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无生产许可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二十九条“国家对食品生产经营实行许可制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八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未经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或者未经许可生产食品添加剂的,由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和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二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
2. 冒用生产许可证编号
《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第五十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变造、冒用食品生产许可证证书、QS标志和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的企业不得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食品生产许可证证书、QS标志和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
第八十六条 伪造、变造、冒用食品生产许可证证书、QS标志或者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等值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
第三十一条生产者不得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
第五十三条伪造产品产地的,伪造或者冒用他人厂名、厂址的,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等值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
3. 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四十六条 食品生产者应当依照食品安全标准关于食品添加剂的品种、使用范围、用量的规定使用食品添加剂;不得在食品生产中使用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八十六 第八十六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和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二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
(一)经营被包装材料、容器、运输工具等污染的食品;
(二)生产经营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本法规定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三)食品生产者采购、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
(四)食品生产经营者在食品中添加药品。
伪造生产日期 《食品标识管理规定》第十九条第一款 第十九条禁止下列食品标识违法行为:
(一)伪造或者虚假标注生产日期和保质期;
(二)伪造食品产地,伪造或者冒用其他生产者的名称、地址;
(三)伪造、冒用、变造生产许可证标志及编号;
(四)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三十二条伪造或者虚假标注食品生产日期和保质期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以5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造成后果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进行处罚。
5.无食品生产许可证生产食品添加剂
《食品添加剂生产监督管理规定》第六条 “生产者必须在取得生产许可后,方可从事食品添加剂的生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八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未经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或者未经许可生产食品添加剂的,由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和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二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
6.生产许可证超过有效期继续生产
《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第五条“国家实行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制度”
《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第七十九条“责令其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产品,下同)货值金额等值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7.未办理委托加工备案
《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第五十九条“采用委托加工方式生产加工食品的,委托双方必须分别到所在地市(地)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备案,提交双方营业执照和委托加工合同复印件
第九十四条“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或者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处3万元以下罚款。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的企业有此行为且情节严重的,吊销食品生产许可证”
8.未进行出厂检验
《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第三十八条食品出厂必须经过检验,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不得出厂销售。
具备出厂检验能力的企业,可以按要求自行进行出厂检验。不具备产品出厂检验能力的企业,必须委托有资质的检验机构进行出厂检验。实施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制度管理的食品,按审查细则的规定执行。
实施自行检验的企业,应当每年将样品送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指定的检验机构进行一次比对检验。
第九十四条 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存在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或者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处3万元以下罚款。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的企业有此行为且情节严重的,吊销食品生产许可证。
(一)委托未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的企业生产加工已实行生产许可证管理的食品的;
(二)未按本细则规定实施出厂检验的;
第十一条 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必须具备保证产品质量安全的生产设备、工艺装备和相关辅助设备,具有与产品质量安全相适应的原料处理、加工、包装、贮存和检验等厂房或者场所。生产加工食品需要特殊设备和场所的,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规定的条件。
(三)违反规定使用过期的、失效的、变质的、污秽不洁的、回收的、受其他污染的食品或者非食用的原料生产加工食品的;
(四)利用新资源生产食品、使用食品添加剂新品种、新的原材料生产的食品容器、包装材料和食品用工具、设备的新品种不能提供安全评价报告的;
(五)未按本细则规定进行委托加工食品备案或者未按规定在委托加工生产的食品包装上标注的。 9.无生产许可证生产塑料桶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第五条 “任何企业未取得生产许可证不得生产列入目录的产品。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 企业未依照本条例规定申请取得生产许可证而擅自生产列入目录产品的,由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生产的产品,处违法生产产品货值金额等值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0.违反国家标准
第二十六条第一款
第二十六条生产者应当对其生产的产品质量负责。
产品质量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不存在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有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应当符合该标准;
(二)具备产品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但是,对产品存在使用性能的瑕疵作出说明的除外;
(三)符合在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注明采用的产品标准,符合以产品说明、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
第四十九条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产品,下同)货值金额等值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1.掺杂掺假、以假充真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二条生产者生产产品,不得掺杂、掺假,不得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不得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 第五十条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2原料未取得qs
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第十二条 食品生产加工企业生产加工食品所用的原材料、食品添加剂(含食品加工助剂,下同)等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不得违反规定使用过期的、失效的、变质的、污秽不洁的、回收的、受到其他污染的食品原材料或者非食用的原辅料生产加工食品。使用的原辅材料属于生产许可证管理的,必须选购获证企业的产品。
第九十条 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在生产加工活动中使用未取得生产许可证的实施生产许可证管理产品的,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的企业有此行为且情节严重的,吊销食品生产许可证。
当事人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该产品为未取得生产许可证的实施生产许可证管理的产品并能如实说明进货来源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13.使用未取得生产许可证的纯净水桶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 第五条 任何企业未取得生产许可证不得生产列入目录的产品。任
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销售或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未取得生产许可证的列入目录的产品。
第四十八条 销售或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未取得生产许可证的列入目录产品的,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4. 出租生产许可证标志及编号《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第五十二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变造、冒用食品生产许可证证书、QS标志和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的企业不得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食品生产许可证证书、QS标志和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
第八十三条 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出租、出借或者转让食品生产许可证证书、QS标志和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的,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食品生产许可证。
违法接受并使用他人提供的食品生产许可证证书、QS标志和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等值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5.冒用厂名厂址生产许可证标志及编号
《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第二十条第二十条 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在生产加工过程中严禁下列行为:
(一)违反国家标准规定使用或者滥用食品添加剂;
(二)使用非食用的原料生产食品;加入非食品用化学物质或者将非食品当作食品;
(三)以未经检验检疫或者检验检疫不合格的肉类生产食品;以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等生产食品;生产含有致病性寄生虫、微生物,或者微生物毒素含量超过国家限定标准的食品;
(四)在食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以不合格食品冒充合格食品;
(五)伪造食品的产地,伪造或者冒用他人厂名、厂址,伪造或者冒用质量标志;
(六)生产和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食品及相关产品。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三条伪造产品产地的,伪造或者冒用他人厂名、厂址的,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
金额等值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
16. 使用未审查生产线生产
《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第三十五在食品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产品的有关标准、要求发生改变的,省级或者市(地)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按国家质检总局的统一要求组织必要的现场核查和产品检验。
企业的生产条件、检验手段、技术或者工艺发生变化的,企业应当在变化后20日内提出申请。省级或者市(地)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按照食品生产许可证审查通则和审查细则的规定重新组织现场核查和产品检验。
第八十条 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的企业生产条件、检验手段、生产技术或者工艺发生变化的,未按照本细则规定办理重新申请审查手续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限期办理相关手续;逾期仍未办理的,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3倍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名称发生变化,未按照本细则规定办理变更手续,责令限期办理相关手续;逾期仍未办理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等值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17未使用相关设备 《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实施细则(试行)》十第十一条 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必须具备保证产品质量安全的生产设备、工艺装备和相关辅助设备,具有与产品质量安全相适应的原料处理、加工、包装、贮存和检验等厂房或者场所。生产加工食品需要特殊设备和场所的,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规定的条件。
第八十条 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的企业生产条件、检验手段、生产技术或者工艺发生变化的,未按照本细则规定办理重新申请审查手续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限期办理相关手续;逾期仍未办理的,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3倍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名称发生变化,未按照本细则规定办理变更手续,责令限期办理相关手续;逾期仍未办理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等值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18擅自改动生产车间布局 《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第十一条第十一条 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必须具备保证产品质量安全的生产设备、工艺装备和相关辅助设备,具有与产品质量安全相适应的原料处理、加工、包装、贮存和检验等厂房或者场所。生产加工食品需要特殊设备和场所的,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规定的条件。 第八十九条 食品生产加工企业不能持续保持应当具备的环境条件、卫生要求、厂房场所、设备设施或者检验条件,责令限期改正,处5千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建议有关部门撤销相关行政许可,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的企业撤销食品生产许可。
19未按要求在标签上标注生产许可证编号及标志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四十二条 第四十二条 预包装食品的包装上应当有标签。标签应当标明下列事项:
(一)名称、规格、净含量、生产日期;
(二)成分或者配料表;
(三)生产者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
(四)保质期;
(五)产品标准代号;
(六)贮存条件;
(七)所使用的食品添加剂在国家标准中的通用名称;
(八)生产许可证编号;
(九)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规定必须标明的其他事项。
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其标签还应当标明主要营养成分及其含量。
第八十六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和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二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
(一)经营被包装材料、容器、运输工具等污染的食品;
(二)生产经营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本法规定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三)食品生产者采购、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
(四)食品生产经营者在食品中添加药品。
20. 未按产品标准对出厂的产品实施检验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八 食品、食品添加剂和食品相关产品的生产者,应当依照食品安全标准对所生产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和食品相关产品进行检验,检验合格后方可出厂或者销售。
第八十七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
(一)未对采购的食品原料和生产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进行检验;
(二)未建立并遵守查验记录制度、出厂检验记录制度;
(三)制定食品安全企业标准未依照本法规定备案;
(四)未按规定要求贮存、销售食品或者清理库存食品;
(五)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
(六)生产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标签、说明书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
(七)安排患有本法第三十四条所列疾病的人员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
21.使用未经核准注册的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条码生产食品 《商品条码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
35条
22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后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
第三十二条生产者生产产品,不得掺杂、掺假,不得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不得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
第五十条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食品法律法规
第一章 食品法律法规的基础知识
1.法:是国家按照统治阶级意志制定或认可,并由国家加强治理保证其实施的行为规范的总称。
2.法律:是泛指由国家制定和发布的规范性法律文件的总称。
3.法律作为一种特殊的社会规范,是调整人们行为规范,具有规范性,概括性和可预测性等特点。
4.法律这种社会规范区别于其他社会规范的特殊性,就在于它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是以国家意志的形式出现的。
5.违反法律规定的行为都将由国家的专门机关依法定程序追究行为人的法律责任,责任人也将受到法律的制裁,以维护统治阶级的整体利益。
6.法律的核心内容在于规定了人们在法律上的权利和义务。
7.法律是通过国家制定和发布的规范性文件,国家发布的非规范性文件不属于法律的范畴。
8.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国家立法权。
9.根据我国宪法的规定,法律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全体代表得过半数通过,宪法的修改则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全体代表的2/3以上的多数通过.
