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事故的含义可用意外事件对行动过程的影响或对人员和财产的影响后果来定义,是人们在实现其目的的行动过程中,突然发生的、迫使其有目的行动暂时或永久终止的一种意外事件。事故是指造成人员死亡、伤害、职业病、财产损失或其他损失的意外事件。事件的发生可能造成事故,也可能并未造成任何损失。对于没有造成职业病、死亡、伤害、财产损失的事件称之为“未遂事件”。因此,事件包括事故事件和未遂事件。
第七条事故分级和标准如下:
(一)特别重大事故,是指造成 30 人以上死亡,或者 100 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造成 1 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二)重大事故,是指造成 10 人以上 30 人以下死亡,或者 50 人以上 100 人以下重伤,或者造成5000 万元以上 1 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三)较大事故,是指造成 3 人以上 10 人以下死亡,或者 10 人以上 50 人以下重伤,或者造成1000 万元以上 5000 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四)一般事故,是指造成 3 人以下死亡,或者 10 人以下重伤,或者造成 1000 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第八条电力生产人身事故,是指电力企业发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身伤亡事故: (一)员工从事与电力生产有关的工作过程中,发生人身伤亡(含生产性急性中毒造成的人身伤亡,下同)的;
(二)员工从事与电力生产有关的工作过程中,发生本企业负有同等以上责任的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的;
(三)在电力生产区域内,外单位人员从事与电力生产有关的工作过程中,发生本企业负有责任的人身伤亡的。
第九条电力生产人身事故的分级和标准如下:
(一)特大人身伤亡事故,是指造成 10 人以上死亡的事故; (二)重大人身伤亡事故,是指造成 3 至 9 人死亡的事故; (三)一般人身伤亡事故:未构成特、重大人身事故的死亡、重伤以及多人轻伤事故。
(四)人身轻伤事故,是指只造成一人人身轻伤的不安全事件。第十条电力企业
设备事故/事件的分级和标准如下:
(一)特大设备事故,是指电力企业发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电力设备事故: 1(一次事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人民币 2000 万元以上的,
2(其它经集团公司认定的;
(二)重大设备事故,是指电力企业发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电力设备事故: 1(装机容量 400MW 以上的火电厂、200MW 以上的水电站,一次事故造成 2 台以上机组非计划停运,并造成全厂对外停电的;
2(100 MW 以上火电机组、50MW 以上水电机组的发电主设备损坏,40 天内不能修复或者修复后不能达到原铭牌出力的;虽然在 40 天内恢复运行,但是自事故发生日起 3 个月内该设备非计划停运累计时间达 40 天的;
3(电力设备、设施、机械等损坏,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人民币 500 万元以上的, 4(其它经集团公司或者公司认定的。
(三)一般设备事故,是指电力企业发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电力设备事故: 1(装机容量 400MW 以下的火电厂、200MW 以下的水电站,一次事故造成 2 台以上机组非计划停运,并造成全厂对外停电的;
(发电厂升压站 110 kV 以上任一电压等级母线全停的;因发电厂原因,330kV 2
以上断路器被迫停止运行的
3(100MW 以上火电机组、50MW 以上水电机组被迫停止运行,时间超过 24 小时的;
4(发电设备异常需停机处理或者机组计划检修不能按期完成,虽经调度批准,但机组停用时间超过 168 小时的;
5(6kV 以上发电设备发生恶性电气误操作的;
6(因为发生一般电气误操作、热机误操作、监控过失等原因,造成发电主设备出现异常运行或者被迫停止运行的;
7(水电厂由于主要水工设施、水工建筑物损坏或者其它原因,造成水库不能正常蓄水、泄洪或者其它损坏的;
8(发电设备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
(1)炉膛爆炸;
(2)锅炉运行中的压力超过工作安全门动作压力的 3%的;汽轮机运行中超速达
到额定转速的1.12倍以上的;水轮机运行中超速达到紧急关导叶或者下闸转速的;
(3)压力容器或者承压热力管道爆炸的;
(4)汽轮机大轴弯曲,需要进行直轴处理的;
(5)汽轮机叶片折断或者通流部分损坏的;
(6)汽轮机发生水击的;
7)发电机组烧损轴瓦的; (
(8)发电机、主变压器绕组绝缘损坏的;
(9)220 kV 以上断路器、电压互感器、电流互感器、避雷器发生爆炸的。 9(发电主设备异常运行已经达到规程规定的紧急停止运行条件而未停止运行的; 10(电力设备、设施、机械等损坏,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人民币 50 万元以上的; 11(其他经公司认定的。
(四)设备一类障碍,是指电力企业发生有下列情形之一(未构成一般设备事故)的电力设备事件:
1(发电机组被迫停止运行的;
2(发电厂升压站 110 kV 以下任一电压等级母线全停的;因发电厂原因,升压站 110 kV 以上断路器被迫停止运行的;
3(35kV 以上断路器、电压互感器、电流互感器、避雷器发生爆炸的; 4(发电设备异常,需停机处理,虽经调度批准,但机组停用时间超过 24 小时的;
5(其它经公司认定的。
(五)设备二类障碍,是指电力企业发生本规定附件一所列的各类设备事件。 (六)设备异常、未遂,指未构成设备二类障碍的设备事件。第十一条电力生产以及办公区域发生火灾事故的等级划分和标准:
