直接或间接产生明火的工艺设备以外的禁火区内可能产生火焰、火花或炽热表面的非
动火分级
1. 特级动火作业
在生产运行状态下的易燃易爆生产装置、输送管道、储罐、容器部位上等特殊危险场所进行的动火作业。带压不置换动火作业按特级动火作业管理。
2. 一级动火作业
在易燃易爆场所进行的除特级动火作业以外的动火作业。在厂区输送易燃易爆介质管廊上的动火作业按一级动火作业管理。
3. 二级动火作业
除特殊动火作业和一级动火作业以外的非固定动火区的动火作业。易燃易爆场所的生产装置或系统全部停车,装置经清洗、置换、取样分析合格并采取安全隔离措施后,该区动火视为二级动火。
4. 固定动火区动火作业
在火灾危险性小安全措施落实妥当的化验室、机械加工车间、食堂等固定区域内经常性、重复性的常规动火作业。
动火种类
1高处动火作业
1. 高处动火作业应执行《高处作业安全许可标准》, 佩戴好阻燃安全带等防护用品。
2. 高处动火作业,其下部地面如有可燃物、空洞、阴井、地沟、水封等,应检查并采取措施,在下方铺垫阻燃毯、封堵孔洞等防止火花溅落措施,动火监护人应随时关注火花可能溅落的部位。
3. 遇有五级以上(含五级)风不应进行室外高处动火作业。
2进入受限空间动火作业
1. 进入受限空间的动火作业,应执行《受限空间作业安全许可标准》,并将受限空间内部物料清理干净。特级、一级动火还应采取蒸汽吹扫(或蒸煮)、氮气置换或用水冲洗等措施,并打开上、中、下部人孔,形成空气对流或采用机械强制通风换气。
2. 受限空间的气体检测应包括可燃气体浓度、有毒有害气体浓度、氧气浓度等,其可燃介质(包括爆炸性粉尘)含量符合《受限空间作业安全许可标准》要求。
3动土作业中的动火作业
1. 动土作业中的动火作业还应执行《动土作业安全许可标准》,采取安全措施,确保动火作业人员的安全和逃生。
2. 在埋地管线操作坑内进行动火作业的人员应系阻燃或不燃材料的安全绳。
4带压不置换动火作业
1. 带压不置换动火作业为特级动火作业,应严格执行标准要求。严禁在生产不稳定以及设备、管道腐蚀等情况下进行带压不置换动火;严禁在输送含有毒气物质管道等可能存在中毒危险环境下进行带压不置换动火。
2. 带压不置换动火作业中,由管道内泄漏出的可燃气体遇明火后形成的火焰,如无特殊危险,不宜将其扑灭。
3. 严禁负压动火。
动火作业的原则
1. 凡在生产、储存、输送可燃物料的设备、容器及管道上动火,应首先切断物料来源加好相同工艺等级的盲板,经彻底吹扫、清洗、置换后,打开人孔,通风换气,并经分析合格,方可用火。分析合格后,如超过半小时才用火,必须再次进行动火分析。
2. 正常生产的装置和罐区内,均按一级或特级要求动火。凡是可动可不动的火一律不动。凡能拆下来的一定拆下来移到安全地方动火。节假日不影响生产正常进行的一律禁止动火。对节假日(含厂休日)中必须的动火,按用火等级提高一个等级处理。
3. 动火审批人必须亲临现场检查,落实防火措施后,方可签发火票。一张火票只限一处动火。特级、一级火票有效时间不超过4小时(确因工作量较大、用火时间可适当延长,但不得超过8小时),二级火票不超过3天,。二级动火票时效不得跨越节假日。
4. 装置进行大、中修,因动火工作量大,对易燃、可燃和有毒物料均应彻底送出装置,并加盲板与装置隔绝,置换合格后的动火“第一刀”要参照一级用火要求执行。装置已进入生产准备阶段,确需动火的要按一级或特级动火办理。
5. 进设备内部动火,必须遵守“进设备作业安全管理制度”。测氧、测爆、测毒合格,分析单必须附在动火单后面。
6. “三个一”原则:特级、一级动火严格执行“一个动火点、一张《动火作业安全许可证》、一个动火监护人”。
用火管理范围
安全用火管理的范围包括以下厂区内各种明火作业、明火取暖、明火照明:
1. 气焊、电焊、铅焊、锡焊、塑料焊及其切割作业、等离子切割机、砂轮机、磨光机等各种金属切割作业;
2. 喷灯、火炉、液化气炉、电炉;
3. 烧(烤、煨)管线、熬沥青、炒砂子、铁锤击(产生火花)物件、喷砂和产生火花的其他作业;
4. 生产装置和罐区使用临时电源、临时电线,使用电钻、砂轮、风镐、排风扇等;
5. 机动车辆(包括电瓶车)及畜力车进入生产装置区和罐区;
6. 在生产区域使用雷管、炸药等进行爆破;
7. 在生产区使用非防爆的电器。
动火人权限 应严格执行“四不动火”,即
没有经批准的动火证不动火
防火监护人不在现场不动火
防火措施不落实不动火
动火部位、时间与许可证不符不动火
对不符合“四不动火”要求的,有权拒绝动火。
监护人的资格、职责、权限 一、监护人资格
监护人必须了解动火区域的生产过程,熟悉工艺操作和设备状况;要有较强的责任心,出现问题能正确处理;有应付突发事故的能力。并经培训考试合格持证上岗。
二、监护人的职责
检查动火现场的情况;对照动火单逐项确认并落实防火措施;动火中发现异常情况及时采取灭火等措施。监护人佩戴明显标志,不得离开现场。特殊情况需离开现场,必须事先安排好合格的监护人方可离开。
三、监护人的权限
1. 对动火部位与动火票不符,安全措施不落实的,有权制止用火;
2. 异常情况发生时有权停止用火;
3. 对动火人不执行“四不动火”又不听劝阻的,有权收回动火证,并报告领导处理。
动火监护的内容 一、动火票的确认
1. 火票动火部位与现场动火点必须相符。
2. 火票动火级别与动火部位危险程度相符。
3. 审批权限与动火级别相符(特级动火二级单位领导审批;一级动火安全部门审批;二级动火车间、部门领导审批)。
4. 用火时间与相应动火级别规定的时间相符。
5. 所采取的防火措施必须落实。
二、动火人员资质的审查
1. 动火人员持有效《焊工操作证》。
2. 高处和进设备动火作业人员,身体健康无禁忌症(眩晕、美尼尔、高血压、心脏病等)。
动火确认
1. 设备、管道的吹扫、置换、经检测合格。
2. 动火部位与相连设备完全脱离或加盲板分隔。
3. 电焊回路线必须搭接在焊件上。