10.法律规范:是由国家颁布或认可并以国家强制力保证其实施的行为规则。它规定了社会关系参与者在法律上的权利和义务。
11.法律渊源:是指法的“形式渊源”,指那些来源不同具有发的不同效力意义和作用的法的外在表现形式。
12.食品法律法规:是指由国家制定或认可,以加强食品监督管理,保证食品卫生,防止食品污染和有害因素对人体的危害,保障人民身体健康,增强人民体质为目的的,通过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法律法规的总和。
13.食品法律法规制定的目的:是保证食品的卫生,防止食品污染和有害因素对人体的危害,保障人民身体健康,增强人民体质,这也是它与其他法律规范的重要区别所在。
14.法律的使用范围即法律的效力范围,它由法律的空间效力、时间效力、对人的效力三部分组成、
15.法律实施:是指法律在社会实际生活中的具体运用和实践,也就是通过一定的方式使法律规范的要求和规定在社会生活中得到贯彻和实现的活动。
16.食品法律法规的实施方式分为两种:法律遵守和法律适用。法律遵守要求每一个组织和个人都必须自觉遵守食品法律法规的规定,总自身做起,规范自我行为。法律适用又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食品法律法规的适用是指食品监督管理部门从事食品监督管理和具体使用食品法律、法规和规章,处理食品行政案件的一切活动。狭义的食品法律法规的适用仅指食品监督管理部门按照食品法律法规的规定作出具体行为的过程。
17.职权要件:是指享有实施食品行政执法行为资格的主体,必须在自己的权限范围内从事行政执法行为才具有法律效力。
18.食品监督管理机关:是指对食品、保健品、化妆品进行综合安全监督管理的国家行政组织。是最主要的食品行政执法的主体,即各级食品监督管理行政机关。
第二章 我国的食品法律法规
1.第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中国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本法共设10章104条,自2009年6月1日起实施。
2.《食品安全法》的制定和实施,可建立以食品安全标准为基础的科学管理制度,进一步理顺了食品安全监管体制,明确了各监管部门的职责,确立了食品生产经营者是保证食品安全
第一责任人的法定义务,进而从法律上更好地解决了我国当前食品安全工作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3.我国食品安全监督管理体制现状:国务院于2004年7月颁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决定》。从原来由卫生部门一家管的体制调整为多部门实施分段监督的体制。
4.《食品安全法》所确立的食品安全管理体制:《食品安全法》维持了现行的分段监管的体制,并在此基础上规定国务院设立的食品安全委员会,作为高层次的议会协调机构,对食品安全监管工作进行协调、指导。
5.食品安全风险评估过程包括:危害识别,危害描述,暴露评估,风险描述四个阶段。
6.建立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的意义: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可谓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和国务院有关食品安全监管部门提供科学的决策依据。对于指定、修改食品安全标准和提高有关部门的监督管理效率都能发挥积极作用。
7.《食品安全法》确立的重要原则是实行标准化管理。
8.遵守制定食品安全标准的原则:《食品安全法》第十八条明确规定,制定食品安全标准,应当以保证公众的身体健康为宗旨,做到内容科学合理、安全可靠。标准的制定部门必须严格遵守科学合理和安全可靠这两项原则。
9.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组织制定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并报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备案。
10.在分段监管的体制下,农业行政部门负责食用农产品从农田到餐桌全过程的监管,其中“农田”的环节是食品安全的源头。
11.根据食品安全法的规定,质量监督部门在食品安全监督管理中承担着重要的责任,其职责主要包括对食品、食品添加剂和食品相关产品的生产进行监督、对食品进出口进行监管、对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管理。
12.食品添加剂是指为改善食品品质和色香味,以及为防腐,保鲜和加工工艺的需要而加入食品中的人工合成或者天然物质。食品添加剂是食品工业的灵魂。
13.我国允许使用的食品添加剂共分22类,1812种,包括甜味剂、膨松剂、着色剂、香料、增味剂等。
14.在食品安全分段监管的体制中,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食品流通环节进行监督。
15.根据食品安全法规定,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对餐饮服务环节进行监管。
16.食品召回:是指食品生产者按照规定程序,对尤其生产原因造成的某一批次或类别的不安全食品,通过换货、退货、补充或修正消费说明方式,及时消除或减少食品安全危害的活动。
17.食品召回制度仅适用于食品安全企业,对食品经营企业来说,其负有对不安全食品停止经营的责任。
18.《产品质量法》是一部包含产品质量监督管理和产品质量责任两大范畴的基本法律。
19.《产品质量法》规定的产品质量责任包括行政责任、民事责任和刑事责任,因此产品质量责任是一种综合责任。
20.《产品质量法》与其他产品质量专门法存在的法律关系,在适用时一般根据特别法优先于普通法的原则。
21.产品质量监督检查,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即法律规定的其他部门,依据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遵循各级人民政府赋予的职权,代表政府履行职责、执行公务,对生产领域、流通领域的产品质量实施监督的一种具体行政行为。
22.产品质量义务使产品质量法律关系的主要内容之一,是指法律、法规所规定的产品质量法律关系主体必须做出或者不得作出的一定行为的要求。
23.《产品质量法》规定生产者的产品质量义务主要有:保证产品内在质量符合规定,保证
产品标志符合要求,产品包装必须符合规定的要求,严禁生产假冒伪劣产品等。
24.《产品质量法》规定销售者四个方面的产品质量义务:严格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验明产品合格证;采取过是,保持销售产品的原有质量;保证销售产品的标志符合法律规定;严禁销售假冒伪劣产品等。
25.行政处罚:是对有行政违法的单位或个人给予的行政制裁。按照行政处罚规定,行政处罚的种类包括警告,罚款,没收财物,责令停止生产或者停止营业,吊销营业执照等。
26.行政处分:对机关工作人员及由国家机关委派到企业事业单位任职人员的违法行为,由所在单位或者其上级主管机关给予的一种制裁性处理。按照行政监察法及国务院的有关规定,行政处分种类包括警告、记过、降级、降职、撤职、开除等。
第三章 国际和发达国家食品法律法规
1.贸易技术壁垒:是指由于各国或地区对技术法规、标准、合格评定程序以及标签标志制度等技术要求的制定或实施不当,而可能给国际贸易造成不必要的障碍。
2.WTO/TBT的原则:避免不必要的贸易壁垒原则,非歧视原则,协调原则,等效和互相承认原则,透明度原则。
3.SPS是《实施动植物卫生检疫措施的协议》的简称,是WTO法律框架内管理一个国家在进口货物方面采用措施的程序性规则的多边贸易协议。
第四章 食品标准知识
1、标准是指为了一定范围内获得最佳秩序,对活动或结果所做的统一规定、指南或特征性文件,该文件经协商一致制定并经一个公认机构批准,以特定形式发布,作为共同遵守的准则和依据。它以科学、技术和实践经验的综合成果为基础,以促进最佳社会效益为目的。
2、制定标准的目的在于获得最佳秩序和促进最佳社会效益。
3、标准化是在经济、技术、科学及管理等社会实践中,对重复性事物和概念通过制定、实施标准,达到统一,以获得最佳社会效益的过程。
4、标准化的基本特征:抽象性 技术性 经济性 连续性 约束性 政策性。
5、标准化的目的:(1)简化日益增长的产品品种和方便人类生产与生活;
(2)改进信息传递;(3)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全面进步;
(4)保护安全、健康和保护生命;(5)保护消费者和生产者的利益及社会公共利益;
(6)消除国际经济贸易壁垒。
6、标准化的主要作用:(1)标准化为科学管理奠定了基础;(2)标准化是组织现代化生产的手段(3)标准化可促进经济、社会的全面发展;(4)标准化是推广科技成果和应用新技术的重要途径;(5)标准化是不断提高产品质量和安全性的重要保证;(6)标准化有利于消除贸易障碍,促进国际技术交流和贸易发展;(7)标准化是规范市场的重要依据。
7、国家标准是由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需要全国范围内统一的技术要求,称为国家标准。
8、行业标准是没有国家标准而又需在全国某个行业范围内统一的技术标准,由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并报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的标准,称为行业标准。
9、企业标准是对企业范围内需要协调、统一的技术要求、管理要求和工作要求所指定的标准。
10、推荐性标准又称非强制性标准或自愿性标准。是指生产、交换、使用等方面,通过经济手段或市场调节而自愿采用的一类标准。这类标准不是技术法规,不具有法律强制性,任
何单位均有权决定是否采用,违犯这类标准,不构成经济或法律方面的责任。
11、根据标准的性质分类:(1)技术标准:是指对标准领域中需要协调统一的技术事项所制定的标准。(2)管理标准:是指对标准领域中需要协调统一的管理事项所制定的标准。(3)工作标准:是指对标准领域中需要协调统一的工作事项所制定的标准。
12、标准的编制一般包括五个阶段:计划阶段 准备阶段 起草阶段 审查阶段 报批发布阶段。
13、我国标准修改采用国际标准程度的代号为:MOD.
