什么。
一位母亲为她的孩子伤透了心, 她不得不去找教育专家咨询。 专家问:“孩子第一次系 鞋带的时候打了个死结,你是不是不再给他买有鞋带的鞋子?”母亲点了点头。专家又问:“孩子第一次洗碗的时候,弄湿了衣服,你是不是不再让他走近洗碗池?”母亲说“是”。 专家接着问:“孩子第一次整理自己的床铺, 整整用了 1个小时, 你嫌他笨手笨脚, 对吗?” 这位母亲惊愕地看了专家一眼。 专家又说道:“孩子大学毕业去找工作, 你又动用了自己的 关系和权力。 ”这位母亲从椅上站起来, 惊愕地问专家说:“你怎么知道的?”专家说:“从 那根鞋带知道的。”母亲接着问:“以后我该怎么办?”专家说:“当他生病的时候, 你最 好带他去医院; 他要结婚的时候, 你最好给他准备好房子; 他没有钱时, 你最好给他送钱去。 这是你今后最好的选择,别的,我也无能为力。”
在孩子成长的道路上, 存在着一个非常温柔的陷阱, 而这个陷阱恰是那些过分保护孩子 的母亲亲手挖掘的,掉进陷阱里的孩子,从小在妈妈的庇护下长大,逐渐丧失了自立能力。 如此百依百顺的母爱,其实就是溺爱。
每一位母亲,天性里都对自己的孩子充满了关爱和责任感,为他付出, 不辞辛劳, 不图 回报。 在“爱”面前, 太多母亲自愿做孩子的“自我延伸”, 心甘情愿地去接受孩子的指挥, 却未曾想到,这种看似爱孩子的行为,因为有着“无条件、无原则”的前提,悄然地变成了 吞噬孩子的温柔陷阱。
孩子作为家中唯一的“中心”, 做母亲的, 对着这个自己身上“掉下的肉”, 自然更是 宠爱加倍, 母爱泛滥。孩子本是一张纯净的白纸, 只是在外界环境的影响下,渐渐有了不同 的色彩。
母亲爱孩子,爱得没有原则,会给孩子一个错觉:妈妈如此爱我,我要什么,她都会答 应,所以,无论如何,我的要求都是能够被满足的。日久天长,孩子就会滋生一种“以自我 为中心”的心态, 认为这个世界的中心就是自己, 自己的愿望就一定要被满足, 一旦不能达 到,那么就会有一些极端的行为发生。这种只有自己、没有别人、任性而自私的性格,正是 由于母亲没有条件、 没有原则的爱代替了理智教育之后产生的恶果。 将缺点视为优点, 把胡 闹当作聪明, 盲目的母爱蒙蔽了母亲的双眼, 也蒙蔽了孩子的心灵。 我们给孩子提供什么样 的爱,孩子就以适应这种爱的方式成长。
真爱以孩子的成长需要为核心, 在孩子不同的发展阶段给予他不同方式的爱。 与真爱相 对应的是无条件、无原则的爱——溺爱。 这看似自我牺牲的爱,其实是懒惰的爱。 溺爱是陷 阱,实际上,溺爱孩子的母亲只是在满足自己的需要,但它却披着一切为了孩子的外衣,变 得仿佛不可指责。
无原则无条件的溺爱——毁了孩子
被溺爱包围的孩子,经常伪装得很强大,背后,却隐藏着被却有着三个常见的恶果:溺爱,不良行为的源头
依赖。 即对亲密关系的严重依赖。他们不能接受独立,必须和其他人黏在一起,必须通 过其他人对自己的在乎,才能觉得自己有加之,他们先是依赖父母,最终依赖配偶或子女。 他们是配偶和子女的地狱, 因为他们只知道提出要求, 让别人关注自己, 却对别人的感受视 而不见。
伤害别人。 他们会发现, 一旦离开了亲人自己什么都不是, 所以会出现严重的自卑心理。 但是他们自大惯了, 不能接受这种自卑, 所以会把自卑转嫁到别人身上, 变本加厉地伤害别 人。
任性。 溺爱让他们养成了自私自利的自我中心主义, 这导致他们严重缺乏同情心。 他们 习惯了愿望立即被满足, 没有学会愿望的满足需要时间, 而且得依靠自己的努力去实现。 “我 要,我立刻就要”。成了他们的习惯。
溺爱,心理健康的破坏者
溺爱对孩子的心理健康危害很大, 一方面容易使孩子形成固执骄傲、 唯我独尊的乖张个 性,缺乏抗挫折的能力; 另一方面, 限制了孩子的独立意识, 压抑了孩子的创造性和进取精 神。过度去保护孩子,时间长了,孩子会觉得什么事情都不需要自己去做,在他的意识里, 妈妈会为自己做好一切, 依赖心理就这么滋长起来了, 孩子主动去做事情去探索世界的积极 性同时被扼杀了。
妈妈用无条件无原则的爱为孩子铺好要走的路, 使孩子逐渐丧失了自己开路的能力, 在 遇到困难的时候, 往往垂头丧气甚至无法承受一点小小的挫折。 通常骄傲势力的孩子也成长 于溺爱的环境中, 从小就认为人人都应该顺从自己的意志, 一遇到不顺心的事情就大发脾气,
不懂得体谅他人,这都是无条件无原则的母爱衍生出来的问题。英国教育界有句名言
——“溺爱的双亲应该记住:每样事都替孩子做,不希望孩子做什么事,这是对他有害的。 孩子通常不需要娇养,他们要能尽职负责;过度的溺爱与娇养其结果是侮辱。—— (英 ) 利 斯”。
溺爱,孩子创造力的杀手