4. 动火点周围半径15米范围内必须清除易燃物,地沟、阴井、地漏已有复盖封闭、隔离措施。
5. 现场消防器材、喷淋、冷却措施,必须到位、完好。
6. 乙炔瓶、氧气瓶之间距离为5米,乙炔瓶、氧气瓶与动火点之间距离为10米。胶管无老化,接头夹牢,乙炔瓶有无回火装置。
7. 电焊接线必须完好,无裸露现象。
8. 二米以上高处动火作业,风力超过五级禁止用火。
动火作业中几个主要数据的确认
1. 乙炔瓶、氧气瓶之间的间距为5米;
2. 乙炔瓶、氧气瓶与动火点之间的间距为10米;
3. 静电接地桩接地电阻不大于10欧姆;
4. 设备管道动火前测爆、测氧分析数据: 可燃性气体爆炸极限>4%,检测合格指标<0.5%; 可燃性气体爆炸极限<4%,检测合格指标<0.2%; 氧含量检测合格指标为:19.5%~23.5%。
5. 动火点周围下水井、地沟、地漏、电缆沟清除易燃物并封闭的最小半径为15米。
6. 高处动火作业风力大于5级时应停止用火。
动火中检查
1. 动火本体有无异常;动火环境条件有无变化(如天气变化等)。
2. 动火周围装置、设备、管线和生产情况有无异常。
3. 气瓶胶管接头有否松动、脱落。
4. 动火作业必须按火票规定时间进行动火。
动火后检查
1. 动火现场余火是否熄灭。
2. 切断动火设备电源、气源。
动火异常情况的处置
一、动火中发生火情的处置
1. 动火中动火本体发生小的火情,若周围无燃烧物或动火部位不与其他物料管道、设备相连,不会造成火灾蔓延的情况下,应就地用灭火器材将其扑灭。查明动火部位有无余料,余气,处置合格后再行动火。
2. 动火中发生火情,有可能蔓延,造成火灾的(包括误切割带物料管道),影响周围装置生产等,应立即停止动火,组织现场人员扑救(冷却控制火势)的同时,迅速通过“119”电话向消防队报警和车间、单位领导报告。并组织操作人员采取隔离,关闭物料阀门等措施。
3. 扑救有毒气体、物料火灾、人员站在上风向,必要时配戴个人防护器具。
二、动火乙炔气发生漏气回火情况的处置
发生乙炔气胶管脱落接头漏气回火等异常情况,应立即停止动火迅速关闭乙炔瓶、氧气瓶瓶阀。若气瓶阀门一时无法关闭在向119报警的同时,应立即对气瓶实施冷却,组织人员将着火气瓶转移到安全地带后,再采取用湿布关闭阀门,用干粉、CO2等灭火器将火扑灭。
三、发现动火部位(管道)有余压余气情况处置
动火中若发现动火部位有余压余气应立即停止动火,采取泄气泄压措施。
四、作业环境发现异常情况的处置
1. 动火现场若发现异味,应立即停止动火,迅速查明原因,采取措施,恢复动火前应用检测仪器对大气环境检测合格。
2. 动火中高处作业时风力超过5级以上,应立即停止用火。
五、设备内动火作业异常情况处置
设备内动火入作业人员发现胸闷、气急、监护人员应立即有权停止动火,人员撤离现场。严重者可进行人工呼吸或心肺复苏等措施。 动火作业许可 1. 动火许可证的办理
二级动火作业
由作业单位现场负责人提出申请,填写《动火作业安全许可证》,制定、落实安全措施并确认签字,提交作业所在部门主管安全领导批准。 一级动火作业
由作业单位现场负责人提出申请,填写《动火作业安全许可证》,制定、落实安全措施并确认签字,连同安全施工方案、现场处置方案、风险分析结果一起提交作业所在部门,经作业所在部门主管安全领导审核后,由质量安全部负责人审批。
特级动火作业
由作业单位现场负责人提出申请,填写《动火作业安全许可证》,制定、落实安全措施并确认签字,连同安全施工方案、现场处置方案、风险分析结果一起提交作业所在部门,由作业所在部门和质量安全部负责人共同审核后,交总经理审批。
2. 动火许可证的关闭
《动火作业安全许可证》一式三份:作业人员、作业所在部门和质量安全部各持一份。作业完成后,监护人认真检查现场有无隐患,将《动火作业安全许可证》签字关闭,交质量安全部存档。
遇节日、假日、夜间或其它特殊情况时,一级、二级动火《动火作业安全许可证》审批升级管理。
动火作业因故取消,《动火作业安全许可证》由原审批人签批,并告知各相关方。
《动火作业安全许可证》应编号,交由质量安全部存档,保存期为三年。
动火作业安全管理知识
动火作业安全管理知识
动火作业安全管理知识
动火即指在生产中动用明火或可能产生火种、热源的作业。如熬沥青、烘砂、烤板等明火作业和凿水泥基础、打墙眼、电气设备的耐压试验、电烙铁锡焊、凿键槽、开坡口等易产生火花或高温的作业等都属于动火的范围。动火作业根据作业区域火灾危险性的大小分为特级、一级、二级三个级别。
动火作业所用的工具一般是指电焊、气焊、喷灯、砂轮、电钻等。
一、动火级别分类
1、特级动火
是指在处于运行状态的易燃易爆生产装置和罐区等重要部位的具有特殊危俭的动火作业。所谓特殊危险是相对的,而不是绝对的。如果有绝对危险,必须坚决执行生产服从安全的原则,就绝对不能动火。特级动火的作业一般是指在装置、厂房内包括设备、管道上的作业。凡是在特级动火区域内的动火必须办理特级动火证。
2、一级动火
是指在甲、乙类火灾危险区域内动火的作业。甲、乙类火灾危险区域是指生产、储存、装卸、搬运、使用易燃易爆物品或挥发、散发易燃气体、蒸汽的场所。凡在甲、乙类生产厂房、生产装置区、贮罐区、库房等与明火或散发火花地点的防火间距内的动火,均为一级动火。其区域为30m半径的范围,所以,凡是在这30m范围内的动火,均应办理一级动火证。
3、二级动火
是指特级动火及一级动火以外的动火作业。即指化工厂区内除一级和特级动火区域外的动火和其他单位的丙类火灾危险场所范围内的动火。凡是在二级动火区域内的动火作业均应办理二级动火许可证。
以上分级方法只是一个原则,但若企业生产环境发生了变化,其动火的管理级别亦应做相应的变化。如全厂、某一个车间或单独厂房的内部全部停车,装置经清洗、置换分析都合格,并采取了可靠的隔离措施后的动火作业,可根据其火灾危险性的大小,全部或局部降为二级动火管理。若遇节假日、或在生产不正常的情况下动火,应在原动
