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访条例》规定信访案件三级终结制。第一个受理信访案件的单位或部门向信访人出具《信访事项答复意见书》后,如果信访人对答复意见不同意,就可以向其上级主管部门或上一级行政单位提出复查(《信访事项答复意见书》后均注明“如不同意本答复意见,可在30日内向xxxx提出复查”)。复查应提出书面申请,说明为什么不同意答复意见及相应的政策依据,以及有什么要求。复查单位受理后,30日内应出具复查意见。如果对复查意见仍不同意,按照同样的原则,再申请复查的上一级单位进行复核。如果对复核意见仍不同意,信访程序就走完了,信访部门就不再受理了(当然指的是同一个信访事项)。
信访程序之复查复核
一、信访事项复查复核申请的提出信访人对行政机关作出的信访事项处理、复查意见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信访事项处理、复查意见书之日起30日内请求原办理行政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复查、复核。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超过规定申请期限的,经说明情况,复查、复核机关同意,申请期限自障碍消除之日起继续计算。5名以上信访人提出共同的复查、复核申请,应当推选代表,代表人数不得超过5名,并履行授权委托手续。
(一)不属于复查、复核受理范围的事项。1.已经或应当通过诉讼、仲裁、行政复议等法定途径解决的;2.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或县级以上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职权范围内的;3.不属于本市行政机关行政职权范围内的;4.已经终结或正在处理、复查、复核的;5.其他不属于复查、复核事项受理范围的。
(二)信访人提出复查、复核申请,应当同时符合的条件。1.必须由不服信访事项处理、复查意见的原信访人提出申请;2.属于信访事项复查、复核范围,且属于复查、复核机关法定职权范围;3.不超过原信访事项的请求范围;4.有具体的复查、复核请求和事实、理由;5.其他有权复查、复核机关没有受理申请的;6.在规定的申请期限内提出。
(三)提出复查、复核申请需要提供的材料。信访人提出复查、复核申请,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并提供以下材料。1.申请书。内容包括:信访人的基本信息;复查、复核机关的名称和原办理、复查机关的名称;信访事项的基本情况;复查、复核的请求、事实和理由;日期及信访人签名或盖章。2.信访事项原处理、复查意见书(原件、复印件)。3.相关证明材料。4.其他有关材料。
(四)上一级行政机关的具体内涵。1、原办理、复查机关是各级人民政府的,应当向上一级人民政府提出申请;2、原办理、复查机关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的,可以向本级人民政府提出,也可以向上一级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实行垂直领导的,应当向上一级主管部门提出申请;3、原办理、复查机关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设立的派出机关的,应当向设立该派出机关的人民政府提出申请;4、原办理、复查机关是政府工作部门依法设立的派出机构的,且该派出机构是依照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规定,以自己的名义作出处理、复查意见的,向设立该派出机构的部门或者该部门的本级人民政府提出申请;5、原办理、复查机关是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的,向直接管理该组织的人民政府或者政府工作部门提出申请。 二、信访事项复查复核申请的受理复查、复核机关收到信访人的复查、复核申请,应当予以登记,并对材料进行初步审查,根据具体情况,在收到申请之日15日内分别按下列方式处理:(一)申请符合规定的,予以受理,并书面告知信访人,同时将申请书副本、相关材料送达原办理、复查机关。(二)申请不符合规定的,不予受理,并作出不予受理决定。(三)申请涉及多个问题的,既有符合规定的,也有不符合规定的,予以部分受理,并书面告知信访人相关情况。(四)申请材料不完备或者表述不清楚的,应当通知信访人及时补正。申请材料补正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不予受理决定书应当载明理由;对不属于本机关复查、复核事项受理范围的申请,应当同时告知信访人向有权机关提出。三、信访事项复查复核申请的办理
(一)复查、复核意见的作出及送达。复查、复核申请受理后30日内复查、复核机关必须作出复查、复核意见。但补正申请材料、中止等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内。复查、复核机关作出复查、复核意见后,应当在15日内将复查、复核意见书送达信访人。送达程序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对重大、复杂、疑难的信访事项,复查、复核机关可以组织听证,听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复查复核期限之内。
(二)复查、复核事项办理的中止。复查、复核机关受理复查、复核申请后,发现以下情形的,中止处理,并告知信访人:1.主要证据正在其他法定程序确认过程中;2.复查、复核事项涉及法律、法规、规章或政策适用问题,需要有权机关作出解释或确认;3.其他需要中止处理的情形。中止处理的原因消除后,应当及时恢复处理;中止期间不计入复查、复核期限。
(三)复查、复核事项的调解。复查、复核意见作出前,信访人和原办理、复查机关可以自行和解,也可以申请复查、复核机关调解。自行和解的,应当向复查、复核机关提交书面和解协议。复查、复核机关可以按照自愿、合法的原则进行调解。经调解达成协议的,复查、复核机关应当制作调解书,载明信访事项的请求、事实、理由和调解结果。调解书经双方签字,并加盖复查、复核机关印章后生效。调解未达成协议的,复查、复核机关应当及时作出复查、复核意见。达成和解、调解协议的,视为信访人撤回复查、复核申请。
(四)复查、复核申请的撤回。复查、复核意见作出前,信访人可以撤回复查、复核申请的,在提交书面申请后,可以撤回。撤回复查、复核申请的,复查、复核终止,信访人不得以同一事实、理由再次提出复查、复核申请。四、信访事项复查、复核意见的法律效力信访人对复查意见不服的,可以继续向上一级行政机关提出复核申请。信访人对复核意见不服,仍然以同一事实和理由提出投诉请求的,国家机关不再受理。 信访人在复查、复核意见作出后,仍以同一事实和理由重复或者越级信访的,有关机关工作人员应当对信访人进行劝阻和批评教育;有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行为的,由公安机关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信访人对信访事项处理,复查,复核意见不服的,怎么办