(一)特大火灾事故,是指一次造成死亡 10 人以上的、重伤 20 人以上的、死亡及重伤 20 人以上的、直接财产损失人民币 100 万元以上的火灾事故。 (二)重大火灾事故,是指一次造成死亡 3 人以上的、重伤 10 人以上的、死亡及重伤 10 人以上的、直接财产损失人民币 30 万元以上的火灾事故。 (三)一般火灾事故,是指不具有前列两项情形,且直接经济损失人民币 5 万
元以上的火灾事故。
第十二条交通事故的等级划分和标准:
(一)特大交通事故,是指一次造成死亡 3 人以上的、重伤 11 人以上的、死亡 2 人同时重伤5人以上的、死亡 1 人同时重伤 8 人以上的、财产损失 6 万元以上的交通事故;
(二)重大交通事故,是指一次造成死亡 1 至 2 人的、重伤3 至 10人的、财产损失3万元以上6万元以下的交通事故;
(三)一般交通事故,是指一次造成重伤 1 至 2 人的、轻伤 3 人以上的、财产损失 3 万元以下的交通事故;
(四)轻微交通事故,是指一次造成轻伤 1 至 2 人的、财产损失机动车事故 1000 元以下,非机动车事故 200 元以下的交通事故。
第十三条环境污染与破坏事故,是指电力企业发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事故: (一)人员发生明显中毒症状、辐射伤害或者可能导致伤残后果的; (二)人群发生中毒症状的;
(三)因环境污染引起厂群冲突等影响社会安定的;
(四)对环境造成较大危害,直接经济损失人民币 5 万元以上的。第十四条职业卫生健康事故,是指电力企业发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事故: (一)群体性食物中毒的;
(二)饮用水受到污染,造成群体中毒的;
(三)环境噪声造成员工听力完全丧失的;
(四)发生?期以上尘肺病的。
第十五条工程质量事故水电工程质量事故的认定标准执行《集团公司水电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办法》;火电工程质量事故的认定标准执行国家有关规定。
委托和事件的定义和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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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 训(验)项 目 单
编制部门: 编制人: 审核人: 编制日期: 年 月 日
委托和事件的定义和使项目编号 007 项目名称 训练对象 学时 用
课程名称 C#程序设计 教 材 C#程序设计 要求递交 递交时间
掌握在Visual Studio 2008中创建、编写、调试控制台项目的方法;了解VS项目 的 目的文件结构;掌握如何使用Console类的方法进行输入、输出;掌握定义一个委托 和事件,并理解委托和事件的关系;理解其委托和事件的含义在实际中的应用
一、实训设备与工具
计算机一台(CPU主频>=1.2GHz,内存>=512MB,硬盘>=40GB)
安装有Windows操作系统、Visual Studio 2008软件
二、实训步骤、方法与要求
内容:编制控制台类型应用程序,实现使用事件机制来实现百分制成绩向等级制成绩的转换。
步骤:
启动VS2008,创建控制台项目,项目名称设为“Change”。
在Program.cs中定义一个类TestEvent,在该类中,定义了一个委托delTellLevel以及一个delTellLevel类型的事件 myEvent、以及Level()和TrigEvent()方法。Level()方法中实现百分制成绩向等级制成绩的转换,TrigEvent()方法实现事件的订阅和触发。
按F5或F10或F11,调试运行程序,确保程序完成了正确的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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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故车的定义和辨别方法
事故车的定义和辨别方法
相信许多同仁都听过事故车,但却不是特变清楚事故车与非事故车的定义和如何辨别。今天,我们就为大家讲解一下他们的定义。
事故车就是指那些经过严重撞击、泡水、火烧等,即使修复但仍存在安全隐患的车辆。
如符合以下任何一条,即属事故车:
1.经过严重撞击,损伤到发动机舱和驾驶舱的车辆
2.水箱支架有碰撞损伤的车辆
3.车身后翼子板撞击损伤超过其二分之一的车辆
非事故车就是指那些经轻微撞击,只损伤到前后保险杠及其相关附件包括车身外覆盖件的车辆。下面就为大家介绍几种事故车的辨别方法。
1、通过车身颜色进行二手车事故的辨别。如果车门和前后翼子板外表面有油漆起伏痕迹、车身油漆颜色和光泽不均匀、周边胶条粘有油漆,那么可以判断车身有过撞击或是外表重新修补过油漆。
2、通过检查行李箱是否有烧焊痕迹进行辨别。打开行李箱,检查备胎箱底板、后翼子板和后避震器支架内衬板和内部接缝线条是否平整、顺滑、有无烧焊痕迹。
3、通过检查前围板是否有修复痕迹进行辨别。观察前围板,看引擎室与驾驶室内间隔板的前围板上缘是否平直。如前围板上缘有明显修复痕迹,则可判断有重大事故。
4、通过观察水箱和翼子板上纵梁结合部分的焊接点。若是发现焊点呈凸出状,有失圆或大小不一的点焊,焊点粗糙不光滑,排列不规则、不均匀,则表明是重新烧焊的痕迹,证明水箱框架受到过撞击。
5、观察引擎盖是否一体成型。如果引擎盖锁止机构变形错位,液压撑竿失效或者不到位,则表明曾经发生过碰撞。
邓光明
20111120
医疗事故的定义和分类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对于医疗事?故的定义:《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二条规定?,“本条例所称?医疗事故,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事故。这里对于什?么是医疗事?故,造成医疗事?故的主体是?谁都做了明?确的规定。”根据该条例?规定,符合以下四?个标准的构?成医疗事故?:
第一,主体是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
这里的“医疗机构”是指按照国?务院199?4年2月发?布的《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资格许可?证》的机构。这里所说的?“医务人员”,是指依法取?得执业资格?的医疗卫生?专业技术人?员,他们必须在?医疗机构执?业。医疗事故只?发生在医疗?机构及其医?疗人员的医?疗活动中;