14、地方标准由汉字“地方标准”大写拼音“DB”,加上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划代码的前两位数字。
15、企业标准的代号由汉字“企”大写拼音字母“Q”加斜线再加企业代号组成,企业标准代号可用大写拼音或阿拉伯数字两者兼用所组成。
16、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的复审周期一般不超过五年,企业复审周期一般不超过三年。
17、按标准要素的规范性和资料性的性质可分为规范性要素和资料性要素。所谓规范性就是如要声明符合标准就必须要遵守的,资料性就是提供一些辅助信息。
18、标准各要素之间的关系与内容:
标准的要素:资料性要素:资料性概述要素:封面、目次、前言、引言。 资料性补充要素:资料性附件、参考文件、索引
规范性要素:规范性一般要素:名称、范围、规范性引用文件。 规范性技术要素:术语和定义、总则、结构、起草、编排格式、规范性附录。
19、标准要素还可分为必备要素和可选要素。在所有标准中都要出现的,如封面、前言、名称、范围等要素就是必备要素,不论其是资料性要素还是规范性要素。而某些要素在标准中不一定出现,如目次、引言、资料性附录、参考文献、索引等是可选要素。
20、抽样要素中包括的内容:根据需要应规定抽样的条件,如时间条件、干燥条件、过筛条件等;规定抽样的方法,如四分法、随机数法等;对易挥发或易变质的样品,还应规定样品储存容器、保管条件或保存期等。
21、对于食品标志、标签和包装,必须执行强制性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7718-2004)、《预包装特殊营养品标签通则》(GB13432-2004)的有关规定。
第五章 我国的食品标准
1、绿色食品标准是绿色食品的生产技术规范,也是绿色食品认证的基础和质量保证的前提。绿色食品的保证是应用科学技术管理,结合绿色食品生产实践,借鉴国内外相关保证所指定的,在绿色食品生产中必须遵守,绿色食品生产质量认证时必须依据的技术性文件。绿色食品标准是农业部发布的推荐性国家行业标准,对于经认证的绿色食品生产企业来说是强制性标准,必须严格执行。
2、绿色食品标准的特点是实行全过程质量控制;融入可持续发展的技术内容;有利于农产品国际贸易发展。
3、绿色食品标准体系是对绿色食品实行全程质量控制的一系列标准的总称,包括绿色食品产地环境质量标准、绿色食品生产技术标准、绿色食品产品标准、绿色食品包装、标签、贮运标准。
4、绿色食品生产技术标准是绿色食品标准体系的核心内容。
5、《绿色食品产品标准》是绿色食品标准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衡量绿色食品最终产品质量的指标尺度。
6、有机食品标准是应用生态学和可持续发展原理,结合世界各国有机食品的生产实践而制定的技术性文件。
7、有机食品标准内容涵盖有机食品的原料生产、加工、贮藏、运输、包装、标志、销售等过程。而它的核心是有机农业生产,包括有机作物生产、有机动物养殖。
8、有机产品的贮藏不能采用辐射技术。
9、无公害食品标准与常规食品标准的不同在于:以农产品和初加工食品为重点;对生产、加工过程和最终产品、安全控制化肥、农药、激素、合成添加剂等化学物质。重视原料生产过程的监控是它的一个重要角色。
10、无公害食品标准与绿色食品、有机食品标准体系的关系:
在我国,同时存在着无公害食品、绿色食品、有机食品三种食品标准体系,三者都是应用科学技术原理,结合产品清洁生产实践,借鉴国内外相关标准所指定的,在产品生产国行程中必须遵循的,在食品认证时必须严格依据的生产单位必须遵照执行的强制性文件。有机、绿色、无公害食品标准体系都包括产地环境标准、生产技术标准、产品质量标准和包装运输标准等系列标准。但三者之间也是存在明显的不同。对于三者的关系,可用“金字塔”来类似形容,从塔底到塔尖依次为无公害食品、绿色食品、有机食品。有机食品生产过程中完全不用人工合成的化肥、农药、生长调节剂和牲畜饲料添加剂,产品为纯天然食品;绿色食品分为A级和AA级,A级绿色食品生产过程中限量的化学生产资料,而AA级绿色食品完全按照有机食品的生产方式进行生产;无公害食品是针对我国当前消费市场上各种食品特别是农产品中的有害物质超标严重的情况下提出来的,其宗旨是保障老百姓的消费食品更安全、更大众化、更适合中国的现实国情。
11、保健食品是食品的一个种类,具有一般食品的共性,能调节人体的机能,适于特定人群食用,但不以治疗为目的。
12、食品安全卫生标准是指在一定的范围内获得最佳食品安全秩序、促进最佳社会效益为目的,以科学、技术和经验的综合成果为基础,经各有关方协商一致并经一个公认机构批准的,与食品的安全性能规定共同的和重复使用的规则、 导则或特性文件。
13、食品中的有害微生物限量指标一般是指致病菌、菌落总数、大肠杆菌。其中致病菌在所有食品中不得检出。
14、营养强化剂是指为增强营养成分而加入食品中的天然的或者人工合成的属于天然营养素范围内的食品添加剂。
第六章 国际食品标准
1、国际标准化组织的宗旨是在全世界范围内促进标准化工作的发展,以利于国际物流交流和互助,并扩大科学、技术文化和经济方面的合作。
2、成员全体大会是国际标准化组织的最高权力机构,每三年召开一次。
3、ISO22000标准体系适用于整个食品供应链的食品安全体系框架,它将食品安全管理体系从侧重对HACCP、GMP、SSOP等技术方面的要求,扩展到了整个食品供应链,并且作为一个体系对食品安全管理进行管理,增加了应用的灵活性。
4、ISO22000与HACCP体系的关系:
HACCP是一个完整的预防性食品安全控制体系,如同金字塔的结构一样,仅有顶端的HACCP计划的执行文件是不够的,必须建立在操作规范和卫生操作程序的基础上;同样,只凭借良好的基础条件并不能保证完全消除食品安全隐患。因此,良好的卫生控制方案和程序,也不能完全代替HACCP计划。
ISO22000族标准没有明确提出何种强制性的生产时间作为体系的基础,而是将HACCP计
划融合的同时,用“前提方案”来明确食品危害的控制措施,要求食品组织根据自己在食品链中的位置和安全危害程度的确定具体的“前提方案”,以便和 HACCP计划进行组合,从而将HACCP计划扩展到整个食品链。ISO22000进一步确立了HACCP在食品体系中的地位,统一了全球对HACCP体系的解释,同时将国际标准化组织倡导的现金管理理念融入其中,以帮助制品连中的组织能更好地使用HACCP原则。ISO22000的制定也是首次将联合国有关组织文件列入质量管理系统中来,因此,从某种意义上来说,ISO22000是一个国际HACCP体系标准。
5.ISO22000与ISO9000族标准的关系:
ISO22000是按照国家标准化组织的导则标准来构架标准的,从而保证了ISO22000标准与ISO9000和ISO14000标准有一致的结构,这便于建立整合性的基于风险的安全质量管理体系。但需指出的是,ISO22000并不是ISO9000族标准衍生的食品质量管理标准,而是关注食品质量之外的食品安全和食品安全系统的建立。安全是政府管理和控制的对象,绝不允许不安全的事物有所估息,而质量高低是可以通过市场调节的,如果质量低下,则企业会面临上市市场份额的风险,市场压力就成为推动食品生产商提高产品质量的动力。因此,对食品安全和质量管理两者的要求不同。ISO22000并不是HACCP的7项原则的ISO9000族标准要求的简单组合,而是一种风险管理工具,能使实施者合理的识别将要发生的危害,并制定一套全面有效的计划来防止和控制危害。
6、CAC的工作宗旨是通过建立国际协调一致的食品标准体系,保护消费者的健康,保证开展公正的食品贸易和协调所有食品标准的制定工作。
7、CAC是FAO及WHO总干事直接领导下设在罗马的CAC秘书处总体协调,每两年在罗马或日内瓦举行一次会议。
8、国际食品法典标准体系中的标准可分为通用标准和专用标准两大类。
9、欧盟的食品标准体系是欧盟食品安全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以欧盟指令的形式加以体现的。
10、美国涉及食品安全管理的部门主要有农业部、食品和药品管理局和国家环境保护署
11、美国目前涉及食品安全和卫生标准大约有660余项,主要是检验检测方法标准和食品标准两大类。标准化活动的自愿性和分散性使其两大特点。长期以来,美国推行的是民间标准优先的标准化政策。
12.日本食品标准体系分为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企业标准三层。
13.日本的食品标准的特点:
日本食品标准体系分为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企业标准三层。日本的食品标准数量很多,标准种类齐全,科学、先进、使用,并注重与法律法规的紧密结合,执行有力,目的明确,标准具有很强的可操作性和可检验性。在标准制定的开始,就注重与国际接轨,注重按照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的,如国际食品法典委员会的国际食品法典标准等,一开始就融入到国际标准行列和适应国际市场要求。同时,又合日本的具体情况加以细化,既符合本地实际情况,又具有可操作性。
14.日本对食品标签的要求非常严格,制定食品被标签要求的总原则是使食品标签内容更加详尽,以保护消费者的权益。
15.根据ISO、IEC对于“国际标准”的定义给出了更加明确的定义,国际标准是指国际标准化组织、国际电工委员会和国际电信联盟指定的标准。
16.采用国际标准的基本原则: 1.采用国际标准,应当符合我国有关法律、法规,遵循国际惯例,做到技术先进、经济合理、安全可靠。2.制定修订我国标准应当以相应国际标准为基础;除非这些国际标准由预计本期后、地理因素或基本技术问题等原因而对我国无效或不适用。3.对于国际标准中通用的基础性标准、试验方法标准应当优先使用。4.采用国际标准制
定我国标准,应当尽可能与相应国际标准的制定同步,并可以采用标准制定的快速程序。5用国际标准,应当同我国技术引进、企业的技术改造、新产品开发、老产品改进相结合。
17.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应考虑与中国实际情况相结合,需要考虑的实际情况包括能否满足安全级别; 我国的基本气候我国的基本技术条件
18.我国采用国际标准方法时,对于不同一致性对应的不同采用国际标准方法做出明确规定,即采用国际标准时,应使用翻译法;修改采用国际标准时,应使用从新起草法。
19.国际标准在国际贸易中的重要作用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标准是国际贸易规则的重要组成部分
(2)标准是消除国际贸易技术壁垒的有效工具
(3)采用国际标准是企业提高产品竞争力的有效手段
20.大多数发达国家或者贸易强国的贸易技术壁垒都是以技术标准的形式出现的。
21.对于企业来说,要想取得国际贸易的主动权,参与国际标准的制定,争取技术标准的发言权和主导权就是一个有效途径。
第七章 食品生产市场的市场准入
1.食品卫生许可证,是单位和个人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经卫生行政部门审查批准后,发给的卫生许可凭证。
2.QS是食品“质量安全”的英文缩写,带有QS标志的产品说明此商品经过强制性的检验合格。
3.食品质量安全主要包括三方面的内容:食品污染、新技术带来的质量问题、滥用食品标志。
4.食品生产卫生许可证的有效期为3年。
5.在食品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前6个月内,企业应向理食品生产许可证申请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提出换证申请。
6.食品市场准入制度的核心内容主要包括以下三个方面:1.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实行生产许可证管理,2.食品实行强制检验,3.实施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标志管理
7.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制度的适用范围是:使用地域: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 适用主体:一切从事食品生产加工并且其产品在国内销售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8.食品安全许可证是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的一部分。