火级别上作升级动火管理,如将一级升为特级,二级升为一级等。
二、固定动火区和禁火区的划分
工业企业应当根据本企业的火灾危险程度和生产、维修、建设等工作的需要,经使用单位提出申请,企业的消防安全部门登记审批,划定出固定的动火区和禁火区。
设立固定动火区的条件
固定动火区系指允许正常使用电气焊、砂轮、喷灯及其他动火工具从事检修、加工设备及零部件的区域。在固定动火区域内的动火作业,可不办理动火许可证,但必须满足以下条件:
固定动火区域应设置在易燃易爆区域全年最小频率内的上风方向或侧风方向;
距易燃易爆的厂房、库房、罐区、设备、装置、阴井、排水沟、水封井等不应小于30m,并应符合有关规范规定的防火间距要求;
室区固定动火区应用实体防火墙与其他部分隔开,门窗向外开,道路要畅通;
生产正常放空或发生事故时,能保证可燃气体不会扩散到固定动火区,在任何气象条件下,动火区域内可燃气体、蒸汽的浓度都必须小于爆炸下限的20%;
[知识]动火作业安全规定
安全用火的管理制度
1.总则
1.1目的
为加强公司动火作业的安全管理,确保人身、生产、设备安全,制定本标准。
1.2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动火作业定义、动火作业分类、 动火作业许可证的管理、动火作业安全防火要求等。
本标准适用于厂区易燃易爆场所的动火作业。
本标准不适用于生产区域的固定用火作业。 1.3动火作业定义
使用气焊、电焊、喷灯等焊割工具,在输送管道、储罐、容器和危险化学品的包装物、容器、管道及易燃易爆危险区域内的设备上,能直接或间接产生明火的施工作业。
2 .动火作业分类
动火作业分为一级动火作业、二级动火作业和三级动火作业三类。
2.1 一级动火作业 :指对处于运行状态的易燃易爆生产装置或乘有易燃易爆品的罐体等部位,进行的动火作业。
2.2 二级动火作业 :易燃易爆区域的动火作业。主要包括贮存易燃易爆物品的场所,易燃易爆液体、气体的送出管道及管道周围10米以内,已废弃的存放过易燃易爆气、液体的容器,有易燃气体散发的场所等。 2.3 三级动火作业 :除一级动火作业和二级动火作业以外的动火作业。
2.4凡全公司、分厂、一个工段或单独厂房内全部停车,装置清洗、置换合格,并采取隔离措施后的动火作业,可根据其火灾危险性大小,全部或局部降为二级动火管理。
2.5遇节、假日或生产不正常情况下的动火,安全生产部将有权将“一级动火”临时升级为“特殊动火”,各单位有权将“二级动火”临时升级为“一级动
火”。
3 .动火作业许可证的管理
3.1 许可证格式
一级、二级《 动火作业许可证》采用统一格式。 3.2动火作业批准程序
3.2.1《动火作业许可证》由生产运行部值班长申请,部门安全人员进行初审,生产运行部副总复审。
3.2.2特殊动火作业,由生产运行部副总现场检查后,报告公司领导审批。
3.2.3一级动火作业、二级动火作业和三级动火作业,由申请动火部门落实清洗、置换、隔离、监护人等各项安全措施后,生产运行部副总现场检查、审批。
3.2.4节、假日或夜间需进行动火作业,相关人员必须到现场审批。
3.2.5审批人应对监护人和作业人员进行必要的安全防范措施和作业环境交底。
3.3《 动火作业许可证》的办理程序和要求
3.3.1《 动火作业许可证》由申请动火单位的动火作业负责人办理。办证人应按《动火作业许可证》的项目逐项填写,不得空项,然后根据动火等级,按3.2规定的审批权限办理审批手续。
4.3.2动火作业负责人持办理好的《动火作业许可证》到现场,检查动火作业安全措施落实情况,确认安全措施可靠并向动火人和监火人交代安全注意事项后,将《动火作业许可证》交给动火人。
4.3.3 一份《动火作业许可证》只能适用在一个动火地点、设施。动火前,由动火人在《动火作业许可证》上签字。如果在同一动火地点、设施多人同时动火作业,可使用一份《动火作业许可证》。
4.3.4审批后的动火作业必须在24h内完成,逾期应重新办理《动火作业许可证》。
4.3.5审批后的动火时段延长,应办理延续手续。 4.3.6《动火作业许可证》不能转让、涂改,不能异地使用或扩大使用范围。
5.动火监护
5.1申请动火部门必须安排至少一名动火监护人。 5.2监护人由申报人指定。监护人应熟悉作业区域的环境和工艺情况,有判断和处理异常情况的能力。
5.3动火监护人所在位置应便于观察,做好动火现场的监护和检查,必要时可增设动火监护人。
5.4动火作业结束后,动火监护人应会同作业人员切断电源、气源,经检查确认无遗留问题及余火方可离开动火现场。
6.动火作业安全防火要求
6.1 动火作业必须办理《动火作业许可证》。进入设备内、高处等进行动火作业,还应执行进设备内和高处作业的相关规定。 6.2高处进行动火作业,其下部地面如有可燃物、空洞、阴井、地沟、水封等,应检查并采取措施,以防火花溅落引起火灾爆炸事故。 6.3在地面进行动火作业,周围有可燃物,应采取防火措施。动火点附近如有阴井、地沟、水封等应进行检查,并根据现场的具体情况采取相应的安全防火措施,确保安全。
6.4五级风以上(含五级风)天气,禁止露天动火作业。因生产需要确需动火作业时,动火作业应升级管理。
6.5动火作业应有专人监火。动火作业前应清除动火现场及周围的易燃物品,或采取其他有效的安全防火措施,配备足够适用的消防器材。 6.6 动火作业前,应检查电、气焊工具,保证安全可靠。 6.7 使用气焊焊割动火作业时,氧气瓶与乙炔气瓶间距应不小于5m,二者距动火作业地点均应不小于10m,并不准在烈日下曝晒。 7.8凡在有可燃物或难燃物构件的冷却塔、精馏塔、储罐等内部进行动火作业时,必须采取防火隔绝措施,以防火花溅落引起火灾。 7.9生产不稳定,设备、管道等腐蚀严重不准进行带压不置换动火作业。
