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总 则
(一)本标准所称建筑幕墙工程包括玻璃幕墙、金属与石材幕墙、点支承玻璃幕墙、单元式幕墙以及采光屋顶等建筑幕墙工程类型。其他类型的建筑幕墙可参照本标准执行。
(二)建筑幕墙工程设计专项资质设甲、乙两个级别。
二、标 准
(一)甲级
1.资历和信誉
(1)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
(2)社会信誉良好,注册资本不少于300万元人民币。
(3)企业完成过不少于2项大型或4项中型规模的建筑幕墙工程设计。
2.技术人员条件
(1)专业配备齐全、合理,主要专业技术人员专业和数量符合所申请专项资质标准中“主要专业技术人员配备表”的规定。
(2)企业主要技术负责人或总工程师应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10年以上从事建筑幕墙设计经历,并主持过不小于2项大型规模的幕墙工程设计,具备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或注册机械工程师执业资格,或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
(3)在主要专业技术人员配备表规定的人员中,非注册人员应具有3年以上从事建筑幕墙设计经历,并主持过不小于1项大型或2项中型规模的建筑幕墙工程设计。
3.技术装备及管理水平
(1)有必要的技术装备,完善的工程计算机辅助设计系统,固定的工作场所。
(2)企业管理组织机构、标准体系、质量体系、档案管理体系健全。
(二)乙级
1.资历和信誉
(1)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
(2)社会信誉良好,注册资本不少于100万元人民币。
2.技术人员条件
(1)专业配备齐全、合理,主要专业技术人员专业和数量符合所申请专项资质标准中“主要专业技术人员配备表”的规定。
(2)企业主要技术负责人或总工程师应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8年以上从事建筑幕墙设计经历,并主持过不小于2项中型或1项大型规模的幕墙工程设计,具备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或注册机械工程师执业资格,或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
(3)在主要专业技术人员配备表规定的人员中,非注册人员应具备3年以上从事建筑幕墙设计经历,并主持过不少于1项中型规模的建筑幕墙工程设计。
3.技术装备及管理水平
(1)有必要的技术装备和工程计算机辅助设计系统,固定的工作场所。
(2)有较完善的质量体系和技术、经营、人事、财务、档案等管理制度。
三、承担任务范围
(一)甲级
承担建筑幕墙工程专项设计的类型和规模不受限制。
(二)乙级
可承担各类型幕墙高度在80米以下且幕墙单项工程面积在6000m2以下的建筑幕墙工程专项设计。
四、附则
(一)本标准由建设部负责解释。
注:本表中专业技术人员包括企业主要技术负责人或总工程师。
玻璃幕墙设计资质
关于印 发《 轻型房 屋钢 结构工 程设 计专项 资质管 理暂 行办法 》和《 建筑 幕 墙工程 设计专项资 质管理 暂行办 法》 的通知 建 设 2000126 号 各 省、自 治区 、直辖 市建委(建 设厅),计 划单列 市建 委(建 设局),新疆 生产建设兵 团,国 务院有 关部 门,总 后营 房部: 为 加强对 轻型房 屋钢 结构和 建筑 幕墙工 程设计 市场 的规范 化管 理,提 高其设 计水 保平, 证其设 计质 量,现将《轻型 房屋钢 结构 工程设 计专项 资质 管理暂 行办 法》和《建筑幕墙 工程设 计专项 资质 管理暂 行办 法》印发你 们 ,请认 真执 行。执行 中 有何问 题和建议请 告建设 部勘察 设计 司。轻型房 屋钢 结构和 建筑幕 墙工 程设计 专项 资 质的具 体申报工作 另行通 知。 中 华人民 共和国 建设 部 二???年六月 三十 日 建筑幕墙工程设计专项资质管理暂行办法编 辑本 段 第一章 总 则 第 一条 为加 强对 建筑幕 墙工 程设计 市场的 规模 化管理 ,提 高其设 计水 平,保 证设计质 量,根 据《 中华人 民共和 国建 筑法》、《建设工 程质 量管理 条例》、《建 设工程勘察 和设计 单位资 质管 理规定 》制 定本办 法。 