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以下简称合伙?企业法)第2条的规定?,合伙企业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由各合伙人订?立合伙协议,共同出资、合伙经营、共享收益、共担风险,并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营?利性组织。
二、合伙企业的特?征
1、合伙企业是不?具备法人资格?的营利性经济?组织
合伙企业的非?法人性,使得它与具有?法人资格的市?场主体相区别?;合伙企业的营?利性,使得它与其他?具有合伙形式?但不以营利为?目的的合伙组?织相区别;合伙企业的组?织性,使得它与一般?民事合伙区别?开来,从而成为市场?经济活动的主?体和多种法律?关系的主体。
2、全体合伙人订?立书面合伙协?议
合伙企业是由?全体合伙人根?据其共同意志?而自愿组成的?经济组织。该组织的设立?、活动、变更、解散等一系列?行为都必须符?合一定的行为?规则,而合伙协议就?是合伙企业的?行为规则。合伙协议必须?是书面的。如果没有合伙?协议,合伙企业就不?能成立,其运作也就无?从谈起。
3、合伙人共同出?资、合伙经营、共享收益、共担风险
合伙企业的资?本是由全体合?伙人共同出资?构成。共同出资的特?点决定了合伙?人原则上均享?有平等地参与?执行合伙事务?的权利,各合伙人互为?代理人。 共同出资的特?点也决定了对?于合伙经营的?收益和风险,由合伙人共享?、共担。合伙企业作为?人和企业,它完全建立在?合伙人相互信?赖的基础上,因此各合伙人?彼此间的权力?义务并无不同?,不存在特殊的?合伙人。
4、全体合伙人对?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清偿责任
合伙企业的合?伙人对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的连带清?偿责任。即当合伙企业?财产不足清偿?合伙企业债务?时,各合伙人对于?不足的部分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这样的规定可?以使合伙人能?够谨慎、勤勉地执行合?伙企业的事务?,使合伙企业的?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能够得到?保障和实现。这一特征是合?伙企业与其他?企业最主要的?区别。
三、合伙企业的优?点
(,)合伙企业的资?本来源比独资?企业广泛,它可以充分发?挥企业和合伙?人个人的力量?,这样可以增强?企业经营实力?,使得其规模相?对扩大。
(,)由于合伙人共?同承担合伙企?业的经营风险?和责任,因此,合伙企业的风?险和责任相对?于独资企业要?分散一些。
(,)法律对于合伙?企业不作为一?个统一的纳税?单位征收所得?税,因此,合伙人只需将?从合伙企业分?得的利润与其?他个人收入汇?总缴纳一次所?得税即可。
(,)由于法律对合?伙关系的干预?和限制较少,因此,合伙企业在经?营管理上具有?较大的自主性?和灵活性,每个合伙人都?有权参与企业?的经营管理工?作,这点与股东对?公司的管理权?利不同。
四、合伙企业的缺?点
(,)相对于会司而?言,合伙企业的资?金来源和企业?信用能力有限?,不能发行股票?和债券,这使得合伙企?业的规模不可?能太大。
(,)合伙人的责任?比公司股东的?责任大得多,合伙人之间的?连带责任使合?伙人需要对其?合伙人的经营?行为负责,更加重了合伙?人的风险。
(,)由于合伙企业?具有浓重的人?合性,任何一个合伙?人破产、死亡或退伙都?有可能导致合?伙企业解散,因而其存续期?限不可能很长?。
合伙人对合伙?企业财产的权?利和义务
1 合伙人对合伙?企业财产的权?利包括以下内?容
?根据合伙企业?财产权利内容?的不同享有共?有权或共用权?。合伙人对各合?伙人以其现金?或财产的所有?权所作的出资?,以及合伙企业?以自己的名义?取得的现金或?财产享有共同?所有的权利;合伙人对于合?伙人以他物权?所作的出资,以及合伙企业?在经营期间利?用他物权所获?得的收益享有?共同使用的权?利。?共同支配权。合伙人对合伙?企业财产的转?让和处分决定?,必须经过全体?合伙人的同意?,不得擅自转让?或处分。?利益分配权。每个合伙人对?于合伙企业在?经营过程中的?利润,均享有分配的?权利。
2 合伙人对合伙?企业财产的义?务包括以下内?容
?合伙人应当按?照合伙协议约?定的期限、数额和方式缴?纳客自认缴的?出资。?合伙企业存续?期间,合伙人不得请?求分割合伙企?业的财产。?合伙企业续存?期间,合伙人不得擅?自将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部分或全?部地转让给他?人。?未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合伙人不得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向其他经济实?体出资。?禁止合伙企业?中某一合伙人?的债权人以该?债权抵销其对?合伙企业的债?务。?禁止合伙人的?债权人代位行?使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权?利。