9.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由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受理申请,由省级质量监督局或者审查部负责审查;而食品生产许可证由市级以上质量监督局受理企业申请并承担审查工作。
第八章 食品认证管理
1、无公害农产品是指产地环境、生产过程和产品质量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的要求,经认证合格获得认证证书并允许使用无公害农产品标志的未经加工或者初加工的食用农产品。
2、无公害农产品具有三大明显特征,即安全性、优质性、高附加值。
3、无公害农产品标准以全程质量控制为核心,主要包括产地环境质量标准、生产技术标准和产品标准三个方面。
4、无公害农产品生产过程的控制是无公害农产品质量控制的关键环节。
5、无公害农产品认证有效期为三年,期满需要继续使用的,应当在有效期满90日前申请续期。
6、2003年4月,农业部正式启动了全国统一无公害农产品国家认证。
7、凡从事农产品生产的单位和个人,可以直接向所在县级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机构提出无公害农产品产地认定和产品认证一体化申请。
8、为了保护生态环境,促进农业可持续发展,保护食品安全,维护人民身体健康,国家农
业部于1989年提出了要发展无污染的食品,并根据国家绿色潮流,将无污染的食品定名为“绿色食品”。
9、绿色食品是遵循可持续发展原则,按照特定生产方式生产,经专门机构认证,许可使用绿色食品标志商标的无污染、安全、优质、营养类食品。
10、绿色食品应具备的四大条件:
(1)产品或产品原料的产品必须符合农业部制定的绿色食品生态环境标准;
(2)农作物种植、畜禽饲养、水产养殖及食品加工必须符合农业部制定的绿色食品生产操作规范。
(3)产品必须符合农业部制定的绿色食品质量和卫生标准;
(4)产品外包装必须符合国家食品标签通用标准,符合绿色食品特定的包装、装潢和标签规定。
11、A级绿色食品是指在生态环境质量符合规定标准的产地,生产过程中允许限量使用限定的化学合成物质,按特定的生产操作规程生产、加工,产品质量及包装经检测、检查符合特定标准,并经专门机构认证,许可使用A级绿色食品标志的产品。
12、AA级绿色食品是指在生态环境质量符合规定标准的产地,生产过程中不使用任何有害化学合成物质,按特定的生产操作规程生产、加工,产品质量及包装经检测、检查符合特定标准,并经专门机构认证,许可使用AA级绿色食品标志的产品。
13、无污染、安全、优质、营养是绿色食品的基本特征。
14、绿色食品与普通食品相比较,具有以下三个显著特征:
(1)强调产品出自最佳生态环境;
(2)对产品实行全程质量控制;
(3)对产品依法实行标志管理。
15、绿色食品标志图形由三部分构成:上方的太阳、下方的叶片和蓓蕾,象征自然生态。颜色为绿色,象征着生命,农业、环保;标志图形为正圆形,意为保护、安全。整个图形描绘了一种明媚阳光照耀下的和谐生机,告诉人们绿色食品是出自纯净、良好生态环境的安全、无污染食品,能给人们带来蓬勃的生命力。绿色食品标志还提醒人们要保护环境和防止污染,通过改善人与环境的关系,创造自然界新的和谐。
16、A级绿色食品标志与字体为白色,底色为绿色。AA级绿色食品标志与字体为绿色,底色为白色。
17、有机农业起源于20世纪20年代的德国和瑞士。
18、1972年,全球性非政府组织——国际有机农业运动联合会(IFOAM)在欧洲成立,成为有机农业运动发展的里程碑。
19、1994年,国家环境保护总局有机食品发展中心(OFDC)在南京成立,成为我国有机食品标准制定、认证和管理机构。
20、有机农业是指遵照一定的生产标准,在生产中不采用基因工程获得的生物及其产物,不使用化学合成药物、化肥、生长调节剂、饲料添加剂等物质,遵循自然规律和生态学原理,协调种植业和养殖业的平衡,采用一系列可持续发展的农业技术以维持持续稳定的农业生产体系的一种农业生产方式。
21、有机食品必须同时具备以下四个基本条件:
(1)原料必须来自已经建立或正在建立的有机农业生产体系,或采用有机方式采集的野生天然产品。
(2)产品在整个生产过程中必须严格遵循有机食品的加工、包装、贮藏及运输的要求。
(3)生产者在有机食品的生产和流通过程中,有完善的跟踪检查体系和完整的生产和销售档案记录。
(4)必须通过独立的有机产品认证机构的认证审查。
22、有机食品与无公害食品和绿色食品的区别主要有三个方面:有机食品在生产加工过程中绝对禁止使用农药、化肥、激素等人工合成物质,并且不允许使用基因工程技术。
23、有机食品标志主要有地区标志、国家标志和认证机构的标志三种类型。
24、我国有机食品的标志及其含义:有机食品标志采用人手和叶片为创意元素。我们可以感觉到两种景象其一是一只手向上持着一片绿叶,寓意人类对自然和生命的渴望;其二是两只手一上一下捏在一起,将绿叶拟人化为自然的手,寓意人类的生存离不开大自然的呵护,人与自然需要和谐美好的生存关系。有机食品概念的提出正是这种理念的实际应用。人类的食物从自然中获取,人类的活动应尊重自然规律,这样才能创造一个良好的可持续发展的空间。
25、有机农业的生产原理是生物学、生态学为理论指导,以实现生态环境、经济、社会三大功能完美结合及可持续发展为目标,其基本原理可概括为四个方面:
(1)相对封闭的生物营养循环体系原理;
(2)土壤是一种活的生命系统的原料;
(3)应用生态学防止作物病虫害的原理;
(4)保持养殖业的适载量和遵循动物自然习性饲养管理的原理。
26、我国有机食品的认证程序:
(1)申请
(2)预审并制定初步的检查计划;
(3)签订有机食品认证检查合同;
(4)实地检查评估;
(5)编写检查报告;
(6)综合审查评估意见;
(7)认证决定人员/技术委员会决议。(证书有效期为一年)
(8)有机食品标志的使用。
27、地理标志产品的定义是指产自特定地域,所具有的质量、声誉或其他特性本质上取决于该产地的自然因素和人文因素,经审核批准以地理名称进行命名的产品。地理标志产品包括:
(1)来自本地区的种植、养殖产品;
(2)原材料全部来自本地区或部分来自其他地区,并在本地区按照特定工艺生产和加工的产品。
28、地理标志的特征:
(1)地理标志具有唯一性;
(2)地理标志所标志的产品具有较高的知名度;
(3)地理标志不能跨地域转让;
(4)地理标志具有永久性。
第九章 食品质量管理体系
1、良好操作规范(GMP)是指为保障食品安全与质量而制定的贯穿水平生产全过程的一系列措施、方法和技术要求。
2、我国食品企业质量管理规范的制定工作起步于20世纪80年代中期,从1988年起,先后颁布了19个食品企业卫生规范,简称“卫生规范”。卫生规范制定的目的主要是针对当时我国大多数食品企业卫生条件和卫生管理比较落后的现状,重点规定厂房、设备、设施的卫生要求和企业的自身卫生管理等内容,借以促进我国食品企业卫生状况的改善。这些规范制定的指导思想与GMP的原则类似,将保证食品卫生质量的重点放在成品出厂前的整个生产过
程的各个环节上,而不仅仅着眼于最终产品上,针对食品生产全过程提出相应技术要求和质量控制措施,以确保最终产品卫生质量合格。自上述规范发布以来,我国食品企业的整体生产条件和管理水平有了较大幅度的提高,食品工业得到了长足发展。由于近年来一些营养型、保健型和特殊人群专用的食品的生产企业迅速增加,食品花色品种日益增多,单纯控制卫生质量的措施已不适应企业品质管理的需要。鉴于制定我国食品企业GMP的时机已经成熟,1998年卫生部发布了《保健食品良好生产规范》和《膨化食品良好生产规范》,这是我国首批颁布的食品GMP标准,标志着我国食品企业管理向高层次的发展。同以往的“卫生规范”相比,最为突出的特点是增加了品质管理的内容,对企业人员素质及资格也提出了具体要求,对工厂硬件和生产过程管理及自身卫生管理的要求更加具体、全面、严格。
3、实施GMP的意义:
(1)食品GMP的实施,首先为食品生产过程提供了一整套必须遵循的组合标准,使食品生产经营人员认识食品生产的特殊性,由此产生积极的工作态度,激发他们对食品质量高度负责的精神,消除生产上的不良习惯,使食品生产企业对原料、辅料、包装材料的要求更为严格;
(2)有助于食品生产企业采用新技术、新设备,从而保证食品质量;
(3)为卫生行政部门、食品卫生监督员提供监督检查的依据;
(4)为建立国际标准提供基础以便于食品国际贸易。
4、生产车间人均占地面积(不包括设备占位)不能少于1.5m2。
5、墙壁要用浅色,不吸水、不渗水、无毒材料覆涂,用白瓷砖或其他防腐材料装修高度不低于1.50m墙裙。
6、窗台要设于地面1m以上,内侧要下斜45°。
7、生产车间、仓库应有良好通风,采用自然通风时通风面积与地坪面积之比不应小于1:16,采用机械通风时换气频率不应小于每小时3次。
8、机械通风管道进风口要距地面2m以上,远离污染源和排风口,开口处应设防护罩。
9、洗手设施应分别设置在车间进口处和车间内适当位置。配备冷热水混合器,其开关应采用非手动式,龙头设置的标准的每班人数在200人以内者,按每10人1个,200以上者每增加20增设一个水龙头。
10、生产企业应拥有与所生产的食品相适应的具有相关专业知识的技术人员和具有生产及组织能力的管理员。技术人员的比例不低于职工总数的5%。
11、SSOP是卫生标准操作程序的简称,是食品企业为了满足食品安全的要求,在卫生环境和加工要求等方面所需实施的具体程序。SSOP和GMP是进行HACCP认证的基础。
12、HACCP即危害分析和关键控制点。其含义是对过程中可能造成食品污染的各种危害因素进行系统和全面地分析,从而确定能有效预防、减轻或消除危害的加工环节(称之为“关键控制点”),进而在关键控制点对危害因素进行控制,并对控制效果进行监控,当发生偏差时予以纠正,从而达到消除食品污染的目的。
13、危害分析(HA):指收集和有关的危害对导致这些危害产生和存在的条件;评估危害的严重性和危险性以判定危害的性质、程度和对人体健康的潜在影响以确定哪些危害对于食品安全是重要的。
14、控制点(CP):能控制生物、化学或物理因素的任何点、步骤或过程。
15、关键控制点(CCP):指一个操作环节,通过在该步骤施予一预防或控制措施,能消除或最大限度地降低一个或几个危害。
16、关键限值(CL):区分可接受和不可接受水平的标准值。
17、HACCP可用于尽量减少食品危害的风险,但不是零风险体系。
18、HACPP是对食品加工、运输以致销售整个过程中的各种危害进行分析控制,从而保证食品达到安全水平。它是一个系统的、连续性的食品卫生防御和控制方法。以HACCP为基础的食品安全体系,是以HACCP的七大原理为基础的:
(1)危害分析和风险评估
(2)确定关键控制点
(3)确定与各CCP相关的关键限值
(4)建立监控程序
(5)纠正措施
(6)记录保持程序
(7)验证程序
19、根据HACCP体系的原理,食品企业制定HACCP计划和具体操作实施时,一般通过14个步骤才得以实现:
(1)确定研究范围
(2)建立HACCP小组
(3) 描述产品
(4) 确定预期使用目的
(5)绘制流程图
(6)流程图现场验证
(7)列出各工艺步骤的所有危害,且列出控制危害的所有措施
(8) 应用HACCP判断树确定关键控制点
(9)建立CCP关键控制限值
(10)建立各CCP的监控制度
(11)纠正措施
(12)建立记录保存和文件归档制度
(13)验证
(14)回顾HACCP计划
20、应用HACCP判断树确定关键控制点(p237)
21、判断树的应用是有局限性的。
22、纠错措施是当监控表明偏离关键界限时,而采取的程序或行动。
23、验证操作程序包括:复查HACCP研究及其记录;复查偏差情况和产品处理情况;在CCP处于控制中时应奉行的审查;评价所制定的关键控制限值;复查HACCP研究和已知的消费者对产品的使用情况。
24、质量管理的最终目的是为了消费者提供安全、高质量的食品。
食品法律法规
(1) 三个省级以及国家级检测机构对于20061203批次的爽歪歪检测结果各项指标都是合格
的,其中菌落总数均小于1cfu/ml.为由成都站却检验出所谓的细菌总数为275cfu/ml,其将国家标准中规定的专业术语菌落总数写成细菌总数,二菌落羽西军是两个不同的概念,此外国家标准GB/T498.2-2003,[食品卫生微生物检验菌数总数测定]规定,当菌落总数大于100时,采用两位有效数字,在两位有效数字后面的数值,以四舍五入方法计算,二成都站出具的报告极不严谨和专业,出具的细菌总数为275cfu/ml,而安国家标准应该标示为2.8乘以102cfu/ml或280cfu/ml.