第 二条 凡在 中华 人民共 和国 境内从 事建筑 幕墙 工程设 计活 动的,应遵 守本办 法。 第 三条 本办 法适 用于专 门从 事建筑 外围护 结构 的下班 幕墙 、金属 幕墙 、石材 幕墙、组 合幕墙 以及采 沅屋 顶等工 程的 设计活 动及对 该活 动的监 督管 理。 第 四条 建筑 幕墙 工程设 计专 项资质 设立甲 、乙 两级, 原则 上不设 丙级 。边远 及经济欠 发达地 区,如有 必要设 置丙 级建筑 幕墙工 程设 计专项 资质 的,须经 省、自治区建设行 政主管 部门报 建设 部同意 后 ,方可 设置 。分 级标准 可参 照本标 准编 制,报建设部备案 。 丙 级建筑 幕墙工 程设 计专项 资质 由所在 地区的 建设 行政主 管部 门负责 监督管 理。丙级专 项资质 承接的 业务 范围仅 限当 地使用 。 第 五条 建筑 幕墙 设计单 位应 依据建 筑主体 设计 单位提 供的 建筑物 基本 性能从 事幕墙的 总体设 计,同 时要 与建筑 主体 设计单 位协作 ,明 确双方 的分 工、义 务和责 任,并与其 积极配 合共同 完成 工程设 计任 务。 第 六条 建设 部负 责甲 、乙级 建筑幕 墙工 程设计 专项 资质的 统一管 理和 审批工 作。 有 关具体 工程可 由建 设部委 托的 有关协 会承担 。编 辑本 段 第二章 资质的申报和审批 第 七条 申请 建筑 幕墙工 程设 计专项 资质时 ,应 按照建 设部 《建设 工程 勘察和 设计单位 资质管 理规定 》建设 部第 60 号部 长令中 第十一 条的 规定, 提供下 列资料 : 一 资质申 请表一 式四 份; 二 单位批 准设立 文件 ; 三 法定代 表人和 主要 技术负 责人 的简历 及任命聘任文 件; 四 当年在 职人员 的正 式统计 表 、技术 骨干的 职称 证书 、毕 业证书 、人事关系 证明及执业 资格证 书。 五 注册资 本、工 作场 所和技 术装 备; 六 单位章 程和有 关管 理的规 章制 度; 七 提供符 合申请 等级 的建筑 幕墙 工程设 计资料(竣工验 收报 告、用户 意见 、工程获奖证 书、提 供一项 典型 幕墙工 程的 设计图 纸及设 计计 算书) ; 八 其他需 要出具 的证 明或资 料。 第 八条 申报 、审 批: 一 申请单 位按隶 属关 系报国 务院 有关专 业部门 或省 、自 治区 、直 辖市 、计 划单列市人民 政府建 设行政 主管 部门或 其授 权的行 业协会 进行 初审、 核实 后再报 送建设 部。 二 建设部 按规定 程序 进行审 查,发布文 件,对审查 合格 单位颁 发建 筑 幕墙工 程设计专项 资质证 书。 第 九条 建设 部对 通过建 筑幕 墙工程 设计专 项资 质的单 位核 发临时 建筑 幕墙工 程设计专 项
资质 证书( 对通过 的新设 立单 位核发 暂定 资质证 书),有 效期 2 年 。期满后 ,须向原 发证机 关提出 转正 宴请,经审 核,符合要 求的可 核发 正式建 筑幕 墙 工程设 计专项资质 证书。 第 十条 对于 已经 取得乙 级建 筑幕墙 工程设 计专 项资质 正式 级别 2 年 以 上的单位,在 两年中 独立承 担过 建筑幕 墙工 程设计 不少于 5 项, 高度在 60 米以 上(竣 工并验收) ,未发 生设计 质量 事故, 可以 提出工 程设计 专项 资质的 升级 。 第 十一条 新 设立 的建筑 幕墙 设计单 位可申 报专 项资质 暂定 级,暂 定级 最高为 乙级,有效期 2 年。期满后,应按期 转正,持证单 位应按 隶属 关系向 国务 院 有关部 门或省、自治区、直辖 市、计划单 列市建 设行政 主管 部门提 出申 请,经审查 同 意后由 该主管部门 向建设 部提出 转正 申请 , 由 经审 查合格 , 建设 部换发 正式资 质证 书;不合格 的,将按有 关规定 给予停 业整 顿、降 低资 质等级 或吊销 资质 证书。 对 于新设 立的建 筑幕 墙设计 单位 的工程 设计专 项资 质审核 ,主 要对《 建筑幕 墙工程设计 专项资 质分级 标准 》中 人员 要求 、法人 资格 和资质 规模(可 提供 工 商预核 准名称和会 计师事 务所验 资报 告的材 料)、技术 装备 、管理 要求 等项目 进行考 核。对业绩要求 、获奖 项目要 求 、标准 规模 内容的 编制要 求 、单位 成立 年限要 求等 项 目不作 为必要条件 。编 辑本 段 第三章 专项资质的管理和监督 第 十二条 建 设部 根据建 筑幕 墙市场 供求情 况对 建筑幕 墙工 程设计 专项 资质实 行总量控 制,动 态管理 。 