合伙企业的特征
《合伙企业的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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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日期:2014-09-02
(1) 有二个以上合伙人,并且都是依法承担无限责任者。人数上限没有限定。合伙人只能是自然人,不能是法人。
(2) 有书面合伙协议。包括:a.合伙企业的名称和主要经营场所的地点;b.合伙目的和合伙企业的经营范围;c.合伙人的姓名及其住所;d.合伙的出资的方式、数额和缴付出资的期限;e.利润分配和亏损分担办法;f.合伙企业事务的执行;g.入伙与退伙;h.合伙企业的解散与清算;i.违约责任。
(3) 有各合伙人实际缴付的出资。可以是货币、实物、土地使用权、知识产权或其他财产权利出资,甚至可以用劳务出资。对出资的评估作价可以由合伙人协商确定,无需验资。
(4) 有合伙企业名称。
(5) 有经营场所和从事合伙经营的必要条件。
合伙企业具有以下几个特征:
(1)合伙企业以合伙协议为成立的法律基础。合伙协议是调整合伙关系、规范合伙人相互权利义务、处理合伙纠纷的基本法律依据,对全体合伙人具有约束力,是合伙得以成立的法律基础。
(2)合伙企业须由全体合伙人共同出资,合伙经营。出资是合伙人的基本义务,也是其取得合伙人资格的前提条件。合伙人必须合伙参与经营活动,从事具有经济利益的营业行为。
(3)合伙人共负盈亏,共担风险,对外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合伙人既可以按其对合伙企业的出资比例分享合伙盈利,也可按合伙人约定的其他办法来分配合伙盈利。当合伙企业财产不足以清偿合伙债务时,合伙人还需要以其他个人财产来清偿债务(www.69ls.com),即承担无限责任,而且任何一个合伙人都有义务清偿全部合伙债务,即承担连带责任。
合伙企业的类型和特征
合伙企业的类型及特征
合伙企业有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两大类:
普通合伙企业的主要特点:1.由普通合伙人组成,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本法对普通合伙人承担责任的形式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
2.合伙企业名称中应当标明“普通合伙”字样
普通合伙企业中又有其特殊形式,即“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
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的特点:1. 以专业知识和专门技能为客户提供有偿服务的专业服务机构,可以设立为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2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名称中应当标明“特殊普通合伙”字样。
3. 一个合伙人或者数个合伙人在执业活动中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合伙企业债务的,应当承担无限责任或者无限连带责任,其他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为限承担责任。合伙人在执业活动中非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合伙企业债务以及合伙企业的其他债务,由全体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4. 合伙人执业活动中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合伙企业债务,以合伙企业财产对外承担责任后,该合伙人应当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对给合伙企业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5. 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应当建立执业风险基金、办理职业保险。
有限合伙企业的特点:1.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组成,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