第二,医疗事故是?指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因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而发生?的事故。
第三,医疗事故是?医疗机构及?其医护人员?的过失行为?。
这里把医疗?事故的主观?方面定义为?医疗机构及?其人员的“过失”。这里的过失?是指对于可?能给患者造?成的损害应?当预见而没?有预见或者?虽然预见了?但轻信能够?避免的。这就把医疗?机构和医护?人员的故意?行为排除在?医疗事故之?外,如果患者的?损伤是由医?疗机构和医?护人员的故?意行为造成?的,那么,这不属于医?疗事故,患者应该从?其他法律方?面追索赔偿?,并可以追究?医疗机构和?医护人员的?刑事责任。
第四,因为医疗机?构及其医护?人员的过失?行为给患者?造成了人身?
损害。
《医疗事故处?理办法》规定只有造?成病员死亡?、残废、组织器官损?伤导致功能?障碍的才构?成医疗事故?,而《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规定,只要是过失?行为造成了?患者的人身?损害,就构成了医?疗事故,扩大了医疗?事故的认定?范围。
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规定,只有符合了?上述四个方?面,才能够构成?医疗事故,同时,该《条例》又对不构成?医疗事故的?几种情况做?了明确的规?定:《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属于医疗?事故:
(一)在紧急情况?下为抢救垂?危患者生命?而采取紧急?医学措施造?成不良后果?的;
(二)在医疗活动?中由于患者?病情异常或?者患者体质?特殊而发生?医疗意外的?;
(三)在现有医学?科学技术条?件下,发生无法预?料或者不能?防范的不良?后果的;
(四)无过错输血?感染造成不?良后果的;
(五)因患方原因?延误诊疗导?致不良后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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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事故的定义和分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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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事故的定义和分类 核心内容:构成医疗事故必须具备4个条件。下面由法律快车小编为您介绍医疗医疗事故的定义和分类,感谢您的关注。
【医疗事故的定义和分类】
《处理条例》对于医疗事故的定义:《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二条规定,“本条例所称医疗事故,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事故。这里对于什么是医疗事故,造成医疗事故的主体是谁都做了明确的规定。”根据该条例规定,符合以下四个标准的构成医疗事故:
第一,主体是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
这里的“医疗机构”是指按照国务院1994年2月发布的《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资格许可证》的机构。这里所说的“医务人员”,是指依法取得执业资格的医疗卫生专业技术人员,他们必须在医疗机构执业。医疗事故只发生在医疗机构及其医疗人员的医疗活动中;
第二,医疗事故是指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因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而发生的事故。
第三,医疗事故是医疗机构及其医护人员的过失行为。
这里把医疗事故的主观方面定义为医疗机构及其人员的“过失”。这里的过失是指对于可能给患者造成的损害应当预见而没有预见或者虽然预见了但轻信能够避免的。这就把医疗机构和医护人员的故意行为排除在医疗事故之外,如果患者的损伤是由医疗机构和医护人员的故意行为造成的,那么,这不属于医疗事故,患者应该从其他法律方面追索赔偿,并可以追究医疗机构和医护人员的刑事责任。
第四,因为医疗机构及其医护人员的过失行为给患者造成了人身损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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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事故处理办法》规定只有造成病员死亡、残废、组织器官损伤导致功能障碍的才构成医疗事故,而《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规定,只要是过失行为造成了患者的人身损害,就构成了医疗事故,扩大了医疗事故的认定范围。
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规定,只有符合了上述四个方面,才能够构成医疗事故,同时,该《条例》又对不构成医疗事故的几种情况做了明确的规定:《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属于医疗事故:
(1)在紧急情况下为抢救垂危患者生命而采取紧急医学措施造成不良后果的;
(2)在医疗活动中由于患者病情异常或者患者体质特殊而发生医疗意外的;
(3)在现有医学科学技术条件下,发生无法预料或者不能防范的不良后果的;
(4)无过错输血感染造成不良后果的;
(5)因患方原因延误诊疗导致不良后果的;
(6)因不可抗力造成不良后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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