过度的保护是对孩子创造力的扼杀。 事实上, 孩子们最原始的愿望都是想通过自己的努 力来满足自己的好奇心和需求, 所以在还不会讲话的时候, 便会用表情和声音传达出他的兴 趣点。 这种与生俱来的好奇心是产生成功欲望的一种动力, 而妈妈过多的干预, 过分的保护, 逐渐地扼杀了孩子认识世界的积极性, 让他懒于去实践, 去追求, 因为一切只要跟妈妈撒撒 娇就可以轻松实现。 孩子迟早要面对社会,一个没有独立意识,个性霸道乖张,以自我为中 心,缺乏创造力的孩子,如何能不碰壁,这个结果不是恰好和妈妈溺爱的初衷相悖了吗?! 本想给孩子最如意的生活, 结果反倒为孩子的成长生涯徒增麻烦, 所以, 妈妈是不是应该考 虑适当放手, 让你的孩子积极、 健康地成长呢?美国著名作家马克·吐温曾说“一个健全的 男孩子, 一生之中总有一个时期, 会热烈地盼望前往某个不知名的地方, 去挖掘埋藏已久的 宝物。”就让孩子自己去探宝吧,适当指引就好。
妈妈反思:
其实父母真的很爱珊珊,才会半夜不辞辛苦, 不顾“面子”, 四处忙碌,只为了寻找一 块让宝宝不再哭闹的棒棒糖。没有原则和条件的爱,只会爱得越多,给孩子的伤害越大。如 果爸爸妈妈再任由珊珊如此下去,最终也会不可避免地成为那个“伤透了心的母亲”。
因此, 当孩子提出不合理的要求或是做错事情的时候, 要诱导他懂得什么是对, 什么是 错,什么该做,什么不该做,严格要求,不要随意迁就。
<婴儿母亲>>
浅论罪疑从无原则的内涵
中图分类号:D924 文献标识:A 文章编号:1009-4202(2010)03-108-01
摘 要 疑罪从无原则是一条已经比较成熟的刑事司法原则,我国现行《刑事诉讼法》也已在相关条文中表达了疑罪从无原则的基本内涵,但在我国的实务实践中的贯彻和落实情况却不尽人意,本文通过反思河南赵作海案来分析疑罪从无原则的发展及基本价值内涵,以进一步明确疑罪从无原则在我国刑事司法中的运用价值。
关键词 疑罪从无 内涵 证据
一、疑罪从无原则发展
最早表述疑罪从无原则的是意大利法学家C.B.贝卡利亚,他在《论犯罪和刑罚》中明确表述,“在没有作出有罪判决以前,任何人都不能被称为罪犯。任何人,当他的罪行没有得到证明的时候,根据法律他应当被看作无罪的人。”而我国对疑罪从无原则引入却很晚,1994年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审理刑案件程序的具体规定》的批复中说明了疑罪从无的内涵:“人民法院对案件的主要事实不清、证据充分,而又确实无法查证清楚、不能证明被告人有罪的,判决宣告被告人无罪”。而被认为我国疑罪从无原则内涵的基本法律立场的是现行《刑事诉讼法》第12条的规定,具体条文是,“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第162条规定:“证据不足,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作出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的无罪判决。”
二、疑罪从无原则的价值内涵
1.疑罪从无原则的实质要求是排除合理怀疑,即排他性。排除合理怀疑是英美法系证明有罪与否的经典表述,而对于排除合理怀疑的定义却在学术界有很大争议。笔者认为英国法学家丹宁对“排除合理怀疑”的定义较准确,即,“证明标准必须得到妥适的确定,尽管这种标准不必达到绝对的肯定性,但都必须具有相当高的盖然性程度。排除合理怀疑的证明并不意味着此种证明已没有丝毫可疑的影子。如果不利于某人的证据非常有力,而有利的可能性甚微,那么此种可能性也可由这样的判决加以消除,即‘当然,它是可能的,但一点也不确实’。倘若如此,此案的证明即已达到排除合理怀疑的程度。但任何小于此种程度的证明都不够充分。”这种定义强调对证据 “确定性”的把握,这与我国对有罪判决的标准在本质上是相通的。但虽然学者对有罪判决的证明标准应当如何表述有不同认识,但从实践看,“排除合理怀疑”已逐渐被接受。而我国现行《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也表达了这种观点,如第162条第1款规定:“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据法律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作出有罪判决。”而具体到我国的实务中,由于“排除合理怀疑”该制度与我国的法律文化有些水土不服,完全替代可能会给实践带来困难。因此樊崇义教授认为,西方国家“排除合理怀疑”的表述可以看作我国刑事诉讼的证明标准表述为“排他性”……①。因此,只有在证据运用和调查上坚持证据的排他性,这样才能把握“排除合理怀疑”的合理内核,使其成为我国刑事司法上的一个准则。