第 十三条 凡 取得 建筑幕 墙工 程设计 专项资 质的 单位应 按有 关规定 参加 年检, 年检内容 按建筑 幕墙工 程设 计专项 资质 分级标 准(暂 行)执行 ,年检 程度按 建设部《工程勘察 设计单 位年检 管理 办法》 (建 设199917 号 )文的 有关规 定进 行。 第 十四条 严 禁无 证单位 从事 建筑幕 墙工程 设计 。取证 单位 应在其 资质 范围内 从事建筑 幕墙工 程设计 ,不 得超越 使用 。 建 筑幕墙 工程设 计专 项资质 证书 仅限本 单位使 用,任何单 位不 得出卖 、借用 或者挂靠 。违者 将按建 设部 资质管 理的 有关规 定进行 处理 ,直 至吊 销专项 资质 证书 ,并在两年内 不得重 新申请 。 第 十五条 取 得专 项资质 证书 的单位 如发生 分离 、合并 或变 更,应 在获 得工商 核准名称 后一个 月内 ,按隶 属关系 向国 务院有 关部门 或省 、自治 区、直辖市 、计划 单列市建设 行政主 管部门 提出 申请, 经其 审查同 意后由 该主 管部门 向原 发证机 关提出 申请,办 理专项 资质变 更手 续。 第 十六条 取 证单 位聘任 的离 退休工 程技术 骨干 ,只能 在一 个单位 认聘 并与该 单位签订 不少于 两年的 聘用 合同, 且不 得兼聘 。 第 十七条 对 于采 用欺骗 、隐 瞒等手 段取得 建筑 幕墙工 程设 计专项 资质 的单位 ,一经发 现,由 原发证 机关 吊销资 质证 书,两 年内不 得重 新申请 。编 辑本 段 第四章 附 则 第 十八条 在 中华 人民共 和国 境内从 事建筑 幕墙 设计活 动的 外国独 资企 业申请 建筑幕墙 工程设 计专项 资质 ,将根 据国 家有关 设计市 场管 理的规 定执 行。 第 十九条 本 办法 自发布 之日 起执行 。
建筑幕墙设计施工资质
建建[1996]60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委(建设厅),各计划单列市建委,国务院各有关部门:
为加强建筑幕墙工程施工企业的资质管理,规范建筑市场行为,确保建筑幕墙工程质量,根据建设部第48号令《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和建建[1996]493号文《关于印发“贯彻实施〈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的意见”的通知》要求,现将《建筑幕墙工程施工企业资质等级标准》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下列已从事建筑幕墙工程施工的企业,须按照本《标准》进行资审就位:
1、专门从事建筑幕墙工程施工,但未获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资审发证的企业。
2、已获得建筑装饰装修或者其他专业工程资质,但主要从事建筑幕墙工程施工的企业。
3、建筑装饰装修企业或者其他施工企业,既从事本专业工程施工,也从事幕墙工程施工的,应经过资审,办理建筑幕墙工程承包“增项”手续。
二、自本《标准》颁发之日后成立的从事建筑幕墙工程施工的企业,均须按照规定进行资质预审,经工商登记后再颁发资质证书,资质等级从三级定起。
三、建筑幕墙工程施工企业的资质审批程序和权限,按照《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执行,我部将于1997年3月开始办理审批一级资质建筑幕墙工程施工企业,并办理相应的“增项”手续。请各地区、各部门认真做好资质申报准备工作。
四、自1997年4月1日起,所有从事建筑幕堉工程施工的企业,必须持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并按证书所核定的承包工程范围承接建筑幕墙工程施工业务。
附件:建筑幕墙工程施工企业资质等级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一九九六年十二月三日
建筑幕墙工程施工企业资质等级标准
一级企业:
1、企业具有5年以上从事建筑幕墙工程施工的经历,独立承担过高度80米以上,单位工程量10000平方米以上的建筑幕墙工程2项,或高度60米以上,单位工程量6000平方米以上的建筑幕墙工程6项以上,工程质量按现行的技术标准,规范验收合格。
2、企业经理(厂长)具有4年以上从事建筑业企业管理工作的资历,企业具有从事5年以上建筑幕墙工程施工经历,相关专业高级职称的总工程师,具有中级专业职称以上的总会计师,具有中级
职称以上的总经济师。