7.10动火作业时,安全、消防主管部门、车间主管领导、动火作业与动火作业设施所在单位的安全员应到现场监督检查安全防火措施落实情况。危险性较大的动火作业可请专职消防队到现场监护。
7.11凡盛有或盛过化学危险物品的容器、设备、管道等生产、储存装置,必须在动火作业前进行清洗置换,经分析合格后方可动火作业。 7.12拆除管线的动火作业,必须先查明其内部介质及其走向,并制定相应的安全防火措施。
7.13在生产、输送、使用、储存氧气的设备上进行动火作业,其氧含量不得超过23%。
7.14动火作业前,应通知动火作业设施所在单位生产调度部门及其它相关部门,应制定相应的异常情况下的应急措施。
7.15 带压动火作业过程中,必须设专人负责监视压力不低于3000Pa,严禁负压动火作业。
7.16动火作业现场的通排风要良好,以保证泄漏的气体能顺畅排走。
7.17动火作业完毕应清理现场,确认无残留火种后方可离开。
8职责要求
8.1动火作业负责人
实施动火作业车间领导或外委项目负责人担任动火作业负责人,对动火作业负全面责任,必须在动火作业前详细了解作业内容和动火部位及周围情况,制定、落实动火安全措施,交代作业任务和防火安全注意事项。 8.2 动火人
动火人在动火作业前须核实各项内容是否落实,审批手续是否完备,若发现不具备条件时,有权拒绝动火。动火前应主动向监火人呈验《 动火作业许可证》,经双方签名并注明动火时间后,方可实施动火作业。 8.3 监火人
监火人应由动火地点、设施管理权限单位指定责任心强、掌握安全防火知识的人员担任。未划分管理权限的地点、设施动火作业,由动火作业单位指派监火人。
监火人必须持公司统一的标志上岗,负责动火现场的监护与检查,随时扑灭动火飞溅的火花,发现异常情况应立即通知动火人停止动火作业。在动火作业期间,监火人必须坚守岗位,动火作业完成后,应会同有关人员清理现场,清除残火,确认无遗留火种后方可离开现场。
8.4 安全监督员
实施动火作业单位和动火地点、设施所在单位安全员应负责检查本标准执行情况和安全措施落实情况,随时纠正违章作业。 8.5 动火作业的审批人
8.5.1一级动火作业的审批人是公司安全、消防主管部门,二级动火作业的审批人是生产运行主管部门。
8.5.2工业及民用煤气、氧气生产设施(储罐、容器等)和输送管道的动火作业由安全主管部门先审核后送消防主管部门复审审批。 8.5.3易燃易爆区域的动火作业由消防主管部门先审核后送安全主管部门复审审批。
8.5.4审批人在审批动火作业前必须熟悉动火作业现场情况,确定是否需要动火分析,审查动火等级、安全保障措施。在确认符合要求后方可批准。
9.违章处罚
9.1无《动火作业许可证》作业或超过证件有效期作业,对动火作业负责人、参与动火作业的人员,没人罚款200元。对可能造成严重后果的违章行为,加重处罚。
9.2为落实监护人或监护人离岗,对动火作业负责人、离岗监护人,每人罚款100元。
9.3不符合动火条件而申报《动火作业许可证》,对申报人罚款100元。
9.4申报人未到现场查看,而申报《动火作业许可证》,对申报人罚款100元。
9.5未落实防护措施而从事作业,对所有参与作业的人员,每人罚款100元。
9.6未落实应急救援措施而从事作业,对所有参与作业人员,每人罚款100元。
9.7完成情况未及时反馈,对动火监护人罚款100元。 9.8作业过程中违反操作规程,对从事作业的人员,每人罚款100元。
9.9初审和复核批准的人员未到现场查看,罚款200元。 10.附则
10.1本制度由公司技术管理控制部负责解释。
动火作业安全协议
篇一:承包商动火作业协议书&动火证 - V2
08.01.14 –01 FMPage 2 of 2 In force as of 21/01/2008
The hot Work Agreement 承 包 商 动 火 作 业 协
议 书
Fire equipments灭火器材
承包商负责在动火作业开始前将灭火器材放置在临时动
火点。The contractor must place the fire fighting equipments on temporary hot work spot. Protect equipments防护和安
全器材
承包商负责将防护材料和安全器材放置在临时动火点。
The contractor must provide suitable PPE (Personal Protection Equipment) on the spot. Tools工具
动火作业的工具必须配备安全装置,状态良好并且符合安
全规范。The hot work machines must have safety-guarding equipment, be accord with safety criterion. The protection measures for hot work动火作业的防护
承包商负责在动火作业期间做好防护工作。The
contractor is responsible for safety during the course of hot
1
work operation.
动火作业结束后动火人员需要进行现场检查,确保无遗留
火源,在得到授权的监督人员检查及确认后,将动火作业许
可证交还巡查人员后方可离开。When the hot work
operation finished, the operator must
inspect the spot, and ensure no kindling leaving, and get the confirming from the inspector, the operators can leave.
The hot work permit动火作业许可
在临时动火点进行动火作业需要有动火许可证。The hot
work permit must be approved before it carries out.