(一)信访人对行政机关作出的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书面答复之日起30日内请求原办理行政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复查。
收到复查请求的行政机关应当自收到复查请求之日起30日内提出复查意见,并予以书面答复。
(二)信访人对复查意见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书面答复之日起30日内向复查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请求复核。
收到复核请求的行政机关应当自收到复核请求之日起30日内提出复核意见。
(三)信访人对复核意见不服,仍然以同一事实和理由提出投诉请求的,各级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和其他行政机关不再受理。
什么是信访复查复核工作
展开全部 《信访条例》规定信访案件三级终结制。
第一个受理信访案件的单位或部门向信访人出具《信访事项答复意见书》后,如果信访人对答复意见不同意,就可以向其上级主管部门或上一级行政单位提出复查(《信访事项答复意见书》后均注明“如不同意本答复意见,可在30日内向xxxx提出复查”)。
复查应提出书面申请,说明为什么不同意答复意见及相应的政策依据,以及有什么要求。
复查单位受理后,30日内应出具复查意见。
如果对复查意见仍不同意,按照同样的原则,再申请复查的上一级单位进行复核。
如果对复核意见仍不同意,信访程序就走完了,信访部门就不再受理了(当然指的是同一个信访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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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访人对信访事项处理,复查,复核意见不服的,怎么办
根据《信访条例》第三十五条展开全部信访人对复查意见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书面答复之日起30日内向复查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请求复核。
收到复核请求的行政机关应当自收到复核请求之日起30日内提出复核意见。
复核机关可以按照本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举行听证,经过听证的复核意见可以依法向社会公示。
听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内。
信访人对复核意见不服,仍然以同一事实和理由提出投诉请求的,各级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和其他行政机关不再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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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访人对复查复核意见都不服,那他们的上司都被他们收买咋办
信访人对复查意见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书面答复之日起30日内向复查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请求复核。
1. 相关法律依据:根据《信访条例》第35条规定:信访人对复查意见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书面答复之日起30日内向复查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请求复核。
收到复核请求的行政机关应当自收到复核请求之日起30日内提出复核意见。
复核机关可以按照本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举行听证,经过听证的复核意见可以依法向社会公示。
听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内。
信访人对复核意见不服,仍然以同一事实和理由提出投诉请求的,各级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和其他行政机关不再受理。
参考资料信访人对复查、复核意见不服的,怎么办?.法帮网[引用时间2018-1-12]
信访答复不满意,要求上一级政府复查,对复查结果不满意要求上一...
这除了请和被请必须具名之外没有格式规定,不过是一种情况理由陈述+请求而已,在“有理、有据”前提下尽量有重点又简明地写,既不赘长惹人厌又明白你的实际情况和要求就可以了,在一到两千字内完成为妥。
当然,也要力避错别字以免引起误解。
由于你这是反复信访,分点陈述“理由”是焦点要突出才不至于轻易被忽略。
信访人对复查复核意见都不服怎么办?
展开全部 信访人对复查意见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书面答复之日起30日内向复查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请求复核。
相关法律依据: 根据《信访条例》第35条规定:信访人对复查意见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书面答复之日起30日内向复查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请求复核。
收到复核请求的行政机关应当自收到复核请求之日起30日内提出复核意见。
复核机关可以按照本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举行听证,经过听证的复核意见可以依法向社会公示。
听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内。
信访人对复核意见不服,仍然以同一事实和理由提出投诉请求的,各级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和其他行政机关不再受理。
参考资料 信访人对复查、复核意见不服的,怎么办?.法帮网[引用时间2018-1-12]...