3、企业有职称的工程、经济、会计、统计等人员不少于40人,其中具有工程系列职称的人员不少于30人,工程系列人员中,具有高中级职称的人员不少于10人,且建筑、结构、机械、材料等相关专业人员齐全。
4、企业资本金1000万元以上。
5、企业具有运用计算机完成建筑幕墙工程的投标、结构计算、施工图设计的能力,具有与生产、制作,安装相配套的检测器具。
6、企业具有用于建筑幕墙加工制作的厂房面积不小于3000平方米,应有制作隐框玻璃幕墙的净化打胶间和固化养护间,并有相配套的机械加工、机械打胶等设备。
7、企业年完成建筑幕墙工作量5000万元以上。
8、企业有一支相对稳定并熟练掌握建筑幕墙技术、按质量要求作业的安装队伍,人数不少于100人。
二级企业:
1、企业具有3年以上从事建筑幕墙工程施工的经历,独立承担过高度50米以上,单位工程量5000平方米以上的建筑幕墙工程2项,或高度20米以上、单位工程量2000平方米以上的建筑幕墙工程10项以上,工程质量按现行的技术标准,规范验收合格。
2、企业经理(厂长)具有2年以上从事建筑业企业管理工作的资历。企业具有从事3年以上建筑幕墙工程施工经历,相关专业中级职称以上的总工程师,具有中级专业职称以上的财务负责人,具有中级职称以上的经营负责人。
3、企业有职称的工程、经济、会计、统计等人员不少于30人,其中具有工程系列职称的人员不少于20人,工程系列人员中,具有高中级职称的人员不少于6人,且建筑、结构、机械、材料等相关专业人员齐全。
4、企业资本金500万元以上。
5、企业具有运用计算机完成建筑幕墙工程的投标、结构计算,施工图设计的能力,具有与生产,制作,安装相配套的检测器具。
6、企业具有用于建筑幕墙加工制作的厂房面积不小于2000平方米,应有制作隐框玻璃幕墙的净化打胶间和固化养护间,并有相配套的机械加工、机械打胶等设备。
7、企业年完成建筑幕墙工作量2000万元以上。
8、企业有一支相对稳定并熟练掌握建筑幕墙技术,按质量要求作业的安装队伍,人数不少于50人。
三级企业:
1、企业具有2年以上从事建筑幕墙工程施工的经历,独立承担过单位工程量1000平方米以上的建筑幕墙工程2项以上,工程质量按现行的技术标准,规范验收合格。
2、企业经理(厂长)具有1年以上从事建筑业企业管理工作的资历。企业具有从事2年以上建筑幕墙工程施工经历、相关专业中级职称以上的技术负责人,具有初级专业职称以上的财务负责人。
3、企业有职称的工程、经济、会计、统计等人员不少于15人,其中具有工程系列职称的人员不少于10人,工程系列人员中,具有高中级职称的人员不少于3人。
4、企业资本金200万元以上。
5、企业具有与生产、制作,安装相配套的检测器具。
6、企业具有用于建筑幕墙加工制作的厂房面积不小于1000平方米,应有制作隐框玻璃幕墙的净化打胶间和固化养护间,并有相配套的机械加工、机械注胶等设备。
7、企业年完成建筑幕墙工作量600万元以上。
8、企业有一支相对稳定并熟练掌握建筑幕墙技术、按质量要求作业的安装队伍,人数不少于30人。
承包工程范围:
一级企业:可承担各种类型和高度的建筑幕墙工程的施工。
二级企业:可承担各类单项工程面积在8000平方米以下、高度80米以下的建筑幕墙工程的施工。 三级企业:可承担各类单项工程面积在3000平方米以下,高度30米以下的建筑幕墙工程的施工。 注:建筑幕墙包括:①全隐框玻璃幕墙、半隐框玻璃幕墙、明框玻璃幕墙;②各类金属板、复合板幕墙;③各类石材幕墙。
建筑幕墙工程设计专项资质分级标准
(暂行)
一. 总 则
1.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质管理规定》(建设部第60号令)的原则,及有关建筑幕墙工程的质量安全管理规定,结合建筑幕墙行业发展的实际情况,制定本标准。
1.2建筑幕墙工程设计专项资质分级标准是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建筑幕墙设计活动的单位资质等级的划分和认定。
本标准适用于建筑外围护结构的玻璃幕墙、金属幕墙、石材幕墙、组合幕墙以及采光屋项等建筑幕墙工程。其他类型的建筑幕墙可参照本规定执行。
二. 分 级 标 准
2.1甲级
2.1.1法人资格和资产规模:
具有企业法人资格,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有一定的资产规模和相应的赔偿能力。幕墙设计生产企业注册资本金不少于1000万元人民币。
2.1.2人员要求:
①本单位专业设计人员中从事建筑幕墙设计的技术骨干不少于20人(返聘的离退休人员不得超过20%):其中建筑类专业(建筑学、工业与民用建筑)不少于8人,机械类专业不少于10人,以及其他相关工程类专业技术人员2人。