2. 有限合伙企业由二个以上五十个以下合伙人设立;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有限合伙企业至少应当有一个普通合伙人。
3. 有限合伙企业名称中应当标明“有限合伙”字样。
一、合伙企业的概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以下简称合伙企业法)第2条的规定,合伙企业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由各合伙人订立合伙协议,共同出资、合伙经营、共享收益、共担风险,并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营利性组织。
二、合伙企业的特征
1、合伙企业是不具备法人资格的营利性经济组织
合伙企业的非法人性,使得它与具有法人资格的市场主体相区别;合伙企业的营利性,使得它与其他具有合伙形式但不以营利为目的的合伙组织相区别;合伙企业的组织性,使得它与一般民事合伙区别开来,从而成为市场经济活动的主体和多种法律关系的主体。
2、全体合伙人订立书面合伙协议
合伙企业是由全体合伙人根据其共同意志而自愿组成的经济组织。该组织的设立、活动、变更、解散等一系列行为都必须符合一定的行为规则,而合伙协议就是合伙企业的行为规则。合伙协议必须是书面的。如果没有合伙协议,合伙企业就不能成立,其运作也就无从谈起。3、合伙人共同出资、合伙经营、共享收益、共担风险
合伙企业的资本是由全体合伙人共同出资构成。共同出资的特点决定了合伙人原则上均享有平等地参与执行合伙事务的权利,各合伙人互为代理人。
共同出资的特点也决定了对于合伙经营的收益和风险,由合伙人共享、共担。合伙企业作为人和企业,它完全建立在合伙人相互信赖的基础上,因此各合伙人彼此间的权力义务并无不同,不存在特殊的合伙人。
4、全体合伙人对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清偿责任
合伙企业的合伙人对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的连带清偿责任。即当合伙企业财产不足清偿合伙企业债务时,各合伙人对于不足的部分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这样的规定可以使合伙人能够谨慎、勤勉地执行合伙企业的事务,使合伙企业的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能够得到保障和
实现。这一特征是合伙企业与其他企业最主要的区别。
三、合伙企业的优点
(,)合伙企业的资本来源比独资企业广泛,它可以充分发挥企业和合伙人个人的力量,这样可以增强企业经营实力,使得其规模相对扩大。
(,)由于合伙人共同承担合伙企业的经营风险和责任,因此,合伙企业的风险和责任相对于独资企业要分散一些。
(,)法律对于合伙企业不作为一个统一的纳税单位征收所得税,因此,合伙人只需将从合伙企业分得的利润与其他个人收入汇总缴纳一次所得税即可。
(,)由于法律对合伙关系的干预和限制较少,因此,合伙企业在经营管理上具有较大的自主性和灵活性,每个合伙人都有权参与企业的经营管理工作,这点与股东对公司的管理权利不同。
四、合伙企业的缺点
(,)相对于会司而言,合伙企业的资金来源和企业信用能力有限,不能发行股票和债券,这使得合伙企业的规模不可能太大。
(,)合伙人的责任比公司股东的责任大得多,合伙人之间的连带责任使合伙人需要对其合伙人的经营行为负责,更加重了合伙人的风险。
(,)由于合伙企业具有浓重的人合性,任何一个合伙人破产、死亡或退伙都有可能导致合伙企业解散,因而其存续期限不可能很长。
合伙企业的类型
1. 民事合伙与商事合伙这是大陆法系对合伙的传统分类,其分类标准是合伙设立与存在的规范基础是民法还是商法。前者以民法为规范基础设立,合伙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民事法律规范;后者是以商法为规范基础设立,合伙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商事法律规范。民事合伙与商事合伙区分的主要意义也在于此。 2. 个人合伙与法人合伙
这是我国《民法通则》的独特划分,其分类标准是合伙人的身份是自然人还是法人。前者是指由两个以上的自然人之间以合伙协议为基础的合伙方式,《民法通则》将其规定在“自然人”一章中。后者是指不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之间的“联营”,《民法通则》将其规定在“法人”一章中。这种分类已经受到学界的普遍批评。 3. 企业型合伙与非企业型合伙
这是我国《合伙企业法》颁布后自然形成的一种分类,其分类标准是合伙是否具有企业特征。企业型合伙区别于非企业型合伙的明显特征是:企业型合伙须具备特定的条件和形式。 4. 显名合伙与隐名合伙