2.疑罪从无原则的本质要求是降低疑罪的必判性。准确的定义疑罪是疑罪从无原则的基本要求,也是降低疑罪必判性的前提条件。但准确定义疑罪却有些争议,我国学术界对疑罪的定义有13种之多,但都并未能全面的结合我国实际进行定义。疑罪从文意上看就是并未实施违反刑事法律的行为或者并未确定本行为是否违反刑事法律。但从理论上来定义却很复杂。我国《刑事诉讼法》第12条规定:“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从这条规定可以看出,广义上的疑罪可以认为是未经法院判决的罪就应被认为疑罪。而如果如此定义疑罪,则疑罪从无原则则有失其适用的实践基础。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第三款规定:“证据不足,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作出证据不足,指控罪名不能成立的无罪判决。”同时,第171条第3款规定:“缺乏罪证的自诉案件,如果自诉人提不出补充证据,应当说服自诉人撤回自诉或裁定驳回。” 依据上述条文,笔者认为应从严把疑罪定义为,疑罪就是在刑事诉讼中,用尽一切可能侦查手段仍不能找出足以作出有罪判决的证据,经检察院或人民法院的规范审查后仍不能认定的罪名即为疑罪。
因此疑罪就是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足以依法审判,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中国古代对刑事司法的疑罪处理也有所规定,《唐律》规定:“疑,谓虚实之证等,是非之理均;或事涉疑似,傍无证见;或傍有闻证,是非疑似之类。即疑狱,法官执见不同者,得为异议,议不过三。”现今在实践中,由于缺乏配套制度的支持,导致公、检、法三机关不能在办案中严格坚持疑罪从无,甚至采取一种“差不多”的态度办案。此时人民法院应切实独立的行使审判职责,在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时做出无罪判决,而不是一味的要求补充侦查。同时,应顶住各方的压力,以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的人权保障为基本价值要求,对错案做到不受、不审、不判。
3.疑罪从无原则的现实要求是保护犯罪嫌疑人的切身利益。德国刑法学界通说认为,“如果法庭对判决中具有重要意义的认定尚存有疑虑,‘疑问时有利于被告人’(in dubio pro reo)原则和择一认定,有助于克服在举证结束后适用法律时产生的疑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93条规定:“……犯罪嫌疑人对侦查人员的提问,应当如实回答。但是对与本案无关的问题,有拒绝回答的权利。”第43条还规定:“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的方法获取犯罪嫌疑人的供述。”从立案侦查起,犯罪嫌疑人一般是处于被羁押的弱势状态,同时,由于我国现今的刑事司法中不规范处还有很多,因刑讯逼供的现象频发。而且由于我国刑事办案人员的水平还不是很高及一些客观上的原因,导致上述规定并不能很好的执行,甚至有些地方对这些关于程序的规定视而不见,导致一些冤假错案而出现,如佘祥林杀妻案和刚刚发生的赵作海案。
无原则服务客户的案例分析
无原则服务客户的案例
一、案例介绍
网点柜员为客户“李**”办理跨行汇款业务,业务委托书上付款人名称“张**”与对应的帐号(李**的账户)不符。经核实属“李**”为“张**”办理汇款业务,因商品交易合同上明确“张**”作为买方,卖方要求汇款凭证付款人名字须是“张**”才确定买卖关系,该笔款项是从“李**”账户上汇出,而“李**”在业务委托书上付款人栏填写为“张**”,与付款账号“李**”不一致,柜员在审核时更多的是考虑方便客户,故应客户要求进行了办理,同时在业务委托书上进行备注。
二、案例分析
无原则服务客户风险隐患较大。部分柜员以牺牲制度、损害银行利益来满足部分客户不合理的业务要求:如变相处理业务,绕道规避手续费等,最终造成服务标准不一,从而可能损害银行形象、造成银行利益受损的风险。
三、案例启示
(一)强化员工的合规管理意识。将规范操作、合规经营理念融入业务经营的始终。加强员工行为规范教育,学习制度、分析案件、铭记教训;坚持制度、灵活处理是化解矛盾的基础。为避免合规操作与优质服务这类矛盾的产生,通过与客户交流沟通、真诚服务,换位思考,既要坚持制度流程,更要灵活运用专业知识,达到化解客户异议的目的。
(二)提升专业素养,提高竞争力。客户对金融服务的需求越来越大,银行间的竞争也日渐多元化,在竞争中要立于不败之地,首先必须具备较强的专业素质,基于系统先进的操作人员的专业技能与服务态度两者是相辅相成的。
(三)坚持原则,公平、公正服务客户。为客户提供满意服务,必须以规定原则为底线。既能提供满意的服务又要维护银行的利益和规则,达到银行与客户双赢的最终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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