可以签署动火许可的人在《动火作业管理程序》里有明确
的说明。在动火前,动火点必须得到检查和确认。如果在临
时动火点动火引起了危险事故,动火人员必须及时通知工程
联系部门或安全部。The people that can approve the hot work permit are written in “Hot Work control Program”. The hot work place must be checked and confirmed in advance. If fire fighting happens in the temporary hot work place, the operators must report it to contact dept. or Security Dept. at once. The operators动火者
动火者必须持有许可的特殊作业上岗许可证。The
operators should have the special operation license. Commitment承诺
2
我们已了解了Perlos的《动火作业管理程序》,并承诺将
遵循它。We have known the “Hot Work Control Program” and we promise we will keep it.
日期Date
XXX 24/12/2007
地点Place
承包商代表签名The deputation of contractor
XXX 26/12/2007
XXX 09/01/2008
MBJ 08.01.14 –01 FM Page 2 of 2 In force as of 21/01/2008
XXXHot Work Permit XXX有限公司 动火作业许可
证
申请部门 Application Dept.: 许可证编号License No.:
HOT
Remark: Pls. Read the hot work agreement & Hot
Work Control Program carefully before fill out the form.
XXX 24/12/2007
XXX 26/12/2007
XXX 09/01/2008
篇二:安全协议范本
华能嘉祥发电有限公司
3
外包工程安全协议
发包单位(甲方):华能嘉祥发电有限公司
承包单位(乙方):写明单位全称
合同名称:写明与电厂签订的合同名称
为确保本工程施工过程中甲乙双方人员及设备安全,明确双方的安全责任,特签订此承包工程安全协议,具体条款如下:
第一条 人身安全的管理
(一)承包单位必须合法使用能胜任工程需要的施工人员,提供身体健康证明、严禁使用未成年工、老、弱、病者(使用施工人员男性不超过55岁,女性不超过45岁);更换人员要办理手续。
(二)国家规定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持有效证件,持证上岗,证件的复印件应交甲方备案,且不得冒名顶替;
(三)承包单位施工人员必须到有关部门办理入厂手续,不得随意更换人员,更换施工人员必须重新办理手续。施工人员应遵守发包单位的规章制度,违规、违纪者按有关规定处罚。
(四)乙方负责管理厂区责任区内安全文明卫生工作的人员,乙方管理职能及安全管理责任不变,发包单位只负责划分责任区及考核。
(五)甲方应组织承包方,定期开展安全大检查和日常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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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巡查工作,协调、监督、检查施工现场安全。并按照法律要求负担业主应该履行的安全责任。
(六)甲方负责审查承包单位的安全生产条件、施工安全资质和特种作业人员作业资质,确认符合安全要求。
(七)甲方负责审核、批准工程动火、起重吊装、基坑支护与降水工程、土方开挖工程、模板工程、脚手架工程、拆除、爆破工程、防腐工程、高空作业、临时用电工程、封闭空间作业、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可能影响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等危险作业专项施工方案和安全技术措施,现场监督乙方动火、吊装等危险作业安全措施的执行。
(八)甲方协助乙方对入厂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培训和安全知识、厂规厂纪的教育培训及考试;监督、检查乙方入厂人员进行入厂人员的持证上岗情况;
(九)甲方监督、检查乙方现场安全措施的实施;
(十)甲方监督、检查乙方工伤保险和危险作业意外伤害保险的投保情况;
(十一)乙方参加粉尘等有害工种工作人员,必须提供健康证明,长期接尘工作人员必须定期轮换;
(十二)乙方参加施工的电工、焊工、起重工、爆破工、机动车司机、潜水作业人员等特殊工种作业人员,必须经过专门的安全技术培训,经有关部门考核合格取得证书后方能上岗。乙方要如实报告特种作业工作人员的资格状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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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乙方的特种作业人员的配置必须满足施工需要,并持有有效证件(原籍地、
市级劳动部门颁发),提交甲方安监部备案,做到持证上岗。
(十四) 乙方必须按照甲方总体工程施工组织设计和安全技术方案,编制有针对性的安全技术措施计划,乙方自行编制的单项作业安全防护措施,须报甲方审批后方可执行,若改变原方案必须重新报批。动火、起吊等重大危险作业均需每次编写专项作业方案和安全措施,报经甲方审核后,方可实施。
(十五)乙方加强施工现场日常安全巡视和检查,督促施工人员遵守安全规程和作业程序。必须虚心接受甲方单位组织的安全大检查提出的整改意见,整改完成率必须达到100,。
第二条 施工机具(含登高用具)的安全管理
(一)承包单位使用的法律规定强制检验的施工机具,必须经国家有关监督检验部门检验合格,且在有效期内,施工用大型电动、气动机具、压力容器、起重挖掘等设备必须向发包单位安监部门提供所使用大型机械设备合格证书、检验证明以及目录登记表并登记备案,自己负责维护和保管;甲方监督、检查乙方施工机械、安全设备、安全工器具、劳动防护用品的检测、检验等管理和使用工作;
(二)承包单位向发包单位借用施工机具,需办理借用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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续,检验合格后方能使用,归还时保证机具完好,如有损坏按实际损坏价值赔偿;
(三)承包单位要求发包单位配合的工作(如起吊设备),在双方确认的安全措施中,应写明双方的安全职责;
(四)承包单位使用的脚手架,由承包单位自行验收合格并实行合格挂牌制度。使用脚手架作业时,作业者应遵守相关安全规程、规定要求,安全责任自负。
第三条 作业坏境安全管理
(一)发包单位有责任向承包单位提供安全的作业坏境。如工作现场附近存在带电、转动、移动设备或有毒有害物质,发包单位应向承包单位做好安全交底,一起做好断电、断水、断汽、防止机械转动、防止有害物质泄漏等安全隔离措施后,承包单位方能开工,未经同意,承包单位不得擅自在电厂区域开展挖掘等涉及地下设施安全的作业;如有挖掘等涉及地下设施安全的,甲方应将地下设施情况向乙方交底;