这一分类的区分标准是合伙中是否存在不公开合伙人姓名并不参与合伙事务执行的合伙人。前者是指所有的合伙人都公开合伙人身份和姓名,并参与合伙的事务执行。后者是指合伙中存在一个或一部分不公开合伙人姓名并不参与合伙事务执行的合伙人。与显名合伙不同的是,隐名合伙是部分合伙人只出资而由其他合伙人经营的合伙,隐名合伙人在合伙内部关系中所承担的责任性质与其他合伙人一样,只是他并不为外人知晓,不直接对外承担责任。 5. 普通合伙和有限合伙
这一分类的区分标准是合伙中是否存在有负有限责任的合伙人。前者是所有合伙人对合伙债务均负无限连带责任的合伙,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后者是至少有一名普通合伙人和一名负有限责任的合伙人组成的合伙。在有限合伙中,普通合伙人负责合伙的事务执行,并对合伙债务负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则不参与合伙的事务执行,对合伙债务仅以其出资额为限负有限责任。
6. 一般普通合伙和特殊普通合伙
这是我国《合伙企业法》中具有特色的分类。特殊普通合伙是指以专业知识和专门技能为客户提供有偿服务的专业机构性质的合伙。我国立法对于普通合伙以合伙人对于合伙债务
负无限连带责任为原则,但在法律对特殊普通合伙有特别规定的情况下,并不排除普通合伙人也可能承担有限责任。
合伙企业的特征有五(1)生命有限。合伙企业比较容易设立和解散。合伙人签订了合伙协议,就宣告合伙企业的成立。新合伙人的加入,旧合伙人的退伙、死亡、自愿清算、破产清算等均可造成原合伙企业的解散以及新合伙企业的成立。
(2)责任无限。合伙组织作为一个整体对债权人承担无限责任。按照合伙人对合伙企业的责任,合伙企业可分为普通合伙和有限合伙。普通合伙的合伙人均为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例如,甲、乙、丙三人成立的合伙企业破产时,当甲、乙已无个人资产抵偿企业所欠债务时,虽然丙已依约还清应分摊的债务,但仍有义务用其个人财产为甲、乙两人付清所欠的应分摊的合伙债务,当然此时丙对甲、乙拥有财产追索权。有限责任合伙企业由一个或几个普通合伙人和一个或几个责任有限的合伙人组成,即合伙人中至少有一个人要对企业的经营活动负无限责任,而其他合伙人只能其出资额为限对债务承担偿债责任,因而这类合伙人一般不直接参与企业经营管理活动。
(3)相互代理。合伙企业的经营活动,由合伙人共同决定,合伙人有执行和监督的权利。合伙人可以推举负责人。合伙负责人和其他人员的经营活动,由全体合伙人承担民事责任。换言之,每个合伙人代表合伙企业所发生的经济行为对所有合伙人均有约束力。因此,合伙人之间较易发生纠纷。
(4)财产共有。合伙人投入的财产,由合伙人统一管理和使用,不经其他合伙人同意,任何一位合伙人不得将合伙财产移为他用。只提供劳务,不提供资本的合伙人仅有仅分享一部分利润,而无权分享合伙财产。
(5)利益共享。合伙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所取得、积累的财产,归合伙人共有。如有亏损则亦由合伙人共同承担。损益分配的比例,应在合伙协议中明确规定;未经规定的可按合伙人出资比例分摊,或平均分摊。以劳务抵作资本的合伙人,除另有规定者外,一般不分摊损失
合伙企业的类型及特征
合伙企业有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两大类:
普通合伙企业的主要特点:1.由普通合伙人组成,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本法对普通合伙人承担责任的形式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
2.合伙企业名称中应当标明“普通合伙”字样
普通合伙企业中又有其特殊形式,即“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
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的特点:1. 以专业知识和专门技能为客户提供有偿服务的专业服务机构,可以设立为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2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名称中应当标明“特殊普通合伙”字样。