如何理解信访复查复核中的撤销与变更的含义
复查,是指信访人对本省行政机关作出的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不服而提出申请,依法由原办理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对该信访事项处理意见及有关情况进行审查,并提出复查意见的行为。
复核,是指信访人对本省行政机关作出的信访事项复查意见不服或复查机关未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复查意见而提出申请,依法由原复查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对该信访事项复查意见及有关情况进行审查,并提出复核意见的行为。
复查、复核机关受理复查、复核申请后,发现以下情形的,中止处理,并告知信访人:(一)主要证据正在其他法定程序确认过程中;(二)复查、复核事项涉及法律、法规、规章或政策适用问题,需要有权机关作出解释或确认;(三)其他需要中止处理的情形。
中止处理的原因消除后,应当及时恢复处理;中止期间不计入复查、复核期限。
复查、复核机关中止、恢复处理,应当书面告知信访人。
复查、复核意见作出前,信访人要求撤回复查、复核申请的,在提交书面申请后,可以撤回。
对采用口头形式提出撤回复查、复核申请的,应当由不少于2名工作人员做好记录,并由信访人签名或盖章。
撤回复查、复核申请的,复查、复核终止,信访人不得以同一事实、理由再次提出复查、复核申请。
如果原办理、复查意见有主要事实不清、适用依据错误、违反法定程序、超越或者滥用职权、明显不当等问题,决定变更或者撤销。
信访复查委员会不予受理,还可以申请复核吗
复查请求的受理属下列情况的予以受理:(一)信访人对乡镇区政府就其所提信访事项作出的处理意见不服,应由上一级政府复查的,在30日内向市政府提出的复查请求;(二)信访人对市直有关部门就其所提信访事项作出的处理意见不服,应由市政府复查的,在30日内向市政府提出的复查请求。
属下列情况的不予受理:(一)信访人自收到乡镇区政府或市直有关部门就其所提信访事项作出的《信访事项答复意见书》之日起,超过30日提出的复查请求;(二)乡镇区或市直有关部门对信访人所提信访事项进行调查处理程序不符合有关规定,或意见不明确,或与信访人的请求不相符;(三)依法应当通过劳动仲裁、行政复议、司法诉讼等法定途径处理的信访事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以及县级以上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职权范围内的信访事项。
三、复查请求的办理(一)对信访人提出的复查的请求,根据问题的性质,按照“归口办理”和“一岗双责”的原则,委托市直有关部门代市政府进行复查。
(二)市直有关部门接到复查委托书后,应当自接到该复查委托书之日起20日内,认真进行复查,并形成书面复查意见,由单位主管领导审查签字,加盖公章,报经市政府主管副市长审核签字后,送市复查办公室。
(三)市直有关部门对在本部门已经处理过的信访事项,又受市复查办公室委托代市政府进行复查的,不能直接报送原处理意见。
应当认真进行复查,必要时要请市复查委员会相关成员和有关部门共同参与研究,提出复查意见,由单位主要领导审查签字,加盖公章,报市政府主管副市长审核签字后,送市复查办公室。
(四)对复查内容复杂且涉及多个市直部门的信访事项,由市复查办公室指定牵头部门及参与部门共同研究,提出复查意见。
牵头部门应当自接到复查委托书之日起20日内,召集参与部门共同研究,提出复查意见,经市政府主管信访工作的副市长审查签字后,送市复查办公室。
(五)对于重大、疑难、复杂信访事项,难以作出复查处理意见的,由市信访复查委员会及时提请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审定。
四、市复查办公室的办理程序(一)市复查办公室对信访人提出的复查请求,应当在收到5个工作日内进行登记、审查,决定是否受理。
对决定受理的,应当向信访人出具《信访事项受理告知书》,并自决定受理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市直有关部门送达代理市政府对该信访事项进行复查的委托书;对决定不予受理的,应当向信访人出具《信访事项不予受理告知书》。
(二)对交办委托的复查信访事项,适时进行追踪督导。
对超出期限没有提出复查意见的,向受委托部门下达催办通知书;对无正当理由不受理复查的,要通报批评;对因工作不负责任引发信访人越级上访并出丑滋事造成严重影响或发生进京非正常上访的,要追究责任单位相关领导和直接责任人的党政纪责任。
(三)市政府领导同意市直有关部门复查意见的,由市复查办公室填写《信访事项复查答复意见书》,加盖“藁城市人民政府信访事项复查专用章”,答复信访人。
其中,重要信访事项的复查意见报经市复查委员会主任审查同意后,答复信访人。
(四)对不符合有关程序规定或不明确的复查意见,退回受委托部门,重新研究提出符合程序规定、明确的复查意见。
五、附则(一)信访人不服复查意见的,可以请求石家庄市人民政府信访事项复查复核委员会复核,复核意见即为终结处理意见。
信访人未按法定时间提出复查或复核申请的,处理意见或复查意见视为终结意见。
对已有终结意见,仍以同一事实和理由信访的,市信访局、乡镇区和有关部门不再受理。
(二)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党群机关、各人民团体、企事业单位可参照执行。
(四)本办法由藁城市人民政府信访事项复查办公室负责解释,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经过复查复核的信访事项可否提起行政诉讼?
展开全部 信访部门依照《信访条例》对申请复查复核事项作出的意见,该意见对信访人不具有强制力,对实体权利不产生实质影响。
法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信访人不服上级人民政府作出的复查复核意见继而提起的行政诉讼不属于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依法应当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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