②单位的技术负责人,具有5年以上从事建筑幕墙设计、施工的管理、经历。
③必须实行总工程师负责制,总工程师具有高级职称或一级注册建筑师、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有5年以上建筑幕墙设计、管理工作经历。
④至少有5名,从事本专业5年以上的高级工程师或高级建筑师(其中返聘人员不得超过2人)。 ⑤至少有10名,从事本专业5年以上的中级技术职称的技术骨干。
2.1.3业绩要求:
单位具有5年以上从事过建筑幕墙工程设计活动的工作资历。有专门的设计机构,独立承担过10项高度在100米以上(竣工并验收)的建筑幕墙工程,未发生过设计质量事故。
2.1.4技术装备及应用水平:
幕墙工程设计、施工图纸,CAD出图率100%;
方案设计、可行性研究,CAD出图率100%;
有计算机辅助设计计算系统;
具有完善的工程计算机辅助设计,管理网络系统。
2.1.5管理要求:
设计单位必须建立健全完整的质量保证管理体系。
2.1.6获奖要求:
获得省、部级以上的优质工程奖或优秀工程设计奖,不少于4项。
2.1.7其他要求:
参加过国家、行业、地方本专业的标准、规范、标准设计图集、定额的编辑和审定工作。 具有独立设计开发新产品能力,近两年内自行研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不少于5项;
2.2乙级
2.2.1法人资格和资产规模:
具有企业法人资格,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有一定的资产规模和相应的赔偿能力。幕墙设计生产企业注册资本金不少于500万元人民币。
2.2.2人员要求:
① 本单位专业设计人员中从事建慕墙设计的技术骨干不少于10人返聘的离退休人员 不得超过
20%):其中建筑类专业(建筑学、工业与民用建筑)不少于4人,机械专业不少于5人,以及其他相关工程专业技术人员1人。
②单位的技术负责人,具有5年以上从事建筑幕墙设计、施工的管理经历。
③必须实行总工程师负责制,总工程师具有高级职称或一级注册建筑、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有5年以上建筑幕墙设计、管理工作经历。
④至少有2名,从事本专业5年以上的高级工程师或高级建筑师(不得是返聘人员)。
⑤至少有5名,从事本专业5年以上的中级技术职称的技术骨干。
2.2.3业绩要求:
单位具有5年以上从事过建筑幕墙工程设计活动的工作资历。有专门的设计机构,独立承担过5项高度在60米以上(竣工并验收)的建筑幕墙工程,工程未发生过设计质量事故。
2.2.4技术装备及应用水平:
幕墙工程设计、施工图纸,CAD出图率80%;
方案设计、可行性研究,CAD出图率80%;
有计算机辅助设计计算系统;
具有较完善的工程计算机辅助设计能力,初步建立管理网络系统。
2.2.5管理要求:
设计单位必须建立健全完整的质量保证管理体系。
2.2.6获奖要求:
获得省、部级以上的优质工程奖或优秀工程设计奖,不少于2项。
2.2.7其他要求:
具有独立设计开发新产品能力,近两年内自行研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不少于3项;
三. 承 担 任 务 范 围
3.1建筑幕墙工程设计专项甲级资格的单位可以在全国范围承担各种类型和高度的建筑幕墙工程专项设计。
3.2建筑幕墙工程设计专项乙级资格的单位可以在全国范围承担高度在80米以下的各类建筑幕墙专项设计。
四. 附 则
4.1标准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各有关单位的建筑幕墙工程设计专项资一律按本标准认定。
4.2过去颁发的有关建筑幕墙工程设计专项资质分级标准中,凡与本标准抵触的,一律以本标准为准。
4.3本标准由建设部勘察设计司负责解释。
精品幕墙工程设计专项资质