3. 一个合伙人或者数个合伙人在执业活动中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合伙企业债务的,应当承担无限责任或者无限连带责任,其他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为限承担责任。合伙人在执业活动中非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合伙企业债务以及合伙企业的其他债务,由全体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4. 合伙人执业活动中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合伙企业债务,以合伙企业财产对外承担责任后,该合伙人应当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对给合伙企业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5. 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应当建立执业风险基金、办理职业保险。
有限合伙企业的特点:1.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组成,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
2. 有限合伙企业由二个以上五十个以下合伙人设立;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有限合伙企业至少应当有一个普通合伙人。
3. 有限合伙企业名称中应当标明“有限合伙”字样。
一、合伙企业的概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以下简称合伙企业法)第2条的规定,合伙企业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由各合伙人订立合伙协议,共同出资、合伙经营、共享收益、共担风险,并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营利性组织。
二、合伙企业的特征
1、合伙企业是不具备法人资格的营利性经济组织
合伙企业的非法人性,使得它与具有法人资格的市场主体相区别;合伙企业的营利性,使得它与其他具有合伙形式但不以营利为目的的合伙组织相区别;合伙企业的组织性,使得它与一般民事合伙区别开来,从而成为市场经济活动的主体和多种法律关系的主体。
2、全体合伙人订立书面合伙协议
合伙企业是由全体合伙人根据其共同意志而自愿组成的经济组织。该组织的设立、活动、变更、解散等一系列行为都必须符合一定的行为规则,而合伙协议就是合伙企业的行为规则。合伙协议必须是书面的。如果没有合伙协议,合伙企业就不能成立,其运作也就无从谈起。3、合伙人共同出资、合伙经营、共享收益、共担风险
合伙企业的资本是由全体合伙人共同出资构成。共同出资的特点决定了合伙人原则上均享有平等地参与执行合伙事务的权利,各合伙人互为代理人。
共同出资的特点也决定了对于合伙经营的收益和风险,由合伙人共享、共担。合伙企业作为人和企业,它完全建立在合伙人相互信赖的基础上,因此各合伙人彼此间的权力义务并无不同,不存在特殊的合伙人。
4、全体合伙人对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清偿责任
合伙企业的合伙人对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的连带清偿责任。即当合伙企业财产不足清偿合伙企业债务时,各合伙人对于不足的部分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这样的规定可以使合伙人能够谨慎、勤勉地执行合伙企业的事务,使合伙企业的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能够得到保障和实现。这一特征是合伙企业与其他企业最主要的区别。
三、合伙企业的优点
(,)合伙企业的资本来源比独资企业广泛,它可以充分发挥企业和合伙人个人的力量,这样可以增强企业经营实力,使得其规模相对扩大。
(,)由于合伙人共同承担合伙企业的经营风险和责任,因此,合伙企业的风险和责任相对于独资企业要分散一些。
(,)法律对于合伙企业不作为一个统一的纳税单位征收所得税,因此,合伙人只需将从合伙企业分得的利润与其他个人收入汇总缴纳一次所得税即可。
(,)由于法律对合伙关系的干预和限制较少,因此,合伙企业在经营管理上具有较大的自主性和灵活性,每个合伙人都有权参与企业的经营管理工作,这点与股东对公司的管理权利不同。
四、合伙企业的缺点
(,)相对于会司而言,合伙企业的资金来源和企业信用能力有限,不能发行股票和债券,这使得合伙企业的规模不可能太大。
(,)合伙人的责任比公司股东的责任大得多,合伙人之间的连带责任使合伙人需要对其合伙人的经营行为负责,更加重了合伙人的风险。
(,)由于合伙企业具有浓重的人合性,任何一个合伙人破产、死亡或退伙都有可能导致合伙企业解散,因而其存续期限不可能很长。
合伙企业的类型
1. 民事合伙与商事合伙这是大陆法系对合伙的传统分类,其分类标准是合伙设立与存在