(2) 主要法律法规1食品安全法2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方法3餐饮服务许可管理办法
4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培训管理办法5学校食堂与学生集体用餐卫生管理规定6餐饮业和集体用餐配送单位卫生规范。
(3) 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1适用范围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餐饮服务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遵守本办法
2监管部门;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主管全国餐饮服务监督管理工作,地方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餐饮服务监督管理工作。
(4)第二章餐饮服务基本要求
1餐饮服务许可证;餐饮服务提供者必须依法取得【餐饮服务许可证】,按照许可范围依法经营,并在就餐场所醒目位置悬挂或者摆放【餐饮服务许可证】
2食品安全法食品生产经营许可制度;国家对食品生产经营实施许可制度。从事食品生产,食品流通,餐饮服务,应当依法取得食品生产许可,食品流通许可,餐饮服务许可。
(5)案例1某中学是一所寄宿制高中,由于学校没有食堂很多学生都在校外的小餐馆吃饭。。。。。。。。。。。。。。。而学校也觉得食堂的饭菜肯定都没有卫生问题,就没有办理卫生许可证等证件。
Q1学校食堂是否应该办理餐饮服务许可证?
Q2此种情况,因当如何进行处理?
执行餐饮服务许可范围
1餐厅2酒店餐饮部3企业,单位公共食堂4铁路运营中餐饮服务5集体用餐配送单位6食品摊贩7为餐饮服务提供者提供食品半成品的单位和个人
第九条申请人向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出餐饮服务许可申请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 具有与制作供应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食品原料处理和食品加工储存等场所,
保持该场所环境整洁,并与有毒,有害场所以及其他污染源保持规定的距离
(二) 具有与制作供应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经营设备或者设施,有相应的消毒,更
衣,洗手,采光,照明,通风,冷冻冷藏,防尘,防苍蝇,防鼠防虫,系第一季处理废水,存放垃圾和废弃物的设备或者设施
(三) 具有经食品安全培训,符合相关条件的食品安全管理人员,以及与本单位试剂相适
应的保障食品安全的规章制度
(四) 具有合理的布局和加工流程,防止代加工食品与直接入口食品,原料与成品交叉污
染,避免食品接触有毒物,不洁物
(五)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其
他条件。
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管理人员的条件和食品安全培训的有关要求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制定。
第二十九条。。。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应当符合本法规定的与其生产经营规模,条件相适应的食品安全要求,保证所生产经营的食
品卫生,无毒,无害,有关部门应当对其加强监督管理,具体管理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等会常务委员会依照本法制定。
(6)食品安全法
未经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或者未尽许可生产食品添加剂的,由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没收违法所得,未发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添加剂和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二千元以上五万元一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一下罚款。
(7)案例二;万某经营一家以外卖为主的餐饮服务公司,产品主要有各种家常菜。。。。。。 第二十九条。。。。。。取得食品生产许可的食品生产者再起生产场所销售其生产的食品,不需要取得食品流通的许可,取得餐饮服务许可的餐饮服务提供者在其餐饮服务场所出售其制作加工的食品,不需要取得食品生产和流通的许可
即有生产销售的生产许可优先,械仅办理生产许可
有餐饮服务,销售的,服务优先,且仅办理餐饮服务许可
(8)食品出厂检验制度
食品安全标准1不具备产品出厂检验能力的企业2没有食品安全国家标准3是否强制要求制定企业标准4食品安全企业标注如何让备案
未对采购的食品原料和生产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进行检验
制定食品安全企业标准未依照规定备案食品安全法第87条
(9)二食品抽样检验制度;食品安全法第60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对食品不得实施免检 抽样检验的主体;县及以上的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抽样检验的方式;定期与不定期抽检,某一类食品,某以生产经营这的食品或某一区域的食品
抽样检验的方法;样品来源;市场或食品生产经营者或成品仓库内的代销产品,经自行检验合格的产品,食品检验机构,快速检测。
(10)三食品检验;食品检验机构资质由检验机构分布在各部门及行业认定
同上由自己制定【食品安全法】出台
AFTER由卫生行政部门行驶统一制定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条件和检验规范的职权
(11)案例2某实验室从事农场品质量安全检测研究多年。。。。。。。。食品检验机构的资质由谁来认定呢
食品安全法第57条
食品检验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认证认可的规定取得资质认定后,方可从事食品检验活动,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12)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
1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统一管理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工作
2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负责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实施监督管理和综合协调工作 3各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所辖区与内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实施和监督检查工作
卫生部[食品检验工作规范][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条件]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
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准则][实验室资质认定评审准则]
Q2食品检验机构出具虚假报告由谁负责,食品检验机构及其检验人员应当独立于食品检验活动所涉及的利益相关方,应当有措施确保其人员不受任何来自内外部恶不正当商业,财
务,和其他方面的压力和影响防止商业贿赂,保证检验活动的独立性,诚性和公正性
(13)案例三甲企业专门生产冰淇淋,经营状态良好。。。。。。。。。。针对本案的情况,虚假的检验报告到底有谁来承担责任呢
食品法律法规
图书分类号:
密 级:
食品标准与法规
国外食品法律法规对我国的启示
学生姓名
学生学号 学院名称 授课教师
2014 年 6月 8日
食品安全是人类生存和发展的基础,也是公民生命健康权和生存伦理的内在要求。同时,食品安全是社会经济可持续发展的外在要求,频发的食品安全事件会影响到民众和企业的信心,对经济发展的冲击力不容忽视。食品安全是当前在全球范围内受到高度重视的公共安全问题。美国、加拿大、澳大利亚、新西兰、日本等国家纷纷加强了食品安全管理工作, 实施了一系列旨在确保食品安全的行动计划, 积极建立和完善本国的食品安全控制体系。但目前中国食品安全法律监管仍存在着法律体系不完善 监管部门职责权划分不明确,违法生产经营成本低,社会监督机制发育不成熟等现实问题。因此,中国应针对中国食品安全监管领域存在的问题,借鉴国外食安全法律监管的成功经验,制有效的方案,以此保障中国农食品安全。
1 国外食品安全法律监管
1.1 美国食品安全保障体系
美国食品安全监管注重法律制度建设,对市场运行中的生产者、监管者、消费者等各
种组织、团体和个体的权利与责任进行了明确而全面的规定,保障了食品安全监管有法可依、有法必依,为实现食品安全提供了可操作性的法律监管机制和体制。
美国在食品卫生方面,规范企业、团体和个人行为的联邦法律法规有35部,其中既有
综合性的《联邦食品、药品、化妆品法》、《食品质量保障法》、《公众健康事务法》等,也有非常具体的《联邦肉类检测法》、《禽类产品检验法》等。这些法律覆盖了所有食品和相关产品。联邦政府制定的强制性标准,主要涉及环保、食品和药品等,它们都以技术法规的形式出现。此外,还有私营标准机构、专业学会、行业协会等制定的4万多项自愿性标
准[1]。
美国联邦政府负责食品安全的主要机构有:卫生部下属的食品药品管理局(FDA)、
农业部下属的食品安全检验局(FSIS)和动植物卫生检验局(APHIS),以及美国环境保护署(EPA)。其中,FDA主要负责除肉类和家禽产品外的食品安全,保护消费者免受掺杂、不安全和虚假标贴的食品危害;FSIS 主要负责确保肉类、家禽食品的安全、卫生和准确
标识;APHIS主要保护动植物免受害虫和疾病的威胁;EPA主要维护公共环境健康,保护
环境免受杀虫剂和活性剂的危害。另外,商业部的国家渔业局(NMFS)执行海产品检测以及定级程序等,卫生部的疾病控制和预防中心(CDC)负责研究、监管与食品消费相关的疾病。同时,海关负责定期检查、留样监测进口食品。
这些法律和分工明确的部门使得美国形成了覆盖所有食品的法律体系构成了食品安
全保护网和综合高效的监管体系。这就还不一定能保证了对食品安全的有力监管,所以美
国政府还采用了科学的风险分析方法和先进的食品安全检测体系[2]。
美国政府还特别强调风险信息交流在风险评估与风险管理中的重要作用,如通过有效
的信息发布和传播使公众健康免受不安全食品的危害,通过风险交流提高风险分析的明确
性和风险管理的有效性。此外,风险分析程序要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的评论、建议和监
督。
美国的食品安全检测体系比较先进,不仅是检测手段先进,而且汇聚了一大批食品学
家、微生物学家、病毒学家、营养学家。在食品安全控制技术方面,美国实行动物疾病、
农药残留限量、致病微生物的控制和第三国食品准入的控制。在检查食品生产企业,收集
分析食品样品,在食品生产、加工的各个环节发挥重要作用。另外,在检验检测过程中,
及时将国际上有关食品质量和安全方面的信息提供给政府、企业,以及时采取应对措施。
此外,美国还通过实行认证制度、食品溯源管理制度和食品标签管理制度保证食品的卫生