幕墙工程设计专项资质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建筑幕墙工程设计市场的规模化管理,提高其设计水平,保证设计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勘察和设计单位资质管理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建筑幕墙工程设计活动的,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专门从事建筑外围护结构的下班幕墙、金属幕墙、石材幕墙、组合幕墙以及采沅屋顶等工程的设计活动及对该活动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 建筑幕墙工程设计专项资质设立甲、乙两级,原则上不设丙级。边远及经济欠发达地区,如有必要设置丙级建筑幕墙工程设计专项资质的,须经省、自治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建设部同意后,方可设置。分级标准可参照本标准编制,报建设部备案。
丙级建筑幕墙工程设计专项资质由所在地区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监督管理。丙级专项资质承接的业务范围仅限当地使用。
第五条 建筑幕墙设计单位应依据建筑主体设计单位提供的建筑物基本性能从事幕墙的总体设计,同时要与建筑主体设计单位协作,明确双方的分工、义务和责任,并与其积极配合共同完成工程设计任务。
第六条 建设部负责甲、乙级建筑幕墙工程设计专项资质的统一管理和审批工作。
有关具体工程可由建设部委托的有关协会承担。
第二章 资质的申报和审批
第七条 申请建筑幕墙工程设计专项资质时,应按照建设部《建设工程勘察和设计单位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第60号部长令)中第十一条的规定,提供下列资料:
一 资质申请表一式四份;
二 单位批准设立文件;
三 法定代表人和主要技术负责人的简历及任命(聘任)文件;
四 当年在职人员的正式统计表、技术骨干的职称证书、毕业证书、人事关系证明及执业资格证书。
五 注册资本、工作场所和技术装备;
六 单位章程和有关管理的规章制度;
七 提供符合申请等级的建筑幕墙工程设计资料(竣工验收报告、用户意见、工程获奖证书、提供一项典型幕墙工程的设计图纸及设计计算书);
八 其他需要出具的证明或资料。
第八条 申报、审批:
一 申请单位按隶属关系报国务院有关专业部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行业协会进行初审、核实后再报送建设部。
二 建设部按规定程序进行审查,发布文件,对审查合格单位颁发建筑幕墙工程设计专项资质证书。
第九条 建设部对通过建筑幕墙工程设计专项资质的单位核发临时建筑幕墙工程设计专项资质证书(对通过的新设立单位核发暂定资质证书),有效期2年。期满后,须向原发证机关提出转正宴请,经审核,符合要求的可核发正式建筑幕墙工程设计专项资质证书。
第十条 对于已经取得乙级建筑幕墙工程设计专项资质正式级别2年以上的单位,在两年中独立承担过建筑幕墙工程设计不少于5项,高度在60米以上(竣工并验收),未发生设计质量事故,可以提出工程设计专项资质的升级。
第十一条 新设立的建筑幕墙设计单位可申报专项资质暂定级,暂定级最高为乙级,有效期2年。期满后,应按期转正,持证单位应按隶属关系向国务院有关部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查同意后由该主管部门向建设部提出转正申请,经审查合格,由建设部换发正式资质证书;不合格的,将按有关规定给予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吊销资质证书。
对于新设立的建筑幕墙设计单位的工程设计专项资质审核,主要对《建筑幕墙工程设计专项资质分级标准》中人员要求、法人资格和资质规模(可提供工商预核准名称和会计师事务所验资报告的材料)、技术装备、管理要求等项目进行考核。对业绩要求、获奖项目要求、标准规模内容的编制要求、单位成立年限要求等项目不作为必要条件。
第三章 专项资质的管理和监督
第十二条 建设部根据建筑幕墙市场供求情况对建筑幕墙工程设计专项资质实行总量控制,动态管理。
第十三条 凡取得建筑幕墙工程设计专项资质的单位应按有关规定参加年检,年检内容按建筑幕墙工程设计专项资质分级标准(暂行)执行,年检程度按建设部《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年检管理办法》(建设[1999]17号)文的有关规定进行。
第十四条 严禁无证单位从事建筑幕墙工程设计。取证单位应在其资质范围内从事建筑幕墙工程设计,不得超越使用。建筑幕墙工程设计专项资质证书仅限本单位使用,任何单位不得出卖、借用或者挂靠。违者将按建设部资质管理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直至吊销专项资质证书,并在两年内不得重新申请。