的规范基础是民法还是商法。前者以民法为规范基础设立,合伙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民事法律规范;后者是以商法为规范基础设立,合伙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商事法律规范。民事合伙与商事合伙区分的主要意义也在于此。 2. 个人合伙与法人合伙
这是我国《民法通则》的独特划分,其分类标准是合伙人的身份是自然人还是法人。前者是指由两个以上的自然人之间以合伙协议为基础的合伙方式,《民法通则》将其规定在“自然人”一章中。后者是指不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之间的“联营”,《民法通则》将其规定在“法人”一章中。这种分类已经受到学界的普遍批评。 3. 企业型合伙与非企业型合伙
这是我国《合伙企业法》颁布后自然形成的一种分类,其分类标准是合伙是否具有企业特征。企业型合伙区别于非企业型合伙的明显特征是:企业型合伙须具备特定的条件和形式。 4. 显名合伙与隐名合伙
这一分类的区分标准是合伙中是否存在不公开合伙人姓名并不参与合伙事务执行的合伙人。前者是指所有的合伙人都公开合伙人身份和姓名,并参与合伙的事务执行。后者是指合伙中存在一个或一部分不公开合伙人姓名并不参与合伙事务执行的合伙人。与显名合伙不同的是,隐名合伙是部分合伙人只出资而由其他合伙人经营的合伙,隐名合伙人在合伙内部关系中所承担的责任性质与其他合伙人一样,只是他并不为外人知晓,不直接对外承担责任。 5. 普通合伙和有限合伙
这一分类的区分标准是合伙中是否存在有负有限责任的合伙人。前者是所有合伙人对合伙债务均负无限连带责任的合伙,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后者是至少有一名普通合伙人和一名负有限责任的合伙人组成的合伙。在有限合伙中,普通合伙人负责合伙的事务执行,并对合伙债务负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则不参与合伙的事务执行,对合伙债务仅以其出资额为限负有限责任。
6. 一般普通合伙和特殊普通合伙
这是我国《合伙企业法》中具有特色的分类。特殊普通合伙是指以专业知识和专门技能为客户提供有偿服务的专业机构性质的合伙。我国立法对于普通合伙以合伙人对于合伙债务负无限连带责任为原则,但在法律对特殊普通合伙有特别规定的情况下,并不排除普通合伙人也可能承担有限责任。
合伙企业的特征有五(1)生命有限。合伙企业比较容易设立和解散。合伙人签订了合伙协议,就宣告合伙企业的成立。新合伙人的加入,旧合伙人的退伙、死亡、自愿清算、破产清算等均可造成原合伙企业的解散以及新合伙企业的成立。
(2)责任无限。合伙组织作为一个整体对债权人承担无限责任。按照合伙人对合伙企业的责任,合伙企业可分为普通合伙和有限合伙。普通合伙的合伙人均为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例如,甲、乙、丙三人成立的合伙企业破产时,当甲、乙已无个人资产抵偿企业所欠债务时,虽然丙已依约还清应分摊的债务,但仍有义务用其个人财产为甲、乙两人付清所欠的应分摊的合伙债务,当然此时丙对甲、乙拥有财产追索权。有限责任合伙企业由一个或几个普通合伙人和一个或几个责任有限的合伙人组成,即合伙人中至少有一个人要对企业的经营活动负无限责任,而其他合伙人只能其出资额为限对债务承担偿债责任,因而这类合伙人一般不直接参与企业经营管理活动。
(3)相互代理。合伙企业的经营活动,由合伙人共同决定,合伙人有执行和监督的权利。合伙人可以推举负责人。合伙负责人和其他人员的经营活动,由全体合伙人承担民事责任。换言之,每个合伙人代表合伙企业所发生的经济行为对所有合伙人均有约束力。因此,合伙人之间较易发生纠纷。
(4)财产共有。合伙人投入的财产,由合伙人统一管理和使用,不经其他合伙人同意,任何一位合伙人不得将合伙财产移为他用。只提供劳务,不提供资本的合伙人仅有仅分享一部分利润,而无权分享合伙财产。
(5)利益共享。合伙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所取得、积累的财产,归合伙人共有。如有亏损则亦由合伙人共同承担。损益分配的比例,应在合伙协议中明确规定;未经规定的可按合伙人出资比例分摊,或平均分摊。以劳务抵作资本的合伙人,除另有规定者外,一般不分摊损失
合伙企业的特征.doc
一、合伙企业的概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以下简称合伙企业法)第2条的规定,合伙企业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由各合伙人订立合伙协议,共同出资、合伙经营、共享收益、共担风险,并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营利性组织。
二、合伙企业的特征
1、合伙企业是不具备法人资格的营利性经济组织