安全。为避免缺陷食品流入市场对公众人身安全损害的发生或扩大,美国实行食品召回制
度作为对食品安全监控的补充。
1.2 德国食品安全法律监管
德国通过法律制度建设,以及政府部门完善的监管措施,建立了食品安全监督机制和
快速预警机制,采用风险管理,形成政府、企业、研究机构和公众共同参与的监管模式。
德国制定了《食品基本法》、《通用食品法》、《食品卫生法》等20多部食品安全法律规
范,为食品安全监管提供了完备的法律体系。同时,德国还注重借鉴欧盟其他国家的法律,进行本国的法律建设,并取得了明显的成效。其中有四大支柱性的法律——《食品和日用
品管理法》、《食品卫生管理条例》、《HACCP—方案》、《指导性政策》。《食品和日用品管理
法》为德国食品安全的核心法律[3], 它为食品安全其他法规的制定提供了原则和框架,主
要目的是为了全面保护消费者, 避免食品、烟草制品、化妆品和其它日用品危害消费者健
康,损害消费者利益。《食品卫生管理条例》是《食品和日用品管理法》的配套法规和细则,公布于1997年8月5日,详尽规范了涉及食品安全的方方面面,具有很强的针对性和可操作
性。HACCP—体系是以预防为主的食品安全有效控制体系。FAO/WHO 的《国际食品法典》( Codex Alimentarius)推荐采用HACCP—体系, 已经得到国际权威机构和主要发达国家的
认可。它是《欧洲议会指导性法案93/43/EWG》[2]在德国的具体化,属于辅导性措施,以
企业自愿为原则,由德国标准研究院(DIN) 和相关行业协会颁发。
在欧盟食品安全管理局(FSA)的架构内,德国于2001年改组了消费者保护、食品和
农业部,接管了卫生部的消费者保护和经济技术部的消费者政策制定职能,对全国食品安
全统一监管。此外,德国还于2002年设立了联邦风险评估研究所、联邦消费者保护和食品
安全局两个专业机构[3]。
德国通过法律规定,对食品安全法律责任进行了明确的界定,对责任主体、惩罚和赔
偿等进行细致规定;并以预防为理念,对食品安全的源头控制和预防措施和主体责任进行
了规定,建立了科学完备的质量安全检测和预防机制。
1.3 日本食品安全法律监管
战后,日本食品管理理念侧重于防止食物中毒,但随着国际上食品安全管理理念的不
断创新,日本感到以往的立法宗旨已不能适应新时代国民对食品安全的要求。日本决定通
过制定《食品安全基本法》,确立新的食品管理理念。
日本食品安全监管的两大基本法律分别是《食品卫生法》和《食品安全基本法》,确
立了食品安全法律监管的基本框架。此外,在日本还有很多涉及食品安全的专业、专门法
律法规, 比如《农药取缔法》、《肥料取缔法》、《家禽传染病预防法》、《牧场法》、《农林产品品质规格和正确标识法》、《家畜传染病防治法》、《饲料添加剂安全管理法》等[4]。这些法律文件分别对食品质量卫生、农产品质量、投入品(农药、兽药、饲料添加
剂等)质量、动物防疫、植物保护等5个方面进行了详细而明确的规定。
在日本只有两个监管食品方面的机构——厚生劳动省和农林水产省。
《食品安全基本法》赋予厚生劳动省的职责是作为风险监管机构,全面负责食品安全
和分配,制定食品法律和标准、包括食品标签标识、转基因食品和辐照食品的标准以及广
告宣传的规定,每年制定进口食品监控指导计划对进口食品进行监管和实施卫生检疫、要
求企业注册以及对业者进行业务指导检查,也可根据食品卫生法对业者做出处罚。《食品
卫生法对》、《家畜传染病与方法》、《屠蓄场法》、《食用禽类处理法》等法律的执行
机构是厚生劳动省[5]。
《食品安全基本法》赋予农林水产省的职责是风险监管,全面负责农产品的生产和控
制质量,制定农林水产品的规格、管理政策和振兴农林水产品的生产,促进农产品质量的
提高,管理农产品的消费和流通,保证粮食供应,促进国际合作和农产品出口,通过振兴
农业促进国民经济的发展。进口加热禽肉食品以及进口动物和活鱼等需要通过农水省的许
可、注册和检查指导。其内部设有综合食料局、生产局、经营局、农村振兴局。建立了农
林水产技术会议,下属有各种实验室、研修教育机关25个,食料、农业、农林水产政策审
议会、物资规格调查会等8个[4]。设有地方分支局等机构,食粮厅、林业厅和水产厅也属于
农水省管理。其执法法律依据是JAS 法、《农药取缔法》、《肥料取缔法》、《饲料安全
法》、《植物防疫法》、《农畜产业振兴机构法案》、《渔业法》、《水产资源保护法》、《食品循环资源再生利用促進法》等相关法律。
日本对食品安全的监管需要中央管理部门、地方政府、业者、民间机构和消费者的共
同参与,提倡共同参与,责任共担。形成了政府风险管理机构、地方、业者、公众“四位一
体”的管理协调机制。
日本对食品安全管理强调“事前风险预测和预防”与“事后追查和防控”。强调食品的种
植、养殖、生产、加工、储存、流通、销售等各个环节,包括转基因食品和辐照食品等必
须遵守日本食品卫生法的规定,不得使用指定外添加剂和进行虚假标识,必须遵守JAS 法。2006 年,日本要求产品必须标注原产地标识,对食品原料的使用、生产、农兽药的使用、食品添加剂的使用以及储存运输等,必须进行记录并保存2年以上。确立了食品生产流通
的履历制度。日本政府要求企业引进HACCP( 危害分析和关键控制点) ,对建立了HACCP 管理制度的企业确认其资质,资质每3年需要重新认定[4]。
日本农水省检验检疫的具体执行机构为植物防疫所和动物检疫所。在横滨、名古屋、
神户、门司、那霸设有植物防疫所,在成田机场和东京设有支所,在18个城市有派出机构。动物检疫所总部设在横滨,除横滨外,在中部机场、成田机场、关西机场、神户、门司和
冲绳设有支所。
日本的卫生检疫分为四个层面,首先是中央部门所属检测机构可以检测。通常地方都、
道、府、县保健所也可以实施检测并对食品安全进行监控。一般来说,进口食品的检验检
疫由厚生省负责,日本也允许经过政府注册的民间检测机构进行检测。事实上形成了国家、地方保健所、民间机构和企业4个层面的卫生检测机制,为确保食品安全夯实了检查基础。
2 中国食品安全法律监管存在的问题
2.1 食品法律法规的系统性和完整性较差
我国现已颁布的涉及食品监管的法律法规数量多达十几部,总体性法规《中华人民共
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等这些
法律仅对食品质量作了一些概要性规定。由于出台时间早,标准要求低,覆盖面窄,没有
充分显示新形势下消费者对食品安全的需求。另外,有些法律法规在制定时没有充分考虑
食品安全问题,当食品安全问题成为突出问题时,就显得很不适应。比如我国现行的《中
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就是如此,该法在总体上偏重于工业产品标准和强制性标准而农
产品的产品质量标准多为推荐性标准,而要解决食品安全问题必须制定强制性标准[6]。
食品安全问题涵盖了“从农田到餐桌”的全过程,法律应该反映出整个食品链条。这就
使法律出现了较大的法律监管盲区,以致造成对饲料中加人瘦肉精、在牛奶中加人三氯氰
胺,农药大量残留,滥用抗生素等诸多问题的监管滞后和监管不力。
2.2 食品法律法规的条款笼统, 操作性差
一些法律法规规定的比较原则和宽泛, 缺乏清晰准确的定义和限制。如《刑法》对
于生产销售假冒伪劣产品金额5万元以上有相对明确的处罚措施, 而对于销售金额5万元
以下算不算犯罪就没有明确界定;有些法律条款只定性不定量, 或者法律概念有歧义;有
的条款多年不修订;有些条款已经已经不能适应变化了的新情况,甚至完全过时,对当前
复杂的市场经济条件下的实际问题约束力较低, 操作性不强[7]。
2.3 食品法律法规的罚则较轻, 法律效力不够
一是执法力度不够, 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忽视了制假售假行为本身的危害, 对制假售假
行为处罚较轻。二是由于配套法律法规未出台,一部分法律法规难以执行。虽然我国近年来
加大了技术法规的制定,如无公害农产品的出台等, 但其立法层次较低, 大多数属于推荐性
标准, 作用有限。三是技术支撑体系还未建立起来, 有些法律法规难以实现。如检验检测
方面的法规就是如此。
2.4 执法体系存在权限不清、职能不清
一是多头执法, 影响监管效果。由于食品监督管理部门多, 部门之间各吹各的号, 各唱
各的调, 部门之间不能形成合力, 监管责任就难以落到实处;二是执法部门以罚代管、以
罚代刑, 影响法律的严肃性;三是执法部门立法、执法、判罚三位一体, 影响公正性。
2.5 法律执行过程缺乏规范化和持续性
我国目前在打击假冒伪劣食品, 保证食品安全的执行过程中缺乏规范化和持续性, 往
往在出现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后, 有上级行政机关发布命令, 进行一阵风式的检查、处理, 当
这阵风过后, 假冒伪劣商品又重新泛滥起来。这种缺乏规范和持续性打假过程, 无法从根
本上解决食品安全问题。
3 启 示
美国的食品安全监管机制一直比较分散,按照联邦、州和地区分为3个层面监管。三
级监管机构大多聘请相关领域的专家,采取进驻饲养场、食品生产企业等方式:从原料采
集、生产、流通、销售和售后等各个环节进行全方位监管,从而构成覆盖全国的立体监管
网络。不过,这种监管体系由于管理权分散,近年来暴露出效率低、部门之间缺乏协调等
诸多弊端,这也是奥巴马政府推动食品安全体系改革的原因所在。这次的新法案扩大了美国食品和药物管理局的监管权力和职责,强调食品安全应以预防为主[8]。根据新法案,FDA除了可以直接下令召回存在安全隐患的食品外,还有权检查食品加工厂,以及对进口食品制定更为严格的标准,尽量将食品安全的隐患消灭在端上餐桌之前。所以我国必须要严把源头关——监管触角伸向产地。
在德国,食品的食物链原则和可追溯性原则得到了很好的贯彻。以消费者在超市里见
到鸡蛋为例,每一枚鸡蛋上,都有一行红色的数字。比如说:2-DE-0356352,第一位数字用来表示产蛋母鸡的饲养方式,“2”表示是圈养母鸡生产;DE表示出产国是德国;第三部分的数字则代表着产蛋母鸡所在的养鸡场、鸡含或鸡笼的编号。消费者可以根据红色数字传递的信息视情况选购。如果出现食品安全危机,也可以根据编码迅速找到原因。2010年12月底,德国安全食品管理机构在一些鸡蛋中发现超标的致癌物质二恶英,引起德国上下
的极大关注。通过对有毒鸡蛋的追查,有关机构顺藤摸瓜将焦点快速锁定在了石勒苏益格一荷尔施泰因州的一家饲料原料提供企业身上[9]。这家公司将受到工业原料污染的脂肪酸
提供给生产饲料的企业,才导致了其下游产业产品二恶英超标。随后,德国政府迅速隔离
了4700个受波及的养猪场和家禽饲养场,强制宰杀了超过8000只鸡。
所以我国为每份食品“建档案”,方便追溯。
2010年底,德国西部北威州的养鸡场首次发现饲料遭致癌物质二恶英污染。今年1月
6日,德国警方即调查位于石荷州的饲料制造商“哈勒斯和延奇”公司。7日,德国农业部宣
布临时关闭4700多家农场,禁止受污染农场生产的肉类和蛋类产品出售。对于这次二恶英事件中的肇事者,德国检察部门提起刑事诉讼,同时受损农场则拟提出民事赔偿,数额
可能高达每周4000万至6000万欧元,完全可能让肇事者破产。从这一实例可以看出我国必须,加大对违反食品安全法律法规行为的惩处力度[10]。
对于不合格食品召回,德国食品安全局和联邦消费者协会等部门联合成立了一个“食品
召回委员会”,专门负责问题食品召回事宜。2004年,在“食品召回委员会”监督下,亨特
格尔公司调查发现,该公司生产的孕产妇奶粉和婴儿豆粉中有“坂歧氏肠杆菌”,威胁消费
者尤其是婴儿健康。事件发生后,亨特格尔公司以最快速度召回了产品,另外还向消费者
支付了1000万欧元的赔偿金。问题食品召回制度是发现食品质量存在缺陷之后采取的补救措施,是防止问题食品流向餐桌的最后一道屏障。所以我国必须要坚决实行问题食品召回制度[8]。
法律是管理食品安全的最重要的屏障。美国和德国的食品监管体系同样经过了几十年
甚,至上百年的积累和发展。但是他们仍在不断的修订和增加有关的法律法规。这也就要求我们不断的完善我国的食品方面的法律。从而更好的维护消费者的权益。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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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法规]河南省保障食品药品安全实施方案