(二)施工中需要开挖沟槽时应注意保护埋入地下的电缆、管道、建筑物,发包单位有关工作人员批准后方能开工,起重、搬运中注意不得碰坏电线、设备、建筑物等;
(三)承包单位负责做好施工人员的劳动安全保护工作,开展劳动安全技能培训教育,发放并监督作业人员正确使用劳动保护用具,培训安全交底的内容和安全技能,确保施工过程中的人身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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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承包单位施工人员必须按规定的路线通行,在指定区域开展作业,不得进入未经批准区域,不得擅自动用所有的发电设备,发电设备的检修和维护必须办理外包工作票外包工作联系单。
第四条 机动车辆的安全管理
(一)承包单位施工用机动车辆或其它车辆进入厂区必须办理登记手续,遵守厂机动车管理制度,不得超速或违章行驶,厂内机动车辆限速10Km/H,并必须保证进入厂区的机动车辆安全性能完好;
(二)承包单位机动车驾驶人员必须持证驾驶,不得借证冒名顶替,无证驾驶者,电厂有权进行处理或处罚。
第五条 有毒有害、易燃易爆物品安全管理
(一)承包单位施工人员未经允许不得擅自进入有毒、有害、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存放地点和标有“危险品”、“重点防火部位”等标志的区域;电厂有责任向承包方人员讲明电厂有毒、有害、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存放地点及禁令,
(二)承包单位施工人员在危险区域作业必须经发包单位批准,在工作联系人带领下进入该区域作业,必须遵守该区域安全规定,作业前双方应共同做好安全措施,不得从事外包工作票和外包工作联系单以外的工作;
(三)承包单位带入厂区的危险品必须履行登记手续,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安全地保管和使用,在现场使用危险品必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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得到电厂有关部门的同意,并做好安全措施;
(四)施工中动火作业应按电厂的规定办理动火工作票,并在发包单位监督下做好安全措施。工作完毕必须检查现场有无残留火种,消除火灾隐患,(转载于:www.XltkWJ.Com
小 龙文档 网:动火作业安全协议)防止发生火灾。
第六条 公用设施的安全
(一)施工人员必须爱护电厂的公用设施、道路、绿化、建筑物等,遵守电厂的文明施工规定,不得损坏和污染公用设施;
(二)施工人员使用电厂的电力、水源、气源、建筑物等,必须在合同中或相应的协议中规定使用的范围、地点、数量,不得随意接驳电源、气源、水源等,一经发现,电厂有权制止并按规定予以处罚。如须临时接驳,须经电厂有关人员批准,办理手续,明确正常及事故情况下的操作范围;
(三)施工人员不能随意改动、移动、破坏公用设施,如妨碍施工需要变动者,须经电厂有关部门同意。
第七条 项目的安全管理
(一)承包单位从事电厂发电设备检修、技木改造、试验等工作必须执行电厂的工作票制度,使用外包工作票或外包工作联系单,特殊作业要办理动火工作票等特殊作业票,遵守电厂的安全作业规程、规定;违反工作票有关规定电厂有权对承包单位进行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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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承包单位必须接受发包单位安全监督人员和工作联系人的监督和指导,发包方有权纠正和制止施工人员的违章、违纪、违章冒险作业等不安全行为;
(三)承包单位开工前,必须向发包单位提交安全技术措施,经甲方审查同意后,由乙方组织实施,保证施工安全;
(四)承包单位的施工安全由承包方负责,承包单位必须按照法律规定设立项目安全管理机构或专(兼)职安全管理人员,负责施工安全管理,项目经理为项目的安全第一责任人,开工前自上而下进行安全技术交底,实施全程安全监护,并按规定开展安全教育培训、安全检查、班前、班后会、周安全日活动等安全例行工作,使作业人员掌握并遵守《电业安全工作规程》、《电力建设安全工作规程》的有关规定。电厂的安监部门有权检查和监督乙方的施工安全,有权纠正违章冒险作业和不安全行为并进行罚款、停止工作、辞退等处理。
(五)施工人员不得随意开启、关闭电厂运行设备。
(六)承包单位的工作负责人应始终在工作现场做好安全监护工作。
(七)承包方的安全监督人员应经常检查工作的开展情况,并佩戴外委工程安全监督人员的袖章。
(八)承包方应根据工程进度及施工环境将现场重大风险的名称、位置、注意事项、作业时间、责任人等在工地醒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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位置及时公示和更新。
(九)承包单位必须使用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并监督教育施工人员按照正确的使用规则佩戴使用。
(十)承包单位施工中不得随意动用危险品和其它工作介质。承包单位使用发包方的电源、水源、汽源、建筑物必须按合同规定,在发包方人员的指导下办理申请手续,禁止私接乱搭。临时用电应经发包方批准,承包单位必须指定专人负责联系施工电源的使用。
(十一)应严格按照工作票规定的时间和空间范围作业,严禁随意扩大作业范围,作业人员不许触及工作界限范围以外的任何设备。需进入“危险区”或界定范围以外区域时,必须在确保人员和设备安全的情况下,由发包方工作联系人带领进入。
(十二)现场外包工作负责人应保存以下资料:安全技术组织措施;安全技术交底(发包方、承包方);外包工程项目的工作票或工作联系单。
第八条 电厂安全保卫管理
(一)承包单位的施工人员必须履行登记手续,持有效通行证件进入厂区,项目结束后应交回证件,不得将证件转借他人;
(二)门卫管理人员必须加强对外包人员的检查,严格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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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人员进入厂制度,对随意更换人员和冒名顶替者发现后及时告知电厂安监部,有安监部提出警告、处罚并清退出厂。
(三)承包单位应教育施工人员遵守电厂的安全保卫和消防安全管理规定,不得在电厂开展违法、违纪等扰乱社会治安的活动。
第九条 事故处理
(一)乙方人员发生因工伤亡事故、设备损坏事故和火灾事故或危及生产运行的不安全情况,必须立即报告电厂当班运行值长和安监部。集控室值长电话:2915900,安监部门电话:2915756、2915717,甲方火警电话:2915722,向其报告事故的详情,积极组织抢救工作,防止事故扩大,同时采取相应的措施,保护好现场,如因抢救伤员必须移动现场设备、设施者要做好记录或拍照,为抢救提供必要的条件。