合伙企业的非法人性,使得它与具有法人资格的市场主体相区别;合伙企业的营利性,使得它与其他具有合伙形式但不以营利为目的的合伙组织相区别;合伙企业的组织性,使得它与一般民事合伙区别开来,从而成为市场经济活动的主体和多种法律关系的主体。
2、全体合伙人订立书面合伙协议
合伙企业是由全体合伙人根据其共同意志而自愿组成的经济组织。该组织的设立、活动、变更、解散等一系列行为都必须符合一定的行为规则,而合伙协议就是合伙企业的行为规则。合伙协议必须是书面的。如果没有合伙协议,合伙企业就不能成立,其运作也就无从谈起。
3、合伙人共同出资、合伙经营、共享收益、共担风险
合伙企业的资本是由全体合伙人共同出资构成。共同出资的特点决定了合伙人原则上均享有平等地参与执行合伙事务的权利,各合伙人互为代理人。 共同出资的特点也决定了对于合伙经营的收益和风险,由合伙人共享、共担。合伙企业作为人和企业,它完全建立在合伙人相互信赖的基础上,因此各合伙人彼此间的权力义务并无不同,不存在特殊的合伙人。
4、全体合伙人对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清偿责任
合伙企业的合伙人对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的连带清偿责任。即当合伙企业财产不足清偿合伙企业债务时,各合伙人对于不足的部分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这样的规定可以使合伙人能够谨慎、勤勉地执行合伙企业的事务,使合伙企业的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能够得到保障和实现。这一特征是合伙企业与其他企业最主要的区别。
三、合伙企业的优点
(,)合伙企业的资本来源比独资企业广泛,它可以充分发挥企业和合伙人个人的力量,这样可以增强企业经营实力,使得其规模相对扩大。
(,)由于合伙人共同承担合伙企业的经营风险和责任,因此,合伙企业的风险和责任相对于独资企业要分散一些。
(,)法律对于合伙企业不作为一个统一的纳税单位征收所得税,因此,合伙人只需将从合伙企业分得的利润与其他个人收入汇总缴纳一次所得税即可。
(,)由于法律对合伙关系的干预和限制较少,因此,合伙企业在经营管理上具有较大的自主性和灵活性,每个合伙人都有权参与企业的经营管理工作,这点与股东对公司的管理权利不同。
四、合伙企业的缺点
(,)相对于会司而言,合伙企业的资金来源和企业信用能力有限,不能发行股票和债券,这使得合伙企业的规模不可能太大。
(,)合伙人的责任比公司股东的责任大得多,合伙人之间的连带责任使合伙人需要对其合伙人的经营行为负责,更加重了合伙人的风险。
(,)由于合伙企业具有浓重的人合性,任何一个合伙人破产、死亡或退伙都有可能导致合伙企业解散,因而其存续期限不可能很长。
合伙人对合伙企业财产的权利和义务
1 合伙人对合伙企业财产的权利包括以下内容
?根据合伙企业财产权利内容的不同享有共有权或共用权。合伙人对各合伙人以其现金或财产的所有权所作的出资,以及合伙企业以自己的名义取得的现金或财产享有共同所有的权利;合伙人对于合伙人以他物权所作的出资,以及合伙企业在经营期间利用他物权所获得的收益享有共同使用的权利。?共同支配权。合伙人对合伙企业财产的转让和处分决定,必须经过全体合伙人的同意,不得擅自转让或处分。?利益分配权。每个合伙人对于合伙企业在经营过程中的利润,均享有分配的权利。
2 合伙人对合伙企业财产的义务包括以下内容
?合伙人应当按照合伙协议约定的期限、数额和方式缴纳客自认缴的出资。?合伙企业存续期间,合伙人不得请求分割合伙企业的财产。?合伙企业续存期间,合伙人不得擅自将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部分或全部地转让给他人。?未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合伙人不得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向其他经济实体出资。?禁止合伙企业中某一合伙人的债权人以该债权抵销其对合伙企业的债务。?禁止合伙人的债权人代位行使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权利。
合伙企业与合伙会计的基本特征
