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专门从事刑事辩护的律师,根据法律规定和我的办案经验,我认为,第一,警方的这种讯问是违法的,由此得出的嫌疑人供述不能作为定罪依据。警方无权要求嫌疑人另外签字,你应该拒绝。第二,不方便公诉的说法,也正是因为上面的原因。也就是这样的证据是有瑕疵的有问题的。对你是有利的。
殴打他人至重伤
人民网洪湖10月9日电 10月9日,湖北省洪湖警方通报:9月28日9时许,洪湖市公安局新滩派出所抓获一名殴打他人致重伤,潜逃十二年之久的网上逃犯。
2005年12月15日19时许,湖南省衡东县新塘镇湘水村7组的居民孙某业(男,现年46岁)在浙江省德清县武康开发区泰普休闲用品有限公司职工食堂内与黄某发生纠纷,孙某业动手将黄某打伤,致其脾脏破裂,后做脾脏摘除手术,经法医鉴定为重伤。孙某业获知黄某伤情之后畏罪潜逃。
9月12日下午15时,多年对孙某业追捕未果的浙江省德清县公安局新区派出所,向新滩派出所打电话称:“我县有一名潜逃十二年之久的逃犯孙某业,是你们洪湖市新滩镇中某村居民,恳请你所协助我们调查此人。”接电话后,副所长李华文通过调查,发现孙某业是湖南省衡东县新塘镇某村的居民,并非洪湖市新滩镇中某村居民。难道是德清警方搞错了吗?李所长看着孙某业的名字,又感觉到很熟悉,好像在哪里听说过。李华文于是进行走访调查,得知新滩镇中某村确有一个40多岁、叫孙某业的人。他的妈妈是湖南人,改嫁到了湖北洪湖的新滩镇,而孙某业则“倒插门”到了湖南省衡东县。李华文听了,马上联想到孙某业被列为网上逃犯后不敢回老家湖南省衡东县,而是投奔其母亲来到了洪湖市新滩镇。于是李华文秘密打听孙某业是否到了其母亲家里。
经过民警多方调查,了解到孙某业的基本情况:“孙某业的哥哥和母亲目前居住在新滩镇中某村,但是孙某业很少回来,也很少和村里人来往,每次回来也是停留很短的时间就走了,目前在武汉做建材生意,最近想在新滩镇办理一个户口。”民警又马上询问派出所户籍员:“中某村是否有个叫孙某业的人,要在新滩镇办理户口。”户籍员说:“前段时间有人为孙某业在中某村落户来户籍室咨询过,说是孙某业早些年间在湖南把户口下后,准备迁往新滩,但因有事耽搁了。又因迁户口的一些证明也遗失了,以至于到现在都没有办理户口,现在想在新滩镇办理户口。”由于孙某业本人当时没来,所以户籍员并没有受理。摸准这些情况后,所长金显决定“将计就计,引蛇出洞”,以帮助孙某业办户口为由,将其引到派出所再实施抓捕。接着就让户籍员同帮孙某业办户口的人取得联系,告之为孙某业办户口必须要孙某业本人到派出所。但是过了几天,每次都是孙某业的朋友来帮他办理户口。金显不动声色地向孙某业的朋友耐心地说:“现在落户必须本人来,需要本人录指纹才能办理手续,你让孙某业抽时间来一下,很快就办完了。”但是,做贼心虚的孙某业一直不敢进派出所。民警又联系中某村的村干部劝说孙某业,说是你长期住在我们这里,不落户终究不是长远之计,我们一起去帮你办理。孙某业终于答应在村支部书记和朋友的陪同下,于9月28日上午到新滩派出所办理落户手续。
9月28日早上7时,新滩派出所布下天罗地网等待孙某业的到来。9时许,孙某业在村书记和朋友的陪同下来到新滩派出所,刚踏入派出所大门,民警迅速将其抓获。抓获的那一刻,孙某业没有反抗。在对孙某业的审讯时,孙某业诉说他这十二年过得很苦,不敢和人打交道,还要隐瞒自己身份,最近抱着侥幸心理想为自己漂白“身份”,没想到最终还是逃不过法网。
目前,犯罪嫌疑人孙某业已被洪湖警方移交给浙江省德清县公安局。(吴道敏 张然明 丁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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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人犯下故意毁坏公私财物罪,请问我该如何走法律流程?如何起诉他...
展开全部 这个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5000以上)或寻衅滋事罪,这是刑事案件,你报警后公安机关会立案侦查,你只要协助他们侦查即可,至于你的损失,你可以现在向嫌犯要,也可以在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提出,相关规定如下:《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 【故意毁坏财物罪】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二百九十三条 【寻衅滋事罪】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 (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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