(二)施工现场发生人身伤亡事故、人员中毒事故、电厂设备损坏事故,双方有责任保护事故现场。除国家另有规定的以外,由甲乙双方共同进行调查。必要时可呈请上级主管部门或专业机构鉴定。目的是查明事故原因,落实防范措施,分清责任。因事故造成的经济损失(包括善后处理),由事故的责任方负责。对肇事单位和个人,电厂有权进行经济处罚、清退,必要时交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三)发生人身伤亡事故,火灾事故,双方应通力合作,防止事故扩大,并按劳动、公安部门的规定及时统计上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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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发生较大及以上乙方责任事故时,甲方有权要求乙方退出施工现场,取消其施工资格,终止施工合同。
(五)承包方累计发生重复性违章,须停工整顿,并将整顿情况书面报甲方、监理,停工整顿期间耽误的工期由乙方负责。
(六)其它违约行为按上级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条 处罚条款
(一)该项目按照厂管理制度设外包工程安全施工保证金,安全保证金缴纳额为工程造价的0.5-5%,但不得低于5000元,共计 万元。
(二)凡违反发包方厂规、厂纪及安全管理规定者,按电厂管理制度、反违章管理办法进行处罚。作业中出现3人/次以上违章作业,除按《华能嘉祥发电有限公司反违章管
理办法》处罚外,并视情况扣除安全保证金的10 ,30 ,。
(三)承包单位发生违章现象,除考核承包单位外同时连带考核承包单位项目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考核金额的50%。
第十一条 安全责任
一、发包方应履行的安全监督职责
(一) 对承包单位的资质进行审查,确认符合各项安全要求;
(二) 提供和解释有关电力安全管理规程和本单位文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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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规定,监督承包单位对施工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必要时进行抽查考核,考核合格方可准许进入现场;
(三)开工前对承包方负责人和工程技术人员进行必要的安全技术交底,并应有完整的记录或资料,交底的书面记录应经承包方签字确认;
(四) 实施必要的系统隔离,保证其正确无误;
(五) 在电力生产特殊作业区作业或进行的作业有可能造成火灾、爆炸、触电、中毒、窒息、机械伤害、烧烫伤等安全事故以及可能引起生产设备停电、停运的不安全隐患时,发包方应审查承包方制定的安全措施,并按股份公司《工作票和操作票管理规定》设工作联系人;
(六) 遇有不同单位空间交叉作业或工序间有交叉配合作业的情况,发包方应协调有关承包方共同制定安全技术措施,分工落实;
(七) 对承包方的安全条件和安全管理人员的工作进行监督、管理和指导,督促承包方治理违章现象。
二、承包方应履行的安全管理和安全监督职责
(一)开工前组织全体施工人员按工种进行安全教育和考试,并向电厂安监部门备案;
(二)开工前必须自上而下进行安全技术交底,全体施工人员均应掌握工程特点及施工安全措施;
(三) 复杂性和危险性较大的工程,应制定特殊的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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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术措施,经发包方审查合格后实施;
(四) 现场施工中,必须严格执行《电业安全工作规程》、《电力建设安全工作规程》和电厂颁发的安全、文明生产(施工)的有关规定。开工前应组织施工人员学习上述规程、规定并经考核合格后方可进行作业;
(五) 开工前应对施工机械、工器具及安全防护设施进行一次检查,确保符合安全规定并不超过检验周期,同时向发包方提供有效的检验证明,保证施工人员能正确使用施工机械、工器具及安全防护设施;
(六) 严禁使用未成年工和不适应现场安全施工要求的老、弱、病、残人员;
(七) 保证特种作业(操作)人员经过有关部门的安全技术培训,考试合格后,持证上岗,有效证件需提交电厂安监部门审查并登记备案;
(八) 按照外包工程工程费用概算的2%提取安全措施费,单独列支,单独使用。
(九) 必须接受发包单位的安全监督、管理和指导,遵守发包方反违章管理的相关规定,发生人身、设备、火灾等事故或危及生产运行的不安全情况,必须立即向发包方有关部门报告,并协助有关安全监督部门进行事故调查;
篇三:特殊作业安全协议书
特殊作业安全协议书 (以下称为甲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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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称为乙方):
本协议为规范特种、特殊、危险作业的操作程序,明确双方责任和义务,目的为了避免出现人身伤亡及财产损失。本协议规定范围为:动火作业、高处作业、动电作业、密闭空间作业。规定如下:
1、 本协议书为双方自愿签署,双方已明确和认可本协议中的任何条款,协议签署当日生效;
2、 本协议有效时限为一次,只针对乙方首次作业申请人、操作人及作业时间和内容,不作为永久协议书使用,
一次作业结束即此协议作废,再实施再签;
3、 乙方动火操作人(电气焊、喷灯、高温电器等)须持证到物业部开据《动火证》,不得由他人代办并自行配
备灭火器、沙筒、水筒等灭火器材;施工现场乙方自定防火责任人,为现场第一责任人,负责落实现场作业安全,确保作业人员持证作业和规范作业,如因上述工作未落实或组织不当造成安全事故,由乙方自行承担责任;
4、 甲方负责动火区域现场管理,对动火作业提供技术指导和现场监督,甲方有权对乙方作业过程中存在的安
全隐患予以指出和纠正,如乙方违反甲方相关安全规定,造成的一切人身伤亡及财产损失均由乙方承担;
5、 乙方如需易燃易爆品(如使用喷灯的煤气罐;使用气焊的氧气、乙炔瓶等)进入甲方管理区域时,必须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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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向甲方主管部门申请,得到甲方允许方可进入,甲方有权检查乙方携带危险品的安全系数,对过期、腐蚀、未经检测的易燃易爆品,乙方必须及时更换,如因乙方使用易燃易爆品(如使用喷灯的煤气罐;使用气焊的氧气、乙炔瓶等)造成的安全事故,责任由乙方承担;
6、 乙方在高空动火作业时,应将灭火器材放置在操作平台上,作业台下方10?范围内不得有可燃物、易燃易
爆品、化学危险品等(因作业高度的增加,清理面积也随之扩大),乙方必须清理完毕且得到甲方允许后方可施工;高空作业位置的调整,相应的作业台下方清理范围也必须作调整;