摘要:合伙企业是一种商业组织形态,以合伙人共同决策、管理方式灵活为特色,合伙人之间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在会计职业发展的不同的历史时期,合伙企业的特征对专业人士决定选择哪一种组织形式有完全不同的影响。 关键词:合伙企业;合伙会计;基本特征 合伙企业是一种商业组织形态,以合伙人共同决策、管理方式灵活为特色,合伙人之间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在会计职业发展的不同的历史时期,合伙企业的特征对专业人士决定选择哪一种组织形式有完全不同的影响。 一、合伙企业的特征 1 合伙企业以合伙协议为成立的法律基础。合伙协议是调整合伙关系、规范合伙人相互权利义务、处理合伙纠纷的基本法律依据,对全体合伙人具有约束力,是合伙得以成立的法律基础。 2 合伙企业须由全体合伙人共同出资,合伙经营。出资是合伙人的基本义务,也是其取得合伙人资格的前提条件。合伙人必须合伙参与经营活动,从事具有经济利益的营业行为。 3 合伙人共负盈亏,共担风险,对外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合伙人既可以按其对合伙企业的出资比例分享合伙盈利,也可按合伙人约定的其他办法来分配合伙盈利。当合伙企业财产不足以清偿合伙债务时,合伙人还需要以其他个人财产来清偿债务,即承担无限责任,而且任何一个合伙人都有义务清偿全部合伙债务,即承担连带责任。 通过以上对合伙企业基本特征的分析可以看到,合伙经营的目的主要是聚集合伙人的资本与才干,它实现了生产规模的扩大,推动了生产的发展;合伙人对合伙企业的合作方式、合作期限、经营管理等有较充分的决定权和较灵活的选择权;组建的法律程序比公司的设立简便,企业内部结构简单;无限连带责任与合伙人的投资风险的事实,使得合伙企业在组建时表现得较为稳健和谨慎,这显然有利于合伙人构成的稳定性和合伙企业经营的稳定性。这些都是合伙经营的组织方式的优越性,使得合伙企业具有较强生命力。 二、合伙企业会计特征 企业的组织形式依出资人数和对企业责任的性质不同分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和公司三种。三种企业在组织形式上的差别是分析合伙企业会计特征的基础。 1 从合伙人与合伙企业的紧密度看台伙企业会计主体的假定 会计主体的假定规定了会计工作的范围,它为确定特定企业所掌握的经济资源和进行的经济业务提供了基础。合伙企业作为一个会计主体的假定为规定合伙会计确认和计量的范围提供了基础。尤其在划分合伙人和合伙企业的资产、负债和权益,明确合伙会计的核算范围等方面有着重要的意义。 合伙企业是由各合伙人共同出资、合伙经营、共享收益、共担风险,并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营利性组织。一般地讲,合伙企业是一个独立的经济单位,因此是一个会计主体。但是,合伙企业本身的特点使得合伙企业作为一个会计主体有着明显的不完全性。 2 从合伙企业生命的有限性看合伙企业持续经营的假定 持续经营的假设是指会计上假设企业将继续经营下去,而不会在可预见的将来清算解散。在持续经营的假设下,企业所持有的资产在正常经营过程中被耗用、出售或转换,所承担的负债在正常经营的过程中被清偿。根据持续经营的假设,会计原则建立在非清算基础上,从而解决了会计要素的确认和计量的问题。 从三种企业组织形式看,合伙企业会由于约定的年限到期、合伙人破产或丧失合伙能力、合伙人的变动等原因而使合伙契约终止。所以,合伙企业的这种有限的生命,使得与独资、公司等其他组织形式比,其持续经营假设的表现形式会有所不同。(1)持续经营期间的相对短暂性。尽管合伙企业由于某种原因,会较为经常发生终止协议,但是在终止协议之前的未中断时间内,合伙企业会计是在持续经营的假设下运作的,并不存在清算基础的建立问题。(2)合伙人变动引起的合伙协议终止、所有权变动下,对持续经营假设应用的特殊性。当台伙人发生变动(如:新合伙人入伙或原合伙人退伙)时,尽管合伙企业的经营并未停止,但是,会计上仍然认为:一个新合伙企业建立了。 3 从合伙企业的出资人看合伙企业的权益及其构成 合伙企业的权益由合伙人投资和经营收益组成。与独资企业相比有较大的类似性,与公司相比存在着明显的差别。 (1)与独资企业相比。两类企业权益的构成都是由出资者投资和经营收益组成。所不同的是合伙企业的投资者是多个合伙人,独资企业是单一的投资者。由于出资者个数的不同,使得合伙企业存在对各个出资者权益以及出资者之间权益关系的揭示,具体讲,会计上要分别出资人设置资本账户,反映每个出资人投资额的变动情况。 (2)与公司相比。两类企业权益的组成项目不同。公司的权益主要包括:法定资本、增收资本、留存收益。尽管法定资本与增收资本构成了实收资本(或投入资本),留存收益又主要表现为未分派的累计经营收益,表面上看,这与合伙企业的权益组成没有多大的区别,但是由于公司尤其是股份有限公司本身具有的法人实体、持续经营生命无限、经营责任有限、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等特点,使得公司的权益组成与合伙企业有所不同。 总而言之,合伙会计应着眼于为合伙企业创造一个尽可能顺畅的发展空间,促使其尽快成长起来。当会计师们从事实中看到合伙制带来的利益,他们自然转向合伙制。合伙会计只有了解什么是真正意义上的合伙制,了解合伙企业的发展历程,了解他们自己目前所处的发展空间,才能做出一种理性的选择。 参考文献: [1]史玉光:新会计准则下商品流通企业会计务实.电子工业出版社.2008. [2]张莲玲:金融企业会计.经济科学出版社20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