【阅读全文】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保障食品药品安全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省辖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河南省保障食品药品安全实施方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八年三月七日
河南省保障食品药品安全实施方案
食品药品安全关系到广大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关系到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食品药品安全工作,将“努力保障食品药品安全”列为省委、省政府2008年承诺的为人民群众办好的十大实事之一。为确保这一承诺落到实处,取得实效,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以党的十七大精神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深化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专项整治,以加强食品药品安全监管与控制、促进产业升级与发展、保障人民群众安全与健康为目标,坚持“全省统一领导、地方政府负责、部门指导协调、各方联合行动、社会广泛参与”的工作机制,坚持立足当前与着眼长远、标本兼治与着力治本、完善制度与强化监管、行业自律与社会监督、示范带动与全面推进、分工协作与落实责任相结合的工作原则,把保障食品药品安全放在突出位置,切实抓紧抓好、抓出实效,全面完成各项工作目标任务。
二、工作目标
(一)食品质量安全
1.种植养殖环节。将省辖市城区农产品批发市场纳入质量安全监测范围,建立自检机构。全面禁止甲胺磷等5种国家禁用的高毒农药的生产、经营和使用。蔬菜农药残留合格率达到95%以上;瘦肉精污染检测合格率达到99%,配合饲料抽检合格率达到95%.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食品品种分别增加250个、50个、15个;无公害畜产品产地认定增加100家,产品认证增加30个。
2.生产加工环节。完善全省食品生产加工质量安全监管电子信息系统,进一步深化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制度。食品生产加工企业100%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100%建立质量安全档案;食品质量监督抽查合格率提高1至2个百分点;小作坊100%签订食品质量安全承诺书。生猪定点屠宰率达到96%以上,县城以上城市进点屠宰率实现100%,定点屠宰检疫率维持100%,病死猪和病害肉无害化处理率达到100%,县城以上城市所有市场、超市、集体食堂、餐饮单位销售和使用的猪肉100%来自定点屠宰企业。
3.市场流通环节。县城以上城市市场、超市100%建立索证索票制度,乡镇、街道和社区便民超市(食杂店)100%建立进货台账制度;新建万村千乡市场工程农村便民超市1万个,农村便民超市食品统一配送率达到85%以上。城市和农村市场食品抽检合格率分别提高1至2个和2至3个百分点。
4.餐饮消费环节。食品卫生监督检查覆盖率达到100%,县城以上城市餐饮单位无卫生许可证经营行为查处率达100%,食品卫生监督量化分级管理制度实施率达95%以上,食堂和餐饮单位100%建立原料进货索证制度;农村地区餐饮单位、农家乐旅游餐饮单位的经营行为得到基本规范;对餐饮单位使用病死或死因不明的畜禽及其制品以及使用有毒有害物质加工食品行为的监督检查覆盖率达100%。
5. 食品进出口环节。进口食品应100%符合我国食品卫生标准和相关要求;不符合我国食品卫生标准或非法进境的食品应100%销毁或退运;我国规定需经检疫审批的进口食品应100%取得检疫审批证书后方可进口。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应100%取得卫生注册(登记)证书后方可生产出口食品;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应100%建立卫生质量管理体系和可追溯体系并有效运行,对罐头、水产品、肉及肉制品、速冻蔬菜、果蔬汁、含肉或水产品的速冻方便食品等六大类出口食品应100%建立危险分析和关键控制点(HACCP)体系;出口食品原料需要基地备案的,其原料来源应100%来自备案基地;出口食品经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检验合格并取得通关单(或换证凭单)后方可出口;出口食品的运输包装上应100%加贴检验检疫标志。
6.食品安全示范县。制定实施示范县创建方案,创建6个国家级、12个省级食品安全示范县,进一步加强农村食品安全工作。
7.食品安全宣传教育。制定实施食品安全宣传教育实施方案,开展食品安全知识进学校、进农村、进社区活动,1000万名群众、200万名学生受到食品安全知识宣传教育。
(二)药品质量安全
1.药品生产环节。严把药品注册审核、上报关,保证药品注册申报资料的真实、可靠;实施以品种为单元的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GMP),药品生产质量合格率达到98%以上。
2.药品流通环节。继续整治流通秩序,规范药品经营行为;严格药品广告审批监测管理,保证审批药品广告内容真实、程序合法,违法药品、医疗器械广告依法得到及时整治;在26个农村药品监督网络、供应网络(以下简称“两网”)建设示范县中建设计算机网络监控平台。
3.药品使用环节。医疗机构药品质量保障水平及合理用药水平得到提高,药品、医疗器械不良反应(事件)得到有效监测。
4.医疗器械监管。建立长效监管机制,严格规范医疗器械生产经营秩序,确保医疗器械安全有效。
5.药品案件查办。严厉查处制售假劣药品案件,努力消除药品安全隐患,全省药品质量评价性抽验合格率保持在97%以上。
三、重点项目
(一)食品放心工程项目
1.加强农畜产品源头治理,推进农业标准化。大力推进农业、畜牧业标准化,扎实推进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食品认证工作。开展产品质量安全例行监测和监督抽检,完善省辖市城区农产品批发市场自检机构;切实加强执法监管,强化现场监督和技术指导;推广使用低残高效农药、兽药和无污染添加剂,规范种植养殖行为;健全农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制度,在农业标准化示范区、无公害农产品基地实施生产记录制度,切实提高监管能力。
2.实施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制度,推行分级分类监管制度。进一步深入实施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制度,健全并严格落实对获证企业的后续监管措施,确保获证企业持续提高质量安全保障能力和水平,严格按标准组织生产。建立健全获证企业分级分类监管制度,根据产品风险程度、企业规模和生产条件、质量安全信用等级等情况实行差异化监管,重点监管相对容易出问题的企业,严格落实巡查、回访、年审、添加物质备案、委托加工备案、监督抽查、强制检验等各项日常监管制度,切实提高监管效能。建立健全食品质量安全标准体系,加大抽查暗访、突击检查、专项检查力度。全面查处无生产许可证生产加工食品的违法行为,严格对各类违法行为的处罚,对存在严重违法行为、连续两次监督抽查不合格的,坚决吊销生产许可证。加强食品质量安全信用体系、溯源体系和缺陷食品召回制度建设,加强对食品小作坊的规范化、制度化、常态化监管。开展畜禽屠宰加工企业资质等级认定工作,逐步推行屠宰加工企业分级管理。
3.加强食品流通监管,完善食品安全溯源制度。健全食品市场行政监管、经营者自律和社会监督等长效监管机制,完善市场准入和退出制度;深入贯彻《河南省流通环节食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96号),强化市场主体行为监管和食品商标、包装标识管理,完善食品安全溯源制度,提高索证索票的有效性和可持续性;开展食品安全电子网络监管试点,推行食品经营者信用等级公示制度,督促经营者加强内部管理,接受社会监督;开展“食品安全示范店”创建活动,发挥示范带动作用;深入实施万村千乡市场工程和“三绿”(提倡绿色消费、培育绿色市场、开辟绿色通道) 工程,提高农村市场食品安全水平。
4.加强餐饮消费监管,推行量化分级管理制度。进一步规范卫生许可,严格准入制度;强化小餐饮卫生监管,继续完善食品原料索证制度,积极开展餐饮业卫生监督情况公示制度试点工作,完善餐饮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以食品卫生信誉度较低的餐饮单位和实行承包的学校食堂等为重点开展卫生执法监督检查;加强食品卫生和餐具消毒抽检,提高食品卫生抽检合格率,降低食物中毒事故发生率;加强食品卫生监测和危险性评估工作,科学发布预警信息,减少食物中毒和其他食源性疾病对消费者的危害。
5.加强食品安全综合监管,完善食品安全评估机制。继续开展省辖市食品安全工作水平评估,促进地方政府和监管部门加强食品安全软硬件建设和落实监管责任;加强食品安全信息管理和综合利用,建立统一、科学的食品安全信息体系和预警体系;建立食品安全信用体系基本框架和运行机制,加大失信惩戒力度;开展食品安全示范县创建活动,构建农村食品安全监管、监督和供应网络。探索农村食品安全监管的新思路、新方法、新机制,进一步加强农村食品安全工作;加强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体系建设,开展应急演练和培训,及时处置重大食品安全事故。
(二)食品安全专项整治项目
1.进一步加强农村食品安全专项整治。加强对农村以及城乡结合部小企业、小作坊、小餐馆和各类批发市场、集贸市场的食品安全整治和监管,落实开办者的质量安全监管责任,强化对各类食品生产经营主体特别是城乡集贸市场和批发市场的食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不合格产品公告退市,并查清其生产源头、进货渠道和销售去向,追根溯源,一查到底。严厉打击收购、销售及加工病死畜禽肉和利用连锁配送、送货下乡等名义向农村销售假冒伪劣食品行为,防止假冒伪劣食品向农村转移。
2.进一步加强生产环节农产品安全专项整治。深入开展农药残留、兽药残留专项整治,查处生产、销售、使用国家明令禁止的农药、兽药、渔药、饲料添加剂等违法行为,推广使用低残高效农药、兽药和无污染添加剂,规范种植、养殖行为;积极推进农产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工作,以治理蔬菜农药残留、畜产品“瘦肉精”、莱克多巴胺污染和水产品氯霉素、“孔雀石绿”、“硝基呋喃”等污染为重点,深入开展农药残留、兽药残留例行监测和监督检查。
3.进一步加强生产加工环节食品安全专项整治。集中整治食品生产加工小企业、小作坊,严厉打击黑窝点,坚决查处非法生产加工食品行为。进一步强化农村和城乡结合部等食品安全隐患突出的重点地区、高风险食品等重点品种的专项整治,加大对食品生产集中地和产品质量不稳定企业的监督抽查力度,对问题严重企业立即责令停产整顿或依法吊销证照。全面推进食品添加剂使用备案和监督工作,严厉打击使用非食品原料加工食品和滥用食品添加剂的违法行为。严厉打击私屠滥宰、加工注水肉等违法行为,认真落实肉品品质强制检验制度。
4.进一步加强流通环节食品安全专项整治。集中开展重点品种、重点区域、重点企业、重点市场和季节性、节日性食品市场的专项执法检查。加强对农村食品进货渠道和集市的管理,落实区域监管责任。突出抓好食品批发市场、小食杂店的整治,严厉查处无照经营、超范围经营食品以及经销过期变质、有毒有害、无厂名厂址、无生产日期、无质量安全(QS)标志、假冒伪劣食品等违法行为,抓住运输、仓储、销售等环节,切断假货流通渠道。严把进出口食品安全关,打击非法进出口食品行为。开展酒类市场专项整治,实施酒类经营者备案登记和酒类流通随附单溯源制度。