第十五条 取得专项资质证书的单位如发生分离、合并或变更,应在获得工商核准名称后一个月内,按隶属关系向国务院有关部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其审查同意后由该主管部门向原发证机关提出申请,办理专项资质变更手续。
第十六条 取证单位聘任的离退休工程技术骨干,只能在一个单位认聘并与该单位签订不少于两年的聘用合同,且不得兼聘。
第十七条 对于采用欺骗、隐瞒等手段取得建筑幕墙工程设计专项资质的单位,一经发现,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资质证书,两年内不得重新申请。
第四章 附则
第十八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建筑幕墙设计活动的外国独资企业申请建筑幕墙工程设计专项资质,将根据国家有关设计市场管理的规定执行。
建筑幕墙设计与施工资质标准
建筑幕墙设计与施工资质标准
(一)根据《建筑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87号令)、《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93号令)的原则,及有关建筑幕墙工程的质量安全管理规定,结合建筑幕墙行业发展的实际情况,制定本标准。 (二)建筑幕墙专项工程设计与施工企业资质设一级、二级两个级别。
(三)建筑幕墙专项工程设计与施工资质的承包工程范围包括各类型建筑幕墙工程的设计和施工。 (四)本标准中所指工程业绩的指标是指已竣工并验收合格的建筑幕墙工程。
(五)本标准中所指的具有注册资格的工程技术人员应是在本企业注册的人员。
(六)具有建筑幕墙专项工程设计与施工资质的企业,可承担相应的工程设计、施工业务,还可承担相应工程的工程总承包、项目管理、工程咨询等业务。
二、标准
(一)一级
1、企业近5年承担过下列2款中的1款工程的幕墙设计、施工,工程质量合格。
(1)单位工程建筑幕墙面积10000平方米以上的幕墙工程2项;
(2)单位工程建筑幕墙面积6000平方米以上的幕墙工程6项。
2、总工程师具有8年以上从事建筑施工技术管理工作经历并具有一级注册建造师(注册结构工程师、项目经理)执业资格;
设计总负责人具有8年以上从事建筑幕墙设计工作经历并具有一级注册建造师(注册结构工程师、项目经理)执业资格。
3、企业具有一级注册建造师(注册结构工程师、项目经理)执业资格的不少于6人。
4、企业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工商注册资本金不少于1000万元, 净资产不少于1200万元,有健全的质量保证体系和良好的技术装备。
5、企业近3年最低年工程结算收入不少于4000万元,且运营情况良好。
(二)二级
1、企业近5年承担过下列2款中的1款工程的幕墙设计、施工,工程质量合格。
(1)单位工程建筑幕墙面积6000平方米以上的幕墙工程2项;
(2)单位工程建筑幕墙面积2000平方米以上的幕墙工程4项。
2、技术负责人具有6年以上从事建筑施工技术管理工作经历并具有二级以上注册建造师(注册结构工程师、项目经理)执业资格;
设计负责人具有6年以上从事建筑幕墙设计工作经历并具有二级以上注册建造师(注册结构工程师、项目经理)执业资格。
3、企业具有二级以上注册建造师(注册结构工程师、项目经理)执业资格的不少于5人。 4、企业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工商注册资本金不少于500万元,净资产不少于600万元,有健全的质量保证体系和良好的技术装备。
5、企业近3年最低年工程结算收入不少于1500万元,且运营情况良好。
三、承包业务范围
(一)一级
各类型建筑幕墙工程的设计、施工。 (二)二级
单位工程合同额不超过企业注册资本金5倍且单位工程面积在8000平方米及以下的建筑幕墙工程的设计与施工。
四、附则
(一)二级资质企业晋升一级资质的,应在上两年内无违法违规活动或者质量、安全责任事故,且除对“企业资信”第1、5项工程业绩不作要求外,其它条件均应符合一级资质标准的要求。
(二)取得《建筑幕墙专项工程设计与施工企业资质》证书的单位,其原《建筑幕墙专项工程设计资格证书》、《建筑幕墙专项工程专业承包企业资质证书》收回注销。
(三)本标准由建设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