7、 乙方要进行高处作业时(高处作业:凡在坠落高度基准面2m以上(含2m)有可能坠落的高处进行的作业),
必须到甲方主管部门签署本协议,并交纳作业保证金 ;作业时必须严格遵守国家《安全生产法》的相关规定;
8、 攀登、悬空及搭建高空安全设施的高处作业人员,必须经过专业培训,持证上岗;乙方施工单位必须有资
质;
9、 悬空作业前乙方施工负责人必须仔细检查作业器材是否完好,安全措施是否到位,如:绳索、安全带、横
板、操作台、支架等;如因保护措施不当或作业器材本身质量问题发生的安全事故,甲方概不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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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高处作业物料不得随意堆放,不得大于操作台的重量荷载;悬空作业物料及工具的重量不得大于绳索、支
架及固定件的荷载;以免造成安全事故
11、因乙方作业人员悬空抛掷、向下丢弃物品或施工造成附着件坠落等,造成甲方及第三方人身损害、财产损
失的,乙方负责赔偿全部损失;
12、 未经甲方允许,乙方不得在雷雨天、雾天、大风天、雪天等情况下攀登和悬空高处作业;如在施工过程中
发生上述情况,乙方负责人应马上停止相关作业,避免发生安全事故;
13、 高处作业区域内的所有可能坠落的物件及附属件,乙方必须在施工前全部拆除,确保施工安全,如因上述
问题发生的安全事故,均由乙方负责;
14、 乙方在进行棚上作业(高度在2-5m时的作业)时,应在作业区域棚上的主龙骨上铺设搪板,相对应的下
方做T字型支撑,如因作业人员操作不当或未按要求作业,造成的任何损失由乙方承担; 15、 乙方对电梯基坑和井道施工时,必须搭建脚手架和设置防护网,防护网应在安全层正负3.2m处设置;地
面通道上部应搭建防护棚;双笼井架通道中间分隔封闭后再行施工;
16、 乙方对电梯进行维修、检测,且作业高度已达到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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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作业标准时,操作人员必须配备安全带、安全帽等保
护工具;操作人员必须遵守本协议第7条、第8条、第9条之规定,否则一切后果乙方自行承担;
17、 高空防护网、支架、脚手架等设施的拆除,乙方须在作业面下方围挡危险区域,并悬挂警示标识,并有专
人监管,以防坠物伤人;
18、 乙方进行电路安装及改造时,必须按照施工图纸和甲方电路审核意见施工;电路施工人员必须持证上岗,
并向甲方提供操作证原件及复印件;施工过程中须严格执行国家相关电路操作规范及程序;未经批准擅自施工或因操作不当造成的人身伤亡,乙方自行承担责任;
19、 电路作业过程中,乙方操作人员须自行配备低压防护工具(如;绝缘靴、绝缘手套等),使用低压绝缘工
具并保证工具绝缘良好;不得穿着短裤、短袖上衣,禁止带电作业;施工时必须由2人以上进行并设专业监护,不得越界作业;高处动电作业应使用绝缘性较好的攀登工具;乙方现场负责人须检查作业工具的安全性,核实操作人员的作业资格;
20、 甲方有权监督、制止、纠正、停止乙方动电作业的违规行为,对作业过程中造成甲方及第三方人身损害、
经济损失的,乙方应赔偿全部损失;
21、 乙方在进行室内刷漆、喷漆作业时,不得与动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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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电作业同时施工;作业人员自行配备防毒、防过敏工
具,乙方负责人自行检查落实,如因上述原因造成的一切后果乙方自行承担;
22、 乙方在对电梯井、排污井、水井、各类管道、密闭库房等施工时,首先清理密闭空间液体、固体沉淀物(如:
腐烂发霉物资),保持足够通风;准备空气呼吸器;严格执行安全操作规程;自行设定安全监护人;对于通风较差的密闭空间应实行交替作业;乙方自行指定现场负责人,并对施工过程负全责。
23、 乙方现场施工负责人及施工人员必须详细了解协议,如乙方未达到协议规定的安全要求而造成停工或延误
工期,一切损失均由乙方负责。
24、 本协议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首先应由双方协商解决;经协商仍无法解决的,任何一方均可依法向甲方所在地人民
法院提起诉讼。
25、 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自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甲方: 乙方:
甲方代表: 乙方代表:
日期:年月日 日期: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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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火安全作业证
动火安全作业证 动火安全作业证
注;存根由审批单位安全员存档。 注:本联发给动火执行人。
动火安全 注意事项
一、凡存有易燃易爆有毒等有危害性的气体厂房、设备、管道,动火前必须用 五、登高3米必须捆好安全带(在有毒地区场所2米,如工作
氮气、蒸汽等置换清洗干净,隔绝气体来源,堵好盲板,可能时并拆下一 不方便必须安设工作架。在高处动火必须采取防止火花飞溅 段与生产系统彻底隔离,经化验分析确无中毒、着火和爆炸的危害时方准 或掉到左右、上下及四周可爆易爆物质上和可爆易爆的设备、 动火,并应随时做好分析记录。 管道上的措施。5级以上(包括5级)的风禁止在高处动火。
二、在无中毒、窒息可能的前提下,对于下列物质动火的空气中和设 六、动火地点根据情况必须准备良好的灭火工具,完善 备、管道中分析必须符合下列规定(下列百分数为体积百分数): 的防火措施。动完火后必须检查现场,熄灭残余火星、切断 (一)爆炸下限≥10%的可燃气体(蒸汽),其可燃物含量≤1%为合格。 电源,在确认无问题后方可离开动火现场。
(二)爆炸下限≥4%的可燃气体(蒸汽),其可燃物含量≤0.5%为合格。 七、动火工作必须按动火制度取得动火工作许可证,在 (三)爆炸下限<4%的可燃气体(蒸汽),其可燃物含量≤0.2%为合格。 即将开始动工前,经车间主任检查动火安全措施,进行安全 (四)分析可燃气体之样品,须不早于动火前30分钟采样分析。 教育,分析化验合格,在确认无问题后动火许可人(车间主
三、在设备、容器、管道、地沟等内部动火应按《密闭设备内部修理安 任》在动火工作许可证签字同意后方可开始动火。 全规则》执行,必须设有二人以上在外面监护,采取规定的安全防护和救护 八、电、气焊工作者必须是经过有关操作及安全技术教 措施。动火人员、监护人员必须具备防火、防爆、防毒知识,会熟练的使用 育,经过专门考试合格并能严格遵守电焊、气焊安全操作规 防毒面具。 程及有关本公司各项安全规章制度,否则严禁从事电焊、气
四、必须使用良好的工具(切割咀、焊接咀、手把等)及设备(乙炔发 焊工作。 生器、气瓶、电焊机绝缘等)完善的安全附件(减压表等)和安全装置(安 全水封罐、防爆巴金、挂链等)动火。乙炔发生器、氧气瓶的存放和使用必 须距离明火10米以上,乙炔发生器与氧气瓶的距离应在5米以上,