5.进一步加强餐饮消费环节食品安全专项整治。严格餐饮业食品卫生安全整治和监管,依法取缔无合法经营资质的餐饮企业。已取得卫生许可证但不再符合法定条件要求的,要依法吊销卫生许可证。认真落实《餐饮业和集体用餐配送单位卫生规范》(卫监督发(2005)260号),严格落实《河南省农家乐餐饮卫生管理办法》(试行)(豫卫监(2007)164号),加强对学校、社区、建筑工地食堂、旅游点餐饮、小餐馆和农村聚餐的整治和监管。严厉查处采购、使用病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畜、禽等及其制品、劣质食用油、不合格调味品、工业用盐或非食品原料和滥用食品添加剂以及销售、使用假冒伪劣食品、过期变质食品、无QS标志食品、餐饮具和食品容器使用前不消毒或不符合卫生要求等违规违法行为。
6.进一步加强重要节日、重大活动期间的食品安全专项整治。针对“五一”、“十一”、“中秋”、“元旦”、“春节”等重要节日、重大活动期间食品消费特点和存在的主要食品安全问题,扎实开展食品安全专项整治,依法查处假冒伪劣、有毒有害、过期变质、无QS标志等食品,确保节日期间人民群众的饮食安全。
(三)食品安全宣传教育项目
1.继续推进食品安全知识进农村活动。组织大学生暑期宣讲团深入农村宣传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和科普知识。通过宣传教育,使农民群众了解科学种植养殖、安全使用农药兽药以及安全消费等食品安全基本常识,增强辨别假冒伪劣食品的能力,提高农民科学种植养殖水平和食品安全素质。
2.继续推进食品安全知识进社区活动。充分利用电视、报纸、网络等媒体和通讯手段,定期宣传食品安全知识和发布消费警示信息。通过宣传教育,使社区居民了解食品原料、储藏、制作、烹调等食品安全基本常识,增强辨别假冒伪劣食品的能力,养成科学饮食、安全消费习惯。
3.继续推进食品安全知识进学校活动。开展中小学食品安全有奖征文活动,推进科学饮食知识进课堂,定期开展食品安全科普知识讲座。通过多种形式的有效宣传教育,使中小学生树立食品安全意识,掌握辨别假冒伪劣食品常识,增强自我保护能力。
4.继续推进食品生产经营企业从业人员教育培训。加大对企业主要负责人和从业人员食品安全知识、法律法规知识的宣传教育和业务培训力度,进一步强化企业是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的意识,有效引导和促进食品生产经营企业依法经营、诚信经营,向消费者提供安全优质的食品。
5.继续推进食品安全宣传报道工作。组织新闻媒体大力宣传各地、各部门保障食品药品安全采取的有力措施、取得的显著成效、建立的有效机制和制度;开设专栏普及食品安全知识,发布食品安全警示信息。适时曝光一些食品违法典型案件,震慑违法犯罪,激励人民群众参与监督制售假冒伪劣和有毒有害食品等不法行为的积极性。组织开展食品安全宣传月、宣传周以及食品安全知识竞赛活动。
(四)保障药品安全项目
1.严格研制注册监管,从源头保证药品质量安全。严格依照新修订的《药品注册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令第28号),加强药品注册的受理、审评、上报审批工作,切实保证药品注册申报资料的真实性,从源头上保证药品质量安全。
2.深化药品GMP实施,保证药品生产质量安全。监督和引导企业全面开展以品种为单元的GMP工作,有效保障药品生产的质量和安全。开展药品处方和生产工艺核查,完成对注射剂类等高风险药品的核查工作,纠正生产企业未经批准擅自改变生产工艺的违规行为。
3.加强日常监督检查,及时消除质量安全隐患。加大对药品生产企业的监督检查力度。采取日常检查、跟踪检查、“飞行”检查相结合的方法,全面掌握生产质量状况,及时查处和纠正违法违规行为,确保企业严格按照GMP生产质量合格的药品。加强药品流通领域监管。严肃查处批发企业出租出借证照、代开发票,零售企业超范围经营、超方式经营和出租出借柜台,零售连锁企业门店自行外购药品等违法违规行为。加强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积极推进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和医疗机构的监控信息网络建设,实时监控,严防流向社会造成危害。继续推进医疗机构药房(库)管理规范化建设,加大药品抽验力度,严防假劣药品进入使用环节。推进医疗机构药品使用的规范管理,规范处方行为,逐步实行按药品通用名处方。加强对临床合理用药的宣传、教育、管理和监督,指导医疗机构实施抗菌药物用量动态监测的超常预警,对过度使用抗菌药物的行为及时予以干预。加强对医疗器械生产、经营和使用的监管。完善全省三级监测网络,加强药品、医疗器械不良反应(事件)监测和再评价工作,及时处置群体性不良反应事件。
4.加强农村“两网”建设,确保农村药品安全。进一步完善农村药品监督网络体系,农村药品监督员、信息员100%得到培训,提高监督员、信息员的专业素质和责任意识,提升监督网络运行效能。着力抓好农村药品供应网络建设,本着积极稳妥、企业自愿、合理布局的原则,鼓励药品批发企业向农村医疗机构发展集中配送业务,鼓励药品连锁经营企业向农村延伸网点,规范农村药品供应渠道。结合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加快农村医疗机构药房规范化建设,确保农民群众用上安全、方便、廉价的药品。
5.加大广告监测力度,遏制违法药品广告行为。严格执行药品、医疗器械广告审查办法和发布标准,严格审批管理,建立新闻媒体发布虚假违法广告责任追究制和行业自律机制。加大对药品、医疗器械广告的监测力度和对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等广告活动主体的监管力度,尤其是对咨询服务类和电视购物类节目中有关食品、药品、医疗器械广告内容的监管。建立违法广告公告制度和广告活动主体市场退出机制。对严重违法宣传的药品和医疗器械,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给予下架停售处理,防止虚假违法药品广告误导消费者,维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
6.严厉打击制售假劣药品行为,切实保障公众用药安全。进一步巩固和完善联合打假长效机制,充分利用药品稽查抽验信息平台,以查处危害公众安全、涉及面广、性质严重、影响恶劣的大案要案为重点,严厉打击制售假劣药品、医疗器械的违法违规行为,追踪查源,彻底捣毁制假售假窝点,净化药品市场环境,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用药安全。
四、保障措施与工作要求
(一)建立健全食品药品安全责任体系
1.各级政府要对本地食品药品安全工作负总责,层层落实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各级政府要结合本地实际研究制定保障食品药品安全的具体实施方案,突出重点,明确任务,量化指标,加强领导,狠抓落实。支持监管部门依法履行职责,创造良好的执法环境。做好食品药品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理和案件查处工作。
2.各监管部门要按照职能分工把关、密切配合,全面落实监管责任。各级、各有关食品药品安全监管部门要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和《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细化食品生产经营监管部门职责的通知》(豫政办(2007)116号)的要求,紧密结合本系统实际,研究制定本系统保障食品药品安全的具体实施方案,狠抓落实。各级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和食品药品安全监管部门要切实发挥综合监督、组织协调作用,加强部门间的协作和配合,合理配置监管资源,推进综合执法和联合执法,消除监管盲区,形成统一、协调、权威、高效的食品药品安全监管机制。加强食品安全信息管理和综合利用,定期会商、统一发布食品药品安全信息,对食品药品安全问题做到早发现、早预防、早整治、早解决。
3.引导企业真正成为食品药品安全第一责任人。规范企业经营行为,督促其承担社会责任,坚决杜绝不合格原料进厂进店、不合格产品出厂出店。建立企业诚信档案,将生产经营假冒伪劣食品和不合格药品的企业列入“黑名单”。支持行业协会充分发挥自律作用,引导企业诚信经营。
(二)建立健全保障食品药品安全经费保障机制
各级政府和财政部门要把食品药品安全投入列入公共财政开支的重要内容,加大经费投入,改善执法装备,保障检验监测、监督抽检、信用建设、信息发布、应急管理、宣传教育等工作的正常开展,推进食品安全示范县、农村药品“两网”建设示范县创建。为保障食品药品安全提供经费保障,做好对专项经费使用情况的检查落实工作,统筹使用和管理,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
(三)建立健全保障食品药品安全整治和监管机制
1.建立健全重大食品药品违法案件逐级报告制度和案件协查协作机制。加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衔接,对涉嫌犯罪的案件,行政执法机关要及时移送司法机关,严肃查办大案要案。加大对行政执法机关和执法人员的监督、监察力度,加强对行政执法的制约和监督,真正做到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侵权要赔偿、违法要追究,防止越权乱作为、失职不作为。
2.进一步完善食品安全“双评”(食品安全隐患评估和食品安全专项整治绩效评价)机制。各级政府、各有关监管部门要切实运用“双评”机制,认真组织开展对本区域食品安全隐患的调研、抽检和评估,针对突出问题组织开展专项整治,并通过实施整治绩效评价确保专项整治扎实开展、取得实效。
3.健全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理机制,切实提高应急处置能力。各级政府要高度重视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制定和完善应急预案,组织开展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演练,有效提高应急预案的适用性、应急体系的可靠性、应急指挥的有效性、应急反应的灵敏性、应急处置的科学性,强化应对重大突发食品安全事件的实战能力。
(四)建立健全保障食品药品安全工作推进机制
1.建立领导机制和责任体系。要把保障食品药品安全放到突出位置,切实加强领导,精心谋划,强力推进。各级政府要明确一名领导具体抓落实,实施目标管理,纳入年终考核,层层签订目标管理责任书。各有关部门要进一步细化目标,分解任务,将每项任务和指标落实到分管领导、责任处室(科室)和责任人。
2.建立项目考核指标体系和项目数据库。要结合本地、本部门实际研究制定工作目标任务推进情况和绩效考核评估体系,建立重点项目数据库,设立工作台账,倒排时间表,强化评估考核。
3.建立定期督查和定期报告制度。组织力量对本区域、本系统工作进展情况、主要目标完成情况等进行督导检查,确定专人,每月向上级政府、上级部门报送一次重点工作和目标任务进展情况。各省辖市政府、省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各成员单位要确定1名业务部门负责人,专门负责信息收集报告工作,定期、及时地向主办单位报送工作进展情况书面报告。
4.建立健全会议制度和工作调度制度。各级政府、主办单位要建立完善保障食品药品安全的会议制度和工作调度制度,定期召开各有关部门负责人参加的调度会议,通报进展情况,讲评工作绩效,研究部署下步工作,确保各项任务有序推进,工作目标按期实现。
(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